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調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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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調查管理制度11篇(精)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制度,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事故調查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事故調查管理制度11篇(精)

    事故調查管理制度1

      為了建立有效的事故處理機制,做好事故報告和處理工作,并采取有效預防措施,防止各類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特制定本制度

      1、本規定適用于本公司范圍內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與處理

      2、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遵守科學的原則

      3、生產部是事故調查與處理的職能部門,安全生產管理員負責各類事故的統計,并主管、協調、監督各類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4、事故報告規定

      (1)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現場當事者應立即報告上級主管和公司負責人,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阻礙或干預報告

      (2)發生火災事故、危險化學品泄漏事故,現場當事人應立即報告公司負責人和撥打119報警,同時采取應急措施

      (3)發生人員重傷、死亡或直接經濟損失重大的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社會影響較大的其他事故,公司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在1小時內向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等相關部門報告

      (4)事故報告內容應包括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單位、簡要事故經過、傷亡人數和采取的應急措施等

      (5)公司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的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6)當發生重大事故后,在政府部門事故調查處理人員沒到現場前,應當妥善保護現場及相關證據,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事故證據。確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的,應當作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作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證物

      (7)事故檔案管理

      事故發生后,事故已調查清楚,對事故責任者進行了認定,并落實了整改措施,經事故調查小組同意,事故可以結案。結案后,主管部門應將事故資料全部歸入安全生產管理檔案,并填寫目錄以備查考。檔案資料應包含下列內容:

      A、員工傷亡事故登記表

      B、員工工傷事故調查報告

      C、現場調查記錄、圖紙、照片

      D、直接或間接經濟損失的.說明資料

      E、技術鑒定和實驗報告

      F、物證、人證調查資料

      G、事故責任人的自述材料

      H、醫療部門對傷亡情況的報告

      I、發生事故時的工藝條件、操作情況和設計資料

      J、受處分人員的檢查資料

      K、事故調查分析會議記錄

      L、有關本事故的通報及文件

    事故調查管理制度2

      1、總則

      1.1為了及時報告、調查、統計、處理生產事故,規范風電場生產事故管理和調查行為,制定本規定。

      1.2風電場生產事故調查應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

      1.3風電場生產事故統計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

      1.4本規定適用于山西福光風電有限公司下屬的所有風電場。

      2、事故定義和級別認定

      2.1風電場人身事故的確定

      人身傷亡事故按勞動部門《關于重傷事故范圍的意見》和《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統計問題解答》的規定確定人身死亡、重傷、輕傷事故,人身事故等級國務院第493號《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確定。

      2.2風電場設備事故的確定

      根據事故性質的嚴重程度及經濟損失大小,設備事故分為特別重大設備事故、重大設備事故、較大設備事故、一般設備事故。

      2.2.1一般設備事故以上設備事故按照國務院第493號《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確定。

      2.2.2公司風場一般設備事故、一二類障礙按公司規定執行。

      3、事故調查

      3.1各類事故的調查

      3.1.1人身輕傷以上人身事故以及一般設備事故以上的設備事故調查處理按照國務院第493號《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及勞動部門《關于重傷事故范圍的意見》和《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統計問題解答》相關規定執行。

      3.1.2公司風電場一般設備事故調查

      匯報上級公司,由上級公司組織或由上級公司委托公司組織調查,由公司安全生產部、風場組成調查組調查。

      3.1.6輕傷事故、障礙調查

      輕傷事故由公司安全生產部、風場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

      3.2事故匯報及現場的保護

      事故發生后,必須立即搶救傷員、處理事故并逐級匯報,并派專人嚴格保護事故現場和收集證據工作,未經調查和記錄的事故現場,不得任意變動。

      3.2.1事故發生后,事故風場應立即逐級匯報至總經理,總經理在1小時內通過應急值班系統報集團公司應急值班室,并根據事故級別,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準確報告政府監管部門,匯報應及時準確,不得遲報、漏報或者瞞報、謊報事故情況。

      3.2.2事故發生后,公司領導及安全生產部人員和參加事故調查的有關人員應迅速趕赴現場,立即記錄現場事故情況,并對事故現場和損壞的設備進行拍照,錄像,繪制草圖,收集資料。

      3.2.3未經調查和記錄的.事故現場,不得任意變動。需要緊急搶救恢復運行而變動事故現場者,必須經公司有關領導同意。并作出標記、繪制現場簡圖并寫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必要的痕跡、物證。

      3.3事故原始材料的收集

      3.3.1事故發生后,當值值班人員、現場作業人員和在場的其他有關人員在離開事故現場前必須盡快如實提供現場情況和寫出事故的原始材料。

      3.3.2事故發生后,事故調查組向事故發生部門、有關部門及有關人員了解事故的有關情況并索取資料,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事故調查組成立之前,安全生產部要及時收集有關資料并妥善保管。

      3.3.3事故現場所有搜集到的物件(如破損部件、碎片、殘留物等)應保持原樣,不準沖洗擦拭,并貼上標簽,注明地點、時間、管理者。

      3.4事故調查內容

      3.4.1人身事故

      3.4.1.1人身事故發生前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健康狀況;過去的事故記錄,工作內容、開始時間、許可情況,作業時的動作(或位置),有關人員的違章違紀情況等。

      3.4.1.2人身事故還應了解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別、年齡、文化程度、工種、技術等級、工齡、本工種工齡等,并應查清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術水平、接受安全教育情況。

      3.4.1.3人身事故場所周圍環境(包括照明、濕度、溫度、通風、聲響、色彩度、道路以及工作環境中有毒、有害物質取樣分析記錄),安全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品的情況(了解其有效性、質量及使用時是否符合規定)。

