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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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1

      1、美術室的專用器材、設備等教學用品必須有專人負責管理、使用,做到科學管理、使用規范。

      2、美術室的所有專用器材、設備等物資實行帳冊管理,應做到帳目清楚,帳、物相符。添置、報損器材、設備應從相應的帳冊表格中反映。

      3、器材、設備的'存放應分門別類,科學有序,排列整齊,定櫥定位。日常保管應注意做好防塵、防火、防潮、防腐蝕、防變形、防碎裂等。

      4、器材的借還必須有借還手續。除教學需要外不得隨意將器材、設備外借。如確需借出,管理人員要及時催還,如發現有損壞或遺失,應由借用人負責修復或理賠。

      5、室內應保持整潔有序,要求學生在指定地點清洗調色板、畫筆。不要存放與本學科無關的物品。

      6、要及時做好各類雕塑、器材設備的清理、保養、維修等工作。

      7、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每日下班前應關閉水、電總開關和門窗。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2

      一、供用電管理制度

      1、礦供用電管理機電科要認真負責,努力做好全礦供用電管理。

      2、其他有關的職能部門要全力支持配合好供用電管理部門的工作,把全礦供用電工作切實抓好做好。

      3、礦供用電領導小組每月定期組織召開供用電管理部門和承包單位會議,聽取電量、電費考核及回收情況和存在的問題,需要協調解決的,屬哪個職能部門,哪個部門都必須限期解決處理,不留后患。否則,要追究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4、礦供用電管理單位負責電費回收管理工作,協調處理收費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考核回收情況,對回收不力的人員及時給予調整。

      5、收費票據由財務科統一監制,供用電管理單位統一管理發放使用、結算。

      6、原則上電費不準抵帳,特殊情況經礦長批準后方可抵扣用戶與礦方的直接帳。

      7、收費單位要對收費人員實行任務承包,對按時全部回收電費的人員,要給予獎勵,不能按時全部收回電費的人員,工資要按比例下浮,對連續兩個月不能按時全部完成收費任務的人員要調離工作。

      8、在供用電管理過程中的電量、電費回收人員必須公平、公正、廉潔自律,若出現違紀違規現象一經查出堅決嚴肅處理,情況較輕的給予200~300元的罰款,并調離工作。情節較重的,開除礦籍,直至交司法部門處理。

      9、計量辦要定期對計量裝置進行校驗、加封工作,其他單位不得私動鉛封,杜絕通過計量裝置弄虛作假,出現偷電現象。年用電量1000kwh以內的表,每2年校驗一次。年用電量超過1000kwh的表,每年校驗一次,有異議的表可隨時校驗。

      10、供電管理部門和管電人員要嚴守職責,自覺接受廣大職工和用電戶的監督,對弄虛作假、致使電量、電費丟失的,對責任人給予嚴肅處理,觸犯法律的交由司法部門處理。

      二、供用電考核辦法

      1、每月的電量和電費由經營辦負責考核,供用電管理部門對承包電量、電費的單位進行考核和協調工作。

      2、每月2日前電量考核結果由經營辦結算審核后,交電費回收單位進行收費工作,在下月5日前把所應交電費上繳財務科。

      3、生產用電考核由機電科負責進行,每月6日前把考核結果報經營辦。

      4、應收電費回收率100%,特殊情況下,經礦領導簽字批準,可另行解決。

      5、不按時交電費的用戶,停止供電,特殊情況經領導簽字批準后可緩收,但在下月交費之前交清上月電費,否則,停止供電。

      6、計量儀表維修校驗,可從回收電費中提取20%作為維修校驗費用。

      7、對于當月完成電費回收任務,經礦長簽字,又財務科在回收電費總額中返還3%,做為電費回收管理人員的額外補助、交通、通訊、加班費用等。凡沒有完成任務,按少收比例扣減該單位當月工資。

      8、根據考核結果,需獎勵時,所需資金,財務科按有關規定足額對供用電管理部門支付,由供用電管理部門按規定進行發放。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3

