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租賃管理制度15篇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制度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制度到底怎么擬定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租賃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精]租賃管理制度15篇](/pic/00/d6c6b6c804_6136d9e1daeab.jpg)
租賃管理制度1
第一條人力資源是企業的第一資源。為了規范本公司人力資源管理,從而達到高效使用人力資源,提高廣州汽車租賃公司公司經營績效之目的,根據國家《勞動法》和本公司《公司章程》以及政府有關法令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公司所有員工的任用、待遇、考核、獎懲、教育、解職等事項除另有規定者外,均依照本制度辦理。
第三條本公司設立綜合管理部,統一負責公司的人事、勞資管理工作。
第四條公司人力資源規劃和管理制度,由總經理組織辦公會根據公司長遠規劃目標制訂,綜合管理部負責管理制度的起草、董事會通過后組織執行。
第五條公司年度增加員工廣州汽車租賃公司計劃由各部門負責組織制訂,總經理會議研究決定后實施。增加員工計劃應包括所需人才的專業、數量、文化程度、擬安排崗位等。
第六條員工聘用批準權限: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主管、總工程師等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由董事會批準;其他崗位人員由總經理批準。第八條由總經理任聘的人員分為兩類:
一、相對固定人員。包括:部門主管、總(副)監理工程師、行政人員,公司其他部門(及控股公司)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應屆畢業生。
二、臨時聘用人員。各監理項目根據工作需要招聘的人員,各部門需要臨時聘用的人員。
三,對相對固定人員的聘用必須廣州汽車租賃公司嚴格按計劃實施,確實需改變計劃時,須經總經理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四,對相對固定人員的聘用,由人力資源部組織實施,用人部門參與,需要時可邀請其他相關部門領導參加,成立考核組。應聘人員必須滿足崗位規范要求的基本條件,聘用人員前,應對應聘人員進行必要的考試、考核,綜合管理部和用人部門(考核組)根據擇取原則初步確定人選后,報廣州汽車租賃公司總經理批準。
五,臨時聘用人員的聘用,由各部門(或項目)根據工作需要提出申請,經總經理核準后。各部門、項目初步確定人選后,報總經理批準。
六,受聘于公司的所有員工在報到前都必須體檢。報到后一個月內,如發現患病不能從事正常的,經縣級以上醫院出具證明材料,并報請總經理批準后予以辭退。
七,聘用人員的勞動合同一律由綜合管理部組織簽訂。相對固定人員一般首次合同期一年,勞動合同每次2~3年;工作滿5年后,每次的合同期可3~5年。
八,臨時聘用人員的薪酬、等各種待遇以及扣款計算基數等,均應在勞動合同中明確。
九,員工的工作崗位待遇等變動,以公司下達文件為準,公司文件作為合同變更的根本依據
十,初次聘用的員工,自到崗之日起一律經試用期。試用期內,受聘員工與公司簽訂試用期《勞動合同書》。
汽車租賃公司員工管理制度20xx—10—25 14:18 | #2樓
門店職責
負責汽車租賃的經營與管理工作,工作目標:“開拓市場、服務客戶、規避風險、提高效益” 。工作內容:“解答咨詢、接待客戶、業務洽談、資信審查、車輛收發、簽訂合同”以及租賃業務中涉及的財務收支結算及相關票據的保管、整理、上繳,協助營運管理部做好車輛保養維修、年度檢查、事故處理、欠租追繳和保險理賠工作。
門店經理職責
1 、主持門店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負責門店全部資產的安全;
2 、制定門店工作計劃和任務目標,監督檢查各項工作執行和完成情況;
3 、傳達學習公司經營政策和會議精神,落實公司安排的各項工作任務;
4 、負責員工考勤,根據員工專業、能力和特長合理安排員工工作;
5 、負責門店員工的紀律作風建設,檢查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和業務流程的落實和執行情況;
6 、加強員工服務意識和素質教育,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努力提高業務技能,不斷提高服務水平和服務質量;
7 、按照公司要求,負責門店員工著裝、環境衛生和防火、防盜工作;
8 、根據門店工作任務完成情況,按照公司制定的考核標準定期對員工進行考核評議;
9 、定期向營運管理部和財務部匯報門店工作完成情況,上報有關財務報表;
10 、負責與公司有關部門協調欠租追繳、車輛收繳、違章處理等工作;
11 、負責與公司有關部門協調車輛年度檢驗、保養維修、事故處理、保險理賠等工作;
12 、負責門店周邊地區客戶開發和業務推廣工作;
13 、解決門店與客戶之間發生的糾紛,協調門店與合作單位及其它有關主管部門的關系;
14 、定期參加公司組織的培訓和會議;
15 、公司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門店業務職責
1 、遵守公司的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努力提高業務技能和服務水平;
2 、按照公司規范的服務標準和要求,做好客戶的接待工作,努力完成工作任務;
3 、積極向客戶宣傳公司有關租賃政策,解答客戶提出的相關問題;
4 、保持門店環境衛生整潔,愛護公司財物,保證公司財產安全;
5 、負責客戶身份證明及有關證件、資料的審核工作,負責會員申請和辦理工作;
6 、負責與客戶查驗車輛狀況,核對車輛信息,辦理車輛交接手續;
7 、負責待租車輛的日常檢查、維護和清潔工作,保證車輛完好、整潔;
8 、負責停車場內的環境衛生,保證停車場干凈整潔,做好停車場防火、防盜工作;
9 、負責車損鑒定及相關費用的收繳工作;
10 、負責每日車輛盤點和交接工作;
11 、負責租賃合同、車輛交接單、各種單據、憑證、行駛證、養路費、鑰匙等相關證件、物品、手續的管理工作,防止丟失和損毀;
12 、熟練掌握租車規程,保證租賃信息和各種文件、報告、單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并及時整理上報公司有關部門;
13 、做好財務收支、統計、結算、上繳和管理工作,防止出現差錯和丟失;
14 、定期檢查辦公設備運行情況,檢查辦公用品種類和數量,保證門店業務正常開展;
15 、催收和辦理有關欠租、欠費及保險理賠事宜;
16 、協助公司有關部門督促檢查車輛保養維修和事故處理事宜。
汽車租賃公司員工管理制度20xx—10—25 18:55 | #3樓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乘客、駕駛員和出租汽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出租汽車是城市交通的組成部分,應當與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與公共交通等客運服務方式協調發展,滿足人民群眾個性化出行需要。
第四條出租汽車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優質服務。
第五條國家鼓勵出租汽車實行規模化、集約化、公司化經營。
第六條交通運輸部負責指導全國出租汽車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出租汽車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含出租汽車管理機構,下同)負責具體實施出租汽車管理工作。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出行需要,按照出租汽車功能定位,制定出租汽車發展規劃,并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章經營許可
第八條申請出租汽車經營的,應當根據經營區域向相應的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機動車管理要求并滿足以下條件的車輛或者提供保證滿足以下條件的車輛承諾書:
1、符合國家、地方規定的出租汽車技術條件;
2、有按照第十三條規定取得的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從業資格證件的駕駛人員;
(三)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停車場地。
第九條申請人申請出租汽車經營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見附件1);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三)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證明及擬投入車輛承諾書(見附件2),包括車輛數量、座位數、類型及等級、技術等級;
(四)聘用或者擬聘用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
(五)出租汽車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
(六)經營場所、停車場地有關使用證明等。
第十條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出租汽車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十一條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出租汽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出租汽車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3),明確經營范圍、經營區域、車輛數量及要求、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期限等事項,并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當地出租汽車發展規劃,綜合考慮市場實際供需狀況、出租汽車運營效率等因素,科學確定出租汽車運力規模,合理配置出租汽車的車輛經營權。
第十三條國家鼓勵通過服務質量招投標方式配置出租汽車的車輛經營權。
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投標人提供的運營方案、服務質量狀況或者服務質量承諾、車輛設備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因素,擇優配置出租汽車的車輛經營權,向中標人發放車輛經營權證明,并與中標人簽訂經營協議。
第十四條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的經營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的數量、使用方式、期限等;
(二)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標準;
(三)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的變更、終止和延續等;
(四)履約擔保;
(五)違約責任;
(六)爭議解決方式;
(七)雙方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事項。
在協議有效期限內,確需變更協議內容的,協議雙方應當在共同協商的基礎上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五條被許可人應當按照《出租汽車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和經營協議,投入符合規定數量、座位數、類型及等級、技術等級等要求的車輛。原許可機關核實符合要求后,為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
投入運營的出租汽車車輛應當安裝符合技術標準的計價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按照要求噴涂車身顏色和標識,設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車”字樣的頂燈和能顯示空車、暫停運營、電召等運營狀態的標志,按照規定在車輛醒目位置標明運價標準、乘客須知、經營者名稱和服務監督電話。
第十六條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不得超過規定的期限,具體期限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根據投入車輛的車型和報廢周期等因素確定。
第十七條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因故不能繼續經營的,授予車輛經營權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優先收回。在車輛經營權有效期限內,需要變更車輛經營權經營主體的,應當到原許可機關辦理變更許可手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辦理車輛經營權變更許可手續時,應當按照第八條的規定,審查新的車輛經營權經營主體的條件,提示車輛經營權期限等相關風險,并重新簽訂經營協議,經營期限為該車輛經營權的'剩余期限。
