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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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典]礦山管理制度15篇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礦山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經典]礦山管理制度15篇

    礦山管理制度1

      一、目的和作用:

      為了科學地管理好公司的各類設備,使設備的維護管理工作有組織、有計劃、有原則、有標準、有規程的進行,以達到設備完好,提高設備完好率及利用率為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職責

      1、公司機動處負責對全公司范圍內設備維護的監督指導。

      2、各設備使用單位要嚴格按照“設備維護保養方針”,對本單位設備維護人員、操作人員進行嚴格培訓,強化考核制度。

      三、設備維護基本原則

      1、設備維護工作應貫徹“預防為主”的原則,應把設備故障消滅在萌芽狀態,其主要任務是防止連接件松動、防止設備事故的發生,延長設備使用壽命和檢修周期,保證設備的安全運行,為生產提供最佳狀態。

      2、堅持使用和維護相結合原則,操作人員在日常維護工作中做到“三好”(管好、用好、維護好)、“四會”,(會使用、會維護、會檢修、會排除故障)。

      3、堅持合理規劃,科學維護的原則。設備維護工作重點,體現在提高維修工作質量;減少故障停機時間;提高設備完好率及利用率。

      四、設備維護要點

      1、操作工作實行設備維護保養負責制。

      2、設備維護實行“三定”(定人、定機、定職責)。

      3、設備潤滑實行“五定”(定人、定機、定質、定量、定時)。

      4、無固定人員操作的`設備,由設備使用單位的設備段長安排專人維護保養。

      5、大、中型設備在維護保養的同時,要設維護保養記錄(維護保養時間、人員、使用備件等等)。

    礦山管理制度2

      根據《礦山安全法》和《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標準化規范》要求,為全市博導開發的結果滿足建設項目預期的功能要求、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安全與健康要求、保持相關記錄要求,防止因設計而導致安全、健康危害的產生與存在,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設計管理制度,對設計質量進行有效控制。

      設計管理制度包括下列內容:審核設計單位資質的.要求,審核設計文件(圖紙)的要求,負責設計管理理的部門,人員及其職責,要求設計單位(人員)進行交底的規定,保存相關設計文件(圖紙)的規定。

      二、企業應保證建設工和的安頓設施與主體工和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三、選擇設計單位

      建設項目設計應由具備相應設計資質設計單位承擔。

      四、設計審核、評價、評審

      1、設計液壓充分考慮風險(安全)預評價結果。

      2、設計文件(圖紙)應按制度規定進行審核。

      3、設計文件應對設計工藝流程潛在的風險進行評價。

      4、需要進行評價的設計與開發項目應由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安全評價。

      5、設計應按照規定進行評審

      五、變化、審批及技術交底

      1、設計與開發過程中發生的變化,應經原設計單位同意,并出具修改文件。

      2、設計應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進行審批。

      3、設計單位應在項目開工前向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進行技術交底。

      六、設計管理部門職責

      1、企業設計管理應以規劃部或技術部為主,安環部配合,并指定專人負責。

      2、企業規劃部或技術部應妥善保存設計文件和圖紙,包括地質圖(水文地質圖和工程地質圖)礦山總平面布置圖、采掘工程平面圖、井上和井下對照圖、通風系統圖、提升運輸系統圖、供配電系統圖和井下電氣設備布置圖、防排水系統圖、風水管網系統圖、避災路線圖、井下通信系統圖、充填系統圖等。

      企業安環部應妥善保存開發項目安全評價報告,安全專篇評審批件等。

      七、施工組織設計,基建期應由施工單位編制,生產期由礦山企業自行編制。

    礦山管理制度3

      一、作業小組建設的目的

      提升全員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小組員工和小組整體素質能力,確保班組安全高效生產。堅持以落實崗位責任制為核心,以高效安全完成各項生產任務為目標,以不斷提升班組管理水平和員工隊伍素質為重點,增強班組團隊的學習能力、創新能力、實踐能力,切實加強企業基層組織基礎管理,實現員工與企業的和諧發展、共同進步,為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打牢堅實的基礎。

      二、作業小組規模

      凡兩人以上的作業單元,都必須確定一名安全生產責任人,對作業單元安全生產全過程進行監督、管理。禁止單人作業。

      三、小組長安全職責

      1、服從班長每班的`安全、生產安排,按時參加班前班后會,及時匯報本小組安全生產中發現的問題和隱患。

      2、監督本小組人員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職業病防治設備設施、安全工器具。

      3、熟悉本作業面安全行走線路,制止本小組人員違章作業行為。

      4、熟悉本作業面《作業規程》、危險源、安全注意事項和安全監控重點。

      四、小組長待遇

      各中段每月在工資中支付100元作為小組長安全津貼。

      五、作業小組安全違章處罰

      凡檢查中發現下列情況,對小組長進行處罰:

      1、小組作業人員作業時未按規定穿戴勞保用品(防塵口罩、耳塞),處罰當事人100元/次,并處小組長50元/人。

      2、小組作業面照明缺失或照明亮度不符合現場安全要求,處罰小組長50元/次。

      3、小組作業面未進行空氣質量檢測并公示,處罰小組長100元/次。

      4、鑿巖、裝運作業未堅持濕式作業、灑水除塵,處罰小組長100元/次。

      5、自救器未按要求存放,處罰小組長50元/次;

      6、小組作業面未進行敲幫問頂安排作業,處罰小組長200元/次;敲幫問頂處理不徹底,處罰小組長50元/次。

      7、小組作業面無安全處理釬,處罰小組長100元/次。

      8、小組采場作業面無安全作業平臺、照明、安全人行通道,責令立即停止作業,完善安全條件,并處罰小組長500元罰款。

      六、適用范圍及時間

      1、本制度適用于綿竹礦山分公司所有中段、井口。

      2、本制度從20xx年4月1日起執行。

      3、本制度所受處罰全部以現金方式在三日內交安全科。

    礦山管理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礦山消防安全管理,貫徹“預防為主、消防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人身和財產的安全,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責任制,保障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本著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負其責的基本原則,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此規定適用于本公司所有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條消防管理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防火檢查巡查;安全疏散設施;消防安全值班;火災隱患整改;易然、易爆物品;義務消防隊;燃氣和電器設備的檢查管理等。

      第二章消防安全責任

      第四條分廠廠長是中心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分別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和實施、組織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各班組長為本班組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對本班組的消防安全負責,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生產、檢修工作和消防安全統籌安排,逐級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明確各崗位的安全職責和責任人,指定各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員(簡稱安全員),安全員應對各單位負責人負責;

      (二)教育員工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公司的各項安全規章制度。屬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應按有關規定嚴格管理;

