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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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作業管理制度【通用】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制度,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到底應如何擬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安全作業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安全作業管理制度【通用】

    安全作業管理制度1

      一、基本條件

      1、特種作業人員指符合《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則》(GB5306 85)和原勞動部《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中特種作業定義的作業人員。

      2、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年滿18周歲以上,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工作認真負責,遵章守紀,身體健康,沒有妨礙本工作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按上崗要求的技術業務理論考核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成績合格。

      二、培訓考核與發證

      1、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必須由單位組織申報,由有關部門進行安全技術培訓與考核。

      2、特種作業人員經培訓后,必須進行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技能的考試。合格后發給《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或《駕駛證》,方準獨立操作。

      3、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實行理論教學與實際操作技能訓練相結合的原則,重點提高其安全技能和預防事故的實際能力。

      三、復審

      1、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者,要按規定定期復審。未按期復審或復審不合格者,其操作證自行失效。

      2、復審內容:

      (1)復試本工種作業的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

      (2)檢查違章作業記錄和事故責任。

      (3)進行健康檢查。

      3、特種作業人員復審由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由發證部門負責審驗。

      四、特種作業人員管理

      1、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嚴禁無證操作。

      2、各單位應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做好申報、培訓、考核、復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的檢查工作,建立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

      3、特種作業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做到定員、定人、定崗持證。必須調動時要經有關部門同意。

      4、特種作業人員應提供保障安全作業的'各種必要條件,不得以任何借口強令其冒險作業。

      5、對安排無證人員進行特種作業的,要追究領導及有關人員的責任。

      6、離開特種作業崗位一年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須重新進行安全技術考核,合格者方可從事原作業。

    安全作業管理制度2

      1.焊工必須持證上崗,無上海市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證的人員,不準進行焊、割作業;

      2.凡屬一、二、三級動火范圍的焊、割,未經辦理動火審批手續,不準進行焊、割;

      3.焊工不了解焊、割現場周圍情況,不得進行焊、割;

      4.焊工不了解焊件內部是否安全時,不得進行焊、割;

      5.各種裝過可燃氣體,易燃液體和有毒物質的容器,未經徹底清洗,排除危險性之前,不準進行焊、割;

      6.用可燃材料作保溫層、冷卻層、隔熱設備的.部位,或火星能飛濺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實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準焊、割;

      7.有壓力或密閉的管道、容器,不準焊、割;

      8.焊、割部位附近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準焊、割;

      9.附近有與明火作業相抵觸的工種作業時,不準焊、割;

      10.與外單位相連的部位,在沒有弄清有無險情,或明知存在危險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準焊、割。

    安全作業管理制度3

      一、范圍

      本制度為了預防高處作業出現安全事故、保障勞動者的生命安全,特建立高處作業管理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廠區內所有高處作業。

      二、職責

      1、安全科是本制度的制定單位,負責本制度的修改、督察。

      2、其他相關單位是本制度的協助單位,負責本制度的執行。

      三、定義

      1、高處作業:凡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稱為高處作業。

      2、墜落基準面:從作業位置到最低墜落著落點的水平面,稱為墜落基準面。

      3、墜落高度(作業高度):從作業位置到墜落基準面的垂直距離,稱為墜落高度。

      4、異溫高處作業: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高溫是指作業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其氣溫高于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的氣溫2℃及以上時的溫度。低溫是指作業地點的氣溫低于5℃。

      5、帶電高處作業:作業人員在電力生產和供、用電設備的維修中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接近或接觸帶電體對帶電設備和線路進行的高處作業。

      四、高處作業分級

      高處作業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特級高處作業,符合GB/T 3608的規定。

      1 、作業高度在2m≤h<5m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

      2 、作業高度在5m≤h<15m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

      3 、作業高度在l5m≤h<30m時,稱為三級高處作業。

      4 、作業高度在h≥30m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五、高處作業安全要求與防護

      1 、高處作業前的安全要求

      1 )進行高處作業前,應針對作業內容,進行危險辨識,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將辨識出的危害因素寫入《高處作業票》以下簡稱《作業票》,并制定出對應的安全措施。

      2)進行高處作業時,除執行本規范外,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高處作業及安全技術標準的規定。

      3)作業單位負責人應對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負責,并建立相應的責任制。

      4)高處作業人員及搭設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人員,應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專業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并應定期進行體格檢查。

      5)從事高處作業的單位應辦理《作業票》,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作業。

      6)《作業票》審批人員應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批準高處作業。

      7)高處作業中的安全標志、工具、儀表、電氣設施和各種設備,應在作業前加以檢查,確認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8)高處作業前要制定高處作業應急預案,內容包括:作業人員緊急狀況時的逃生路線和救護方法,現場應配備的救生設施和滅火器材等。有關人員應熟知應急預案的內容。

      9)在緊急狀態下(有下列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的)應執行單位的應急預案:

      1〉遇有6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下的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

      2〉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的場所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點的有毒物濃度不明。

      10) 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應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現場環境和作業安全要求以及作業中可能遇到意外時的處理和救護方法。

      11)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查驗《作業票》,檢查驗收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作業。

      12)高處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穿戴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安全帶、安全帽符合要求。作業前要檢查。

      13)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應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作業票》內。

      14)高處作業使用的材料、器具、設備應符合有關安全標準要求。

      15)高處作業用的腳手架的搭設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高處作業應根據實際要求配備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籠、梯子、防護圍欄、擋腳板等。跳板應符合安全要求,兩端應捆綁牢固。作業前,應檢查所用的安全設施是否堅固、牢靠。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16)供高處作業人員上下用的`梯道、電梯、吊籠等要符合有關標準要求;作業人員上下時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鋼直梯和鋼斜梯、便攜式木梯和便攜式金屬梯,應符合國家標準的相關要求。

      17)便攜式木梯和便攜式金屬梯梯腳底部應堅實,不得墊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檔。梯子的上端應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為宜。梯子如需接長使用,應有可靠的連接措施,且接頭不得超過1處。連接后梯梁的強度,不應低于單梯梯梁的強度。折梯使用時上部夾角以35°~45°為宜,鉸鏈應牢固,并應有可靠的拉撐措施。

      2 、高處作業中的安全要求與防護

      1)高處作業應設監護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

      2)作業中應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設備。高處作業人員應系用與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安全帶,安全帶應系掛在作業處上方的牢固構件上或專為掛安全帶用的鋼架或鋼絲繩上,不得系掛在移動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掛在有尖銳棱角的部位。安全帶不得低掛高用。系安全帶后應檢查扣環是否扣牢。

      3)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應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應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時應系安全繩,不用時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

      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防止墜落措施。高處作業中所用的物料,應堆放平穩,不妨礙通行和裝卸。作業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應隨時清掃干凈;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廢料均應及時清理運走,不得任意亂置或向下丟棄。

      4)雨天和雪天進行高處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凍措施。凡水、冰、霜、雪均應及時清除。對進行高處作業的高聳建筑物,應事先設置避雷設施。遇有6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不得進行特級高處作業、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暴風雪及臺風暴雨后,應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檢查,發現有松動、變形、損壞或脫落等現象,應立即修理完善。

      5)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的場所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點的有毒物濃度應在允許濃度范圍內,并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在應急狀態下,按應急預案執行。

      6 )帶電高處作業應符合《安全用電導則》的有關要求。高處作業涉及臨時用電時應符合《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的有關要求。

      7)高處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系,根據現場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并指定專人負責聯系。尤其是在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場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線的位置高處作業時,應為作業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器材(如空氣呼吸器、過濾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應事先與車間負責人取得聯系,確定聯絡方式,并將聯絡方式填入《作業票》的補充措施欄內。

