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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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籍管理制度[熱]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制度,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那么相關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學籍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學籍管理制度[熱]

    學籍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全面實施素質教育,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加強初中學籍的規范化管理,根據20xx年9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天津市行政區域內所有初中學校。

      第三條初中學籍管理在市教委的指導下,實行市、區、校三級管理。學校在所屬區縣教育局的指導下組織實施。

      第二章入學

      第四條初中實行免試入學,區縣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

      第五條凡被初中錄取的新生必須在規定時間憑錄取通知書到校辦理注冊入學手續。在規定日期內到錄取學校辦理注冊入學手續后,即取得天津市初中學生學籍。

      第六條因故不能按期注冊的,需由其父母或其它監護人于規定時間內向學校提出申請(延緩入學時間一般在15日以內),并提交相關證明,經學校批準后方可延期。

      第七條初中實行全市統一的學籍管理,學校應在新學年開學后兩周內按規定為七年級新生編制花名冊,報區縣教育局審查,區縣教育局在規定時間內為新生編排學籍號,報市教委備案。

      第八條學籍號由九位數字組成。即“級號”兩位,“區號”兩位,“校號”兩位,“學生號”三位。學籍號編排后,不得隨意更改或重復使用。

      第九條新學期開學后兩周內,學校將在校生學籍變更情況報區縣教育局審核備案。區縣教育局在規定時間內到市教委辦理學籍變更手續。

      第十條招收外籍學生或港、澳、臺學生的學校在開學15日1

      內,將學生名單報送市教委國際交流處備案。招收西藏、新疆等少數民族學生的學校在開學15日內,將學生名單送市教委語言文字與民族教育處備案。

      第三章轉學

      第十一條初中學生在學期間不得隨意轉學。因特殊情況確需轉學的,由學生或其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經轉出和轉入學校同意、報區縣教育局審查合格后,報市教委備案。本區范圍內原則上不辦理轉學手續。

      第十二條本市范圍內的初中學生辦理轉學的時間為:每學期開學前、后一周。七年級第一學期、九年級第二學期原則上不予辦理轉學手續。

      第十三條本市范圍內初中學生辦理轉學的程序為:由原學籍校填寫市教委統一印制的“轉學登記表”,經轉入、轉出雙方學校同意,雙方區縣教育局(教委)審查批準,由轉入區縣教育局(教委)報市教委備案。任何學校不得接收不符合轉學手續的學生。

      第十四條本市轉往外省市的初中學生,需持轉學證明,由原學籍校填寫市教委統一印制的“轉學登記表”,經轉出校、轉出區、縣教育局同意,報市教委備案。

      第十五條外省市轉入本市的初中學生,需持本市正式戶口和轉學證明,到戶口所在區縣教育局(教委)登記,區縣教育局按就近入學的原則負責安排學生入學就讀。

      外省市轉入的學生應是同年級轉入。轉入的學生必須在轉入學校就讀。不得空掛學籍。

      第十六條藍印戶口學生轉入本市學校就讀,實行屬地安置,屬地管理,并不得在本市范圍內轉學。

      第十七條初中學生休學期間不允許轉學,學生在接受處分期間不予辦理轉學。

      第四章借讀

      第十八條本市在籍學生不允許在本市其他學校借讀。非本市戶口,在本市有居住條件的外省市戶口的初中學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在本市借讀:

      (一)父母雙方因公出國工作半年以上,有派出單位證明信,學生需要由住在本市的親屬監護的;

      (二)父母雙方工作流動性較大,有工作單位證明,學生需要由住在本市的親屬監護的;

      (三)有本市居住地公安機關暫住證明的外省市學生。第十九條申請在本市借讀的普通初中學生,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父母雙方工作單位證明、暫住證明或派出所證明;

      (二)學生學籍所在學校的上一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學籍證明;

      (三)學籍所在學校同意在外省借讀的證明。

      學生家長持上述材料聯系本市初中借讀,經學校同意接收后,將相關材料報區縣教育局審查,審查后再報送市教委備案。

      第二十條本市到外省市借讀的學生,經學籍校和外省接收校雙方同意,可向學籍校提出申請,辦理到外省市借讀的手續,學籍由學籍校保留。學生在外地借讀超過一學年,應提前到學籍所在校續辦借讀手續,未經學校批準學生不得擅自外出借讀。

      第二十一條外來務工人員子女可以申請在本市借讀。具備戶籍證明、暫住證明、住房證明、務工證明的外來務工人員子女,由所在區縣教育局負責安排到公辦學校借讀。

      第二十二條批準在本市借讀的學生,允許參加本市初中畢業生學業水平考試和學業水平考查,需要在本市繼續升學的學生,只能報考招收外省市學生的中職類學校。不能參加普通高中的錄取。

      第五章休學、復學

      第二十三條在校學生因病每學期累計休假超過八周仍不能3

      到校堅持學習者,可以申請休學。須由家長提出書面申請,持區縣教育局指定醫院的`診斷證明,經學校和區縣教育局同意,報市教委審查批準后,方可辦理休學手續。

      第二十四條學生休學期間可申請保留學籍,休學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者,應在休學期滿前一周內憑區縣教育局指定醫院的診斷證明續辦休學手續。連續休學一般不得超過2年。

      除學生本人身體原因以外的其它原因一般不準休學。

      第二十五條學生休學期滿要求復學或休學期間要求提前復學的,應由家長提出書面申請,并持醫療機構證明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由學校核準報送區縣教育局,經市教委中學處審核批準后,方可辦理復學手續。

      學校準予復學的學生,可按其實際程度安排到相應年級學習。第二十六條辦理出國學習的學生應將護照復印件及家長申請交學校備案。已出國的學生兩年之內可以返還。由家長向學校提交恢復學籍的申請,經區縣教育局審定,報市教委備案后可以恢復學籍。

      第二十七條初三年級第二學期原則上不再辦理休學、復學手續。

      第六章其它學籍變更

      第二十八條初中學生在學期間不得中途退學。區縣和學校應扶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完成初中學業。學校要關注學習有困難的學生進步,不得歧視或排擠。

      第二十九條學校不得開除初中學生。初中學生因犯罪被少管、勞教、判刑,期滿后16周歲者不再復學,由原校開具學歷證明。不滿16歲且未學滿九年者,由原學籍校安排相應年級學習。

      第七章升級和留級

      第三十條初中學段之內的升級采取直升的方式,原則上不允許跳級。

      第三十一條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區縣和學校要保證每一個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讀滿九年,初中學段原則上不實行留級制度。極個別學習確有困難的學生,可由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經學校批準,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后方可留級。初中畢業年級的學生不準留級。

      第八章畢業

      第三十二條初中畢業生學業考試、考查成績是衡量學生是否達到畢業標準的主要依據。初中畢業合格標準為:語文、數學、外語、物理、化學、體育學業考試成績的40%,與平時成績的60%合并計算,總分達到300分;其它學科的考查成績均達到合格(含補考);綜合素質評價五個維度均為D級以上(含D級)。

      第三十三條學生在初中段學完三分之二以上課程者為肄業,學習期滿未達到畢業標準者為結業。

      第三十四條初中畢業證、肄業證、結業證均由區縣、學校頒發。

      第九章學籍信息管理

      第三十五條學校須建立健全學籍管理制度,加強學籍檔案管理,要按照規范要求采集學生的相關信息,為學生建立學籍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