      3.4.2設備事故

      3.4.2.1發生時的時間、地點、氣象情況,查明事故發生經過、擴大及處理情況;設備事故發生前,設備和系統的運行情況。

      3.4.2.2儀表、自動裝置、斷路器、保護、故障錄波器、調整裝置、遙測遙信、遙控、錄音裝置和計算機等的記錄和動作情況。上報時只需書面說明動作正確與否,但原始記錄需要妥善保存歸檔備案。

      3.4.2.3設備資料(包括訂貨合同等)、設備損壞情況和損壞原因。

      3.4.2.4現場規程制度是否健全,規程制度本身及其執行中暴露的問題。

      3.4.2.5企業管理、安全責任制和技術培訓等方面存在的問題。

      3.4.2.6設計、制造、施工安裝、調試、運行、檢修等質量方面存在的問題。

      3.5原因和責任分析

      3.5.1在調查分析的基礎上,應明確事故發生、擴大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

      3.5.2根據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通過對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分析,確定事故中的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在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中,根據其在事故發生過程中的作用,確定主要責任者、次要責任者和擴大責任者,并確定各級人員對事故應負的責任。在報告中應寫明責任者的姓名、職務、技術等級。

      3.5.3設備投產后發生的事故,如與設計、制造、施工安裝、調試、檢修等單位有關時,應通知有關單位派人參加調查分析,并追查其事故責任。

      3.6對下列情況應從嚴處理

      3.6.1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玩忽職守或發現事故隱患、危害現場而不積極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責任人員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3.6.2在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或故意遲延不報或在調查中采取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

      3.6.3以各種方式進行阻撓著、故意破壞現場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者。

      3.6.4在事故處理中積極恢復設備運行和救護、安置傷亡人員,并主動反映事故真相,使事故調查順利進行的有關事故責任人員,可酌情從寬處理。

      3.7事故歸檔資料

      3.7.1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或設備事故報告;

      3.7.2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處理報告書及批復文件:

      3.7.3現場調查筆錄、圖紙、儀器表計打印記錄、照片、錄像帶等;

      3.7.4技術鑒定和試驗報告;

      3.7.5物證、人證材料;

      3.7.6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材料;

      3.7.7醫療部門對傷亡人員的診斷書;

      3.7.8發生事故時的工藝條件、操作情況和設計資料;

      3.7.9處分決定和受處分人的檢查材料;

      3.7.10有關事故的通報、簡報及成立調查組的有關文件;

      3.7.11事故調查的人員名單、內容包括姓名、職務、職稱、單位等;

      3.7.12事故責任者的自述材料。

      4、統計報告

      4.1事故報告、統計、報送單位和負責人

      4.1.1各風場為本風場事故報告、統計和報送的基層單位,風場場長為負責人。

      4.1.2安全生產部為公司各類事故報告、統計、報送的匯總單位,安全生產部經理為負責人。

      4.2事故報告的填寫

      4.2.1《人身傷亡事故報告》填寫范圍:所有人身輕傷、重傷、死亡事故(按一人一張填報,同一次事故編號應相同)。

      4.2.2《設備事故報告》和《設備一類障礙報告》填寫范圍:所有設備事故和障礙。

      4.2.3《事故報告》和《月度安全綜合報表》應經安全生產部經理和公司領導審核后按上級公司規定時間上報。

      4.3《事故調查報告書》

      4.3.1人身傷亡事故、一般設備事故、對社會造成嚴重影響的事故應填寫《事故調查報告書》

      4.3.2發生事故的30天內(特殊情況由上級部門同意可延長),由安全生產部以文件形式報出《事故調查報告書》,并附影像資料,報上級公司安監處。

    事故調查管理制度3

      1、目的

      為了滿足在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要求下,使本公司員工傷認定、救治和工亡善后處理處于受控狀態,并使其特性達到預期要求,特制定本程序。

      2、適用范圍

      本程序規定了發生人身傷亡事故后,如何進行報告、調查、分析及處理的辦法,適用于遷安軋一鋼鐵集團公司發生的職工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達到事故發生后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做好事故預防,避免或減少事故的重復發生,保證安全生產的目的。

      3、職責

      3.1安全部負責輕傷以上事故(包括輕傷、重傷、工亡、重大險肇事故、職業病)的調查、分析上報、涉及到兩部門責任之間事故的調查。

      3.2安全部負責事故調查、查明事故經過、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依照“四不放過”原則,查明事故原因和性質;確定事故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提出防止事故發生的措施建議;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3.3工會、行政部、人力資源部、保衛部、事故單位負責傷亡家屬善后處理工作。

      3.4人力資源部負責工傷保險理賠工作。

      3.5保衛部負責廠內、外交通事故的調查、分析、查明事故經過、查明人員傷亡事故原因和性質;確定事故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提出防止事故發生的措施建議;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并將事故處理結果報公司。

      3.6相關方發生的安全事故、事件由安全部按照《相關方管理程序》進行調查處理。

      3.7各部門負責本單位發生的微傷事故的調查處理,配合重傷以上的事故調查并負責事故現場保護。

      4、工作程序

      4.1報告程序

      4.1.1發生輕傷以上事故(包括輕傷、重傷、工亡、重大險肇事故、職業病)后,應由負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立即將事故情況向班組長、車間主任報告,同時逐級報告本部門生產調度室、安全科及部門負責人。事故部門發生事故后立即電話上報安全部,在1小時之內將事故報告上報安全部。安全部及時通知人力資源部。

      4.1.2發生死亡事故和重大傷亡事故應由公司安全部立即上報政府有關部門。

      4.1.3發生重大以上事故時,事故單位立即上報安全部。安全部按照事故快報的`時限在規定的時間內上報給上級主管部門。

      4.2事故調查

      4.2.1分級調查

      a、微傷事故由事故發生部門組織成立事故調查組。事故調查結束后要形成事故調查報告上報安全部備案。

      b、輕傷、重傷事故以上由安全部組織成立事故調查組。事故調查組由安全部等有關人員參加。事故調查結束后,由事故調查組形成事故調查報告。事故調查組要填寫《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上報安全部備案。

      c、死亡事故由遷安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組織成立事故調查組調查。安全部和事故部門及有關部門配合調查。

      d、重大事故由上級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調查。

      4.2.2事故調查組成員的組成

      a、事故調查組的人員必須具有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專業知識;

      b、與所發生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相關部門參加;

