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審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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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部審計制度15篇(推薦)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或一定的規格。你所接觸過的制度都是什么樣子的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內部審計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內部審計制度15篇(推薦)

    內部審計制度1

      一、建立以醫院院長、副院長及科室負責人組成的內部審計工作領導小組。

      二、醫院建立內部審計,其任務是監督本院會計、出納員、收費員及本單位內部其他人員,檢查其貫徹執行國家的財經法律、法規、紀律、制度的具體情況。通過內部審計,監督檢查本單位資金的使用情況,保障本單位合理使用資金并讓其發揮應有的效益,保證資金和財產的安全與完整,保護國有資產不流失。

      三、內部審計的對象

      1、檢查單位制定的出納人員工作制度實施情況,審計原始單據和報銷情況、審計現金流量。

      2、檢查單位制定的收費人員的工作制度實施情況,審計收費過程中執行收費標準、藥品價格和存款情況。

      3、檢查審計會計人員的憑證、帳表、預算、決算、經濟合同、藥品、物資與國有資產的管理情況,查閱有關文件和資料。

      4、審計單位內部有關科室人員,對資金使用、領用固定資產及管理情

      四、實施內部審計

      1、對審計中的有關事項,進行詳細調查并索取必須的.證明材料。

      2、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律、法規、紀律或制度,或即將造成嚴重損失或浪費行為,立即進行實時審計,作出臨時的制止決定。

      3、對阻撓審計工作及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報經上級領導批準,采取必要的臨時措施,并提出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處理建議。

      4、提出改革意見,提高效益的建議,以及糾正、處理違反財經法律、法規、紀律、制度行為的意見。

      5、對審計工作中的重大事項,應當及時向縣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縣審計部門進行書面匯報。

    內部審計制度2

      一、公司形象

      1、員工必須清楚地了解公司的經營范圍和管理結構,并能向客戶及外界正確地介紹公司情況。

      2、在接待公司內外人員的垂詢、要求等任何場合,應注視對方,微笑應答,切不可冒犯對方。

      3、在任何場合應用語規范,語氣溫和,音量適中,嚴禁大聲喧嘩。

      4、遇有客人進入工作場地應禮貌勸阻,上班時間(包括午餐時間)辦公室內應保持有人接待。

      5、接聽電話應及時,一般鈴響不應超過三聲,如受話人不能接聽,離之最近的職員應主動接聽,重要電話作好接聽記錄,嚴禁占用公司電話時間太長。

      6、員工在接聽電話、洽談業務、發送電子郵件及招待來賓時,必須時刻注重公司形象,按照具體規定使用公司統一的名片、公司標識及落款。

      7、員工在工作時間內須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

      8、員工要注重個人儀態儀表,工作時間的著裝及修飾須大方得體。

      二、生活作息

      1、員工應嚴格按照公司統一的工作作息時間規定上下班。

      2、作息時間規定

      1)、夏季作息時間表(4月——9月)

      上班時間早9:00

      午休12:00——13:30

      下班時間晚18:00

      2)、冬季作息時間表(10月——3月)

      上班時間早9:00

      午休12:00——13:30

      下班時間晚17:30

      3、員工上下班施行打卡制,上下班均須本人親自打卡,不得托、替他人打卡。

      4、員工上下班考勤記錄將作為公司績效考核的重要組成部分。

      5、員工如因事需在工作時間內外出,要向主管經理請示后方可離開公司。

      6、員工遇突發疾病須當天向主管經理請假,事后補交相關。

      7、事假需提前向主管經理提出申請,并填寫[請假申請單],經批準后方可休息。

      8、員工享有國家法定節假日正常休息的權利,公司不提倡員工加班,鼓勵員工在日常工作時間內做好本職工作。如公司要求員工加班,計發加班及補貼;員工因工作需要自行要求加班,需向部門主管或經理提出申請,準許后方可加班。

      1)、加班費標準

      公司規定加班費標準為10元/小時;

      2)、加班費領取

      加班費領取時間為每月25日(發放日)。

      三、衛生規范

      1、員工須每天清潔個人工作區內的衛生,確保地面、桌面及設備的整潔。

      2、員工須自覺保持公共區域的衛生,發現不清潔的情況,應及時清理。

      3、員工在公司內接待來訪客人,事后需立即清理會客區。

      4、辦公區域內嚴禁吸。

      5、正確使用公司內的水、電、空調等設施,最后離開辦公室的員工應關閉空調、電燈和一切公司內應該關閉的設施。

      6、要愛護辦公區域的花木。

      四、工作要求

      1、工作時間內不應無故離崗、串崗,不得閑聊、吃零食、大聲喧嘩,確保辦公環境的安靜有序。

      2、新入職員工的試用期為二個月,員工在試用期內要按月進行考評。

      3、公司內所制定的是衡量員工完成工作量的依據,要求員工每天要認真、詳盡的填寫,作為公司考核員工工作量的標準。

      4、加強學習與工作相關的知識及技能,積極參加公司組織的各項培訓(培訓將施行簽到制,出席記錄和培訓考核也將作為公司績效考核的部分)。

      5、經常總結工作中的得失,并參與部門的業務討論,不斷提高自身的'業務水平。

      6、不得無故缺席部門的工作例會及公司的重要會議。

      7、員工在工作時間必須全身心地投入,保持高效率地工作。

      8、員工在任何時間均不可利用公司的場所、設備及其他資源從事私人活動。一經發現,給予告,情節嚴重者,公司將予以辭退。

      9、員工須保管好個人的文件資料及辦公用品,未經同意不可挪用他人的資料和辦公用品。

      10、員工要保管好個人電腦,按公司規定進行文檔存儲、殺毒及日常維護,如發生故障應及時報告綜合管理部,由公司安排修理。

      五、保密規定

      1、員工須嚴守公司商業機密,妥善保存重要的商業、數據等信息。

      2、管理人員須做好公司重要文件的備份及存檔工作,并妥善記錄網絡密碼及口令。并向總經理提交完整的網絡口令清單。

      3、任何時間,員工均不可擅自邀請親朋好友在公司聚會。

      4、員工及管理人員均不可向外泄露公司發展計劃、策略、及其他重要的方案,如一發現,除接受罰款、辭退等內部處理外,情節嚴重的,公司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六、人員管理

      1、員工必須服從公司的整體管理,包括職務的分配及工作內容的安排。

      2、員工須尊重上司,按照上司的指導進行工作并主動向上司匯報工作情況。

      3、員工有關業務方面的問題須及時向部門主管或經理反映,聽取意見。

      4、涉及超出員工權限的決定必須報經部門主管或經理同意。

      5、員工不服從上級指揮,目無領導,頂撞上級,而影響公司指導系統的正常運作,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處理。

      6、管理人員應團結互助,努力協調好各部門的關系,鼓勵并帶領好員工隊伍,時刻掌握員工的工作情況,確保公司整體策劃順利進行。

      7、公司是一個大家庭,員工應團結互助,為公司發展做出努力。

      七、物品管理

      1、辦公用品的日常管理由綜合管理部專門人員負責定期購買;

      2、每月10日之前,個人將所需要的辦公用品填寫在公司[辦公物品申請單]上,由管理部專門負責人提交主管經理,審批同意后,由專門負責人將辦公用品購回,根據實際需要有計劃地發放。

      3、若急需某類辦公用品,也應先填寫[辦公物品申請單]后,交由專門負責人,經主管經理審批同意后,方可購置。

      4、新進人員到職時由綜合管理部門統一配發各種辦公物品。

      八、電腦管理:

      1、使用者應保持電腦設備及其所在環境的清潔。下班時,務必關機切斷電源。

      2、使用者的業務數據,應嚴格按照要求妥善存儲在網絡上相應的位置上。

      3、未經許可,使用者不可增刪硬盤上的應用軟件和系統軟件。

      4、嚴禁使用計算機玩游戲。

      5、公司及各部門的業務數據,由公司資料管理員至少每周備份一次;重要數據由使用者本人向資料管理員申請做立即備份。

      6、未經許可,任何私人的光盤、軟盤不得在公司的計算機設備上使用。

      7、使用者必須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用戶名和密碼,嚴防被竊取而導致泄密。

      九、 網絡管理

      1、工作時間內禁止瀏覽與自己工作崗位或業務無關的網站。

      2、工作時間內不允許在網絡上從事與工作無關的行為(如:上網聊天),也決不允許任何與工作無關的信息出現在網絡上。

      3、嚴禁在公司網絡上玩任何形式的網絡游戲、瀏覽圖片、傾聽音樂等各種與工作無關的內容。

      4、禁止利用公司網絡下載各種游戲及大型軟件

      5、公司網絡結構由網絡工程師統一規劃建設與管理維護,任何人不得私自更改網絡結構,個人電腦及服務器設備等所用ip地址必須按網絡工程師指定的方式設置,不可擅自更改。

      6、嚴禁任何人以任何手段,蓄意破壞公司網絡的正常運行。

      十、獎懲辦法:

      1、員工獎勵分為口頭表揚及物質獎勵;

      2、員工懲罰分為口頭告、罰款及除名;

      3、有下列事跡的員工,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經經理辦公會研究,給予相應的獎勵:

      a、積極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其建議被公司所采納者;

      b、維護公司利益和榮譽,保護公共資產,防止事故發生與挽回經濟損失有功者。

      4、下列事由的員工,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經經理辦公會研究,給予相應的懲罰:

      a、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公司規章制度造成經濟損失和不良影響的;

      b、泄露公司經營管理秘密的;

      c、私自把公司客戶介紹他人的。

      5、公司將設立年終全勤獎(未有遲到、早退現象及病事假),獎金為1000元,于年終考評后一次發放(以每個月的考勤統計為依據)。

      6、在公司服務滿一年的員工,將給予一周的帶薪休假(休假期需提前和公司協商,以不耽誤工作為前提,得到許可后方可休假);在公司服務滿兩年的員工,將給予一周的帶薪休假(休假期需提前和公司協商,以不耽誤工作為前提,得到許可后方可休假)及1000元的一次旅游補貼;在公司服務滿三年的員工,三年(含三年)的員工,將給予一周的帶薪休假(休假期需提前和公司協商,以不耽誤工作為前提,得到許可后方可休假)及20xx元的一次旅游補貼。

      十一、經費管理

      1、因外出購物或出差需向公司借用備用金時,應首先填寫公司[借款申請單],交主管經理核準、審批簽字同意后方可借款;借款后必須在一周內報銷銷帳(出差人員在回公司上班一周內);借款未沖平者,不允許再次借款。

      2、員工報銷已發生費用,首先需找主管會計領取并填寫公司[支出憑]或[支出報銷單](由主管會計負責提供、審核);主管會計簽字后,到借款處填入[借款申請單]中的報銷日期,方算完成報銷手續。

      3、公司員工因公外出辦事,交通工具以公交車為主,特殊情況需要乘坐出租車時須向主管經理請示同意后方可執行,否則費用不予報銷。

      4、公司薪金發放日定為每月25日。

      十二、出差細則

      1、員工出差前應填寫[出差申請表],主管經理簽字后方可辦理借款手續。出差期限由主管經理視情況需要,事前予以核定。

      2、出差途中除因病、遇意外災害或工作實際需要經請示主管經理批準延時外,不得因私事或借故延長出差時間,否則除不予報銷旅差費外,并依情節輕重論處。

      3、出差費用的報銷:

      3、1)、交通費:

      a、總經理、副總經理可乘坐飛機,費用實報實銷。

      b、其他員工出差原則上乘坐火車(硬臥);特殊情況需乘飛機時,必須經主管經理特批,否

      則不予報銷。

      c。、出差地交通費,總經理、副總經理實報實銷,其他員工交通以公交車為主、原則上盡

      量少乘坐出租汽車,實報實銷。

      2)、住宿費:

      a、總經理、副總經理實報實銷。

      b、其他員工住宿標準為:一般地區120元/天/人以內,上海、深圳等地區200元/天/人以內

      為基準實報實銷。

      3)、伙食費:

      a、總經理、副總經理實報實銷。

      b、其他員工伙食費標準為:一般地區50元/天/人以內,上海、深圳等地區80元/天/人以內為基準實報實銷。

      4)、出差補助:

      a、乘坐火車路途補助50元/晚/人。

      b、在外補助100元/天/人。

      4、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按標準報銷,超標自付,欠標不補。

      5、出差回來后一周內填報[出差費用結算單],辦理報銷手續。

      6、員工出差旅費,應據實提出收據,核發之,但如發現有虛報不實之事,除將所領追回外,并視情節之輕重,酌予懲處。

      十三、培訓管理

      1、新員工培訓內容及管理

      1)、培訓內容

      a、公司文化(概況、成立歷史、公司理念、團隊品格、道德修養、行為規范等);

      b、公司規章制度

      c、新老員工認識;

      d、辦公設備的使用;

      e、指引工作地點區域設施(洗手間、就餐處、乘車處等)。

      2)、培訓注意事項

      a 、新員工到崗時,公司全體員工應表現出熱情、禮貌的態度,營造歡迎的氣氛;

      b、培訓由綜合管理部負責執行,涉及到各部門業務時,部門負責人要有所準備,予以配合。

      、在職員工培訓內容及管理

      1)、培訓形式

      a、公司舉辦的各種形式的在職培訓,包括座談、講座等;

      b、員工業余時間自學。

      2)、培訓考核

      a、培訓活動由綜合管理部負責組織,采用簽到的形式記錄考勤。(出席記錄將列入到公司的績效考核范圍)

      b、培訓考評由培訓講師負責考評,其成績列入公司績效考核范圍。

      十四、名片管理辦法

      1、總則

      為使公司名片統一規范化,強化對外形象的塑造,特制定本辦法。

      2、名片格式

      公司名片格式統一化,由公司行政管理部門依據企業形象設計。

      3、名片印制程序

      1、根據工作需要,需要印制名片的員工需首先向主管副總經理提出申請;

      2、主管副總經理批準后會通知行政管理部門;

      3、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外印制名片的印刷業務,印制完畢后發給當事人

      4、名片使用

      1、名片使用須恰到好處,不可像撒傳單般濫用,掌握使用范圍。

      2、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擅自印刷或使用未經公司批準的名片。

      3、員工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后,嚴禁再使用公司原有的名牌從事任何活動,如若發現,公司將追究其責任,并予以支付壹拾萬元的經濟損失費,同時對于造成方任何重大損失者,方保留以估算的損失額向有關機構提起訴訟的權利。

