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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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通用15篇]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制度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制度是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你所接觸過的制度都是什么樣子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危險作業管理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通用15篇]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1

      第一條危險環境動火作業是指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等危險環境條件下進行的動火作業過程。

      ⑴危險環境包括:火災爆炸環境,可燃或有毒介質的容器、設備、管線。

      ⑵動火作業包括:

      ①各種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等離子切割機、砂輪機、磨光機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

      ②使用噴燈、液化氣爐、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③燒(烤、煨)管線、熬瀝青、炒砂子、鐵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噴砂和產生火花的其他作業。

      ④聯接臨時電源并使用非防爆電器設備和電動工具。

      第二條危險環境動火作業,應辦理“危險環境動火作業票”

      第三條危險環境動火作業前,作業票申辦單位與作業施工單位進行作業風險識別,制定作業程序、安全措施及施工方案。

      第四條危險環境動火作業票審批程序:

      1、動火作業前必須清理動火作業點周圍20米內所有的易燃、可燃物質。

      2、動火作業區域所屬單位的專兼職安全員確認落實各項安全措施,區域環境符動火作業條件后,填寫“動火作業票”,簽名后交經單位負責人審查,確認合格后簽名。

      ⑷單位審簽后,報安全管理人員確認審簽。

      ⑸安全管理人員審簽后,最后由總經理審批。

      第五條動火作業人職責:

      ⑴動火作業人員持有效的`特種作業證上崗,持有效的“動火作業票”作業。

      ⑵動火作業人員嚴格執行“三不動火”的原則,拒絕違章指揮,杜絕違章動火作業。

      ⑶動火作業前確認動火作業條件符合后開始動火作業。

      ⑷動火作業過程中出現不符合動火作業條件的環境、因素、事件等,立即停業作業。

      第六條動火監護人職責

      ⑴動火監護人經動火監護專門培訓并考核合格,持證監護。

      ⑵動火監護人應有動火作業區域崗位操作合格證,熟悉動火區域環境和生產過程、設備狀況,能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及突發事故。

      ⑶在接到“動火作業票”后,在單位領導或安全技術人員的指導下,逐項檢查落實各項安全措施。

      ⑷動火作業前,確認動火人無誤及其它動火條件都落實后,將“****動火作業票”發給動火作業人,開始動火作業。

      ⑸動火作業過程中,發生異常情況及時采取措施:

      ①不離開作業現場,必須離開時收回“動火作業票”,停止動火作業。

      ②動火人如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時收回“動火作業票”,停止動火作業;同時報告單位負責人。

      ③環境及條件發生變化時及時收回“動火作業票”,停止動火作業。

      第七條動火作業安全管理措施:

      ⑴嚴格控制動火作業,危險區域內可不動火作業的一律不動火,可拆下移出的設備及部件全部移到安全區域動火作業。

      ⑵動火作業前,識別動火作業風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制定作業方案,安全措施填入“動火作業票”中。

      ⑶動火作業審簽審批人到現場檢查、督促動火單位落實防火措施后,方可審簽“動火作業票”。

      ⑷動火作業嚴格執行“三不動火”管理,即沒有經批準的動火作業許可證不動火、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安全管理人員隨時檢查動火作業情況,發現違反“三不動火”或其它危險動火作業時,立即收回“動火作業票”許可證,停止動火。

      第八條動火作業過程中,如涉及進入受限空間、臨時用電、高處等作業時,需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票。

      第九條作業完成后,作業申請單位與施工單位共同進行檢查驗收。

      第十條本制度解釋權屬于工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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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下述作業屬危險作業

      (1)高空作業(高度在2m以上,并有可能發生墜落的作業)。

      (2)在易燃易爆部位的作業。

      (3)爆炸或有爆炸危險的作業。

      (4)起吊安裝大重型設備的作業。

      (5)帶電作業。

      (6)有急性中毒或窒息危險的作業。

      (7)處理化學毒品、易燃易爆物資、放射性物質的作業。

      (8)在輕質屋面(石棉瓦、玻璃瓦、木屑板等)上的作業。

      (9)其它危險作業。

      2、危險作業審批

      (1)報請審批的危險作業應屬于生產中不常見,急需解決的作業。進行危險作業前,應由下達任務部門和具體執行部門(包括承包部門、個人)共同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報安全管理機構批準,特別危險作業需報主管領導審批。

      (2)如情況特別緊急來不及辦理審批手續時,實施單位必須經主管領導同意方可施工。主管領導應召集有關部門在現場共同審定安全防范措施和落實實施單位的現場指揮人。

      (3)危險作業的`單位應制定危險作業安全技術措施,報請經安全科室審批;特別危險作業須經安全技術論證報請主管領導批準。

      (4)作業人員由危險作業單位領導指定,有作業禁忌癥人員、生理缺陷、勞動紀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員,不準直接從事危險作業。

      3、危險作業的實施

      (1)危險作業申請批準后,必須由執行單位領導下達危險作業指令。操作者有權拒絕沒有正式作業指令的危險作業。

      (2)作業前,單位領導或危險作業負責人應根據作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地對全體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落實安全措施。

      (3)危險作業使用的設備、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危險作業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做到配備齊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4)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要求。作業現場內應整潔,道路暢通,應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5)危險作業過程中實施單位負責人應指定一名工作認真負責、責任心強,有安全意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作為安全負責人,負責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

      (6)危險作業單位領導和作業負責人應對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7)對違章指揮,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時安全員或安全負責人有權停止作業。

      (8)危險作業完工后,應對現場進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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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總則

      1.1.為加強公司危險作業安全管理,防止發生各類事故,保障作業人員生命安全。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結合公司生產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1.2.本規定所稱危險作業項目,是指在安裝、生產、工作中具有較高危險性,可能對作業人員造成人身傷害和各類事故的作業或任務。如檢維修設備設施高處作業,易燃易爆場所動火、高壓帶電作業等。

      1.3.各單位必須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定,高度重視危險作業項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堅持“分級管理,分線負責”的原則,對危險作業項目實施“全員參與,全面受控”的安全管理,創造良好的作業條件,保障員工的生命安全。

      1.4.不得將危險作業項目發包給不具備資質的企業或個人。

      1.5.危險作業項目,實行“誰組織生產,誰制定安全措施”、“誰批準方案實施,誰負責措施落實”的管理體制,并明確各方責任。

      1.6.重大危險作業項目的安全交底,應履行層層簽字后交底書應存檔備案。

      1.7.危險作業項目未經審批不得施工作業(特殊緊急情況除外)。

      1.8凡屬從事危險作業范圍內工作的單位,必須填寫《危險作業許可證》一式二份(動火作業按《動火安全消防管理規定》執行),由安全部門和相關部門審查和現場檢查符合要求后,主管廠長或總經理批準后方可施工。

      1.9特殊情況無法履行審批手續時,現場應有專人負責安全工作,并有具體的安全措施,在情況允許后立即到安全部補辦審批手續。

      1.10安全部及有關部門應及時對危險作業點進行現場全面檢查,作業中應布置安全人員和相關部門人員做重點監督監護。

      2.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2.1高處作業的定義

      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作業為高處作業。或者雖然在2米以下,但在作業地段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下面、四口、機械振動(轉動)、毒害物質及其他易傷害的物體等,應視為高處作業。

      2.1.1一般高處作業分級:

      2.1.1.1高處作業高度在2-5米時,為一級高處作業。

      2.1.1.2高處作業高度在5-15米時,為二級高處作業。

      2.1.1.3高處作業高度在15-30米時,為三級高處作業。

      2.1.1.4高處作業高度在30米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2.1.2特殊高處作業

      2.1.2.1在陣風風力六級(風速10.8m/s)以上的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強力風高處作業。