      (三)結合實際,建立健全保障本單位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四)進行消防安全巡查,制止違章行為,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對一時不能消除的隱患,應采取有效的措施,確保安全,發現重大隱患應及時報告;

      (五)完成單位上級領導和本單位領導交給的的其它有關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條各單位與員工簽訂的消防安全責任書由各單位留存備查,第七條公司員工(員工、實習人員、臨時工、施工人員等)應遵守安全行為規范,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條設立消防安全管理機構,在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領導下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監督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實。

      第九條各班組指定的消防安全員,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條下列部位是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應當按照本規定,實行嚴格管理:

      炸藥庫、變電站、油庫以及其它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或造成較大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部位。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管理

      第十一條單位應經常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第十二條各單位應對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教育;

      第十三條特種作業的員工,依照規定應接受培訓,持證上崗。

      第十四條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內容包括:

      (一)有關消防法規、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二)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三)報警、撲救初火災和逃生自救的知識、技能;

      (四)明確本崗位消防安全職責、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第四章防火巡查和檢查

      第十五條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應當由各單位指定的安全員進行每日防火巡查,非重點部位每月巡查一次,巡查的內容包括: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

      (四)人員在崗情況;

      六、其它消防安全檢查

      第十六條各單位應當保障疏散暢通、安全出口暢通。嚴禁下列行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三)消防安全疏散標志被遮擋、覆蓋;

      (四)其它影響安全疏散的行為。

      第十五條員工應愛護消防設施,保障消防栓和滅火器不被遮擋圈占,消防器材不被挪作他用;安全員發現消防器材有損壞和丟失的應及時向主管各單位報告。

      第五章火災隱患整改

      第十六條各單位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及時予以消除。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主管各單位或安全員應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并督促落實:

      (一)違章進入生產、存儲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

      (二)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三)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通道暢通的;

      (四)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態,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六)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七)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第十七條各單位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應逐級上報,提出整改方案,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確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各單位、人員,并落實整改資金。

      第十八條在火災隱患未消除前,各單位應當落實消防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存在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止作業進行整改。

      第十九條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各單位或者人員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案。

    礦山管理制度5

      一、排碴場的妥善管理主要由看邊員負責,排碴車輛和推邊的裝載機均由其指揮。排碴車輛倒碴要聽從看邊人員的指揮,在指定位置上停車,在指定位置上倒碴。

      二、碴場平盤反向坡度要保持35--40度,防止自然滑坡和塌陷。

      三、裝載機推邊必須留沿30厘米以上,碴場要保持推平或在邊沿處稍微上坡方可,不允許下坡,以防止倒碴車輛溜車。

      四、碴場必須留有排碴車輛足夠的.回轉地方,多日積存的邊角料必須盡早處理,以保持碴場清潔。

      五、雨后天晴排碴,看邊人員必須密切注視碴邊的動靜,加強警戒,如出現可能滑坡塌陷時必須果斷撤離,停止排碴,處理險情。

      六、大霧(能見度在10以內),大風(風力超過5級)天氣,看邊員應根據天氣實際情況,向分管負責人建議停止排碴。

      七、排碴場內不準其它機動車輛擅自停放,影響正常生產。

    礦山管理制度6

      第一條為了加強露天礦山的安全管理,規范露天礦山生產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和《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關聯法規: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非煤露天礦山(以下簡稱采石場)開采的安全生產管理。

      第三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采石場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采石場所在地鎮(鄉)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實際,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采石場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第四條市和縣(市)、區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職責:

      (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采石場的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

      (二)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管理監督工作;

      (三)公安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采石場爆炸物品的確良安全管理監督工作;

      (四)環境保護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采石場環境保護管理監督工作;

      (五)林業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采石場林地使用和生態環境治理的管理監督工作。

      第五條新建采石場的年產量一般應當在20萬噸以上。

      單位和個人要求新建采石場的,應當先向當地縣(市)、區國土資源(礦產資源)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國土資源(礦產資源)主管部門牽頭,聯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環境保護、林業等部門,對擬建采石場的地點進行實地踏勘,并對開采后可能會對周邊自然環境、居民、建筑物及重要設施造成的影響進行評估,聯合提出可行性意見。

      第六條對經過實地踏勘認為可以新建采石場的,申請人應當提供《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礦山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專篇》、《開采礦產資源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使用林地現狀調查報告》或《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等材料,按照審批權限,對依法屬于市或縣(市)、區審批的采石場,由國土資源(礦產資源)主管部門牽頭,聯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環境保護、林業等部門,對有關材料進行會審,出具書面的評審意見。對符合新建采石場條件的,再由申請人到有關部門辦理相關證件。

      現有的采石場在礦產資源有償出讓后,受讓人應當提供前款規定的材料,方可從事采礦作業。

      第七條為工程建設配套新建的采礦點,采礦權人應當將工程建設項目的石料需要量、

      采礦點的開采期限、開采能力等情況向當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八條采石場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是本礦場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采石場的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制定和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組織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需要的設備、設施有效的正常運行;

      (四)督促、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五)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及時、如實報告,并立即組織實施搶救工作。

      第九條采石場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十條采石場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規定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

      采石場的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專職。

      第十一條采石場的設備、設施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要求,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并應當依法定期檢測。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名。采石場機械設備外露的傳動裝置必須安裝防護罩(防護欄)。

      第十二條采石場配電線路、電氣設備的安裝使用必須符合國家用電安全規范。安全保護裝置應當依法定期檢查、檢測,確保可靠、有效。

      第十三條采石場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教育、督促從業人員按規定使用。

      進入作業現場的人員必須正確佩戴安全帽。

      第十四條采石場從業人員使用安全繩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一)在距離地面超過3米或坡度超過30度的臺階坡面上從事作業的人員,必須使用安全繩;

      (二)安全繩必須拴在牢固地點,并在使用前認真檢查;

      (三)安全繩的安全系數不得小于5(承重400公斤),尾繩長度不得大于1米;

      (四)放炮時安全繩必須收起;

      (五)不得兩人或兩人以上同時使用一條安全繩。

      第十五條采石場作業必須遵守自上而下開采的原則,嚴禁違反規定掏底開采作業和擴壺爆破作業。

      逐步淘汰藥壺爆破法作業。至20xx年底止,所有采石場必須采用中深孔爆破法或淺眼爆破法(又稱淺孔排炮不規則臺階開采法)作業。

      第十六條采石場采用中深孔爆破法作業的,在鉆孔作業前,應當先對宕面進行觀察,防止山體滑坡等事故的發生,確保作業安全。

      采石場采用淺眼爆破法作業的,在鉆孔作業前,應當先對宕面進行全面清理,將險石、危石、浮石等容易墜落的石塊清除。從事排險作業時,同一宕面不得從事其他作業。

      第十七條采石場應當嚴格控制宕面開采的高度與坡度,禁止超高度超坡度開采。

      采用中深孔爆破法開采的,臺階的高度一般控制在12米至18米之間,最高不得超過20米;采用淺眼爆破法開采的,臺階的高度一般控制在4米至6米之間。宕面開采坡度最大不超過75度。