    內部審計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完善公司治理結構,規范公司經濟行為,維護股東合法權益,提高內部審計工作質量,加大審計監督力度,明確內部審計工作職責及規范審計工作程序,確保公司各項內部控制制度得以有效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中國內部審計準則》、《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等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內部審計,是指由公司內部機構或人員獨立監督和評價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有效性、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以及對經營活動的效率和效果等開展的一種評價活動。內部審計目的是為了加強本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管理和監督,防范和控制風險,維護財經法紀,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確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第三條本制度規定了公司內部審計機構及審計人員的職責和權限,內部審計的工作內容及程序,并對具體的內部控制的評審、審計檔案的管理等相關事項進行了規范,是公司開展內部審計工作的標準。

      第四條內部審計的范圍包括公司本部各部門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等現有的與公司存在控制與被控制、管理與被管理的部門或企業。

      第五條審計工作的宗旨是通過開展獨立、客觀、公正的審計,運用系統化和規范化的方法,對風險管理、控制和治理過程進行評價,提高運作效率,幫助公司實現經營目標。

      第二章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

      第六條公司設立審計部,審計部對董事會負責,向董事會報告工作,在董事會指導下獨立開展審計工作,對公司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內部控制制度和全面風險管理的建立和實施等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第七條審計部應積極配合董事會的工作,接受其監督和業務指導。

      第八條公司監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可委托審計部對公司進行財務檢查。

      第九條審計部設經理,具體負責公司總體審計工作,由總經理辦公會提名通過,報董事會備案。內部審計機構配備若干內審人員,內審人員應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具備與其所從事的審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熟悉公司及各下屬單位的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

      第三章審計人員工作準則

      第十條審計人員必須有過硬的業務能力,熟悉國家法律法規、財經制度和公司規章制度,具備會計、法律、管理等至少一方面的專業學識和經驗,經過適當的專業訓練,并具有足夠的分析、判斷能力,善于發現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

      第十一條遵守職業道德規范和公司規章制度,恪守獨立、客觀、公正原則,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并以應有的職業謹慎態度執行審計工作、發表審計意見。

      第十二條審計人員應保持獨立性,與被審計單位、被審計事項有直接或間接利害關系的人員應當回避。

      第十三條審計人員實行崗位資格和后續教育制度,努力提高業務素質和能力,培訓計劃列入公司三會專項費用預算。

      第四章審計部職責

      第十四條審計部是公司審計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在董事長領導及董事會的指導下開展工作,依照本制度獨立履行審計監督職責,并向董事長和董事會報告工作;完成監事會委托的審計工作。

      第十五條審計部的主要職責:

      (一)參與公司的內部控制建設,對公司及各下屬單位內部控制是否健全、嚴密及執行的有效性進行審計,出具內部控制的專項審計報告,或在日常審計報告中對涉及的內部控制作出專項說明。按照“一審二幫三促進”的原則,協助被審計單位完善內部控制制度,促進被審計單位提高管理水平,達到查錯糾弊,提高經濟效益的目的。

      (二)每年對公司及各單位從控制環境、風險管理、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監督等五個方面進行評估,向董事會提交內部控制評估報告。對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適用性和有效性及執行情況進行審查評價,根據《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及《企業內部控制評價指引》,對內部控制制度存在的缺陷提出整改方案,并跟蹤檢查內部控制制度缺陷整改情況,促進內部控制制度的`完善;

      (三)對公司及各下屬單位經營成果及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及合法性進行審計;

      (四)對公司及各下屬單位資產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況進行審計;

      (五)對公司及各下屬單位全面預算的執行和財務決算情況進行審計;

      (六)對各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財務總監及公司各單位重要崗位工作人員離任的和任期的經濟責任進行審計;

      (七)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立項、資金來源、購置、管理、使用和維修及相關經濟合同進行審核;

      (八)對基建工程預、決算的真實合法性進行審計;

      (九)參與公司對控股、收購、兼并企業資產評估、資產使用情況以及經濟效益評價,并進行審計監督;

      (十)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投資、購買和出售資產、對外擔保、關聯交易、募集資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進行審計;

      (十一)協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機制,確定反舞弊的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和主要內容,并在內部審計過程中合理關注和檢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為;

      (十二)對募集資金的投入、使用及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十三)董事會、經營班子或其他部門委托的其他審計事項;

      (十四)協助董事會審計委員會開展工作;

      (十五)配合國家審計機關、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的審計工作。

      第十六條被審計單位職責:

      (一)積極配合審計工作,如實提供會計賬簿、憑證、報表、合同、協議、可研報告、圖紙、預算、工程量驗收及簽證單、結算、決算、各種批復及會議記錄等文件資料,不得拒絕和隱匿相關資料;

      (二)審計人員調查取證,需由被審計單位提供佐證材料時,被審計單位和人員必須積極配合,不得設障刁難。

      第十七條相關部門職責:財務管理部、行政人事部等部門配合審計工作,并督促被審計單位執行公司審計處理意見書或審計處理決定。

      第十八條對公司本部的財務收支,每季度審計一次,對子公司財務收支每半年審計一次。

      第五章審計部權限

      第十九條審計部行使以下職權:

      (一)有權參加公司有關經營、財務管理決策、工程建設、對外投資、重大合同等事項的會議;參與重大經濟決策的可行性論證或可行性報告事前審計;

      (二)有權審查被審計單位相關的會計憑證、賬簿、報表,檢查資金和資產狀況;有權查閱、復印、索取與審計有關的文件、資料,有權就審計有關問題向相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并取得證明材料;

      (三)參與制定、修訂有關規章制度,對公司的內部控制缺陷提出改進意見;

      (四)有權參與公司及所屬控股子公司的有關日常經營性會議;

      (五)對公司提出改進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建議;

      (六)對阻撓、破壞審計工作以及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行為,經公司領導批準有權采取必要的臨時措施,并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七)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公司制度、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審計部門報公司董事會同意后,可以責成被審計單位停止和糾正一切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并對直接責任人提出處理建議;

      (八)根據被審計單位與個人的違紀違規行為的輕重程度,審計部門有權建議公司董事會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九)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提出表彰、獎勵模范遵守和維護財經紀律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的建議;

      (十)對違反財經法規行為提出糾正意見;對嚴重違反財經法規,造成嚴重損失浪費的人員,經公司領導同意,做出臨時的制止決定,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

      (十一)對審計工作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及時向經營班子、董事會和監事會報告;

      (十二)對阻撓破壞審計工作及拒絕提供資料的,有權向公司領導提出建議,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十三)審計人員依法開展審計工作,接受審計的單位和人員應予以積極配合,公司保護審計人員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

      第六章內部審計的類型和方式

      第二十條內部審計的類型按工作內容劃分包括:

      (一)內部控制審計:內部審計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對公司及各下屬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適當性和有效性進行的監督、審查和評價;

      (二)財務收支審計:對被審單位財務收支的合法性、真實性進行監督檢查;

      (三)專項審計,包括:

      1、效益審計:在財務收支審計基礎上,對其經濟活動效益性、合理性進行審計;

      2、任期審計:對被審單位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履行職責情況進行審計;

      3、管理審計:對被審單位管理活動的效率性進行審計;

      4、審計調查:對公司普遍存在的問題進行專題調查。

      (四)專案審計:對被審計單位及人員違反公司經濟紀律問題進行審計查處。

      第二十一條審計人員對被審計單位,可根據具體情況采用如下審計方式:

      (一)報送(送達)審計:被審計單位接到審計通知書,應在指定時間將有關材料送內部審計部門接受審計檢查;

      (二)就地審計:內審人員到被審單位進行審計,后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對業務較多、情況復雜的可采取抽樣或重點審計等方式進行審計。

      (三)委托審計:公司及各子公司年終財務報告及公司認為重大的審計項目,必須委托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

      (四)聯合審計:對涉及面廣、情況復雜、技術性強的重大審計項目,審計部在報經公司董事長批準后,會同公司有關部門進行聯合審計。

      第七章審計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條審計部根據公司工作重點和指導精神,結合上工作總結,制訂具體的審計工作計劃,報公司董事會批準后實施。對已列入審計工作計劃的項目,由審計部自主安排開展審計工作;其他審計工作依據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等授權部門委托開展審計工作。

      第二十三條成立審計小組。

      內部審計部門根據內部審計計劃,選派內審人員組成審計小組,并指定主審人員。審計小組實行主審負責制。必要時,可申請其他專業人員參與審計或提供專業建議。

      第二十四條簽發內部審計通知書。

      內部審計部門在實施審計三天前將內部審計通知書送達被審計單位,說明審計目的、內容、種類、方式和時間。審計通知書的內容:

      (一)審計的范圍、內容、時間和方式;

      (二)審計組長(或主審)和其他成員名單;

      (三)對被審計單位配合審計工作的要求。

      審計部認為被審計單位在審計前需要進行自查的,應在審計通知書中寫明自查的內容、要求和時間。被審計單位應按時完成自查,并將自查報告報審計部。

      第二十五條實施審計。

      內審人員根據審計項目的不同類型選用適當的審計方式和審計程序開展具體審計工作。

      (一)審計組長(或主審)根據項目審計計劃制定審計方案:審計目的;審計內容;審計方法和程序;預定的執行人及執行日期;其他相關內容;

      (二)審計人員依據審計方案審查會計憑證、賬簿、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合同、協議等文件資料;檢查庫存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搜集證明材料,證明材料應由提供者簽名,不能取得提供者簽名的,審計人員應注明原因;審計人員對發現的問題作出詳細、準確的記錄,編制審計工作底稿;

      (三)由審計組長(或主審)匯總審計工作底稿和審計證據材料;

      (四)將審計中匯集的基本情況和發現的問題提出來,與被審計單位進行座談交流,聽取和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審計組長(或主審)在審計結束后6個工作日內作出審計報告底稿,若遇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報告時間。被審計單位在接到審計報告底稿后3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逾期未提出意見,視同無異議。審計小組應審查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意見,進一步核實情況,核實后由審計組長(或主審)對審計報告作必要的修改。

      第二十六條提出審計報告。

      審計終結后,內審人員依據審計工作底稿,提出審計報告,經審計部長審核定稿后,將審計報告和被審計單位的書面意見一并報送公司董事長審批。審計報告中包含其他部門工作所需要的資料與內容的,應在公司領導批準后分發給相關部門。審計報告的形成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反映事實清楚;

      (二)審計證據充分;

      (三)審計結論公正;

      (四)審計評價準確;

      (五)處理意見合法、合規、合理;

      (六)整改建議可行。

      第二十七條做出審計決定。

      內部審計部門根據審計報告做出審計決定或審計意見書,報公司領導批準后送達被審計單位,被審計單位應當簽收審計決定或審計意見書。被審計單位及相關當事人必須執行審計決定,并在一個月內對審計提出的問題進行整改,將整改情況書面報告董事長,同時抄報審計部。審計部在兩個月后,組織專班跟蹤檢查審計處理意見書或審計處理決定的執行及整改情況。被審計單位未按規定執行的,公司將予以通報,并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審計決定復議。

      被審單位在接到審計決定5天內,向公司提出書面復審申請,經公司領導批準,組織復議。

      第二十九條后續審計。

      對主要項目進行后續審計,檢查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意見書的采納及審計決定執行的情況和效果。

      第三十條委托審計項目,必要時先經審計部審計,再經中介機構審計,審計部結論作為中介機構審計資料,中介機構審計結論作為財務結算(調賬)依據。

      第三十一條每年四月底前完成對上一公司總體內部控制的評估工作,向董事會提交內部控制評估報告及工作總結。

      第三十二條內部審計部門建立、健全內部審計檔案管理辦法。

      第三十三條審計檔案的建立實行誰審計誰立卷、審結卷成,定期歸檔的責任制度。

      第八章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四條內審人員對被審計單位人員遵紀守法、效益顯著的行為向公司提出各類獎勵建議。

      第三十五條對有下列行為之單位和個人,根據情節輕重,內審人員向公司提出各類處罰建議:

      (一)拒絕提供有關文件、憑證、賬表、資料和證明材料的;

      (二)阻撓審計人員行使職權,抗拒、破壞監督檢查的;

      (三)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四)拒不執行審計結論和決定的;

      (五)打擊報復審計人員或舉報人的。

      第三十六條對有下列行為的內審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各類處罰:

      (一)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二)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職守,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三十七條對審計過程的以上行為,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制度之修訂及解釋權屬于公司董事會。

      第三十九條本制度自公司董事會通過之日起實施。

    內部審計制度4

      一、國有商業銀行建立內部審計制度面臨的三大約束

      伴隨商業銀行體制的建立,國有商業銀行的內部審計體制幾經變遷,從國家專業銀行時期的行政領導負責制起步,先后完成了向商業銀行時期的行長領導下的總稽核負責制、總稽核向法人代表負責制等兩次較大的體制轉型,目前,正朝著董事會領導下的一級內審體制努力。應該說,國有商業銀行內部審計制度的變遷歷史,就是一個以提高審計工作獨立性、權威性和有效性為核心,內部審計由依附于同級行轉向一個獨立、專業、垂直運作、向董事會負責的體制演變歷史。但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經濟金融體制尚處于轉型過程之中,就建立垂直、獨立的一級內部審計組織體系而言,國有商業銀行面臨以下約束:

      (一)成本約束。

      內部審計要考慮運作成本,當一項制度運作成本大于運作收益的時候,就失去了建立這項制度的意義。我國的國有商業銀行融跨國銀行和社區銀行功能于一體,經營規模大,分支機構多,分布地域廣,服務層次龐雜,導致內部審計任務繁重,審計業務量較大。以審計人員數量為例,盡管在信息技術幫助下內審技術有了較大進步,但四家國有商業銀行目前各自擁有一支數量龐大且監管部門仍認為數量不足的審計隊伍。按審計人員占員工總數的!Q計算,每家銀行內審人員平均有,""" 人左右,有的行已超過% 萬人。如果將這支隊伍直接交由總行內審部門管理,先不說他們在行際間調度、專業分工和審計任務分配等活動安排(其實這些工作更難操作),僅他們的晉升、子女就學、生活福利待遇、教育培訓等就是一個巨大的壓力,管理成本將會很高,操作難度太大。而國外銀行如花旗銀行的內審隊伍僅有&"" 人,大概只有我國四家銀行的八分之一,集中管理、運作相對容易,成本也較低。