      8)不得在不堅固的結構(如彩鋼板屋頂、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等)上作業,登不堅固的結構(如彩鋼板屋頂、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作業前,應保證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滿足所承載的負荷,應鋪設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9)作業人員不得在高處作業處休息。

      10)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應按指定的路線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業,如果需要垂直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

      11)在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進行帶電高處作業時。應使用絕緣工具或穿均壓服。

      12)發現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設施有缺陷和隱患時,應及時解決;危及人身安全時,應停止作業。

      13)因作業必需,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時,應經作業負責人同意,并采取相應的措施,作業后應立即恢復。

      14)防護棚搭設時,應設警戒區,并派專人監護。

      15)作業人員在作業中如果發現情況異常,應發出信號,并迅速撤離現場。

      3、 高處作業完工后的安全要求

      1)高處作業完工后,作業現場清掃干凈,作業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廢料應清理運走。

      2)腳手架、防護棚拆除時,應設警戒區,并派專人監護。拆除腳手架、防護棚時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時施工。

      3)高處作業完工后,臨時用電的線路應由具有特種作業操作證書的電工拆除。

      4)高處作業完工后,作業人員要安全撤離現場,驗收人在《作業票》上簽字。

      六、《高處作業票》的管理

      1、一級高處作業,由安全部負責審批。

      2、二級、三級高處作業及下列情形的高處作業由二級單位安全科審批。

      1)在升降(吊裝)口、坑、井、池、溝、洞等上面或附近進行高處作業;

      2)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傷的區域或轉動設備附近進行高處作業;

      3)在無平臺、無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化工容器、設備及架空管道上進行高處作業;

      4)在塔、釜、爐、罐等設備內進行高處作業;

      5)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及設備高處作業。

      3 、特級高處作業及下列情形的高處作業,由分管安全副總審批。

      1)在陣風風力為6級(風速10.8 m/s)及以上情況下進行的強風高處作業;

      2)在高溫或低溫環境下進行的異溫高處作業;

      3)在降雪時進行的雪天高處作業;

      4)在降雨時進行的雨天高處作業;

      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進行的夜間高處作業;

      6)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的帶電高處作業;

      7)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懸空高處作業。

      4 、作業負責人應根據高處作業的分級和類別向審批單位提出申請,辦理《作業票》。《作業票》一式三份,一份交作業人員,一份交作業負責人,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門留存,保存期1年。高處作業完成后3日內上交安全科,不按時上交或丟失一份《作業票》對作業單位罰款50元。

      5、對于作業期較長的項目,在作業期內,作業單位負責人應經常深人現場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并做好記錄。若作業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應重新辦理《作業證》。

      七、考核

      1、凡違反本制度相關規定的扣責任單位安全罰款50-500元。

      2、情節嚴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決定。

    安全作業管理制度4

      1、目的

      本標準規定了高處作業定義、分類與分級、安全要求與防護和《高處作業證》的管理。

      2、范圍

      本標準采用的定義:凡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作業。稱為高處作業。

      2.1異溫高處作業,是指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的高處作業。

      2.2帶電高處作業,作業人員在電力生產和供、用電設備的維修中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接近或接觸帶電體對帶電設備和線路進行的高處作業。

      3、高處作業的分級和分類。

      作業高度在2—5米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

      作業高度在5—15米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

      作業高度在15—30米時,稱為三級高處作業。

      作業高度在30米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3.1高處作業的分類。

      3.1.1特殊高處作業。

      3.1.1.1在陣風風力為6級及以上情況下進行的強風高處作業。

      3.1.1.2在高溫或低溫環境下進行的.高處作業。

      3.1.1.3在降雪時進行的高處作業。

      3.1.1.4在降雨時進行的高處作業。

      3.1.1.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進行的夜間高處作業。

      3.1.1.6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

      3.1.1.7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懸空高處作業。

      3.1.1.8化工工況高處作業。

      3.1.2.9在斜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面進行的高處作業。

      3.1.2.10在升降口、坑、井、池、溝、洞等上面或附近進行的高處作業。

      3.1.2一般高處作業,除特殊高處作業以外的高處作業。

      4、高處作業安全要求與防護。

      4.1高處作業安全要求。

      從事高處作業的低溫必須辦理《高處作業證》,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施工。

      4.2《高處作業證》審批人員應赴現場檢查確認措施后,方可批證。

      4.3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

      4.4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檢查《高處作業證》,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否則有權拒絕施工。

      4.5高處作業人應按照規定穿戴勞保用品,作業前要檢查,作業中應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設備。

      4.6高處作業應設監護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

      4.7高處作業安全防護。

      4.7.1作業前,施工電位應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高處作業證》。

      4.7.2不符合高處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設備不得使用。

      4.7.3高處作業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須裝入帶中,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不準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動、滾動的工具、材料應采取措施防止墜落。

      4.7.4蹬石棉網等輕型材料作業時,必須安裝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

      4.7.5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按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業,若必須垂直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

      4.7.6高處作業應于地面保持聯系。

      5、《高處作業證》的管理。

      5.1施工負責人必須根據高處作業的分類和級別向審批單位提出申請。《安全作業證》一式三份,一份交作業人員,一份交施工負責人,一份交安保部留存。

      5.2對施工較長的項目,施工負責人應經常深入現場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并做好記錄。如果施工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應重新辦理《高處作業證》。

    安全作業管理制度5

      一、為減少高處作業過程中墜落,物體打擊等事故的發生,確保職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指高處作業是指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有墜落可能的位置進行作業。高處作業分為四級:一級作業為2~5米時;二級作業為5~15米;三級作業為15~30米,四級作業為30米以上。

      三、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衣著要靈便,禁止穿硬底和帶釘易滑的'鞋進行高處作業。

      四、安全帶必須系掛在施工作業處上方處的牢固構件上,不得采用低于腰部水平的系掛方法。嚴禁用繩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帶。

      五、高處作業嚴禁下上投擲工具、材料和雜物等,工具應放入工具套(袋)內,有防止墜落措施。梯子不得缺檔,不得墊高使用。

      六、高處作業人員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結構物(如石棉瓦、木板條等)上進行作業。在設有安全防護設施條件下,嚴禁在屋架、支撐未固定的構件上行走或作業。

      七、嚴禁在強風、異溫、雨天、霧天、夜間、帶電、懸高和搶救高處作業。

    安全作業管理制度6

      1、高空作業班組領班需填寫《高空作業審批表》,內容包括高空作業內容、安全措施和現場負責人等項目,交工程總監/經理審批。

      2、工程總監/經理接到《高空作業審批表》后,認真審查,必要時可到現場查看,如因審批把關不嚴造成事故,工程總監/經理負有責任。

      3、高度在五米的作業可由項目主管代工程部總監/經理行使高空作業管理權利,五米以上的登高作業,必須由值班經理或工程總監/經理負責管理。

      4、如存在下列情況之一,不得進行高空作業:

      (1)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癲癇病、精神病、美尼爾氏綜合癥、嚴重貧血、關節炎、恐高癥、視力障礙等不宜登高人員不得進行高空作業;

      (2)沒有《高空作業審批表》,不得進行高空作業;

      (3)惡劣天氣情況下,不得進行高空作業;

      (4)安全措施不到位,無安全器械;

      (1)登高用具不合要求;

      (2)高空作業環境惡劣、無防護措施和設施。

      5、高空作業安全要求:

      (1)遵守高空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2)安全帽和安全帶佩戴良好;

      (3)使用梯子高度超過兩米,必須有人輔助;

      (4)作業面上下方均不得存在垂直同時作業;

      (5)高空作業所需工具、物品必須有專用工具傳遞,不得拋擲;

      (6)高空作業下方為禁戒區域,人員進入必須佩戴安全帽

    安全作業管理制度7

      1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明火作業的申請、審批、現場控制和焊割具管理的職責、流程和要求,旨在防止事故的發生,保障員工安全、公司財產安全。