      2.1.2.2在高溫或低溫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異溫高處作業。

      2.1.2.3降雨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雨天高處作業。

      2.1.2.4降雪時進行的高處作業,成為雪天高處作業。

      2.1.2.5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夜間高處作業。

      2.1.2.6在接近或接觸帶電的.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帶電高處作業。

      2.1.2.7在無立足或無牢靠立足的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懸空高處作業。

      2.1.2.8對突然發生的各種災害事故,進行搶救的高處作業,稱為搶救高處作業。

      2.2高處作業要求

      2.2.1、各單位在安裝、生產、工作中,需登高作業,必須提出《危險作業許可證》申請,經審批并落實相關安全措施后,方可登高作業。

      2.2.2、對患有高血壓、心臟病、恐高癥、癲癇病、貧血病等禁忌癥人員以及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精力不集中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

      2.2.3、高處作業人員嚴禁酒后作業,嚴禁赤腳及穿硬底鞋、拖鞋等易滑的鞋;安全帶的栓掛不得低掛高用,不得用繩子代替安全帶;按要求正確使用個人勞動保護用品。

      2.2.4、登高所用的工具、器材及保護用品,必須建立登記,做到專人保管,定期檢查、檢驗、修理、報廢等工作。

      2.2.5、梯子確保牢固,有防滑措施。

      2.2.6、兩梯連接使用時,連接處必須綁扎牢固,嚴禁三梯連接。

      2.2.7、在自然光線不足,夜間進行高處作業,應設置足夠的照明設備。

      2.2.8、高處作業地點應避開各種帶電線路,避開有煙霧、氣體排放處。

      2.2.9、梯子放置斜度,一般與地面成60-70度之間為宜,嚴禁一梯兩人操作。

      2.2.10六級強風或其他惡劣氣候條件下,禁止登高作業。搶險需要時,必須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主管領導要現場指揮,確保安全。

      2.2.11嚴禁上下垂直交叉作業;必要時應采取相應隔離安全措施。

      2.2.12高處作業所用工具材料等不得拋擲,工作完畢做到人走料凈場地清;防止落下傷人。

      2.2.13登高作業嚴禁接近電線。特別是高壓線路,應保持間距2.5米以上;避免人體或導電體觸及低壓線路。

      2.2.14懸空作業一定要按規定選好吊拉繩,保持一定的安全系數;作業人員安全帶要栓掛牢靠;并設有監護人。

      2.2.15冬季及雨雪天氣登高作業時,要有防滑措施。

      2.2.16在自然光線不足或者在夜間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有充足的照明。

      2.2.17在薄板材料、輕型材料、石棉瓦、瓦楞鐵、塑料等危險屋頂工作時,必需鋪設堅固、防滑的腳手板,如果工作面有玻璃時必須加以固定。

      非生產(安裝、施工)高處作業如:打掃衛生、擦玻璃等需要登高的工作,也要按高處作業要求去做;并做好安全防護措施。

      2.3高處作業審批程序

      2.3.1首先承擔作業任務的單位,應根據工作任務、作業現場、作業環境等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安全措施;然后按高處作業等級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審批手續。

      2.3.2遇有緊急情況或特殊情況,必須馬上登高處理時,單位領導親自監護(或指定專人負責);可事后補辦《危險作業許可證》。

      2.3.3作業高度在15米(含)及以下的一、二級高處作業項目,由安全部安全負責人審批。

      2.3.4作業高度在15-30米(含)的三級高處作業項目,由安全部和主管廠長審批。

      2.3.5作業高度在30米以上的特級高處作業項目,由公司總經理審批。

      2.3.6遇有特殊高處作業環境條件時:各級領導干部,都要親臨作業現場監督檢查,并落實安全措施后方可在審批手續上簽字。

      3.電氣高壓(1000v)以上帶電危險作業安全消防管理

      3.1嚴格執行國家《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和《選煤安全規程》及操作規程等相關規定標準執行。

      3.2作業前,制定相應安全措施,并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

      3.3《危險作業許可證》由設備部、安全部,主管廠長審批。

      3.4必須執行“工作票”制度和“掛牌”規定。

      4.動火(焊接)危險作業安全消防管理

      4.1嚴格執行《選煤安全規程》相關規定和操作規程。

      4.2嚴格執行公司《動火安全消防管理制度》,并履行相關規定手續。

      5.設備檢維修的危險作業安全消防管理

      5.1嚴格執行《設備檢維修安全管理制度》相關規定,并按規定要求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

      5.2嚴格執行《選煤安全規程》相關規定和操作規程。必須執行“掛牌”規定。

      6.其他

      6.1其他有較大危險可能導致重傷以上事故的危險作業,均按危險作業進行管理。

      6.2對于疑難無法認定作業項目,要及時上報公司安全部予以確定,確保作業安全。

      7.考核

      7.1各單位應認真遵守執行此制度,未執行者按違章作業處罰。

      7.2違反本制度導致事故的單位及責任人,按相關規定從重處罰。

      7.3按《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辦法》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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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動火作業的管理

      1、動火工作必須認真執行“防止違章動火六大禁令”。

      2、凡有易燃易爆有毒等有害氣體廠房、設備、管道動火前必須用氮氣、蒸汽等置換干凈,隔絕氣體來源,堵好盲板,(如有條件時要求拆除一段生產聯系的管道)經分析化驗確無中毒、著火和爆炸的危險時方準動火,并應隨時分析記錄。

      1)爆炸下限≥4%(體積比)的可燃氣體或蒸汽濃度;其可燃物含量<0、5%。

      2)爆炸下限<4%的可燃氣體或蒸汽濃度,其可燃物含量<0、2%為合格。

      3、取樣分析不得早于動火前半小時,如動火工作中途中斷半小時以上者,則動火前應重新取樣分析合格。

      4、管道、設備、容器中如有易燃易爆或受熱后能起化學變化引起燃燒、爆炸和中毒沉積物時,必須先清理干凈后,或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后才能允許動火。

      5、在設備、容器、管道、地溝等內部動火應按“密閉設備內部修理安全規則“執行,必須設有二人以上在外面監護,采取規定的防護和救護措施。

      6、嚴格遵守“進入容器、設備的八個必須規定”,進入罐內前除取樣分析可燃按氣體含量達到規定要求外,有毒在害氣體濃度也應達到允許范圍,罐內空氣中含氧量應在18-21%之間,罐外也須有專人監護,動火人在罐內作業時不允許氣吹割,離開罐時,不得將乙炔焊槍放在罐內。

      7、動火作業在2m以上時,必須設置牢固的工作架或捆好安全帶。到易燃易爆設備管道的并應采取防止火花或焊渣飛濺的措施,有5級(包括5級)以上的大風時禁止登高作業。

      8、必須使用良好的工具(切割咀、焊接咀、手把等)及設備(乙炔瓶、氣瓶、電焊機絕緣等),完善的安全附件和安全裝置動火。乙炔氣、氧氣瓶的存放和使用必須距明火10米以上,乙炔瓶和氧氣瓶的距離應在7米以上。

      9、動火前應將現場易燃或可燃物清除干凈,嚴禁帶料、帶壓和開車中動火。

      10、動火時應指定專人監護,并根據實際情況準備合適的滅火器材,動火完畢應切斷電源,收拾好器具,熄滅余火確認無問題才能離開。

      11、動火前,應經安全主管檢查動火安全措施,在確認無問題后簽發動火許可證,方可動火。

      12、廠區內全面嚴禁吸煙。

      13、本制度在停電檢修中同樣有效,安全主管負責全公司動火證審批手續。

      14、無證動火或違章動火者,視情節罰款20-100元/次,并扣除部門月獎金200元。

      二、入罐作業的管理

      1、設備(槽罐、塔、釜、地下貯池、爐膛、溝道、煙道、排風道等)內作業,必須辦理“設備內作業許可證”。該設備必須與其它設備隔絕(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許采用其它方法代替),并清洗,置換。