第十八條出租汽車經營者在車輛經營權期限內,不得擅自暫停或者終止經營。需要變更許可事項或者暫停、終止經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出租汽車經營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相關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道路運輸證》等交回原許可機關。
出租汽車經營者取得經營許可后無正當理由超過180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車輛運營或者運營后連續180天以上停運的,視為自動終止經營,由原許可機關收回相應的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
出租汽車經營者合并、分立或者變更經營主體名稱的,應當到原許可機關辦理變更許可手續。
第十九條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到期后,出租汽車經營者擬繼續從事經營的,應當在車輛經營權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原許可機關應當根據《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信譽考核辦法》規定的出租汽車經營者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等級,審核出租汽車經營者的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結果,并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考核等級在經營期限內均為AA級及以上的,應當批準其繼續經營;
(二)考核等級在經營期限內有A級的,應當督促其加強內部管理,整改合格后準許其繼續經營;
(三)考核等級在經營期限內有B級或者一半以上為A級的,可視情適當核減車輛經營權;
(四)考核等級在經營期限內有一半以上為B級的,應當收回車輛經營權,并按照第十三條的規定重新配置車輛經營權。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出租汽車發展規劃,發展多樣化、差異性的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
預約出租汽車的許可,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執行,并在《出租汽車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中注明,預約出租汽車的車身顏色和標識應當有所區別。
第三章運營服務
第二十一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舒適的出租汽車服務。
鼓勵出租汽車經營者使用節能環保車輛和為殘疾人提供服務的無障礙車輛。
第二十二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二)保證營運車輛性能良好;
(三)按照國家相關標準運營服務;
(四)保障聘用人員合法權益,依法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或者經營合同;
(五)加強從業人員管理和培訓教育;
(六)不得將出租汽車交給未經從業資格注冊的人員運營。第二十三條出租汽車運營時,車容車貌、設施設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車身外觀整潔完好,車廂內整潔、衛生,無異味;
(二)車門功能正常,車窗玻璃密閉良好,無遮蔽物,升降功能有效;
(三)座椅牢固無塌陷,前排座椅可前后移動,靠背傾度可調,安全帶和鎖扣齊全、有效;
(四)座套、頭枕套、腳墊齊全;
(五)計價器、頂燈、運營標志、服務監督卡(牌)、車載信息化設備等完好有效。
第二十四條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按照國家出租汽車服務標準提供服務,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做好運營前例行檢查,保持車輛設施、設備完好,車容整潔,備齊發票、備足零錢;
(二)衣著整潔,語言文明,主動問候,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帶;
(三)根據乘客意愿升降車窗玻璃及使用空調、音響、視頻等服務設備;
(四)乘客攜帶行李時,主動幫助乘客取放行李;
(五)主動協助老、幼、病、殘、孕等乘客上下車;
(六)不得在車內吸煙,忌食有異味的食物;
(七)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并按規定擺放、粘貼有關證件和標志;
(八)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選擇合理路線行駛,不得拒載、議價、途中甩客、故意繞道行駛;
(九)在機場、火車站、汽車客運站、港口、公共交通樞紐等客流集散地載客時應當文明排隊,服從調度,不得違反規定在非指定區域攬客;
(十)未經乘客同意不得搭載其他乘客;
(十一)按規定使用計價器,執行收費標準并主動出具有效車費票據;
(十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文明禮讓行車。
第二十五條出租汽車駕駛員遇到下列特殊情形時,應當按照下列方式辦理:
(一)乘客對服務不滿意時,虛心聽取批評意見;
(二)發現乘客遺失財物,設法及時歸還失主。無法找到失主的,及時上交出租汽車企業或者有關部門處理,不得私自留存;
(三)發現乘客遺留可疑危險物品的,立即報警。
第二十六條出租汽車乘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車;
(二)不得攜帶寵物和影響車內衛生的物品乘車;
(三)不得向駕駛員提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的要求;
(四)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不得破壞車內設施設備;
(五)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車的,應當有陪同(監護)人員;
(六)遵守電召服務規定,按照約定的時間和地點乘車;
(七)按照規定支付車費。
第二十七條乘客要求去偏遠、冷僻地區或者夜間要求駛出城區的,駕駛員可以要求乘客隨同到就近的有關部門辦理驗證登記手續;乘客不予配合的,駕駛員有權拒絕提供服務。
第二十八條出租汽車運營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權拒絕支付費用:
(一)駕駛員不按照規定使用計價器,或者計價器發生故障時繼續運營的;
(二)駕駛員不按照規定向乘客出具相應車費票據的;
(三)駕駛員因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接受處理,不能將乘客及時送達目的地的;
(四)駕駛員拒絕按規定接受刷卡付費的。
第二十九條出租汽車電召服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據乘客通過電訊、網絡等方式提出的預約要求,按照約定時間和地點提供出租汽車運營服務;
(二)出租汽車電召服務平臺應當提供24小時不間斷服務;(三)電召服務人員接到乘客預約后,應當按照乘客需求及時調派出租汽車;
(四)出租汽車駕駛員接受電召任務后,應當按照約定時間到達約定地點。乘客未按約定候車時,駕駛員應當與乘客或者電召服務人員聯系確認;
(五)乘客上車后,駕駛員應當向電召服務人員發送乘客上車確認信息。
第三十條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只能通過預約方式為乘客提供運營服務,在規定的地點待客,不得巡游攬客。
第三十一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公布服務監督電話,指定部門或者人員受理投訴。
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建立24小時服務投訴值班制度,接到乘客投訴后,應當及時受理,10日內處理完畢,并將處理結果告知乘客。
第四章運營保障
第三十二條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合理規劃、建設出租汽車綜合服務區、停車場、停靠點等,并設置明顯標識。
出租汽車綜合服務區應當為進入服務區的出租汽車駕駛員提供餐飲、休息等服務。
第三十三條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配合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并綜合考慮出租汽車行業定位、運營成本、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合理制定運價標準,并適時進行調整。
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合理確定出租汽車電召服務收費標準,并納入出租汽車專用收費項目。
第三十四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依法加強管理,履行管理責任,提升運營服務水平。
第三十五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駕駛員的合法權益,規范與駕駛員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經營合同。
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通過建立替班駕駛員隊伍、減免駕駛員休息日經營承包費用等方式保障出租汽車駕駛員休息權。
第三十六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合理確定承包、管理費用,不得向駕駛員轉嫁投資和經營風險。
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規范內部收費行為,按規定合理收取費用,向駕駛員公開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提供收費票據。
第三十七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建立車輛技術管理制度,按照車輛維護標準定期維護車輛。
第三十八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按照《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對駕駛員等從業人員進行培訓教育和監督管理,按照規范提供服務。駕駛員有私自轉包經營等違法行為的,應當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可按照約定解除合同。
第三十九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制定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第四十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按照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求,及時完成搶險救災等指令性運輸任務。
第四十一條各地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發展出租汽車電召服務,采取多種方式建設出租汽車電召服務平臺,推廣人工電話召車、手機軟件召車、網絡約車等出租汽車電召服務,建立完善電召服務管理制度。
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建設或者接入出租汽車電召服務平臺,提供出租汽車電召服務。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出租汽車經營行為的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糾正、制止非法從事出租汽車經營及其他違法行為,維護出租汽車市場秩序。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出租汽車經營者履行經營協議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按照規定對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進行服務質量信譽考核。
第四十四條出租汽車不再用于經營的,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對出租汽車配備的運營標志和專用設備進行回收處置。
第四十五條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公開投訴電話、通信地址或者電子郵箱,接受乘客、駕駛員以及經營者的投訴和社會監督。
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受理的投訴,應當在1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應當在30日內辦結。
第四十六條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完成政府指令性運輸任務成績突出,經營管理、品牌建設、文明服務成績顯著,有拾金不昧、救死扶傷、見義勇為等先進事跡的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出租汽車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
(二)起訖點均不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
(三)使用未取得道路運輸證的車輛,擅自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
(四)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