      本文件適用于公司區域內所有明火作業的安全管理。

      2定義

      明火作業是指電焊、氣割、氣焊、碳刨、火工校正等作業。

      3引用文件

      3.1 《密閉艙室作業安全管理規定》(gl/ch 04-010)

      4職責

      4.1施工作業部門負責明火作業實施,布置、落實、監督明火作業過程中各項安全措施,申請一級、二級明火作業,審批三級明火作業。

      4.2施工工程總管負責核實一級、二級明火作業。

      4.3施工管理部門負責審核一級明火作業,批準二級明火作業。

      4.4安環部負責協助制訂明火作業安全防范措施,負責一級、二級明火作業現場安全措施落實和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4.5公司分管領導負責批準一級明火作業。

      5管理要求

      5.1明火作業的分級

      5.1.1一級明火作業范圍:主要是指可能引起爆炸和燃燒并迅速擴大成災或產生其他嚴重后果明火作業。包括:

      a)船舶部位的駕駛室、集控室、海圖室、報務房、油船和化學品船的泵倉、液化氣船的氣罐及管系、電瓶間及二氧化碳房等危險區域,需現場明火作業的燃油管系;

      b)門機等大型起重設備及船塢的駕駛室和集控室;

      c)油庫、化學品倉庫、可燃氣體供應站房、總降站、檔案資料室等。

      5.1.2二級明火作業范圍:主要是指可能引起燃燒并擴大成災場所的明火作業。包括:

      a)船舶部位除一級明火作業范圍以外的所有船舶部位,包括機艙、測爆合格的貨油艙和涂裝艙室、甲板及壓載艙等區域;

      b)大型起重設備的機艙或機房、船塢的機艙和生活區、拖輪、燃氣管道等;

      c)一般物質的倉庫、油污水處理站等;

      d)動能管道。

      5.1.3三級明火作業范圍:在一、二級明火作業范圍以外的沒有明顯火災危險的區域,如車間內外場的固定明火作業點。

      5.1.4對于新制二氧化碳室或其他進行改裝工程,周邊易燃物品清除或拆除干凈的,可作為二級明火作業范圍。

      5.1.5存油的油艙油柜及卸油后但未經測爆合格的油艙油柜、涂裝后未經測爆合格的油漆艙室等區域,屬于不得進行明火作業范圍。

      5.2明火作業的審批

      5.2.1一級明火作業由施工作業部門協同工程隊或班組申請,填寫《一級動火申請單》(gl/ch 04-007-r-01),施工作業部門應督促施工班組(或工程隊)在作業前對已采取的防范措施的有效性進行確認,并在申請單上確認打鉤,之后分別報工程總管核實、施工管理部門審核,經安環部核查了明火作業現場安全措施到位后,報公司分管領導批準后才能施工。

      5.2.2二級明火作業由施工作業部門協同工程隊或班組申請,填寫《二級動火申請單》(gl/ch 04-007-r-02),施工作業部門應督促施工班組(或工程隊)在作業前對已采取的防范措施的有效性進行確認,并在申請單上確認打鉤,之后分別報工程總管核實、安環部核查了明火作業現場安全措施到位后,報施工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才能施工。

      5.2.3三級明火作業由施工班組或工程隊現場負責人填寫《三級動火申請單》(gl/ch 04-007-r-03),報送部門安全員核查了明火作業現場安全措施到位后,報施工作業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才能施工

      5.2.4各級審批人員在審批前,必須了解周圍其他工種作業情況、作業區域周圍環境,布置明火作業防范措施,確認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簽字批準。

      5.2.5存油的油艙油柜、清艙后未經測爆合格的油艙油柜、涂裝后未經測爆合格的油漆艙室等區域,各級審批人員不得批準明火作業。

      5.2.6明火作業審批時間一般在當日上午10:30前結束。

      5.3動火申請單有效期時限與區域

      5.3.1一般情況下,一級明火有效期為當天08:30至17:30,二級明火不超過24小時,三級明火不超過7天。

      5.3.2安保部現場安全主管可以根據明火作業施工特點、危險程度,對二級動火區域如修理船舶的甲板、貨艙等處大量且連續作業場所和其它區域危險性不大的二級動火,可延長申請單有效期時限,但不得超過3天。

      5.3.3申請項目為船舶名稱或總區域,如倉庫;動火部位為具體施工區域,如船舶艏尖艙。不允許一張申請單包含多個施工區域,如機艙與大艙,機艙與壓載艙等。同一施工區域有多個施工單位明火作業時,應該獨立申請。

      5.4安全管理要求

      5.4.1對明火作業人員及監護人的要求

      a)年滿18周歲;

      b)初中及以上文化;

      c)身體健康,無職業禁忌癥;

      d)技術業務理論考核和實際技能考核合格,持相關特種作業操作證。

      5.4.2明火作業人員的個體防護要求

      a)著淺白色上下分體棉帆布工作服,扣好袖口和衣領扣;穿膠底絕緣鞋;使用割、焊工專用手套及安全帶,焊工作業時必須配戴防塵口罩;

      b)焊工使用的電焊面罩不得漏光,應按照焊接電流強度選用相應的護目鏡片,氣割工要戴防護眼鏡;

      c)焊工在作業時不準配帶金銀飾物,如手鐲、項鏈等。

      5.5明火作業前的要求

      5.5.1生產組織部門和施工部門及安保部門應掌握明火作業部位及明火作業的危險因素,制定相應施工工藝和防范措施。

      5.5.2工程總管、施工作業部門負責人等生產管理人員應合理布置生產,與明火相抵觸的作業不能安排在相關區域內同時進行。

      5.5.3工程總管、車間主任和現場安全主管在船舶進廠開工前,與船方一起到現場確定油艙、油柜的部位,并做好中英文色標工作。

      5.5.4施工現場現場負責人應明確,監護人均指定。

      5.5.5崗前安全交底會已召開,交底內容明確并全部得到接受。

      5.5.6操作人員及監護人員均具有明火作業操作資質,持證上崗。

      5.5.7作業人員勞防用品均穿戴規范。

      5.5.8使用器具檢查完好,標識明顯。

      5.5.9作業點消防器材紅色消防小水管或申請領用的滅火器材充足并已到位。

      5.5.10周邊無立體交叉等相抵觸作業。

      5.5.11施工點可燃、易燃物品得到清除。

      5.5.12作業點氧氣及可燃性氣體達標,符合作業標準。

      5.5.13作業點正、反面無未拆絕緣層及未清或清除可燃性氣體的油艙、油柜。

      5.5.14火星可能濺落的區域已經檢查并安排了控制。

      5.5.15充足的照明及有效通風已經到位。

      5.5.16防物體打擊等措施已進行了布署。

      5.5.17使用的腳手架均已交驗合格。

      5.5.18高處作業已做好了防墜落措施。

      5.5.19設備設施(包括電纜及新做油漆等)已防護到位。

      5.5.20有關設備及物料置放符合現場5s管理要求。

      5.6明火作業中的要求

      5.6.1施工管理部門和施工作業部門及安保部應定期組織項目安全檢查與召開安全會議,協調與解決生產過程中出現的矛盾,避免立體交叉等相抵觸作業的.同時進行。

      5.6.2安保部履行現場安全管理的職責,負責消防器材的統一調度與配備,負責安全檢查、監督、糾正違章、發現隱患即使督促整改。在船舶及主要生產區域應設立告示牌,公示當日危險區域、危險作業以及違章隱患等情況。