      (二)組織架構約束。

      國有商業銀行分支機構層次多,委托———代理鏈條較長,很多分支行行長既是代理人,也是委托人,本身承擔有一定的機構管理職能。如此縱深的機構層次使一級審計體制很難與其配套。盡管信息技術的廣泛應用和管理技術進步推動了組織機構的扁平化,但對大型公司來講,扁平化是有限度的,要受制于管理者素質等因素制約,而不是扁平化程度越高越好。以一級分行為例,一級分行要管理二級分行、縣支行、分理處、儲蓄所等三到四個層次,這使一級分行行長從客觀上需要一支轄內內審隊伍,他本人對內審組織產生了需求,從而在客觀上限制了一級內審體制的建立。如工行目前建立的“內審局’內控合規部”體制就類似于一個兩級法人制度下的內審組織制度,對總行來講,內審局是垂直獨立的,歸董事會領導;對一級分行來講,內控合規部是垂直的,歸分行行長領導。

      (三)權利配置約束。

      國外銀行大多實行“大總行、大部門、小分行”的架構,總行集權程度較高,許多業務集中在總行職能部門,分行權限較小,職能單一,多數分行只是一個營銷中心,分行行長主要負責協調工作。與此相反,我國商業銀行采用“塊塊強、條條弱”的權力配置模式,分支行權限比較大,分支行作為成本、利潤、風險控制和資源配置中心,是事實上的經營主體、法律上的訴訟主體、功能完備的組織主體和具有相對獨立行為能力的經營主體。分支行行長作為“封疆大吏”,在組織和協調資源、開拓市場、管理風險等方面發揮著較大的作用。這種狀況使得審計對象和審計任務過多地分布于組織層次較低的分支機構和業務部門,迫使審計人員等審計資源向這些單位配置。

      目前國有商業銀行(")的審計人員集中于二級分行而難以集中到總行和一級分行,主要就源于此。

      上述三項約束條件均不是通過商業銀行自身努力所能解決的,其形成具有深刻的社會歷史根源,其中有些與我國的政治、經濟體制有關,短期內改變的可能性較小。如由“弱總行、強分行”轉向“強總行、弱分行”,即從所謂“塊塊”管理為主轉向“條條”管理為主,先拋開這種變化對銀行內部穩定造成的巨大沖擊不說,還要取決于各級政府職能轉換進程,客戶和項目在政府手中,哪家銀行敢削分行的權?如果不考慮這些約束條件,一味追求與國際商業銀行接軌,要么付出極高的'接軌成本,要么事與愿違,事倍功半。因此,國有商業銀行審計體制應隨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而不斷改革和完善,在改革策略上,既要借鑒國際商業銀行的成功經驗,更要立足于國情行情,循序漸進,對癥下藥。而且,內部審計制度的內涵十分豐富,不要只盯著獨立審計組織體系的建設,要兼顧內審制度自身各組成部分和相關配套機制的建設,以求事半功倍之效。

      二、加強國有商業銀行內部審計的措施

      (一)健全審計委員會制度。

      從現代股份公司治理實踐看,審計委員會是董事會最重要的專業委員會之一,是改善董事會治理、提高公司治理效率的關鍵制度安排。如花旗集團董事會設有執行、審計、人事與薪酬、治理與提名、公共事務等五個委員會,其中,審計委員會地位僅次于執行委員會,具體負責集團資產保護、合法合規情況和財務信息可靠性等,其成員全部由通曉公司財務的獨立董事組成,審計委員會每年開會次數平均%" 次左右,其主席津貼比其他委員會主席每年多% 萬美元。

      在我國,受銀行公司治理其他部分以及我國法制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狀況約束,可以預見,國有商業銀行內部審計獨立性、權威性和有效性的提高將是一個漸進且不斷改善的過程。從目前四家銀行的進展情況來看,中行、建行已在董事會下設立了審計委員會,工行、農行建立了行長領導下的審計委員會制度,待改制后向董事會體制過渡,雖然兩行已經做到了“形”似,但要做到“神”似,還必須解決好三個問題。一是應按照現代金融企業制度的要求,以建立股東會———董事會———管理層之間的制衡機制為目標,圍繞提高董事會自身治理水平和獨立性,明確劃分董事會和管理層各自的權責以及相應的運作規則,為審計委員會及內部審計部門履行職責創造條件;二是制定符合審計委員會制度內在要求的《審計委員會章程》,明確規定審計委員會使命、成員、職責和地位,保障其正常、高效運作;三是從獨立性、個人資歷和專業素質等方面,選擇合格的審計委員會組成人員。筆者贊賞中、建兩行從境外引入獨立董事作為內審委員會主席的做法,主要是因為境外專業人士專業經驗豐富,引入他們可以在短期內提高我國商業銀行管理水平,更為重要的是,境外人士作為“外人”,沒有思想包袱,不受制于各種人情關系干擾,比較客觀,獨立性較強,發生共謀問題的概率較低。

      (二)創新內部審計組織方式。

      內部審計并不意味著內審工作全部由銀行內部人員來承擔,除內部人員外,還可以采取選擇合作伙伴、外包等兩種方式。對電子銀行、銀行卡、計算機信息系統等技術色彩較濃且發展比較快的領域,通過聘請有關專家,借助他們豐富的審計經驗和專業知識,既可以提高審計結果的可信度,又可以節省審計人員培訓成本和時間;對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投資銀行等新興業務,通過支付審計費的方式外包給專業審計機構,既有利于提高審計質量,也有利于銀行學到新技術和最佳操作實務。對商業銀行來說,任何一種審計組織方式均有利有弊,關鍵是要擺正心態,尊重分工,克服內部審計人員包攬一切的做法,對不同的審計項目,區別對待,采取較合適的審計組織方式。

      (三)建立內部審計工作準則和操作規程。

      審計工作自身也應注重流程控制和制度控制,做到規范化、標準化和透明化,以便于決策層、各分支機構、各業務部門、外部審計機構和監管部門了解和監督評價,鞭策內審部門不斷提高專業化水平。面對同一審計對象和同樣的事實,按照制度化的審計程序和判斷標準,不管誰來審計都會得出同樣的結論,不因審計人員偏見和個人感情影響而歪曲事實并得出很難令被審計對象信服的審計結論,以保障內部審計的客觀性,樹立并不斷提高審計部門的聲譽。應加強內部審計基礎制度建設,形成一整套包括內審工作原則、計劃、流程框架、操作指引、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考核評價等制度和實施細則體系,使每一個審計行為都有相應的制度作支撐。只有這樣,才能有效防止隨意性,維護審計工作的嚴肅性,規范內審行為。

      (四)建立職業化的審計師隊伍。

      目前,國外商業銀行內部審計已經走上職業化發展道路,審計人員基本上全由職業審計師組成,并建立了吸引優秀人才從事內審工作的機制。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在我國商業銀行,內部審計工作屬于“冷門”專業,內審部門作為“清水的衙門”,控制權收益很低,貨幣化收益與其他專業部門一樣,從而導致對專業審計人才留不住、引不來,這主要與商業銀行重規模擴張輕風險控制的發展模式、內部審計部門職能定位過低、激勵機制不健全等因素有關。隨著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的推進,這些制約因素已經開始逐步弱化或消失。在此條件下,為提高內審質量,保障審計獨立性和客觀性,國有商業銀行應培養一批精通國際及國內審計準則、會計準則及其他相關知識的職業審計師,可通過招聘、鼓勵員工參加專業資質考試’ 擴大內審隊伍中擁有注冊會計師、注冊審計師、注冊金融分析師等資質的人員比重。還可參照國外銀行做法’從業務部門引入客座審計師’及時學習、了解業務專業知識。同時,在改善內審人員激勵基礎上,應建立內審人員進入和退出制度,使審計人員結構與審計需要相符合,使審計工作成為一項人人仰慕的事業。

      (五)完善內部審計相關配套環節。

      一是加強外部審計,以外部審計促內部審計。目前,對四大國有銀行的外部審計主要由國家審計署承擔,這種模式的主要缺陷是信息披露不足,難以公平反映各類利益相關者的利益,而且缺乏連續性和系統性。由民間獨立會計師事務所承擔商業銀行外部審計職能已成為國有銀行股份制改革的內在要求。當前的關鍵有兩點:一方面,要加快發展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盡快提高我國獨立會計師的執業水平和市場信譽,提高中資中介機構審計服務供給能力;另一方面,銀行監管部門要加強對相關中介機構資格認定和管理,對商業銀行選擇的外部審計機構,監管部門從其執業水平和信譽角度考慮,應擁有否決權,要嚴厲懲處中介機構與商業銀行勾結、串謀行為,使中介機構將取得對商業銀行的審計資格作為體現其競爭能力的重要標志。

      二是要處理好內部審計、外部審計與銀行監管的關系。商業銀行內部審計報告應報送監管部門,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必須經監管部門核準并備案。外部審計機構應主動與監管部門溝通,審計報告要提交監管部門,對審計過程中發現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向監管部門匯報,否則,審計機構將失去審計資格,銀行高層也應受到相應處罰。同時,內部審計、外部審計還可就監管政策向監管部門提出調整或完善建議,以實現三者互動。

    內部審計制度5

      內部審計是廣義審計當中十分重要的一個環節,應該在健全完善的內部審計制度的基礎上進行,所以健全完善目前高校的內部審計制度就顯得尤為重要。除此之外,高校還應該加大制度的執行力度,勇于創新審計方式,提高整體的辦事效率。內部審計對于學校的財務管理來說有著重要的意義,高校有必要做好該部分的工作。

      一、高校內部審計制度建設現狀

      (一)內部審計不規范

      就目前高校的內部審計制度來看,有很多的部分都存在著不規范的行為。大多數的審計人員都沒有嚴格的按照內部審計制度開展審計工作,相關的領導對此也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另外,在審計遇到問題時,審計人員更多的是利用已有的個人經驗來解決,一般都不會進行上報避免因為工作的失誤而受到懲罰。不過,還是有部分審計工作人員因為審計人員沒有及時的上報問題,最終造成了嚴重的損失。同時,針對不同的審計項目理應有相應的審計流程、內容,但是就現有的高校審計來看,因為審計制度的缺陷,大多數的審計工作都是采用統一的審計內容、流程。

      (二)制度沒有嚴格的執行

      高校內部審計制度的執行是否有效直接關系到內部審計工作的成效;但是,目前高校審計人員在進行內部審計沒有嚴格的按照制度來進行,還存在審計人員利用自身的職權來獲取私利,造成高校的損失。另外,相對于其他的工作來說,內部審計工作是一項復雜的工程,涉及的內容很多,而審計人員又被要求在限定的時間內完成相應的工作,導致某部分的審計人員未及時的完成工作忽視了工作的質量,使得最后的審計結果并不能夠真正的反映高校的財務狀況。還有部分的被審計單位或者人員拒絕上交相關的審計文件,阻擾審計工作的正常進行,抵抗??計的監督管理工作。

      (三)內部審計制度需要創新

      社會的經濟發展速度變得越來越快,為了適應不斷變化的經濟市場,內部審計制度需要及時的進行調整。面對這樣的狀況,創新是必要的,不僅可以提高審計工作的完成效率,提高審計工作的質量。但就目前高校審計工作來看,創新是缺乏的。一是因為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資源上沒能得到足夠的支持;二是因為創新人才的匱乏,大多數的高校審計人員都是做好本職工作,對于創新制度這種吃力不討好的工作大部分的人員都是不愿意去做的。三是因為目前國內的內部審計創新都處于停滯的階段,需要進一步的挖掘才能夠做好創新的工作。

      二、高校內部審計制度建設的改進完善

      (一)更加規范的進行內部審計

      就目前高校的內部審計工作來說,規范性在一定程度上還是不夠的,所以有必要加強高校內部審計工作的規范性。具體表現為:在已有內部審計的基礎上,規范制度的使用、執行流程,讓高校的審計人員在審計的時候可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對審計事項進行內部審計后,在征求被審計單位之后編制相應的審計報告;在審計部門負責人審核審計報告后,需要向上層校領導申請審批才能繼續后續的審計工作。另外,每個審計事項的審計程序是有著差異的,所以高校應該針對不同的`審計類型做出不同的應對措施,在規范審計內容程序的同時,規范審計的應用工作。

      (二)確保內部審計制度的有效性

      健全完善的內部審計制度是基礎,而制度的有效性就應該是高校的進一步追求了,只有制度有效的得到了執行,才能夠對高校起到真正的作用。就目前來看,高校應該加強對審計職員權利的限制監督,避免某些審計職員利用自身的職權做一些損害學校利益的事情,或者不按照審計的制度進行內部審計,導致內部審計不能夠真正的體現出高校的發展狀況。另外,學校應該加大內部審計制度的執行力度。內部審計能否得到有效的執行與執行力度有著密切的關系;一個學校要想更好的完成內部審計工作,加大制度的執行力度是必要的。

      (三)創新內部審計制度

      制度的創新一直都是高校探討的一個問題,如何進行創新能夠更好的完成內部審計工作也是高校內部審計工作中重要的一項工作。根據教育部的相關要求,高校審計部門應該積極的開展財務決算的審計及科研經費的審計工作,并且要積極的開展審計制度的創新工作。創新在于,首先,內部審計不應該止步于書面的審核,而是應該全程的參與,從預算的制定到最后的決算,真正的做到動態的審計。其次,內部審計工作是一項全面的、復雜的工程,為了盡可能的簡化審計的流程,提高審計的效率,高校可以適當的下放權力,讓審計部門有足夠的權力去進行部分的審計工作,避免因為繁瑣的審批流程造成的審計工作的不及時。最后,針對學校科研經費的審計,不僅應該審核目前正在進行的項目,對于那些即將開始或者已經完成的項目也應該納入到審計的工作當中,雖然加大了工作量,但是也提高審計工作的權威,對于那些想以權謀私的人進行約束限制。

      三、結語

      健全完善的高校內部審計制度是高校完成內部審計工作的基礎,針對目前高校內部審計制度的應用現狀,有必要做好進一步的改進完善工作,這對于高校今后的審計工作來說是必要的,只有做好了內部審計制度的改進完善工作,做好內部審計工作才能得以實現。

    內部審計制度6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省局直屬事業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進一步發揮內部審計的監督作用,規范內部審計工作程序,提高內部審計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行政單位會計制度》、《行政單位財務規則》和《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及其他有關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條:財政審計局負責對山水城直屬行政事業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

