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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工傷管理制度(通用22篇)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制度,制度一經制定頒布,就對某一崗位上的或從事某一項工作的人員有約束作用,是他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你所接觸過的制度都是什么樣子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公司工傷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公司工傷管理制度 1
目的:
由于員工受傷事故經常發生,除部分是意外原因外,其中有些原因是由于員工人為因素(忽視安全生產、工作疏忽大意、違反操作規程等)造成受傷事故,受傷事故的發生不但影響了工作,還造成了公司和個人財物損失。為使公司的工傷管理規范化,減少工傷事故的發生,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工傷范圍規定:
1、原則上,下述情況之一發生受傷事故,可列為工傷:
①在搶救公司財產和維護公司利益時受傷。
②在公司委派的廠外公務執行過程中非本人責任而意外受傷。
③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④上班時間內在工作過程中按照正常操作規章發生的意外受傷。
⑤法律規定的其它事項。
二、非工傷范圍規定:
參照社會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員工因下列情況之一負傷、致殘或死亡,不能算工傷,不得享受工傷待遇:
①因工負傷后,本人故意加重傷情或無理拒絕接受醫院檢查治療。
②由于本人違法行為或故意行為(如自殺、自殘、斗毆、吸毒、酗酒、酒后上崗、酒后開車、蓄意違章等)或無證駕駛船舶、機動車輛。
③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認定為犯罪行為。
④不聽從公司領導安排和指揮,工作中因馬虎大意、忽視生產安全、工作時間內干私活、違反操作規程等人為因素而造成傷害。
⑤法律規定的其它事項。
三、工傷事故上報處理程序:
1、若發生工傷事故,應馬上報告部門主管,部門主管立即通知廠內相關領導,根據傷者情況處理:
①輕者,在公司內急救包扎。
②重者,迅速安排車輛將受傷的人員送往醫院急救。
2、工傷事故發生后7日內,部門要寫出事故詳細經過報辦公室確認是否屬工傷,辦公室初審,總經理和廠長核準,屬工傷的`,按工傷處理。
3、若發生重大事故,應保護事故現場,盡快報告廠長。在24小時內由辦公室會同部門負責人召集現場目擊者或有關證人調查事故經過,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四、工傷人員醫療費報銷和工傷假待遇的規定:
1、員工因搶救公司財產和維護公司利益受傷的,可報銷全部醫療費。經醫生證明需休息或住院期間,可享受有薪工傷假,假期工資按原工資標準計算。同時根據貢獻的大小,公司給予獎勵。
2、員工工作過程中非人為因素(機械故障、電路故障、意外傷害或其他突發原因)發生受傷的、員工在公司委派的外出公務執行過程中非本人責任意外受傷的,可報銷全部醫療費,醫生證明需休息或住院期間,可享受有薪工傷假,假期工資按原工資標準計算。
3、員工在工作中因馬虎大意、忽視生產安全、工作時間內干私活、違反操作規程等人為因素而造成他人或本人受傷的:醫療費用全部由事故當事人承擔,對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將追究其法律責任,并進行相應處罰。
五、如工傷事故的發生主要由以下個人原因造成的,待工傷員工醫療終結后,公司會依據工傷事故對公司的損失程度和影響情況進行相應的處罰。處罰包括:行政處分(口頭警告、書面警告)、降職、降薪、經濟處罰(按照因工傷事故發生對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支付賠償金)
1、違章指揮、違章作業或冒險作業,造成工傷事故的。
2、違反操作規程、流程或作業指導書,造成工傷事故的。
3、不服從管理,違反勞動紀律,擅離職守或擅自開動機器設備,擅自更改、拆除、毀壞安全防護設備、設施,造成工傷事故的。
4、不按規定配備、穿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和用具,造成工傷事故的。
六、如工傷事故的發生主要由以下公司原因造成的,則主要責任后果由公司承擔,并根據實際原因追究工傷事故發生部門負責人的相關責任,進行相應處罰。處罰包括:行政處分(口頭警告、書面警告)、降級、降薪、績效考核扣分。
1、機械設備、安全裝置未按規定檢驗、檢修、超過期限和超負荷帶病運行,設備、設施有缺陷,無安全防護設施,造成工傷事故的。
2、對危及安全生產的隱患問題,不負責任,玩忽職守,不及時整改,造成工傷事故的。
3、未按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考核、或違規生產,而造成工傷事故的。
4、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安全、不衛生,又未采取措施,造成工傷事故的。
七、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并生效。
公司工傷管理制度 2
一、目的
為維護企業正常生產、工作秩序,使員工在工作中遭受意外的傷害等能得到及時救治和經濟補償,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等相關政策、法規,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與公司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的所有在職員工。
三、工傷的定義
工傷: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有關活動時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傷害和職業病傷害。
四、工傷的認定
1.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5)在上下班途中(特定路徑、特定時間)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
6)因本公司直接原因而患職業病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司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2)國家法律規定的其它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
4)在工作時間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項造成傷害的。
5)國家法律規定的其它情形。
五、工傷申報
1.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后,職工本人或直接領導應在第一時間告知公司安環科工傷負責人,安環科工傷負責人應立即通報部門和公司有關領導,在需要辦理索賠時應由安環科工傷保險負責人在24小時內向合同保險機構備案,說明事故原因、經過。對于重大的工傷事故,公司負責人應在24小時內向當地主管部門口頭報告。
2.安環科工傷保險負責人應及時協助發生工傷的職工辦理工傷保險規定的手續。
3.負傷職工的工傷認定必須在工傷發生后的30日內由安環科工傷保險負責人向當地的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報書面材料。
4.負工傷員工所在部門直接領導和所在部門部長必須參加工傷善后處理工作,及時妥善處理善后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進行推脫。
六、工傷救治與付款
1.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后,由部門負責人立即上報,并立即送指定醫院治療,公司原則上只提供應急借款。
2.安環科可根據實際需要到財務部領取工傷應急借款,用于緊急狀態下費用支付。
3.工傷產生后,安環科工傷負責人必須作好登記,注明產生的費用以及保險理賠的費用,工傷保險負責人及時辦理相關報銷工作。
八、工傷醫療報銷說明
1.工傷職工一般不允許在私人小診所就診,原則上必須公司指定的醫院就診。屬特殊情況且須征得部門經理或安環科工傷負責人許可的情況下,可在正規診所臨時就診,事后必須馬上轉到指定的醫院,否則,產生的相關費用一律不予報銷。
2.工傷職工在治療期間應保留相關的票據,門診治療的職工在每次門診時應帶上病歷本并請醫生作好每次的門診記錄;無病歷的需要辦理病歷本。住院治療的職工需在出院后打印用藥詳單。住院治療的員工報銷來回兩趟的車費,門診治療的員工報銷個人每次門診的來回車費。沒有票據的醫療費用一律不予報銷(如掛號費等)。
3.工傷職工在工傷治療期內所發生的.、符合國家規定的《工傷報銷藥品目錄》和其他相關標準費用可報銷。如在治療期間使用違規或規定以外藥品的(如滋補、健身等藥品),其產生的費用由工傷員工本人承擔。工傷人員出院后在每月1~20日將醫療費報銷材料交到安環科,匯總后由工傷保險負責人在每月1~20日向醫保中心申報審核工傷人員醫療費。
4.工傷員工因個人原因產生不必要的費用由其本人承擔(如不必要的車費,誤工費等其他費用),工傷員工不得謊報費用(如多報車費、藥費等),一經查實將取消其報銷資格,并視情節處以相應的罰款。
5.員工在康復后應積極配合工傷負責人收集準備用于保險理賠的相關材料。
九、工傷待遇
1.須手術的工傷員工在手術期間視情況給予護理費,其中福安為30元/天,寧德為40元/天,福州、廈門為50元/天,護理工人由安環科工傷負責人聯系。
2.工傷員工在治療期間和療養期間(療養期按實際情況和醫囑來定),職工享受基本工資待遇(標準按照:普通員工900元/月、班組長1200元/月、車間主任1800元/月,特殊情況需報總經理審批)。
3.經權威部門鑒定為傷殘的,按相關的規定給相應等級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4.其他相關工傷待遇按《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和《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及其他相關標準和文件規定執行。
5.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待遇:
1)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2)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3)拒絕治療的。
十、附則:
本規定由安環科制定、執行、修訂和負責解釋。
公司工傷管理制度 3
一、目的:
預防和控制工傷事故的發生,規范工傷事故處理程序,提高員工安全生產意識,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員工的工傷事故風險。
二、適用對象:
適用于為公司工作的已簽訂勞動用工合同的員工,包括abc三類員工。
三、工傷的認定
1、工傷的認定:
a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b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c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d患職業病的;
e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f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h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納入工傷事故的申報范圍
a、因不服從領導指派安排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b、未經任何授權、許可便擅自行事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c、違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d、從事不利于公司經營發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場所發生的傷亡事故;
e、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3、工傷的種類:按安全事故的嚴重程度,工傷事故導致的因工負傷可分為輕傷、重傷、死亡等種類。
4、工傷認定負責部門:公司安全消防生產小組與辦公室人力資源組,按國家有關法律執行,員工如有異議,可向國家有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裁決。
四、工傷的申報程序
1、申報責任
部門負責人承擔本部門的工傷、安全事故的申報責任,因遲報、瞞報所致的事故責任增加部分由部門負責人承擔;有總裁特批的,按總裁批示執行。
2、申報范圍:
1)、在本部門所轄范圍內,本部門所管轄的員工發生的一切工傷、安全事故,不受時間限制。
2)、對公司已投保的員工的“人身意外傷害險和人身意外傷害醫療險”所涉及的范圍,包括員工上下班途中,因工作所致的傷害。
3、申報內容:(詳見附表一)
1)、事故(疾病)人的姓名、年齡;
2)、事故(疾病)人家屬聯系方式及電話、人;
3)、事故(疾病)人的到崗工作時間;
4)、事故前的具體服務部門及工作性質;
5)、事故發生時的具體崗位或具體位置;
6)、上崗前是否受過該項工作的安全知識培訓;
7)、是否有從事該項工作的國家承認的操作證;
8)、工傷的傷勢程度的初步估計;
9)、是否已住院、醫院名稱及地址。
4、受理部門及責任:
辦公室人力資源組是本辦法規定的受理部門,受理責任執行首問責任制,即辦公室人力資源組的任何一個人在首先接到工傷安全事故申報時,為第一責任受理人,必須立即進行登記、報告和施救組織;同時負責對保險公司報告并進行理賠。
報告對象是“安全消防生產小組”組長或副組長;
因推諉受理或受理后瞞報、緩報而導致的事故責任增加部分由第一責任受理人承擔;有總裁特批的,按總裁批示執行。
五、安全事故的分析與處理:
1、公司的“安全消防生產小組”負責每起工傷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填制工傷安全事故分析報告表(表格詳見附表三),并在事故出現后一個工作日內將分析報告表轉交給辦公室人力資源組予以執行。
2、分析報告必須由以下內容組成:
1)、事故當事人的姓名、年齡、服務部門、具體崗位和到崗時間;
2)、事故的具體經過;
3)、事故的原因分析;
4)、事故責任的'初步認定及理由;
5)、小組的處理意見;
6)、事后的整改與預防措施。
六、工作事故醫療補償標準:
當確定為因工負傷后,公司安全消防小組將事故分為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與個人有一定操作失誤責任兩種情況,根據工傷的嚴重程度,對員工按分別以下標準給予補償:
(一)事故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過失所致:
類別傷情程度醫療期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工資及待遇
輕傷一般為皮外傷7天以內
承擔100%的治療費用及因治療而發生的交通費用。享受100%的基本工資
7-30天享受80%的基本工資
30天以上享受60%的基本工資
重傷一般為頭部、胸部重傷、骨折
1——2個月
承擔100%的治療、住院費用及因治療而發生的交通費用。
享受100%的基本工資
2個月—6個月公司一次性支付一定的費用,享受80%的基本工資,痊愈后仍可到公司上班。
6個月以上公司一次性支付一定費用,享受60%的基本工資,解除勞動合同。
死亡因搶救無效而死亡承擔相應的搶救費用,并參照有關工傷規定一次性撫恤補償標準執行。
(二)事故因本人過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規程所致:
類別傷情程度醫療期間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工資及待遇
輕傷一般為皮外傷7天以內不計,或承擔20-70%的治療費用(按責任分擔)享受80%的基本工資
7天—30天享受60%的基本工資
30天-60天享受40%的基本工資
60天以上不計,并解除勞動關系
重傷一般為頭部、胸部重傷、骨折1——2個月不計,或承擔20-70%的治療費用(按責任分擔)
享受80%的基本工資
2—6個月享受60%的基本工資,痊愈后仍可到公司上班。
6個月以上并解除勞動合同。
死亡因搶救無效而死亡承擔相應比例(≤60%)的搶救費用,并參照市社保局有關工傷規定一次性撫恤補償標準執行。
注: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是指由保險公司理賠之后的差余額部分的工傷醫療費用。
七、工傷安全事故的申報及規定:
1、工傷安全事故的處理:
1)、所有的在工作場所和工作時間內,因公致傷的先予以處理。
2)、處理原則是盡快安撫和救治傷者,預防類似事件再發生。
3)、工傷安全事故事后對事故當事人的處理:
a按個人的責任其承擔一定比例的責任醫療費用;
b公司保留追究其過失所致的財產損失的權利;
c凡過失所致的公司損失超過1萬元人民幣的員工,公司予以辭退;有總裁特批的,按總裁批示執行。
4)、對事故部門主管的處理:
a部門各級主管對本部門的每起工傷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
所屬員工凡出現一次工傷安全事故,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下的,對其直接主管予以警告一次并處罰200元;
c如果所屬員工出現一次工傷安全事故,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上,對其直接主管予以留崗試用并罰款500元處理;有總裁特批的,按總裁批示執行。
八、工傷醫療費用的報銷:
1、申請報銷時必須準備以下資料準備:
1)、工傷事故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2)、安全消防生產小組的事故分析報告;
3)、本部門出具的意外傷害事故報告;(如出外出差的的交通事故與安全事故還需出具交通部門或公安部門的報告.)
