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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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用)業主公約

    業主公約1

      為加強、(以下行稱“本物業”)的物業管理,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維護公共秩序,創造優良環境,同意簽訂本公約,并共同遵守。

      一、業主的權利、義務

      業主是指房地產所有權人。

      (一)權利。

      1.依法享有所擁有物業的各項權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設施、共同部位和本物業內公用設施和公共場所(地)的權利;

      3.有權按有關規定進行室內裝飾裝修;

      4.有權自己或聘請他人對物業自用部位的各種管道、電線、水箱以及其他設施進行合法修繕,但法規政策規定必須由專業部門或機構施工的除外;

      5.有權根據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屬物業管理范圍的市政公用設施的狀況,建議物業管理公司及時組織修繕;

      6.有權參加業主大會,并擁有對本物業。重大管理決策的表決權;

      7.有權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向業主管理委員會、物業管理公司提出質詢,并得到答復;

      8.有權要求業主管理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公司按照規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業管理收支賬目;

      9.有權對物業管理工作提出建議、意見或批評;

      10.有權向物業管理主管部門進行投訴或提出意見與建議;

      11.有權要求房屋建設毗連部位的其他維修責任人承擔維修養護責任,對方不維修養護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業主管理委員會或物業管理公司強制維修養護,按規定分攤費用。

      (二)義務。

      1.在使用、經營、轉讓所擁有物業時,應遵守物業管理法規政策規定;

      2.執行和服從業主管理委員會或業主大會的決議、決定;

      3.自覺維護公共場所的整潔、美觀、暢通及公用設施的完好;

      4.按規定繳交物業管理服務費、房屋本體維修基金等費用;

      5.業主如需進行室內裝飾裝修,必須遵守本物業裝飾裝修管理規定,并填寫申請表,報物業管理公司審查批準后,向物業管理公司繳交裝飾裝修押金方可按規定施工,完工后由物業管理公司進行查驗,如無違規、違章情況或妨礙他人正常使用物業的現象(如滲、漏、堵、冒等),押金予以退還,否則視違章情況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如屬統一清運垃圾和粉刷樓梯的,還應同時交納垃圾清運費和粉刷費;如有額外使用公用設施(如電梯、供電增容等)的,還應承擔相應的補償費用。

      6.業主如請物業管理公司對其自用部位及設施設備、毗連部位及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應支付有關費用;

      7.明白并承諾與其他非業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維護、改造所擁有物業的法律關系時,應告知并要求對方遵守本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和本業主公約,并承擔連帶責任;

      8.明白并承諾業主及非業主使用人與物業管理公司在本物業內不存在人身、財產保管或保險關系(另有專門合同規定除外);

      9.在本物業范圍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1)擅自改變房屋建筑及其設施設備的結構、外貌(含外墻。外門窗、陽臺等部位設施的顏色、形狀和規格)、設計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對房屋的內外承重墻、梁、柱、板、陽臺進行違章鑿、拆、搭、建;

      (3)占用或損壞樓梯、通道、屋面、平臺、道路、停車場、自行車房(棚)等公用部位、設施及公共場所(地);

      (4)擅自損壞、拆除、改造供電、供水、供氣、通訊、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設施;

      (5)不按規定堆放物品、丟棄垃圾、高空拋物;

      (6)違反規定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險物質及飼養家禽、寵物等;

      (7)踐踏、占用綠化地,損壞、涂劃園林建筑小品;

      (8)影響市客觀瞻或本物業外觀的亂搭、亂貼、亂掛、設立廣告牌等;

      (9)隨意停放車輛和鳴喇叭,制造超過規定標準的噪音;

      (10)利用房屋進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為;

      (11)法律、法規及政府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二、業主大會和業主管理委員會。

      律師

      1.業主大會是由全體業主組成,決定本物業管理重大事項的業主自治管理組織業主管理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常設(執行)機構,經政府部門批準成立后,維護全體業主的物業權益,依法行使各項權利。業主大會和業主管理委員會均應接受市、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的指導與監督。

      2.第一次業主大會,在本物業交付使用且住用率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時,由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會同開發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物業管理單位,按法定程序和形式召集,并選舉產生首屆業主管理委員會。

      3.本物業所有享有投票權的'已住用業主,均應按時出席業主大會,參加投票,行使法定權利,承擔法定責任。

      4.業主應親自出席業主大會并投票,或委托他人出席和投票,否則視作棄權,并應服從業主大會作出的決定。委托他人投票的,必須出具授權委托書,否則該項委托無效。授權委托書必須有業主簽字,如業主為法人,須加蓋法人公章。

      5.業主大會可以采用會議或書面征求意見等形式;會議表決采取投票、舉手等形式。

      6.業主管理委員會成立后,負責召集此后的業主大會,并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持有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權的業主提議,業主管理委員會應于接到該項提議后十四天內就其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于召開業主大會七天前將會議地點、時間、內容、方式及其他事項予以公告并報告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

      7.業主大會必須有已住用業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出席才能舉行;如經已住用業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權的業主決定,可以推遲召開業主大會。

      8.業主大會的出席人數達到規定人數時,在會上提出的需經決定的事項,由出席會議的業主表決,以過半數通過有效。

      9.業主投票時,以每套單元式住宅為一票;非住宅房屋每一百平方米建筑面積為一票3一百平方米以下的每份房地產證書一票。

      10.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管理委員會章程的內容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相抵觸。違反規定的,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有權予以糾正或撤銷。

      三、違約責任

      1.違反本公約業主義務條款中1.3.4.5.6.7.9.10項規定的,物業管理公司有權處理,并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有權強制整改,包括采取停水、停電、停氣等催改措施;對本物業公共利益造成損失的,物業管理單位有權要求責任人予以賠償并承擔違約金;強制整改措施予以公告,賠償金和違約金納入本物業公共收入。賠償金和違約金的項目及標準,由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管理委員會議定,業主管理委員會未成立的,經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核準后執行。

      2.業主不按規定繳交管理服務費、房屋本體維修基金等費用以及賠償金、違約金的,處以每日千分之三的滯納金;無正當理由逾期三個月仍拒絕繳交的,物業管理公司可采取停水、停電、停氣等催繳措施。

      四、其他事項

      1.本公約由開發建設單位或受其委托的物業管理單位報區物業管理主管部]司審核批準,在辦理住用手續時由業主簽字,并經百分之十五的已住用業主簽字后生效。

      2.本公約對本物業所有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業主更換,本公約繼續有效。

      3.業主大會可以根據本物業的實際情況對本公約進行修改補充,并提前報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核準備案。修改補充條款自業主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無須經業主重新簽訂。

      4.業主之間、業主與業主管理委員會之間、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因本公約發生的糾紛,協商不成的,提請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調解,或提交深圳市仲裁委員會依法裁決。

      5.本公約一式三份,業主、業主管理委員會、物業管理公司各執一份。

      本業主所擁有物業:

      住宅:棟號

      商業用房: 棟 號(店、鋪)

      其他:

      所在單位:

      電話:(宅)(辦公室)

    業主(簽章):

       年 月 日

    業主公約2

      物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業類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總建筑面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物業座落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物業詳細的路街道巷門牌號)

      第一條 目的與依據

      為保障本物業的依法與合理使用、維護、管理,建立良好的公共秩序,營造安全、文明的生活、工作環境,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與合法權益,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公約(以下簡稱本公約)。