      一、安裝和維修電器設備線路,必須由電工按《電力設備技術規范》進行操作,安裝接電時需向用電管理部門申請,經審核批準后由電工負責施工。

      二、因工作需要必須架設臨時用電線路的,應由使用部門用電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后方可安裝,安裝的臨時電氣線路必須符合電器安裝規范的有關規定,保證安全用電,用后及時拆除。

      三、臨時電器線路使用期間,由使用部門監督,電工負責維護,操作人員停止使用時必須及時切斷電源,臨時電器線路限期使用,最多不得超過一周,確需延期使用的必須辦理延期審批手續,否則由電工按期拆除。

      四、非電工人員嚴禁拆裝、挪移臨時電氣線路,否則造成事故的,由使用部門負責人與肇事者承擔全部責任。

      五、電器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并定期對設備進行檢查、維護,及時發現問題及時報告,由專業人員負責維修,工作結束后必須切斷電源,做到人走電斷。

      六、每季度對電氣線路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維修,并做好記錄。

      七、明火作業管理

      1.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

      2.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辦理《明火作業許可證》,許可中應注明動火級別、申請部門和動火部位、動火人及監護人、明火作業理由、現場實施安全措施狀況、動火時間和地點等內容。不得擅自變更明火作業的`時間地點。

      3.明火作業現場應落實現場監護人,將施工區和使用區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專人監護,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

      4.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特殊工種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5.每天作業完畢,應清理作業現場,熄滅余火和飛濺的火星,并及時切斷電源。保衛部門對清理完畢的現場進行檢查。

      6.未經批準私自動用明火的,保衛部門應責令其停止動火作業。

      八、宿舍內嚴禁使用電褥子、電爐、電暖器等電熱設備,嚴禁使用蠟燭、酒精爐、液化氣罐等。

      九、教學樓、實驗室、圖書館、禮堂、宿舍樓、食堂等重要場所,嚴禁吸煙。

      十、教學樓、實驗樓、圖書館等有外漏插座的用電部位,用后及時斷電,嚴禁帶電空載運行。

      十一、照明燈具要嚴格管理做到人走燈滅,嚴禁長明燈。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4

      1、明確用火、用電安全管理的責任部門、責任人和職責,確定用火、用電設備的采購、登記和安全使用要求,用火、動火的審批范圍、程序和要求,電工、電氣焊工和電氣設備操作人員的崗位資格,發現問題處置程序、情況記錄等要點。

      2、執行當地用火、用電管理部門的安全管理規定。

      3、用火、用電設備應由具有職業資格的人員負責安裝和維修,電(氣)焊工必須持證上崗,禁止非職業人員作業,作業中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4、用火、用電警示標志醒目,防護用具完好。

      5、電氣線路敷設、設備安裝應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⑴明敷塑料導線應穿管或加線槽保護,吊頂內的導線應穿金屬管或B1級PVC管保護,導線不應裸露,并應留有70cm×70cm的檢修孔1至2處;

      ⑵配電箱的殼體和底板宜采用A級材料制作。配電箱不應安裝在B2級以下(含B2級)的裝修材料上;

      ⑶開關、插座應安裝在B1級以上的材料上;

      ⑷照明、電熱器等設備的高溫部位靠近非A級材料、或導線穿越B2級以下裝修材料時,應采用A級材料隔熱;

      ⑸不應用銅線、鋁線代替保險絲。

      6、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單位的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動火施工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并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7、用火、動火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⑴需要動火施工的區域與生產、儲存區之間應進行防火分隔;

      ⑵電氣焊等明火作業前,實施動火的部門和人員應按照制度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落實監火人員,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滅火器材,落實現場監護人和安全措施,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

      ⑶動火結束,監火人員應把消防器材放回原位,動火負責人應對動火現場全面檢查,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⑷監火人在動火期間自始自終不得離開監火崗位,如有特殊情況,需離開崗位時,動火負責人必須指定代理人。

      xxxxx有限公司

    (蓋章)