      4.2.3事故調查

      4.2.3.1現場處理

      a、事故發生后立即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b、事故發生后,應救護受傷害者。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

      c、保護事故現場。凡與事故有關的物體、痕跡、狀態,不得破壞。

      d、為救護受傷者需要移動現場某些物體時,必須做好現場標志。

      4.2.3.2取證

      ——物證搜集

      a、現場物證包括破損部件,碎片、殘留物、致害物的位置。

      b、現場搜集到的所有物件貼上標簽、注明時間、地點、管理者。

      c、物件應保持原樣,不準沖洗擦拭。

      ——證人材料搜集

      a、對證人的口述材料應認真考慮其真實程度,并做好記錄。

      b、要求證人對口述的材料要寫成書面材料。

      ——事實材料的搜集

      a、事故發生的部門、地點、時間、受害者的個人基本情況;

      b、受害人的接受安全教育情況,是否持證上崗;

      c、有關工作環境方面的狀況

      d、個人防護措施狀況;

      e、出事前受害人的健康狀況;

      f、其它可能與事故有關的細節或因素。

      4.2.4原因分析

      根據事故發生的有關經過、搜集的有關資料進行事故原因的分析。分析事故原因時,應從直接原因入手,分析事故的主要原因再深入到間接原因,從而分析出事故的全部原因。

      4.2.4.1屬于下列情況為直接原因

      a、機械、物質或環境的不安全狀態;

      b、人的不安全行為。

      4.2.4.2屬于下列情況為間接原因

      a、技術和設計上的缺陷;

      b、教育培訓不夠、沒有培訓、缺乏不懂安全操作技術;

      c、勞動組織不合理;

      d、對現場工作缺乏檢查或指導錯誤;

      e、沒有安全操作規程或不健全;

      f、沒有實施事故防范措施,對事故隱患整改不到位。

      4.2.5責任分析

      a、根據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通過對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的分析,確定事故中的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

      b、在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中,根據其在事故發生過程中的作用,確定主要責任者;

      c、根據事故后果和事故責任者,應負的責任由事故調查組提出對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4.2.6形成事故調查報告(具體見附表)

      4.3事故責任認定

      4.3.1微傷事故由事故發生部門領導人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4.3.2輕傷事故由安全部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報公司領導審閱后執行。

      4.3.3重傷、死亡事故由事故調查組對事故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報公司領導審批后執行。

      4.3.4重大死亡事故由上級主管部門和政府有關部門組成的事故調查組對事故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

      4.3.5對事故責任部門的經濟處罰,發生事故瞞報、遲報、謊報者,按公司《安全管理考核細則》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4.4預防事故重復發生的措施

      4.4.1事故調查組提出的糾正和預防措施按照《不符合、糾正和預防措施管理程序》執行。對糾正和預防措施的風險評價按照《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程序》執行。

      4.4.2事故部門根據提出的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

      4.4.3措施完成后反饋到安全部,安全部組織人員進行落實和評審。

      4.4.4對事故的調查和糾正引起的文件的修改按照《文件控制程序》執行。

      4.5工傷保險

      4.5.1工傷認定

      4.5.1.1工傷認定范圍

      職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a、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

      b、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c、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d、患職業病的;

      e、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f、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有證照齊全);

      g、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職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視同工傷:

      a、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b、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c、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4.5.1.2工傷認定上報時間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4.5.1.3工傷認定申請需提交下列材料:

      a、工傷認定申請表;

      b、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c、身份證復印件;

      d、事故調查報告;

      e、醫療診斷證明、病歷復印件;

      4.5.2工傷鑒定

      a、市勞動保障局進行工傷認定填寫工傷認定書。

      b、市工傷鑒定服務中心根據認定書,組織進行工傷鑒定。

      4.5.3工傷賠償

      a、職工工傷鑒定得出,屬于工傷的由唐山市社會勞動保障局頒發《工傷證》。

      b、職工領到工傷證后,由人力資源部具體辦理工傷理賠事宜工作。

      4.6職業病調查處理程序

      a、各部門發現職業病或疑似職業病立即上報安全部;

      b、安全部組織對職業危害崗位進行檢查,發現職業病的部門,及時將職業病人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安全部接到報告后將有關情況上報給遷安市勞動社會保障局;

      c、遷安市勞動社會保障局辦理有關手續委托唐山市職業病鑒定中心進行鑒定;

      d、鑒定出患有職業病的,由唐山市勞動社會保障局頒發職業病《工傷證》;

      e、人力資源部具體辦理工傷理賠相關手續。

      4.7事故結案歸檔

      事故結案歸檔包括以下資料;

      a、職工傷亡事故報表;

      b、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

      c、職工重傷、死亡事故調查報告書;

      d、現場調查記錄、照片、現場示意圖;

      e、物證、人證材料;

      f、醫療部門對傷亡人員的診斷書;

      g、受處分人員的檢查材料;

      h、有關事故的通報;

      i、工傷認定書;

      g、勞動能力傷殘鑒定表。

      4.8事故統計

      4.8.1公司所屬各單位于每月5日前,向公司安全部報送上月的《工傷事故統計表》。

      4.8.2安全部按規定,做好工傷事故統計和報送工作。

      5、相關文件

      文件管理程序

      不符合、糾正和預防措施管理程序

      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管理程序

      相關方管理程序

      6、相關記錄

      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

      工傷認定申請表

      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報告

      工傷事故統計表

    事故調查管理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規范公司工程、運營項目安全事故報告、調查、分析和統計,總結經驗教訓,研究事故規律,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及國家部門有關法律、法規、公司管理制度等制定。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北京環能工程技術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公司)。