      第二條 公約效力

      本公約對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三條 管理方式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管理,通過依法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成立一個業主大會。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業主大會設立業主委員會作為執行機構。

      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投票權確定辦法、業主委員會的組成與任期、工作經費、印章管理使用等事項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依法作出約定。

      第四條 業主權利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一)所擁有物業的各項法定權利。

      (二)與其他業主一同對本物業實施管理。

      (三)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監督物業服務合同的履行。

      (四)提出修改本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五)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六)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并享有被選舉權;監督業主委員會工作。

      (七)合理使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的權利;對其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八)監督本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管理和使用。

      (九)投訴本物業區域內裝飾裝修等影響業主共同利益的安全隱患,以及其他影響周圍住戶正常生活與工作的行為。

      (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條 業主義務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一)自覺遵守本公約,以及本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在與他人建立合法使用、維護、改造所擁有物業的法律關系時,告知并要求對方遵守本物業有關的管理制度和本公約,并承擔連帶責任;在轉讓所擁有物業時,告知受讓人遵守本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業主大會作出的`有關決定。

      (二)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配合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服務活動。

      (三)依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標準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根據物業管理有關法規和政策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四)維護本物業公共場所(地)的整潔、美觀、暢通及共用設施設備的良好,注意保護環境;遵守成都市市容市貌、環境衛生、綠化、環境保護等相關管理規定;主動清除所灑落在共用場地的物品;自覺恢復所污染、破壞的地面原樣。

      (五)配合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的維修養護。責任人承擔造成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或其他業主房屋及附屬設施設備損壞的賠償責任。

      (六)進行室內裝飾裝修時,遵守建設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和《成都市城市房屋裝修結構安全管理規定》的規定;在工程開工前,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清楚物業管理企業告知的關于裝飾裝修工程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主動配合物業管理企業依據有關規定對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檢查;避免房屋裝修影響毗鄰房屋的使用安全。因搬遷、裝飾裝修等原因使用本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時,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并在約定的期限內恢復原狀。

      (七)委托物業管理企業對自用部位的有關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的,自行支付相應費用。當房屋及附屬設施設備已經或可能妨礙、危害毗連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礙外觀統一、市容觀瞻時,按規定或約定由業主單獨或聯合維修養護;不進行維修養護,視為同意由物業管理企業依據有關規定進行維修養護,并按規定或約定分擔維修費用。

      (八)安全使用水、電、氣等,發現安全隱患及時按規定處理、報告。預留緊急聯系方式,配合物業管理企業在突發事件發生時采取的緊急避險措施。

      (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物業使用禁止行為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擅自改變房屋及其設施設備的結構、外貌(含外墻、外門窗、陽臺等部位設施的顏色、形狀和規格)、設計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二)對房屋的內外承重墻、梁、柱、板、陽臺進行違章鑿、拆、搭、建。

      (三)占用或損壞樓梯、通道、走廊、屋面、平臺、道路、綠地、停車場、自行車房(棚)等共用部位、設施設備及公共場所(地)。

      (四)損壞或擅自拆除、截斷、改變連接改造供電、供水、供氣、通訊、排水、排污、消防等共用設施設備。

      (五)不按規定堆放物品、丟棄垃圾,高空拋物。

      (六)違反規定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險物質。

      (七)違反規定飼養家禽、家畜,豢養寵物等。

      (八)踐踏、占用綠化地,損壞、涂劃園林建筑小品。

      (九)影響市容觀瞻或本物業外觀的亂搭、亂貼、亂掛、設立廣告牌等。

      (十)違反物業區域內的交通管理規則,隨意停放車輛,鳴喇叭。

      (十一)制造超過規定標準的噪音,休息時間制造噪音污染。

      (十二)擅自在房屋外墻上安裝遮陽光簾、遮蓬、花架等其他結構,不按設計和指定的位置安裝空調外機且不進行滴水、加固處理。

      (十三)使用電梯時超載、運載粗重物品,在轎廂內吸煙、張貼、涂畫或損傷內壁。

      (十四)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為。

    業主公約3

       頒布單位:浙江省建設廳

      頒布日期: 1999—09—08

      實施日期: 1999—09—08

      有效性:有效

      為加強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本物業")的管理,維護全體業主、非業主使用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環境和秩序,保障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根據國家有關物業管理的法規政策和省政府令第113號《浙江省住宅區物業管理辦法》的規定,制訂本公約。全體業主、非業主使用人均須自覺遵守。

      一、在使用、經營、轉讓所擁有物業時,應遵守物業管理法規、規章、政策的規定。

      二、執行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大會的決議、決定。

      三、委托物業管理企業負責房屋、設施、設備、環境衛生、公共秩序、保安、綠化等管理,全體業主、非業主使用人應遵守物業管理企業根據政府有關法規、規章、政策和業主委員會委托制定的各種規章制度。

      四、全體業主、非業主使用人應積極配合物業管理企業的各項管理工作。

      五、業主、非業主使用人對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工作如有意見或建議,可直接向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發生爭議時可通過業主委員會協調解決。

      六、加強安全防范意識,自覺遵守有關安全防范的規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盜工作,確保家庭人身財產安全。

      七、業主、非業主使用人裝修房屋,應遵守有關物業裝修的制度,并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對裝修房屋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并將注意事項和禁止行為告知業主、非業主使用人。

      業主、非業主使用人違規、違章裝修房屋或妨礙他人正常使用物業的現象(如滲、漏、堵、冒等),應當及時改正。造成他人損失的應承擔賠償損失。對拒不改正的,物業管理公司可采取相應措施制止其行為,并及時告知業主委員會并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八、業主如委托物業管理企業對其自用部位和毗連部位的'有關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應支付相應費用。

      九、凡房屋建筑有附屬設施設備已經或可能妨礙、危害毗連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礙外觀統一、市容觀瞻的,按規定應由業主單獨或聯合維修、養護的,業主應及時進行維修養護;拒不進行維修養護的,由業主委員會委托物業管理企業進行維修養護,其費用由當事業主按規定分攤。

      十、與其它非業主使用人建立合法租賃關系時,應告知并要求對方遵守本業主公約和物業管理規定,并承擔連帶責任。

      十一、在本物業范圍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1)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外貌(含外墻、外門窗、陽臺等部位的顏色、形狀和規格)、設計用途、功能和布局等;不得擅自將住宅及附屬用房如架空層、儲藏室用于營業、辦加工廠、幼兒園等。

      (2)對房屋的內外承重墻、梁、柱、板、陽臺進行違章鑿、拆、搭、建;

      (3)占用或損壞樓梯、通道、屋面、平臺、道路、停車場、自行車房(棚)等公用設施及場地;

      (4)損壞、拆除或改造供電、供水、供氣、供暖、通訊、有線電視、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設施;

      (5)隨意堆放雜物、丟棄垃圾、高空拋物;

      (6)違反規定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險物質等;

      (7)踐踏、占用綠化用地;損壞、涂劃園林建筑小品;

      (8)在公共場所、道路兩側亂設攤點;

      (9)影響市容觀瞻的亂搭、亂貼、亂掛、設立廣告牌;

      (10)隨意停放車輛;

      (11)聚眾喧鬧、噪聲擾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它不道德的行為;

      (12)違反規定飼養家禽、家畜及寵物;

