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章程

    時間:2025-08-26 08:45:28 章程 我要投稿

    有限公司章程15篇(集合)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章程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章程反映了一個組織全體成員共同的理想、愿望、意志,體現了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必須在全體成員達成共識的基礎上才能建立起來。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寫好章程而煩惱吧,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有限公司章程,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有限公司章程15篇(集合)

    有限公司章程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XXX出資,設立容縣XXXX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

      第四條 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

      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股東姓名(名稱): 出資方式:

      認繳出資金額: 認繳出資時間: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公司股東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第九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決定產生。執行董事任期 年【法定不超過3年】。

      第十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

      1

      (二)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第十一條 公司設經理一人,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執行董事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注:以上內容也可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公司股東決定產生。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

      第十三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五)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也可是經理】,任期 年,由股東決定產生。

      第七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股東可以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

      第十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 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

      2

      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注:本章節內容除上述條款外,股東可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將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內容一并列明。】

      第八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十九條 本章程一式 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親筆簽字、蓋公章:

      年 月 日

      說明:

      一、為方便投資人,容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制作了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參考格式。股東可以參照章程參考格式制定章程,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但章程中必須記載本說明第二條所列事項。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二)公司經營范圍;(三)公司注冊資本;(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三、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四、公司章程應提交原件,并應使用A4規格紙張打印。

      五、此章程為參考格式,股東在打印章程時,需將黑體字部分內容即【注:……】刪除。

      六、此說明不用打印。

    有限公司章程2

      總則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明晰產權關系,促進企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A/B/C共同出資設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1、本公司是依據《公司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2、公司享有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并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3、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財產,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4、公司實行權責分明,科學管理,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內部管理體制。

      5、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紀律,遵守職業道德,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有限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 萬元,實收資本 萬元。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和股權配置

      之前一次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第六條 三位創始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八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置備股東名冊。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 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 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 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自然人股東簽名、法人股東蓋章)。

      第十條 股東會中單個自然人具有16%以上股權的股東有資格行使表決權,表決權按照實際自然人頭數行使表決權。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股權調整變更、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達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有表決權資格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會議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項的決議,須經達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具有表決權資格的股東通過。

      第十一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代表三分之二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總經理召集和主持;總經理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五條 股東不能出席股東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加,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會作出決定。 其中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該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

      第十七條 公司股東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公司根據股東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

    有限公司章程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公司宗旨:通過設立公司組織形式,由股東共同出資籌集資本金,建立新的經營機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xxxx食品有限公司

      第三條公司住所:xx縣xx鎮xx道特x號

      第四條公司由2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并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五條經營范圍:食品(豆皮、魚面、糯米粉)加工與銷售

      第六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營業執照之日,為本公司成立之日。第二章注冊資本、出資額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為100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為20萬元人民幣,余下的注冊資本80萬元人民幣由王xx、王xx兩位股東分別在20xx年x月20日前按比例繳足。

      第八條股東姓名、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比例、出資時間。

      第九條各股東認繳的注冊資本金應在設立公司申辦過程中,委托會計(審計)師事務所驗證時向驗證部門提交有關的憑證和實物。

      第十條公司登記注冊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為股東繳納出資額,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書面證明。出資證明一式兩份,股東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資證明書遺失,應立即向公司申報注銷,經公司股東會審核同意后予以補發。

      第十一條公司應設置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等內容。

      第三章股東的權利、義務和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二條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十三條股東的權利:

      三、公司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通過法律程序批準同意者除外)。

      第十五條出資的轉讓:

      一、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但必須保持股東在兩人以上。

      二、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半數以上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三、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轉讓的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四、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四章公司的機構及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六條為保障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正常開展,公司設立股東會、執行董事和監事、負責全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預測,決策和組織領導、協調、監督等工作。

      第十七條本公司設總經理、業務部、財務部等具體辦理機構,分別負責處理公司在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各項日常具體事務。

      第十八條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應遵守公司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

      第十九條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二十條公司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

      (二)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逾五年者;

      (三)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者。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執行董事、監事或者聘任經理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第二十二條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第二十三條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執行董事、監事、經理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二十四條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給任何與公司業務無關單位和個人。

      經理不得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亦不得將公司的閑散資金以個人名義向外單位投資。

      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二十五條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經營相同或相近的項目,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五章股東會

      第二十六條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公司股東會由股東組成。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出席股東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必須超過全體股東表決權的半數以上,方能召開股東會,首次股東會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以后股東會由執行董事召集。

      一、股東會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股東會每半年定期召開,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不能履行該項職責時,可由執行董事指定的其它股東主持。執行董事屆時未主持或未指定人主持召開股東會,可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推舉的大股東主持。經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股權的股東或監事提議,執行董事可召開臨時股東會。召開股東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二、股東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一般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股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通過;對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作出的決議,必須經全體股東同意通過,方能生效。

      三、股東會應對所議事項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四、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材料長期保存。

      第二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以下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6、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股東向股東以外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7、對公司的分立、合并、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8、修改公司章程,作出決議;

      9、聘任或解聘公司的經理。

      第六章執行董事

      第二十八條本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執行董事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過半數股權的股東同意選舉產生。

      第二十九條執行董事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制定實施細則;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擬定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五、擬定公司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設立公司等方案;

      六、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和公司經理人選及報酬事項;

      七、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條執行董事任期為三年,可以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七章經理

      第三十二條公司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向股東會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人選;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門負責人。

      八、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八章監事

      第三十三條公司不設監事會,只設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本公司的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任期為每屆三年,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的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九章財務、會計

      第三十四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五條公司在每一會計制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報送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并提交各股東審查。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二)損益表;(三)財務狀況變動表;(四)財務情況說明書;(五)利益分配表。

      第三十六條公司分配每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作為公益金(具體比例由股東會決定)。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百分之五十時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時,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經股東會決議后,公司可另外提取任意公積金。

      第三十七條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三十八條法定公積金用于下列各項用途:

      一、彌補虧損;