第四十八條出租汽車經營者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暫停、終止全部或者部分出租汽車經營的;
(二)出租或者擅自轉讓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的;
(三)出租汽車駕駛員轉包經營未及時糾正的;
(四)不按照規定保證車輛技術狀況良好的;
(五)未向出租汽車駕駛員公開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的;
(六)不按照規定配置出租汽車相關設備的;
(七)不按照規定建立并落實投訴舉報制度的。
第四十九條出租汽車駕駛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一)拒載、議價、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的;
(二)未經乘客同意搭載其他乘客的;
(三)不按照規定使用計價器、違規收費的;
(四)不按照規定出具相應車費票據的;
(五)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的;
(六)不按照規定使用出租汽車相關設備的;
(七)接受出租汽車電召任務后未履行約定的;
(八)不按照規定使用文明用語,車容車貌不符合要求的。
第五十條出租汽車駕駛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罰款:
(一)在機場、火車站、汽車客運站、港口、公共交通樞紐等客流集散地不服從調度私自攬客的;
(二)轉讓、倒賣、偽造出租汽車相關票據的;
(三)駕駛預約出租汽車巡游攬客的。
第五十一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出租汽車經營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違法行為。
第五十二條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對出租汽車經營違法行為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與本規定有不同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是指可在道路上巡游攬客,噴涂、安裝出租汽車標識,以七座及以下乘用車和駕駛勞務為乘客提供出行服務,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駛,根據行駛里程和時間計費的經營活動;
(二)“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七座及以下乘用車通過預約方式承攬乘客,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駛、提供駕駛勞務,根據行駛里程、時間或者約定計費的經營活動;
(三)“出租汽車電召服務”,是指根據乘客通過電訊、網絡等方式提出的預約要求,按照約定時間和地點提供出租汽車運營服務;
(四)“拒載”,是指在道路上空車待租狀態下,出租汽車駕駛員在得知乘客去向后,拒絕提供服務的行為;或者出租汽車駕駛員未按承諾提供電召服務的行為;
(五)“繞道行駛”,是指出租汽車駕駛員未按合理路線行駛的行為;
(六)“議價”,是指出租汽車駕駛員與乘客協商確定車費的行為;
(七)“甩客”,是指在運營途中,出租汽車駕駛員無正當理由擅自中斷載客服務的行為。
租賃管理制度2
為完善房屋租賃手續,不斷提高物業管理水平,努力創造一個安全、穩定、和諧的租賃工作環境,特制定所屬單位房屋租賃管理制度,請地塊責任人及協管員認真執行。
一、合同簽約
1、不得將房屋出租給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化學危險品以及污染環境的生產企業和個人 ,禁止出租給高危人群等集中租賃。
2、房屋出租必須經公司領導審批。
3、房屋出租應按租賃合同范本要求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和《租賃房屋安全生產、消防、治安管理協議》,承租戶應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和企業法人身份證復印件,否則不予出租。
4、《房屋租賃合同》一式四份,承租方執一份,我方三份中,報創元集團一份,財務中心一份,公司存檔一份。
二、交接手續
1、合同簽訂或終止后,要認真做好房屋交接手續,對房租交付、房屋使用狀況、房屋內固定資產情況等進行認真查驗清點,有缺損的應取證,通知對方,并得到確認,后按協議規定辦。
2、對水、電、煤氣等需要計量的,雙方要應做好表的讀數確定。
3、出租房的鑰匙,租賃雙方各持一套,因故更換后應及時給對方一套,中途不得隨意配制鑰匙,合同終止時收回全部鑰匙。
4、在無誤的.情況下可通知財務返還承租戶押金。
三、安全管理
1、對承租戶進行涉及房屋結構改造或裝修的項目,首先將改造方案報公司領導審批,在得到確認同意之后要督促承租戶報請市有關部門審
批,不得私自亂搭亂建違章建筑。不得私自拉接臨時電源線路,確需使用的要經物業管理專職電工檢查后方可投入使用。
2、承租戶的生產機械設備須符合安全生產要求,安全操作規程要上墻,特殊工種必須持證上崗,特種設備必須按規定進行檢測。
3、生產車間和庫房內不得作為宿舍住人過夜,具備住宿條件而確需住人的必須到公安派出所辦理暫住證。
4、牢固豎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經常開展對承租戶進行安全檢查,要指導、督促承租戶安全生產,杜絕違章操作,發現安全隱患要及時發書面整改通知,告知對方,進行有效整改。
5、建立規范的安全臺帳,幫助、指導安全重點承租單位做好相應安全臺帳。
6、建立、健全相應的規章制度。保證轄區內消防設施完好無損,消防通道暢通無阻,電力設施安全可靠,不留安全死角。
四、租金收繳
1、按期收取房屋租金、水、電、物業管理等費用,對拖欠費用的承租戶應積極催討,對催討后仍不支付的應按合同條款,采取相應措施。
2、對收取的現金和支票應當場開具對方收款收據,并通知財務部門開具發票,收取的現金和支票應及時繳納財務部門,不得將現金留滯在辦公室過夜。
3、地塊物業抄表人員每星期要對地塊總電表、水表抄表一次,對讀數有異常波動的要查原因,并及時匯報,防止因滲漏造成資源浪費和損失。要做好各類費用收繳的明細帳目,水、電抄表記載清晰。
租賃管理制度3
1、集體資源的承包、租賃應當簽訂書面協議,統一編號,實行合同管理。
2、合同文本要使用統一文本,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
3、合同簽訂后,應及時將相關資料上報鄉(鎮)“三資”代理中心進行鑒證、備案,大宗型資源要向縣級農經部門備案。
4、合同的變更、解除、中止,必須經村委會同意,雙方協商解決。對農民關注度高、涉及資金數額較大的重要合同必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否則視為無效。
5、合同管理人員必須及時將納入管理的.合同資料,按要求進行收集、整理、登記、歸檔管理,防止資料的散失和損毀。
6、所有村集體資源的承包、租賃合同必須納入檔案管理,明確專人負責,專盒、專柜存放。合同保存要達到“四防”要求,即防火、防潮、防蟲、防盜。
租賃管理制度4
大市場項目商鋪租賃管理規定
一、業主在市場購買的商鋪,可以自用、自行出租或委托xx大市場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物業公司)出租。
二、業主如果委托物業公司出租在市場購買的商鋪,需出示房產證或其它手續(如購房發票、買賣合同等),手續齊全方可辦理有關委托租賃合同。
三、業主如果自行出租在市場購買的商鋪,必須先到物業公司市場管理部辦理登記、備案等手續。
四、業主如果中途違約,造成使用人經濟損失由業主負責賠償,與物業公司無關;如使用人中途違約,造成業主經濟損失,則由物業公司扣除使用人保證金,以補償業主損失。
五、商鋪使用人必須認真履行租賃合同,不能利用商鋪進行非法活動。未經物業公司同意,不得將商鋪轉租、轉借或者換房,否則,物業公司有權收回商鋪的.經營權。
六、人在租賃期滿時,須經物業公司驗收合格后,方可辦理有關退房手續。
七、租賃物業公司自有商鋪經營須遵守租賃合同條款。
租賃管理制度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區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管理,規范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行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財政部《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第35號令)、《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第36號令)及其他相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活動,是指單位在保證其行政職能正常履行、事業正常發展的前提下,將本單位所有的空余房屋、場地對外出租,以取得資產收益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區本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以及由區財政供給經費的社會團體。
第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管理上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模式。
(一)區財政局是政府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統一管理各單位國有資產出租事宜,負責審批區屬行政事業單位的房屋出租事項,監督、指導各單位的房屋出租管理工作。
(二)主管部門負責審核本部門所屬單位房屋出租事項,監督、指導本部門所屬單位的房屋出租管理工作,督促本部門所屬單位按規定繳納房屋出租收入,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并向其報告有關單位房屋出租的管理工作。
(三) 各行政事業單位負責辦理本單位房屋出租事項的報批手續,負責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和維護,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房屋出租收入。
第五條 以下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暫不適用本辦法:
(一)為本單位干部職工(含離退休人員)提供基本住所、解決住房困難的國有房產;
(二)居住性的政府直管公房;
(三)經財政部門批準租(借)給區行政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的國有房產。
以上(一)、(二)種情況,租金收取按區建設部門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實施程序
第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出租房屋要進行必要的可行性論證,合理制訂招租方案。并經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形成會議紀要,在單位內進行公示。
招租方案主要包括出租資產的基本情況(坐落地點、面積、規劃用途等資料)、出租方式、出租期限、出租起始價(底價)、允許或限制經營的范圍以及其它特別約定條款等內容。
房屋出租單位應通過調查或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對公開招租房屋的租金進行評估,確定公開招租的底價。
第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出租房屋必須事先報區財政部門審核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出租。
第八條 辦理報批手續應提交的材料及程序:
(一)擬出租單位向主管部門上報房屋出租的書面申請報告、《路橋區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申報表》和招租方案,有社會中介機構出具評估報告的需提供評估報告;
(二)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向區財政部門申報;
(三)區財政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復核批復,經批準后送至區政府采購中心組織公開招租。
第九條 房屋集中招租時間定于每年的1月、5月、9月份,行政事業單位須分別在每年的12月、4月、8月份前按第八條規定將材料報送區政府采購中心。12月份申報次年2月至5月份到期或新出租的資產;4月份申報6月至9月份到期或新出租的資產;8月份申報10月至次年1月份到期或新出租的資產。到期重新招租的,出租單位應于租期屆滿前4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原承租人到期重新招租等事項。
第十條 房屋出租原則上實行公開招租,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經公開招租報名少于二人的或不具備公開競價條件、不宜公開競價的,出租單位需以正式書面文件形式向其主管部門報告,由主管部門核準并經區財政部門同意后,方可協議出租。
第十一條 區政府采購中心是公開招租活動的統一交易平臺,房屋招租信息要通過區政府的'網站、新聞媒體、張榜公布等形式對外公開發布,發布的期限不少于20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 區監察局、區財政局、房屋出租單位及主管部門要派員現場監督公開招租全過程。
第十三條 公開招租過程中,在同等條件下應對原承租者給予優先。公開競租流拍的,允許房屋出租單位自流拍之日起3個月內,以不低于競租起始為條件協議出租,超出期限的,重新組織公開競租。
