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者積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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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志愿者積分制度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制度到底怎么擬定才合適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志愿者積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志愿者積分制度

    志愿者積分制度1

      為促進志愿服務制度化建設,加快志愿服務事業的發展,建立健全社區志愿者嘉許回饋機制,結合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一、社區志愿者嘉許

      (一)根據社區志愿者注冊后參加志愿服務的時間累計,星級認證制度注冊審批機構認證,授予其為一至五星級社區志愿者。

      (二)社區志愿服務總時數累計達600小時(三星級)的社區志愿者,可以憑志愿服務證明或注冊社區志愿者證向江岸區社區志愿者協會申請社區志愿服務榮譽卡。社區志愿服務榮譽卡由武漢市社區志愿者協會統一發放,并對志愿者已累計的`時間予以標注。

      (三)對于能夠積極參加社區志愿服活動,且表現突出的社區志愿者街道、區志愿者協會將予以表彰。

      二、社區志愿者回饋

      (一)社區志愿者參加志愿服務一小時記1分,滿100分即可享受回饋政策。

      (二)社區志愿者可使用積分在社區愛心銀行兌換相應的禮品。

      (三)積分兌換服務內容如下:

      1、志愿者使用100個積分可兌換免費理發服務1次。

      2、志愿者使用150個積分可兌換小型家電維修服務1次。

      3、志愿者使用200個積分可兌換家政服務2小時。

      4、志愿者使用300個積分兌換免費觀看文藝演出1次。

      5、志愿者使用500個積分可兌換免費體檢服務1次。

      6、志愿者使用800個積分可兌換免費公交年卡1張。

      7、志愿者使用1000個積分可向區志愿者協會申請獲得1年期的1萬元意外身故保險、1萬元意外殘疾保險、或5000元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選則一項)。

      (四)優秀社區志愿者(10名)可享受武漢市江岸區志愿者協會為其免費訂送報紙。

      (五)五星級社區志愿者可享受以下回饋政策

      1、五星級社區志愿者的子女可以申請就近優先進入區域內優質公辦幼兒園。

      2、五星級社區志愿者的子女可向區志愿者協會申請獲得江岸區青少年活動中心任意課程免費1年。

      3、五星級社區志愿者可享受轄區內衛生服務中心優先就醫。

    志愿者積分制度2

      為鼓勵基礎醫學院在校學生積極參加志愿活動,傳播志愿精神,構建和諧校園,現實行志愿者獎勵制度。基礎醫學院學生,凡有意愿參加志愿活動者,均可持本人學生證至學生會社會實踐部處免費注冊志愿者。 志愿者參與志愿活動后,到本服務隊隊長處填寫服務記錄,注明服務地點和小時數,由隊長審核簽字有效。每個月服務隊秘書長抽查審核蓋章。依照志愿服務小時數為年終評比依據。

      具體細則如下:

      1.每學期末志愿者按活動小時數進行排名,前30名者可參與優秀志愿者評選活動。評選活動由學生會社會實踐部負責,由秘書部監督。

      2.排名前5者獲得“志愿服務之星”榮譽稱號,頒發獎狀和獎品,并在年度綜合測評中加5分。

      排名第6至第15者獲得“志愿服務標兵”榮譽稱號,頒發獎狀,在年度綜合測評中加3分。

      排名16至30者獲得“優秀志愿者”榮譽稱號,在年度綜合測評中加1分。

      3.各志愿者服務隊部門負責人,志愿者服務隊隊長,及在各項志愿活動中表現突出、發揮重要組織作用的個人,按照志愿服務小時數排名,前2名獲得“志愿楷模”榮譽稱號。頒發獎狀和獎品,并在年度綜合測評中加5分。

      4.所有獲得獎勵者在年終學生會總結大會上進行表彰。

      5. 在參加評選活動中不得有徇私舞弊行為,一經發現,取消志愿者資格和學生會相關職務并在所在班級通報批評。

      志愿者是在不為任何物質報酬的'情況下,能夠主動承擔社會責任而奉獻個人時間、精力的人。以上獎勵措施旨在讓各位能夠更加積極地投入到志愿者活動中,希望每一名同學都能夠用真心幫助他人。

