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勞動合同

    時間:2022-11-30 19:13:55 勞動合同 我要投稿

    單位勞動合同 15篇

      隨著人們法律觀念的日益增強,合同對我們的幫助越來越大,正常情況下,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那么合同要怎么擬定?想必這讓大家都很苦惱吧,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單位勞動合同 ,歡迎大家分享。

    單位勞動合同 15篇

    單位勞動合同 1

      甲方(用人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_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性別:_________________

      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家庭住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同意,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本合同期限為年。本合同生效日期___年___月___日,終止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二.工作內容和義務

      第二條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__________崗位工作。甲方可依照有關規定,經與乙方協商,對乙方的工作職務和崗位進行調整。

      第三條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并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

      2、遵守甲方的規章制度;

      3、維護甲方的榮譽和利益;

      4、忠于職守,勤奮工作;

      5、履行保守甲方商業秘密,不得利用甲方的商業秘密為本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謀取不正當的經濟利益。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四條甲乙雙方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規程和標準。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第五條乙方在勞動過程中應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對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

      四.勞動報酬

      第六條甲方的保底工資為__________/月。

      第七條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乙方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甲方應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資。

      第八條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計件支付工資報酬。

      五.保險福利待遇

      第九條乙方自愿放棄購買社保。

      第十條甲方努力創造條件,改善集體福利,提高乙方的福利待遇。

      六.勞動紀律

      第十一條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規定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服從安排,保質保量完成各項任務。

      甲方(蓋章)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單位勞動合同 2

    __(身份證號00000):

      你自 年 月 日起,未辦理任何請假手續,連續曠工至今未來我公司上班,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我公司與你解除勞動合同。因我公司向你郵寄送達通知,均被拒收,現通過登報方式告知。限你在本公告見報之日起 日內到公司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相關手續并辦理工作交接,逾期未辦理一切法律責任由你本人承擔。

      特此公告。

      __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單位勞動合同 3

      同志(身份證號碼 ,性別 ,年齡 ,工種 )系我單位(單位法人代碼:xxxxxx)勞動合同制工人,與我單位簽訂了為期 年的勞動合同(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現因

      原因,從即日起解除(終止)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

      單位(印章)

      年 月 日

      備注:本合同一式六份:職工本人、職工檔案、用人單位,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管理

      科、社會保險中心、職業介紹服務中心各存一份。

    單位勞動合同 4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應以相對應的月份的應得工資為準合同期滿不續簽合同勞動者可獲補償

      好多勞動者咨詢,勞動合同到期了,單位通知不續簽了,雙方解除勞動關系,由于是合同到期使合同終止,所以單位沒有過錯,拒絕支付經濟補償,那么勞動者到底能不能得到補償呢?答案是肯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在合同期滿后不續簽,勞動者都能拿到經濟補償,但是有一種情況例外:單位在維持、提高待遇的情況下跟你續簽,而你仍不同意續簽的。這項新的補償的計算開始時間為20xx年1月1日,經濟補償按工作年限計算,每工作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不滿6個月的按照半個月工資計算勞動者自己主動辭職,是否可以得到經濟補償這個問題不能一概而論,當勞動者主動離職的理由正當時,勞動者是可以得到經濟補償的,那么什么是理由是正當的呢? 勞動合同法是有具體規定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所以一般勞動者辭職時所寫的理由是很重要的,首先要考慮是不是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況。有的法院或仲裁委是需要勞動者來證明離職理由的,所以要注意保留證據。

      在看完上文的內容后,我們對單位沒續簽勞動合同是否需要補償的問題有所了解,一般來講單位是需要做出補償的,而這個補償往往是根據勞動者在單位的實際工作年限來計算。

    單位勞動合同 5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甲乙雙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為期______年的勞動合同,現甲乙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如下:

      1、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

      2、乙方工資結算至離職之日,支付時間為甲方正常發放工資時間。乙方獎金為______元,差旅費、交通費、手機費等費用合計______元,以上費用均需扣除所得稅,甲方同意在乙方辦理完工作移交手續后三日內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3、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共計人民幣______元。(稅前)甲方同意在乙方辦理完工作移交手續后三日內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4、甲方為乙方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工傷保險金、生育保險金、住房公積金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5、甲方根據相關勞動法規和規定,向乙方提供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明并辦理相關退工手續。