第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統一使用《路橋區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合同書》文本。
第十五條 招租結束后,房屋出租單位將房屋租賃合同、稅費租金繳納憑證等材料的復印件上報主管部門和區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章 租金收入管理
第十六條 房屋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出租單位應按租金收入的稅后金額及時足額上繳財政專戶。
第十七條 區財政部門對上繳的租金收入按全額撥款單位80%,差額撥款單位90%,自收自支單位、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100%的比例補助給房屋出租單位,用于補充辦公經費不足、房屋修繕及事業發展經費等需求。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八條 房屋的租賃期應根據行業和房屋性質的不同合理確定,首次簽約原則上不得超過3年。對出租面積較大、一次性裝飾裝潢投入較多、承租人短期內難以收回成本等情況特殊的房屋出租,確需延長租賃時間的,應經出租單位主管部門同意后,報區監察局、區財政局審批。
第十九條 租賃采取先繳租金后交付使用的形式。租金一般每一年或半年提前收取。
第二十條 出租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房屋出租管理制度。房屋出租單位要有專人負責管理此項工作,建立房屋出租管理臺帳。若遇欠費、轉租、損壞房屋結構以及用于違法經營活動等情況,應及時向單位領導反映,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應堅持厲行節約,從嚴控制辦公用房使用標準,提高辦公用房使用效益。對各單位超標配置、低效運轉或長期閑置的辦公用房,財政部門有權調劑使用或者處置。
第二十二條 每年年度終了之后1個月內,單位應將本年度的房屋出租及閑置情況,上報其主管部門,經主管部門匯總后,報送區財政部門。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區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以下簡稱監管部門)要結合日常監督和專項監督工作,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活動的監督檢查,確保資產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二十四條 監管部門在檢查中發現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應當提出相應的整改意見,督促房屋出租單位進行糾正和補救,并向其上級主管部門通報相關情況。
第二十五條 對在檢查中發現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且情節嚴重的,監管部門應及時向區政府報告,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和經濟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發布之前已出租的房屋,允許維持原租約直至租賃期屆滿。有關出租單位應向區財政部門補報《路橋區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備案表》,并將租賃合同(協議)向區財政部門備案,以后收取的租金收入按本辦法規定上繳財政專戶。本辦法發布后,新辦租賃或租賃期滿后重新辦理房屋出租的,一律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各重點工程指揮部(管委會)以及下屬企事業單位、各投融資性公司的房屋出租應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租賃管理制度6
1.0目的
規范停車場租賃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確保小區車輛交通安全。
2.0適用范圍:
適用公司所轄物服中心停車場管理
3.0停車場租賃、停租手續辦理程序
1、客戶辦理地下停車場租賃時,首先查看車位租賃登記本,請客戶選擇車位號。
2、客戶簽定《車位租賃協議》、《停車場管理規定暨承諾本》。
5、客戶到財務稽核部交繳相關費用及簽訂銀行托收協議。
地庫車位xx元/月露天車位xx元/月
泊車證押金xx元/張
小區外的租戶需預交個xx月的`押金
6、憑收據辦理泊車證,登記在《車位租賃登記本》上。
5、簽發服務作業單,掛車位牌。
6、通知安管部領班簽《車位更改記錄》。
7、物業部辦理人員制作泊車證,簽發車位更改記錄單,通知財務部和安管部。
8、通知客戶去財務稽核部結清相關費用。
9、簽發服務作業單,領取車位牌。
10、及時在車位租賃本上登記更改。
11、其他規定參照租賃協議為準。
租賃管理制度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北京燕東微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燕東公司”)及所屬公司房產租賃業務的管理,規范公司房產租賃經營行為,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北京電子控股有限責任公司房產和土地管理規定》、及《北京電子控股有限責任公司房產租賃管理辦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房屋租賃管理的基本原則是“統一管理、科學經營,確保安全、提升價值”。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房產,是指燕東公司及所屬子公司擁有產權、使用權或實際控制權并被確定為租賃經營的房屋建筑物。
第二章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燕東公司行政保衛部是燕東公司本部及所屬公司房產租賃業務的牽頭管理部門,具體職責如下:
(一)聯合燕東公司財務部、法務部制訂并不斷完善房屋租賃業務管理制度,對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制訂房產經營方案,并按照燕東公司批準的經營用途和方案開展經營工作;
(三)聯合法務部完成房產承租人的資信審查與選擇確定;
(四)聯合財務部對房產租賃合同的談判、簽訂、履行進行管理;
(五)行政保衛部負責建立房產租賃管理臺帳、檔案;
(六)行政保衛部負責組織對租賃房產實物與使用安全進行檢查;
(七)行政保衛部負責審核房產承租人的裝修方案;
(八)行政保衛部負責制訂大中修及更新改造計劃及實施方案,負責租賃房產及其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
(九)行政保衛部負責按時將房產經營方案上報電控公司相關部門審核、備案并編制報送房產租賃統計報表;
(十)聯合法務部進行房產租賃法律糾紛的處理;
(十一)保證國有資產和股東權益不受侵害和房產實物的完好與保值增值。
第三章房產租賃管理
第五條
燕東公司及所屬子公司的房產租賃均由公司行政保衛部牽頭聯合財務部、法務部負責管理。
第六條
公司各類房產租賃期限最高不得超過5年。租賃期限5年(不含)以上的租賃合同須上報電控公司相關部門審核,并履行電控公司審批程序,經批準后方可簽訂。
第七條
對于出租房產建筑面積50平米(含)以下房產的租賃(包括新租和續租),由行政保衛部會同法務部制定租賃方案報部門主管領導批準后方可簽訂租賃合同,并將合同報燕東公司相關部門存檔備案。
第八條
對于出租房產建筑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上房產的租賃(包括新租和續租),由行政保衛部會同法務部制定租賃方案經經理辦公后審核后方可簽訂租賃合同。
第九條
3000平米以上的房產經營租賃方案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房產位置、面積、權屬、原規劃用途等基本情況;
(二)根據房產基本情況、周邊環境、市場情況等因素,提出最佳使用用途建議;
(三)根據同類房產的租賃市場情況,提出房產租賃價格和租賃期限的建議;
(四)房產租賃的經營成本及凈收益測算,根據收益與投資測算,提出是否對房產進行裝修改造的建議。
第十條行政保衛部應在充分調研分析的基礎上,按照收益最大化的原則,合理確定出租房產的使用用途、租賃價格和出租期限。
第十一條簽訂房產租賃合同時給予承租人的免租期(裝修期限)一般不得超過90天,超出部分的免租期應在合同期內的每一年逐年給予兌現。
第十二條
行政保衛部在編制房產租賃方案時,應綜合考慮房產的性質、地理位置、建筑面積、新舊程度以及周邊市場情況等因素確定租賃價格,原則上租賃價格不能低于房產所在區域同一類型房產的市場平均租金。
第十三
條房產租賃過程中發生的水、電、氣、供暖費等費用由房產承租人自行負擔。
第十四條
租賃房產的物業服務,原則上由承租人與燕東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協議,并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第四章房產租賃合同管理
第十五條
公司與承租人參照政府標準合同文本簽訂書面的房產租賃合同。
第十六條
房產租賃標準合同文本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出租人與承租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法人單位的工商登記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聯系方式等;應將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作為合同附件。
(二)租賃標的物的位置、面積等基本情況;
(三)租賃用途、期限、租金及交付方式(含保證金);
(四)租賃雙方的權利義務;
(五)租賃房產的維修養護及物業服務事項;
(六)違約責任;
(七)爭議解決方式;
(八)合同的生效、變更與解除;
(九)其他約定;
(十)雙方簽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蓋章(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十七條
房產租賃合同須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須提供法定代表人簽字的身份證復印件和授權委托書)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承租人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簽字。
第十八條
承租人為法人單位的,應將蓋有承租人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作為合同附件;承租人為自然人的,應將承租人本人簽字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及詳實的住所地址等書面材料作為合同附件。
第十九條
保證金。合同期在三年以上的,保證金金額最低為三個月租金,合同期在三年以下的,保證金金額最低為兩個月租金。保證金收取時間應在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之前。特殊情況下可免于收取保證金,但租金收取方式應是承租人預付六個月(含)以上且首期租金在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之前收取。
第二十條
行政保衛部要嚴格履行房產租賃合同,按時收取租金及物業費,對于拖欠的租金或物業費的要及時追繳,在追繳租金的同時采取必要措施避免超過訴訟時效(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訴訟時效為一年)。
第二十一條
行政保衛部與承租人簽訂房產租賃合同的同時,雙方必須簽訂《租賃房屋治安消防安全責任書》。行政保衛部應定期組織安全檢查,發現問題限期整改。
第五章承租人管理
第二十二條
行政保衛部聯合法務部、財務部應對房產承租人進行詳細的資信調查,調查承租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和以往的信用記錄等。承租人為法人單位時,應對其法人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經辦人身份證明等文件進行審查。具備條件的情況下應采取招標方式擇優確定承租人。
第二十三條
行政保衛部應嚴格約束承租人按照房產租賃合同約定的用途開展經營活動。
第二十四條
外埠單位、人員承租房產,應符合《北京市對外地來京人員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修改)的要求。
第二十五條
行政保衛部應加強對出租房產的巡視檢查管理工作。
第六章租賃房產的'管理與維護
第二十六條
行政保衛部負責租賃房產的管理與維修養護。未經公司書面批準,原則上不得允許承租人對房屋進行拆改、擴建和搭建安裝臨時構筑物及廣告牌匾等行為。因承租人過錯造成房屋損失的,應要求承租人負責修復或賠償。
第二十七條
行政保衛部負責出租房產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
第二十八條
房產租賃經營期間,有關房產及其設施設備的定期檢查、修繕、養護等事項,應在房產租賃合同中與承租人明確雙方需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九條
對承租人要求提高房屋裝修標準、改善經營條件、增大設施設備容量的,原則上須征得公司同意后,方可允許承租人施工,其所需各項費用由承租人負擔。
第七章檔案管理
第三十條
行政保衛部負責房產租賃合同的檔案管理,對房產租賃經營合同進行審核、保管、備案、審批等。
第三十一條
行政保衛部應建立房產租賃經營管理臺帳,負責整理與租賃業務相關的各類請示、批文、備忘錄、單據、紀要、信函等書面資料原件,要按照公司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報綜合管理部存檔。
