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青年報 2003-01-21 馬少華
1月20日《中國青年報》刊登了兩篇消息,一篇說的是:寧波推行教師個人信用承諾,嚴禁有償家教;另一篇說的是:杭州實行教師校際互聘,公開鼓勵名師“走穴”。這兩則消息相對刊出,有點兒意思,反映了各地對教師校外教學活動的不同看法。實際上,社會上對此也一直有爭論。
在我看來,教師校外教學的問題,首先是教師作為勞動者的權利與義務的界限問題,而并非一上來就是信用問題和師德問題。或者說,在權利與義務界限確定的基礎之上,才有信用問題和道德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八條共列教師義務六項,沒有包括不得參加校外教育活動的義務。實際上,兼職應該是涉及一個人勞動權利的內(nèi)容,可惜《勞動法》沒有相關內(nèi)容,一直是個缺陷,但《勞動法》也沒有限制和禁止。
《勞動法》和《教師法》都沒有限制和禁止的行為,在學校與教師的合同關系中列為禁止就很難成為公平的條款。因為就一般合同的公平原則而言,只能規(guī)定雙方在合同范圍之內(nèi)的權利、義務和行為,不能規(guī)定雙方合同范圍之外的權利、義務和行為。對于教師而言,合同的范圍只能包括其在校教學質(zhì)量和教學行為,不能包括一個人的全部勞動能力和智力活動。
再說職業(yè)道德。每個職業(yè)的道德,都包含著對服務對象的質(zhì)量保證。比如,鞋匠的職業(yè)道德,就是一定要把鞋做結實,不能為了讓人多買鞋而故意做得不結實;修自行車胎的一定要把胎補結實,不能為了掙人家下回的錢,就故意不補結實甚至沿街撒玻璃碴兒。人們對教師做家教的質(zhì)疑是:在學校教育中你是否敬業(yè)了?如果你敬業(yè)的話,那么為什么學生還需要家教?對于一名教師而言,這個邏輯是成立的:如果“家教”的內(nèi)容無非是學校教育應該完全掌握的內(nèi)容,那么“家教”的需求與“家教”的存在只能證明在校教師沒講好。
但是,在多樣化需求的市場中,這個邏輯就不能包辦一切。因為這個邏輯本身,不能帶來學校教育質(zhì)量的提高,它也取消不了學校教育存在的問題,也就是說,它取消不了需求。這種需求的確可能是因為學校教育質(zhì)量的問題而產(chǎn)生的,但是你不能由此推論對這種需求的供給就是學校教育質(zhì)量不高的原因。
實際上,小班教學就是要比大班教學更細一些,個別教學可能比集體教學更有針對性,這是傳播與接受的規(guī)律性。一些學生對“家教”的需求,可以證明這種規(guī)律,但不能直接證明學校教育的失敗和在校教師的失職。學校教育的失敗需要的是直接證明,而不是間接證明。教師在學校教學中失職,也要求同樣直接的證明,而不是他又去做了家教的間接證明。
實際上,一名在校教師直接給自己班的同學做“有償家教”絕少,他們能夠“間接證明”的,一般也只是別的學校和別的教師的失敗而已。有不成功的在校教育,就有“家教”的現(xiàn)實需求。沒有不成功的在校教育,也可能有“家教”的現(xiàn)實需求。
教師的“校際互聘”與“有償家教”有所不同,但同樣反映了一種更廣泛的、多樣化的教育需求。
資源的流動與市場化配置已為人們廣泛接受。對于教育而言,教師是最重要的教育資源,隨著教育需求的升溫,其流動化與市場配置的現(xiàn)象此時出現(xiàn)是不足為怪的。這樣一個過程會對教學質(zhì)量、教師規(guī)范和道德產(chǎn)生一些沖擊。在這個基礎上如何規(guī)范教師行為和教師道德,是重要的課題,但是教師的道德不能以限制教師的勞動權利作為道德標準,更不能局限在一個學校里來論教師道德。簡單說,只要對學生和教學質(zhì)量負責任,一個教師就是守德的,無論他是在校內(nèi)還是在校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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