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化管理制度(共13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那么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綠化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綠化管理制度 篇1
1.目的
規范施工管理、確保工程質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工程成本。
2.范圍
適用于公司綠化部。
3.職責
部門/崗位工作內容
總經理審批合同、物資申請
分管總助審批標書,審核/審批合同、物資申請
相關職能部門審核合同,審核/審批物資申請
部門經理組織編制標書、合同評審及竣工驗收
工程主管協助編制標書,確定施工方案,監督施工過程
項目負責人組織、監督施工,編制竣工驗收資料、物資申請
現場施工人員組織施工、物資驗改、工程記錄
綠化員負責協助施工、養護
4.方法和過程控制
4.1標書的編制
4.1.1標書內容包括:招標函、合同樣本、報價表。
4.1.2綠化部在收到委托方的招標信息后,工程主管、部門經理組織人員對工程現場進行勘察并參與甲方安排的答疑,結合圖紙與現場實際情況向甲方咨詢有疑問之處。
4.1.3部門經理負責按招標要求組織專題會議,由分管總助、綠化部及相關部門人員共同參與制定并審核標書。
4.1.4經部門經理和分管總助審批的標書由專人按指定時間、方式送達招標方。
4.2中標后,按《合同管理程序》進行合同評審后方可簽訂合同。
4.3由部門經理任命工程項目負責人。安排相關人員進行前期準備并按甲方要求進場施工。
4.4根據工程施工的要求,按《綠化部物資采購管理辦法》進行物資采購。
4.5項目負責人按《綠化部工程施工管理辦法》組織施工,保質按時完成。
4.6綠化部會同地產公司進行初驗(必要時品質管理部參與),對驗收不合格的`地方積極給予整改。
4.7初驗合格后由工程項目養護組按合同規定養護期進行養護。
4.8 竣工驗收
4.8.1按合同驗收的時間,綠化部組織竣工驗收。
4.8.2 竣工驗收后,由項目負責人準備竣工驗收報告資料。報告內容應包括:項目合同及補充協議。
a.物資采購單
b.施工圖
c.苗木清單
d.技術資料和隱蔽工程資料(指噴灌工程)
e.竣工圖(須有竣工效果圖,可以實景拍攝)
f.設計變更記錄、簽證等
g.竣工和使用注意事項
h.其他必備資料
4.8.3竣工驗收報告資料應裝訂成冊,由綠化部保存。
4.9工程完工驗收交接后,根據工程施工的有關數據按甲方要求的格式進行工程結算。
4.10保修期滿后向相關的物業服務中心移交相關的資料,如苗木清單、技術資料和隱蔽工程資料(指噴灌工程)、竣工圖(須有竣工效果圖,可以實景拍攝)。
5.相關文件
vkwy7.2.2-z01《合同管理程序》
vkwy7.5.1-j01-01 《綠化部工程施工管理辦法》
vkwy7.5.1-j01-06 《綠化部物資采購管理辦法》
6.記錄表格
vkwy7.2.2-z01-f1 《策劃方案/合同評審記錄表》
綠化管理制度 篇2
人民醫院綠化管理工作制度
1、負責綠化管理的后勤管理科應按照布局合理、層次分明、景點突出、搭配得當的原則,根據醫院工作計劃,制定出綠化工作的專項規劃。
2、后勤管理科在擬定年度工作計劃時,應根據工作需要和經費情況,擬定出年度的綠化工作專項計劃,經批準后組織實施,并進行專項工作總結,存檔備查。醫院每年應保證在綠化工作方面有一定投入。
3、綠化工作管理人員應根據季節和需要,做好栽、補、灌、育等具體安排,努力使綠化工作的.若干環節制度化和規范化。
4、醫院職工應積極參與綠化管理工作,愛護醫院的一草一木。教育子女和提示他人遵守社會公德和醫院規章制度。
5、后勤管理科可根據醫院獎懲條例制定綠化管理工作獎懲細則,報院部備案后組織實施。
6、后勤管理科負責對維護醫院綠化的好人好事和違反綠化管理規章的人員提出獎懲意見。
綠化管理制度 篇3
第一條:為實現水晶坪村創建“市級園林村”,加強綠化管理、改善生態環境、提升居民居住品質、打造人居和諧、生態文明的友愛村,根據國家有關綠化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村實際情況,制訂本綠化管理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本村范圍內所有綠化規劃、建設與管理。綠化類別包括公園、公共道路、住宅庭院、古樹名木等各種形式的公共、私人場合綠化。
第三條:城村綠化采取統一規劃、分級負責、專業管理與群眾直管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綠化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原則。村政府負責對全村區域范圍的綠化實行統一管理、統一規劃;各村對本區域范圍的綠化工作進行管理。
第五條:私人庭院應做好各自范圍內的綠化養護管理工作。
第六條:公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植樹造林義務,培養良好的愛護植物、呵護環境的生活習慣,不破壞綠化、不損壞綠化設施,任何公民有權阻止損害綠化的行為,并有權得到相應的獎勵。
第七條:要進行綠化總體規劃編制,已編制綠化規劃的,應當嚴格按照規劃要求實施。
第八條:全村綠化推進工作,按照區分重點、分類推進的原則開展,村民活動中心區范圍、移民新村為綠化工作的重點,白界公路兩側綠化為道路綠化工作重點。針對村內建筑以群眾自建、散建格局為主,聚集性的新村較少的特點,強化新村內部庭院綠化,加大力度宣傳群眾宅院綠化。加強古樹名木保護,提高群眾保護意識;加強村村自然風貌,在加強綠化工作的同時,注重突出鄉村自然山水、田園風光的'特色。加強歷史文化文物保護,對文物古跡場所重點加強保護。
第九條:對全村綠化工作的目標要求:
(一)綠化總指標目標如下:
1、園林綠化工作成果達到全縣領先水平,各項園林綠化指標逐年增長;
2、綠化覆蓋率達到33%以上;
3、道路綠化、美化,要能體現本地特色。
4、認真開展全民義務植樹活動,植樹成活率和保存率均不低于95%,盡責率在90%以上;
5、發動社會力量積極參與鄉村綠地認建、認養、認管等群眾性綠化活動。
第十條:鄉村綠化應當選擇適合本地種植的植物,構成科學合理鄉村生態植物群落,美化村容。
第十一條:綠化工程的設計、施工,應當委托有資質的單位承擔。單位內容綠化建設,應由該單位自行負責,并有權得到政府職能部門的相應指導。
第十二條:單位和個人未按期完成義務植樹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綠化費,用于綠化建設。
第十三條:鼓勵群眾植樹、栽花、種草,美化環境。
第十四條:個人庭院綠化由居民個人負責;
第十五條:禁止向綠化用地傾倒廢棄物,禁止損壞草坪、花壇、綠籬、綠化帶及其他綠化設施。
第十六條:村區范圍內的樹木不得隨意砍伐,確因更新或者建設需要,需要砍伐的要經過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十七條:樹木、花草等種植物應當加強管理,防治病蟲害。第十八條:禁止下列損害綠化植物的行為:
(一)就樹搭棚或以樹木作為支撐物;
(二)踐踏草坪,肆意挖掘苗木等行為;
(三)折枝剝皮、在樹干上劃痕纏繞鐵絲;
(四)其他損害綠化植物的行為。
第十九條:古樹名木由有關園林部門進行鑒定,建立檔案,設立標志,劃定保護范圍,落實管理人員,進行重點保護。
第二十條: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有關部門進行表彰予以一定獎勵。
(一)在鄉村綠化建設,管理過程中成績顯著的;
