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店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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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藥店管理制度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我們都跟制度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系,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那么制度怎么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藥店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藥店管理制度

    藥店管理制度1

      1、門診西藥房負責門診處方調配發藥,為醫護和病人帶給藥物咨詢服務,檢查并協助門診科室做好搶救藥品的保管和使用工作。

      2、收方后應對處方資料,包括病員姓名、年齡、住址、藥品名稱、劑量、劑型、服用方法、禁忌等,詳加審查后方能調配。遇有缺藥、藥品用量用法不妥或有配伍禁忌等問題時,應與開方醫師聯系更正。

      3、配方時,應細心、迅速、準確、遵守調配技術常規和藥劑科規定的操作規程,不得估計取藥,禁止用手直接接觸藥品。

      4、嚴格遵守核對制度。調劑室有二人以上工作時,處方配好后應經另一人核對發出,處方調配人及核對人均須在處方上簽名;若只有一人配方應自行核對,交班時由他人對處方復審后補簽名。

      5、發藥時應將藥袋上的資料填寫清楚,發出整瓶、整盒的藥品要貼上用法標簽,并向病人交待用法和注意事項。急診處方隨到隨配。

      6、門診西藥房負責人定期組織檢查藥品質量,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防止發出過期、失效、霉變藥品。凡是有效期在一年以內的藥品要在警示牌上登記。

      7、往儲藥瓶補充藥品時,務必細心核對,不一樣片型、顏色不可混放,藥瓶儲藥不得超過九成滿。

      8、內含麻醉、醫療用毒性藥品、貴重藥品的.處方調配,按相應管理辦法執行。

      9、調劑室的衡器、量具要按照計量規定,定期檢查,做好記錄。

      10、定期檢查門診科室儲備藥品的質量、使用和管理狀況,發現問題及時報告。

      11、工作人員要衣帽整齊、佩戴胸卡,持續室內衛生,物品擺放有序,遵守勞動紀律,堅守工作崗位。

      12、其他人員非公事不得進入藥房。

    藥店管理制度2

      藥品進貨和驗收質量管理制度

      一、藥品進貨應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必須從加盟連鎖公司或受公司委托的藥品批發企業購貨。

      二、嚴禁從非法渠道采購藥品。

      三、在接受配送中心統一配送的藥品時,應對藥品質量進行逐批檢查驗收,按送貨憑證的相關項目對照實物,對品名、規格、批號、生產企業、數量等進行核對,做到票貨相符。

      四、驗收時如發現有貨與單不符,包裝破損,質量異常等問題,應及時報告公司銷售和質量管理部門,在接到公司質量管理部門的退貨通知后,再作退貨處理。

      五、驗收進口藥品,應有加蓋紅色印章的《進口藥品注冊證》和《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復印件,藥品應有中文標簽和說明書。

      六、藥品驗收合格,質管人員應在送貨憑證上簽上“驗收合格”字樣并簽名或蓋章。

      七、藥品購進票據應按順序分月加封面裝訂成冊,保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兩年。

      藥品陳列管理管理制度

      一、陳列藥品的貨柜及櫥窗應保持清潔衛生,符合藥品陳列環境和存放條件,防止人為污染藥品。

      二、應配備檢測和調節溫濕度的設施設備,如:溫濕度計,空調或風扇等。

      三、陳列藥品應遵循藥品分類管理的原則,藥品與非藥品,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內服藥與外用藥,易串味藥品與一般藥品,中藥材、中藥飲片與其他藥品應分開存放,并按品種、規格、劑型或用途分類擺放。類別標簽應放置準確,字跡清晰。

      四、處方藥不得采用開架自選的陳列方式。

      五、危險品不應陳列,確需要陳列時,只能陳列空包裝。

      六、須設置拆零藥品專柜,拆零藥品應集中存放于拆零藥品專柜。

      七、每月應對藥品陳列的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并做好記錄。發現問題要及時整改。

      藥品銷售及處方調配管理制度

      一、在銷售藥品過程中要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規定的制度,向顧客正確介紹藥品的功能、用途、使用方法、禁忌等內容,給予合理用藥指導,不得采用虛假和夸大的方式誤導顧客。

      二、藥品不得采用有獎銷售、附贈藥品或禮品等方式進行銷售。

      三、過期失效、破損、污染、裂片或花斑、泛糖泛油、霉爛變質、風化潮解、蟲蛀鼠咬等不合格藥品嚴禁上柜銷售。

      四、處方藥須憑醫師處方調配或銷售。審方員應對處方內容進行審核,處方審核完畢審方員應在處方上簽字。處方調配或銷售完畢,調配或銷售人員應在處方上簽字,并向顧客交代服用方法、用藥禁忌和注意事項等內容。處方調配程序一般分審方、計價、調配、復核和給藥。

      五、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對有配伍禁忌或超劑量處方審方員應當拒絕調配或銷售。如顧客確需,須經原處方醫師更改或重新簽字后方可調配或銷售。

      六、銷售處方藥應收集處方并分月或季裝訂成冊,顧客不愿留存處方,應按要求作好處方藥銷售記錄。收集留存的處方和處方藥銷售記錄保存不得少于兩年。

      七、藥品銷售應按規定出具銷售憑證。

      拆零藥品管理制度

      一、藥品在拆零前,銷售人員應仔細查看藥品的包裝、合格證明和其他標示以及藥品標簽或說明書上必須注明的內容,并檢查藥品質量是否符合規定,嚴禁將不合格藥品拆零出售。拆零藥品保留原包裝和原標簽,嚴禁拆零藥品用其它無標示的容器盛裝。

      二、拆零藥品應陳列在拆零藥品專柜,按貯存要求擺放整齊,瓶蓋要隨時旋緊,以防受潮變質。拆零藥品專柜應有明顯的標識。

      三、拆零藥品銷售使用的'工具、包裝袋應清潔衛生。分零使用的藥匙(至少兩支)應裝入防塵、防污染的容器中。拆零用具應整齊擺放。

      四、藥品拆零裝袋,不得用手直接觸摸藥片或其它劑型藥品,應使用藥匙取藥裝入藥袋,并在服藥袋上標明品名、規格、服法、每日、每次劑量和藥品有效期等,以保證病患者用藥安全。

      五、拆零銷售的藥品應做好名稱、規格、生產廠家、批號、效期、拆零日期和最后銷售完日期記錄,經辦人應簽字或蓋章。

      藥品養護檢查管理制度

      一、每月應定時對店堂陳列藥品進行養護檢查。對陳列的藥品可每季度按“三、三、四”循環的原則進行養護檢查,小型藥店可每月對陳列藥品全部進行養護檢查。如實做好養護檢查記錄。

      二、被列為重點品種的藥品和拆零藥品,近效期藥品應按月養護檢查,對藥品品名、規格、數量、批號、效期、廠家、養護結論等情況如實記錄。

      三、經營需低溫冷藏的藥品,應配置相應的冷藏設備,將需低溫冷藏的藥品存放其中,并做好溫濕度記錄。

      四、對中藥材、中藥飲片應按其特性采取篩選,涼曬,熏蒸等方法進行養護。

      五、應每天上、下午各一次對店內的溫濕度情況進行檢測,并按時記錄。溫濕度達臨界點或超標時,應采取通風除濕、降溫等措施,以保證陳列藥品質量和安全。溫濕度監測及調控記錄簿保存時間不得少于兩年。

      中藥飲片購銷管理制度

      一、中藥材、中藥飲片應按法律規定和公司制度從具有合法經營資質的企業購進,并對質量進行驗收,做好驗收簽字。

      二、中藥材、中藥飲片購進票據應按購進時間順序單獨分月(季)加封面裝訂成冊,保存時間不得少于兩年。

      三、必須配置調配處方和臨方炮制所需的設備。各類設備應清潔衛生,計量器應秤戥準確。

      四、中藥飲片裝斗前應做到質量復核,不得錯斗、串斗,防止混藥事故。裝斗人員應填寫裝斗復核記錄。

      五、中藥飲片斗前應張貼統一印制的藥品正名正字標識。

      六、中藥飲片應憑醫師處方配方銷售,按照審方、計價、開票、配方、核對、發藥的程序進行操作。

      七、中藥配方處方應收集留存并分月裝訂成冊。顧客不愿留存處方,應按要求作好配方銷售記錄。

      衛生和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一、店堂前的招牌應完好、整潔。店堂內地面、墻壁、頂棚無積塵,無污染物,無蜘蛛網,無碎屑剝落。店堂內的清潔應按時打掃,并隨時保持貨柜、貨架、各類商品和各種用具的清潔和衛生。

      二、藥品貨柜上安裝的柜門應完好,取用商品后應及時關好,以防止異物、灰塵、老鼠或其它動物進入造成藥品和其它商品污染。

      三、所有人員要注意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注意個人衛生,做到勤洗澡、勤理發、勤修指甲、勤洗手,工作服應勤洗勤換,保持整潔。

      四、直接接觸藥品的人員每年必須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健康檢查資料要保管兩年以上,留存備查。

      五、凡發現員工患有傳染病、皮膚病、精神病以及其它可能污染藥品的疾病,應及時調離接觸藥品的崗位。

      服務質量管理制度

      一、工作人員應樹立為顧客服務、對顧客負責的思想,將“顧客至上、信譽第一”作為企業經營的宗旨。

      二、每天營業前應整理好店堂衛生,并備齊商品。店堂內應做到貨柜貨架整潔整齊、標志醒目、貨簽到位。

      三、員工上崗時應著裝統一,整齊清潔,佩帶胸卡,微笑迎客,站立服務,有舉止端莊、文明的形象和良好的服務環境。

      四、營業員接待顧客時應主動、熱情、耐心、周到、態度和藹,使顧客能充分感受到得到優質服務的滿足和愉悅。

      五、計價、收款應準確,找補的零錢要禮貌地交給顧客,并叮囑顧客當面點清。

      六、應設咨詢臺,指導顧客安全,合理用藥。

      七、應將服務公約上墻,公布監督電話,設有“顧客意見簿”,認真對待顧客投訴并及時處理。

      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制度

      一、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報告制度是國家加強藥品管理,指導合理用藥的依據,公司各部門及連鎖門店有責任和義務主動做好該項工作。

