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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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集】建設項目管理制度15篇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那么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建設項目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合集】建設項目管理制度15篇

    建設項目管理制度1

      1 目的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

      3 術語和定義

      3.1建設項目

      指新建、改建、擴建的生產、儲存裝置和設施的建設項目。

      3.2“三同時”制度

      指公司新建、改建、擴建的基本建設項目、技術改建項目和引進的建設項目,其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職業衛生防護設施的投資應納入建設項目預算。

      3.3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項目

      指存在或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所列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分為職業病危害輕微、職業病危害一般和職業病危害嚴重三類。

      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因素包括下列內容:

      a)《高毒物品目錄》所列化學因素;

      b)石棉纖維粉塵、含游離二氧化硅10%以上粉塵;

      c)放射性因素:核設施、輻照加工設備、加速器、放射治療裝置、工業探傷機、油田測井裝置、甲級開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場所和放射性物質貯存庫等裝置或場所;

      d)衛生部規定的其他應列入嚴重職業病危害因素范圍的。

      4 職責

      4.1公司辦公室是建設項目規劃、設計階段“三同時”的責任部門。

      4.2生產部是建設項目施工與試生產階段“三同時”的責任部門。

      4.3安全環保部是建設項目的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

      4.4工程管理部門(項目組)是“三同時”的具體執行部門,全面負責實施建設項目的建設管理。

      4.5財務部負責建設項目職業衛生資金的有效投入。

      5 工作程序

      5.1在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階段,根據《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和《建設項目職業衛生專篇編制規范》編寫職業衛生專篇,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5.2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完成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后,應當按規定填寫《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備案)申請書》,向有管轄權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申報材料。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需要進行可行性論證的建設項目,應當在建設項目開工前提出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的衛生審核或備案。

      5.3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并取得衛生行政許可批文后方可動工建設。

      5.4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或備案后,建設項目的生產規模、工藝或者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防護設施等發生變更時,應當對變更內容重新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衛生審核或備案。

      5.5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在初步設計階段,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該項目編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

      5.6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應當向原審批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衛生審查申請,填寫《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并按規定提交申報材料。

      5.7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經審查并取得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許可批文后方可施工。

      5.8職業衛生防護設施的施工應當由取得相應工程施工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

      5.9委托取得相應資質的監理公司對建設過程實施監理,確保施工質量和職業衛生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施。

      5.10在竣工驗收前,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應當盡可能由原編制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的技術機構承擔。

      5.11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完工后,需要進行試生產的,其配套建設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在試運行期間應當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運行情況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監測,并在試運行12個月內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5.12職業病危害輕微的建設項目,應當將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報原預評價備案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5.13職業病危害一般和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應當向原審批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填寫《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備案)申請書》,并按規定提交申報材料。

      5.14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其相應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當同步進行衛生驗收。

      5.15職業病危害一般和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經衛生驗收合格并取得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許可批文,方可正式投入生產或使用。

      5.16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結束后,各職能部門認真整理資料并歸檔。

      6 記錄

      6.1《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臺帳》

      附加說明

      本制度起草部門:xx

      本制度起草人:xxx

      本制度審核人:xxx

      本制度批準人:xxx

    建設項目管理制度2

      一、目的

      為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防護員工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訂本辦法,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各施工生產單位。

      二、術語和定義

      建設項目是指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

      職業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場所或者接觸特定職業相伴隨,對從事該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造成健康損害或者影響的各種危害。

      三同時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三、管理職責

      1、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必須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

      2、企管科是建設項目職業危害控制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設項目“三同時”各項管理工作。

      3、安全監察站是職業衛生管理職能部門,負責對建設項目職業危害進行監督和檢查。

      4、各施工生產單位負責職業病防治措施的實施,對職業病防治設備進行經常檢查、維護和定期檢測,保持正常運轉,并按規定發給員工符合質量要求的個人衛生防護用品。

      5、勞動者在生產勞動過程中,應嚴格遵守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職業安全衛生操作規程,并享有獲得職業病預防、保健、治療和康復的權利。

      四、一般規定

      1、對可能產生一般職業危害的`建設項目,必須落實建設項目職業危害設施“三同時”制度,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進行職業危害預評價的衛生審核,設計階段應當進行防護設施設計的衛生審查,竣工驗收時進行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及職業防護設施的衛生驗收。

      2、建設項目職業危害預評價、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應當由依法取得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承擔。

      3、礦屬施工生產單位應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和經常性的職業安全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和培訓。

      4、礦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對從事有害作業的人員進行上崗前和每年一次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及時將檢查結果告知勞動者本人,對從事有害作業的合同制工人、農民合同工應當在解除合同前進行職業病健康檢查。

      5、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員工從事與禁忌相關的有害作業。

      6、嚴格管理有毒物品、放射源或其他對人體有害的化學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設置安全標志。

      7、施工生產單位必須采取綜合的防治措施,在控制施工噪音、揚塵及建筑垃圾等方面采用先進技術、先進工藝、先進設備和無毒材料,控制、消除職業危害。

    建設項目管理制度3

      1.目的和范圍:規范公司開發建設項目的施工管理,確保施工質量、進度、成本達到公司預期的目標,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的標準。

      2.職責:

      2.1工程部和總工辦負責項目開發的前期工作。

      2.2工程部(項目部)負責協同總工辦、造價部、材料部、監理公司等有關部門對施工組織設計(方案)進行審查、優化、確認。

      2.3工程部(項目部)負責根據項目實際進展情況配合總工辦和外聯部統籌協調水、電、煤氣、消防、安防、弱電等各專業的設計進度,以及各專業施工隊伍的合同簽署、進場時間等,保證現場項目施工順利有序地進行。

      2.4工程項目部是公司派駐現場的機構,履行項目業主代表的職責,在項目開發全過程中起上下溝通、內外協調的作用;::項目經理作為工程部管理成員派駐施工現場,履行合同中規定的駐地工程師代表職責,負責監督施工合同和監理合同的履行。當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承包人串通給業主或工程造成損失的,項目經理有責任要求監理單位更換不稱職的監理人員。

      2.5工程項目部負責組織監理單位審閱施工圖紙,并將審圖意見及時反饋給總工辦;協調完成項目施工前期準備工作和施工階段工作;協助造價部進行項目投資控制;代表工程部組織項目竣工驗收,配合外聯部進行綜合驗收;負責監督監理單位做好工程質量保修期內的監理工作;配合客戶服務部做好售后服務工作。

      2.6工程部負責協調項目施工出現的重大問題的解決以及施工過程中外部協調工作,為監理與施工工作的順利開展創造條件,參與主要設備以及部分材料的選定與采購,提出技術指標。

      2.7項目經理負責對項目參建各方的合同執行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并向綜合管理部提交專項評價報告。

      2.8項目經理與監理單位存在較大的意見分歧而雙方無法協調解決時,可以提交集團公司綜合管理部組織專題會議討論解決。需及時處理的可以通過向綜合管理部遞交專題報告、請求召開專題會議的形式解決。

      2.9工程部經理參加各項目工地會議,負責協調項目部與監理公司之間的工作。

      3.項目施工管理:

      3.1施工前準備工作:

      3.1.1工程項目部根據總平面方案負責監督監理單位安排場地'三通一平'的管理工作。將該項目的勘察、試樁委托監理單位實施監理。工程項目部負責通過監理單位向施工單位移交場地和原始的水準點、坐標點,并辦理交接手續。

      3.1.2項目經理配合外聯部向有關部門辦理項目施工用電、用水、電信、煤氣、破路申請等手續。

      3.1.3項目經理負責編制項目施工管理計劃,確定項目工程的質量目標、管理計劃、管理手段、項目部人員配置與分工等,上報工程部經理審批,并傳遞到綜合管理部。

      3.1.4在召開第一次工地會議前要求監理單位上報《監理規劃》(設備監造規劃),項目經理負責對監理單位的組織形式、人員構成、總監的任命以及相應資質等進行審查,并予以確認。

      3.1.5負責督促監理單位審閱施工圖紙,并將審圖意見反饋總工辦。項目經理負責組織施工圖會審,并通知公司工程部、造價部、財務部、總工辦和設計單位、勘察單位、政府監督機構參加會審,會簽項目監理單位整編的會審紀要,由項目部發放給相關部門和相關單位。

      3.1.6項目經理負責召開第一次工地會議,組織項目監理部與施工單位見面,落實各方職責。項目經理根據委托監理合同宣布對總監理工程師的授權。

      3.1.7工程項目開工前,項目經理應要求項目總監報送經總監審核、簽認后的施工組織設計(方案)(設備采購方案及計劃、設備制造生產計劃和工藝方案)

      、施工總進度計劃、物資采購計劃,再上報工程部、造價部,從質量、造價、進度等角度出發,對施工組織設計(方案)等進行優化。

      3.1.8項目經理督促總監理工程師根據施工合同約定及時書面通知施工單位具備開工條件的具體時間,并審查、確認由總監理工程師審核后上報的開工報審表及相關資料。

      3.2 項目施工過程:

      項目經理在項目施工過程中的主要工作是監督施工和監理合同的履行。

      3.2.1施工質量控制:

      3.2.1.1項目經理在項目工程施工過程中,主要履行甲方代表職責。掌握現場施工的動態信息,并將監理例會、施工協調專題會議等信息及時匯報給工程部。

      a.監理工作的監督:

      ——項目經理應該定期(至少每月一次)全面檢查施工現場的監理工作和監理記錄,并作好日記。項目經理確認監理單位報送的監理月報,作為項目經理月報附件并上報工程部。

      ——項目經理參加總監定期主持召開的工地例會,會簽會議紀要。并將紀要傳遞給工程部、。為加大協調力度,工程部經理和綜合管理部的總工程師應定期參加各項目工地例會,原則上每兩周參加一次。