第八章罰則
第三十二條
對有以下行為的,依據燕東公司有關制度對行政保衛部門負責人及部門主管領導給予處罰:
(一)未按本辦法規定報經公司經理辦公會或電控公司審核批準,行政保衛部自行將租賃房產轉租他人的;
(二)行政保衛部故意降低租賃價格給公司造成損失的;
(三)由于管理工作不到位,造成房產租金不能及時收取,房產權益受到侵害或實物(包括設施設備)損毀滅失的;
(四)由于管理工作不到位,發生安全責任事故的;
(五)已知承租人違法經營,為其提供經營場所或未能及時終止房產租賃合同的。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或參照電控公司相關制度、規定和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行政保衛部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租賃管理制度8
車輛技術管理制度為了保證營運車輛的技術質量,防止事故發生,根據公司的安全管理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車輛檔案管理。
1、新車行駛證、營運牌照、附加費牌照、購買發票、附加費收據復印件及車輛照片等相關駕駛資料應提交公司建立車輛基本信息檔案;
2、車輛駕駛員每月25日前將車輛月里程、維修、事故情況報公司安全技術部登記,安全技術部負責人核實后填寫車輛技術登記;
3、如果車輛的重要部件或證書有任何變更,應上報公司登記備案。
二、車輛檢查
1、駕駛員平時應檢查駕駛前后。嚴禁帶病操作。一旦發現,司機應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2、公司將每季度定期或不定期對車輛進行檢查,車輛的技術條件必須符合以下標準
(1)車輛牌照齊全、清晰,安裝位置正確,無障礙物;
(2)車燈、喇叭、刮水器、后視鏡和其他裝置齊全有效;
(3)發動機氣缸工作正常,無異常噪音、漏油、漏水等。
(4)轉向裝置操作靈活,不會過緊或過松,車輛不會高速偏離或擺動頭部。
(5)制動系統良好,符合國家制動標準的要求。前后四個車輪定位準確。
(6)車輛所有線路完好,連接安全牢固。
(7)輪胎應保持良好狀態,胎冠上的胎面深度不應小于3 .2mm;
(8)其他部件符合安全駕駛標準。
3、當公司運營部管理人員在路上檢查車輛行駛狀況時,駕駛員必須出示檢查證書后停車配合。如果發現車輛狀況不佳或違反公司安全管理規定,管理人員有權停止車輛、返回現場檢查。
三、車輛維護和驗證
1、關于車輛二級維護、季度檢查、年度檢查。
(1)車輛每季度進行一次二次保養,保養廠必須是具有福州市交通部門認可資質的保養廠;
(2)對車輛進行二次保養后,駕駛員將二次保養表交公司備案,然后到福州市金安區交通管理處簽字。
(3)嚴禁不進廠檢查就弄二次維修單等欺騙手段。一旦發現并核實,公司將對司機處以罰款,并重新進行二次維護。
(4)車輛應每年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和年度檢驗。
2、參加交警組織的檢查、交通管理部門、年檢、按規定進行年檢。
3、每行駛50,000公里,必須修理車輛。
4、車輛必須每100,000公里大修一次。
四、車輛報廢規定
1、報廢條件任何技術和經濟條件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車輛都應報廢。
(1)車輛超過使用期限,主要總成部件磨損、腐蝕或嚴重損壞,性能狀況嚴重下降,無修理價值;
(2)主要總成或大部分零件因交通事故嚴重損壞,無修理價值;
(三)累計里程超過50萬公里或者三次以上大修、零部件損壞嚴重的舊汽車;
(4)長期使用后,車輛油耗超過國家標準車輛規定值的15%。
(五)經過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國家對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要求的;
(六)經修復調整或者采用排氣污染控制技術后,污染物排放仍超過國家規定的機動車排放標準的。
2、報廢程序(1)申請報廢的駕駛員應報車管所批準,并從批準之日起列為報廢汽車,停止其運行。
(2)車輛報廢申請經公司批準后,應在三個工作日內將報廢車輛的相關證明返還公司。
(3)報廢車輛由公司辦公室存檔。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信的原則,經協商一致,就機械租賃事宜達成協議,特訂立本合同。
I 、機械工作項目和機械進場位置,機械租賃工作項目詳情請參見附表1。機械租賃工作項目工作地點的租賃期限從(年月日)至機械租賃期滿(年月日)止,以甲方最終實際使用的通知日期為準。
2 、租賃機械標準及相關要求乙方的機械設備必須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安全裝置完善可靠,設備的燃料和動力消耗在正常范圍內,滿足甲方的工程運行生產能力和施工技術要求。
機械設備進場時,甲方應組織機械技術條件、安全條件的評估和鑒定。評估和鑒定合格。租賃雙方應簽署評估和鑒定記錄。只有當機械和技術條件達到二級或二級以上標準,且無安全隱患時,設備才能進入現場。
如果租賃的機械是特種設備,乙方必須出具設備相應部門出具的使用證明、安全檢驗證明。對于需要現場安裝的設備,乙方必須選擇具有相應特種設備安裝資質的單位進行操作,甲方應將相關證書登記備案。
3 、機械操作人員標準及相關要求乙方進入現場的機械操作人員必須年滿18歲,身體健康,專業素質、操作技能符合相關施工崗位要求,持有市及以上勞動局頒發的操作證、質量技術監督局或安全監察局,并具有相應的操作資格和證書。鐵路自旋轉設備操作證符合鐵道部頒發的《鐵路機車駕駛證管理辦法》。
為認真貫徹“一崗雙責”和“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的原則,建立正常的安全生產工作秩序,明確各級安全生產、職業安全衛生人員的職責,積極預防各類事故的發生,確保安全生產、生產經營全過程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2.1本制度規定公司各級領導和員工在組織開展生產經營工作的同時,必須做好安全工作。
2.2本制度適用于指導我公司嚴格按照國家規定、標準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工作。
3各級人員安全生產責任3.1公司總經理安全生產責任制
1、建立、完善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
2、組織制定公司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組織制定和實施公司安全教育培訓計劃;
4、確保公司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5、督促、檢查公司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6、組織制定和實施公司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7、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4.2安全總監安全生產責任制
1、組織或參與起草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生產安全事故操作規程和應急救援預案;
2、組織或參加公司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并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情況;
3、督促公司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措施的實施;
4、組織或參與公司應急救援演練;
5、檢查公司安全生產狀況,及時調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6、停止并糾正非法命令、強制危險操作、違反操作規則;
7、督促公司落實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4.3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責任制
1、貫徹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國家安全標準法規,嚴格執行公司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2、將安全工作提上議事日程,落實辦公室人員的安全工作職責,落實“一崗兩責”,組織辦公室人員學習黨和國家的安全政策、法律、法規,不斷提高辦公室人員的安全意識。
3、負責提交和起草公司安全文件、通知、審查通知、準備文件編號和相關安全材料。
4、督促、檢查、確保有效交付公司安全文件、實施。
5、嚴格執行勞動保護制度。
負責公司的勞動人事管理和員工勞動保險、失業保險、退休養老金等的全面管理。,并落實相關勞動就業政策和工資分配辦法。
6、負責考核經濟責任制的落實情況,不斷修訂和完善經濟責任制。
7、責任、督促、對公司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
8、負責公司介紹、員工考核、考核、簽訂勞動合同。
9、享有安全否決權、上報權、安全生產緊急停止權和安全監管權。
10、完成領導臨時交辦的安全工作任務。
1、落實安全生產“一崗雙責”。
4.4車輛管理領導安全生產責任制
1、認真貫徹黨和國家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指導精神。
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理念,貫徹執行公司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各項安全管理措施,對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負有具體的'監督檢查責任。
2、負責起草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操作規程和各類工作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組織制定和實施公司安全應急預案。
3、負責編制部門下一年度的年度總結和計劃,制定季節性安全預防措施,編制安全教育和培訓計劃,并按時完成。
4、嚴格執行國家和行業部門的安全生產標準,收集相關數據,準確掌握安全信息,及時向公司領導準確匯報安全生產基本情況。
5、落實、檢查安全生產責任制,定期或不定期落實安全檢查工作,不斷總結和推廣安全工作的先進經驗。
6、每月定期組織安全工作會議,及時傳達上級對安全生產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如實反饋安全生產信息,提出切實可行的意見和措施,積極配合分管總經理,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及時消除事故隱患,有效預防安全生產事故。
7、收集公司安全生產情況,綜合分析安全生產情況,為領導做出安全生產決策提供依據。
8、落實安全生產“一崗雙責”。
9、完成公司領導臨時交辦的安全工作任務。
4.5財務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1、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落實“一崗雙責”。
負責財務管理和會計工作,根據有關會計制度和上級要求,合理設置會計賬簿,正確核算財務結果,及時并按規定結算各項款項。
2、負責公司的會計和出納賬目,嚴格按規定控制成本,及時反饋成本控制中的問題。
3、負責編制公司的年度預算、決算,審核和辦理各種預算、決算手續。
4、負責資金的籌集和管理,及時清理債權債務,督促清算,建立健全各項基礎賬簿,協助相關部門加強各項費用的歸集和管理,確保資金的正常運行和安全使用。
5、負責證券和票據的管理,并做好各種票據的保管工作、收款、發行、使用和登記pin碼。
6、負責財務會計檔案的管理,根據檔案管理規定及時整理、裝訂會計憑證、賬簿、報表及相關資料并按期歸檔,妥善保管會計檔案、咨詢登記。
7、根據財務材料管理系統,固定資產應增加或減少,以確保國家固定資產不被損壞。
8、落實安全生產“一崗雙責”。
9、按時完成領導交辦的臨時工作任務。
4.6員工安全責任
1、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自覺遵守安全生產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運輸法規等國家安全生產法、法規和公司的安全規章制度,并認真貫徹執行。
2、正確使用、愛護設備,正確穿戴勞動保護用品,不違章操作。
3、積極參加部門組織的安全生產活動,認真做好安全檢查和交接班工作,保護工作現場的清潔衛生,發現不安全因素,及時處理或領導匯報,不得隱瞞。
4、未經授權,請勿篡改或更改電氣設備和電路。停電時或下班后必須關閉電源。
5、不亂扔垃圾,不傾倒廢渣、廢油污染環境。
6、發生事故時,首先搶救傷員,保護事故現場,并及時向部門領導報告。發生緊急情況時,立即向領導或安全管理人員報告,協助查明事故原因,明確責任,落實預防措施,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7、認真履行對公司的安全生產承諾,實現安全生產管理。
8、落實安全生產“一崗雙責”。
4.7駕駛員安全責任
1、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自覺遵守安全生產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運輸法規等國家安全生產法、法規和公司的安全規章制度,并認真貫徹執行;
2、駕駛時,服從交通管理部門的指揮和檢查,按時參加各種證件的年審,確保證件的有效性;
3、開車前做好車輛檢查、開車期間、接車后,確保車輛狀況良好,不允許在有疾病的道路上行駛;
4、行駛的車輛必須按規定路線行駛,不得越線,不得將車開給未經審核的駕駛員;
5、駕駛期間,司機不允許聊天、吃飯或抽煙。飲酒、疲勞、超速、超載嚴禁文明駕駛。