      第三條:財政審計局根據當年內部審計計劃派出審計組,審計組可由機關專職審計人員和熟悉財務工作的人員組成,也可聘請中介機構專業審計人員。

      第四條:審計組的主要職責:

      (一)檢查會計憑證、賬簿、報表、預決算、資金、財產,查閱有關的文件、資料。

      (二)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進行調查并索取證明材料。

      (三)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紀、嚴重損失浪費行為,報經領導批準作出臨時制止決定。

      (四)提出改進財務管理,提高效益,以及糾正、處理違反財經法紀行為的建議。

      (五)對嚴重違反財經法紀和造成重大損失浪費的人員,向領導提出追究其責任的建議。

      (六)對審計工作中發現的重大違法事項移送監察室進一步審理。

      第五條:審計人員必須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權限和程序進行審計監督。

      第六條:內部審計包括:內部財務審計、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和專題審計。

      第八條:內部財務審計每兩年進行一次。

      第八條:內部財務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財務收入是否真實、合法;

      (二)財務支出是否遵循財務規定的開支范圍和標準,有無違規違紀行為,列支手續是否完備;

      (三)銀行開戶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有無儲蓄存款、公款私存行為和多頭開戶;

      (四)固定資產內部管理和使用情況,包括: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存量是否真實,核算是否符合會計制度的規定,購建、調撥、報廢和處理是否符合有關制度規定;

      (五)有關財務收支的其他問題。

      第九條:內部財務審計的主要程序

      (一)實施審計前10日向被審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

      (二)通過審查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核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向有關部門和個人調查等方式進行審計,并取得證明材料;

      (三)審計終了,提出審計報告。

      第十條:山水城管委會直屬事業單位負責人離任前,必須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第十一條: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財務、會計制度執行情況;對本單位違反財經紀律應負的責任;

      (二)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對本單位國有資產流失應負的責任;

      (三)重大經濟事項進行調查研究、論證、集體討論情況;對決策失誤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后果應負的責任;

      (四)重大問題反映、報告情況;對本單位財務數據及有關重大經濟問題的報告失實、延誤應負的責任;

      (五)個人遵守財經法規和財務制度情況;

      (六)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

      第十二條: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程序

      (一)對山水城管委會直屬事業單位負責人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由人事處提出建議,報局領導審批后實施;

      (二)財政審計局在接到人事處建議15日內,組成審計組,在實施審計前3日,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并抄送被審計領導干部本人;

      (三)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單位接到審計通知后,應當向審計組真實、完整的提供下列資料:

      1、領導干部任職期間的工作總結;

      2、內部管理制度及人員的職責和分工情況;

      3、會計憑證、賬簿、報表和財務分析報告;

      4、資產情況;

      5、需要說明的'其他情況;

      (四)審計組在審計結束后,提出審計報告。

      第十三條:專題審計是財務處根據管委會領導批示或有關部門的要求,對某些問題進行的審計。專題審計的程序和方式按照內部財務審計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被審計單位必須與財政審計局派出的審計組積極配合,認真落實內部審計結果。

      第十五條:內部審計結果是指內部審計終結后,按規定出具的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等反映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內部審計報告;

      (二)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報告;

      (三)內部審計意見;

      (四)內部審計決定

      (五)內部審計發現的重大違法違紀事項。

      第十六條:內部審計結果必須以事實為依據,符合法律、法規有關規定,遵循公正、合法、及時、有效的原則。

      第十七條:內部審計報告的內容包括:審計的基本情況、發現的問題、審計結論和建議。

      第十八條:審計報告應當在審計終了15日內提出,并向被審單位征求意見,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應同時征求被審單位負責人本人的意見后,報局領導審閱。

      第十九條:被審單位自接到審計報告征求意見書15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限期未提出的,視同無異議。

      第二十條:財政審計局根據審計報告中存在問題的程度,分別作出審計意見或審計決定,報經本單位領導批準,送達被審計單位執行。

      第二十一條: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決定或審計意見,報經管委會領導批準后,送達被審計單位執行,并抄送被審單位負責人本人和有關部門。

      第二十二條:被審單位應當在接到審計意見或審計決定3個月內,向財務處書面報告執行情況(附被查出問題糾正的相關實證資料)。

    內部審計制度7

      對于現代企業來說,內部審計制度業已成為其制度建設的重要一環,能夠幫助企業進行有效內部控制、加強內部管理以及規范財政制度以及促進經濟效益的提升等都有著重要作用。它是企業內部發展的必然結果,也是企業加強自我約束的重要環節。作為舶來品,內部審計制度在我國企業應用較晚,但對我國企業發展起到了有效的推動。可是,通過比較以及研究便會發現,我國的內部審計制度存在著諸多的問題,從而影響到了內部審計作用的有效發揮。在新一輪的經濟體制改革以及發展期中,企業如果能夠正視內部審計存在的問題,建立起更加完善有效的企業內部審計機構,將促進企業進一步實現良性發展。

      1 企業內部審計的概念及其發展現狀

      我國政府對內部審計工作越來越重視,內部審計制度在我國也有了一個長足的發展。最早確立內部審計是應國家要求不得不去做,而現在的內部審計制度更多的是企業自發的行為; 因為企業已經看到內部審計對自我發展、提高自我權益等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另外,由于科學審計方式的引入以及專業人員的介入,目前我國的企業內部審計制度已經開始規范化,并逐步走向制度化。然而,我們不能僅僅只看到內部審計制度所取得的'成績,還應該看到其中存在的諸多問題。因為這些問題將決定企業內部審計未來的發展走向。

      2 企業內部審計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相較于內部審計在西方發展的悠久歷史,我國實施內部審計是在改革開放之后,因此與西方相比,我國的內部審計制度是不太健全與完善的。其最主要的問題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2. 1 對內部審計存在認識偏差

      由于我國在最初推行內部審計制度的時候,多是以行政命令的方式來進行的,這就導致了相較于西方國家企業自發建立內部審計制度,我國企業對內部審計存在著認識偏差。而對于不同的人員來說,存在的偏差也各不相同。對于企業管理層來說,由于對內部審計所帶來的積極作用有一定的認識,或許還能夠很好地進行配合以便完成內部審計工作,但或多或少還是存在著消極懈怠的想法,以為“上級單位”開始要加強對自己的管理或者不信任等。而對于企業下層員工來說,內部審計對其影響不大,最多也只是多了一道“緊箍咒”而已,其消極懈怠情緒更加強烈。對于直接負責審計的工作人員來說,因為很多審計人員并非專業出身,多是財會兼任,一方面由于工作的不熟悉,另一方面也是抱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態度,因此,這也嚴重影響了內部審計工作的有效開展。

      2. 2 內部審計機構設置獨立性差

      我國企業目下最常使用的內部審計制度大概有三種:即直接管理、間接管理以及自己管理。這三種模式有著不同的適用主體以及適用范圍。而在不同的內部審計制度下,內部審計機構設置也不盡相同。其中,直接管理作為直接由單位主要負責人領導及管理的方式,內部審計有著極高的獨立性。同時,因為領導的重視也導致整個企業上下都相對重視,但也因此會產生諸多問題,比如審計多以領導意志為轉移,導致審計結果不公正等; 間接管理體制是指設置獨立的內部審計部門,跟其他部門相并列,由財務主管來領導內部審計工作。但由于內部權限問題,導致審計部門所做工作只能是對財務部門的審核,對其他部門不能夠有效進行管理; 而自行管理則是將內部審計機構納入到財務部門里面,作為財務部門的一個下屬部門或者基本職責來進行。無須多言,這一模式的獨立性更弱,導致內部審計力度不夠等問題。

      2. 3 企業內部審計工作不規范

      通過對我國現在內部審計工作的考察,就會發現其最大的問題在于事后審計,事前審計幾乎沒有。另外,內部審計的范圍過于狹小,我們的審計更看重財務數據,對數據的真實性以及有效性甚至合法性花費了大量的時間與精力。但是對于企業發展更需要的經營數據、營業數據等關注力度不夠,而對于最容易出現問題的企業經營環節,內部審計更是鮮有涉足。這也是我國內部審計工作跟西方國家有著顯著差距的地方。

      2. 4 內部審計人員專業素質不高

      因為歷史的原因,我國一直缺乏專業的內部審計人員。我國內部審計人員多為學歷較低,對專業認識程度較差的人長期擔任。這導致了許多西方先進的內部審計科學不能夠被有效地引入。因為內部審計人員素質不高導致內部審計工作未能夠展現出其應該有的作用,也間接導致了企業對內部審計工作的不信任,更進一步導致內部審計工作無法后續進行,人才培養更加困難。

      3 企業內部審計制度中存在問題的對策

      針對企業內部審計存在的以上問題,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建設,以保證審計制度的有效性。

      3. 1 提升對內部審計工作的重視程度

      無論是從政府還是從企業,均應該樹立起對內部審計工作的重視觀念。對于政府來說,要加強對企業的引導,幫助企業意識到內部審計工作的重要性; 同時,不能夠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強行攤派破壞企業的積極性。對于企業來說,上至管理層下至各級人員,都要意識到審計工作對于生產的必要性,這不僅僅依靠宣傳工作來達到,更應該通過有效的內部審計來做到,即“通過數據說話”。

      3. 2 設置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健全內部審計工作規范

      內部審計機構必須擁有獨立性,必須獨立于其他部門單獨存在,雖然受到領導的管理,但不能夠專門聽從一位領導的管理,最好是受整個管理層的共同管理以及監督。只有這樣,才能夠有效避免前文不同機構設置辦法所帶來的隱患。另外,對于內部審計工作流程以及審計工作要點等,應該予以專門規定。在制作此規定時,除了參考國內外的相關辦法外,還要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不能夠盲目照搬, “一刀切”。

      3. 3 提升內部審計人員專業素質

      審計人員的專業素質是決定審計工作成敗的重要因素,因此有必要提升其專業素養。一方面,應該通過高等教育培養出適合企業發展需要,同時又具有專業素質的專門人才,以適應時代要求; 另一方面,企業內部也可以通過崗位培訓以及繼續教育等途徑培養出本單位需要的內部審計人員。并且,在提倡“終身教育”的現代社會中,每一名審計人員都應該加強專業學習,不斷提高自身職業素養。

      4 結論

      時代的發展要求企業管理不再是“草莽英雄”開疆拓土,而是需要遵循游戲規則的現代企業。現代企業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內部制度的完善,只有加強企業制度建設才能夠在愈發激烈的競爭中獲得生存與發展的機會。在諸多的內部制度中,內部審計的作用至關重要。因此,企業要重視內部審計,爭取建設符合本單位需求、時代要求的現代審計制度。

    內部審計制度8

      內部審計形成于上世紀初,其產生的真正動因是企業管理的需要。可以說,任何一個企業的發展,都離不開或得益于內部審計工作的強勢滲入,但隨著時代的發展變化,當前企業內部審計工作存在的不足也日益凸現,內部審計的實效和職能作用發揮不夠明顯,內部審計制度亟待完善。

      一、內部審計的應有職能

      1.監督職能內部審計首先是單位內部的一種經濟監督活動。隨著內部審計活動的深入,內部審計能確定企業單位其會計資料是否正確、真實,反映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是否合法、合規,有無違法違紀和浪費行為,從而督促被審計對象遵守財經紀律,改進經營管理水平,提高經濟效益。

      2.評價職能

      評價職能是由經濟監督職能派生出來的另一種職能,包括評定和建議兩部分,也是內部審計的一項基本職能。通過內部審計可以全面了解部門、單位的真實經營管理狀況,并以此來評價經營決策、計劃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評價其規章制度設置是否健全完善,是否正常運行,評價其經營管理水平及效益的優劣。

      3.控制職能

      現代企業已越來越多元化、層級化,跨國公司業務遍布全球,企業經營管理中的風險隨之而增加,企業的高層管理人員不可能事無巨細地對每一項業務進行監督,必須委托一個獨立于被審計部門的單位進行控制,以保證企業目標的實現。內部審計因其受企業高層的直接領導,對公司的決策層負責,能夠站在企業發展的全局來分析和考慮問題,對企業經營活動的控制活動可以提供直接的技術支持,并檢查控制程度和效果,提出控制中存在的不足和問題。

      4.咨詢職能

      隨著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企業ERP系統及會計電算化的普及,財務資料的錯誤會越來越少,內部審計的工作重點必須從傳統的“查錯防弊”轉為內部的管理、決策服務,內部審計的職能作用也已從監督評價向咨詢方面延伸。另外,現代企業所面臨的環境復雜且多變,經營風險增加,市場競爭激烈,這些導致包括各管理層尤其是高級管理層迫切地需要有人以“顧問”的身份對其制定的目標、決策、計劃以及在經營過程中出現的錯誤和薄弱環節提出改進建議。

      二、當前內部審計存在的不足

      1.對審計在企業內部治理中的作用認識不夠許多企業模仿國外實行了管理審計,但大多數企業內部審計的主要功能還是履行監督職責,主要任務還是審查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審計重點仍在財務收支。而管理審計作為一種獨立、客觀、公正的約束和評價機制,其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管理職能尚未得到充分認識和重視,使得審計領域、范圍受到限制,管理審計發展受到影響。

      2.內部管理審計法規體系缺失

      政府審計和民間審計分別有《審計法》和《注冊會計師法》作為法律依據,而關于內部管理審計的法規卻是一片空白。內部審計人員在進行管理審計時,只能依據經驗和知識進行分析判斷。

      3.內部審計對象的特性對內部管理審計形成挑戰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企業集團、股份公司等大型企業的出現、企業內部管理層次的增加使得內部管理審計對象復雜化。同時,由于企業的資產重組必然涉及兼并和收購、改制和重組等問題,為審計對象開拓了新領域。

      凡是對企業商業利益和持續經營有影響的管理因素都是內部管理審計的重要內容。

      內部管理審計事項的復雜性和隱蔽性往往會增加內部審計的難度,使內部審計人員難以做出正確判斷。

      4.審計程序和方法的不確定性影響管理審計結果的`正確性傳統的詳細審核方法成本很高,逐漸被淘汰。由于現代審計強調成本效益原則,審計人員可能會舍棄一些對審計結論影響不大但耗時費力的審計程序,這可能導致管理審計結論出錯。

