礦山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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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用】礦山管理制度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想學習擬定制度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礦山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通用】礦山管理制度

    礦山管理制度1

      一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卸載礦(巖)安全生產管理,保障人員、設備安全,避免事故發生,結合卸載礦(巖)實際情況,依照gb16423-20xx《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制定本規定:

      二內容

      第二條指揮調度對卸載礦(巖)的安全有序卸載工作全面負責。對卸載點存在的事故隱患,要及時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確保車輛安全卸載。

      第三條指揮調度上崗前必須穿戴安全帽、反光防護服等勞動保護用品,指揮信號(旗、燈)完好無損,嚴格按照《養路隊指揮工指揮車輛卸載信號標準》要求,在確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指揮車輛卸載。

      第四條卸載礦(巖)當班人員要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嚴禁當班人員睡崗、脫崗。

      第五條卸載礦(巖)當班人員要認真做好交接班工作,交接時對安全擋墻及反向坡度是否合格,作業面是否有無挖空、裂縫、塌陷、塌方等情況進行安全確認,并當面交接,同時做好書面交接班紀錄。

      第六條接班人員在指揮車輛卸載前要先觀察安全擋墻及反向坡度是否合格,作業區域是否存在下部挖空,出現傘檐、裂縫、下陷、塌方等情況,要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確認無安全隱患后,方可指揮車輛卸載。

      第七條指揮調度在作業過程中,要隨時觀察卸載區域變化情況,若出現邊沿沉降、塌方或安全擋墻及反向坡度不合格時,要及時指揮修補。危險區域要及時擺放明顯“禁止卸載”標志。

      第八條卸載礦(巖)區域入口處、作業面邊坡下方50m外應設警示標牌,嚴禁非作業人員進入卸載點作業區域,進入作業區域內的工作人員、車輛、工程機械必須服從指揮人員的指揮。

      第九條卸載作業面要保持整體平整,邊沿要整體均衡推進,作業面向邊沿方向必須留有2%-5%的反向坡度,坡頂線推修安全防護擋墻,擋墻高度不低于1m,頂寬和底寬分別不小于0.5m和1.5m。照明設施規范,照度良好。

      第十條排土(泥沙)作業時,應選擇排廢場內側坡面落差較低的作業面作業,同時適當加高增寬安全擋墻,以較干土質做為推進排量,若土質水分較大,則在坡面排放,以便風干。若存在塌陷滑坡隱患,要轉移卸載地點。

      第十一條卸載點安全擋墻和反向坡度不符合規定,坡頂線內側30米范圍內有大面積裂縫(縫寬0.1m-0.25m)或不正常下沉(0.1m-0.2m)時,車輛不準進入該危險區域作業。作業區域內煙霧、粉塵、照明等因素導致視距小于30m或遇暴雨、大雪、大風等惡劣天氣時,停止卸載作業。

      第十二條在同一卸載礦(巖)進行卸載和推排作業時,設備之間要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推土機在作業過程中,不準沿平行坡頂線方向溜邊推進,作業完畢必須把設備停放在距邊沿擋墻10m以外的'安全位置。

      第十三條車輛駛入卸載礦(巖),最高時速不得超過8km/h,倒車時,車速不得超過5km/h,并仔細觀察周圍情況,注意車輛、人員和周圍環境變化,應在車輛后輪軸心線距邊沿垂直距離3m以上安全位置停車卸載,卸載后待車箱完全落下方可駛出卸載地點。

      第十四條車輛駛入卸載礦(巖),必須嚴格執行“四不翻”原則:遇有傘檐不翻、無人指揮不翻、擋墻不合格不翻、對著電鏟不翻。

      第十五條車輛駛入卸載礦(巖)必須服從指揮人員指揮,依次進行卸載,排隊等待卸載時,兩車之間要有足夠的安全距離,后車不得停在前車視線盲區。

      第十六條嚴禁車輛“帶病”作業。對無制動或存在嚴重制動問題的車輛,指揮工不得指揮其卸載。

      第十七條對不服從指揮、擅自卸載、不依次卸載或辱罵、毆打、威脅指揮工的有關人員,礦有關部門將視情況對其從嚴處理。

      第十八條本規定所稱卸載礦(巖)是指露天礦山的排土場和水冶廠的干礦平臺及儲礦平臺。如果卸載礦(巖)發生變化,本規定所稱卸載礦(巖)含義不變,即仍指卸載(貧)礦、(土)廢的地點。

    礦山管理制度2

      1 目的

      為明確公司的消防管理重點、各部門的職責及日常管理要求,消除火災隱患,防止火災的發生,避免因火災造成的人員、財產、環境的影響,保障廠區正常的生產秩序;規范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的使用與管理,使消防設施設備、器材隨時處于完好狀態,特定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范圍內的各項消防安全方面的管理工作。

      3 職責

      3.1 總經理總體負責消防安全的各事項及人力、物力、財力資源的配備、職責權限的分工及監督執行情況。

      3.2 分管安環工作副總經理負責協助總經理抓好公司消防工作,負責組織制定消防有關制度,規程,消防應急預案的啟動,落實公司與行政管理部門有關消防的各項任務與措施。

      3.3 公司安環科負責礦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及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4 總經辦保衛組負責消防設施的管理、維護。

      3.5 安全員負責在全礦范圍內進行日常消防安全巡查。

      3.6 每月組織一次全礦性的消防安全檢查,對查出的問題提出整改方案。

      3.7 每年組織一次全礦性消防講座,舉辦一次消防滅火實際操作演練。

      4 各級部門負責部門范圍內的消防安全工作

      4.1 各車間的'安全員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2 確定本單位的安全員和所屬部門、不同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4.3 每月組織一次本單位的消防檢查,及時配置、更換滅火器材。

      5 各級消防管理制度

      各部門在日常工作中應加強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安全防火意識,通過檢查及時發現、消除隱患。消防器材使用及設施安全管理制度。

      5.1 消防器材及設施主要包括:各種滅火器、消防桶、消防鍬、消防栓、水槍、消防裝備、阻燃防火材料及其他消防產品,只限消防專用,禁止占用,操作他用或移動位置、損壞等。

      5.2 安環科對消防設備設施、器材專項管理,并根據生產環境危險性、設備或燃料的特點合理配備相應數量的消防設備設施或器材,并對公司內消防設備設施建立臺帳。消防設施是

      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方針前提和必要條件,配置一定要適量、適用、合理。

      5.3 各單位消防器材及設施必須納入生產設備管理中,配置的滅火器一律實行掛牌責任制,實行定位放置,定人負責、定期檢查維護的“三定”管理。

      5.4 車間科室對本單位消防器材設施,應設立消防器材設施配置臺帳。

      5.5 各單位必須在冬季對水容性滅火器及室各消防栓采取間斷性的維護保養,防凍措施。

      5.6 安環科定期對全公司消防設備設施、器材進行檢查、維護,并做好相應記錄。

      5.7 各部門、車間、倉庫負責管轄范圍內消防器材的日常清潔、保養及日常檢查工作,所有消防器材應保持干凈、清潔、完好有效,嚴禁阻塞、圈埋、挪用、損壞。

      5.8 各部門、車間、倉庫管轄范圍內滅火器、消防栓及配套器材出現損壞等情況,責任部門、車間、倉庫應報告公司生產部安環科進行維修。

      5.9 各部門、車間、倉庫管轄范圍內的滅火器若出現空瓶、壓力低等需要更新的情況,責任部門、車間、倉庫應報請安環科購買、配備,并做好相應記錄。

      5.10 原材料,產品,工藝規范要符合消防要求,由總工負責。

      5.11 廠區消防通道,職工消防教育,和上級消防部門聯系,由安環科負責。

      5.12 消防器材由總經辦保衛組統一管理,各類器材更換、維修經總經辦保衛組指定專人驗收相符,質量可靠后方可入庫,并要有準確的臺帳。

      5.13 各消防器材的領發一律由車間領導或安全員負責人領發,任何個人不予辦理,新建單位補發由所需單位書面申請報總經辦保衛組由總經辦保衛組根據實際情況、消防法規予以配置,領用單位簽字后方可領取。