4)、縣級以上公立醫院或保險公司或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的醫療診斷證明;
5)、病歷;
6)、醫療、醫藥費原始單據;
7)、費用結算明細表;
2、報銷額度的規定: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支付部分
1)、安全消防生產小組的事故分析報告判定為公司或設備所致的工傷事故,公司將全額支付剩余部分;
2)、安全消防生產小組的事故分析報告判定為公司和事故當事人雙方對工傷事故均有責任的,公司按應承擔的責任比例予以支付剩余部分;有總裁特批的,按總裁批示執行;
3)、安全消防生產小組的事故分析報告判定為事故當事人自己所致的工傷事故,公司原則上不予支付,剩余部分由事故當事人自行承擔;有總裁特批的,按總裁批示執行。
4)、當確定為因本人粗心疏忽等其它主觀因素所致的工傷事故,公司只承擔相關治療、住院、交通、搶救等費用在保險理賠后的余額的20-70%,對由當事人造成的他人傷害由其自行承擔相關責任。
5)、如因員工本人違反安全操作規程,或不服從上級的工作安排等原因而發生工傷事故,并且給公司造成了損失的,公司不承擔責任,同時根據當事人行為造成的對公司利益的損害程度,對其進行行政和經濟處罰。
6)、工傷爭議:當因判斷是否為工傷事故而出現爭議,并在公司內部進行協調后無效時,當事人在事故發生后30日內可向勞動部門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仍不服從勞動爭議仲裁判定的,可向法院提請訴訟。
公司工傷管理制度 4
為了建立一個有效的事故處理機制,對已經發生的事故,盡可能地開展事故調查,做好事故報告和處理工作,并采取有效預防措施,防止類事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規定。
一、本規定適用于本企業范圍內的事故報告、調查與處理。
二、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遵守科學的原則。
三、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員負責各類事故的`統計,并主管、協調或監督各類事故的調查報告和處理工作。
四、事故報告規定:
1:事故報告內容應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企業、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和采取的應急措施等。
2:發生輕傷事故,應立即報告企業負責人。
3:發生火災事故,當事人應立即報告企業負責人和打電話119報警,同時采取急救措施。
4:發生重傷事故、死亡事故、火災事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企業負責人報告;企業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當事人可以直接向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五、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事故調查處理人員沒到現場前,企業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確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六、事故調查處理規定。
事故處理要堅持三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落實防范措施不放過。各類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一般按以下要求進行:
1:輕傷事故及一般事故由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員負責調查處理。
2:重傷事故由企業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員負責調查處理,并將事故調查處理情況報告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3:死亡事故根據國務院令第493號《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由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公安部門、監察部門、工會組成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
4:對已經結束的事故處理結果,應組織學習吸取教訓,達到事故預防的目的。
5: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玩忽職守或者發現事故隱患、危險情況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積極處理以致造成事故的,按照國家及企業有關規定對負責人和事故責任者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工傷認定及上報
事故企業填報《傷亡事故報告單》后,由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員填寫材料上報企業領導,由企業領導上報審批。
公司工傷管理制度 5
總則
為使公司員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職業病傷害后獲得及時醫療救治,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的權利,并對事故及時準確的進行調查處理,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8號《北京市企業勞動者工傷保險規定》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適用于與公司形成勞動關系的員工,退休返聘人員,為公司建筑施工并簽定安全協議的施工隊職工。
2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2.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系本單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2.3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2.4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2.5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2.6從事搶險、救災、救火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2.7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后舊傷復發的;
2.8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2.9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
2.10國家規定的其它情形。
3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應認定為工傷
3.1犯罪或者違法;
3.2自殺或者自殘;
3.3斗毆;
3.4酗酒;
3.5蓄意違章;
3.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發生傷亡事故后,按下列程序處理
4.1搶救受傷人員,保護事故現場;
4.2立即報告本單位領導和安全員。單位領導或安全員應在一小時內報資產運營部。
4.3事故單位在主管安全部門的配合下,輕傷事故在48小時內完成調查、分析、處理工作,并由事故單位于3日內填寫“傷亡事故登記表”報資產運營部。
4.4發生重傷事故,安全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單位報告后要立即上報區勞動安全監察部門、機電控股公司(廠)技安處(科)、機電控股公司(廠)工會。安全主管部門和發生事故單位協助勞動安全監察部門完成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并于10日內上交《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單位于5日內填報“傷亡事故登記表”報資產運營部;
4.5發生死亡事故,安全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單位報告后要立即上報市區勞動安全監察部門,市區工會、區檢察院、區公安局、機電控股公司(廠)技安處(科)工會。安全主管部門與發生事故單位應積極配合與上級單位共同完成對事故的調查、取證、分析、處理工作,并于25日內上交《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單位于10日內填報“傷亡事故登記表”報資產運營部。
5發生員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程序
5.1事故單位負責人、公司主管安全部門人員應及時趕到現場,了解受傷人員的傷勢,保護事故現場,必要時做出標記。了解事故發生的經過,做好詳細記錄。重傷以上的工傷事故應進行現場勘查、測繪、拍照或錄像。目擊者應出具旁證材料。
5.2召開事故分析會,查找事故原因,確定事故的性質和責任,制定防止事故重復發生的具體措施,嚴格做到“三不放過”。
5.3事故單位應召開工傷事故現場會,向員工介紹事故發生的原因,使廣大員工能吸取教訓。
5.4事故單位提出對責任者的意見并報主管安全部門。
5.5各類工傷事故必須在24小時內上報安全主管部門,不得隱瞞,超過時限不補報。
6傷亡事故現場的清理
6.1輕傷事故現場由公司、主管安全部門批準方可清理。
6.2重傷事故現場由區勞動安全監察部門批準方可清理。
6.3死亡事故現場由市勞動安全監察部門批準方可清理。
7傷亡事故的結案
7.1輕傷事故由公司主管安全部門會同事故單位領導批準結案。
7.2重傷、死亡事故由區、市勞動安全監察部門分別批準結案。
公司工傷管理制度 6
一、目的:
預防和控制工傷事故的發生,規范工傷事故處理程序,提高員工安全生產意識,最大限度地降低員工的工傷事故風險,現特制定公司工傷管理制度。
二、適用對象:
適用于在公司工作的所有員工。
三、工傷的認定:
1、工傷的認定: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工作過程中按照正常操作規章發生的意外受傷;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在搶救公司財產和維護公司利益時受傷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納入工傷事故的申報范圍:
(1)因不服從領導指派安排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2)未經任何授權、許可便擅自行事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3)違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4)從事不利于公司經營發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場所發生的傷亡事故;
(5)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3、工傷的種類:按安全事故的.嚴重程度,工傷事故導致的因工負傷可分為輕傷、重傷、死亡等種類。
4、工傷認定負責部門:公司行政管理部按國家有關法律執行,員工如有異議,可向國家有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裁決。
四、工傷事故的申報程序:
1、申報責任:
部門主管承擔本部門的工傷、安全事故的申報責任,因遲報、瞞報所致的事故責任增加部分由部門主管承擔;有總經理特批的,按總經理批示執行。
2、申報范圍:
在本部門所轄范圍內,本部門所管轄的員工發生的一切工傷、安全事故,工傷報案備案時間不超過24小時。
3、申報內容:
按《員工工傷事故備案表》申報。
4、受理部門:
部門主管將《員工工傷事故備案表》如實填寫并報與公司行政管理部備案,并在工傷事故發生后24小時內,部門主管在調查事故詳細經過中,可再次根據事件經過清楚記錄報行政管理部確認是否屬于工傷,行政管理部初審,總經理核準,屬工傷的,按工傷處理。
五、工傷事故上報處理程序:
1、若發生工傷事故,應馬上報告部門主管,部門主管立即通知行政管理部并報告總經理,行政管理部根據傷者情況處理:
(1)輕者,在公司內急救包扎;
(2)重者,迅速安排車輛將傷者送往就近的醫院。
(3)事故發生要及時上報行政管理部,行政管理部及相關應急人員,到現場調查拍照、取證。
2、若發生重大事故的,應保護好事故現場,盡快報告總經理和行政管理部,在24小時內由行政管理部會同部門負責人召集現場目擊者或有關證人調查事故經過,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3、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按安全管理相關制度執行。
六、安全事故的分析:
公司行政管理部根據部門主管提供的安全事故書面報告,填寫安全事故分析報告,填寫《員工工傷報告表》。
七、工傷安全事故的處理:
1、如工傷事故的發生主要由以下個人原因造成的,待工傷員工醫療終結后,公司依據工傷事故對公司的損失程度和影響情況進行相應的處罰,處罰包括:行政處分(口頭警告、書面警告)、記過、辭退、經濟處罰。
(1)違章指揮,違章作業或冒險作業,造成工傷事故的;
(2)違反操作規程、流程或作業指導書,造成工傷事故的;
(3)不服從管理,違反勞動紀律,擅離職守或擅自開動機器設備,擅自更改,拆除、毀壞安全防護設備、設施,造成工傷事故的;
(4)不按規定配備、穿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和用具,造成工傷事故的。
2、如工傷事故的發生主要由以下公司原因造成的,根據實際原因追究工傷事故發生部門主管的相應責任,進行相應的處罰,處罰包括:行政處分(口頭警告、書面警告)、績效考核扣分、降職、經濟處罰。
(1)機器設備、安全裝置未按規定檢驗、檢修、超過期限和超負荷帶病運行,設備、設施有缺陷,無安全防護設施,造成工傷事故的;
(2)對危及安全生產的隱患問題,不負責任,玩忽職守,不及時整改,造成工傷事故的;
(3)未按規定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考核或違規生產,造成工傷事故的;
(4)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安全、不衛生,又未采取措施,造成工傷事故的。
3、如因個人原因造成工傷、安全事故的,醫療費由其本人承擔;如因公司原因造成工傷、安全事故的,醫療費由公司承擔。
4、根據事故嚴重程度和對公司造成的損失程度,對造成工傷、安全事故的相關人員進行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事故嚴重程度較小的,對部門主管、主要和次要責任人都進行書面警告,并對部門主管經濟處罰500元,主要責任人經濟處罰300元,次要責任人經濟處罰100元;事故嚴重程度較大的,對部門主管降職,并經濟處罰1000元,對主要責任人實行辭退,并經濟處罰500元,次要責任人實行記過,并經濟處罰200元。
八、本制度由公司行政管理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九、附件:
1、《員工工傷事故備案表》;
2、《員工工傷報告表》;
公司工傷管理制度 7
第一條:為保障勞動者因工傷殘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并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條例。
其次條:工傷保險工作應當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三條:各部門必需嚴格執行公司制定的各項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生。
第四條:本規定責權部門為品質管理部。
第五條:職工有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1、公司依據員工入職時所供應的個人資料,為員工購買人身意外損害險和人身意外損害醫療險。員工必需供應真實、牢靠的個人資料,以便公司購買保險。
2、若員工本人所供應的個人資料是虛假的,后果由員工本人擔當。品管部應對入員工工的個人資料進行核實。
3、異地入職的員工個人資料需由部門經理準時向公司品管部傳遞,因路途遙遠而無法將原始資料上交到品管部的,主管人員必需將員工個人資料制作成文本格式,使用電子郵件發往品管部郵箱,并提示品管部查收。否則中間消逝的險情將由部門主管人員擔當相應責任。
第六條:工傷投保費用由公司統一支付。員工不需支付費用。
第七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緣由受到事故損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損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損害的;
