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管理制度

    時間:2025-11-27 19:50:58 好文 我要投稿

    (優秀)租賃管理制度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租賃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優秀)租賃管理制度

    租賃管理制度1

      一、總則

      隨著我社發展的需要和出版社規模的逐漸擴大,我社每年都有新招聘進來的年輕編輯,其中一部分由于種種原因,沒有解決個人住房問題,為解決這部分編輯(單身編輯)過渡住宿問題和我社多余房屋的對外租賃問題特制訂本制度。

      二、管理機構

      由社綜合辦公室進行租賃合同的審核,后勤管理服務中心負責管理,具體分工如下:

      主任:負責全面的房屋租賃管理工作;

      副主任:在主任的領導下,負責直接管理工作;

      成員:負責房屋租賃日常管理工作;

      三、管理條例

      (一)、對本單位職工的房屋租賃管理

      1、申請租用宿舍的個人必須是我社的正式職工;

      2、申請人必須按照下列程序申請租賃

      ①申請人到后勤服務中心房屋租賃管理員處領取《房屋租賃審批登記表》;

      ②由向本人所屬部門領導簽署意見;

      ③由人事部門領導簽署意見;

      ④由后勤服務中心核批并報分管領導批準后才可租用指定住房;

      ⑤后勤服務中心房屋租賃管理員,根據實際情況作住房安排,經申請人認可,管理員會同申請人查驗房內設備設施,水、電表初始數據并經申請人簽字后,管理員將房屋鑰匙交給申請人,申請人即成為合法的房屋租賃人;

      ⑥申請表格及住房安排登記,按標準表格填寫;(表格見后附:房屋租賃審批登記表)

      3、租賃期間,租賃人有義務保護房屋內設備、設施的完整,如有損壞,由租賃人照價賠償;

      4、租賃人租住期間的人身財產安全由其自身負責;

      5、租金按月收取,租金構成如下:

      房屋月租金額=(元/月·?O)×房屋建筑面積(?O)

      水電費按每月實時發生費用記取;

      6、支付方式:

      后勤服務中心管理員每季度按時抄報水電表數據、計算費用及房屋租金,造表報社計財處,由計財處從各租賃人的工資中扣除;

      7、退房手續:

      租賃人退房時,租賃人需會同后勤服務中心管理員對室內設備、設施進行清點,如有損壞必須照價賠償,結清租金及損壞物品賠償金并將房屋鑰匙退還管理員后,房屋租賃關系正常終止。

      8、嚴禁租賃人將其租住的房屋轉租、借用他人,否則:房屋基本租金按20元/月平方米收取,報社財務處從租賃人工資中按月扣出。

      9、本條例由后勤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二)、對外單位人員的房屋租賃管理

      1、后勤服務中心與房屋承租人簽訂書面的房屋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當事人姓名及身份證件的號碼或者名稱及地址;

      (2)房屋所有權證號、位置、面積、裝飾及設施;

      (3)房屋用途;

      (4)租賃期限;

      (5)租金、物業、供熱、水、電、氣等費用數額及交付方式;

      (6)房屋維修責任;

      (7)裝修的約定;

      (8)轉租的約定;

      (9)解除合同的條件;

      (10)違約責任;

      (11)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2、房屋出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不得向未提供身份證件、流動人口無《暫住證明》的個人出租房屋;

      (2)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后,應當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

      (3)發現出租房屋內有涉嫌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或者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4)對出租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安全隱患;

      (5)依法申報、繳納房屋租賃相應稅款。

      3、房屋承租人應遵守以下規定:

      (1)按照房屋規劃用途、結構、消防安全及環境保護規定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變建筑物使用性質,或者實施其他違法建設行為。發現承租房屋有安全隱患的,及時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2)不得利用居住的房屋非法生產、加工、儲存或者經營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

      (3)不得利用出租房屋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4)主動向承租房屋所在地計劃生育部門交驗《婚育證明》;

      (5)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如實填報有關表格;

      (6)非本市戶籍的房屋承租人應當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暫(居)住登記手續。

      4、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權:

      (1)利用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2)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房屋結構的;(3)擅自轉租、轉借承租房屋的;(4)違反約定逾期一個月不交租金的;(5)其他違反合同約定情形的。因上述行為造成出租人損失的,出租人有權要求承租人賠償。出租人發現承租人利用租賃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應及時報告有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5、租賃合同應具備下列條件:

      (1)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

      (2)房屋坐落地點、面積、結構、設施;

      (3)租賃房屋用途;

      (4)租賃期限;

      (5)租金數額及交付方式;

      (6)房屋維修的約定;

      (7)違約責任;

      (8)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許變更或解除租賃合同;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合同的;

      (2)當事人協商一致,又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利益的;

      (3)法律、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可變更或解除的。

      因變更或解除租賃合同,造成一方當事人損失的,有過錯的一方當事人應承擔賠償責任,當事人均有過錯的,按過錯大小分擔責任。

      7、其他租賃規定

      (1)承租人需要對承租房屋進行正常維修以外的裝潢、裝修,影響房屋結構的,應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并不得影響城市建設、妨礙公共利益。按規定須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報經批準。

      (2)租賃期間,承租人征得出租人同意,并經有關部門批準,改變承租房屋用途的`,應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3)承租人需要承租房屋的一部分或全部轉租的,應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由轉租人與受轉租人另行簽訂租賃合同,并重新辦理房屋租賃登記手續。轉租人與受轉租人違反租賃合同的,對出租人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4)租賃期間,因房屋及其設施出現破損而影響正常使用的,承租人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破損擴大,并立即書面通知出租人。出租人接通知后不及時維修房屋的,承租人可報請主管機關即時進行核查,經同意后可自行維修,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出租人支付。

      租賃期屆滿,未重新簽訂租賃合同的,出租人有權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收回房屋。

      (5)承租人應按合同約定交付租金,并有權拒絕交付超過約定數額的租金。承租人因自己的原因不能行使承租房屋的使用權的,不免除其交付租金的義務。

      (6)租賃期滿,承租人應按期將房屋退還出租人。出租人繼續出租房屋的,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承租權。

      (7)租賃期間,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租賃房屋的,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租賃管理制度2

      安全責任制:

      安全是關系到國家、企業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的大事,為了加強機動車和駕駛員的安全管理,消除各種隱患,防止行車事故的發生,提高運輸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根據本公司(辦事處)的用車工作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本公司(辦事處)屬下各安全管理部門及所有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本制度。

      1.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安全操作規程,守法經營,落實各級交通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組織學習安全知識,最大限度地控制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

      2.道路營運經營者負責經營許可范圍內的安全工作,是安全第一責任人,對安全工作負總責。

      3.駕駛人員必須符合道路營運經營條件,并與駕駛員簽訂安全責任書,將責任書內容分解到每個工作環節和工作崗位,職責明確,責任分清,層層落實安全責任制。

      4.積極參與各項安全活動,設立安全專項經費,保證安全工作的開展。

      5.落實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

      6.建立營運車輛維護、檢修工作制度,督促車輛按時做好綜合性能檢測及二級維護,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管理機構及工作職責:

      安全第一負責人(道路營運經營者)主要工作職責:

      1.宣傳和貫徹政府頒布的安全法規、條例、規定,并組織各項活動、技術培訓。

      2.根據上級要求和實際制訂的安全工作計劃和有關管理措施,修訂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考核標準并負責組織實施。

      3.組織召開安全會議,總結、分析各階段的安全情況,并針對存在問題制定相應的'防范措施。

      安全第二負責人(項目經理)主要工作職責:

      1.布置和檢查公司(辦事處)各部門工作人員的安全學習。

      2.負責督促駕駛員的安全考核、培訓及安全獎罰,參與公司重大項目、交通事故的調處及善后工作。

      3.參與督促機動車和駕駛員的建檔管理以及有關牌證的換發、年檢審業務的組織、管理事項,并做好有關資料的收集、統計和各階段工作總結。

      駕駛員的崗位職責(督促):

      1.遵守交通法規和操作程序,抵制違章行為,維護交通秩序,確保安全行車。

      2.積極參加各項學習活動,提高安全行車意識和技術水平。

    租賃管理制度3

      一、工作程序

      維護保養人員對收回的車輛經檢查、維修、維護、保養后符合待租條件,由維護保養人員簽發,租賃部簽收《車輛待租合格通知單》——向客戶介紹車輛情況、租車條件、所需手續和其它要求——查驗客戶(或擔保人)租車手續——客戶試駕——現場查看客戶(或擔保人)房屋或其它財產——簽訂租車合同——收取客戶預付租金和違章保證金——驗車、填寫《汽車檢驗單》——向客戶交待車輛行車操作注意事項——放車

      二、工作內容

      1、租賃部收回車輛后,通知保險部維護保養人員對車輛進行全面檢查和維修、維護、保養及清潔。符合待租條件后,由維護保養人員簽發《車輛待租合格通知單》,租賃部簽收后方可對外出租。下班期間收車后又繼續出租的車輛,由收車人負責檢查車況,履行和承擔維護保養人員工作和責任。

      2、介紹情況

      租車前,租賃部應主動詳細向客戶介紹車輛情況、租車條件、租車價格、公里和時間限制、所需手續、租車合同條款主要內容和其它租車須知,以及我方提供的相關服務。讓客戶明明白白消費、放放心心租車。

      3、租車手續

      個人租車,需提供客戶本人有效身份證、駕駛證、房屋或土地權屬證書原件。單位租車,需提供單位營業執照、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法人委托書和駕駛員駕駛證原件。公司留存所有手續復印件一份。

      4、客戶試車

      租賃部應主動邀請客人試駕,利用此機會可以觀察客戶駕駛技術的熟練程度。以此確定是否租車。如果客戶駕駛技術輕差,安全無法得到保障,應要求客人提供駕駛技術熟悉的駕駛員陪駕,方可租車。

      5、現場查看

      租賃部應跟隨客戶現場查看客戶房屋或其它財產,觀察和了解客戶相關信息,仔細核對房屋或其它財產所有權屬證書與實際情況是否相符。包括所有權人姓名、財產地址、樓層、單元、門號等。有產權爭議或被抵押的財產不得租車。

      6、簽訂合同

      簽訂合同前,應主動提醒客戶認真閱讀《租車合同》條款,耐心做好合同條款解釋工作。填寫合同時,應如實填寫車輛型號、車輛號牌、租車價格、起租時間、租前累計公里數、預收款和保證金金額以及預租天數等內容。要求客戶和擔保人本人親自簽名,并如實填寫家庭常住地址、工作單位、電話號碼等相關信息。合同一式三份,公司辦公室、租賃部和客戶各執一份。

      7、收取租金預付款和違章保證金

      客戶租車前,必須交納租金預付款和違章保證金。租金預付款金額,按照客戶租車天數和租車單價,確定預收金額。違章保證金每次每車預收500元以上。預收款由公司出納直接向客戶足額收取,出據收款憑證。特殊情況租賃部在外交接車收取的客戶預付款和保證金,應在當天交付公司財務,公司財務出據收款憑證。