      5.6.3動火申請人辦妥審批手續,將動火申請單交給動火人現場保管備查。

      5.6.4動火人、監護人仔細核對《動火申請單》上填寫的動火時間、范圍和期限,掌握作業區域所存在的危險性以及作業前落實的的防范措施。

      5.6.5火星濺落點或動火點正反面均屬監護人員監護范圍。監護人員中途不得離開監護區域。

      5.6.6進入密閉艙室明火作業時,執行《密閉艙室作業安全管理規定》(gl/ch 04-010),落實有效通風、換氣措施,出入艙室應掛、摘身份牌。

      5.6.7登高作業及上腳手架施工時應做好防墜落措施。腳手架上下料作業時應對腳手架采取有效防護,下方采取鋪墊。拆舊作業過程中禁止將廢料下扔、拋砸或割損腳手架材料。在腳手架上或高處作業點施工時應妥善保管工具、物件,防止落下傷人。腳手架上不允許堆放廢料及裝配件。

      5.6.8涉及油、氣管系動火,必須使用冷拆的方法,拆開兩端的法蘭,經通風置換,清除可燃氣體或液體,才可動火。油船、化學品船等特種船舶任何管道拆解時第一節都必須冷拆。

      5.6.9若動火部位涉及油艙(柜)裝有油料無法清油時必須留根切割,且與艙壁留根間距不小于150mm;涉及生活區圍壁作業,在確定隔熱材料為a60的情況下,可留根30mm以上,但反面須派人做好監護;涉及冰庫圍壁熱工,則須留根50mm以上,并正反面監護保持。涉及油艙(柜)、生活區圍壁及冰庫的動火,在施工過程中要間斷施工,同時采取沖水或其他冷卻措施,防止熱量積聚并傳導。對涂裝部位相對應的上層和下層甲板及涂裝部位前后左右5-15米的毗鄰部位劃定禁區,禁區內嚴禁各種火花濺入和進行熱工作業。

      5.6.10作業過程中如突然間出現隱患或危險因素時應緊急避險。

      5.6.11工程總管、部門負責人和現場安全主管在作業過程中進行監控。

      5.6.12一級明火作業時,施工作業部門安全員必須對現場進行全過程控制,如因多項項目同時進行時,可委派工程隊或班組安全員至現場行使其職權。

      5.7明火作業后的要求

      5.7.1工程結束或就餐、休息離開現場時,作業人員須切斷電源和氣源,拔去接頭及關閉閘刀開關,焊、割矩及其氣管應隨即拉出狹小空間、容器和艙室。

      5.7.2仔細檢查作業部位、作業點反面及火星濺落處,消除遺留火種及其他隱患。

      5.7.3割矩及其氣管放在有通風窗的工具箱或集裝箱內。

      5.7.4割矩及其氣管不得放在平臺下等空氣不流通、或可燃氣體容易積聚處。

      5.7.5重點工程項目結束后,項目管理人員應召開專題會,對重點工程進行安全評價,進行經驗總結,提出改進意見。

      5.8船方管理要求

      5.8.1船舶進入公司區域后,船方應與公司簽訂《船舶修理安全生產與環境保護管理協議書》明確雙方防火責任。

      5.8.2明火作業區域涉及到船方生活區或物料倉庫,船方應及時配合打開門窗,清除易燃物品并協派專人監護。

      5.8.3船方自修項目需要明火作業的,須經單船總管及安全主管同意,防火工作由船方自行負責。船方自修項目明火作業如與公司作業相悖,以本公司作業為先。

      6附件

      附件a焊接、切割設備與工具的安全使用要求

      7附表

    安全作業管理制度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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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可靠隔離進進罐內作業的設備必須和其他設備、管道可靠隔離,盡不答應其他系統中的介質進進檢驗的罐內。

      (2)切斷電源有攪拌機機械裝置的設備,進進罐內作業前應把傳動帶卸下,啟動機械的電機電源斷開,如取下保險絲、拉下閘刀等,并上鎖使在檢驗中不能啟動機械裝置,再在電源處掛上“有人檢驗,禁止合閘”的警告牌。上述措施采取后應有人檢查確認。

      (3)空氣置換凡用惰性氣體置換過的設備,人罐前必須用空氣置換惰性氣體,并對罐內空氣中的含氧量進行測定。罐內動火作業除了罐內空氣中的可燃氣體含量符合動火規定外,氫含量應在18%~21%的范圍。若罐內介質有毒,還應丈量罐內空氣中有毒物質的濃度。

      (4)罐外監護罐內作業一般應指派兩人以上作罐外監護。監護人應了解介質的理化性能、毒性、中毒癥狀和火災、爆炸情況;監護人應位于能經常看見作業罐內全部操縱職員的位置,眼光不得離開操縱職員;監護人除了向罐內作業職員遞送工具、材料外,不得從事其他工作,更不準擅離崗位;發現罐內有異常時,立即召集急救職員,想法將罐內受害職員救出,監護人應從事罐外的急救工作;假如沒有代理監護人,即使在非常時候,監護人也不得自己進進罐內;凡進進罐內搶救的職員,必須根據現場的情況配備防毒面;具或氧氣呼吸器及安全帶等防護用具。決不答應不采取任何個人防護而冒險人罐救人。

      (5)用電安全罐內作業照明使用的電動工具必須使安全電壓在干燥的罐內不大于36V,在濕潤環境或密閉性好的金屬容器內不大于12V;若有可燃性物質存在時,還應符合防爆要求。懸吊引燈時不能使導線承受張力,必須用附屬的吊具來懸吊;引燈的防護裝置和電動工具的機架等金屬部分應該用三芯軟線或導線預先可靠接地。

      (6)個人防護罐內作業前應使罐內及其四周環境符合安全衛生的要求。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才戴防毒面具人罐作業,這時防毒面具務必事先作嚴格檢查,確保完好,并規定在罐內停留時間,嚴密監護,輪換作業;罐內空氣中含氧量和有毒有害物質濃度均符合安全規定時才能進行作業,還應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罐內作業職員必須穿著好工作帽、工作服、工作鞋;衣袖、褲子不得卷起,作業職員的皮膚不要露在外面;不得穿著沾附著油脂的工作服;有可能落下工具、材料及其他物體或漏滴液體的場合,要戴安全帽;有可能接觸酸、堿、苯酚之類腐蝕性液體的場合,應戴防護眼鏡、面罩、毛巾等保護整個面部和頸部;罐內作業一般穿中筒或高筒橡皮靴,為了防止腳部傷害,也可以穿翻毛牛皮靴等工作鞋。

      (7)急救措施根據罐的容積和外形、作業危險性大小和介質性質,作業前做好相應的急救預備工作。對直徑較小,通道狹窄,一旦發生事故進進罐內搶救困難的作業,下罐前作業職員就應系好安全帶。安全帶以備有腰帶(胸帶)及肩帶,用肩胛骨中心的.鐵環吊起來的構造為好,以便把罐內受害者以站立的姿勢拉上來。操縱職員在罐內作業時,監護人應握住安全帶的一端,隨時預備好把操縱職員拉上來。罐外至少預備好一組急救防護用具、如隔離式面具、蘇生器等,以便在缺氧或有毒的環境中使用。罐內從事清掃作業,有可能接觸酸、堿等物質時,罐外預先預備好大量的凈水,以供急救用。

      (8)升降機具罐內作業用升降機具必須安全可靠。使用的吊車或卷揚機應嚴格檢查,安全裝置齊全、完好,并指定有經驗的職員負責操縱;在罐內使用梯子時,最好將其上端固定在罐壁上,下端應有防滑措施,根據情況也可采用吊梯。

      資金制度 超市制度 跟單制度

      車輛制度 車間制度 車隊制度

    安全作業管理制度9

      1、凡從事電氣、焊接、起重等特種作業操作人員,必須由各地區主管部門組織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并經考核合格取得作業證后,方可從事作業。

      2、必須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等有關規章制度,必須按規定穿戴勞防用品上班。精心操作,交接班要為接班者創造安全生產良好條件。

