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校制度
在生活中,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則蘊含著社會的價值,其運行表彰著一個社會的秩序。想學習擬定制度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駕校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駕校制度1
一、事故的搶險與救護
1、發生事故后,本駕校有關負責人必須立即前往事故地點,積極組織搶救,采取措施防止事態擴大和發生次生事故,并積極搶救受傷人員。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時,在迅速報警的同時,應立即成立事故現場指揮部,由主管安全的副校長統一組織指揮,防止火災事故蔓延擴大,具體執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2、保護好事故現場,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好標記。
3、發生有害物質大量外泄的事故或火災、爆炸事故時,必須設置警戒線,搶險人員必須佩戴好防護器具,防止事故進一步擴大。
二、事故的`報告和登記
1、發生事故后,當班或值班人員應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發生火災事故時,應先報火警。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報告所屬安全主管部門。
2、安全生產事故要立即上本駕校負責人。
3、本駕校對各類事故進行登記。
三、事故調查
1、發生事故,應按照管理權限組織事故調查組,配合主管部門,及時認真地調查處理事故。
2、重大事故、較大事故、特大事故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調查,本嬌小視情況派人員參與事故調查。
3、事故調查組及調查人員有權向事故發生單位、有關部門和人員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推諉或拒絕、阻撓。
四、事故處理
1、小事故、一般事故向駕校備案,經調查后形成處理報告,報經本駕校主管領導審定。
2、較大事故由事故調查組在征求事故單位意見后由本駕校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安全部門備案。
3、重大及以上事故由地方政府提出處理意見。
4、對傷殘人員的義務勞動鑒定,由駕校遵照地方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5、發生事故后應按事故“四不放過”(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過、責任者和群眾沒收到教育不放過、沒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過、責任者沒收到處罰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事故結案處理一般不超過90天;交通事故處理如遇傷者未愈可適當延長,但一般不超過180天。
6、事故單位應針對事故發生的原因,對責任者和員工進行事故案例教育和安全意識宣傳教育,增強責任意識,采取預防和糾正措施,嚴防事故重復發生。
7、未嚴格履行職責,造成事故的,依據《安全生產獎懲和責任追究制度》第5、6、8條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五、事故建檔
1、沒起事故處理結案后,建立完整的事故檔案。
2、事故檔案的永久性保存資料,應分級保管。
3、事故檔案資料的管理具體執行《資料檔案管理規定》
駕校制度2
一、為更合理使用車輛,提高用車效率,加強車輛及車輛調度的`統一管理。
二、駕駛員應服從調度員的安排,不斷提高服務態度和服務質量,準時到達值班地點。
三、調度員負責對教練車、領導工作用車等進行適當的車輛調配,保證各項工作順利進行。
四、調度員必須合理的分配車輛,隨時掌握車輛動態,以保證生產及領導的工作用車。
五、調度員必須認真負責各種資料、臺帳必須填寫清楚、齊全、準確,并填寫行車日記,實事求是。
六、負責辦理車輛年審、證照、保險、規費繳納等事項。
駕校制度3
一、為貫徹落實《道路交通安全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增強駕校教練員、駕駛員安全行車的責任意識,確保人身和車輛安全,制訂本制度。
二、認真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嚴格遵守交通法規,自覺謹慎駕駛,做到依法行駛、文明行駛、安全行駛。
三、定期組織安全人員每月至少進行一次道路安全檢查,針對教練員、駕駛員在行車訓練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及時進行安全教育,把不安全的因素消滅在萌芽中。
四、自覺服從駕校的統一調度和管理,積極參加總公司、駕校及上級有關部門組織的各項安全教育活動,牢固樹立安全第一意識。
五、自覺愛護養護車輛,認真做好“三檢”(出車前、出車中、出車后車輛檢查),確保“四良”(制動、轉向、燈光、信號良好),“兩潔”(車容整潔、車內整潔)。
六、嚴格遵守安全駕駛操作規程,隨帶駕駛證、行駛證及相關有效證件。駕車時不準閑談、吸煙、吃零食、接(打)手機,不準穿拖鞋駕駛車輛,嚴禁酒后駕車。駕車時自覺做到禮讓三先(先慢、先讓、先停)。
七、消防器材及設施有專人負責保管,誰保管誰負責,定期檢查,保證有效,加強對滅火器具的保護管理,確保其性能良好,并做到器隨車走,并做好檢查更換記錄。
八、嚴禁車輛載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物品。
九、定期對車輛實行保養檢查制度,確保運行車輛始終處于技術狀況完好,按規定對車輛進行年檢年審工作。
十、作好車輛事故的處理工作,對事故的經過、調查、及交警部門的處理意見要記錄在案,及時上報并對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十一、建立健全行車安全管理基礎臺帳,不得漏記、誤記,保證安全管理的嚴肅性和完整性,定期組織本單位的年度大檢查,成立安檢小組。