(二)植樹、栽花、種草成績突出的;
(三)保護綠地、樹木有功的。
第二十一條:損壞草坪、花壇、綠籬、綠帶的,由有關部門責令停止侵害行為,限期恢復原狀,并可處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罰款;造成損失,應當依法賠償。
綠化管理制度 篇4
1.將所有校產校具登記造冊。新增或損耗的要及時登記或注銷。賬冊一式三份,總務處、財產管理員、財產使用部門各執一份。
2.財產實行統一管理。學期初,將有關財產分發到各處室、班級,各室都要建立財產清單,一式二份,期末會同有關科室對財產進行檢查、清點。
3.做好財產的保養工作。經常檢查,及時維修。凡要報損的單價在l00元以下的財物由總務主任批準,100元以上的由校長批準。
4.校園綠化做到有計劃地科學種植,及時護管。
5.根據花草樹木的'特點,進行勤修、勤剪、勤施肥、澆水、噴灑藥水。
6,做好有關會議會場布置的花盆擺放工作。
綠化管理制度 篇5
一、學校公物人人要愛護、珍惜公有財產是現代社會公民的好思想、好品德。
二、學校本著誰使用、誰管理、誰損壞、誰賠償,賠償分現金、實物兩種,也可限期裝修;賠償現金標準為實物價格的1倍或2倍,視無意和故意損壞進行界定。
三、賠償原則應在當天,一次交付或在一星期之內,逾期則從重處理。
四、以實物抵償或負責修理后,原則上在三天內辦好,不得拖延。
五、誰損壞誰賠償,不能自覺承認,態度惡劣者從重處理。
六、所欠賠償現金或實物均登記入冊、簽字存檔。
綠化管理制度 篇6
一、經常保護庫區的清潔衛生,創造良好的.儲糧環境,合理規劃綠化區域,美化庫區,為建立文明倉區奠定基礎。
二、建立衛生區包干,定區域,定人員,結合“四無糧倉”檢查,切實做好倉區的清衛工作,倉區嚴禁堆放雜物,保護道路平坦通暢,及時清理基建廢料及垃圾,明溝和排水道要定期疏浚。
三、堅持倉區天天一小掃,七天一大掃,半月徹底掃,一年一次粉刷白化,包括防潮瀝青的涂刷,倉內堅持出一倉清一倉,消毒一倉。
四、廁所、洗刷間各科室輪流天天打掃,責任到人,保護清潔。
五、綠化區域要專人負責,花木草坪要精心培育,定期施肥、澆灌,努力提高花木草坪的成活率,平時做好防病防蟲除草工作,越冬前要有防寒過冬的措施。
六、花壇要經常保護清潔、整齊,嚴禁在花壇上堆放雜物,綠化區的花木要定期修剪,專門造型,嚴禁攀折,為造就一個花園式倉區而努力。
綠化管理制度 篇7
為了綠化、美化辦公區域環境,營造良好的工作環境,結合單位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愛護花草樹木人人有責,全體員工要高度樹立生態環境的保護意識,積極做好單位環境的綠化美化工作。
二、綠化工作人員要盡職盡責,做好綠化區域內花草樹木的栽培和維護管理工作。
三、綠化工作人員要定期培土、施肥、除草、澆灌,全面養護,保證花草樹木的正常生長,并保管好綠化工具。
四、制定綠化美化的長遠計劃,嚴格規劃、科學管理,因地制宜,根據不同的.樹木、花草,采取相應的管理辦法,做到美觀得體,協調一致。
五、單位的花草樹木,不準隨意攀、折、砍、采;不準穿越、踐踏綠地、綠籬帶、花園、草坪;不準向花園、綠地內倒污水、垃圾及其他雜物。
綠化管理制度 篇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園林綠化養護市場管理,規范園林綠化養護招投標行為,維護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本市園林綠化養護質量和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市植樹造林綠化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進行的園林綠化養護招標投標活動。
第三條(主管部門和職責)
市綠化管理局(以下簡稱市綠化局)是本市園林綠化養護招標投標管理的行政監督和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園林綠化養護招標投標的實施辦法;
(二)對招標活動進行行政監督;
(三)組建評標專家庫;
(四)接受投訴、查處園林綠化招標投標中的違法、違紀行為。
第四條(實施部門和職責)
市園林綠化工程管理站(以下簡稱市綠化工程管理站)按照本規定具體負責本市園林綠化養護招標投標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審核招標人的資格、受理招標文件備案;
(二)組織信息、負責養護招投標項目登記;
(三)監督開標、評標、定標,核準中標結果;
(四)調解招標投標過程中的分歧;
(五)承擔評標專家庫成員的日常考核和評估;
(六)指導和監督區(縣)綠化管理部門具體實施的招投標活動。
第五條(原則)
市綠化局對園林綠化養護招標投標工作的規范和要求、招標范圍和規模提出指導意見。
園林綠化養護招標投標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六條(對招標人的一般要求)
園林綠化養護招標活動依法由招標人負責組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須招標的養護項目以任何形式規避招標。
第七條(交易場所)
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園林綠化分中心(以下簡稱園林分中心)是為本市園林綠化養護項目交易活動提供場所、信息和咨詢,不以贏利為目的的專業服務機構。
園林綠化養護招標投標活動原則上應當在園林綠化分中心進行。對在交易中心進行的招投標活動,交易服務費的收費標準,按建設工程交易服務費標準收取。
園林綠化分中心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有關交易規則,對養護交易所涉及事項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八條(反對地方保護和部門封鎖)
依法進行的招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外符合條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九條(投訴和處理)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市綠化局監察室、市綠化投訴舉報受理中心投訴。接到投訴的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
第二章招標
第十條(招標范圍)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養護項目;
(二)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的養護項目;
(三)緊急整治的養護項目除外。
第十一條(招標方式)
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第十二條(自行招標)
招標人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
(一)熟悉和掌握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具有專門負責養護招標的工作部門;
(三)有2名以上招標業務人員。
招標人自行招標的,應當在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的5日前持以上證明材料,向市綠化工程管理站備案。
第十三條(委托招標)
招標人不具備第十二條規定條件的,應當委托招標。招標人委托招標的,應當與招標機構簽定合同,并持委托合同副本及招標機構資格證明材料,向市綠化工程管理站備案。
