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保藥店管理制度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制度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醫保藥店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醫保藥店管理制度1
醫保管理工作制度根據慈溪市社保局醫療保險管理和醫療管理文件精神,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醫院醫療保險、工作的有關規定。
一、認真核對病人身份。參保人員就診時,應核對證、卡、人。嚴格把關,遏制冒用或借用醫保身份開藥、診療等違規行為;實行首診負責制,接診醫生如實在規定病歷上,記錄病史和治療經過,嚴禁弄虛作假。
二、履行告知義務。對住院病人告知其在住院時,要提供醫保卡,住院期間醫保卡交給收費室保管。
三、嚴格執行《寧波市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和醫療服務項目目錄》,不能超醫療保險限定支付范圍用藥、診療,對提供自費的藥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須事先征得參保人員同意,并在病歷中簽字確認,否則,由此造成病人的投訴等,由相關責任人負責自行處理。
四、嚴格按照《處方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品(西藥和中成藥可分別開具處方),門診每次配藥量,急性病一般不超過3日量,一般疾病不超過七日量,慢性疾病不超過半月量。住院病人必須在口服藥物吃完后方可開第二瓶藥,否則醫保做超量處理。嚴格掌握用藥適應癥,住院患者出院時需鞏固治療帶藥,參照上述執行。五、嚴格按規定審批。醫療保險限制藥品,在符合醫保限制規定的.條件下,同時須經過醫院審批同意方可進醫保使用。否則,一律自費使用,并做好病人告知工作。對違反以上制度規定者,按職工獎懲條例處理,并全額承擔醫保拒付款。醫保辦主任發現作假者扣發。定點零售藥店醫保人員管理制度6一、建立醫院醫療保險管理組,在院長領導下開展工作。設立醫療保險辦公室并配備1名專(兼)職管理人員,具體負責本院醫療保險工作。
二、制定醫保管理措施和具體的考核獎懲辦法,醫保辦有明確的崗位職責,健全與醫療保險管理相適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相應措施。
三、建立醫保管理網絡,貫徹落實相關的醫保規章制度。負責定期對醫保業務和醫療行為進行規范、協調、考核、監督,對門診處方量、出院病歷、出入院標準掌握以及出院帶藥情況進行定期的自查、抽查、考核、監測和分析。四、規范醫療行為,認真貫徹執行醫療保險各項政策規定,按時與市醫保中心簽訂醫療保險定點服務協議,按照協議規定履行相應權利和義務。
五、嚴格執行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各項醫療技術操作規范、病案管理和相關業務政策規定,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治療。
六、采取措施杜絕如違法犯罪、酗酒、斗毆、自殺、自殘等行為發生的醫療費用,落實為參保病人醫療費用自費告知制度。
七、采取切實措施,落實醫療保險住院費用控制標準,合理控制醫療費用過快增長,杜絕冒名住院、分解住院、掛名住院和其它不正當的醫療行為,控制并降低住院藥品占比、自費率占比,確保醫療保險藥品備藥率達標,將醫療保險各項考核指標納入醫院整體考核管理體系之中。
八、做好醫療保險收費項目公示,公開醫療價格收費標準。規范藥品庫、費用庫的對照管理,規范一次性醫用材料的使用管理。
九、嚴格執行醫保規定,確保數據的準確及時傳送和網絡的正常通暢運行。
十、及時做好協調工作,加強醫院醫保、信息、財務、物價部門與社保中心相關部門的對口聯系和溝通。十一、定期組織醫務人員學習醫療保險相關政策和業務操作,正確理解、及時貫徹落實醫療保險有關規定,按照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和醫療規范指導檢查各部門醫
十二、加強醫療保險的宣傳、解釋,設置“醫療保險宣傳欄”,公布舉報獎勵辦法和監督電話,公示誠信服務承諾書。正確及時處理參保病人的投訴,努力化解矛盾,保證醫療保險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
醫保藥店管理制度2
第二次全國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工作會議的成功召開真可謂“好雨知時節,當春乃發生”,在當前我國“以藥養醫”不良體制下推動藥品流通領域的藥品分類管理工作雖有無奈,卻不乏明智。這是基于防止消費者因自我行為不當導致濫用藥物和危及健康,對人民群眾生命健康權利高度負責而做出的理性的人文選擇。然而,如何讓藥品分類管理這一功在當代,利在千秋的制度走得更遠,人民獲得更多實惠?我想我們還有許多事要做。
一、更新用藥觀念是基礎
目前,大部分人民群眾分不清“非處方藥”與“處方藥”的概念與區別,更不識OTC三字為何物;對藥品分類管理可能帶來的好處“從未想過”,對OTC與Rx,對于分類管理沒有什么感想。可見,藥品分類管理制度到底有怎樣的群眾基礎?
因此,我們當下最該做的是進一步加大藥品分類管理宣傳。充分利用廣播電視、新聞報刊、信息簡報、政府及食品藥監政務網站等載體加大宣傳力度,讓人民群眾真正了解藥品分類管理的意義,充分認識到憑處方銷售、購買和使用處方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讓老百姓知道不合理用藥、濫用藥物的嚴重危害,自覺改變長期以來形成的固有認識,自覺自愿地在用藥安全和購藥方便之間作出正確的選擇。從而支持藥品分類管理,主動憑處方購買和使用處方藥,逐漸更新用藥觀念。
二、強化流通監管是關鍵
首先,要加強對零售藥店的日常監管工作和專項監督檢查。重點檢查零售藥店駐店執業藥師或從業藥師配備情況和在崗情況;藥品零售企業店內專有標識的規范情況;檢查用藥咨詢、指導情況和處方審核簽字制度的落實情況;對已經明確必須憑醫生處方銷售的藥品,要通過核對藥店處方進貨量、處方量與庫存量,檢查零售藥店是否執行憑處方銷售的規定;檢查零售藥店是否違規銷售已明確不得經營的藥品。
其次,要加大對零售藥店違規銷售處方藥的檢查力度。各地藥品監管部門要通過批評教育或警示警告,必要時給予行政處罰,維護政策的嚴肅性。
另外,要加強藥品安全信用信息檔案建設。將藥品分類管理與零售藥店的誠信建設密切結合,把零售藥店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情況納入企業“藥品安全信用信息檔案”。
三、加快OTC遴選是條件
加強藥品流通領域藥品分類管理無疑是藥品零售企業的“陣痛”。在“以藥養醫”不良機制尚未完全打破的情況下,如何讓藥品零售企業既能不折不扣地執行藥品分類管理政策,又能在疲軟的藥品零售市場獲得一席之地,爭得生存可能?國家最可做的就是加快非處方藥的`遴選工作。足夠品種的OTC至少有兩種利好:一是專門的OTC藥店或藥房成為可能,它將更具有資金成本低、技術含量低、市場適應性強等特點,有利于進駐廣大農村市場,能較好地達到方便群眾購藥的基本目的;二是制藥企業可以避開醫院終端銷售的獨木橋,企業將在藥品質量上下工夫,盡可能讓自己的品種進入OTC行列,減少藥品銷售時在廣告投放等方面的限制,從而擴大企業的銷售領域。目前,我國已有非處方藥4488種,基本滿足人民群眾用藥需要,這對制藥企業、零售藥店、老百姓來說都是很好的消息。
醫保藥店管理制度3
為確保醫保聯網計算機應用能夠正常、高效、安全地運行,實現系統安全、數據安全、網絡安全和應用安全的目標,特制定醫保聯網計安全應急應急管理制度。
一、落實責任主體
主管部門負責所有醫保聯網單位計算機信息安全,本店專人操作員為本店醫保聯網單位計算機安全直接責任人,本店負責任人為本店網絡安全監管員和責任人。
二、強化安全意識
定期進行全員網絡安全知識學習和培訓,提高人員政治、業務水平,全員參與,齊抓共管,把相關措施落到實處,確保網絡的安全有效運行。專人負責,定期更改系統口令。
三、計算機網絡應急管理
出現了專用計算機安裝了其他軟件或修改、刪除醫保聯網計算機上文件時立即聯系藥店負責人,對未造成破壞和損失及時更正錯誤。評估和查看損壞程度和嚴重程度,輕微的批評教育,嚴重的.進行追責和上報主管部門處理。重要的數據文件的多份拷貝異盤存放上嚴格檢查,確保數據的完整、安全、有效。每周進行電腦硬件和網絡傳輸的檢測,確保電腦的正常運行和網絡的安全高效支持,發現電腦運行異常或網絡傳輸卡頓,及時與維保單位聯系,及時排除故障,并把相關情況登記在案。發現有移動設備與醫保聯網計算機有非經許可的必要的數據交換或安裝輸出等,及時上報上級責任人和上級單位部門,并做好相關證據和現場的保護和保存,配合相關部門的調查處理。對相關主管部門日常檢查或巡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完整記錄,盡快完善相關措施,確保網絡運行的安全,確保醫保線路為專線專用,無任何人員通過不正當手段非法進入醫保信息系統網絡。
醫保藥店管理制度4
為了做好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診所的經營管理工作,規范經營行為,更好的為全市參保人員提供優質完善的服務,我診所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保證中藥飲片質量:
1、診所所經營的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中藥飲片質量標準,不銷售假劣藥品。
2、所有購進中藥飲片只能從擁有合法經營(生產)資格的企業購進,不準從非法藥商,藥販購進。購進業務由相關采購、驗收人員審查、負責人審核批準執行。
3、嚴把購進藥品驗收關,每個進入診所的.中藥飲片必須經質量驗收員驗收簽字后方可銷售。
4、嚴把在柜中藥飲片的質量養護檢查關,質量養護員每月底對在柜中藥飲片進行一次全面的外觀質量檢查,對發現有質量疑問或有質量問題的藥品應停止銷售并及時報告質量管理員復查處理。
二、嚴格執行國家政策,保證藥品供應
認真執行國家物價政策,根據藥品購進成本、市場調查價格,合理制定價格,公平交易,做到現款購藥與參保人員刷卡購藥價格一致。積極組織貨源,盡量滿足參保人員的用藥需求,發現斷缺中藥飲片及時補充,確保中藥飲片供應及時。
三、嚴格診所工作管理制度
工作人員應按時上下班,堅守工作崗位,統一著裝,微笑服務,熱情接待顧客,對顧客提出的問題耐心解答,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和顧客爭吵,做到文明服務。
四、做好中藥飲片的分類管理工作
嚴格實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標準,做好藥品分類管理工作,做到易串味藥品分開陳列;處方藥應嚴格執行憑醫師處方銷售,并做好審核,調配工作和處方保存工作。
五、做好帳務管理工作
嚴格執行醫保基本藥品目錄的品種范圍,不在醫保范圍之內的營養保健品不得刷卡購藥。做好參保人員購藥和分類臺帳,職工每次刷卡購藥應有購藥清單,結余金額清楚,每月及時向醫保局報送統計報表。
六、加強員工培訓教育工作。
醫保定藥房應不斷加強對員工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培訓,提高員工的自身素質和業務水平,定期對員工進行職業道德和禮儀的培訓,科學合理的指導用藥,盡量減輕病患者的經濟負擔。
七、其它規定
1、定點藥房不得對參保人員直接或變相銷售食品、生活用品、化妝品等。
2、不得為參保人員套取現金等違規行為。
3、一經發現上述違規行為,則按違規行為發生額為基數,處以20%~100%的罰款。
八、其它規定
1、定點藥房不得對參保人員直接或變相銷售食品、生活用品、化妝品等。
2、不得為參保人員套取現金等違規行為。
3、一經發現上述違規行為,則按違規行為發生額為基數,處以20%~100%的罰款。
醫保藥店管理制度5
一、藥店負責人全面負責醫療保險定點管理工作,具體負責醫療保險各項管理和協調工作,負責藥店藥品安全、配藥行為、處方藥管理、合理收費、優質服務等方面進行監督和考核管理。店長具體負責藥店日常管理,做到以下幾點:
二、認真執行勞動保障、藥監、物價等行政部門的相關政策規定,嚴格執行醫療保險定點協議規定,履行好相關的權利和義務,具體做到:
1、規定配藥行為,認真核對醫療保險卡,嚴禁冒名配藥,發現偽造或冒用掛失卡的應立即扣留,并通知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嚴格執行急、慢性病配藥限量管理規定,不超量配藥。
2、藥店加強管理,優化服務,以方便參保人員為出發點,盡量提供有適合用法的小包裝藥品。
3、嚴格遵守藥品管理規定,不出售假冒、偽劣、過期、失效藥品;嚴格執行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規定,處方藥必須憑醫療機構醫師開具的'處方配售,非處方藥在藥師指導下配售。
5、嚴格按醫保規定操作,不得拒收卡資金,不得超范圍刷卡,不得為持卡人員兌換現金。杜絕搭車配藥、以藥易藥、以藥易物等違規行為。
6、規范店員電腦操作,維護好各類信息數據,保證醫保費用結算的及時準確。
7、藥店遵守職業道德,不以醫療保險定點藥店名義廣告宣傳;不以現金、禮券等形式進行促銷活動。
三、處罰:
1、丟失原始憑證:出貨小票、退貨單等(店長罰款100元,當班營業員50元)
2、超范圍刷卡的,一旦發現立即重處(第一次:店長罰款500元,營業員300元,收營員200元;第二次翻倍;第三次予以開除)
3、刷卡區與非刷卡區商品未分開擺放,或標示不清不正確的(店長罰款100元、營業員50元)
4、發現違規為顧客刷卡提取現金的,立即開除,情節嚴重的移送相關部門。
醫保藥店管理制度6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以下簡稱《決定》),我省結合實際,制定了《安徽省實施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加快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是黨中央、國務院為保障職工的基本醫療所采取的一項重要措施,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所作出的重大決策。各級政府務必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深入宣傳,精心制定方案,認真組織實施。各有關部門要從大局出發,按照各自職能分工,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工作。