      以上獎勵辦法解釋權歸吉林醫藥學院基礎醫學院學生會社會實踐部。

    志愿者積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充分調動和發揮廣大人民群眾維護社會治安穩定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推動和加強新形勢下全市群防群治工作,全面構筑社會治安整體防控網絡,營造平安宿遷建設良好氛圍,鼓勵公民投身社會治安志愿活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治安志愿者是指志愿貢獻個人的時間和精力,為維護社會治安而向公安機關和社會公眾提供服務的公民,且這種服務具有志愿性和公益性,包括紅袖標義務巡防人員、群防群治志愿者、小區(單位)保衛人員、出租車治安志愿者等為社會治安作出貢獻的公民。

      第三條治安志愿者需熱衷治安防范工作,可由其本人自愿報名參加、基層組織推薦或民警自行物建等途徑產生,也可通過實施治安志愿行為成為治安志愿者。

      第四條治安志愿者可通過直接參加、投寄書信、電話聯系、發送郵件、網上發帖、投訴舉報等方式參與社會治安管理活動。對治安志愿者的活動需要保密的,公安機關必須保密。

      第五條治安志愿者活動主要從事以下工作:

      1、及時向公安機關反映敵情、社情、民情、可疑情況和違法犯罪及各類逃犯線索;

      2、協助公安機關開展治安巡邏和看樓護院、鄰里守望等活動,其中紅袖標義務巡防隊員開展集中巡邏的,需在公安機關指導下按照規定的路線、時段和時限進行。

      3、發現治安、刑事案件和治安災害事故,迅速報警并協助保護現場;

      4、積極參與或協助調處一般民事糾紛,及時制止、預防一般民轉刑案件的發生;

      5、積極舉報涉及刑事案件、消防、公安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違法犯罪線索;

      6、參加搶險救災和社會救援,制止不法侵害,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

      7、協助完成其他維護社會治安的工作。

      第六條為全市社會治安作出貢獻的公民的獎勵和保護適用本辦法,公安機關使用的保安聯防人員在本轄區內履行本職工作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管理

      第七條市局及各縣分局成立由局長任組長,分管局領導任副組長,指揮中心、治安、刑偵、交巡警、國保、經偵、禁毒、消防、紀檢、督察、后勤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治安志愿者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治安部門,由主要負責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負責對治安志愿者組織發動、教育管理、考核獎懲等工作;政工、法制、刑偵、交巡警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治安志愿者使用和申報獎勵等工作。

      第八條在縣(分)局治安部門指導下,派出所及一線實戰單位具體負責建立書面及電子檔案,并如實填寫“治安志愿者積分卡”。

      第九條治安志愿者積分卡內容包括:志愿者個人身份、參加治安志愿活動的時間、內容、積分分值、證明資料等基本信息。

      第三章考核

      第十條治安志愿者參與治安活動堅持動態性、過程性考核,實行累積積分管理。

      第十一條治安志愿者參與維護社會治安,協助公安機關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的,予以計分,其中多人反映同一問題的,以第一反映人為被記分人;反之,違反法律法規,利用治安志愿工作之便進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求其法律責任。

      (一)治安志愿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的,予以計分:

      1、每及時提供一起治安事件的線索和苗頭的信息。記0.1-1分; 2、為預防、制止聚眾沖擊政府機關、阻塞交通要道或者去省進京滋事等嚴重事件提供關鍵信息的,每起記1-10分;

      3、每提供一起因各類民事糾紛可能鋌而走險、制造事端的信息,記0.2分;

      4、積極參與民事糾紛調解工作,每成功調處一起民事糾紛記0.1分;每成功制止一起民轉刑案件的記0.5分。

      (二)治安志愿者在參與社會治安管理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的,予以計分:

      1、每參加一次不少于2小時的治安巡邏和看樓護院、鄰里守望等活動的,記0.05分;

      2、每協助公安機關登記20戶出租房屋或10名暫住人口信息的,記0.1分;

      3、每提供一名形跡可疑的常住人口信息、流動人口及其中可疑人員信息、散居社會境外人員,房屋出租及其中可疑人員信息等,記0.2分;

      4、每提供一起旅館業、廢舊物品收購、典當行、機動車修理、二手機收購、印章刻制、網吧等行業發生的不如實登記、不按規定報備案等違法線索的`,記0.1分;

      5、每提供一起非法生產、儲存、運輸、銷售危險化學品和涉槍涉爆案(事)件的,記0.5分;

      6、每提供一起發生在旅店、發廊、洗浴、棋牌室等復雜場所的黃、賭、毒、娼等違法犯罪信息的,記1分;