      第二章工程、運營項目安全事故等級劃分

      第四條安全事故(包括人身傷亡事故、設備事故、火災事故、交通事故),等級劃分執行以下標準(本制度所稱“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下同):

      (一)造成下列情況之一的為特別重大事故:

      1.30人以上死亡。

      2. 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

      3. 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

      (二)造成下列情況之一的定為重大事故:

      1. 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2. 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

      3.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三)造成下列條件之一的為較大事故:

      1. 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2.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

      3.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四)造成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一般事故:

      1. 3人以下死亡。

      2. 10人以下重傷。

      3. 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第三章事故報告和調查

      第五條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運行值班人員或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向上級領導和地方有關政府部門報告。

      第六條即時報告

      (一)發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應立即匯報總公司領導和事故發生地有關政府部門,發生人身傷亡事故的還應報公司人力資源部。公司向上級有關單位和政府有關部門報告時限為1小時。

      (二)即時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發生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原因的初步判斷。

      4.采取的措施和事故控制情況。

      5.其它應當報告的情況。

      (三)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即時補報。

      (四)不得遲報、漏報或瞞報、謊報事故情況。

      第七條有關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啟動相應應急預案,做好事故應急處置善后等各項工作。應急管理具體要求見《應急管理制度》。

      第八條事故調查組織

      (一)由國家相關部門和上級單位組織的調查,事故單位應積極配合。

      (二)考核性事故以及國家有關部門和上級單位委托公司調查的事故,由公司組織調查,公司有關部門參加或委托事故發生單位負責調查,并形成報告。

      第九條調查程序

      (一)保護事故現場

      1.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必須迅速采取正確措施、在保證安全前提下搶救傷員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施工、運行日志、隱患排查整改記錄、安全會議記錄紀要等相關資料,并在事故調查組成立后將有關材料、資料移交事故調查組。

      2.因搶救人員或采取緊急措施,需要改變事故現場、移動設備的,應當作出標記、繪制現場簡圖、妥善保存重要痕跡、物證,并作出書面記錄。

      3.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不得偽造、隱匿或者毀滅相關證據。

      (二)收集原始資料。

      1.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應立即組織現場作業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在離開事故現場前,分別如實提供現場情況并寫出事故的原始材料;指定負責人,及時收集有關資料,并形成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報告。

      應收集的原始資料包括:有關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安全培訓記錄、作業方案、交底記錄、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改記錄、施工日志、運行日志、通知紀要、傷亡人員信息等記錄文件,以及事故發生時的'現場影像資料、處理過程記錄等。

      2.事故調查組成立后,事故單位及時將上述材料移交事故調查組。有新情況發生和原因分析進展的,事故單位應補充相關資料。

      3.事故調查組應根據事故情況查閱有關記錄文件和事故發生時的錄音、計算機打印記錄、現場監控錄像等,及時整理事故相關的圖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種資料和數據。

      4.事故調查組在收集原始資料時,應對事故現場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如破損部件、碎片、殘留物等)保持原樣,并貼上標簽,注明地點、時間、物件管理人。

      5.事故調查組有權向事故發生單位、有關部門及有關人員了解事故的有關情況,并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三)調查事故情況。

      1.人身事故。

      (1)查明傷亡人員和有關人員的單位、姓名、性別、年齡、文化程度、工種、技術等級、工齡、本工種工齡等。

      (2)查明事故發生前工作內容、開始時間、許可情況、作業程序、作業監護、作業時的行為及位置、事故發生的經過、現場救護情況。

      (3)查明事故發生前傷亡人員和相關人員的技術水平、安全教育記錄、健康狀況、過去的事故記錄,以及違章違紀情況等。

      (4)查明事故場所周圍的環境情況(包括照明、濕度、溫度、通風、道路、工作面狀況,以及工作環境中有毒、有害物質和易燃易爆物取樣分析記錄)、安全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情況(了解其有效性、質量及使用時是否符合規定)。

      2.查明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對工程后續建設影響等情況。

      3.了解現場規章制度是否健全,規章制度本身及其執行中暴露的問題;了解事故單位管理、安全生產責任制和技術培訓等方面存在的問題;了解全過程管理是否存在漏洞;事故涉及兩個及以上單位時,應了解相關合同或協議。

      (四)分析原因及責任。

      1.事故單位應在公司調查組召開事故正式分析會前提交代表本單位意見的原因分析報告。

      2.事故調查組在事故調查的基礎上,分析并明確事故發生、擴大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委托專業技術部門進行相關計算、試驗、分析。

      3.事故調查組在確認事實的基礎上,分析是否人員違章、過失、失職、違反勞動紀律;安全措施是否得當;事故處理是否正確等。

      4.根據事故調查的事實,通過對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的分析,確定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根據其在事故發生過程中的作用,確定事故發生的主要責任者、次要責任者、事故擴大的責任者。根據事故調查結果,確定相關單位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或無責任。

      5.外包項目發生以下事項之一造成事故的,確認為本單位負同等以上責任:

      (1)本單位和本單位承包、承租、承借的工作場所,由于本單位原因,致使勞動條件或作業環境不良,管理不善,設備或設施不安全,發生觸電、高處墜落、設備爆炸、火災、生產建(構)筑物倒塌等造成事故。

      (2)外包項目,發生以下情形之一者:

      a)資質審查不嚴,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b)開工前未對承包方負責人、技術人員和安監人員進行應由發包方交代的安全技術交底,且沒有完整的記錄。

      c)對危險性生產區域(指容易發生觸電、高空墜落、爆炸、爆破、起吊作業、中毒、窒息、機械傷害、火災、燒燙傷等引起人身和設備事故的場所)內作業未事先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交底,未按安全施工要求配合做好相關的安全措施(含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確的安全警告標志等)。

      d)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協議中未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