      ——必要時,項目經理在工程開工前可明確需參加工程質量驗評工作的具體分部、分項,要求監理單位通知項目經理參加此類分部、分項工程的質量驗評及現場的核查工作,符合要求后在驗評資料上予以簽認。

      ——項目經理參加總監組織的對承包單位報送的分部工程和單位工程質量驗評進行審核和現場檢查,符合要求后予以簽認。

      b.由項目經理監督工程質量問題的解決:

      ——對于一般的工程質量問題,項目經理應通過監理單位督促施工單位整改。

      ——對于重大的工程質量問題(影響結構安全或使用功能)由項目經理上報工程部,必要時召集設計單位、監理事業部及總工辦等有關人員專題研究解決。當出現質量事故時,項目經理應要求總監及時提交質量事故書面報告。

      3.2.1.2 甲供材料、設備到場管理:

      a.項目經理對項目監理單位審核過的,由施工單位提供的甲供材料、設備進場計劃(比進場的計劃時間提前半年提供),進行核實會簽后,報送工程部,工程部向材料部備案,以便材料部擬定設備采購計劃。

      b.工程部會同材料部在甲供設備進場之前向項目部提供甲供材料、設備合同和相關技術資料。相關資料由項目經理部傳遞給監理,由監理傳遞給施工單位。

      c.工程部在甲供材料、設備到場前5個工作日,以工作聯系函或電話通知項目經理。項目經理除負責在兩個工作日內反饋接收意見外,符合進場條件應通知監理,由監理單位會同施工單位,做好接收準備工作。

      d.如現場情況不具備甲供材料、設備的進場條件,項目部通過監理單位要求施工單位比計劃時間提前一個月提交第二次申報甲供材料、::設備進場計劃。經總監理工程師審核后,傳遞給項目經理部,由項目部上報工程部,由工程部通知材料部及時與供應商協調供貨時間的推延。

      e.甲供設備到場后,項目經理部應協同材料部、監理單位、施工單位、供應商五方根據工程部提供的合同、技術資料和裝箱單進行開箱檢驗。

      f.項目部根據監理處提供的`甲供設備的安裝和調試情況,將不合格的甲供設備情況上報工程部,由工程部作清場或整改后使用的處理。

      g.項目竣工時,項目經理部應要求監理單位將甲供設備在安裝、調試階段的評價意見填寫在《產品使用情況表》中,并上報工程部、材料部。

      3.2.1.3 乙供物資的監督管理:

      a.項目經理對監理單位審核過的由施工單位提供的乙供物資(除地材外)采購計劃(施工單位按施工合同要求分階段提交),進行確

      認,上報工程部,工程部應配合材料部及時對材料、設備的品牌和標準進行確定。由工程部、材料部、造價部核定價格,總工辦配合工程部對影響建筑外觀和使用功能的材料、設備進行確認,并在施工合同約定的時間內經監理單位簽署后轉施工單位。

      b.乙供材料的進場報驗委托監理公司進行。

      3.2.1.4 樣品管理:

      由材料部提供二份材料樣品,一份經監理單位提供給施工單位,一份作為監理單位對材料進場報驗的檢查依據。

      3.2.2 進度控制:

      3.2.2.1 項目經理應要求項目監理單位在工程開工令下達前,提供施工總進度計劃,經項目經理確認后,上報總經室、工程部。

      3.2.2.2項目經理負責對總監理工程師審核過的當月工程完成量和下月進度計劃進行確認,并向工程部、綜合管理部報送。

      3.2.2.3項目經理應要求總監理工程師下達的工程暫停令和簽署的工程復工報審表應事先報告,如情況緊急或其他特殊原因來不及報告,應在實施后24小時內提交書面報告。

      3.2.2.4 當施工單位報送的當月工程完成量、下月進度計劃與總進度計劃有明顯滯后跡象時,項目經理應通過工地例會、專題會議或發指令給監理單位,要求對此采取進度控制措施。

      3.2.3投資控制:

      3.2.3.1 由造價部每月審核由監理單位初審的進度款。

      3.2.3.2 項目經理對監理單位報送的當月合格工程的形象進度進行審查,并傳遞至造價部。

      a. 項目經理應要求監理處收到施工單位報送的月完成工作量報表,注明簽收時間;

      b.項目經理應要求監理處核查進度款資料,并完成量價初審、表述當月完成工作形象進度;

      ——月進度款資料包括計價表、工程量計算書、抽筋表等

      c.造價部依據有關資料,在合同規定截止時間內提出進度款審核意見和審定的整層次的工程量確認清單,通知項目部;

      d.項目部在合同規定時間內將審核意見和工程量確認清單送交監理單位,并辦好簽收記錄;

      3.2.3.3 項目經理審查由監理單位審核上報的工程量增減確認單和經濟類簽證單,分專業編制流水號,分階段報送造價部。

      3.2.3.4 項目經理確認經過監理處專業監理工程師報送的竣工圖及中間結算或竣工結算資料,由項目經理部上報竣工結算資料及竣工圖給造價部,作竣工結算用。

      a.項目經理應要求監理單位注明收到施工單位報送的中間結算或竣工結算資料的簽收時間,并在監理委托合同規定時間內核查資料和填寫可辦理結算請示單,由項目經理部上報造價部,如施工方報送的資料不完整,應退回監理單位轉發施工單位重新報送。

      b.項目經理部要求監理單位必須報送的結算資料

      ——經監理單位審核、項目部蓋章的竣工圖

      ——經監理處及項目經理部確認的設計變更文件;

      ——由項目經理、監理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共同會審的會審紀要文件;

      ——經專業監理工程師審核的,項目經理確認的工程經濟簽證單

      ——工程結算書

      ——工程量計算書

      ——鋼筋抽筋表

      c.由項目經理上報的結算資料

      ——甲供材料、設備清單,注明名稱、規格、數量,并經項目經理簽認。

      3.2.4設計變更和工程簽證:

      3.2.4.1執行《設計過程管理程序》中3.6設計變更的有關規定:總工辦負責根據項目策劃案中關于產品定位和成本定位等內容編寫設計任務書,必要時總工辦必須根據不同的設計階段編制設計任務書。

      3.2.4.2現場變更簽證在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簽證后,甲方代表需由2人以上簽證,并于2天內報送

      至工程部,由工程部核準,造價部審定后簽字方可有效。

      3.2.5安全、文明施工控制:

      項目經理監督監理對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如發現存在安全隱患或違反文明施工要求的情況時,督促監理單位通知施工單位加以整改。

      3.2.6分包單位的控制:

      3.2.6.1 總承包單位可將部分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過項目經理認可。

      3.2.6.2由項目經理確認經監理方審核的分包單位的資質文件,并報工程部備案。

      3.2.6.3 項目經理發現施工單位的非法分包,應要求監理單位通知非法分包商退場。

      3.2.6.4由甲方直接與分包單位訂立的合同,必須由分管副總牽頭工程部、造價部及財務部參與。任何分包合同的談判必須2人以上,并由談判人才將談判結果及時反饋至分管副總處。

      3.3 工程分項驗收

      3.3.1中間驗收:

      3.3.1.1 監理單位組織中間驗收、主體結構驗收。項目經理部、設計單位、政府相關機構以及由工程部牽頭公司相關部門人員參加;設備的單機試車,由施工單位主持,項目部、監理單位、設計單位、供應商、政府相關機構以及由工程部牽頭公司相關部門人員參加,召開專題會議。

      3.3.2竣工驗收:

      3.3.2.1項目經理參加監理單位組織的竣工預驗收,并確認監理單位的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對竣工預驗收提出的整改問題,::由監理督促整改,整改情況報送項目經理即可。

      3.3.2.2 項目經理部召集公司有關部門、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和政府相關機構參加竣工驗收。

      3.3.2.3 竣工驗收工程質量符合要求,項目經理會同參加會議的各單位簽署竣工驗收報告。

      3.3.2.4 工程部將驗收報告上報綜合管理部,并傳遞到公司有關部門。

      3.3.2.5 在竣工驗收結束后,項目經理部確認監理單位報送的相關資料,整理后上報工程部。

      3.3.3 綜合驗收:

      3.3.3.1 在單位工程取得單體竣工驗收證書,所有的配套工程均已經完成,且通過消防驗收后,由工程部向當地建設主管部門提交小區綜合驗收報告。由當地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相關部門,參加小區綜合驗收,核發合格證書。詳見《項目報建、審批管理程序》。

      3.3.3.2 項目經理應要求監理單位對小區綜合驗收中出現的不合格問題,要求監理單位監督施工單位進行處理,直至工程質量符合小區綜合驗收的要求,并辦好正式的移交證書并注明時間。

      3.3.3.3項目經理協助工程部收集整理工程竣工檔案資料,十五天內報市建委竣工備案辦公室。

      3.3.3.4 造價部的結算工作結束后,將竣工結算資料移交公司圖書檔案室。工程部將項目前期的文件資料匯總后報公司圖書檔案室。

      3.3.4內部評價:

      在單項工程竣工驗收和小區綜合驗收通過后,項目經理針對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設備安裝等質量和進度情況,向工程部提交綜合或單項的評價報告。配合工程部和公司其他部室對設計、施工、監理、材料設備供應與安裝等單位的合同執行情況進行綜合評價。

      3.4工程部文件及會議管理:

      3.4.1 工程部的各種文件、記錄等有關資料統一由工程部資料員管理、編號、收發。

      3.4.2 工程部、總工辦的資料員對信息必須互相溝通,確保圖紙、文件、記錄真實有效。

      3.4.3 圖紙管理:

      3.4.3.1 工程部使用的圖紙由總工辦提供,必須確保是有效版本。

      3.4.3.2 工程的所有變更內容的可行性和

      有效性,根據3.2.4條的規定進行確認。

      3.4.4 規范、標準、圖集

      3.4.4.1 項目部資料員通過《福建建設》網站及福建省建設標準化中心查詢有關規范、標準、圖集的有效版本的信息,并根據工程項目的需要購買,及時將規范、標準、圖集的目錄上報工程部。工程部每年六月將各項目使用規范、標準、圖集的情況上報總經室。

      3.4.5 其他文件管理見《文件管理控制程序》。

      3.5.6 相關會議

      3.5.6.1工地例會:由項目經理部、公司相關部門、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參加。由監理單位主持,每兩周一次。

      3.5.6.2 專題會議:當問題不涉及施工方時由項目經理主持召開,根據施工現場的需要進行專題性討論和解決;當問題涉及施工方時即施工單位有參加會議時由監理機構主持。

      3.5.5項目經理月報:由項目經理編制,主要內容:總結本月工程質量、進度、造價控制情況,并根據監理月報提出的問題進行分析,提出解決問題的措施、方法以及與公司內部協調及需要配合解決的問題。項目經理月報應附上監理月報在下月初上報工程部并傳遞至綜合管理部。

      3.5.6項目經理日志:由項目經理記錄,主要內容:記錄當日發生的工程概況、現場施工管理情況。存在的影響質量進度問題以及原因,當日召開的例會專題會議等主要內容,現場安全文明情況等。

      4.相關文件:

      4.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建筑法》

      4.2有關建設工程監理的法規

      4.3國家、地方有關施工管理的法規、標準、規范

      4.4《招標管理程序》

      4.5《項目報建、審批管理程序》

      4.6《客戶服務管理程序》

      4.7《工程造價管理程序》

      4.8《材料設備采購程序》

      4.9《文件管理程序》

      4.10《會議制度》

      5.相關表單記錄:

      5.1設計變更洽商記錄

      5.2項目經理工作日志

      5.3項目經理月報

      5.3.1本月工程進度控制情況評價

      5.3.2本月工程質量控制情況評價

      5.4圖紙收發登記表

      5.5監視和測量設備抽檢記錄表

      5.6樣品登記表

    建設項目管理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是指通信工程以及與通信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其中,通信工程包括通信設施或者通信網絡的新建、改建、擴建、拆除等施工;與通信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通信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通信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與通信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通信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通信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三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統稱為“通信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

      第四條工業和信息化部鼓勵按照《電子招標投標辦法》進行通信工程建設項目電子招標投標。

      第五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建立“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信息平臺”(以下簡稱“管理平臺”),實行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招標和投標

      第六條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公開招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請招標:

      (一)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

      (二)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

      有前款第一項所列情形,招標人邀請招標的,應當向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全部潛在投標人發出投標邀請書。

      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超過1.5%,且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費用明顯低于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的,方可被認定為有本條第一款第二項所列情形。

      第七條除《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六條和《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可以不進行招標的情形外,潛在投標人少于3個的,可以不進行招標。

      招標人為適用前款規定弄虛作假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四條規定的規避招標。

      第八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通信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自發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之日起2日內通過“管理平臺”向通信行政監督部門提交《通信工程建設項目自行招標備案表》(見附錄一)。

      第九條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業務,適用《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關于招標人的規定。

      第十條公開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采用資格預審辦法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應當發布資格預審公告、編制資格預審文件。招標人發布資格預審公告后,可不再發布招標公告。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通信工程建設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除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依法指定的媒介發布外,還應當在“管理平臺”發布。在不同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應當一致。

      第十一條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招標項目的性質、內容、規模、技術要求和資金來源;

      (三)招標項目的實施或者交貨時間和地點要求;

      (四)獲取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的時間、地點和方法;

      (五)對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收取的費用;

      (六)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的地點和截止時間。

      招標人對投標人的資格要求,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

      第十二條資格預審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資格預審公告;

      (二)申請人須知;

      (三)資格要求;

      (四)業績要求;

      (五)資格審查標準和方法;

      (六)資格預審結果的通知方式;

      (七)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格式。

      資格預審應當按照資格預審文件載明的標準和方法進行,資格預審文件沒有規定的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資格預審的依據。

      (一)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

      (二)投標人須知;

      (三)投標文件格式;

      (四)項目的技術要求;

      (五)投標報價要求;

      (六)評標標準、方法和條件;

      (七)網絡與信息安全有關要求;

      (八)合同主要條款。

      招標文件應當載明所有評標標準、方法和條件,并能夠指導評標工作,在評標過程中不得作任何改變。

      第十四條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以顯著的方式標明實質性要求、條件以及不滿足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的投標將被否決的提示;對于非實質性要求和條件,應當規定允許偏差的最大范圍、最高項數和調整偏差的方法。

      第十五條編制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通信工程建設項目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應當使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制定的標準文本及工業和信息化部制定的范本。

      第十六條勘察設計招標項目的評標標準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人的資質、業績、財務狀況和履約表現;

      (二)項目負責人的資格和業績;

      (三)勘察設計團隊人員;

      (四)技術方案和技術創新;

      (五)質量標準及質量管理措施;

      (六)技術支持與保障;

      (七)投標價格;

      (八)組織實施方案及進度安排。

      第十七條監理招標項目的評標標準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人的資質、業績、財務狀況和履約表現;

      (二)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的資格和業績;

      (三)主要監理人員及安全監理人員;

      (四)監理大綱;

      (五)質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六)投標價格。

      第十八條施工招標項目的評標標準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人的資質、業績、財務狀況和履約表現;

      (二)項目負責人的資格和業績;

      (三)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主要施工設備及施工安全防護設施;

      (五)質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六)投標價格;

      (七)施工組織設計及安全生產應急預案。

      第十九條與通信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招標項目的評標標準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人的資質、業績、財務狀況和履約表現;

      (二)投標價格;

      (三)技術標準及質量標準;

      (四)組織供貨計劃;

      (五)售后服務。

      第二十條評標方法包括綜合評估法、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

      鼓勵通信工程建設項目使用綜合評估法進行評標。

      第二十一條通信工程建設項目需要劃分標段的,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允許投標人中標的最多標段數。

      第二十二條通信工程建設項目已確定投資計劃并落實資金來源的,

      招標人可以將多個同類通信工程建設項目集中進行招標。

      招標人進行集中招標的,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有關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招標人進行集中招標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工程或者有關貨物、服務的類型、預估招標規模、中標人數量及每個中標人對應的中標份額等;對與工程或者有關服務進行集中招標的,還應當載明每個中標人對應的實施地域。

      第二十四條招標人可以對多個同類通信工程建設項目的潛在投標人進行集中資格預審。招標人進行集中資格預審的,應當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明確集中資格預審的適用范圍和有效期限,并且應當預估項目規模,合理設定資格、技術和商務條件,不得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

      招標人進行集中資格預審,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資質管理的規定。

      集中資格預審后,通信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人應當繼續完成招標程序,不得直接發包工程;直接發包工程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四條規定的規避招標。

      第二十五條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可以在發售招標文件截止之日后,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和召開投標預備會。

      招標人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或者召開投標預備會的,應當向全部潛在投標人發出邀請。

      第二十六條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通信工程建設項目劃分標段的,投標人應當在投標文件上標明相應的標段。

      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提交的投標文件,以及逾期送達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不得開啟,并應當如實記載投標文件的送達時間和密封情況,存檔備查。

      第三章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二十七條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投標人少于3個的.,不得開標,招標人在分析招標失敗的原因并采取相應措施后,應當依法重新招標。劃分標段的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某一標段的投標人少于3個的,該標段不得開標,招標人在分析招標失敗的原因并采取相應措施后,應當依法對該標段重新招標。

      投標人認為存在低于成本價投標情形的,可以在開標現場提出異議,并在評標完成前向招標人提交書面材料。招標人應當及時將書面材料轉交評標委員會。

      第二十八條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投標法》和《實施條例》的規定開標,記錄開標過程并存檔備查。招標人應當記錄下列內容:

      (一)開標時間和地點;

      (二)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等唱標內容;

      (三)開標過程是否經過公證;

      (四)投標人提出的異議。

      開標記錄應當由投標人代表、唱標人、記錄人和監督人簽字。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變更開標地點的,招標人應提前通知所有潛在投標人,確保其有足夠的時間能夠到達開標地點。

      第二十九條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通信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通信相關領域工作滿8年并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掌握通信新技術的特殊人才經工作單位推薦,可以視為具備本項規定的條件;

      (二)熟悉國家和通信行業有關招標投標以及通信建設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并具有與招標項目有關的實踐經驗;

      (三)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

      (四)未因違法、違紀被取消評標資格或者未因在招標、評標以及其他與招標投標有關活動中從事違法行為而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五)身體健康,能夠承擔評標工作。

      工業和信息化部統一組建和管理通信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專家庫,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評標專家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通信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應當從通信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專家庫內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個別技術復雜、專業性強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專家難以保證勝任評標工作的招標項目,可以由招標人從通信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專家庫內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直接確定。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通信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人應當通過“管理平臺”抽取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通信行政監督部門可以對抽取過程進行遠程監督或者現場監督。

      第三十一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技術復雜、評審工作量大,其評標委員會需要分組評審的,每組成員人數應為5人以上,且每組每個成員應對所有投標文件進行評審。評標委員會的分組方案應當經全體成員同意。

      評標委員會設負責人的,其負責人由評標委員會成員推舉產生或者由招標人確定。評標委員會其他成員與負責人享有同等的表決權。

      第三十二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對投標文件提出評審意見,并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負責。