第十四條(招標條件)
(一)養護招標項目已列入年度計劃,并且資金已落實;
(二)具備養護招標所需要的技術資料。
第十五條(信息)
招標人應當在“綠化”門戶網站()和園林分中心信息網上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連續時間應不少于3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
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招標人名稱和住所;
(二)邀請的投標人名稱;
(三)招標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及發包范圍和基本要求;
(四)對投標人資格要求。
第十七條(入圍方式)
(一)全部入選法
所有符合養護項目招標人資格要求的潛在的投標人購買招標文件后均可成為投標人。
(二)資格預審法
對規模較大的或者園藝養護技術要求較高的養護項目可采用資格預審法。資格預審文件應根據項目的特點制定評審要求,但不能以預先確定投標人的數量作為評審條件排斥潛在投標人。
招標人應當將資格預審的結果,以書面形式告知投標人。
(三)隨機確定法
當投標申請人或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人過多時,招標人可要求采取隨機確定法,從所有投標申請人或資格預審合格的申請人中隨機確定投標人,但投標人最低限額不少于7家,且在招標公告中明示。
第十八條(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由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機構編制,招標文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須知:包括項目名稱、項目地點、發包范圍及內容、養護期限、養護等級要求、資格要求、資金來源、投標有效期、投標保證金、現場踏勘日期、投標答疑會日期、投標文件的編制、提交、修改等要求、投標截止時間、承包方式等內容;
(二)擬簽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合同草案;
(三)技術規范及要求;
(四)投標文件的格式以及應附的表格、公函等示范樣本。
(五)評標的標準與辦法。
(六)對細微偏差和重大偏差的認定。
(七)評標辦法。
(八)工程量清單及綠化養護現場圖。
第十九條(招標文件澄清)
招標文件交出后,不得擅自變更,確需進行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文件提交截止期限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
澄清或者修改內容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條(招標文件的備案)
招標人在發出招標文件前二天,應當持招標文件樣稿到市綠化工程管理站備案。
招標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部分也應到市綠化工程管理站備案。
第二十一條(踏勘和答疑)
招標人可以組織投標人踏勘工程現場。投標人獲得踏勘現場的機會應當平等。
招標人對任何投標人做出的答疑,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所有投標人公開。
第二十二條(信息保密)
招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投標的情況。
第二十三條(規避招標)
招標人采取下列方式之一,屬于規避招標
(一)擅自改變養護項目資金來源或者用途;
(二)虛假招標或者使招標活動流于形式;
(三)將部分項目排除在具體招標范圍之外;
(四)其他不招標或者不公開招標的行為。
第三章投標
第二十四條(投標資格)
投標人應當具有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參加投標的養護企業應當按招標公告規定的時間,向招標人報送投標申請。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養護企業營業執照;
(二)具備招標人對投標人規定的資格條件;
(三)其他需提供的資料。
第二十五條(投標文件的要求)
(一)投標人應當根據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二)投標人的報價應當保證其能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完成投標項目。
(三)投標文件應當由投標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簽章。
第二十六條(投標文件的提交、送達和撤消)
(一)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截止時間之前,投標人應當將投標文件密封,封口處由投標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簽章,送達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地點。
(二)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向投標人出具標明簽收人和簽收時間的憑證,并妥善保管投標文件,開標前不得開啟、遺失。
(三)在投標文件提交截止日之前,投標人可以撤回投標文件。
(四)在投標文件提交截止日之后送達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五)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于3個(不含3個)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二十七條(投標文件的變更和補充)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日之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送達、簽收和保管。
在招標文件要求的提交截止日之后送達補充、修改的內容無效。
第二十八條(投標保證)
投標人可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擔保。投標擔保可以采用投標保證金、投標保函等方式。保證金應視標底的大小,按養護工作量的百分之一收取,最高不超過二萬元。
第二十九條(投標保證金的退回)
招標人與中標人簽定合同后的5個工作日內,應當向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可以不退投標保證金:
(一)中標后,中標人在三十日內無正當理由拒絕簽定合同的;
(二)在領取招標文件并支付投標保證金的情況下,投標人未按時提交投標文件、提交的投標文件無效、提交后又撤回的;
(三)被評標委員會作廢標處理的`;
(四)投標人拒絕對投標文件進行澄清、說明或者補正,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其投標的。
第三十條(投標截止期限)