      8、交車驗車

      租賃部憑《車輛待租合格通知單》在公司辦公室領取車鑰匙,填寫《放車、收車登記表》。租賃部交車驗車時,應與客戶一道,當面檢查車輛外觀是否有損傷;轉向系統、剎車系統、潤滑系統、冷卻液、輪胎、車外燈光、各種指示燈、儀表顯示、空調、音響、導航儀、倒車雷達、車窗門鎖和遙控、雨刮器、引擎蓋、油箱蓋、后背箱等是否正常。驗車后,應逐項填寫《汽車檢驗單》一式三份,客戶和租賃部各執一份,交公司財務部門一份結算使用。

      9、向客戶交待車輛行車操作注意事項

      根據所租車輛性能和特點,租賃部應主動向客戶講解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項,指導客戶正確使用操作車輛。避免造成人為車輛損壞。同時要求客戶:隨時保持通訊暢通。租車期間,超過兩日以上無法聯系,我方將引起高度重視,查看監控,了解情況,作出應對。

      三、租車期間工作內容

      一、工作程序

      監控車輛——回訪客戶——處理車輛故障或事故或租車異常情況——了解租期屆滿客戶還車時間——催收超期和續租客戶租金

      二、工作內容

      (一)、租賃部應嚴密監控和掌握所租車輛租用和運行狀況,與客戶隨時保持通訊聯絡,主動詢問客戶用車情況,幫助客戶解決租車期間遇到的疑難問題和困難,保證客戶安全、順利用車。

      (二)租車期間,一旦發現所租車輛運行異常,即車輛停駛三天以上,或兩天以上無法與客戶取得聯系,租賃部應引起高度重視,通過監控跟蹤,現場查看,調查了解等方式,弄清真-象實情。若異常屬實,應立即報告公司領導,根據公司指示和布暑,會同公司保險部一道,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加以應對。

      (三)、所租車輛發生機械故障或交通事故處理

      1、在離市區20公里以內,租賃部應立即趕赴現場處理,需修理人員現場修理的,馬上通知修理人員到場修理;需運回指定廠家修理的,通知修車廠拖車。

      2、在離市區20公里以外50公里以內的,通過電話聯系,向客戶仔細了解情況,正確判斷故障原因和故障起因。為了節約路途費用,修車費在800元以內的,可委托客戶就地修車,要求客戶現場監督修車,更換配件和修車費用需我方確認。要求客戶盡可能開據付款憑證隨舊配件一并帶回。便于還車費用結算時,判斷故障起因,明確責任。修車費用超過800以上,租賃部和保險部應趕到現場,了解情況,確需運回德陽指定廠家修理的,通知廠家拖車。屬客戶全部或部分人為原因造成的'車輛故障,應現場明確責任,現場收取修車費預收款,結算時,多退少補。

      3、所租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車輛損失,租賃部應首先弄清情況,輕微交通事故,在外地,原則上由客戶自行處理,在市區內,應客戶要求,我方應當現場協助處理。發生較大交通事故,租賃部和保險部人員應立場到場施救,協助客戶處理相關事宜。事故車輛應盡量運回公司指定廠家修復。因客戶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車輛損失,依照租車合同相關規定,及時解決和落實客戶損失賠償事宜,由租賃部、保險部與客人共同協商一致后,報公司領導同意,確定損失賠償方案,能當場確定損失賠償金額的,應盡量與客戶當場了結。并簽訂損失賠償協議。盡可能現場結清全部費用,或收取客戶部分損失賠償金。剩余欠款,限期付清。現場不能確定損失賠償金額時,應向客戶收取不低于預計金額的60%損失賠償金預付款。待相關情況明朗后再向客戶索賠全部損失費用。

      (四),客戶租車期限屆滿,租賃部應提前主動與客戶聯系,了解和掌握客戶還車時間,以便安排后期租車。對逾期或續租客戶,應準確計算出客戶預付金余額,若不足以彌補超期或續租天數租金,應在客戶還車前,及時催收欠繳租金。欠費超過500元,限期不補交或續交的,應強行收車。以免給公司造成更大經濟損失。

      四、收車后工作內容

      一、工作程序

      收回行駛證、車鑰匙——檢查驗收車輛——填寫《收車驗收單》和《租車合同》對應項目內容——處理車損賠償等事宜——向公司辦公室遞交《租車合同》、向財務部門遞交《收車驗收單》——辦公室、財務部共同核實后辦理租車費用結算

      二、工作內容

      (一)、驗車、收車

      1、客戶還車時,租賃部收回車鑰匙、行駛證和車內臨時配置物品,查看和記錄客戶租車行駛里程數和還車時間。對照交車時填寫的《汽車檢驗單》驗車記錄,逐項核對,仔細全面檢查車況和隨車工具,如實填寫《租車合同》和《汽車檢驗單》對應項目內容,及時通知公司財務辦理費用結算手續。

      2、租賃部收車后,及時將車開回公司,車鑰匙交公司辦公室保管,填寫《放車、收車登記表》,終止租車時間。同時,將收車驗收時和客戶反映的車況問題告知公司維護保養人員,經維護保養人員檢查和維修、維護、保養和清潔,符合待租條件后,維護保養人員簽發,租賃部簽收《車輛待租合格通知單》。維護保養人員負責將車輛集中統一停放于公司門前待租,放置租車標志牌。

      (二)、賠償

      收車時,車輛損傷或車內物品丟失,租賃部應通知保險部現場處理:

      1、丟失的物品:照價賠償。

      2、車輛損失賠償:

      ①客戶全額自負:由租賃部和保險部根據損傷情況,合理確定車輛修復費用金額,填寫《客戶車損賠和其它費用結算單償單》客戶、保險部、租賃部分別簽字認可。交財務部作為結算依據。當場結清。

      ②保險公司賠付:車輛損傷屬保險公司賠付范圍,由保險公司賠償修車費用,客戶提供相關理賠資料。保險公司賠償不足部分,由客戶自負。同時,客戶承擔所租車輛保險費總額的10%補償金,作為所租車輛下一年度購買保險時保險費增加金額。確定客戶損失賠償和保險費補償金后,填寫《客戶車損和其它費用賠償結算單》客戶、保險部、租賃部分別簽字認可,交公司財務部作為結算依據。當場結清。

      ③因客戶原因造成的車輛損壞其修車期間車輛停駛損失費由客戶賠償,保險部根據所需修車時間確定賠償天數和賠償金額。隨租金和賠償款一并結算。

      (三)、結算

      租賃部收車驗收后,當場計算出客戶租車天數(含車輛損壞修復停駛時間)和應付租金金額(含超時超公里加收金額)及其它應收費用。將數據填寫在《租車合同》和《汽車檢驗單》對應項目內容中,經客戶簽名確認后《租車合同》交公司辦公室存檔一份,《汽車檢驗單》交公司財務作為結算依據。公司辦公室對《租車合同》和《汽車檢驗單》與《放車、收車登記表》進行核對,簽署核實結論,財務部根據辦公室核實結果,當場與客戶辦理租車費用結算,除預留客戶交納的租車違章保證金外,結清全部租金和其它應付費用,并出據收款憑證。未經公司領導批準,嚴禁客戶欠款。否則,由租賃部和財務部負責催收。造成欠款無法收回,由租賃部和財務部有關人員負責賠償。

      五、違章信息查詢和處理

      一、工作程序

      車管所或電腦查詢——打印違章信息——填寫客戶違章登記表——通知客戶限期處理——代行客戶處理——向公司財務遞交代行客戶處理憑證——保證金保證期到期通知客戶退款或結算

      二、工作內容

      (一)、租賃部負責客戶租車違章信息查詢,一旦發現客戶租車違章(將違章信息打印成紙質,以便客戶查閱),填寫《客戶違章登記表》并及時通知客戶限期處理,超過5日客戶未自行處理,租賃部根據客戶違章罰款和相關費用金額,按照公司《借款和報銷制度》在公司財務借款,代行客戶處理違章事宜。憑違章處理罰款憑證,按公司《借款和報銷制度》在公司財務部報銷。客戶還車前出現的違章,代行處理的違章罰款和相關費用,在租車結算時了結。還車后發現的違章,代行處理的違章罰款和相關費用,在客戶保證金中扣出。

      (二)、客戶違章保證金保證期滿一個月,租賃部應在期滿當日通知客戶前來公司財務辦理保證金退付事宜。在退還客戶保證金時,公司財務部扣出公司代客戶處理違章時支付的罰款和相關費用,多退少補。一次性結清。

      六、責任處罰

      本制度相關責任人違反本制度規定,給予以下處罰:

      (一) 違反租車前工作內容和要求

      1、租車前未主動向客戶介紹相關情況,還車時與客戶發生糾紛,罰款50元;造成經濟損失的罰款 100元;

      2、因租車手續不全或手續無效,罰款 100元;造成經濟損失罰款200元;

      3、未指定客戶正確使用操作車輛,客戶操作不當,造成車輛損壞,罰款100元;

      4、簽訂合同不規范,漏填、誤填、未填,罰款50元;造成經濟損失罰款200元;

      5、未收或少收預付款和保證金,罰款100元;造成經濟損失罰款200元;

      6、無《車輛待租合格通知單》發放車鑰匙租車,分別處辦公室和租賃部責任人罰款各100元;造成車輛租用期間出現車輛故障,影響客戶使用,受到客戶投訴,罰款各200元;造成經濟損失,罰款各300元

      7、維護保養人員未履行車輛檢查、維修、維護、保養責任,影響租車,罰款200元

      8、交車時,未認真檢查交接車輛,《汽車檢驗單》內容漏填、誤填,客戶還車時,發生糾紛,罰款50元;造成經濟損失,罰款100 元;

      9、交車時未發現車輛安全隱患和故障,造成客戶租車期間發生車輛故障或交通事故,分別處維護保養人員和交車檢查人員罰款各100元;造成經濟損失,罰款各200元;

      10、維護保養人員未通知美車部清潔車輛,影響租車,罰款50元;

      11、美車部接維護保養人員通知后,未及時清潔車輛,影響租車,罰款50元;

      (二)違反租車期間工作內容和要求

      1、未主動與客戶保持聯系,幫助客戶排憂解難,受到客戶投訴,罰款50元;

      2、未及時發現租車情況異常,廷誤收車時間或造成經濟損失,罰款200元;

      3、所租車輛發生機械故障或車輛損壞,未及時處理或處理不當,影響客戶用車,受到客戶投訴,罰款100元;客戶私自在外修車,造成修車費用增加或出現修車質量問題,罰款200元;

      4、處理客戶車輛損失賠償不及時或處理不當,造成客戶拖延、拒賠,造成經濟損失,罰款100元;