      招標文件沒有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依據。

      第三十三條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收到低于成本價投標的書面質疑材料、發現投標人的綜合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報價或者設有標底時明顯低于標底,認為投標報價可能低于成本的,應當書面要求該投標人作出書面說明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招標人要求以某一單項報價核定是否低于成本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者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第三十四條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投標人經資格審查不合格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部分投標人在開標后撤銷投標文件或者部分投標人被否決投標后,有效投標不足3個且明顯缺乏競爭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全部投標。有效投標不足3個,評標委員會未否決全部投標的,應當在評標報告中說明理由。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通信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委員會否決全部投標的,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第三十五條評標完成后,評標委員會應當根據《招標投標法》和《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向招標人提交評標報告和中標候選人名單。

      招標人進行集中招標的,評標委員會應當推薦不少于招標文件載明的中標人數量的中標候選人,并標明排序。

      評標委員會分組的,應當形成統一、完整的評標報告。

      第三十六條評標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基本情況;

      (二)開標記錄和投標一覽表;

      (三)評標方法、評標標準或者評標因素一覽表;

      (四)評標專家評分原始記錄表和否決投標的情況說明;

      (五)經評審的價格或者評分比較一覽表和投標人排序;

      (六)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名單及其排序;

      (七)簽訂合同前要處理的事宜;

      (八)澄清、說明、補正事項紀要;

      (九)其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及本人簽字、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及其陳述的不同意見和理由。

      第三十七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通信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通過“管理平臺”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三十八條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投標法》和《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確定中標人。

      招標人進行集中招標的,應當依次確定排名靠前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且中標人數量及每個中標人對應的中標份額等應當與招標文件載明的內容一致。招標人與中標人訂立的合同中應當明確中標價格、預估合同份額等主要條款。

      中標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以對中標人的中標份額進行調整,但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調整規則。

      第三十九條在確定中標人之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招標人不得向中標人提出壓低報價、增加工作量、增加配件、增加售后服務量、縮短工期或其他違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實質性內容的要求。

      第四十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通信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通過“管理平臺”向通信行政監督部門提交《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情況報告表》(見附錄二)。

      第四十一條招標人應建立完整的招標檔案,并按國家有關規定保存。招標檔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標文件;

      (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

      (三)評標報告;

      (四)中標通知書;

      (五)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的書面合同;

      (六)向通信行政監督部門提交的《通信工程建設項目自行招標備案表》、《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情況報告表》;

      (七)其他需要存檔的內容。

      第四十二條招標人進行集中招標的,應當在所有項目實施完成之日起30日內通過“管理平臺”向通信行政監督部門報告項目實施情況。

      第四十三條通信行政監督部門對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檢查,可以查閱、復制招標投標活動中有關文件、資料,調查有關情況,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配合。必要時,通信行政監督部門可以責令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通信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招標人在發布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或者售出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后無正當理由終止招標的,由通信行政監督部門處以警告,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通信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通信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招標人自行招標,未按規定向通信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二)未通過“管理平臺”確定評標委員會的專家;

      (三)招標人未通過“管理平臺”公示中標候選人;

      (四)確定中標人后,未按規定向通信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報告。

      第四十六條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通信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中標結果造成實質性影響,且不能采取補救措施予以糾正的,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或者評標:

      (一)編制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中未載明所有資格審查或者評標的標準和方法;

      (二)招標文件中含有要求投標人多輪次報價、投標人保證報價不高于歷史價格等違法條款;

      (三)不按規定組建資格審查委員會;

      (四)投標人數量不符合法定要求時未重新招標而直接發包;

      (五)開標過程、開標記錄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

      (六)違反《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限制、排斥投標人;

      (七)以任何方式要求評標委員會成員以其指定的投標人作為中標候選人、以招標文件未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作為評標依據,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評標活動,影響評標結果。

      第四十七條招標人進行集中招標或者集中資格預審,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五條或者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由通信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通信行政監督部門建立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情況通報制度,定期通報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總體情況、公開招標及招標備案情況、重大違法違約事件等信息。

    建設項目管理制度5

      第一條、各項目部消防器材、設備由公司統一購置管理,保證每個工地、倉庫等部位和生產重要環節必須設有足夠的消防器材。

      第二條、消防器材由專(兼)職消防員負責檢查保養,更換藥品。保證消防器材保持完好性能。

      第三條、消防器材不能挪作他用,違者視情節給予批評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

      第四條、明火作業須使用消防器材的班組,使用前要通過專(兼)職消防員同意,方能使用。

      第五條、工地項目經理(車間主任)負責安全防火工作,要將防火工作列入施工(生產)管理計劃。

      第六條、經常對職工進行防火教育。施工現場作業場所禁止吸煙,吸煙要到吸煙室。違者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經濟處罰。

      第七條、對于30cm以上高層建筑施工,要隨層做消防水源管道,用dn50立管設加壓泵,每層留有消防水源口,加壓泵必須單獨敷設電源。

      第八條、電氣焊割作業,必須嚴格遵守操作規范和注意清理現場可燃物品,在高處焊割時除清理地面現場外還要選派責任心強的人進行現場防火監護。

      第九條、工地電動機械設備必須設專業人檢查,發現問題及時修理。不準在高壓線下面搭設臨建或堆放可燃材料,以免引起火災。

      第十條、進入冬季施工,對工地上的'各種火源要加強管理消防,專兼職消防員對義務消防小組成員每季度進行一次業務培訓并經常向職工進行崗前、在崗中的消防知識教育。

      第十六條、凡公司消防部門提出的火險隱患,能整改的必須馬上保質保量按期整改對一時因故不能馬上整改的,必須有應急措施如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改者,要追究有關人員或有關領導責任。

      第十七條、把安全防火列入生產會議內容,分析防火工作形勢,通報防火工作情況針對不同季節、生產情況確定防火重點。

      第十八條、周一為安全防火教育日,總結一周的防火工作情況,組織職工學習防火知識。

      第十九條、凡對安全防火工作有特殊貢獻的,經領導批準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

      第二十條、凡在火警、火災事故中報警早、救火有功者,核實后給予一定獎勵。

      第二十一條、對違反操作規程和失職而造成火警、火災事故的主要責任者,要依據情節后果按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處罰年終不能評為先進生產(工作)者。

      第二十二條、對發生火警事故單位,直接領導也同樣根據情節后果給予適當處罰,年終不能評為先進工作者。

    建設項目管理制度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學校工程建設項目采購與招投標活動,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確保工程質量,根據《江蘇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江蘇省高等院校基建工程招投標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州蘇大學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指工程建設項目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與工程建設有關,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重要設備、材料;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工程造價咨詢等服務;以及與項目配套的線路、管道、綠化及各種設備設施的施工和安裝。

      第三條工程建設項目招標采購工作在學校招投標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進行,由工程建設類招投標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招投標工作小組)全面負責,后勤管理處負責招投標活動的具體組織與實施,其中部分實驗室改造項目(實驗室家具、通風、潔凈等)由國有資產與實驗室管理處負責。

      第二章招標采購前期工作

      第四條工程建設項目在招標采購前必須按規定進行論證與審批。

      (一)基本建設項目須經相關職能部門組織論證,校長辦公會或黨委常委會討論同意后,由后勤管理處按規定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報批。

      (二)維修改造項目按預算金額分類論證審批。

      1.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萬元(人民幣,下同)以下的,由相關職能部門審批通過后組織實施;

      2.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萬元及以上、50萬元以下的,由相關職能部門審核后報分管校領導審批;

      3.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及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由相關職能部門組織論證后,報校長審批;

      4.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及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由相關職能部門組織論證后,報校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5.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0萬元及以上的,由相關職能部門組織論證后,報黨委常委會討論決定。

      第三章招標采購的范圍及方式

      第五條采購方式分為招標采購(公開招標、邀請招標)、談判和詢價等。招標活動的組織形式分為有形建設市場委托代理招標和學校組織招標。

      第六條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萬元以下的,可直接確定供應商。

      第七條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萬元及以上、10萬元以下的,通過談判或詢價方式進行采購。

      第八條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萬元及以上的,以招標等方式進行采購。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學校組織招標:

      1.與施工相關的重要設備和材料等貨物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萬元及以上,50萬元以下的;

      2.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萬元及以上、100萬元以下的。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學校委托有相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在州蘇市(工業園區)建設工程有形建設市場實施招標采購:

      1.勘察、設計、監理、造價咨詢等服務單項合同估算價在30萬元及以上的;

      2.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積在20xx平方米以上的;

      3.與施工相關的重要設備和材料等貨物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及以上的。

      第九條勘察、設計、監理、造價咨詢等服務單項合同估算價在30萬元以下的.,以協議服務為主要形式。

      第十條因特殊原因,無法進州蘇市(工業園區)建設工程有形建設市場公開招標的,經校長辦公會議審批同意后,可由學校組織招標。

      第四章招標采購程序

      第十一條 有形市場委托代理公開招標的,由招投標工作小組負責辦理委托手續并按要求提供所需材料。招標程序一般如下:

      (一)編制招標文件,發布招標公告;

      (二)接受潛在投標人報名;

      (三)資格預審確定投標人并備案;

      (四)招標人發放招標文件并備案;

      (五)招標人組織投標預備會或澄清答疑;

      (六)投標人送達標書、開標;

      (七)評標委員會評標、定標;

      (八)招標人提交書面報告;

      (九)中標結果公示;

      (十)招標人簽發中標通知書;

      (十一)合同備案。

      上述程序當中的具體要求按地方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學校組織招標的,一般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招投標工作小組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一般應包括下列內容:

      1. 投標邀請函;

      2. 投標須知;

      3. 提交投標文件的方式、地點和截止時間;

      4. 開標時間、地點和方式;

      5. 投標人的有關資格條件要求,應提供的有關資質和資信證明文件;

      6. 采用工程量清單招標的,提供詳細的工程量清單;

      7. 合同主要條款:如質量標準、工期要求、工程款支付方式、材料設備采供方式及清單等;