      2、進入設備內作業前30分鐘內,要取樣分析有毒、有害物質濃度、氧含量,經檢驗合格后方可進入作業。在作業過程中至少每隔2小時分析一次,如發現超標,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撤出人員。

      3、進入有腐蝕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設備內作業時,必須穿戴適用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防毒器具。

      4、在檢修作業條件發生變化,并可能危害檢修作業人員時,必須撤出設備。若要繼續再進入設備內作業時,必須重新辦理進入設備作業手續。

      5、設備內作業必須設作業監護人,監護人應由有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人必須認真負責,堅守崗位,并與作業人員保持有效的聯絡。

      6、設備內作業應根據設備具體情況搭設安全梯及架臺,并配備救護繩索,確保應急撤離需要。

      7、設備內應有足夠的照明,照明電源必須是安全電壓,燈具必須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8、嚴禁在作業設備內外投擲工具及器材,禁止用氧氣吹風。

      9、在設備內動火作業,除執行本公司消防安全管理有關動火的規定外,動焊人員離開時,不得將焊(割)炬留在設備內。

      10、作業完工后,經驗修人、監護人與使用部門負責人共同檢查,確認無誤,并有檢修負責人與使用部門負責人在進入設備內作業證上簽字后,檢修人員方可封閉設備孔。

      三、動土作業的`管理

      1、動土安全要求

      1)動土作業是指挖土、打樁、地錨入土深度在0、5m以上,地面堆放負重在50kg/m2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的作業均為動土作業,應嚴格按行業標準HG23017-1999《廠區動土作業安全規程》執行。

      2)動土作業必須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證》。作業前應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施工負責人對安全措施進行現場交底,并督促落實。動土作業必須按《動土安全作業證》的內容進行,對審核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的,施工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3)動土作業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應懸掛紅燈示警。施工結束后應及時回填,并恢復地面設施。

      4)挖土應自上而下進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腳的辦法。使用機械挖掘,要先發信號。挖土機回旋范圍內不準進行其他作業。

      5)挖土施工應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留有安全邊坡或設置固壁支撐。如發現邊坡有裂縫,疏松或支撐傾斜、折斷等危險征兆時,應立即停止作業,采取應急措施。

      6)挖出的土方堆放位置距溝邊不得小于0、8m,在溝道拐角處不得小于1、5m,堆置高度不得超過1、5m。

      7)在坑、溝內作業,應注意對有毒有害氣體的檢測,保持通風良好,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應采取防范措施,查明原因及時消除。

      8)在建筑物、構筑物附近動土,就按挖掘深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動土安全作業證》管理

      1)《動土安全作業證》由技術員負責管理。

      2)動土申請單位在技術員領取《動土安全作業證》,填寫有關內容后交施工單位。

      3)施工單位接到《動土安全作業證》后,填寫《動土安全作業證》中有關內容后將《動土安全作業證》交動土申請單位。

      4)動土申請單位從施工單位收到《動土安全作業證》后,交廠總圖及有關水、電、汽、工藝、設備、消防、安全等部門審核,由技術員審批。

      5)動土作業審批人員應到現場核對圖紙,查驗標志,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簽發《動土安全作業證》。

      6)動土申請單位應將辦理好的《動土安全作業證》留存后,分別送技術員、施工單位各一份。

      四、抽堵盲板的管理制度

      1、盲板管理基本要求:

      1)要選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盲板。

      2)要建立盲板檔案卡片,并進行編號。

      3)盲板由生產辦保管,使用。

      2、要指定專人負責抽加盲板工作,指定專人負責監護。

      3、抽加盲板必須確認部位,并掛牌做記號,對較大系統抽加盲板的工作,應繪制盲板分布圖,防止因誤抽加盲板造成事故。

      4、在易燃、易爆系統抽加盲板,應在系統卸壓后保持正壓,以防空氣吸入造成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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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目的

      為了加強危險作業的管理,控制作業風險,增強從業人員安全意識,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廠內所有危險作業行為

      3、內容與要求

      3.1危險作業審批

      (1)危險作業:

      當生產任務緊急特殊,不適于執行一般性的安全操作規程,安全可靠性差,容易發生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事故后果嚴重,需要采取特別控制措施的特殊作業。

      (2)危險作業范圍

      下述作業屬危險作業:

      a、高空作業(高度在2m以上,并有可能發生墜落的作業);

      b、在易燃易爆部位的作業;

      c、爆炸或有爆炸危險的作業;

      d、帶電作業;

      e、有急性中毒或窒息危險的作業

      f、其它危險作業。

      (3)危險作業審批

      a、報請審批的危險作業應屬于生產中不常見,急需解決的作業。進行危險作業前,應由下達任務部門和具體執行部門(包括承包部門、個人)共同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見附表),報安全管理部門批準。

      b、如情況特別緊急來不及辦理審批手續時,實施單位必須經安全管理部門同意方可施工。安全管理部門應召集有關部門在現場共同審定安全防范措施和落實實施單位的現場指揮人。

      c、危險作業的單位應制定危險作業安全技術措施,報請安全管理部門審批。

      d、作業人員由危險作業單位領導指定,有作業禁忌癥人員、生理缺陷、勞動紀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員,不準直接從事危險作業。

      (4)危險作業的實施

      a、危險作業申請批準后,必須由執行單位領導下達危險作業指令。操作者有權拒絕沒有正式作業指令的危險作業。

      b、作業前,單位領導或危險作業負責人應根據作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地對全體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落實安全措施。

      c、危險作業使用的設備、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危險作業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做到配備齊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d、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要求。作業現場內應整潔,道路暢通,應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e、危險作業過程中實施單位負責人應指定一名工作認真負責、責任心強,有安全意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作為安全負責人,負責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

      f、危險作業單位領導和作業負責人應對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g、對違章指揮,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時安全員或安全負責人有權停止作業。

      h、危險作業完工后,應對現場進行整理。

      4、相關文件/記錄

      危險作業申請單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6

      一、目的

      為了加強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保證危險作業人員的安全,確保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二、概念

      危險作業是指:

      ①從事離地面2米以上(含2米),②在大于45oC坡度上、工作面又沒有平衡立腳之處或有震動的地方作業;

      ③在有觸電危險或帶電工作的作業;

      ④在易燃易爆區域進行明火作業;

      ⑤在有急性中毒或窒息危險環境下作業;

      ⑥在有塌方、坍塌危險的土面工程或拆除工作環境下作業;

      ⑦因現場作業條件、環境條件、氣候等條件發生變化,由一般作業轉變為危險的作業。

      三、適用范圍

      適用于危險作業的本單位員工和外雇用工。

      四、內容

      為了確保安全,凡從事危險作業的單位(科室、車間)必須做到:

      1、凡從事危險作業的單位(科室、車間),在從事危險作業之前必須辦理相關的`危險作業審批手續。從事危險作業時應制定有關危險作業防范措施,并指定有現場指揮者、安全監護人。

      2、危險作業全過程中,施工單位必須按照事先提出的安全措施逐項落實。公司安全員或兼職安全員必須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作業現場,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尤其是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動火作業,在高處進行電、氣焊作業時要認真督促施工單位及時清理周圍易燃物品,測定易燃易爆場所濃度,仔細檢查電、氣焊火花可能飛向的路線、方向,防止火花從不顯眼洞口、管道飛向樓下易燃物品倉庫、易燃物品堆放點而引發火災和爆炸事故。

      3、做好危險作業的收尾工作。危險作業結束時,施工單位要組織好作業現場的清掃、整理工作。電、氣焊機設備,各種軟線要歸位,氧氣、乙炔氣瓶壓力表要歸零位,各類氣瓶要放在安全位置;高空作業現場、易燃易爆作業現場按規定的要求進行清理,作到作業現場整潔、干凈,不留下隱患給下一班施工單位。