安全會議制度
一、為了加強駕校的'安全工作和推進安全管理,特制定安全會議制度。 駕校的安全會議每月定期召開。要求教練員、駕駛員以及所有工作人員參加。
二、安全工作會議必須人員到齊,不準缺勤,遲到、早退。
三、必須認真做好會議記錄。
四、認真傳達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文件、會議精神和指示。
五、對各部門提出目前存在的問題及隱患,制定具體的整改措施。
六、討論駕校安全工作計劃、修改規章制度,并討論有建設性的建議。
七、總結前一段安全工作,布置下階段安全工作計劃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任務。
八、必須認真做好會議記錄。
九、組織全年的安全大檢查會議,落實安排到人。
車輛管理制度
1、駕校所有車輛,必須有專人管理,動用車輛必須經車輛主管領導及調度同意。車輛行駛必須做到五證齊全,即:駕駛證、行車證、車輛保險證、教練車證、車船稅使用手冊。
2、車輛必須做到定期保養和加強日常的例行保養,不準帶病上路行駛,要始終保持車輛的技術狀態完好。并有完整的車輛動態記錄和車輛各級維護保養記錄。
3、車輛歸隊要按順序停放整齊,必須實行“三交(交車鑰匙、駕駛證、行車證)。不準任何人再次將車開出使用,特殊情況動用車輛時,必須經領導同意,并有調度做好動車記錄。
4、未經領導及車輛調度同意,任何人不準隨意將車輛交給他人使用,如發生上述情況,要追究本車教練員的責任,并根據情節給予處罰。
教練員安全教育制度
一、組織教練員認真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規法則 ,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增強安全意識,積極參加安全教育和培訓學習。
二、堅持每月一次的安全教育活動,及時傳達學院和交通管理部門有關安全的指示精神,認真總結安全行車的經驗和典型事故的教訓,不斷增強安全防范意識。
三、因工作需要,安全教育活動不在的教練員要自覺參加所在地交警隊舉辦的安全教育活動。
四、嚴禁酒后開車,嚴禁將車交他人駕駛,嚴禁公車私用。
五、組織教練員進行一些典型的事故案例分析教育,認真吸取他人的教訓,警示駕駛員、教練員要文明行車,嚴守規則,確保安全。
六、每年組織教練員進行崗位培訓,并進行道路交通法規和安全行車常識的實際、理論測試。
七、全體教練員對駕校組織的各項安全教育活動必須參加,無特殊情況一律不得請假、缺席。
八、定期組織駕駛員、教練員開展業務技能比武競賽,對優勝者給予一定的表彰獎勵。
九、做好各項安全培訓教育的臺帳記錄。
教練員的崗位責任制
1、遵守校紀校規,以身作則、言傳身帶,嚴格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各項安全操作規程。
2、熟悉教規教材,領會教學原理和教學大綱,總結教學經驗,不斷提高自身的理論實際教學水平。
3、保證車輛技術狀況始終處于良好狀態,保證人車出勤率,在訓練中未經隊長同意,不準將車開回和辦與訓練無關的事。
4、愛護學員,搞好師徒關系,構建和諧的培訓氛圍。
5、在訓練中一視同仁,不徇私情,不準向學員吃、拿、卡、要,不準辱罵、體罰學員。
6、服從領導的調動、指揮,遇有在訓練中不能解決的問題,及時向校領導匯報。
7、必須按規定的地點路線進行訓練,動用車輛必須請示領導同意,擅自離開訓練地點和路線要嚴格處理。
8、把好安全第一關,消除一切不安全因素,在訓練中不準離開駕駛室,確保學員的安全駕駛操作。
9、在起步、停車時要嚴格遵守“人不上齊車不走,車不停穩人不下”的安全規定,行駛中避免緊急制動,確保安全訓練。
訓練場地安全預案
一、消防管理人員:
二、滅火人員:駕校值班人員、全體教練員負責對火災現場的人員進行安全疏散引導,保持疏散通道的安全暢通,切斷電源,啟動應急消防措施,有序地引導人員安全撤離火災現場。
三、應急預案程序
1、一旦訓練場地車輛發生火情,應迅速查明起火原因,在撲救的同時有序地引導學員安全撤離火災現場并及時打電話報火警119。
2、撲救初起火災程序。火情發生后,本車教練員或在崗值班人員要立即取用本車滅火器撲救,本著誰在崗、誰負責的原則進行有效的撲救工作,同時有序地引導人員安全撤離火災現場并及時打電話報火警119。
3、應急疏散程序。如果著火車輛難以控制火勢加大,立即組織教練員進行火場被困人員疏散工作,通過安全大門(每個大門要有1名教練員),做到安全有序的撤離火災現場。
四、職責任務
1、根據起火的火情狀況,決策迅速啟動工作預案,組織相應撲火隊伍,進行火場自救,并擔負現場統一指揮,消防隊到場后,匯報火災性質,移交現場指揮權,配合工作。
2、安全員負責。提供救火器材,維護現場秩序,組織人員對火災現場復查,并協助公安消防部門進行火災現場的調動。
五、工作要求
1、消防安全工作預案是結合駕校的實際應采取的具體可行的措施而制定的,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責任到人,工作到位,在確保安全情況下,將損失降到最小。
⒉堅持“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工作方針,一旦發生火災,要各負其責,密切配合,有效控制消除災害,降低傷亡。
⒊如果發生火災要判明性質,電氣起火,要切斷電源;燃氣起火,關閉閥門,火災現場有可能發生爆炸危險時,要采取防防爆等措施,然后滅火。
⒋積極協助上級公安消防機構撲救火災。
⒌根據火災事故,查找原因,消除隱患,書寫整改措施及事故處理報告。
駕校制度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公安部、交通運輸部《關于推進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制度改革的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機動車駕駛證業務工作規范》、《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工作規范》、《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地和考試系統使用驗收規范》等法規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駕駛人考試工作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法定職責,駕駛人考試場地、考試設備和考試系統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理和使用。省公安廳交警總隊負責全省機動車駕駛人考場的驗收、檢查和監督指導。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轄區范圍內考試需求的核定,考場的規劃、申請、使用、管理、監督等工作。