安徽省實施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為了認真貫徹《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以下簡稱《決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改革的原則和任務
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原則:一是基本醫療保險水平要與現階段我省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二是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三是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雙方共同負擔,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四是享受基本醫療保險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相對應,建立對醫患雙方的制約機制。
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務是,1999年底基本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和我省經濟發展水平、能夠保障職工基本醫療需求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
二、有關政策規定
(一)覆蓋范圍本省境內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不含在城鎮從業的農民),由統籌地區結合本地實際,逐步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范圍。
(二)統籌層次基本醫療保險原則上以市(地)為單位。實行市(地)級統籌,目前統一籌集、使用和管理基金有困難的,可以在統一制度、統一政策的基礎上,分市、縣組織實施。對實行市(地)級統籌確有困難的,經市人民政府、行署決定,也可以縣(市)為統籌單位。設區的市,要在全市區范圍內實行統籌。
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參加所在統籌地區的基本醫療保險。駐肥的中央和省屬機關、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與合肥市同一政策,分塊運作。具體辦法由省勞動廳商合肥市人民政府提出,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執行。
鐵路、電力行業所屬跨地區、生產流動性較大的企業及其職工,本著便于管理、方便職工就醫、充分利用醫療衛生資源的原則,可以相對集中的方式異地參加統籌地區的基本醫療保險。具體辦法由省勞動廳商有關地區和行業制定。
(三)繳費基數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以上年度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職工工資總額要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統計口徑計算。
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以下簡稱職工個人繳費),以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低于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繳;高于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300%計繳。
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按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新建單位當年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單位和職工個人繳費基數。
(四)繳費比例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單位繳費率應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6%左右,實際測算高于6%的,要根據當地財政和企業的實際承受能力確定;超過6.5%的,須經省勞動廳、財政廳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審批。職工個人繳費率為本人工資收入的2%。今后,隨著經濟發展和職工工資收入的提高,統籌地區單位和職工個人繳費率在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作相應調整。
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的`繳費比例為單位與職工個人繳費率之和。
(五)繳費辦法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機關單位從經常性支出的社會保障費中列支;事業單位從事業支出的社會保障費中列支;企業從職工福利費中列支。
職工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從其工資收入中代為扣繳。單位及職工個人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月繳納,由地稅部門征收。
企業合并、兼并、轉讓、聯營、租賃、承包時,接收或繼續經營者必須承擔其單位職工的醫療保險責任,按時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企業出售、拍賣時應從資產所得中補齊欠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包括單位繳費和職工個人繳費,由再就業服務中心按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繳納,享受與統籌地區在職職工相同的醫療保險待遇。城鎮集體企業下崗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繳納的具體辦法,由統籌地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六)建立個人帳戶和統籌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個人帳戶和統籌基金構成。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劃入個人帳戶。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統籌基金,一部分劃入個人帳戶。劃入個人帳戶的比例一般為用人單位繳費的30%左右,最高不超過35%,按45歲以下(含45歲)、45歲以上、退休后三個年齡段,由統籌地區根據個人帳戶支付范圍和職工年齡等因素確定。
退休人員(包括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的退職人員)個人帳戶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或個人養老金為基數,按不低于職工個人繳費和單位繳費劃入個人帳戶部分之和的比例,由單位繳費中劃入。劃入個人帳戶的具體比例由統籌地區根據實際情況測算確定。
個人帳戶的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可以結轉使用和繼承,不得提取現金。職工跨統籌地區流動時,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基金隨同轉移。
統籌地區要結合本地實際,確定個人帳戶的具體管理辦法。目前,可由醫療保險機構直接管理或通過銀行儲蓄管理,也可委托單位代管。委托單位代管的,要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實現社會化管理。
(七)醫療保險費的支付要規定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各自的支付范圍,分別核算,分開管理,不得互相擠占。個人帳戶主要支付小病、小額或門診醫療費用,也可以用于支付起付標準以下的醫療費用及從統籌基金中支付時個人須自付的部分。統籌基金主要支付大病、大額或住院時起付標準以上個人自付部分以外的醫療費用。
要確定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原則上控制在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控制在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左右。超過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可以通過參加商業醫療保險、建立醫療救助基金等途徑解決。
職工醫療費用進入統籌基金支付時,個人要負擔一定比例。個人負擔具體比例,由統籌地區根據“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職工在不同等級醫院就診時,統籌基金起付標準及進入統籌基金支付時個人自付比例應有所差別。
關于統籌基金的結算辦法,統籌地區可以選擇使用總額預算預付、按病種付費、按平均費用標準付費等方法,也可以將幾種方法結合使用。
為確保新舊制度的平穩過渡,統籌地區應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和個人先征收一個月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然后開始按新制度運行。
(八)基金的管理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
統籌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和支付,并要建立健全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銀行計息辦法:當年籌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上年結轉的基金本息,按3個月期整存整取銀行存款利率計息;存入社會保障財政專戶的沉淀資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儲蓄存款利率計息,并不低于該檔次利率水平。
各級勞動保障和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審計部門要定期對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基金收支情況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統籌地區應設立由政府有關部門代表、用人單位代表、醫療機構代表、工會代表和有關專家參加的醫療保險基金監管組織,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社會監督。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事業經費不得從基金中提取,由同級財政預算解決。
(九)醫療服務管理按照國家制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及管理辦法,由省勞動廳會同省衛生廳、財政廳、醫藥管理局等有關部門,結合我省實際,制定相應的實施標準和辦法。
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包括中醫醫院)和定點藥店管理及年審制度。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對醫療機構和藥店的定點資格進行審定,省屬及中央駐皖部門、單位的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資格審定由省勞動廳負責;統籌地區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的資格審查由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在資格審定的基礎上,由統籌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照中西醫并舉,基層、專科和綜合醫療機構兼顧,方便職工就醫的原則,根據職工的選擇意向統籌確定各單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并與之簽訂合同,明確各自的責任、權利和義務。要引進競爭機制,確定若干個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讓職工可在若干定點醫療機構中選擇就醫、購藥,也可持處方在若干個定點藥店選購藥品。
各地要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決定》(中發〔1997〕3號)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加快醫藥衛生體制改革,以較少的經費投入,使人民群眾得到良好的醫療服務,促進醫藥衛生事業的健康發展。要建立醫藥分開核算、分別管理的制度,形成醫療服務和藥品流通的競爭機制,合理控制醫藥費用水平;加強醫療機構和藥店的內部管理,規范醫藥服務行為,減員增效,降低醫藥成本;理順醫療服務價格,在實行醫藥分開核算、分別管理,降低藥品收入占醫療總收入比重的基礎上,合理提高醫療技術勞務價格;加強業務技術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提高醫藥服務人員的素質和服務質量;優化醫療衛生資源配置,積極發展社區衛生服務,將社區衛生服務中的基本醫療服務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省體改委、計委、衛生廳、勞動廳、民政廳、醫藥管理局等有關部門,要根據國家制定的醫療機構改革方案和發展社區衛生服務的有關政策規定,制定醫療機構改革辦法和發展社區衛生服務實施細則。省經貿委等部門要認真配合做好藥品流通體制改革工作。