      二、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三、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四、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五、會計帳冊、報表及各種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裝訂成冊歸檔,作為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第十章合并、分立和變更注冊資本

      第三十九條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的股東會作出決議;按《公司法》的要求簽訂協議,清算資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通知債權人并公告,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十條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應編制資產負責表及財產清單,10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登報公告三次。

      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按《公司法》及本章程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十一條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一章破產、解散、終止和清算

      第四十二條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有關機關依法宣告破產;或因股東會議決定公司解散、合并、分立以及因公司違法被依法責令關閉以及經營期滿,經股東會研究決定不再經營等原因時,應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算組織由股東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織的,債權人可申請人民法院指定的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織。

      一、公司清算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過債權人,并于60日內登報公告三次;對公司財務、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后,編制資產負責表及資產、負債明細清單,并通知債權人及發布公告,制定清算方案提請清算小組通過后執行。

      二、清算后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按首先支付清算費用,而后支付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交納應交未交稅金后償還債務,最后剩余財產按投資方投資比例進行分配。

      三、清算結束后,公司應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注銷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對外公告。

      第十二章工會

      第四十三條公司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設立工會。工會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公司應支持工會的工作。

      第十三章勞動用工制度

      第四十四條公司勞動用工制度嚴格按照《勞動法》執行。

      第十四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會。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由全體股東簽字蓋章生效后并報登記注冊機關備案。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所訂條款與國家法律、法規有抵觸的和未盡事宜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自然人股東簽名:

    有限公司章程4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規定公司名稱、住所、經營范圍、經營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備的規定公司組織及活動基本規則的書面文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XXX(指一個自然人股東姓名或者法人股東名稱)一人出資設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抵觸,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第四條 住所:。

      (注: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明確表述所在市(區)、縣、鄉鎮(村)及街道門牌號碼。)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以上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記載項目為準;涉及許可審批的經營范圍及期限以許可審批機關核定的為準)。

      (注:公司的經營范圍用語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根據公司從事經營項目的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填寫。)

      第六條 公司改變經營范圍,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需經行政許可的項目,應依法向許可監管部門提出

      申請,經許可批準后方可開展相關活動。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萬元人民幣,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八條 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當自變更決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商事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變更登記事項。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九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住所 身份證(或證件)號碼 股東XXX XXX XXXXXXX

      第十條 股東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股東XXX:認繳的出資額為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100%,出資方式為貨幣(或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于公司成立之日起X年內繳足。

      (備注:股東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可自行約定)

      第十一條 公司股東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繳付出資,不得虛假出資、抽逃出資。

      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十二條 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查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查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查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查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為同一自然投資的一人有限公司)、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或由執行董事行使該職權);(注:該項由股東自行確定)

      (十二)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股東作出上述事項的決定時,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四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一名執行董事,執行董事由股東委派(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任期年(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決定可連任。

      第十五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六)擬訂公司合并、分立(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為同一自然投資的一人有限公司)、變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或由股東會行使該職權,該內容由股東自行確定),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第十六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股東(或執行董事,該內容由股東自行確定)聘任或者解聘。(注:股東可以自行確定,執行董事是否兼任公司經理,或者另外聘任。)

      第十七條 經理對股東(或執行董事,該內容由股東自行確定,并作相應修改)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以上七項內容也可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十八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注: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委派連任。

      第十九條 監事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第二十條 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或執行董事)委派產生,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任期年(每屆不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委派連任。

      第二十二條 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八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公司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內申請變更登記。 股東因轉讓股權而引起公司類型變更的,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四條 股東依法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二十五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公司延長營業期限須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六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為同一自然投資的一人有限公司);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六)其他解散事由。(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公司清算組成員由股東決定。

      第二十七條 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八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二十九條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公司法》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報經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的清算報告,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注:本章內容除上述條款外,出資人可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將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內容一并列明。)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或者執行董事)決定。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由股東書面決定。 第三十一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未規定的其他事項,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由股東制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變更的于股東會通過之日起生效,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一式份,股東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簽字、蓋章:

      200X年XX月XX日

    有限公司章程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人共同出資,設立北京______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北京______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

      第四條住所:___________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禁止的,不得經營;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應經許可的,經審批機關批準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后方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未規定許可的,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出資額及出資方式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__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九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一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二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四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__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六條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__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八)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__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東認為必要時有權更換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條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__

      (一)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

      (二)檢查股東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五)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

      第二十二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三條公司的營業期限20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_________________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一式二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有限公司章程6

      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企業經營機制、促進企業發展、保障本公司股東、職工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及住所公司名稱: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公司住所:

      第三條 公司是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注冊、依法設立后為獨立的企業法人,其生產經營活動與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其行為受中國法律約束,接受國家機關監督。

      第四條 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即股東以其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條 公司要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

      第六條 公司經營期限為______年,從營業執照核發之日算起。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七條 公司經營范圍:房地產開發與經營; 房地產銷售;

      物業管理;

      對房地產業的投資等。

      第三章 公司的注冊資本與實收資本

      第八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

      第九條 公司實收資本:人民幣________萬元。

      公司注冊資本分二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____年內繳足。

      股東首期出資人民幣________萬元,于公司設立登記前到位,第二期出資人民________萬元,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____年內繳足。

      第十條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金,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的股東通過。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出資

      第十一條 股東出資額、出資方式及出資時間: 全體股東出資總額為________萬元人民幣; 其中:

      (1)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形式出資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占公司總額的____%,其中第一期貨幣出資______萬元,占認繳出資額的_____%,于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

      第二期貨幣出資_____萬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納。

      (2)_ 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形式出資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占公司總額的____%,其中第一期貨幣出資______萬元,占認繳出資額的_____%,于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

      第二期貨幣出資_____萬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納。

      (3)_ 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形式出資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占公司總額的____%,其中第一期貨幣出資______萬元,占認繳出資額的_____%,于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

      第二期貨幣出資_____萬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納。

      第十二條 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十三條 股東不按本章程第十一條的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蓋有公司印章的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日前,公司注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的日期,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及核發日期。

      第十五條 公司備至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1、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2、股東的出資額;