      (13)法律、法規、規章及政府規定禁止的其它行為。

      十二、人為造成公用設施設備或其它業主設施設備損壞,由造成損壞責任人負責修復或賠償經濟損失。

      十三、按規定交納物業管理企業應收取的各項服務費用。

      十四、業主使用本物業內有償使用的文化娛樂體育設施和停車場等公用設施、場地時,應按規定交納費用。

      十五、自覺維護公共場所的整潔、美觀、暢通及公用設施的完好。

      十六、加強精神文明建設,弘揚社會主義道德風尚,互助友愛,和睦相處,共同創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環境。

    業主公約4

       為了加強住宅區管理,保持物業的完好、美觀,維護業主(或使用人)的合法權益,創造一個舒適、安全、清潔、優雅的生活環境,根據國家和浙江省________市有關政策、法律、法規規定,簽訂本業主公約。(以下簡稱公約)

      一、總則

      第一條 ________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管理公司)是該住宅區的物業管理機構,依照法律授權及有關規定對住宅區的房屋、公共設施居住秩序等事務行使管理權。

      第二條 公約雙方應嚴格履行各自的職責和義務,享有本契約明的各項權利并應知曉對自己的行為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和道德責任。雙方在遵守本公約的同時,還應嚴格執行國家及___省________市有關政策法律和法規的規定。

      二、管理公司的職責

      第三條 住宅區內的公用部位、公用設備、公共設施的使用管理、維修和更新。

      第四條 按約定進行住宅自用部位和自用設備的維修、更新,并收取合理費用。

      第五條 住宅區內公共區域環境清潔衛生。

      第六條 住宅區內公共綠化的維護和管理。

      第七條 對住宅區內的各種車輛(包括機動和非機動車輛)進行管理。機動車輛除消防、救護、警備、清潔、殯葬和特許的車輛外,其他未經許可,一律不準駛入住宅區。各種車輛(包括自行車、三輪車等)實行定點停放。對停車場的停放車輛按物價局批文收取車位場地租用費。

      第八條 安排管理員和保安人員對住宅區及消防設備設施進行日常巡視、做好住宅區內的`治安消防工作,對違章行為進行糾正和制止。

      第九條 對住宅區內的商業服務網點等配套項目進行管理。

      第十條 接受業主監督,及時處理各類意見、建議。

      第十一條 維護小區公共秩序,執行諸如裝修、外來人員等公眾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積極創造條件,提供個性化服務。

      第十三條 與物業相關的工程圖紙、住戶檔案等資料管理。

      第十四條 按規定向房屋業主、使用人和其他應交費用人收取有關管理費。收取的管理費單列項目,專款專用。年度費用收支情況張榜公布,接受有關部門和交費人監督。對逾期不交的管理費者,可發催款通知,對拒交或無理不交者,可訴諸法律。

      三、業主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十五條 業主擁有對其名下物業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不受他人非法干涉。

      第十六條 業主在使用、經營、轉讓所擁有物業時,應當遵守物業管理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第十七條 業主可與其他業主共同使用樓宇和住宅區的公用部位,共用設施(包括樓梯、走廊通道、電梯、消防、供水排水系統等)。

      第十八條 業主對物業公司的各項管理活動,擁有監督和建議權。

      第十九條 業主對業主委員會委員的選舉,擁有法律規定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二十條 由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大會的決議、規定。

      第二十一條 委托物業公司管理該小區并遵守物業公司根據政府有關政策制定的各項具體。

      第二十二條 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積極配合物業管理的各項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 物業損壞已經或可能妨礙、危害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或有礙外觀統一、市容觀瞻,按規定應由業主單獨或聯合維修、養護的,業主應及時進行維修養護;拒不進行維修養護的,由物業公司報請區級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代為維修,其費用由當事業主承擔并按規定分攤。

      第二十四條 當業主自用部位發生火災、水管爆裂等可能嚴重危害業主本人和其他業主人身安全和財產利益的事件,或業主發出求救信號或啟動家庭救助報警系統時,物業公司有權在緊急聯系無效前提下,進入私用部位進行必要的搶險、搶修。由此造成的損失由業主自行承擔。

      第二十五條 業主在裝修和使用屋頂花園時,須按管理處裝修管理規定操作。不得擅自改動公共設備,不得搭建建筑物和構筑物。使用時不得影響周邊其他業主的日常生活。

      第二十六條 費用

      1.按規定繳納物業公司應收取的各項服務費用,分擔維修基金。

      2.使用本小區內有償使用的公用、文化、娛樂、體育設施、場地等,應按規定繳納費用。

      3.委托物業公司對其自用設備、自用部位和毗鄰部位的有關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的,應支付相應費用。以上費用應根據規定或雙方的約定予以支付。

      第二十七條 在本物業范圍內,業主或使用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1.損壞、變更房屋承重結構和外貌(外墻、外門窗、陽臺、屋頂和底層等部位的顏色、形狀、規格)。

      2.擅自改變房屋設計用途、功能、布局等。

      3.私自占有或損壞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備、公用設施或移裝、拆除、改造共用設備,改變其使用性質。

      4.以任何形式封閉陽臺,引入上、下水管線和龍頭,安裝防盜窗(欄桿)及室外衣架。

      5.在天井、庭院、平臺、屋頂或其它場所搭建任何建筑物、構筑物,包括光蓬、雨蓬及其它地上定著物。

      6.踐踏草地、侵占綠地、毀壞綠化、損壞園林建筑設施。

      7.隨意在公共部位堆放雜物、亂倒垃圾,將雜物投入排水管至使堵塞損壞及高空擲物對他人人身、財產造成危險的行為。

      8.在小區內任何地方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

      9.違反規定飼養家禽、家畜及有可能造成他人人身安全、財產傷害的寵物。

      10.排出有毒、有害的廢氣或者發出超過國家標準的噪音。

      11.飼養犬類的業戶必須向政府部門申領養犬許可證,接受每年一次的狂犬病疫苗注射,并前往管理處登記注冊。

      12.隨意停放車輛,占用小區內的道路、場地等。

      13.違反法律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彈藥等危險物品及毒品。

      14.其他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違反上述規定的,物業公司有權進行勸阻、制止,造成他人損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觸犯其他法律的,由物業公司提請有關職能部門追究其行政及至刑事法律責任,未成年人有上述行為的,依法追究其監護人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 業主之間應互助友愛,和睦相處,共同創造良好的生活環境,當相鄰業主有正常維修的時候,應予以配合、支持。

      第二十九條 裝修時,應遵守有關物業裝修的制度,事先告知物業管理公司、違規、違章裝修的必須及時糾正,恢復原狀,造成他人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業主公約5

      一、秩序、管理與使用

      1、居民自覺維護樓道及公用場地衛生,不隨意丟棄雜物。

      2、合理控制電視、音響音量,自家聚會、娛樂等不應影響他人正常生活,不制造其它妨礙他人的噪音。

      3、為保證學生正常上課及休息,營業性大廳不得大音量播放音樂、廣告。

      4、大廳進行餐飲營業的,煙氣排放必須有符合有關規定的專門管道,不得破壞樓體外觀和影響其他住戶生活。

      5、營業大廳懸掛牌匾、廣告不得超出一樓上沿。

      6、不應在樓道存放自行車、摩托車及各類雜物,各類車輛定點有序擺放。

      7、造訪的外來車輛按物業管理人員指定位置停放,重載車輛不得進入硬化地段。

      8、禁止在公共場地擺攤設點進行經營活動。

      9、垃圾按類裝袋,干濕分開,定點投放。(垃圾點暫定為東墻處或醫院垃圾點,每天9:00前投放)