(十)有關人員醫療待遇離休人員、老紅軍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支付確有困難的,由同級人民政府幫助解決。其醫療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單獨列帳管理。醫療費支付不足部分,由當地人民政府幫助解決。
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個人負擔醫療費的比例,應低于在職職工,個人負擔的具體比例由統籌地區確定。
國家公務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享受醫療補助政策。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普通高校在校學生,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其醫療費用按現行規定解決。
職工因公(工)負傷和女職工生育,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其醫療費用按現行規定解決。
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的醫療費用,按現行規定解決。
職工現有醫療待遇較高的特定行業和企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應建立補充醫療保險。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從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福利費不足列支的部分,經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審核確認,在企業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由同級財政部門核準后列入成本。
三、時間安排和實施步驟
全省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工作,要按照“統一思想,提高認識,精心組織,密切配合,認真測算,科學論證,積極慎重,穩步推進”的指導思想,重點突破,整體推進,年底基本完成。原醫改試點的蕪湖、銅陵、淮北三市,要按照國發〔1998〕44號文件和本意見的要求,率先制定本地區的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加快實現向新制度的過渡。其他統籌地區要在7月份拿出實施方案初稿,三季度完成實施方案的上報工作,并由省選擇50%的統籌地區出臺實施,其余統籌地區應在年底前全部完成方案的出臺實施工作。方案上報程序是市(地)方案報省人民政府審批,縣(市)方案由省人民政府委托所在市(地)審批,并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四、組織領導和工作要求
(一)切實加強對醫改工作的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把這項改革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切實加強領導。各級都要成立由黨政領導同志負責的醫改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具體負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工作。各級財政、地稅、衛生、醫藥等有關部門,要按照省政府的統一部署以及各自的職責分工,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做好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工作。
省勞動廳要加強對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工作的指導和檢查。為確保1999年底基本完成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工作,在省級機構改革時,先行社會保險、特別是醫療保險的機構改革,省編辦會同省勞動廳盡快提出對全省各地醫療保險機構改革的指導性意見。
(二)深入開展政策宣傳和思想政治工作。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是一項復雜而又艱巨的任務,涉及廣大職工的切身利益。要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活動,深入細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使廣大職工群眾和社會各方面認清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重要意義,懂得具體政策,積極支持和參與這項改革。
醫保藥店管理制度7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提高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廣大參保人員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促進法》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條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應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權責明晰、動態平衡的原則,加強醫保精細化管理,促進醫療機構供給側改革,為參保人員提供適宜的醫療服務。
第三條醫療保障負責制定醫療機構定點管理政策,在定點、評估、協商談判、訂立、協議履行、協議解除等環節對醫療保障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監督。經辦機構負責確定定點醫療機構,并與定點醫療機構簽訂醫療保障服務協議(以下簡稱“醫保協議”),提供經辦服務,醫保協議管理、等。定點醫療機構應當遵守醫療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按照規定向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
第二章定點醫療機構的確定。
第四條統籌地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公眾健康需求、管理服務需要、醫保基金收支、區域衛生規劃、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等確定本統籌地區定點醫療服務的資源配置。
第五條以下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中醫診所備案證的醫療機構,以及經軍隊部門批準有為民服務資質的軍隊醫療機構可申請醫保定點:
(一)、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專科醫院、康復醫院;
(二)專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婦幼保健院;
(四)獨立設置的急救中心;
(五)安寧療護中心、血液透析中心、院;
(六)養老機構內設的醫療機構。
互聯網醫院可依托其實體醫療機構申請簽訂補充協議,其提供的醫療服務所產符合醫保支付范圍的相關費用,由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其所依托的實體醫療機構按規定進行結算。
第六條申請醫保定點的醫療機構應當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正式運營至少3個月;
(六)符合法律法規和省級及以上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醫療機構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提出醫保定點申請,至少提供以下:
(一)定點醫療機構申請表;
(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中醫診所備案證或軍隊醫療機構為民服務許可證照復印件;
(三)與醫保政策對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制度文本;
(四)與醫保有關的醫療機構信息系統相關材料;
(五)納入定點后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的預測性分析。
(六)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按相關規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醫療機構提出定點申請,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即時受理。對申請材料不全的,經辦機構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醫療機構補充。
第九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組織評估小組或第三方機構,以書面、現場等形式開展評估。評估小組成員由醫療保障、醫藥衛生、財務管理、信息等專業人員構成。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評估不超過3個月,醫療機構補充材料時間不計入評估期限。評估內容包括:
(一)核查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中醫診所備案證或軍隊醫療機構為民服務許可證;
(二)核查醫師、、藥學及醫技等專業技術人員執業信息和醫師第一注冊地信息;
(五)核查與醫保有關的醫療機構信息系統是否具備開展直接聯網結算的條件。
評估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將評估結果報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對于評估合格的,應將其納入擬簽訂協議醫療機構名單,并向社會公示。對于評估不合格的,應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議。自結果告知送達之日起,整改3個月后可再次組織評估,評估仍不合格的,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在本辦法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評估細則。
第十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評估合格的醫療機構協商談判,達成一致的,雙方自愿簽訂醫保協議。原則上,由地市級及以上的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簽訂醫保協議并向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醫保協議應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簽訂醫保協議的雙方應當嚴格執行協議約定。協議期限一般為1年。
第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向社會公布簽訂醫保協議的定點醫療機構信息,包括名稱、地址等,供參保人員選擇。
第條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點申請:
(一)以醫療美容、輔助生殖、照護、種植牙等非基本醫療服務為主要執業范圍的;
(二)基本醫療服務未執行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定的醫藥價格政策的;
(三)未依法履行行政處罰責任的;
(四)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定點,自發現之日起未滿3年的;
(五)因違法違規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3年或已滿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處罰法律責任的;
(八)法定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單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三章定點醫療機構運行管理。
第條定點醫療機構具有依法依規為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后獲得醫保結算費用,對經辦機構履約情況進行監督,對完善醫保政策提出意見建議等權利。
第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醫保協議,合理診療、合理收費,嚴格執行醫保藥品、醫用耗材和醫療服務等目錄,優先配備使用醫保目錄藥品,控制患者自費比例,提高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效率。定點醫療機構不得為非定點醫療機構提供醫保結算。
經辦機構不予支付的費用、定點醫療機構按醫保協議約定被扣除的保證金及其支付的違約金等,定點醫療機構不得作為醫保欠費處理。
第條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執行實名就醫和購藥管理規定,核驗參保人員有效身份憑證,按照診療規范提供合理、必要的醫藥服務,向參保人員如實出具費用單據和相關資料,不得分解住院、掛床住院,不得違反診療規范過度診療、過度檢查、分解處方、超量開藥、重復開藥,不得重復收費、超標準收費、分解項目收費,不得串換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不得誘導、協助他人冒名或者虛假就醫、購藥。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確保醫療保障基金支付的費用符合規定的支付范圍;除急診、搶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醫療保障基金支付范圍以外的醫藥服務的,應當經參保人員或者其近親屬、監護人同意。