      3、機修電工、值班電工必須熟悉安全操作規程,熟悉本廠供電系統和配電室各種設備的'性能和操作方法,任何電氣設備或線路在末驗電和認為無電以前,一律視為有電,在進行電氣工作時,必須有兩人進行,一人工作一人監護。在檢修前應切斷開關,切斷后必須在斷路器上掛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的警告牌。進出配電室MCC必須關門。

      4、焊工在生產區域或禁火區內動火,必須辦理“動火許可證”,“許可證”由動火執行人隨身攜帶留存,以便檢查。動火執行人要認真嚴格遵守安全操作制度,檢查動火器具。動火作業時,投氧氣瓶應離明火10米以上,乙炔氣瓶與氧氣瓶應離7米以上,并且有安全員在現場監護。

      5、起重吊裝工程,必須明確分工,統一指揮作業,各種起重機械必須按額定負荷進行裝吊,禁止超載使用。利用廠房頂掛吊鉤進行吊裝時,必須進行檢查,確認可靠,否則不得任意掛接,電動葫蘆的鋼絲繩必須保持光滑,平時應加強檢查,如有斷絲必須及時調換,不可冒險操作。各種起重機械的操作使用,必須按規程進行。

      6、特殊工種要有高度安全責任感,時時刻刻以“三不傷害”為原則從事工作,真正做到“不傷害他人、不傷害自己、不被他人傷害”。

      7、定期對電氣設備、風、電焊設備、吊裝設備進行安全檢修、保養,對操作的工具要檢查其是否符合要求,確保檢修、保養安全作業。

    安全作業管理制度10

      ⑴電焊機一、二次接線必須設置安全防護罩。

      ⑵電焊機外殼必須有良好的接地線

      ⑶電焊機設備的安裝、修理必須有電工進行,焊機在使用中發生故障焊工不得隨意拆修焊接設備。

      ⑷焊工推送閘刀時,不要正對電閘,防止因短路造成的電弧火花燒傷面部、手部、,必要時應戴絕緣手套。

      ⑸電焊鉗應有可靠的絕緣。在容器焊接時,不允許用簡易的無絕緣焊鉗,防止電焊鉗等焊件發生短路燒毀電焊機或發生其它意外。焊接完畢后,電焊鉗要放在可靠的地方,再切斷電源。

      ⑹電焊工在施焊前必須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在狹小或潮濕的作業環境區內必須穿著干燥的衣服和可靠的`絕緣手套和絕緣鞋不要靠在鋼板上。

      ⑺更換焊條時,要戴好防護手套,不得用裸露的手直接接觸電焊條或電焊鉗。

      ⑻電焊用電纜必須絕緣良好,不要把電纜放在電弧附近或熾熱的焊件上,防止高溫損壞絕緣層,電纜要避免碰撞,磨損。發現破損應立即修好或更換。

      ⑼電焊工要熟悉和掌握有關預防觸電急救方法等知識,嚴格遵守有關部門制定的安全措施,防止觸電事故的發生。

    安全作業管理制度11

      (一)在高空作業應有保證安全的設施,如腳手架,梯子、繩子等,必要時應設安全網。

      遇有惡劣天氣(如風力在六級以上或暴風雨雪)影響施工安全時,應停止高空作業。

      (二)在離地面3m以上的高空及陡坡上作業時,作業人員必須帶好安全帶、安全繩和安全帽,并在每次作業前詳細檢查。

      (三)禁止雙層垂直作業(有隔離設施的`除外)。高空作業時,一根安全繩只限一人使用,安全繩要栓綁在可靠物上。一根安全樁只能栓一安全繩。安全樁打入地面的垂直深度,土質山坡不少于1m,石質山坡不少于0.5m,必要時適當加深;安全樁距邊坡邊緣的距離不得少于3m。安全繩直徑應不小于25mm,安全帶繩直徑應不小于16mm。在安全樁上栓好后的剩余繩頭應不少于1m,不長于3m。使用安全繩左右移動距離不得大于繩長的1/5,亦不得超過5m。必要時應加打護樁或派人看守,防止因安全樁松動發生事故。

      (四)登山作業人員應穿防滑鞋,扎好袖口,褲口,以免拌倒跌傷。

      (五)高空作業所用材料應堆放穩妥,所用工具應隨手裝入工具袋內,防止墜落傷人。非指定工作人員,不準攀登腳手架。起重架和繩索不準隨同吊裝物上下。

      (六)高空作業人員工作前不準飲酒。凡患有間發性癲病,高血壓,心臟病、神經衰弱和惡性貧血等癥的人不得擔任高空和陡坡作業。

      (七)經常上山下河所通過的陡坡和路滑處所應做成臺階,必要時應設置欄桿,臨時通過的陡坡和路滑處所應打安全樁并栓上安全繩。

      (八)施工現場中的腳手板、斜道板、跳板和交通運輸道,都應隨時清掃,如有雨水,冰雪,要采取防滑措施。

    安全作業管理制度12

      1、目的

      規定安全施工作業票的辦理范圍、填報內容、審批程序、監護人職責及相關要求,保證安全施工作業票在施工中的正確性、可行性和指導性,確保安全施工。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范圍安全施工作業票管理工作。

      3、職責

      3.1項目技術人員負責安全施工作業票的填寫。

      3.2項目部技術管理、安監等部門專工負責安全施工作業票的審核。

      3.3項目部總工負責安全施工作業票的批準。

      3.4項目安監部負責監督安全施工作業票的執行。

      3.5重大施工項目,由項目總工程師及施工技術、安監等部門負責人在現場監督指導施工。

      4、工作內容和要求

      4.1在已編制并經審批的安全施工措施的基礎上,凡屬下列情況之一,在施工前必須辦理安全施工作業票:

      4.1.1各類起重機滿負荷起吊或吊運物體積龐大、施工環境復雜、危險性較大的吊運作業。

      4.1.2二臺及以上起重機抬吊作業。

      4.1.3起重機在高壓線下方及附近作業。

      4.1.4大型起重機械(指起吊能力在30t及以上的)的組裝、拆除作業。

      4.1.5起重機械的試吊作業。

      4.1.6超載、超寬、超高、超長物件和重大精密、價格昂貴設備(如主變、發電機定子、凝汽器、汽包、除氧器水箱)的裝卸及運輸。

      4.1.7起吊危險品。

      4.1.8變壓器吊罩、吊芯,發電機穿轉子。

      4.1.9特殊高處腳手架及大型腳手架的搭拆。

      4.1.10金屬升降塔及施工電梯的裝拆。

      4.1.11在易燃、易爆區域作業(如氧氣站、乙炔站、油庫、油區、煤粉倉、制氫站等)。

      4.1.12土石方爆破作業,導地線爆壓作業。

      4.1.13高壓帶電作業和臨近高壓帶電作業。

      4.1.14水上作業,沉井、沉箱、金屬容器內及封閉管道內進行電、火焊、反腐、接觸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作業。

      4.1.15鍋爐及其它壓力容器的水壓試驗、酸洗,電氣蓄電池室配酸作業,制氫、制氧設備投運作業。

      4.1.16石棉瓦屋面作業。

      4.1.17在發電、受電運行區作業。

      4.1.18煙囪工程平臺試壓、扒桿試吊、外平臺安裝、操作平臺及井架拆除作業。

      4.1.19其它危險作業。

      4.2安全施工作業票與安全施工措施不能互相代替。

      4.3安全施工作業票填報內容及審批程序

      4.3.1安全施工作業票填報時,使用統一格式。

      4.3.2安全施工作業票填報除執行已編制的安全施工措施外,應根據施工前的現場狀況、天氣變化等作必要的補充完善,要填寫所使用的機具和防護用具的數量及完好狀況、人員分工及其職責、施工起止時間、施工負責人、監護人,如夜間施工要標明燈具名稱、數量及布置點等內容。