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至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一般不得少于20日,但招標人和投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串通投標)
投標人之間或者招標人與投標人共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串通投標:
(一)投標人一致投高或者壓低投標報價;
(二)投標人之間事先商定,突出一個投標人,其他投標人作為陪襯參加投標;
(三)招標人將投標情況透露給投標人;
(四)招標人協助投標人撤換投標文件、更改報價;
(五)招標人向投標人泄露標底;
(六)招標人和投標人商定,投標時壓低或者抬高標價,中標后再給投標人或者招標人額外補償;
(七)招標人預先內定中標人;
(八)其他串通投標的行為。
第四章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三十二條(開標)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在招標文件確定的地點公開進行。
開標由招標人或者招標機構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
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托的公證機構檢查并公證;經確認無誤后,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的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開標過程應當記錄,并存檔備案。
第三十三條(無效投標的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無效投標:
(一)投標文件逾期送達的;
(二)投標文件未密封的或者在封口處未按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簽章的;
(三)投標文件未經投標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簽署的;
(四)其他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事項。
第三十四條(評標委員會組成)
評標工作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招標人、招標機構以外的技術、經濟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評標專家由招標人從市綠化管理局建立的養護項目評標專家庫中確定。一般招標項目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
與投標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參加評標委員會,已經進入的應當更換。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對評標專家施加可能影響評審結果的行為。
在中標結果確定前,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應當保密。
第三十五條(評標專家的管理)
評標專家應當是熟悉有關招標投標管理的法律法規,具有與養護招標項目相關的實踐經驗,并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的工程、經濟類人員,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履行職責。
市綠化工程管理站應當定期對評標專家庫成員進行綜合評估,根據需要對專家庫進行調整和更新的,對在評標過程中不稱職或者違法違規的評標專家取消其資格,應當報市綠化局同意。
被取消評標專家資格的人員,今后不得參加任何評標活動。
第三十六條(評標)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招標人應當給予評標委員會足夠的閱標時間。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提供書面評審意見。評標委員會將評標過程與結果形成書面評標報告,提交給招標人。
招標人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進行。市綠化工程管理站應當對評標過程進行監督,及時糾正和協查各類違法行為。
第三十七條(評標辦法)
根據養護項目的不同特點,招標人可以分別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綜合評估法或者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招標文件中沒有規定的方法和標準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第三十八條(投標文件的澄清)
經招標人同意,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報價明顯低于其它投標或者投標報價明顯低于標底合理幅度的,應當要求投標人作出書面說明并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
投標人拒絕對投標文件進行澄清、說明或者補正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第三十九條(廢標)
評標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作為廢標處理:
(一)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串通投標、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或者以其他弄虛作假方式投標的;
(二)投標人不能對報價較低作出合理說明或者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或者投標人作出說明并提供相關材料,經認定投標報價低于成本的;
(三)投標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未能對招標文件作出實質性響應的。
第四十條(中標候選人)
公開招標的,評標委員會應當按排序向招標人推薦不超過3名合格的中標候選人。邀請招標的,評標委員會可以按排序向招標人推薦1至2名合格的中標候選人。
第四十一條(中標)
招標人應當從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中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全部使用財政資金撥款或者財政資金撥款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招標人應當按照中標候選人的排序確定中標人,當確定中標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的、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約的,可以依序確定其他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招標人應在開標之日后10天內完成定標工作,特殊情況可延長至15天。定標后,招標人應及時發出中標通知書等工作。