      20xx年xx月xx日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5

      1、明確用火、用電安全管理的責任部門、責任人和職責,確定用火、用電設備的采購、登記和安全使用要求,用火、動火的審批范圍、程序和要求,電工、電氣焊工和電氣設備操作人員的崗位資格,發現問題處置程序、情況記錄等要點。

      2、執行當地用火、用電管理部門的安全管理規定。

      3、用火、用電設備應由具有職業資格的人員負責安裝和維修,電氣焊工必須持證上崗,禁止非職業人員作業,作業中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4、用火、用電警示標志醒目,防護用具完好。

      5、電氣線路敷設、設備安裝應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⑴明敷塑料導線應穿管或加線槽保護,吊頂內的導線應穿金屬管或B1級PVc管保護,導線不應裸露,并應留有70cm×70cm的檢修孔1至2處;

      ⑵配電箱的殼體和底板宜采用A級材料制作。配電箱不應安裝在B2級以下的裝修材料上;

      ⑶開關、插座應安裝在B1級以上的材料上;

      ⑷照明、電熱器等設備的高溫部位靠近非A級材料、或導線穿越B2級以下裝修材料時,應采用A級材料隔熱; ⑸不應用銅線、鋁線代替保險絲。

      ⑹電氣設備的安裝和線路的敷設還應符合GB50303-20xx、GBj16-87、GB50045-95、GB50098-98中的有關要求。

      6、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單位的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動火施工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并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7、用火、動火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⑴需要動火施工的區域與使用、營業區之間應進行防火分隔;

      ⑵電氣焊等明火作業前,實施動火的部門和人員應按照制度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滅火器材,落實現場監護人和安全措施,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

      ⑶公共娛樂場所禁止在營業時間進行動火施工;

      ⑷演出、放映場所需要使用明火效果時,應落實相關的防火措施;

      ⑸不應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況需要時應有專人看護;

      ⑹爐火、煙道等取暖設施與可燃物之間應采取防火隔熱措施;

      ⑺廚房的煙道應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⑻廚房燃油、燃氣管道應經常檢查、檢測和保養。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強化在裝修施工中動用明火、用電的安全管理,減少火災隱患,預防火災事故的發生,特制定以下規定。

      第二條動用明火是指在品牌專廳及內部工程修建、物業修補等裝修施工中進行電焊、氣焊、氣割、噴燈的操作行為。

      第三條施工用電是指在品牌專廳及內部工程修建、物業修補等裝修施工中以及新增用電器具等情況時,需進行用電申請的操作行為。

      第二章規章制度

      第四條動用明火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單位的用火、動焊、用電安全管理工作實行審批制度,需確定施工現場責任人、部門現場監管人,填寫《裝修動火、動焊、用電審批表》,由消防工作和用電管理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負責審批,經相關歸口管理部門分管領導批準方可進行動火、用電施工。

      二、用火、動焊、用電管理工作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現場管理部作為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三、操作員必須持證上崗。

      四、對焊、割設備在作業前必須卸壓,開啟全部入孔、閥門。

      五、清除作業現場附近的可燃物,作業面上無法搬遷的可燃物,應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

      六、施工動焊、動火及施工用電場所必須配備滅火器,按照每10㎡需配置1支,消防主管部門負責跟蹤檢查,相關施工責任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七、所用動火動焊及重大安全用電施工管理需同施工單位簽訂安全責任狀。