4、入職公司后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緣由受到損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損害的`;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1、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2、醉酒導致傷亡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
4、因不聽從領導指派支配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5、未經任何授權、許可便擅自行事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6、違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7、從事不利于公司經營進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場所發生的傷亡事故;
8、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九條:發生工傷事故時,現場負責人必需第一時間向品管部通報狀況,并準時實行措施。措施有:
1、涉及公安、交警部門的大事必需第一時間報警;
2、發生傷患狀況,應馬上護送受傷人員到四周醫院就診。
第十條:各部門負責人為消逝工傷事故時的第一指揮人。部門負
責人因客觀狀況無法到達現場的,由現場最高職務人員負責指揮。第十一條:工傷申報:
1、在本部門所轄范圍內,本部門所管轄的員工發生的一切工傷、安全事故,不受時間限制。
2、提交材料如下:
(1)、逐級主管人員填寫《員工工傷確認表》;
(2)、員工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3)、縣級以上公立醫院或保險公司或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的醫療診斷證明;
(4)、病歷;
(5)、醫療、醫藥費原始單據;
(6)、費用結算明細表;
(7)、交通、伙食費用原始單據。
(8)、其他應補充材料。
第十二條:工傷的種類:按安全事故的嚴峻程度,工傷事故為輕傷、重傷、死亡等種類。確定為工傷后,將事故分為非本人不行抗因素所致與個人有確定操作失誤責任兩種狀況。治療工傷所需費用應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名目、工傷保險藥品名目、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第十三條:醫療補償標準及工資、待遇:
1、事故非本人不行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過失所致:類別傷情程度醫療期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工資及待遇
輕傷一般為皮外傷7天以內擔當100%的治療費100%的按崗位工資
7~30天100%的按崗位工資
30天以上100%的按崗位工資
重傷一般為頭部、胸部重傷、骨折1~2個月100%的按崗位工資
2~6個月公司一次性支付確定的費用100%的按崗位工資
6個月以上100%的按崗位工資,解除勞動關系
死亡因搶救無效而死亡擔當相應的搶救費用參照國家工傷規定一次性撫恤補償標準執行
2、事故因本人過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規程所致:類別傷情程度醫療期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工資及待遇
輕傷一般為皮外傷7天以內不計80%的崗位工資
7~30天60%的崗位工資
30~60天40%的崗位工資
重傷一般為頭部、胸部重傷、骨折1~2個月80%的崗位工資
2~6個月擔當50%的治療費60%的崗位工資,痊愈后仍可到公司上班
6個月以上享受60%的基本工資,解除勞動關系
死亡因搶救無效而死亡擔當相應比例(≤80%)的搶救費用參照國家工傷規定一次性撫恤補償標準執行
注:①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是指由保險公司理賠之后的差余額部分的工傷醫療費用。②事故非本人不行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過失所
致的住院治療伙食費按當地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支付百分之七十;事故因本人過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規程所致的住院治療伙食費按當地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支付百分之三十。第十四條:員工因工作緣由而與公司以外的人、物發生沖突后導致工傷,所發生的民事、刑事糾紛將由公司托付律師進行處理解決。對方所賠償費用必需上交公司。第十五條:員工發生工傷事故時,住院醫療所發生的費用第一時間從公司的財務中支出。待保險公司理賠過后進行結算。第十六條: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丟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力氣鑒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
第十七條:工傷人員及其親屬,因工傷保險事項與其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依據公司相關管理條例處理,調解不成的,依據勞動爭議的判決處理。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公司工傷管理制度 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及時準確地報告、調查和妥善處理員工傷亡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傷亡事故的發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傷亡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第二章發生工傷事故報告程序
第三條:凡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人生傷害事故都必須及時向生產品質處報告。發生事故的現場作業人員或最先發現者要立即報告單位領導,單位領導應及時報告生產品質處。發生輕傷事故的報告最遲不得超出過事故發生后4小時,發生重傷或死亡事故必須立即報告,不得延誤。
第四條:發生重傷以上事故的單位應主動保護好現場,等待公司事故調查組處理,因搶救傷者確需移動物件時,必須做好標記,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和盡量減少事故損失。
第五條: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生產品質處接報告后要立即報告公管領導和主管領導,由公司主管領導及時報告當地安全主管理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及工會。
第三章工傷事故的調查
第六條:發生事故后,公司分管領導必須立即組織專人進行調查。及時召開事故分析會,找出發生事故的原因,分清責任,制定防范措施,擬定對責任人的處理意見,認真填寫傷亡事登記表和事故報告。
第七條:輕傷事故,由所在分廠、處室負責人組織成立以生產、技術、安全、辦公室等有關人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擬出調查報告,三日內報送生產品質處和分管領導。
第八條:重傷以上事故,由公司主管領導組織生產品質處、辦公室等有關部門專業人員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報送上級分管部門。
第九條: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由上級主管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由生產品質處的有關部門協助調查。
第十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事故調查所需的專長;
(二)、與所發生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十一條: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一)、查清事故的原因、過程、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
(二)、確定事故的責任者;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
(四)、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二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拒絕。對提供偽證的職員有權提出處罰或追查其責任。
第十三條:調查組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公司保密制度,嚴守事故處理過程中的.機密。
第四章事故分析原則
第十四條:事故嚴重程度分類(傷害嚴重度)
(一)、輕傷事故:指折算損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傷害;
(二)、重傷事故:指折算損失工作日等于和超過105日失能傷害(國標)
重傷A類:傷者經治療后確定為可以恢復原崗位工作。
重傷B類:傷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尚能工作,但需減輕工作量或調換工作崗位。
重傷C類:傷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工作,退職后飲食起居可以自理。
重傷D類:傷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工作,退職后飲食起居需人護理。
(三)、在折算工作日不能確定傷害嚴重程度時,應根據醫療鑒定機構鑒定結果確定。
(四)、死亡事故:指事故中有人死亡的情況
A、重大傷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B、特大傷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含3人)。
第十五條:在事故調查中,要分清責任事故,非責任事故及破壞事故。
(一)、責任事故:系指因有關人員的過失而造成的事故。
(二)、非責任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于未知領域的技術問題而發生的事故。
(三)、破壞事故:系指為達到一定目的而蓄意造成的事故。
第十六條:根據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及造成事故的原因過程分析確定事故責任人員。
(一)、直接責任者:對事故發生有直接關系的人員。
(二)、領導責任者:對事故發生有領導(管理)責任的人員。
(三)、間接責任者:對事故發生有間接關系的責任人員。
第十七條:在事故調查分析的基礎上,根據責任者在事故發生的過程中起的作用,確定事故責任大小。
(一)、完全責任:對事故發生起決定作用的人。(完全由于個人失誤所致)
(二)、主要責任者:對事故發生起主要作用的人。
(三)、次要責任者:對事故發生起次要作用的人。
(四)、一定責任者:對事故發生起一定作用的人。
第五章對事故的處理
第十八條:發生一般輕傷事故,根據情節給予主要責任者扣除當月考核分20-60分的處罰。
第十九條:發生一般重傷事故或2-3人輕傷事故,其主要責任者應給予行政警告處分或處以當發放生活費的處罰。
第二十條:發生B類重傷的事故,其主要責任者應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第二十一條:發生C類重傷的事故,其主要責任者應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第二十二條:發生D類重傷的事故,其主要責任者應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第二十三條:發生死亡事故,其主要責任者應給予開除留用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發生各類工傷事故,事故調查組可根據責任者的認識態度,工作表現,報請公司批準酌情減輕或加重一級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發生各類傷害事故的次要責任人和一定責任人員,均應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
第二十六條:發生重傷以上事故(含重傷)的單位,取消當年各類評比表彰資格,實行安全工作一票否決。
第六章傷者的搶救與治療
第二十七條:發生工傷事故的單位,應以最快的速度搶救傷者并與公司指定的醫院聯系將傷者送往醫院,同時對現場進行保護。
第二十八條:對于危重病人確實需要轉院或請專家會診的,由所在醫院提出,經生產品質處同意后實施。病人住院期間的滋補營養用藥按公司批準的醫療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員工工傷住院,治療休息時間的證明應按公司員工醫療制度嚴格管理,違者應追究其責任,在醫院治療開出的休假證明經辦公室負責人審核批準后有效。
第三十條:員工工傷的搶救治療、住院、殘疾鑒定等費用均憑出院發票和上級醫療鑒定機構有效憑證,財務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在保險公司報銷。
第三十一條:以上各種費用均由單位安全員(或勞資員)在工傷者痊愈出院后一個月內核報,逾期不予以補辦。
第七章工傷事故傷亡者的待遇
第三十二條:工傷事故傷亡者的待遇按照國家和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員工在正常工作狀況下,因隔年度老工傷復發,需治療休息的,經公司指定醫院和生產品質處確認后,治療休息期間工資等待遇比照工傷處理。
第三十四條:本章不包括對事故責任者進行必要的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未按規定及時上報、調查、處理的傷亡事故,不享受本規定待遇。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未涉及到的內容按照集團公司或公司有關規定執行;如有不符合國家法規的條款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適用于桂林海螺公司員工在勞動(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并由生產品質處歸口管理。
公司工傷管理制度 9
為了保障企業職工在患病生產、工作事故損害后準時獲得醫療救治,妥當處理善后,并明確事故部門應擔當的責任,預防工傷事故再度發生,促進安全生產。依據杭州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實施方法的規定,結合本公司的實際狀況,特制定如下實施方法:
1、公司對職工擔當工傷保險責任。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后,車間(部門)領導應馬上組織送往醫院救治,并準時向公司主管領導報告。
2、事故部門領導應準時對事故緣由進行調查,填寫工傷事故認定表,并將事故調查報告報公司企業管理部。同時關懷工傷者處理醫療事項。
3、公司(企業管理部)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起,依據工傷認定資料,十五日內向當地勞動部門提出工傷報告和工傷保險待遇申報。
4、工傷職工的治療費用和工傷津貼,由公司先墊付。醫療終結后,由企業向社保機構統一結算。
5、因工傷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實行工傷醫療期。工傷醫療期內,領取工傷津貼,企業停發工資。
6、工傷造成傷殘或死亡的,其有關待遇依據杭州市有關法規規定執行。
7、公司財務會計部會同企業管理部負責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費(意外損害保險費)的繳納(認購)工作。負責工傷發生的費用墊付和向社會保險機構統一結算的工作。
8、對于因主觀緣由致使工傷的發生,給企業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扣除保險賠償后),主要責任部門和領導以及與事故有直接因果關系的責任人,要擔當相應的經濟責任,具體規定如下:
①對因違章指揮(操作)造成的工傷財產損失,與工傷事故負有直接因果關系的責任人,擔當直接經濟損失20%。
②對發生工傷財產損失的車間(部門)領導,擔當直接經濟損失5%。
③對發生工傷財產損失的車間(部門),擔當直接經濟損失10%。
④對發生工傷財產損失的班組,擔當直接經濟損失5%。
⑤對發生工傷財產損失的作業小組,擔當直接經濟損失10%。
注:不設班組和作業小組的車間(部門)由車間(部門)擔當班組和作業小組的經濟責任。因不行預見的'客觀緣由造成的工傷財產損失,責任由公司擔當。
9、工傷職工無故拒絕治療、檢查、夸大或隱瞞重要情節影響事故調查或勞動鑒定結論的、或多領工傷保險待遇而損害公司利益或信譽的,公司在其工傷治愈后視情節賜予必要的行政處分和經濟懲處。
10、本實施方法中未予明確的,依從杭州市政府的有關法規規定執行。
11、本方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解釋權在公司企業管理部。