      3、出資證明編號。

      第五章 股東權利及義務

      第十六條 股東的權利

      1、股東享有投資受益權,即紅利分配權和剩余財產權;

      2、股東享有參加公司股東會和行使表決的權利;

      3、股東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的權利;

      4、股東有參與公司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

      5、股東有查閱公司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和財務會計報告權;

      6、股東有新增資本優先認購權;

      7、轉讓出資權和轉讓出資優先認購權;

      8、提案權。

      第十七條 股東的義務

      1、股東有執行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決議的義務;

      2、股東有按章程規定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限出資的義務;

      3、公司登記注冊后,股東不得抽回出資的義務;

      4、出資差額補償的義務;

      5、依法轉讓出資的義務。

      第六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八條 公司股東之間可以轉讓部分出資或全部。

      第十九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另一股東征求同意,另一股東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另一股東不同意轉讓的,應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第二十條 股東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生產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利機構,行駛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選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選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資金使用方案;

      8、對公司的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方案;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協議;

      11、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二條 股東會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表決,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根據各股東在公司發展中提供出資或其他資源的重要性的差異,特確定以下表決權的行使根據:股東A享有______%的表決權,股東B享有______%的表決權。

      一般決議事項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四條 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五條 公司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六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十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股東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八條 開股東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九條 本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每屆任期不超過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執行董事由出資多的股東指定人選并經股東會審議通過產生,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

      第三十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定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金的方案;

      7、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常設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題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擬訂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2、擬訂發行公司債券方案。

      第三十一條 公司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經理任期三年;

    有限公司章程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促進經濟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公司住所:___________。

      第四條公司營業期限:自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至__年__月__日。

      第五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出資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出資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經營范圍

      第八條公司的經營范圍:___________。

      (以上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九條公司根據實際情況,改變經營范圍的,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條公司由_______單獨出資組建。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萬元,出資方式為_______。

      出資人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十一條出資人應當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額,并在繳納出資后,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十二條公司注冊資本由出資人分次繳納。首次出資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以前足額繳納。

      第十三條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四章出資人

      第十四條出資人是經政府授權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的職責。

      第十五條出資人享有如下權利: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向公司委派或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并在董事會成員中指定董事長、副董事長;決定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委派或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監事,并在監事會成員中指定監事會主席;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和批準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報告;

      (五)查閱董事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六)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

      (七)決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公司債券;

      (八)公司終止,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出資人對上述事項作出決定,按照有關規定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應當報經審批。

      第十六條出資人的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資;

      (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出資人可以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但須依法進行審批并辦理財產轉移手續。轉讓后,應變更公司形式并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五章董事會、經理、監事會

      第十八條公司設董事會,由人組成,其中應當有適當比例的職工代表。董事由出資人委派或更換,但是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或更換。

      董事每屆任期三年。

      第十九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名,由出資人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二十條董事會對出資人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執行出資人的決議;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

      (四)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公司債券、分立、合并、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五)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六)聘任和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七)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公司章程或者出資人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董事。經全體董事一致同意,可以調整通知時間。

      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四條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出資人批準,董事可以兼任經理。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五條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出資人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經營組織的兼職。

      第二十六條公司設立監事會,由人組成。(注:監事人數不得少于五人)監事由出資人委派或更換,但是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或更換。每屆監事會的職工代表比例由出資人決定,但不得低于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監事會主席由出資人在監事中指定。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主席負責召集和主持監事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的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二十九條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監事出席方可舉行。監事會形成決議須經半數以上的監事通過方才有效。

      第三十條監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出資人決定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公司財務、會計

      第三十一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于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后的三個月內送交出資人。

      第三十二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應依法分配紅利。

      第七章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三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出資人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三十四條公司因章程前條第(一)、(二)、(四)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并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出資人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五條清算組由出資人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所稱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三十七條公司章程由出資人(或:董事會)解釋。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所稱“以上”含本數;“過半數”不含本數。

      第三十九條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條本公司章程由出資人制定。公司設立登記后生效。

      出資人蓋章: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有限公司章程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xxx xxx經協商一致,決定共同投資創辦:xx有限公司,現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股東各方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第三條 公司名稱及住所

      公司名稱: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住址:上海

      第四條公司為有限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條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條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公司投資,并以該出資額為限對所投資公司承擔責任,公司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投資的,其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資后,接受被投資公司以利潤轉增的資本,其增資額不包括在內。

      第七條 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遵守職業道德,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第二章 公司的宗旨和經營范圍

      第八條 公司的宗旨:積極投資,合法經營

      第九條 公司經營范圍:建筑施工

      第三章 公司的注冊資本及股東各方的出資額、出資方式。

      第十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一百萬元,其中:

      甲方出資人民幣 45萬元,占注冊資本的百分之45 ;

      乙方出資人民幣 35萬元,占注冊資本的百分之35 ;

      丙方出資人民幣 1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百分之10 ;

      丁方出資人民幣 1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百分之10 ;

      第十一條 股東各方以下列方式出資:

      甲方:貨幣

      乙方:貨幣

      丙方:貨幣

      丁方:貨幣

      第十二條 股東各方應在20xx年 月 日星期 前足額交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各股東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在銀行開設的臨時銀行帳戶。

      第十三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四條 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 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權將自己 的名稱、住所、出資 額 及出資證明書編號等事項記載于股東名冊內;

      (二)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并享有表決權。

      (三)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及財務狀況,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四)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可以優先認繳出資;

      (五)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出資額 記載于股東名冊;

      (六)公司終止后,按照出資比例分得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第十六條 股東負有下列義務:

      (一) 交納所認繳的出資;

      (二)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三) 股東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第五章 股東會

      第十七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最高權利機構。

      第十八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執行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等;

      (四) 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 審議批準執行監事的報告;

      (六)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九) 對公司發行債券做出決議;

      (十)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做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十二)審議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三)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股東會的決議須經過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有關公司增加 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通過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每年召開二次,2月和8月召開。

      第二十二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 所議事項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再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 執行董事