      5.14 需更換的消防器材,必須以舊更新,并寫明使用原因,到期需更換的滅火器必須申報,由總經辦保衛組統一管理。

      6 職工消防教育

      6.1 所有員工應接受消防安全知識培訓教育,正確掌握消防設備設施、器材使用方法等安全知識,愛護消防設備設施。

      6.2 教育時間要保證,崗前教育,消防安全內容。

      6.3 教育內容要保證,應當讓職工了解火災原因,滅火原理,各個崗位火災危險性,如何報警,如何滅火,各個滅火器具如何使用,如何防止二次災害,廠區火災的滅火預案,以及善后工作等。

      6.4 要進行滅火演練,讓職工有實際感受和練習機會。

      7 物資倉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7.1 各類物資倉庫屬廠區重點防火部位,必須設置醒目的禁火標志,非工作人員未經許可不得入內,執行出入登記制度。

      7.2 庫房內要保持干凈整潔,貨物擺放有序,對敞落得棉絲、油布、廢紙等易燃物質應該及時消除。

      7.3 嚴禁私拉亂接電線,接線頭不得裸露、保持用電開關、插座完好,線路老化應及時更換。

      庫房內不得架設臨時電纜,因工作需要時,必須經負責人批準,報安環科備案,并在限期內及時拆除。

      7.4 庫房內嚴禁煙火和動火,需要防火作業時,需安環科審批后,辦理“動火證”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動火明火作業。

      7.5 庫房內只準使用100w以下的白熾燈或日光燈照明。燈頭要與物品距50公分以下間距,嚴禁使用其他燈泡照明和電熱具取暖。

      7.6 庫房內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因生產需要的易燃易爆物品必須按消防部門規定設專庫存放,專庫內保持通風,防濕、防曬。

      7.7 倉庫管理人員每天下班前,必須進行防火安全檢查,確認無事故隱患,關好門窗,切斷電源,方可離開。

      7.8 庫區應按要求設置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兼職消防員必須做好滅火設施器材的維護和保養、建立消防檔案。

      7.9 材料倉庫要有兼職消防員,負責日常消防安全檢查工作,同時做好檢查記錄。

      7.10 各種物料、材料應分類庫存、嚴禁混存混放。危險物品應單獨立庫存放,并設置警示牌。

      8 高低壓配電室及主電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8.1 本站所室崗位人員嚴格遵守各項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8.2 變(配)電室是要害部位和重點防火部位,非崗位人員未經許可不得入內。

      8.3 在崗人員及檢修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各項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8.4 發生電氣設備火災事故,必須首先切斷電源,邊補救、邊報警,禁止在斷電前用水撲救。

      8.5 所轄范圍要配備充足的消防器材、設施、搞好維護保養,使之處于良好的備用狀態,崗位人員都要掌握其使用方法和滅火技能,確保所屬部位的安全。

      8.6 如是高壓配電室,室內照明必須是防爆燈具。

      8.7 嚴禁煙火,卻需動火時,必須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9 氧氣、乙炔氣庫房(工作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9.1 氧氣、乙炔氣庫房是屬重點防火防爆部位,必須設置醒目的禁火標志,非工作人員禁止入內。

      9.2 氧氣、乙炔氣瓶禁止同庫存放,嚴禁與各種化學危險品,油類易燃易爆物品混放,乙炔瓶嚴禁橫放。

      9.3 氧氣、乙炔氣庫房應采取整體防火防爆安全措施,庫房內電源體要求穿入墻管內,電閘、開關應安裝在庫外,室內通風必須良好,工作結束后,應切斷電源,關好門窗,方可離開。

      9.4 禁止敲擊、碰撞、拋、擲、滾滑氣瓶,瓶閥凍結時,禁止用火烘烤,禁止與油類接觸,瓶內氣體不能全部用完,必須留有0.2兆帕的余壓氣體。

      9.5 所有氣瓶不得靠近明火熱源,應與明火熱源相距10米以上,如采取隔熱措施,但不得小于5米。

      9.6 露天使用氣瓶時,要有遮陽措施,夏季使用時,要求有降溫措施,避免爆曬、雨淋、高溫。

      10 生活區場所消防管理規定

      10.1 宿舍內嚴禁私拉亂接電線、插座、開關,不得一線多用。

      10.2 宿舍不得兼作廚房,嚴禁使用電爐、電炒鍋、電飯煲、液化氣等電氣設備煮菜燒飯。 10.3 嚴禁用紙做燈罩、用電熱器(小太陽燈)等烤火取暖、烤衣服、宿舍應做到人走電斷燈熄。

      10.4 宿舍內嚴禁貯存汽油、柴油、煙花爆竹、火工材料等易燃易爆物品。

      11 處罰規定

      凡違反上述管理規定的單位,安環科將責令其限期整改,同時對該單位及有關人員按照《安全獎罰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如釀成火災構成危害觸犯刑律的,相關責任人將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礦山管理制度3

      為了防止因采礦引起的地面塌陷、崩塌、滑坡等地質災害,造成人民群眾生命財產的危險,根據礦井實際情況,制訂本管理制度:

      第一條 成立領導機構

      (一)成立領導小組

      組 長:唐計生(礦 長)

      副 組 長:任德珍 (總工程師)

      成 員:付成東(防治水副總) 唐計中(生產礦長)

      師安平(安全礦長) 靳立全(通防礦長)

      張俊鵬(機電礦長)

      領導組下設地質災害防治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地測防治水科。辦公室主任由地測科科長擔任,負責地質災害防治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領導組職責:

      1、對本礦的地質災害防治全面負責; 2、負責組織地質災害隱患排查工作; 3、處理因采礦引起地質災害的糾紛工作; 4、組織開展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作;

      (三)各部門職責

      1、地測科:負責牽頭組織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負責組織地質災害隱患排查工作。

      2、礦辦公室:負責牽頭開展地質災害環境恢復治理工作,牽頭處理因采礦引起的糾紛工作。

      3、調度指揮(信息)中心:負責接受傳遞隱患,協調有關各部門的工作。

      4、其它科室:負責按照職責分工及領導組的分配,配合有關工作。

      第二條:地質災害隱患排查

      1、地質隱患排查時間規定:

      每年10月至第二年5月每月(非汛期)對全礦區巡查一次;汛期(每年6月至9月)對全礦區巡查一次,每月對回采的地面區進行巡查一次。

      2、礦井開始生產時,對開采區地面的地貌、建筑、公路等拍照留存,以便對比和觀測。

      3、工作面開始回采后,重點對開采影響區范圍內的村莊進行巡查。對采礦塌陷造成的地質災害進行調查和拍照、觀測。

      第三條 地質災害隱患預防制度

      1、發現地質隱患后,根據地測科劃定的危險區,由辦公室牽頭要書面通知業主,設置警示標志,不得隨意進入危險區。

      2、礦辦公室要書面在危險區邊緣顯著的位置,設置避險明白卡,注明危險區域、可能出現的隱患及引起的后果。

      3、礦辦公室要根據情況在各村設置業余地質災害監測員,培訓有關基本知識,輔助日常的監測。

      第四條 地質災害隱患值班報告制度

      1、礦值班長為礦當日的地質災害隱患接受、協調處理值班長。礦值班調度員為地質災害隱患值班員,實行24小時值班。

      2、值班期間,調度員接到礦區任何地方的地質災害匯報(出現裂縫、地表崩塌滑坡等),要及時通知地測科部長并同時匯報礦長、總工程師,由地測科及時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核查情況。