公司工傷管理制度 10
1 總則
1.1目的
為實現公司科學化、制度化管理運營,建立規范有序的人員管理機制,本著對員工負責任的原則,對于員工工傷采取積極處理的態度,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1.2適用范圍
本管理制度適用于公司處理員工工傷(含未參保的員工)所有相關事宜的管理工作,并為相關處理人員提供管理依據。
1.3權責屬性
本制度規定員工工傷實際處理的權責單位為運營中心人力資源部,并有權對本制度進行修訂及監督執行,在執行本制度時各中心部門、廠區應予以積極配合執行。
2 工傷認定原則
1.工傷認定的對象必須是我公司持有本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被錄用的員工,聘用期間使用假身份證受傷和不在合同期內的員工,不在認定范圍內;員工須知中應予以明確;
2.員工在工作時間和公司工作場所內,第一時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3.員工受上級領導指派或公司派遣在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4.公司安保人員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的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員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個人原因及非工作職責打架、斗毆等違反治安法規的情形所受到的傷害,不在處理范圍內,但維護公司利益及員工生命財產安全的情況除外;
5.職業病目錄條款中涵蓋公司經營活動的職業病;
6.公司員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等交通事故傷害的,員工須有交警部門出具的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鑒定書;
7.其他在工作時間和公司場所內受傷情形,公司本著對員工負責任的態度積極先行處理,如:車輛送至治療、墊付醫藥費等,但是否按工傷情況處理,也需填寫員工工傷報告表上報運營中心人力資源部審批。
8.員工因犯罪或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飲酒、吸毒、自殺或自殘的情況不在工傷處理范圍內。
3 工傷處理原則
1.公司不對員工提出精神損害賠償做出處理;
2.在處理員工工傷的過程起始至結案,相關的所有醫學治療記錄、資料、照片應由具體處理的負責人保管,且不得復印;
3.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鑒定書原件,應在第一時間由具體處理的負責人保管;
4.處理員工工傷原則上應遵循“專人始接受,處理至結案”的原則,相關政策、信息等應由具體處理的負責人一人傳遞給受傷員工,相關費用的申請、報銷、結案亦由具體處理的負責人專人完成;
5.在處理員工受傷的第一現場時,如發現員工有喝過酒的情況,本著積極
處理、負責任的原則,可先行送醫院治療,具體處理的負責人在治療過程中可與醫院協商給員工做酒精測試,留下相關測試結果;
6.員工本人提出需進行勞動能力傷殘等級鑒定的,應符合在受傷痊愈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生活自理存在困難的情況,必須上報請示運營中心分管副總或總經理同意,方可執行,原則上公司不主動申請;
7.關于申請殘疾(如:辦理殘疾證)等事宜屬于政府社會管理的范圍,不屬于公司處理的范圍;
8.經審批需要進行勞動能力傷殘等級鑒定的員工,必須經治療其病情穩定后,方可進行,原則上以主治醫生的病歷填寫情況為準,不得提前申請鑒定;
9.員工工傷具體處理的負責人必須選擇社保中心定點醫院送至受傷員工治療;
10.員工工傷原則上使用公司車輛,必要時可以求援110或120;
11.員工工傷具體處理的負責人不得擅自更改主治治療醫院,情況緊急應由醫院提出(最好有書面證明);
12.陪護人員由運營中心人力資源部協調指派,直到醫療期或直至恢復期完畢,員工工傷具體處理的負責人應當及時了解相關情況,如當事人傷勢嚴重,應及時向上級匯報。
13.在治療過程中,員工工傷具體處理的負責人也不得擅自更改主治治療醫院,如受傷員工提出,需有其簽字確認的書面情況說明,上報請示運營中心分管副總同意后,方可執行,否則所帶來的醫療風險由責任人承擔;
14.任何人員不得在未申請和受傷員工病情不穩定的條件申請動能力傷殘等級鑒定,否則所有后果由申請人承擔,公司將予以嚴肅處理;
4 員工工傷調查與申報
4.1 員工工傷調查
1.員工發生意外事故時,當事人應立即向其上級主管報告,當事人不能報
告的,由知情人向當事人上級報告;
2.當事人上級接報告后立即向運營中心人力資源部報告,情況緊急時可指派
他人及時代為報告,請求支援并同時報告其傷情。
3.當事人傷勢較輕﹙無肢、指、趾及其他部位的嚴重傷害;無骨折、大量出血、昏迷等﹚,可暫不報總經理,確認比較嚴重或無法確認是否嚴重的辦公室應立即向總經理報告,并按總經理指示執行。
4. 受傷員工所在部門的部門經理,有責任在事故發生起12小時內,填寫《員工工傷報告表》,寫明受傷的大致情況,并按相關流程審批,上報至運營中心人力資源部;
5.受傷員工所在部門的部門經理再上報《員工工傷報告表》的同時,應上報具體的工傷事故報告及整改措施(a4紙打印),不得只在表格上粗略闡述;
4.2 員工工傷申報
1.員工工傷具體處理負責人或運營中心指定的經辦人,應在上報得到審批
后,方可申報工傷;
2.受傷員工未辦理工傷保險的情況待治療結束之后處理;
3.已辦理工傷保險的員工,無論其是否需要住院,均需要在事發30天內
向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不得超期;
5 費用申請與報銷
5.1 費用申請
1.員工工傷費用的申請,應由工傷具體處理負責人填寫《員工工傷費用申請表》,因緊急情況無法填寫申請表的'情況,可以由運營中心人力資源部代為填單申請,申請金額依照表單規定項填寫預估費用,不得只填寫一個預估總額;
2.員工工傷費用申請應遵循“一人負責”的原則,即:費用的申請人統一為工傷具體處理負責人,不得出現費用的申請人為兩人以上的情況,其他人幫
助申請費用事應填寫“代理人”;
3.員工工傷費用可以多次申請;
4.受傷員工認定為工傷,但未辦理保險的情況,也應按照上述規定處理。
5.2 費用報銷
1.員工工傷治療及恢復期間的費用報銷,相關的交通費、餐費等雜費,必須每月依照流程報銷一次,如有社保中心不予核準的治療費用單據(醫院機打出具的票據)可在結案時一并報銷;
2.費用報銷時,因已填寫工傷費用專用申請表,所以只填寫通用型費用報銷單的報銷部分,不必填寫申請部分;
3.認定工傷員工未辦理保險的情況,在傷治療及恢復期間的費用報銷,相關的餐費、交通費等雜費,依照參保員工的工傷規定處理(每月報銷),治療費用(醫院機打出具的票據)與其他費用一樣也每月報銷一次;
4.員工工傷費用的報銷原則上不得使用“白條”、“無效收據/發票”的情況;
5.員工工傷治療及恢復期間的費用不得虛報、謊報,否則公司將予以嚴肅處理,必要時公司將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6 員工工傷期間考勤與工資處理
6.1 考勤處理
1.員工工傷治療及恢復期間,應按照公司相關請假制度執行,依照相關流程審批;
2.員工工傷治療期間,由員工本人或代理人、工傷具體處理負責人填寫請假單,如受傷員工本人不能填寫或簽字,待其傷勢恢復后簽字確認;
3.員工工傷恢復期間,由其治療的主治醫師出具的休假證明單(病假單)或者與主治醫師協商在其病例中予以書面明確,根據上述時間填寫請假單,如受傷員工本人不能填寫或簽字,待其傷勢恢復后簽字確認;
公司工傷管理制度 11
一、目的
為規范本單位員工工傷保險、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管理,明確管理渠道,降低本單位事故風險,按《工傷保險條例》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管理和工傷保險管理。
三、術語與定義
3.1工傷保險,又稱職業傷害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性喪失勞動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3.2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是指被保險人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導致從業人員和第三方死亡、傷殘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予賠償。
四、機構與職責
4.1辦公室負責管理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基金和工傷保險基金,幫助工傷職工辦理工傷鑒定手續和工傷待遇,幫助工傷職工向保險本單位獲取工傷賠付待遇;同時辦理由于事故造成的第三方責任向保險本單位索取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賠付事宜。辦公室是工傷職工醫療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與有關醫療機構建立醫療合作,管理工傷醫療和職業康復。
安全管理部門負責職工工傷事故的.認定,幫助工傷職工辦理工傷認定事宜,協助工傷認定的調查取證工作和保險單位進行事故調查。
五、管理內容與要求
5.1按國家相關規定要求,制定《員工工傷保險、安全生產責任制保險管理制度》,并以文件形式發布。
5.2企業應為每一位在職員工(包括實事用工關系的人員)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辦公室應保存好有效期內的工傷保險繳費證明材料。
5.3對醫療期滿的工傷(或患職業病)職工,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必須及時幫助辦理上報傷殘等級的鑒定工作。
5.4當事故發生后,及時對受傷的員工進行工傷認定和傷殘等級鑒定工作,保留認定證書和傷殘鑒定證書,進行相應賠償和妥善的后續處理。
5.5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病殘等級的,應嚴格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幫助傷殘職工辦理相關待遇。
5.6事故后財務應及時到保險單位辦理相關賠付事宜,保存其相關記錄。
5.7在執行制度的過程中產生的相關檔案盒記錄按照檔案管理制度執行。
公司工傷管理制度 12
為了保障工傷員工切身利益,分散公司的工傷風險,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程開工前,公司持建設項目中標通知書(或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文件)到社會保險基金征繳機構辦理參保手續。
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表》和《職工花名冊》(一式二份)。填寫時,由法人代表簽字蓋章并注明施工期限。
二、對企業中流動頻繁的人員,繳費標準按照工程項目總造價的xx%繳納工傷保險費。
工程中標后,應將建設工程項目應繳的工傷保險費一次性繳納。
三、對企業中相對穩定的人員,以企業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繳費標準按職工工資總額的xx%繳納。
四、工傷醫療。
原則上在本市范圍內接受治療,確因醫院條件限制需轉往外地治療的,必須在3日內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轉診、轉院手續。待治療終結后,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后,憑《工傷認定決定書》復印件、出院結論(病歷)報告、住院門診收費收據、醫療費明細清單、醫療費用單據和處方等材料,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結報醫療費用。
五、工傷待遇。
1、職工因工遭受事故傷害的,自受傷之日起一月內為職工申請工傷認定,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遞交《工傷認定申請表》,經鑒定達到傷殘等級的.,按規定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2、職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因工死亡補助金。
3、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可與公司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公司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職工享受《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待遇。
對不符合定期領取相關工傷待遇或職工本人自愿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可以在與公司簽訂協議、解除勞動關系,終止工傷保險關系后,參照《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的規定執行。
4、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至十級傷殘,按照《條例》和《省實施辦法》的規定一次性享受待遇。
5、職工的繳費工資統一按年定額繳費基數執行(今后隨社平工資適時調整),其工傷相關待遇按此基數賠償。
六、相關要求。
公司在施工期間如有人員變動的,需及時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變更備案。
公司工傷管理制度 1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工傷事故申報程序,保障工傷員工切身利益,降低公司的工傷風險,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成員企業、項目部員工。
第三條工傷管理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認真執行國家、行業及上級工傷管理規定,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工傷管理職責
第四條各成員企業、項目部必須把工傷管理納入安全生產的主要內容,并納入安全生產責任制一并考核,各成員企業、項目部是安全生產和工傷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各成員企業、項目部分管安全工作的安全員對工傷管理負具體的責任。
第五條公司安全科是工傷管理職能部門,負責工傷事故的調查、統計報告和在職員工傷害及檔案的管理。各成員企業、項目部必須有專人負責工傷管理事務。
第六條負責分管工傷管理的人員必須具備工傷管理的專業知識,并在職責范圍內做好工傷管理工作,項目部工傷事故的綜合分析必須按規定及時上報上級領導,并在今后防范工傷事故的具體措施。
第三章工傷范圍
第七條公司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意外受傷;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在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最后工作時因事故受傷;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等意外傷害;
(四)職業病;
(五)因工外出期間,因工作受傷或在事故中失蹤;
(六)在上下班途中,非其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公司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搶救無效后數小時內死亡;
(二)在應急救援和救災中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獲得革命傷殘軍人證書,到公司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本條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本條第(三)項情形的,按規定享受一次性傷殘津貼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九條公司職工符合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視為工傷: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吸毒者;
(三)自殘或自殺。
第四章工傷報告的處理
第十條成員企業、項目部必須處理工傷事故,并在工傷事故發生后立即向公司安全部門報告。在3日內將完整的事故報告及事故分析報公司安全科一份(時間、地點、受傷經過、部位必須寫清楚,否則不予辦理)。特別情況應在10日內完成報告手續。
第十一條需鑒定的工傷問題,成員企業必須填寫申請報告并填寫相關材料,公司安全科審核批準,否則不準上報。
第十二條任何工傷事故在處理工傷事故之前,必須經過公司安全部門的審查。
第五章工傷管理
第十三條員工在作業場所因工負傷,所在成員企業、項目部必須在8小時內到公司安全科登記。超過規定時間,事故成員企業將根據事故的遲報進行處罰、項目經理、安全檢查員各500元。