      10、不得隨意改變供水、排水、供電、供暖設施結構。

      11、各類廢水在排放過程中如有造成管道阻塞可能,應進行過濾或用其它可行方式予以避免。

      12、自覺保護樓房外墻壁、臺階、樓梯、硬化地面等公共設施,避免人為損毀。搬運物品不得損壞單元門、樓梯、墻壁。

      13、不得在樓房內外墻體書寫文字、張貼廣告。

      14、不得隨地吐痰、便溺。

      15、單元門隨時落鎖,不得用石塊等物支門或頂門。

      二、公共安全

      1、不得進行影響整體結構安全的各種裝修和改造。

      2、做好用電、用水、用火及燃氣的安全防范工作,按要求使用煤氣、家電,控制用電負荷,經常檢查,及時發現并排除隱患。

      3、營業大廳不得經營易燃、易爆、有毒且易揮發泄露物品。

      4、對單元門、進戶門、配房門、車輛隨時落鎖,嚴防盜竊現象發生。

      5、節日期間燃放煙花爆竹,必須到戶外距離樓房、鍋爐房30米外場地進行。

      6、嚴禁從樓上向外傾倒、丟棄雜物。

      7、維護小區秩序,嚴禁流動商販及閑雜人員進入院內。

      三、業主義務

      1、遵守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2、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3、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4、配合物業管理人員開展各項工作。

      5、及時足額交納物業管理、公用設施、專項維修、物業服務等各種費用。即使取暖期不入住,也必須交納取暖費。各種公共設施,即使自己不使用,也必須承擔建設和維護費用。

      6、保護小區設施設備,維護小區整體利益。

      7、積極主動參加小區在衛生保潔、美化綠化、排水掃雪等方面的公益勞動。

    業主公約6

      第一章總則

      一、物業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_________;

      座落位置:_________;

      總建筑面積:_________;

      國有土地使用證明文件政府批文號:_________;

      土地用途:_________。

      二、業主應遵守物業管理有關法規、政策和本公約規定,配合物業管理企業的各項管理工作,妥善處理相鄰關系,遵守物業管理企業按有關規定和本公約制定的管理細則及各項管理規章制度。同時,業主應保證其共居人、使用人及相關人員遵守本公約和相關規定,合理使用物業。

      第二章物業使用和維修

      三、按規劃設計用途使用物業,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自覺維護物業整潔、美觀,遵守政府對市容環境要求的相關規定。不擅自變更房屋結構、外觀和用途;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利用共用部位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等。(例如:空調設備應按指定位置安裝,陽臺外和窗外不吊掛和晾曬物品,不擅自張貼或安裝可通過外觀看到的任何標識牌、廣告牌或標語等。)

      四、愛護公共環境,不侵占公共綠地和損壞物業區域內綠地、園林、小品和其他共用設施設備;不隨意堆放、傾倒或拋棄垃圾、雜物;不在公共部位亂涂亂畫和隨便張貼。垃圾應按指定時間和地點堆放,避免遺撒。

      五、自覺維護物業區域內的公共生活秩序,不在公共部位或違反規定在房屋內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和其他有毒害物質;不得發出影響其他業主正常生活的噪聲;并不得利用物業從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動以及進行法律法規及政府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六、業主飼養寵物,應遵守《_________市養犬管理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即時清理寵物糞便,乘坐電梯的,應當避開乘梯的高峰時間;_________。

      七、機動車在住宅區內行駛時速應低于5公里;車輛出入應按要求出示證件;_________。

      機動車應在專門的車位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井蓋、人行便道和綠地等場所停放;車位只可用作停放車輛用途;不得自行在車位上安裝任何設置;夜間停放期間,防盜報警器應使用靜音,發生噪音應迅速解除;_________。

      本物業區域的共用車位使用分配方式為:_________。(例如:留出適當數量的訪客車位后,按順序登記分配/輪換分配/以抽簽的方式分配;_________。)

      八、業主應及時對屋內影響相鄰業主權益的損壞部位和設施進行維修;業主發現房屋內屬公共維修責任的共用部位和設施損壞時,應及時通知物業管理企業,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九、對異產毗連的物業維修,各相鄰業主應積極支持、配合,不得人為阻撓維修。因阻撓維修,造成物業及他人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阻撓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業主應配合物業管理企業和相鄰業主必要時進行入戶維修,如因該等維修而損壞業主利益,應予以修復或適當賠償損失。

      十、如因人為原因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損壞,造成損壞的責任人應負責修復或賠償損失。

      十一、業主需要進行室內裝飾裝修的,應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并遵守有關規定和制度。

      裝飾裝修房屋,應在規定時間施工,不得擅自拆改承重墻、各種管線和破壞防水層等,不得影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和維修養護以及相鄰產權人的合法權益,因裝飾裝修導致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以及其他業主利益受損,應當承擔修復及賠償責任。

      十二、其他條款

      第三章物業服務費用的交納

      十三、業主應按規定或約定向物業管理企業交納物業服務費,業主因故不能按期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應委托他人按期代交或及時補交。并按時交納水、電、燃氣等能源費用和供暖等費用。

      十四、業主如委托物業管理企業對其自用部位和自用設備進行維修、養護和進行其他特約性服務,應支付相關費用。

      十五、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業主應按有關規定交納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維修資金不敷使用時,應按有關規定續籌。

      十六、其他條款

      第四章其他相關事項

      十七、業主在轉讓或出租其擁有的物業時,應當要求新業主和承租人承諾遵守公約,并于買賣合同或租賃合同簽署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房屋轉讓或出租情況告知物業管理企業。

      業主轉讓物業,應與物業管理企業結清物業服務費用;出租物業,約定由承租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十八、其他條款

      第五章違約責任和違約糾紛的解決

      十九、業主應自覺遵守本公約的各項規定,違反本公約造成其他業主、使用人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二十、對業主違反公約的行為,相關業主、物業管理企業可督促其改正;協商調解不成的,可提起訴訟;違反相關法規政策的,報告有關部門。

      二十一、其他條款

      第六章附則

      二十二、本公約如有與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相抵觸的條款,該條款無效,但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有效性。

      二十三、本公約自物業買受人簽署買賣合同書面承諾遵守公約之日生效。

      二十四、公約制定人對本公約負有解釋義務。在業主大會成立前,不得對本公約進行修改;業主大會成立后,由業主大會重新審議制定業主公約。

      二十五、業主大會通過的業主公約生效時,本公約自然終止。

      業主臨時公約制定人(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業主公約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建設單位在銷售物業之前,制定本臨時公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第二條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銷售前將本臨時公約向物業買受人明示,并予以說明。

      物業買受人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對本臨時公約予以的書面承諾,表示對本臨時公約內容的認可。

      第三條本臨時公約對建設單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有約束力。

      第四條建設單位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涉及業主共同利益的約定,應與本臨時公約一致。

      第二章物業基本情況

      第五條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的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座落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業類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面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業管理區域四至:

      東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西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物業買賣合同,業主享有以下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