      第三十六條新生注冊信息及學生轉學、休學、復學、借讀等學籍信息須于開學后三周內集中報市教委審核備案。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從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市初中學生學籍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第三十八條本《規定》由教育委員會中學處負責解釋。

    學籍管理制度2

      1 、入學初各班必須上報學籍

      2 、學生入學,憑戶口辦理手續,由班主任注冊后方可入學。

      3 、后轉入學生必須持轉學證,學籍卡,入學通知書由校務處注冊辦理手續后方可入學。

      4 、學生因病休學要有醫生休學報告書(醫院證明)。經校務處批準。到中心學校備案后發給休學證明。(期限不超過一年)休學后一般不能提前復學,有特殊原因提前復學須經醫院證明。

      5、學生轉學要家長當面報告原因,并辦理轉學證。經中心學校備案。待要回回執后發給學籍卡。

      6、每學期初學生學籍管理人員必須查清學生人數,及時填寫學生變動情況登記表,掌握在校生的情況。

      7、對于學籍需要變動的學生。要有齊全的手續,學籍管理人員方可辦理此項業務。

      8、班主任必須與學校緊密聯系,保證所報學籍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保證學生學籍的正常管理。

      9、學生學籍由班主任認真、如實填寫,按時交學校統一妥善保管。

      10、未經學校許可,任何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學生學籍。

    學籍管理制度3

      1、凡是本施教區,且持有有效證件的適齡兒童,均可到本校入學,新生工作由學校統一安排,家長需出示父母產權證、戶口薄及兒童防疫卡報名,經核實后,由家長填寫新生入學登記表,教導處給予入班安排。

      2、在鹿城區務工的外來人員子女具備以下條件:(1)戶籍所在地沒有監護條件;(2)父母辦理有效居住證(一年以上);(3)父母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可合同或有工商執照的,與本施教區的兒童一樣執有關證件報名。

      3、轉入學生需先提出申請,在班名額不超過規定標準的前提下,經學校有關領導研究,校長簽批意見后,交轉學證書、成績報告單,教導處安排班次。凡轉出的`學生,家長先向班主任提出申請,然后到教導處辦理轉學手續,并進行登記。

      4、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無法繼續學習,經長期(三個月以上)請假的學生,可申請休學。休學應由本人或家長(或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出示區(縣)、市級醫療單位或有關部門證明。經學校教導處審核,校長室批準同意后,辦理休學手續,并上報區普教科備案。休學期滿復學時學校根據學力程度并征求其本人及父母或監護人意見后編入相應的班級。

      5、學生請假必須履行正式手續、否則做曠課論處。請假一天以內者,由班主任審批,兩天以上者,由教導處審批。發現不明原因不到校的學生,班主任要及時通知教導處。由教導處向校長室匯報,學生請假三天以上由教導處備案,并報告校長室。

      6、學期末,各班學籍由班主任按項目填寫,轉入的要增添,轉出的要注銷,休學的要記載。學籍要實事求是,記錄要清潔、完整、美觀。同時要按區教育局規定要求,建立規范的電子學籍,每學期要根據學生流動情況及時變更。歷屆畢業生花名冊,考試成績,分配去向均歸檔保存。

    學籍管理制度4

      1、新生辦理入學手續后,既取得學歷,由教導處負責登記造冊和統一編號并按規定建立學生檔案。

      2、各班主任要認真填寫學生的學籍卡片,交教導處保存。

      3、學生因家庭住址遷移確須轉學的,須家長持有關證明向學校申請,得到批準后,方可轉出。

      4、學生請假必須履行正式手續,否則做曠課論處。請假三天以內者,由班主任審批,三天以上一周以內由教導處審批,一周以上者由校長審批。

      5、學生因病休學必須呈交請求休學報告及醫院證明,由學校發給休學證明書。學生休學時間超過三個月,復學時學校可根據其實際學歷程度并征求本人同意后編入相應的班級。

      6、因故在非戶口所在地申請就學的學生,經有關部門審核符合條件的,可準其借讀,并可按有關規定收取借讀費。

      7、小學生除喪失學習能力者外,一律不準退學。

      8、學生違反《小學生守則》、學校的有關規章制度和國家法律,學校要與家長配合教育并根據情節輕重、態度好壞,給予適當的`批評教育。對極少數錯誤較嚴重的學生可分別給予通報批評、警告、嚴重警告和記過處分。

      9、小學應從德、智、體等方面評價學生。要做好學習困難學生的輔導工作,原則上不實行留級制。

      10、屬于下列情況之一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必要處分。

      (1) 新生無正當理由逾期一周未入學,或入學后一月內因病停學。

      (2) 在籍學生一學期內,曠課三十六節。(三次遲到或早退算一節曠課)。

      (3) 一學期內請事假累記達一個半月。

      (4) 在籍學生開學時逾期三天不到。

      (5) 休學期滿,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

    學籍管理制度5

      根據省教育廳和市教育局有關學籍管理的有關規定,為規范我校的學生學籍管理工作,特作如下規定:

      一、關于入學

      1、錄取在本校的新生,在開學時準許辦理人學手續。

      2、新生報到時須交驗準考證、錄取通知書、戶口簿。

      3、新生按學校在公告欄中公布的標準交納有關費用。

      4、按學校公布的分班情況到班主任處報到。

      5、新生無任何手續和原因,在開學后一周內不到校報到者作自動退學處理。

      6、新生人學后,學校應建立學生檔案資料。

      二、關于休學

      學生因病暫時不能繼續學習者須辦理休學手續。

      1、學生及學生家長提出書面申請,詳說明理由。

      2、交驗區級以上醫院有關病情證明。

      3、由班主任簽署意見,教務處審核,分管校長審批。

      4、報區教育局普教科批準。

      5、任何班主任及任課教師不得主動向家長建議休學,不得為學生休學弄虛作假。

      三、關于復學

      1、休學期限一般為一年,期滿仍不能恢復學習者,應繼續申請休學(不得超過兩年)。

      2、休學期滿的可在學期前向教導處提出復學申請,并交復學申請、.醫院證明和休學證書等相應證明。

      3、教務處審核后交分管副校長審批后,編入相應班級。

      4、休學學生原則上不可以提前復學。

      5、班主任須憑教務處通知方能接受復讀學生,任何老師不得違規私自接受、安排復讀生。

      四、關于學生檔案資料管理

      1、學生檔案資料包括花名冊、招生表、學籍卡、學生借讀、轉學、休學、復學的'有關資料,學習成績記分冊、學分認定記錄表、《青春的證明》、健康卡等。

      2、學生檔案資料由學校指定教務員和校醫專職負責。

      3、專職管理人員負責學生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裝訂、保管工作。

      4、新學年開始后的一周內,完成下列工作:新生學籍卡的核對整理,編排新生花名冊、印發記分冊,填好健康卡的有關欄目。

      5、確有正當理由需借讀的學生,按省學籍管理規定辦理借讀手續。

      6、學生各種檔案資料都要存放在有序,排列整齊,編碼規范,做到查閱方便。

      7、凡借閱檔案者要履行借還手續,不得擅自取檔查閱,歸還檔案必須查驗無缺損后方可重新歸檔。

    學籍管理制度6

      學籍管理是學校教育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為了號召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進一步加強學籍管理,努力建立良好的教學秩序,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嚴格控制輟學率,我校特制定如下幾點規定:

      一、學籍

      在校學生一律以市教委中教科審計時認可的為準,具有本校的學籍的學生才有領取畢業證書的資格,其余在校學生一律為借讀生,不予發放畢業證書。

      二、轉入

      凡轉入我校的學生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①家長工作調動行政介紹信、部隊轉業復員證明式家庭戶口遷移證;

      ②原學校開具的'轉學證明;

      ③戶口屬于我校范圍內的地段;

      ④市教委中教科同意接收的證明;

      ⑤學生必須向我校交驗全部轉學材料,包括學生檔案、各門會考成績報告等。

      對于不符合轉學的學生一概不收。

      三、轉出

      對于確因家長工作調動,戶口遷移,住地變更或因特殊情況,需投靠外地親屬的學生,由本人家長(或監護人)申請,交驗轉入學校蓋章的轉學聯系表,經我校政教處主任在轉學聯系表上注明蓋章,再開具轉學證。

      四、休學

      學生因病,經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轉長時間治療,需本人申請、家長同意、班主任簽字,附上醫院的收款發票,交政教處批準,上級市教委批復,可以休學,并發給休學證書,休學一次為一年。

      五、復學

      學生休學一年期滿后,方可于學年或學期開學前一周內,提出復學申請,經政教處審查批準,可復學。因病休學的學生復學,須有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已恢復健康,可以堅持正常學業。才能復學。

      六、退學

      義務教育期間,無極其特殊原因,未經批準,不允許退學。學生因嚴重疾病不能堅持學習,家庭有特殊困難不能堅持學習,學年無故曠課累計七十二節作退學或自動退學處理。

      凡退學學生,注銷學號,不再恢復學籍,受處分開除學籍的學生,學校發退學證明,不發其他證書。

      七、留級

      學生補考后,仍有三門以上課程不及格者,可予留級。學生留級應由班主任提出意見,學校批準,一個學生在一個學校期間只能留級一次,初、高中畢業年級不予留級。

    學籍管理制度7

      根據省教育廳和市教育局有關學籍管理的規定,為使我校學籍管理更加規范、公開、公正,便于班主任老師操作,特此制定本規定。

      一、關于休學

      1、任何老師不得主動向家長建議學生休學,不得為學生休學弄虛作假,此項將作為班主任考核內容之一。

      2、確需休學的學生,由家長和學生提出書面申請并到教務處領取“休學申請表”,家長填寫有關內容、班主任簽署意見后,將“休學申請表”及病歷、醫院出具的病情證明、發票等材料送交教務處,教務處受理后由德育處考察簽字,分管校長審核批準后,報市教育局。

      3、每個年級休學的人數原則上不得超過該年級人數的1.5%,超過的名額需報請校長室批準。

      4、畢業年級須在三月底前辦理休學手續,逾期不可辦理。

      二、關于復學

      1、休學的.學生需憑本人復學申請、醫院證明和休學證明,且休學滿一年以

      2、方可申請復學,由教務處受理,填寫“復學申請表”,報請分管校長審核、校長批準,再由教務處開出插班通知書。

      3、原則上休學學生不可以提前復學。

      4、班主任需憑教務處的插班通知書方能接受復學學生,任何老師不得違規私自接受、安排復學學生。

      三、關于轉學、借讀

      凡需轉學、借讀的學生提出申請后,首先由教務處受理,填寫轉學、借讀申請表格,然后由分管校長審核后報請校長批準簽字,辦理有關繳費手續,再由教務處開出插班通知書,班主任需憑教務處的插班通知書方能接受轉學、借讀的學生,任何班主任不得拒收,任何老師也不得違規私自接受、安排轉學、借讀的學生。

      四、關于插班通知書

      插班通知書一式二聯,一聯作為存根,一聯給學生本人交班主任收存。

    學籍管理制度8

      第一章入學與注冊

      第一條凡按國家招生規定被學校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向學校請假,假期一般不得超過2周。未請假或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條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和具體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即取消其學籍。情節惡劣的,轉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條新生體檢復查發現患有疾病,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可以在下一學年開學前向本科生院培養管理辦公室(簡稱培養辦,下同)提交入學申請,由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符合入學體檢要求,經學校復查合格后,原則上與下一年級新生同時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因傷、病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應當離校治療,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學生待遇。

      第四條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辦理注冊手續。不能如期注冊者,應當向所在學院履行暫緩注冊手續。開學第一周,學院應當將暫緩注冊情況報培養辦和學生工作處。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

      第五條學生未請假或請假未獲批準逾期兩周以上(含兩周)不注冊的,視為放棄學籍,按退學處理。

      第二章學制與修業年限

      第六條本科標準學制按大類(專業)不同為四年、五年、七年或八年,修業年限相應為3-6年、4-7年、6-9年或7-10年。學校實行彈性學制,學生在導師指導下自主安排學習進程,在修業年限內,允許提前畢業或推遲畢業。

      申請提前畢業或延長學習年限者,應在正常畢業年份的三月底前提交書面申請,由學院審查后報培養辦批準,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章課程與學分

      第七條學校設定的各類課程(含實踐教學環節和課外研學活動,下同)在本科人才培養方案(簡稱培養方案,下同)中均規定一定的學分。

      第八條學分是學生學習量的計算單位。理論教學原則上按16學時折算1學分;實踐教學原則上按1周折算1學分。每門課程的具體學分詳見培養方案,課程考核合格,取得相應學分。課外研學活動學分認定以相關規定為準。

      第九條在校期間修讀的課程分為必修課與選修課兩類,學生應當按培養方案修讀。各大類(專業)所需修滿的各類學分要求詳見培養方案。

      第四章課程的選修、免修與免聽

      第十條選修原則

      學生應當按培養方案要求和選修程序進行選課。允許跨學院、跨大類(專業)、跨年級選課。

      學生選課應當根據各類課程的系統性和連貫性,先修先行課程,再修后續課程。

      學生可根據自己的專業特點,自主選擇修讀課程、上課時間和主講教師。允許選修高于本專業培養方案要求的同一門課程,但不允許選修低于本專業培養方案要求的同一門課程。

      學生應當按所選課程參加所在教學班的學習和考核,不能參加未選課程的學習和考核。

      學生選課的學習量,一般以每學期修滿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為宜。

      學生可以根據學校有關規定,修讀輔修專業。

      學生可以根據校際間選課和修讀輔修專業的有關規定,進行跨校選課、跨校修讀輔修專業。

      第十一條選修程序

      具體選課程序按學校有關選課規定和選課通知要求執行。

      第十二條課程免修

      學生通過自學等途徑確已掌握某門課程內容,可以向學院申請免修,經學院主管領導批準,參加指定的考核,考核成績合格者,可予免修。其考核成績作為該課程成績記入學生成績檔案。