第十四條發生事故時,要保護好現場,公司安全科及時進行現場勘查,有關人員進行事故調查,所有報告調查的事故,無論是否有工傷,都必須于第二天認真進行事故追查,原因清楚、責任明確。準確記錄有關技術數據。各種登記、報告、分析必須存檔。
第十五條工傷休息三個月以上人員,經鑒定后復工的,評估委員會的申請表應提交公司安全部門備案,如原受傷人員舊病復發,傷者本人可提出恢復工傷申請,經鑒定機構鑒定確診,認定確是因工傷引起的舊病復發,方可辦理工傷待遇。
第十六條公司每半年組織一次工傷鑒定,已確認并休息的員工應接受治療,對不具休息的工傷應及時安排復工。
第十七條工傷后重返工作崗位的員工需要再次住院并轉院治療,必須經鑒定機構鑒定,方可辦工傷相關手續。否則一律不予辦理工傷手續。
第十八條工傷經鑒定復工人員一律回原崗位。因嚴重“三違”在返回工作崗位之前,由安全培訓班對造成的工傷進行崗前培訓,經有關領導評定后復崗。
第十七條如有特殊情況必須補辦工傷的,必須是6個月以內發生的工傷,超過6個月,一律不予補辦。補辦工傷必須履行調查證等手續,有調度登記、事故追查分析記錄、調查報告、醫院疾病記錄中必須通過科學儀器進行診斷的部分,然后提交安全科,經工會討論同意后方可辦理。
第十八條精神異常者、有腦外傷引起精神障礙者需住院,必須有市級以上的醫院顱腦損傷完整病志復印件、負傷的原始材料、社會調查材料、直系親屬有無精神病史證明材料,需要住院的患者必須持有人力資源部頒發的腦損傷證明,需經公司指定到省級一醫院鑒定后,方可住院治療,鑒定與工傷無關的.精神病患者,一切費用自費。
第六章工傷調查
第二十條發生事故公司安全科、分管安全副經理必須參加事故調查。發生重傷事故時,由公司安全部牽頭,組織生產、技術、設備、工會人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發生輕、微傷事故由公司安全科牽頭,有關部門參加,組織事故成員企業、項目部的有關人員進行事故調查。調查事故必須本著“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查不清不放過,群眾受不到教育不放過,防范同類事故的措施不落實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調查。
第二十一條調查工傷事故必須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和經濟損失;必須確定事故責任者;必須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寫出事故調查報告。事故報告必須真實準確,必須寫明事故經過、原因、教訓、處理意見、今后措施,由安全副經理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作出處理決定,任何成員企業、項目部或個人不得干預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第二十二條發生工傷事故的成員企業、項目部必須按事故調查組、根據公司安全部門的處理意見,采取有效的預防措施,積極組織處理和整改。凡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導致事故重復發生的,從重追究成員企業、項目部領導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三條凡對工傷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指使他人提供假證、拒絕接受調查,拒絕提供相關信息和材料,對有關成員企業負責人、項目部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從重處理。
第二十四條項目部以非正常方式私定工傷,公司概不負責,發生上訪的給予發生事故的部門、項目部負責人給予從重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保護員工免受依法舉報和指控工傷違規行為,并對其舉報和控告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工傷管理制度 14
工傷事故涉及生產每一個環節,事關每個員工的切身利益,全體員工務必高度重視,牢固樹立人人講安全、事事講安全、時時講安全的理念。為保障公司員工在遭受生產、工作事故傷害后及時獲得醫療救治,妥善處理事后,并明確事故后相應部門應承擔的職責,以預防工傷事故的再度發生,促進安全生產工作長治久安,結合本公司實際狀況,制定本制度。
1、事故分類
1.1人身傷亡事故:在生產區域所發生和生產有關的及上下班途中意外的人身傷亡事故。
1.2火災事故:由于火災造成的人身傷亡或必須的物質財產損失的事故。
1.3爆炸事故:在生產過程中由于某種原因引起的爆炸,造成人身傷亡或必須的物質財產損失的事故。
1.4設備事故:由于某種原因引起的機械設備、工藝裝備、動力設備等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必須的物質財產損失的事故。
1.5其他:職業玻
2、事故報告制度
一發生事故后原則上務必逐級上報,特殊狀況下允許越級上報。
2.1重大事故
2.1.1操作者應及時報告班組長。
2.1.2班組長及車間應在1小時內報告公司。
2.2影響較大的(傷害一天以上,設備停機一班以上)的事故:
2.2.1操作者應及時報告班組長。
2.2.2班組長及車間應在當日下班前報告公司。
2.3一般性事故:
2.3.1操作者應在下班前報告班組長。
2.3.2班組長及車間應在次日前報告公司。
3、人身傷亡事故性質認定
3.1意外工傷: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事故。
3.2職責工傷:由于主觀原因致使工傷的發生,如違反公司廠規廠紀、工作中不慎及上下班途中等發生的人身傷亡事故。
3.3工傷:為搶救國家、公司財產致使發生的人身傷亡事故及職業玻
4、其他
4.1公司對員工承擔工傷保險職責。員工一旦發生工傷事故后,車間領導應立即組織送往醫院救治。
4.2事故部門領導應及時對事故原因進行調查,填寫《工傷事故報告單》,并將《工傷事故報告單》報公司辦公室,由公司辦組織相關人員進行核實。重大人身傷亡事故由公司辦上報上一級部門。
4.3員工意外工傷以及工傷者,其醫療費由企業承擔,但其醫療費中有超國家規定醫療范圍的費用,原則上由員工自己承擔。但為搶救國家、公司財產致使發生的人身傷亡者,公司另視情給予獎勵或重獎。
4.4職責工傷事故者,其職責人的醫療費原則上不予承擔,但該起事故視情企業經多方努力爭取到的費用額度快,由企業承擔。
4.5工傷假期憑縣級醫院出具的病假條,經企業領導審批同意。其間的工資意外工傷者按底薪的70%發放;為搶救國家、企業財產致使發生的工傷者按底薪的100%發放;職責工傷者按底薪的20%發放。意外工傷者及為搶救國家、公司財產致使發生的工傷者福利待遇不變,工傷天數不影響年終獎結算。
4.6對于因主觀原因致使工傷的發生,給企業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主要職責部門領導以及與事故有直接因果關系的職責人,需承擔相應的經濟職責,因違章指揮(操作)造成的工傷財產損失,與工傷事故負有直接因果關系的職責人,致成損失2000元(含2000元)以內的承擔直接經濟損失20%,超出2000元由公司視情,酌情處理。
公司工傷管理制度 15
目的:
由于員工受傷事故經常發生,除部分是意外原因外,其中有些原因是由于員工人為因素(忽視安全生產、工作疏忽大意、違反操作規程等)造成受傷事故,受傷事故的發生不但影響了工作,還造成了公司和個人財物損失。為使公司的工傷管理規范化,減少工傷事故的發生,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工傷范圍規定:
1、原則上,下述情況之一發生受傷事故,可列為工傷:
①在搶救公司財產和維護公司利益時受傷。
②在公司委派的廠外公務執行過程中非本人責任而意外受傷。
③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④上班時間內在工作過程中按照正常操作規章發生的意外受傷。
⑤法律規定的其它事項。
二、非工傷范圍規定:
參照社會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員工因下列情況之一負傷、致殘或死亡,不能算工傷,不得享受工傷待遇:
①因工負傷后,本人故意加重傷情或無理拒絕接受醫院檢查治療。
②由于本人違法行為或故意行為(如自殺、自殘、斗毆、吸毒、酗酒、酒后上崗、酒后開車、蓄意違章等)或無證駕駛船舶、機動車輛。
③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認定為犯罪行為。
④不聽從公司領導安排和指揮,工作中因馬虎大意、忽視生產安全、工作時間內干私活、違反操作規程等人為因素而造成傷害。
⑤法律規定的其它事項。
三、工傷事故上報處理程序:
1、若發生工傷事故,應馬上報告部門主管,部門主管立即通知廠內相關領導,根據傷者情況處理:
①輕者,在公司內急救包扎。
②重者,迅速安排車輛將受傷的人員送往醫院急救。
2、工傷事故發生后7日內,部門要寫出事故詳細經過報辦公室確認是否屬工傷,辦公室初審,總經理和廠長核準,屬工傷的,按工傷處理。
3、若發生重大事故,應保護事故現場,盡快報告廠長。在24小時內由辦公室會同部門負責人召集現場目擊者或有關證人調查事故經過,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四、工傷人員醫療費報銷和工傷假待遇的規定:
1、員工因搶救公司財產和維護公司利益受傷的,可報銷全部醫療費。經醫生證明需休息或住院期間,可享受有薪工傷假,假期工資按原工資標準計算。同時根據貢獻的大小,公司給予獎勵。
2、員工工作過程中非人為因素(機械故障、電路故障、意外傷害或其他突發原因)發生受傷的、員工在公司委派的.外出公務執行過程中非本人責任意外受傷的,可報銷全部醫療費,醫生證明需休息或住院期間,可享受有薪工傷假,假期工資按原工資標準計算。
3、員工在工作中因馬虎大意、忽視生產安全、工作時間內干私活、違反操作規程等人為因素而造成他人或本人受傷的:醫療費用全部由事故當事人承擔,對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將追究其法律責任,并進行相應處罰。
五、如工傷事故的發生主要由以下個人原因造成的,待工傷員工醫療終結后,公司會依據工傷事故對公司的損失程度和影響情況進行相應的處罰。處罰包括:行政處分(口頭警告、書面警告)、降職、降薪、經濟處罰(按照因工傷事故發生對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支付賠償金)
1、違章指揮、違章作業或冒險作業,造成工傷事故的。
2、違反操作規程、流程或作業指導書,造成工傷事故的。
3、不服從管理,違反勞動紀律,擅離職守或擅自開動機器設備,擅自更改、拆除、毀壞安全防護設備、設施,造成工傷事故的。
4、不按規定配備、穿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和用具,造成工傷事故的。
六、如工傷事故的發生主要由以下公司原因造成的,則主要責任后果由公司承擔,并根據實際原因追究工傷事故發生部門負責人的相關責任,進行相應處罰。處罰包括:行政處分(口頭警告、書面警告)、降級、降薪、績效考核扣分。
1、機械設備、安全裝置未按規定檢驗、檢修、超過期限和超負荷帶病運行,設備、設施有缺陷,無安全防護設施,造成工傷事故的。
2、對危及安全生產的隱患問題,不負責任,玩忽職守,不及時整改,造成工傷事故的。
3、未按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考核、或違規生產,而造成工傷事故的。
4、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安全、不衛生,又未采取措施,造成工傷事故的。
七、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并生效。
公司工傷管理制度 16
1、目的:為了加強對工傷的管理,保障職工合法權利。
2、范圍:公司內所有職工。
3、責任者:全公司所有車間和部門。
4、程序
4.1總則
4.1.1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制定本制度。
4.1.2公司所有職工,均有依照本制度的規定享受工傷待遇的權利。
4.1.3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4.1.4公司安全部門負責工傷的審報,行政人事部門負責辦理工傷保險事務。
4.2工傷認定
4.2.1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4.2.1.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4.2.1.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4.2.1.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2.1.4患職業病的;
4.2.1.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4.2.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事故傷害的;
4.2.1.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4.2.2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4.2.2.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4.2.2.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4.2.2.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4.2.3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4.2.3.1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4.2.3.2醉酒導致傷亡的;
4.2.3.3自殘或者自殺的;
4.2.4工傷認定由椒江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
4.2.5工傷責任認定由安環保衛科認定,有如異議由公司安委會鑒定。
4.3工傷待遇
4.3.1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4.3.2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
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4.3.3職工治療工傷所需費用要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
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4.3.4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公司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公司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4.3.5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4.3.6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本人責任工傷的原基礎工資福利待遇不變,不享受考核工資(包括延長期),非本人責任工傷的住院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休養期前3個月為定級工資70%,4-6個月65%,7-12個月60%(包括延長期)。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區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工傷保險條理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4.3.7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應當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有關規定處理。
4.3.7.1交通事故賠償已給付了醫療費、喪葬費、護理費、殘疾用具費、誤工工資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基礎工資福利待遇不變,不享受考核工資。
4.3.7.2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已由傷亡職工或親屬領取的,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發給。但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低于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由公司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部分。
公司工傷管理制度 1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使本公司員工的工傷管理有據可依,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按照國家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工傷處理程序
第三條工傷處理程序
(一)若發生工傷事故,應立即報告公司有關領導,并迅速將受傷人員送往醫院急救。
