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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制度,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那么相關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1
一、監管人員崗位職責
1、領導和指導制度。監管所實行所長負責制,檢測員工作責任制。有組織、有計劃地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確保不發生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形成全員參與聯合監管機制。要加強多部門協調,相互配合,形成監管合力,切實提升農產品質量監管水平。具體職責為:
(1)負責糧油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負責推廣農業標準化生產,開展技術指導和培訓。
(2)負責指導科學使用農藥,農作物病蟲害發生的預測預報,及時提出防治方案。
(3)督促指導相關農場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建立生產記錄。開展相關的質量抽檢和監管檢查。
(4)配合有關單位做好農業、肥料使用管理、依法查處違禁農藥。
(5)開展測土配方施肥,指導農民合理用肥。
2、完善例會制度。要完善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例會制度,定期不定期召開質量監管會議,商討農產品質量監管存在問題及工作中好的經驗,通報農產品質量檢測結果,研究分析國家新聞媒體或上級業務部門通報的重大涉及產品質量安全事件,分析農產品質量安全形勢,認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隱患和薄弱環節,不定期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聯合執法行動。
3、實行“一票否決”制度。在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中,要牢固樹立食品問題無小事,保障安全是大事的意識,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工作不實、推諉扯皮,發生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或因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失職的,實行年度考核“一票否決”制度,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對瞞報、謊報、遲報、漏報事故,依法從嚴處理。
二、宣傳培訓制度
全年至少開展宣傳活動12次,要積極通過報刊、電視、農業信息網、農民信箱等媒體和專題講座、咨詢服務、科技下鄉、農技人員聯基地聯大戶等活動進行宣傳,不斷提高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消費者的法律意識、安全生產技能,切實提高宣傳的廣度和深度。
1、宣傳培訓主要內容
(1)黨和政府關于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的方針、政策。
(2)與人民群眾和行政相對人關系密切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律、法規、規定及農產品質量安全知識。
(3)全縣農產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和打假治劣取得的成效,整頓和規范農產品現場秩序的重要部署、工作進展和典型案例。
(4)初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知識。
(5)需要及時公布的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
(6)農產品監管工作中的新做法、新經驗、新成效。
(7)其他需要重點宣傳和培訓的內容。
2、宣傳培訓對象
(1)城鎮居民與農牧民。宣傳農產品質量安全基本常識,養成科學飲食的習慣,樹立依法維權的意識,做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自覺維護者。讓農民了解和掌握農業生產投入品的基本安全知識,自覺抵制有害物質的投入,按標準使用農藥、抗生素、激素、添加劑等物質,從源頭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
(2)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人員。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律法規的培訓,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和農產品科學監管專業知識的培訓,牢固樹立“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要追究、侵權要賠償”的觀念,提高依法行政和科學監管能力,實現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3)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員。開展業務培訓,提高其履職能力和工作積極性。
(4)農產品生產經營者。以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律法規、農產品質量安全質量標準、農產品質量安全科學管理等知識為主要內容加強宣傳培訓,樹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制意識、誠信意識、第一責任人意識和品牌意識,提高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自覺性和主動性。
3、主要措施
(1)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宣傳周”主題教育活動。
(2)采取日常宣傳和重點宣傳相結合、宣傳教育與監管工作相結合的方法,開展生動活潑、富有實效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宣傳教育活動。利用“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質量月”“食品安全月”等時機,積極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宣傳教育,舉辦農產品質量安全知識咨詢和專業講座,報道農產品質量安全熱點問題,提高群眾識偽劣、防欺詐能力,自覺抵制不安全農產品。
(3)充分利用電視、廣播、等開設媒體,集中宣傳農產品監管工作、普及
農產品監管法律法規和飲食安全常識。
(4)對農產品從業人員堅持實行“先培訓后上崗”制度,使依法經營、規范生產成為從業人員的自覺行為。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人員定期進行崗位培訓,不斷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科學監管工作的能力和服務水平。農技推廣人員要深入田間地頭,大力宣傳農業種植、養殖的`安全知識,使農民自覺抵制國家禁止使用的高毒高殘留農藥和獸藥。
三、信息報送制度