      5.審計人員的素質不能滿足管理審計需要(1)審計人員綜合素質不高。企業現有審計人員多是從財會崗位轉過來的,對財務、會計等專業知識比較熟悉,而對現代管理等知識相對欠缺,不能滿足現代管理審計發展的需要。

      (2)審計人員的獨立性不夠,影響了其發揮管理審計作用的積極性。審計人員在參與企業管理活動、開展審計業務時,或多或少地受到管理者的暗示,或者審計人員迫于某種壓力,不能充分提示管理者的失誤而帶來的后果。

      (3)審計人員在數量上還不能滿足企業進行管理審計的需要。有些企業審計人員本來就不多,有的離職學習,又得不到及時補充,因此,在數量上就明顯不足。

      6.審計信息的不足導致內部管理審計的廣度和深度不夠當今的企業日益集團化、管理層次化,其參與企業管理活動的范圍必將受到限制,從而難以實現對管理信息的占用,更無從提出改善管理的建議和措施。

      7.企業的內部管理審計風險意識較為薄弱內部管理審計風險是指企業內部審計組織或人員對具有重要影響的經營管理活動進行審計后發表不恰當審計結論的可能性。內部管理審計風險的形成因素主要由三方面構成:客觀因素、主觀因素和審計方法的選擇。在企業內部管理不斷市場化的今天,隨著內部審計所面臨的審計環境、審計內容、審計目標、審計方法的轉變,重新評價內部管理審計風險十分必要。

      三、對完善內部審計管理制度

      的幾點建議1.盡快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審計法規體系,開發管理審計標準管理審計標準是審計人員對被審計事項進行評價的依據。國家可以制定一個指導所有行業的內部管理審計框架體系,企業可以在大框架體系內,由內部管理審計機構自行開發適合本企業的管理審計標準。內部審計人員只有在建立了一整套適合本企業的管理評價體系之后,才可對被審計事項進行評價時,使內部管理審計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對內部審計人員在人員、經費方面予以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可以設立審計委員會,配備總審計師,并且在經費上予以傾斜。在人員的配備上,各種專業特長的人員都應齊全,以便全面監督企業的管理活動,服務于企業,確立內部管理審計的周期。目前,我國的內部管理審計工作可以每兩年進行一次,而且應當將審計工作分散在平時,分期、分批地進行,以便避免審計工作過分集中。

      3.不斷充實和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素質,建立管理審計師考核或考試制度,形成高素質的管理審計師隊伍首先,加強對審計人員的培訓包括對其進行后續教育。其次,在機制上、制度上保證審計人員的獨立性。可從社會上聘請外審人員參與企業的審計項目,以保證審計的高度獨立性。或者可以建立一個內部管理審計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為那些沒有實力的企業提供服務。

      4.靈活運用審計方法,提高審計效果在審計過程中,要選準審計的重點內容和事項,找到切入點,從中發現控制的薄弱環節,有針對性地運用審計方法,多角度地分析問題產生的原因及后果,捕捉改進企業各項經營管理的信息,推進企業發展。運用計算機輔助審計方法積極進行探索,改變傳統的審計方法和思路,拓展和延伸審計的廣度和深度,為適應現代企業的迅猛發展,面對信息革命的挑戰,必須將信息技術與審計業務相結合,將數據審計與系統審計相結合,將傳統方法和技術創新相結合,提高審計的效率和效果。

      5.強化內部審計人員的風險意識內部審計人員是內部管理審計工作的具體執行者和操作者。強化他們的風險意識,對控制和防范內部管理審計風險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在審計的計劃階段,要認真評估管理控制風險;在審計的實施階段,要依法收集和認定審計證據,并且盡最大努力保證審計證據的客觀性、合法性和充分性;在審計的服務階段,對審計意見的表達應當留有余地,避免使用絕對化的語言等。

    內部審計制度9

      第1章總則

      第1條為了加強集團公司建設項目、改造、維修等工程的管理,規范內部審計的內容、程序與方法,根據《集團公司內部審計制度》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集團內部控制管理制度及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2條本辦法所稱建設項目是指:集團各單位(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及所屬全資、控股和具有實際控制權的子公司)新建、改擴建、技術改造等建設項目。

      第3條建設項目內部審計的內容包括對建設項目的投資立項、工程管理、工程造價、竣工驗收等審計。改造、維修及零星工程審計以開展工程造價審計為主。

      第4條建設項目內部審計在工作中應遵循以下原則及方法:

      1、技術經濟審查、項目過程管理審查與財務審計相結合;

      2、事前審計、事中審計和事后審計相結合;

      3、注意與項目各專業管理部門密切協調、合作參與。

      第2章建設項目開工審計

      第5條建設項目開工審計是指對建設項目投資程序執行情況、建設資金的籌措與保障情況等開工前的準備情況進行審查和評價。

      第6條建設項目開工前審計的依據:審計署《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開工前審計暫行辦法》及集團公司有關規定。

      第7條審計內容:

      1、審查項目投資程序執行情況

      (1)檢查項目是否具備經批準的項目建議書,項目調查報告是否經過充分論證;

      (2)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等有關文件的編制、審批是否按照規定程序進行,是否符合集團公司關于建設項目的有關規定。

      (3)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是否真實、完整、科學。

      (4)項目法人的組織機構、人員配備、內控制度等是否建立健全。

      建設工程內部審計管理辦法

      (5)設計、監理、施工、物資(含設備)供應等承建單位的資質等級、資信能力、技術服務是否符合建設項目的要求,財務狀況是否良好。

      (6)土建項目的征地拆遷、施工現場“四通一平”等前期準備工作是否已準備就緒。

      2、審查建設資金的籌措與保障情況

      (1)資金籌措方式是否科學,資金來源是否安全,資金成本是否經濟,前期資金是否到位。

      (2)建設資金來源為自籌的部分,審查建設單位的財務報表和建設期間的財務預算,根據經營和積累情況,測算建設期間可能籌集到的建設資金是否可以滿足投資需要。

      (3)建設資金來源為貸款的部分,審查是否簽訂了貸款意向或協議書。

      (4)建設資金來源為合資經營項目的部分,審查合資企業合同中資金來源和各方出資比例、時間。中介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3、審查初步設計及概算的內容是否齊全,編制依據是否適用,費用計算是否合規、準確。

      4、嚴格實行公開招投標制度,規范招投標行為。

      是否按規定進行了招標,招標方式、程序和評標辦法是否符合集團有關招投標管理辦法。

      第3章建設工程管理審計

      第8條工程管理審計是指對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的工作進度、施工質量、工程監理和投資控制所進行的審查和評價。

      工程管理審計的目標主要包括:審查和評價建設項目工程管理環節內部控制及風險管理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工程管理資料依據的充分性和可靠性;建設項目工程進度、質量和投資控制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等。

      第9條工程管理審計應依據以下主要資料:

      1、施工圖紙;

      2、與工程相關的專項合同;

      3、網絡圖;

      4、建設單位指令;

      建設工程內部審計管理辦法

      5、設計變更通知單;

      6、相關會議紀要等。

      第10條工程管理審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工程進度控制的審計

      (1)檢查現場的原建筑物拆除、場地平整、相鄰建筑物保護、降水措施及道路疏通是否影響工程的正常開工;

      (2)檢查是否有對設計變更、材料和設備等因素影響施工進度采取控制措施;

      (3)檢查進度計劃(網絡計劃)的'制定、批準和執行情況,網絡動態管理的批準是否及時、適當,網絡計劃是否能保證工程總進度;

      (4)檢查是否建立了進度拖延的原因分析和處理程序,對進度拖延的責任劃分是否明確、合理(是否符合合同約定),處理措施是否適當;

      (5)檢查有無管理不當造成的返工、窩工情況;

      2、工程質量控制的審計

      (1)檢查有無工程質量保證體系;

      (2)檢查是否組織設計交底和圖紙會審工作,對會審所提出的問題是否嚴格進行落實;

      (3)檢查是否按規范組織了隱蔽工程的驗收,對不合格項的處理是否適當;

      (4)檢查是否對進入現場的成品、半成品進行驗收,對不合格品的控制是否有效,對不合格工程和工程質量事故的原因是否進行分析,其責任劃分是否明確、適當,是否進行返工或加固修補。

      (5)檢查工程資料是否與工程同步,資料的管理是否規范;

      (6)檢查評定的優良品、合格品是否符合施工驗收規范,有無不實情況;

      (7)檢查中標人的往來賬目或通過核實現場施工人員的身份,分析、判斷中標人是否存在轉包、分包及再分包的行為;

      (8)檢查工程監理執行情況是否受項目法人委托對施工承包合同的執行、工程質量、進度費用等方面進行監督與管理,是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范設計文件的要求進行工程監理。

      3、工程投資控制的審計

      建設工程內部審計管理辦法

      (1)檢查是否建立健全設計變更管理程序、工程計量程序、資金計劃及支付程序、索賠管理程序和合同管理程序,看其執行是否有效;

      (2)檢查支付預付備料款、進度款是否符合施工合同的規定,金額是否準確,手續否齊全;

      (3)檢查設計變更對投資的影響;

      (4)檢查是否建立現場簽證和隱蔽工程管理制度,看其執行是否有效。

      第4章建設工程造價審計

      第11條工程造價審計是指對建設項目全部成本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的審查和評價。

      工程造價審計的目標主要包括:檢查工程價格結算與實際完成的投資額的真實性、合法性;檢查是否存在虛列工程、套取資金、弄虛作假、高估冒算的行為等。

      第12條工程造價審計應依據以下主要資料:

      1、經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或咨詢部門)審核過的概算(含修正概算)和預算;

      2、有關設計圖紙和設備清單;

      3、工程招投標文件;

      4、合同文本;

      5、工程價款支付文件;

      6、工作變更文件;

      7、工程索賠文件等。

      第13條工程造價審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施工圖預算的審計

      施工圖預算審計主要檢查施工圖預算的量、價、費計算是否正確,計算依據是否合理。施工圖預算審計包括直接費用審計、間接費用審計、計劃利潤和稅金審計等內容。

      2、合同價的審計。即檢查合同價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包括固定總價合同的審計、可調合同價的審計、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審計。檢查合同價的開口范圍是否合適,若實際發生開口部分,應檢查其真實性和計取的正確性。

      建設工程內部審計管理辦法

      3、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審計

      (1)檢查實行清單計價工程的合理性;

      (2)檢查招標過程中,對招標人或其委托的中介機構編制的工程實體消耗和措施消耗的工程量清單的準確性、完整性;

      (3)檢查工程量清單計價是否符合國家清單計價規范要求的“四統一”,即統一項目編碼、統一項目名稱、統一計量單位和統一工程量計算規則;

      (4)檢查由投標人編制的工程量清單報價目文件是否響應招標文件;

      (5)檢查標底的編制是否符合國家清單計價規范。

      4、工程結算的審計

      (1)檢查與合同價不同的部分,其工程量、單價、取費標準是否與現場、施工圖和合同相符;

      (2)檢查工程量清單項目中的清單費用與清單外費用是否合理;

      (3)檢查前期、中期、后期結算的方式是否能合理地控制工程造價。

      第5章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審計

      第14條竣工驗收審計是指對已完工建設項目的驗收情況、試運行情況及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的檢查和評價活動。

      竣工驗收審計應依據以下主要資料:

      1、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2、竣工圖;

      3、施工圖設計及變更洽談記錄;

      4、國家頒發的各種標準和現行的施工驗收規范;

      5、有關管理部門審批、修改、調整的文件;

      6、施工合同;

      7、技術資料和技術設備說明書;

      8、竣工決算財務資料;

      9、現場簽證;

      10、隱蔽工程記錄;

      11、設計變更通知單;

      12、會議紀要;

      建設工程內部審計管理辦法

      13、工程檔案結算資料清單等。

      第15條竣工驗收審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驗收審計

      (1)檢查竣工驗收小組的人員組成、專業結構和分工;

      (2)檢查建設項目驗收過程是否符合現行規范,包括環境驗收規范、防火驗收規范等;

      (3)對于委托工程監理的建設項目,應檢查監理機構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理的有關資料;

      (4)檢查施工單位是否按照規定提供齊全有效的施工技術資料;

      (5)檢查對隱蔽工程和特殊環節的驗收是否按規定作了嚴格的檢驗;

      (6)檢查建設項目驗收的手續和資料是否齊全有效;

      (7)檢查保修費用是否按合同和有關規定合理確定和控制;

      (8)檢查驗收過程有無弄虛作假行為。

      2、試運行情況的審計

      (1)檢查建設項目完工后所進行的試運行情況,對運行中暴露出的問題是否采取了補救措施;

      (2)檢查試生產產品收入是否沖減了建設成本。

      3、合同履行結果的審計。即檢查建設單位、承包商因對方未履行合同條款或建設期間發生意外而產生的索賠與反索賠問題,核查其是否合法、合理,是否存在串通作弊現象,賠償的法律依據是否充分。

      第6章審計程序

      第16條建設工程開工設計、管理審計、竣工驗收審計程序。

      1、法審部根據工程建設的具體情況,編制工程審計計劃,報經集團領導批準后,由法審部組織實施。

      2、審計部門在接到審計任務后,組成審計組進行審計。由審計組負責人編制審計方案。審計組應對被審計單位發出審計通知書,并附上所需資料清單。

      3、審計組進駐后被審計單位應當及時、全面、如實地向審計組提供與審計相關的資料。

      建設工程內部審計管理辦法

      4、審計結束后,審計組應向法審部提交審計報告,審計組在將審計報告報送之前,應當征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

      5、出具審計報告。

      第17條建設工程造價審計程序:由施工單位編報結算表送建設單位初審,初審后的結算表送集團有關部門審核,法審部有權對任何工程結算進行審計,通過審計后出具工程結算審計決定,作為撥付工程結算款的依據,未經審計,財務部門不得結算付款。

      第18條由集團控股或參股的股份制企業工程審計,由集團公司出具審計委托書后,按本辦法規定進行審計。

      第7章審計工作結果

      第19條審計組根據審計結果,對審計查出的問題依法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第20條工程價款結算按審計決定進行調整。

      第21條因貪污受賄、收取回扣、倒買倒賣或因工作失誤造成工程建設重大損失浪費的,建議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有關領導人和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22條工程建設單位應根據審計工作中反映出的有關管理問題,及時加強整改工作,堵塞管理漏洞,審計將對企業有關整改工作做好后續跟蹤審計。