      遇暴雨、大雪等惡劣天氣應當停止作業。在恢復作業前應當先對宕面進行檢查,防止塌方、滑坡等事故發生。

      第十八條民用爆炸物品的購買、儲存、運輸、使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嚴格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采石場的爆破作業必須由經過考核合格的爆破員擔任。爆破員必須持有縣(市)、區公安部門頒發的《爆破員作業證》。

      爆破員從事中深孔爆破和淺眼爆破作業的,必須經過專門培訓。

      第二十條爆破作業實行定時爆破制度,并應當明確警戒范圍;在危險區的邊界或通道上,應當設立警戒崗哨和標志。

      爆破前應當發出信號,并采取相應的措施使危險區的人員及時撤至安全地點。信號分預告、爆破、解除警戒三種。

      爆破結束15分鐘后,方能進入現場檢查,經確認爆破點安全后,才準許采石作業。禁止在雷雨天、七級以上大風天、夜間和霧天進行爆破作業。

      第二十一條爆破時所有人員必須撤至個別飛石最小安全距離外,個別飛石最小安全距離分別為:

      (一)中深孔爆破最小安全距離按設計要求確定,但不得小于200米;

      (二)淺眼爆破法最小安全距離為300米;

      (三)破碎大塊巖礦采用裸露藥包爆破法的,最小安全距離為400米。

      第二十二條采石場采用中深孔爆破作業的,應當編制爆破設計書;采用淺眼爆破作業的,應當編制爆破說明書。爆破作業應當按照爆破設計書或爆破說明書進行。

      采石場應當將爆破設計書或爆破說明書向當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公安部門備案;實行循環爆破作業的,采石場應當在第一次爆破作業時將爆破設計書或爆破說明書備案。采石場采用中深孔爆破作業的,一次爆破炸藥用量一般控制在20xx公斤以下。

      第二十三條采石場進行大型爆破作業,應當事先將爆破作業方案報縣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征得所在地縣或市公安部門同意后,方準爆破作業。大型爆破作業的定義按照《大爆破安全規程》(GB13533—92)的有關規定執行。

    礦山管理制度7

      第一條、本礦職工在工作時間內生產區域中所發生的和生產有關的傷亡事故(包括急性中毒),均按本制度認真執行。

      第二條、工傷事故分類。

      1、一般傷亡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較大傷亡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重大傷亡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特別重大傷亡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第三條、傷亡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最先發現的人,必須立即報告坑長及礦長等有關領導。發生一般傷亡事故以上,礦長必須在2小時內,上報告市安全生產監督局和勞動、工會、檢察等有關部門。

      第四條、發生傷亡事故,應保護好現場,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需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出標志、拍照、詳細記錄和繪制事故現場圖。傷亡事故現場,必須經安全生產監督局或事故調查組同意,才能清理。

      第五條、輕傷事故發生后三天內,由坑口負責填報《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給安全生產科。發生重傷事故后,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查明原因。明確性質(責任事故、自然事故、),分清責任,提出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和擬定防范措施,撰寫事故調查報告書,分別上報。

      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按事故的嚴重程度分級負責:

      1、輕傷事故和一般未遂事故,由生產安全科負責組織。

      2、重傷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由礦長負責組織。

      3、一般傷亡事故以上,由市安全生產監督局會同當地勞動、檢察、工會共同調查。

      第六條、全面開展事故的經濟損失統計工作。在調查事故時,應對事故所造成的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按實際情況如實計算,不得遺漏,并填入事故“登記表”、“調查報告書”和“月報表”中及時上報。

      第七條、在查清傷亡事故情況后,必須對事故進行責任分析。通過事故調查所確定的事實,根據事故發生的物質原因、人為原因和管理原因,按有關人員的職責、分工和在生產過程中的作用,追究其所負的責任,并按事故所造成的影響和經濟損失大小,提出恰當的處理意見。

      第八條、確定事故責任者的.原則

      1、因設計上的錯誤和缺陷而發生的事故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由設計者負責。

      2、因施工、制造、安裝和檢修上的錯誤或缺陷而發生的事故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施工、制造、安裝、檢修、檢驗者負責。

      3、因工藝條件或技術操作確定上的錯誤或缺陷而發生的事故或造成嚴重后果者,由工藝條件或技術操作的確定者負責。

      4、因官僚主義、違章指揮所造成的事故,由指揮者負責。

      5、已發生事故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致使類似的事故重負發生的,由主管礦長負責。

      6、因缺少安全規章制度而發生的事故,由生產組織者負責;因違反規定或操作錯誤的而造成事故的,由操作者負責;但未經學習,不懂安全操作知識而發生的事故,由指派者負責。

      7、因缺少安全防護裝置而發生的事故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生產組織者負責;因隨便拆除安全防護裝置而造成的事故由拆除者或決定拆除者負責。

      8、對于已發現的事故隱患,坑口能解決但未及時解決或上報,而造成事故,由坑口主管坑長負責;坑口無力解決且已呈報礦部,未及時解決而造成事故,由主管礦長負責。

      第九條、凡發生下述傷亡事故的,首先追究主管礦長的責任

      1、由于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或操作規程不健全,職工無章可循的。

      2、發布的指令、命令、決定、規章制度違反國家安全生產法規或違背本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違章指揮、強令職工或親自冒險作業造成傷亡事故的。

      3、對職工不按規定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未經考核合格就分配上崗操作造成傷亡事故的。

      4、安全設施不齊全、設備失修或超負荷運行造成事故的。

      5、勞動組織不合理,擅自加班加點作業,職工因過度疲勞而造成傷亡事故的。

      6、發生事故后,不積極搶救或事后不認真采取防范措施,致使事故擴大、傷亡程度加劇或同類事故重復發生的。

      7、新建、改建、擴建以及技術改造項目不執行“三同時”規定,不按規定提取或擅自挪用安全技術措施費用;對重大事故隱患不及時整改或整改不力而造成事故的。

      8、在經濟體制改革和各種經濟承包責任制中,對安全生產條件審查不嚴造成傷亡事故或職業中毒的。

      第十條、事故發生后,當有關部門已將事故調查清楚,對事故責任者進行了處理,擬定并落實了改進措施,該起事故應予結案,事故結案的審批權限如下:

      1、輕傷事故由安全生產科審批。

      2、重傷事故由礦長審批,礦安全生產科備案。

      3、死亡一人以上的傷亡事故報市安全生產監督局審批。

      第十一條、事故統計及數據處理。

      1、及時準確報送傷亡事故統計月、季、年報表,按報表所列內容如實逐項填寫。

      2、對本礦的大量事故資料和數據進行加工、整理、利用數據統計科學原理及事故控制原理,推行安全系統工程管理方法,預測控制事故,找出事故發生的原因規律及預防方法指導安全生產。

    礦山管理制度8

      一、全國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基本情況分析

      1、非煤礦山總量

      截至20xx年底,全國共有非煤礦山94753座,其中:金屬礦山8395座,非金屬礦山83431座,其他礦山2927座。20xx年,全國共關閉非法和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非煤礦山6087座,另有8919座在建礦山。

      2、事故基本情況

      據統計,20xx年,全國非煤礦山企業共發生傷亡事故1861起、死亡2188人,同比分別減少11起、89人,下降0.6%和3.9%。其中發生一次死亡3~9人的重大事故79起、死亡301人,同比分別增加4起、25人,上升5.3%和9.1%;發生一次死亡10~29人的特大事故2起、死亡46人,同比起數持平,死亡人數增加19人、上升70.4%;未發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別重大事故。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形勢保持了總體穩定、趨于好轉的發展態勢。但非煤礦山傷亡事故總量過大,重大、特大事故多發的勢頭還沒有得到有效遏制,非法、違法生產現象嚴重,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

      3、廣西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形勢

      20xx年,全區非煤礦山共發生生產安全事故118起,死亡138人(全年控制指標137人),其中:持證礦山事故107起、死亡122人,非法采礦事故11起、死亡16人;地下礦山事故53起、死亡63人,露天礦山事故65起、死亡75人;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4起、死亡12人。事故總量排在全國第七位。

      20xx年,廣西非煤礦山共發生生產安全事故163起,死亡167人(全年控制指標133人),同比分別上升42.9%和31.5%。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4起、死亡12人。事故總量排在全國第二位。其中,柳州、桂林、欽州、玉林、百色、賀州、河池、來賓等8個市死亡人數已突破全年控制指標。采石場事故居高不下。根據最近三年事故統計,廣西小型采石場(含建筑型材開采)20xx年死亡人數達97人、20xx年死亡90人、20xx年死亡64人,采石場事故起數、死亡人數均約占全部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的50-60%,采石場事故已構成廣西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的主體。坍塌事故成為非煤礦山“第一殺手”。20xx年至20xx年,全區露天礦山坍塌事故分別死亡77人、67人和44人,分別占全部事故死亡人數的45%、44.4%和29.7%,約占全區非煤礦山事故死亡人數的三分之一。

      二、事故分析

      1、從事故發生時段分析

      從全國范圍看:1月、2月重大事故最少,3月份以后開始逐月增加,8月份達到最多。1月、4月、8月、9月、11月重大事故起數、死亡人數同比上升;5月、6月、10月、12月重大事故起數、死亡人數同比下降;2月份事故起數、死亡人數同比均持平;3月、7月事故起數同比持平,死亡人數同比上升。

      2、從事故發生地區分析

      20xx年79起重大事故,發生在云南、貴州、四川等21個省(區),其中:云南、貴州、四川、湖南4省共發生重大事故33起,死亡132人,分別占重大事故起數、死亡人數的41.8%和43.9%。11個地區(北京、天津、上海、江蘇、福建、海南、西藏、重慶、青海、寧夏、新疆兵團)沒有發生重大事故。云南、貴州、四川、湖南等10省(區)重大事故起數、死亡人數同比上升。陜西、廣西、安徽、遼寧、山西、新疆6省(區)重大事故起數、死亡人數同比有所下降。

      3、從經濟類型分析

      79起重大事故中,有52起發生在私營企業,共造成207人死亡,分別占重大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的65.8%和68.8%;有14起發生在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共造成48人死亡,分別占重大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的17.7%和15.9%;有6起發生在集體企業,共造成20人死亡,分別占重大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的7.6%和6.6%。此外,非法開采造成的事故仍占一定比例,共有7起重大事故是由于非法開采導致的,共造成26人死亡,分別占重大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的8.9%和8.6%。

      4、從行業分析

      重大事故起數、死亡人數最多的是非金屬礦,共發生34起,死亡134人,分別占重大事故起數、死亡人數的43%和44.5%;其次是有色金屬礦,共發生31起,死亡117人,分別占重大事故起數、死亡人數的39.2%和38.9%。

      5、從事故類別分析

      重大事故主要集中在坍塌、中毒窒息、冒頂片幫等3類事故,共發生53起,死亡201人,分別占重大事故總起數和死亡總人數的67.1%和66.8%。其中坍塌事故28起,死亡107人,分別占重大事故起數、死亡人數的35.4%和30.5%。坍塌、物體打擊、高處墜落、車輛傷害、淹溺事故起數、死亡人數同比上升;中毒窒息、放炮事故起數、死亡人數同比下降。另外,20xx年還發生重大事故2起,死亡46人,同比起數持平,死亡人數增加19人。其中:內蒙古包頭市壕賴溝鐵礦“1.17”重大透水事故死亡29人;遼寧省鞍山市海城西洋鼎洋礦業有限公司選礦廠尾礦庫“11.25”潰壩事故死亡17人。

      三、事故原因分析

      1、中西部地區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基礎薄弱

      從事故總量、事故地區分布情況看,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主要集中在中西部經濟欠發達地區。這些地區多數還依靠礦產資源發展經濟。同時,又存在著礦山企業規模小、數量多、安全投入不足、技術裝備水平低、生產工藝落后、對從業者培訓不到位、專業人員匱乏、監管缺位等問題,這是造成事故總量偏大的重要原因。

      2、礦業秩序還沒有得到根本改善

      近年來各類礦產品價格上漲,礦業開采利潤空間很大,在高額利潤的驅動下,一些不法分子和非法企業鋌而走險,在沒有安全保障的情況下,盜采礦產資源或無證非法開采時有發生,造成多起重大事故。

      3、企業違法、違規生產現象嚴重

      業主法律意識淡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短期行為嚴重,違反設計組織施工生產,導致了重大事故的多發。采石場重大事故多發就說明了這個問題,尤其是邊坡坍塌、山體滑坡事故,多是由于企業沒有按照規定分臺階開采或者開采臺階過高造成的。