依照法律權限將農產品質量安全日常監管信息,包括檢測信息第一時間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匯報形式可電話、書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或者向社會發布虛假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
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通報制度。在組織對初級農產品生產環節的生產管理和指導、農業投入品的監管以及處置相關事故等工作中,建立要情周報、工作月報、季報等制度,每月上報工作動態信息不少于2條,報送材料要詳實,要有綜述、有工作措施落實情況,有監測情況、有產品合格率等量化指標,及時體現進展和成效。
四、投訴舉報制度
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社會監督制度。鼓勵單位和個人對農產品質量安全進行社會監督。每村設立農產品質量安全協管員或信息員,協助政府及有關部門對農產品生產過程進行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農產品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檢舉、揭發和控告。監管所收到檢舉、揭發和控告后,應當及時調查處理,處理不了的請上級有關部門支持配合,給舉報一個結果,以免導致不良后果。
五、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制度
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所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預警制度和應急機制。要加強預警,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應急管理制度,加強對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的研究,開展風險分析、評估,及時發現可能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問題或潛在危害,針對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發生快、危害大的特點,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應急管理能力建設,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提高敏感性和應急處置、媒體應對、輿論引導的能力,一旦發生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做到第一時間到現場掌握情況、分析原因。第一時間做出處置反應,包括取樣封存、問詢檔案記錄,第一時間向上級反映情況,情況要詳實,包括處置情況等。努力將事件消滅在萌芽狀態,最大限度地降低負面影響。
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2
一、工作目標:
以落實責任,強化監管為重點,以實施良好農業規范標準、推進農業標準化生產為抓手,緊緊依托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加快建立農產品質量可查詢、產品流向可追蹤制度。
二、工作指導原則:
“預防為主、源頭治理、全程監管”的工作指導原則,以健全管理制度、強化全程監督、落實屬地管理責任為重點,將質量安全理念貫穿到農業產前、產中、產后全過程。
三、蔬菜質量可追溯制度
1、實行農業投入品檔案管理,加強用藥安全管理,實行農藥專人負責保管制度,建立了農藥統一購買、發放、使用登記制度和剩余農藥回收等制度,確保農藥安全使用。
2、建立田間檔案,推行良好農業規范標準。按照《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要求,積極推行建立田間檔案。檔案上詳細記載了從食用農產品栽培管理到產品收獲、加工全程的所有活動,一旦食用農產品生產出現質量問題,就能很快從檔案上查到出問題的環節。種植前對生產基地產地環境的土壤、灌溉水、大氣進行綜合分析評價,確保種植環境安全達標,種植過程對種子、肥料、農藥實行動態監督,建立詳細的出入庫制度和使用檔案,嚴格控制農藥使用間隔期,保證了生產全過程每個環節都有詳細記錄,并且關注了人員健康和農業可持續發展。
3、實行包裝標識,樹立品牌。在質量管理中強化產品認證和包裝標識,搞好無公害、綠色、有機食品和GAP認證及地理標志登記,加大產品品牌建設。
4、推進產地準出和市場準入制度建設。加強生產過程中質量控制的重要環節,在產地實行產品質量檢測,產品檢測合格證后方能流出產地。
食品召回管理辦法
1、食品生產者通過自檢自查、公眾投訴舉報、經營者和監督管理部門告知等方式知悉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屬于不安全食品的,應當主動召回。食品生產者應當主動召回不安全食品而沒有主動召回的,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召回。
2、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的嚴重和緊急程度,食品召回分為三級:
(一)一級召回:食用后已經或者可能導致嚴重健康損害甚至死亡的,食品生產者應當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后24小時內啟動召回,并向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召回計劃。
(二)二級召回:食用后已經或者可能導致一般健康損害,食品生產者應當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后48小時內啟動召回,并向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召回計劃。
(三)三級召回:標簽、標識存在虛假標注的.食品,食品生產者應當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后72小時內啟動召回,并向縣級以上地方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召回計劃。標簽、標識存在瑕疵,食用后不會造成健康損害的食品,食品生產者應當改正,可以自愿召回。
3、食品生產者應當按照召回計劃召回不安全食品。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收到食品生產者的召回計
劃后,必要時可以組織專家對召回計劃進行評估。評估結論認為召回計劃應當修改的,食品生產者應當立即修改,并按照修改后的召回計劃實施召回。
4、食品召回計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食品生產者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具體負責人、聯系方式等基本情況;
(二)食品名稱、商標、規格、生產日期、批次、數量以及召回的區域范圍;
(三)召回原因及危害后果;
(四)召回等級、流程及時限;
(五)召回通知或者公告的內容及發布方式;
(六)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義務和責任;
(七)召回食品的處置措施、費用承擔情況;
(八)召回的預期效果。
5、食品召回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食品生產者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具體負責人、聯系電話、電子郵箱等;