      (3)主管部門認定的本單位負同等以上責任的其它情形。

      6.凡事故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與事故有關的問題,確定為領導責任:

      (1)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

      (2)規程制度不健全。

      (3)對員工教育培訓不力。

      (4)現場安全防護裝置、個人防護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

      (5)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和應急預案不落實。

      (6)同類事故重復發生。

      (7)違章指揮。

      (8)政府相關部門規定的有關安全證件不全。

      (9)事故調查組確定的應為領導責任的其它情形。

      (五)事故調查組應根據事故發生、擴大的原因和責任分析,提出防止同類事故發生、擴大的組織措施和技術措施。

      第十條事故調查報告

      (一)由政府及上級單位調查的事故,調查報告書由事故發生單位留檔保存,并上報總公司。

      (二)由公司負責調查的事故,由公司事故調查組負責填寫《事故(事件)調查報告》。

      (三)由部門負責調查的事故,由該單位填寫《事故(事件)調查報告》,涉及人身傷亡的,報公司審核備案。

      (四)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發生單位概況和發生經過。

      2.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和對后續工程、運營項目的影響情況。

      3.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4.應急處置和恢復的情況。

      5.責任認定和對責任單位、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6.防范和整改措施。

      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和技術分析報告。調查組成員應當在調查報告上簽字。

      (五)調查結案后,事件發生單位應將有關資料歸檔,資料必須完整,根據情況應有:

      1.傷亡事故登記表或事故報告。

      2.調查報告書。

      3.現場調查筆錄、圖紙、儀器表計打印記錄、資料、照片、錄像帶等。

      4.技術鑒定和試驗報告。

      5.物證、人證材料。

      6.直接損失材料。

      7.責任者的自述材料。

      8.醫療部門對傷亡人員的診斷書。

      9.發生事故時的工藝條件、操作情況和設計資料。

      10.有關事故的通報、簡報及成立調查組的有關文件。

      11.調查組的人員名單,內容包括姓名、職務、職稱、單位等。

      第十一條責任歸屬

      外單位人員在本單位工作中造成負有同等責任及以上的人身、設備事故定為該單位的事故。

      第四章事故處理與統計分析

      第十二條調查報告應按照公司規定提交領導審閱,并根據公司相關制度規定進行處理,對相關責任單位、責任人的考核處理按照公司績效考核管理規定執行,由人力資源部實施。

      第十三條所有工程、運營項目特大、重大、較大事故、除以下情況的一般事故、事件,或者經公司認定的以外,均應作為發生單位安全事故統計:

      (一)新投產項目一年以內發生由于設計、制造、施工安裝、調試、集中檢修等單位負主要責任造成的事故、事件。

      (二)事先經上級管理部門批準進行的科學技術實驗項目,由于非人員過失所造成的無責任事故、事件。

      (三)設備因覆冰、暴風、雷擊、水災、火災、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災害超過設計標準承受能力而發生的非責任事故、事件。

      (四)不可預見或無法事先防止的外力破壞非責任事故、事件。

      (五)為了搶救人員生命而緊急停止設備運行構成的事故、事件。

      (六)遭遇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或目前科學無法預測的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非責任事故。

      第十四條綜合部應做好事故統計,并對各類事故、進行分析,研究事故規律,跟蹤預防和糾正措施的落實,并在公司推廣防范措施,預防同類事故事件的再次發生。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五條公司所屬各工程、運營項目管理單位應制定事故定性標準和調查、處理細則,并報公司備案。

      第十六條本制度由公司安委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事故調查管理制度5

      1、目的:

      為了執行鋁業公司安全管理標準,加強鋁業公司的安全管理,使生產現場發生的事故能得到及時的處理并對處理過程進行有效管理,準確的調查、依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分析事故發生的原因及分析事故的責任,更好的落實事故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隱患,防止類似事故的繼續發生。

      2、適用范圍:

      本工作程序是鋁業公司為規范各級生產人員的事故處理和事故分析而制定的。

      本規程明確了本部安全管理工作的內容、要求、工作程序及辦法。適用于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3、職責:

      發生特大、重大、人身死亡、人身重傷和性質嚴重的'設備損壞事故,必須用最快的方法向鋁業公司主管領導報告。

      事故當事人或最先發現事故的人員,應以最快的方法向班長、車間主任、鋁業公司領導匯報,并由鋁業公司領導向總公司領導報告。如有火災事故發生時,及時撥打火警電話進行報警,再向鋁業公司領導報告,未進行上報的按照公司制度進行考核。

      發生設備異常情況時,要立即通知工段領導(車間主任)、安環科及鋁業公司有關領導。性質嚴重的和一般事故,鋁業公司有關人員要向公司公司主管領導報告。并向總公司安全辦提交原始資料。

      發生人員輕傷時,應立即向車間領導、安環科及鋁業公司領導報告,并提交原始報告。安環科負責向公司安全辦領導報告。

      4、管理內容與辦法事故處理原則發生特大傷亡事故按照總公司制定的《工傷考核執行條例》執行。

      發生重大、死亡、重傷事故按照國務院19xx年第75號令《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執行。

      工傷事故的處理按照國務院第75號令《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執行。對事故造成的傷亡人員工傷認定,勞動鑒定,工傷評殘和工傷保險待遇處理,由公司安全辦(安全監督部門)和安環科按照工傷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發生特大火災事故按公安部7號令《消防監督程序規定》執行。

      5.設備事故、火災事故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爆炸事故,按照《經理行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其它事故的處理按照《安全生產獎罰規定》執行。

      事故處理后,一般及以下事故由分公司安環科負責將有關資料整理歸檔。以上事故資料上交鋁業公司安環科歸檔。歸檔資料包括:設備原始資料、設備運行記錄、證人的證明材料,員工工傷事故登記表,事故調查報告,醫院診斷證明,技術鑒定,事故責任者的自述材料,事故及事故責任人的處理通報、簡報文件。