第三條機動車駕駛人考場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履行駕駛人考試職責的工作場所,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保障和建設。機動車駕駛人考場包括機動車駕駛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場(以下簡稱“理論考場”,包含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場)、場地駕駛技能考場(以下簡稱“科目二考場”)、道路駕駛技能考場(以下簡稱“科目三考場”)。
第四條政府投資建設的考場不能滿足本地考試需求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依法選用由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社會考場。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無償使用社會考場。
第五條公安機關不得以是否作為考場使用為條件影響或干預社會主體參考考場標準建設駕駛訓練場地。參考考場標準建設的駕駛訓練場地非經法定程序通過政府公開招標等方式選定不得作為考場使用。
第二章 考場規劃
第六條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每年對本地考試需求和考試供給能力進行一次評估測算,計算本地考場資源缺口,提出考場使用需求。考試需求、考試供給能力及考場使用需求于每年12月底前報總隊備案。
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根據考場使用需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規要求,會同財政等部門擬訂使用規劃,并以媒體、互聯網發布和張貼公告等形式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條考試網點布建要兼顧城鄉,科學規劃,合理布局,方便群眾。各地根據考試需求建設規劃使用大中型客貨車考場。推行小型汽車考試業務向縣級公安機關下放。
第三章 建設選用
第八條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爭取由政府全額投資建設全科目考場,政府全額投資建設的自建考場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法人資格明確;
(二)考場用地合法,擁有考場建設用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符合國家相關法律規定;
(三)配備足夠數量的考試設備和考試車輛;
(四)考試場地獨立,封閉管理,只能用于駕駛人考試。考場內不得存在與考試無關的建筑、設施和場地;
(五)符合《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地及其設施設置規范》、《機動車駕駛人考試系統通用技術條件》、《機動車駕駛人考試監管系統通用技術條件》等要求。其中音視頻監控和衛星定位等設備符合公安部和省公安廳相關要求;
(六)建立場地、車輛、設施日常檢查,考試系統日常維護,考試工作臺帳記錄管理,考試異常情況處置等完備的考場運行管理制度;
(七)配備保障考場規范運行的工作人員。
第九條省轄市、省直管縣(市)至少建設一處政府全額投資的全科目駕駛人自建考場。自建考場不能滿足考試需求的,根據當地考場使用規劃,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工作規范》等相關規定,通過政府公開招標等程序從符合考場條件的駕駛訓練場地中選定社會考場。具備條件的縣(市),可自建考場或自行組織招標選定社會考場。社會考場按照公平競爭、公開擇優的原則選定,嚴禁變相審批、暗箱操作。
第十條社會考場除符合第七條要求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考試場地單獨設置,與駕駛訓練場地分開,嚴禁考試與駕駛訓練共用一個場地。
(二)理論考場用于考試的場地面積不低于150平方米,每個考位面積不少于2平方米。
(三)大中型客貨車(A1、A2、A3、B1、B2)科目二考場用于考試的場地面積不低于4.7萬平方米。小型汽車(C1、C2)科目二考場用于考試的場地面積不低于1萬平方米,小型汽車科目二考場同車型的考試線路不少于2條。
(四)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路段采用通行社會車輛的混和交通道路,向社會開放。路線設置不少于三條,滿足16個基本項目的考試要求,小型車輛(C1、C2)科目三考試車不少于10輛。
(五)候考室面積不低于200平方米,待考室面積不低于80平方米,配置有考試監控視頻和衛生間,不得使用簡易臨建房。
(六)大中型客貨車考場,除中型客車外,每種考試車同車型配置不少于2輛。
(七)便民服務設備設施完善。
(八)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本地考試實際需求提出的其他條件。
第四章 考場驗收
第十一條考場驗收分為使用驗收和定期檢查。考場使用前進行使用驗收。考場使用過程中,每年組織一次現場符合性檢查。
第十二條省公安廳交警總隊成立考場驗收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交警總隊車駕管支隊,負責組織專家組或委托具備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開展考場使用驗收或定期檢查。