      八、對易燃易爆物品的盛裝容器要清洗干凈。

      九、焊接工具必須完整良好,電焊機和電源線的絕緣要可靠,導線要有足夠的截面,并安裝符合要求的熔絲。

      十、與承建本單位各種工程項目的施工隊簽訂的合同時,要一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

      第五條動用明火過程中的安全管理

      一、部門現場監管人必須全過程在位跟蹤檢查、監管,確保按章用火,確保現場安全滅火器材配備充足。

      二、嚴禁在裝修施工現場吸煙。

      三、嚴禁裝修裝璜人員使用煤氣包、電飯煲、電水壺和電熱器具等危險用電用火器具燒飯、燒水。

      四、嚴禁將香蕉水、汽油、酒精、壓縮氣體等易燃易爆危險品帶入施工現場,確因需要必須事先與現場管理部取得聯系,經允許后方可帶入使用。

      五、在焊接中,如聞有焦糊味或電焊機有故障等其他異常現象時,必須立即停止操作,進行詳細檢查,以防止事態擴大。

      六、施工結束后,由部門現場監管人組織清理現場并通知現場管理部消防組當值人員到現場進行查驗,確認無遺留火種和其他安全隱患后,方可離場。

      七、現場管理部夜值人員必須對動火部位,在動火過程中和動火結束后,半小時檢查一次,直至次日員工進場。

      八、涉及本單位與其他單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時,應與施工單位共同采取措施,將施工區和使用區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專人監護,保證施工及使用范圍的消防安全。

      九、在生產區、庫區、易爆品作業場所設置明顯標志,嚴禁吸煙和攜帶火種,違反相應規定的將嚴格按照公司裝修管理規定及其他相關制度出發。

      十、必須有現場安全負責人,樓層安全監護人,發現不安全苗頭,立即停止動火,如發生火勢蔓延,引起火情,要及時撲救;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第六條動火動焊管理要求:“七不”、“五要”、“一清”及其他規定

      一、動火動焊前“七不”:

      1、動火申請沒有批準不動火、不動焊。

      2、周圍的易燃易爆雜物等危險品未清除不動火。

      3、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結構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動火。

      4、凡盛裝過油類等易燃液體的容器、管道,未經洗刷干凈、未排除殘存液質不動火。

      5、凡盛裝過有受熱膨脹、爆炸危險的氣體物品的.容器和管道不動火。

      6、凡儲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和其他場所,未經排除易燃易爆危險的不動火。

      7、在高空進行焊接或切割作業時,下方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不動火。

      二、動火動焊中“五要”:

      1、動火中要有現場安全負責人、樓層安全監護人、施工單位安全監護人。

      2、動火中發現火勢蔓延引起火災時,要及時報警和撲救。

      3、動火人員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4、現場安全負責人和動火人員必須注意動火情況,發現不安全苗頭,要立即停止動火。

      5、施工現場要配備相應滅火器材,施工現場環境要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施工。

      三、動火動焊后“一清”:動火人員和現場安全負責人在動火后,應徹底清理現場火種,才能離開現場。

      四、凡動火施工必須按消防要求落實具體時間和部位,動火施工必須動一次簽一次;動火現場必須

      配備滅火器材,由申請動火部門的負責人與現場管理部聯系落實。

      五、申請動火部門監管人員必須全過程在現場監管,確保按章動火。動火結束后,與現場管理部門值班人員共同檢查,確定無火險隱患后,方可離去。

      第七條用電申請管理要求:

      一、施工用電申請需嚴格按照用電管理責任部門要求、公司用電管理規范及裝修須知執行,施工用電現場需配備滅火器等消防器材,配備要求同動火動焊要求相同。

      二、施工專廳用電申請需經樓層責任人、安全管理責任部門負責人、用電設備管理部門負責人認可,經用電管理部門、安全管理部門等部門檢查驗收后才準許接電施工。

      三、專廳專柜電器用電申請需落實用電設備安全管理責任人,網,用電負荷需經用電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安全管理部門檢查驗收合格后方可執行。申請時需注明專廳現有負荷總量以及申請負荷總量。

      四、營業現場中所有用電設備在投入使用前必須進行用電申請,并安排專人負責使用和看管,打烊時必須切斷電源。

      第八條各部門要嚴格按照有關電力設計規范、規程及有關規定要求,合理安裝電氣設備,并做到安全操作,經常檢查,及時維修,保證用電安全。敷設電氣線路、安裝和維修設備,必須由專業電工承擔。

      第九條凡遇雷擊容易引起火災、爆炸的場所,要設置避雷裝置,定期檢測,保持完好。

      第十條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裝置、動火裝置等,應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程》的規定。