      8. 施工組織設計等技術性條款;

      9. 設計圖紙和技術規范等;

      10. 投標報價要求及其計算方法(包括編制報價的依據、主要設備及材料品牌和工藝要求、供應方式,未計價材料價格處理方法、標價浮動范圍等);

      11. 是否全部響應招標文件所有內容等承諾性說明;

      12. 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或擔保方式要求;

      13. 投標文件編制格式要求,可隨附投標文件格式化范本;

      14. 評標的依據、標準、方法和定標原則。

      (二)發布招標公告或資格預審文件。由招投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審核并發布招標公告或資格預審文件。

      1.招標公告一般包含下列內容:報名資格條件;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內容、規模、資金來源;招標項目的實施地點和工期;獲取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的地點和時間;對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收取的費用;要求投標人提供有資格證明、資信狀況文件、擬派項目經理、主要施工管理人員情況及其近五年來已完工工程,在建工程等業績情況材料。

      2.資格預審文件一般包含下列內容:資格預審申請書格式;申請人須知;需要投標申請人提供的企業資質、業績、技術裝備、財務狀況和擬派項目經理與主要技術人員的簡歷、業績等證明材料。

      招標公告發布之日至報名申請日應當不少于3個工作日,報名時間不少于半個工作日。

      (三)組織資格預審。實行資格預審的,由招投標工作小組組織進行。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不具有投標資格。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少于3個的,應當重新招標。超過9個的,可采用隨機抽簽等方式確定投標人。

      (四)發售招標文件。

      (五)踏勘現場與招標答疑。根據項目情況需要現場勘踏的,可由招投標工作小組統一組織。如投標人對招標文件有疑問的,須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截止時間前以書面形式遞交,招投標工作小組將答疑文件以書面形式給投標人。答疑文件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六)招投標工作小組接受投標文件。

      (七)確定評標委員會成員。評標委員會成員由項目單位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及以上單數(項目合同估算價較大的,一般應7人及以上,須有校外專家參加)。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應主動申請回避。

      (八)開標。開標由招投標工作小組主持。開標時,由學校紀監審辦公室工作人員檢查密封情況,經確認無誤后,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文件,開標時都應當當眾予以拆封、宣讀。開標過程應當記錄,并存檔備查。

      (九)評標。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編制評標報告。

      基本建設項目評標可以采用綜合評估法、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合理低價法、合理區間隨機確定中標人法或者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

      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文件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應當重新招標。

      (十)定標。評標委員會推薦中標候選人,由招投標工作小組審核確定中標人。

      (十一)發布中標公示。

      (十二)簽訂并履行合同。基本建設項目學校與中標人訂立書面合同后7日內應當將合同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采用談判方式的,一般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成立談判小組。談判小組一般由項目單位的代表、專家,以及后勤管理處、財務處、國有資產與實驗室管理處和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及以上單數;

      (二)制定談判文件。談判小組根據采購項目情況制定談判文件,文件中應明確談判程序、談判內容、合同草案的條款以及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

      (三)確定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參照《州蘇大學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條,確定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四)談判。談判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在談判中,談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其他供應商的信息。談判文件有實質性變動的,談判小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五)確定成交供應商。談判結束后,應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最后報價,談判小組根據談判情況以及價格等,綜合比較確定成交供應商;

      (六)根據項目情況,發布中標公示或將結果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七)簽訂并履行合同。

      第十四條采用詢價方式的,一般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成立詢價小組。詢價小組一般由項目單位代表與后勤管理處或國有資產與實驗室管理處、財務處工作人員等組成,成員人數為3人及以上單數;

      (二)制定并發布詢價公告(文件);

      (三)確定成交單位;

      (四)簽訂并履行合同;

      第十五條 協議服務商的確定。

      (一)學校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確定協議服務商,明確其服務的價格和條件,并以協議書的形式,由學校在協議有效期內自主選擇協議服務商及服務;

      (二)協議服務商一般不超過5家;

      (三)協議服務商的協議服務期一般為1年。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學校紀監審辦公室負責對招標采購活動進行監督,接受并處理招標采購活動中的相關投訴。有關部門和當事人應如實反映情況,提供相關材料。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學校招標采購活動中的違規違法行為進行投訴、檢舉和控告。

      第十八條凡必須招標而不招標或化整為零規避招標的,責令限期更正,并對相關責任人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理。對參與招標采購活動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者,學校將依法追究紀律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工程建設項目竣工完成后須組織驗收并按相關規定審計。

      第二十條未盡事宜,由學校招投標工作領導小組討論決定。

      第二十一條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試行,由招投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建設項目管理制度7

      1.為加強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工作的管理,規范招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招標投標法》、《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水利系統工程建設的特點,特制定本制度。

      2. 招標項目:

      凡是各基層單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水利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采購等必須進行招標。

      3.招標范圍:

      涉及防洪、排澇、灌溉、水力發電、引(供)水、灘涂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項目,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5-20萬元的各類項目可采用邀請招標方式。

      5.凡是夠招標條件工程項目必須由有資質的招投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

      6.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項目的招標準備工作由項目實施基層單位具體負責。

      7. 水利局負責管理全系統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邀請縣監察、計劃、財政、審計部門等全程行政監督。

      8.項目的招標必須成立招標領導小組,由局一名主管領導任領導小組組長負責招標事宜。

      9. 各項目實施單位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招標投標法》編制招投標實施方案,報有關部門審批。并向水利局提交備案的`招投標報告。

      10. 水利局組織人員監督開標、評標、定標等活動。對招標投標活動的違法違規行為,立即責令改正,必要時可做出包括暫停開標或評標以及宣布開標、評標結果無效的決定,對違法的中標結果予以否決。

      11.本制度從20xx年1月5日起執行。

    建設項目管理制度8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退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和《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方法》等法律、規矩的相關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狀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公司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等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職業健康平安部將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托付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做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并提交衛生行政部門對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舉行審核。

      二、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該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三、設計單位提交的建設項目可研報告應有職業衛生專篇的內容,初步設計中應有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的內容。

      四、可能產生嚴峻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設計單位應根據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書的要求在初步設計中編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職業健康平安部將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舉行衛生審查,經審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五、設計單位要嚴格根據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和審查批復的'要求,在設計圖紙中落實各項職業病防護措施,項目建設單位要嚴格根據設計圖紙舉行施工,確保職業病防護設施質量牢靠。

      六、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熱源部將托付具有資質的評價單位在12個月內對建設項目舉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并按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建設項目當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對不符合職業衛生標準和職業病防護要求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項目部必需整改直至符合規定,否則不得投入生產。

      七、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職業健康平安部應托付取得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舉行。

      八、職業健康平安部根據《建設項目職業衛生審查規定》和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在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審核、防護設施設計專篇審查、竣工驗收中提交相應的申請材料。

      九、職業健康平安部應組織相關部門參與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的評審,并建立相應的"三同時'審批檔案。

      十、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防護設施審查、控制效果評價、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報告書、批復文件或函等原件由職業健康平安部移交給設計單位和項目部,并做好相關交接手續。

    建設項目管理制度9

      第一條為加強水電水利建設項目(工程)安全衛生評價工作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新建、改建、擴建水電水利建設項目(工程)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安全衛生設施必須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

      第三條安全衛生預評價報告是水電水利建設項目(工程)可行性研究設計報告中

      “勞動安全與工業衛生設計專篇”的編制依據。新建、改建、擴建水電水利建設項目(工程)必須在可行性研究設計報告編制之前進行安全衛生預評價。

      凡未進行安全衛生預評價的開工在建的水電水利建設項目(工程),須補做安全衛生預評價;幾未進行安全衛生預評價的已經竣工投產的'水電水利建設項目(工程),須對其安全衛生現狀進行綜合評價。

      第四條水電水利建設項目(工程)安全衛生預評價工作,應由建設項目主體設計單位以外的熟悉本行業和本建設項目技術特點的、具有安全預評價資格的單位承擔。

      第五條為了從設計源頭上加強和規范水電水利建設項目(工程)的安全衛生'三同時'工作,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負責水電水利建設項目(工程)安全衛生預評價大綱、預評價報告、勞動安全與工業衛生設計專篇的技術審查工作和安全衛生竣工驗收評價工作。

      第六條水電水利行業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與工業衛生預評價大綱、預評價報告、勞動安全與工業衛生設計專篇、竣工驗收評價專題報告的主要內容和有關規定,仍執行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轉發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水電規辦[20xx]0026號文)。

      第七條在新建、改建、擴建水電水利建設項目(工程)規劃、設計管理中將安全衛生作為強制性實施的專題審查項目。水電水利建設項目(工程)安全衛生預評價大綱、預評價報告及其評審意見應向國家(省人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八條水電水利建設項目(工程)安全衛生預評價大綱、預評價報告及其評審意見備案實行分級管理。

      下列水電水利建設項目(工程)安全衛生預評價大綱、預評價報告及其評審意見應報送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1、國務院審批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審批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工程);

      2、屬于國家核設施、保密工程等特殊性質的建設項目(工程);

      3、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工程);

      4、國家有明確要求的建設項目(工程)。

      上述以外的其它水電水利建設項目(工程)安全衛生預評價大綱、預評價報告及其評審意見,應報送建設項目(工程)所在地的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務本規定由中國水電工程顧問集團公司負責解釋。

      第十務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建設項目管理制度10

      一、目的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XXXXXX有限公司。

      三、術語和定義

      1、建設項目指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建設項目。

      2、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制度指公司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建設項目,其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預算。

      3、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項目指存在或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所列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分為職業病危害一般、職業病危害較重和職業病危害嚴重三類。