      4、電工、起重工、電焊、氣焊工等國家規定的特殊工種,必須持有地方政府主管部門統一核發的特殊工種操作證方可上崗。

      5、危險作業人員必須認真執行“安全十大禁令”、“安全生產《六大紀律》”、“安全紀律牌”制度。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7

      1、目的

      為了加強對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預防事故發生,確保本單位生產工作安全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2、范圍

      本規定明確了危險作業許可的類型、危險作業安全管理的策劃、危險作業許可的實施及關閉等要求。

      本規定適用于本單位各類危險作業許可的控制。

      3、引用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xx市安全生產條例》

      4、術語和定義

      4.1危險作業

      a)臨時用電;

      b)動火作業

      c)有限空間作業

      d)高空作業

      e)吊裝作業

      5、職責

      5.1為危險作業許可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確定本單位危險作業許可類型;組織建立危險作業安全管理規定;負責危險作業許可的監督。

      5.2危險作業部門負責危險作業安全生產方案、措施的編制和實施,并對危險作業實施檢查。

      6、管理程序

      危險作業許可的.實施

      申報與審批

      需要進行危險作業的班組應落實作業現場各項安全控制措施,編制作業方案,包括相應安全措施,報備審批。

      審批負責人應到危險作業現場核實作業方案中安全措施的有關內容,在各項安全措施滿足要求的前提下予以批復。危險作業的實施

      作業班組接到經批復的作業方案并履行告知后,方可進行危險作業。應嚴格遵守安全措施有關要求,在規定的區域、時間內完成。嚴禁未經許可擅自實施危險作業、擴大危險作業區域或私自延長危險作業許可時間。

      危險作業人員必須佩帶相應勞動防護用品,嚴禁作業時違反相關規章制度以及操作規程。

      危險作業的檢查和監督

      危險作業時限一次不得超過七天,危險作業未關閉前,作業班組安全負責人每天負責檢查危險作業實施情況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發現違章或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勒令其停止危險作業。危險作業轄區負責人負責監督危險作業許可的實施,確定監督頻次、方式。監督中發現違反本規定或措施要求時,有權勒令其停止危險作業并提出整改要求。危險作業許可的關閉

      危險作業結束后,作業單位應清理作業現場,經所在班組負責人簽字確認后,危險作業許可關閉,作業單位將作業記錄整理歸檔。

      危險作業安全措施的策劃

      危險作業實施前,應制定安全措施,明確如下要求:

      a)實施作業許可的對象、范圍和類別;

      b)具體的安全作業措施;

      c)風險分析;

      d)風險消減措施及現場確認;

      e)作業過程的監督、監控;

      f)危險作業結束的關閉等。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8

      危險源管理組織結構:

      組長: 楊獻國

      副組長:施超

      成員:于波、高潔、張志、李中源、 陳洪立、劉海軍

      職責:

      2.1、組長對高爐作業區的危險源管理負全面責任。

      2.2、副組長協助組長管理高爐作業區的危險源,在組長外出期間對高爐作業區的危險源管理負責。

      2.3、各成員根據職責分工,對各自業務范圍內和所管轄區域的危險源管理負責。

      2.4、各成員對根據聯保互保網絡所確定的責任區危險源管理工作負責。

      2.5、作業區安全員負責監督檢查危險源管理工作,并對各崗位的工作實施幫助和指導。

      2.6、高爐作業區每班作業前都要對危險源辨識工作進行部署,對新增的危險源、事故隱患及控制措施、寫出《隱患報告表》,《隱患報告表》一式兩份,一份由安全員報生產科作為監督檢查的依據,一份由高爐作業區作為隱患整改的依據。

      2.7、對于大的.檢修或特殊的作業活動,各參戰崗位及人員都要進行臨時危險源辨識,并將辨識的危險源連同控制措施一同上報生產科。

      2.8、對于高度危險的作業活動,在進行危險作業審批時,應將臨時辨識的危險源及控制措施報生產科。

      2.9、各辨識組成員要根據業務職責,對新增危險源或隱患,每月24日前通過《隱患報告表》報生產科,報告內容包括隱患(或危險源)名稱、消除、控制情況。

      2.10、隱患報告表要由高爐作業區、各崗位主要負責人審核簽字,并加蓋公章有效。

      2.11、隱患報告實行零報告制度,即高爐作業區有無新增危險源、隱患都必須上報,高爐作業區不能實行零報告。

      2.12、在高爐作業區從事建筑、運輸、學習、參觀訪問等相關方的危險源辯識由各相關負責任人負責。

      考核:

      1、對危險源定期辨識沒有落實的班組,發現一次考核100元。

      2、對屬于臨時性辨識的危險源,沒有辨識的,一次考核責任班組100元。

      3、隱患報告表每少報一次考核責任班組50元,報表沒有主要領導審核簽字及蓋章的,視為沒報予以考核。

      本規定從下發之日起實行,相關文件中有關規定如發生沖突以煉鐵廠安全規定為準。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9

      1、目的

      為了加強公司各類危險性作業活動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發生,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2.1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的各部門、各單位。

      2.2在公司管轄范圍內從事危險性作業的外委施工單位、承包單位、供貨單位等相關方。

      3、定義

      其他危險作業,是指在公司區域內進行的,除危險區域動火、能源介質、進入受限空間、高處、起重吊裝五種作業之外的,具有明顯或潛在危險性的作業。包括臨時用電作業、特殊物項運輸、惡劣天氣時室外作業、高溫作業、腳手架搭設、動土作業、斷路作業以及其他危險區域的危險作業等作業項目。

      4、職責

      4.1安環部(公司辦)

      4.1.1編制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4.1.2按國家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要求,根據公司實際界定危險作業的范圍;

      4.1.3監督危險作業許可制度的執行,對不遵守許可制度的單位進行督導,進行績效考核。

      4.2質檢部(企業技術中心)

      4.2.1特殊危險作業開工前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方案;

      4.2.2組織作業單位有關人員對危險作業進行技術磋商,確定安全可靠的風險預防措施;

      4.2.3危險作業前組織或參與方案或安全技術交底。

      4.2.4對危險作業過程中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2.5必要時會簽危險作業許可證。

      4.3各部門、相關方

      4.3.1認真學習危險作業管理制度和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專業管理制度;

      4.3.2對需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方案的特殊危險性作業向技術部門提出申請,提出具體要求。

      4.3.3認真履行危險作業審批手續,對在本區域內進行的危險作業進行監督、檢查,會簽作業許可證。

      4.3.4公司各相關部門負責對接口相關方的危險許可的監督管理。

      4.4審批人員的職責

      4.4.1對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進行審查。

      4.4.2檢查并督促各項措施的落實。

      4.4.3督促相關人員履行其職責。

      4.5監護人職責

      4.5.1監督各項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的落實。

      4.5.2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的落實。

      4.5.3對違章作業及時糾正。

      4.5.4在發生危險時采取救援措施。

      4.5.5對作業現場進行檢查和清理。

      4.6作業人員的職責

      4.6.1嚴格執行、落實有關安全措施,不違章作業。

      4.6.2服從現場管理人員的指揮,對于違章指揮有權拒絕。

      4.6.3正確使用和佩戴安全防護用具和用品。

      5、其他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內容

      5.1一般規定

      5.1.1從事其他危險作業的`相關人員,必須按規定辦理相關危險作業許可證,履行作業許可審批手續。

      5.1.2交叉作業可能含有一個以上危險作業時,除執行《交叉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外,需同時執行相應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5.2危險臨時用電作業(簡稱臨時用電作業)