      第二十三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由股東會委派產生。執行懂事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四條 執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會決議;

      (三)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五) 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 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施;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提請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執行監事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執行監事,由股東會委派產生。執行監事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執行監事。

      第二十七條 執行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財務;

      (二) 對執行董事、經理、副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本章程行為進 行監督;

      (三) 當執行董事、經理、副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四)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八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八條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負責公司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名,經理由執行董事任命,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二十九條 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會決議;

      (二)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 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 本章程和執行懂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副經理協助經理行使上述職權,經理因故不能行事職權時,可委托一名副經理行使其職權,但如果代理期限在兩個月以上,經理應事先通報股東會。

      第三十條 公司可設若干部門,部門經理分別負責公司各部門的工作,部門經理對經理負責。

      第九章 忠誠條款

      第三十一條執行董事、執行監事、經理(在本章中均包括副經理)應當遵守本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執行董事、執行監事、經理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三十二條執行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執行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個人名義或者其他個人名義,開立銀行帳戶存儲貨幣。執行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三十三條 執行董事、經理除本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公司訂立合同或進行交易。

      第三十四條 執行董事、執行監事、經理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經股東會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三十五條 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請求辭職時,應提前二個月向執行董事提出書面報告。

      第三十六條執行董事、執行監事、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經理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有前款行為的,除承擔賠償責任外,執行董事可隨時將其解聘。

      第十章 公司財務、會計及利潤分配制度

      第三十七條公司依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八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經依法審查驗證后,十天內送交各股東及各政府有關部門,并接受其監督。

      公司會計年度自公歷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公司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 資產負債表;

      (二) 損益表;

      (三) 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 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 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九條 公司可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內部審計機構。

      第四十一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二條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條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四十三條 公司在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第四十四條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五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四十六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簿外,不得另立會計帳目簿,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銀行帳戶存儲貨幣。

      第十一章 公司的合并與分立

      第四十七條 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股東會議做出決議。

      第四十八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 第四十九條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的程序和要求辦理。公司減少資本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五十條 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可按出資比例認繳新增資本或者協商決定新增資本的認繳比例。

      第五十一條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或者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二章 公司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二條 公司的經營期限為二十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算。

      第五十三條股東各方均同意延長經營期限的,應由股東會做出決議,并在經營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報原審批部門批準,然后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及其他注冊手續。

      第五十四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 本章程規定的經營期限屆滿或者本章程規定的其他終止事由出現;

      (二) 股東會決議終止;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五) 破產;

      第五十五條 公司依前條第一款規定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由股東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以前條第二款規定解散的,分別由有關主管機關和人民法院,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六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 清算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 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 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 清繳所欠稅款;

      (五) 清理公司債權、債務;

      (六) 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 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方案,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五十八條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第五十九條清算過程中,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算債務的,應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人民法院裁定破產后,清算組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六十條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六十一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章 承 諾

      第六十二條 本公司鄭重承諾:

      1.依法開展經營活動,法律及法規禁止的不經營。

      2.需要前置審批的項目,本企業在取得許可證和正式批準文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重新核發營業執照后,才能開展相應的經營活動。

      3.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和證明具備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如因不實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申請人承擔法律責任。

      4.本企業章程內容中如有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國家法律法規相違背處,全體股東(投資人)承擔因執行該處內容所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

      第十四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執行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六十四條 股東各方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應在本章程上簽名并加蓋印章,以示完全接受本章程的規定。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自公司登記機關核準設立登記并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之日起正式生效。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公司股東會。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一式八份,股東各方各執一份,另四份分別報送各有關部門、機關。各份章程具有同等效力。

      乙方: 年 月 日

      丙方: 年 月 日

      丁方:

      年 月 日

      年 月日

    有限公司章程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股東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明確公司和股東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本公司法定名稱為____________公司。

      本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中國___省___市___地。

      第三條 本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8000萬元。

      第四條 本公司的組織形式為股份有限公司,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條 本公司宗旨是:_______________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使公司不斷發展,使全體股東獲得良好的經濟效益,繁榮社會經濟。

      第六條 本公司為____________公司。

      第七條 本公司發起人分別為: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 公司的經營范圍、經營方針

      第八條 本公司的經營范圍為:_______________生產銷售建筑材料、從事房地產開發、承攬建筑裝飾工程。

      第九條 本公司的方針為立足本地,逐漸向省內外延伸,不斷提高企業信譽,樹立企業形象。

      第三章 公司股份

      第十條 本公司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除由發起人認購外,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

      第十一條 本公司全部注冊資本分成等額股份,并以股票形式表示。股票由公司蓋章后生效。

      第十二條 本公司實收股本為公司的注冊資本。注冊資本總額為人民幣8000萬元。

      第十三條 本公司發行股份為記名式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每張股票為100股。

      第十四條 本公司股份可用人民幣或外幣認購,用外幣認購時,按收款當日中國____________公布的外匯買入價折合人民幣計算。

      第十五條 本公司紅利分配均以人民幣支付。

      第十六條 發起人可以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

      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應進行資產評估。

      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注冊資本的20%。

      本公司發起人認購股份情況如下:_______________

      第十七條 發起人以外的認股人必須以貨幣作出資。

      第十八條 本公司所發行的股份,股權平等,同股同利,各股東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第十九條 本公司在增資擴股時,須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二十條 本公司發起人所持股份自公司成立起3年內不得轉讓,本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

      第四章 公司債券

      第二十一條 本公司可以在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允許的情況下,根據經營需要籌措貸款和發行債券。

      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發行債券應由董事會提議并經股東大會決議通過后方為有效。本決議為普通決議。

      第二十三條 公司發行債券和債券轉讓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辦理。

      第五章 股東和股東會

      第二十四條 公司的股份持有人為本公司的股東,股東按其所享有的股份額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第二十五條 公司的股份持有人為公司的股東,股東按其所持有的股份額享有如下權利:_______________

      1、出席或委托代理出席股東會,并行使表決權、選舉權,享有被選舉權。

      2、依法轉讓股份的權利。

      3、查閱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紀要、會議記錄和會計報告,監督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質詢。