      二、藥品不良反應主要是指藥品在正常用法、用量情況下出現的與用藥目的無關或意外的有害反應。藥品不良反應實行逐級報告制度。

      三、當有顧客反映在本店購用藥品后出現不良反應的情況時,當班接待的工作人員應認真聆聽顧客的敘述,詳細詢問顧客相關情況,如屬藥品未標明的.不良反應現象,應將收集的信息填寫《不良反應記錄表》,并及時報告質管部門,由質管部門核實情況后報告當地藥監局。

      四、一般不良反應可在24小時內以填報《藥品不良反應事件報告表》的形式報質量管理部門,如收到較為嚴重和嚴重的不良反應必須立即電話報告質量管理部門,待事情處理后,補填報《藥品不良反應記錄表》

      五、遇到顧客反映的不良反應事件時,工作人員應勸告顧客立即停藥,視情況對顧客進行合理的解釋,比較嚴重的不良反應應規勸顧客或患者立即到醫院處理。

      不合格藥品和近效期藥品管理制度

      一、對藥監局質量管理部門通知的不合格藥品,在接到通知后,應立即下柜,存放于不合格藥品存放處,并按通知的要求由藥監局質量管理部門處理。

      二、在銷售和養護檢查過程中如發現不合格藥品,應立即下柜,存放于不合格藥品存放處,并查找不合格原因,防止不合格藥品擴散化。

      三、對于顧客退回的不合格品,由質管員確認后放入不合格藥品存放處。

      四、對有效期在6個月(可自定時限)以內的近效期藥品應及時銷售。臨效期時限應下架停售,并按不合格藥品處理。

      六、近效期藥品為重點養護檢查藥品,應每月養護檢查并有記錄。

      七、因各種原因產生的不合格藥品,均應作好不合格藥品登記和處理記錄。不合格藥品處理應藥監局質管部門按規定進行處理。

      質量管理工作檢查考核制度

      一、為保證質量管理體系正常運行,保證各項質量管理制度的有效貫徹執行,

      二、應認真學習掌握制定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質量管理程序規范操作要求,強化質量管理各項日常記錄。確保藥品質量安全。

      三、每半年全面開展一次質量管理制度執行情況檢查考核工作。檢查考核主要內容即:

      1、硬件建設狀況;

      2、以制度為標準,檢查考核執行各項制度的記錄資料簿。

      四、在質量管理工作檢查考核中,針對發現的問題提出可行和有效的改進措施,應認真落實,改進落實情況應做好記錄。

      負責人崗位職責

      一、熟悉《藥品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牢固樹立質量意識和法制觀念,對本藥房經營藥品的質量負領導責任。

      二、全面負責本店的日常經營和管理,創造必要的物質、技術條件,使之與經營質量要求和經營規模相適應,努力營造安全、舒適的購物環境,提升藥品經營企業形象。

      三、為質管員作好本店質量管理工作創造必要條件和提供強有力支持,保證質管人員獨立、客觀地行使職權,支持其合理意見和要求。

      四、組織員工學習和執行好藥品經營的有關法律法規和門店質量管理制度,努力提高員工的專業服務水平。

      五、檢查督促質量管理制度,崗位履責,工作操作程序的執行落實情況。

      六、重視顧客對藥品或其它商品質量的投訴,對顧客的意見或建議給予及時答復。

    藥店管理制度3

      (1)為保證藥品質量,創造一個有利藥品管理的'、優良的工作環境,同時塑造一支高素質的員工隊伍,依據《藥品管理法》及《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等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制度。

      (2)營業時間內所有營業員要統一著裝,掛牌上崗,站立服務。

      (3)營業員上崗時不濃裝打扮,舉止端莊,精力集中,接待顧客熱情,解答問題耐心。

      (4)營業員上崗時講普通話,使用“請、謝謝、您好、對不起、再見”等文明禮貌用語,不準同顧客吵架,頂嘴,不準談笑嘲弄顧客。

      (5)店堂內設顧客咨詢臺、顧客意見薄、缺藥登記簿,公布監督電話,接待顧客投訴,并認真處理。

      (6)備好顧客用藥開水,清潔衛生水杯。

      (7)做到小病當醫生,大病當參謀。正確介紹藥品的性能、用途、用法用量、禁忌及注意事項,不得虛假夸大和誤導用戶。

      (8)出售藥品時,注意觀察顧客神情,如有疑意,應詳細問病賣藥,以免發生意外。

      (9)銷售藥品時,不親疏有別,衣貌取人,假公濟私。

      (10)如有違上述規定,將在季度考核予以處罰。

    藥店管理制度4

      為了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職工的基本醫療需求,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以下簡稱《決定》),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貫徹意見。

      一、改革的任務和原則

      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務是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即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根據財政、企業和個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職工基本醫療需求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

      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原則是:基本醫療保險的水平要與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負擔;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建立醫、患雙方有效的制約監督機制,實現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克服浪費。

      二、實施范圍

      (一)城鎮所有用人單位,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具體包括: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

      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是否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范圍,由各地(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確定。

      鄉鎮企業及其職工是否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調查研究后確定。

      (二)基本醫療保險以地(市)級為統籌單位,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參加所在統籌地區的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統一籌集、使用和管理。個別地(市)確因所屬各縣(市)經濟發展水平和醫療消費水平差異較大,可以實行“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總量平衡、適當調劑”的辦法,具體辦法由各地(市)確定。

      省屬、中央屬駐榕機關、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原則上執行福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統一政策,由省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直接管理。根據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關于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征收的要求,養老保險已由省社保局經辦的中央屬駐榕企業及其職工,其基本醫療保險也由省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經辦。鐵路、電力、遠洋運輸等跨地區、生產流動性較大的企業及其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另行確定。

      三、基金的籌集

      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合理分擔。

      (一)單位繳費。用人單位按其職工工資總額的6%-7%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確需超過7%的,報經省政府批準,但最高不超過8%。

      工資總額的構成以國家統計局規定的為準。

      (二)職工個人的繳費。職工個人以其月工資額的2%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按用人單位繳費率和職工個人繳費率之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職工退休后個人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三)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基數,不得低于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最高不超過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

      (四)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的資金來源按現行醫療費開支渠道列支。

      (五)隨著經濟發展和職工工資水平的提高,各地(市)人民政府可對本統籌地區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的繳費率作相應調整,但應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六)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征繳管理、監督檢查及處罰辦法等,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及省人民政府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七)用人單位因宣告破產、撤銷、解散或者其它原因終止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清償其所欠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及其利息。同時應按用人單位實際退休人數、統籌地(市)上年度職工年人均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為基數預留10年。

      四、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的建立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構成。

      (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依照國家技術監督局的社會保障號碼,為每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建立一個終身不變的個人帳戶。

      (二)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記入個人帳戶。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一部分用于建立統籌基金,一部分記入參保職工的個人帳戶。劃入個人帳戶的比例為用人單位繳費的30%左右。分40周歲以下、41周歲至法定退休年齡、退休人員三個年齡段,按不同的比例分別記入其個人帳戶;職工年齡越大,記入個人帳戶的比例越高,退休人員個人帳戶的計入金額要給予適當照顧,具體辦法由各地(市)人民政府確定。

      (三)參保職工個人帳戶只能用于支付本人的.醫療費用,不得提取現金和挪作他用。職工變動工作單位,其個人帳戶隨之轉移。

      五、基金的支付

      (一)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要劃定各自的支付范圍,分別核算,不得互相擠占。

      參保職工的門診醫療費原則上由個人帳戶支付或個人自付。參保職工門診醫療費用,屬于規定范圍內特殊病種的醫療費用,達到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上的部分,可由統籌基金支付一定比例。特殊病種具體項目由省衛生、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共同制定。

      參保職工的住院醫療費原則上由統籌基金支付。統籌基金起付標準原則上控制在當地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控制在當地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左右。起付標準以下的醫療費用,從個人帳戶中支付或個人自付。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主要從統籌基金中支付,個人也要負擔一定比例;超過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通過商業醫療保險等途徑解決。具體標準和辦法,由各地(市)人民政府根據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

      (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省衛生、財政行政部門負責制訂《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門診特殊病種治療用藥范圍》及相應的管理辦法。凡是符合以上管理辦法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可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計劃生育手術及經鑒定認定的計劃生育手術后遺癥等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全額支付。

      (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未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或經批準緩交期滿仍未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暫停享受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保險待遇。

      (四)發生嚴重自然災害等意外風險時所發生的直接醫療費用,由同級人民政府撥付專款解決。

      (五)企業職工的工傷和生育的醫療費用,分別按工傷和生育保險規定執行;機關、事業等單位職工的工傷、生育醫療費用由原渠道開支。

      六、醫療服務的管理

      (一)實行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的資格認定和考核年檢制度。

      1.凡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經批準開業的醫療機構和藥店,均可向所在地(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藥店的資格。

      2.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省衛生、財政、藥政、工商行政部門共同制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的資格審定辦法,各地(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本著中西醫并舉,基層、專科和綜合醫療機構兼顧,方便職工就醫和有利管理監督的原則,確定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并與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3.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應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用藥,接受參保職工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監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執行基本醫療保險政策、醫療服務質量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年度考核。

      4.建立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競爭機制。參保職工可選擇若干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購藥,也可持處方在若干定點藥店購藥。省藥品監督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定點藥店購藥藥事事故處理具體辦法。

      (二)各地要認真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決定》(中發〔1997〕3號)精神,積極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廣泛開展疾病預防工作,以較少的經費投入,使人民群眾得到良好的醫療服務,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的健康發展。

      1.建立醫藥分開核算、分別管理的制度,形成醫療服務和藥品流通的競爭機制,合理控制醫療費用水平。具體辦法由省衛生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等行政部門制定。

      2.理順醫療服務價格,降低藥品收入占醫療總收入的比重,合理提高醫療技術勞務價格。具體辦法由省衛生、財政、物價、勞動保障等部門制定。

      3.加強醫療機構和藥店的內部管理,規范醫藥服務行為,減員增效,降低醫藥成本。要加強業務技術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提高醫藥服務人員的素質和服務質量。