第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制定相應的內部管理措施,嚴格掌握出入院指征。按照協議執行醫保總額預算指標,執行按項目、按病種、按疾病診斷相關分組、按床日、按人頭等支付方式。不得以醫保支付政策為由拒收患者。
第條定點醫療機構按有關規定執行集中政策,優先使用集中采購中選的藥品和耗材。醫保支付的藥品、耗材應當按規定在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平臺上采購,并真實記錄“進、銷、存”等情況。
第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定的醫藥價格政策。
第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參加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或經辦機構組織的和。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組織開展醫療保障基金相關制度、政策的培訓,定期檢查本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情況,及時糾正醫療保障基金使用不規范的行為。
第條定點醫療機構在顯著位置懸掛統一樣式的定點醫療機構標識。
第二十一條定點醫療機構應按要求及時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報送醫療保障基金結算清單等信息,包括疾病診斷及手術操作,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服務項目費用結算明細,醫師、護士等信息,并對其真實性負責。定點醫療機構應當按要求如實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報送藥品、耗材的采購價格和數量。
定點醫療機構應向醫療保障部門。
報告。
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及協議管理所需信息,向社會公開醫藥費用、費用結構等信息。
第二十二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配合經辦機構開展醫保費用審核、稽核檢查、績效考核等工作,接受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并按規定提供相關材料。
第二十三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優化醫保結算,為參保人員提供便捷的醫療服務,按規定進行醫保費用直接結算,提供費用結算單據和相關資料。為符合規定的參保人員提供轉診轉院服務。參保人員根據有關規定可以在定點醫療機構購藥或憑處方到定點零售藥店購藥。
第二十四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做好與醫保有關的信息系統安全保障工作,遵守數據安全有關制度,參保人員隱私。定點醫療機構重新安裝信息系統時,應當保持信息系統技術接口標準與醫保信息系統有效對接,并按規定及時全面準確向醫保信息系統傳送醫保結算和審核所需的有關數據。
第四章經辦管理服務。
第二十五條經辦機構有權掌握定點醫療機構運行管理情況,從定點醫療機構獲得醫保費用稽查審核、績效考核和財務記賬等所需要的信息數據等資料。定點醫療機構實行屬地管理,經辦機構對屬地定點醫療機構為本地和異地參保人員提供的醫療服務承擔管理服務職責。
第二十六條經辦機構應當完善定點申請、組織評估和協議簽訂、協議履行、協議變更和解除等管理流程,制定經辦規程,為定點醫療機構和參保人員提供優質高效的經辦服務。
第二十七條經辦機構應做好對定點醫療機構醫保政策、管理制度、支付政策、操作流程的宣傳培訓,提供醫療保障咨詢、查詢服務。
第二十八條經辦機構應當落實醫保支付政策,加強醫療保障基金管理。
第二十九條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對定點醫療機構申報費用的審核、結算、撥付、稽核等責任及風險機制。完善重大醫保費用支出集體決策制度。
第三十條經辦機構應當加強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通過智能審核、實時監控、現場檢查等方式及時審核醫療費用。對定點醫療機構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審核。按協議約定及時足額向定點醫療機構撥付醫保費用,原則上應當在定點醫療機構申報后30個工作日內撥付符合規定的醫保費用。
第三十一條有條件的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可以按國家規定向定點醫療機構預付一部分醫保資金,緩解其資金運行壓力。在突發等緊急情況時,可以按國家規定預撥專項資金。
第三十二條定點醫療機構違規申報費用,經審查核實的,經辦機構不予支付。
第三十三條經辦機構應當依法依規支付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為參保人員提供醫保政策咨詢。除急診和搶救外,參保人員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費用醫療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四條經辦機構向社會公開醫保信息系統數據集和接口標準。定點醫療機構自主選擇與醫保對接的有關信息系統的運行和維護供應商。經辦機構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任何費用及指定供應商。
第三十五條經辦機構應遵守數據安全有關制度,保護參保人員隱私,確保醫療保障基金安全。
第三十六條經辦機構或其委托符合規定的第三方機構,對定點醫療機構開展績效考核,建立動態管理機制。考核結果與清算、質量保證金退還、協議續簽等掛鉤。績效考核辦法由國家醫療保障部門制定,省級醫療保障部門可制定具體考核細則,經辦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十七條對于定點醫療機構結算周期內未超過總額控制指標的.醫療費用,經辦機構應根據協議按時足額撥付。對定點醫療機構因參保人員就醫數量大幅增加等形成的合理超支給予適當補償。
第三十八條經辦機構發現定點醫療機構存在違反協議約定情形的,可按協議約定相應采取以下處理方式:
(一)約談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
(二)暫停或不予撥付費用;
(三)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醫保費用;
(四)要求定點醫療機構按照協議約定支付違約金;
(五)中止相關責任人員或者所在部門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療服務;
(六)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
第三十九條經辦機構違反醫保協議的,定點醫療機構有權要求糾正或者提請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經辦機構存在違反醫保協議的,可視情節相應采取以下處理方式:約談主要負責人、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經辦機構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五章定點醫療機構的動態管理。
第四十條定點醫療機構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注冊地址、賬戶、診療科目、機構規模、機構性質、等級和類別等重大信息變更時,應自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提出變更申請。其他一般信息變更應及時書面告知。
第四十一條續簽應由定點醫療機構于醫保協議期滿前3個月向經辦機構提出申請或由經辦機構統一組織。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就醫保協議續簽宜進行協商談判,雙方根據醫保協議履行情況和績效考核情況等決定是否續簽。協商一致的,可續簽醫保協議;未達成一致的,醫保協議到期后自動終止。
對于績效考核結果好的定點醫療機構可以采取固定醫保協議和醫保協議相結合的方式,固定醫保協議相對不變,年度醫保協議每年根據具體情況調整,簡化簽約手續。
第四十二條醫保協議中止是指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暫停履行醫保協議約定,中止期間發生的醫保費用不予結算。中止期結束,未超過醫保協議有效期的,醫保協議可繼續履行;超過醫保協議有效期的,醫保協議終止。
定點醫療機構可提出中止醫保協議申請,經經辦機構同意,可以中止醫保協議但中止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180日,定點醫療機構在醫保協議中止超過180日仍未提出繼續履行醫保協議申請的,原則上醫保協議自動終止。定點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辦機構應中止醫保協議:
(二)未按規定向經辦機構及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提供有關數據或提供數據不真實的;
(三)根據醫保協議約定應當中止醫保協議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應當中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醫保協議解除是指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之間的醫保協議解除,協議關系不再存續,協議解除后產生的醫藥費用,醫療保障基金不再結算。定點醫療機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辦機構應解除醫保協議,并向社會公布解除醫保協議的醫療機構名單:
(二)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取得定點的;
(三)經醫療保障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查實有欺詐騙保行為的;
(四)為非定點醫療機構或處于中止醫保協議期間的醫療機構提供醫保費用結算的;
(六)被發現重大信息發生變更但未辦理重大信息變更的;
(七)定點醫療機構停業或歇業后未按規定向經辦機構報告的;
(九)被吊銷、注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中醫診所備案證的;
(十一)未依法履行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
(十二)定點醫療機構主動提出解除醫保協議且經辦機構同意的;
(十三)根據醫保協議約定應當解除醫保協議的;
(十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應當解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定點醫療機構請求中止、解除醫保協議或不再續簽醫保協議的,應提前3個月向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公立醫療機構不得主動提出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
醫療機構所在地的地市級及以上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該醫療機構在其他統籌區的醫保協議也同時中止或解除。
第四十五條定點醫療機構的部分人員或科室有違反協議管理要求的,可對該人員或科室中止或終止醫保結算。
第四十六條醫療機構與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就醫保協議簽訂、履行、變更和解除發生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解決或者請求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第六章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督。
第四十七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對定點申請、申請受理、專業評估、協議訂立、協議履行和解除等進行監督,對經辦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醫保費用的審核和撥付等進行指導和監督。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法依規通過實地檢查、抽查、智能監控、大數據分析等方式對定點醫療機構的協議履行情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情況、醫療服務行為、購買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第三方服務等進行監督。
第四十八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應拓寬監督途徑、創新。
監督方式,通過滿意度調查、第三方、聘請社會監督員等方式對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社會監督,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及時發現問題并進行處理。
第四十九條經辦機構發現違約行為,應當及時按照協議處理。