      4、企業應急處置不當,導致次生事故多發

      尤其是一些地下礦山企業,對炮煙中毒的危害性認識不足,沒有制定應急預案或者雖然制定了應急預案但束之高閣,沒有對職工進行應急培訓,也沒有組織演練,職工缺乏應急救援常識,不熟悉救護的基本方法,致使發生炮煙中毒事故后由于盲目施救造成事故擴大的情況多發。

      5、企業超能力生產,未嚴格執行“三同時”制度

      從冶金、有色企業發生的重特大事故分析看,一些地方對項目立項審查把關不嚴,企業不嚴格執行關于設計、施工、監理、項目管理和竣工驗收、試車等相關規定,未能按照規定履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以致這些企業的安全生產先天不足,給日后生產留下了重大安全隱患,造成新建和在建項目發生重、特大事故。

      6、安全監管工作缺位

      有些地市、縣級安全監管力量相對薄弱,人員數量少,具備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更少,特別是機械通風、尾礦庫、冶金、有色方面的專業人員嚴重短缺,加上經費和裝備不足,現場監管缺位問題十分突出。由于安全監管力量與監管任務嚴重不匹配,工作中難免顧此失彼而出現問題,這種局面直接影響到安全監管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四、安全生產管理的對策

      針對上述分析,我們必須從非煤礦山企業的實際出發,以《金屬與非金屬礦山安全質量標準化企業考評辦法及標準(試行)》為依據,把全面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與深入貫徹《安全生產法》結合起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長效機制。因此,必須認真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1、認真學習,提高認識,增強工作的'自覺性

      由于一些非煤礦山企業基礎工作薄弱,安全管理水平低,安全投入不足,責任措施不到位,規章制度不健全,從業人員安全意識淡薄等,致使各類事故多發。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是加強安全生產“雙基”工作、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的一種有效方法。是新形勢下安全生產工作方式方法的創新和發展,使企業生產始終處于良好的安全運行狀態。要提高對開展這項活動重要性的認識,增強抓好企業安全質量工作的自覺性。

      2、明確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的指導思想主要是認真落實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全面加強企業安全質量工作,促使企業建立自我約束、不斷完善的安全生產長效機制,提高本質安全水平,促進安全生產狀況的穩定好轉。按照這一指導思想,企業要依據規定,制定當前和今后一段時間的工作目標,使企業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安全生產基礎工作得到全面加強,安全生產面貌從根本上得到改善。

      3、構建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體系

      安全質量標準化是安全生產的重要基礎性工作,必須構建和完善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體系。要明確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目標;要分解落實安全質量標準化責任,把工作目標層層分解,落實到企業的各個崗位,形成層層把關負責全員參與的責任體系;要建立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網絡和監控機制,及時發現和處理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中遇到的各項問題,做到處處有人抓、事事有人管,使安全質量工作始終處于有效的監督控制狀態;要完善安全質量標準化考核制度,要建立每月檢查、每季考評、半年總結、全年評比的安全質量考核制度。

      4、堅持“三個結合”促使各方面工作同步發展

      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要與深入貫徹《安全生產法》相結合;要與深化安全專項整治相結合;要與實施“科技興安”戰略相結合,要采用科技含量較高、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推行安全質量標準化,提高企業本質安全水平。

      五、結語

      實踐經驗表明,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是加強安全生產“雙基”工作、建立起自我約束、持續改進的安全生產長效機制的一種有效方法,是新形勢下安全生產工作方式方法的創新和發展。強化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促使企業加強安全質量工作,提高企業本質安全水平,最大限度降低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安全質量標準化就是保證企業各個生產崗位、生產環節的安全質量工作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程等規定,以適應企業發展需要,滿足職工群眾安全、文明生產的愿望。

    礦山管理制度9

      一、按主動預防的原則,有計劃地安排小隊下井進行熟悉巷道,以及預防性安全檢查工作,工作中必須按照小隊領導的布置,認真完成任務。

      二、下井中,必須認真了解各采掘工作面的巷道布置情況,熟悉礦井通風系統,以及井下各設施、要害硐室的位置。

      三、預防檢查要做到“四勤,一堅持,一果斷”,四勤是:嘴勤、腿勤、手勤、眼勤;一堅持:堅持安全第一的方針;一果斷:發現危及礦井和礦工生命安全隱患時,應當機立斷,果斷處理。

      四、下井熟悉巷道和安全檢查必須按規定線路對所有工作面、工作點進行認真檢查;對下井檢查不認真,走形式的`按《獎懲制度》進行處罰。

      五、預防檢查結束后,必須填寫工作面及隱患記錄,由本人簽字認可;不填寫的,按未下井處理;弄虛作假的,加重處罰。

      六、隊員每周下井檢查不得少于4次,少一次對小隊長進行處罰;隊員拒絕不執行下井任務者,按《獎懲制度》處罰。

      七、在礦下井搞預防安全檢查時,下井人員必須按規定佩戴好勞動保護用品。

    礦山管理制度10

      壓力容器是工業生產和人民生活中廣泛使用的有爆炸危險的承壓設備,為搞好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確保壓力容器的'安全運行,保證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依照壓力容器管理制度進行。

      (1)認真執行國務院頒發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和上級有關安全管理法規,組織編寫壓力容器管理制度,并督促檢查各項制度的執行情況。

      (2)負責向鍋爐壓力容器監察機構辦理使用登記、更新或報廢注銷手續,并及時向上級有關業務部門匯報壓力容器有關部門情況或呈書面材料。

      (3)對壓力容器安全運行負責,壓力容器現場檢查巡視每天不少于1次,發現事故苗頭或隱患,及時組織處理,并報主管領導。

      (4)對壓力容器操作工人、維修工人進行經常性的技術培訓和安全教育,以不斷提高他們的責任心和技術素質。

      (5)負責編制壓力容器定期檢查和維修計劃,組織制定修理技術方案,對勞動部門提出監察意見,負責整改落實。

      (6)參加壓力容器事故調查,對事故原因進行分析,并提出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并按“鍋爐壓力容器事故報告辦法”的規定,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報告。

    礦山管理制度11

      一、兼職救護隊員都必須對自己所佩帶的氧氣呼吸器,做到認真保養和維護,礦長每月對小隊裝備進行全面的抽查。小隊在值班、待機前必須對自己保養的小隊裝備及個人裝備進行全面檢查,達到100%標準要求。