      5、催收客戶欠款不及時,造成欠款無法收回,罰款200元

      6、與客戶串通或私自挪用、截留或多收少交賠償金,一經發現,除退出所有款項外,另罰款200元;達到犯罪金額,公司將追究法律責任。

      7、客戶超出預租時間未及時催收客戶續租租金,導致客戶欠費,由租賃部負責催收;造成經濟損失,罰款200元;

      (三)違反收車后工作內容和要求

      1、未收行駛證,影響租車,罰款50元;

      2、車內工具、配置物品丟失或車輛損壞,未收取客戶賠償款,罰款200元;

      3、、未按公司指定位置停車或未放置租車標志牌或未主動將車鑰匙交辦公室保管,罰款100元;

      4、未通知公司相關部門人員洗車或檢查維修、維護、保養等,罰款100元;

      5、貪污、挪用租車租金,一經發現,除退出所有款項外,另處罰款500元。達到犯罪金額,公司將追究法律責任。

      5、未收取或私自截留、挪用、貪污客戶超時或超公里數租金或保險理賠補償金,一經發現,除退出截留、挪用款項外 ,另罰款200元;

      6、未及時查詢客戶違章信息并通知客戶處理、或受客戶委托或公司安排,造成違章處理困難或影響公司車輛年審或過戶,罰款100元;造成經濟損失,罰款200元 ;

      7、未辦理租車手續或未經公司領導批準,私自用車,未主動繳納租車費,一經發現,除補交租車費外,罰款200元;

      8、客戶保證金保證期到期,未主動提前通知客戶辦理退款事宜,受到客戶投訴,罰款100元;

      9、以上處理和罰款,由公司辦公室監督執行,財務部門憑辦公室開據的罰款通知單,責任人當月工資中扣出,不足部分,由責任人現金支付,當月罰款,當月了清。

    租賃管理制度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區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管理,規范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行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財政部《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第35號令)、《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第36號令)及其他相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活動,是指單位在保證其行政職能正常履行、事業正常發展的前提下,將本單位所有的空余房屋、場地對外出租,以取得資產收益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區本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以及由區財政供給經費的社會團體。

      第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管理上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模式。

      (一)區財政局是政府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統一管理各單位國有資產出租事宜,負責審批區屬行政事業單位的房屋出租事項,監督、指導各單位的房屋出租管理工作。

      (二)主管部門負責審核本部門所屬單位房屋出租事項,監督、指導本部門所屬單位的房屋出租管理工作,督促本部門所屬單位按規定繳納房屋出租收入,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并向其報告有關單位房屋出租的管理工作。

      (三) 各行政事業單位負責辦理本單位房屋出租事項的報批手續,負責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和維護,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房屋出租收入。

      第五條 以下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暫不適用本辦法:

      (一)為本單位干部職工(含離退休人員)提供基本住所、解決住房困難的國有房產;

      (二)居住性的政府直管公房;

      (三)經財政部門批準租(借)給區行政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的國有房產。

      以上(一)、(二)種情況,租金收取按區建設部門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實施程序

      第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出租房屋要進行必要的可行性論證,合理制訂招租方案。并經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形成會議紀要,在單位內進行公示。

      招租方案主要包括出租資產的基本情況(坐落地點、面積、規劃用途等資料)、出租方式、出租期限、出租起始價(底價)、允許或限制經營的范圍以及其它特別約定條款等內容。

      房屋出租單位應通過調查或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對公開招租房屋的租金進行評估,確定公開招租的底價。

      第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出租房屋必須事先報區財政部門審核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出租。

      第八條 辦理報批手續應提交的材料及程序:

      (一)擬出租單位向主管部門上報房屋出租的.書面申請報告、《路橋區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申報表》和招租方案,有社會中介機構出具評估報告的需提供評估報告;

      (二)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向區財政部門申報;

      (三)區財政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復核批復,經批準后送至區政府采購中心組織公開招租。

      第九條 房屋集中招租時間定于每年的1月、5月、9月份,行政事業單位須分別在每年的12月、4月、8月份前按第八條規定將材料報送區政府采購中心。12月份申報次年2月至5月份到期或新出租的資產;4月份申報6月至9月份到期或新出租的資產;8月份申報10月至次年1月份到期或新出租的資產。到期重新招租的,出租單位應于租期屆滿前4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原承租人到期重新招租等事項。

      第十條 房屋出租原則上實行公開招租,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經公開招租報名少于二人的或不具備公開競價條件、不宜公開競價的,出租單位需以正式書面文件形式向其主管部門報告,由主管部門核準并經區財政部門同意后,方可協議出租。

      第十一條 區政府采購中心是公開招租活動的統一交易平臺,房屋招租信息要通過區政府的網站、新聞媒體、張榜公布等形式對外公開發布,發布的期限不少于20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 區監察局、區財政局、房屋出租單位及主管部門要派員現場監督公開招租全過程。

      第十三條 公開招租過程中,在同等條件下應對原承租者給予優先。公開競租流拍的,允許房屋出租單位自流拍之日起3個月內,以不低于競租起始為條件協議出租,超出期限的,重新組織公開競租。

      第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統一使用《路橋區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合同書》文本。

      第十五條 招租結束后,房屋出租單位將房屋租賃合同、稅費租金繳納憑證等材料的復印件上報主管部門和區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章 租金收入管理

      第十六條 房屋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出租單位應按租金收入的稅后金額及時足額上繳財政專戶。

      第十七條 區財政部門對上繳的租金收入按全額撥款單位80%,差額撥款單位90%,自收自支單位、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100%的比例補助給房屋出租單位,用于補充辦公經費不足、房屋修繕及事業發展經費等需求。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八條 房屋的租賃期應根據行業和房屋性質的不同合理確定,首次簽約原則上不得超過3年。對出租面積較大、一次性裝飾裝潢投入較多、承租人短期內難以收回成本等情況特殊的房屋出租,確需延長租賃時間的,應經出租單位主管部門同意后,報區監察局、區財政局審批。

      第十九條 租賃采取先繳租金后交付使用的形式。租金一般每一年或半年提前收取。

      第二十條 出租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房屋出租管理制度。房屋出租單位要有專人負責管理此項工作,建立房屋出租管理臺帳。若遇欠費、轉租、損壞房屋結構以及用于違法經營活動等情況,應及時向單位領導反映,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應堅持厲行節約,從嚴控制辦公用房使用標準,提高辦公用房使用效益。對各單位超標配置、低效運轉或長期閑置的辦公用房,財政部門有權調劑使用或者處置。

      第二十二條 每年年度終了之后1個月內,單位應將本年度的房屋出租及閑置情況,上報其主管部門,經主管部門匯總后,報送區財政部門。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區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以下簡稱監管部門)要結合日常監督和專項監督工作,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活動的監督檢查,確保資產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二十四條 監管部門在檢查中發現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應當提出相應的整改意見,督促房屋出租單位進行糾正和補救,并向其上級主管部門通報相關情況。

      第二十五條 對在檢查中發現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且情節嚴重的,監管部門應及時向區政府報告,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和經濟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發布之前已出租的房屋,允許維持原租約直至租賃期屆滿。有關出租單位應向區財政部門補報《路橋區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備案表》,并將租賃合同(協議)向區財政部門備案,以后收取的租金收入按本辦法規定上繳財政專戶。本辦法發布后,新辦租賃或租賃期滿后重新辦理房屋出租的,一律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各重點工程指揮部(管委會)以及下屬企事業單位、各投融資性公司的房屋出租應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租賃管理制度5

      1、目的

      本程序明確規定了本公司與客戶簽定租賃合同和退伙的有關事宜,以保證滿足客戶的需求。

      2、使用范圍

      本程序適用于經營部關于物業租賃合同的簽定和退房。

      3、相關標準要素

      gb/t19002-iso90024.3 合同評審

      4、相關文件

      4.1cpm-op-006物業的供電管理

      4.2cpm-op-007物業的供水管理

      4.3cpm-op-009物業的消防管理

      4.4cpm-op-017物業管理費用的收取

      4.5cpm-op-038物業裝修管理

      5、職責

      5.1經營部負責與客戶聯系,并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合同評審活動。

      5.2經營部與客戶簽定租賃合同,并協調客戶與其它部門的關系。

      5.3消防治安部負責消防審批及處理消防事項。

      5.4物業管理部及管理處負責房產交接及日常服務。

      5.5財務部負責各項費用的收取和退還押金。

      6、實施程序

      6.1房產租賃需求信息的接受

      6.1.1經營部負責房產租賃需求信息的接受,分兩種方式處理需求信息。

      6.1.2客戶來電咨詢房產情況,由房產管理員或經理負責接聽并向客戶介紹情況,對需預租房產的客戶將情況登記在客戶情況登記表中,及時跟蹤。

      6.1.3客戶上門咨詢房產情況,由房產管理員或經理負責解答客戶需了解的房產情況,對認為有必要的客戶進行登記并跟蹤處理。

      6.2住宅房產的租賃

      6.2.1經營部負責向客戶介紹公司情況、房產使用條件、租賃價格。

      6.2.2經營部負責了解客戶情況,及其具體內容證明材料,材料包括:營業執照,身份證明等有關材料。

      6.2.3其它實施程序參照6.1維修安裝服務。各管理處負責帶客戶實地看房,并解答客戶提出的有關管理要求。

      6.2.4根據客戶提出的租賃要求,經營部負責核實本公司是否具備能力報經理批準。

      6.2.5經營部負責與客戶簽訂正式租賃合同,并開具收費通知單。

      6.2.6財務部根據經營部開具的收費通知單計收費用。

      6.3住宅房產的入伙

      6.3.1客戶在租賃合同簽定后,經營部負責開具租房交接單。

      6.3.2管理處根據經營部開具的租房交接單逐項進行交接。

      6.3.3管理處各項交接完畢后,管理處負責人與客戶分別在房屋租賃通知單上簽字。(各管理處應根據具體管理要求,向客戶明確租房管理規定)

      6.3.4管理處交付房屋鑰匙給客戶,收取鑰匙押金并把客戶信息登記輸入電腦,同時為客戶辦理住宿卡。

      6.3.5對需裝修的客戶,按程序文件cpm-op-038執行。

      6.4商業辦公和工業房產的租賃

      6.4.1經營部認真向客戶介紹公司情況、房產使用條件、租賃價格。

      6.4.2經營部向客戶了解其情況,并請其出示具體證明材料,具體材料包括:營業執照,身份證明等有關材料。

      6.4.3經營部會同管理處帶客戶實地看房,解答客戶提出的有關管理要求,并記錄在客戶情況登記表中。

      6.4.4經營部負責解答客戶提出的租賃要求,并商談大致意向。

      6.4.5經營部如認為必要,負責組織機電工程部、消防治安部、物業 管理部進行合同評審,并作記錄,同時將評審記錄報總經理、總工程師批準。

      6.4.6經營部將各部門提出的問題以書面形式通知客戶,雙方協商確定后,經營部負責與客戶簽訂正式租賃合同。

      6.4.7財務部根據經營部開具的收費通知單計收費用并辦理有關交接手續。

      6.4.8管理處根據經營部開具的房屋租賃通知單辦理入伙手續。

      6.5商業客戶的入伙

      6.5.1管理處按上述6.3.2、6.3.3、6.3.4辦理有關手續。

      6.5.2對需求裝修的`客戶,按程序文件cpm-op-038執行。

      6.5.3客戶需租用電話時,由經營部與客戶簽訂電話使用協議,并開具押金收費通知單由財務部收取押金。經理部負責辦理電話的開通、過戶、移機等手續。

      6.6合同修改

      6.6.1當公司由于特殊情況需要更改合同時,經營部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告知客戶,并達成一致意見,得到客戶書面確認。