6、按時保養車輛,保持車輛處于良好的工作狀態,愛護車輛提供的設施和設備,確保其完整有效;
7、嚴格執行公司車輛動態監控系統的相關制度;
8、造成交通事故,及時搶救傷員,保護事故現場,并向公司和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告。
9、落實安全生產“一崗雙責”。
安全檢查和隱患管理制度1。目的為了監督安全規章制度的執行,及時發現和整改生產過程和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不安全隱患,減少和預防事故,確保安全生產和操作,特制定本制度。
2.該范圍適用于公司的所有部門。
3.內容
3.1職責
(1)公司總經理對公司安全檢查和事故隱患整改負全面領導責任。
各部門負責轄區內的安全檢查和事故隱患整改工作,每個人主要負責領導。
每位員工負責本崗位的安全檢查和事故隱患整改。
(2)安全管理人員負責監督本制度的實施、檢查、考核。
負責收集公司安全檢查數據、匯總并歸檔。
(3)各部門負責本辦法的具體實施。
3.2工作程序(1)安全檢查內容
1)各級各類人員的安全意識及其安全職責的履行。
2)國家安全生產方針、執行公司的安全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以及執行公司的領導指示。
3)設備、設施及其生產場所的安全狀態。
4)安全裝置是否完好,運行是否正常。
5)車輛安全性能檢查、二次維護和技術等級評定。
6)駕駛員資格考試。
7)車輛是否按照規定行駛,是否超速、過度擁擠。
租賃管理制度9
一、總則
第一條目的
本規則是依據人事管理規章的規定,對于員工薪資、獎金、津貼等事項制定。第二條薪資給付原則薪資在給付原則上,應與公司委派的工作成正比。因此,非規定的休假及非公司委派的勤務,不支付薪資。
二、薪資的分類、給付第三條薪資的分類薪資包括兩大部分:
(一)基準內薪資
(二)基準外薪資
1.提早上班、加班津貼; 2.深夜津貼;
3.假日加班津貼;
4.輪班制勤務津貼;
5.休假日勤務津貼;
6.警務津貼(比例分); 7.值班津貼;
8.通宵津貼;
9.調駐津貼;
10.交通津貼;
11.春節加班津貼;
12.臨時傳呼津貼。第四條缺勤扣除基本額員工缺勤時,依基準內薪資×1176×缺勤時數,為缺勤扣除基本額。 第五條本薪本薪金給付原則,包括下列四項:
(一)本薪依員工的職務及執行能力決定。
(二)本薪包括基本薪資及年資兩種。
(三)新進員工的薪資計算方式,依表-1“初任基準薪資表”的標準給付。
(四)服務滿一年以上的員工,依表-2“員工年齡最低薪資表”的標準給付。
第六條職等津貼
經公司試用期滿的員工,由人事科評定員工的職等,依表-3“職等津貼表”的標準給付。
第七條扶養津貼公司對于須負擔家庭生計,并提供扶養眷屬最低生活保障的員工,依表-4“親屬津貼給付額表”的標準辦理。
第八條住宅津貼住宅津貼乃為貼補員工因無自用住宅,而須租賃房屋時,依表-5“住宅津貼補助表”的標準辦理。
第九條調整津貼員工因調職居住公司宿舍時,可中止住宅津貼,另依表-6“調整津貼補助表”的規定辦理。
第十條輪班勤務津貼實行輪班制的勤務人員,依表-7“輪班勤務津貼(定額分)表”的規定辦理。第十一條警務津貼凡任職警務勤務人員,依表-8“警務津貼(定率分)表”的'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福利津貼員工的福利津貼,依表-9“福利津貼表”的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基準外薪資基準外薪資給付標準,依表-10,表-11,表-12,表-13的各項規定辦理。第十四條薪資計算期間及支薪日
(一)每月薪資計算期間從上個月16日到本月份15日止,為本月的勤務及薪資計算期間,并于該月25日支薪。
(二)遇發薪日為假日時,則提早一日支付。若發薪日遇連續假日時,則于休假后第一天上班時支付;但不可延至27日以后支付。第十五條尾數計算薪資計算時,有未滿一元的尾數產生時,以一元計算。
第十六條支薪方法
(一)薪資發放時,一律以現金直接支員工薪金。
(二)員工死亡時,或因事無法直接交付員工時,可通知家屬攜帶相關證件,委任代領。第十七條禁止抵消、凍結員工事先借支時,不得以薪資相抵,也不得以此作為債權擔保,而予以凍結。第十八條緊急時的支薪下列情況發生時,經員工的請求,可不依照第十四條的規定,支付其已工作日數的薪資。
(一)本人或扶養的眷屬因生產、生病或災害時。
(二)本人或扶養的眷屬結婚或葬禮時。
(三)本人離職時。
三、扣除、不支薪等
第十九條下列規定,可自薪資中直接扣除。
(一)個人薪資所得稅及其他法令規定須代扣的事項。
(二)勞保費、團體意外保險費。
(三)福利金。
(四)工會協定的會費。
第二十條假日、請假的薪資
(一)員工缺勤時,每缺勤1天,扣除1天的缺勤薪資。
(二)每一計薪期間,因私人事由請假時,缺勤日數超過16天以上者,以基本薪資的80%×出勤日數,作為該月的出勤薪資。
租賃管理制度10
1、安拆人員進入施工現場必須遵守安全生產六大紀律:
一、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帶,并正確使用個人勞動保護用品。
二、3米以上的高空懸空作業,無安全設施的必戴好安全帶,扣好保險帶。
三、高空作業,不準往下或向上亂拋材料和工具等物件。
四、各種電動機械設備,必須有可靠有效的安全措施和防護裝置,方能開動使用。
五、不懂電氣和機械的人員嚴禁使用和弄機電設備。
六、吊裝區域非操作人員嚴禁入內,吊裝機械必須完好,大臂垂直下方不準站人。
2、裝拆人員進入安裝現場、登高作業必須穿軟底防滑電工鞋,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帶,穿工作服。
3、嚴禁安拆人員酒后進入施工現場作業,如酒后擅自進入施工現場發生安全事故一切后果由其本人負責并開除(違反一次罰1000元)。
5、塔吊安裝、拆卸、附墻作業應設置安全警戒區域,作業人員必須聽從帶班指揮,帶班必須了解作業內容,操作程序及相關工種的配合要求,絕不允許無指揮作業或多頭指揮作業,多人數的`群體配合作業要設巡視員。
6、塔吊設備必須按規定進行定期檢查維修各電氣開關、導線、安全裝置、機械傳動,受力部分等應確保安全可靠。
7、塔吊在檢修時,檢修人必須掛牌警示停用,嚴禁任何人擅自合閘使用。
8、安拆塔吊作業及起重設備的使用,均須符合規定工況環境要求,嚴禁在超風力及雨、雪等惡劣條件下進行作業。
9、塔機頂或降節過程中,嚴禁回轉,必須按照操作規程的規定步驟操作。
10、塔機安裝完畢后,應認真檢查各部緊固良好與各限位保險裝置齊全完好。
11、本公司員工不得擅自外出做安拆工作,如有發現扣三天工資。
希望本公司員工以自身利益和公司利益遵守以上規章制度,如有違反,罰款50元一次,帶班罰款100元一次,累計三次以上本公司予以開除。
租賃管理制度11
第一條 為加強租賃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護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租賃房屋,是指旅館業以外以營利為目的,公民私有和單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第三條 公安機關對租賃房屋實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記、安全檢查等管理制度。
第四條 城鎮街道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其治安保衛委員會,應當協助公安機關做好租賃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傳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條 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設備、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須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規定;危險和違章建筑的房屋,不準出租。
第六條 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須持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合法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登記;單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須持房屋所有權證、單位介紹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登記,經審核符合本規定出租條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
第七條 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責任:
(一)不準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的承租人;
(二)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承租人是外來暫住人員的,應當帶領其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戶口登記,并辦理暫住證;
(三)對承租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常住戶口所在地、職業或者主要經濟來源、服務處所等基本情況進行登記并向公安派出所備案;
(四)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五)對出租的房屋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不安全隱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賃的,應當到公安派出所辦理注銷手續;
(七)房屋出租單位或者個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須遵守有關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八條 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責任;
(一)必須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證件;
(二)租賃房屋住宿的外來暫住人員,必須按戶口管理規定,在三日內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戶口登記;
(三)將承租房屋轉租或者轉借他人的,應當向當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備案;
(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發現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五)承租的房屋不準用于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
(六)集體承租或者單位承租房屋的,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縣(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處罰:
(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或者未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出租房屋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并沒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罰款;
(二)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承租人的,處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罰
(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責任,發現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報告,或者發生案件、治安災害事故的,責令停止出租,可以并處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罰款;
(四)承租人將承租房屋轉租、轉借他人未按規定報告公安機關的,處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
(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的,沒收物品,處月租金十倍以下罰款。
第十條 對出租或承租的單位違反規定的,依照本規定第九條由縣(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處罰,同時對單位的主管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處以月工資兩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被處罰人和單位對依照本規定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的有關規定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處罰決定的執行。
第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以依據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租賃管理制度12
一、總則
隨著我社發展的需要和出版社規模的逐漸擴大,我社每年都有新招聘進來的年輕編輯,其中一部分由于種種原因,沒有解決個人住房問題,為解決這部分編輯(單身編輯)過渡住宿問題和我社多余房屋的對外租賃問題特制訂本制度。