      二、救護器材和裝備(包括個人裝備)平時要精心保養,認真檢查,有問題及時處理,保證作戰時的正常使用,并按規定,干凈、整齊地放在指定地點。

      三、兼職救護隊員必須按自己的編號使用氧氣瓶,禁止亂拿亂用,對使用后的氧氣瓶,要用粉筆注明,有問題的要清楚地寫明,并及時處理,禁止私自處理和亂丟亂放。

      四、小隊長要對小隊的'技術裝備和隊員佩用的儀器進行全面的檢查,以掌握小隊全部裝備的情況,對不符合標準要求的必須全部要求整改合格。

      五、煤礦礦級領導負責對技術裝備進行定時或不定時的檢查和抽查,抽查結果進行認真記錄,并對不合格的儀器、裝備責令其立即要求整改合格。

      六、兼職救護隊員必須做到勵行節約,不得浪費藥品、配件和氧氣,對不認真愛護、保養儀器及裝備;對故意損壞裝備及配件,造成浪費的,按《獎懲制度》處罰。

      七、處理事故或演習訓練結束后,無論疲勞程度如何,必須檢查、整理好一切救援裝備,使之達到戰備標準要求。

    礦山管理制度12

      1、廠礦(車間)安全員在廠礦礦長(車間主任)的領導下,負責廠礦(車間)的安全技術工作,協助廠礦礦長(車間主任)貫徹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示和規定,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2、參加廠礦(車間)制訂、修改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規程,并檢查執行情況。

      3、負責編制廠礦(車間)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檢查執行情況。

      4、搞好本廠礦(車間)職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考核工作,具體負責新入廠人員的廠礦(車間)安全教育,督促檢查班組、崗位安全教育的執行情況。

      5、組織好本單位的安全月、安全日活動,經常組織預防事故演習。

      6、參加廠礦(車間)擴建、改建工程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對竣工和設備改造、工藝變動安全設施的`驗收。

      7、檢查落實各級動火措施,確保動火安全。

      8、每天對現場進行檢查,及時發現隱患,制止違章作業,并進行考核;對緊急情況和不聽勸阻者,有權停止其工作,并立即報請領導處理。

      9、負責廠礦(車間)安全設施、防護器材、滅火器材和事故隱患管理,掌握廠礦(車間)塵毒情況,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

      10、參加廠礦(車間)各類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做好統計分析和上報工作。

      11、對班組安全員進行業務指導。

      12、完成各級領導交辦的臨時性工作。

    礦山管理制度1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礦山生產安全,防止礦山事故,保護礦山職工人身安全,促進采礦業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它海域從事礦產資源開采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第三條礦山企業必須具有保障安全生產的設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職工勞動條件,加強礦山安全管理工作,保證安全生產。

      第四條國務院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礦山安全工作實施統一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礦山安全工作實施統一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對礦山安全工作進行管理。

      第五條國家鼓勵礦山安全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改進安全設施,提高礦山安全生產水平。

      第六條對堅持礦山安全生產,防止礦山事故,參加礦山搶險救護,進行礦山安全科學技術研究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礦山建設的安全保障

      第七條礦山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必須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八條礦山建設工程的設計文件,必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并按照國家規定經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批準;不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的,不得批準。

      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必須有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審查。

      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由國務院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制定。

      第九條礦山設計下列項目必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

      (一)礦井的通風系統和供風量、風質、風速;

      (二)露天礦的邊坡角和臺階的寬度、高度;

      (三)供電系統;

      (四)提升、運輸系統;

      (五)防水、排水系統和防火、滅火系統;

      (六)防瓦斯系統和防塵系統;

      (七)有關礦山安全的其它項目。

      第十條每個礦井必須有兩個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間的直線水平距離必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

      第十一條礦山必須有與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和通訊設施。

      第十二條礦山建設工程必須按照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批準的設計文件施工。

      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竣工后,由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驗收,并須有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參加;不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的,不得驗收,不得投入生產。

      第三章礦山開采的安全保障

      第十三條礦山開采必須具備保障安全生產的條件,執行開采不同礦種的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

      第十四條礦山設計規定保留的礦柱、巖柱,在規定的期限內,應當予以保護,不得開采或者毀壞。

      第十五條礦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和安全檢測儀器,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不得使用。

      第十六條礦山企業必須對機電設備及其防護裝置、安全檢測儀器,定期檢查、維修,保證使用安全。

      第十七條礦山企業必須對作業場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質和井下空氣含氧量進行檢測,保證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八條礦山企業必須對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隱患采取預防措施:

      (一)冒頂、片幫、邊坡滑落和地表塌陷;

      (二)瓦斯爆炸、煤塵爆炸;

      (三)沖擊地壓、瓦斯突出、井噴;

      (四)地面和井下的火災、水害;

      (五)爆破器材和爆破作業發生的危害;

      (六)粉塵、有毒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它在害物質引起的危害;

      (七)其它危害。

      第十九條礦山企業對使用機械、電氣設備,排土場、矸石山、尾礦庫和礦山閉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應當采取預防措施。

      第四章礦山企業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條礦山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礦長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第二十一條礦長應當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報告安全生產工作,發揮職工代表大會的監督作用。

      第二十二條礦山企業職工必須遵守有關礦山安全的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

      礦山企業職工有權對危害安全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二十三條礦山企業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生產安全的合法權益,組織職工對礦山安全工作進行監督。

      第二十四條礦山企業違反有關安全的法律、法規,工會有權要求企業行政方面或者有關部門認真處理。

      礦山企業召開討論有關安全生產的會議,應當有工會代表參加,工會有權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五條礦山企業工會發現企業行政方面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礦山企業行政方面建議組織職工撒離危險現場,礦山企業行政方面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六條礦山企業必須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培訓的,不得上崗作業。

      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專門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的,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七條礦長必須經過考核,具備安全專業知識,具有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礦山事故的能力。

      礦山企業安全工作人員必須具備必要的安全專業知識和礦山安全工作經驗。

      第二十八條礦山企業必須向職工發放保障安全生產所需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九條礦山企業不得錄用未成年人從事礦山井下勞動。

      礦山企業對女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實行特殊勞動保護,不得分配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勞動。

      第三十條礦山企業必須制定礦山事故防范措施,并組織落實。

      第三十一條礦山企業應當建立由專職或者兼職人員組成的救護和醫療急救組織,配備必要的裝備、器材和藥物。

      第三十二條礦山企業必須從礦產品銷售額中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必須全部用于改善礦山安全生產條件,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礦山安全的監督和管理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礦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監督職責:

      (一)檢查礦山企業和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

      (二)參加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三)檢查礦山勞動條件和安全狀況;

      (四)檢查礦山企業職工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五)監督礦山企業提取和使用安全技術措拖專項費用的情況;

      (六)參加并監督礦山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監督職責。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對礦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管理職責:

      (一)檢查礦山企業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

      (二)審查批準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

      (三)負責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竣工驗收;