      5.2.1定義:臨時用電作業是指除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之外的基建施工、檢維修、設備安裝等需要從配電柜、變壓器等電氣設備而接入的臨時性用電。

      5.2.2工程檢修需在正式運行的電源上接臨時用電前,應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在危險性較大的生產裝置、罐區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不允許接臨時電源。確屬生產、檢修施工需要時,應辦理臨時用電危險作業許可證,并經審批。

      5.2.3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拉接臨時電源,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應按供電電壓等級和容量正確使用,臨時電源使用前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2.4拉接、拆除電源線等用電操作,須由有操作證的專業電工負責。作業時必須兩人以上,懸掛停電牌,并明確監護人,監護人技術等級必須高于操作人。必須按規定穿戴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5.2.5除臨時用電接線盤外,其它配電盤禁止拉接臨時用電。如特殊情況確需在工藝配電拉接臨時電源線,應經生產部同意。否則,不準接線。

      5.2.6臨時電源線不得搭靠工藝設備、管道等,應合理架空敷設或穿管,嚴禁明鋪供電線路。臨時用電線路架空時,不能采用裸線,架空高度在裝置內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橫穿道路時要有可靠的保護措施,嚴禁在樹上或腳手架上架設臨時用電線路。采用暗管埋設及地下電纜線路必須設有“走向標志”及安全標志。電纜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時應采取保護套管、蓋板等措施。設置在戶外的電氣設備、電源箱應采取可靠的防風、防雨、防雷措施。

      5.2.7使用手電鉆、砂輪等手持電動工具,必須絕緣良好,并配上漏電保護器,應做到一機一閘一保護。防止觸電事故。

      5.2.8外委施工臨時用電由基建辦負責組織,并遵守《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要求。

      5.3動土、斷路作業

      5.3.1定義:動土作業是指因工程需要在公司內進行的地面開挖、掘進、鉆孔、打樁、爆破等有可能影響地下設備、管道、電纜及臨近裝置、建(構)筑物安全的作業。斷路作業是指生產區域內的交通道路上進行施工或吊裝吊運物體等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

      5.3.2動土作業及斷路作業前,應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在充分了解施工區域及周邊情況,對施工危險予以充分評估并制定風險控制措施后方可作業。

      5.3.3動土作業或斷路施工作業須由有資質的專業單位負責。作業前必須按照《相關方與外用工(單位)管理制度》簽訂《施工安全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

      5.3.4外來施工單位應明確施工負責人,施工人員必須按章操作,按規定穿戴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5.3.5作業涉及到的部門開工前后必須派員到施工現場,確認施工現場狀況,并督促清理現場以確保無安全事故隱患。無法明確涉及部門的,由安環部派員到場。

      5.3.6作業現場周圍應設立臨時安全防護裝置,并在顯眼處懸掛安全警示標志。

      5.3.7作業結束應及時恢復原狀,清除物資和雜物。

      5.4特殊物項運輸作業

      5.4.1定義:特殊物項運輸作業是指公司承擔的車貨總長度大于14米或寬度大于3.5米或高度大于3米或質量在20噸以上的大件進行的廠外運輸以及的作業。

      5.3.2特殊物項運輸作業前,應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在對作業危險予以充分評估并制定風險控制措施后方可作業。

      5.3.3大件運輸前,儲運部應負責檢查所用車輛及駕駛人員是否證照齊全,貨物裝車前查驗車輛性能是否良好。貨物裝車應符合有關道路交通運輸的規定,貨物碼放齊整,并有可靠的固定措施。

      5.3.4廠內運輸易燃易爆物品前,應由儲運部、安環部、承運部門一道制定運輸方案,確定運輸路線,評估作業風險,制定預防事故措施。必要時生產可部分停工及實行有關道路管制措施。

      5.3.5作業車輛應由熟練人員操作,作業過程車輛嚴禁超速違章行駛。

      6、其他危險作業的審批權限與程序

      6.1現場檢查,制訂安全措施;申請單位作業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對危險作業內容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對危險作業現場認真檢查,對作業過程開展風險評估,對作業過程可能存在的工作危害,制定并采取相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6.2填寫作業許可證:申請單位作業具體負責人(如班組長)填寫許可證上有關內容。

      6.3安全措施確認簽名:安全措施分別由監護人和作業人員檢查確認,并簽名。

      6.4審批:作業單位負責人(如主管)作業單位上級負責人(如部門負責人、公司領導)組織有關人員到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落實后,簽發作業許可證,準許作業。必要時特殊危險作業需經有關管理部門會簽提出審核意見。

      6.5作業許可證的時限: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7天,作業許可證不能延期使用。

      7、記錄

      7.1《其他危險作業安全作業證》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10

      建筑施工企業危險作業人員意外傷害保險管理制度根據《建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建筑職工意外傷害保險是法定的強制性保險,也是保護建筑業從業人員合法權益,轉移企業事故風險,增強企業預防和控制事故潛力,促進企業安全生產的重要手段。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于xxxx年5月23日公布了《建設部關于加強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建質[xxxx]107號),從九個方應對加強和規范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工作提出了較詳盡的規定,明確了建筑施工企業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施工作業和管理的人員,在施工活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意外傷亡事故帶給保障,辦理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范圍應當覆蓋工程項目。同時,還對保險期限、金額、保費、投保方式、索賠、安全服務及行業自保等都提出了指導性意見,其資料如下:

      1、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范圍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施工作業和管理的人員,在施工活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意外傷亡事故帶給保障,辦理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范圍應當覆蓋工程項目。已在企業所在地參加工傷保險的人員,從事現場施工時仍可參加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狀況,規定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附加險要求。

      2、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期限

      保險期限應涵蓋工程項目開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險職責自行終止。因延長工期的,應當辦理保險順延手續。

      3、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金額

      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狀況,確定合理的最低保險金額。最低保險金額要能夠保障施工傷亡人員得到有效的經濟補償。施工企業辦理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時,投保的保險金額不得低于此標準。

      4、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費

      保險費應當列入建筑安裝工程費用。保險費應當由施工企業支付,施工企業不得向職工攤派。

      施工企業和保險公司雙方應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根據各類風險因素商定建筑意外傷害保險費率,提倡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差別費率可與工程規模、類型、工程項目風險程度和施工現場環境等因素掛鉤。浮動費率可與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業績、安全生產管理狀況等因素掛鉤。對重視安全生產管理、安全業績好的企業可采用下浮費率;對安全生產業績差、安全管理不善的企業可采用上浮費率。透過浮動費率機制,激勵投保企業安全生產的用心性。

      5、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投保

      施工企業應在工程項目開工前,辦理完投保手續。鑒于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工藝流程中各工種調動頻繁、用工流動性大,投保應實行不記名和不計人數的方式。工程項目中有分包單位的由總承包施工企業統一辦理,分包單位合理承擔投保費用。業主直接發包的工程項目由承包企業直接辦理。

      行政主管部門要強化監督管理,把在建工程項目開工前是否投保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狀況作為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重要資料之一;未投保的工程項目,不予發放施工許可證。

      投保人辦理投保手續后,應將投保有關信息以布告形式張貼于施工現場,告之被保險人。

      6、關于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索賠

      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應規范和簡化索賠程序,搞好索賠服務。行政主管部門要用心創造條件,引導投保企業在發生意外事故后即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使施工傷亡人員能夠得到及時、足額的賠付。行政主管部門應設置專門電話理解舉報,凡被保險人發生意外傷害事故,企業和工程項目負責人隱瞞不報、不索賠的,要嚴肅查處。

      7、關于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安全服務

      施工企業應當選取能帶給建筑安全生產風險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務和有保險潛力的保險公司,以保證事故后能及時補償與事故前能主動防范。目前還不能帶給安全風險管理和事故預防的保險公司,應透過建筑安全服務中介組織向施工企業帶給與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相關的安全服務。建筑安全服務中介組織務必擁有必須數量、專業配套、具備建筑和管理經驗的專業技術人員。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11