      4.3.3一般項目的'安全施工作業票由項目技術人員填寫經專業工程師審查,送施工技術、安監部門審核,其中有關起重機械拆裝及負荷試驗的安全施工作業票應經施工機械管理部門審查,安全施工作業票由項目總工程師審批。重要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作業票由專業工程師報審,按同樣程序經過審查和審批。

      4.3.4分包工程項目中的特殊作業、危險作業以及本規定要求必須辦理安全施工作業票的項目,相關單項工程技術人員應監督分包單位按本規定編制安全施工措施,填寫安全施工作業票。施工時,分包單位安全施工作業票編制及審批人員應親臨現場監督指導,相關專業部門派員現場監督。

      4.3.5安全施工作業票的項目必須經交底才能施工,安全施工作業票的交底,執行公司cx0603—07《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安全施工措施管理辦法》。重要項目的安全施工作業票不論其是否涉及多個專業部門、多個作業班組均由專業工程師親自進行交底。必要時,交底會可請安全施工作業票審查、審批人參加。

      4.3.6對同類機組的同類項目再次施工時,須重新填報安全施工作業票,重新進行安全交底。

      4.3.7經審批后的安全施工作業票,如填報項目發生變化,必須重新履行填報手續。

      4.3.8安全施工作業票的填報審批手續,一般在施工前三天辦理,最遲應在施工前一天辦理完畢。

      4.3.9安全施工作業票填報時一式三份,填報人、施工班組(工程單項)、安監部門各一份,如多個班組施工,可視情況增加填報份數。

      4.3.10凡《電業安全工作規程》規定辦理的熱力機械作業票,第一、第二種工作票按《電業安全工作規程》要求辦理。

      4.4安全監護

      4.4.1凡辦理安全施工作業票的項目,施工時均須指派監護人員進行監護。

      4.4.2安全監護的條件及職責

      4.4.2.1安全監護人員由施工負責人指派堅持原則、工作負責、有專業安全知識和實際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安全監護人應佩有明顯標志。

      4.4.2.2安全監護人、施工負責人應和施工區域其他施工單位及有關部門聯系,協助搞好安全監護工作。

      4.4.2.3監護人首先督促做好施工前的交底工作。

      4.4.2.4監護人協助施工負責人檢查安全用具、安全設施、人員到崗和防護用具使用情況。

      4.4.2.5堅守工作崗位,密切注意現場施工人員的活動狀態,有權制止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并有權提出警告和批評,發現事故隱患及時通知施工負責人采取消除措施,如情況危及到施工人員安全和施工安全時有權先令其停止施工,并向上級報告,對違章人員有權提出處罰意見。

      4.4.2.6安全監護人暫離現場時,必須臨時委派有安全監護資格的人代理其工作,并向施工人員宣布后方可離開。

      5、相關記錄

      5.1 cx0603—06—01《安全施工作業票》

      5.2 cx0603—06—02《安全施工作業票交底記錄》

    安全作業管理制度13

      第一條電氣工作人員必須認真遵守和執行以下規程:

      1、電子工業部1987年1月頒發的《電氣安全工作規程》。

      2、水利電力部1978年6月頒發的《電氣防火規程》。

      3、能源部1991年9月頒發的《電業安全工作規程》。

      4、本公司制定的各種有關電氣安全規程、電氣設備拆修標準工藝等。

      第二條電氣作業人員的基本條件

      1、電工屬特種作業,必須年滿十八歲以上,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身體健康,沒有妨礙本工種作業的禁忌等疾病和生理缺陷。

      3、工作認真負責具有本專業所需安全生產專業技術知識及實踐經驗。

      4、必須經過有關部門專業培訓,經考試合格后取得操作證者,方可操作。

      5、凡對電氣設備進行安裝修理、拆除工作,必須由持有操作證的電工嚴格按照電氣安全技術規程規定進行工作。

      第三條電氣人員工作必須遵守下列事項:

      1、特種作業操作證必須隨身攜帶,隨時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特種作業操作證不準涂改和轉借他人,丟失應立即聲明,向安全生產監察部申請補發。

      2、未經電力主管單位批準,電氣人員不得私自改裝或安裝電氣設備。

      3、各單位調入電氣工作人員時,必須查清是否有電工特種作業操作證,如有還必須在所從事電氣作業崗位上跟老師傅學習半年以后,方準獨立從事電氣作業,否則不準從事電氣工作。

      第四條凡電氣工作人員不準從事下列違章作業:

      1、私自設置臨時用電設備或不經批準架設用電線路。

      2、讓電器帶病異常運行或使用不合乎安全要求的器材。

      3、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冒險作業、不聽勸阻或唆使他人違章作業,用低壓測驗器具測試高壓設備電源或線路。

      4、存在各種事故隱患、漏洞,經有關主管部門提出整改意見后仍拖延不改。

      5、值班時未經領導批準,擅自離開工作崗位。

      6、擅自動用變電間、低壓間的安全防護用具和滅火工具。

      7、在變電間、低壓間內存放易燃、易爆油類及長、大及無關物品。

      8、對保護裝置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起封、起印、私自調動。

      9、不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單人巡視高壓,進入高壓遮攔以及單人執行配電室開關和線路停、送電操作或倒閘操作。

      10、安裝手持式電動工具和安裝臨時配電箱不裝或裝不符合要求的漏電保護器。

      11、不嚴格履行停送電手續、不進行檢查確認而隨意送電。

      第五條架設的'臨時線路應符合下列要求。

      1、臨時線路必須保證絕緣性能良好,使用負荷正確,接頭處包扎完好,全線無裸露。架設高度必須符合安全要求。

      2、采取懸架或沿墻架設時,戶內離地面高度不得低于2.5米,戶外不得低于3.5米。架設時需要設專用電桿或專用瓷瓶固定,禁止在頂棚、樓上、腳手架上或其他不安全的地方掛線,嚴禁在有高壓線、易燃、易爆、刺割、腐蝕、澆鑄、輾壓等場地架設臨時電氣線路。

      3、臨時線一般不得任意拖地,如確實需要拖地應加裝可靠的安全套管,以防止移動磨損、輾壓或割斷電線。

      4、臨時線與設備水管、門窗等安全距離應保持0.3米以上,跨越交通路口不得低于6米,并用電桿和瓷瓶固定。臨時線地面架設需要跨越交通道路時,必須在外面加鋼管埋置地面以下。

      5、安裝好的臨時線路,未經技術管理部、安全生產監察部同意,任何部門和人員不得擅自改動或搭接其它臨時線。

      第六條電氣安裝檢修安全規定

      1、電氣檢修工作一般應停電進行。如特殊情況必須帶電作業時,應有妥善的安全措施,并須經所在單位主管領導批準,在電氣技術人員的監督下方可帶電作業。

      2、在停電、送電時,應嚴格按用電規程規定執行。

      3、全部停電和部分停電的電器檢修工作前,應安裝防護裝置(掛警告牌和臨時接地線)。在拆裝接地線時,應按電氣安全技術規程規定執行。

      4、對高壓電氣設備檢修和維護工作必須貫徹執行工作票制度,同時嚴格按照專用規程執行。

      5、高空作業時,必須系安全帶,戴好安全帽,穿好防護鞋等個人防護用品,確保人身安全,人體與帶電體必須保持安全距離。

      6、檢修機電設備時,應先由電工填寫《檢修工作票》,履行停電手續,在驗電、放電確認無誤,做好封地后再拆電源,且必須在電閘手柄上掛“有人檢修不準合閘”的警示牌,防止有人誤合電閘送電發生人身事故。