      1.由單幢建筑物的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該幢建筑物的承重結構、主體結構,公共門廳、公共走廊、公共樓梯間、戶外墻面、屋面、______、______、______等;

      2.由單幢建筑物的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設施設備,包括該幢建筑物內的給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電梯、冷暖設施、照明設施、消防設施、避雷設施、______、______、______等;

      3.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包括圍墻、池井、照明設施、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物業管理用房、______、______、______等。

      第七條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根據物業買賣合同,以下部位和設施設備為建設單位所有: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設單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設施設備的所有權,不得影響物業買受人正常使用物業。

      第三章物業的使用

      第八條業主對物業的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不得妨礙其他業主正常使用物業。

      第九條業主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有利于物業使用、安全、整潔以及公平合理、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則,在供電、供水、供熱、供氣、排水、通行、通風、采光、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妥善處理與相鄰業主的關系。

      第十條業主應按設計用途使用物業。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物業設計用途的,業主應在征得相鄰業主書面同意后,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告知物業管理企業。

      第十一條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并與其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

      業主應按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約定從事裝飾裝修行為,遵守裝飾裝修的注意事項,不得從事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

      第十二條業主應在指定地點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及裝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業共用部位和公共場所。

      本物業管理區域的裝飾裝修施工時間為_______,其他時間不得施工。

      第十三條因裝飾裝修房屋影響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鄰業主合法權益的,業主應及時恢復原狀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業主應按有關規定合理使用水、電、氣、暖等共用設施設備,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五條業主應按設計預留的位置安裝空調,未預留設計位置的,應按物業管理企業指定的位置安裝,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處理。

      第十六條業主及物業使用人使用電梯,應遵守本物業管理區域的電梯使用管理規定。

      第十七條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行駛和停放車輛,應遵守本物業管理區域的車輛行駛和停車規則。

      第十八條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1.損壞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破壞房屋外貌,擅自改變房屋設計用途;

      2.占用或損壞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相關場地,擅自移動物業共用設施設備;

      3.違章搭建、私設攤點;

      4.在非指定位置傾倒或拋棄垃圾、雜物;

      5.違反有關規定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發出超標噪聲;

      6.擅自在物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所懸掛、張貼、涂改、刻畫;

      7.利用物業從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8.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飼養動物不得違反有關規定,并應遵守以下約定: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物業的維修養護

      第二十條業主對物業專有部分的維修養護行為不得妨礙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因維修養護物業確需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時,業主或物業管理企業應事先告知相關業主,相關業主應給予必要的配合。

      相關業主阻撓維修養護的進行造成物業損壞及其他損失的,應負責修復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發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的緊急情況,必須及時進入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但無法通知相關業主的,物業管理企業可向相鄰業主說明情況,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會或派出所或______)的監督下,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事后應及時通知相關業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三條因維修養護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建設單位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并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二十四條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應按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建設單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內拒絕修復或拖延修復的,業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六條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按規定繳存、使用和管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第五章業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七條為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全體業主同意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授予物業管理企業以下權利:

      1.根據本臨時公約配合建設單位制定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2.以批評、規勸、公示、______等必要措施制止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本臨時公約和規章制度的行為;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八條建設單位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設置公告欄,用于張貼物業管理規章制度,以及應告知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二十九條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采取包干制(酬金制)方式。業主應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資金)。

      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資金)是物業服務活動正常開展的基礎,涉及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積極倡導欠費業主履行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義務。

      第三十條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后,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

      第六章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業主違反本臨時公約關于物業的使用、維護和管理的約定,妨礙物業正常使用或造成物業損害及其他損失的,其他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可依據本臨時公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二條業主違反本臨時公約關于業主共同利益的約定,導致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受損的,其他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可依據本臨時公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三條建設單位未能履行本臨時公約約定義務的,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可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投訴,也可根據本臨時公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臨時公約所稱物業的專有部分,是指由單個業主獨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間、場地及相關設施設備。

      本臨時公約所稱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單個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屬于多個或全體業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間、場地及相關設施設備。

      第三十五條業主轉讓或出租物業時,應提前書面通知物業管理企業,并要求物業繼受人簽署本臨時公約承諾書或承租人在租賃合同中承諾遵守本臨時公約。

      第三十六條本臨時公約由建設單位、物業管理企業和每位業主各執一份。

      第三十七條本臨時公約自首位物業買受人承諾之日起生效,至業主大會制定的《業主公約》生效之日終止。

      附件

      1.承諾書

      本人為______________(物業名稱及具體位置,以下稱該物業)的買受人,為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本人聲明如下:

      一、確認已詳細閱讀_______(建設單位)制定的“______________業主臨時公約”(以下稱“本臨時公約”);

      二、同意遵守并倡導其他業主及物業使用人遵守本臨時公約;

      三、本人同意承擔違反本臨時公約的相應責任,并同意對該物業的使用人違反本臨時公約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四、本人同意轉讓該物業時取得物業繼受人簽署的本臨時公約承諾書并送交建設單位或物業管理企業,建設單位或物業管理企業收到物業繼受人簽署的承諾書前,本承諾繼續有效。

      承諾人:(簽章)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業主公約8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石家莊物業管理條例》和相關法規、政策,為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全體業主、使用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本公約對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有約束力。

      第二章物業基本情況

      第三條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的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坐落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業類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面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業管理區域四至:

      東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西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物業買賣合同,業主享有以下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

      (一)由單幢建筑物的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該幢建筑物的承重結構、主體結構,公共門廳、公共走廊、公共樓梯間、戶外墻面、屋面、_________________等;

      (二)由單幢建筑物的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設施設備,包括該幢建筑物內的給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電梯、冷暖設施、照明設施、消防設施、避雷設施等;

      (三)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包括圍墻、池井、照明設施、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物業管理用房等。

      第三章物業的使用

      第五條業主對物業的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不得妨礙其他業主正常使用物業。

      第六條業主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有利于物業使用、安全、整潔以及公平合理、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則,在供電、供水、供熱、供氣、排水、通行、通風、采光、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妥善處理與相鄰業主的關系。

      第七條業主應按設計用途使用物業。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物業設計用途的,業主應在征得相鄰業主書面同意后,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告知物業管理企業。

      第八條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對自用部分進行裝飾、裝修,應當向物業管理企業登記,并與其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

      業主應按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約定從事裝飾裝修行為,遵守裝飾裝修的'注意事項,不得從事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

      第九條業主應在指定地點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及裝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業共用部位和公共場所。

      本物業管理區域的裝飾裝修施工時間為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時間不得施工。

      第十條因裝飾裝修房屋影響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鄰業主合法權益的,業主應及時恢復原狀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業主應按有關規定合理使用水、電、氣、暖等共用設施設備,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二條業主應按設計預留的位置安裝空調,未預留設計位置的,應按物業管理企業指定的位置安裝,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處理。

      第十三條業主及物業使用人使用電梯,應遵守本物業管理區域的電梯使用管理規定。

      第十四條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行駛和停放車輛,應遵守本物業管理區域的車輛行駛和停車規則。

      第十五條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壞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破壞房屋外貌,擅自改變房屋設計用途;

      (二)占用或損壞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相關場地,擅自移動物業共用設施設備;

      (三)違章搭建、私設攤點;

      (四)在非指定位置傾倒或拋棄垃圾、雜物;