      (四)組織礦長和礦山企業安全工作人員的培訓工作;

      (五)調查和處理重大礦山事故;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管理職責。

      第三十五條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礦山安全監督人員有權進入礦山企業,在現場檢查安全狀況;發現有危及職工安全的緊急險情時,應當要求礦山企業立即處理。

      第六章礦山事故處理

      第三十六條發生礦山事故,礦山企業必須立即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對傷亡事故必須立即如實報告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和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

      第三十七條發生一般礦山事故,由礦山企業負責調查和處理。

      發生重大礦山事故,由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工會和礦山企業按照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調查和處理。

      第三十八條礦山企業對礦山事故中傷亡的職工按照國家規定給予撫恤或者補償。

      第三十九條礦山事故發生后,應當盡快消除現場危險,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現場危險消除后,方可恢復生產。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分配職工上崗作業的;

      (二)使用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安全檢測儀器的;

      (三)未按照規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的;

      (四)拒絕礦山安全監督人員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隱瞞事故隱患、不如實反映情況的;

      (五)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礦山事故的。

      第四十一條礦長不具備安全專業知識的,安全生產的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調整配備合格人員后,方可恢復生產。

      第四十二條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由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拒不執行的,由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由有關主管部門吊銷其采礦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第四十三條礦山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產的,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并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處以罰款;拒不停止生產的,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由有關主管部門吊銷其采礦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第四十四條已經投入生產的礦山企業,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強行開采的,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進;逾期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或者由有關主管部門吊銷其采礦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復議機關應當在接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復議機關逾期不作出復議決定的,當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六條礦山企業主管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礦山企業主管人員對礦山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礦山安全監督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國務院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法制定實施條例,報國務院批準施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和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第五十條本法自年5月1日起施行。

    礦山管理制度14

      一、值班人員在值班期間,必須按規定著裝制服,因從事訓練工作時,可更換訓練服。

      二、便服和隊服不得混穿,著裝隊服時不得進入與自己身份不相符的`場所,更不得做違法亂紀的事。

      三、上級領導蒞臨或參加大型活動時,必須按兼職救護隊指揮員的安排,統一著裝。違反者嚴格按《獎懲制度》處罰。

    礦山管理制度15

      一、日常安全檢查:

      1、安全員、生產管理員嚴格履行交接班檢查和作業過程中巡回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

      2、安全員每天必須對礦區安全生產現場檢查一次,發現隱患,規定時間督促整改。

      3、安全員檢查過程中發現隱患書面通知,限期整改。

      二、定期安全檢查(專業性):

      1、每月應對空壓機、拖拉機、裝載機、礦倉、電器設備、電線、管道、危險物品、消防設施、運輸車輛、防塵防毒工作進行全面檢查。

      2、根據上級要求隨時進行單項檢查或全面檢查。

      3、對檢查出來的事故隱患,重大險情作好記錄,登好臺帳,拿出整改意見,寫出書面情況,交礦部或上級主管部門。

      4、檢查人員必須2人以上,在安全領導小組指揮下,對礦內不漏礦點(井口),不留盲區地進行檢查。

      三、季節性檢查,根據各季節氣候的不同特點進行全面檢查的督查,主要檢查車、管、線、路、房、水、火、雷、凍、毒等,防止突發性事故和隱形違章事故發生。

      四、月、季、半年、年終全面檢查,檢查后,對發現的事故隱患,重大險情要進行徹底的整改,達到一、二、三、四、五的要求:

      1、每次檢查后召開一次全員安全教育、安全培訓或事故整改現場會。

      2、始終堅持學習二個法律:《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法》。

      3、實施三項硬措施,對重大險情、安全隱患制定周密地整改方案,定專人負責、定經費投入、定期改時限。

      4、做到四個不交:班組能解決的不交科室;科室能解決的不交礦部(公司);礦部(公司)能解決的不交主管部門;礦部(公司)配合上級主管部門能解決的不越級上交。

      5、達到五不放過:違章作業不罰款不放過;小型事故不受到教育(處罰)不放過;中型事故不賠償經濟損失不放過;重大事故不追究責任不放過;礦區內的事故隱患、事故苗頭、重大險情不消除不放過,安全事故實現零報告。

      五、安全檢查人員在安全檢查過程中必須做到四、五、六。嚴把四關、檢查五層安全防護網、認真貫徹六落實,即進人關、合格關、素質關、培訓關;自我防護避險層、爆破排險層、查險壓頂排險層、檢查限時排險層、查險排險層;做到思想、時間、措施、責任、制度、行動六落實。

      事故及重大隱患分析管理制度

      一、處理生產安全事故必須首先搶救傷員,后轉移物資,保護好現場,須移動的物品,必須做好標記,并派人監視險情,防止事故蔓延,立即向單位法人匯報。

      二、礦山發生輕傷事故,報公司由公司組織人員調查處理解決。

      三、礦山發生重傷事故以上的事故,必須在24小時內向企業主管部門報告。

      四、在調查處理事故中,各班組長、當事人必須積極協助主管部門的工作,如實匯報和反映事故的真象,分析事故原因,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制定整改方案,并監督執行(四不放過內容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職工未受到教育不放過,責任人未受到處理不放過)。

      五、企業所發生的一切事故,要登記建檔。

      職業危害預防制度

      一、為防止職業危害因素對生產勞動過程中的職工安全健康造成危害,預防職業病發生,制定以下預防措施。

      二、有效地控制或盡量消除粉塵、有毒有害物質的發生,即消除或減少職業危害源。

      三、降低生產過程中粉塵、有毒有害物質的濃度,使之達到規定標準。

      四、采用低毒或無毒物質代替有毒物質。

      五、建立健全符合衛生標準的生產衛生設施。

      六、做好衛生健康標準統計和作業環境監測工作。

      七、開展經常性安全工作教育,提高職工職業安全衛生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八、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和職業衛生制度。

      九、加強個體防護,及時正確佩戴各種防護用品。

      安全獎懲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力度,強化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班組長責任意識,切實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努力實現安全生產零事故目標,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遵照集團公司有關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一、安全科長、安全員考核制度

      (一)考核制度

      1、堅持跟班作業,監督班組長隨班制度。認真開展隱患排查,狠抓三超三違行為。上班期間不得與所屬單位民工或他人賭博、酗酒以及干其他與本質工作無關的事。

      2、認真填寫安全檢查記錄、安全隱患檢查臺帳、工作總結,每天以文字形式向安全科匯報。

      3、認真搞好新工人崗前年齡、培訓考核、監督健康體檢、簽訂責任書、簽訂勞動合同、入保、勞保發放、辭退勞動關系、嚴格執行持證上崗制度、出入井管理登記制度、隱患整改通知、隱患整改驗收、人員變更等軟件管理,確保有證可查,有據可依。