      4、按其股份取得紅利。

      5、本公司終止后依法取得剩余財產。

      6、按其股份比例優先購買新股,其優先購買權可以轉讓或放棄。

      第二十六條 本公司股東承擔義務:_______________

      1、遵守公司章程;

      2、依其所認購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3、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的虧損和債務承擔責任;

      4、股東不得退股;

      5、服從執行股東會和董事會的決議;

      6、積極支持公司改善經營管理,促進公司業務發展,維護本公司利益,反對和抵制有損本公司利益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對下列事項作出決議,行使職權:_______________

      1、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監事會的報告;

      2、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及虧損彌補;

      3、批準公司的年度預決算報告、資產負債表、利潤表以及其他會計報表;

      4、決定公司增減股本;

      5、決定公司發行債券;

      6、選舉或罷免董事會成員,決定其報酬和支付辦法;

      7、決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終止和清算;

      8、修改公司章程;

      9、審議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的提案;

      10、需由股東會作出決議的其他事項。

      股東會的決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

      第二十八條 股東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股東臨時會。

      (一)股東年會每年召開一次,并應于每個會計年度終結后3個月內召開;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董事會應在2個月內召集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_______________

      1、董事缺額近1/3時;

      2、公司累計未彌補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時;

      3、代表公司股份10%以上(含10%)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第二十九條 股東會應由董事會召集,并于開會的30日以前但不超過60日通告股東,通告應載明召集事由,股東會臨時會議不得決定通告未載明事項。

      第三十條 股東會作出的普通決議應由代表股份總數1/2以上的股東出席,并由出席會議的過半數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才能有效。

      第三十一條 股東會作出的特別決議應由代表股份總數2/3以上的.股東出席,并由出席會議的過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才能有效。

      股東會對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修改公司章程作出決議為特別決議。

      第三十二條 出席股東會所代表的股份達不到章程第二十九條和三十條數額時,會議應延期20日舉行,并向未出席的股東再次通知。

      延期后召開的股東會所代表的股份達不到本章程第二十九條和三十條規定的數額時,應視為已達法定數額,按實際出席股東所代表的股份數額計算表決權的比例達到第二十九條和三十條規定的比例時,大會作出的決議即為有效。

      第三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決議時每一股有一票表決權。

      第三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應作記錄,會議的決議事項應形成會議紀要,會議記錄及紀要應與出席股東會的股東的簽名簿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一并保存。

      第六章 董事會和經理

      第三十五條 董事會是公司的常設權力機構,在股東會閉會期間,負責本公司的重大決策,并向股東會負責。

      第三十六條 董事會采用單數制,設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共7人。

      第三十七條 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可以由股東擔任,每屆董事任期3年,連選可以連任,董事在位期間經股東會決議可以罷免,從法人股東選出的董事,因該法人內部的原因需要易人時,可以改派。

      第三十八條 第一屆董事候選人,由發起人提名,第二屆以后的董事候選人由原董事會提名,達到本公司股份總額10%以上的股東聯合提名,也可以作為候選人。

      第三十九條 選舉董事采取累積投票制,所得選票較多者當選為董事,董事可以兼任本公司高級職員。

      第四十條 本公司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董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四十一條 董事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通知各董事時應書面載明理由。

      第四十二條 董事會開會時,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委托書應載明授權范圍。

      第四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應作出記錄,并由出席董事和委托代表以及記錄員簽字。

      董事有要求在記錄上作出某些記載的權利,董事應依照董事會議記錄承擔決策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決議,致使公司受到嚴重損失時,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曾表示反對的董事,可免除賠償責任,但不出席會議,又不委托代表的董事表示反對,不免除責任。

      第四十四條 董事長由董事擔任,由全部董事的2/3以上選舉和罷免。

      第四十五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一)主持股東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并向董事會報告;

      (三)簽署公司股票、債券;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種裁決和處置必須符合公司的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會和股東會報告;

      (五)董事會決議授予的其他職權。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六條 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經理負責制,總經理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作出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四十七條 董事和總經理不得從事與本公司有競爭或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

      董事、總經理以及本公司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因違法、違章、徇私舞弊或失職造成本公司重大經濟損失時,根據不同情況,經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可以給予下列處罰:_______________

      (一)限制權力;

      (二)免除現任職務;

      (三)負責經濟賠償。

      第七章 監事會

      第四十八條 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對董事會成員、經理管理行為行使監督職能。

      第四十九條 監事會成員為3人,其中1/3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職工代表出任,2/3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本公司的監事。

      第五十條 監事每屆任期為3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五十一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五、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對董事會商討的有關問題和決定可提出質疑并要求答復。

      第五十二條 監事會表決時應以書面形式,監事會作出決議時應由全體監事過半數以上通過。

      第八章 財務會計與審計

      第五十三條 公司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制訂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公司將歷年財務會計報表置備于公司辦公場所,供股東查閱。

      第五十四條 公司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_______________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財務狀況變動表;

      4、財務狀況說明書;

      5、利潤分配表。

      第五十五條 公司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辦理納稅登記,繳納稅款。

      第五十六條 公司設立內部審計機構或配備內部審計人員,依公司章程規定在董事會領導下對公司的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第九章 利潤分配

      第五十七條 公司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按照下列順序分配:_______________

      1、彌補虧損;

      2、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

      3、提取公益金;

      4、提取任意盈余公積金;

      5、支付股利。

      第五十八條 法定公積金按稅后利潤的10%提取,當公積金已達注冊資本的50%時,可不再提取。

      任意公積金按照稅后利潤的一定比例提取,具體比例由董事會根據每年的盈利狀況確定,按照股東會決議使用。

      下列款項應列入資本公積金:_______________

      1、超過股票面額發行所得的溢價額;

      2、接受贈與;

      3、按國家有關規定應列入的其他款項。

      第五十九條 法定公積金和資本公積金應用于下列各項:_______________

      1、彌補虧損;

      2、轉增股本;