      四、職責

      1、職業衛生領導小組是職業衛生“三同時”管理的責任部門。

      2、生產部是建設項目規劃、設計階段和施工與試生產階段“三同時”的執行部門。

      3、財務部負責建設項目職業衛生資金的有效投入與管理。五、工作程序

      1、在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階段,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編制預評價報告。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編制完成后,應組織有關職業衛生專家,對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進行評審。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建設項目概況;

      (2)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對勞動者健康危害程度的分析和評價;

      (3)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的類型分析;

      (4)對建設項目擬采取的職業病預防設施的技術分析和評價;

      (5)職業衛生管理機構設置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配置及有關制度建設的建議;

      (6)對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措施的建議;

      (7)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的結論。

      2、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完成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后,應當按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備案或者審核并提交下列申報材料:

      (1)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備案或者審核申請書;

      (2)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

      (3)建設單位對預評價報告的評審意見;

      (4)職業衛生專家對預評價報告的審查意見;

      (5)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的審查一件;

      (6)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3、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或備案同意后,建設項目的選址、生產規模、工藝或者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職業病防護設施等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對變更內容重新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辦理相應的備案或者審核手續。

      4、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在初步設計階段,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職業衛生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編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并在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編制完成后,組織有關職業衛生專家對其進行評審。

      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設計的依據;

      (2)建設項目概況;

      (3)建設項目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來源、理化性質、毒理特征、濃度、強度、分布、接觸人數及水平、潛在危害性和發生職業病的危險程度分析;

      (4)職業病防護設置和有關防控措施及其控制性能;

      (5)輔助用室及衛生設施的設置情況;

      (6)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

      (7)對預評價報告中職業病危害控制措施、防治對策及建議采納情況的說明;

      (8)職業病防護設施投資預算;

      (9)可能出現的職業病危害事故的預防及應急措施;

      (10)可以達到的預期效果及評價。

      5、對職業病危害一般和較重的建設項目,在完成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評審后,按照有關規定組織職業病防護設施的施工。

      6、對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在完成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評審后,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的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1)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

      (2)建設項目立項審批文件(復印件);

      (3)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

      (4)建設單位對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的評審意見;

      (5)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單位的資質證明(影印件);

      (6)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的批復文件(復印件);

      (7)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7、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經審查同意后,建設項目的生產規模、工藝或者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等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根據變更的內容,重新進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并在變更之日起30日內辦理相應的審查手續。

      8、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當由取得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負責施工,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進行。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和有關施工技術標準、規范進行施工,并對職業病防護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工程監理單位、監理人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職業病防護設施施工工程實施監理,并對職業病防護設施的工程質量承擔建立責任。

      9、建設項目完工后,需要進行試運行的,其配套建設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

      試運行時間應當不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日,國家有關部門另有規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業除外。

      10、建設項目試運行期間,應當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運行的情況和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監測,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建設項目沒有進行試運行的,應當在其完工后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11、在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編制完成后,應當組織有關職業衛生專家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進行評審。

      12、職業病危害一般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后,自行組織職業病防護設施的竣工驗收,并自驗收完成之日起30日內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備案,提交下列文件、資料:(1)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備案申請書;

      (2)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備案通知書(復印件);

      (3)建設項目立項審批文件(復印件);

      (4)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

      (5)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機構的資質證明(影印件);

      (6)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

      (7)職業衛生專家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的評審意見;

      (8)建設單位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的評審一件;

      (9)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自行驗收情況報告;

      (10)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13、職業病危害較重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1)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申請書;

      (2)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批復文件;

      (3)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機構資質證明(影印件);

      (4)建設項目立項審批文件(復印件);

      (5)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

      (6)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

      (7)職業衛生專家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的審查意見;

      (8)建設單位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的評審意見;

      (9)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資質證明(影印件);

      (10)(10)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14、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1)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申請書;

      (2)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批復文件(復印件);

      (3)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機構資質證明(影印件);

      (4)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

      (5)職業衛生專家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的審查意見;

      (6)建設單位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的評審意見;

      (7)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資質證明(影印件);

      (8)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15、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當分期與建設項目同步進行驗收。

      六、記錄

      1、《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臺帳》

      2、《崗位職業病危害因素臺帳》

      3、《職業病防護設施臺帳》)

    建設項目管理制度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建設工程投資管理,規范運作,促進項目按時交工驗收、竣工達產達效,根據國家《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屬集團有限公司投資建設的工程項目(包括小型技改和民建項目)均須及時辦理工程交工、竣工驗收手續。其中投資在5000萬元以上、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立項的,在達到竣工驗收條件后一年內辦理竣工驗收手續;投資額在5000萬元以內,由公司項目主管部門批準立項的,根據項目性質及投資規模,可以由交工驗收代替竣工驗收。

      第三條竣工驗收的主要綜合性資料包括:經主管部門批準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環境影響環評報告、初步設計、施工單位中標通知書、設備中標通知書、施工合同、技術設備合同和說明書、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出具的竣工決算審計報告、國家有關標準規范等相關文件。國債專項資金項目還須有國家重點技術改造項目批文和資金計劃。

      第四條施工主管部門負責項目交工驗收;規劃部負責項目竣工驗收、項目后評估的組織、考核等管理工作;各有關部門應嚴格按規定按時完成各項任務。

      第二章交工驗收

      第五條交工驗收條件

      項目或項目的子項按施工圖紙內容全部實施完成后,必須在技術竣工(含單體試車)、無負荷聯動試車和負荷聯動試車成功后組織該項目(子項)的交工驗收。

      第六條交工驗收期限

      項目(項目的子項)交工驗收期限為具備驗收條件后六個月以內。

      交工驗收合格后,施工主管部門將項目移交給使用單位(移交的手續),使用單位原則上應無條件接收,項目實施單位仍有義務承擔合同范圍內的整改任務。交工驗收后投資原則上不再進入工程成本。確須增加項目投資進行整改的內容,報規劃部審查,經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后實施;項目資產已移交機動設備部的,單獨立項。

      第七條交工驗收組織

      交工驗收由施工主管部門(技改指揮部或機動設備部等)組織,相關單位參加。

      第八條交工驗收的一般程序

      (一)檢查和驗收交工技術資料;

      (二)鑒定工程質量;

      (三)處理交工驗收中的有關問題;

      (四)簽署交工驗收證書;

      (五)組織交工驗收階段工作總結。

      第九條組織交工驗收時,施工方應準備好如下資料:

      (一)交工工程一覽表;

      (二)材料、半成品、構件合格證;

      (三)隱蔽工程記錄;

      (四)施工自檢記錄;

      (五)設備安裝技術資料;

      (六)各種按設計規范進行實驗的記錄;

      (七)質量事故處理資料;

      (八)材料代用資料;

      (九)工程竣工圖;

      (十)未完工程說明。

      第十條在交工驗收中發現的缺陷或整改事項,由項目主管部門組織相關單位進行界定并明確責任單位,由設計單位提出整改方案,經施工主管部門審查后實施完成。設備缺陷由施工主管部門責成采購部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整改完善。

      第十一條根據項目的特點,在交工驗收階段,對不影響主體生產的部分可以進行甩項驗收,但必須規定所甩項目的完成限期。

      第十二條交工驗收通過后,施工主管部門應根據施工合同條款,負責督促施工單位在三個月內整理好項目結算資料,提交施工主管部門審查后及時送交規劃部進行工程結算審核。

      第十三條交工驗收中的技術竣工、無負荷聯動試車、

      負荷聯動試車:

      (一)技術竣工(含單體試車)

      建筑工程:根據施工合同,按照設計采用的施工技術驗收規范進行技術檢查,合格后即為技術竣工;民用建筑工程在技術竣工合格后即可簽交工驗收證書;工業建筑則可簽建筑工程竣工證書。

      設備安裝工程:按照設備、設計試車規程進行單體試車,合格后,簽證單體試車合格證書。技術竣工(含單體試車)由施工主管部門組織。

      (二)無負荷聯動試車

      單體試車后,需對項目所有工藝、設備進行無負荷聯動試車,合格后,簽訂無負荷試車合格證書。受項目建設性質的限制,無法進行無負荷試車的工程,根據工藝要求,經過通水、通汽(氣)等聯動試車合格后可簽無負荷聯動試車合格證書。無負荷聯動試車由施工主管單位組織。

      (三)負荷聯動試車

      按照設計和試車規程向聯動的工藝設備投料,聯動工藝設備按設計要求正常完成生產工藝流程,即表示該設備負荷聯動試車合格,試車組人員在試車記錄上簽字認可。負荷聯動試車合格后,即辦理交工驗收證書,并在5個工作日內正式移交給項目使用單位,由使用單位組織試生產。

      負荷聯動試車由項目施工主管單位組織,使用單位負責現場調度和安全操作。

      第十四條工業廠房、建筑物以及消防須提供單獨的驗收證明書。其他未盡事宜,由施工主管部門在交工驗收辦理時另行規定。

      第三章竣工驗收

      第十五條竣工驗收條件

      交工驗收合格項目投入使用后,項目在規定的期限內達產達效或達到項目立項要求,且項目工程結算全部完成的,可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六條竣工驗收的組織

      投資額在5000萬元以上、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立項的,由規劃部組織進行竣工驗收。重大項目成立竣工驗收小組,驗收小組由公司主管領導主持,規劃部組織,財務部、設計咨詢有限公司和相關外委設計單位、技改指揮部、機動設備部、采購部、監察審計部、生產管理部、安全環保部、信息自動化中心、公司辦公室、保衛部等部門及使用單位參與,驗收小組的成員組成及職責在項目竣工驗收時另行明確。

      投資額在5000萬元以下的項目,原則上以交工驗收代替竣工驗收,但所有項目的交工驗收資料及總結材料必須在項目交工驗收合格后三個月內移交規劃部,由規劃部組織設計、財務等部門進行工程項目總結,并提出工程分析報告(包括獎勵考核意見)。