      下列課程不得申請免修:思想政治理論課、實踐教學環節(實驗、實習、課程設計、畢業設計、畢業論文等)。

      申請免修的時間和手續:學生申請課程免修,應當在該課程開課的前一學期放假前三周向所在學院提出免修申請,并提交已經掌握該課程內容的有關證明材料,經開課學院審查,培養辦批準后,方可參加免修考試。

      免修考試一般安排在開課學期開學前進行。未經批準者,不得參加免修考試。

      第十三條課程免聽

      學生通過自學等途徑已基本掌握某門課程內容,可以申請免聽,免聽內容限理論教學部分,必須按時完成任課教師規定的作業,并參加原班課程考核。

      學生申請免聽某門課程,應在開學1周內提出免聽申請,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經任課教師同意,報開課學院主管領導批準,方可免聽。

      上課時間沖突時,學生可以向任課教師申請部分免聽,免聽學時不得超過課堂教學的二分之一,經任課教師同意后,方可部分免聽。

      第五章課程考核、成績與績點

      第十四條學生選課后必須參加該課程的學習和考核,考核成績按百分制或等級制(優、良、中、及格、不及格)評定,記入學生成績檔案,成績合格獲相應的學分和績點。

      第十五條課程考核成績以學期考試成績為主,參考平時成績,平時成績原則上不超過30%。任課教師應當在開課初向學生公布本課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績評定方法。

      第十六條學生不得參加未選課程的考核,對不具有考試資格而擅自參加考試的學生,不得記載其期末考試成績。

      第十七條績點算法:

      g=3x(x-min)/(max-min)+1,精確到小數點后一位;

      其中:g—成績績點;

      x—該課程學生的得分;

      Max—參加該課程考核學生的最高分;

      Min—參加該課程考核合格學生的最低分(≥60);

      當該課程成績不及格時,g=0;

      等級記分制的算法

      如遇min=max,或教師對學生打同一等級,不再按上述公式換算,則取。

      加權績點=學分x績點

      平均加權績點=Σ(學分x績點)/Σ學分

      補考、重修課程成績合格,績點為1。

      緩考和享受學校政策加分的課程,其績點按原上課班級同等(相鄰)分數的績點計。

      免修課程參加該課程正常的績點計算。

      第十八條考核不及格的'課程,學校在下一學期開學前組織一次補考(實踐環節不安排補考,須重修)。

      第十九條補考后,仍不及格的課程應當重修,在修業年限內,重修不限次數。全校性選修課不安排補考,不及格者可重修,也可以選修其它相應課程。

      第二十條學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參加某門課程考核時,可申請緩考,緩考者應在考前持有關證明經學生所在學院主管教學院長簽署意見,報培養辦審批。緩考者應參加最臨近同一課程的考核。

      第二十一條學生由于身體原因不能參加正常體育測試時,經校醫院證明,學院審核,報培養辦批準,可以轉修保健體育課。

      第二十二條學生所缺實驗、實習、設計、作業等超過應當完成量的三分之一,或缺課達三分之一或課內實驗考核不合格,不得參加該課程的學期考核,成績記不及格。

      第二十三條采用撰寫論文、報告考核方式的課程,學生應嚴格遵守學術道德規范,不得抄襲、剽竊他人成果。一經查出,該課程按“0”分記。

      第二十四條參加考試的學生應嚴格遵守《中南大學學生考試規則》。凡有違紀作弊行為、曠考或被取消考試資格的學生,同時取消其該課程補考資格,課程成績均按不及格記。

      第二十五條學生對評分有疑義,應在考后1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學院提出書面查分申請,經學院簽署意見并報培養辦審批、轉開課學院,開課教研室組織查卷。查卷的范圍限于試題漏評、錯評、登分、合分等差錯,主觀題評分尺度掌握的松緊程度不屬復查范圍。

      第二十六條學生不能按時參加培養方案規定的活動,應當事先向所在學院請假。未經批準而缺席者,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特別嚴重的按規定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第六章轉大類(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七條學生應當按招生錄取大類(專業)就讀。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學生可以申請轉大類(專業):

      學習成績優秀;

      學生確在某學科有突出特長,轉大類(專業)更能發揮其特長;

      學生入學后發現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大類(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其他大類(專業)學習;

      經學校認可,學生確有特殊困難,或非本人原因,不轉大類(專業)無法繼續學習;

      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以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大類(專業)。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轉大類(專業):

      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定向培養單位不同意轉大類(專業)的;

      正在休學、保留學籍或應作退學處理的;

      在受留校察看處分期間的;

      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三十條學生轉大類(專業)要求及程序按《中南大學本科生確認專業與轉換大類(專業)實施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轉入學院對轉大類(專業)學生原所修課程按轉入大類(專業)培養方案的要求進行認定。

      第三十二條如患疾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

      第三十三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由低層次學歷轉為高層次學歷的;

      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應予退學的;

      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三十四條學生轉學程序:

      學生轉學,應當向學院提出書面申請,學院簽署意見,經培養辦審查同意,報省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學生轉學手續應當在申請轉學的學期末辦理完畢。

      第七章休學與復學

      第三十五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休學:

      因傷、病經指定醫院確診,應停課治療、休養,時間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

      一學期請假超過該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

      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應當休學。

      第三十六條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七條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年為期(因病經學校批準可連續休學兩年),累計不得超過兩年。

      第三十八條學生休學應當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并出具有關證明,經學院主管領導審核,報培養辦批準,辦理休學手續后,方可休學。

      第三十九條在校學生出國就讀,應當辦理退學或保留學籍手續,保留學籍期限為一年,逾期作退學處理。

      第四十條休學學生的有關問題,按下列規定辦理:

      休學一經批準,休學學生應當于批準休學之日起兩周之內辦完休學手續并離校,學校保留其學籍。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

      因傷、病休學的學生,應當離校治療休養,病休期間醫療費按學校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一條復學學生按下列規定辦理:

      學生休學期滿,應當在期滿兩周內向學院書面申請復學,經學院審查同意后,報培養辦批準。

      因傷、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應當向學校提交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已恢復健康的診斷證明,并經學校指定醫院復查合格后,由培養辦批準,方可辦理復學手續。

      復學的學生,原則上隨原大類(專業)下一年級學習,若該大類(專業)下一年級未招生,可由學校安排在相近大類(專業)學習。

      第八章學業警示與退學

      第四十二條每學年第一學期第2周開始進行學籍處理,經補考后不及格課程(不含全校性選修課)的學分累計達到或超過16學分,但未達到25學分者,給予學業警示。

      第四十三條經補考后不及格課程(不含全校性選修課)的學分累計達到或超過25學分者,給予退學警示,學籍編入下一年級。

      第四十四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第二次達到退學警示的;

      休學、保留學籍期滿2周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超過2周未注冊又無正當事由的;

      在籍時間超過其標準學制2年的;

      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未履行請假手續,連續2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本人自愿申請退學的。

      第四十五條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由校務會議研究決定。退學的學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達本人,無法送達的在校園網上公告十日即視為送達,并按規定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六條學生退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退學學生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學校作出退學決定書之日起兩周內辦理退學手續并離校,學校有權將其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經確定為精神病、癲癇病、麻風病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包括意外傷殘)的學生,由該學生的家長、監護人或原工作單位及時負責帶離學校。