      3、國家規定的其他用途。

      第六十條 公益金按照稅后利潤的20%提取,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六十一條 公司股利每年支付一次,按各股東持有股份比例進行分配,公司分配股利采取現金股利的形式。

      第六十二條 公司按稅務機關規定代扣代繳個人股東股利收入的應納稅金。

      第六十三條 公司執行國家規定的股份制企業勞動管理,工資福利、社會保險等各項制度。

      第十章 合并與分立

      第六十四條 公司的合并、分立由董事長提出方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

      第六十五條 公司合并可采取吸收合并或創立合并的方式。公司合并時由合并各方簽訂協議,合并各方未清償的債務由合并后的公司承擔。

      第六十六條 公司分立時應先對公司債務的承擔作出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債權人,簽訂清償債務協議。

      第六十七條 公司合并、分立按國家規定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一章 終止與清算

      第六十八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終止:_______________

      (一)股東會議決議解散;

      (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銷;

      (三)公司宣告破產;

      (四)《公司法》規定的其他解散事項。

      依本條第一款終止的,董事會應將公司終止事宜通知各股東,召開股東會,確定清算組人選,發布公司。依第三款終止的,依照《破產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九條 公司清算組織成立后,應在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兩個月內至少公告3次,債權人應自通知送達之日起30日內,未接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織申報其債權。

      第七十條 清算組織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1、制訂清算方案,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處理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3、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4、清理債權債務;

      5、清繳所欠稅款;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進行訴訟活動。

      第七十一條 公司決定清算后,任何人未經清算組織批準,不得處分公司財產。

      公司財產優先撥付清算費用后,清算組織按下列順序清償:_______________

      1、自清算之日起前3年所欠公司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2、所欠稅款;

      3、銀行貸款、公司債券和其他債務。

      第七十二條 公司清償后,清算組織應將剩余財產按股東股份比例進行分配。

      第七十三條 清算結束后,清算組織應提出清算報告并造具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帳冊,必須經注冊會計師驗證,審批機關批準后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二章 章程修改

      第七十四條 公司根據需要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應按下列程序進行:_______________

      1、由董事會會議提出修改章程提議;

      2、把上述內容通知股東,并召開股東會,由股東會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

      3、依照股東會通過的修改章程決議,擬定公司章程的修正案。

      第七十五條 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公司應報審批機關批準,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1、更改公司名稱;

      2、更改、擴大或縮小公司的經營范圍;

      3、增加或減少公司發行股份的總數;

      4、增設新的股份類別;

      5、改變每股股票面額;

      6、需經股東會特別決議的條款的變更。

      第七十六條 公司應將變更后的修改條款通知股東,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 通知辦法

      第七十七條 公司應將變更后的修改條款通知股東,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章 附則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經股東會通過,報審批機關批準,并經創立大會通過后對內產生效力,經登記機關核準后正式產生法律效力。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公司董事會。

      訂立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股東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印鑒)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限公司章程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依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在國家宏觀政策指導下,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條、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務是通過合理有效地利用股東投入到公司的資產,使其創造出最佳經濟效益,目的是發展經濟,為國家提供稅利,為股東奉獻投資效益。

      第四條、公司依法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五條、公司名稱:________有限公司。

      第六條、公司住所:_____市________路________號。

      第七條、公司經營場所:_____市_______路_______號。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八條、公司的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公司的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核準為準。

      第十條、公司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法規規定必需報經審批和須領取經營許可證的,已經批準,并領取了經營許可證。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一條、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萬元。

      第十二條、公司的注冊資本全部由股東投資。

      第十三條、公司的注冊資本中:貨幣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總額的______%。

      第五章、股東姓名或名稱

      第十四條、公司由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股東名稱

      住所

      證件號碼

      第十五條、公司的股東人數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第六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公司股東均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分配紅利。

      (二)股東大會的表決權。

      (三)優先購買其實股東轉讓的出資。

      (四)依法及依照公司章程規定轉讓其出資額。

      (五)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和財務賬目,監督公司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管理,并提出建議或質詢。

      (六)被推選擔任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在公司清算時,對剩余財產的分享。

      (八)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享有的其它權利。

      第十七條、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二)依其所認購出資額和出資方式按期繳納股金。

      (三)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公司設置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名稱(姓名)、住所、出資方式、出資數額。

      (二)登記為股東的日期。

      (三)其他有關事項。

      第七章、股東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十九條、公司股東出資方式和出資額如下:

      股東名稱

      出資方式

      出資金額(萬元)

      出資比例

      簽章

      第二十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注冊后,股東不得抽出投資

      第二十一條、公司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注冊資本:

      (一)股東增加投資。

      (二)公司盈利。

      (三)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冊資本。

      第二十二條、公司減少注冊資只能是經營虧損。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只能是經營虧損。公司減少資本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公司法》規定的最低限額。

      第二十三條、公司減少注冊資本,自做出減少注冊資本之日起_____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_____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_____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之日_____日內或自第一次公告之日_____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八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二十四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出資。股東向股東之外的人(法人)轉讓其出資時,須經半數以上的股東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股東轉讓的出資,否則視為同意。

      第二十五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額后,公司重新編制新的股東名冊。

      第九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二十六條、公司設股東大會。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第二十七條、股東大會會議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八條、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公司法》行使職權。

      第二十九條、股東大會分為定期和臨時會。

      第三十條、股東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召開股東臨時會:

      (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股東提議時。

      (二)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時。

      (三)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提議時。

      第三十二條、公司召開股東大會,于會議召開_____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通知以書面形式發送,并載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三十三條、股東大會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時,由董事長指定其他董事主持。出席會議的股東要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四條、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三十五條、公司設董事會,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和更換。董事會由全體股東組成,其成員三人。董事每屆_____三年,董事_____屆滿后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六條、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機構的.設置。

      (九)聘用或解聘公司高級職員,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七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由董事會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和更換。

      第三十八條、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議。

      第三十九條、董事長不履行職務,又不指定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時,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議。

      第四十條、公司召開董事會議,于會議召開_____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四十一條、董事會議所議事項須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的董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須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