      (五)違反有關規定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發出超標噪聲;

      (六)擅自在物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所懸掛、張貼、涂改、刻畫;

      (七)利用物業從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飼養動物不得違反有關規定,并應遵守以下約定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物業的維修養護

      第十七條業主對物業專有部分的維修養護行為不得妨礙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

      條因維修養護物業確需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時,業主或物業管理企業應事先告知相關業主,相關業主應給予必要的配合。

      相關業主阻撓維修養護的進行造成物業損壞及其他損失的,應負責修復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發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的緊急情況,必須及時進入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但無法通知相關業主的,物業管理企業可向相鄰業主說明情況,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會或派出所或_________)的監督下,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事后應及時通知相關業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條因維修養護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事先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并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二十一條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第二十二條業主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籌集和使用維修資金

      (一)按照規定在購買物業時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二)專項維修資金不敷使用時,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續籌;

      (三)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管理按照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業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三條為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全體業主同意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授予物業管理企業以下權利

      (一)根據本公約制定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二)以批評、規勸、公示、_________等必要措施制止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本公約和規章制度的行為;

      (三)按照業主大會決定組織實施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和更新、改造;

      (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四條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采取包干制(酬金制)方式。業主應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資金)

      單個業主不得以不滿意物業管理服務為由拒交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資金)因物業管理企業不履行職責造成單個業主損失的,業主可以個人身份要求物業管理企業賠償。

      第二十五條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后,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

      第六章違約責任

      第二十六條業主違反本公約關于物業的使用、維護和管理的約定,妨礙物業正常使用或造成物業損害及其他損失的,其他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可依據本公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七條業主違反本公約關于業主共同利益的約定,導致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受損的,其他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可依據本公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公約所稱物業的專有部分,是指由單個業主獨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間、場地及相關設施設備。

      本公約所稱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單個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屬于多個或全體業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間、場地及相關設施設備。

      第二十九條業主轉讓或出租物業時,應提前書面通知物業管理企業,并要求物業繼受人簽署本公約承諾書或承租人在租賃合同中承諾遵守本公約。

      第三十條本公約經物業管理區域全體業主2/3投票權通過后生效,修改及解釋權歸業主大會。

      _________(物業名稱)物業管理業主大會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附件

      1、本示范文本僅供業主、業主大會籌備組或業主委員會擬定《業主公約》時參考使用。

      2、業主、業主大會籌備組或業主委員會可根據物業管理區域的具體情況對本示范文本的條款內容進行選擇、修改、增補或刪減。

      3、擬訂的《業主公約》應在業主大會會議召開15日前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

    業主公約9

      業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業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業管理公司: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小區內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加強住宅區各類物業管理,保障本住宅區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維護住宅區的公共秩序,創造良好的生活環境,小區業主與物業公司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公約,并共同遵守。

      第一條本住宅區情況

      1.地點:____________區___________路;

      2.總占地面積:___________平方米;

      3.總建筑面積: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住宅___________平方米,非住宅___________平方米(商業用房___________平方米,其他___________平方米);

      4.樓宇_______棟_______套;其中:高層樓宇_______棟_______套,多層樓宇_______棟_______套;

      5.業主數量:_______個;

      6.管委會財產:

      (1)公用設施專用基金:_______元;

      (2)物業管理用房_______方米,其中:管委會_______平方米,物業管理公司_______平方米;

      (3)商業用房_______平方米;

      (4)其他:__________________

      7.公用設施及公共場所(地)狀況:

      (1)道路:車行道_______方米;人行道_______平方米;

      (2)園林綠化地面積:_______平方米;

      (3)教育設施:幼兒園_______所,建筑面積_______平方米;小學_______所,建筑面積_______平方米;幼教啟蒙機構_______所,建筑面積_______平方米;

      (4)文體設施:文娛活動中心_______個,建筑面積_______平方米;網球場_______個,占地面積_______平方米;門球場_______個,占地面積_______平方米;游泳池_______個,建筑面積_______平方米;兒童游樂場所_______個,占地面積_______平方米;

      (5)路燈_______盞;庭園燈_______盞;其他為燈:____________。

      (6)污水檢查井_______個,排污管_______米;雨水檢查井_______個,雨水管_______米;化糞池_______座;明溝_______米;暗溝_______米;

      (7)消防水泵頭接口_______個;

      (8)停車場_______個,總占地面積_______平方米,車位_______個;

      (9)綜合樓____座,建設面積____平方米,其中:________________。

      (10)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所有公用設施和公共場所,預計________年_____月可交會使用。

      8.其他事項: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業主大會召集和決定住宅區重大事項的方式

      1.業主大會的召集:

      (1)第一次業主大會在住宅交付使用且入住率達到50%以上時,由區住宅管理部門會同開發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物業管理公司按法定程序和形式召集,先舉產生管委會。

      A.由區住宅管理部門牽頭與開發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物業管理公司組成業主大會籌委會(以下簡稱籌委會),籌委會可邀請市住宅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單位的人員參加;

      B.籌委會根據有關法規規定,在充分征求業主的意見后提出管委會員候選人名單,并作發大會議程、資料準備等工作;

      C.籌委會在業主大會召開十四天前將大會召開日期、地點、內容、方式程序及籌委會候選人名單街頭住宅區內公告‘

      D.籌委會主任按規定的程序主持業主大會,選出第一屆籌委會,完成大會各項議程;

      E. 第一屆籌委會產生后,經市政府社團登記部門核準登記成立,依法行使各項權利;

      F.住宅所有有投票權的已入住業主,均應按籌委會公告要求,按時出席業主大會,參加投票,行使法定權利,承擔法定責任;

      G.各業主明白如不出席業主大會并參加投票表閃,將由自己承擔由此而產生的一切后果。

      (2)管委會成立后,負責召集此后的業主大會,并每個_____至少召開一次。

      經持有10%以上抽標權的業主提議,管委會應于接到該項提議后十四天內就其所指明的目的如開業主大會。

      管委會應于如開業主大會七天前將會議地點、時間、內容、方式及其他事項予以公告。

      業主大會由管委會主任主持,如管委會主任缺席,則由管委會副主任主持。

      2.業主大會必須有已入住業主中持有50%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出席才能舉行;如經已入住業主中持有50%以上投票權的業主決定,可以推遲召開業主大會。

      3.業主大會的出席人數達到法定人數時,在會上是出的一切事項,由出席會議的業主表決,以過半數通過。表決可采用書面投票或其他形式。如遇票數相等,則會議的主持人除可投一票普通票外,還可投一票決定票。

      4.大會投票實行住宅房屋一戶一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房屋第一百平方米的建設面積為一票,一百平方米以下有房地產權證書的非住宅房屋每證一票。

      5.在業主大會上,業主應親自或筍代表投票。委托代表投票,必須于會議召開前一天或管委會主任批準的時間內,向管委會出具授權委托書,否則該項委托無效。授權委托書必須有業主簽字。如業主為法人,則須蓋該法人公章。

      6.業主可以一棟或數棟樓房為單位,推選樓長,作為推選人的共同代表,參加業主大會,并行使業主的其他物業管理權利。

      第三條業主的權利、義務

      (一)業主的權利

      1.依法享有對自己所擁有物業的各項權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體公用設施(樓梯、通道、電梯、上下水管道、加壓水泵、公用天線、陽臺、消防設備等)和住宅區公用設施和公共場所(地)(道路、文化娛樂場所、體育設施、停車場、單車房等)的權利;