      第四十七條學生對退學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退學決定書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四十八條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無法送達的在校園網上公告十日即視為送達。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校重新研究決定。

      第四十九條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第五十條從處分決定或者復查決定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九章畢業、結業、肄業

      第五十一條學生在學校規定的修業年限內,取得了培養方案規定的各類學分和總學分,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第五十二條學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及《中南大學學士學位授予規定》,授予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

      第五十三條在修業年限內,已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內容,但未達到畢業要求,也不符合退學規定,要求離校者,作結業處理,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

      第五十四條凡作結業處理的學生,在修業年限內可以向學校申請未通過課程的重修考試,經批準后,參加在校學生相應課程的正常考核(含補考),成績合格,在修業年限內申請換發畢業證,畢業時間按換發證日期填寫。

      第五十五條在修業年限內未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內容,或學滿一年以上退學的學生,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

      第五十六條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只發一次,如有遺失不予補發。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及學位證書遺失或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可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七條對輔修其他專業并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的學生,學校發給輔修專業證書。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港澳臺僑學生、留學生、高職(專科)學生的學籍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執行,由本科生院負責解釋。

    學籍管理制度9

      一、新生入校分班和轉入(復學)學生分班

      1、小學適齡兒童入學分班按照:①各班人數均等;②面試成績均等;③性別搭配均等的原則由教導處和年級組長共同將學生分成若干班,由班主任分別抽簽決定本班學生。

      2、初中新生按照:①各班人數均等;②小學學業成績均等;③性別搭配均等的原則由教導處和年級組長共同將學生分成若干班,由班主任抽簽決定本班學生。

      3、對于中途轉入(復學)學生,當分班初各班人數相等時,按照班號順序由教導處依次安排到各班;當分班初各班人數不等時,由教導處先安排到人數少的班,再按照班號順序由教導處依次安排到各班。

      4、對于休學后復學的原本校學生,若不發生留級,則回原班就讀;若發生留級,則按轉入學生辦理。

      二、平時管理

      1、每年9月15日、3月15日前由教務員按照要求上報學生學籍資料,同時完成電子學籍注冊、變動。

      2、每期開學后一個月內清點、檢查一次學籍(含學生交費情況),對各班人數進行清點,期中考試前后再清點檢查一次。

      3、隨時登記符合手續的轉、退、休、復的學生,掌握學生準確人數和類別。

      4、每學期初、末檢查在冊學生檔案完善情況。督促檢查班主任填寫檔案。

      三、轉學

      1、不經學校批準,任何人不得私自安排轉入、旁聽、借讀的學生。

      2、凡要求轉入我校的.學生,須先提出申請,通過文化考試和體檢,經學校同意接收后按規定辦理轉學或借讀手續。

      3、轉入學生應服從學校安排,不得自行選班。

      4、學生轉出需辦轉學手續。

      5、學生轉入證明材料由教導處負責收集。轉出學生的證明材料由各班主任在學生轉出當期末前負責收集交教導處,否則按流失處理。

      三、休學、復學

      1、學生因病不能正常上課,經縣級以上醫院證明需要休息治療三個月以上者,由本人提出申請,家長、班主任簽署意見,報學校同意、教務處簽章,并經市教育局教育科批準后可辦理休學手續。不足三個月者辦理請假手續。

      2、初三年級學生只辦理請假手續,不辦理休學手續。

      3、學生休學時間為一年,到時仍不能堅持正常上課者,按退學處理。休學時間未到期要求復學者,按借讀生辦法處理,直到休學期滿。

      4、學生復學需持縣級以上醫院開出的能夠堅持正常上課的證明,由本人提出復學申請,家長簽署意見報學校批準后,到教務處辦理復學手續。

      5、凡因患傳染性疾病休學或請假治療的學生,復學時需到指定醫院復查,確認無傳染可能后可按第5條執行。

      6、復學學生不得選班,按照第一條規定由學校指定班級。

      四、畢業

      1、學生在校學習期滿,經德、智、體等全面考核且成績合格(或補考合格)的準予畢業。小學畢業證由學校簽發,初中畢業證由教育局簽發。

      2、達不到畢業要求的學生,發給結業證。

    學籍管理制度10

      一、入學

      1、重生入學,采納入學通知書制,并將入學通知書發給其父母或其監護人的手里,接到入學通知書后,應在規定工夫內送子女或其被監護人到指定學校管理入學手續。

      2、新生入學后,學校教導處應立刻批準取得學籍,編列正式學號。學生學號長期不變,休學一年后一律使用原學籍號。

      3、新生入學后,學校要填寫新生花名冊,上報區教育局教育科審理。

      二、轉學與借讀

      1、學生因家長更改事情地區、家庭搬遷(戶籍普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求轉學的,經學生家長(監護人)申請,學校審查后,按規定管理有關轉學手續。

      2、個別學生確有特殊情況要求借讀的,須由家長或監護人向借讀學校申請,取得同意后,經區教育行政監管部門審核,條例條件并辦理有關手續,方準予借讀。學校建立學籍時,必須注明是借讀,并記錄其身份證號碼和戶口所在地。

      3、借讀生中途借讀的,借讀生的學籍由原校保存,研究成績由借讀學校依照有關管理規定查核評定;借讀生離校時,借讀學校須出具借度證明將研究成績、在校施展闡發、借度年限等情況轉給原學校登記入冊;畢業時由原學校發給義務教育證書。屬從始起年級開始借讀的,學籍和研究成績由借讀學校管理與查核,畢業時由借讀學校發給義務教育證書。

      4、畢業年級準繩上不管理轉學、借讀手續;小學借讀生畢業后,須回戶口所在地升入初中。

      三、休學、復學

      1、有以下情況之一者,準予休學;

      1)因傷病需長期治療,不能堅持研究者;

      2)患病染性疾病未愈,不適宜集體生活者;

      3)學期內,請病、事假累計超過六周,跟班研究有困難者。

      2、符合休學前提的'學生(病休學生須持縣或縣以上醫療單元證明),由學生家長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查屬實后,報區教育局批準,準其休學,由學校發給休學證明書。

      3、學生休學以一年為限,期滿不能復學的,可申請延長。學生休學期間,學籍仍然保存。學生休學期滿,應定時復學。復學時,應憑休學證明書和有關材料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核批準后,即可到校復學,學校準繩上安排到原年級的下一年級研究。

      4、學生休學期未滿,休學原因消逝并具有相關證明的,可向學校提出申請提前復學。經學校審核同意后,可提前復學。復學時,學校可視其學力程度和小我志愿安排到合適的年級研究。

      4、流失

      凡未經批準中途無故不到校達15天以上或休學期已滿又不具備繼續休學理由且未到學校復學達15天者,視為流失,各校應嚴格控流制度堅持月報制度,設立學籍跟蹤調查表,準確記錄每個學生的學籍變動情況,杜絕中間環節學生流失。

      若有學生流失,班主任應實時向校長報告,并進里手訪,查明原因,敦促其到校,并應立即向上級教育部分報告。針對學生輟學的原因,區學校結合當地政府依法負責對其父母或監護人采納教育的或行政的措施,強制其送子女或其被監護人復學。