      4.合理調整醫療機構布局,優化衛生資源配置,積極發展社區衛生服務,將社區衛生服務中的基本醫療服務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范圍,逐步形成功能合理、方便群眾的醫療衛生服務網絡。企業自辦的醫療機構要隨著醫療保險制度改革進行分離,并納入當地衛生事業發展的統一規劃。具體辦法按省政府閩政〔1997〕文193號執行。

      七、基金的管理和監督

      (一)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

      (二)各級社會保險基金征繳機構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統一籌集,各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管理和支付,并建立健全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事業經費不得從基金中提取,由同級財政預算解決。

      (三)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銀行計息辦法:當年籌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上年結轉的基金本息,按3個月期整存整取銀行存款利率計息;存入社會保障財政專戶的沉淀資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儲蓄存款利率計息,并不低于該檔次利率水平。

      (四)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及利息收入免征各種稅費,基本醫療保險利息收入并入基金。個人帳戶的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可以結轉和繼承。

      (五)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行政部門,要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審計部門要定期對醫療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各級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要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監督。

      八、妥善解決有關人員的醫療待遇

      (一)離休人員、老紅軍的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支付確有困難的,由同級人民政府幫助解決。離休人員、老紅軍的醫療管理仍按現行辦法執行。

      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單獨列帳管理。醫療費支付不足部分,由當地人民政府幫助解決。

      上述人員在保證醫療待遇不變的同時,要加強管理克服浪費,具體辦法由省財政、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二)要嚴格退休審批制度。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對退休人員個人帳戶的計入金額和個人負擔醫療費的比例應給予適當照顧。

      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職工和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從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繳費達不到規定年限的,可以補交后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具體辦法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三)國家公務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享受醫療補助政策。具體辦法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人事、衛生等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另行制定,報省政府批準后實施。

      (四)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包括用人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均由再就業服務中心按照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繳納。

      九、補充醫療保險和商業醫療保險

      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允許建立用人單位補充醫療保險,也可以建立商業醫療保險,鼓勵用人單位建立互助醫療保險,提高職工的醫療水平。

      用人單位補充醫療保險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從職工福利費中開支,也可從工資結余和公益金中開支,企業福利費、工資結余和公益金不足列支部分,經同級財政行政部門核準后列入成本。

      超過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可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通過統一辦理商業醫療保險辦法解決。

      補充醫療保險和商業醫療保險的具體辦法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十、組織領導和實施步驟

      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政策性強,涉及面廣,關系到廣大職工的切身利益,關系到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做好宣傳工作和政治思想工作,使廣大職工和社會各方面都積極支持和參與這項改革。各地要按照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原則和要求,要盡快建立健全醫療保險工作機構,充實加強力量,精心組織實施,確保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工作的順利進行。

      (一)各地(市)人民政府要根據國務院《決定》和本意見精神,制定本地(市)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方案。

      (二)各地(市)要在1999年6月底前完成實施方案的制定工作,并經當地黨委、政府審定后,報省政府審批。

    藥店管理制度5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提高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廣大參保人員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促進法》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條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應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權責明晰、動態平衡的原則,加強醫保精細化管理,促進醫療機構供給側改革,為參保人員提供適宜的醫療服務。

      第三條醫療保障負責制定醫療機構定點管理政策,在定點、評估、協商談判、訂立、協議履行、協議解除等環節對醫療保障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監督。經辦機構負責確定定點醫療機構,并與定點醫療機構簽訂醫療保障服務協議(以下簡稱“醫保協議”),提供經辦服務,醫保協議管理、等。定點醫療機構應當遵守醫療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按照規定向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

      第二章定點醫療機構的確定。

      第四條統籌地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公眾健康需求、管理服務需要、醫保基金收支、區域衛生規劃、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等確定本統籌地區定點醫療服務的資源配置。

      第五條以下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中醫診所備案證的醫療機構,以及經軍隊部門批準有為民服務資質的軍隊醫療機構可申請醫保定點:

      (一)、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專科醫院、康復醫院;

      (二)專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婦幼保健院;

      (四)獨立設置的急救中心;

      (五)安寧療護中心、血液透析中心、院;

      (六)養老機構內設的醫療機構。

      互聯網醫院可依托其實體醫療機構申請簽訂補充協議,其提供的醫療服務所產符合醫保支付范圍的相關費用,由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其所依托的實體醫療機構按規定進行結算。

      第六條申請醫保定點的醫療機構應當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正式運營至少3個月;

      (六)符合法律法規和省級及以上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醫療機構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提出醫保定點申請,至少提供以下:

      (一)定點醫療機構申請表;

      (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中醫診所備案證或軍隊醫療機構為民服務許可證照復印件;

      (三)與醫保政策對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制度文本;

      (四)與醫保有關的醫療機構信息系統相關材料;

      (五)納入定點后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的預測性分析。

      (六)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按相關規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醫療機構提出定點申請,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即時受理。對申請材料不全的,經辦機構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醫療機構補充。

      第九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組織評估小組或第三方機構,以書面、現場等形式開展評估。評估小組成員由醫療保障、醫藥衛生、財務管理、信息等專業人員構成。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評估不超過3個月,醫療機構補充材料時間不計入評估期限。評估內容包括:

      (一)核查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中醫診所備案證或軍隊醫療機構為民服務許可證;

      (二)核查醫師、、藥學及醫技等專業技術人員執業信息和醫師第一注冊地信息;

      (五)核查與醫保有關的醫療機構信息系統是否具備開展直接聯網結算的條件。

      評估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將評估結果報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對于評估合格的,應將其納入擬簽訂協議醫療機構名單,并向社會公示。對于評估不合格的,應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議。自結果告知送達之日起,整改3個月后可再次組織評估,評估仍不合格的,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在本辦法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評估細則。

      第十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評估合格的醫療機構協商談判,達成一致的,雙方自愿簽訂醫保協議。原則上,由地市級及以上的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簽訂醫保協議并向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醫保協議應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簽訂醫保協議的雙方應當嚴格執行協議約定。協議期限一般為1年。

      第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向社會公布簽訂醫保協議的定點醫療機構信息,包括名稱、地址等,供參保人員選擇。

      第條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點申請:

      (一)以醫療美容、輔助生殖、照護、種植牙等非基本醫療服務為主要執業范圍的;

      (二)基本醫療服務未執行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定的醫藥價格政策的;

      (三)未依法履行行政處罰責任的;

      (四)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定點,自發現之日起未滿3年的;

      (五)因違法違規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3年或已滿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處罰法律責任的;

      (八)法定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單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三章定點醫療機構運行管理。

      第條定點醫療機構具有依法依規為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后獲得醫保結算費用,對經辦機構履約情況進行監督,對完善醫保政策提出意見建議等權利。

      第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醫保協議,合理診療、合理收費,嚴格執行醫保藥品、醫用耗材和醫療服務等目錄,優先配備使用醫保目錄藥品,控制患者自費比例,提高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效率。定點醫療機構不得為非定點醫療機構提供醫保結算。

      經辦機構不予支付的費用、定點醫療機構按醫保協議約定被扣除的保證金及其支付的違約金等,定點醫療機構不得作為醫保欠費處理。

      第條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執行實名就醫和購藥管理規定,核驗參保人員有效身份憑證,按照診療規范提供合理、必要的醫藥服務,向參保人員如實出具費用單據和相關資料,不得分解住院、掛床住院,不得違反診療規范過度診療、過度檢查、分解處方、超量開藥、重復開藥,不得重復收費、超標準收費、分解項目收費,不得串換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不得誘導、協助他人冒名或者虛假就醫、購藥。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確保醫療保障基金支付的費用符合規定的支付范圍;除急診、搶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醫療保障基金支付范圍以外的醫藥服務的,應當經參保人員或者其近親屬、監護人同意。

      第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制定相應的內部管理措施,嚴格掌握出入院指征。按照協議執行醫保總額預算指標,執行按項目、按病種、按疾病診斷相關分組、按床日、按人頭等支付方式。不得以醫保支付政策為由拒收患者。

      第條定點醫療機構按有關規定執行集中政策,優先使用集中采購中選的藥品和耗材。醫保支付的藥品、耗材應當按規定在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平臺上采購,并真實記錄“進、銷、存”等情況。

      第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定的醫藥價格政策。

      第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參加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或經辦機構組織的和。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組織開展醫療保障基金相關制度、政策的培訓,定期檢查本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情況,及時糾正醫療保障基金使用不規范的行為。

      第條定點醫療機構在顯著位置懸掛統一樣式的定點醫療機構標識。

      第二十一條定點醫療機構應按要求及時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報送醫療保障基金結算清單等信息,包括疾病診斷及手術操作,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服務項目費用結算明細,醫師、護士等信息,并對其真實性負責。定點醫療機構應當按要求如實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報送藥品、耗材的采購價格和數量。

      定點醫療機構應向醫療保障部門。

      報告。

      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及協議管理所需信息,向社會公開醫藥費用、費用結構等信息。

      第二十二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配合經辦機構開展醫保費用審核、稽核檢查、績效考核等工作,接受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并按規定提供相關材料。

      第二十三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優化醫保結算,為參保人員提供便捷的醫療服務,按規定進行醫保費用直接結算,提供費用結算單據和相關資料。為符合規定的參保人員提供轉診轉院服務。參保人員根據有關規定可以在定點醫療機構購藥或憑處方到定點零售藥店購藥。

      第二十四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做好與醫保有關的信息系統安全保障工作,遵守數據安全有關制度,參保人員隱私。定點醫療機構重新安裝信息系統時,應當保持信息系統技術接口標準與醫保信息系統有效對接,并按規定及時全面準確向醫保信息系統傳送醫保結算和審核所需的有關數據。

      第四章經辦管理服務。

      第二十五條經辦機構有權掌握定點醫療機構運行管理情況,從定點醫療機構獲得醫保費用稽查審核、績效考核和財務記賬等所需要的信息數據等資料。定點醫療機構實行屬地管理,經辦機構對屬地定點醫療機構為本地和異地參保人員提供的醫療服務承擔管理服務職責。