      第四十二條、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和按出席會議的董事人數少數服從多數記名表決制度。當贊成和反對票數相等時,董事長有權做出最后決定。

      第四十三條、公司召開董事會議,須由半數以上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議做出決議,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方才有效。董事會議表決的事項涉及某個董事個人利害關系時,該董事沒有表決權,但算在法定人數之內。

      第四十四條、召開董事會,董事本人應當參加。董事因故不能參加時,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議,委托書要載明授權的范圍。

      第四十五條、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由三名監事組成,并推選一名召集人。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第四十六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以予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五)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六)監事列席董事會議。

      第四十七條、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少數服從多數的表決制度。監事會議做出的決議需經過半數監事表決同意,方才有效。

      第四十八條、監事的_____每屆______年,_____屆滿可以連選連任。監事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

      第四十九條、公司設經理。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第五十條、經理對董事會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用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解聘除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負責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一條、經理在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股東大會的決議和超越授權范圍。

      第五十二條、經理協助經理工作,經理不在時,由副經理指定副經理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十三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十四條、董事長由董事會全體董過半人數選舉產生和更換。

      第五十五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簽署公司債券。

      (四)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章、公司利潤分配和財務會計

      第五十六條、公司稅后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彌補虧損。

      (二)提取法定公積金。

      (三)提取法定公益金。

      法定公積金按利潤的_____%提取,法定公益金按利潤的_____%-_____%提取。

      第五十七條、公司依法建立財務會計機構和賬冊、制度。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作財務會計報告。

      第五十八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五十九條、公司年會計報告在股東年會召開_____日前置備于公司,供股東查閱。

      第六十條、公司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制,即公歷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月_____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公司采用人民幣為記賬單位幣。

      第十二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六十一條、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

      (二)股東大會決定解散。

      (三)公司因違反法律、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四)公司被宣告破產。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第六十二條、公司依照前條第(一)、第(二)項規定解散的,在_____日內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清算組織由股東大會確定人選。公司依照前條第(三)、第(四)項規定解散的,由有關部門和人民法院根據有關法律、法權組織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

      第六十三條、清算組織自成立之日起_____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_____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_____次。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_____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_____日內向清算組織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時,要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織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六十四條、清算組織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六十五條、清算組織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方案。

      (一)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_____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二)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歷比例分配。

      (三)清算期間,公司不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未按前第二款的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股東。

      第六十六條、清算組織在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公司債務時,立即停止清算,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清算組織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六十七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織應制作清算報告,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六十八條、清算組織成員應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織成員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清算組織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九條、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高級職員必須按公司,賦予的權力行使職權,不得利用在公司地位和權力為自己謀取私利,不得侵占公司財產。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予他人,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不得以公司資產為公司的股東或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七十條、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_____以及勞動_____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或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公司研究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七十一條、公司職工依據《公司法》建立工會組織。工會依法開展活動。

      第七十二條、依法需要建立其他組織或機構的,公司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四章、附則

      第七十三條、本章程未規定到的法律責任和其他事項,按法律、法規執行。

      第七十四條、修改本章程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_____分之_____以上通過。

      修改本章程,由股東大會做出決議。股東大會通過的有關本章程的修改,補充條款,均為本章程的組織部分,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備案后生效。

      股東簽名:_________

      廣州__有限公司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有限公司章程11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方共同出資設立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XX有限公司

      第二條公司住所:北京市XX區XX路XX號XX室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種植、養殖;農副產品開發研究;房地產信息咨詢、自有房屋出租。

      第三章資本

      第四條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50萬元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全體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減少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姓名身份證號碼出資方式資額

      股東—1貨幣人民幣10萬元

      股東—2貨幣人民幣10萬元

      股東—3貨幣人民幣10萬元

      股東—4貨幣人民幣10萬元

      股東—5貨幣人民幣10萬元

      第六條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或監事;

      (4)依照法律、法規和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5)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8)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條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12)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十三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利。

      第十六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書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權履行執行董事的職權。

      第十七條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九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12)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第二十條公司設經理1名,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八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四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六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50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七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6)宣告破產。

      第二十八條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一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二條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一式七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有限公司章程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公司住所:新疆昌吉州呼圖壁縣路號。(注:請按照住所證明填寫詳細地址)

      第四條公司營業期限為長期(注:也可由股東約定具體的經營年限),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五條公司類型是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或其他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本章程為本公司行為準則,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嚴格遵守。

      第二章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七條公司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八條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改變經營范圍,但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

      第三章公司的注冊資本

      第九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萬元。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章公司的股東

      第十條股東的姓名及住所:

      1、姓名:________;住所:________(注:嚴格按照身份證上的住所進行填寫);身份證號:________

      2、姓名:________;住所:________(注:嚴格按照身份證上的住所進行填寫);身份證號:________

      第十一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資產收益、作出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二)要求公司為其簽發出資證明書;

      (三)依據法律和本章程的規定轉讓、質押所持有的股權;

      (四)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決定記錄、執行董事決定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有權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五)在公司清算完畢并清償公司債務后,享有剩余財產。

      (六)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應當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額;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續;

      (三)應當使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六)不得抽逃出資;

      (七)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利益;

      (八)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九)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及出資時間

      第十三條股東的姓名、出資額、出資方式及出資時間如下:

      1、股東,認繳出資人民幣_____萬元,出資方式(注:出資方式包括貨幣或者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除貨幣出資外,其他出資方式請注明是作價出資),出資額占公司注冊資本的________%,出資時間: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繳足。

      2、股東,認繳出資人民幣_____萬元,出資方式________,出資額占公司注冊資本的________%,出資時間: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繳足。

      第十四條公司應當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置備股東名冊。股東名冊記載信息發生變化的,公司應當及時更新。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十五條公司成立后,股東繳納出資的,公司向其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的記載事項應當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第十六條股東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對出資的非貨幣財產須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股東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出資。

      第十八條股東的出資期限不得超過本章程規定的公司營業期限。

      第十九條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有其他股東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條公司發生債務糾紛或者依法解散清算時,如資不抵債,股東未繳足出資的,應先繳足出資。