經辦機構作出中止相關責任人員或者所在部門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中止和解除醫保協議等處理時,要及時報告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定點醫療機構存在違約情形的,應當及時責令經辦機構按照醫保協議處理,經辦機構應當及時按照醫保協議處理。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時,認為經辦機構移交相關違法線索事實不清的,可組織補充調查或要求經辦機構補充材料。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醫療救助、居民大病保險等醫療保障定點管理工作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中的經辦機構是具有法定授權,實施醫療保障管理服務的職能機構,是醫療保障經辦的主體。
定點醫療機構是指自愿與統籌地區經辦機構簽訂醫保協議,為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
醫保協議是指由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經協商談判而簽訂的,用于規范醫療服務行為以及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及責任等內容的協議。
第五十二條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作并定期修訂醫保協議范本,國家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制定經辦規程并指導各地加強和完善醫保協議管理。地市級及以上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及經辦機構在此基礎上,可根據實際情況分別細化制定本地區的醫保協議范本及經辦規程。醫保協議內容應與法律、法規、規章和醫療保障政策調整變化相一致,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調整醫保協議內容時,應征求相關定點醫療機構意見。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由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醫保藥店管理制度8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定點零售藥店,是指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財政、醫藥部門審查、確定的,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人員提供處方外配服務的零售藥店。
第三條處方外配是指參保人持定點醫療機構開具的處方,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藥的行為。
第四條審查和確定定點零售藥店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保證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的品種和質量;
(二)引入競爭機制,合理控制藥品服務成本;
(三)方便參保人就醫后購藥和便于管理。
第五條定點零售藥店應具備以下資格與條件:
(一)持有醫藥、衛生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藥品經營企業合格證》和《營業執照》,并經有關部門年檢合格;
(二)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有關法規,并達到藥品營業質量管理規范(即GSP)的要求,有健全和完善的藥品質量保證體系;
(三)嚴格遵守南昌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政策規定,配備了為基本醫療服務的管理人員;
(四)嚴格執行國家、省、市物價管理部門制定的藥品價格政策和標準,經物價部門監督檢查合格;
(五)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藥師以上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并保證營業時間內至少有一名藥師在崗。其它上崗的營業人員必須持有市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培訓合格證或上崗證;
(六)能按照基本醫療保險業務要求配置必要的微機應用設備(包括電腦和POS機),具有微機聯網能力和熟練的操作人員;
(七)具備《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中規定的藥品,并確保24小時不間斷提供服務;
(八)經營地址應相對固定,不得隨意變更。經營場所面積不小于50平方米,藥品的`存放和保管必須符合各類藥品的主要理化性能要求;
第六條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全面推開后,藥店及職工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不能列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的零售藥店。
第七條定點零售藥店審定程序:
(一)申請資格
符合定點零售藥店的基本條件,并愿意承擔基本醫療保險服務的零售藥店,可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填報《南昌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申請書》,并提供以下資料:
1、《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藥品經營企業合格證》和《營業執照》副本;
2、藥師以上藥學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明材料及復印件;
3、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內的藥品品種清單;
4、上一年度基本醫療保險業務收支情況表;
5、藥品監督管理、物價部門監督檢查合格的證明材料;
6、藥店的各項管理制度和服務程序。
(二)資格審查和確定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零售藥店的申請和按規定提供的資料,會同衛生、財政、醫藥部門對零售藥店的定點資格進行審查(具體審查考核辦法另行制定)。審查確定合格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申請書》上簽署合格意見,發給《定點零售藥店資格證書》。
(三)簽訂協議
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藥店簽訂協議。協議內容包括服務范圍、服務內容、服務質量、藥費結算以及藥費審核與控制等,并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協議有效期為1年。任何一方違反協議,對方均有權解除協議,但須提前3個月通知對方和參保人。
(四)公布掛牌
已簽訂協議的定點零售藥店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向社會公布,并予授牌。其標牌樣式,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訂制。
第八條參保人住院期間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買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內的處方藥品時,必須憑定點醫療機構醫師開具的處方,并有醫師簽名和定點醫療機構蓋章。配藥時處方要有醫師審核簽字,并保存2年以上以備核查。
第九條定點零售藥店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江西省制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不得擅自更改處方中的藥品或用其它藥品代替,并嚴格按處方的用藥量進行銷售。
第十條定點零售藥的醫療保險管理人員,應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共同做好定點零售藥店各項管理工作,對外配處方要單獨建帳、分別管理。定點零售藥店要按時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報送《基本醫療保險外配處方費用月度統計表》等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有權對定點零售藥店外配處方的情況和費用進行檢查和審核。定點零售藥店有義務提供與配藥審核費用相關的全部資料。
第十二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按照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規定和結算辦法,按月及時與定點零售藥店結算購藥費用。對違反規定配藥的費用,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不予支付。
第十三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會同藥品監督管理、物價、醫藥等有關部門,加強對定點零售藥店服務和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定點零售藥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視不同情況,可責令其限期改正、通報批評或取消其定點資格。
第十四條對定點零售藥店的資格實行年檢制度,年檢時由定點零售藥店提供以下資料:
(一)年檢申請表;
(二)《定點零售藥店資格證》;
(三)開展基本醫療保險業務的年度工作總結;
(四)有關醫療保險的財務資料;
(五)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所規定的其它資料。
第十五條未按規定辦理年檢手續的定點零售藥店,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在下一年度內取消其定點資格,并向社會公布。
醫保藥店管理制度9
一、計算機系統指定專人管理,任何人不得進行與工作無關的操作。
二、被指定的系統管理人員,并由其依據崗位的質量工作職責,授予相關人員的系統操作權限并設置密碼,任何人不得越權、越崗操作。
三、業務相應人員把擬購藥品的廠商、藥品資質交質管部審核,經審核符合規定由質管部相關人員系統錄入供貨商、藥品基礎信息;
四、業務人員應當依據系統數據庫生成采購訂單,拒絕出現超出經營方式或經營范圍訂單生成,采購訂單確認后,系統自動生成采購計劃。
五、藥品到貨時,驗收人員依據系統生成的采購計劃,對照實物確認相關信息后,方可進行收貨,系統錄入批號、數量等相關信息后系統打印“驗收入庫單”。
六、驗收人員按規定進行藥品質量驗收,對照藥品實物在系統采購記錄的基礎上再系統核對藥品的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到貨數量等內容并系統確認后,生成藥品驗收記錄。
七、系統按照藥品的管理類別及儲存特性,并依據質量管理基礎數據和養護制度,對在架藥品按期自動生成養護工作計劃,養護人員依據養護計劃對藥品進行有序、合理的養護。
八、系統根據對庫存藥品有效期的設定自動進行跟蹤和控制,由養護員依據系統的提示制作近效期藥品催銷表。
九、銷售藥品時,系統依據質量管理基礎數據及庫存記錄打印銷售小
票,生成銷售記錄,系統拒絕無質量管理基礎數據或無有效庫存數據支持的任何銷售。
十、系統不支持對原始銷售數據的任何更改。
十一、采購退回藥品,由業務人員填寫《采購退回通知單》,經質量
部門負責人、財務部審核同意,簽字。系統確認采購退回通知單。 十二、系統對經營過程中發現的質量有疑問的'藥品進行控制。 十三、各崗位發現質量有疑問藥品,應當及時通知質量管理人員, 質量管理人員及時鎖定藥品,進行質量查詢,經查詢如不屬于質量問
題的解除鎖定,屬于不合格藥品的系統生成不合格記錄;
十四、系統對質量不合格藥品的處理過程、處理結果進行記錄,并跟
蹤處理結果。
醫保藥店管理制度10
1、參保人員持外配處方到定點藥店調劑,藥店營業員應嚴格按照國家處方調劑的有關規定給予認真調劑,定點零售藥店人員無不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參保人員按外配處方調劑的請求,若認定外配處方調配劑量有疑問時,要告知參保人員,由原開處方的醫生修改后再給給予調劑。
2、《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目錄》書中規定的藥品可以在定點零售藥店憑(職工醫療保險個人帳戶手冊)和專用卡進行購藥,目錄規定以外的藥品只能憑現金直接購買,如果是處方藥還必須有執業醫師的處方才能購買。
3、參保人員看病就醫必須持社保局核發的'《職工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手冊》和專用卡等有效證卡到定點藥店就診購藥,其醫療費用結算采用以記賬為主,輔之以現金交費的結算方法,社保局核發的《職工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手冊》和專用卡均限于本人使用。
4、參保人員調動,死亡等要及時到社保局辦理變更和注銷手續,參保人員應將職工醫療保險個人帳戶手冊和專用卡妥善保管,及時更改個人帳戶密碼,如不慎丟失者,應及時向社保局辦理掛失,丟失期間發生的一切費用由參保人員自理。
醫保藥店管理制度11
連鎖藥店其財務管理是建立在資產的所有權與經營權統一的基礎上,以總部為核心進行統一核算。
每一個連鎖藥店都必須建立和健全現代企業財務管理制度,即本著責、權、利相結合的原則,簡明賬目環節,規范工作流程,充分采用計算機管理,嚴格內部考核制度,實行統一核算制度。通過動用財務手段對連鎖企業的各個部門,企業經營的全過程,商品進、銷、存的每一個結算環節進行監督、檢查和控制,充分動用銷售時點管理系統和管理信息系統對企業的經濟效益進行分析,判斷出哪些是企業的長期效益和穩定效益,哪些是企業的短期效益和虛假效益,哪些是降低成本、減少費用的因素,哪些是增加利潤、提高效率和效益的手段。從而為決策層提供及時、準確、務實的財務分析,達到依法自主理財、約束企業經營行為、管理企業各項經濟活動的目的。不同類型的連鎖企業財務管理的內容是不一樣的。連鎖藥店財務管理的主要內容:
資金管理
1.資金管理的原則
(1)總部統一使用與授權使用相結合的原則。連鎖藥店資金由總部統一籌措、集中管理、統一使用。店鋪采用地產品、鮮活商品和其他保管期短的商品,經請示總部同意后或在總部授權的范圍內可動用銀行存款,否則不能動用銀行存款;店鋪存入銀行的銷貨款,未經總部批準不得自動動用。
(2)總部統一控制費用的原則。連鎖藥店總部、店鋪及其他部門的費用由總部統一核定、統一支付。部門、店鋪的工資等日常費用的支出,由總部統一開支。店長有節約費用開支的責任,總部有審查費用使用情況的權力。
(3)統一登記注冊、統一繳納稅款的原則。連鎖藥店應是享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總部和所屬店鋪在同一區域內的,有總部向稅務及工商部門登記注冊,統一繳納增殖稅、所得稅及其他各種稅賦,統一辦理法人執照及營業執照,店鋪只辦理經營執照,國家對企業在稅收上的優惠政策,也由稅務部門直接對連鎖總部。特殊情況下,總部和所屬店鋪不在同一區域內,店鋪一般處于委托法人的地位,實行屬地納稅。
(4)統一銀行存款和貸款的原則。店鋪在總部指定的銀行辦理戶頭、帳號,只存款不出款,店鋪每日必須將銷售貨款全額存入指定銀行,不得作支貨款,同時,店鋪應向總部報送銷售日報具體體現,它的核心內容是發揮企業的規模效益,以低于社會的平均成本取得社會的平均利潤。
2.資金管理辦法
(1)提高資金的運營效率和效益,積極采取措施盤活資金存量,加快資金周轉。財務部門要同信息、配送等部門密切合作,通過銷售時點管理系統對企業的進、銷、存實行單品管理,要從調整商品結構入手,分析哪些是暢銷商品、平銷商品、滯銷商品,哪些是增殖庫存和不良庫存,加強財務對超市經營的指導、監督和制約作用。
(2)在財務管理上要積極引進現代化的預算管理制度、成本核算制度和投入產出分析制度,要加強投資決策和投資項目的經營管理,建立投資責任制,提高投資回報率。財務部門要同企劃開發部門緊密合作,在確定建立店鋪、配送中心、計算機系統的規模、投入等問題上要力求取得一致意見。使投資更加合理化、制度化、科學化。
(3)由于連鎖企業在資金上采取統一與授權相結合的管理辦法,在內部資金運轉過程中要嚴格執行各項結算制度,同時,完善企業內部審計制度,形成有效的.監督機制。
(4)樹立勤儉辦企業的精神,開源節流,在店鋪的裝修、計算機設備的投入以及其他方面的投資上切忌相互攀比,華而不實,脫離實際。
資產管理
連鎖藥店的資產應實行總部與店鋪分級管理辦法。
1.流動資產的管理
連鎖企業的流動資產主要指存貨部分(即:由總部配送和店鋪自采的商品)和低值易耗品部分。
流動資產的管理原則是:
(1)總部和店鋪分級負責的原則。總部配送到個店鋪的商品由總部設置總帳控制管理,在進入店鋪以前,一切損失由總部負責;店鋪自采的商品,由店鋪自行管理,商品在店內被盜、短缺由店鋪負責。
(2)合理設置庫存的原則。對進入連鎖企業配送中心的商品加強管理,加快對各店鋪的配送,減少裝卸損失,降低商品損耗率;對進入各店鋪的商品加強管理,一要統一管理店堂和后場的商品,二要按照“二八”比例原則對商品結構進行調整,對骨干商品的經營要形成系列化保證不缺貨。
(3)分類指導的原則。總部對各店鋪的流動資產進行分類指導,如:總部要對各店鋪的訂貨數量、品種進行監測審核;總部要定期督促各店鋪及時根據銷售情況調整商品結構;總部有責任督促各店鋪對超過保值期的商品進行清理,并在規定的商品范圍和期限內由總部負責退貨處理。
2.流動資產管理的具體內容
(1)存貨占流動資產比重較大,一般約為40%~60%,而對于商業企業這個比例可高達80%,存貨利用程度的好壞,對超市財務狀況影響極大,因此加強存貨的規劃與控制,使存貨保持在最優水平上,已成為財務管理的一項非常重要的內容。要想保持一定量的存貨必定有一定的成本支出,而備存貨的有關成本主要包括:
采購成本:指從供應商那里獲得商品而支出的成本。包括訂貨成本和購置成本。訂貨成本主要是信息收集,交流的成本,在先進的連鎖企業EOS系統,大大降低了訂貨成本,提高了效率,當然還有一個與供應商談判的成本。而購置成本則是購入商品本身的價值,同時要注重商品品質的保證。
儲存成本,指為對存貨保存、加工等的成本,還包括存貨占用資金所應計的利息、倉庫費用、保險費用、存貨破損等。
缺貨成本,指由于存貨供應中斷而造成的損失,當不確定的因素發生后,供應鏈的某些環節出現問題,導致缺貨造成拖欠發貨商和喪失銷售機會的損失(還包括需要主觀估計的商營損失)。
為了降低存貨成本,必須根據超市實際做出最優的存貨決策,存貨的決策涉及四項內容:決定進貨的項目、選擇供應商、決定進貨時間和進貨批量,前二項內容是產品部的職責,而財務部門要做出決定進貨時間和進貨批量,按照存貨管理的目的需要通過合理的進貨批量和進貨時間,使存貨的總成本最低,這個批量叫做經濟訂貨量。有了經濟訂貨量,就可以很容易找出最適宜的進貨時間。對保管期長、銷售量大且長期穩定的商品由總部統一采購,統一配送到各店鋪;對一部分保管期較短、鮮活商品和一部分產品由總部配送不經濟時,可委托社會化配送中心或其他供應商供應,本企業的配送中心直接向各店鋪配送并由總部統一進行結算。店鋪也可以在總部授權的商品品種及數量金額范圍內自采。無論是總部和店鋪在結算是應嚴格根據結算規定,將購銷合同、采購單、倉庫驗收單進行核對,相符合后結算付款。各店鋪要根據商品銷售情況及時調整商品結構,對接近保質期的商品要積極開展促銷,對超過保質期的商品要及時進行清理。
(2)加強商品銷售管理。總部對配送中心及店鋪的全部商品要設置商品管理臺帳,對店鋪自采的商品一般實行按商品大類管理,有條件的要逐步過渡到實行單品管理,并建立實物負責制,以保證帳實相符。各店鋪要定期對商品進行盤店,由總部核定商品損耗率,超過部分由總部從店鋪的工資總額中作相應扣除。
3.固定資產管理
固定資產由總部統一核算,折舊由總部統一提取,分店不分攤。分店設置固定資產實物卡,并承擔固定資產的修理費用。固定資產的采購、添置、調撥、報廢均由總部掌管,分店無權處置。分店在發生添置、調撥、報廢等事項時須辦手續,首先向總部提出申請,由總部批準
后交職能部門。另外,各連鎖分店對所擁有的固定資產須列名細實物卡。由專人登記,定期盤店,分店要保證物卡相符。在使用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損壞及保養,其費用則由各使用分店承擔。
成本管理
連鎖藥店的成本管理主要是通過商品毛利率、費用開支標準及范圍、銷售費用率三大指標進行控制。由總部統一進行成本核算、統一管理。
成本管理的具體內容:
1、總部要嚴格控制自身的費用開支(如宣傳廣告費、人工費以及其他費用開支等)。
2、總部統一整個企業的資產折舊,統一支付貸款利息。
3、總部對各個店鋪基本上采用先進先出法按商品大類計算毛利率。
4、總部要建立毛利率預算計劃管理,對店鋪實行計劃控制。總部對各個店鋪的綜合毛利率進行定期考核,對影響效益的"骨干商品的毛利率進行重點考核。
5、總部規定各個店鋪的費用細目范圍及開支標準,原則上不允許隨意擴大和超標。
6、總部對一些費用(如水電費、包裝費等)要進行分解,盡量劃細到各個店鋪和商品大類。能直接認定到各個店鋪和商品大類的,要直接認定;不能直接認定的,要參考各店鋪占企業工資總額的比例、資產的比例或按各店鋪的人數、經營面積分攤到店鋪和商品大類。
7、總部對各個店鋪的費用通過下達銷售費用率進行總體控制,要建立費用率預算計劃管理。各店鋪的直接費用(如業務招待費、人工費等)要通店長的利益直接掛鉤。對達不到預算計劃的店鋪,總部通過督導制度,幫助其分析造成奮勇增長,費用率上升的原因,并提出調整改進措施。
一般情況下,每個店鋪在開張初期的銷售費用率可能會高一些,應盡快通過加強管理使之降到企業平均、合理的水平。
利潤管理
分店對外雖然不是核算單位,但其內部核算制度卻是健全的。各分店對自身實現的銷售,購進的商品成本都由核算機構按核算程式進行核算。總部則統一規定分店的有關費用細目、每月月末由各分店結算內部利潤、每月上旬將結算的利潤上交總部。總部將分店的利潤匯總扣除總部本身的費用及不需分攤的屬分店有關費用后,即為真正的利潤總額。
稅金的核算及管理
連鎖店稅金的核算及管理全部由總部統一核算、統一交納。各分店仍實行售價核算辦法。對消費者來說仍然是價內稅。總部根據各分店的報表匯總出銷售總額,計算銷售稅金。又根據各業務部及分店的采購發票的抵扣聯進行匯總,計算出進項稅金,然后根據銷項稅進項稅
再計算出應交增值稅。總部設置應交稅金總賬、明細賬,根據總賬、明細賬編制有關報表向財政申報交納、清算。
商品的折價折讓管理。
商品的折價折讓是促銷手段之一。總部對折價折讓商品品種、范圍、折價的時限和幅度,都有嚴格的規定。由總部統一策劃,在各分店同期推行。凡經總部批準折價折讓的部分,總部對其考核時,視同銷售額完成。
加強連鎖藥店財務管理的措施
建立健全適合連鎖藥店發展的財務控制系統
(一)實行全面預算管理。
“全面預算”就是對企業的一切經營活動全部納入預算管理范圍。具體的做法是在每年的粘末對當年的財務預算執行情況作全面地分析,在此基礎上,超市總總部會同有關部門和門店對下一年的企業目標進行研究,然后根據上報的業務預算和專門決策預算進行修正補充,便財務預算初稿,最后由經理室通過后下達。
財務預算在執行過程中,要突出預算的剛性,管理的重點要落實過程控制。財務部門要及時掌握經濟運行動態,發現情況,及時查找原因,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法。對由于預算原因造成的偏差,要修正預算指標,使預算真正起到指導經濟的作用。
(二)積極參與投資決策
參與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分析,完善投資項目管理。投資項目決策的前提是可行性分析。由于業務和財務考慮問題的角度不同,財務從投資項目初期參與,共同進行研究分析,可以使投資方案更趨完善。
(三)加強結算資金管理
加強資金管理是財務管理的中心環節。大型連鎖藥店具有貨幣資金流量大、閑置時間短、流量沉淀多的特點。因此,財務應根據這些特點,科學合理調度和運用資金,為企業創造效益。
(四)加強存貨控制。
加強庫存管理有利于企業進一步降低運行成本。連鎖藥店商品具有周轉快、流量大、品種多和規格齊的特點;在銷售形式上,以敞開貨架陳列和顧客自選為主。鑒于這些特點,企業要在進貨環節、儲存環節、退貨環節加強對商品的管理。
(五)健全內部控制制度
主要在兩個方面:一是崗位責任,即明確規定各個崗位的工作內容,職責范圍、要求,以及部門與部門、人員與人員間的銜接關系。二是規范操作流程,無論是大的項目,還是小的費用開支,都要規定操作流程程序,明確審批權限。
建立計算機分析和管理系統
(一)實行會計電算化連網管理。目前的超市不再是孤立的、單一的賣場,而是一種以集約、連續、跨地域經營為特色的賣場。總部對各門店聯網后,可以通過遠程查詢功能進行即時監控。
(二)建立財務信息互換中心(財務MIS系統)。對財務內部而言,由于連鎖藥店店多、面散,總部經常有很多信息需要即時通知門店;反之,門店也有許多信息需要反饋總部,因此建立一個高速、便捷的雙向信息交流平臺即財務MIS系統,很必要。
(三)建立財務資金電子審核系統。由于連鎖藥店門店地域的分散性和總部資金集中管理的特性,往往給門店用款的審核和支付造成不便,利用電子審核系統則可以避免以上矛盾。審批人無論在何時何地均可以登上系統進行審批,電子簽名、審批通過后的“單證”流向財務部,財務部在根據“單證”上的期望付款日安排資金統一支付,這就增強了用款的時效性,便于財務的資金安排和資金的預算管理。
(四)及時進行數據的分析。要做好數據分析,應建立計算機數據分析模塊,分析模塊必須講究科學實用,能滿足企業管理的需要,能解決管理中可能碰到的問題。對商品進行分析時,不但要有大類分析數據,更要注重單品的分析,分析指標可以根據管理需要設定。分析指標主要有;商品周轉率、毛利率、保本點、相關指標對總體指標的影響程度等。通過指標分析,可以完善庫存結構,加快商品周轉,進一步提高企業獲利能力。
加速資金周轉
加速資金的周轉,不單是資金籌還要扎實地管理日常資金收支,按照實際正確預測什么時候需要多少資金。有計劃的籌措使用資金,是維護連鎖店信用和形象的保證。為使資金有計劃地周轉,必須做好以下工作:
1.確實管理好現金和銀行存款,連鎖店就編制每一期間現金剩余與不足的情況,編制現金預算,規劃未來的現金流入量和流出量。
2.協調好信貸關系,保證商品流轉資金的取得。
3.控制合理庫存,擴大銷售,增加資金周轉次數。
4.保持收支平衡,研究籌措資金、延長支票和賒購支付物期限的對策。
抓緊高級財務人員的培養和管理
1.從本連鎖店物色、培養專門人才,從基層選拔。
(1)對于那些好學上進的年輕有為的骨干送往對口的大專院校培養他們掌握專業知識;
(2)對于那些有貢獻、有實績的“能人”應該送往國外學習、考察、培訓,回歸后組織各種講習班,傳授有關知識、經驗為連鎖店出謀劃策。
2、有關院校招收職員。這部分職員有較扎實的專業功底和理論基礎,進連鎖店對整體規劃、形象設計,財務軟件設計、電腦安裝、調試等均有很大作用。這部分人員的引入,對連鎖店的總體素質的提高和整體形象的優化,很有幫助。
3、聘用從國外考察、學習連鎖管理回來的學者或國外有關專家指導連鎖店的經營管理(目前我公司已聘用從國外回來的兩位專家)。另外,對人才管理的更重要的一方面是一定要拉開分配檔次。對那些關鍵崗位,挑大梁的人員,給予高報酬,重獎勵,真正實行按勞分配,多勞多得的分配原則,使其安心于本公司工作,熱愛本公司。
醫保藥店管理制度12
為強化基本醫療保險用藥,加強診療和服務設施等醫療服務項目及費用支出管理。定點藥店要嚴格執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規定和定點醫療機構的基本醫療保險用藥,提高目錄內藥品的備藥率,使藥品使用率達到要求。定點零售藥店要做好以下幾點:
1、外配處方,(或醫療保險專用處方)必須由定點醫療機構的醫師開具,定點零售藥店要嚴格按照審方、配方、復核的程序進行配藥,處方最終要有定點零售藥店執業醫師或從業藥師審核簽字,并保留兩年以備核查。外配處方和非處方購藥要分別管理,單獨建帳。
嚴禁使用IC卡,或個人帳戶購買《自治區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范圍以外的藥品。
2、定點零售藥店對使用IC卡或個人賬戶購藥者,必須認真填寫購票據,票據填寫要完整清晰,規范。回執存根聯保存兩年以上。
3、對持基本醫療保險卡(或證)與持現金購賣同一品規的醫保藥品應執行同一藥品零售價,不得對參保人施行價格歧視。
4、定點零售藥店要定期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反饋基本醫療保險藥品供應機構,基本醫療保險藥品及藥品的`價格信息,對新上柜的基本醫療保險藥物要做到及時反饋,共同維護醫保藥品數據庫。
5、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嚴格按照本實施細則及服務協議中的有關規定,按時審核結算費用,對不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費用,有權拒付。