二、管理機構
由社綜合辦公室進行租賃合同的審核,后勤管理服務中心負責管理,具體分工如下:
主任:負責全面的房屋租賃管理工作;
副主任:在主任的領導下,負責直接管理工作;
成員:負責房屋租賃日常管理工作;
三、管理條例
(一)、對本單位職工的房屋租賃管理
1、申請租用宿舍的個人必須是我社的正式職工;
2、申請人必須按照下列程序申請租賃
①申請人到后勤服務中心房屋租賃管理員處領取《房屋租賃審批登記表》;
②由向本人所屬部門領導簽署意見;
③由人事部門領導簽署意見;
④由后勤服務中心核批并報分管領導批準后才可租用指定住房;
⑤后勤服務中心房屋租賃管理員,根據實際情況作住房安排,經申請人認可,管理員會同申請人查驗房內設備設施,水、電表初始數據并經申請人簽字后,管理員將房屋鑰匙交給申請人,申請人即成為合法的房屋租賃人;
⑥申請表格及住房安排登記,按標準表格填寫;(表格見后附:房屋租賃審批登記表)
3、租賃期間,租賃人有義務保護房屋內設備、設施的完整,如有損壞,由租賃人照價賠償;
4、租賃人租住期間的人身財產安全由其自身負責;
5、租金按月收取,租金構成如下:
房屋月租金額=(元/月·?O)×房屋建筑面積(?O)
水電費按每月實時發生費用記取;
6、支付方式:
后勤服務中心管理員每季度按時抄報水電表數據、計算費用及房屋租金,造表報社計財處,由計財處從各租賃人的工資中扣除;
7、退房手續:
租賃人退房時,租賃人需會同后勤服務中心管理員對室內設備、設施進行清點,如有損壞必須照價賠償,結清租金及損壞物品賠償金并將房屋鑰匙退還管理員后,房屋租賃關系正常終止。
8、嚴禁租賃人將其租住的房屋轉租、借用他人,否則:房屋基本租金按20元/月平方米收取,報社財務處從租賃人工資中按月扣出。
9、本條例由后勤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二)、對外單位人員的房屋租賃管理
1、后勤服務中心與房屋承租人簽訂書面的房屋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當事人姓名及身份證件的號碼或者名稱及地址;
(2)房屋所有權證號、位置、面積、裝飾及設施;
(3)房屋用途;
(4)租賃期限;
(5)租金、物業、供熱、水、電、氣等費用數額及交付方式;
(6)房屋維修責任;
(7)裝修的約定;
(8)轉租的約定;
(9)解除合同的條件;
(10)違約責任;
(11)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2、房屋出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不得向未提供身份證件、流動人口無《暫住證明》的個人出租房屋;
(2)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后,應當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
(3)發現出租房屋內有涉嫌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或者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4)對出租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安全隱患;
(5)依法申報、繳納房屋租賃相應稅款。
3、房屋承租人應遵守以下規定:
(1)按照房屋規劃用途、結構、消防安全及環境保護規定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變建筑物使用性質,或者實施其他違法建設行為。發現承租房屋有安全隱患的,及時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2)不得利用居住的房屋非法生產、加工、儲存或者經營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
(3)不得利用出租房屋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4)主動向承租房屋所在地計劃生育部門交驗《婚育證明》;
(5)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如實填報有關表格;
(6)非本市戶籍的房屋承租人應當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暫(居)住登記手續。
4、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權:
(1)利用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2)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房屋結構的;(3)擅自轉租、轉借承租房屋的;(4)違反約定逾期一個月不交租金的;(5)其他違反合同約定情形的。因上述行為造成出租人損失的,出租人有權要求承租人賠償。出租人發現承租人利用租賃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應及時報告有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5、租賃合同應具備下列條件:
(1)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
(2)房屋坐落地點、面積、結構、設施;
(3)租賃房屋用途;
(4)租賃期限;
(5)租金數額及交付方式;
(6)房屋維修的約定;
(7)違約責任;
(8)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許變更或解除租賃合同;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合同的;
(2)當事人協商一致,又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利益的;
(3)法律、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可變更或解除的'。
因變更或解除租賃合同,造成一方當事人損失的,有過錯的一方當事人應承擔賠償責任,當事人均有過錯的,按過錯大小分擔責任。
7、其他租賃規定
(1)承租人需要對承租房屋進行正常維修以外的裝潢、裝修,影響房屋結構的,應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并不得影響城市建設、妨礙公共利益。按規定須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報經批準。
(2)租賃期間,承租人征得出租人同意,并經有關部門批準,改變承租房屋用途的,應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3)承租人需要承租房屋的一部分或全部轉租的,應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由轉租人與受轉租人另行簽訂租賃合同,并重新辦理房屋租賃登記手續。轉租人與受轉租人違反租賃合同的,對出租人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4)租賃期間,因房屋及其設施出現破損而影響正常使用的,承租人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破損擴大,并立即書面通知出租人。出租人接通知后不及時維修房屋的,承租人可報請主管機關即時進行核查,經同意后可自行維修,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出租人支付。
租賃期屆滿,未重新簽訂租賃合同的,出租人有權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收回房屋。
(5)承租人應按合同約定交付租金,并有權拒絕交付超過約定數額的租金。承租人因自己的原因不能行使承租房屋的使用權的,不免除其交付租金的義務。
(6)租賃期滿,承租人應按期將房屋退還出租人。出租人繼續出租房屋的,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承租權。
(7)租賃期間,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租賃房屋的,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租賃管理制度13
為了加強汽車租賃公司的管理,提高公司的市場競爭力,促進各職能部門和人員各盡其職,確保車輛的有效運作,制定本管理規定:
一、行政管理:
辦公室主要職責是負責統籌協調公司日常的行政管理;員工的招聘、培訓、考勤與薪資的匯總,統計,調檔手續、檔案管理、政審;簽訂勞動合同,參與人員評估考核;員工社會保險、勞保、福利工作;草擬各項制度規定并監督實施。 (一)辦公室日常行政管理:
1、協助領導安排好日常工作,辦理日常行政事物,協調平衡公司各部門及社會有關部門的工作。
2、及時收集、整理政府及行業的政策、法規。
3、召集行政會議和組織傳達上級機關下達的有關文件及有關會議精神。
4、督促、檢查、了解各部門對領導布置的工作落實情況。
5、負責來往文件的登記、傳閱、保管,并負責收集、整理、保管好公司的各類文件。
6、了解公司的經營情況,及時向領導匯報,起到參謀的作用。
7、負責公司證照的年檢、審驗。妥善保管和使用公司印鑒和各類證照。
8、負責公司的人事管理(人事勞動合同、年檢、人員招聘、錄用、培訓、解聘、員工績效考核)、考勤的管理及工資單的制定。
9、做好辦公用品、電腦設備設施的計劃采購登記維護管理,做好后勤服務工作。
10、做好廣告宣傳的接待、策劃。
(二)勞動用工管理
1、按照《人力資源控制程序》辦理職工的招聘、考勤、
考核、評級、獎懲。
2、貫徹執行《勞動法》,負責職工《勞動合同》簽訂與呈報工作。
3、根據公司經營發展需要,負責人員的招聘、錄用和員工的考勤工作。
4、及時編送各種勞工報表,匯總和積累有關基礎資料,掌握勞動用工的概況。
5、負責做好公司職工調配,與上級人事、勞動部門協調搞好職工檔案管理。
6、做好企業職工的勞保、福利發放工作,負責企業職工繳交社會統籌和住房公積金、失業保險金、醫療保險金的管理工作,負責辦理企業職工離退休手續。
7、維護公司與職工和諧的勞動關系,向職工宣傳并落實公司的各項管理制度,參與調解勞動糾紛。
8、有計劃地組織職工參加公司舉辦的各項培訓工作,建立健全培訓方案、培訓制度。
9、及時辦理上級主管部門及公司交辦的其它事宜。
二、財務管理:
財務部門負責資金統籌、使用、調撥,負責會計核算、財務管理、財務監控等方面工作。
1、加強法紀觀念,嚴格遵守財經紀律,認真履行和發揮財務監督職能。
2、加強財務收支計劃和用款計劃的編制和考核,做到手續完備、內容真實,不擴大開支范圍和費用開支標準。
3、按照企業會計制度,設置保管會計帳簿、會計憑證、報表,使用統一的會計科目。加強營收、成本管理,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及時清理債權債務。
4、認真執行國家價格政策,準確計收租車費用。組織對營收稽核抽查,正確核算業務收入,不亂收或擅自少收免收。要認真掌握和審核費用開支,加強資金運作管理、控制和監督。
5、嚴格執行“三個天天”營收制度,確保營收款及時上繳。做好票證的領用和發領工作。嚴格執行業務人員在用票證限額,督促業務人員正確使用票證。
6、建立健全固定資產卡片,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專項物資的管理和核對,做到帳、卡、物、表四相符。
7、嚴格貫徹執行現金管理制度,出納人員及其他有關部門備用金保管人應定期清點核對庫存現金,保證帳款相符。
8、定期進行經濟活動分析,提供真實可靠的數據,參與本單位開發新項目、重大投資等經濟活動。
9、負責繳納相關稅收及相關證照的辦理及年檢。
10、每天核對保管收納員交納的營業收入。
11、做好年度財務預算、財務決算工作。
12、辦好公司領導布置的其他工作。
三、汽車租賃業務管理:
租賃營銷部門負責統籌汽車租賃管理工作:包括車輛調派、帶駕業務的安排、日常租賃管理工作,客戶管理、跟蹤服務等。
(一)經常收集同行業和信息及市場情況,及時向公司領導匯報并提出建議,為開發市場和拓展業務提供基礎資料。
(二)車輛原始資料、客戶資料的收集、積累、保管,建立錄入臺帳及檔案。
(三)每日所發生租車業務,即時登記各類表格、臺帳。
1、現金流水帳:記錄詳細的每日現金收取情況。
2、對于自駕租車業務,認真填寫《租車單》、《驗車單》、《結算單》等。
3、對于不使用租車合同的租車業務,如接機、帶駕等,開據《派車單》,詳細注明租金、行程、客戶結算方式等。
(四)掌握好車輛屬性,及時清查車輛,做好準備工作。
1、掌握并熟知所有可租車輛的性能、排量、價格、特點,與客戶做好溝通。
2、每次換班、下班都要對車輛點名、詳細落實每一部車
的狀態:待租、已租、送修等,做好交接班工作。
3、本日已預計的租車業務,要提前安排好車輛和人員,與客戶聯系。
(五)認真做好客戶咨詢、接待、投訴等工作,車輛調派工作。
1、對于客戶的咨詢,要熱情,禮貌待客,微笑服務。
2、耐心、詳細地為客戶介紹公司的車型和服務。
3、對于客戶的投訴,認真處理,解決矛盾。
4、填寫車輛預定單,根據客戶實際租、還車時間,科學安排車輛及行程,以達到最高的出租率和實載率。
5、隨時掌握已租車輛、待租車輛信息,提前做好預定、排班。
(六)客戶身份、證件查驗、合同手續的辦理。
1、汽車租車業務依托身份證監別器、銀行卡刷卡等信息手段,詳細查驗承租方及擔保方的身份證、駕駛證、營業執照、銀行卡等。
2、向客戶解釋租車合同條款,辦理租車手續,收取押金。
(七)違章保證金退還。
1、客戶租車前要解釋清楚收取違章保證金的規定。
2、根據各銀行預授權的解凍日期(約30日左右),在退還違章保證金前,認真查詢該車在客戶租賃期間有沒有違章記錄,若沒有違章記錄,即時退款給客戶。
3、若客戶在租賃期間有違章記錄,及時通知客戶處理。
四、機務管理:
機務部門負責小車的新車選型、維修、施救、材料使用、檢測等技術管理工作。
(一)新車選型選購、報牌等相關工作
1、選購小車時,對小車適用性、可靠性、經濟性、安全性、維修方面、造型方面以及市場需求情況的綜合考慮進行擇優選購,合理配備車型。經技術探討,選擇擬購車型報總公司審批。