      7、每現場抓獲一名違法嫌疑人,記0.5分。

      (三)治安志愿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的,予以計分:

      1、每提供一條可疑物品、可疑車輛信息,記0.2分;

      2、每提供一條涉惡情報線索,記1-5分;每提供一條涉-黑情報線索,記5—10分;每提供一起故意殺人、搶劫等案件情報線索或關鍵線索對破獲案件起關鍵作用的,記10-50分;

      3、每提供一起經濟類犯罪線索經查證屬實的,記1-5分;每提供一起盜竊等案件線索對破獲案件或抓獲犯罪嫌疑人起關鍵作用的,記5-10分;破獲系列案件或團伙案件的,在原記分基礎上,加記5-10分;

      4、每提供一條線索抓獲網上在逃犯罪嫌疑人的,記2分;抓獲市局督捕的網上在逃犯罪嫌疑人的,記5分;抓獲省廳督捕、通緝的網上在逃犯罪嫌疑人記10分;抓獲公安部A級、B級通緝的在逃犯罪嫌疑人分別記100分、50分; 5、每現場協助公安機關抓獲一名一般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記2分,抓獲重大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記10分;抓獲正在實施殺人、爆炸、涉槍、綁架、投放危險物質、襲擊金融機構等重大犯罪嫌疑人,記20-50分。

      (四)治安志愿者在參與交通管理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的,屬沭陽縣、泗陽縣、泗洪縣及宿豫區的人員分別由沭陽、泗陽、泗洪縣局及宿豫分局記分,屬宿城區、經濟開發區、湖濱新城開發區的人員由交巡警支隊計分:

      1、每提供一起機動車駕駛員不戴頭盔、不系安全帶,機動車闖紅燈、不按標志標線行使、不按規定停泊機動車等輕微交通違法行為的,記0.01分; 2、每提供一起無證駕駛、酒后駕駛、駕駛假牌、套牌機動車以及嚴重超載、超員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的,記0.2分;

      3、主動提供線索,每協助交巡警部門破獲一起一般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記1-5分,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記5-10分,特大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記10-20分。

      4、主動提供走私、盜搶嫌疑車輛線索,每輛摩托車記1-5分,每輛轎車記5-10分。

      (五)治安志愿者在協助消防管理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的,予以計分:

      1、每提供一起涉及場所行業、建筑工地及重點單位內消防隱患線索避免重大火災事故的,記0.5-2分;

      2、每參與一次一般性的滅火、搶險活動,記0.1-1分。

      (六)治安志愿者不畏犧牲,實施搶險救災和社會救援,勇于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制止現場違法犯罪行為,保護國家、集體和他人生命財產等見義勇為行動的,申報見義勇為獎勵。

      第十八條治安志愿者嚴禁下列行為,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1、提供虛假情報信息;

      2、參與治安志愿活動中,擅自扣留、收繳他人財物、證件;

      3、利用治安志愿者工作之便,索要單位和個人財物或謀取私利,為嫌疑人員通風報信或私自放走違法犯罪嫌疑人;

      5、發現違法犯罪線索不報告,遇違法犯罪行為不制止;

      6、其它違法、違紀及有損于治安志愿者形象的行為。

      第十九條治安志愿者發生違法違紀案(事)件后,應按規定扣除相應分值。

      第二十條治安志愿者參加治安活動必須留下文字或圖片等原始資料,由派出所社區單元警組民警核實或相關實戰單位出具證明予以確認,經派出所所領導或實戰單位負責人審核后予以登記,賦予相應分值,并及時報治安部門備案。市、縣(分)局治安部門對治安志愿者積分情況特別是有彈性的積分項目進行抽查。

      第四章獎勵

      第二十一條對治安志愿者的獎勵按照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進行。市局、各縣(分)局根據治安志愿者的表現及貢獻,除給予一定數額的現金獎勵外,可通過表彰、宣傳等其它途徑給予精神獎勵,并對治安志愿者身份予以嚴格保密。

      第二十二條治安志愿者在協助維護社會治安過程中受傷的,按照《江蘇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規定進行獎勵。

      第二十三條市局及各縣、分局應當建立治安志愿者獎勵專項經費,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實行專款專用,其中市局30萬元,沭陽、泗陽、泗洪不少于20萬,宿豫、宿城分局不少于10萬元,經濟開發區、湖濱新城分局不少于3萬元。