(二)在24小時內由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負責人召集現場目擊者或有關證人調查事故經過,初步分析事故原因,并做筆錄。
(三)在24小時內向人力資源部報告事故經過,并于3日內向人力資源部部遞交事故書面報告、醫院方面有關醫療報告及材料。
(四)根據事故有關書面記錄,安全生產管理委員召開會議深入分析事故原因,明確事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
(五)人力資源部匯總所有材料(包括《工傷認定申請表》、醫院出具的病情原始病例或診斷證明、事故調查報告或事故通報、旁證材料、身份證、工卡等),在事故發生后30日內遞交至工傷保險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六)工傷保險部門在正式受理后60日內做出認定結論,開出《深圳市工傷認定書》,并對仍需要繼續治療的工傷職工開出《深圳市工傷員工醫療期告知書》,通知用人單位、員工或其親屬。對認定為工傷并需要繼續住院治療的參保職工,工傷保險部門同時開出《深圳市工傷保險醫療費用記帳通知書》和《深圳市工傷保險住院結帳單》,通知工傷約定醫院允許其記帳醫療(門診醫療費先墊付,醫療終結后到工傷保險部門核銷)。
(七)受傷員工應當在醫療終結或傷殘程度(等級)鑒定(或醫院開具死亡證明)后三十日內將有關材料遞交人力資源部,到工傷保險管理機構辦理補償事宜。
(八)對符合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待遇條件的.,工傷保險部門根據有關材料,通過電腦系統核算出該員工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補償額。并將償付金額轉帳支付給受傷員工。
第三章工傷處理
第四條工傷人員的待遇
(一)公司可根據情況派人在醫院護理受傷人員。
(二)工傷人員在工傷期間的工資規定為:在工傷醫療期內停發工資,改為按月發放工傷津貼,工傷津貼的標準相當于員工本人受傷前1個月的工資,其它薪酬照發。
第五條事故分析
(一)安全生產管理委員對工傷事故起因及潛在原因進行調查分析。
(二)通過上述調查,提出應采取的糾正措施,以免類似的工傷事故重復發生。
公司工傷管理制度 18
1、目的
為了保障因工作患病事故損害和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依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臺州市黃巖區工傷保險實施暫行方法》及《勞動法》的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特制定本方法,各部門及其職工必需嚴格遵照本方法的規定執行。
2、范圍
適用于公司各級部門。
3、內容
3、1、本公司按規定向勞動保障部門申報參與了工傷保險,并按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臺州市黃巖區工傷保險實施暫行方法》及有關規定實施管理。
3、2、工傷管理要與事故預防、職業病預防相結合,各單位和職工必需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以人為本,持續進展”的方針,22
遵守勞動安全衛生法規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削減職業危害。
3、3、職工發生工傷或經鑒定患有職業病后,應當準時賜予救治,各部門應當按國家政策規定,對受傷治愈后的職工進行傷殘等級鑒定并依據其傷殘鑒定等級,支配傷殘職工退出勞動崗位或從事適合其身體狀況的勞動。
3、4、行政部負責全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對工傷事故、職業病的調查,責任的界定,并向勞動人事行政部門報告取得其工傷事故的認定結論,組織工傷職工的勞動力氣傷殘等級鑒定。
3、5、工傷范圍及其認定
3、5、1、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3、5、1、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緣由受到事故損害的;
3、5、1、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工作受到損害的;
3、5、1、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損害的;
3、5、1、4、患職業病的;
3、5、1、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緣由受到損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3、5、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損害的;
3、5、1、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3、5、2、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3、5、2、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3、5、2、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損害的;
3、5、2、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本公司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本條第3、5、3項情形的,享受除一次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3、5、3、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3、5、3、1、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3、5、3、2、醉酒導致傷亡的;
3、5、3、3、自殘或者自殺的;
3、5、3、4、法律法規規定不能認定為工傷的其它行為。
3、6、職工發生損害事故,應當在24小時內按規定和程序向公司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人事行政部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負責工傷認定的本地勞動保障人事行政部門報告,并填報《事故損害報告表》。取得工傷事故的認定結論,完成工傷職工的`勞動力氣傷殘等級鑒定。
3、7、職工發生事故損害或者依據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人事行政部應當自事故損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本地勞動保障人事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狀況,經報勞動保障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部門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損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人事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3、8、經勞動保障人事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認定結論公司存檔,公司并按認定結論發給《工傷證》,作為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憑證。《工傷證》應精確記載職工受損害時間、損害部位、職業病名稱,或經勞動力氣鑒定與工傷有直接關聯的疾病等。《工傷證》上的記錄任何人不得任憑涂改,經涂改的《工傷證》無效,應以原件結論為準。
3、9、勞動力氣鑒定
3、9、1、勞動力氣鑒定委員會由地方政府同級勞動保障人事行政部門、人事人事行政部門、衛生人事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市勞動力氣鑒定委員會下設勞動力氣鑒定中心,區勞動力氣鑒定委員會下設勞動力氣鑒定辦公室。鑒定中心、辦公室掛靠同級勞動保障人事行政部門,擔當勞動力氣鑒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工傷職工及其供應親屬勞動力氣的鑒定工作均由上述部門負責,公司相關業務部門搞好協調、協作工作。
3、9、2、勞動力氣鑒定委員會擔當以下鑒定或確認工作:
3、9、2、1、工傷職工勞動力氣的鑒定;
3、9、2、2、停工留薪期的確認;
3、9、2、3、配置掛念器具的確認;
3、9、2、4、疾病與工傷關聯的確認;
3、9、2、5、供應親屬完全丟失勞動力氣的鑒定;
3、9、2、6、職業康復的確認;
3、9、2、7、工傷職工舊傷復發的確認;
3、9、2、8、其他受托付的勞動力氣鑒定。
3、9、3、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或停工留薪期內傷情處于相對穩定狀態,可由公司、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勞動力氣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力氣鑒定申請,填報《勞動力氣鑒定表》,并提交《工傷認定通知書》或者《工傷證》、病歷及其診療資料。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申請作其他工傷鑒定(確認),應按規定提交相關資料。
3、9、4、勞動力氣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傷殘待遇的確定和工傷職工的安置以評定的傷殘等級為主要依據。
3、9、5、申請鑒定的個人對當地勞動力氣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市勞動力氣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并提交當地勞動力氣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及相關材料。
市勞動力氣鑒定委員會的再次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3、9、6、自勞動力氣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公司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狀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負責首次鑒定的勞動力氣委員會申請復查鑒定。
3、10、工傷保險基金及工傷保險待遇
3、10、1、工傷保險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3、10、1、1、工傷醫療費;
3、10、1、2、一至四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
3、10、1、3、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3、10、1、4、生活護理費;
3、10、1、5、喪葬補助金;
3、10、1、6、供應親屬撫恤金;
3、10、1、7、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3、10、1、8、掛念器具費;
3、10、1、9、工傷康復費;
3、10、1、10、勞動力氣鑒定(確認)費;
3、10、1、11、按規定支付與工傷保險業務相關的其他費用。
3、10、2、職工因工作患病事故損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狀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名目、工傷保險藥品名目、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公司依據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臺州市黃巖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公司依據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符合本條第三款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10、3、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市、本地勞動力氣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套輪椅等掛念器具,所需費用依據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10、4、職工因工作患病事故損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公司按月支付。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峻或者狀況特殊,經本地勞動力氣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依據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連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公司負責。
3、10、5、工傷職工在工傷醫療機構發生費用先由公司和職工墊付,待工傷認定后符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費用,由勞動保障行政經辦機構予以報銷。
3、10、6、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力氣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依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本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3、10、7、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3、10、7、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3、10、7、2、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3、10、7、3、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3、10、8、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的,享受以下待遇:
3、10、8、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3、10、8、2、保留與公司的勞動關系,由公司支配適當工作。難以支配工作的,由公司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公司依據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公司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公司按國家規定支付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3、10、9、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的,享受以下待遇:
3、10、9、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3、10、9、2、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公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3、10、10、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依據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應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3、10、10、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本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3、10、10、2、供應親屬撫恤金依據職工本人工資的確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供應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力氣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應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3、10、10、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54個月的本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按規定條件享受本條第一款第(1)、(2)項規定的待遇。