(二)食品名稱、商標、規格、生產日期、批次等;
(三)召回原因、等級、起止日期、區域范圍;
(四)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義務和消費者退貨及賠償的流程。
6、不安全食品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銷售的,食品召回公告應當在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網站和省級主要媒體上發布。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網站發布的召回公告應當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網站鏈接。不安全食品在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銷售的,食品召回公告應當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網站和中央主要媒體上發布。
7、實施一級召回的,食品生產者應當自公告發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召回工作。
實施二級召回的,食品生產者應當自公告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召回工作。
實施三級召回的,食品生產者應當自公告發布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召回工作。
情況復雜的,經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同意,食品生產者可以適當延長召回時間并公布。
8、食品經營者知悉食品生產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后,應當立即采取停止購進、銷售,封存不安全食品,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生產者發布的召回公告等措施,配合食品生產者開展召回工作。
9、食品經營者對因自身原因所導致的不安全食品,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其經營的范圍內主動召回。食品經營者召回不安全食品應當告知供貨商。供貨商應當及時告知生產者。食品經營者在召回
通知或者公告中應當特別注明系因其自身的原因導致食品出現不安全問題。
10、因生產者無法確定、破產等原因無法召回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其經營的范圍內主動召回不安全食品。
11、食品經營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程序,參照食品生產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相關規定處理。
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3
1、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農產品質量安全。
2、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種養大戶、家庭農場應當具備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設施條件,落實質量安全制度,明確質量安全管理人員,加強自律管理;公開承諾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3、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質超過規定標準的`區域生產、捕撈、采集食用農產品和建立農產品生產基地。
4、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應當組織生產管理人員和農戶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技術培訓,推行農產品標準化生產和健康養殖,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自律性巡查監督。
5、合理使用化肥、農藥、獸藥、農用薄膜等化工產品,防止對農產品產地造成污染。依法建立農產品生產記錄,落實包裝標識、追溯管理和召回處置等規定。
6、開展自檢或委托檢測機構對生產銷售的農產品進行質量檢測,不得收購、銷售不合格農產品;自覺接受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農產品質量監督抽檢。
7、食用農產品入市須同時具備包裝標識或產地證明、檢測合格證明;認證農產品入市銷售時使用認證標識的,須按規定附具質量認證證書;依法需實施檢疫的動植物及其產品,應當附具檢疫合格標志、檢疫合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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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為了保證產品的品質制定,品質管理制度的推行,能提前發現異常、迅速處理改善,借以確保及提高產品品質符合管理及市場需要。
總則
第一條:目的為保證本公司品質管理制度的推行,并能提前發現異常、迅速處理改善,借以確保及提高產品品質符合管理及市場需要,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范圍本細則包括:
(一)組織機能與工作職責;
(二)各項品質標準及檢驗規范;
(三)儀器管理;
(四)品質檢驗的執行;
(五)品質異常反應及處理;
(六)客訴處理;
(七)樣品確認;
(八)品質檢查與改善。
第三條:組織機能與工作職責本公司品質管理組織機能與工作職責。
各項品質標準及檢驗規范的設訂
第四條:品質標準及檢驗規范的范圍規范包括:
(一)原物料品質標準及檢驗規范;
(二)在制品品質標準及檢驗規范;
(三)成品品質標準及檢驗規范的設訂;
第五條:品質標準及檢驗規范的.設訂
(一)各項品質標準
總經理室生產管理組會同品質管理部、制造部、營業部、研發部及有關人員依據"操作規范",并參考①國家標準②同業水準③國外水準④客戶需求⑤本身制造能力⑥原物料供應商水準,分原物料、在制品、成品填制"品質標準及檢驗規范設(修)訂表"一式二份,呈總經理批準后品質管理部一份,并交有關單位憑此執行。
(二)品質檢驗規范總經理室生產管理組召集品質管理部、制造部、營業部、研發部及有關人員分原物料、在制品、成品將①檢查項目②料號(規格)③品質標準④檢驗頻率(取樣規定)⑤檢驗方法及使用儀器設備⑥允收規定等填注于"品質標準及檢驗規范設(修)訂表"內,交有關部門主管核簽且經總經理核準后分發有關部門憑此執行。
第六條:品質標準及檢驗規范的修訂
(一)各項品質標準、檢驗規范若因①機械設備更新②技術改進③制程改善④市場需要⑤加工條件變更等因素變化,可以予以修訂。
(二)總經理室生產管理組每年年底前至少重新校正一次,并參照以往品質實績會同有關單位檢查各料號(規格)各項標準及規范的合理性,酌予修訂。
(三)品質標準及檢驗規范修訂時,總經理室生產管理組應填立"品質標準及檢驗規范設(修)訂表",說明修訂原因,并交有關部門會簽意見,呈現總經理批示后,始可憑此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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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開發管理制度旨在規范企業的產品創新流程,確保從概念形成到產品上市的每個階段都能高效、有序地進行。它涵蓋了項目立項、需求分析、設計開發、測試驗證、市場推廣等多個環節,旨在提升產品質量、縮短開發周期、降低風險,并激發團隊創新潛力。