      第二十六條經辦機構應當完善定點申請、組織評估和協議簽訂、協議履行、協議變更和解除等管理流程,制定經辦規程,為定點醫療機構和參保人員提供優質高效的經辦服務。

      第二十七條經辦機構應做好對定點醫療機構醫保政策、管理制度、支付政策、操作流程的宣傳培訓,提供醫療保障咨詢、查詢服務。

      第二十八條經辦機構應當落實醫保支付政策,加強醫療保障基金管理。

      第二十九條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對定點醫療機構申報費用的審核、結算、撥付、稽核等責任及風險機制。完善重大醫保費用支出集體決策制度。

      第三十條經辦機構應當加強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通過智能審核、實時監控、現場檢查等方式及時審核醫療費用。對定點醫療機構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審核。按協議約定及時足額向定點醫療機構撥付醫保費用,原則上應當在定點醫療機構申報后30個工作日內撥付符合規定的醫保費用。

      第三十一條有條件的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可以按國家規定向定點醫療機構預付一部分醫保資金,緩解其資金運行壓力。在突發等緊急情況時,可以按國家規定預撥專項資金。

      第三十二條定點醫療機構違規申報費用,經審查核實的,經辦機構不予支付。

      第三十三條經辦機構應當依法依規支付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為參保人員提供醫保政策咨詢。除急診和搶救外,參保人員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費用醫療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四條經辦機構向社會公開醫保信息系統數據集和接口標準。定點醫療機構自主選擇與醫保對接的有關信息系統的運行和維護供應商。經辦機構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任何費用及指定供應商。

      第三十五條經辦機構應遵守數據安全有關制度,保護參保人員隱私,確保醫療保障基金安全。

      第三十六條經辦機構或其委托符合規定的第三方機構,對定點醫療機構開展績效考核,建立動態管理機制。考核結果與清算、質量保證金退還、協議續簽等掛鉤。績效考核辦法由國家醫療保障部門制定,省級醫療保障部門可制定具體考核細則,經辦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十七條對于定點醫療機構結算周期內未超過總額控制指標的醫療費用,經辦機構應根據協議按時足額撥付。對定點醫療機構因參保人員就醫數量大幅增加等形成的合理超支給予適當補償。

      第三十八條經辦機構發現定點醫療機構存在違反協議約定情形的,可按協議約定相應采取以下處理方式:

      (一)約談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

      (二)暫停或不予撥付費用;

      (三)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醫保費用;

      (四)要求定點醫療機構按照協議約定支付違約金;

      (五)中止相關責任人員或者所在部門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療服務;

      (六)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

      第三十九條經辦機構違反醫保協議的,定點醫療機構有權要求糾正或者提請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經辦機構存在違反醫保協議的,可視情節相應采取以下處理方式:約談主要負責人、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經辦機構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五章定點醫療機構的動態管理。

      第四十條定點醫療機構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注冊地址、賬戶、診療科目、機構規模、機構性質、等級和類別等重大信息變更時,應自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提出變更申請。其他一般信息變更應及時書面告知。

      第四十一條續簽應由定點醫療機構于醫保協議期滿前3個月向經辦機構提出申請或由經辦機構統一組織。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就醫保協議續簽宜進行協商談判,雙方根據醫保協議履行情況和績效考核情況等決定是否續簽。協商一致的,可續簽醫保協議;未達成一致的,醫保協議到期后自動終止。

      對于績效考核結果好的定點醫療機構可以采取固定醫保協議和醫保協議相結合的方式,固定醫保協議相對不變,年度醫保協議每年根據具體情況調整,簡化簽約手續。

      第四十二條醫保協議中止是指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暫停履行醫保協議約定,中止期間發生的醫保費用不予結算。中止期結束,未超過醫保協議有效期的,醫保協議可繼續履行;超過醫保協議有效期的,醫保協議終止。

      定點醫療機構可提出中止醫保協議申請,經經辦機構同意,可以中止醫保協議但中止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180日,定點醫療機構在醫保協議中止超過180日仍未提出繼續履行醫保協議申請的,原則上醫保協議自動終止。定點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辦機構應中止醫保協議:

      (二)未按規定向經辦機構及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提供有關數據或提供數據不真實的;

      (三)根據醫保協議約定應當中止醫保協議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應當中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醫保協議解除是指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之間的醫保協議解除,協議關系不再存續,協議解除后產生的.醫藥費用,醫療保障基金不再結算。定點醫療機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辦機構應解除醫保協議,并向社會公布解除醫保協議的醫療機構名單:

      (二)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取得定點的;

      (三)經醫療保障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查實有欺詐騙保行為的;

      (四)為非定點醫療機構或處于中止醫保協議期間的醫療機構提供醫保費用結算的;

      (六)被發現重大信息發生變更但未辦理重大信息變更的;

      (七)定點醫療機構停業或歇業后未按規定向經辦機構報告的;

      (九)被吊銷、注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中醫診所備案證的;

      (十一)未依法履行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

      (十二)定點醫療機構主動提出解除醫保協議且經辦機構同意的;

      (十三)根據醫保協議約定應當解除醫保協議的;

      (十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應當解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定點醫療機構請求中止、解除醫保協議或不再續簽醫保協議的,應提前3個月向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公立醫療機構不得主動提出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

      醫療機構所在地的地市級及以上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該醫療機構在其他統籌區的醫保協議也同時中止或解除。

      第四十五條定點醫療機構的部分人員或科室有違反協議管理要求的,可對該人員或科室中止或終止醫保結算。

      第四十六條醫療機構與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就醫保協議簽訂、履行、變更和解除發生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解決或者請求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第六章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督。

      第四十七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對定點申請、申請受理、專業評估、協議訂立、協議履行和解除等進行監督,對經辦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醫保費用的審核和撥付等進行指導和監督。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法依規通過實地檢查、抽查、智能監控、大數據分析等方式對定點醫療機構的協議履行情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情況、醫療服務行為、購買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第三方服務等進行監督。

      第四十八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應拓寬監督途徑、創新。

      監督方式,通過滿意度調查、第三方、聘請社會監督員等方式對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社會監督,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及時發現問題并進行處理。

      第四十九條經辦機構發現違約行為,應當及時按照協議處理。

      經辦機構作出中止相關責任人員或者所在部門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中止和解除醫保協議等處理時,要及時報告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定點醫療機構存在違約情形的,應當及時責令經辦機構按照醫保協議處理,經辦機構應當及時按照醫保協議處理。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時,認為經辦機構移交相關違法線索事實不清的,可組織補充調查或要求經辦機構補充材料。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醫療救助、居民大病保險等醫療保障定點管理工作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中的經辦機構是具有法定授權,實施醫療保障管理服務的職能機構,是醫療保障經辦的主體。

      定點醫療機構是指自愿與統籌地區經辦機構簽訂醫保協議,為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

      醫保協議是指由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經協商談判而簽訂的,用于規范醫療服務行為以及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及責任等內容的協議。

      第五十二條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作并定期修訂醫保協議范本,國家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制定經辦規程并指導各地加強和完善醫保協議管理。地市級及以上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及經辦機構在此基礎上,可根據實際情況分別細化制定本地區的醫保協議范本及經辦規程。醫保協議內容應與法律、法規、規章和醫療保障政策調整變化相一致,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調整醫保協議內容時,應征求相關定點醫療機構意見。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由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藥店管理制度6

      一、崗位描述

      1、直接下級:店長助理、住店藥師、醫師、營業員

      2、基本職能:負責本門店的計劃采購、經營管理、一切日常事務的管理,并承擔一切由此產生的一切直接或間接的工作責任與經濟損失。

      二、工作細則:

      1、認真貫徹執行《藥品管理法》等有關藥品管理方針政策,按GSP規范門店工作,對門店藥品質量及服務工作負具體責任。

      2、不斷學習、充實自我。定期組織培訓,并行之有效。

      3、貫徹執行總部各項管理制度,不得自行購藥,對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各項質量指示制訂相應的措施,嚴格執行并傳達落實。

      4、按門店發展趨勢,制定周工作計劃與總結,并對長遠發展做出規劃,經批準后執行。

      5、負責門店排班,日常事務的分工管理,協調各部門的關系并指導相關工作。

      6、負責協調質檢,駐店藥師做好藥品的質量監督工作。督查效期藥品,及時處理門店質量投訴,對門店藥品質量負相關責任。

      7、遵守物價部門下發的藥品價格體系,保證上柜商品明碼標價,價格標簽填寫齊全,及時有效的對本店商品價格開展自查工作。

      8、貫徹執行規范服務,處理解決門店糾紛。

      9、保證門店財務出入相對平衡,對利潤負責。

      10、負責門店商品計劃的核實與傳遞以及單據、日報表的.保管,負責門店辦公用品計劃的申報與領發。

      11、負責門店授權范圍內的折扣,掛帳管理,相關報表的量化分析。

      12、上傳下達,協調管理層與執行層間的關系。

      13、不計較個人得失,能吃苦耐勞,工作認真細致,條理清楚,堅持原則,責任心強,懂市場營銷,熱情穩重,有主人翁意識。

      14、積極完成上級交待的其他工作。

      15、處理好周圍商家及有關部門的關系,協調好本店內部員工關系,依靠員工,關心員工,充分調動和發揮員工的工作積極性。

      16、認真推行文明經商,規范服務,爭創各種榮譽稱號,提高門店的社會信譽度。

      17、打造高效團隊,提升團隊凝聚力,依靠員工,關心員工,充分調動和發揮員工的工作積極性。

      18、負責門店內配發的設施設備的維護、保養、維修。

      19、負責計算機、通訊、傳輸系統設施、設備的維護、保養、維修。 20、負責收集市場信息并及時反饋到直接上級。負責調研方圓1公里之內其他藥店的基本信息。

      21、協助營業員、收營員的工作。

      22、迅速處理好突發事件,如火災、停電、盜竊、搶搶劫等。

    藥店管理制度7

      1、規章制度首先是應用于標準化治理

      制度可以標準員工的行為,標準企業治理,實現制度面前人人公平。企業假如建立了全面、完善的規章制度,公司內部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可以得到廣泛調動,企業的各項工作就能夠順當開展,工作效率就會極大提高,企業的總體效益就會不斷得到提高,企業的戰略方針目標就能得到順當實現。