      6、乙方應當于本協議簽訂后3日內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離職后不得作出有損公司名譽或利益之行為。

      7、乙方應為所掌握的甲方之任何商業秘密(包括本協議內容)進行保密,不得泄露給任何第三方,否則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______元。

      8、甲乙雙方之間無任何競業限制協議,合同解除后,乙方無需履行任何競業限制義務。

      9、乙方自愿放棄其他所有訴求。

      10、本協議是解決雙方之間勞動爭議的所有安排和規定,雙方之間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勞動爭議。

      11、此協議書一式三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另一份留存乙方本人檔案。自雙方簽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甲方(簽字或蓋章):______

      乙方(簽字或蓋章):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單位勞動合同 6

      1、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

      2、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3、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4、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5、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6、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7、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8、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9、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10、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經濟補償金和經濟賠償金是兩種不同的法律概念,針對不同的情形會有不一樣的處理方式和補償標準。在勞動合同解除后,用人單位有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就應該按時支付,以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和麻煩。如果你在經濟補償金方面的糾紛可以咨詢網站的專業律師。

    單位勞動合同 7

      甲方(聘用單位)名稱: 黔西縣林業局 法定代表人: 駱慶生 所有制性質: 事業單位主管部門: 經果林事業局

      乙方(受聘人員)姓名: 李勝海 性別: 男 民族: 漢

      出生年月:1982年01月20日參加工作年月:20xx年6月 學歷: 大學本科何時畢業于何校何專業: 20xx年6月畢業于四川農業大學園藝(果樹)專業 居民身份證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

      經雙方平等協商,乙方為甲方聘用制臨時職工,并訂立本勞動合同。

      一、聘用合同期限

      本合同為有期限的聘用合同。合同期從 20xx年 09月 03日起

      至 20xx 年 1 月 31 日止。

      二、工作內容

      1(具體事項另行約定)履行職責,完成任務。

      2、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管理制度。

      3、甲方依據有關規定對乙方實施獎勵和處分。

      三、勞動保護和工作條件

      甲乙雙方都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工作時間、勞動保護、安全衛生等規定。

      甲方應為乙方提供符合規定的工作條件。乙方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

      四、工作報酬

      1、甲方以現金的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標準為人民幣 1000。00 元。

      2、甲方每月 27日發放工資。不得無故克扣、拖欠工資。

      3、甲方支付乙方的其他待遇。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

      (一)甲乙雙方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并根據國家、省有關政策和規定按期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其中乙方個人繳納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資中代為扣繳。

      (二)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公(工)負傷的待遇,因公(工)或因病死亡的喪葬費、一次性撫恤費、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等均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執行。

      (三)乙方患病或負傷的醫療期及其待遇按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依法制定的規定執行。

      六、工作紀律。

      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甲方制定的各項具體的內部管理制度必須合法。乙方應服從甲方的管理。

      七、勞動合同變更、終止、解除的條件。

      (一)勞動合同確需變更的,雙方應協商一致,并按原簽訂程序變更合同。

      (二)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甲乙雙方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聘用合同即行終止。經雙方同意,可續簽聘用合同。

      (三)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經批評教育無效,曠工時間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2、嚴重失職、瀆職或違法亂紀,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公(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服從另行安排適當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五)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本條第(四)款的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負傷在醫療期內的;

      2、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公(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3、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六)乙方在聘期內被開除、勞動教養以及被判刑的,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七)乙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八)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提出解勞動用合同:

      1、甲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工作報酬或者提供工作條件的;

      2、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八、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甲乙雙方違反合同規定,均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違約方要付給對方違約金。違約內容和違約金數額在第九條中約定。造成對方經濟損失的,還應按實際損失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九、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十、本合同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相抵觸的,以及本合同未盡事宜,均按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

      十一、本合同依法訂立后,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十二、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經甲乙雙方自行協商或上級主管部門調解未能過成協議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甲乙雙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十三、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負責人)

      乙方(簽章):

      年月 日

    單位勞動合同 8

      甲方(聘用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

      所有制性質:

      地址:

      乙方(受聘人員)姓名:

      性別:

      居民身份證號碼:

      民族:

      一、聘用合同期限

      本合同為有期限的聘用合同。合同期限從xx年x月x日起至xx年x月x日止。合同期滿后,如乙方工作優秀,可繼續聘用,需重新簽訂合同。

      二、工作職責內容

      (一)工作時間

      每天下午19:00至次日早10:30分為值班時間。

      (二)工作職責

      1、打掃環境衛生。乙方負責每天打掃辦公區域走廊、衛生間、會議室的環境衛生,保持單位公共區域衛生的干凈整潔。

      2、做好安全工作。工作時間內,負責做好辦公區域內安全保衛工作。鎖好關好門窗,檢查水電關閉情況;對外來人員要詳細詢問、仔細檢查、做好登記、方可進入;對上級單位檢查值班情況的,要按照程序問清單位、檢查人員工作證、方可進入。確保本單位安全和自身安全。

      (三)注意事項

      1、在值班期間注意用電,用水安全。

      2、在值班時間發生任何意外情況,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3、在工作期間發生疾病和不可遇見等事宜,由乙方自行負責,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4、為了安全起見,乙方不得干與工作職責內容無關的事項,否則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三、違反合同處理情況

      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甲方可以提前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甲方規章制度,情節較為嚴重的;

      (二)甲方因工作原因必須撤崗,又無法重新安排工作的;

      (三)乙方患病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崗位工作的。

      四、工資待遇情況

      乙方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崗位工作職責后,甲方應向乙方支付以下待遇:

      (一)甲方以現金的形式在每月20日前支付乙方工資,每月工資1500元。

      (二)甲方為乙方提供值班住宿用房。

      (三)甲方負責給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工具。

      (四)甲方每年負責安排乙方到三甲醫院體檢一次。

      五、合同說明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單位勞動合同 9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甲方”)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戶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固定電話)_____________(移動電話)

      緊急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勞動關系的建立及其權利義務等事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有關的勞動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企業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集體合同,遵循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一致同意訂立本勞動合同(以下簡稱合同),共同信守合同所列各條款,并確認合同為解決爭議時的依據。

      第一章合同的類型與期限

      第一條甲、乙雙方選擇合同類型為(_______________)。固定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_____個月,合同期滿后,雙方同意繼續履行的,合同自動順延________年;達到無固定期限合同條件的,自動轉為無固定期限合同;雙方如需重新約定勞動合同期限的,在合同到期前的三十天內訂定。無固定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合同第三十五條約定的終止情形出現時即行終止。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務完成時即行終止。

      第二條若乙方開始工作時間與合同訂立時間不一致的,以實際到崗之日為合同起始時間,建立勞動關系。

      第二章試用期

      第三條甲乙雙方約定試用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_____個月,試用期工資為:__________。若到崗之日與試用期約定上崗之日不符的,試用期同時提前或順延。

      第四條錄用條件為:

      學歷文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體狀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技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團隊精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

    單位勞動合同 10

    ___(身份證號:_______):

      因項目施工結束,不再與本公司有合作關系,期間多次電話聯系,但你至今未到公司辦理解除合同手續。公司在 年 月 日已向你戶口所在地發出了(離職手續催辦函)后,本人未到公司辦理相關手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公司決定自 年 月 日與你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內未回本單位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的,視為自動解除。

      特此公告。

      __有限責任公司

      年 月 日

    單位勞動合同 11

      公司與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章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何種情況解除、中止勞動關系

      “停薪留職”:單位沒有崗位或者無法安排工作的,可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但“停薪留職”期間可不作為計發經濟補償金的本單位工作年限。

      “放長假”:因單位原因放長假的職工,沒有崗位或無法安排工作的,可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放長假”期間作為計發經濟補償金的本單位工作年限。

      “長期病號”:請長期病假的職工,醫療期滿回原崗位工作的,用人單位可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既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哺乳期”:哺乳期內請長假的,因本人原因逾期不到崗,逾期時間不作為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本單位工作年限。