      4、監督分管礦點搞好勞動保護、質量控制、環境衛生、確保各崗位證件齊全。

      5、加強交接班制度的管理,以及各作業人員執行《操作規程》情況。

      6、監督巷道內的排險工作。及時發現安全隱患(如頂板、邊幫、炸材、爆破、勞動保護等)并做好記錄,現場下達隱患整改通知書,責令其作業人員限期整改,對重大隱患要書面向安全科報告。因隱患檢查、發現不及時或無記錄、無整改方案、無整改措施、無整改驗收的,造成損失由本人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

      7、堅守崗位,履行職責,嚴格執行爆破技術標準,監督、檢查爆破員證件情況,做到持證上崗。

      8、嚴格監督爆破員在爆破過程中的全部程序,必須由安全員、爆破員同時簽字在倉庫領取炸材,建立炸材領用、消耗臺賬。

      9、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本單位制定的各項制度。

      10、對隱患、危險源要定人、定責、定措施、定整改期限,下隱患整改通知書,整改驗收后下達復工通知書。

      11、制定管理措施,爆破時,提前做好警戒,布好崗,確認安全無誤后再通知爆破員進行爆破。

      12、對爆破員有監督、管理、處罰權。

      13、組織所在班組學習培訓,并有學習內容、學習記錄、學習考核記錄。

      14、按技術指令施工。

      15、參加落實公司安全大檢查和安全列會制度。‘

      16、對生產現場在緊急情況下有下達人員撤退的指揮權和決策權。

      17、分管礦點嚴把礦石質量關。

      18、發生事故按程序申報。

      19、搞好班組計生工作。 20、臨時工作必須服從安排。

      (二)獎懲辦法

      對地下開采的礦山企業的一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實行月度安全獎勵,獎勵標準按級別確定,按考核成績兌現。

      各企業按3:4:3比例對現有安全管理人員確定級別,一級400元,二級500元,三級600元,新進安全員和上年考核不合格的安全員一律定為最低級別(一級)。

      根據每月考核成績兌現安全生產獎,考核為95分以上者兌現100%獎勵;考核為90分以上者兌現80%獎勵;考核為85分以上者兌現60%獎勵;考核為80分以上者兌現40%獎勵;考核為80分以下者取消當月安全生產獎勵,發生輕傷以上事故,取消當月安全生產獎勵。

      二、班組長考核制度

      (一)管理制度

      1、認真執行和落實公司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履行生產班組長崗位職責。

      2、強化勞動紀律,班長離開礦井必須履行請銷假手續,請假半天由安全科審批,一天由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審批,并且以委托書的形式委托本班組跟班安全員代理跟班,并且明確安全責任,否則不得批假。一天以上的本井口停止生產。

      3、每班必經跟班作業,與生產工人同進出巡回檢查,發現隱患及時報告,配合當日帶班領導搞好日常安全管理工

      作。對不跟班作業,遙控指揮的班長按馬橋鎮政府處罰公約進行處罰。

      4、認真搞好本班組的隱患排查與治理工作對排查出的隱患整改治理不及時、不徹底或拒不整改發生安全事故的除承擔一切經濟損失外,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5、嚴格加強從業人員管理,凡進入本班務工的人員由班組長或委派專人陪同進行職業健康崗前和離崗檢查,防止弄虛作假,讓不健康的人員流入本班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加強本班治安防范和計劃生育管理。

      6、炸材管理不當,造成流失,發生一切后果的除公安機關處罰外,公司根據事態發展后果進行處罰,一切經濟損失由班組自己承擔。觸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責任。

      (二)考核辦法

      1、實行年度考核的方式,逐月由安全生產督查科負責對班長進行督查,違反本制度的下達督查通知書,登記匯總年度考核。

      2、班長違反本管理制度任何一款,合同約定的獎勵實行一票否決,不予兌現。

      3、未跟班作業、離崗不履行請銷假、違章指揮,隱患整改治理不及時、不徹底或拒不整改,發生安全事故的,班長承擔一切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經濟損失從交納的安全保證金中扣除。

      4、不加強從業人員管理,職業健康弄虛作假,患有職業病的人員進入公司務工后,班長承擔80%責任,所發生的費用從安全保證金中支付,保證金不足支付的從開采費中扣除。

      機械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一、機械設備要逐一進行登記,建立礦山機械設備管理檔案。機械設備實行專人管理、專人負責。安裝、調試要有專業人員按照機械設備的.安裝規定進行。

      二、不準酒后操作。不準無證操作。

      三、不準在配電房、空壓機房、變壓器房周圍(30米以內)及礦山運輸車輛內存放爆炸器材和易爆物品。

      四、不準轉運礦車輛(拖拉機、汽車等)開英雄車、賭氣車,嚴禁礦區機動車輛客貨混裝。

      五、對機電設備及防護裝臵、安全檢測儀器定期檢查、維修,并建立技術檔案,保證使用安全。每個季度檢查配電系統繼電保護裝臵的整定情況和主要電氣設備絕緣電阻情況,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變壓器等電器設備使用的絕緣油的理化性能及耐壓實驗。

      六、不準私拉亂接,擅自搭火接線,明閘刀明接頭送電,以保證線路及配電設施的安全,杜絕超負荷運行。不準用鐵絲、銅絲、鋁線代替溶斷絲或保險絲使用,以防突發事故。

      七、不準非工作人員進入配電房或空壓機房。機修工和電工必須持證上崗,堅守崗位。工作期間要認真觀察機械運行的負荷承載出現的故障,對于人為造成的機械損壞,一切損失由責任人全部賠償。

      八、不準在各種安全閥及附件或手上、工具上沾有油脂時操作氣瓶。

      九、機械設備維修要在停止作業的情況下進行,嚴禁在機械設備非停止狀態下進行檢修,特別是電器設備的維修要先停電后檢修,并在閘刀旁掛有人檢修,嚴禁合閘的警示牌。

      十、礦山使用的下列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和安全檢查儀器,應當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不得使用。

      1、采據、支護、裝載、運輸、提升、通風、排水、壓縮空氣和起重設備。

      2、電動機、變壓器、配電柜、電器開關、電控裝臵。

      3、爆破器材、通訊器材、礦燈、電纜、鋼絲繩、支護材料、防火材料。

      4、各種安全衛生檢測儀器儀表。

      5、自救器、安全帽、防塵防毒口罩或口罩、防護服、防護鞋等防護用品和救護設備。

      6、經有關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設備和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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