第四十二條(重新招標)
有效投標不足3個(不含3個),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所有投標。所有投標被否決,招標人應當按本辦法的規定重新招標。
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四十三條(評標備案)
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市綠化工程管理站提交書面報告。書面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評標過程和確定中標人的方式及理由;
(二)評標委員會的評標報告;
(三)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及未中標人的投標報價表。
第四十四條(結果公示)
市綠化工程管理站自收到書面報告之日起,應及時將中標有關情況告知市綠化局信息中心。市綠化局信息中心和市綠化工程管理站應及時將中標情況信息在“綠化”門戶網站(和園林分中心信息網上進行公示3天。在公示3天內未提出書面異議的,招標人可以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人。
第四十五條(合同的簽定)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確定的內容訂立書面合同。
自訂立書面合同之日起7日內,招標人應當將合同送市綠化工程管理站備案。
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簽訂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第四十六條(履約擔保)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擔保的,中標人應當提交。
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評標的,招標文件應當規定中標人須提供不低于合同總價款百分之十的履約擔保。
招標人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第四十七條(合同履約)
中標人應當就承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并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備案的處理)
市綠化工程管理站發現備案材料有違反法律、法規以及本規定的內容,以及招標機構不具備相應資格的,應當在招標人報送備案材料之日起的5個工作日內,責令招標人改正。
第四十九條(行政管理措施)
市綠化工程管理站或者有關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索賄受賄、干預正常招標投標活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公正度評價)
市綠化局監察部門負責招標投標公正度評價工作,對反映招投標不公正的項目,組織或督促有關部門進行調查。一經查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十一條(例外規定)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招標項目的評標活動,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評標委員會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但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綠化管理制度 篇9
校園綠化是美化、凈化校園環境的關鍵,是展示校容校貌的自然生態亮點,是陶冶師生情操的有效途徑。為加校園綠化養護管理力度,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校園綠化的總體規劃、布局設計須托專業規劃設計單位進行并充分論證。學院綠化的'實施必須從學院實際出發,依據綠化總體規劃設計方案嚴格進行,任何人不得隨意變更規劃,實施過程中必須調整規劃的應經過院領導集體研究決定后,方可實施。
(二)、校園綠化養護管理由后勤保障崗位責任人負責,學院成立是以分管院領導、后勤保衛處、后勤保障崗位責任人組成的綠化工作領導小組,后勤保障崗位責任人負責校園綠化養護管理日常工作,對社會綠化企業提供的綠化養護質量監督管理。
(三)、公共區域擺放盆景或花卉計劃均由后勤保衛處編制,報綠化工作領導小組討論,經論證審批后,由后勤保衛處根據計劃組織實施,盆景或花卉擺放到位后負責日常養護由后勤保衛處負責。公共區域擺放的盆景花卉由后勤保衛處統一安排調度,其他人員不得自行移動。
(三)、各部門擺放盆景或花卉計劃均由相關部門編制,報綠化工作領導小組討論,經論證審批后,由后勤保衛處根據計劃組織實施,盆景或花卉擺放到位后日常養護由各部門負責。
(四)、校園內名貴樹種、名貴盆景、型樹木應根據樹種、規格、數量進行登記造冊,建立健全必要的管理臺帳及時養護管理。凡出現自然枯死,萎謝的必須由后勤保障崗位責任人填寫注銷單經后勤保衛處處長簽字后才能銷賬,人為因素造成的枯死,萎謝追究后勤保障崗位責任人的責任。
(五)、校園以及有關處室四季擺放的盆景、花卉,任何人不得隨意帶出校園,也不得隨便贈送他人。盆景花卉帶出校園,門衛必須憑各部門開具的出門證放行,教職工個人的盆景花卉存放校內養護的,在進校時應先到后勤保衛處登記注冊,未辦理相關手續的一律作為學院所有。
(六)、校園綠化日常養護管理實行公開招標選擇專業的社會綠化企業進行養護管理。養護過程出現的枯死、凍死、干死的樹木、灌木、常綠觀葉植物均由社會綠化企業按原采購價賠償或賠償同規格同品種的樹木、盆栽。
(七)、校園綠化中的喬木、盆景、花卉、草坪師生共同維護,任何人不得隨便踩踏草坪、攀搖樹桿、采摘花朵,校園建設工程涉及綠化時需提前申請向后勤保衛處申請,批準后實施,凡未經批準擅自損壞學院樹木、花卉、草坪者給予批評、通報、紀律處分,情節嚴重者處以以罰款。
綠化管理制度 篇10
醫院綠化養護管理制度應當建立健全,確保醫院綠地整潔美觀、花草樹木繁茂,綠化設施完好。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醫院綠地,但有特殊狀況確需臨時占用醫院綠地的,應報醫院相關管理部門批準。禁止任何部門和個人向醫院綠地排放污水、傾倒垃圾,或在綠地里停放車輛、設置戶外廣告招牌、堆放物品、追逐嬉鬧及其他有損綠地的行為。醫院綠化專業相關管理部門應當兼顧市政公用設施、水利工程、道路和消防等方面的需要,確保綠化建設和管理維護的順利進行。對于影響醫院綠化的市政公用設施,建設或施工單位應征求醫院綠化主管部門意見,確定保護綠化措施。修剪樹木時,需經醫院綠化主管部門批準,由管線管理單位委托綠化專業管理機構進行修剪,并支付修剪費用。對于百年以上樹齡的樹木、稀有珍貴樹木和具有歷史價值的樹木,應當加強保護,不得隨意砍伐或移植,有必要移植的應當經過專業機構評估和移植。
古樹名木是具有歷史價值或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由醫院綠化主管部門負責管理養護。為確保古樹名木能夠正常生長,管理養護職責部門或個人應按照古樹名木養護管理的技術規范進行精心的養護管理。如果古樹名木自然死亡,應及時報告醫院綠化主管部門處理。禁止進行以下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
①在樹干上亂刻、亂劃、釘釘或纏繞繩索、錢絲;