內容概述:
1. 項目啟動:明確產品目標、市場定位,設定項目預算和時間表。
2. 需求管理:收集和分析市場需求,制定詳細的'需求規格書。
3. 設計開發:涵蓋概念設計、原型制作、功能實現等步驟,強調跨部門協作。
4. 測試驗證:執行嚴格的質量控制,包括功能測試、性能測試和用戶驗收測試。
5. 市場推廣:制定營銷策略,準備產品上市和后期維護。
6. 持續改進:收集用戶反饋,不斷優化產品,適應市場變化。
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規范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食品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工作,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包括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
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是指為了掌握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和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系統和持續地對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有害因素進行檢驗、分析和評價的活動,包括農產品質量安全例行監測、普查和專項監測等內容。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是指為了監督農產品質量安全,依法對生產中或市場上銷售的農產品進行抽樣檢測的活動。
第四條 農業部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等工作需要,制定全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劃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劃和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工作,由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條件的檢測機構承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建設,提升其檢測能力。
第六條 農業部統一管理全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數據和信息,并指定機構建立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數據庫和信息管理平臺,承擔全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數據和信息的采集、整理、綜合分析、結果上報等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數據和信息。鼓勵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本行政區域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數據庫。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工作經費列入本部門財政預算,保證監測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二章 風險監測
第八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應當定期開展。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需要,可以隨時開展專項風險監測。
第九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需要,制定并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網絡建設規劃,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網絡。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監測計劃向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工作的機構下達工作任務。接受任務的機構應當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劃編制工作方案,并報下達監測任務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工作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監測任務分工,明確具體承擔抽樣、檢測、結果匯總等的機構;
(二)各機構承擔的具體監測內容,包括樣品種類、來源、數量、檢測項目等;
(三)樣品的封裝、傳遞及保存條件;
(四)任務下達部門指定的抽樣方法、檢測方法及判定依據;
(五)監測完成時間及結果報送日期。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隱患分布及變化情況,適時調整監測品種、監測區域、監測參數和監測頻率。
第十二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抽樣應當采取符合統計學要求的抽樣方法,確保樣品的代表性。
第十三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應當按照公布的標準方法檢測。沒有標準方法的可以采用非標準方法,但應當遵循先進技術手段與成熟技術相結合的原則,并經方法學研究確認和專家組認定。
第十四條 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任務的機構應當按要求向下達任務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
第十五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風險監測形勢會商制度,對風險監測結果進行會商分析,查找問題原因,研究監管措施。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上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并向同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衛生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通報。
農業部及時向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和衛生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監測結果。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發布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結果及相關信息。