      發生障礙以下故障情況時,由鋁業公司各部門負責組織調查,并寫出書面報告。

      發生輕傷事故,由部門負責人、安環科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調查,并寫出書面報告。

      發生任何事故都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調查分析。

      事故調查組成員有權向發生事故的班組、工段(車間)及有關人員了解發生事故的有關情況,并所取有關資料,任何個人都應如實反映情況,不得隱瞞或謊報。

      事故調查分析內容:

      調查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氣象條件、損壞和責任情況。

      調查傷亡人員姓名、性別、年齡、工種、職務、傷勢部位和受過何種安全教育、技能培訓,有無預防事故的措施等。

      調查事故發生前,設備和系統的運行情況,人身事故發生前受害人的健康狀況,過去的事故記錄,工作內容,開始時間,許可情況,作業時的動作(或位置),事故(障礙)過程中的運行方式及參數,事故(障礙)發生異常工況及表現,事故(障礙)過程中的運行方式及參數變化情況,事故(障礙)的處理過程、操作情況及防范措施。

      事故(障礙)分析的步驟和要求:

      整理和閱讀有關調查材料,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從直接原因入手,深化到間接原因,來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再分清主次,進行責任分析。

      人員傷亡事故,要分析受傷時間、地點、經過、性質、起因物、致害物、傷害方式、不安全行為、不安全狀態和環境影響等。

      通過調查所確認的事實,對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的分析,確定事故直接責任者。

      事故調查報告:

      事故(障礙)調查包括的內容:

      事故(障礙)的基本情況:單位名稱、事故(障礙)發生的日期、類別、地點、傷亡人數、傷亡人員情況、經濟損失、事故(障礙)等級等。

      事故(障礙)經過。

      事故(障礙)的原因。(直接原因、間接原因)事故(障礙)的預防及防范措施。

      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事故調查組人員名單。

      附件(鑒定報告、圖表、照片等資料)

      檢查與考核本標準的執行情況由安環科負責檢查與考核。

      依據本標準和事故管理相關規定進行考核。

    事故調查管理制度6

      一、發生因工傷亡(重傷以上,下同)事故及火災事故后,事故現場主要負責人必須立即用電話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向上一級主管領導和主管部門報告,并于1小時內將事故情況向事故發生地有關政府部門報告。

      二、發生事故后,事故單位應迅速組成內部事故調查組,協助配合政府各主管部門開展事故調查;工程局或事故單位組成事故調查組對事故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處理。

      三、發生因工傷亡事故后,由單位填寫《因工傷亡事故快報表》,并加蓋公章后傳真至工程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快報上報的時間不能超過12小時。事故單位應認真組織內部事故調查分析,并認真填寫《因工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加蓋公章后上報至工程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四、事故結案后,各單位應及時將政府部門出具的'事故結案報告及結案批復意見上報至工程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或提供相關能證明事故已經結案的材料。

      五、每月2日前,各單位將《職工傷亡事故統計月報表》上報至工程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六、每年1月15日前,各單位將《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年報表》上報至工程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七、因工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實行領導負責制和職能部門、工作人員責任制。各級(項目經理部、分公司、工程公司)主要領導是因工傷亡事故統計報告的第一責任人,對及時、準確上報因工傷亡事故統計報告負領導責任。

      八、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因工傷亡事故統計報告的具體管理工作,部門經理和專業崗位人員對及時、準確上報因工傷亡事故統計報告負直接責任。

      九、對發生以下違規行為的責任人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或相應的經濟、職業資格處罰及行政處分,觸犯法律的將移交司法部門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1、違反本規定,未按期上報《因工傷亡事故快報表》、《因工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職工傷亡事故統計月報表》、《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年報表》;

      2、疏于管理,對下級單位發生的傷亡事故不知情;

      3、故意拖延、隱瞞傷亡事故不報;

      4、弄虛作假、擾亂事故調查。

    事故調查管理制度7

      一、事故報告

      1、事故發生后,事故當事人或發現人應立即報告班組長、部門負責人,部門負責人立即向公司負責人進行報告,若發生火災事故且火災性質較嚴重時應立即報火警119。

      2、屬上報政府部門的事故,公司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將事故發生時間、地點、經過情況、造成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況,上報街道辦事處、區安全監督局和有關職能部門。

      3、發生事故先兆和重大未遂事件時,事故發生部門應及時向公司安全部門進行報告。

      二、事故現場處置

      1、事故發生后,部門負責人在進行事故報告的同時迅速啟動公司應急事故救援預案,組織實施應急管理措施,立即撤離現場施工人員,防止事故蔓延、擴大,并負責對現場實施保護。

      2、事故發生后導致人員傷亡時,應在撤離現場施工人員,組織實施應急管理措施的同時,迅速組織受傷人員的救護。

      3、保護好事故現場。

      三、事故調查

      公司應積極配合事故調查組調查、取證,為調查組提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絕調查,不得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若發現有上述違規現象,除對責任者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和罰款外,責任者還必須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

      四、事故處理

      1、事故處理要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2、在進行事故調查分析的基礎上,公司應根據事故調查報告中提出的事故糾正與預防措施建議,編制詳細的糾正與預防措施,嚴格組織實施,事故糾正與預防措施實施后,由公司實施驗證。

      3、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由公司依據事故調查報告中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和建議,進行處分和經濟處罰,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對事故造成的傷亡人員工傷認定、勞動鑒定、工傷評殘和工傷保險待遇處理,由公司工會和安全部門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有關省、市綜合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5、事故調查處理結束后,公司負責將事故詳情、原因及責任人處理等編印成事故通報,組織全體職工進行學習,從中吸取教訓,防止事故的再次發生。