      2、完善的規章制度可以得到合和社會的廣泛信任,更易贏得商業時機和進展時機。

      3、企業規章制度具有法律的補充作用

      企業的規章制度不僅是公司標準化、制度化治理的根底和重要手段,同時也是預防和解決勞動爭議和合作糾紛的重要依據。由于國家法律法規對企業治理的有關事項一般缺乏非常詳盡的規定,事實上企業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在治理中可以起到類似于法律的效力,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有關爭議案件的依據。因而企業合法完善的規章制度起到了補充法律規定的作用,有利于愛護企業的`正常運行和進展。

      4、規章制度還有一個很重要的作用

      就是政策應對企業在進展過程中承受政府有關部門法律法規的指導和治理,受到現行政策的約束和支持。比方工程基金的申報,在發改委要求的工程基金的申報材料中,有一項就是公司政策及治理制度,必需有著特別完善的企業規章制度才可能申請到國家的工程基金支持。同理,很多工程競標也都需企業供應本公司的規章制度,并將其作為考核企業是否合格的標準之一。

    藥店管理制度8

      第一條 為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職工基本醫療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和《湖南省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意見》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 (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外地駐長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和退休人員(以下統稱參保人員)。

      第三條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水平與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

      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必須依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在履行法定義務的前提下,參保人員依照本辦法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必須遵守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對違反基本醫療保險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由市、區、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理。市、區、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運營。

      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市屬以上用人單位 (含地處縣域內的市屬以上用人單位)和市以上有關部門登記注冊的用人單位的基本醫療保險工作。

      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區屬用人單位(含區有關部門登記注冊的用人單位)的基本醫療保險工作。

      縣(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縣(市)屬用人單位(含縣有關部門登記注冊的用人單位)的基本醫療保險工作。

      第六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理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主要職責:

      (一)編制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發展規劃;

      (二)貫徹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有關配套辦法;

      (三)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決算,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運營等情況進行監督;

      (四)對執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根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資格審定辦法,對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進行定點資格審查和年審;

      (六)會同衛生、藥品監督、物價等部門監督、檢查和考核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的收費標準及醫療技術服務質量。

      第七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支付和管理;

      (二)編制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決算,上報基本醫療保險的各類財務、統計報表;

      (三)負責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簽訂醫療保險服務協議;

      (四)配合有關部門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的收費標準及醫療技術服務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五)負責有關基本醫療保險的咨詢、查詢等服務工作;

      (六)審查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情況。

      第八條 市、區、縣(市)設立由政府有關部門、用人單位、醫療機構、工會代表和有關專家參加的醫療保險基金監督組織,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監督。

      第九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及其人員編制由同級機構編制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審批核定。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所需的人員經費、辦公經費等由同級財政在預算中全額安排。

      第十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托有權檢查用人單位參保人員名冊、工資發放表、財務 會計帳冊等有關資料;有權檢查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執行基本醫療保險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第十一條 衛生、藥品監督、財政、審計、物價等部門應當配合做好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作。

      第三章 基本醫療保險費繳納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按上年度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6%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個人接上年度本人工資收入的2%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基本醫療費用的需要,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繳費率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作相應調整。

      第十三條 職工個人上年度工資收入超過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部分不作繳費基數;低于60%的,按60%為基數繳納。

      進入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也括單位繳納和個人繳納部分),由再就業服務中心按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代為繳納。

      新成立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當年按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繳納。

      第十四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按月繳納,用人單位應當在每月10日前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報和繳費手續。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可委托用人單位開戶銀行代扣,也可直接受理用人單位以支票或現金形式的繳納。職工個人繳納的部分,由用人單位從其工資中代為扣繳。

      基本醫療保險費不得減免。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職工建立、解除勞動關系或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兼(合)并、歇業、破產、注銷的,應當在上述情況發生后30日內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報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破產、注銷時,應當依法清償欠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以下渠道列支:

      (一)國家機關、財政補助的社會團體和事業單位納入財政預算,在單位綜合財政預算中列支;

      (二)非財政補助的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在單位自有資金中列支;

      (三)企業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每年向本單位參保人員公布本單位全年基本醫療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參保人員監督。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基本醫療保險費征收和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條 ,提倡和鼓勵社會各界捐助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持發展基本醫療保險事業。

      第四章 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

      第二十一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構成,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分開運行,分別核算,不得互相互擠占。

      第二十二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為參保人員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并實行IC卡管理。個人帳戶由以下三部分組成:

      (一)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不同年齡段劃入的部分:45周歲以下(含本數,下同)的按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xx%劃入;45周歲以上到退休前的按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xx%劃入;退休人員按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xx%劃入,但本人養老金高于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按本人上年度養老金的xx%劃入;

      (三)個人帳戶儲存額的利息收入。

      個人帳戶劃入比例,隨用人單位和職工的繳費率變化而調整。

      第二十三條 個人帳戶用于支付門診基本醫療費用和住院基本醫療費用中的個人自付部分。個人帳戶的本金和利息為個人所有,可以結轉使用和依法繼承,但不得提取現金。

      第二十四條 職工工作異動時,在本級統籌范圍內的,個人帳戶儲存額不轉移;在本級統籌范圍以外的,個人帳戶儲存額隨同轉移。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扣除劃入個人帳戶的部分,構成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用于支付住院和門診特殊病種及特定檢查項目的基本醫療費用。

      第二十六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當年籌集的部分,按城鄉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上年結轉的基金本息,按城鄉居民三個月期整存整取銀行存款利率計息;存入基本醫療保險財政專戶的積累基金,比照城鄉居民三年期零存整取儲蓄存款利率計息,并不低于該檔次利率水平。

      第二十七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和挪用。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計征稅、費,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不計征個人所得稅。

      第二十八條 基本醫療保險建立統籌基金超支預警報告制度,統籌基金出現超支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立即向政府報告,必要時適當調整政策。

      第五章 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九條 基本醫療保險設定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為一個結算年度。

      第三十條 參保人員從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下月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當月未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從下月起暫停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重新繳費時,應先補足欠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并按日繳納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方能恢復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十一條 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門診(不含特殊病種門診)基本醫療費用從個人帳戶中支付,超支自負。

      第三十二條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設置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起付標準為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10%,最高支付限額為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4倍。具體數額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每年公布。 第三十三條 參保人員發生的住院基本醫療費用按以下辦法支付:

      (一)起付標準以下的由個人帳戶支付或個人自負;

      (二)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由統籌基金和個人共同負擔。其中個人負擔額按下設分段與自負比例累加計算:3000元以下的個人負擔20%;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個人負擔15%;10000元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個人負擔6%;退休人員按以上自負比例的65%負擔。

      (三)住部、省級醫院的按 (一)、(二)項個人自付額的130%計算;住街道 (鄉鎮)醫院的按(一)、(二)項個人自付額的80%計算。

      第三十四條 超過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通過大病醫療互助辦法解決,具體辦法依照省人民政府規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條 參保人員下列情形就醫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不列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一)自殺、自殘、斗毆、酗酒和吸毒;

      (二) 交通、醫療事故;

      (三)工傷、職業病的醫療和康復;

      (四)出國或赴港、澳、臺地區期間;

      (五)未經批準在非定點醫療機構、非定點零售藥店和本地區外的醫療機構、藥店就醫購藥的;

      (六)超出規定的病種目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的;

      (七)其它違法行為導致病、傷、殘的。

      第三十六條 離休人員、老紅軍的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支付確有困難的,由同級人民政府幫助解決。

      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醫療費支付不足部分,由當地人民政府幫助解決。

      第三十七條 國家公務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享受醫療補助政策。具體辦法按國家及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有條件的企業可建立補充醫療保險。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從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福利費不足列支的部分,經同級財政部門核準后列入成本。

      第六章 醫療服務管理

      第三十九條 衛生、藥品監督部門,要積極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建立醫藥分開核算、分別管理的制度。規范醫療服務行為,優化醫療衛生資源配置,促進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第四十條 基本醫療保險對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實行定點管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藥品監督部門制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的資格審定辦法,頒發由省統一印制的資格證書,建立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資格年審制度。

      第四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藥品監督、物價等部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及相應的管理辦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財政等部門制定特殊病種門診管理辦法及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辦法。

      第四十三條 參保人員駐外地工作、異地安置、因公出差或探親期間患病在外地就醫;因病情確需轉診轉院或急診搶救的具體辦法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有關財務、會計、統計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帳冊、材料,或者不設帳冊,致使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基數無法確定或基本醫療保險費遲延繳納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六條 參保人員轉借、冒用基本醫療保險證卡或偽造、涂改處方、費用單據等憑證,虛報冒領基本醫療保險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追回虛報冒領的基本醫療保險金,并可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追回損失,對單位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 責任人員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定點資格。

      (一)將非參保對象的醫療費用列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

      (二)將應由個人自付的醫療費列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

      (三)不執行基本醫療保險病種目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的;

      (四)不按處方司藥的;

      (五)采用掛名住院、制作假病歷或違規將參保人員住進超標病房的。

      第四十八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違反本辦法,克扣、無故中斷參保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九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致使基本醫療保險費流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追回流失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條 任何單位、個人挪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追回被挪用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又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鄉鎮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參照本辦法執行。

    藥店管理制度9

      在目前新醫改政策的引導下,零售行業的競爭不僅僅發生在藥品零售行業內部的藥店間的競爭,在新醫改政策引導下還增加了藥品零售行業與國家新醫改政策重點扶持的基層醫療機構尤其是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之間的競爭,藥品零售行業如何因時而變,及時正確調整自己的經營思路和競爭思維,充分發揮零售藥店的便利性優勢,增加顧客醫學和藥學服務水平,樹立良好的品牌形象,拓展自身的發展和生存空間。從目前的新醫改政策中,我們很難確定零售藥店從本次醫改中有多大利好的消息,而國家重點扶持和建設的基層醫療機構,會逐步改變和影響患者購藥的途徑,基層醫療機構重點關注的常見病、多發病和慢性病也是零售藥店藥品銷售中最為主要的品類之一。如何應對呢?簡單地說,首先,繼續加強零售藥店藥品銷售方便便利的優勢;增強零售藥店對顧客購藥的藥學專業服務功能和其他促銷活動的氛圍吸引,不斷提升藥店的品牌美譽度和信任度;其次隨著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的實施,也會促使零售藥店所經營的品類進行符合醫改后的市場需求的調整,更加符合“大健康”的經營理念,加快零售藥店多元化經營的步伐。最后,融入和參與到社區衛生服務體系中去也是零售藥店不錯的選擇。例如,云南一心堂連鎖藥店承擔起某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大藥房的職能。