      第三章獎懲

      第十一條上述各條規定如有違反將參照《中央商場防火治安實施細則》給予經濟處罰1000—3000元。施工期間如發生火災而由此造成損失的,將追究施工單位的賠償責任及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禁止一切未按裝修動用明火審批規定的動火施工行為,一經發現給予5000元處罰并追究部門責任人責任。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規定為公司二級管理制度,由現場管理部負責解釋,并將根據有效性之原則進行適時調整修訂。

      第十四條此規定于發布之日起執行,前期頒發的動火用電管理制度廢除,其它未盡事宜另行規定。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6

      1、明確用火、用電安全管理的責任部門、責任人和職責,確定用火、用電設備的采購、登記和安全使用要求,用火、動火的審批范圍、程序和要求,電工、電氣焊工和電氣設備操作人員的崗位資格,發現問題處置程序、情況記錄等要點。

      2、執行用火、用電管理部門的安全管理規定。

      3、用火、用電設備應由具有職業資格的人員負責安裝和維修,電氣焊工必須持證上崗,禁止非職業人員作業,作業中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4、用火、用電警示標志醒目,防護用具完好。

      5、電氣線路敷設、設備安裝應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1)明敷塑料導線應穿管或加線槽保護,吊頂內的導線應穿金屬管或B1級PVC管保護,導線不應裸露,并應留有70cm×70cm的檢修孔1至2處;

      (2)配電箱的`殼體和底板宜采用A級材料制作。配電箱不應安裝在B2級以下(含B2級)的裝修材料上;

      (3)開關、插座應安裝在B1級以上的材料上;

      (4)照明、電熱器等設備的高溫部位靠近非A級材料、或導線穿越B2級以下裝修材料時,應采用A級材料隔熱;

      (5)不應用銅線、鋁線代替保險絲。

      (6)電氣設備的安裝和線路的敷設還應符合GB50303—20xx、GBJ16—87、GB50045—95、GB50098—98中的有關要求。

      6、用火、動火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需要動火施工的區域與使用、營業區之間應進行防火分隔;

      (2)電氣焊等明火作業前,實施動火的部門和人員應按照制度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滅火器材,落實現場監護人和安全措施,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

      (3)禁止在上課時間進行動火施工;

      (4)不應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況需要時應有專人看護;

      (5)爐火、煙道等取暖設施與可燃物之間應采取防火隔熱措施;

      (6)廚房的煙道應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7)廚房燃氣管道應經常檢查、檢測和保養。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7

      一、 用電安全管理:

      1、 沒有電工合格證的任何人不得進行用電維修、安裝、改造等工程。

      2、 嚴禁在校園內隨意拉設電線,嚴禁超負荷用電。

      3、 電氣線路、教學儀器設備的'安裝應由校內或雇聘校外持證電工負責。

      4、 各辦公室、教室、專職活動室下班后、節假日,按規定該關的電源一律予以關閉。

      5、 不經學校許可,任何人不得在校內私用電熱棒、電爐、電飯煲等大功率電器。如有違規者將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罰。

      二、 用火安全管理:

      1、 學校內不經學校批準,任何教師和個人都不許在校園內使用明火。

      2、 在實驗室上實驗課時需要用明火,一定要有教師在場,并向學生講清楚怎樣用火和注意防火。

      3、 學校在野外開展的野游、夏令營等活動時不準師生在野外用明火搞野炊、篝火等活動。

      4、 學校食堂使用明火時,柴油要遠離火源;做菜時油鍋溫度不要過高引起火災;滅火器要放在灶房明顯位置已備急需。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8

      一、未經商場消防安全負責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動火或違章操作;

      二、因施工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向店總經理、物業部門申報審批,經審批合格,并經單位消防安全負責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同意后方可進行;

      三、在動火施工時,動火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檢查規定,現場監護人員到位,并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