      3.有權按有關規定在允許的范圍內進行室內裝修、維修和改造;

      4.有權自己或聘請他人對房屋自用部位的各種管道、電線、水箱以及其他設施進行合法維修養護;

      5.有機根據房屋的墻面、樓梯間、通道、屋面、下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壓水泵、電梯、機電設備、公用天線和消防設施等房屋本體公用設施的善,建議物業管理公司及時組織維修養護,其費用從住宅維修基金中支出;

      6.有權根據住宅的道路、路燈、溝、渠、池、井、園林綠化地、文化娛樂體育設施、停車場、連廊、自行車房(棚)等到住宅區公用設施及公共場所(地)的狀況,建議物業管理公司及時進行維修養護,其費用從管理服務費中支出;

      7.有機要求物業管理公司對住宅區內種違章建筑、違章裝修以及違反物烽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予以制止、糾正;

      8.有權參加業主大會,并對住宅區的各項管理決策擁有表決權;

      9.有權對本住宅區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管委會、和業管理公司提出質詢,并在三日內得到答復;

      10.有權要求管委會和物業管理公司按照市政府規定的期限定期公布住宅區物業管理收支帳目;

      11.有權對住宅區的牧業管理提出建議、意見或批評,右要求管委會對物業管理公司的違反事同或有在規定的行為進行干預、處罰;

      12.有權對同其他業主就某一議題要求管委會如集業主大會;

      13.有權就本住宅區的物業管理向市住宅主管部門和區住宅管理部門投拆或提出意見與建議;

      14.有權要求毗連部位的其他維修責任人承擔維修責任,對方不維修的,可要求物業管理公司代為維修養護,并按規定分攤維修費用。

      (二)業主的義務

      1.在使用、經營、轉讓其名下物業時,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2.在使用住宅區物業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未經市政府有關部門批準,不得改變房屋結構、外貌和用途;

      (2)不得對房屋內外承重墻、梁、柱、樓板、陽臺、天臺、屋面及通道進行違章鑿、拆、搭、占;

      (3)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物品,但自用生活性燃料外;

      (4)不得利用房屋從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動;

      (5)不得侵害他人的正當權益。

      3.業主如需將其住宅裝修,必須遵守《深圳市住宅裝修管理規定》,并填寫裝修申請表,報物業管理公司審查批準后方可施工,接受物業管理公司管理、監督;

      4.房屋室內部分以及供電、供水、供氣等分戶表后部分(往用戶方向)和表前至第一個閥門部分用戶負責維修養護;

      5.凡房屋及附屬設施有影響市容或可能危害毗連房屋安全及公共安全的,按規定應由業主單獨或聯合修繕的,業主應及時進行修繕。拒不進行修繕的,由管委會授權物業管理公司修繕,其費用由業主承擔;

      6.業主應自覺維護公共場所的整潔、美觀、暢通及公用設施的完好,不得在任何公共場所違章搭建任何建筑物或堆放、、懸掛、棄置物品、垃圾,不得損壞、拆除、改造供電、供水、供氣、通訊、交通、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設備;

      7.在住宅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1)踐踏、占用綠化地;

      (2)占用樓梯間、通道、屋面、平臺、道路、停車場、自行車房(棚)等公用設施而影響其正常使用功能;

      (3)亂拋垃圾、雜物;

      (4)影響市容觀瞻的亂搭、亂貼、亂掛等;

      (5)損壞、涂劃園林藝術雕塑;

      (6)聚眾喧鬧;

      (7)隨意停放車輛和鳴喇叭;

      (8)發出超過規定標準的噪音;

      (9)排放有毒、有害物質;

      (10)經營鍛造、鋸木、建筑油漆、危險品、殯儀業以及利用住宅開舞廳、招待所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影響業主正常生活秩序的行業;

      (11)防礙他人合法使用公用設施及公共場所(地);

      (12)法律、法規及市政府規定禁止的其它行為。

      8.對本住宅區物業管理公司人員在出示工作證(牌)或有關證明后,在合理時間內(上午11:45-12:45,下午6:00-7:00)進入本住宅區任何樓宇內部及共公共部位進行檢查、維修、養護或檢查業主公約的有關條款是否得到遵守和實施的巡視行為,業主應提供方便,不得拒絕或阻撓;

      9.按規定繳納應支付的管理服務費和住宅維修基金等;

      10.業主應同時遵守下列城市管理法規、規定,并承諾接受管委會或物業管理公司居此而進行的管理及處罰:

      (1) _________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2) _________市公共衛生條例;

      (3) _________市園林綠化管理條例;

      (4) _________市環境噪聲管理暫行規定;

      (5) _________市房屋租賃管理條例;

      (6) _________市消防管理暫行規定;

      (7) _________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在市區飼養家禽家畜的通告;

      (8) _________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在本市內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9) _________市住宅裝修管理規定;

      (10)其他有關住宅區的業管理的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

      11.業主應承諾自己與其他非主使用人建立合法使用、修繕、改造有關物業的法律關系時,告知對方并要求對方遵守住宅牧業管理規定和本業主公約中的有關規定條款。

      第四條業主應付的費用

      1.業主應按月到和業管理公司繳納管理服務費。管理服務費的標準是:開發建設單位自行或委托物業管理公司管理期間,執行市物價主管部門和市住宅主管部門批準的收費標準;管委會成立后,由其根據本住宅區的實際情況制訂,并交業主大會通過后實施。管理服務費的用途:住宅區的通道、路燈、溝、池、井、園林綠化地、文化娛樂體育場所、停車場、連廊、自行車房(柵)等公共設施和公共場所(地)的管理、維修、養護。

      2.業主應按月到物業管理公司繳納住宅維修基金。住宅維修基金的標準是:0.5元/平方米。由物業管理公司以房屋本體為單位設立專帳代管、公用水箱、加壓水泵、電梯、機電設備、公用天線和消防設施等房屋本體公用設施的維修、養護。

      3.業主如進行室內裝修,則應在辦理申請手續時按有關規定繳納裝修押金,裝修完工后由物業管理公司進行檢查,如無違章情況則予以返還,否則不予以返還。

      4.業主如請物業管理公司對其自用部位和毗連部位的有關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則應支付有關費用。

      5.業主使用本住宅區有償使用的文化娛樂體育設施和停車場等公用設施、公共場所(地)時,應按規定繳納費用。

      第五條違約責任

      1.違反業主義務中第2、6、7款規定的,物業管理公司有權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進行強制恢復,包括采用停水,停電,停氣等催改措施;造成損失的,有權要求賠償。

      2.業主進行室內裝修,如違反《_________市住宅裝修管理規定》,按其中有關規定處理。

      3.業主如延期繳納應交的管理服務費,住宅維修基金以及有關賠償款,罰款等費用的,處以每日以千分之三的滯納金;無正當理由超過三個月不交的,物業管理公司采取停水,停電,停氣等催繳措施。

      4.業主無理拒絕,阻撓物業管理公司對房屋本體公用設施和區內公共場所,公用設施的檢查、維修、養護以及其他正常管理活動,由此造成損失的,應賠償損失。

      第六條其它事項

      1.本業主公約由前期物業管理單位如實填寫第一條“本住宅區情況”后印制,并在本住宅區入住率達到30%后組織已入住業主簽訂。

      2.本業主公約已入住業主中持有過半數以上投票權的業主簽訂后生效。已生效的業主公約對本住宅區所有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具有約束力。