第十八條 風險監測工作的抽樣程序、檢測方法等符合本辦法第三章規定的,監測結果可以作為執法依據。
第三章 監督抽查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重點針對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結果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中發現的突出問題,及時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工作。
第二十條 監督抽查按照抽樣機構和檢測機構分離的原則實施。抽樣工作由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執法機構負責,檢測工作由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負責。檢測機構根據需要可以協助實施抽樣和樣品預處理等工作。采用快速檢測方法實施監督抽查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第二十一條 抽樣人員在抽樣前應當向被抽查人出示執法證件或工作證件。具有執法證件的抽樣人員不得少于兩名。
抽樣人員應當準確、客觀、完整地填寫抽樣單。抽樣單應當加蓋抽樣單位印章,并由抽樣人員和被抽查人簽字或捺印;被抽查人為單位的,應當加蓋被抽查人印章或者由其工作人員簽字或捺印。
抽樣單一式四份,分別留存抽樣單位、被抽查人、檢測單位和下達任務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抽取的樣品應當經抽樣人員和被抽查人簽字或捺印確認后現場封樣。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查人可以拒絕抽樣:
(一)具有執法證件的抽樣人員少于兩名的;
(二)抽樣人員未出示執法證件或工作證件的。
第二十三條 被抽查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抽樣的,抽樣人員應當告知拒絕抽樣的后果和處理措施。被抽查人仍拒絕抽樣的,抽樣人員應當現場填寫監督抽查拒檢確認文書,由抽樣人員和見證人共同簽字,并及時向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情況,對被抽查農產品以不合格論處。
第二十四條 上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抽查的同一批次農產品,下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重復抽查。
第二十五條 檢測機構接收樣品,應當檢查、記錄樣品的外觀、狀態、封條有無破損及其他可能對檢測結果或者綜合判定產生影響的情況,并確認樣品與抽樣單的記錄是否相符,對檢測和備份樣品分別加貼相應標識后入庫。必要時,在不影響樣品檢測結果的情況下,可以對檢測樣品分裝或者重新包裝編號。
第二十六條 檢測機構應當按照任務下達部門指定的方法和判定依據進行檢測與判定。
采用快速檢測方法檢測的,應當遵守相關操作規范。
檢測過程中遇有樣品失效或者其他情況致使檢測無法進行時,檢測機構應當如實記錄,并出具書面證明。
第二十七條 檢測機構不得將監督抽查檢測任務委托其他檢測機構承擔。
第二十八條 檢測機構應當將檢測結果及時報送下達任務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檢測結果不合格的,應當在確認后24小時內將檢測報告報送下達任務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抽查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抽查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書面通知被抽查人。
第二十九條 被抽查人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測結果之日起5日內,向下達任務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上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書面申請復檢。
采用快速檢測方法進行監督抽查檢測,被抽查人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測結果時起4小時內書面申請復檢。
第三十條 復檢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具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承擔。
復檢不得采用快速檢測方法。
復檢結論與原檢測結論一致的,復檢費用由申請人承擔;不一致的,復檢費用由原檢測機構承擔。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抽檢不合格的.農產品,應當及時依法查處,或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查處。
第四章 工作紀律
第三十二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費用,監測樣品由抽樣單位向被抽查人購買。
第三十三條 參與監測工作的人員應當秉公守法、廉潔公正,不得弄虛作假、以權謀私。
被抽查人或者與其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參與抽樣、檢測工作。
第三十四條 抽樣應當嚴格按照工作方案進行,不得擅自改變。
抽樣人員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查人,不得接受被抽查人的饋贈,不得利用抽樣之便牟取非法利益。
第三十五條 檢測機構應當對檢測結果的真實性負責,不得瞞報、謊報、遲報檢測數據和分析結果。
檢測機構不得利用檢測結果參與有償活動。
第三十六條 監測任務承擔單位和參與監測工作的人員應當對監測工作方案和檢測結果保密,未經任務下達部門同意,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透露。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工作中的違法行為,有權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抽樣和檢測工作紀律的工作人員,由任務承擔單位作出相應處理,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違反監測數據保密規定的,由上級主管部門對任務承擔單位的負責人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處罰。
第三十九條 檢測機構無正當理由未按時間要求上報數據結果的,由上級主管部門通報批評并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承擔檢測任務的資格。
檢測機構偽造檢測結果或者出具檢測結果不實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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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安全管理制度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