②用樹木作施工的支撐物;
③在樹冠周圍邊緣以外地面3米范圍內,堆放物料、挖坑取土、興建永久性或臨時性建筑,或傾倒有害樹木的污水、害的,以下損害市民健康為原則。
為了加強城市綠化管理,綠化美化城市,更好地為廣大市民創造一個優美舒適的工作、研究、生活環境,結合我縣工作實際,特制定了綠化養護管理制度。城市綠化街道、廣嘗小游園、公共綠地、防護綠地、街道樹及干道綠化帶的綠化,由縣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統一管理;生產綠地、風景林地由經營管理單位管理;單位自建的院內綠化綠地,由該單位管理;居住區綠化綠地,由其物業管理單位管理。城市綠化綠地管理單位和個人應建立健全綠化綠地管理制度,持續綠化綠地樹木花草整潔美觀、樹木花草繁茂、綠化設施完好,及時修剪樹木花草。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損壞城市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砍伐城市樹木、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應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縣政府批準。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向城市綠地排放污水、傾倒垃圾、或在綠地里停放車輛、設置廣告牌、堆放物品、放養牲畜、追逐嬉鬧及其他有損綠化綠地的行為。
城市綠化管護人員要盡職盡責,要按照城市綠化養護管理標準,認真做好綠化苗木栽植和維護管理工作,預防蟲害,搞好防治工作。城區綠化實行職責包干制,各管護人員要做好本職責區的鋤草、松土、施肥、澆水、修剪、清除垃圾等日常維護工作,負責管理好本職責區內的花草樹木,嚴防損壞。保護綠化和綠地設施人人有責。
一是不準爬樹折枝采花,偷挖苗木花卉。
二是不準搖樹、剝皮、刻劃、訂釘。
三是不準在樹木亂拴亂掛曬物品。四是不準穿越、踩踏綠籬、花壇、草坪。
五是不準向綠化區、綠帶、綠地、花壇內亂倒污水、垃圾及其他雜物。
六是不準損壞一切綠化設施。
電力及其他線路需修剪樹木時,務必向主管單位申請,經同意后,由主管單位派人員監督修剪,不經許可不準隨意亂砍。
綠化管理制度 篇11
一、目的
完善制度,明確責任,提高工作效率及工作質量。
二、適用范圍
各物業公司(處)綠化班
三、職責
1綠化工認真執行公司制度,按要求做好各類苗木的綠化、養護工作。
2綠化隊長負責綠化工作的全面管理,并做好各項制度的落實與監查工作。
2-1按制度要求,對油料、各類農機具等,指定專人保管、使用,并做好登記。
3管理部主管對'綠化工作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確保各項任務的順利完成。
四、管理要求
1、公共綠地管理:
1熟悉掌握小區的綠地面積及合理布局,充分利用和發展綠地面積,保證綠地率達到35%以上,綠化覆蓋率達到40%以上,綠化完好率達96%以上,并且按不同花草樹木的特性,合理種植品種和數量;
2熟悉花草樹木的名稱、特性和培植方法,對較為名貴、稀有或數量較大的品種,在適當醒目位置,標示其名稱、種植季節、生長特性、管理方法等,以便住戶和客人欣賞和增長科普知識;
3針對不同品種的植被特性,按時進行澆灌、培土、施肥、排水、清除枯枝死葉、消滅病蟲、清除雜草和修剪造型等,不斷豐富和提高綠化內容;
4及時清理綠地內的枝葉和雜物,保持綠化環境整潔;
5對遭受損害的花木要及時進行修補、扶持和補栽,確保綠地環境的觀瞻效果;
6經常巡視綠地狀況,制止任何人踐踏草坪、傾倒垃圾、污物污水、攀枝折花,或用樹木晾曬衣物等行為;
2、綠化機具管理
1正確使用和自覺愛護綠化機具,盡力減少損耗和不必要的損壞;
2綠化機具和機動三輪每日出、入庫存放,都要進行檢查,使用人要做登記,使用完畢入庫前要進行除垢處理,分類擺放整齊;
3機具發生損壞、丟失時,要及時向主管負責人報告,對損壞丟失的時間、地點、原因、狀況等做好紀錄;能進行使用的,要及時修理,保證正常使用,機具使用完好率應保持在90%以上;
4綠化機具禁止對外借用,特殊情況須經主管領導簽字批準,并履行規定手續后方可借用;在借用過程中發生損壞和丟失時,要照價賠償并做文字記錄;
5綠化機具有專人進行管理,定期檢查、維護和保養,長期不使用的'機具;要按規定進行必要的維護;
6建立健全機具管理臺帳,分類造冊登記,定期盤點檢查。
3、澆灌用水管理
1合理安排澆灌時間,避開用水高峰,緩解居民用水與綠化澆灌可能發生的沖突;
2綠化澆灌需啟用大流量用水時,必須事先向相關人員取得聯系,經允許后方可啟用;
3澆灌過程中應維持開啟時的基本流量,嚴禁私自加大或減少流量,保持水壓穩定;在關閉流量前,應事先向相關人員聯系,經允許后方可全部關閉,防止水壓過高引發的設備設施損壞,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由操作者承擔責任;
4綠化工在澆灌時,必須手持水管,嚴禁放任自流,以杜絕資源浪費。對不按規定執行者,一經發現,立即辭退,同時對物業主管處以200元罰款。
4、綠化庫房的管理
1非指定人員禁止進入綠化庫房動用機具和各類消耗物品;
2庫房內要保持清潔衛生,物品分類擺放整齊,對易燃品有毒藥品和其他消耗品嚴加管理,每周進行一次徹底清掃;日常保持庫房內通風、防曬、防水、防銹、防塵;
3機具各類配件要登記造冊紀錄,不經允許不得擅自動用或私自挪用;
4綠化機具和配件消耗品的庫存量應掌握節儉原則配置,不準大量庫存積壓。
五、管理程序
5.1綠化隊長每周至少對整個小區的綠化養護情況進行一次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5.2管理部主管每半月至少對整個小區的綠化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對各種農機具、油料的管理、使用保養及各種記錄,每季度檢查1~2次,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5.3物業總公司對各公司'綠化工作制度'落實情況,每季度檢查一次;對不嚴格執行制度的人員,一經發現,從重處罰,同時,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綠化管理制度 篇12
1、學校以校園綠化、凈化、花園化為綠化建設規劃,成立綠化領導小組。
2、凡校園一切綠化舉措必須接受校綠化領導小組的指導和安排,校綠化領導小組必須按學校綠化的宏觀布局統籌安排校綠化工作,克服隨意性和短期行為。
3、學校邊角地、景點、道旁的花卉樹木的栽植與保護必須由綠化領導小組指導定專人負責,定期檢查,負責人必須盡職盡責勤培勤護,對人員稠密的.地方,要有妥善的措施予以保護。
4、愛護校容校貌和花木,不得損壞花木,不得在校內種瓜菜和散放家禽、家獸,違者要依情節輕重予以教育,罰款和處分,由綠化領導小組具體執行。
5、校園綠化內容要緊步時代潮流,用常青樹逐步取代落葉闊葉樹,花卉要多樣,常青淺草覆蓋面要不斷擴展,做到校園年年有新貌。
6、樹內禁止開槍打鳥,禁止私人伐樹,砍樹枝,違者一經發現,由領導小組予以批評和罰款。
7、以上違章處罰條例由校綠化領導小組具體擬定。
綠化管理制度 篇1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城市綠化事業發展,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和生活環境,美化市容市貌,提高城市人居質量,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協調發展,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和《陜西省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山體以下各類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山體的綠化由延安市林業部門負責建設和管理。