      7、檢修生產設備時,必須首先由崗位工履行停電手續,將需要檢修的電源確認,并斷開電源開關,掛好“有人工作,禁止合閘”停電牌。經電工檢查確認無誤,由崗位工打好閉鎖,方可作業。

      8、巡視或維修電源線路時,無論電源線停電與否,均應視為有電或隨時有來電的可能;對線路故障點必須當有電對待,必須制止任何人靠近線路斷落點,在8米以外留專人看守并迅速報告上級妥善處理。

      9、現場接檢修電源時,必須明確責任人,一種電氣開關只能控制一臺電氣設備,嚴禁一閘多用。

    安全作業管理制度14

      1目的

      規范石化公司所轄區域內各種動火管理,明確和落實動火職責和責任,保證生產維護動火和施工動火安全,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

      2適用范圍

      2.1本細則適用于公司所轄范圍內各種臨時動火作業的管理過程,新建項目參照執行。

      2.2動火作業的范圍:

      2.1.1各種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等離子切割機、砂輪機、磨光機、電鉆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

      2.1.2使用噴燈、液化氣爐、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2.1.3燒(烤、煨)管線、熬瀝青、炒砂子、鐵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噴砂和產生火花的其他作業;

      2.1.4生產裝置和罐區聯接臨時電源并使用非防爆電器設備和電動工具。

      2.1.5使用炸藥等進行爆破作業。

      3編制依據

      AQ3022-20xx 《化學品生產單位動火作業安全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第70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GB50160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

      GB50074 《石油庫設計規范》

      SH3505 《石油化工施工安全技術規程》

      4釋義

      4.1特級動火作業

      4.1.1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的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級動火作業管理;

      4.1.2在20:00至次日8:00期間的一級動火作業;

      4.1.3在運行的液化氣球罐區防火堤內的動火作業;

      4.1.4未拆除易燃填料的涼水塔內的動火作業。

      4.2一級動火作業

      4.2.1正在運行的工藝生產裝置區;

      4.2.2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及有毒介質的泵房和機房(區);

      4.2.3各類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充裝站及可燃液體罐區防火堤內、液態烴罐區封閉管理區內;

      4.2.4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有毒介質的裝卸作業區、洗槽站;

      4.2.5工業污水處理場、易燃易爆的循環水場、涼水塔和工業含水系統的隔油池、油溝、管道(包括距上述地點15米以內的區域);

      4.2.6切出運行,經吹掃、處理、分析合格的系統工藝設備管線;

      4.2.7危險化學品庫和空分的純氧系統等動火作業;

      4.2.8廠區內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

      4.3二級動火作業

      4.3.1停工檢修經吹掃、處理、化驗分析合格的工藝生產裝置;

      4.3.2廠區外的系統管網;

      4.3.3經吹掃、處理、化驗分析合格,并與系統采取有效隔離、不再釋放有毒有害、可燃氣體的大修油罐的罐內大修和噴砂防腐作業;

      4.3.4從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裝置或系統拆除的,經吹掃、處理、分析合格,且運到安全地點的設備和管線;

      4.3.5生產裝置區、罐區內的非防爆場所及防火間距以外的區域(包括操作室、變配電間、辦公室、綠化帶等;

      4.3.6鐵路作業站、固體產品站臺、倉庫、車庫、木材加工廠房等禁火區;

      4.4三級動火作業

      除特級、一級、二級動火范圍以外的其他各類臨時動火。

      4.5固定動火區

      除特級、一級、二級動火范圍以外沒有火災危險性的區域劃出的固定動火作業區。在二級以上動火區域內,不應設固定動火區。

      4.6“三不動火”

      即沒有經批準的火票不動火,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沒有落實不動火。

      4.7五大紀律

      指勞動紀律、工藝紀律、操作紀律、工作紀律和施工紀律。

      4.8 《動火安全作業票》以下簡稱“動火票”。

      5職責

      5.1公司健康安全環保部負責制定本細則,監督檢查所屬各單位執行該細則的情況;負責特級動火作業方案的審核。

      5.2化驗中心負責安全動火的采樣分析,并對分析檢測數據準確性負責。

      5.3所屬各單位按照本細則的要求嚴格執行。

      5.4作業相關人員職責

      5.4.1作業人員職責

      a)動火作業人員(電焊、氣割工)應持有效的《特種作業操作證》,方可從事動火作業;

      b)在作業前應充分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

      c)動火票所列的安全防護措施經確認無誤,獲監護人同意后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d)嚴格執行“三不動火”原則,對違反本細則的強令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等情況有權拒絕作業;

      e)動火作業結束后應清理火種,在切斷電源和氣源后方可離開現場。

      5.4.2監護人員職責

      a)動火監護人應持有崗位操作合格證,對動火票中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認真檢查,發現制定的措施不當或落實不到位等情況時,應當立即制止作業;

      b)動火監護人應佩戴看火專用標志,作業期間不得擅離現場或做與監護無關的事;

      c)當發現動火部位與動火票不相符合,或者動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時,動火監護人有權制止動火;當動火出現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動火;

      d)對動火人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或違反“五大紀律”的,有權收回動火票,并報告相關負責人。

      e)動火作業完成后,檢查作業現場,確認無安全隱患。

      5.4.3申請單位作業負責人職責

      a)負責動火作業方案、安全措施及特殊工種資質審查,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并確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隨時糾正違章行為;作業完成后,負責完工驗收;

      b)負責動火分析申請。

      5.4.4施工單位作業負責人或領導職責

      負責施工作業風險削減措施的制定、審查和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并監督執行;負責在動火票上簽署意見(特級動火票必須由施工單位領導簽署)。

      5.4.5申請單位負責人或領導

      5.火2收。必須到現場了解動火作業地點及周圍環境情況,審查動火票上的措施是否全面并得到落實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作業。(特級動火票必須由申請單位負責人審批)

      6要求

      6.1管理原則

      6.1 。1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票,作業涉及臨時用電、進入受限空間等其他危險作業時,還需辦理相關作業許可證。

      6.1.2節假日期間原則上不允許動火作業,確因生產需要進行動火的需要提高一個動火等級。

      6.1.3特級、一級動火票有效期不超過8小時,二級動火票有效期不超過72小時,但每天作業前應對條件進行確認;三級動火票有效期不超過120小時,但每天作業前應對條件進行確認;固定動火票有效期不超過1個月。

      6.1.4動火作業涉及臨時用電、進入受限空間、高處作業等其他危險作業時,還需辦理相關作業許可證。

      6.1.5特級動火作業需編制作業方案,作業方案應經過施工單位和申請單位領導簽字批準后報公司健康安全環保部審核備案。

      6.2管理內容

      6.2.1動火作業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a)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護,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b)凡在盛有或盛過危險化學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及處于“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特級動火處理。

      c)盲斷點的選取應本著與作業點最近的'原則,液體物料宜用水洗或低壓蒸汽清洗,氮氣置換要選好置換路徑,不留死角;應盡量避免直接向大氣釋放置換氣體,不得已時,應選好放空點,避免對人員造成傷害。

      d)動火作業前,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距用火點15 m以內的,應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用火點周圍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有效的空間隔離措施。

      e)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f)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氧含量不得超過21%。

      g)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h)在鐵路沿線(25 m以內)進行動火作業時,遇裝有危險化學品的火車通過或停留時,應立即停止作業。

      i)凡在有可燃物構件的涼水塔、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防火隔絕措施。

      j)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液體;不得在動火點10 m范圍內及用火點下方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

      k)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動火工器具本質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

      l)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應小于5 m,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不應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曬。

      m)電焊機回路線應直接接于焊接本體,嚴禁搭接在具有易燃、易爆介質的設備或管道上,二次線(把線)絕緣必須良好。

      n)動火過程中能夠對空的人孔、手孔、法蘭連接、低排或高排應全部打開。

      o)裝置停工吹掃期間,嚴禁一切明火作業。在動火作業過程中,當作業內容或環境條件發生變化時,應立即停止動火作業,待采取安全措施后,且化驗分析合格方可繼續動火。

      p)一張動火票只限用于一處動火點(一般情況10米作業范圍內同一平面且同一作業內容的動火可以作為一處動火點),不得用以多處動火點;需要同時進行多處動火作業的,每一處動火點必須按規定辦理相應的動火票。全面停工檢修期間15米范圍內不影響視線時可按照一處動火處理。

      q)動火作業完畢,動火人和監護人以及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應清理現場,監護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6.2.2特級動火管理