      第二十一條股東可以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內申請變更登記。

      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本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的記載。

      第二十二條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的,受讓人應當承繼轉讓人的出資義務。

      第二十三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繼承人應當承繼股東的出資義務。

      第六章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二十四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定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定監事的報告;

      (六)審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定;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定;

      (十)對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定;

      (十一)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上述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二十五條首次股東會的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七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定期會議每年召開__________次,于每年、召開。臨時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時,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條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1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每屆任期_____年(注: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會選舉可以連任。執行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執行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改選出的執行董事就任前,原執行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執行董事職務。

      第三十一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股東會報告工作,并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也可由執行董事兼任。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每屆_____年(注: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履行監事的職務。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三十四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章程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章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檢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三十五條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三十六條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股東會要求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的,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并接受股東的質詢。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如實向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行使職權。

      第三十八條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章程三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公司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章程三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公司股東可以書面請求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或者執行董事收到公司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公司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三十九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實繳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視為同意轉讓”,可由公司出具書面證明。

      第四十條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的,受讓人應當承繼轉讓人的出資義務。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一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注: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可以由經理擔任,由經理擔任的,應當修改本條。)

      第四十二條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一)法定代表人是法定代表公司行使職權的簽字人;

      (二)法定代表人在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章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代表公司參加民事活動,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全面負責;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職權,委托他人代行職權時,應當出具《授權委托書》。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職權,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第四十三條法定代表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章程的規定,不得濫用職權,不得作出違背公司股東、執行董事決定的行為,不得違反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法定代表人違反上述規定,損害公司或股東利益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十四條法定代表人出現下列情形的,應當解除其職務,重新產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任職資格的法定代表人:

      (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二)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但其喪失執行董事或經理資格的除外;

      (三)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無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職責的;

      (四)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五)其他導致法定代表人無法履行職責的法定情形。

      第九章公司的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四十五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于第二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四十六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八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據《公司法》第182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四十九條公司因前條第(一)(二)(四)(五)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并進行清算;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條清算組由股東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一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由股東分配。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公司清算期間,仍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十一章公司的其他規定

      第五十二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本章程所稱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五十三條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本章程未盡事宜,《公司法》有規定的,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股東、執行董事、監事、企業聯絡員應當把聯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電話、電子郵箱等)報公司置備,發生變動的,應及時報公司予以更新。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涉及的股東會會議,可以采取口頭、電子郵件、書面等方式通知。

      第五十六條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并由股東會決議。

      (注:1、可以約定由執行董事決定公司對外投資和擔保事項,并修改本款內容。

      2、可以約定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的限額規定,并記載于本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五十七條公司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章程、年度報告、股東繳納出資情況等信息,具體公示內容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本章程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訂立。

      第五十九條本章程一式份,各股東人手一份,報公司登記主管機關一份,公司存檔一份。

      全體股東簽名、蓋章:

      日期:

    有限公司章程13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_______法》(以下簡稱《公司法》 )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人共同出資,_____________________設立醫藥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西藥、中成藥、中藥材、化學藥制劑、抗生素制劑、生化藥品、生物制品、疫苗、醫療器械、計生用品、保健品等.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公司注冊資本:___萬元。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資方式:______________出資額:______________出資比例:____________

      股東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資方式:______________出資額:______________出資比例:____________

      股東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資方式:______________出資額:______________出資比例:____________

      股東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資方式:______________出資額:______________出資比例:____________

      股東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資方式:______________出資額:______________出資比例:____________

      股東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資方式:______________出資額:______________出資比例:____________

      股東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資方式:______________出資額:______________出資比例:____________

      股東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資方式:______________出資額:______________出資比例:____________

      股東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資方式:______________出資額:______________出資比例:____________

      股東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資方式:______________出資額:______________出資比例:____________

      資金分兩階段匯入指定帳號.第一階段,股東按出資額的60%于20xx年9月1日前將股份資金匯入指定帳號;第二階段,另40%根據股東會議結果確定.第六條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或監事;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八條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第六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部分出資.

      第十條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3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個月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利。

      第十六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

      第十七條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公司設執行董事1人.執行董事任期一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和罷免。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其他人員主持。

      執行董事(總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你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員工、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十二)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會和股東會報告。

      第十九條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由執行董事兼任,總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木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員工,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總經理可以由股東會成員兼任,可以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條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一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一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總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執行董事(總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總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條由執行董事(總經理)指定一股東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1月30日前送交各股東,每個月必須有銷售報表。

      第二十四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當年稅后利潤分配時,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當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時,應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第二十五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本企業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試工期一個月。期滿經考核合格后轉為正式合同制職工。工資制度采取工資加提成,風險利益共同承擔。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六條公司的營業期限5年,從第一批資金到位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七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第二十八條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股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一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一式十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蓋章: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有限公司章程14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xxx一人出資設立安陽市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安陽市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安陽市xx有限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xxxx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xxxx。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xx萬元(實收資本xx萬元),由股東一次足額繳納。

      公司實收資本:人民幣xx萬元。

      公司增加、減少及轉讓注冊資本,由股東作出協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一次,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律規定的最低限額。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股東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出資方式  出資額 出資時間

      xx· xx·· xx xx· xx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管理制度《安陽市有限公司章程》。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

      (3)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4)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5)有權查閱股東決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作出上述決定時,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字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負責,由股東推薦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一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向股東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的決議;

    有限公司章程15

      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訂立公司章程是設立公司的條件之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出資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

      第四條 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



    出資數額(萬元)



    出資方式



    出資時間



    (驗資出具的報告時間)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九條 股東作出的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的決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字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 人(注:成員人數應為3-13人),由股東決定產生。董事任期 年(注:3年以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 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十一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并于會議召開前十日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應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并應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四條 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五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人(注:1-2人),由股東選舉產生;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六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議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東認為必要時有權更換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股東決定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報告;

      (二)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三)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報告。

      第七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 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一式 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自然人股東親筆簽字:

      或法人單位股東加蓋公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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