      第十七條竣工驗收的期限

      重大項目的竣工驗收在達到竣工驗收條件后一年內完成。

      第十八條竣工驗收領導小組的職責

      一)編制竣工驗收工作計劃、工作報告;

      (二)檢查各部門提交的竣工驗收技術資料;

      (三)受理竣工驗收申請報告;

      (四)處理上級部門(驗收委員會)及公司領導交辦的各項事宜;

      (五)對有關單位的`工作完成情況進行監督、考核;

      (六)向省級主管部門申請竣工驗收。

      第十九條竣工驗收的一般工作程序

      (一)收集、整理、檢查各種驗收資料;

      (二)編寫綜合性資料;

      (三)提出項目驗收申請;

      (四)處理驗收過程的有關事務;

      (五)項目的總體評價(包括考核);

      (六)完成原始資料建檔、存檔工作(重要資料須交1份給使用單位存檔)。

      第二十條辦理竣工驗收前,各相關部門須完成的工作:

      (一)設計咨詢公司負責完成項目設計情況概述及評價;

      (二)規劃部負責完成項目概述及投資效益分析;

      (三)監理公司負責完成監理工作報告;

      (四)施工主管部門負責提供土建、建筑單位工程質量評定資料、市技術質量監督部門出具的各類特殊設備的使用許可證、施工單位的質量自檢記錄、分項工程的匯總表(按合同分)、建筑工程竣工證書、試車資料,編寫項目施工概述等;

      (五)建設項目的安全評價、環境評估、勞動衛生、消防驗收分別由職能主管部門負責辦理相關批文;

      (六)采購部負責提供設備監制資料;

      (七)由施工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生產部、信息與自動化中心、機動部、采購部及使用單位提供試生產規格資料,生產準備、試生產、作業資料,生產工藝流程、機械、電氣、自動化控制設備的質量評定資料,編寫設備考核、試生產、設備試車報告等;

      (八)監察審計部負責完成項目審計報告;

      (九)財務部負責完成項目財務決算報告;

      (十)公司辦公室負責辦理檔案資料的清理工作,并辦理項目檔案驗收。

      第二十一條重大項目竣工驗收的工程結算,由財務部、監察審計部委托相關審計部門對其進行審計,并出具審計意見。

      第二十二條上級部門主持的項目的竣工驗收,須在限期內整改的內容,由責任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整改。

      第二十三條設立竣工驗收專項管理費用(一般為項目總投資的0.5-1.0‰),專款專用,主要用于竣工驗收工作中的資料準備、加班等費用,由項目驗收小組掌握控制。在竣工驗收中所發生的業務、辦證費用,據實列入工程成本。

      第四章項目后評估

      第二十四條項目后評估條件

      項目在辦理竣工驗收后組織后評估工作。

      第二十五條后評估的組織

      由規劃部組織進行后評估。公司成立后評估工作小組,由公司主管領導主持,規劃部組織,財務部、設計咨詢有限公司和相關外委設計單位、技改指揮部、機動設備部、采購部、生產管理部、安全環保部、能源中心、技術中心、市場部、銷售部、公司辦公室、保衛部、社會事業部等部門及使用單位參與,后評估工作小組的成員組成及職責在項目后評估時另行明確。

      第二十六條后評估的時間

      項目在辦理竣工驗收后組織后評估工作。

      第二十七條后評估工作領導小組的職責

      (一)編制后評估工作計劃、工作報告;

      (二)檢查各部門提交的后評估技術資料;

      (三)對有關單位的工作完成情況進行監督、考核。

      第二十八條后評估的一般工作程序

      (一)收集、整理、檢查各種驗收資料;

      (二)編寫綜合性資料;

      (三)處理后評估過程的有關事務;

      (四)項目的總體評價(包括考核)。

      第二十九條項目后評估模板及責任單位

      (一)投資項目審批流程及審批的主要內容(規劃部)

      1、投資項目履行的審批流程簡述;

      2、投資項目審批主要內容簡述,包括:

      (1)項目總投資(含:工程靜態總投資、建設期利息、鋪底流動資金)

      (2)項目主要建設內容

      (3)項目建設周期

      (4)項目投資效益

      (5)項目產品市場的主要結論

      (二)項目實際建設情況(總體描述:技改部)

      1、項目投資完成情況及資金籌措情況(財務部、規劃部)

      2、項目實施進度及主要建設內容完成情況(技改部)

      3、項目實際招投標情況,包括:工程設計、工程建設、設備采購及建設所需材料的招投標情況(企業管理部、采購部)

      4、項目工程監理情況(技改部)

      5、項目單體工程交工驗收及熱負荷試車情況(技改部)

      6、項目建設質量控制情況及效果(技改部)

      (三)項目投產達產情況(總體描述:使用單位)

      1、項目主體設備運行狀況(機動部)

      2、產量完成情況(生產使用單位)

      3、產品品種完成情況(技術中心為主,生產使用單位為輔)

      4、技術經濟指標完成情況(技術中心為主,生產使用單位為輔)

      5、節能環保執行情況(能源中心,安全環保部)

      6、產品市場銷售現狀及未來發展趨勢(銷售部)

      (四)項目竣工驗收情況(總體描述:規劃部)

      1、項目驗收單位及驗收日期(規劃部)

      2、項目驗收報告的主要結論(規劃部)

      3、項目驗收報告提出的主要完善建議(規劃部)

      (五)項目財務運行情況(總體描述:財務部)

      1、生產總成本及單位成本完成情況(財務部)

      2、經濟效益指標完成情況(財務部為主,使用單位為輔)

      3、項目對全廠財務運行的影響情況(財務部)

      (六)對項目的總體評估(總體描述:規劃部)

      1、對項目審批流程的評估(規劃部)

      2、對項目總投資及建設周期完成情況的評估(規劃部)

      3、對項目建設內容完成情況的評估(規劃部)

      4、對項目招投標執行情況的評估(企業管理部)

      5、對項目工程監理情況的評估(技改部)

      6、對項目竣工驗收情況的評估(規劃部)

      7、對項目投產運行情況的評估(生產管理中心)

      8、對項目節能環保效果的評估(能源中心)

      9、對項目消防、勞動安全及工業衛生的評估(保衛部、安環部、社會事業部)

      10、對項目財務運行情況的評估(財務部)

      11、對項目產品市場的評估(市場部)

      12、項目對全廠財務運行情況的評估(財務部)

      (七)后評估結論(技術中心、生產管理部、使用單位、規劃部、技改部、機動部、銷售部、市場部、財務部等單位及相關人員)

      (八)建議(技術中心、生產管理部、使用單位、規劃部、技改部、機動部、銷售部、市場部、財務部等單位及相關人員)

      第三十條設立后評估專項管理費用(一般為項目總投資的0.5-1.0‰),專款專用,主要用于后評估工作中的資料準備、加班等費用,由項目后評估工作小組掌握控制。在后評估中所發生的業務、辦證費用,據實列入工程成本。

      第五章獎勵與考核

      第三十一條未按照交工、竣工驗收領導小組或驗收組織部門、后評估工作小組的工作計劃,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竣工資料的準備及辦理好各專項竣工驗收的,考核相關責任人1000元/項。

      第三十二條在項目立項依據齊全、內容完整的情況下,各專項竣工驗收和項目的竣工驗收被政府主管部門責令整改,并被處以罰款的,所罰款項由責任單位承擔,并對責任單位進行通報批評,同時列入該單位主管領導業績考核范圍。

      第三十三條在規定時間內,按計劃順利完成各項任務的,由組織單位提出獎勵方案,經公司領導批準同意后,對參與工作的各部門實行獎勵,在項目中列支。

      第三十四條后評估報告為項目管理的主要考核依據。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大修工程以及子公司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竣工驗收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總承包的項目竣工驗收在總承包合同中予以規定。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規劃部負責解釋。

    建設項目管理制度12

      一、目的

      為了減少或消除事故隱患,確保園區企業新、改、擴建項目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園區企業新、改、擴建項目的設計、施工和投入生產使用全過程。

      三、職責

      1、園區企業負責人履行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主體責任。

      2、園區行政部負責園區企業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三同時”監管。

      四、工作程序

      (1)總要求

      1.凡園區有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企業,從可行性研究至竣工驗收、投入生產和使用,都必須嚴格按照建設企業安全生產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要求進行建設與管理。

      2.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企業的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企業概算,園區企業負責人應保證安全設施資金的足額投入。

      (2)可行性研究

      1.園區企業需要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時,由主要負責人提出申請,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進行項目可行性研究。

      2.對于安全風險較大的建設企業,如危險物品倉庫,噴油車間等,在進行企業可行性研究時,應對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專門論證。應委托安全評價中介機構進行安全預評價,對建設企業安全設施的安全性和可操作性進行綜合分析,提出安全生產對策的具體方案。

      3.對于安全風險較大的建設企業,可行性研究報告書應對建設企業安全生產設施的科學性、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綜合分析,提出安全生產措施方案。

      4.對于安全風險較小的建設企此,在進行項目可行性研究時,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對建設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及安全設施進行綜合分析,并編制安全設計專篇。

      5.負責可行性研究的機構和負責安全生產評價的機構不能是同一單位,且要具備相應的資質。

      6.主要負責人應將安全預評價報告、安全專篇和可行性研究報告交園區行政部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3)設計

      1.園區企業需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時,應委托有資質設計單位對建設項目進行設計。

      2.設計單位應嚴格依據可行性研究和安全評價的要求進行安全設施設計,落實安全生產措施。

      3.安全設施設計應報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經審查合格后方可用于施工 。

      (4)施工

      1.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施工前,園區企業應報相關政府企業立項審批,取得施工許可證后方可施工。