      6.6.2當客戶提出修改時,經營部應及時組織相關部門評審,以保證公司能力滿足顧客提出的更改,并以書面形式對客戶提出的修改進行確認。

      6.6.3合同的更改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傳遞到各相關部門。

      6.7房產的退伙交接

      6.7.1客戶提出退房申請,經營部在退房客戶情況登記表進行登記。

      6.7.2管理處負責房產驗收交接

      6.7.2.1管理處在客戶搬遷清理完畢后,按房屋交接單逐項驗收,損壞的項目及時與客戶提出修復事宜或費用補償。進行費用補償時,管理處應收取費用并開具相應的單據。

      6.7.2.2在較大型的商業客戶和工業客戶退房時,由經營部組織機電工程部、消防治安部、物業管理部或沙河管理部聯合驗收,并將驗收結果匯總至管理處,并將驗收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和處理意見記錄在房產退房交接單備注欄中。

      6.7.2.3租用電話的客戶退房時,管理處除負責2.1項外,還應檢查租賃的電話線路是否可用,并通知經營部。

      6.7.2.4經理部負責客戶的長話登記信息及長話費用清單或結止費用多少將信息反饋給經營部。

      6.7.3管理處各項驗收無誤后,管理處驗收人與客戶分別在房屋交接單簽字,管理處應復寫一份存檔并通知經營部房屋驗收完畢。

      6.7.4經營部負責計算客戶的房屋交接單上的結止水電費、押金、租金并開具通知單與發票,通知財務部辦理費用的結算。

      6.7.5財務部負責客戶的結止水電費、押金、租金的收取與退還。

      7記錄

      7.1租賃合同

      7.2客戶情況登記表

      7.3房產租賃通知單

      7.4合同評審記錄

      7.5房產退房交接單

      7.6退房客戶情況登記表

    租賃管理制度6

      1.0目的.

      規范停車場租賃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確保小區車輛交通安全。

      2.0適用范圍:

      適用公司所轄物服中心停車場管理

      3.0停車場租賃、停租手續辦理程序

      1、客戶辦理地下停車場租賃時,首先查看車位租賃登記本,請客戶選擇車位號。

      2、客戶簽定《車位租賃協議》、《停車場管理規定暨承諾本》。

      5、客戶到財務稽核部交繳相關費用及簽訂銀行托收協議。

      地庫車位xx元/月露天車位xx元/月

      泊車證押金xx元/張

      小區外的租戶需預交個xx月的押金

      6、憑收據辦理泊車證,登記在《車位租賃登記本》上。

      5、簽發服務作業單,掛車位牌。

      6、通知安管部領班簽《車位更改記錄》。

      7、物業部辦理人員制作泊車證,簽發車位更改記錄單,通知財務部和安管部。

      8、通知客戶去財務稽核部結清相關費用。

      9、簽發服務作業單,領取車位牌。

      10、及時在車位租賃本上登記更改。

      11、其他規定參照租賃協議為準。

    租賃管理制度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房屋租賃行為,維護房屋租賃市場秩序,保護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房屋租賃管理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租賃及其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房屋租賃,是指出租人將房屋交付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第三條 本市房屋租賃實行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制度。

      第四條 房屋租賃應當遵循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并應當依法納稅。

      房屋租賃當事人不得利用租賃房屋進行違法活動,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 北京市國土房管局是本市房屋租賃的行政主管部門,區,縣國土房管局是本轄區內房屋租賃的行政管理部門。

      公安機關負責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

      本市規劃,人防,稅務,工商,衛生,計劃生育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六條 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區縣國土房管局的委托負責本轄區范圍內房屋租賃管理工作。

      各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設立房屋租賃服務站,配備專職協管員,負責房屋租賃合同備案,代征相關稅費,統計房屋租賃信息,房屋租賃行為的日常檢查等。

      第二章 租賃范圍和條件

      第七條 房屋出租人是指下列單位和個人:

      (一)擁有房屋所有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被授權經營管理房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三)依法代管房屋的代管人;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人。

      房屋承租人可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土地出讓合同,土地租賃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規定或約定。

      第八條 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的;

      (二)共有的房屋,未經全體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三)未經規劃部門批準改變房屋用途的;

      (四)危險房屋;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出租商住兩用樓的底商用于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的,房屋出租人應當事先征得房屋相鄰關系人的書面同意,并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租商品房,應當符合商品房預售的條件,并依法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將已經預售的商品房預租。

      第十一條 將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出租人應當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繳國家,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金標準出租房屋的除外。

      土地收益收繳的具體標準和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三章 房屋租賃合同的訂立和登記備案

      第十二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租賃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二)房屋坐落地點,面積,結構,裝修,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

      (三)房屋用途;

      (四)租賃期限;

      (五)房屋交付日期;

      (六)租金數額及支付方式;

      (七)房屋使用要求和維修責任;

      (八)房屋轉租的約定;

      (九)房屋返還時的狀態和增添物的處置;

      (十)變更和解除合同的條件;

      (十一)違約責任和爭議的解決方式;

      (十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市國土房管局制訂房屋租賃合同的示范文本,供當事人參考使用;公有居住房屋的租賃,可以使用市國土房管局統一印制的合同文本。

      第十三條 房屋的租金由租賃當事人參照房管部門發布的指導租金協商確定。但下列房屋的租金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執行:

      (一)公有居住房屋;

      (二)以行政調配方式出租的非居住房屋;

      (三)政府投資建造的公益性非居住房屋;本條例施行前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金標準出租的私有居住房屋,其租金和租賃關系的處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十四條 房屋租賃期限由房屋租賃當事人協商確定, 但不得超過20年。

      房屋租賃期屆滿,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續訂房屋租賃合同,但續訂合同的房屋租賃期限自合同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

      第十五條 房屋出租(轉租,預租)應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未經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不得對抗第三人。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自房屋租賃合同訂立或者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房屋所在地區,縣國土房管局或房屋租賃服務站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

      房屋租賃當事人一方為外國或者港,澳,臺地區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自房屋租賃合同訂立或者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市國土房管局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

      出租人登記備案后7日內,持《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到當地公安派出所簽訂《出租房屋治安責任保證書》。

      第十六條 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賃合同;

      (二)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屋合法權屬證明;

      (三)當事人的合法證件;

      (四)出租共有房屋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出租已抵押房屋的,提交抵押權人同意出租的證明;

      (五)轉租房屋的,提交房屋所有權人同意轉租的證明;

      (六)改變出租房屋用途的,提供經規劃部門批準的證明;

      (七)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有關文件。

      第十七條 市,區縣國土房管局或房屋租賃服務站應當自接到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登記備案條件的,予以登記備案,并核發由市國土房管局統一印制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普通樓房地下室出租的,核發《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普通樓房地下室)。

      對已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不符合登記備案條件的,不予登記備案,并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禁止偽造,涂改,轉借,轉讓《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第四章 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八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 向承租人交付房屋。

      出租人未按時交付房屋的,承租人可以催告出租人限期交付;逾期仍未交付的,承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致使不能實現租賃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出租人未按時向承租人交付房屋或者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九條 房屋出租前已抵押的,出租人應當在訂立房屋租賃合同前書面告知承租人。出租人未書面告知出租房屋已抵押而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出租人將已出租的房屋抵押的,應當書面告知承租人,原房屋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第二十條 出租人應當對出租的房屋及其設施,設備定期檢查,及時維修,養護,保證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因未及時修繕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出租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房屋租賃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一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使用房屋。因承租人的原因造成房屋損壞的,承租人應當負責修復;屬于房屋自然損耗的,承租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承租人改變房屋用途,裝飾裝修房屋或者增添附屬設施的,應當征得出租人書面同意,其中增添的附屬設施應當由租賃當事人協商確定其歸屬及維修責任。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書面同意裝飾裝修房屋或者增添附屬設施的,出租人有權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第二十三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收取租金。除房屋租賃合同另有約定外,出租人不得向承租人收取其他費用。承租人應當按照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的,應當按照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承租人使用房屋所發生的水,電,燃氣,通信,空調等費用,由承租人承擔,但租賃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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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條 出租人在租賃期間內以贈與,析產,繼承或者買賣等方式將租賃房屋轉讓給他人的,原房屋租賃合同繼續有效,受讓人應當繼續履行原房屋租賃合同。

      出租人在租賃期間內出售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售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五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并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損失的,由承租人賠償:

      (一)利用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二)擅自拆改房屋結構或者故意損壞房屋主體結構的;

      (三)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四)擅自轉租,轉讓,轉借承租房屋的;

      (五)拖欠租金累計六個月以上的;

      (六)其他違反房屋租賃合同約定情形的。

      出租人發現承租人利用租賃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第二十六條 出租人,被委托人應承擔下列治安責任:

      (一)與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簽訂《出租房屋治安責任保證書》,履行治安責任。

      (二)對承租人進行住宿登記。登記時應當按照公安機關的要求,核對承租人的身份證件,不得留宿無合法有效身份證件的人員。

      (三)督促承租的外地來京人員及時辦理暫住登記和申領《暫住證》。

      (四)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嫌疑的,應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不得包庇,縱容。

      (五)對承租人進行經常性的遵紀守法宣傳,積極協助公安機關做好防火,防盜,防治安隱患的工作,發現問題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六)出租的房屋必須具備消防設施,并經常對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和維護,保證房屋使用安全。

      第五章 轉租

      第二十七條 房屋轉租,是指房屋租賃合同的承租人(以下稱轉租人)在租賃期間將其承租的房屋全部或者部分再出租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可以轉租的,轉租人可以按照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轉租房屋。房屋租賃合同未約定可以轉租的,轉租人轉租房屋應當征得出租人的書面同意;未征得出租人同意轉租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轉租房屋不需征得出租人同意,但應當在簽訂轉租合同前書面告知出租人;未告知出租人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

      非獨立成套房屋承租人轉租房屋,不得影響相鄰使用人對合用部位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九條 轉租房屋的,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房屋轉租合同,并按照本規定第十五條,第二十條的規定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

      房屋轉租合同的終止日期,不得超過原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的終止日期。

      第三十條 房屋轉租合同生效后,轉租人應當繼續履行原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的承租人的權利和義務,但原房屋租賃合同的出租人與轉租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房屋轉租期間,房屋轉租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參照適用本辦法有關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權利,義務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 房屋轉租期間,原房屋租賃合同發生變更影響轉租合同履行的,轉租合同應當隨之變更;房屋轉租期間,原房屋租賃合同解除的,轉租合同應當隨之解除。