專家組成員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組成員3至5人,包括1名交通工程、計算機或機電相關專業人員,1名考試業務人員。專家庫由省公安廳交警總隊聘請或各地推薦、經交警總隊審查確認的考試業務人員和交通工程、信息系統技術專家組成。
第十三條考場使用驗收按以下程序進行:
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購買社會考場服務的公告發布后,對提出承接申請的場地進行檢查,檢查是否符合考場建設標準。
采用公開招標等方式確定社會考場后,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形成專題報告,向省公安廳交警總隊提出考場使用驗收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
1.考場使用驗收申請表、檢查合格報告及檢查明細表;
2.考場使用規劃方案,考試需求測算和考場考試能力情況說明,向社會發布的公告;
3.自建考場的政府投資相關文件資料,選用社會考場的招投標文件、合同,考場建設招投標文件、合同;
4.法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5.考場承建主體擁有考場建設用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等相關證明、材料;
6.考場建設方案評審意見;
7.設計圖紙、施工圖紙;
8.工程驗收合格證明及資料清單;
9.考場基本情況資料,考試系統軟件產品證書;
10.考場日常管理制度,人員培訓記錄,人員配置及崗位職責文件;
11.消防安全檢查合格文件等;
12.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省公安廳交警總隊接到申請后,審核驗收資料,組織專家組,并于15日內依據《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內容和方法》(GA/T1026-20xx)、《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地及其設施設置規范》(GA/T1030-20xx)、《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地和考試系統使用驗收規范》(GA/T1030.1-20xx)等行業標準及《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工作規范》等相關要求進行現場驗收,驗收情況及不合格項目當場向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反饋。
第十五條考場驗收結束后,專家組對驗收結果進行評判,提出驗收意見,撰寫驗收報告,報總隊考場驗收領導小組辦公室。總隊考場驗收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后上報考場驗收領導小組辦公會(交警總隊總隊長辦公會)研究。所有驗收項目符合要求的,評判為驗收合格,下發驗收合格通知書。驗收項目中出現一項或一項以上不符合要求的,評判為驗收不合格,下發驗收整改通知書。考場驗收不合格的,應在要求的期限內完成整改,整改后可再次提出驗收申請。省公安廳交警總隊接到驗收申請后,重新組織專家組驗收。
第十六條考場驗收合格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七日。公示無異議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于三日內在綜合應用服務平臺中完成信息備案和關聯配置,省公安廳交警總隊應當在三日內完成聯網并向公安部交管局上報網絡接口申請。
第十七條社會考場一經驗收通過,考場名稱、考場租用承接主體法人、地址、考試車型等信息不得變更。確需變更的,由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意見后報總隊考場驗收領導小組辦公會(交警總隊總隊長辦公會)研究同意,其中社會考場租用承接主體法人、地址變更應按照本規定要求重新選用并組織驗收。
第十八條省公安廳交警總隊建立考場驗收檔案,檔案保存期限大于考場使用期限10年。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建立考場設施設備技術檔案和維修檔案,檔案保存期大于設施使用期10年,電子檔案永久保存。
第十九條社會考場驗收合格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社會考場投資主體簽訂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管理要求、政府購買服務費用、租用期限及考試線路設備車輛等事項。租用社會考場應當按規定支付費用,不得無償使用。
第二十條省公安廳交警總隊委托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摩托車全部科目考場,根據工作情況以書面復函的形式委托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科目一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場,以及現場符合性檢查。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嚴格按照《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工作規范》和相關技術標準組織考場使用驗收和定期檢查,定期檢查報告歸入考場技術檔案,保存期限大于2年。
第五章 考場管理
第二十一條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每月按考試路線、考試車輛、考生平均考試時間、每日工作時間等統一的標準核定每個考場的實際考試能力,以互聯網、發布公告等形式向社會公示,并填寫《考場實際考試能力統計表》,月底報送省公安廳交警總隊。