2、接收新車時應按合同和說明書的規定,對照配置清單進行驗收,清點隨車工具及附件。新車投入前應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參照廠方說明書規定執行,嚴格執行走合期的各項規定,確保小車技術狀況良好。并辦理“三包”期內相關手續,以便機件早期損壞進行索賠。
3、及時辦理新車上牌及相關證件。
(二)小車管理驗收人或駕駛員對承租人交車時的小車驗收工作。
1、檢視發動機的機油、水是否正常,外觀、內飾、燈光、雨刮、底盤、輪胎等是否完好。特別注意對輪胎狀況的檢查及胎號的核對。
2、試車檢查轉向、制動、發動機、傳動系統等狀況是否存在異常現象。
3、小車返回交車時的油箱燃油量,應與發車前的油箱燃油量基本一致。
4、視故障情況,必要時組織值班技術員、檢驗員等有關人員做好車輛損壞的鑒定與評估。
5、隨車證件應完好、齊全。
(三)為提高小車技術狀況,確保安全行車,小車一星期出租率達70%以上(即一星期出租5天以上),實行每星期一次的安全例檢制度。檢驗臺建立單車單頁的檢驗記錄臺帳,檢驗合格的小車開具“安全例檢合格通知單”,并將檢驗車號錄入電腦,備于小車派租時查詢。小車擬出租前,租賃部派租調度人員應查對小車最后一次“安全例檢合格通知單”或電腦錄入檢驗的時間,并根據小車出租率情況,對安全例檢到位進行把關。
(四)強制小車按行駛里程維護。嚴格執行維修行業相關法規規定,按照DB35/T164-20xx《汽車維護工藝規范》的“轎車一、二級維護工藝規范”標準的維護間隔里程或時間安排小車一、二級維護,根據車輛的技術狀況,必要時參照小車說明書規定的維護里程或時間間隔安排小車一、二級維
護。逾期維護和存在安全隱患的小車不得租賃出車,防止帶病小車進入運行。
(五)健全小車技術及維修檔案。建立一車一檔,對小車配置的各大總成型號,輪胎型號、胎號等進行登記,以防租賃人對小車部分配置進行偷梁換柱,為產生糾紛提供技術信息。做好技術參數、維修數據的跟蹤記錄,保持記錄內容詳實、完整。
(六)依據相關法規規定,對照行駛證的年檢時間,及時安排小車做好安全技術檢測,確保租賃小車安全技術檢測工作的落實。
(七)材料消耗管理
1、常用材料的領用:材料配件的領用由維修作業人員或駕駛員向過程檢驗員申領,過程檢驗員應進行核實和技術把關,本著實際需要的原則審核開具領料單,由作業人員或駕駛員簽名,向相關料庫領取,應將舊件繳到生產辦公室方可領用新件,過程檢驗員應監督所領材料是否全部裝車使用。
2、材料領用審批規定
(1)單價300-1000元的`配件應報廠長審批。
(2)單價1000-20xx元的配件應報分管經理審批。
(3)單價20xx元以上由公司經理審批。
(八)輪胎管理:輪胎實行單車一一對應使用,由胎管員建立單胎使用登記卡臺帳,跟蹤管理單胎使用全過程,要記錄單胎的使用起止日期及里程表讀數。胎管員結合車輛各級維護,根據輪胎的使用技術狀況,視需要進行翻面和換位,使輪胎磨損均勻,并做好臺帳記錄。管胎員發現輪胎異常應及時匯報機務科,組織有關人員技術鑒定并解決處理。輪胎需要更新時,由管胎員審核,報分管領導批,并報過程檢驗員記入單車維修技術檔案,胎管員每月底將更換輪胎情況報機務科。
(九)對進修的小車,根據維修規范和維修項目對小車進行必要的檢查,判斷故障原因和決定維修手段,維修過程嚴
格執行“三檢”制度,嚴格按照維修工藝規范、技術標準,把好小車維修安全質量關,努力提高維修合格率,減少返修率,確保小車維修出廠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
(十)小車路途發生機械故障拋錨時,維修廠負責做好小車的拋錨施救工作,維修廠接到施救通知時,將在第一時間內組織施救維修,施救工作做到及時、快捷、安全,保質量、保進度。
五、車輛安全管理:
安全部門主要負責日常安全生產教育、事故處理、車輛投保、保險索賠、交通違法行為、租賃異常涉及公安機關的相關事宜的處理等工作。
(一)公司安全教育活動:
1、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2、宣傳和貫徹政府頒布的安全法規、條例、規定,組織各項安全生產活動,保證安全生產工作的開展。
3、組織召開安全會議,總結、分析各階段的安全生產情況, 并針對存在問題制定相應的防范措施。
4、組織開展駕駛員的培訓和教育工作,提高駕駛員的安全生產意識。
5、定期檢查消防設施是否安全有效。
(二)事故損失處理、保險索賠與善后工作。
1、車輛出險后請立即向公司報告
報告事項:時間、地點、事故經過、事故車輛損失及人員傷亡大致情況。
2、車輛發生事故后,若有人員傷亡,應立即搶救傷員,保護現場。
3、車輛肇事后,能按簡易程序處理的,報保險公司查看現場,按簡易程序處理;未能按簡易程序處理的,應報告公安機關交警處理。待事故結案后,應繳交事故認定書原件。
4、事故發生后,承租人能自行處理的,自行處理,自行
處理后應繳交相關憑證原件,以便向保險公司索賠;未能自行處理的,要求公司派人處理的,公司應派人協助處理。
5、若因事故導致車輛停駛(未能營運)承租人應承擔停駛期間的費用(按日租車價格計算)。
6、事故發生后承租人未經公司同意,不得擅自維修車輛,需到公司指定的維修廠維修。
7、事故發生后,若承租人的原因,造成車輛未能向保險公司索賠或保險公司拒賠,由承租人承擔全部損失,承租人應配合保險公司的要求,補全補齊相應的索賠材料。
8、事故發生后,承租人應墊付事故的相關費用,若承租人未墊付由公司墊付的,承租人應向公司支付,公司墊付的自墊付之日起按銀行同期利息計算。
9、事故發生后,經保險公司理賠后,不足部分或其他一切損失,承租人應全額承擔。
(三)交通違法行為處理
1、自駕車輛租賃期間產生的的交通違法行為的法律處罰(未引起交通事故)由承租人自行負責;公司應盡快幫承租人查詢違法信息,及時通知承租人自行處置。逾期未接受處理的承租人,應承擔200元/天的違約金,若查無違法信息,30日左右如數退還違法保證金。
2、帶駕車輛租賃期間產生的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罰,參照客二公司駕駛員違法行為管理辦法處置。
(四)跟蹤管理、通過GPS定位系統監控車輛。
1、堅持誰值班,誰監控,誰記錄,誰負責原則,做好GPS監控記錄。
2、掌控不在線車輛,查明原因,及時查處屏蔽信號、干擾信號、損壞車輛等違規車輛。
3、GPS監控人員必須認真負責,做好監控日志記錄,重要事項及時報告公司領導。
六、駕駛員管理:
1、服從調度,按時、按質完成工作駕駛任務。
2、遵守交通法規及公司的規章制度,確保行車安全。
3、根據派車單出車,嚴格按照派車線路行駛。
4、駕駛員出車在外必須隨時與公司保持聯系,第一時間回復公司的任何聯系。
5、駕駛員出車前回場后應認真檢查車況,填好車輛檢查表。
6、駕駛員應愛惜公司車輛,維護、保養好指定車輛,保證車容整潔,車況良好。
7、遵守保密規定,不隨意傳播、打聽與出車任務無關的信息,不泄露公司公務活動及出車期間掌握的有關機密事項,執行接待任務的駕駛員不得發表有損公司形象的言論。
8、嚴格遵守公司的考勤管理辦法,駕駛員上班時間不出車時,必須準時上班,在公司內等候工作,臨時有事離開必須請假。
9、駕駛員應遵守車輛管理規定,嚴禁私自出車、借車、租車,不準私自配制鑰匙。
10、駕駛員要注意休息,不準開疲勞車,不準酒后駕車,要講文明,有禮貌。
11、駕駛員因故意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的,費用自理。
12、駕駛員應將車輛停放于合法位置,任意放置導致違反交通規則,損毀、失竊等,駕駛員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不得違規停放車輛
13、駕駛員擅自將車輛交由他人駕駛,發生交通事故的,由駕駛員承擔相應責任。
14、加油費、停車費、過路費,按趟次填報審核,向公司財務科報銷。
15、對于工作勤奮、遵守制度、服從安排、表現突出的,可視具體情況給予嘉獎;對工作怠慢,沒有責任心、違反制度、發生事故者,視具體情況給予警告、除名處理。
租賃管理制度14
1、出租方為車輛的唯一所有權人,已使用年限不超過三年。在租賃期的起始日之前,出租方須自費用為車輛辦理行駛所需的各項證件,并將車輛的行駛證、年檢證、稅訖證、保險及駕駛證復印一份至園內存檔。出租方需保證這些證件在租賃期內持續有效。
2、駕駛員需持駕駛證c 照,并有兩年以上駕駛相似車輛的經歷。
3、駕駛員要定期對車輛進行日清潔、日檢查、自費檢修,保證車輛的行駛性能和各項內置設施處于良好的`狀態,車輛內外清潔干凈,無異味。夏季7、8月、冬季12月、元月接送幼兒時必須空調開放。以上違例一次扣10元。
4、若因出租方原因造成車輛無法供幼兒園使用時,出租方須立即無償向幼兒園提供與車輛相類似的替換車輛。車輛出現缺陷或遭受損害或毀壞,幼兒園有權要求立即更換車輛。
5、在租賃期內,非因幼兒園原因,車輛發生損毀、滅失、賠償責任或政府處罰,出租方自行負擔全部責任。
6、駕駛員應當遵守交通規則,并確保幼兒上車后的安全。嚴禁帶病、酒后、疲勞駕駛,一經發現,立即辭退。
7、幼兒接送專車每周一至每周五早6:10——8:00接幼兒來園,晚4:40準時發車。遲到一次扣10元/次。
8、駕駛員出車時代表園所形象,應注對待家長態度有禮貌,對幼兒具愛心,遵守園內管理制度。若遇無理家長,亦需耐心聆聽,盡量克制自己,并做好相關的解釋,避免與家長發生爭執,事后可將事件告知主管。如對家長出言不遜,造成不良影響,發現一次扣10元。駕駛員還應熟悉每位接送幼兒家長之面孔,如果遇到陌生家長接幼兒,要提高警覺,并向幼兒家長證實接者之身份,若在不肯定的情況下,不可以讓其接走幼兒。
9、每月10日(工資發放日)中午12:40召開駕駛員會議,駕駛員必須到會,不到會則扣除10元/次。
10、原則上車輛應購買全保,如果不購全保,在營運過程中出現的車輛損壞,交通事故,園所概不負責。
11、原則上駕駛員不能請假,如需請假,委派的駕駛員工資由原駕駛員自行負責。委派的駕駛員必須持駕駛證c 照,有兩年以上駕駛相似車輛的經歷,責任心強,并得到園長批準。對連續缺勤3天以上的駕駛員,可予以辭退。
12、幼兒園會每車委派一名跟車教師協助管理車上幼兒。車輛從入園起,駕駛員即在車上維護車內安全,不得離開車輛。駕駛員有義務對跟車教師及幼兒進行行車安全知識以及如何防止幼兒對車輛造成損壞的知識進行培訓。接送完畢,駕駛員必須對園車進行清理,避免幼兒躲在車上等意外情況發生。在行車過程中幼兒對車輛造成的損壞行為,駕駛員和跟車老師要及時制止。在行車過程中幼兒對車輛造成的損壞,園所概不負責。
13、幼兒園每月10日(遇節假日順延)發放租金給出租方,租金由雙方談妥,其中包括汽油費、司機勞務費,此外,幼兒園不再承擔其它費用。如幼兒園不再承租車輛,則按當月實際使用天數付給出租方租金。
14、車輛如在接送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盡快做好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并即與管理部門及主管聯絡協助處理。如屬小事故,可先行處理并及時向園領導報告。車輛在行駛過程中由于駕駛員不遵守交通規則造成的交通事故損失,由駕駛員負責賠償。
15、每月設安全獎30元,如果做到出車不違反園內制度,無大小安全事故,則全額發放。
16、本制度從制定之日起實施,陽光寶貝幼兒園保留對此制度的解釋和修改權。
租賃管理制度15
一、制定本規定的目的及適用范圍
目的:本程序明確規定了管理處與客戶簽訂租賃合同和解除租賃合同的有關事宜,以保證對客戶優質管理服務。
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于各管理處對住宅區商業網點及業主委托物業管理租賃合同的簽訂與評審。
二、各自職責
1、管理處客戶服務中心:負責業主委托房產及區內商業用戶的租賃管理。負責與客戶聯系;特殊租賃合同必要時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合同評審;負責與客戶簽定和解除租賃合同。
2、保安部:負責消防治安事宜及客戶出入小區貨物的檢查與放行;客戶二次裝修方案的審批及地盤管理。
3、管理處:負責住戶入住手續的辦理和退房的驗收。
4、財務人員:負責各項費用的核算、結算和收取。
5、工程環保部:負責出租設施的日常維修。
三、工作程序
1、業主委托房產的租賃
(1)、客戶服務中心負責接收客戶租賃信息(包括電話、面談、實地看房提出的.需求等),對客戶的租賃信息及時登記,填寫《租賃信息登記表》。
(2)、客戶服務中心人員對前來求租的客戶請其出示具體證明材料,如:單位證明或本人身份證明。
(3)、負責解答客戶的要求,在與客戶達成一致意見時,簽訂租賃合同,并留下客戶負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和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
(4)、對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客戶,暫緩簽訂租賃合同,并填寫《租賃合同評審記錄》表,必要時會同工程維修部、保安部進行評審。客戶服務中心將我方評審意見通知客戶,雙方再次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與客戶簽訂正式租賃合同。
(5)、辦公室發出《開房通知單》,將客戶的特殊要求填寫附注事項欄目,一份留存,一份交管理站。
(6)、財務人員根據《開房通知單》和《租賃合同》,計收費用。
(7)、財務人員將客戶資料輸入電腦。
(8)、管理處根據《開房通知單》為客戶辦理入住手續。
2、客戶的入住管理
客戶需要裝修的,先提出書面裝修方案,由保安部負責審批。按照《二次裝修管理》程序進行。
3、商業網點的租賃
(1)、商業網點租賃價格的確定
物業處按照政府頒發的指導價格及市場行情確定商業用戶租賃基本價格。
(2)、財務人員根據《租賃合同》計收費用,并將客戶資料輸入電腦。
(3)、客戶服務中心對區內商業網點實施統一管理。
4、合同修改和續簽
(1)、當管理處有特殊情況需要更改合同時,客戶服務中心及時以書面形式告知租戶,達成一致意見,取得租戶的書面認可。
(2)、當客戶提出修改時,客戶服務中心必要時組織相關部門評審,以書在形式對租戶提出的修改進行確認。
(3)、當租賃合同期滿,租戶在原有條件下提出續簽合同時,由客戶服務中心和租戶在原合同書上簽署書面意見,加蓋公章,以示確認。
(4)、更改過的合同和續簽過的合同由客戶服務中心以書面形式傳送到各相關部門,亦作相應變更。
5、退房手續的辦理
租戶退房手續的辦理按照《住戶管理》程序執行。
【租賃管理制度】相關文章:
租賃管理制度11-27
租賃管理制度【熱門】11-27
租賃管理制度【薦】11-27
租賃的房屋租賃協議內容08-10
房屋租賃經驗04-30
個人房屋租賃03-08
土地種植租賃03-10
大貨車租賃12-19
房屋租賃合(精選)11-15
房屋租賃合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