6、對違反服務協議規定的定點零售藥店,由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視情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或直至取消定點資格。
7、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取消定點資格的零售藥店,兩年內不得進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范圍。
8、定點零售藥店的資格申請書,資格證書,標牌由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監制。
醫保藥店管理制度13
第一條 為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職工基本醫療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和《湖南省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意見》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 (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外地駐長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和退休人員(以下統稱參保人員)。
第三條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水平與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
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必須依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在履行法定義務的前提下,參保人員依照本辦法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必須遵守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對違反基本醫療保險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由市、區、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理。市、區、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運營。
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市屬以上用人單位 (含地處縣域內的市屬以上用人單位)和市以上有關部門登記注冊的用人單位的基本醫療保險工作。
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區屬用人單位(含區有關部門登記注冊的用人單位)的基本醫療保險工作。
縣(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縣(市)屬用人單位(含縣有關部門登記注冊的用人單位)的基本醫療保險工作。
第六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理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主要職責:
(一)編制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發展規劃;
(二)貫徹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有關配套辦法;
(三)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決算,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運營等情況進行監督;
(四)對執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根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資格審定辦法,對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進行定點資格審查和年審;
(六)會同衛生、藥品監督、物價等部門監督、檢查和考核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的收費標準及醫療技術服務質量。
第七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支付和管理;
(二)編制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決算,上報基本醫療保險的各類財務、統計報表;
(三)負責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簽訂醫療保險服務協議;
(四)配合有關部門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的收費標準及醫療技術服務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五)負責有關基本醫療保險的咨詢、查詢等服務工作;
(六)審查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情況。
第八條 市、區、縣(市)設立由政府有關部門、用人單位、醫療機構、工會代表和有關專家參加的醫療保險基金監督組織,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監督。
第九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及其人員編制由同級機構編制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審批核定。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所需的人員經費、辦公經費等由同級財政在預算中全額安排。
第十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托有權檢查用人單位參保人員名冊、工資發放表、財務 會計帳冊等有關資料;有權檢查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執行基本醫療保險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第十一條 衛生、藥品監督、財政、審計、物價等部門應當配合做好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作。
第三章 基本醫療保險費繳納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按上年度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6%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個人接上年度本人工資收入的2%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基本醫療費用的需要,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繳費率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作相應調整。
第十三條 職工個人上年度工資收入超過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部分不作繳費基數;低于60%的,按60%為基數繳納。
進入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也括單位繳納和個人繳納部分),由再就業服務中心按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代為繳納。
新成立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當年按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繳納。
第十四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按月繳納,用人單位應當在每月10日前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報和繳費手續。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可委托用人單位開戶銀行代扣,也可直接受理用人單位以支票或現金形式的繳納。職工個人繳納的部分,由用人單位從其工資中代為扣繳。
基本醫療保險費不得減免。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職工建立、解除勞動關系或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兼(合)并、歇業、破產、注銷的,應當在上述情況發生后30日內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報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破產、注銷時,應當依法清償欠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以下渠道列支:
(一)國家機關、財政補助的社會團體和事業單位納入財政預算,在單位綜合財政預算中列支;
(二)非財政補助的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在單位自有資金中列支;
(三)企業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每年向本單位參保人員公布本單位全年基本醫療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參保人員監督。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基本醫療保險費征收和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條 ,提倡和鼓勵社會各界捐助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持發展基本醫療保險事業。
第四章 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
第二十一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構成,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分開運行,分別核算,不得互相互擠占。
第二十二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為參保人員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并實行IC卡管理。個人帳戶由以下三部分組成:
(一)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不同年齡段劃入的部分:45周歲以下(含本數,下同)的按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xx%劃入;45周歲以上到退休前的按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xx%劃入;退休人員按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xx%劃入,但本人養老金高于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按本人上年度養老金的xx%劃入;
(三)個人帳戶儲存額的利息收入。
個人帳戶劃入比例,隨用人單位和職工的繳費率變化而調整。
第二十三條 個人帳戶用于支付門診基本醫療費用和住院基本醫療費用中的個人自付部分。個人帳戶的本金和利息為個人所有,可以結轉使用和依法繼承,但不得提取現金。
第二十四條 職工工作異動時,在本級統籌范圍內的,個人帳戶儲存額不轉移;在本級統籌范圍以外的,個人帳戶儲存額隨同轉移。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扣除劃入個人帳戶的部分,構成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用于支付住院和門診特殊病種及特定檢查項目的基本醫療費用。
第二十六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當年籌集的部分,按城鄉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上年結轉的基金本息,按城鄉居民三個月期整存整取銀行存款利率計息;存入基本醫療保險財政專戶的積累基金,比照城鄉居民三年期零存整取儲蓄存款利率計息,并不低于該檔次利率水平。
第二十七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和挪用。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計征稅、費,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不計征個人所得稅。
第二十八條 基本醫療保險建立統籌基金超支預警報告制度,統籌基金出現超支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立即向政府報告,必要時適當調整政策。
第五章 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九條 基本醫療保險設定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為一個結算年度。