      四、在進行改建,擴建和增容改造施工時,與同施工單位簽訂安全防火管理合同,落實防火措施,物業部門對外來施工單位進行安全防火檢查。

      五、各部門、崗位、班組要定期清理各種雜物和易燃、可燃物品。

      六、各部位動力及照明必須架設(暗設),嚴禁亂拉、亂接電源線路,不得隨意增設電器設備,照明燈具應采用固定式安裝。

      七、各部位電器設備應保持清潔,開關、座、配電盤(柜)周圍不得堆放任何物品。各電器設備的導線、接點、開關(閘門)不得有斷線、老化、裸露、破損,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險裝置和導線,電器設備嚴禁超負荷用運行。

      八、商場的電氣裝置,電源線路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規定,室內的線路要有金屬管(塑料管)保護。

      九、電器設施及線路安裝必須有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操作,檢查維修保養,操作時必須嚴格執行各項操作規程。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9

      學校燃氣、電氣設備和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一)燃氣、電氣設備和用火、用電安全管理由學校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負責。

      (二)電器設備應由具有電工資格的人員負責安裝和維修,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三)防爆、防潮、防塵的部位安裝電氣設備應符合有關安全要求。

      (四)每年應對電氣線路和設備進行安全性能檢查,必要時應委托專業機構進行電氣消防安全檢測。

      (五)電氣線路敷設、設備安裝應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1、明敷塑料導線應穿管或加線槽保護,吊頂內的導線應穿金屬管或b1級pvc管保護,導線不應裸露,并應留有1至2處檢修孔;

      2、配電箱的殼體和底板宜采用a級材料制作。配電箱不應安裝在b2級以下(含b2級)的裝修材料上;

      3、開關、插座應安裝在b1級以上的.材料上;

      4、照明、電熱器等設備的高溫部位靠近非a級材料、或導線穿越b2級以下裝修材料時,應采用a級材料隔熱;

      5、不應用銅線、鋁線代替保險絲。

      (六)學校應加強電氣防火管理,采取下列措施:

      1、電氣線路改造、增加用電負荷應辦理審批手續,不得私拉亂接電氣設備;

      2、未經允許,不得在教室、宿舍、圖書館、計算機房等場所使用電爐等具有火災危險性的電熱器具、高熱燈具;

      3、非使用期間應關閉非必要的電器設備;

      4、停送電時,應在確認安全后方可操作。

      (七)學校應加強用火管理,采取下列措施:

      1、嚴格執行動用明火審批制度,因特殊需要必須動用明火時,需報消防安全管理人同意后動用;

      2、動用明火時,現場必須有專人負責,并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確保消防安全。動用明火過程中,一旦發現不安全苗頭時,要立即停止動火作業;

      3、動用電氣焊作業時,應清除周圍及焊渣滴落區的可燃物,并落實現場監護人和防范措施;

      4、固定用火場所(設施)應落實專人負責,動用明火人員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發生火災事故時,要及時處理、撲救并報警;

      5、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化學物品的倉庫、實驗室,嚴禁動用明火;

      6、教室、宿舍、圖書館等場所禁止使用蠟燭等明火照明。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10

      1、使用明火的部位要加強管理,固定專人負責,操作時必須有人監護。操作間嚴禁堆放雜物,使用明火結束后,清理好現場,待確定無火災隱患后方可離開。

      2、辦公室、圖書館、資料檔案室、庫房、教室、會議室機房等處嚴禁使用明火。

      3、對各種用火、用電、用氣設備要定期檢查、維修,不準帶故障運行或使用。

      4、用電線路和設備必須由專業電工負責安裝,不得私自設置臨時用電線路和設備。各處室、教室、辦公室等公共用電場所嚴禁使用電爐、電飯鍋等大功率電器。

      5、電氣線路和設備的安裝、使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電氣設施安裝標準,發熱的.部位不得直接安裝在可燃物體上。