      第8章附則

      第23條本辦法集團審計部負責解釋。

      第24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內部審計制度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內部審計監督,提高審計工作質量,實行內部審計經常化、制度化,發揮內部審計工作,加強內部監督和風險控制,促進企業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保護公司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根據《公司法》、《審計法》、《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內部審計,是指由公司內部機構或人員,對公司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有效性,財務制度和公司內部管理規定的規范性,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以及經營活動的效率和效果等開展的一種評價活動。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總公司、分公司及控股公司。

      第二章審計室機構設置和人員

      第四條公司內部審計的常設機構為審計室,負責公司內部審計工作,接受審計委員會、董事會的監督和指導,屬于董事會直接領導,獨立行使內部審計職權,不受其他部門或個人的干涉,對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五條審計室必須有專職負責人,應配備專職審計人員不低于三人,審計室主任一名,其中至少有一名成員為會計專業人員。審計室主任由董事會任免。

      第六條審計室可根據內部審計工作需要,從公司其他部門臨時抽調人員組成審計組,各部門應積極配合。

      第七條審計人員應具有與審計工作相適應的審計、會計、經濟管理等相關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第八條審計人員根據公司制度規定,依法履行職責,任何被審計的部門(個人)應及時向審計人員提供有關資料,不得設置障礙或者打擊報復。

      第三章內部審計基本原則

      第九條獨立性原則:審計室應當保持獨立性,不得于其他部門的領導之下或者與其他部門合署辦公。

      第十條回避性原則:審計人員與審計對象或被審計單位(部門)有利害關系的,應事先申明不得參與該項內部審計工作,應當回避。

      第十一條職業道德原則:審計人員應當遵循職業道德規范,并以應有的職業謹慎態度執行審計業務。

      第十二條保密性原則:審計人員應當保守在執行業務中知道的商業秘密,在內部審計工作中取得的資料不得用于與審計無關的目的。

      第十三條實事求是原則:審計室及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時應當要支持客觀公正、忠于職守、廉潔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

      第十四條廉潔性原則:審計人員不得參與被審計單位的任何實際經營管理活動,在審計過程中,必須遵守有關廉潔的紀律規定。

      第四章審計室的工作范圍和審計時限

      第十五條審計室可在公司下列范圍內開展內部審計工作:

      1、公司總部各職能部門;

      2、公司下屬各分公司以及其它所屬機構;

      3、控股子公司。

      第十六條審計室可根據實際情況,對被審計單位實施定期、不定期、全面或局部審計。

      第十七條當發生重大投資項目、簽署重大經濟合同或重大經濟問題時,經公司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討論決定,審計室可隨時審計。

      第十八條當發生管理人員離任、調任及需要專項審計時,審計室可隨時審計。

      第五章審計室的目的和職責要求

      第十九條內部審計的目的:通過內部審計,評價內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以達到查錯防弊,改進管理,提高經濟效益,規范公司運作行為的目的。

      第二十條公司審計室應當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1、制定公司內部審計工作制度,編制公司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

      2、財務審計:對各項資產審計、投資效益審計、財務收支相關的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規性、真實性和完整性等進行審計;對公司財務計劃、財務預決算執行情況、財務管理內控制度執行情況等進行內部審計監督;對發生重大財務異常情況進行專項經濟責任審計;對公司年度財務決算的審計質量進行監督。

      3、內部審計:對各項資金、物資、采購、設點消費、公司內部車貸政策、經濟管理環節中內部控制制度以及執行情況,對車貸流程管理控制系統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等進行審計監督。督促建立完善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促進公司經營管理的改善和加強,保障公司持續、健康、快速發展。

      4、合同審計:對大宗物品采購合同、擔保合同、借款合同、工程招標合同、產品合同、對外投資、重要的經濟合同等實行備案制,并不定期檢查,對存在問題和違規違章情況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5、固定資產審計:對公司內部機構、控股公司、分公司的固定資產以及投資項目進審計監督。

      6、離任審計:對公司高管人員、業務部門負責人和分公司負責人離任和調離,負責對其任職期間履行職責情況,經濟活動情況進行內部審計。

      7、責任審計:對公司各部門負有經濟責任的管理人員進行責任審計,促進加強經營管理,提高公司經濟效益。

      8、基建審計:對公司及所屬分公司的基建工程和重大技術改造、大宗修理、裝修等以及立項概(預)算、決算和竣工交付使用進行審計監督;

      9、經濟效益審計:對擔保、投資、借款及收益分配進行內部審計監督;對公司及所屬單位的經營績效及有關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監督與評價。

      10、專項審計:對與公司經濟活動有關的特定事項,向公司有關單位、部門或個人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11、協助公司其他部門建立健全反舞弊機制,確定反舞弊的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和主要內容,并在內部審計過程中合理關注和檢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為。

      12、執行公司董事會交辦的其他審計工作。

      第二十一條公司應當保證內部審計機構所必需的審計工作經費,并列入公司年度財務預算。

      第六章審計室的職權

      第二十二條有權召開審計事項有關會議,參加公司有關經營和財務管理決策會議,參與協助公司有關業務部門研究制定,修改公司有關規章制度并督促落實。

      第二十三條根據內部審計工作的需要,有權要求有關部門按時報送計劃、預算、報表和有關文件資料等。

      第二十四條有權查閱審核會計報表、賬簿、憑證、資金、各銀行賬戶、財務會計軟件、會議記錄、有關文件及其現場勘察實物資產財產等相關資料。

      第二十五條有權對有關部門、分公司及控股公司對購買各類物資價格審議。

      第二十六條有權對審計中的有關事項向有關部門(人員)進行調查,并索取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七條有權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公司規章制度或嚴重失職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浪費的行為,做出制止決定,并及時向執行董事報告,對已經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影響的行為,有權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

      第二十八條對可能被轉移、隱匿、篡改、毀棄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報執行董事批準,有權予以暫時封存有關資料。

      第二十九條經董事會、執行董事會核準,出具審計意見書,有權向被審計單位(個人)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檢查被審計單位(個人)采納審計意見和執行審計決定的情況。

      第三十條在公司董事會授權范圍內,對違反公司有關規章、制度的責任部門、單位和個人進行處理和處罰。

      第三十一條其他必要的權力。

      第七章內部審計日常工作程序

      第三十二條審計室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公司內部管理需要以及董事會的部署,以業務環節為基礎有效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并報審計委員會,經董事會審核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三條根據公司年度審計工作計劃,確定年度審計工作重點,并根據公司各階段工作重點,組織安排審計工作,根據實際工作量確定審計人員,每次審計至少要2人以上實施。

      第三十四條確定審計項目:審計室根據批準的年度審計工作計劃或董事會決定,結合具體情況,確定審計項目,并指定項目負責人,編制項目審計計劃,經審計室主任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五條審計項目計劃主要內容以下:

      1、被審計單位名稱;

      2、審計范圍、內容、目標;

      3、項目審計時間安排;

      4、其他事項。

      第三十六條下達審計通知書:審計室應當在實施審計前3個工作日,向被審計單位(個人)下達審計通知書。對于需要突擊執行審計的特殊業務,審計通知書可在實施審計時送達。

      第三十七條《審計通知書》主要內容以下:

      1、審計的范圍、內容、方式、時間;

      2、對被審計部門接受審計,配合工作的要求。

      第三十八條您被審計準備:被審計單位接到審計通知書后,應當做好接受審計的各項準備,并為審計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三十九條審計實施:在審計過程,審計工作人員根據審計工作具體要求,取得有效證明材料,認真編寫審計工作底稿。

      第四十條提出審計報告:審計組在審計結束后,應進行綜合分析,及時與被審計單位交換意見,審計終結后,審計報告的編寫以審計證據為依據,做到客觀、公正,并出具書面審計報告報送審計委員會。

      第四十一條做出審計決定:對審計事項做出的處理決定,應在審計終結后15日將書面審計報告草稿發送給被審計單位(個人),被審計單位(個人)在接到審計報告草稿10日內將書面意見反饋給審計組,被審計單位(個人)在期限內沒提出書面意見,視同為對審計報告無異議。若須處理的審計工作,須報經董事會批準,經批準后,被審計對象必須執行。

      第四十二條審計室提出審計報告后,經審計委員會復核,由審計室在公司董事會規定授權的職權范圍內按以下規定辦理:

      1、被審計部門、個人沒有或有違反國家、公司財務收支規定行為的,出具審計意見書。

      2、對被審計部門、個人違反國家、公司財務收支規定的行為,在職權范圍內作出處理和處罰的審計決定,處理和處罰的審計決定以公司名義發文,審計委員會召集人簽發,并附審計報告。

      第四十三條《審計處理決定書》主要內容:

      1、審計內容、范圍、方式和時間;

      2、審計報告認定的被審計者違規違紀的行為事實;

      3、對違規違紀行為的定性,作出處理、處罰決定及其依據;

      4、需要進行整改的事項;

      5、處理、處罰決定執行的期限和要求。

      第四十四條審計的復審: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和結論如有異議,應在7天內向審計委員會提出復審申請,審計委員會在接到復審申請后3天內作出復審決定,并指定復審小組的人員構成。復審小組應在15天內進行審計,在審計中如發現隱瞞或漏審、錯審等情況,應重新作出審計報告。復審期間原審計結論和決定照常執行。特殊情況,經執行董事審批,可以暫停執行。復審小組的復審結論和決定為終審結論和決定,被審計單位必須執行。

      第四十五條公司審計委員會批準審計報告后,審計室負責督促有關職能部門落實整改措施。

      第四十六條審計室應在每個審計項目結束后,建立內部審計檔案,對工作中形成的審計檔案定期或長期保管,在每年度結束后6個月內送交公司檔案室歸檔。

      第四十七條審計室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前兩個月內向執行董事提交次一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兩個月內向執行董事提交年度內部審計工作報告。

      第四十八條根據工作需要進行有關重大事項的后續審計,督促檢查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意見的采納情況和對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

      第八章審計證據及審計工作底稿

      第四十九條內部審計人員獲取的審計證據應當具備充分性、相關性和可靠性。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將獲取審計證據的名稱、來源、內容、時間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記錄在工作底稿中。

      第五十條審計證據是審計部門收集的用以證明審計事項真相并作為審計結論基礎的材料,主要包括:

      1、審計人員取得的'以書面形式存在并證明審計事項的書面證據。包括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各種原始憑證、會計記錄(記賬憑證、會計賬簿和各種明細表)、各種會議記錄和文件;各種合同、通知書、報告書及函件等資料的復印件;

      2、通過實際觀察和清點,取得為確定與審計事項相關的事實是否確實存在的取證簽證單;

      3、就審計事項向有關人員進行口頭調查所形成的審計調查記錄;

      4、其他證據。

      第五十一條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工作中應當按照本制度規定編制與復核審計工作底稿,并在審計項目完成后,及時對審計工作底稿進行分類整理并歸檔。

      第五十二條審計工作底稿應當記載審計人員在審計中獲取的證明材料名稱、來源和時間等。主要內容包括:

      1、被審計者名稱;

      2、審計項目名稱;

      3、實施審計的時間;

      4、審計過程記錄;

      5、編制者姓名及編制日期;

      6、復核者姓名及復核日期;

      7、其他應說明的事項。其中,審計過程記錄的內容包括:

      ⑴實施審計具體程序的記錄及資料;

      ⑵審計測試評價記錄;

      ⑶審計方式及其調整變更情況記錄;

      ⑷審計人員的判斷、評價、處理意見和建議;

      ⑸審計組討論記錄和審計復核記錄;

      ⑹審計組核實與采納被審計者對審計報告反饋意見的情況說明;

      ⑺其他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記錄和證明資料;

      ⑻審計工作底稿附件包括:與被審計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與被審計者審計事項有關的法律文件、合同、協議、會議記錄、往來函件、公證、鑒定等資料等原件、復印件或摘錄件;其他有關的審計資料。

      第九章審計檔案管理

      第五十三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規定,應將記錄和反映內部審計過程中形成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記錄資料及審計通知書、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報告、審計處理決定歸入審計檔案。

      第五十四條審計檔案實行誰主審誰立卷、定期歸檔責任制。審計項目類文件和內部審計制度、管理類文件不能混合立卷。審計案卷內每份或每組文件之間的排列順序規則是: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批復在前,請示在后;批示在前,報告在后;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匯總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第五十五條各種審計檔案保管期限規定為:審計工作底稿保管期限為5年,季度財務審計報告保管期限為5年,其他審計工作報告保管期限為10年。

      第五十六條當年完成的審計項目應在本年度立卷存檔,跨年度的審計項目,在審計終結的年度立卷存檔,審計檔案的移交時間不得遲于審計項目結束后的次年6月底。立卷存檔時應標明保存期限。

      第五十七條審計檔案的借閱:一般應限定在公司審計部門內部。凡需將審計檔案借出審計部門或要求出具審計結論證明的,應由審計室主任批準。

      第五十八條審計檔案的銷毀:審計檔案必須經董事會同意、執行董事簽字后方可進行。具體工作內容如下:

      1、填寫《審計檔案銷毀審請表》,并列明細清單,上報審計委員會,按審批手續辦理完畢實行;

      2、現場銷毀人員至少二人以上,其中必須有一名審計室內部人員,并在《審計檔案銷毀審請表》上簽字;

      3、審計檔案銷毀要做好保留備查并編號。

      第五十九條《審計檔案銷毀審請表》內容如下:

      1、審計檔案銷毀部門名稱、時間、審請人;

      2、檔案銷毀內容、保管期限、附件;

      3、檔案銷毀原因;

      4、審計部門負責人簽字;

      5、審計委員會意見簽署、董事會意見簽署、執行董事簽字;

      6、現場銷毀人員簽字,并簽署銷毀時間和保留備查編號。

      第六十條審計檔案除公司審計室工作需要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強制查閱需要之外,對非相關人員實行嚴格的保密制度。

      第十章獎懲

      第六十一條對忠于職守,秉公辦事,客觀公正,實事求是,有突出貢獻的內部審計人員和對揭發檢舉違反法律法規的有功人員,應給予表揚或獎勵。審計室提出獎勵建議,經執行董事批準后實施。

      第六十二條對違反本規定,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部門、負責人、直接責任人以及其他相關人員,由審計室提出給予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的建議,報公司有關部門按規定處罰:

      1、拒絕向內部審計人員提供有關文件、賬簿、報表、憑證、資料和證明材料的;

      2、阻撓內部審計人員行使職權,抗拒、破壞監督檢查的;

      3、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4、拒不執行審計意見書和審計處理決定的;

      5、打擊報復內部審計工作人員及揭發檢舉人員的。

      上述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對違反本規定,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內部審計工作人員,經董事長批準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

      1、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牟取私利的;

      2、玩忽職守,泄露公司機密和被審計單位商業秘密,給公司或被審計單位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

      上述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附則

      第六十四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本工作規則如與國家法律法規或經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抵觸的,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執行,并立即修訂,報董事會審議通過。

      第六十五條本制度自董事會通過之日起施行。

    內部審計制度1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學校內部審計制度,規范學校內部審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湖南省內部審計辦法》和《湖南省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內部審計,是指學校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的規章制度,對學校及所屬單位和部門的財務收支,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進行獨立監督、評價的行為。

      第三條 學校定期研究、部署和檢查審計工作,聽取審計工作匯報,及時審批審計工作年度計劃、審計報告、審計決定,督促審計意見和審計建議的執行。

      第四條 學校內部審計業務及審計委托事項歸口審計處統一管理。

      第二章 機構和人員

      第五條 學校按照職責分明、科學管理和審計獨立性的原則設置審計處,實施內部審計工作。審計處在校長的領導下依法開展工作,對校長負責并報告工作。同時接受國家審計機關和上級主管部門內部審計機構的業務指導和檢查。

      第六條 學校保障內部審計工作所必需的專職人員編制,配備具有經濟、管理、法律、工程、計算機等專業背景和專業資格的審計人員。根據工作需要,可聘請特約審計人員和兼職審計人員,面向社會招錄審計專業技術人員。

      第七條 審計機構變動及主要負責人變更,應當事先征求上級主管部門內部審計機構的意見。

      第八條 審計處應建立健全學校內部審計工作的各項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努力提高審計質量和工作效率,充分發揮審計工作在學校發展中的監督和保障作用。

      第九條 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嚴格遵守內部審計準則和職業道德規范,做到依法審計,忠于職守,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審計人員不得兼任或從事可能影響其依法依規履行職責的經營管理或財務工作。

      第十條 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如遇與被審計單位或審計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申請回避。審計人員的回避,由審計處負責人決定;審計處負責人的回避,由校長決定。

      第十一條 學校應為內部審計工作的開展提供經費保證和必要的工作條件。審計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崗位資格培訓和后續教育。

      第十二條 審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障礙和打擊報復。

      第三章 職責和權限

      第十三條 審計處對下列事項進行審計和開展專項審計調查:

      (一)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情況;

      (二)財務預算編制、執行和決算情況;

      (三)各類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四)專項資金的籌措、撥付、管理和使用情況;

      (五)物資、服務的采購,固定資產的管理、使用、處置及其效益性情況;

      (六)基本建設、修繕工程項目;

      (七)對外投資項目及合作項目情況;

      (八)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風險管理情況;

      (九)干部管理權限內的相關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履職情況;

      (十)經濟合同(協議)的.簽訂及其執行情況;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和校長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

      以上審計事項,必要時可以進行延伸審計。

      第十四條 審計處應根據審計情況,對一些共性、傾向性問題進行專項審計調查,提出加強內部管理的意見和建議,在職責范圍內為學校所屬單位和部門提供審計咨詢服務。

      第十五條 審計處根據工作需要,經校長批準,可以委托社會機構對有關事項進行審計,或者與社會審計機構合作實施有關審計事項,并負責對委托審計事項進行質量控制和業務考評。

      第十六條 審計處在履行職責時,具有下列主要權限:

      (一)根據審計工作的需要,要求有關單位、部門按時報送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行情況、決算、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文件資料等;

      (二)要求被審計單位、部門或者被審計對象及時提供真實、完整的與審計事項相關的資料;

      (三)參加學校有關會議、召開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參加或者列席學校及所屬單位和部門的重大投資、資產處置、財務收支預算與決算、財經工作及其他重大經營管理決策的相關會議;

      (四)參與研究制定有關的規章制度,起草學校內部審計規章制度;

      (五)對審計涉及的有關事項,向有關單位、部門和人員進行調查和詢問,獲取有關文件、資料等證明材料;

      (六)審查會計憑證、賬簿等財務和會計資料,檢查資金和財產及相關經濟活動資料,檢查有關計算機系統及其電子數據和資料,勘察現場,核實實物;

      (七)對工程項目進行預算、結算、竣工決算審計,檢查合同、招投標資料以及被審計單位或被審計對象提供的其它審計資料,并要求配合進行現場勘查、測量等;

      (八)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法違規、嚴重損失浪費行為,作出臨時制止決定并報告學校主要負責人;

      (九)對可能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報告以及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或資產,報經校長批準,有權采取暫時封存的措施;

      (十)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學校規章制度的行為,在職權范圍內提出處理的建議;對審計發現的重大違法違紀案件線索,除對審計事項作出評價、出具審計意見書外,還應出具審計移送處理建議書,依法向紀檢監察機關或司法部門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十一)對模范遵守和維護財經法紀成績顯著的單位、部門和個人提出表彰、獎勵的建議;

      (十二)對審計報告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督辦或后續審計;

      (十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十七條 審計處可以利用國家審計機關、上級內部審計機構和社會審計機構的審計結果;學校內部審計結果經校長批準同意后,可提供給有關部門。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八條 審計處根據學校工作部署和上級內部審計機構的指導意見,制定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報校長批準后組織實施;校領導交辦的臨時審計任務,由校長簽發審計指令后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審計處實施審計前應組成審計組,在調研的基礎上確定審計重點,編制審計方案,并在實施審計前3日向被審計對象送達審計通知書。

      第二十條 審計人員實施審計,需進行必要的調查,取得有關證明材料,做好審計工作記錄,編制審計工作底稿。審計人員實施審計調查時應不少于2人。

      第二十一條 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后,編制審計報告,并征求被審計對象意見。被審計對象應當自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書面意見送交審計組,逾期則視為無異議。審計組應當核實、研究被審計對象對審計報告的意見,必要時修改審計報告。

      第二十二條 審計處負責人對審計報告進行審核后,報校長審批。經校長批準的審計文件,由審計處及時送達被審計對象,同時抄送有關單位或部門。

      第二十三條 審計文件送達被審計單位后,被審計對象要切實做好審計整改工作。被審計單位、部門或項目的主要負責人為審計整改第一責任人,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和提出的審計建議,應負責組織制定整改方案,在限定期限內整改落實,并在審計規定的時限內將執行情況書面報告審計處。

      第二十四條 審計處對重要審計事項進行后續審計,檢查被審計對象執行審計文件的情況,以及對審計發現的問題所采取的糾正措施及其效果。審計處將后續審計的情況以書面報告的形式提交學校。

      第二十五條 審計結果要按照有利于問題整改、規范管理、促進發展的原則,經校長批準后,可在校內進行通報或在一定范圍內公開。審計結果及其整改情況將作為對有關單位、部門和人員考核、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六條 審計事項結束后,審計處應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和管理審計檔案。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部門或個人,審計處可根據情節輕重提出警告、通報批評、經濟處理或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等建議,報學校主要負責人處理:

      (一)拒絕或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會計資料和證明材料的;

      (二)轉移、隱匿、篡改、銷毀有關文件和會計資料的;

      (三)轉移、隱匿違法所得的財產的;

      (四)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五)阻撓審計人員行使職權,抗拒、破壞監督檢查的;

      (六)拒不執行審計意見和建議的;

      (七)報復陷害審計人員和檢舉人的。

      以上行為構成犯罪的,按程序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審計人員,學校應根據情節輕重,進行通報批評或者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二)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職守,給國家和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泄露國家秘密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形。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學校審計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南林業科技大學審計工作規定》(〔20xx〕97號)同時廢止。

    內部審計制度12

      第一條為獨立監督和評價本單位及所屬事業單位、基層分局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的行為,切實加強財務管理工作,保護單位資產的安全、完整,保證其經營活動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內部有關管理制度,根據國家《預算法》、《會計法》、《審計法》及《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等有關法規和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在局黨委的統一領導下,每年對全局財務狀況進行一次內部審計。內部審計由紀檢監察室和辦公室負責,抽調本單位熟悉財會工作的人員組成內審組進行審計。內審采取自查和調賬檢查的方式進行。

      第三條內部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嚴格遵守內部審計職業規范,忠于職守,做到獨立、客觀、公正、保密。

      第四條內部財務審計的主要內容是:

      (一)本單位及所屬事業單位、基層分局的財務收支、管理、使用及其有關經濟活動情況。

      (二)財務賬薄設置是否健全合規,憑證手續是否完備,賬務處理是否符合財會制度規定。

      (三)資金管理是否符合規定;應繳預算收入及其它費用、是否按規定及時足額上繳;應撥付資金是否有人為延誤現象,有無未經批準擅自撥款或截留挪用行為。

      (四)賬戶設置及資金管理以及報銷、審批使用是否執行財務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泰興市國土資源局財務管理制度》有關規定。

      (五)財務執法管理是否到位,有無因玩忽職守導致資金流失現象發生。

      第五條對審計中發現的違規問題,必須責令相關科室在限期內進行整改。對審計中發現的違法違紀問題,將視情節依法依紀處理。

      第六條內審工作結束,內審組應向局黨委提交內部審計工作報告。

    內部審計制度1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審計監督,規避經營風險,提高運營效率,增加企業價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財政部等五部委《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和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內部審計基本準則》等有關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內部審計,是指公司內部的一種獨立客觀的監督、評價和咨詢活動,旨在增加價值和改善企業的運營。它通過系統、規范的方法審查和評價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來促進企業目標的實現。

      第三條公司貫徹依法審計、服務大局、圍繞中心、求真務實的方針,堅持全面審計、突出重點、強化內控、立足服務的原則,在公司范圍內實現法制化、規范化、科學化審計。

      第四條公司至少應當關注涉及內部審計的下列風險:

      (一)公司內部審計機構不健全,組織架構不科學、不合理,或職責分工不清,可能導致內部審計缺乏獨立性和客觀性。

      (二)內部審計未經適當授權,可能因得不到有效支持而導致內部審計失敗。

      (三)內部審計人員不具備應有的知識、技能和經驗,內部審計方法滯后,或內部審計質量控制制度不完善,可能會造成內部審計質量和效率低下。

      (四)內部審計人員不遵守內部審計職業道德規范,影響審計的客觀公正性,可能導致道德風險。

      第二章機構設置

      第五條公司設立審計部,負責開展整個公司的內部審計工作。審計部

      對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公司應確保內部審計在確定審計范圍、實施審計和報告審計結果時不受干擾。

      第六條公司下屬各單位(指公司分公司、全資或控股子公司)可根據需要設立內部審計機構或配備專、兼職內部審計人員。原則上,營業收入達到公司總收入10%及以上的生產型企業應設立內部審計機構;達不到公司總收入10%的生產型企業或從事貿易業務的企業應配備專職或兼職的內部審計人員。各單位的內部審計機構(人員)在行政上接受所在單位領導,在審計業務上接受公司審計部的指導和監督,并向公司審計部報送年度內審計劃、年度內審總結及內部審計報告。

      第三章審計范圍和方式

      第七條公司的審計范圍包括公司及其下屬各單位,以及根據有關約定需要進行內部審計的公司的聯營公司和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

      第八條公司審計部對屬于內部審計范圍的被審計單位,可根據需要分別采取直接審計、委托審計或聯合審計的方式。

      (一)直接審計:即由公司審計部為主,組成審計小組對被審計單位進行審計;

      (二)委托審計:即由公司審計部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相關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

      (三)聯合審計:即由公司審計部會同國家審計機關、中介機構或有關單位組成聯合審計組進行審計。

      第四章職責和權限

      第九條公司審計部在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的領導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政策以及公司的有關規章制度,獨立地行使內部審計監督權。

      第十條公司審計部的職責是:

      (一)按照有關法規和公司要求,及時建立、健全公司內部審計制度。

      (二)制訂公司內部審計發展規劃和年度審計工作計劃,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三)獨立進行公司內部的各項審計業務,并及時報告審計結果。如發現公司存在重大異常情況,可能或已經遭受重大損失時,應立即報告公司董事會。

      (四)負責對公司及下屬各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及風險管理進行評審,及時反饋公司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薄弱環節,提出改進建議,督察改進情況。

      (五)負責對公司及下屬各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進行審計。

      (六)負責對公司及下屬各單位財務收支、經營成果及其有關的經濟活動的合法、合規、真實性進行審計。

      (七)負責對公司及下屬各單位各項資金、各類資產的使用和處置情況進行審計。

      (八)負責對公司及下屬各單位主要經營者的經濟責任進行審計。

      (九)負責組織對公司各項工程建設項目的中期及竣工審計。

      (十)負責對公司及下屬各單位的各項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或配合公司有關部門進行專項檢查。

      (十一)負責委托、協調外部審計機構,并監督其審計過程,評價其工作質量。

      (十二)負責對公司下屬各單位內部審計工作的指導和監督,負責總結、宣傳、交流內部審計工作經驗,表彰先進單位和個人。

      (十三)其他有關審計工作。

      第十一條公司審計部的主要權限是:

      (一)根據內部審計工作的需要,要求有關單位按時報送制度、流程、計劃、預算、決算、報表和其他有關文件、資料等。

      (二)檢查經營活動中有關的文件、合同、銀行賬戶、會計憑證、賬簿等內容;核查資金和資產;財務軟件登錄查詢和有關的計算機系統及其電子數據等資料的查詢。

      (三)對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并取得證明材料,被調查者應保證所述內容客觀、真實、完整。

      (四)對被審計單位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規定的`財務和

      經濟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可以直接向公司主管領導或董事長進行匯報。

      (五)對拒不提供有關資料、拒不回答提問等阻撓、妨礙審計工作的,可以采取要求立即配合、限期報送、現場封存等必要的措施;對提供虛假資料或配合不力,造成內部審計工作誤判或審計工作無法進行的,有權通報批評,有權建議調離原工作崗位,涉嫌犯罪的,有權要求移交司法機關。

      (六)對嚴格遵守法規和公司制度、經濟效益顯著、貢獻突出的集體和個人,可以提出表揚和獎勵;對違反法規和公司制度的行為視情節輕重提出限期整改、通報批評、移交有關部門處罰。