第二十二條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考場的實際考試能力組織考試,不得設置考試指標。考場在法定工作日應當將全部考試能力投放到互聯網預約平臺,預約成功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預約的時間和地點組織考試。考場在非法定工作日組織考試應當報省公安廳交警總隊備案。
第二十三條考場管理全面開放,向社會公布考場布局、考試路線、考試流程,考生考前免費進入考場熟悉考試環境。互聯網、考場辦事大廳、候考區應當公布考試計劃、評判標準、收費標準、約考結果、考試員姓名、照片以及舉報投訴電話等內容。在群眾休息場所、候考區和辦事大廳等向群眾直播考試視頻,公開考試過程。當場公布考試成績,允許考生在考試結束后三日內查詢本人的考試音視頻資料。考場應設置群眾等候休息區、書表區和交通安全宣傳區,配置數量足夠的休息座椅,提供停車區、飲水機、儲物柜、公布公交線路等便民服務措施。
第二十四條考場按規定應用機動車駕駛人考試監管系統,并實現音視頻監控信號實時接入交警總隊駕駛人考試監管平臺。
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統一管理考場、考試設施和考試系統,不得交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管理。考試系統密碼、設置考試業務權限、維護系統參數由監督崗的專職考試員負責。
考試系統內所有用戶必須實名,且應有明確清晰的分級使用管理權限,及時清理不在崗、定義不清晰用戶,嚴禁系統管理人員和業務工作人員權限混淆,嚴禁存在超級用戶。嚴禁考場工作人員擅自對考試系統、考試設備和考試車輛進行操作和維護。需要進行維護的,須書面報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在考試業務領導現場監督下進行,并留存維護記錄。
第二十五條考試前,考試員要組織對考試車輛、考試系統、音視頻監控系統等設施設備進行檢查,清除與考試無關物品、標記。考試過程中,考試員要組織維護考場秩序,在考場入口處設置“正在考試”的公告標識,在群眾休息和候考場所實時播放考試視頻,接受社會監督。考試結束后,考試員要記錄當日考場檢查測試、運行管理、異常業務處置等信息,建立工作臺帳,并斷開考試專用網絡聯接。
第二十六條科目二和科目三駕駛技能考試成績單統一使用考試監管系統打印。考試系統及設備的故障率每日不得超過千分之三,對故障率超過規定標準的,立即暫停考試,并及時進行維護,同時對該考試系統的工作可靠性進行評估。對確因誤判需要重考的,考試員應當場通過監管系統提出申請,考試業務領導應于當日審批完結,并即時建立臺賬備查,重考審批臺賬保存1年。
第二十七條自建考場和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選用的社會考場,考試場地、考試車輛、考試系統和考試設備不得用于駕駛訓練,不得設立強制性消費項目;考試系統不得加掛模擬培訓系統,不得與模擬培訓系統共用。考場應當根據技術發展情況推行最新的技術模式。
第六章 考場監督
第二十八條完善考場、車管所、省轄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警大隊)三級監管體系。考試員要熟練掌握運用考試監管系統,加強對考試的全過程監管;車管所監控室要加強對考場、考試設備、考試過程和考試員履職情況的監管;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通過技術檢測和數據分析等手段,加強對評判標準、考試參數、數據存儲等監管,每日抽查不少于5%的當天音視頻電子信息檔案和執法記錄儀信息檔案。
第二十九條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考場管理服務監督和評價機制,對考場不定期組織抽查,對考試路線、標志標線、考試車輛、考試項目以及考試系統參數、權限設置、評判標準、數據存儲等進行監督檢查。定期對考場管理服務水平、考生滿意度等方面進行考核評價,并向社會公布監督評價結果。
第三十條考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取證后上報省公安廳交警總隊,或省公安廳交警總隊發現核實后,暫停考試業務,責令整改;經整改仍不符合要求或者再次發生違規情形的,取消考場資格,屬于社會考場的,依法解除購買服務合同:
(一)考場管理不到位,考試秩序混亂,考場工作人員參與考試作弊的;
(二)沒有當場隨機安排考生分組,隨機選取考試路線和考試車輛,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前,根據不同的考試路線和考試車輛隨機選配考試員的;
(三)考場音視頻監控信號與交警總隊駕駛人考試監管平臺斷開的;
(四)違規調整考試設施,考試場地或者考試車輛存在作弊標記的;
(五)考試設施損壞維修不及時、考試車輛維護不及時,影響正常考試的;
(六)考試線路、考試設備、標志標線不符合要求,考試系統、設備及考試車與備案信息不相符的;
(七)考試場地、考試系統和考試車輛用于駕駛訓練,自建考場違規參與經營活動的;
(八)設立強制性消費項目的;
(九)以承諾考試合格等名義進行虛假宣傳,對考試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
(十)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檢查不合格的。
第三十一條考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取證后上報省公安廳交警總隊,或省公安廳交警總隊發現核實后,取消考場資格,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組織、縱容考試作弊的;
(二)違規進入考試系統,篡改、偽造計算機考試系統參數及考試數據的;
(三)以任何方式組織學員進入考場訓練的;
(四)以欺騙、敲詐等方式向學員索取財物的;
(五)有隱瞞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設立考場的。
屬于社會考場的,依法解除購買服務合同,并向財政部門通報,考場所屬的法人、企業等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等不得再次參與考場政府購買服務。