      第六章 租賃關系的變更和終止

      第三十二條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將房屋承租權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書面征得出租人同意,由房屋承租權的受讓人繼續履行租賃合同,并由受讓人與出租人簽訂租賃主體變更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將承租權轉讓給他人,應當事先征得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第三十三條 房屋承租人交換使用各自承租的房屋,應當征得出租人書面同意,公有居住房屋的出租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房屋交換使用的雙方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分別與出租人簽訂租賃主體變更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交換使用各自承租的房屋,承租人應當事先征得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第三十四條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與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要求將承租戶名變更為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應予同意。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戶口遷離本市,其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經協商一致,要求將承租戶名變更為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應予同意;協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中確定承租人。租賃戶名變更后,原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權。

      第三十五條 房屋租賃期間租賃當事人死亡或者依法變更,終止的,租賃關系 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出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終止的,由房屋所有權的繼承人或者繼受人繼續履行租賃合同。

      (二)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無本市常住戶口或者其生前無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

      (三)非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終止的,租賃合同依法變更或者終止。

      (四)租賃當事人依法分立,合并的,由變更后的當事人繼續履行租賃合同。 前款第(二)項規定中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者有多人的,應當協商確定承租人。協商一致的,出租人應當變更承租人;協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者中確定承租人。 租賃關系變更后,原承租人的生前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權。

      第三十六條 房屋在租賃期間改建,擴建或者拆除重建,致使租賃房屋的面積,部位發生變化的,出租人應當與承租人協商一致,變更租賃合同。 房屋在租賃期間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的,租賃關系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處理;租賃合同末約定的,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普通樓房地下室出租

      第三十七條 樓房地下室(含樓房半地下室)出租作為居住使用的,應當具備上下水,衛生間等必要的生活設施條件,且通風良好,人均使用面積不得少于三平方米。

      樓房地下室出租作為生產,經營使用的,水,電供應應當有保證,并不得干擾周圍居民正常生活。

      第三十八條 樓房地下室的出租人,須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合法權屬證明,租賃雙方應當訂立書面租賃合同,并應于合同簽訂后30日內在區,縣國土房管局或當地房屋租賃服務站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領取《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普通樓房地下室)。

      第三十九條 樓房地下室的出租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按照《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普通樓房地下室)中規定的準住人數,用途,出租樓房地下室;

      (二),定期對出租的樓房地下室進行檢查,維修,保障樓房地下室的使用安全。

      第四十條 樓房地下室的承租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規定申辦有關證照;

      (二),不得擅自改變樓房地下室的使用性質,不得損壞,擅自拆改承租的樓房地下室,不得擅自將承租的樓房地下室轉租,轉借他人使用;

      (三),不得在樓房地下室內生產,儲存或使用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的物品。

      第八章 房地產經紀機構

      第四十一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向當事人提供房屋租賃經紀服務,應與當事人簽訂房地產經紀合同。房地產經紀合同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標的物的種類,數量,成交額;

      (二)房地產經紀服務形式和標準;

      (三)合同的履行期限;

      (四)傭金及支付方式;

      (五)違約責任和糾紛解決方式;

      (六)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四十二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居間代理不符合出租條件的房屋;并應告知租賃雙方當事人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租賃合同備案,以及其他按國家和本市規定應辦理的手續。

      第四十三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代理出租房屋,應與產權人或其代理人簽訂出租代理合同,代理合同應明確委托的具體事項及第四十二條規定相關手續的辦理責任方。

      房地產經紀機構將所代理的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應與承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應注明該房屋的權屬情況及委托代理關系。

      第四十四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從事房屋租賃代理業務時,應與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指定的銀行簽訂租金委托收付協議,通過指定銀行收付租金,不得直接向承租人收取。

      第四十五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開展房屋租賃經紀業務應當建立業務記錄,并做好信息統計工作。

      第四十六條 市國土房管局建立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信用檔案系統。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對違反規定擅自出租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偽造,涂改《房屋登記備案證明》,《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普通樓房地下室),注銷其證書,并可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一條,四十二條,四十三條,四十四條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責令整改,可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五十條 對出租人未與公安機關簽定《出租房屋治安責任保證書》的,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并可處以月租金5倍以下的罰款。

      對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責任保證書規定的治安責任的,予以警告,并可處以月租金10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二條 房屋租賃管理工作人員xx, xx,xx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出租城鎮地區國有土地上未經批準自行建設的房屋,經規劃部門依法檢查處理并同意暫時保留使用的,核發《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臨時);出租農民宅基地范圍內未經批準自行建設的房屋,核發《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臨時)。

      《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臨時)的有效期為一年。

      《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臨時)僅為本條第一款所指房屋的租賃備案憑證,不作為房屋權屬和拆遷補償的依據。

      第五十四條 本市對公有居住房屋和廉租房屋的租賃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20xx年 月 日起施行。1995年6月13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租賃房屋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租賃管理制度8

      第一條 為加強租賃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護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租賃房屋,是指旅館業以外以營利為目的,公民私有和單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第三條 公安機關對租賃房屋實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記、安全檢查等管理制度。

      第四條 城鎮街道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其治安保衛委員會,應當協助公安機關做好租賃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傳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條 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設備、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須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規定;危險和違章建筑的房屋,不準出租。

      第六條 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須持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合法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登記;單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須持房屋所有權證、單位介紹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登記,經審核符合本規定出租條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

      第七條 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責任:

      (一)不準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的承租人;

      (二)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承租人是外來暫住人員的,應當帶領其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戶口登記,并辦理暫住證;

      (三)對承租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常住戶口所在地、職業或者主要經濟來源、服務處所等基本情況進行登記并向公安派出所備案;

      (四)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五)對出租的房屋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不安全隱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賃的.,應當到公安派出所辦理注銷手續;

      (七)房屋出租單位或者個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須遵守有關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八條 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責任;

      (一)必須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證件;

      (二)租賃房屋住宿的外來暫住人員,必須按戶口管理規定,在三日內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戶口登記;

      (三)將承租房屋轉租或者轉借他人的,應當向當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備案;

      (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發現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五)承租的房屋不準用于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

      (六)集體承租或者單位承租房屋的,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縣(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處罰:

      (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或者未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出租房屋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并沒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罰款;

      (二)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承租人的,處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罰

      (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責任,發現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報告,或者發生案件、治安災害事故的,責令停止出租,可以并處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罰款;

      (四)承租人將承租房屋轉租、轉借他人未按規定報告公安機關的,處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

      (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的,沒收物品,處月租金十倍以下罰款。

      第十條 對出租或承租的單位違反規定的,依照本規定第九條由縣(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處罰,同時對單位的主管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處以月工資兩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被處罰人和單位對依照本規定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的有關規定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處罰決定的執行。

      第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以依據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租賃管理制度9

      大市場項目商鋪租賃管理規定

      一、業主在市場購買的`商鋪,可以自用、自行出租或委托xx大市場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物業公司)出租。

      二、業主如果委托物業公司出租在市場購買的商鋪,需出示房產證或其它手續(如購房發票、買賣合同等),手續齊全方可辦理有關委托租賃合同。

      三、業主如果自行出租在市場購買的商鋪,必須先到物業公司市場管理部辦理登記、備案等手續。

      四、業主如果中途違約,造成使用人經濟損失由業主負責賠償,與物業公司無關;如使用人中途違約,造成業主經濟損失,則由物業公司扣除使用人保證金,以補償業主損失。

      五、商鋪使用人必須認真履行租賃合同,不能利用商鋪進行非法活動。未經物業公司同意,不得將商鋪轉租、轉借或者換房,否則,物業公司有權收回商鋪的經營權。

      六、人在租賃期滿時,須經物業公司驗收合格后,方可辦理有關退房手續。

      七、租賃物業公司自有商鋪經營須遵守租賃合同條款。

    租賃管理制度10

      塔吊做為本公司大型機具,其租賃執行下列制度。

      一、塔吊原則上需保證本公司項目部租用,如已滿足內部使用后方可對外租賃,租賃除正常交費外還需簽定租賃合同。

      二、塔吊租賃原則上由公司生產副總統一安排,以便根據生產情況統籌安排。

      三、塔吊租賃需遵守的規則

      1、租賃方法

      項目部承接新項目時,需提前15天向公司生產副總提出申請,以便生產副總能夠根據項目規模調派其相應規格、能夠滿足使用要求的塔吊。

      2、項目部承接項目后,公司只要有未出租的塔吊,項目部不準外租。

      3、租賃時間的計算

      自項目開工、塔吊安裝試運行內部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時間,截止時間以項目部提交報停申請經生產副總核實后簽字之日止。

      4、租賃費用的計算

      租賃費用以公司規定的價格以日計算。

      5、租賃所包括的'費用

      (1)塔吊使用期間的租賃費。

      (2)塔吊接轉發生的拆卸費、運往新棟號的運輸費。

      (3)新棟號塔吊的安裝費。

      (4)沒有接轉棟號拆除后運往大庫的運費。或新棟號使用塔吊自大庫運往新棟號的運費。

      6、維修配件及費用的承擔

      (1)塔吊公司每年應對其進行正常的維修和保養,項目部在新項目使用前需對其運轉情況進行檢查驗收,合格后轉入正常使用,租賃費用開始計算。

      (2)塔吊在開始使用后,如發生故障,大型機件的更換和維修費用由公司承擔(指正常磨損、非塔司人為造成的損壞和維修費用,如項目部使用期間塔司違章作業和人為所造成的損壞不包括在內,界限200元以上,包括200元)小型配件的更換(指199.99元以下的,包括199.99元)由項目部自行更換,公司不承擔所發生的費用。

      注:公司所承擔的費用機械部門負責人必須經過調查,確實屬正常磨損和非人為造成方可更換。

      (3)鋼絲繩屬正常消耗附件,更換鋼絲繩所發生的費用由項目部自行承擔。

      四、塔吊租賃其它規則

      1、項目部租賃塔吊期間需進行正常的維修及保養,嚴格執行國家《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jgj3—20xx標準的有關規定和省《建設工程施工安全規程》db13(j)45-20xx標準的有關規定。

      2、使(租)用塔吊嚴格按國家、省及地方有關安全操作規程操作,禁止違章作業,如違反有關規程造成機械事故,所發生的費用和相關責任,一切經濟損失均由項目部自行承擔。

      3、項目部使租用塔吊所發生的費用(指租賃費,不包括安拆費、運費,安拆費和運費由項目部用現金自行支付)由轉入公司項目工程款中扣回。外部租賃采取交押金和預付費的辦法,租用期滿后一次結清租賃費送交公司財務部。