      第二十四條對治安志愿者的物質獎勵,依據其考核積分結果執行,按照每積1分換算100元人民幣比例,予以現金兌現。

      第二十五條對治安志愿者積分考核獎勵每月開展一次,對一次性積分達到1分以上的人員,實行“一事一獎”,及時兌現獎勵。

      第二十六條對需要獎勵的治安志愿者,由派出所或者刑偵、治安、交巡警等實戰部門進行申報,經縣(分)局治安部門審核后,報分管治安、財務、紀委領導共同審批后及時給予獎勵;對需要獎勵的市區出租車駕駛人,由交巡警支隊機動大隊申報,經交巡警支隊審核后,報市局分管治安、財務、紀委領導共同審批后及時給予獎勵;對于一次性積分超過20分的人員(被表彰見義勇為的除外),報請市局獎勵;同一行為,市、縣(分)局不重復獎勵。對年度積分最高且作出特別貢獻的志愿者由市局授予“治安先進分子”稱號,并給予重獎。對組織得力,群眾投入治安積極性較高、治安平穩、群眾滿意的派出所社區(單元)民警同時報市局嘉獎。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市局原發布的《關于設立宿遷市治安獎勵基金的通知》(宿公字〔〕第168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市局治安支隊負責解釋。

    志愿者積分制度4

      為了加強對工作組志愿者服務的管理,合理利用義務服務資源,規范和促進志愿服務的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結合機構組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志愿者基本條件

      志愿者申請條件:凡年滿16周歲,有愛心、耐心、責任心人士,自愿從事志愿服務工作,承認工作組《章程》和與之配套的各項管理規章制度,遵守本工作組組織紀律,履行加入工作組手續,均可成為本工作組志愿者;

      二、志愿者申請流程

      招募——報名表接收——面試——確定名單 → 宣誓、吸納

      三、志愿者培訓:

      培訓分為外部培訓和內部培訓兩種

      1、內部培訓:志愿者加入后,由秘書組安排資深志愿者進行培訓,并制定培訓計劃、實施培訓、培訓考核等 所在機構組根據實際情況且不得超過一個季度將安排至少兩次常規培訓,培訓內容主要是志愿者基礎培訓,包括學習工作組文件、志愿者服務技巧、宣傳技巧、常見病知識、失獨情況等;新志愿者必須參加其中至少一次培訓,培訓簽到及知識考核均納入志愿者考評范圍;

      2、外部培訓:由辦公室聯系/確定社工、社會學、新聞及心理專家等進行外部培訓、講座或組織參加省/市/區 “志愿者培訓班”。不斷提高志愿者的業務素質和服務水平。

      四、志愿者服務機構選擇和參加服務的要求

      根據工作服務性質,工作組分為不同小組。成為志愿者(含試用志愿者)可根據個人特長及意愿選擇服務組別,志愿服務工作任務由失獨機構組統一負責分配和考評,各組組長協助考評;

      五、志愿者及小組管理

      (一)志愿者管理

      1.參與義務服務的志愿者應當遵守工作組《章程》以及與之配備的規章制度,完成工作組安排的志愿服務工作,維護工作組的聲譽和形象;

      2.志愿者在提供義務志愿服務時,應當佩帶統一的工作組標志胸牌;

      3. 志愿者因個人原因無故連續3個月不參加任何工作組志愿服務的或累計5次接受任務分配而無故不執行的將視作本人自行放棄志愿者資格。本人如需再參加的,需重新申請登記;

      4. 新志愿者(實習志愿者或服務不滿1年的)必須每季度參加至少一次的常規知識培訓,老志愿者應定時參加工作組制定的培訓計劃以提升自身的服務能力;

      5. 志愿者應積極配合工作組服務工作,按時按量完成志愿服務任務;

      6.不做損害工作組和他人的事;不歧視失獨家庭;不故意刁難或推延志愿服務任務;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工作組、家人及其他人員的資料信息;不得利用“志愿者”之名做非工作組安排的有償服務和違反工作組制度之事;不得以權謀私;

      (二)小組管理

      1.各小組每月月底應召開一次工作會議,總結本月工作和計劃次月工作。

      2.每月開一次例行工作組會議(前一個月26日至次月5日之間),總結上月工作及策劃下月工作計劃;

      3.各組長全年出席工作組例行會議次數不滿9次或連續3次因個人原因無故不參加的將取消組長資格;