      3.業主大會可以依支根據本住宅區的實際情況對本業主公約進行修改補充,并報市住宅主管部門和區住宅管理部門備案。修改補充條款自業主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無須經業主重新簽訂。

      修改補充條款不得與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相抵觸,否則區住宅管理部門有權予以糾正或撤消。

      4.本業主公約一式二份,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各執一份。

      業主(簽字):__________________物業管理公司(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業主公約的效力

      (一)地域效力。業主公約的地域效力是整個物業管理區域,包括業主物業的專有部分、共有部分、共有設備設施等,具體應以城市房地產登記部門登記的四至界限為準。由于在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共有部位、共有設備設施等在構造和權利歸屬上的`整體性,為了保障廣大業主的民主意志能夠得到統一的體現,法律規定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只能成立一個業主大會組織,因此業主公約只對物業管理區域以內的人的行為發生效力,包括居住區、大廈區、工業區等。因此,很難對物業管理區域作一個統一并且具體的規定,為了便于各地針對具體的情況進行管理,物業管理區域的具體劃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但是,目前很少有地方出臺詳細專門的物業管理區域劃分辦法,造成事實上的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多家管理問題,我們應該注意。

      (二)對人的效力。由于業主公約必須經過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簽字承諾,因此業主公約的效力范圍當然涉及全體業主。在這里,有如下幾點值得說明:

      1、業主公約對業主的效力僅限于業主進行的有關物業管理的行為,對其他行為沒有效力。如業主出租自有物業,應受業主公約的約束,但業主出租自己的其他物品,則不受業主公約的約束。

      2、業主公約對非業主物業使用人也發生法律效力。非業主物業使用人一般指物業的承租人、借用人、代管人、典用人等實際使用物業的人,由于業主公約的一項核心的內容是規范對物業的使用秩序,而非業主使用人基于其實際的物業的使用,不可避免地會影響到物業的狀態,而且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企業對物業進行管理勢必要直接的與非業主物業使用人打交道,因此客觀上需要將其納入到物業管理活動中來。作為物業管理區域內最高自治規范的業主公約當然能約束非業主物業使用人。

      3、業主公約對物業的繼受人(即新業主)自動產生效力。在物業的轉讓和繼承中,物業的所有權要發生變動移轉給受讓人。但業主公約無須新入住的繼受人作出任何形式上的承諾,就自動地對其產生效力。在這一點上可以理解為繼受人在取得物業時,對已經生效的業主公約存在默示,自愿接受業主公約的約束。

      4、業主公約對物業管理事務的具體承擔者物業管理企業具有約束力。物業管理企業獲得物業管理權限的法律基礎是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一般認為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屬于委托合同的一種。在物業管理合同關系中,業主處于委托人的地位,而物業管理企業屬于受托人的地位。在邏輯上,物業管理企業是業主管理意志的延伸。在實務中,作為管理依據的業主公約是物業管理企業的進行管理。

    業主公約10

      為加強本物業的管理,維護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環境和秩序,保障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根據國家有關物業管理的法規政策制訂本公約。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須自覺遵守。

      一、在使用、經營、轉讓所擁有物業時,應遵守物業管理法規政策的規定。

      二、執行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大會的決議、決定。

      三、委托物業管理企業負責房屋、設施、設備、環境衛生、公共秩序、保安、綠化等管理,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遵守物業管理企業根據政府有關法規政策和業主委員會委托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四、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積極配合物業管理企業的各項管理工作。

      五、為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對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工作如有意見或建議,可直接向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發生爭議時可通過業主委員會協調解決。

      六、加強安全防范意識,自覺遵守有關安全防范的規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盜工作,確保家庭人身財產安全。

      七、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裝修房屋,應遵守有關物業裝修的制度,并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對裝修房屋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并將注意事項和禁止行為告知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業主或物業使用人違規、違章裝修房屋或妨礙他人正常使用物業的現象(如滲、漏、堵、冒等),應當及時糾正,造成他人損失的應承擔賠償損失,對拒不改正的`,物業管理公司可采取相應措施制止行為,并及時告知業主委員會并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八、業主如委托物業管理企業對其自用部位和毗連部位的有關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應支付相應費用。

      九、凡房屋建筑及附屬設施設備已經或可能妨礙、危害毗連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礙外觀統一、市容觀瞻的,按規定應由業主單獨或聯合維修、養護的,業主應及時進行維修養護;拒不進行維護的由業主委員會委托物業管理理企業進行維修養護,其費用由當事業主按規定分攤。

      十、與其它非業主使用人建立合法租賃關系時,應告知并要求對方遵守本業主公約和物業管理規定,并承擔連帶責任。

      十一、在本物業范圍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1)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外貌(含外墻、外門窗、陽臺等部位的顏色、形狀和規格)、設計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對房屋的內外承重墻、梁、柱、板、陽臺進行違章鑿、拆、搭、建;

      (3)占用或損壞樓梯、通道、屋面、平臺、道路、停車場、自行車房(棚)等公用設施及場地;

      (4)損壞、拆除或改造供電、供水、供氣、供暖、通訊、有線電視、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設施;

      (5)隨意堆放雜物、丟棄垃圾、高空拋物;

      (6)違反規定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險物質等;

      (7)踐踏、占用綠化用地;損壞、涂劃園林建筑小品;

      (8)在公共場所、道路兩側亂設攤點;

      (9)影響市容觀瞻的亂搭、亂貼、亂掛、設立廣告牌;

      (10)隨意停放車輛;

      (11)聚眾喧鬧、嗓聲擾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它不道德的行為;

      (12)違反規定飼養家禽、家畜及寵物;

      (13)法律、法規及政府規定禁止的其它行為。

      十二、人為造成公用設施設備或其它業主設施設備損壞,由造成損壞責任人負責修復或賠償經濟損失。

      十三、按規定交納物業管理企業應收取的各項服務費用。

    業主公約11

      一、遵守國家政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以及XX的各項管理規定,做一個遵紀守法的居民。

      二、講究文明禮貌,加強道德修養,言談舉止要文雅得體,要尊老愛幼,家庭和睦。

      三、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住戶鄰里要互相尊重,互相幫助,和睦相處,共享和平。

      四、不把違禁品及黃色污穢的'書刊、圖片、光盤、錄像帶等帶進社區和家庭。

      五、不損壞公物,不破壞綠化,不隨地吐痰,不說臟話。

      六、愛護環境衛生,不亂丟垃圾、果殼、紙屑、煙頭,不隨地吐痰和大小便,不從窗口、陽臺向下拋物和亂到污水。

      七、不在公共場所、走廊堆放物品,不占用公共場所亂搭、亂建,填塞通道,不在建筑物上亂涂、亂畫、亂貼及亂掛廣告牌、指路牌等,保持建筑物原樣。

      八、愛護公共財物,維護公共設施,共同創造一個環境優美、秩序良好、安全舒適的居住環境。

      九、樂于助人,見義勇為,自覺維護居住區的公共秩序,敢于同違法亂紀行為作斗爭,不損人利己,不見利忘義。

      十、積極參加社區各種文體活動,提高科學文化和生活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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