      五、留級與跳級

      1、義務教育準繩上不實行留級制度。

      2、個別學生智力超常,各科成績優秀,確有前提跳級研究的,由學生本人和家長提出申請班主任、任課教師研究提出,經學校同意,報區教育局審批,答應跳級。跳級生一般在學年度開始時到新的班級研究。

      六、畢業

      對受完國度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經考查達到小學畢業程度的,由學校發給經區統一印制的義務教育證書,并由學校加蓋“畢業”字樣章,對符合初中畢業標準前提的,由學校發給經XXX驗印的統一印制的義務教育完成證收,并加蓋“市會考合格”章和“XXX初等學籍公用”字樣鋼印。

      1、各對在校生,由學校領導、科任教師、班主任根據教育主管部門頒的課程標準、教學內容對學生進行德、智、體等方面進行全面考核。文化課考試一般在期中、期末進行,由學校同意組織,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教研部門不得組織一命題的期中和期末考試。

      2、學生對學校、社會、國度做出凸起的進獻,或在某一方面獲得了優異成績,學校可按不同情況賜與表揚獎勵,并載入學籍卡和學生檔案。

      3、對學生的獎勵,由班主任或者有關教師提出,屬于發給獎狀的由教導主任審核、批準;屬于“三好學生”、“優秀學生”稱呼的,需經校務會議或全體教師會議審查通過,由校長予以公布。

      七、處分

      1、義務教育階段不得勒令學生退學或開除學生。

      2、對嚴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研究紀律、毆打同學、聚眾半歐、嚴重損失公物等不良行為的學生,教師應深入了解情況,分析原因,重在教育,熱情幫助他們改正錯誤。

    學籍管理制度11

      一、管理權限與職責

      第一條全市普通高中新生由市教育局統一錄取、審批,各普通高中(含民辦)學籍由市、縣教育局和學校共同管理。

      第二條普通高中學籍電子檔案由市教育局基教處建立,編制省統一格式學籍號。學籍號為14位:第1-2位表示年份,第3-6表示市編碼,第7-8表示縣編碼,第9-10表示校編碼,第11-14位表示學生在學校中的編碼。

      第三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有專人負責學籍管理工作,市教育局每學期進行一次學籍會審,憑學籍會審結果調整市普通高中學籍庫,及時處理學籍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市普通高中學籍庫將作為全市普通高中學生參加學業水平測試、高考報名、發放畢業證書等的審核依據。

      二、新生入學

      第四條新生被錄取后即取得學籍,并同時獲得相應的學籍號。招生學校依據市教育局審批的新生錄取名冊辦理新生入學手續。

      第五條學校在通知新生入學后兩周內無故未報到者,則取消其入學資格,同時該生的學籍也將自動取消。

      第六條民辦高中招生與公辦學校同時進行。民辦學校非起始年級不得招收新生,能夠按規定手續接收轉學學生。

      三、轉學

      第七條因家長工作地區變動,家庭搬遷(戶籍變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確需轉學的,由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提出申請,學校負責審查,由市、市(區)教育局審批,并按有關規定和指定程序辦理。

      第八條學校不得拒收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有關政策安排的轉學學生。

      第九條轉學過程不得變更就讀年級。休學期間轉學的學生待休學期滿轉入學校方可準予復學。

      第十條轉學操作流程

      流程一:學生或監護人向轉入地學校提出轉學申請,同時提交戶籍遷移證明、住房證明等原件。

      流程二:轉入地學校審核同意接收后,開出同意接收轉學證明,并到轉入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蓋章。

      流程三:學生或監護人持同意接收轉學證明與戶籍遷移證明、住房證明原件到轉出學校提交書面轉出申請,學校審核后開出同意轉學證明。

      流程四:學生或監護人持轉學證明到轉出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蓋章后連同學生學籍登記表交到轉入學校,由轉入學校為其辦理轉入手續。

      流程五:辦理電子學籍確認手續,依次為:轉出學校提出轉出申請、轉出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同意轉出、轉入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同意轉入、轉入地學校確認同意理解。

      說明:

      1、學生在本市(區)內原則上不轉學。民辦學校的學生,不得轉學至公辦學校。三星及以下學校的.學生不得轉入四星高中就讀。普通高中和職業高中的學生互相不轉學。

      2、轉入學校辦理轉入手續須接收轉學證明和學生電子檔案。跨省轉學的要及時發送和收取學生紙質《學生登記表》。轉入我省的,學校要及時建立學生的電子學籍信息。

      四、借讀

      第十一條學生應在戶籍所在地就讀。學生父母雙方因公出國一年以上者,父母雙方從事野外工作或流動性工作者,父母雙方支援邊疆建設者,確需借讀,在學校學額許可的狀況下,能夠到親屬所在地借讀。解放軍邊防指戰員、烈士、華僑、歸僑、港澳同胞、臺灣同胞、在華工作的外籍專家的子女也準予借讀。擬到非戶籍所在地學校借讀的,須雙方學校同意。借讀學生的學籍保留在原校。借讀過程一律不得變更就讀年級。

      第十二條起始年級學生務必在錄取學校辦理入籍手續后方可外出借讀,任何學校不得理解沒有學籍的學生借讀。

      第十三條借讀學生在借讀地參加高中學業水平測試,測試成績由借讀地的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帶給并加蓋公章,連同借讀學校帶給的學習成績和表現,密封后在學生借讀期滿時由學生本人帶回原校。測試成績應及時報原校所在的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存檔。借讀學生的畢業證書、修業證書、肄業證書均由原校發放。

      第十四條借讀生高考應參加學籍所在學校的高考報名,也能夠由原學籍所在學校出具同意借考證明而參加借讀學校的高考報名。

      第十五條借讀操作流程

      流程一:本人或監護人向擬借讀學校提出借讀書面申請。

      流程二:學校審核后開出同意理解借讀證明。

      流程三:本人或監護人持同意理解借讀證明交到原就讀學校,學校審核后開出同意外出借讀證明。

      流程四:本人或監護人將原學校同意借讀證明交到借讀學校,學校憑同意借讀證明安排借讀。

      流程五:辦理電子學籍借讀手續,依次為:轉出學校提出借出申請、轉出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同意借出、轉入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同意理解、轉入地學校確認同意理解借讀。

      說明:

      1、要嚴格控制借讀生的數額,確保班級人數不超過規定學額。

      2、外省到我市借讀的學生,借入學校應為其建立電子檔案,學生離校時打印紙質《學生登記表》封好后讓其自帶回學籍所在學校,電子檔案留存。

      五、休學和復學

      第十六條學生因傷病或其它原因連續缺課累計超過本學年度總課時三分之一仍不能上學的,能夠辦理休學手續。

      第十七條高中畢業學年原則上不辦理休學手續。

      第十八條休學期限為一年,休學者不得提前復學,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學校上學。推遲復學或連續休學須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最多不超過兩年。

      第十九條休學期滿,經批準復學后,可根據學生本人要求回原級或下一級就讀。出國、出境休學期滿后不能復學的,學校上報教育行政部門注銷其學籍。

      第二十條休學操作流程

      流程一:本人或監護人向就讀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市(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住院病歷(原件)、藥費收據等相關材料(原件)等。

      流程二:學校初審后統一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狀況特殊者須到指定醫院進行復核檢查。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備案。