      3、地測科根據核查的情況,確定是否可能立即發生險情,對于可能立即發生險情的地區,由調度室協調,安全科要立即通知危險區的所有人員撤離險區,妥善安置,并同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

      4、對于日常的巡查及監測,地測科汛期每周將新增隱患、原地質災害隱患的變化、危險區的警示標志情況、受危險區的人群掌握避險情況等進行總結,書面匯報礦長、總工程師,并發放至安全科。安全科要根據情況組織制定防治措施,并將情況上報至上級有關部門。

      第五條 地質災害治理

      1、對于因采礦引起的可能威脅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嚴重地質災害,由礦辦公室負責牽頭,協調進行立即治理,不得影響群眾的生產生活。

      2、礦井生產后,安全科要按照《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按照邊生產、邊治理的原則,組織開展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并按規定向國土部門進行上報。 圖紙的審批、發放、回收和銷毀制度

      地測部門的各類圖紙資料是全體測繪人員辛勤勞動的結果,是國家的財富,同時也是我礦各級領導指揮生產必不可少的重要技術資料,為使各類圖紙資料準確無誤,不斷完善,防止資料丟失,規范圖紙的審批、發放、借閱、回收、移交、銷毀等程序,特作如下規定:

      1.地測科建立填圖、打印、審批、發放、借閱、回收、移交、保管、銷毀等臺帳,認真記錄,規范程序。

      2.圖紙審核是保障礦圖質量的先決條件,各種礦圖、各專業成果圖成圖后,要按照規程、圖例的要求,由專業組技術負責人審查,根據不同報送對象和用途,經地測科長、總工程師、礦長簽字、蓋章后,方能供生產單位使用、對外提供。

      3.各類圖紙資料將組織有關人員對不同性質的圖紙進行定期審查,不斷充實積累完善各類圖紙和資料,以提高其使用價值,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4.地測科內部所有圖紙的打印需經科長同意后方可打印,并做圖紙打印記錄。

      5.各單位打印圖紙時必須首先向地測科長聯系,并寫圖紙打印申請單,經科長同意后打印,在圖紙打印記錄上登記圖紙打印名稱、數量、使用單位等。

      6.所有工作人員未經科長批準,不得隨意答復或將圖紙發放、借給他人使用,圖紙的發放要建立發放記錄。

      7.各單位(包括礦級領導)索取或借閱圖紙資料必須首先向地測科長聯系,然后由科長通知資料保管人員或有關業務組長,準備所需相關圖紙資料的名稱、數量和使用時間,才可提供資料。索取資料人員事先必須本人辦理借閱登記手續后才可帶圖紙資料出室。

      8.公司及公司外單位來礦索取圖紙資料時,必須持有正式公函,寫明索取調閱抄錄名稱、范圍、用途,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并經地測科長同意簽字后,方可借閱,否則一律拒借。

      9.礦圖必須設專人保管,統一編號,分類登記,有目錄索引,查找方便,達到檔案化管理要求;圖紙存放在金屬柜內保管,防止資料受潮發霉,保管室內配備防火器材,以保證圖紙資料的安全。

      10.基本礦圖、技術報告附圖每年應移交礦檔案室管理,并辦理移交手續。

      11.對經常使用圖紙的單位采取以舊換新的方法及時回收圖紙,應當收回的圖紙一律收回,不能收回的做好登記,注明原因。對公司反饋來的交換圖、礦領導退下來的舊圖紙,建立登記記錄。收回的圖紙確實沒有利用價值的,經科長批準及時銷毀。

      資料收集、整理、定期分析、保管、提供制度 1、礦井水文地質資料必須認真搜集整理,長期保存。

      2、地測防治水圖紙資料須填寫登記,設置專柜歸檔,有目錄索引,借閱圖紙資料須經管理人員同意并辦理登記、歸返手續。

      3、提供地測防治水資料由施工單位和技術部門,以委托書方式,經分管副總批準,地測科科長簽字認可后按《礦井地質規程》《煤礦防治水規定》規定的內容和時間提供。

      4、提供采區設計、采掘作業規程等地質資料可根據有關部門的要求內容規范提供。

      5、地測防治水人員必須堅持資料定期會審制度,研究有關地質、測量及水文地質疑難問題。

      6、每月對收集、整理的水文地質資料及時填圖進行分析,評定資料的準確性,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對分析的內容做好記錄存查。

      7、采區、工作面開采完畢后,要及時對所揭露的地測資料進行系統、全面、認真的分析總結,提交采后總結報告并備案。

      8、分析預測預報的準確性,對已揭露證實的地質構造,評定其正確性,如與原判斷不符,應分析原因,認真總結經驗,提高預測預報的水平。

      9、圖紙資料的保管必須做好“五防”工作(防盜、放火、防潮、防霉、防蛀),對確無繼續保存價值可以摧毀。圖紙資料保管不善,出現責任事故者,要根據具體情況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隱蔽致災地質因素普查制度

      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

      2、礦井隱蔽致災地質因素普查范圍:

      ⑴地表防洪災害的排查

      ①相關科室對礦內及礦區周邊的地表徑流、塌陷裂隙區滲水情況、暴雨過后地表塌陷裂隙區積水情況進行詳細的排查勘測并在本礦相關圖紙上及時準確的繪制出具體的位置。 ②相關部門對礦周圍的防洪排水溝每月進行一次全面的排查工作,及時清理防洪溝,保證防洪溝內的清潔,發現有損壞的.地方及時進行修復,保證防洪排水溝的完好。 ③在雨季期間加強防洪溝的巡查工作,對井口附近采取相應的防水措施,防止強降雨期間,積水涌入井筒內,發生事故。

      ⑵井下隱蔽致災因素排查

      1)采空區

      ①經常深入井下現場,負責每月對全礦范圍內采空區的監控檢查,負責協調施工單位經常性地對礦山重點部位及井巷工程進行監督監測,協調本系統人員對重點部位的監測資料整理,圈定地表及井下采空區范圍,并做好相關圖件的歸檔工作。