      目前我國零售藥店的整體數量還在不斷增加,相同商圈互為競爭的藥店之間的市場競爭也愈演愈烈,有資料顯示同址開店相同規模的藥店會使原有藥店的顧客人流量減少30%-40%。在新醫改形式下,未來三年將是醫藥行業格局變革的三年。在醫藥零售行業中零售藥店之間的競爭已經上升到一定技術含量競爭的高度,零售藥店的競爭核心實際上是顧客的競爭,價格、服務、促銷等只是簡單的手段而已,建立以顧客服務為中心的服務理念,提升經營管理水平,成為新形式下零售藥店提升市場競爭力的必要保證。零售藥店的經營已經從單店經營向連鎖經營再向資本經營的軌跡發展,從實體經營要利潤向資本市場要利潤轉變,零售藥店已經開始向精細化管理要效益,品類管理提到前所未有的重視高度,苦練管理內功和經營技能,向新特藥要利潤,并不斷完善藥學服務,提升服務品質。

      打造核心競爭力一:顧客細分前提下的服務競爭

      針對顧客的服務與競爭是所有經營理念的核心所在。顧客競爭是通過顧客的服務來實現,競爭顧客首先需要針對顧客類群進行細分,按照顧客的價值程度進行有的放矢的細分策略。我們需要針對顧客進行分析后發現,離退休后的中老年人購藥的頻次相對較高、購藥途徑相對固定、購藥數量相對較高、能夠順利接受店員藥學服務的機率相對較大,同時這類人群日常生活相對單調和空閑,藥品消費支出占其收入比例較大。如果我們的零售藥店能夠通過一些活動加強這類人員的藥學服務,促進他們與藥店之間的溝通和情感,穩固和擴大這類重要細分人群將會給我們藥店的業績帶來更加穩定的收益。同時,這類顧客群體的藥品主要集中在慢性疾病類中,尤其是心腦血管系統、神經系統、呼吸系統和內分泌系統等的疾病,他包括高血壓、冠心病、心絞痛、糖尿病、慢性支氣管炎、哮喘、肺氣腫、肺心病、糖尿病、神經衰弱綜合征等以及常見的頭暈、頭痛、失眠、多夢、健忘、胸悶、氣慌、心悸等癥狀困擾。而這類病癥的藥物往往是處方藥品,而消費者在醫院很難能夠獲得醫院醫生詳細通俗的溝通和講解,而國家正在針對老百姓看病難問題所采取的主要解決方案是大力發展的基層醫療機構(包括農村的鄉鎮衛生院/室和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的作用,也同樣存在醫患溝通平臺不對等和就診溝通時間少的問題,同時還存在著基層醫療機構醫生整體醫療水平的信任度和權威性的問題。因此,如何調整零售藥店在目前醫藥環境中的競爭優勢,是我們目前連鎖藥店所面臨的重要經營戰略策略。

      零售藥店應該充分發揮消費者方便性購藥等基本優勢的前提,圍繞藥店中品類管理工作的核心,調整和提升零售藥店的醫學、藥學服務水平和店員的銷售技能,充分發揮藥店購藥咨詢方便快捷的優勢,并利用處方藥品尤其是慢病藥品銷售的特點,盡顯行業優勢。處方藥品尤其是慢病類的藥品,在藥店中吸引和穩定藥品購買頻次和消費支出占比較大的重要消費群體意義重大,例如,這類顧客中主要是身體健康開始出現問題的中老年人群,如果藥店能夠為這些顧客提供會員制的健康知識講座,或走進社區,開展健康講座,既可以為顧客帶來他們所關心的健康醫學知識,又能夠提供藥店和顧客之間的溝通平臺,增進彼此間的相互了解和溝通,真正體現藥店的顧客服務和藥學專業形象,為老百姓提供全方位的健康服務的同時,通過藥店吸引和穩定病源。當然零售藥店為這些顧客群體尤其是慢病群體所提供的免費藥學服務,完全可以充分利用相互合作的上游供應廠商的專業醫學和藥學資源,通過上游供應廠商所能夠提供的免費資源回饋和吸引藥店的顧客,并不斷發展和維護成為藥店忠實的消費者。

      打造核心競爭力二:實時調整品類結構,充分發揮藥店品類管理和銷售技能作用。

      目前高毛利產品是零售藥店品類管理中非常重要的品類,目前醫藥競爭環境下,高毛利產品品類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響著零售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高毛利品類的'策略也將隨著新醫改政策的深化實施而變化。高毛利品類管理目的就是為藥店實現最大利潤貢獻的產品規劃和銷售管理,尋求高利潤的前提下必須提升產品對顧客的吸引力,零售藥店的競爭實際是顧客的競爭,價格、服務、促銷等只是簡單的手段而已。因此,高毛利品類的選擇策略和標準應該因適而調整。

      高毛利產品品類除了為零售藥店帶來可觀的利潤支持外,更重要的還需要通過藥店的采購和銷售技巧吸引和滿足消費者的需求,并能與藥店中品牌產品和銷售額大的產品類有機結合而非對立的銷售。

      高毛利品類除了毛利率這項硬性指標以外,還必須注重產品其他軟性指標的評判,他包括:產品力,銷售額或銷售數量,團隊掌握產品銷售技巧能力和難度,有效成功推薦率等。注重產品線的規劃,并與連鎖藥店業態模式相匹配,產品類價格帶的管理,充分融合市場銷售資源與采購資源的有機結合,注重門店銷售激勵及管控。高毛利品類產品同樣需要進行主力產品、補充產品、季節產品、臨時產品和快速產品的分類管理,嚴格把控新產品、試銷品、停購產品、淘汰產品的監控和淘汰更換措施。再有,注重高毛利品類產品差異化的構建,首先,按照產品特色選擇主推產品,依靠主推特色產品構建自己的品類差異化與特色,獨家差異化主推才是真正的高毛利主推,其次,按照藥店主要目標人群選擇產品類別,選主推品種首要明確門店的市場定位,知道目標顧客群是誰,目標顧客群就是你的主推人群,了解主推人群需要哪些品類的藥品,也就是確定主推品類,確定了主推品類,再去重點尋找主推品種,構建主推產品差異化,不要被動等待客戶上門談判,而應該主動尋求連鎖藥店需求的產品企業。主推產品選擇需慎重,不能頻繁更換,否則門店店員和消費者都會陷入無所適從的尷尬境地。零售藥店主推高毛利產品執行是關鍵,為了能夠順利執行下去,零售藥店需要建立和完善主推產品內部管理執行措施,并把主推手段的執行管理規定落實到門店的日常管理中去,并配合主推產品獎勵激勵措施,建立優先配送主推產品制度,完善主推產品的培訓體系和定期培訓工作措施,加強與產品企業之間的培訓合作。

      零售藥店如何通過強化品類管理,規劃好藥店的品類結構,是零售藥店企業之間競爭技能所在,是實際工作中迫切需要做好的工作內容。我們將日常品類管理的藥品逐步分為四類進行闡述。

      針對普藥類產品:主要為常見病用藥,這類產品銷售要注重價格。

      這類產品主要是一些消費者非常熟知的產品,主要用于常見疾病的治療,如感冒藥品類。采購策略為注重產品的價格,包括采購成本價格要低,藥店零售價格也要相對較低,以價格吸引消費者;同時,要對該類產品包裝進行要求,要體現產品的品質感和質量信任;還有對產品規格的要求,主要體現在藥店根據當地消費者購藥價格承受能力,選擇(以片劑為例)產品單盒價格低(虛低)還是每片價格低(真實價格低)。

      針對組合推薦類產品:根據疾病分類,按醫生處方習慣組合。

      組合推薦是最能有效達成店員向顧客推薦藥品的目的,顧客到藥店購藥,已經有了明確購買某種產品的意向,店員的攔截推薦難度加大,成功幾率相對較低,而如果針對其疾病進行組合藥品推薦,由于組合推薦產品一般在消費者心目中沒有明確的目標,成功推薦的幾率非常高。按照來藥店購藥顧客的疾病進行分類,針對顧客購藥頻次和數量最多的疾病進行細致的設計;按照臨床醫生處方習慣為患者提供科學合理的組合推薦產品方案,如葡萄糖酸鈣口服溶液有脫敏作用,高血壓聯合用藥使降壓平穩等;再按照方案進行組合推薦產品的采購,保證這類品種有主推產品。

      品牌產品相同成分的非品牌產品:慎重、合理,促銷配合。

      這類產品為品牌產品的替代高毛利產品。所謂的品牌產品除了真正意義上的品牌藥,還包括廣告產品和該區域醫院臨床推廣工作做得好的處方藥產品,即醫院銷售所帶動的零售銷售的產品,其在零售市場的銷售猶如品牌產品,顧客往往指定購買。這類產品是最能為藥店帶來人流量的品類,零售藥店主推這類的高毛利產品時需要慎重,并且一定要合理、科學,防止有損客流的行為發生。該品類是終端店員攔截最常見的主推產品類,也是店員終端推薦中相對容易的品類。品類選擇原則是:西藥類要求化學成分完全相同,而價格相對低廉,例如,開瑞坦(Loratadine Tablets),選擇氯雷他定(相同化學成分),這類產品的零售價格的制定和促銷方式的選擇非常重要;中藥類要求主要成分相同,價格相對低廉,如六味地黃丸,可選擇品牌企業的非品牌產品,中藥存在不同企業療效有所差異的問題,因此,產品的零售價格和促銷手段同樣非常重要。