      “掛名、掛靠”:這類人員沒有為單位提供正常勞動且單位未支付的,用人單位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脫產學習”:經單位同意脫產學習的,學習期滿不回單位,逾期時間不作為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年限。

      “因私出境”:歸僑、歸眷職工因私出境,可申請事假。去港澳地區的,假期不得超過3個月;出國的,假期不得超過6個月,續假期限一般不超過1個月。假期從離開工作崗位之日起計算,超過所限假期不歸的,按自動離職處理。

      “出境定居”:因獲批準出境定居而中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可憑有關證明,將個人賬戶中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費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并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協議保留關系”:與單位協議保留勞動關系的員工,用人單位應當限期召回或者依法與其,協議保留勞動關系期間不計算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工作年限。限期內不回的,按自動離職處理。

      “擅自離崗”:由于個人原因擅自離崗的職工,用人單位應按曠工處理。對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15天、一年內累計曠工30天的,用人單位應除名,解除勞動關系,并且不支付經濟補償。

      何種情況解除、中止勞動關系

      “停薪留職”:單位沒有崗位或者無法安排工作的,可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但“停薪留職”期間可不作為計發經濟補償金的本單位工作年限。

      “放長假”:因單位原因放長假的職工,沒有崗位或無法安排工作的,可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放長假”期間作為計發經濟補償金的本單位工作年限。

      “長期病號”:請長期病假的職工,醫療期滿回原崗位工作的,用人單位可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既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哺乳期”:哺乳期內請長假的,因本人原因逾期不到崗,逾期時間不作為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本單位工作年限。

      “掛名、掛靠”:這類人員沒有為單位提供正常勞動且單位未支付的,用人單位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脫產學習”:經單位同意脫產學習的,學習期滿不回單位,逾期時間不作為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年限。

      “因私出境”:歸僑、歸眷職工因私出境,可申請事假。去港澳地區的,假期不得超過3個月;出國的,假期不得超過6個月,續假期限一般不超過1個月。假期從離開工作崗位之日起計算,超過所限假期不歸的,按自動離職處理。

      “出境定居”:因獲批準出境定居而中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可憑有關證明,將個人賬戶中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費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并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協議保留關系”:與單位協議保留勞動關系的員工,用人單位應當限期召回或者依法與其,協議保留勞動關系期間不計算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工作年限。限期內不回的,按自動離職處理。

      “擅自離崗”:由于個人原因擅自離崗的職工,用人單位應按曠工處理。對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15天、一年內累計曠工30天的,用人單位應除名,解除勞動關系,并且不支付經濟補償。

      這個得分合法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合法: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違法的,怎么弄都可以。

    單位勞動合同 12

    先生/小姐:

      依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公司依法解除此前您與××公司訂立的勞動合同(合同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解除您的理由是:

      1.過失性解除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務造成嚴 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您的勞動合同于 年 月 日解除。

      您需要結算以下薪資和補償金事項:

      1.您薪資結算至 年 月 日 ;計 元;

      您薪資結算至 年 月 日日;計 元;

      2.此種情形下:

      ○公司需要支付給您相當于 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計 元。

      ○公司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您需要辦理以下交接手續:

      以上事宜完成后,按照公司離職規定辦理離職手續。

      ××公司

      年 月 日

    單位勞動合同 13

      【網友咨詢】

      什么情況下用人單位需要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

      【律師解答】

      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如下: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1種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單位勞動合同 14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有以下三種方式:

      一、《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能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采用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方可解除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三、《勞動合同法》第4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1.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2.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3.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用人單位在解除合同時的程序應注意,工會要發揮作用。

      《勞動合同法》第43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在勞動法的框架內,用人單位是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前提是必須合法,并且在這個過程中工會是發揮積極的作用的,如果你想了解更多有關解除勞動法合同的法律知識,請電話咨詢網在線律師。

    單位勞動合同 15

      《勞動合同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實踐中事業單位人員的構成是由公務員或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實行聘用制的人員;一般勞動者。由公務員或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不適用《勞動合同法》,一般勞動者適用《勞動合同法》,實行聘用制的人員部分適用。

      《勞動合同法》"附則"規定:“"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將實行“"聘任制的工作人員”"交由“"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來"來決定,部分適用于事業單位,擴大了調整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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