      六、志愿者檔案管理

      志愿者參加工作后,由秘書組統一對其編號,登記《志愿者工作服務記錄卡》并將個人資料納入志愿者檔案管理;《志愿者工作服務記錄卡》、由機構組統一印發,內容包括:日期、服務地點、服務機構、服務時間等;志愿者每次服務后本人填寫《志愿者工作服務記錄卡》并交機構社工簽名,記錄卡每季度末由各小組組長收齊交到機構組進行統計存檔;每年12月4日將根據《志愿者工作服務記錄卡》統計結果對外公布各志愿者全年志愿服務的次數、時長和內容;如有志愿者對自己的服務統計有疑問的應在20日前向機構組提出并查核,20日之后如無統計異議的將視作本人已確定;

      七、志愿者表彰

      1.在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工作組《章程》以及配備的規章制度下,積極參加工作組志愿服務且在志愿服務中無重大差錯,并符合以下條件者:參加志愿服務時間累計達到100小時者授予“一星志愿者”,累計200小時的授予“二星志愿者”,如此類推,累計滿500小時的授予“五星志愿者”,累計滿800小時的授予“終身志愿者”。

      2.志愿者表彰的主要依據為《志愿者服務記錄卡》和服務對象的評價及推薦;

      3.工作組每年集中表彰一次星級志愿者和優秀支援單位;

      4.工作組將向省社協推薦優秀個人志愿者、優秀支援單位參加相關表彰;

      5.工作組將根據物資狀況制定合理的“星級志愿者”獎勵制度;具體獎勵機制將在每年11月15日- 11月25日之間公布;

      6.工作組每年向市有關政府部門推薦被評為“三星志愿者”以上或志愿服務滿3年的志愿者,向其開據《志愿服務證明》以便獲得國家“社會工作師”的考試資格。

      八、工作督導

      實行三級循環督導機制。具體實行方法是:主要負責人親自帶隊組織一個三人抽樣督導組。每個季度對志愿者的'志愿任務服務人群人群進行30%抽樣尋訪;工作組設立巡查員在每個季度對志愿者的機構干預人群進行50%抽樣尋訪;督導員要在每月對志愿者的機構服務人群人群進行100%抽樣尋訪的三級督導制度,這樣可以對志愿者在干預中出現的問題和不如人意的地方可以及時協商解決,可以在短時間內將問題和缺點消滅在萌芽狀態。這樣可以保質保量的完成工作組各項任務。我們每個服務小組至少2人以上,干預使用專業表格進行記錄,如實記錄現場服務的具體內容和出現的問題,作為日后改進總結的依據,記錄由另一名志愿者核查。

    志愿者積分制度5

      獎勵目的:

      為表揚志愿者對社會各界無償奉獻的服務精神,鼓勵更多優秀的志愿者投入到志愿者服務行列,特此白沙灣社區創建志愿者獎勵機制。

      獎勵形式:

      (1)授予星級志愿者稱號(小冊子)

      (2)頒發證書

      (3)工作表現優秀者根據能力給予一定工作職務

      (4)每月舉行志愿者活動,每年不定期舉辦培訓講座

      獎勵細則:

      1.星級志愿者評比標準。

      (1)參加一次志愿者活動滿1小時以上為一分,一個年度積滿50分為一星,以此類推,最高為五星即 50分=☆

      100分=☆☆

      150分=☆☆☆

      200分=☆☆☆☆

      250分或以上=☆☆☆☆☆

      (2)一個年度志愿者服務工作滿120小時為一星,以此類推,最高為五星即

      120小時=☆

      240小時=☆☆

      360小時=☆☆☆

      480小時=☆☆☆☆

      600小時或以上=☆☆☆☆☆

      每個年度評一次,兩種評比方式根據每個志愿者的情況以數量多的方式作評比。根據對部門的'貢獻可適當加分,評選不單以活動能力評論,還將以其表現是否符合志愿者行為作為參考。根據志愿者工作完成情況分為優、良、中、差四個等級,“優”折加2分,“良”者加1分。

      志愿者須在每年12月1日前交回小冊子給白沙灣社區統計時數或分數,進行年審,以便參加志愿者評選,逾期將不予受理。

      2.證書頒發標準

      以星級志愿者為標準,積極參加活動、努力完成交辦的任務并取得顯著成績的個人和團體,經討論決定,給予表彰和獎勵;關心、支持和參加志愿者活動并為志愿者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可授予榮譽證書。每年審核評選一次。

      優秀志愿者獎,評選條件:

      熱愛青年志愿者工作,有較強的事業心和工作責任感,工作積極肯干,作風踏實,立足本職,無私奉獻,能為集體多做好事。在青年志愿者中有較好的影響,樂于助人,關心他人。

    志愿者積分制度6

      社區志愿者積分獎勵制度(試行)

      第一條社區志愿者積分獎勵是志愿者激勵制度的內容之一,是志愿者最直接的獎勵內容,凡在海林市志愿服務指導中心備案并在海林志愿服務平臺發布的'志愿服務活動都能獲得相應的積分。

      第二條海林志愿服務平臺是儲存志愿者身份信息、志愿服務備案記錄和積分查詢的平臺。

      第三條志愿者積分等同于時間符號(小時等于積分),通過數據的方式儲存在海林志愿服務平臺。

      第四條志愿者需登錄海林志愿服務平臺,注冊個人志愿服務賬號,加入某個志愿服務團隊。賬號可儲存志愿者身份信息、志愿服務備案記錄和積分查詢等。

      第五條志愿者積分可用于兌換相應獎勵,每次須按照積分兌換規則進行兌換。

      第六條志愿者積分來源主要有兩種途徑,志愿服務時長和推薦志愿者注冊的積分。

      第七條志愿服務時長以小時為單位計,每次志愿活動最長為小時,活動時長可累加。

      第八條每次志愿服務活動都要由活動發布者進行評價,如某志愿者在當次志愿服務過程當中未按要求行動或導致投訴,此次活動時長為零。

      第九條推薦他人注冊志愿者也可獲得積分,每成功推薦一位志愿者注冊積分為分。

      第十條積分每季度兌換一次,兌換后積分相應扣減,服務時長保留。同一志愿者,每季度只能兌換一次。

      第十一條志愿服務禮遇與積分兌換任選其一,不能同時享受。

    志愿者積分制度7

      一、積分管理:

      (一)積分的分類:

      愛心獎勵積分、愛心活動積分

      (二)具體說明:

      A、愛心獎勵積分

      1、獲得政府補助者:

      1)凡獲得政府補助者所規定的50h內不參與積分兌換,超出的部分可進行兌換。

      2)政府補助者若服務小時數超出部分達到“星級志愿者”一半可進行積分獎勵,具體獎勵:基本獎勵分10積分;超出部分將按比例1:4比例計算。例:假設超出1小時,則課兌換4積分,可累計。

      3)如獲得政府補助人員在年度評選優秀青年志愿者時,被評選以下者可進行加分獎勵,具體獎勵:⑴年度優秀志愿者+20積分⑵雷鋒月優秀工作者+10積分。

      2、青年志愿者:

      1)凡被評選為“三星級志愿者、四星級志愿者、

      五星級志愿者”可進行積分加分,具體獎勵積

      分為:25、30、40積分。

      2)凡在年度評選時,被評選以下者可進行加分獎勵,具體獎勵:⑴年度優秀志愿者+20積分⑵

      雷鋒月優秀工作者+10積分。

      3)在年度考核中可視對年度的.工作質量情況進行酌情加分。

      B、愛心活動積分

      學生積極參加由校勤工助學管理中心組織或認可的各項校內外活動,根據項目規模可獲一定愛心活動積分。校內外的各項活動設有不同權重系數,活動等級由院青服中心核定。具體為:班級級組織活動積分系數為10,院級活動積分系數為10、2,區級活動積分系數為10、4,市級活動積分系數為10、6。

      愛心活動基本積分計算公式為:1小時公益活動X活動等級系數。例:某人參加1小時區級服務活動,則他可兌換的愛心活動積分為:1小時公益活動X區級活動積分系數為10、4=10、4積分

      注:⑴凡參加校內外無償獻血及各類公益募捐活動,根據實際情況上報材料證明可獲一定慈善愛心活動積分。

      (三)積分兌換:

      學生可憑愛心積分在愛心屋(地點:待定)兌換物品。在愛心屋一點愛心積分=一毛錢人民幣。愛心積分不可兌換現金,積分換購物品無質量問題一般不退不換,學生換購物品確認后會從個人愛心賬戶扣除相應積分。積分可保留至學生畢業離校前,學生畢業后積分賬戶將會清零。

      二、使用方案

      凡獲獲得一定愛心積分者可憑青年志愿者證、或者有效證明到院青服換取積分兌換券進行“愛心積分與實物物品進行兌換或用愛心積分進行折價”具體折價比例視物品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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