      ②及時準確的繪制當前采空區位置實測圖,對在實測或井下隱患排查過程中,對發現重大安全隱患,可能誘發大的地質災害時,應及時向調度室匯報。

      ③根據采空區與我礦重點場所影響關系,以及井巷工程、保安煤柱、礦體的相互位置及影響程度,從技術上進行論證,確定我礦當前監測重點。

      ④在采掘活動開始前確定礦區范圍內地表采空區、地表塌陷區、地表錯動區關系及影響范圍。

      ⑤編寫地質預報時要結合相關資料與礦山施工單位負責對礦山內地表塌陷區、錯動區進行監測預報。 ⑥確定的采空區影響范圍,圈定并標識通知相關人員,防止人員誤入。

      ⑦在回采過程中,對地表采空區塌陷范圍進行現場觀測,對塌陷情況及時匯報礦總工程師,并制定出采空區塌陷超前情況或者老頂空頂面積大未垮落情況的相關技術措施。

      2)廢棄老窯(井筒)、井巷和封閉不良鉆孔普查

      ①對礦區內及礦區周邊的可能影響本礦的老窯及廢棄井巷進行摸底,并在本礦的相關圖紙資料上繪制出具體位置,并定期進行觀測及排查。

      ②對井下已采完的工作面的防火密閉進行觀測,并及時匯報出現的問題。

      ③井筒、工業廣場及附近匯水溝每年雨季前要清理附近雜物,疏通排水通道。

      ④在井下發現涌水量有變化時或降特大暴雨,要及時對井筒周邊水位進行觀測。

      ⑤若礦井后期對對井田范圍內廢棄井筒進行充填,對井筒充填方案和回填工程監督。

      ⑥在工作面采掘工程接近鉆孔之前,必須對鉆孔資料進行查閱,全面了解鉆孔的封閉情況,編制采掘工程過鉆孔設計方案。

      ⑦在設計中明確告知施工單位,所要揭露的鉆孔數量及位置,以及鉆孔的封閉情況,讓施工單位提前做好應對措施,防患于未然。

      3) 斷層、裂隙、褶皺、陷落柱、導水裂隙帶等地質構造普查

      ①建立年預報、月分析的地質構造預報制度,年初按照年度采掘工程計劃,對年度采掘工程可能遇到的斷層、裂隙、褶皺、陷落柱等地質構造進行預報;每月根據月度采掘工程計劃,和井下采掘巷道揭露情況對各掘進頭面,進行逐頭逐面分析,準確分析巷道層位關系,對可能穿層巷道、或過老空老巷、斷層等地質構造要提前通知生產區隊,提出建議,并督促區隊制定、落實安全技術措施。

      ②建立鉆孔資料分析制度,在巷道超前鉆探結束后,要及時根據鉆探資料,進行鉆場分析,對鉆孔中發現的層位變化等情況,分析前方可能存在的地質構造情況。

      ③建立井下采掘活動先探后掘制度,對掘進巷道采用物探先行,鉆探驗證的方法,探明前方地質構造情況和水文地質情況,并且保證30m超前探測距離。

      ④建立井下收集地質資料制度,巖巷工作面每掘進10m收集地質資料一次,收集地質資料包括巖層傾斜角度和巷道正前走向角度,如發現地質層位變化及時分析可能遇到的地質構造。煤巷掘進工作面每掘進20m收集一次,收集煤層傾斜角度和巷道正前走向角度外,還應收集煤層厚度情況和頂底板巖性,煤層破碎情況。

      ⑤定期對地質和水文地質資料分析,地質資料主要包括修改施工巷道附近煤層底板等高線,掘進巷道巖層層位變化情況,若為穿層巷道及時根據第一手資料分析巷道可能出現的提前或延后穿層情況;水文地質方面要及時分析巷道頂底板滴滲水情況及水量變化趨勢、充水來源等資料,若物探、鉆探顯示的地質構造變化區域要及時分析構造變化帶附近可能出現的水文地質情況,對中型以上斷層,中型以上的褶皺,超過5m/h以上的新增出水點要及時上報有關相關部門,并申請上級部門進行補充探測和專家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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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礦山休假管理,營造良好的工作環境,保障員工的休息權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職工以及在公司工作的各類勞動者,包括合同工、臨時工和勞務派遣人員等。

      第三條 休假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依法維護員工合法權益,對員工按照統一的標準進行休假管理。

      第二章 休假種類及休假制度

      第四條 休假分為年休假、法定節假日休假、集體休假和特殊休假等。

      第五條 年休假是指員工依法享受的帶薪休假,具體以員工入職時間和工作年限為參考,按照以下標準計算:

      工作滿一年不滿十年的,享受帶薪年休假5天;工作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享受帶薪年休假10天;工作滿二十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15天。

      第六條 法定節假日休假參照國家政策執行。

      第七條 公司將按照工作需要和生產情況,制定每年的集體休假安排,并提前通知員工。

      第八條 特殊休假包括婚假、喪假、產假、哺乳假、病假、事假等,具體休假標準見下文相關規定。

      第三章 年休假管理

      第九條 員工享有年休假假期,但需提前申請,經公司批準后方可休假。

      第十條 員工應當在每年年初,將本年度擬休假計劃提前提交至所在部門,并說明休假的時間及理由等,經部門審批后,可以批準休假。

      第十一條 員工在休假期間,公司繼續支付員工工資和福利待遇。

      第十二條 員工一次年休假不得超過15天,不得拆分成多次休假。

      第十三條 員工享受年休假期間,可以自由安排自己的生活,但不得從事與原單位業務相同或類似的工作。

      第十四條 員工如因休假期間發生疾病或其他原因無法休假,可向公司提交書面申請,經公司批準后可以順延休假,但最長順延期限不超過3個月。

      第十五條 員工離職或解除勞動合同的,將未休的年休假按照工資的1.5倍支付給員工。

      第四章 特殊休假管理

      第十六條 婚假:員工結婚可享受3天帶薪婚假,員工需要提供結婚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 喪假:員工家庭有親屬去世可享受相應喪假,喪假期限如下:

      父母、配偶、子女的喪假不超過7天;

      祖父母、岳父母、兄弟姐妹的喪假不超過3天;外祖父母、公婆的喪假不超過2天。

      第十八條 產假:女性員工享受產假,產假期限為180天。

      第十九條 哺乳假:女性員工產后可享受每天2小時的哺乳假。哺乳假一般持續至員工子女1周歲。

      第二十條 病假:員工因疾病無法工作期間,可請病假。病假期間,公司將依法支付員工工資和福利待遇,但需提供相應的病假證明。

      第二十一條 事假:員工因非個人原因無法上班期間,可請事

      假。事假期間,員工應提前向所在部門請假,并說明請假事由。

      第二十二條 特殊休假期間,公司將繼續支付員工工資和福利待遇,但需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第五章 休假考勤管理

      第二十三條 員工休假期間,需完成休假申請手續,并填寫休假登記表。公司將依據休假登記表進行休假登記。

      第二十四條 員工休假期間應保持手機暢通,以便公司與員工聯系。

      第二十五條 員工休假期間如有突發情況,需提前告知所在部門或聯系上級領導。

      第二十六條 員工休假期間,不得違反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及國家法律法規,如有違反,將按照公司規定進行相應處理。

      第六章 紀律與獎勵

      第二十七條 員工必須遵守公司規章制度和國家法律法規,不得在休假期間從事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八條 員工在休假期間如表現出色,公司將根據業績和貢獻給予適當獎勵。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資源部具體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三十條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實施,廢止以前的任何有關休假管理的規定。

    礦山管理制度5

      一、每天按各小隊班次及正常班次進行考勤。由小隊長負責打考勤,每日進行一次考勤登記。

      二、兼職救護隊員請假要認真履行請假手續,請假者按批準假期嚴格執行,并有小隊長批準的書面假條交到礦長,若有事不能按時歸隊者,要提前說明續假原因,如不按時歸隊又不續假者,按曠工論處。

      三、小隊長和副小隊長必須至少有一人在礦值班,有事必須向礦長請假,同意后方可離礦。隊員臨時外出必須向小隊長請假,方可執行,但不得超過30分鐘。

      四、值班期間原則上不允許請假,若特殊情況需請假者,必須首先向小隊長或副小隊長請假,同意后,方可向礦長請假。

      五、請病假,需持有醫院證明,且只批三天(重大病情除外),請病假必須持有縣級以上住院證明,經隊領導批準后,方可按病假處理。

      六、小隊各種請假必須有記錄,作為年終評選優秀隊員的參考。

    礦山管理制度6

      壓力容器是工業生產和人民生活中廣泛使用的有爆炸危險的承壓設備,為搞好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確保壓力容器的.安全運行,保證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依照壓力容器管理制度進行。

      (1)認真執行國務院頒發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和上級有關安全管理法規,組織編寫壓力容器管理制度,并督促檢查各項制度的執行情況。