    租賃管理制度11

      第一條人力資源是企業的第一資源。為了規范本公司人力資源管理,從而達到高效使用人力資源,提高廣州汽車租賃公司公司經營績效之目的,根據國家《勞動法》和本公司《公司章程》以及政府有關法令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公司所有員工的任用、待遇、考核、獎懲、教育、解職等事項除另有規定者外,均依照本制度辦理。

      第三條本公司設立綜合管理部,統一負責公司的人事、勞資管理工作。

      第四條公司人力資源規劃和管理制度,由總經理組織辦公會根據公司長遠規劃目標制訂,綜合管理部負責管理制度的起草、董事會通過后組織執行。

      第五條公司年度增加員工廣州汽車租賃公司計劃由各部門負責組織制訂,總經理會議研究決定后實施。增加員工計劃應包括所需人才的專業、數量、文化程度、擬安排崗位等。

      第六條員工聘用批準權限: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主管、總工程師等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由董事會批準;其他崗位人員由總經理批準。第八條由總經理任聘的人員分為兩類:

      一、相對固定人員。包括:部門主管、總(副)監理工程師、行政人員,公司其他部門(及控股公司)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應屆畢業生。

      二、臨時聘用人員。各監理項目根據工作需要招聘的人員,各部門需要臨時聘用的人員。

      三,對相對固定人員的聘用必須廣州汽車租賃公司嚴格按計劃實施,確實需改變計劃時,須經總經理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四,對相對固定人員的聘用,由人力資源部組織實施,用人部門參與,需要時可邀請其他相關部門領導參加,成立考核組。應聘人員必須滿足崗位規范要求的基本條件,聘用人員前,應對應聘人員進行必要的考試、考核,綜合管理部和用人部門(考核組)根據擇取原則初步確定人選后,報廣州汽車租賃公司總經理批準。

      五,臨時聘用人員的聘用,由各部門(或項目)根據工作需要提出申請,經總經理核準后。各部門、項目初步確定人選后,報總經理批準。

      六,受聘于公司的所有員工在報到前都必須體檢。報到后一個月內,如發現患病不能從事正常的,經縣級以上醫院出具證明材料,并報請總經理批準后予以辭退。

      七,聘用人員的勞動合同一律由綜合管理部組織簽訂。相對固定人員一般首次合同期一年,勞動合同每次2~3年;工作滿5年后,每次的合同期可3~5年。

      八,臨時聘用人員的薪酬、等各種待遇以及扣款計算基數等,均應在勞動合同中明確。

      九,員工的工作崗位待遇等變動,以公司下達文件為準,公司文件作為合同變更的根本依據

      十,初次聘用的員工,自到崗之日起一律經試用期。試用期內,受聘員工與公司簽訂試用期《勞動合同書》。

      汽車租賃公司員工管理制度20xx—10—25 14:18 | #2樓

      門店職責

      負責汽車租賃的經營與管理工作,工作目標:“開拓市場、服務客戶、規避風險、提高效益” 。工作內容:“解答咨詢、接待客戶、業務洽談、資信審查、車輛收發、簽訂合同”以及租賃業務中涉及的財務收支結算及相關票據的保管、整理、上繳,協助營運管理部做好車輛保養維修、年度檢查、事故處理、欠租追繳和保險理賠工作。

      門店經理職責

      1 、主持門店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負責門店全部資產的安全;

      2 、制定門店工作計劃和任務目標,監督檢查各項工作執行和完成情況;

      3 、傳達學習公司經營政策和會議精神,落實公司安排的各項工作任務;

      4 、負責員工考勤,根據員工專業、能力和特長合理安排員工工作;

      5 、負責門店員工的紀律作風建設,檢查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和業務流程的落實和執行情況;

      6 、加強員工服務意識和素質教育,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努力提高業務技能,不斷提高服務水平和服務質量;

      7 、按照公司要求,負責門店員工著裝、環境衛生和防火、防盜工作;

      8 、根據門店工作任務完成情況,按照公司制定的考核標準定期對員工進行考核評議;

      9 、定期向營運管理部和財務部匯報門店工作完成情況,上報有關財務報表;

      10 、負責與公司有關部門協調欠租追繳、車輛收繳、違章處理等工作;

      11 、負責與公司有關部門協調車輛年度檢驗、保養維修、事故處理、保險理賠等工作;

      12 、負責門店周邊地區客戶開發和業務推廣工作;

      13 、解決門店與客戶之間發生的糾紛,協調門店與合作單位及其它有關主管部門的關系;

      14 、定期參加公司組織的培訓和會議;

      15 、公司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門店業務職責

      1 、遵守公司的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努力提高業務技能和服務水平;

      2 、按照公司規范的服務標準和要求,做好客戶的接待工作,努力完成工作任務;

      3 、積極向客戶宣傳公司有關租賃政策,解答客戶提出的相關問題;

      4 、保持門店環境衛生整潔,愛護公司財物,保證公司財產安全;

      5 、負責客戶身份證明及有關證件、資料的審核工作,負責會員申請和辦理工作;

      6 、負責與客戶查驗車輛狀況,核對車輛信息,辦理車輛交接手續;

      7 、負責待租車輛的日常檢查、維護和清潔工作,保證車輛完好、整潔;

      8 、負責停車場內的環境衛生,保證停車場干凈整潔,做好停車場防火、防盜工作;

      9 、負責車損鑒定及相關費用的收繳工作;

      10 、負責每日車輛盤點和交接工作;

      11 、負責租賃合同、車輛交接單、各種單據、憑證、行駛證、養路費、鑰匙等相關證件、物品、手續的管理工作,防止丟失和損毀;

      12 、熟練掌握租車規程,保證租賃信息和各種文件、報告、單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并及時整理上報公司有關部門;

      13 、做好財務收支、統計、結算、上繳和管理工作,防止出現差錯和丟失;

      14 、定期檢查辦公設備運行情況,檢查辦公用品種類和數量,保證門店業務正常開展;

      15 、催收和辦理有關欠租、欠費及保險理賠事宜;

      16 、協助公司有關部門督促檢查車輛保養維修和事故處理事宜。

      汽車租賃公司員工管理制度20xx—10—25 18:55 | #3樓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乘客、駕駛員和出租汽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出租汽車是城市交通的組成部分,應當與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與公共交通等客運服務方式協調發展,滿足人民群眾個性化出行需要。

      第四條出租汽車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優質服務。

      第五條國家鼓勵出租汽車實行規模化、集約化、公司化經營。

      第六條交通運輸部負責指導全國出租汽車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出租汽車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含出租汽車管理機構,下同)負責具體實施出租汽車管理工作。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出行需要,按照出租汽車功能定位,制定出租汽車發展規劃,并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章經營許可

      第八條申請出租汽車經營的,應當根據經營區域向相應的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機動車管理要求并滿足以下條件的車輛或者提供保證滿足以下條件的車輛承諾書:

      1、符合國家、地方規定的出租汽車技術條件;

      2、有按照第十三條規定取得的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從業資格證件的駕駛人員;

      (三)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停車場地。

      第九條申請人申請出租汽車經營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見附件1);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三)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證明及擬投入車輛承諾書(見附件2),包括車輛數量、座位數、類型及等級、技術等級;

      (四)聘用或者擬聘用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

      (五)出租汽車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

      (六)經營場所、停車場地有關使用證明等。

      第十條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出租汽車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十一條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出租汽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出租汽車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3),明確經營范圍、經營區域、車輛數量及要求、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期限等事項,并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當地出租汽車發展規劃,綜合考慮市場實際供需狀況、出租汽車運營效率等因素,科學確定出租汽車運力規模,合理配置出租汽車的車輛經營權。

      第十三條國家鼓勵通過服務質量招投標方式配置出租汽車的車輛經營權。

      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投標人提供的運營方案、服務質量狀況或者服務質量承諾、車輛設備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因素,擇優配置出租汽車的車輛經營權,向中標人發放車輛經營權證明,并與中標人簽訂經營協議。

      第十四條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的經營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的數量、使用方式、期限等;

      (二)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標準;

      (三)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的變更、終止和延續等;

      (四)履約擔保;

      (五)違約責任;

      (六)爭議解決方式;

      (七)雙方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事項。

      在協議有效期限內,確需變更協議內容的,協議雙方應當在共同協商的基礎上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五條被許可人應當按照《出租汽車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和經營協議,投入符合規定數量、座位數、類型及等級、技術等級等要求的車輛。原許可機關核實符合要求后,為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

      投入運營的出租汽車車輛應當安裝符合技術標準的計價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按照要求噴涂車身顏色和標識,設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車”字樣的頂燈和能顯示空車、暫停運營、電召等運營狀態的標志,按照規定在車輛醒目位置標明運價標準、乘客須知、經營者名稱和服務監督電話。

      第十六條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不得超過規定的期限,具體期限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根據投入車輛的車型和報廢周期等因素確定。

      第十七條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因故不能繼續經營的,授予車輛經營權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優先收回。在車輛經營權有效期限內,需要變更車輛經營權經營主體的,應當到原許可機關辦理變更許可手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辦理車輛經營權變更許可手續時,應當按照第八條的規定,審查新的車輛經營權經營主體的條件,提示車輛經營權期限等相關風險,并重新簽訂經營協議,經營期限為該車輛經營權的剩余期限。

      第十八條出租汽車經營者在車輛經營權期限內,不得擅自暫停或者終止經營。需要變更許可事項或者暫停、終止經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出租汽車經營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相關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道路運輸證》等交回原許可機關。

      出租汽車經營者取得經營許可后無正當理由超過180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車輛運營或者運營后連續180天以上停運的,視為自動終止經營,由原許可機關收回相應的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

      出租汽車經營者合并、分立或者變更經營主體名稱的,應當到原許可機關辦理變更許可手續。

      第十九條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到期后,出租汽車經營者擬繼續從事經營的,應當在車輛經營權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原許可機關應當根據《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信譽考核辦法》規定的出租汽車經營者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等級,審核出租汽車經營者的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結果,并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考核等級在經營期限內均為AA級及以上的,應當批準其繼續經營;

      (二)考核等級在經營期限內有A級的,應當督促其加強內部管理,整改合格后準許其繼續經營;

      (三)考核等級在經營期限內有B級或者一半以上為A級的,可視情適當核減車輛經營權;

      (四)考核等級在經營期限內有一半以上為B級的,應當收回車輛經營權,并按照第十三條的規定重新配置車輛經營權。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出租汽車發展規劃,發展多樣化、差異性的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

      預約出租汽車的許可,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執行,并在《出租汽車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中注明,預約出租汽車的車身顏色和標識應當有所區別。

      第三章運營服務

      第二十一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舒適的出租汽車服務。

      鼓勵出租汽車經營者使用節能環保車輛和為殘疾人提供服務的無障礙車輛。

      第二十二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二)保證營運車輛性能良好;

      (三)按照國家相關標準運營服務;

      (四)保障聘用人員合法權益,依法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或者經營合同;

      (五)加強從業人員管理和培訓教育;