第三十二條考試設備供貨廠商提供不符合標準的計算機考試設備、計算機考試系統,或者修改計算機考試系統參數,影響考試結果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繼續使用或者采購涉事廠商考試設備、計算機考試系統。省公安廳交警總隊取消涉事廠商在本省范圍內考試設備、計算機考試系統供貨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本地的考場管理細則及社會考場租用辦法。考場管理細則及社會考場租用辦法報河南省公安廳交警總隊備案。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實施前在用的社會考場,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在本規定下發后6個月內,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及本地的考場管理細則及社會考場租用辦法等相關規定落實社會考場購買服務,完善相關手續,簽訂租用合同。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均包含本數在內,所稱“15日”、“七日”、“三日”等均指工作日。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由河南省公安廳交警總隊負責解釋。
駕校考場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切實推進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制度改革,規范我省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地管理,保證我省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工作順利開展,依據公安部、交通運輸部《關于推進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制度改革的意見》《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機動車駕駛證業務工作規范》《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工作規范》、機動車駕駛人考試有關技術標準等規定,結合我省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安機關應當提供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地、配置考試車輛和考試系統。考試場建設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滿足本地考試需要,方便群眾考試。
第三條考試場地、系統、設備、車輛及考場設施應按相關法規、標準建設和配置。考試場應建立完備的'運行管理制度,配備保障考試場規范運行的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保障考試安全、有序、正常進行。
第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過互聯網、公示欄等多種方式,公開考試場信息、考試情況和監督方式,保障群眾知情權和監督權。
第五條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負責全省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符合性驗收、檢查和監督指導等工作,未經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驗收的考場不得開展考試工作。
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市行政轄區范圍內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的資格申請、使用、管理和監督等工作,監督指導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考試場建設和管理。
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縣行政轄區范圍內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的資格申請、使用、管理和監督等工作。
第二章 考試場規劃建設
第六條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負責制定考試能力核定辦法,定期統計分析全省機動車駕駛人報考情況,指導各地開展考試場規劃和建設。對存在考試積壓又不采取措施的地市,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可以責令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提高考試能力的意見,并限期組織實施。
第七條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規定核定考試能力,科學評估考試需求。對本地考試場不能滿足考試需求、不方便群眾考試的,應當提出政府建設考試場、購買社會考試場服務的意見并組織實施。
第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大力推進駕駛人考試業務向縣級下放、延伸,對人口較多、行政轄區面積較大、距離現有考試場較遠的地方,應當規劃建設縣級考試場,方便群眾就近考試。