      (2)負責向鍋爐壓力容器監察機構辦理使用登記、更新或報廢注銷手續,并及時向上級有關業務部門匯報壓力容器有關部門情況或呈書面材料。

      (3)對壓力容器安全運行負責,壓力容器現場檢查巡視每天不少于1次,發現事故苗頭或隱患,及時組織處理,并報主管領導。

      (4)對壓力容器操作工人、維修工人進行經常性的技術培訓和安全教育,以不斷提高他們的責任心和技術素質。

      (5)負責編制壓力容器定期檢查和維修計劃,組織制定修理技術方案,對勞動部門提出監察意見,負責整改落實。

      (6)參加壓力容器事故調查,對事故原因進行分析,并提出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并按“鍋爐壓力容器事故報告辦法”的規定,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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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大檢查是消除隱患、防止事故、改善勞動條件的重要手段。通過安全檢查可以及時發現礦山企業生產過程中的危險因素及事故隱患和管理上的缺欠,以便有計劃地采取措施,保證安全生產。

      一、查思想。檢查各級領導對安全生產的思想認識情況,以及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和三同時等有關情況。

      二、查制度。檢查礦山企業中各項規章制度的指定和貫徹執行情況。

      三、查管理。檢查各采場、工段、班組的日常安全工作的進行情況,檢查生產現場、工作場所、設備設施、防護裝臵是否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四、查隱患和整改。檢查重大危險源監控和事故隱患整改的落實情況及存在的問題。

      五、查事故處理。檢查企業對傷亡事故是否及時報告,認真調查,嚴肅處理。

      六、安全檢查可分為日常性檢查、定期檢查、專業性檢查、專題安全檢查、季節性檢查、節假日前后的檢查和不定期檢查。

      日常性檢查,即經常性的、普遍的檢查,班組每班次都應班前、班后進行檢查,對本班的檢查項目應制定檢查表,按照檢查表的要求規范地進行。專職安全人員的日常檢查應該有計劃,針對重點部位周期性地進行。

      定期檢查,礦山企業主管部門每年對其所轄的礦山至少檢查一次。坑口(車間)、科室每月至少檢查一次。定期檢查不能走過場,一定要深入現場,解決實際問題。

      專業性檢查,是由礦山企業的職能部門負責組織有關專業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進行的專業或專項安全檢查。這種檢查專業性強,力量集中,利用發現問題和處理問題,如采場冒頂、通風、邊坡、尾礦庫、炸藥庫、提升運輸等專業安全檢查等。

      專題安全檢查,針對某一個安全問題進行的`安全檢查,如防火檢查、尾礦安全度汛情況檢查、三同時落實情況的檢查、安措費及使用情況的檢查等。

      季節性檢查,是根據季節特點,為保障安全生產的特殊要求所進行的檢查。如夏季井下頂板、涌水量的變化情況,秋冬季天氣干燥,要加強防火檢查。

      節假日前后的檢查,包括節假日前進行安全綜合檢查,落實節假日期間的安全管理及聯絡、值班等要求;節假日后要進行遵章守紀的檢查等。

      不定期檢查,是指在新、改、擴建工程試生產前以及裝臵、機器設備開工和停工前,恢復生產前進行的安全檢查。

      七、不同形式的安全檢查要采用不同的方法,做好檢查的各項準備工作,其中包括思想、業務知識、法規政策和物資準備等。

      八、明確檢查的目的和要求,即要嚴格要求,又要防止一刀切,要從實際出發,分清主、次矛盾,力求實效。

      九、把自查與互查有機結合起來,基層以自查為主,企業內相應部門之間要互相檢查,取長補短,相互學習和借鑒。

      十、堅持查改結合,檢查不是目的,只是一種手段,整

      改者最終目的,一時難以整改的,要采取切實有效的防范措施。

      十一、建立安全檢查網絡,危險源分級檢查管理制度。

      十二、安全檢查要按安全檢查表進行,實行安全檢查的規范化、標準化。在制定安全檢查表時,應根據檢查表的用途和目的具體確定安全檢查表的種類。安全檢查表的主要種類有:設計有安全檢查表、廠級安全檢查表、車間安全檢查表、班組及崗位安全檢查表、專業安全檢查表等。

      十三、建立檢查檔案,結合安全檢查表的實施,逐步建立健全檢查檔案,收集基本的數據,掌握基本安全狀況,實現事故隱患及危險點的動態管理,為及時消除隱患提供數據,同時也為以后的安全檢查及隱患整改奠定基礎。

    礦山管理制度8

      為了加強采場安全管理,防止采場頂板、邊幫松石和礦堆滾石傷人,保證采場出礦安全,特制訂本制度。

      一、各采場作業前以及作業過程當中,必須全面處理頂板和邊幫松石,不留安全隱患。

      二、采礦作業從始至終,每次爆破后都必須進行松石處理,敲幫問頂。

      三、采場采礦結束,無論頂板是否穩固,都必須采用錨桿加鐵絲網護頂。

      四、各級安全管理人員,安全員和工程隊安全管理員必須每班對采場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和監督,確保采礦安全。

      五、采場爆破后或出礦前,風鉆工必須先進入采場排險,消除安全隱患,確認安全之后方可出礦;出礦過程中出現不安全因素時,出礦工可根據情況排除,但須有安全員在場指導,嚴禁出礦工單人進行排險作業。

      六、采場出礦作業應保證有良好的照明,每人應配有6v礦燈一盞。

      七、嚴禁在礦堆傾角較大,有滾石滑落的情況下冒險進行出礦作業。

      八、嚴禁出礦時一人推二重車(一車有人,一車無人自由滑行)。

      九、嚴禁在松石可能掉落或滾落的范圍內進行排險和出礦作業。

      十、各級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加強采礦過程中各個環節的.安全檢查和安全監督管理,杜絕“三違”,嚴肅處理違章違規行為。

    礦山管理制度9

      1、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2、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生產法》及其它法律、法規中有關礦山生產的規定。

      3、主持召開安全生產例會,定期召開職工大會報告安全生產工作,認真聽取有關礦山安全生產的.意見和建議,接受群眾監督。

      4、安全生產與生產工作做到“五同時”,即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建設工作的同時,必須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在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中,遵守和執行“三同時”規定(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5、審定本單位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規程。

      6、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合格的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7、按國家規定提取安全技術措施費用,并專款專用。

      8、采取有效措施,不斷改善本單位職工勞動條件和安全生產環境。

      9、確定本單位安全生產目標并組織實施。

      10、依照《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并考試考核。

      11、制定礦山災害的預防和應急方案。

      12、及時采取措施,處理礦山存在的安全隱患。

      13、定期組織和領導礦山的全面安全生產檢查。

      14、主持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審定安全生產的獎懲事項。

      15、及時按有關規定向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報告礦山事故。每月主持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及時分析本礦安全生產狀況,匯總不安全隱患,提出相應的對策措施,并組織實施。

      16、檢查和指導副職及下屬單位領導分管范圍的安全生產工作和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情況。

      17、組織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適時組織演練。

    礦山管理制度10

      鋼水罐是吊運高溫金屬熔液的.容器,在運轉過程中,要求百分之百的可靠性,特制訂本規定:

      (1)罐耳軸與吊車鉤板應保持有潤滑油(納基黃干油或二硫化鉬潤滑脂),嚴禁干磨。

      (2)鋼水罐裝高溫金屬熔液時,不能裝得過滿(距罐沿約400mm),以免熔液溢出燒壞罐體及耳軸。

      (3)嚴禁在罐體或耳軸上亂[割亂焊,嚴禁用重錘或其它重物在罐體、耳軸上碰撞或敲打。

      (4)罐體或耳軸表面有裂紋和明顯傷痕以及耳軸磨損超過名義直徑的9%(35mm)者,該罐應立即停止使用。

      (5)罐嘴、罐皮、罐沿不得掛鋼、掛渣。

      (6)罐皮厚度燒損超過50%者應更換。

      (7)經常檢查罐耳軸周圍的焊縫,有無裂紋及開焊情況。

      (8)鋼水罐由澆鋼車間負責,并對罐耳軸及吊車板鉤抹油;發現罐體及耳軸變形、裂紋、開焊等應立即報設備科鑒定處理。

      (9)設備科每季度組織一次相關人員對罐及耳軸的全面檢查,每年聯系鋼研院做一次耳軸超聲波探傷。

    礦山管理制度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礦山生產安全,防止礦山事故,保護礦山職工人身安全,促進采礦業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它海域從事礦產資源開采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第三條礦山企業必須具有保障安全生產的設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職工勞動條件,加強礦山安全管理工作,保證安全生產。

      第四條國務院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礦山安全工作實施統一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礦山安全工作實施統一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對礦山安全工作進行管理。

      第五條國家鼓勵礦山安全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改進安全設施,提高礦山安全生產水平。

      第六條對堅持礦山安全生產,防止礦山事故,參加礦山搶險救護,進行礦山安全科學技術研究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礦山建設的安全保障

      第七條礦山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必須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八條礦山建設工程的設計文件,必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并按照國家規定經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批準;不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的,不得批準。

      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必須有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審查。

      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由國務院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制定。

      第九條礦山設計下列項目必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

      (一)礦井的通風系統和供風量、風質、風速;

      (二)露天礦的邊坡角和臺階的寬度、高度;

      (三)供電系統;

      (四)提升、運輸系統;

      (五)防水、排水系統和防火、滅火系統;

      (六)防瓦斯系統和防塵系統;

      (七)有關礦山安全的其它項目。

      第十條每個礦井必須有兩個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間的直線水平距離必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

      第十一條礦山必須有與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和通訊設施。

      第十二條礦山建設工程必須按照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批準的設計文件施工。

      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竣工后,由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驗收,并須有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參加;不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的,不得驗收,不得投入生產。

      第三章礦山開采的安全保障

      第十三條礦山開采必須具備保障安全生產的條件,執行開采不同礦種的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

      第十四條礦山設計規定保留的礦柱、巖柱,在規定的期限內,應當予以保護,不得開采或者毀壞。

      第十五條礦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和安全檢測儀器,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不得使用。

      第十六條礦山企業必須對機電設備及其防護裝置、安全檢測儀器,定期檢查、維修,保證使用安全。

      第十七條礦山企業必須對作業場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質和井下空氣含氧量進行檢測,保證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八條礦山企業必須對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隱患采取預防措施:

      (一)冒頂、片幫、邊坡滑落和地表塌陷;

      (二)瓦斯爆炸、煤塵爆炸;

      (三)沖擊地壓、瓦斯突出、井噴;

      (四)地面和井下的火災、水害;

      (五)爆破器材和爆破作業發生的危害;

      (六)粉塵、有毒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它在害物質引起的危害;

      (七)其它危害。

      第十九條礦山企業對使用機械、電氣設備,排土場、矸石山、尾礦庫和礦山閉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應當采取預防措施。

      第四章礦山企業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條礦山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礦長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第二十一條礦長應當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報告安全生產工作,發揮職工代表大會的監督作用。

      第二十二條礦山企業職工必須遵守有關礦山安全的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

      礦山企業職工有權對危害安全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二十三條礦山企業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生產安全的合法權益,組織職工對礦山安全工作進行監督。

      第二十四條礦山企業違反有關安全的法律、法規,工會有權要求企業行政方面或者有關部門認真處理。

      礦山企業召開討論有關安全生產的會議,應當有工會代表參加,工會有權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五條礦山企業工會發現企業行政方面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礦山企業行政方面建議組織職工撒離危險現場,礦山企業行政方面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六條礦山企業必須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培訓的,不得上崗作業。

      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專門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的,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七條礦長必須經過考核,具備安全專業知識,具有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礦山事故的能力。

      礦山企業安全工作人員必須具備必要的安全專業知識和礦山安全工作經驗。

      第二十八條礦山企業必須向職工發放保障安全生產所需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九條礦山企業不得錄用未成年人從事礦山井下勞動。

      礦山企業對女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實行特殊勞動保護,不得分配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勞動。

      第三十條礦山企業必須制定礦山事故防范措施,并組織落實。

      第三十一條礦山企業應當建立由專職或者兼職人員組成的救護和醫療急救組織,配備必要的裝備、器材和藥物。

      第三十二條礦山企業必須從礦產品銷售額中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必須全部用于改善礦山安全生產條件,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礦山安全的監督和管理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礦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監督職責:

      (一)檢查礦山企業和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

      (二)參加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三)檢查礦山勞動條件和安全狀況;

      (四)檢查礦山企業職工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五)監督礦山企業提取和使用安全技術措拖專項費用的情況;

      (六)參加并監督礦山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監督職責。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對礦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管理職責:

      (一)檢查礦山企業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

      (二)審查批準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

      (三)負責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竣工驗收;

      (四)組織礦長和礦山企業安全工作人員的培訓工作;

      (五)調查和處理重大礦山事故;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管理職責。

      第三十五條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礦山安全監督人員有權進入礦山企業,在現場檢查安全狀況;發現有危及職工安全的緊急險情時,應當要求礦山企業立即處理。

      第六章礦山事故處理

      第三十六條發生礦山事故,礦山企業必須立即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對傷亡事故必須立即如實報告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和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

      第三十七條發生一般礦山事故,由礦山企業負責調查和處理。

      發生重大礦山事故,由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工會和礦山企業按照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調查和處理。

      第三十八條礦山企業對礦山事故中傷亡的職工按照國家規定給予撫恤或者補償。

      第三十九條礦山事故發生后,應當盡快消除現場危險,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現場危險消除后,方可恢復生產。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分配職工上崗作業的;

      (二)使用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安全檢測儀器的;

      (三)未按照規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的;

      (四)拒絕礦山安全監督人員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隱瞞事故隱患、不如實反映情況的;

      (五)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礦山事故的。

      第四十一條礦長不具備安全專業知識的,安全生產的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調整配備合格人員后,方可恢復生產。

      第四十二條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由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拒不執行的,由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由有關主管部門吊銷其采礦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第四十三條礦山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產的,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并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處以罰款;拒不停止生產的,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由有關主管部門吊銷其采礦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第四十四條已經投入生產的礦山企業,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強行開采的,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進;逾期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或者由有關主管部門吊銷其采礦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復議機關應當在接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復議機關逾期不作出復議決定的,當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六條礦山企業主管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礦山企業主管人員對礦山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礦山安全監督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國務院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法制定實施條例,報國務院批準施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和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第五十條本法自年5月1日起施行。

    礦山管理制度12

      為了防止礦山事故的發生,增強工作人員的安全意識,按照《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及其它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有效保護礦山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健康,特制定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重大危險源監控、檢測、評估、整改制度

      一、根據國家標準和法規對企業的危險源進行風險分析和安全評價,對每個重大危險源建立完善的.安全技術措施和組織管理措施。

      二、制定場地應急計劃,并對全體職工進行重大事故預防、事故應急的教育和訓練。

      三、定期對重大危險源操作管理人員進行預防事故專業培訓。

      四、定期向安監部門呈交危險源狀況安全評價報告。

      五、發揮職工群眾監督力量,查隱患,堵漏洞,保障工人生產安全,發現生產和管理上有可能導致事故的反常情況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