3、10、11、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救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應親屬按月支付供應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依據本條例其次十三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當失蹤人重新消逝并經法院撤銷死亡結論的,已領取的工傷待遇應當退回。
3、10、12、職工因交通事故引起工傷,應先按交通事故處理,交通事故處理獲賠低于工傷待遇的,按工傷待遇規定補足差額。
3、10、13、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3、10、13、1、丟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3、10、13、2、拒不接受勞動力氣鑒定的;
3、10、13、3、拒絕治療的;
3、10、13、4、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
3、11、本方法所稱職工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患病事故損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職工受傷前本人工資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發生月平均工資計算;不足1個月的以參保繳費基數或本公司實際發放的、商定的日工資為基數計算。
3、12、本方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其它未盡事宜,按國務院、臺州市黃巖區有關工傷保險條例和政策執行。
公司工傷管理制度 19
一、目的
規范工傷及工傷保險管理,準時、合理地處理工傷事故,預防和把握工傷事故的發生,規范工傷事故處理程序,提高員工安全生產意識,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員工的工傷事故風險。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在公司工作的全部員工。
三、機構與職責
3、1總經理負責全面領導公司工傷管理工作。
3、2公司安全員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建設和實施;主導工傷事故的調查和報告撰寫;協作和監督工傷管理工作。
3、3各部門(車間)領導全面負責本部門(車間)的工傷管理工作。
3、4各部門領導(車間)應實行有效的措施把握工傷事故率。
3、5財務部負責為新入職員工(正式上崗)辦理工傷保險,依據各部門(車間)供應的工傷認定相關資料,按規定賜予辦理報銷手續。
3、6各部門(車間)不得瞞報虛報工傷事故,把握并降低工傷事故率,樂觀協作公司安全管理部門門及領導調查和處理工傷事故。
四、工傷的認定:
工傷認定以國家《工傷保險條例》為準。
4、1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4、1、1、在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緣由受到事故損害的;
4、1、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損害的;
4、1、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損害的;
4、1、4、患職業病的;
4、1、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緣由受到損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4、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損害的;
4、1、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公司利益、國家利益活動中受到損害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納入工傷范圍:
1、有意犯罪;
2、醉酒或者吸毒;
3、自殘或者自殺;
4、公司明令禁止而造成傷亡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工傷事故處理
5、1、員工發生工傷,部門班/組長應保持現場并在30分鐘內通知公司安全員、辦公室部長及部門領導,由辦公室支配車輛將受傷員工送到工傷、醫保定點醫院治療。
5、2、公司專職安全員向財務部借出工傷員工醫藥費,辦理入院、出院等手續。
5、3、公司專職安全員在消逝工傷當日,做事故損害調查,了解員工受傷經過,對事故緣由進行分析,并對事故責任進行界定,并在2個工作日內填寫好《事故調查報告表》交辦公室。留意字跡工整、清楚,事故發生經過的敘述要精確、簡潔、明晰,備注一欄中要填好3名以上證明人的姓名及聯系方式。
5、4、財務部依據國家《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三天內為工傷人員辦理工傷事故登記手續。(重特大事故必需在12小時完成全部的申報程序)
5、5、財務部依據上報的《事故調查報告表》填寫好《工傷認定申請書》,在員工受傷之日起30天內交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認定(重大事故3天內填寫上報)。
5、6、工傷認定及醫療結束后的處理方案,由辦公室負責,并報
公司分管領導審核。
5、7、員工發生工傷后必需到工傷醫療定點機構或公司指定的其它地點進行治療。
如未到定點醫療機構或指定的地點治療所發生的一切費用自行擔當。
5、8、員工因工致傷無殘的,在"醫療終結后第一時間將醫療證明材料和費用單據即時上報辦公室(以便到財務部報銷);致殘的在"醫療鑒定一個月后到辦公室詢問結果。并協作辦公室辦理全部工傷結案
手續。
5、9工傷認定材料
5、1、事故人身份證復印件、病歷卡或病歷卡復印件;
5、2、醫療發票、用藥清單、診斷證明、門診病歷、住院檔案、出院證明、ct報告單等一切醫院開具的資料。
5、3、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損害的,需提交公安機關的證明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以及其他有效證明;
5、4、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緣由,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損害的,需提交"出差申批表或者能證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證明材料及其外出期間工作緣由證明材料;因工外出期間,屬于由于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決書;
5、5、屬于上下班途中受機動車事故損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時間表,單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線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
認定書或其他有效證明;個人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需供應機動車駕駛證;
5、6、屬于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到損害的,需提交單位或者縣級政府民政部門、公安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舊傷復發后醫院的診斷證明和勞動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
六、停工留薪期:
員工發生工傷事故后,需暫停工作接受工傷治療的時間為停工留薪期(也就是工傷醫療期)。
6、1、受傷員工的停工留薪期由各地政府勞動保障辦公室門依據當地的停工留薪分類規定與醫療機出具的診斷證明確認。
6、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峻或狀況特殊,經提報當地勞動鑒
定委員會鑒定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6、3、停工留薪期滿須進行傷殘鑒定者,不論傷殘鑒定結果有無報告,應恢復上崗工作。
七、工傷事故分類:
1、輕傷事故: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于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確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負傷后休一個工作日以上,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略微損害的損傷的事故。
2、重傷事故:指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丟失聽覺、丟失視覺、丟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損害的損傷,符合國家《人體重傷鑒定標準》所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三人(不含)以下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三人(含)以上的事故。
八、員工在停工留薪期內,薪資發放標準:
當確定為因工負傷后,工傷員工在工傷停工留薪期間,發放工資標準為其發生工傷之前12月的月平均月繳費工資為標準。公司將事故分為非本人不行抗因素所致與個人有確定操作失誤責任兩種狀況,依據工傷的嚴峻程度,對員工分別按以下標準賜予補償:
(一)、事故非本人不行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過失所致:
類別
傷情程度
醫療期(t)
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
工資及待遇
輕傷
一般為皮外傷
t3天
擔當100%的治療費
無工資
3天<t7天
100%的按標準工資
7天<t30天
100%的按標準工資
t>30天
100%的按標準工資
重傷
一般為頭部、胸部重傷、骨折
1月t2月
100%的按標準工資
2月t6月
公司一次性支付確定的費用
80%的按標準工資,痊愈后仍可連續回公司上班
t>6月
80%的按標準工資,解除勞動關系
死亡
因搶救無效而死亡
擔當相應的搶救費用
參照國家工傷規定一次性撫恤補償標準執行
(二)、事故因本人過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規程所致,鑒定為工傷的:
類別
傷情程度
醫療期
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
工資及待遇
輕傷
一般為皮外傷
t3天
不計
無工資
3天<t7天
80%的標準工資
7天<t30天
60%的標準工資
t>30天
40%的標準工資
重傷
一般為頭部、胸部重傷、骨折
1月t2月
80%的標準工資
2月t6月
擔當50%的治療費
60%的標準工資,痊愈后仍可到公司上班
t>6月
享受60%的`標準工資,解除勞動關系
死亡
因搶救無效而死亡
擔當相應比例(80%)的搶救費用
參照國家工傷規定一次性撫恤補償標準執行
注: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力氣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掛念器具,所需費用依據國家規定的標準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鑒定評定工傷傷殘等級者,依照國家及當地政府規范之相關規定辦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領取。
3、死亡者依照國家《工傷管理條例》,辦理喪葬補助金、供應親屬撫恤金及一次性亡工補助金的領取,上述補償金由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其直系親屬。
4、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是指由保險公司理賠之后的差余額部分的工傷醫療費用。
5、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按瑞安市人民政府規定執行。
6、當確定為因本人馬虎疏忽或其它主觀因素所致的對他人損害由其自行擔當相關責任。
(三)、不能鑒定為工傷的,公司不擔當醫療費用及工資待遇,購買意外損害險的公司可以為其代辦理賠業務,理療費及誤工費由保險
公司理賠。
(四)、工傷安全事故事后對事故當事人的處理:
1、公司保留追究其過失所致的財產損失的權利;
2、過失所致公司損失超過5千元人民幣的員工,公司予以辭退;有董事長/總經理特批的,按董事長批示執行。
3、部門各級負責人對本部門的工傷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所屬員工凡消逝工傷安全事故的,按后"工傷獎懲規定處理。
4、工傷員工復查、換藥、出院等狀況不單獨派車接送,公司可擔當其發生的交通費用,憑發票據實報銷。財務部處理工傷事故過程中及其他陪送工傷員工去醫院的人員所發生的交通費用,由公司擔當,憑發票據實報銷。
公司工傷管理制度 20
1 目的
為了規范公司工傷管理工作,保障員工合法要權益,特制訂本規定。
2 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所屬各車間、部室。
本規定中職工工傷認定主要是指企業合同制職工在生產工作中遭受傷害事故的認定工作,臨時工可參照執行。
3 定義
3.1 工傷:是指職工在作息時間內,本崗位作業內容,本企業作業場所。本崗位勞動,或雖不在本崗位勞動,但由于企業的設備和設施不安全、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業領導指派到企業外從事本企業活動,所發生的人身傷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3.2 工傷認定:是指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受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職業病)是否屬于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
4 職責
4.1 行政辦公室改為安全領導小組負責對各部門職工的工傷進行調查、處理、認定、組織工傷 職工傷殘等級評定改為由政府有關部門以及工傷人員醫療費用報銷、安裝輔助器具資金的審批等工作。
4.2 各車間、部室 負責本部門職工工傷期間醫療費用的請款及管理工作并配合安全 主管部門對工傷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5 工作內容和要求
5.1 工傷認定條件
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5.2 工傷保險的辦理
5.2.1 勞動人事部負責新入職員工工傷及醫療保險等手續的辦理。
5.2.2 在新入職員工工傷、醫療保險生效之前,手續辦理完畢一個月后方可生效,不允許獨立上崗作業。
5.2.3 公司員工必須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依法參加工傷、醫療保險。
5.3 工傷報告和申請
5.3.1 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所在部門應立即向安全主管部門報告,安全主管部門在接到報告后酌情報告企業負責人,事故快報不超2小時Α
5.3.2 工傷職工所在部門未在規定期限內報告的,安全主管部門不予受理。
5.3.3 工傷認定申請應準備的材料
(1) 工傷認定申請表、職工工傷申請報告ゾ由國家統一印發
(2) 所在部門提交的各級領導簽字的詳細事故經過報
(3)職工工傷事故調查報告
(4)兩人以上親手簽名、按手印的證人證詞
(5)職工的工傷認定委托書
(6) 醫療機構出具的首診醫療診斷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7)勞動合同、或者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
(8) 職工所在企業的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9)職工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10)勞動保障部門所需的其他材料
5.4 工傷調查和核實
安全主管部門在接到工傷報告后,應及時進行調查核實,并行使下列職權
5.4.1 根據工作需要,對相關人員進行詢問了解情況
5.4.2 查閱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
5.4.3 記錄、錄音、錄像和復制與工傷認定的有關資料