      一、目的

      為了加強公司危險作業安全管理,避免或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作業人員生命和公司財產安全,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公司所屬范圍內所有部門和員工,也適用于進入公司作業的外來單位和人員。

      三、規范性引用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四、術語和定義

      (一)危險作業

      危險作業是當生產任務緊急特殊,不適于執行一般性的安全操作規程,安全可靠性差,容易發生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事故后果嚴重,需要采取特別控制措施的特殊作業。公司危險作業的范圍,包括但不限于:

      1、高處作業

      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均稱高處作業。

      2、動火作業

      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置以外的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常見動火作業,如使用電焊、氣焊割、噴燈、電鉆、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

      3、臨時用電作業

      除按標準成套配置的,有插頭、連線、插座的專用接線排和接線盤以外的,所有其他用于臨時性用電的電纜、電線、電氣開關、設備等組成的供電線路為非標準配置的臨時性用電線路,簡稱臨時用電線路。

      4、動土作業

      挖土、打樁、地錨入土深度0.5米以上;地面堆放負重在50kg/㎡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的作業。

      5、有限空間作業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12

      一、總則

      為保證現場危險作業人員的安全,結合作業項目情況,特制定本制度。要求各部門所有人員嚴格遵守、互相監督、杜絕違章、保證安全。

      二、危險作業范圍

      高處作業(等于或高于基準墜落面2米)臨電作業,明火或易燃易爆作業,有中毒或窒息危險作業,吊裝起重作業,安裝拆除作業

      三、危險作業安全管理職責分工:

      1、安監部(專職安全員):負責明火作業安全檢查,動火證的批準;負責高處作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設施的檢查、驗收;監督安全技術措施和交底的落實情況;對現場進行日常檢查,發現隱患下發整改通知書,以及時消除隱患。

      2、物資部:購置、發放、更新危險作業勞動保護用品及安全防護設施;購置時要審核供貨單位的資質材料,嚴禁三無、不合格產品入場;做好有關記錄材料。

      3、工程部(技術人員):編制安全保障措施和方案,并對作業

      人員進行交底。措施或方案要做到:操作性強、有針對性、科學優化。

      4、機械部:根據作業項目教育培訓制度的規定對有關特種作業人員進行教育,交底及考核;審核特種作業操作證,杜絕假證、過期證入場。

      四、危險作業安全管理

      1、安全技術交底:在安排危險作業前,相關部門或人員要組織力量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要明確危害的嚴重性,發表主預防措施。

      2、指定作業安全監督員:作業過程中要有安全監督員負責現場管理,如明火作業的看火人、各班組的工班長。安全監督員要堅守崗位,嚴禁私自脫崗,發現安全隱患時要立即處理或上報處置,情況危急時可指令人員停止作業,離開作業點,待處置安全后再組織施工。

      3、合理組織施工作業:有作業禁忌證人員、生理缺陷、勞動紀律差、喝酒及不良心理狀態人員,不準直接從事危險作業。

      4、危險作業安全保障措施

      高處作業:作業點必須按標準設置安全防護措施,確有1)

      困難不能設置安全防護設施時必須采取臨時保障措施以保證作業人員安全;作業人員要系好安全帶,使用的'工器具要放好,嚴禁隨意拋擲;遇有五級以上強風、大霧、雷爆等不良天氣時,需停止露天作業。作業場所要有足夠的照明措施。

      2)臨電作業:作業必須持證上崗,嚴禁無證人員操作。作業時要佩戴好絕緣保護用品,掛設禁止合閘等標識標牌。

      3)明火和易燃易爆作業:主要涉及現場的氧氣、乙炔焊接作業、防水作業和食堂液化氣使用。現場明火作業時必須執行“明火審批制度”,做到持證上崗;防水作業要加強通風,嚴禁與明火作業同地點同時進行;食堂管理員要定期組織對氣體報警及自動切斷裝置進行定期檢測,保證其動作靈敏性及可靠性。

      4)有中毒或窒息危險作業:嚴格執行先檢測、先通風、后作業的原則組織作業。作業前要進行申報,待審批后方可進行施工。

      5)吊裝起重作業:作業必須做到持證上崗,嚴禁無證操作。吊裝前要先對機械設備、吊索器具進行檢查;操作:作業過程中做好周邊防護,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對于超過一定規模的起重吊裝工程,要編制專項方案并請有關專家進行論證,并嚴格按方案組織生產。

      6)安裝拆除作業:對臨建房屋要委托相應有資質單位進行作業,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設備的安裝與拆除,要制定施工方案,作業前要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工區要指定施工人員進行全過程監管。

      7)作業人員要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保護用品。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13

      一、目的:

      為確保工作人員進行危險作業時,其事先必須作妥一切安全處理、防護及提高作業時的危險意識以達零災害之目標。

      二、說明:

      危險性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臨時用電作業、高處作業、起重吊裝作業、設備檢維修作業、外來施工作業管理等。

      1、動火作業:除裝配車間外,工廠區內任何地方,在進行下列工作前,均需申請《危險作業申請、審批單》:

      (1)使用氣焊或氬弧焊機焊接;

      (2)使用氧氣、乙炔切割;

      (3)砂輪切割機或易產生火花的'設備;

      (4)敲擊、鑿孔、手工具等能產生火花的工作。

      2、受限空間作業:任何人進入地下水池或其它通風不良的密閉或半封閉場所等。

      3、高空作業:人員從事距墜落基準面高度2米以上高空作業。

      4、吊裝作業:利用行車將重物吊起,并使重物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

      5、設備檢修作業:為了保持和恢復設備、設施規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術措施,包括檢測和修理。

      6、外來施工單位作業:是指在我公司內部進行建筑、維修、改造、設備檢修、安裝等施工項目。

      三、所有危險作業須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審批單》,經審查、審批后方可施工。

      四、危險作業之安全作業證審批規定:

      1、《危險作業申請、審批單》須由下列被規定的審查、審批人員簽證后始得生效:

      (1)申請人填寫并簽字;

      (2)申請部門負責人審批意見并簽字;

      (3)公司主管部門審批意見并簽字;

      (4)外來施工作業現場負責人及施工人員(有外來施工作業時)。

      2、所有被授權審批安全作業證者,在審批之前必須確認現場環境設備施工等安全無誤后才可審批該項作業,并確實掌握及預防從事作業時可能發生的狀況。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14

      1.名稱:危險作業管理辦法

      2.目的:規范公司危險作業程序,防范事故,保證公司員工的生命及公司財產安全。

      3.范圍:適用于公司內各部門及外來施工單位的危險作業安全管理。

      4.名詞定義:

      4.1危險作業是指:任務緊急特殊,不適于執行一般性安全規程,安全可靠性差,容易發生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事故,且后果嚴重,需要采取特別控制措施的特殊作業。危險作業包括:

      a)高空作業:高度在2m以上,無牢固欄桿、平臺,可能發生墜落的作業,包括但不限于在輕質屋面(石棉瓦、玻璃瓦、木屑板等)上的作業;

      b)動火作業:在有可燃、易燃、易爆物品的禁煙火區,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置以外的非常規作業,如使用電焊、氣焊(割)、噴燈、電鉆、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

      c)動土作業:挖土、打樁、地錨入土深度0.5米以上;地面堆放負重在50kg/㎡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的作業;

      d)帶電作業:接觸電壓超過36伏帶電部分的作業或用操作工具、設備或裝置在帶電區域的作業;e)吊裝作業:利用各種機具將重物吊起,并使重物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過程;

      f)受限空間作業:進入管道、容器、地下室、地坑、井下、下水道或其他閉塞場所的作業;

      g)其他符合危險作業定義的作業。

      5.參考文件/資料:

      無

      6.職責:

      6.1危險作業人員的職責

      a)嚴格執行、落實有關安全措施,不違章作業。

      b)服從現場管理人員的指揮,對于違章指揮有權拒絕。

      c)正確使用和佩戴安全防護用具和用品。

      6.2監護人的職責

      a)監督各項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的落實。

      b)對違章作業及時糾正。

      c)在發生危險時采取緊急救援措施。

      d)對作業現場進行檢查和清理。

      6.3安全責任人(作業負責人、安全管理員)的職責

      a)提出并督促落實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

      b)組織進行安全教育。

      c)加強對作業現場的檢查與指導。

      6.4審批人員的職責

      a)對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進行審查。

      b)檢查并督促各項措施的落實。

      c)督促相關人員履行其職責。

      7.內容:

      7.1危險作業管理的原則:對危險作業實行“分級負責,控制重點,及時申報,措施到位”的原則,也就是對各類危險作業要實行公司級、部門級兩級管理,并實行申報審批制。凡是危險作業,各部門必須按規定填報“危險作業審批單”,經相關部門同意后方可進行作業。

      7.2危險作業審批

      7.2.1危險作業部門在實施危險作業前,須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制定安全措施,報公司安全部門審批,特別危險作業需經安全技術論證,并報總經理審批。

      7.2.2危險作業由承包商(公司以外的單位或個人)實施的,則危險作業審批手續由公司發包部門負責辦理。

      7.2.3如情況特別緊急沒有時間辦理審批手續時,實施部門必須報公司安環部,經相關部門在現場共同審定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實施。

      7.2.4對危險作業進行審批時,重點對危險作業的安全措施進行審查,認為符合安全作業要求的就可批準作業。對于不能保證安全作業的,有權不批準。對于危險性較大的作業,必須召開專題會議,討論確定安全措施。

      3.5危險作業必須在“危險作業審批單”中規定的時間內進行,超過時間的,必須重新辦理危險作業審批手續。

      7.3危險作業管理要求

      7.3.1危險作業申請批準后,必須在落實安全措施,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并在作業負責人、專業技術人員、監護人、安全管理員的組織監護下,方可作業。

      7.3.2作業前,危險作業負責人應根據作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地對全體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落實安全措施。

      7.3.3危險作業負責人為危險作業的安全第一責任人,且應指定一名工作認真負責、責任心強,有安全意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作為現場安全管理人員或請求公司專職安全管理員,負責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

      7.3.4危險作業人員由危險作業負責人指定,有作業禁忌癥人員、生理缺陷、勞動紀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員,不準直接從事危險作業。

      7.3.5危險作業的負責人、監護人、安全管理人員、審批人應按職責要求加強對危險作業的監督管理和指導。

      7.3.6危險作業使用的設備、設施、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并做到配備齊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7.3.7危險作業使用的特種設備必須經特種設備檢驗部門檢驗登記,在有效期內;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有效證件上崗。

      7.3.8危險作業人員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危險作業的負責人、監護人、安全管理人員、審批人有權制止違章作業和停止不能保證安全的危險作業。

      7.3.9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相關安全管理要求,做到整潔,道路暢通,有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危險作業完工后,應對現場進行清理。

      7.3.10應該辦理危險作業審批手續而沒有辦理就進行作業的,公司安全部門有權要求停止作業,并提請公司安委會對相關人員進行處理。

      7.4危險作業安全要求

      7.4.1高空作業安全要求

      7.4.1.1凡在離地面2米及以上的地點進行的工作,都應視作高空作業。凡能在地面上預先做好的工作,都必須在地面上做,盡量減少高空作業。

      7.4.1.2擔任高空作業人員必須身體健康。患有精神病、癲癇病及經醫師鑒定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等不宜從事高空作業病癥的人員,不準參加高空作業。凡發現工作人員有飲酒、精神不振時,禁止登高作業。

      7.4.1.3高空作業均須先搭建腳手架或采取防止墜落措施,方可進行。

      7.4.1.4在壩頂、陡坡、屋頂、懸崖、桿塔、吊橋以及其他危險的邊沿進行工作,臨空一面應裝設安全網或防護欄桿,否則,工作人員須使用安全帶。

      7.4.1.5在沒有腳手架或者在沒有欄桿的腳手架上工作,高度超過1.5m時,必須使用安全帶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

      7.4.1.6安全帶在使用前應進行檢查,并應定期(每隔6個月)進行靜荷重試驗;試驗荷重為225kg,試驗時間為5min,試驗后檢查是否有變形、破裂等情況,并做好試驗記錄。不合格的安全帶應及時處理。

      7.4.1.7安全帶的掛鉤或繩子應掛在結實牢固的構件上,或專為掛安全帶用的鋼絲繩上,且應高掛低用。禁止掛在移動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低掛高用或平掛用。

      7.4.1.8高空作業應一律使用工具袋,較大的工具應用繩拴在牢固的構件上,不準隨便亂放,以防止從高空墜落發生事故。

      7.4.1.9在進行高空工作時,除有關人員外,不準他人在工作地點的下面通行或逗留,工作地點下面應有圍欄或裝設其他保護裝置,防止落物傷人。如在格柵式的平臺上工作,為了防止工具和器材掉落,應鋪設木板。

      7.4.1.10不準將工具及材料上下投擲,要用繩系牢后往下或往上吊送,以免打傷下方工作人員或擊毀腳手架。

      7.4.1.11上下層同時進行工作時,中間必須搭設嚴密牢固的防護隔板、罩棚或其他隔離設施。工作人員必須戴安全帽。

      7.4.1.12冬季在低于零下十度進行露天高空工作,必要時應該在施工地區附近設有取暖的休息所,取暖設備應有專人管理,注意防火。

      7.4.1.13在6級及以上的大風以及暴雨、打雷、大霧等惡劣天氣,應停止露天高空作業。

      7.4.1.14禁止登在不堅固的結構上(如石棉瓦屋頂)進行工作。為了防止誤登,應在這種結構的必要地點掛上警告牌。

      7.4.2動火作業安全要求

      7.4.2.1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7.4.2.2凡在盛有或盛過危險化學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及處于甲、乙類區域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7.4.2.11規定執行。

      7.4.2.3凡處于甲、乙類區域的動火作業,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距用火點15m以內的,應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用火點周圍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有效的空間隔離措施。

      7.4.2.4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7.4.2.5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氧含量不得超過21%。

      7.4.2.6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應有確保安全的措施。

      7.4.2.7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液體;不得在動火點10m范圍內及用火點下方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

      7.4.2.8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動火工器具本質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

      7.4.2.9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應小于5m,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不應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曬。

      7.4.2.10動火作業完畢,動火人和監火人以及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應清理現場,監火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7.4.2.11具有重大火災隱患的動火作業(特殊動火作業),應符合以下要求:

      1)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得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2)應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3)動火作業前,通知公司應急救援小組,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4)動火作業過程中,應使系統保持正壓,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5)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應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7.4.2.12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1)動火作業前應進行安全分析,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

      2)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作業,應采取上、中、下取樣;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取樣;在設備外部動火作業,應進行環境分析,且分析范圍不小于動火點10m。

      3)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min,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min,應重新取樣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還應隨時進行監測。

      4)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應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5)動火分析合格判定。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百分數);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百分數)。

      7.4.3動土作業安全要求

      7.4.3.1動土作業前,相關負責人應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對安全措施進行現場交底,并督促落實。

      7.4.3.2動土作業施工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應懸掛紅燈示警;施工結束后要及時回填土,并恢復地面設施。

      7.4.3.3動土中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告動土審批單位處理,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土作業。

      7.4.3.4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輕輕挖掘,禁止使用鐵棒、鐵鎬或抓斗等機械工具。