      6、樹立節約用水、用電、用氣的良好公德,做到人走燈滅,人走關水、關氣。發現水、電、氣設施出現故障及時報告總務處及維修人員。

      7、未經允許,不得在教學樓、辦公樓接電、接水作生活用。未經允許,任何人不得在校內所有電源線路上使用電爐等大用電量電器。

      8、學校電路由專業人員管理,嚴禁任何人拉閘斷電。如需停電,先報告學校有關領導。由專業人員實施拉閘、斷電、送電。

      10、外單位在學校承包基建工程,在工程決算時一次結清電費,大型建筑辦理臨時用電手續。

      11、除本學校出租或經營的門市外,任何人不得從學校接電源用于營業、生產活動,如發現違反規定者,立即截斷電源,并追究接電源處所管理人員的責任。對舉報者,學校予以獎勵。特殊情況必須接電源者,須經學校領導批準。

      12、經學校同意用電的門市、工廠不得給別人轉接電源,否則,立即停止該門市用電,造成的損失,由轉接者自己承擔。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11

      1、認真貫徹上級部門和學校有關安全保衛工作的指示精神和規定,抓好安防工作的'宣傳教育。

      2、落實各個工作場所的安全防火崗位責任制,做到經常檢查安防情況,發現隱患,及時采取措施。

      3、熟悉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定期檢查、更換滅火器等消防器材。

      4、嚴禁在制作室各工作間內吸煙或保存易燃、易爆物品。

      5、嚴禁使用大功率電器,以免損壞設備和引起火災事故。

      6、定期檢查配電盤、調光臺、硅柜、燈座觸點等高負載設備,發現隱患及時處理。

      7、下班后做到拉閘、斷電、關好門窗。

      8、發現火警要迅速采取一切措施進行滅火,并及時報警。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12

      一、燃氣、電氣設備管理應明確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

      二、采購電氣、電熱設備,應選用合格產品,并應符合有關安全標準的要求;

      三、燃氣管路、電氣線路敷設、電氣設備安裝和維修應由具備職業資格的人員操作;

      四、不得隨意改動燃氣管路,不得隨意亂接電線,擅自增加用電設備;

      五、燃氣、電器設備周圍應與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間距;

      六、對燃氣管路、設備及電氣線路、設備應定期檢查、檢測,嚴禁電氣設備超負荷運行;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13

      工程項目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1.嚴格遵守上級各項用火、用電安全操作規程及防火安全規定、制度。

      2.電氣焊工、電工、防水工必須經過專門培訓,持證上崗。

      3.電氣焊工須持有效證件到保衛部門登記備案認可。嚴禁非焊工從事電氣焊操作。

      4.電氣焊工進行明火作業時,按規定開具動火證,并指定專人看火,清理周圍易燃物,封堵孔洞,配備足夠的滅火器材,對于不能清理的易燃、可燃物品,要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

      5.電氣焊等明火作業不準與噴漆、防水、木工裝修作業點等同時間交叉作業,盛裝過易燃、易爆液體、氣體的容器和設備,在未清洗干凈前,不準進行焊割作業。

      6.防水施工作業前,須制定專項的.防火方案、措施,并報公司消防保衛部門審批備案,方可施工。

      7.施工現場、生活區、料場等,不準使用電爐子、電熱水器、電褥子等電熱器具,特殊情況須經上級消防保衛部門審批后方可使用。

      8.生活區宿舍內的照明燈具,不得超過60瓦,嚴禁使用碘鎢燈取暖、照明,嚴禁私拉亂接電源線。

      9.冬季使用爐火應由有關部門統一安裝,經保衛等部門檢查符合防火、防煤氣中毒要求后,方可使用。爐火及煙筒周圍不得掛烤衣物、鞋帽等易燃可燃物品,爐灰要待熄滅后倒在指定地點。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14

      一、單位對用火、用電實行嚴格的安全管理,營業期間禁止動火施工。

      二、動火作業必須落實現場監護人、監護器材,清除動火周圍和下面的可燃物,無法清除要使用鐵板、石棉被等不燃材料進行分隔,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動火施工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并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三、動火作業后,動火人員和監護人員必須及時清除可能遺留的火種,分別于動火作業結束后0.5小時、1小時、3小時內安排專人進行檢查,確認無危險后方可進入正常值班。