第三十條 參保人員從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下月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當月未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從下月起暫停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重新繳費時,應先補足欠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并按日繳納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方能恢復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十一條 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門診(不含特殊病種門診)基本醫療費用從個人帳戶中支付,超支自負。
第三十二條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設置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起付標準為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10%,最高支付限額為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4倍。具體數額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每年公布。 第三十三條 參保人員發生的住院基本醫療費用按以下辦法支付:
(一)起付標準以下的由個人帳戶支付或個人自負;
(二)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由統籌基金和個人共同負擔。其中個人負擔額按下設分段與自負比例累加計算:3000元以下的個人負擔20%;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個人負擔15%;10000元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個人負擔6%;退休人員按以上自負比例的65%負擔。
(三)住部、省級醫院的按 (一)、(二)項個人自付額的130%計算;住街道 (鄉鎮)醫院的按(一)、(二)項個人自付額的80%計算。
第三十四條 超過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通過大病醫療互助辦法解決,具體辦法依照省人民政府規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條 參保人員下列情形就醫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不列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一)自殺、自殘、斗毆、酗酒和吸毒;
(二) 交通、醫療事故;
(三)工傷、職業病的醫療和康復;
(四)出國或赴港、澳、臺地區期間;
(五)未經批準在非定點醫療機構、非定點零售藥店和本地區外的醫療機構、藥店就醫購藥的;
(六)超出規定的病種目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的;
(七)其它違法行為導致病、傷、殘的。
第三十六條 離休人員、老紅軍的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支付確有困難的,由同級人民政府幫助解決。
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醫療費支付不足部分,由當地人民政府幫助解決。
第三十七條 國家公務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享受醫療補助政策。具體辦法按國家及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有條件的企業可建立補充醫療保險。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從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福利費不足列支的部分,經同級財政部門核準后列入成本。
第六章 醫療服務管理
第三十九條 衛生、藥品監督部門,要積極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建立醫藥分開核算、分別管理的制度。規范醫療服務行為,優化醫療衛生資源配置,促進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第四十條 基本醫療保險對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實行定點管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藥品監督部門制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的資格審定辦法,頒發由省統一印制的資格證書,建立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資格年審制度。
第四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藥品監督、物價等部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及相應的管理辦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財政等部門制定特殊病種門診管理辦法及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辦法。
第四十三條 參保人員駐外地工作、異地安置、因公出差或探親期間患病在外地就醫;因病情確需轉診轉院或急診搶救的具體辦法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有關財務、會計、統計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帳冊、材料,或者不設帳冊,致使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基數無法確定或基本醫療保險費遲延繳納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六條 參保人員轉借、冒用基本醫療保險證卡或偽造、涂改處方、費用單據等憑證,虛報冒領基本醫療保險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追回虛報冒領的基本醫療保險金,并可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追回損失,對單位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 責任人員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定點資格。
(一)將非參保對象的醫療費用列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
(二)將應由個人自付的醫療費列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
(三)不執行基本醫療保險病種目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的;
(四)不按處方司藥的;
(五)采用掛名住院、制作假病歷或違規將參保人員住進超標病房的。
第四十八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違反本辦法,克扣、無故中斷參保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九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致使基本醫療保險費流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追回流失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條 任何單位、個人挪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追回被挪用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又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鄉鎮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參照本辦法執行。
醫保藥店管理制度14
一、藥店質量負責人全面負責醫療保險定點辦理工作,具體負責醫療保險各項辦理和協調工作,負責對所屬各定點門店的藥品安全、配藥行為、處方藥辦理、合理收費、優質服務等方面舉行監督辦理。
二、制定與醫療保險有關的管理措施和具體的考核獎勵辦法,建立健全藥品管理制度和財務管理制度,建立藥品電腦進銷存管理系統,藥品賬目和財務賬目健全、清楚。專人搞好醫保藥品庫的維護和管理。
三、認真執行勞動保障、藥監、物價等行政部門的相關政策規定,嚴格執行醫療保險定點協議規定,履行好相關的權利和義務。
四、規范配藥行為,認真核對醫療保險證、卡,嚴禁冒名配藥;嚴厲履行急、慢性病配藥限量辦理規定,不超量配藥。
五、嚴格執行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規定,處方藥必須憑定點醫療機構醫師開具的`醫保處方配售,由藥師在處方上審核簽字。非處方藥在藥師指導下配售。每次配藥必須認真填列“醫療保險藥品零售憑證”,由參保人員簽字認可有效。
六、藥店加強管理,優化服務,以方便參保人員為出發點,盡量提供有適合用法的小包裝藥品。
七、收費人員規范電腦操作,維護好各類信息數據,保證醫保費用結算的及時準確。
八、藥店遵守職業道德,不以醫療保險定點藥店名義進行廣告宣傳;不以現金、禮卷及商品等形式進行促銷活動。
九、嚴厲遵守藥品辦理規定,不出售假冒、偽劣、過期、生效藥品;嚴厲按醫保規定操作,杜絕搭車配藥、以藥易藥、以藥易物等違規行為。
醫保藥店管理制度15
一、要按醫療保險管理規定按時,準確錄入并傳輸數據,保證數據的準確與完整,確保參保人員持醫療保險卡(ic卡)進行購藥及結算匠準確性:每天及時上傳下載數據,重點是每年初必須先下載全部數據后才能開始刷卡;
二、使用醫保計算機系統,為參保人員提供規范收據和購藥明細,并保存兩年以上,嚴禁在聯網接入設備安裝與醫咻結算無關的軟件,嚴禁聯網設備與國際互聯網聯通,嚴禁在聯網篡改結算數據及ip地址等參數,嚴禁通過專網對信息及網絡系統進行攻擊和破壞。
三、應在藥店顯要位置懸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進政部門統一制作的定點零售藥店標牌,以方便患者辯認購藥,不得拒絕參保不修改密碼,不得代替參保人員輸入密碼,同時對基本醫療保險藥品作明顯標識及明碼標價,區分甲、乙類藥品,營業員要佩帶服務標志,文明用語,為患者提供優質服務,并設參保人員意見投訴箱。
四、必須配備專(兼)職醫療保險管理人員和系統管理人員,從事藥品質量管理,處方調配等崗位的工作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符合州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并持證上崗;營業員須對醫保政策,對所經銷的藥品的'用途、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項熟悉并正確宣傳醫保政策,幫助參保人員解決購藥困難。
五、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為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處方外配服務,營業時間內至少有1名藥師在崗,無償提供政策咨詢、圈存、修改密碼、醫保卡余額查詢等服務。
六、要保證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內藥品的供應,經營品種不少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目錄的80%,并提供基本醫療保險藥品備藥清單,包括藥品商品名,通用名和劑型等詳細資料向藥店備案,藥品合格率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不得發生假藥案件。
七、從符合規定的渠道采購藥品,保證體系,嚴格藥品驗收,儲存、零售管理,確保藥品安全有效。
八、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藥品政策,實行明確標價,接受人辦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及醫保經辦機構,藥品監督部門、物價部門、衛生部門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及參保保員的監督。
九、參保人、證(居民身份證)卡(醫保ic卡,不同)相符,發現就診者與所持卡,證不符時,應拒絕配藥,因病情原因醫保人員本人不能親自前來開藥的,其委托人須持委托書,方能按規定開藥,經查驗證有關項目所持處方相符無誤后調劑的處方必須由藥師審核簽字以備核查。
十、醫保人員到藥店購藥時,應認真按照以下原則給藥,急性病限3天量,慢性病限7天藥量,相同治療效果的藥品
原則上不能超過2種,輔助的藥不能超過2種。
十一、必須每天將售出藥品有關醫保數據上傳,并保證上傳數據真實、準確、完整(上傳內應包括參保人員醫療保險卡id卡)號,藥品通用名,規格、劑型、價格、數量、金額、購藥、時間必須在每月的最后一天的24小時之前上傳完當月數據,次月2號前(遇節假日順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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