      特級動火作業在符合6.2.1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a)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得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b)應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c)動火作業前,所屬單位應通知生產調度及有關部門,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d)動火作業過程中,應使系統保持正壓,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e)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應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6.2.3在受限空間內動火,除遵守上述安全措施外,還要執行以下規定:

      a)在受限空間內進行動火作業、臨時用電作業時,不允許同時進行刷漆、噴漆作業或使用可燃溶劑清洗等其他可能散發易燃氣體、易燃液體的作業。

      b)在受限空間內進行刷漆、噴漆作業或使用可燃溶劑清洗等其他可能散發易燃氣體、易燃液體的作業時,使用的電氣設備、照明等,必須符合防爆要求,同時必須進行強制通風,監護人佩帶便攜式可燃氣體報警儀,隨時進行監測,當可燃氣體報警儀報警時,必須立即組織作業人員撤離。

      6.2.4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a)動火作業前應進行安全分析,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

      b)動火前必須進行氣體取樣分析,特級、一、二、三級動火作業在作業前1小時內,申請單位向化驗中心提出委托,化驗中心對動火部位和環境進行動火分析,分析人在分析結果上簽字。申請單位作業負責人應選擇足夠的檢測點以確保動火分析的樣品具有代表性,確保測試點符合檢測要求,裝置人員必須在現場監護。尤其是在可能存有易燃易爆介質的設備管線上動火的,必須對設備管線內部的氣體進行有效的分析。

      c)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作業,應采取上、中、下取樣;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取樣;在設備外部動火作業,應進行環境分析,且分析范圍不小于動火點10米。

      d)收到動火分析結果后超過30分鐘未動火,應重新分析。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 min,應重新取樣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還應隨時進行監測。

      e)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應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f)一級動火時限已到,還需要繼續動火的,在重新辦理動火票前,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g)一、二級動火作業過程中,每隔4小時由專業分析人員測爆分析一次,分析報告單粘貼在動火票第一聯上。(凡是由于不足四小時就結束的作業而沒有進行第二次分析的,申請單位作業負責人要在動火票第一聯上寫明施工結束時間并簽字)。

      h)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百分數);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百分數)。

      7工作程序

      參見HSE-01-04-25《危險作業許可管理細則》。

      8附則

      本細則由公司健康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

      9附件

      HSE-01-04-26-C01 《特級動火安全作業票》(保存期為1年)

      HSE-01-04-26-C02 《一級動火安全作業票》(保存期為1年)

      HSE-01-04-26-C03 《二級動火安全作業票》(保存期為1年)

      HSE-01-04-26-C04 《三級動火安全作業票》(保存期為1年)

      HSE-01-04-26-C05 《固定動火安全作業票》(保存期為1年)

    安全作業管理制度15

      1、總則

      1.1目的

      為加強對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職工的健康和安全,根據《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化學品生產單位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規范》(AQ3028-20xx)等法律、法規要求,特制定以下制度。

      1.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崇利制鋼有限公司范圍內的有限空間作業。

      1.3術語和定義

      1.3.1有限空間定義及范圍

      指封閉或者部分封閉,與外界相對隔離,出入口較為狹窄,作業人員不能長時間在內工作,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間。

      公司主要有限空間包括以下三類:

      (1)密閉設備:主要包括煤氣柜、高爐、轉爐、混鐵爐、預熱爐、電爐、精煉爐、加熱爐、熱風爐、鐵水罐、鋼水罐、中間罐、渣罐、鍋爐、煙道、氧氣和氮氣貯罐、壓力容器、

      管道、除塵器、布袋除塵箱體、破碎機、磨機、一二次混合機、點火器、環冷風箱、冷礦篩等。

      (2)地下有限空間:主要包括精煉爐地坑、鑄造坑、泵坑、地下管道、暗溝、隧道、涵洞、地坑、旋流井、污水池(井)、化糞池、下水道等。

      (3)地上有限空間:主要包括:料倉、料斗、礦槽;冶金煤氣管道、污水池等。

      1.3.2有限空間作業

      進入或探入各單位的有限空間進行的作業。

      1.3.3作業人員

      進行有限空間作業的人員。

      1.3.4作業負責人

      進行有限空間作業的車間負責人,包括外協隊伍。

      1.3.5安全監護人員

      對有限空間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的人員,應為有限空間所在車間人員。

      2、職責

      2.1有限空間作業單位主要負責人職責

      2.1.1建立、健全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有限空間作業負責人、作業者、監護者職責。

      2.1.2組織制定專項作業方案、安全作業操作規程、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安全技術措施等有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

      2.1.3督促對有限空間作業負責人員、作業者和監護者等開展安全教育培訓。

      2.1.4保證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投入,提供符合要求的通風、檢測、防護、照明等安全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

      2.1.5督促、檢查本單位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生產工作,落實有限空間作業的各項安全要求。

      2.1.6提供應急救援保障,做好應急救援工作。

      2.1.7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2.2安全部職責

      2.2.1審批并保存公司管控級別《有限空間安全作業票》,或審查車間管控級別《有限空間安全作業票》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2.2.2到現場了解有限空間內外情況。

      2.2.3督促檢查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2.3發包單位職責

      2.3.1委托承包單位進行有限空間作業時,應嚴格承包管理,規范承包單位作業行為,不得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單位和個人。

      2.3.2有限空間作業發包時,應當與承包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存在多個承包單位時,應對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協調、管理。

      2.3.3督促承包單位嚴格遵守安全協議,遵守公司各項操作規程,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

      2.4作業人員職責

      2.4.1負責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進入有限空間實施作業任務。作業前應了解作業具體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嚴格按照《有限空間安全作業票》的簽署項目任務、地點、時間進行作業。

      2.4.2確認安全防護措施落實情況。

      2.4.3遵守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設施與個體防護用品。

      2.4.4應與監護人員進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報警、撤離等雙向信息交流;熟悉應急預案,掌握報警聯絡方式。

      2.4.5服從作業監護人的指揮,如發現作業監護人員不履行職責時,應停止作業并撤出有限空間。

      2.4.6在作業中如出現異常情況或感到不適或呼吸困難時,應立即向作業監護人發出信號,迅速撤離現場。

      2.5作業負責人職責

      2.5.1應了解整個作業過程中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對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負全面責任。

      2.5.2在有限空間作業環境、作業方案和防護設施及用品達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安排人員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2.5.3及時掌握作業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條件變化,在有限空間及其附近發生異常情況時,應停止作業。

      2.5.4檢查、確認應急準備情況,核實內外聯絡及呼叫方法。

      2.5.5對未經允許試圖進入或已經進入有限空間者進行勸阻或責令退出。

      2.6安全監護人員職責

      2.6.1對有限空間作業人員的安全負有監督和保護的職責。應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和工藝情況,有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的能力,并懂得相關急救知識。

      2.6.2應接受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培訓;了解可能面臨的危害,對作業人員出現的異常行為能夠及時警覺并做出判斷。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系和交流,觀察作業人員的狀況。

      2.6.3監護人在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負責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安全措施不落實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時,立即停止作業。

      2.6.4負責或委托其它人員(不得是作業人員)在作業前和作業中對有限空間氣體采樣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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