      6、每起事故處理結案后,公司安檢部應負責將事故調查處理資料收集整理后實施歸檔管理。

    事故調查管理制度8

      第一條一般事故由企業組織調查。發生重大事故時,集團公司主管部門參與調查。發生特大事故時,由集團公司會同地方有關部門組織調查。

      第二條企業的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為事故綜合管理部門,主管各類事故的匯總、統計、分析和上報工作。有責任對各類事故的調查處理情況進行監督。對不符合“三不放過”原則的事故報告有責任要求重新規范。各類事故的調查主管部門為:

      1.人身事故的調查由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

      2.火災、爆炸事故的調查由消防主管部門負責。

      3.設備事故的調查由設備主管部門負責。

      4.生產事故的調查由生產主管部門負責。

      5.交通事故的調查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

      第三條外委工程乙方發生的.事故,由乙方負責組織調查、處理。

      第四條各單位所屬城鎮集體企業或其他企業發生的事故,應由該集體企業或其他企業及其單位主管部門組織調查、處理;參加國有企業勞動的集體企業或其他企業職工發生的傷亡事故,由國有企業組織調查、處理。

      第五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專長;

      2.與所發生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3.具有認真負責,實事求是的品德。

      第六條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1.查明事故發生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

      2.確定事故責任者。

      3.提出事故處理意見、防范措施和建議。

      4.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第七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單位、有關部門和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調查管理制度9

      1.目的

      為規范安全、環保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國家《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生產安全、環境污染事故的管理。

      3.術語和定義

      3.1生產安全事故:是指在生產經營領域中發生的意外的突發事故,通常會造成人員傷亡傷害、職業病、財產損失或或其他損失的意外情況,使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中斷的事件。

      3.2環境污染:指由于單位或個人原因致使環境受到污染,造成人員傷害和經濟損失,并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事件。

      3.3“四不放過”是指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責任人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職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4.管理內容

      4.1事故按照嚴重程度分為:

      4.1.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1.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20xx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1.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2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萬元以上20xx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1.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本條所稱的“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對道路交通安全、火災、特種設備和環境污染事故的分類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分類。

      4.2事故的報告

      4.2.1事故報告范圍

      有下列事故之一者,應按規定報告:

      4.2.1.1火災事故;

      4.2.1.2因工傷亡事故;

      4.2.1.3在生產經營中發生職工中毒事故;

      4.2.1.4職業病;

      4.2.1.5機器設備、設施損壞事故;

      4.2.1.6交通事故;

      4.2.1.7被盜案件;

      4.2.1.8被騙案件;

      4.2.1.9原輔材料、產成品損壞事故;

      4.2.1.10環境污染事故;

      4.2.1.11輕傷事故或其他造成經濟損失的事故。

      4.2.2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部門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4.2.3事故報告流程

      4.2.3.1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公司生產部,由生產部向公司負責人報告,并于1小時內向屬地安全監管職能部門報告。

      4.2.3.2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越級報告。

      4.2.3.4公司各級人員接到報告,應記錄事故報告的時間、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人員傷亡情況、經過及事故處置情況等重要信息。

      4.2.3.5發生事故后公司必須在24小時內按事故報告的內容向家具園區生產部門和屬地安全監管職能部門遞交書面報告。

      4.2.4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4.2.4.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4.2.4.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4.2.4.3事故的簡要經過;

      4.2.4.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4.2.4.5已經采取的措施;

      4.2.4.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4.2.5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4.3事故的救援

      4.3.1公司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事故類別立即啟動相應的事故應急預案,在采取有效應急措施后,組織搶救人員和物資,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4.3.2事故發生后,有關部門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4.4事故調查

      事故調查和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總結事故教訓,落實整改措施。

      4.4.1事故調查的權限

      4.4.1.1發生一般及以上等級事故,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由相應級別政府組織調查,公司有關領導、部門以及事故發生部門要做好積極配合工作,對事故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

      4.4.1.2發生一般以下等級事故(包括輕傷事故),由公司總經理負責組織調查。調查組由公司有關領導、生產部門、工會、事故部門以及有關部門人員組成。

      4.4.2事故調查組組長由公司總經理或分管安全的副總經理擔任。事故調查組實行事故調查組長負責制。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4.4.3公司調查組應履行下列職責:

      4.4.3.1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4.4.3.2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4.4.3.3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4.4.3.4 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4.4.3.5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4.4.4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部門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

      4.4.4.1事故發生部門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4.4.4.2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4.4.3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布有關事故的信息。

      4.4.5由公司負責調查的事故,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4.4.6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4.4.6.1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4.4.6.2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4.4.6.3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4.4.6.4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4.4.6.5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4.4.6.6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4.4.7由行業上級部門或安全監督管理職能部門組織進行的調查,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行業上級部門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由公司組織進行調查處理的,完成處理后即結束。

      4.4.8公司需報行業上級部門或安全監督管理職能部門的,應及時報其備案。由公司組織事故調查的相關資料應由公司生產部歸檔保存。

      4.5事故處理

      4.5.1凡是由政府或行業上級部門組織進行調查的,以政府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批復或行業上級部門的處理決定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理。

      4.5.2由公司組織進行調查的,按《公司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進行責任追究。需報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批復的,以批復處理的決定對相關的責任人員進行處理。

      4.5.3事故的善后處理由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4.6事故的教育

      不論事故大小,事故部門負責人應在事故發生后,對事故開展調查分析,及時召開事故分析討論會,按“四不放過”原則對相關人員進行教育,吸取教訓。

      4.7對因工傷亡人員的工傷管理由行政部按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和處理。

    事故調查管理制度10

      1目的

      為加強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進一步落實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員工以及在本公司區域內從事生產作業的單位、人員因各種原因發生死亡、重傷、輕傷、急性中毒、職業病、財產損失事故的報告處理。

      3定義

      3.1輕傷:指員工負傷休息一個工作日以上,低于105日的失能傷害。構不成重傷的傷害。不是負傷休息工作日而是指損失工作日?