第三條延安市城市管理局是城市園林綠化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城市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市園林管理處受城市管理局的委托,具體負責山體以下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園林綠化管理工作。城建規劃、環境保護、房產、公安、農林、交通、水利、工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搞好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工作。
第四條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和保護包括以下資料:
(一)花壇、游園、綠地、綠化帶等的規劃、建設、養護、管理;
(二)城市街道樹木的種植、養護、管理;
(三)建設工程附屬綠化項目的審查、批準、驗收;
(四)單位及居民居住區庭院綠化的指導、檢查。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和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用心支持鼓勵國內外單位、組織和個人投資、捐資、合資建設城市園林綠化項目,并保護其合法權益。鼓勵市區內單位和有勞動潛力的公民認建、認養、認管城市綠地;鼓勵居民利用庭院進行綠化。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檢舉、制止損壞城市園林綠化及其設施行為的權利。城市綠化管理部門接到舉報后應及時處理。各級人民政府或者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在城市綠化規劃、建設、管理、保護和科研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組織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七條城市園林綠化規劃是城市總體規劃的組成部分,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報經市人民政府審批后,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八條各種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務必包括綠化設計。其綠化面積不得少于單位總占地面積的30%。單位內部現有綠地面積低于30%的,不得占用現有綠地進行其他建設。建設單位報市規劃部門審批的規劃設計方案,務必有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綠化設計方案的審查意見。否則規劃部門不予頒發《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新建工程項目的綠化用地,其面積占建設用地面積的比例應當貼合下列規定。
(一)居住區綠地面積不低于總占地面積的30%;舊城改建區具備綠地條件的,務必保證綠地面積占改建面積的25%;
(二)市區主干道綠地率不低于道路總占地面積的20%;次干道綠地率不低于15%;
(三)校園、醫院、療養院所、機關、團體、公共文化設施、部隊等單位的`綠地率不低于35%;
(四)產生有毒有害氣體和污染環境的工廠等單位的綠地率不低于30%;
(五)市區內的企業具備綠化條件的,綠地率不低于30%。
第十條在本市進行建設的工程項目,因客觀環境限制,綠化用地面積達不到本辦法第八條和第九條規定的標準,又確需進行建設的,須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所缺的綠化用地面積收繳綠化補償費,按照城市規劃統一進行綠化建設。收費依據《陜西省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按有關部門核定的標準收繳綠化補償費。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收取的綠化補償費,統一上繳市財政局,列入城市綠化專項資金,專款專用。
第十一條新建管線、桿線或者新植樹木,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按下列規定確定間距:
(一)地下管線設施的外緣與行道樹干中心的水平距離不少于1米;
(二)線桿、消防設施與行道樹干中心的水平距離不少于1.5米。
第十二條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建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綠化工程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二)設計方案的確定或改變,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參加審查;設計方案未經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格的,有關部門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三)附屬綠化工程建設資金應納入基本建設投資中,綠化建設資金為工程總造價的25%;
(四)因特殊原因不能同步綠化的,完成綠化的時間不得遲于主體工程建成后第二年的綠化季節。
第十三條城市的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干道綠化帶等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務必按規定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與施工,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城市綠化工程竣工后,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管理和保護
第十四條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工作實行行業管理、部門管理與單位管理相結合的辦法,并按下列規定分工負責管理和保護:
(一)城市的公共綠地、行道樹、干道綠化帶及廣場的綠化,由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負責建設、管理;
(二)單位附屬綠地及其管界內的樹木、綠地、花卉等的綠化,由所在單位負責。并理解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三)花圃、苗圃等生產綠地,由其經營單位或個人負責;