      六、單位一旦發現事故隱患,應立即報告主管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并申請對單位的事故隱患進行初步評估和分級。

      七、單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時,應成立隱患管理小組,

      小組由法定代表人負責,履行好隱患管理職責:

      1、掌握本單位重大事故隱患的分布,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負責重大事故隱患的現場管理;

      2、制定應急計劃,并報當地政府和安監部門備案;

      3、進行安全教育,組織模擬重大事故發生時應采取的緊急處臵措施,必要時組織救援設施、設備配套和人員疏散演習;

      4、隨時掌握重大事故隱患的動態變化;

      5、保持消防器材、救護用品完好有效。

      八、發現重大事故隱患,應立即采取相應的整改措施,難以整改的要采取防范監控措施。整改完成后應報告安監主管部門并申請審查驗收。

      九、對發現重大事故隱患,積極整改并有效防止事故發生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礦山管理制度13

      一、副總(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企業的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直接領導本企業的安全機構和全體員工開展安全工作。

      二、負責落實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方針和規章制度以及技術標準的執行。

      三、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的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

      四、監督制定、修訂和審批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獎罰制度、安全技術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及長遠規劃。

      五、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機構和組織,配備專(兼)職安全人員。批準落實檢查安全技術措施經費。

      六、組織全礦性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組織員工學習安全學習方針、政策和業務知識。

      七、嚴格執行《企業職工傷亡事做報告和處理規定》的管理程序,協助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

      八、定期組織安全生產大檢查,對查出的`重大隱患要及時研究并落實整改。

      九、負責礦山內部經營、核算管理,按公司的要求,建立核算體系和指標體系,制定相關制度和實施細則。

      十、負責落實總公司下發的各種任務,并及時報送相關統計報表。

    礦山管理制度14

      一、日常安全檢查:

      1、安全員、生產管理員嚴格履行交接班檢查和作業過程中巡回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

      2、安全員每天必須對礦區安全生產現場檢查一次,發現隱患,規定時間督促整改。

      3、安全員檢查過程中發現隱患書面通知,限期整改。

      二、定期安全檢查(專業性):

      1、每月應對空壓機、拖拉機、裝載機、礦倉、電器設備、電線、管道、危險物品、消防設施、運輸車輛、防塵防毒工作進行全面檢查。

      2、根據上級要求隨時進行單項檢查或全面檢查。

      3、對檢查出來的事故隱患,重大險情作好記錄,登好臺帳,拿出整改意見,寫出書面情況,交礦部或上級主管部門。

      4、檢查人員必須2人以上,在安全領導小組指揮下,對礦內不漏礦點(井口),不留盲區地進行檢查。

      三、季節性檢查,根據各季節氣候的不同特點進行全面檢查的督查,主要檢查車、管、線、路、房、水、火、雷、凍、毒等,防止突發性事故和隱形違章事故發生。

      四、月、季、半年、年終全面檢查,檢查后,對發現的事故隱患,重大險情要進行徹底的整改,達到一、二、三、四、五的要求:

      1、每次檢查后召開一次全員安全教育、安全培訓或事故整改現場會。

      2、始終堅持學習二個法律:《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法》。

      3、實施三項硬措施,對重大險情、安全隱患制定周密地整改方案,定專人負責、定經費投入、定期改時限。

      4、做到四個不交:班組能解決的不交科室;科室能解決的不交礦部(公司);礦部(公司)能解決的不交主管部門;礦部(公司)配合上級主管部門能解決的不越級上交。

      5、達到五不放過:違章作業不罰款不放過;小型事故不受到教育(處罰)不放過;中型事故不賠償經濟損失不放過;重大事故不追究責任不放過;礦區內的事故隱患、事故苗頭、重大險情不消除不放過,安全事故實現零報告。

      五、安全檢查人員在安全檢查過程中必須做到四、五、六。嚴把四關、檢查五層安全防護網、認真貫徹六落實,即進人關、合格關、素質關、培訓關;自我防護避險層、爆破排險層、查險壓頂排險層、檢查限時排險層、查險排險層;做到思想、時間、措施、責任、制度、行動六落實。

      事故及重大隱患分析管理制度

      一、處理生產安全事故必須首先搶救傷員,后轉移物資,保護好現場,須移動的物品,必須做好標記,并派人監視險情,防止事故蔓延,立即向單位法人匯報。

      二、礦山發生輕傷事故,報公司由公司組織人員調查處理解決。

      三、礦山發生重傷事故以上的事故,必須在24小時內向企業主管部門報告。

      四、在調查處理事故中,各班組長、當事人必須積極協助主管部門的工作,如實匯報和反映事故的真象,分析事故原因,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制定整改方案,并監督執行(四不放過內容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職工未受到教育不放過,責任人未受到處理不放過)。

      五、企業所發生的一切事故,要登記建檔。

      職業危害預防制度

      一、為防止職業危害因素對生產勞動過程中的職工安全健康造成危害,預防職業病發生,制定以下預防措施。

      二、有效地控制或盡量消除粉塵、有毒有害物質的發生,即消除或減少職業危害源。

      三、降低生產過程中粉塵、有毒有害物質的濃度,使之達到規定標準。

      四、采用低毒或無毒物質代替有毒物質。

      五、建立健全符合衛生標準的生產衛生設施。

      六、做好衛生健康標準統計和作業環境監測工作。

      七、開展經常性安全工作教育,提高職工職業安全衛生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八、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和職業衛生制度。

      九、加強個體防護,及時正確佩戴各種防護用品。

      安全獎懲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力度,強化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班組長責任意識,切實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努力實現安全生產零事故目標,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遵照集團公司有關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一、安全科長、安全員考核制度

      (一)考核制度

      1、堅持跟班作業,監督班組長隨班制度。認真開展隱患排查,狠抓三超三違行為。上班期間不得與所屬單位民工或他人賭博、酗酒以及干其他與本質工作無關的事。

      2、認真填寫安全檢查記錄、安全隱患檢查臺帳、工作總結,每天以文字形式向安全科匯報。

      3、認真搞好新工人崗前年齡、培訓考核、監督健康體檢、簽訂責任書、簽訂勞動合同、入保、勞保發放、辭退勞動關系、嚴格執行持證上崗制度、出入井管理登記制度、隱患整改通知、隱患整改驗收、人員變更等軟件管理,確保有證可查,有據可依。

      4、監督分管礦點搞好勞動保護、質量控制、環境衛生、確保各崗位證件齊全。

      5、加強交接班制度的管理,以及各作業人員執行《操作規程》情況。

      6、監督巷道內的排險工作。及時發現安全隱患(如頂板、邊幫、炸材、爆破、勞動保護等)并做好記錄,現場下達隱患整改通知書,責令其作業人員限期整改,對重大隱患要書面向安全科報告。因隱患檢查、發現不及時或無記錄、無整改方案、無整改措施、無整改驗收的,造成損失由本人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