      流程四:學校出具休學證明。

      流程五:辦理電子學籍休學手續,依次為:學校提出申請、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同意。

      說明:學生中途到國外、境外就讀的應辦理休學手續。由監護人提出書面出國(出境)休學申請,出具出國護照、簽證等有關證明,經學校審核、報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后,由學校出具休學證明。出國、出境所需的學業成績、就讀年級等證明,學校應如實開出。

      六、留級和跳級

      第二十一條根據省學籍管理規定,高中階段實行不留級制度。

      第二十二條學習成績優異的學生,由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審批同意能夠跳級。學生跳級由學校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七、畢業、修業和肄業

      第二十三條高中階段實行學分制,學生每學年在每個學習領域都務必獲得必須學分,三年中獲得116個必修學分,在選修Ⅱ中至少獲得6學分,總學分到達144分,操行在及格以上,準予畢業,經教育主管部門驗印后由學校發給全省統一的畢業文憑。對三年中學分達不到規定要求或操行不及格者,不予畢業,由學校發給全省統一的修業證書。

      第二十四條學生在校學習一年以上的退學者,可發給全省統一的肄業證書。

      第二十五條各學校所有學生的畢業、修業和肄業均需經各市(區)教育局驗印、核準,并統一下發證書。

      八、獎勵和處分

      第二十六條學生對學校、社會、國家做出突出貢獻的,或在某一方面取得優異成績并獲得必須榮譽的,可按不一樣情

      況給予表揚獎勵,并載入學籍卡和學生檔案。對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較好發展且成績突出的學生,應發給獎狀。

      九、其他

      第二十七條學生死亡、因故喪失學習潛力的,由學校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報告(需附有關證明材料),經批準后注銷其學籍。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上述規定如與以前下發的學籍管理辦法有不一樣之處,則以本規定為準。未盡事項,按上級有關規定辦理。

    學籍管理制度12

      1、根據《義務教育法》規定,學區適齡兒童持戶口本報名,必須入學。

      2、根據幼兒的學前教育情況、身體情況、家庭狀況等均衡分班,并注意保持班集體的穩定。所教年級的班主任全員參與分班,采用抽簽定班的辦法,保持分班的公平性。班及順序抽簽而定。班級幼兒花名冊一式兩份,一份班主任自流,一份上交教務處。

      3、班主任的運用一般采用跟班制,大循環的辦法。

      4、轉入的`幼兒先到教務處辦理轉入手續,然后拿轉入通知單到教導處編班,幼兒拿編班通知單入班,班主任根據入班通知單接收幼兒,及時填寫出點名冊、出席板,并把編班通知單上交教務處,教務處作完整的轉入登記。各個班級每天要及時填寫出席板,班級人數一定要與出席板相符。

      5、轉出的幼兒先到教務處辦理轉出手續,沒有轉入學校證明的不能辦理轉出手續。轉出手續辦好后,教務處通知教導處記錄,教導處通知班主任允許幼兒轉出,發給幼兒學籍。班主任沒接到教導處的通知,不能讓幼兒帶走學籍。轉出手續不健全或沒有轉出手續而“轉走”的,按流失生處理。

    學籍管理制度13

      學籍管理是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最基本的常規管理,對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在貫徹執行中必須保持它的嚴肅性。為了加強學生學籍管理,適應高一級學校招生考試和高中畢業考試以及學生畢業后的需要,進一步提高學校學籍的管理水平,早日實現學生學籍的信息化管理,根據省、市關于學生學籍管理文件精神,對我校學生學籍管理制度如下:

      一、學籍的取得

      初一和高一年級新生,憑新生錄取通知書,按規定時間到校辦理繳費注冊和辦理其它手續,舊生必須在規定時間內交清學、雜費和其它各種費用。家庭經濟確有困難,可以申請緩交或遲交或免書雜費,由班主任了解情況,提出意見,報校長審批。

      開學初班主任收齊學生交費憑證,制好表格交總務處在相應欄目內填上“已注冊”字樣,該學生才取得相應學號,并取得學籍。

      二、學籍的管理

      1、學生學籍設立專柜,信息化管理

      學生學籍、各種表冊,入學后及時辦理齊備,學生檔案裝訂成冊,擺放整齊,設立專柜且把有關內容輸入電腦,專人負責,統一管理。

      2、學生檔案的填寫

      新生入學后,學校根據注冊人數及時建立學籍,按市教育局的規定編寫學籍號,規范填寫,蓋全公章。舊生應根據注冊等情況進行期審。學生檔案中每學期末評語、成績等有關內容由班主任如實填寫,評語要工整,寫好等級操行評語,且在規定的地方簽上班主任姓名以示負責。

      3、休學、復學、退學、轉學的辦理

      學生的休學:在校學生因病或其它正當理由不能堅持學習者,可以休學。由學生本人申請,經班主任、校長同意簽字后,教導處發給休學證,即可休學。因病休學必須持有醫院證明,其它原因休學必須有家長的申請或有關證明。每次休學期限為一年,期滿不能復學者,經學校核實同意后可以再次辦理休學手續,第二年仍不能復學者取消其學籍。

      學生的退學:學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繼續學習或不愿繼續學習者,可以退學。由學生本人申請,經班主任提出意見,報教導處、校長批準后辦理離校手續,即行退學。受飭令退學處分者,也必須辦理離校手續方可離校。

      學生的轉學:學生因家長調動或其它正當的理由,可以轉學,由學生或家長提出申請,經班主任了解情況并同意,校長審核加意見后辦理離校手續,教導處發給轉學證。

      要求轉入的.學生,經本人或家長提出申請,學校了解情況,校長審批同意,轉出學校同意,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后方可轉入。

      4、嚴格執行月報表制度

      每月對學生人數和變動情況做好及時的統計和整理,班主任按教導處報表項目嚴肅認真填寫后交檔案室。

      三、學籍的取消

      1、自然取消

      學生畢業后原取得的學籍自然取消。

      2、非自然取消

      舊生沒有在規定時間內交清學、雜費和其它各種費用(困難生除外),作自動退學處理,取消學籍;學生因正當理由轉出學校的或被飭令退學處分者也被取消學籍。

    學籍管理制度1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中小學生學籍管理,提高新形勢下基礎教育科學管理水平,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受教育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有關法律,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國所有由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小學、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和在這些學校就讀的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第三條 學生學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實行分級負責、省級統籌、屬地管理、學校實施的管理體制。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宏觀指導各地學生學籍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建設全國聯網的學生電子學籍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電子學籍系統),制訂相關技術標準和實施辦法。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本行政區域內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制訂本省(區、市)學籍管理實施細則,指導、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各地和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按照國家要求建設電子學籍系統運行環境和學生數據庫,確保正常運行和數據交換;作為學籍主管部門指導其直管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并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認真落實國家和本省(區、市)關于學生學籍管理的各項規定和要求;作為學籍主管部門指導其直管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并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學校的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督促學校做好學生學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學校負責學籍信息收集、匯總、校驗、上報,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開展日常學籍管理工作,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章 學籍建立

      第四條 學生初次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后,學校應為其采集錄入學籍信息,建立學籍檔案,透過電子學籍系統申請學籍號。