      四、安裝和電氣設備線路,必須由電工按規范施工,接電時要向用電管理部門申請,并報經保衛部門同意,經審核批準后由電工負責施工。

      五、所有電器設備的選型和安裝,線路的敷設和改造以及材料的'選用必須由用電管理部門和保衛部門檢查核準,由專門電工安裝,嚴禁亂拉亂扯電氣線路,嚴禁私自使用電器設備如電爐子、電熨斗、電烙鐵、大功率燈具等。

      六、用電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工作時不準擅離崗位,并對設備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電工修理,工作結束后必須切斷電源,作到人走電斷。

      七、電工對本單位的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經常檢查維修,同時每年至少進行兩次絕緣遙測,發現短路和絕緣不良,應及時進行維修。

      八、嚴禁在用電設備附近堆放易燃可燃物品。電氣設備發生火災時要首先應切斷電源,然后組織撲救。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15

      一、總則

      第一條

      本制度根據《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電氣安全管理規程》、《鐵路消防安全管理辦法》、《鐵路裝卸作業安全技術管理規則》,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

      第二條

      本制度所指的用火、用電管理是指因工作需要或在工作中,在站區、貨場、本單位其它轄區內,對本單位職工和為本單位建設施工人員的用火、用電行為的管理。

      二、用火安全管理

      第三條

      站區內、貨場庫區內進行電、氣割焊等動火作業以及使用火爐取暖等動火、用火作業,應由車站消防部門、貨場消防管理部門或消防機構辦理審批手續,在其它工作場所由本單位消防管理部門審批。

      第四條貨場

      甲、乙級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

      甲、乙級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庫房外、丙類物品庫區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證,經庫區或貨場消防安全責任人批準。

      動火證應當注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護人、批準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第五條動火審批

      由動火的部門或人員向作業區域的消防管理職能部門申請,由作業所在區域的消防安全負責人批準(在必要時應報消防機構審批)辦理動火證,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滅火器材,落實現場監護人和安全措施,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的情況下,才能在規定的時間、規定的地點內進行焊接。如在載有貨物的車輛等或填有可燃物隔熱層結構、割焊金屬件與可燃物直接接觸的地方進行割焊,在割焊接結束看守一段時間,確認無危險后才能離開。

      第六條

      兩個以上單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時,施工單位應通知使用單位共同采取防范措施,將施工區和使用區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專人監護,保證施工及使用范圍的消防安全。

      第七條

      使用火爐取暖時,應安裝煙囪,并應留有通氣窗,安設后必須經過檢查合格方準使用,火爐應離木器、衣物等易燃物品保持一米以上的距離。人員密集場所不應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況需要時應有專人看護,爐火、煙道等取暖設施與可燃物之間應采取防火隔熱措施。

      第八條

      消防安全負責人在審批火爐的使用地點時,必須根據儲存物品的.分類,按照有關防火間距的規定審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到人。

      第九條

      舉辦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主辦或者承辦單位應當在具備消防安全條件后,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第十條

      危險貨物裝卸作業時,應嚴格執行《鐵路危險貨物運輸規則》中有關防火安全的規定。裝卸、搬運危險貨物應使用防爆叉車并隨車配備性能良好的滅火器。其他裝卸工具也應采取防火花措施。

      第十一條

      進入甲、乙類危險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是防爆型的;進入丙類可燃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后,不準在庫區、庫房、貨場內停放和修理。第十二條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志。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的人員,必須登記,并交出攜帶的火種。物品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后,方準入庫。

      第十三條

      車庫、庫房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在庫區使用時,應當經防火負責人批準。庫區以及周圍五十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四條

      裝卸作業中嚴禁明火照明,貨場庫區內、間休室外、待班室外、辦公室外嚴禁吸煙,在間休室、待班室、辦公室內吸煙必須設置不燃材料制成的煙頭桶,妥善處理煙頭,煙頭不準出門。煙頭桶內的煙頭必須經用水充分浸濕并確認無火后,倒在指定的垃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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