      3.2重傷:指損失工作日等于和超過105日的失能傷害。

      3.3一般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3.4較大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三人及以上的事故。

      3.5重大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十人及以上的事故。

      3.6特別重大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三十人及以上的事故。

      4職責

      4.1安全環境部負責本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并視事故情況上報分管、主管領導,在征得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后上報上級政府部門。

      4.2各職能部門負責落實、執行本標準,對本部門的員工進行宣傳教育。

      5事故分類

      5.1生產(工藝)事故:指生產過程中,由于違犯工藝規程作法或操作不當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損失的事故。

      5.2設備事故:指設備因非正常損壞,造成停機時間產量損失或修復費用達到規定數額的事故。

      5.3交通事故:指工作期間或因公外出由于違反交通運輸規則或由于其它原因,造成車輛損壞,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

      5.4火災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對財物和人身造成損害的燃燒現象,都為火災事故。

      5.5爆炸事故:指由于爆炸,造成國家財產損失或人員傷亡的事故。

      5.6傷亡事故:指企業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或因此導致死亡的事故。

      5.7環境污染事故:由于生產、使用貯運或其它因素造成有毒、有害氣體、液體或固體廢棄物超標排放,使大氣、水體、土壤、人及其它植物等自然環境受到損害,為環境污染事故。

      6事故報告

      6.1報告程序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最先發現者應立即向部門主管報告,而后迅速逐級報告到公司總經理,公司總經理、董事長接到報告后,在1小時內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有關部門報告。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6.2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6.3外派出差人員發生事故應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實時電話報告所在部門相關人員或部門負責人,所在部門相關人員隨即告知安環部、行政人事部,安環部上報公司。

      7事故調查

      7.1事故發生后,由公司組織相關人員成立事故調查組,配合政府事故調查機構對事故進行調查。

      7.2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1)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2)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3)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4)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6)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相關部門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如要求提供相關文件、資料、相關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

      (7)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8)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格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未經公司工業安全小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布有關事故的信息。

      (9)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10)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8根據事故調查分析認定事故責任人。

      8.1根據事故性質和造成的后果,除按照政府事故調查組認定的責任及處理要求外,仍需依照公司《獎懲制度》對事故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

      8.2事故調查中發現安全隱患的,由安環部出具“事故(隱患)整改通知書”,相關部門班組必須根據期限進行整改。

      9其它要求

      9.1事故報告要真實、及時,不得遲報、漏報、瞞報。

      9.2公司應建立事故檔案,該項工作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對所有事故調查分析的資料,如現場檢查記錄、照片、技術鑒定、化驗分析、會議記錄、儀表記錄、旁證材料、綜合調查材料及登記表、報告書等應妥善保管。

      9.3對不積極組織參加事故搶救、瞞報、遲報事故、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事故調查中弄虛作假的責任人將按照公司《獎懲制度》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10相關記錄

    事故調查管理制度11

      1目的

      為了規范公司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程序,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2范圍

      公司及公司屬各基層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于本制度。

      3引用文件

      3.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3.2《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3.3《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21號);

      3.4大連港集團有限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

      4管理規定

      4.1公司安全部負責公司生產安全事故的綜合管理;其他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生產安全事故相關事項的管理;各基層單位負責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的綜合管理。

      公司各級工會組織依法參與事故調查處理,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4.2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4.3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堅持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得不到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的原則。

      4.4事故發生單位必須全力支持、配合公司、集團和政府有關部門對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

      4.4事故報告

      4.4.1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向公司安質部及主管安全經理報告,主管安全經理應立即向總經理報告,并在事故發生30分鐘內報告至集團安全安委辦。

      特別是發生較大人員傷亡或被困、危險化學品泄漏、中毒、著火、爆炸等事故,除按規定向公司報告外,必須在10分鐘內向集團安委辦和市安監局(電話)口頭報告,在撥打110、119報警時,應同時撥打12350或82595958向市安監局應急中心報告。

      發生交通、火災等事故,事故發生單位除按相關規定向公安部門報告外,還應按照以上規定報告公司安質部。

      4.4.2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單位全稱、隸屬關系、行業類型、經濟類型、企業規模、各類證照等);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4.4.3事故報告后出現的新情況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須及時補報。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須及時補報。

      4.4.4事故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要立即啟動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根據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要在搶險救援過程中科學施救,確保救援人員的生命安全,防止擴大傷亡或者發生次生事故。

      4.4.5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清理或者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必須使用攝像、錄像等技術手段采集證據,妥善保存現場痕跡和物證,保留好現場視頻監控。

      4.5事故調查

      4.5.1發生死亡事故或者集團認為需要調查的,由集團聯系政府相關部門負責組織;重傷及以下事故的調查,由集團負責組織。輕傷事故經集團同意公司可自行調查。

      4.5.2集團組織的事故調查,事故調查組由安監部門、大連港公安局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可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邀請有關職能部門及專家共同組成事故調查組。

      4.5.3公司組織的事故調查,事故調查組由安質部、工程部、工會及相關部門組成,并可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邀請集團安監部有關領導參加指導。

      4.5.4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4.5.5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1)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2)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3)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4)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4.5.6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4.5.7事故發生單位的單位負責人、現場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4.5.8事故調查報告要嚴格按照新《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制定的《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執行,事故調查報告和有關資料須歸檔保存。

      4.6事故處理

      4.6.1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單位及相關人員,按照政府批復的意見和集團事故處理通報及公司事故處理通報進行處理。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6.2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公司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依照集團對事故責任單位事故處理通報執行,公司不做另行處理;對公司其他高管人員需要承擔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的,由公司主要負責人比照集團事故處理通報提出處理意見。

      4.6.3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公司對事故責任單位及責任單位領導成員的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依照下列規定執行:

      (1)按照新《安全生產法》規定,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對事故責任單位分別處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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