      (六)不得將出租汽車交給未經從業資格注冊的人員運營。第二十三條出租汽車運營時,車容車貌、設施設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車身外觀整潔完好,車廂內整潔、衛生,無異味;

      (二)車門功能正常,車窗玻璃密閉良好,無遮蔽物,升降功能有效;

      (三)座椅牢固無塌陷,前排座椅可前后移動,靠背傾度可調,安全帶和鎖扣齊全、有效;

      (四)座套、頭枕套、腳墊齊全;

      (五)計價器、頂燈、運營標志、服務監督卡(牌)、車載信息化設備等完好有效。

      第二十四條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按照國家出租汽車服務標準提供服務,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做好運營前例行檢查,保持車輛設施、設備完好,車容整潔,備齊發票、備足零錢;

      (二)衣著整潔,語言文明,主動問候,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帶;

      (三)根據乘客意愿升降車窗玻璃及使用空調、音響、視頻等服務設備;

      (四)乘客攜帶行李時,主動幫助乘客取放行李;

      (五)主動協助老、幼、病、殘、孕等乘客上下車;

      (六)不得在車內吸煙,忌食有異味的食物;

      (七)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并按規定擺放、粘貼有關證件和標志;

      (八)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選擇合理路線行駛,不得拒載、議價、途中甩客、故意繞道行駛;

      (九)在機場、火車站、汽車客運站、港口、公共交通樞紐等客流集散地載客時應當文明排隊,服從調度,不得違反規定在非指定區域攬客;

      (十)未經乘客同意不得搭載其他乘客;

      (十一)按規定使用計價器,執行收費標準并主動出具有效車費票據;

      (十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文明禮讓行車。

      第二十五條出租汽車駕駛員遇到下列特殊情形時,應當按照下列方式辦理:

      (一)乘客對服務不滿意時,虛心聽取批評意見;

      (二)發現乘客遺失財物,設法及時歸還失主。無法找到失主的,及時上交出租汽車企業或者有關部門處理,不得私自留存;

      (三)發現乘客遺留可疑危險物品的,立即報警。

      第二十六條出租汽車乘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車;

      (二)不得攜帶寵物和影響車內衛生的物品乘車;

      (三)不得向駕駛員提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的要求;

      (四)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不得破壞車內設施設備;

      (五)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車的,應當有陪同(監護)人員;

      (六)遵守電召服務規定,按照約定的時間和地點乘車;

      (七)按照規定支付車費。

      第二十七條乘客要求去偏遠、冷僻地區或者夜間要求駛出城區的,駕駛員可以要求乘客隨同到就近的有關部門辦理驗證登記手續;乘客不予配合的,駕駛員有權拒絕提供服務。

      第二十八條出租汽車運營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權拒絕支付費用:

      (一)駕駛員不按照規定使用計價器,或者計價器發生故障時繼續運營的;

      (二)駕駛員不按照規定向乘客出具相應車費票據的;

      (三)駕駛員因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接受處理,不能將乘客及時送達目的地的;

      (四)駕駛員拒絕按規定接受刷卡付費的。

      第二十九條出租汽車電召服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據乘客通過電訊、網絡等方式提出的預約要求,按照約定時間和地點提供出租汽車運營服務;

      (二)出租汽車電召服務平臺應當提供24小時不間斷服務;(三)電召服務人員接到乘客預約后,應當按照乘客需求及時調派出租汽車;

      (四)出租汽車駕駛員接受電召任務后,應當按照約定時間到達約定地點。乘客未按約定候車時,駕駛員應當與乘客或者電召服務人員聯系確認;

      (五)乘客上車后,駕駛員應當向電召服務人員發送乘客上車確認信息。

      第三十條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只能通過預約方式為乘客提供運營服務,在規定的地點待客,不得巡游攬客。

      第三十一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公布服務監督電話,指定部門或者人員受理投訴。

      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建立24小時服務投訴值班制度,接到乘客投訴后,應當及時受理,10日內處理完畢,并將處理結果告知乘客。

      第四章運營保障

      第三十二條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合理規劃、建設出租汽車綜合服務區、停車場、停靠點等,并設置明顯標識。

      出租汽車綜合服務區應當為進入服務區的出租汽車駕駛員提供餐飲、休息等服務。

      第三十三條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配合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并綜合考慮出租汽車行業定位、運營成本、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合理制定運價標準,并適時進行調整。

      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合理確定出租汽車電召服務收費標準,并納入出租汽車專用收費項目。

      第三十四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依法加強管理,履行管理責任,提升運營服務水平。

      第三十五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駕駛員的合法權益,規范與駕駛員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經營合同。

      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通過建立替班駕駛員隊伍、減免駕駛員休息日經營承包費用等方式保障出租汽車駕駛員休息權。

      第三十六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合理確定承包、管理費用,不得向駕駛員轉嫁投資和經營風險。

      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規范內部收費行為,按規定合理收取費用,向駕駛員公開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提供收費票據。

      第三十七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建立車輛技術管理制度,按照車輛維護標準定期維護車輛。

      第三十八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按照《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對駕駛員等從業人員進行培訓教育和監督管理,按照規范提供服務。駕駛員有私自轉包經營等違法行為的,應當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可按照約定解除合同。

      第三十九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制定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第四十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按照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求,及時完成搶險救災等指令性運輸任務。

      第四十一條各地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發展出租汽車電召服務,采取多種方式建設出租汽車電召服務平臺,推廣人工電話召車、手機軟件召車、網絡約車等出租汽車電召服務,建立完善電召服務管理制度。

      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建設或者接入出租汽車電召服務平臺,提供出租汽車電召服務。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出租汽車經營行為的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糾正、制止非法從事出租汽車經營及其他違法行為,維護出租汽車市場秩序。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出租汽車經營者履行經營協議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按照規定對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進行服務質量信譽考核。

      第四十四條出租汽車不再用于經營的,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對出租汽車配備的運營標志和專用設備進行回收處置。

      第四十五條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公開投訴電話、通信地址或者電子郵箱,接受乘客、駕駛員以及經營者的投訴和社會監督。

      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受理的投訴,應當在1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應當在30日內辦結。

      第四十六條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完成政府指令性運輸任務成績突出,經營管理、品牌建設、文明服務成績顯著,有拾金不昧、救死扶傷、見義勇為等先進事跡的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出租汽車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

      (二)起訖點均不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

      (三)使用未取得道路運輸證的車輛,擅自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

      (四)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

      第四十八條出租汽車經營者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暫停、終止全部或者部分出租汽車經營的;

      (二)出租或者擅自轉讓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的;

      (三)出租汽車駕駛員轉包經營未及時糾正的;

      (四)不按照規定保證車輛技術狀況良好的;

      (五)未向出租汽車駕駛員公開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的;

      (六)不按照規定配置出租汽車相關設備的;

      (七)不按照規定建立并落實投訴舉報制度的。

      第四十九條出租汽車駕駛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一)拒載、議價、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的;

      (二)未經乘客同意搭載其他乘客的;

      (三)不按照規定使用計價器、違規收費的;

      (四)不按照規定出具相應車費票據的;

      (五)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的;

      (六)不按照規定使用出租汽車相關設備的;

      (七)接受出租汽車電召任務后未履行約定的;

      (八)不按照規定使用文明用語,車容車貌不符合要求的。

      第五十條出租汽車駕駛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罰款:

      (一)在機場、火車站、汽車客運站、港口、公共交通樞紐等客流集散地不服從調度私自攬客的;

      (二)轉讓、倒賣、偽造出租汽車相關票據的;

      (三)駕駛預約出租汽車巡游攬客的。

      第五十一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出租汽車經營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違法行為。

      第五十二條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對出租汽車經營違法行為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與本規定有不同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是指可在道路上巡游攬客,噴涂、安裝出租汽車標識,以七座及以下乘用車和駕駛勞務為乘客提供出行服務,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駛,根據行駛里程和時間計費的經營活動;

      (二)“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七座及以下乘用車通過預約方式承攬乘客,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駛、提供駕駛勞務,根據行駛里程、時間或者約定計費的經營活動;

      (三)“出租汽車電召服務”,是指根據乘客通過電訊、網絡等方式提出的預約要求,按照約定時間和地點提供出租汽車運營服務;

      (四)“拒載”,是指在道路上空車待租狀態下,出租汽車駕駛員在得知乘客去向后,拒絕提供服務的行為;或者出租汽車駕駛員未按承諾提供電召服務的行為;

      (五)“繞道行駛”,是指出租汽車駕駛員未按合理路線行駛的行為;

      (六)“議價”,是指出租汽車駕駛員與乘客協商確定車費的行為;

      (七)“甩客”,是指在運營途中,出租汽車駕駛員無正當理由擅自中斷載客服務的行為。

    租賃管理制度12

      為了加強汽車租賃公司的治理,提高公司的市場競爭力,促進各職能部門和人員各盡其職,確保車輛的有效運作,制定本治理規定:

      一、行政治理

      辦公室主要職責是負責統籌協調公司日常的行政治理;員工的聘請、培訓、考勤與薪資的匯總,統計,調檔手續、檔案治理、政審;簽訂勞動合同,參與人員評估考核;員工社會保險、勞保、福利工作;草擬各項制度規定并監視實施。

      (一)辦公室日常行政治理:

      1、幫助領導安排好日常工作,辦理日常行政事物,協調平衡公司各部門及社會有關部門的工作。

      2、準時收集、整理政府及行業的政策、法規。

      3、召集行政會議和組織傳達上級機關下達的有關文件及有關會議精神。

      4、催促、檢查、了解各部門對領導布置的工作落實狀況。

      5、負責來往文件的登記、傳閱、保管,并負責收集、整理、保管好公司的各類文件。

      6、了解公司的經營狀況,準時向領導匯報,起到參謀的作用。

      7、負責公司證照的年檢、審驗。妥當保管和使用公司印鑒和各類證照。

      8、負責公司的人事治理(人事勞動合同、年檢、人員聘請、錄用、培訓、解聘、員工績效考核)、考勤的治理及工資單的制定。

      9、做好辦公用品、電腦設備設施的打算選購登記維護治理,做好后勤效勞工作。

      10、做好廣告宣傳的接待、籌劃。

      (二)勞動用工治理

      1、依據《人力資源掌握程序》辦理職工的聘請、考勤、考核、評級、獎懲。

      2、貫徹執行《勞動法》,負責職工《勞動合同》簽訂與呈報工作。

      3、依據公司經營進展需要,負責人員的聘請、錄用和員工的考勤工作。

    4、準時辦理上級主管部門及公司交辦的事宜。

      5、負責做好公司職工調配,與上級人事、勞動部門協調搞好職工檔案治理。

      6、做好企業職工的勞保、福利發放工作,負責企業職工繳交社會統籌和住房公積金、失業保險金、醫療保險金的治理工作,負責辦理企業職工離退休手續。

      7、維護公司與職工和諧的.勞動關系,向職工宣傳并落實公司的各項治理制度,參與調解勞動糾紛。

      8、有打算地組織職工參與公司舉辦的各項培訓工作,建立健全培訓方案、培訓制度。

      二、財務治理

      財務部門負責資金統籌、使用、調撥,負責會計核算、財務治理、財務監控等方面工作。

      1、加強法紀觀念,嚴格遵守財經紀律,認真履行和發揮財務監視職能。

      2、加強財務收支打算和用款打算的編制和考核,做到手續完備、內容真實,不擴大開支范圍和費用開支標準。

      3、依據企業會計制度,設置保管會計帳簿、會計憑證、報表,使用統一的會計科目。加強營收、本錢治理,嚴格執行財經紀律,準時清理債權債務。

      4、認真執行國家價格政策,準確計收租車費用。組織對營收稽核抽查,正確核算業務收入,不亂收或擅自少收免收。要認真把握和審核費用開支,加強資金運作治理、掌握和監視。

      5、嚴格執行“三個每天”營收制度,確保營收款準時上繳。做好票證的領用和發領工作。嚴格執行業務人員在用票證限額,催促業務人員正確使用票證。

      6、建立健全固定資產卡片,協作有關部門加強對專項物資的治理和核對,做到帳、卡、物、表四相符。

      7、嚴格貫徹執行現金治理制度,出納人員及其他有關部門備用金保管人應定期清點核對庫存現金,保證帳款相符。

      8、定期進展經濟活動分析,供給真實牢靠的數據,參與本單位開發工程、重大投資等經濟活動。

      9、負責繳納相關稅收及相關證照的辦理及年檢。

      10、每天核對保管收納員交納的營業收入。

      11、做好年度財務預算、財務決算工作。

      12、辦好公司領導布置的其他工作。

      三、汽車租賃業務治理

      租賃營銷部門負責統籌汽車租賃治理工作:包括車輛調派、帶駕業務的安排、日常租賃治理工作,客戶治理、跟蹤效勞等。

      1、現金流水帳:記錄具體的每日現金收取狀況。

      2、對于自駕租車業務,認真填寫《租車單》、《驗車單》、《結算單》等。

      3、對于不使用租車合同的租車業務,如接機、帶駕等,開據《派車單》,具體注明租金、行程、客戶結算方式等。

      四、機務治理:

      機務部門負責小車的車選型、修理、施救、材料使用、檢測等技術治理工作。

      (一)車選型選購、報牌等相關工作

      1、選購小車時,對小車適用性、牢靠性、經濟性、安全性、修理方面、造型方面以及市場需求狀況的綜合考慮進展擇優選購,合理配備車型。經技術探討,選擇擬購車型報總公司審批。

      2、接收車時應按合同和說明書的規定,比照配置清單進展驗收,清點隨車工具及附件。車投入前應進展一次全面檢查,參照廠方說明書規定執行,嚴格執行走合期的各項規定,確保小車技術狀況良好。并辦理“三包”期內相關手續,以便機件早期損壞進展索賠。

      3、準時辦理車上牌及相關證件。

      (二)小車治理驗收人或駕駛員對承租人交車時的小車驗收工作。

      1、檢視發動機的機油、水是否正常,外觀、內飾、燈光、雨刮、底盤、輪胎等是否完好。特別留意對輪胎狀況的檢查及胎號的核對。

      2、試車檢查轉向、制動、發動機、傳動系統等狀況是否存在特別現象。{汽車租賃公司規章制度}。

      3、小車返回交車時的油箱燃油量,應與發車前的油箱燃油量根本一致。

      4、視故障狀況,必要時組織值班技術員、檢驗員等有關人員做好車輛損壞的鑒定與評估。

      5、隨車證件應完好、齊全。

    租賃管理制度13

      為了加強房屋租賃的管理,保障租賃雙方的權益,同時確保小區安全,特制定以下管理規定:

      1.業主在出租房屋時,必須在一個月內與承租人一起到物業客服中心進行登記,并結算相關費用(如管理費、物業代收的`其他費用),辦理相關手續。

      2.承租人應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和聯系方式,并簽署租賃合同。若發現承租人提供虛假信息或有違法犯罪記錄,物業有權拒絕其入住。

      3.租賃期限應當明確,且不得超過合同法規定的最長期限。租賃期滿后,如需續租,應當提前一個月向物業提出申請。

      4.租賃期間,承租人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小區規定,不得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不得干擾其他業主的正常生活。

      5.物業有權對租賃房屋進行巡查和檢查,如發現違規行為,有權要求承租人改正或終止租賃合同。

      6.租賃房屋的裝修和改造應當符合相關規定,未經物業同意不得進行大規模裝修或改造。

      7.租賃房屋的維修和保養由業主負責,如因業主原因導致房屋損壞,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8.物業應當及時處理租賃房屋的安全隱患,如發現問題應當及時通知業主和承租人,并采取措施加以解決。

      9.租賃期滿后,承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規定及時退還房屋,并清理好房屋內的物品和垃圾。

      10.對于違反本規定的業主或承租人,物業有權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罰款、終止租賃合同等。

    租賃管理制度14

      一、制定本規定的目的及適用范圍

      目的:本程序明確規定了管理處與客戶簽訂租賃合同和解除租賃合同的有關事宜,以保證對客戶優質管理服務。

      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于各管理處對住宅區商業網點及業主委托物業管理租賃合同的簽訂與評審。

      二、各自職責

      1、管理處客戶服務中心:負責業主委托房產及區內商業用戶的租賃管理。負責與客戶聯系;特殊租賃合同必要時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合同評審;負責與客戶簽定和解除租賃合同。

      2、保安部:負責消防治安事宜及客戶出入小區貨物的檢查與放行;客戶二次裝修方案的審批及地盤管理。

      3、管理處:負責住戶入住手續的辦理和退房的驗收。

      4、財務人員:負責各項費用的核算、結算和收取。

      5、工程環保部:負責出租設施的日常維修。

      三、工作程序

      1、業主委托房產的租賃

      (1)、客戶服務中心負責接收客戶租賃信息(包括電話、面談、實地看房提出的需求等),對客戶的租賃信息及時登記,填寫《租賃信息登記表》。

      (2)、客戶服務中心人員對前來求租的客戶請其出示具體證明材料,如:單位證明或本人身份證明。

      (3)、負責解答客戶的.要求,在與客戶達成一致意見時,簽訂租賃合同,并留下客戶負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和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

      (4)、對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客戶,暫緩簽訂租賃合同,并填寫《租賃合同評審記錄》表,必要時會同工程維修部、保安部進行評審。客戶服務中心將我方評審意見通知客戶,雙方再次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與客戶簽訂正式租賃合同。

      (5)、辦公室發出《開房通知單》,將客戶的特殊要求填寫附注事項欄目,一份留存,一份交管理站。

      (6)、財務人員根據《開房通知單》和《租賃合同》,計收費用。

      (7)、財務人員將客戶資料輸入電腦。

      (8)、管理處根據《開房通知單》為客戶辦理入住手續。

      2、客戶的入住管理

      客戶需要裝修的,先提出書面裝修方案,由保安部負責審批。按照《二次裝修管理》程序進行。

      3、商業網點的租賃

      (1)、商業網點租賃價格的確定

      物業處按照政府頒發的指導價格及市場行情確定商業用戶租賃基本價格。

      (2)、財務人員根據《租賃合同》計收費用,并將客戶資料輸入電腦。

      (3)、客戶服務中心對區內商業網點實施統一管理。

      4、合同修改和續簽

      (1)、當管理處有特殊情況需要更改合同時,客戶服務中心及時以書面形式告知租戶,達成一致意見,取得租戶的書面認可。

      (2)、當客戶提出修改時,客戶服務中心必要時組織相關部門評審,以書在形式對租戶提出的修改進行確認。

      (3)、當租賃合同期滿,租戶在原有條件下提出續簽合同時,由客戶服務中心和租戶在原合同書上簽署書面意見,加蓋公章,以示確認。

      (4)、更改過的合同和續簽過的合同由客戶服務中心以書面形式傳送到各相關部門,亦作相應變更。

      5、退房手續的辦理

      租戶退房手續的辦理按照《住戶管理》程序執行。

    租賃管理制度1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對項目機械設備租賃的管理與核算工作,提高機械設備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司施工項目所需租用的機械設備必須由公司統一招標后由分管領導確認批準后方可使用,并簽定長期租用合同。

      第三條:公司施工項目所需大型機械來源為:從社會設備租賃單位租用。

      第四條:設備租賃單位必須具備相應資質要求。對大型起重設備和特種設備,租賃單位應提供營業執照、租賃資質、設備安裝資質、安全使用許可證、設備安全技術定期檢驗證明、機械機種在本地區注冊備案資料、機械操作人員作業證明及地區注冊資料,符合要求方可租用。

      第五條:機械設備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有效操作證明,才能上崗,其他機械操作人員也須經培訓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崗。

      第六條:公司各項施工項目管理人員不得將本項目所租用的機械設備擅自轉租。

      第七條: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所屬各項目施工生產單位。

      第二章租賃原則第八條:按已經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用施工方案,選擇所選機械設備的型號和數量。所需租用的機械設備一律實行項目統一管理和獨立核算。

      第九條:從外部租用的設備實行招租。由三家貨以上設備租賃單位參與竟標。由公司管理人員全面考評供方情況、設備狀況、服務能力和價格等擇優確定供方。

      第十條:租用的設備應選擇整機性能好、安全可靠、效率高、故障低,維修方便和互換性強的設備,避免使用淘汰產品。

      第三章項目租賃流程

      第十一條:各項管理人員(專職)根據施工組織設計及方案向設備租賃單位下達施工任務通知書(附件1)。施工現場驗收單。施工任務通知書中需注明設備租賃方具體工作任務、機械大小型號,現場聯系人電話。施工現場驗收單由設備租賃單位保留,施工時由機械操作人員帶至施工現場,工作完成后由施工班長用項目管理人員(專職)簽字核準工作量。施工現場驗收單由設備租賃單位留取復印件后原件上交項目管理人員(專職)保存、核算。

      第四章租賃機械及人員管理

      第十二條:設備租賃單位必須服從公司調配管理,計劃內工作項目管理人需提前聯系設備租賃單位,如遇搶修等緊急情況設備租賃單位需盡量根據項目管理人要求時間到達施工現場。

      第十三條:設備操作人員必須遵守“安規”規定。公司管理需整理出設備操作人員相應的安規條例拱設備操作人員學習方可上崗操作。在現場施工過程中由公司安全管理人員發現設備操作人員違章行為可對其進行經濟考核,考核金額在租賃費結算金額中扣除。

      第十四條:設備租賃單位如有故障應及時更換,保證施工進度。

      第五單租賃費的結算

      第十五條:機械設備租賃單位設備租賃價格按照標價價格執行。

      第十六條:設備租賃結算由項目管理人員按季度編制結算單報公司領導審核、分管領導審批后,交公司財務部統一劃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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