      2.施工時,應聘請具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并聘請具有資質的監理單位對施工過程進行監督,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不能是同一單位。

      3.施工、監理和設備材料供應等單位,應嚴格依據設計文件進行施工、監理和設備材料供應,確保安全設施設計方案的有效實施。

      (5)驗收

      1.建設企業竣工驗收前,園區企業應委托安全評價中介機構進行安全驗收評價。

      2.園區企業應將安全驗收評價交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安全設施專項驗收。

      3.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安全設施單項驗收合格后,園區企業應向建設單位申請對建設企業進行總體竣工驗收。

      (6)投入生產和使用

      建設企業必須通過安全設施單項驗收合格和建設企業總體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正式投產使用后,不得將安全設施閑置不用或拆除,應進行日常維護和保養。

      (7)生產設備設施的變更

      1.生產設備設施的變更包括設備設施型號變更、配件更換、電氣設備變更、安全設施變更和設備設施更新改造等。

      2.施工過程中或設備設施生產使用過程,若需要對生產設備設施進行變更時,應對變更的內容重新進行設計,并填寫《設備設施變更申請書》,經過原設計單位簽字同意。

      3.在生產設備設施變更的全過程中采取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8)“三同時”檔案管理

      園區企業ehs(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人員收集與“三同時”相關的資料,并建立“三同時”資料檔案,永久保存。“三同時”資料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安全評價中介機構、可行性報告研究、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的資質證明復印件;

      安全預評價報告、安全專篇、安全驗收評價報告、企業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設計圖紙、施工萬案、施工許可證:材料供貨證明資料;安全設施單項驗收合格證明、建設企業總體竣工驗收合格證明安全設備設施變更申請和變更意見書;與“三同時”相關的其它資料。

    建設項目管理制度13

      為強化項目部安全生產,使安全設施能夠及時有效地投入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1、安全設施“三同時”由主管安全生產的安全經理負責。

      2、新、改、擴、技改、革新項目,在編制方案、設計、施工、驗收時都必須保證安全生產和消除有害因素的設施,這些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3、凡引進先進的.工藝裝置和技術,必須同時引進先進的安全、工業衛生、環保、消防設施和技術或在國內配套相應水平的設施和技術。

      4、在新建、改建、擴建、技改、革新等項目的設計,必須執行以下規定:

      (1)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衛生、環保、消防等設計規范和標準。

      (2)設計采用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新產品時,必須有鑒定報告。

      5、新產品生產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采用成熟的工藝方法;

      (2)工藝條件的送取應符合安全要求;

      (3)具備可靠的安全措施;

      (4)設備造型和建筑等,應符合防火、防爆、工業衛生等標準和規定要求;

      (5)設計文件要有安全可行性評價。

      6、審查初步設計或方案時,應有安全、工業衛生、環保、消防部門及工會參加評審工作,凡未經上述部門簽署同意的,財務部門有權拒絕付款。

      7、施工過程中,應有人負責安全、衛生、環保、消防設施的施工監督檢查,及時糾正施工中缺陷。

      8、在竣工驗收工作中,要有安全、衛生、環保、消防等部門,會同工會組織參加,凡安全、衛生、環保、消防設施沒有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試車或經考核達不到原設計要求時,均不能驗收,直到達到要求。

      9、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建設項目管理制度14

      第一章 總則

      一、為強化我公司安全生產,使安全設施能夠及時有效地投入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安全設施“三同時”主管領導及管理部門

      一、安全設施“三同時”由主管安全生產的副總經理負責。

      二、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由設備動力部負責管理。

      第三章 安全設施“三同時”管理職責

      一、凡新建、改建、擴建、技改、革新項目,在編制方案、設計、施工、驗收時都必須有保證安全生產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的設施,這些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二、凡引進先進的工藝裝置和技術,必須同時引進先進的安全、工業衛生、環保、消防設施和技術或在國內配套相應水平的設施和技術。

      三、公司應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總體開工方案、開工前安全條件確認和竣工驗收六個階段,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規范管理。

      (1)在進行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必須進行安全論證;

      (2)設計單位在編制初步設計報告時,應同時編制《安全專篇》;

      (3)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審查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安全設施的設計,并確保施工質量;

      (4)按照國家建設項目竣工驗收規范進行驗收,不符合安全規程和國家或行業標準的不得驗收和投產使用;

      (5)建設項目正式投入運行后,安全設施必須與生產設施同時投入使用;

      (6)生產設施建設中的變更應嚴格執行變更管理制度,履行變更程序,作好變更記錄,并對變更全過程進行風險管理。

      第四章 安全設施“三同時”管理要求

      一、新建、改建、擴建、技改、革新等項目的設計,必須執行以下規定:

      (1)設計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衛生、環護、消防等設計規范和標準。

      (2)設計采用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新產品時,必須有鑒定報告。

      (3)新產品轉入批量生產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采用成熟的工藝方法。

      2)工藝條件的選取應符合安全要求。

      3)具備可靠的安全措施(包括可靠的控制手段、報警裝置及發生事故的`緊急處理裝置等)。

      4)設備選型和建構筑物,應符合防火、防爆、工業衛生等標準和規定的要求。

      5)設計文件要有安全可靠性評價。

      二、審查初步設計或方案時,應有安全、職業衛生、環保、消防部門參加評審工作,凡未經上述部門簽署同意的,財務部門有權拒絕付款。

      三、凡引進先進的工藝裝置和技術,必須同時引進先進的安全、工業衛生、環保、消防設施和技術,或在國內配套相應水平的設施和技術。

      四、施工過程中,應有人負責安全、衛生、環保、消防設施的施工監督檢查,及時糾正施工中的缺陷。

      五、公司安全衛生、環保、消防等部門參加竣工驗收工作。凡安全、衛生、環保、消防設施沒有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試車,或經考核達不到原設計要求的,項目均不能驗收。

      第五章 附 則

      一、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各單位。

      二、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建設項目管理制度15

      第一章:建設項目安全要求

      第一條、凡建設項目(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在編制方案、設計、施工、驗收時,都必須有保證安全生產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的設施,這些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簡稱為“三同時”)。

      第二條、建設項目,必須嚴格執行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

      第三條、企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化工建設項目〈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必須由有資質的單位編制化工建設項目可研報告,必須進行安全預評價和安全驗收評價:

      1、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

      2、危險性較大的化工建設項目〈如化工原料藥生產和大量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

      3、資總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其他化工建設項目。

      第二章:建設項目“三同時”實施程序

      第四條、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應當按照安全生產設計規范要求,編制安全生產專篇,并依據安全監察機構審查同意的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在安全生產專篇中落實安全生產防護措施以及安全設施投資概算。

      第五條、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完工后,需進行試生產,其配套建設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建設項目試生產期間,建設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運行情況和建設項目對安全的影響進行監測。

      第六條、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審查該建設項目安全設計的安全監察機構申請該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應與主體工程同時進行。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其相應的安全設施應當分期驗收。

      第七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安全設施經驗收合格后,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使用。

      第三章:建設項目安全管理

      第八條、建設項目的設計必須執行以下規定:

      1、建設項目的設計必須由資質的設計單位完成。

      2、設計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職業衛生、環保、消防等設計規范和標準。

      3、設計采用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新產品時,必須有鑒定報告。屬甲、乙類物品和易燃品、劇毒品,必須有所在地省級業務主管、部門的技術鑒定書。

      4、新產品轉入批量生產,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①采用成熟的工藝方法;

      ②工藝條、件的選取應符合安全要求;

      ③具備可靠的安全措施(包括可靠的控制手段、報警裝置及發生事故的緊急處理裝置等);

      ④設備選型和建筑等,應符合防火、防爆、職業等標準和規定的要求;

      ⑤設計文件要有安全可靠性評價。

      第九條、建設項目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第十條、在編制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時,必須將安全生產設施、塵毒治理納入計劃。其內容應有:

      1、說明生產流程、工藝條、件、危及安全生產的主要因素、塵、毒、噪聲、高頻射線等有害因素的種類和數量。

      2、對可能危及職工生產操作的不安全條、件和影響員工身體健康的塵毒有害因素,提出治理要求,并要設計部門應如何實現安全和勞動保護,使有害因素治理達到國家標準提出應采取的措施。

      3、改善勞動條、件,實現安全生產的投資(包括集資、貸款)要列入計劃。

      第十一條、設計文件中應編寫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專篇,其內容包括:

      1、危險有害因素分析。

      (1)生產過程的主要危險有害因素分析。

      (2)原、輔材料和中間產物、副產物、產物的危險有害特性分析。

      2、設計中應采取的主要安全措施。

      (1)總圖布置和建(構)筑物方面的安全措施。

      (2)工藝和設備、裝置方面的安全措施。

      (3)儲存設施方面的安全措施。

      (4)監控、報警、連鎖等工程設計方面的安全措施。

      (5)安全管理方面的對策措施。

      (6)其他綜合安全對策措施。

      3、安全管理機構設置。

      4、安全設施投資估算。

      第十二條、凡引進先進的工藝裝置和技術,必須同時引進先進的安全、職業衛生、環保、消防設施和技術,或在國內配套相應水平的設施和技術。

      第十三條、技改、革新、挖潛等項目在實施時應充分考慮現有安全設施是否能滿足安全衛生要求,并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加以完善。

      第十四條、施工過程中應設專人負責安全、職業衛生、環保、消防設施的施工監督檢查,及時糾正施工中的缺陷。

      第十五條、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第十六條、安全、職業衛生、環保、消防等部門應會同工會組織參加竣工驗收工作,凡安全、職業衛生、環保、消防設施沒有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試車,或經考核達不到原設計要求的,均不能投入使用。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十八條、本制度解釋權屬技安處。如有爭議時由廠安全生產委員會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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