      7、堅守崗位,履行職責,嚴格執行爆破技術標準,監督、檢查爆破員證件情況,做到持證上崗。

      8、嚴格監督爆破員在爆破過程中的全部程序,必須由安全員、爆破員同時簽字在倉庫領取炸材,建立炸材領用、消耗臺賬。

      9、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本單位制定的各項制度。

      10、對隱患、危險源要定人、定責、定措施、定整改期限,下隱患整改通知書,整改驗收后下達復工通知書。

      11、制定管理措施,爆破時,提前做好警戒,布好崗,確認安全無誤后再通知爆破員進行爆破。

      12、對爆破員有監督、管理、處罰權。

      13、組織所在班組學習培訓,并有學習內容、學習記錄、學習考核記錄。

      14、按技術指令施工。

      15、參加落實公司安全大檢查和安全列會制度。‘

      16、對生產現場在緊急情況下有下達人員撤退的指揮權和決策權。

      17、分管礦點嚴把礦石質量關。

      18、發生事故按程序申報。

      19、搞好班組計生工作。 20、臨時工作必須服從安排。

      (二)獎懲辦法

      對地下開采的礦山企業的`一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實行月度安全獎勵,獎勵標準按級別確定,按考核成績兌現。

      各企業按3:4:3比例對現有安全管理人員確定級別,一級400元,二級500元,三級600元,新進安全員和上年考核不合格的安全員一律定為最低級別(一級)。

      根據每月考核成績兌現安全生產獎,考核為95分以上者兌現100%獎勵;考核為90分以上者兌現80%獎勵;考核為85分以上者兌現60%獎勵;考核為80分以上者兌現40%獎勵;考核為80分以下者取消當月安全生產獎勵,發生輕傷以上事故,取消當月安全生產獎勵。

      二、班組長考核制度

      (一)管理制度

      1、認真執行和落實公司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履行生產班組長崗位職責。

      2、強化勞動紀律,班長離開礦井必須履行請銷假手續,請假半天由安全科審批,一天由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審批,并且以委托書的形式委托本班組跟班安全員代理跟班,并且明確安全責任,否則不得批假。一天以上的本井口停止生產。

      3、每班必經跟班作業,與生產工人同進出巡回檢查,發現隱患及時報告,配合當日帶班領導搞好日常安全管理工

      作。對不跟班作業,遙控指揮的班長按馬橋鎮政府處罰公約進行處罰。

      4、認真搞好本班組的隱患排查與治理工作對排查出的隱患整改治理不及時、不徹底或拒不整改發生安全事故的除承擔一切經濟損失外,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5、嚴格加強從業人員管理,凡進入本班務工的人員由班組長或委派專人陪同進行職業健康崗前和離崗檢查,防止弄虛作假,讓不健康的人員流入本班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加強本班治安防范和計劃生育管理。

      6、炸材管理不當,造成流失,發生一切后果的除公安機關處罰外,公司根據事態發展后果進行處罰,一切經濟損失由班組自己承擔。觸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責任。

      (二)考核辦法

      1、實行年度考核的方式,逐月由安全生產督查科負責對班長進行督查,違反本制度的下達督查通知書,登記匯總年度考核。

      2、班長違反本管理制度任何一款,合同約定的獎勵實行一票否決,不予兌現。

      3、未跟班作業、離崗不履行請銷假、違章指揮,隱患整改治理不及時、不徹底或拒不整改,發生安全事故的,班長承擔一切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經濟損失從交納的安全保證金中扣除。

      4、不加強從業人員管理,職業健康弄虛作假,患有職業病的人員進入公司務工后,班長承擔80%責任,所發生的費用從安全保證金中支付,保證金不足支付的從開采費中扣除。

      機械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一、機械設備要逐一進行登記,建立礦山機械設備管理檔案。機械設備實行專人管理、專人負責。安裝、調試要有專業人員按照機械設備的安裝規定進行。

      二、不準酒后操作。不準無證操作。

      三、不準在配電房、空壓機房、變壓器房周圍(30米以內)及礦山運輸車輛內存放爆炸器材和易爆物品。

      四、不準轉運礦車輛(拖拉機、汽車等)開英雄車、賭氣車,嚴禁礦區機動車輛客貨混裝。

      五、對機電設備及防護裝臵、安全檢測儀器定期檢查、維修,并建立技術檔案,保證使用安全。每個季度檢查配電系統繼電保護裝臵的整定情況和主要電氣設備絕緣電阻情況,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變壓器等電器設備使用的絕緣油的理化性能及耐壓實驗。

      六、不準私拉亂接,擅自搭火接線,明閘刀明接頭送電,以保證線路及配電設施的安全,杜絕超負荷運行。不準用鐵絲、銅絲、鋁線代替溶斷絲或保險絲使用,以防突發事故。

      七、不準非工作人員進入配電房或空壓機房。機修工和電工必須持證上崗,堅守崗位。工作期間要認真觀察機械運行的負荷承載出現的故障,對于人為造成的機械損壞,一切損失由責任人全部賠償。

      八、不準在各種安全閥及附件或手上、工具上沾有油脂時操作氣瓶。

      九、機械設備維修要在停止作業的情況下進行,嚴禁在機械設備非停止狀態下進行檢修,特別是電器設備的維修要先停電后檢修,并在閘刀旁掛有人檢修,嚴禁合閘的警示牌。

      十、礦山使用的下列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和安全檢查儀器,應當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不得使用。

      1、采據、支護、裝載、運輸、提升、通風、排水、壓縮空氣和起重設備。

      2、電動機、變壓器、配電柜、電器開關、電控裝臵。

      3、爆破器材、通訊器材、礦燈、電纜、鋼絲繩、支護材料、防火材料。

      4、各種安全衛生檢測儀器儀表。

      5、自救器、安全帽、防塵防毒口罩或口罩、防護服、防護鞋等防護用品和救護設備。

      6、經有關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設備和器材。

    礦山管理制度15

      一、作業小組建設的目的

      提升全員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小組員工和小組整體素質能力,確保班組安全高效生產。堅持以落實崗位責任制為核心,以高效安全完成各項生產任務為目標,以不斷提升班組管理水平和員工隊伍素質為重點,增強班組團隊的學習能力、創新能力、實踐能力,切實加強企業基層組織基礎管理,實現員工與企業的和諧發展、共同進步,為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打牢堅實的`基礎。

      二、作業小組規模

      凡兩人以上的作業單元,都必須確定一名安全生產責任人,對作業單元安全生產全過程進行監督、管理。禁止單人作業。

      三、小組長安全職責

      1、服從班長每班的安全、生產安排,按時參加班前班后會,及時匯報本小組安全生產中發現的問題和隱患。

      2、監督本小組人員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職業病防治設備設施、安全工器具。

      3、熟悉本作業面安全行走線路,制止本小組人員違章作業行為。

      4、熟悉本作業面《作業規程》、危險源、安全注意事項和安全監控重點。

      四、小組長待遇

      各中段每月在工資中支付100元作為小組長安全津貼。

      五、作業小組安全違章處罰

      凡檢查中發現下列情況,對小組長進行處罰:

      1、小組作業人員作業時未按規定穿戴勞保用品(防塵口罩、耳塞),處罰當事人100元/次,并處小組長50元/人。

      2、小組作業面照明缺失或照明亮度不符合現場安全要求,處罰小組長50元/次。

      3、小組作業面未進行空氣質量檢測并公示,處罰小組長100元/次。

      4、鑿巖、裝運作業未堅持濕式作業、灑水除塵,處罰小組長100元/次。

      5、自救器未按要求存放,處罰小組長50元/次;

      6、小組作業面未進行敲幫問頂安排作業,處罰小組長200元/次;敲幫問頂處理不徹底,處罰小組長50元/次。

      7、小組作業面無安全處理釬,處罰小組長100元/次。

      8、小組采場作業面無安全作業平臺、照明、安全人行通道,責令立即停止作業,完善安全條件,并處罰小組長500元罰款。

      六、適用范圍及時間

      1、本制度適用于綿竹礦山分公司所有中段、井口。

      2、本制度從20xx年4月1日起執行。

      3、本制度所受處罰全部以現金方式在三日內交安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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