      (七)對企業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的重大缺陷和薄弱環節提出審計建議的權力。

      (八)對執行審計決定的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和匯報的權力。

      (九)根據審計需要,有申請調動公司相關部門專家及技術人員協助審計工作,或依據審計業務內容指定和督促相關部門、相關人員配合審計工作的權力。

      第五章審計工作程序

      第十二條內部審計工作程序包括:準備、實施、報告、督察檢查四個階段。

      第十三條內部審計機構根據年度、月度工作計劃或公司之臨時決定,結合實際需要確定審計項目。

      第十四條審計項目確定以后組織成立審計小組,初步了解被審計單位情況,擬定審計方案,并在審計實施三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遇有特殊情況,經公司主管領導或董事長批準,審計人員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

      第十五條被審計單位在接到《審計通知書》后,應當配合審計人員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并在規定期限內按通知要求準備齊全審計所需要的相關資料。

      第十六條審計實施階段,審計小組根據審計范圍和重點,實施必要的

      審計程序、收集充分的審計證據,形成審計意見出具審計報告初稿。

      第十七條審計報告階段,審計報告初稿應當在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后,出具正式審計報告,提交公司審計委員會審批。

      第十八條審計對象必須執行審計報告;對審計報告存在異議的,應在審計報告送達之日起七日內向公司審計委員會或董事長提出書面意見,逾期視為無異議。

      第十九條督察檢查階段,對審計報告述及的重大審計事項和審計建議及決定,內部審計機構將對被審計單位進行跟蹤檢查,必要時實施后續審計。

      第二十條審計完畢后,所有形成的與審計項目有關的資料經整理后納入審計檔案管理。

      第六章審計人員

      第二十一條內部審計人員的調動,應事先征求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的意見;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的任免應由主管領導提名并報審計委員會批準。

      第二十二條內部審計人員原則上應持有中國內部審計協會頒發的《內部審計人員崗位資格證書》方可上崗,內部審計人員應參加內部審計人員后續教育。

      第二十三條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熟悉本公司的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并通過學習來保持和提高專業勝任能力。公司應安排內部審計人員參加每年不少于兩周的脫產學習、培訓或進修。

      第二十四條內部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嚴格遵守內部審計職業規范,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做到獨立、客觀、公正。

      第二十五條內部審計人員在履行內部審計職責過程中所獲取的所有資料和信息應視為公司機密,不得泄漏。

      第二十六條內部審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

      第二十七條內部審計人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規定的,由公司根據情節輕重,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內部管理

      第二十八條公司審計部應確定年度審計工作目標,制訂年度審計計劃,編制人力資源計劃和財務預算,并交由公司審計委員會審批。

      第二十九條公司審計部應根據《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和中國內部審計準則,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審計工作手冊,以指導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

      第三十條公司審計部應建立內部激勵約束制度,對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進行監督、考核,評價其工作業績。

      第三十一條公司審計部應在公司審計委員會的支持和監督下,做好與外部審計的協調工作。

      第三十二條內部審計的工作結果和檔案資料,未經審計委員會批準,不得向外披露。

      第三十三條審計部應當每年編寫一份審計工作報告,并報送公司審計委員會。審計工作報告應當著重說明重大的審計發現和建議。

      第三十四條審計委員會應當定期檢查公司審計部的工作,以確保內部審計工作的質量。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制定、修改、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制度沒有規定或與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規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為準。

      第三十七條本制度自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執行。

    內部審計制度14

      為加強醫院內部的審計工作,根據審計部門《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醫院實行內部審計制度,以加強內部管理和監督,維護財經紀律,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二、審計工作由醫院經濟管理小組負責,在院長領導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本院經濟部門業務收支及其經濟效益進行內部審計監督,獨立行使內部審計職權,對院長負責并報告工作。

      三、醫院內部審計機構或審計人員,接受上級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并協助上級審計機關對醫院審計。

      四、醫院內部審計機構對審計范圍內的下列專項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一)醫院財務計劃或者預算的執行和決算。

      (二)與醫院財務收支有關的經濟活動及其經濟效益。

      (三)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

      (四)醫院財產、物資的管理情況。

      (五)專項資金的'提取、使用。

      (六)國家財經政策、計劃、規章制度、法令的執行情況。

      (七)醫院院長交辦或審計機關委托的其他審計事項。

      五、醫院內部審計機構對本院與外單位合作項目的投入資金、財產的使用及其效益,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六、醫院內部審計機構根據醫院的規定,對有關經濟活動實行審簽制度。

      七、根據醫院內部審計工作的需要,被審計部門應按時向審計機構報送有關的計劃、預決算、報表和文件資料等。

      八、醫院內部審計的主要職權是:

      (一)檢查憑證、賬表、決算、資金和財產,查閱有關文件資料。

      (二)參加有關的會議。

      (三)對審計的有關事項,進行調查并索取證明材料。

      (四)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紀,嚴重損失浪費行為,做出臨時的制止決定。

      (五)對阻撓、破壞審計工作以及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經院長批準,可以采取必要的臨時措施,并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六)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以及糾正、處理違反財經法紀行為的意見。

      (七)對嚴重違反財經法紀和造成嚴重損失浪費的人員,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

      (八)對審計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向上級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機關反映。

      九、院長可以在管理權限范圍內授予院內審計機構經濟處理、處罰的權限。

      十、醫院內部審計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據上級部署和醫院的具體情況擬訂審計項目計劃,報經院長批準后實施。

      (二)實施審計時,應當事前通知被審計部門。

      (三)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可隨時向有關部門和人員提出改進意見。審計終結,提出審計報告,征求被審計部門的意見后,報送院長,經批準的審計結論和決定,被審計部門必須執行。

      (四)被審計部門對審計結論和決定如有異議,可以向院長提出申訴。

      十一、醫院內部審計機構對辦理的審計事項,必須建立審計檔案,按照規定管理。

      十二、醫院內部審計人員應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有較豐富的財務工作經驗和審計工作經驗,有較高的會計理論水平,熟悉有關政策、法令和制度。

      十三、醫院內部審計機構的負責人員,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的規定任免,并應事前征求上級主管部門的意見。

      按照國家規定,評定醫院內部審計機構人員的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聘任內部審計人員。

      十四、醫院內部審計機構要依法審計,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職守。

      十五、醫院內部審計機構人員行使職權,受國家法律保護,醫院任何部門及個人不得打擊報復。

      十六、對違反本規定的部門和個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或者提請有關部門處理。

    內部審計制度1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內部審計工作,規范內部審計行為,建立健全內部審計規章,提高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XX、街道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的內部審計是XX街道實施內部經濟監督,依法檢查會計賬目及相關資產和村居及部門運行狀況,監督財務收支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的活動。辦事處依法實行內部審計制度,以加強內部控制管理和監督,遵守國家財經法規,維護合法權益,促進改善社會穩步發展。

      第三條、本制度對、XX、街道審計機構的審計人員、審計對象和職責權限、審計工作基本程序、附則等方面的內容進行了規范,是辦事處開展審計管理工作的依據和標準。

      第四條、本制度適用于、XX、街道各居委會(集體經濟、合作社)、辦事處下屬各部門、各單位的審計工作。

      第二章、內審機構和內審人員

      第五條、成立、XX、街道內部審計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下稱“辦事處內審工作領導小組”),辦事處內審工作領導小組作為審計工作的領導機構,負責組織實施辦事處范圍內的審計工作,指導、監督審計工作,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對各居委會及辦事處下屬各部門、各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資產負債和有關經濟活動以及財務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檢查和評價。辦事處內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審計執行和具體業務操作。涉及到具體審計項目,領導小組辦公室抽調專人組成審計項目組。

      第六條、審計工作在辦事處領導下獨立開展,行使審計職權,并對其負責。

      審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與其他職能部門保持相對獨立性,不受其他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根據工作所需,可以在授權下委托社會審計機構或者與社會審計機構合作開展審計工作。

      第七條、審計人員應相對穩定,為符合審計工作要求的專職或者兼職人員。

      第八條、審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審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知識和業務技能,專職人員要具有審計上崗證書,并積極參加相關審計機構組織的業務技術培訓及其他教育培訓活動,其中每年至少參加一次審計教育培訓。

      第九條、審計人員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及辦事處有關制度審計,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做到獨立客觀、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審計人員不得兼任或者從事可能影響其依法履行職責的經營管理或者財務工作;與被審計對象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遵守有關回避規定;對其在執行職務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條、審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打擊報復。

      第三章、內審職責

      第十一條、辦事處內審工作領導小組對下列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和有關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監督:

      (一)本街道下屬各部門、各單位;

      (二)辦事處所屬各居委會及下屬集體經濟組織;

      (三)上級審計機關授權審計的有關單位。

      第十二條、鎮內審工作領導小組對下列事項進行審計監督:

      (一)對辦事處下屬獨立核算的各類企事業單位財務收支情況及其相關的經濟活動進行財務審計或配合中介機構進行審計;

      (二)對辦事處財政下撥的專項資金或上級通過辦事處下撥的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審計;

      (三)對辦事處組織實施的財政專項資金建設項目的財務決算審計;

      (四)對下屬部門的經濟活動及個人報酬情況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五)對辦事處及所屬單位的內部控制、風險管理進行審計和對重大經濟合同簽訂的規范性進行審核;

      (六)配合中介機構對辦事處及下屬單位實施的、50、萬元以下的小額投資項目的工程竣工決算進行審計;

      (七)對辦事處組織實施的、200、萬元以下的小額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的預算進行審核;

      (八)對辦事處組織實施的、50、萬元以上辦事處投資項目的工程竣工決算資料初審和報送;

      (九)對辦事處組織實施的重大辦事處投資項目的跟蹤審計事項進行組織管理:

      (十)辦事處或者縣審計局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

      第四章、內審的權限

      第十三條、內審工作領導小組和內部審計人員有權依法檢查被審計單位審計期間內所有有關經營管理的財務、資料,包括:

      (一)要求被審計對象按時提供有關財政,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行情況,決算,會計賬簿、憑證、報表及相關經濟活動的資料和電子數據;

      (二)檢查有關財政、財務收支或者相關經濟活動的全部業務合同、協議、契約和計算機系統及其電子數據,現場清查、盤點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全部實物資產和有價證券等;

      (三)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被審計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

      (四)對需要相關業務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配合進行的內控流程記錄和測試工作,有權要求相關業務部門負責人指派專人協助內部審計工作。被審單位應對評價過程中發現的內控缺陷進行完整記錄和報告,及時與內審工作領導小組溝通,并提出解決方案和實施改善措施;

      (五)要求被審單位有關責任人在審計工作底稿上簽署意見,對有關審計事項寫出書面說明材料。

      (六)對阻撓、妨礙審計工作,以及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部門或個人,經主管審計負責人批準,可采取封存有關賬冊、凍結資產等必要的臨時應急措施,并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七)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及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經主管審計負責人批準后,有權做出臨時制止決定,并提出糾正處理的意見及改進建議;

      (八)審計人員發現被審計單位規章制度和管理存在缺陷,應向被審計單位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合理化建議;

      (九)向辦事處反映日常工作中發現的其他情況。

      第十四條、XX、街道辦事處在管理權限范圍內,授權內審工作領導小組作出下列處理:

      (一)責令退還非法所得;

      (二)責令限期繳納應當上繳的收入,因拒不繳納,依法給予處理;

      (三)責令被審計單位限期調整賬務;追繳被審計單位或個人違法違規所得和被侵占的資產;

      (四)對違反財經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行為予以制止,提出處理建議,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居委會(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追究法律責任;對遵守財經法律、法規,經濟效益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提出表彰和獎勵的建議;對經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與建議;

      (五)經相關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批準,內審工作領導小組成員有權對重大緊急事項有關財政、財務收支或者相關經濟活動的資料予以暫時封存或申請其他部門采限保全措施后報相關領導。

      第五章、內審工作基本程序

      第十五條、審計工作計劃:內審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制定年度審計工作計劃,根據年度審計工作計劃確定審計項目,組成審計組,指定審計項目審計組組長和組員。

      第十六條、審計方案及審計通知書:根據被審單位具體情況,審計組制定審計項目實施方案,經內審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后組織實施。內審工作領導小組在實施審計前將審計通知書送達被審計對象。

      第十七條、實施審計:審計人員進駐被審計單位后,被審計單位應當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審計組通過檢查、監盤、觀察、查詢及函證、計算、分析性復核等方法,取得加蓋單位公章的證明材料,并形成審計記錄單。審計組就有關事項應征求被審計對象的意見,被審計對象應當按照審計組的要求反饋意見,并形成審計簽證單。

      第十八條、審計報告:被審單位應按審計報告及時做出處理,并在審計報告規定時間內將處理結果報告內審工作領導小組和審計組。對審計意見和決定有異議,可以向、XX、街道黨工委、辦事處作出匯報。

      第十九條、審計檔案:審計工作完成后,審計組應當對辦理的審計事項,整理審計資料、裝訂成冊,形成審計檔案,按照規定管理。

      第二十條、后續審計:內審工作領導小組在必要時應當開展后續審計,一般在審計決定下達執行一定時期后進行,檢查審計報告的執行情況,并及時向辦事處作出匯報。

      第六章、內審備案制度

      第二十一條、內審工作領導小組應及時向泗洪縣審計局報送由辦事處主要負責人簽發的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和調整計劃,年度工作總結等材料必須按時上報,審計報告應及時上報泗洪縣審計局備案。

      第二十二條、內審工作領導小組相關內部審計人員,在每年年初應將上年度所有審計項目的資料收集整理、匯編成冊、裝訂在案。

      第七章、罰、則

      第二十三條、對違反本制度,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被審計單位和個人,由辦事處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或提請有關部門處理:

      (一)拒絕向審計人員提供有關文件、賬簿、報表、憑證、資料和證明材料的;

      (二)阻撓審計人員行使職權,抗拒、破壞監督檢查的;

      (三)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四)拒不執行審計意見書和審計處理決定的;

      (五)打擊報復審計工作人員的。

      第二十四條、對違反本制度,有下列行為的,審計工作組將依法、依紀向紀檢監察、公安等相關部門提供線索。

      (一)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牟取私利的;

      (二)玩忽職守,泄露機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給辦事處或被審計單位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根據上級文件精神和辦事處實際情況制定。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本制度由、XX、街道內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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