      7.4.3.5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1)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進行,不準采用挖底腳的辦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準堵塞下水道和陰井。

      2)在挖較深的坑、槽、井、溝時,嚴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作業時必須戴安全帽;坑、槽、井、溝上端邊沿不準人員站立、行走。

      3)要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處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要距坑、槽、井、溝邊沿0.8米,高度不得超過1.5米;對坑、槽、井、溝邊坡或固壁支撐架應隨時檢查,特別是雨雪后和解凍時期,如發現邊坡有裂縫、松疏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

      4)作業時應注意對有毒有害物質的檢測,保持通風良好,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時,應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5)在坑、槽、井、溝的邊緣,不能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如必須時,要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6)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下而上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后拆舊的。

      7)所有人員不準在坑、槽、井、溝內休息。

      7.4.3.6上下交叉作業應戴安全帽,多人同時挖土應相距在2米以上,防止工具傷人。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

      7.4.3.7在化學危險場所動土時,要與有關操作人員建立聯系,當化學危害物質泄漏時,相關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

      7.4.3.8作業前必須檢查工具、現場支護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7.4.4帶電作業安全要求

      7.4.4.1通過人體的電流必須限制在安全電流1mA以下。

      7.4.4.2帶電作業人員必須參加嚴格的技術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電工操作證方可上崗,作業時要設專人監護。

      7.4.4.3對于比較復雜、難度較大的帶電作業,必須經過現場勘察,編制相應操作工藝方案和嚴格的操作程序,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技術組織措施。

      7.4.4.4帶電作業應在良好天氣下進行。

      7.4.4.5最小安全距離

      1)在配電線路上采用絕緣桿作業法(間接作業)時,人體與帶電體的最小安全距離不得小于0.4m(此距離不包括人體活動范圍)。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15

      一、目的

      為加強公司危險作業安全管理,控制和消除危險作業過程中的潛在風險,減少和避免危險作業各類事故的發生,保障安全生產。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內從事高處作業、動火作業、臨時用電作業、有限空間作業等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具體內容如下:

      1.危險作業:指容易造成嚴重傷害事故和財產損失的作業,主要指臨時性作業、非生產性作業以及勞動條件惡劣的作業。

      2.高處作業:凡是在墜落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作業。公司的高處作業包括在生產過程中電器及機械設備的維修、屋面建筑物的修補和日常高處清潔衛生的高處作業。

      3.動火作業:可能產生熱量的工作,產生的'熱量足夠引起燃燒,包括焊接、切割、銅焊、研磨等,使用電氣焊工具或者類似能引起燃燒或火星的工具與設備。本廠的動火作業包括在生產過程中電器及機械設備的維修維護和保養、屋面、建筑物的修補維護等需進行的動火作業。

      4.臨時用電作業:公司內一切臨時用電的作業。動火作業包括在生產過程中電器及機械設備的維修維護和保養、臨時照明的線路連接、屋面、建筑物的修補維護等作業需臨時用電的作業。

      三、職責

      1.危險作業申請部門負責填寫危險作業許可證,認真貫徹執行本制度,保障各項作業安全實施。

      2.危險作業申請部門負責危險作業許可證的審核。

      3.安全主任負責危險作業的審批,負責組織人員對作業現場進行監督管理。

      4.危險作業人員認真落實危險作業安全技術措施。

      四、危險作業的審批程序

      1.進行危險作業的部門提前向安全主任提出書面危險作業申請,即填寫《高處作業許可證》、《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動火作業許可證》。

      2.若情況特別緊急,來不及辦理審批手續,實施部門必須經安全主任同意方可施工。

      3.安全主任接到申請后半個工作日內審批。

      4.安全主任組織人員對作業現場進行監督檢查,落實安全技術措施,監督作業人員的工作,確保安全。

      5.作業人員有作業禁忌癥人員、生理缺陷、勞動紀律差、喝酒后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員,不準從事危險作業。

      五、危險作業的實施

      1.危險作業申請批準后,執行危險作業的部門領導下達危險作業指令,操作人員有權拒絕沒有正式作業指令的危險作業。

      2.作業前,安全主任負責根據作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地對全體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落實安全措施。

      3.危險作業使用的設備、實施必須符合安全標準和規定,危險作業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做到配備齊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4.作業前,危險作業人員對作業現場進行危險因素辨識,采取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要求。作業現場內應整潔,道路暢通,應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5.危險作業過程中,安全主任指定一名工作認真負責、責任心強,有安全意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員作為現場工作監護人,負責危險作業全程的安全監督檢查。安全主任、危險作業申請部門、危險作業執行負責人適時對作業現場進行監督。

      6.對違章指揮,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時,作業監護人、安全主任、危險作業申請部門、危險作業執行部門負責人均有權停止作業。

      7.危險作業完工后,作業執行人必須清理作業現場,保證作業現場在操作前、操作中、操作后有一個安全良好的狀態。

      六、危險作業的安全防護措施

      1.高處作業安全防護措施

      (1) 個人防護用品齊全,包括安全帶、安全帽、防滑鞋、工作服等。

      (2) 防護用品要正確佩戴和使用。

      (3) 登高所用的梯子等登高用具性能要好,擺放要穩固。

      (4) 高處作業必須設置防護設施。

      (5) 高處作業范圍內若有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物品,應采取隔離、斷電、停用等防護措施。

      (6) 設置警戒區域,禁止其他人員進入。

      (7) 避免交叉作業。

      (8) 高處作業使用的工具物品不準拋擲。

      (9) 攀登石棉瓦等輕型材料的建筑物,要有加墊板等防護措施。

      (10) 作業完畢后要清理作業場所。不遺留工具和物品。

      2.動火作業安全防護措施

      (1) 設置相應和足夠數量的滅火器材,并放在適應的位置,便于取用,并且在場人員掌握使用方法。

      (2) 清理附近的易燃物品。對不能清除的易燃物品要用水澆濕或遮擋,以防引起著火。

      (3) 設置監護人,監督落實各項措施。

      (4) 在高處動火作業,要用非燃材料做成遮擋,以防止火花飛落。

      (5) 對可能引起爆炸的作業,要進行檢測,采取通風、置換等措施,并且檢測合格后再進行作業。

      (6) 作業過程中,隨時進行檢查。作業結束后,對作業地點進行仔細檢查,確認無危險后方可離開。

      3.臨時用電作業安全防護措施

      (1) 臨時用電作業必須采用tn-s系統,非電工嚴禁進行接駁、拆除電焊機及其它電氣設備的電源線等的用電操作,必須由電工負責辦理。

      (2) 合理配置漏電保護器,開關箱,且漏電保護器的漏電動作電流不大于30ma,漏電動作時間小于0.1s,手持式電動工具的漏電保護器的漏電動作電流不大于15ma,漏電動作時間不大于0.1s。

      (3) 開關箱內采用一機一閘一漏電保護。

      (4) 外電防護安全操作距離、防護距離、防護措施,要符合規范要求。

      (5) 配電系統要安裝正確,完好無損,牢固,接駁絕緣良好,分路標記,專人負責,清理雜物,檢修要全面考慮。

      (6) 要設三相五線制,要將動力電和照明電分開,臨時電源線不得搭靠工藝設備、管道等。

      (7) 使用移動電器和手電鉆、砂輪等手持電動工具,必須絕緣良好,以防止觸電事故。

      (8) 作業結束后,對作業地點進行仔細檢查,確認無危險后方可離開。

      七、檔案管理

      1.行政部負責危險作業檔案的建立及健全。

      2.危險作業人員作業完成后,將《高處作業許可證》、《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動火作業許可證》、交予行政部登記存檔。

      3.檔案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1) 《高處作業許可證》、《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動火作業許可證》。

      (2) 危險作業等登記臺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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