      專業化推廣類產品(處方藥):首重安全性。

      主要是指心腦血管系統等慢性疾病、腫瘤、神經衰弱癥候群、內分泌系統(糖尿病)等常見以處方藥治療為主的疾病。包括慢病中的心腦血管系統用藥(冠心病、高血壓、降血脂、腦血管性老年癡呆等)、內分泌系統的糖尿病、神經衰弱癥候群(頭暈、頭痛等)用藥等。由于該品類主要以處方藥為主,零售藥店在推薦處方藥產品時往往顧慮較多,主要體現在由于相比OTC藥品,處方藥藥品的副作用和不良反應的控制難度較大,不想因為推薦了處方藥品而出現一些不必要的客戶爭端和矛盾。但該產品品類在藥店中又非常重要,是藥店主要購藥群體——中老年人和慢性病患者的主要購藥品類。因此,該品類產品的銷售就非常重要,同時對藥店店員的專業化知識技能要求較高。該品類產品首先考慮產品的安全性,即藥品副作用和不良反應少,使用安全是第一位的;其次是療效明確;再次,由于該品類產品中,慢病治療藥品需要患者長期服用,采購能夠與連鎖藥店長期合作的產品很重要,需要建立穩定的上游供應廠商合作關系,上游供應廠商能夠提供藥店店長和店員的專業化培訓和推廣手段,也是采購該品類產品的重要條件之一。而且還是最容易為連鎖藥店構建品類中的特色產品,突出自身品類差異化,獨家差異化主推才是真正的高毛利主推。

      打造核心競爭力三:資本促進藥品零售企業步入加速發展期。

      藥品零售企業正處在競爭格局激烈的快速發展時期,各零售企業發展速度較快,企業之間的競爭在于誰比誰跑得更快,零售企業的發展速度的快慢在另一個層面上取決與企業資金實力,單純靠連鎖企業經營所積累下來的資金來發展顯然是力不從心,就好比你騎著自行車與開著汽車的運用資本資金的競爭對手賽跑,當然開車又有開車的煩惱,車壞在半路上耽誤的事情會更多,運用資本經營運作零售企業關鍵在于如何保持良好的車況(定期的保養和維修)和能否選擇一位優秀的駕車人。因此,科學適宜地運用外部資本資金加速零售連鎖企業的發展步伐是非常必要和必須的。

      資本市場的拓展,對零售企業自身經營管理水平提升和規范化管理的要求較高,零售企業經營者必須強化企業自身的經營管理水平,苦練內功,提升連鎖企業各門店的經營技能和專業化服務水平,提升連鎖藥店的整體盈利水平和經營規模,以吸引資本投資者的關注,同時,中小型零售連鎖企業也可以通過兼并、收購、重組、聯盟等形式,提高企業集中度,走上規模化發展道路。

      進行資本市場拓展的藥品零售企業在經營管理和思路上應該進行必要的調整,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營銷中心的變化:資本進入企業運作的近期目標是企業上市,圍繞企業上市的各種條件的建立成為企業經營和發展的中心問題,以銷售為中心的經營模式將變成以財務為中心的經營模式,這是連鎖企業經營的最大變化。以財務為中心的經營模式必須注重經營數據的達標,其最基本的兩個核心數據是企業經營規模大小數據和經營利潤數據。零售連鎖企業應相應地改變自身的營銷規模,例如,加大多元化經營的品種類別和力度,以前占比10%,以后可能調整到20-30%,甚至40%;加強與利潤相對高的并有合作意愿的品牌產品企業的合作,借助品牌企業市場推廣和資源優勢,推動零售連鎖企業的整體銷售額提升等等。

      2、企業規模的變化:零售連鎖企業經營規模是其能否上市關鍵指標之一。單憑自身企業通過各種手段提升銷售額和增加企業門店數量和質量提升銷售規模需要一定的時間,并且增加的幅度短期內不可能有大幅度改變,同時自身企業門店數量的增加質量雖然有保障,但連鎖企業前期投入資金與門店數量成正比,許多連鎖企業的開店速度根本達不到企業規模化發展的要求,還有其他一些關鍵因素例如,門店管理者的需求、藥店選擇地理位置、藥店商圈的格局改變等等因素都存在著潛在的巨大風險。而通過連鎖企業間的兼并、收購、重組甚至相對松散重組和上市聯盟(不是絕對的誰吞并誰而是技術層面上的合作和處理,例如廣東大參林連鎖),能夠短期內實現連鎖企業的規模化的要求。

      3、企業經營利潤:零售連鎖企業經營利潤或盈利水平是其能否上市另一個關鍵指標之一。圍繞著零售連鎖企業經營利潤水平,排除有限地優質的經營管理和手段所帶來的利潤增長外,就是連鎖企業的多元化經營和高毛利產品的采購、銷售和上量問題。我們零售連鎖企業在經歷了一個瘋狂的高毛利產品時期后,已經開始注重品牌產品和高毛利產品的有機結合運營,其核心在于在產品毛利率和銷量上合理布局以獲得最大的利潤空間,高毛利產品的盛行已經到了如何營銷階段,選擇有銷售上量潛力的產品,如品牌企業的二三線品種等,會在零售連鎖企業的銷量和利潤給予更好的回報。同時一些品牌較好而生產企業又能給予更大的市場費用支持的產品也將成為經營利潤要求的主角。

      4、連鎖企業經營網絡和規模可持續發展變化:零售連鎖企業經營者開始從營銷創新和盈利基礎上求發展開始演變為注重企業網絡和規模能否持續性增長發展的需求。當資本資金進入連鎖企業后,連鎖企業的規模化發展是大面積的進行,人才引進和培養、門店服務水平差距的拉來、品牌效應的消費者體會不一等諸多因素都將成為許多企業所面臨的管理難題,其核心在于消費者的服務水平跟進和變通,例如藥品零售價格與藥店專業化服務水平的合理調整等。

    藥店管理制度10

      為提高本院藥學技術和醫療器械管理人員業務素質和法律意識,特制定本制度。

      1、藥械技術人員應積極參加市藥監局組織的法規培訓和專業學習,衛生院鼓勵職工學習藥械專業知識。

      2、從事藥品和醫療器械質量管理的'人員,每年不少于16小時的繼續教育學習,及時掌握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要求及專業知識。

      3、衛生院每年要對從業人員進行業務知識考核,凡考核不合格的,做待崗處理,直至考核合格為止。

      4、衛生院建立培訓教育檔案,對各人的學習培訓情況及考核情況記入檔案管理。

      5、從事藥械工作人員要講職業道德,不斷提高業務水平和法律意識,保證藥械質量和患者用藥安全。

      6、從事藥械管理人員應敬業愛崗,工作認真負責。

    藥店管理制度11

      為了保證藥械安全,從藥人員身體健康,保持藥房整潔、衛生、有序,制定本制度。

      1、本院對直接接觸藥械的工作人員應每年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2、直接接觸藥械人員包括:驗收員、保管員、養護員、調配員、搬運員等。

      3、健康檢查單位應是市級以上醫療機構或市疾控中心。

      4、凡發現有傳染病、皮膚病、精神病等可能對用藥安全造成不利影響的.疾病的人員,不能從事直接接觸藥械的工作。

      5、建立健康檔案,對人員健康檢查結果予以保存備查。

      6、人員上班時要穿工作服,工作服應清潔衛生。

      7、藥房內不準存放與藥品無關的雜物。

      8、從藥人員上班時不準吃零食,不準在藥房會客。

      9、冷藏柜內不能存放食品。

      10、從藥工作人員在調配藥品后應隨手整理陳列藥品,使其保持整齊。

      11、藥品包裝等雜物應隨手集中存放專門區域。

      12、藥房應每天打掃衛生,保持室內清潔。

    藥店管理制度12

      一、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1、從事經營活動的每一位員工每年必須在區以上醫院體檢一次,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

      2、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精神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的,不得參與直接接觸保健食品的.工作。

      3、員工患上述疾病的,應立即調離原崗位。病愈要求上崗,必須在指定的醫院體檢,合格后才可重新上崗。

      4、企業發現有患傳染病的職工后,相關接觸人員必須立即進行體檢,確認未受傳染的,方可繼續留崗工作。

      5、每位員工均有義務向部門領導報告自己及家人身體情況,特別是本制度中不允許有的疾病發生時,必須立即報告,以確保保健食品不受污染。

      6、在崗員工應著裝整潔,佩戴工號牌,勤洗澡、勤理發,注意個人衛生。

      7、應建立員工健康檔案,檔案至少保存二年。

      二、經營場所衛生管理制度

      1、企業全體員工均應保持經營場所的干凈、整潔。

      2、經營場所內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3、經營場所內不得隨地吐痰、亂丟果皮、雜物等。

      4、任何員工不得將易燃、易爆等物品帶入經營場所內。

      5、個人辦公區間物品應擺放整齊,辦公臺上不得擺放與辦公無關的物品。

      6、不得在經營場所內用餐,如需用餐需在企業統一規定的區域內。

      7、注意個人衛生,不得穿背心,拖鞋進入辦公區域。

      8、滅蚊燈、老鼠夾、殺蟲劑應保持有效狀態,發現故障應及時報告衛生管理員,衛生管理員應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決。

    藥店管理制度13

      大藥房(店)店堂內安全與衛生管理制度

      1、營業大廳內保持整潔,無有害氣體和污水等嚴重污染;

      2、墻壁、頂棚、地面光潔平整,堅固。

      3、地面無積水、無垃圾、無塵土。每天隨時進行清掃,保持干凈整潔。

      4、營業大廳墻壁應平整、光滑、不起尖、不脫落、不對藥品造成污染。

      5、營業大廳內門窗應關閉緊密、堅固耐用,并防止雨水浸入,同時要符合防火安全的需要。

      6、滅火器材、消防栓等要有專人負責,定期檢查和維修。平時不能挪做它用。

      7、營業大廳內不準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各種電器要有專人負責,定期檢查、保養,以免出現跑電漏電現象。

      8、藥店設兼職安全員負責安全工作。

    藥店管理制度14

      1.統計資料是改進醫院工作,加強醫療質量管理的`科學依據,各科室及有關人員應認真負責匯總和收集報表資料,按期分析、統計、上報。

      2.各科室應做好各項工作的質量登記、統計,并按時上報。

      3.統計人員對醫療質量的量化指標進行全面統計分析,月終、季終、年終分別做出統計分析報告,上報院領導或相關科室。

      4.各種醫療登記、統計資料,應當填寫完整、準確、字跡清楚、妥善保管,衛生統計報表應永久保存。

    藥店管理制度15

      崗位職責

      目錄

      1、企業負責人職責

      2、質量負責人崗位職責

      3、采購員崗位職責

      4、收貨員崗位職責

      5、驗收員崗位職責

      6、營業員崗位職責

      7、處方審核人員崗位職責

      8、處方調配人員崗位職責

      9、養護員崗位職責

      制度1:

      企業負責人職責

      1、貫徹、執行《藥品管理法》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等有關法律、法規,確保企業依法經營,保證消費者用藥的安全、有效、及時、方便。

      2、堅持“質量第一”的觀念,組織本企業員工學習法律法規,執行藥店的質量管理制度,加強質量管理工作,對藥店的質量管理工作負領導責任。

      3、組織、監促相關人員建立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并負責簽發質量管理制度。

      4、督促質量管理工作的落實,保證質量管理人員有效行使職權。

      5、主持質量管理制度的檢查與考核工作,督促、檢查各崗位履行質量職責,監督質量管理制度的落實、執行。

      6、對藥店的藥品質量全面負責,嚴格把好藥品質量關,保證藥店銷售質量合格的藥品,絕不銷售假冒偽劣藥品及質量不合格藥品,有效行使質量否決權。

      7、執行藥店規范化管理,抓好藥店的服務質量管理,負責處理顧客的服務投訴。

      8、負責藥店的環境衛生管理,為顧客提供優美舒適、清潔衛生的購物環境。

      9、對藥店經營管理工作負責,對因人為引起藥品質量損失按藥店有關規定處理。

      制度2:

      質量負責人崗位職責

      1、組織本單位所有員工認真學習和執行有關《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和《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在“質量第一”的思想指導下,進行經營管理;

      2、組織有關崗位人員建立規章制度和完善質量體系,定期召開質量管理工作會議,研究、解決質量工作方面的問題;

      3、負責對供貨單位和購貨單位的合法性、購進藥品的合法性以及供貨單位銷售人員、購貨單位采購人員的合法資格進行審核,并根據審核內容的變化進行動態管理;

      4、負責藥品質量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員工嚴格按gsp 來規范藥品經營行為;

      5、負責質量信息的收集和管理,并建立藥品質量檔案;

      6、定期和不定期進行藥品質量檢查,做到經營藥品帳物相符,嚴禁霉變、過期失效等不合格藥品出售的現象發生,及時發現并制止質量管理方面的違規行為;

      7、負責不合格藥品的確認,對不合格藥品的處理過程實施監督;

      8、負責藥品質量投訴和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及報告;

      9、負責假劣藥品的報告;

      10、負責藥品質量查詢;

      11、負責指導設定計算機系統質量控制功能;

      12、負責計算機系統操作權限的審核和質量管理基礎數據的建立及更新;

      13、組織驗證、校準相關設施設備;

      14、負責藥品召回的管理;

      15、負責藥品不良反應的報告;

      16、組織質量管理體系的內審和風險評估;

      17、組織對藥品供貨單位及購貨單位質量管理體系和服務質量的考察和評價;

      18、組織對被委托運輸的承運方運輸條件和質量保障能力的審查;

      19、開展質量管理教育和培訓。

      制度3:

      采購員崗位職責

      1、認真學習和執行《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和《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范藥品采購行為;

      2、認真審查供貨單位的合法性,索取供貨單位的證照等;

      3、了解供貨單位質量保證能力,必要時與質量管理管理人員一同到供貨單位實地考察其質量保證能力;

      4、所采購藥品必須合法,索取藥品的生產批文、藥品質量標準、說明書、藥品檢驗報告書、包裝樣品等;

      5、簽訂購貨合同,除有關經濟指標外,還應該增加質量條款;

      6、不斷收集同類產品的質量情況,執行“按需進貨,擇優選購”;

      7、協助質量管理管理人員處理不合格藥品和質量有疑問的藥品;

      8、建立供貨單位檔案。

      制度4:

      收貨員崗位職責

      1、嚴格執行藥品收貨管理制度及收貨程序,負責藥品的收貨工作。

      2、收貨員根據供貨單位的隨貨同行單(票)和公司采購記錄逐批核對藥品,做到票、帳、貨相符。

      3、負責核實藥品運輸工具、在途時限、運輸方式、運輸溫度。

      4、負責檢查藥品實物與隨貨同行單是否相符。

      5、負責把藥品按品種特性要求放于相應待驗區域。

      6、負責與驗收員辦理交接手續。

      7、負責銷后退回藥品的收貨工作。

      8、負責所有收貨原始單據的簽收、傳遞,做好收貨記錄。

      制度5:

      驗收員崗位職責

      1、認真學習和執行《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和《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

      2、嚴格按照藥品質量驗收制度開展工作,審查書面憑證,如合同、訂單、發票、產品合格證等,進行外觀目檢,如品名、批號、生產廠家、批準文號、商標、包裝、破損、污染等情況,有些產品要借助儀器設備進行,如大輸液、小水針產品的可見異物必須在可見異物檢測儀下進行觀察;

      3、要按照有關規定填寫驗收記錄,把驗收情況如實記錄下來,并填寫驗收后的結論;

      4、對驗收中發現的有質量問題的藥品,應及時報告質量管理人員,經質量管理人員復驗后憑復驗結果確定是否合格。

      制度6:

      營業員崗位職責

      1、認真執行《藥品管理法》及《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等的規定,按藥品性能或劑型分類陳列,做到藥品與非藥品分開,內服藥與外用藥分開,一般藥品與特殊藥品分開;

      2、正確介紹藥品的性能、用途、用法、劑量、禁忌和注意事項,不得夸大宣傳,嚴禁經銷偽劣藥品,積極推銷質量合格的近期產品和陳列較長的產品,確保售出藥品的質量;

      3、問病售藥,防止事故發生,處方藥必須憑處方銷售;

      4、對特殊管理藥品必須按規定的要求銷售;

      5、陳列藥品的存放,按藥品的性能注意避光、防潮,發現有質量問題和用戶有反映的藥品要停止銷售,并立即報告質量管理人員復驗;

      6、拆零銷售藥品,出售時必須使用藥匙將其裝入衛生藥袋,并寫明品名、規格、用法、用量等內容;

      7、對陳列藥品進行養護檢查,并做好養護記錄;

      8、定期或不定期咨詢客戶對藥品質量及服務工作質量的意見,以改進自己的工作,確保藥品的質量和提高服務工作質量,如發現重大問題要及時上報。

      制度7:

      處方審核人員崗位職責

      1、處方審核員指執業藥師或具有藥師(含藥師和中藥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人員。

      2、對藥品銷售的正確、合理、安全、有效承擔主責任。

      3、負責處方內容的審查及所調配藥品的審核并簽字。

      4、負責執行藥品分類管理制度,嚴格憑處方銷售處方藥。

      5、對有配無禁忌或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銷售。

      6、指導營業員正確、合理擺放及陳列藥品,防止出現錯藥、混藥及其他問題。

      7、負責中藥飲片的裝斗復核工作,并做好記錄。

      8、指導、監督營業員做好藥品拆零銷售的工作。

      9、營業時間必須在崗,并佩戴標明姓名、執業藥師或其他技術職稱等內容的胸卡,不得擅離職守。

      10、為顧客提供用藥咨詢服務,指導用藥安全。

      11、對銷售過程中發現的質量問題,應及時上報質量管理部。

      12、對顧客反映的藥品質量問題,應認真對待、詳細記錄、及時處理。

      制度8:

      處方調配人員崗位職責

      1、負責處方審核、配方、核對、發藥以及用藥指導等調配工作;

      2、按藥品性能或劑型分類陳列,做到藥品與醫療器械分開,內服藥與外用藥分開,一般藥品與特殊藥品分開;陳列藥品的存放,按藥品的性能注意避光、防潮,發現有質量問題和用戶有反映的'藥品要停止向患者提供,并立即報藥劑科主任復驗;

      3、負責憑醫師處方調配藥品,無醫師處方不得調配藥品;

      4、審核處方,逐項檢查處方前記、正文和后記書寫是否清晰、完整。對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對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必要時,經處方醫師更正或者重新簽字,方可調配。正確書寫藥袋或粘貼標簽,注明患者姓名和藥品名稱、用法、用量,包裝;向患者發藥時,按照藥品說明書或者處方用法,進行用藥交待與指導,包括每種藥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項等;。

      5、對處方用藥適宜性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包括: (1)規定必須做皮試的藥品,處方醫師是否注明過敏試驗及結果的判定; (2)處方用藥與臨床診斷的相符性; (3)劑量、用法的正確性;

      (4)選用劑型與給藥途徑的合理性; (5)是否有重復給藥現象;

      (6)是否有潛在臨床意義的藥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妊娠禁忌、用藥禁忌;

      (7)其它用藥不適宜情況;

      6、調配處方時必須做到“四查十對”:查處方,對科別、姓名、年齡;查藥品,對藥名、劑型、規格、數量;查配伍禁忌,對藥品性狀、用法用量;查用藥合理性,對臨床診斷;

      7、對特殊管理藥品必須按規定的要求向患者提供;

      8、對調配過程中發現的質量問題,應及時上報藥劑科主任處理。

      9、完成處方調配后,應當在處方上簽名或者加蓋專用簽章;

      10、對陳列藥品進行養護檢查,并做好養護記錄;

      11、對患者反映的藥品質量問題,應認真對待,詳細記錄,及時報藥劑科主任處理。

      12、定期或不定期咨詢患者對藥品質量及服務質量的意見,以改進自己的工作,確保藥品的質量和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如發現重大問題要及時上報。

      制度9:

      養護員崗位職責

      1、認真學習和執行《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和《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

      2、認真執行藥品養護制度,對陳列藥品的養護工作負具體責任;

      3、做好店堂溫濕度記錄,保證店堂的溫濕度達到藥品陳列的要求;

      4、對陳列藥品的質量進行循環檢查,對物理外觀有變化及陳列已久的品種應抽樣送藥檢部門檢測,并做好藥品養護記錄;

      5、負責各種養護設備的維護保養工作;

      6、負責建立藥品養護檔案,內容包括:養護記錄臺帳、檢驗報告書、查詢函件、質量報表等資料,資料歸檔保存,統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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