      學籍主管部門應透過電子學籍系統及時核準學生學籍。

      第五條 學籍號以學生居民身份證號為基礎生成,一人一號,終身不變。學籍號具體生成規則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另行制訂。

      逐步推行包含學生學籍信息的免費學生卡。

      第六條 學校不得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生學籍,不得重復建立學籍。學籍主管部門和學校應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查重。

      學籍管理實行“籍隨人走”。除普通學校接收特殊學校學生隨班就讀、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外,學校不接收未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的學生入學。殘疾程度較重、無法進入學校學習的學生,由承擔送教上門的學校建立學籍。

      第七條 學校應當從學生入學之日起1個月內為其建立學籍檔案。

      學生學籍檔案資料包括:

      一、學籍基礎信息及信息變動狀況;

      二、學籍信息證明材料(戶籍證明、轉學申請、休學申請等);

      三、綜合素質發展報告(含學業考試信息、體育運動技能與藝術特長、參加社區服務和社會實踐狀況等);

      四、體質健康測試及健康體檢信息、預防接種信息等;

      五、在校期間的獲獎信息;

      六、享受資助信息;

      七、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學籍基礎信息表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制訂。

      第八條 學籍檔案分為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電子檔案納入電子學籍系統管理,紙質檔案由學校學籍管理員負責管理。

      逐步推進學籍檔案電子化,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

      第九條 學生轉學或在基礎教育階段升學時,學籍檔案應當轉至轉入學校或升入學校,轉出學校或畢業學校應保留電子檔案備份,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復印件。學生最后終止學業的學校應當歸檔永久保存學生的學籍檔案,或按相關規定辦理。

      學校合并的,其學籍檔案移交并入的學校管理。

      學校撤銷的,其學籍檔案移交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單位管理。

      第十條 如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修改學生基礎信息的,憑《居民戶口簿》或其他證明文件向學校提出申請,并附《居民戶口簿》復印件或其他證明復印件,由學校核準變更學籍信息,并報學籍主管部門核準。

      第三章 學籍變動管理

      第十一條 各學段各類學籍變動的具體條件和要求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當地實際統籌制定。

      第十二條 正常升級學生的學籍信息更新,由電子學籍系統完成。

      第十三條 學生學籍信息發生變化,學籍進行轉接或學生畢業(結業、肄業)時,學校應及時維護電子學籍系統中的有關信息,并將證明材料歸入學生學籍檔案。學籍主管部門應及時對學生學籍變動信息進行更新。

      第十四條 學生轉學或升學的,轉入學校應透過電子學籍系統啟動學籍轉接手續,轉出學校及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予以核辦。

      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

      第十五條 學生辦理學籍轉接手續后,轉出學校應及時轉出學籍檔案,并在1個月內辦結。

      第十六條 學生轉學或升學后,轉入學校應當以收到的學籍檔案為基礎為學生接續檔案。

      第十七條 特教學校學生轉入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或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殘疾學生轉入特教學校就讀的,其學籍能夠轉入新學校,也可保留在原學校。

      進入工讀學校就讀的學生,其學籍是否轉入工讀學校,由原學校與學生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商定。

      第十八條 省(區、市)直管學校、設區的市直管學校學生的轉入轉出狀況,由學校每學期書面告知所在地縣(區)教育行政部門。

      第十九條 學生休學由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學校審核同意后,透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登記。復學時,學校應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學生休學期間學校應為其保留學籍。

      第二十條 學生到境外就讀的',應當憑有效證件到現就讀學校辦理相關手續。回到境內后仍理解基礎教育的,應接續原先的學籍檔案。

      第二十一條 學生死亡,學校應當憑相關證明在10個工作日內透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注銷其學籍。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將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狀況依法及時書面上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籍主管部門,在義務教育年限內為其保留學籍,并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管理。

      義務教育階段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輟學的,就讀學校的學籍主管部門應于每學期末將學生學籍檔案轉交其戶籍所在地縣(區)教育行政部門。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條 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為學籍管理帶給必要的保障條件,配備或指定學籍管理員,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機制。

      對學籍管理員當實行先培訓后上崗,并持續相對穩定。各級學籍管理員的基本信息須報送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

      第二十四條 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每學期復核學生學籍,確保學籍變動手續完備、學生基本信息和學籍變動信息準確。

      第二十五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建立嚴格的保密制度。非經學籍主管部門書面批準,學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帶給,嚴防學籍信息外泄和濫用。

      第二十六條教育行政部門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職責人員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學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校長和相關人員職責:

      一、不為已接收學生建立學籍檔案的;

      二、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籍或學籍檔案的;

      三、不及時把學籍變動信息納入學籍檔案的;

      四、不及時報告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狀況的;

      五、接收學生不為其辦理轉學手續的;

      六、不按規定為學生轉接學籍檔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學生學籍信息的;

      八、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學校的外籍學生和港澳臺學生學籍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制訂或完善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學籍管理制度15

      為了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保證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按照上級部門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校學籍管理辦法。

      一、入學

      1、一年級重生的入學。

      1)審核入學資格。凡屬我校招生范圍的學齡兒童,由校領導把關,按有關部門的.規定,依戶口本及戶口復印件和接種證嚴格審查入學資格。

      2)新學期開始,凡被我校錄取的重生,必需按規定工夫到校進行注冊。如因故不能定時報到的由家長持有關證明,向學校申請,經學校帶領批準后可延期注冊。

      2、新生入學后,一年級班主任在一個月內填寫“學籍卡片”,并編制花名冊,報送XXX建立學籍檔案。

      3、在校學生,每學期開學必須按學校規定的日期報到注冊,因故不能按期報到者,應由家長持有關證明到學校請假。否則按曠課處理。

      二、轉學、借讀

      1、凡從外地隨家長遷入我轄區的學生,必須持轉學證明向學校提出申請,依班額情況,經校長批準,方可辦理入學手續。

      2、非本轄區來我校就讀,經學校領導審核轉學手續,合格可插入合適年級。

      3、凡在校學生隨父母遷居外地,要求轉學的應由家長到XXX申請,經學校領導批準后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4、轉進、轉出的學生都要進行登記,并裝入檔案。

      三、休學、復學

      1、學生因生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堅持研究時,可持病院證明,家長具名的休學申請書,向學校申請休學,經班主任審核,校長批準后,管理休學手續,休學期限為一年。

      2、學生休學期滿或病愈后持休學證,醫院證明回校辦理復學手續,復學時按學生實際程度編班。

      3、休學期滿后仍不能復學者,應在休學期滿前半個月內辦理延期休學手續,經校領導批準后續休學。

      4、學生休學期間申請提前復學者,經校帶領批準,按其具體情況編班。

      5、檔案管理制度

      一)檔案包括的內容

      1、學生花名冊;

      2、轉學登記冊;

      3、轉入、轉出學生花名冊;

      二)、檔案管理的規定

      1、除健康卡由衛生老師負責管理外,其它有關材料一律由教導處管理。

      2、檔案管理是一項政治性很強的工作,應嚴肅對待,不得草率馬虎,凡有關學生檔案登記的各種表格一律按統一規定填寫,做到整齊準確,統一規范。

      3、凡轉入學生必需向學校索取轉學證;凡轉出學生要開出轉學證,并分別登記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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