(四)居住區的綠化,由居住區管理機構負責。并理解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五)公路、河道、鐵路兩側的綠化分別由其主管部門負責建設與管理。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樹木、損壞公共綠地。因建設需要務必砍伐或移植的,按下列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一)一處一次砍伐或移植喬木50株,灌木50叢、綠籬100米以下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超過第(一)項審批權限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六條各類管、線、建筑物在施工時,確需修剪、移植及砍伐樹木、灌木、綠籬的,務必經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審核,并報其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經批準修剪的,由綠化管理部門修剪,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移植和砍伐的,建設單位應按物價部門認證的價格標準進行補償。
第十七條經批準更新或移植單位和個人所有樹木的,應按“伐一栽三”的原則予以補栽,并保證成活。原地無法補栽的,應當繳納補栽樹木所需經費,由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異地補栽。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地。因建設需要或特殊原因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用地單位應持有關文件,向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經審核同意落實補償措施后,依法向有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需要占用已構成的城市公共綠地,須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按物價部門認證的價格標準進行補償。需要臨時占用已構成的城市公共綠地,經批準后,占用綠地的單位和個人務必服從綠地管理單位的管理,與其簽定《恢復綠地保證書》,并按有關部門核定的標準繳納綠化補償費。
第十九條百年以上樹齡的樹木,稀有、珍貴樹木,具有歷史價值和紀念好處的樹木,均屬古樹名木。嚴禁砍伐或者遷移古樹名木。因特殊需要遷移城市規劃區山體以下古樹名木的,務必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條禁止下列損壞園林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一)就樹搭棚、蓋房或圍圈樹木;
(二)距綠地、花壇一點五米內及行道樹冠下設置有爐灶的攤點;
(三)在綠地內擺攤設點、堆放物料,亂倒、亂扔廢棄物;在樹木、花卉、綠籬旁堆放有毒有害物品及焚燒樹葉、廢紙等雜物;
(四)向樹木、花草傾倒有毒、有害的污水、熱水;
(五)在樹上釘拴刻劃、拴系牲畜、攀折花木和任意采摘枝葉、花果;
(六)在園林建筑設施上刻劃留名,攀登踩踏;
(七)其他損壞城市園林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因生產、交通事故,造成花草樹木損傷、死亡的,職責單位或個人按物價部門認證的價格標準進行補償;造成園林綠化設施、園林建筑、園林小品損毀的,按設施原造價賠償。
第四章:法律職責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補辦手續;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的,或不貼合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經驗收不合格的,責令限期完成綠化建設;逾期不完成的,加收綠化費總額12倍的綠化延誤費;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傷或死亡的,每株處以1000030000元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責令補繳綠化補償費。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由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害,并處以10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造成花草樹木或設施損壞的按實際價值賠償。
第二十四條擅自占用已建成或規劃綠地的,或在建設工程竣工后,未按規定清理綠化用地的;臨時占用期滿的,責令限期退還、清理、恢復原狀,從侵占或占用期滿之日起,按占用地每平方米每一天510元罰款,并追究主要職責者的行政職責。
第二十五條擅自砍伐樹木的,責令補栽被砍伐株數5倍的樹木,并處以被砍伐樹木價值25倍的罰款。盜伐樹木的,責令賠償損失,補栽盜伐株數10倍的樹木,并處以違法所得310倍罰款。
盜竊花木、綠化設施的,責令賠償,并處以盜竊花木、綠化設施價值35倍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對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處罰;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職責。
第二十七條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執法人員務必遵紀守法,廉潔奉公。執行公務時,應配帶標志,持證上崗。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的,按其情節輕重和造成的后果追究職責,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職責。
第二十八條實施本辦法行政處罰,務必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罰款務必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對個人罰款金額在3000元以上,對單位、組織罰款金額在10000元以上的,被處罰的單位、組織或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60日內,向作來源罰決定部門的上一級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能夠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來源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延安市城市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各縣區城市綠化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1999年6月30日發布的《延安市市區園林綠化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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