5.4.4 工傷調查和核實材料應載明下列事項
(1)職工所在部門、職位、廠齡、受教育情況等
(2)職工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身份證號碼
(3)受傷部位和醫療機構所開具的醫療診斷相符或職業病名稱
(4)發生事故時間、傷害經過、受傷者初診時間、醫療救治和醫療診斷結論
(5)認定工傷與視同工傷或認定為不屬于工傷、不屬于視同工傷的依據。
5.5 工傷審批
5.5.1 職工工傷認定申請材料經核查、核實后,由安全主管部門進行匯總整理。
5.5.2 安全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工傷認定審批程序,將職工工傷認定申請書、工傷事故調查報告及相關材料,呈報企業負責人審核批準后,上報政府相關部門審批。
5.5.3 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批、認定后,安全主管部門要按照公司相關規定做好歸檔工作,工傷認定的有關材料長期保存。
5.6 工傷待遇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公司工傷管理制度 21
1.目的
為了控制工傷事故率,降低公司成本,規范工傷申報及費用報銷程序,并使工傷管理有依據可循,特制定本規定。
2.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紅塔仁恒紙業有限公司前山工廠及高欄工廠在職的每位員工。
3.定義
工傷是指公司員工在工作中造成的職業病、負傷、致殘和死亡。
4.職責
4.1 總經理負責全面領導公司工傷管理工作。
4.2 公司主管安全生產副總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建設和實施,監督和指導工傷管理工作。
4.3各部門經理全面負責本部門的工傷管理工作。
4.4各部門領導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工傷事故率,并向人力資源部提供工傷認定及報銷所需相關材料。
4.5人力資源部負責根據各部門提供的工傷認定相關資料辦理工傷事故認定和鑒定手續,并按規定給予辦理工傷理賠報銷手續。
4.6各部門不得瞞報虛報工傷事故,應控制并降低工傷事故率,積極配合公司人力資源部及領導調查和處理工傷事故。
5.工傷事故認定范圍
5.1依據《廣東省工傷管理條例》執行。
6. 工傷治療及申報程序
6.1工傷人員必須送定點醫療機構進行治療,首次急診搶救可就近醫院。
6.2部門相關負責人應在員工發生工傷事故后,立即按規定填寫《工傷事故報告單》(詳見附件),并在24小時內送至人力資源部,由人力資源部向社保工傷科申報。如部門或個人發生工傷事故拒報或瞞報,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公司不予承擔。并追究事故責任人瞞報責任。
6.3 人力資源部及時向用人部門了解事故發生原因及傷亡情況,經審核后于接到工傷報告12小時內,或工傷事故發生48小時內向社保局電話申報。并于30日內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科書面申報工傷認定。
6.4公司為部分員工購買的意外傷害險等商業險種,若員工發生意外事故時,員工或相關部門負責人應在事發24小時內向公司財務部報告,并積極配合財務部辦理保險理賠等相關事宜。
7.工傷認定材料
7.1事故人身份證原件、首診病歷和疾病診斷證明書。
7.2 現場證人證明書及現場證人身份證原件、事故人考勤記錄、事故人勞動合同書原件。
7.3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需提交公安機關的證明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以及其他有效證明。
7.4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傷害的,需提交 “出差申批表”或者能證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證明材料及其外出期間工作原因證明材料; 因工外出期間,屬于由于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決書。
7.5屬于上下班途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時間表,單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線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或其他有效證明;個人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機動車駕駛證。
7.6 屬于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到傷害的,需提交單位或者縣級政府民政部門、公安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舊傷復發后醫院的診斷證明和勞動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
8、工傷事故報銷管理
8.1人力資源部負責將工傷報銷材料提報工傷保險部門并且辦理相關工傷保險理賠手續。
8.2凡本公司已參保員工,發生工傷事故后,工傷保險基金承擔應承擔的部分費用,剩余部分費用由公司承擔(但社保不予認可的費用由員工本人承擔)。
8.3工傷醫藥費報銷后,因原工傷部位舊傷復發需要再次住院治療的,必須提供醫院證明交公司人力資源部,且由人力資源部向勞動鑒定委員會申請并經審批同意,否則不予報銷醫藥費。
9、傷殘鑒定及補助管理
9.1購買社保的一次性傷殘補償金,依照《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執行。
9.2購買意外傷害險等其他商業險種的將有保險公司按傷殘程度計賠。
9.3在工傷住院期間,保險公司理賠誤工費的。因凡是認定為工傷,無論有無購買工傷保險,員工在工傷醫療期內的工資都由用人單位按《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支付給員工。故已購買其他商業險種所理賠的誤工費不應再發放給工傷員工。
9.4醫療補償標準及工資待遇,參照《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及《廣東省職工外傷、職業病醫療終結鑒定標準》執行。
9.4.3不能鑒定為工傷的,公司不承擔醫療費用及工資待遇。由公司為其購買意外傷害險的,公司可以為其代辦理賠業務,醫療費及誤工費由保險公司理賠。
10.預防措施
10.1各部門應采取積極的預防措施,降低工傷事故發生率。需定期組織的生產安全知識及規范操作知識培訓,使員工按照正確的操作流程作業。
1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人的責任(參照《員工獎懲條例》處理):
10.2.1有事故隱患,生產作業條件惡劣,拖延不改,造成傷亡事故的。
10.2.2違反安全制度或操作規程,玩忽職守,造成傷亡事故的。
10.2.3因不正確穿帶勞動保護用品等造成傷亡事故的。
10.2.4發現有傷亡事故險情,不立即報告,造成傷亡事故的。
10.2.5違反勞動紀律,擅離職守,造成傷亡事故的。
10.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有關人員從重處罰(參照《員工獎懲條例》處理):
10.3.1發生重傷或死亡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的。
10.3.2在事故調查中,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或者弄虛作假,嫁禍于人的。
10.3.3事故發生后,不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致使人員傷亡或經濟損失擴大的。
10.3.4事故發生后,不吸取教訓,不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復發生的。
10.3.5袒護、包庇事故責任人的。
10.3.6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10.4對事故的有關責任者,應按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 具體按參照《員工獎懲條例》處理。
11.附則
11.1本規定由公司人力資源部制訂,修改或終止時亦同。
11.2本規定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公司工傷管理制度 22
1、目的
為了規范公司的工傷保險工作流程,明確員工工傷期間享受的待遇及公司、部門、員工三方需承擔的費用,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公司相關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2、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管理和工傷保險管理。
3、管理職責
3.1本制度由公司辦公室、財務科負責歸口管理和維護。
3.2財務科負責繳納和管理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基金和工傷保險基金,幫助工傷職工辦理工傷鑒定手續和工傷待遇,幫助工傷職工向保險公司獲取工傷賠付待遇;同時辦理由于事故造成的第三方責任向保險公司索取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賠付事宜。
3.3辦公室是工傷職工醫療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與有關醫療機構建立醫療合作,管理工傷醫療和職業康復。
3.4安全環保部是職工工傷事故管理的歸口部門,負責職工工傷事故的認定。幫助工傷職工辦理工傷認定事宜;協助勞動保障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調查取證工作。協助保險公司進行事故調查。
3.5辦公室及安全環保部負責職工工傷爭議調解,并依法對工傷保險執行情況實施群眾監督。負責做好因事故造成影響的第三方的安撫工作。
3.6財務科負責財務業務結算。
4、工作程序
4.1基本要求
4.1.1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4.1.2依照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員工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
4.1.3員工發生工傷時,公司必須采取措施使工傷員工得到及時整治。
4.2工傷認定
4.2.1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a)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b)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c)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d)患職業病的;
e)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f)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g)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節。
4.2.2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a)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b)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c)員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己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本公司后舊傷復發的。
4.2.3員工有前款第(1)第(2)項情形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員工有前款第(3)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色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4.2.4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的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a)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b)醉酒導致傷亡的;
c)自殘或者自殺的。
4.3工傷報告
4.3.1發生工傷事故,員工應立即向單位領導報告,輕傷事故的單位應在24小時之內向安全科匯報,重傷事故單位應在1小時內向公司匯報。
4.3.2發生事故在進行口頭報告后,應盡快形成書面的初步報告。
4.3.3員工發生工傷事故,單位領導應在8小時內通知公司工傷保險主管人員。
4.4工傷事故的確申報
4.1.1工傷事故的申報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工傷保險條例》和《安徽省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4.4.2員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告診斷、鑒定為職業病,公司工傷保險主管人員應當在24小時候內通知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其參保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書面工傷認定申請。
4.4.3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a)工傷認定申請報告;
b)與用人單位存在的勞動(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c)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d)申報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須提供公安交通部門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和《交通事故調解協議書》;
e)申報員工因公死亡,要提供醫院或公安部門的死亡證明,有供養直系親屬的,還須提供戶口簿等證明材料。
4.5工傷認定結論
工傷認定結論按縣勞動保障局出具《工傷認定決定書》執行
4.6勞動能力鑒定
4.6.1工傷員工經治療終結期滿(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可以申請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4.6.2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員工在市勞動保障局領取《池州市勞動能力鑒定表》或《池州市工傷人員舊傷復發、醫療終結期滿和輔助器具確認表》到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指定醫院進行檢查診斷。
4.6.3勞動能力鑒定應當提交的申請材料:
a)《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復印件;
b)《宣光市勞動能力鑒定表》
c)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d)診斷證明書;
e)x光片或ct報告單。
4.6.4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勞動能力鑒定按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執行。
4.7工傷保險待遇
4.7.1工傷員工治療工傷應當在池州市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就醫,因協議醫療機構條件所限需要轉院治療的,由協議醫院機構提出意見,經市工傷保險部門同意才能轉院治療。
4.7.2工傷員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4.7.3工傷員工就醫時,由公司墊付醫療費用,不含老傷復發在外就醫的待工傷員工醫療終結后,由用人單位向勞動保障局工傷保險科辦理工傷治療的費用報銷。
4.8殘疾補償金的申領
員工醫療終結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申領相應的殘疾補償金。
a)鑒定為殘疾5~10級的,辦理一次性傷殘補償金;
b)鑒定為殘疾1~4級的,辦理殘疾退休手續,享受殘疾退休工傷保險待遇。
c)員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規定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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