第九條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承擔摩托車駕駛人全科目考試,以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駕駛人科目一考試。對具備辦理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駕駛人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試業務條件的,由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向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申報。
第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協調財政等部門,將社會考場納入本地政府購買服務目錄。有序引導社會力量投資建設考場,積極推行以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使用社會考場。公安機關要堅持公平競爭、公開擇優的原則,依法通過公開招標等程序選定社會考場,不得無償使用。
第十一條社會考場的考試場地、考試項目、考試系統、考試車輛和服務設施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規范,和公安部、省公安廳相關規定和要求。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承接社會考場服務主體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事項,督促承接社會考場服務主體嚴格履行合同,并按規定開展考試工作,建立考場管理、評價考核和懲戒退出等制度。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考試場的監督管理,確保考試場地、系統、設備、車輛及考場設施符合相關規定、標準和要求。
第十三條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場應滿足封閉式管理要求。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路線應當滿足交通流量、考試項目和里程等要求,設置考試路線標志和考試項目的標志、標線。
第十四條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場應當按規定設置場景視頻監控。監控視頻應當覆蓋考試區域,按規定實時接入本地機動車駕駛人考試監控中心,并與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聯網。
第十五條考試場應設置考試區、待考區、等候休息區、停車區等功能性場所。場所應按人車分離的原則布置分隔、導流、無障礙通道等設施,合理組織人流、車流,確保安全。待考區和等候休息區要提供數量足夠的休息座椅、存包柜、提供飲水機等便民服務設施。
第十六條考試車輛應當按照相關標準要求安裝副制動裝置、輔助后視鏡和音視頻監控系統。用于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的車輛,應當安裝衛星定位系統。
考試車輛應當設置考試用車標志,進行夜間考試的車輛,還應當安裝考試車輛燈箱、粘貼車身反光標識。考試用車標志式樣由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統一規定。
第三章 考試場驗收和年度資格檢查
第十七條對符合以下情形的,由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相關規定、規范和標準進行初驗,接管考試場地、考試設備、考試系統和考試車輛,在初驗完成后書面報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申請使用前符合性驗收:
(一)經當地人民政府規劃建設或購買服務的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申請使用的;
(二)在用的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地、考試系統和科目三考試路線有調整的;
(三)在用的機動車科目一、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室調整或新增考試計算機的;
(四)在用的機動車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場考試項目有調整、新增或更換計算機評判考試用車的;
(五)其他規定的情形。
第十八條對符合以下情形的,由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委托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符合性驗收,對驗收合格的,將申請驗收材料和驗收結果上報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
(一)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和摩托車駕駛人考試場首次使用的;
(二)在用的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和摩托車駕駛人考試場,考試場地、考試項目設置和考試系統有調整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委托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考試場的驗收。
第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符合性驗收時,除需提供《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地和考試系統使用驗收規范》所規定的材料外,還需提交下列材料的復印件:
(一)考試場的有效法人資格證明、土地使用證(土地租賃合同);
(二)建設方移交考試場地、系統、設備、車輛及考場設施的書面文件,考試系統數據庫管理員和系統管理員密碼移交書;
(三)屬于社會考試場的,還需提供政府購買服務目錄、財政資金來源文件、政府采購中標通知書、承接社會考場服務主體的法人資格證明、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與承接社會考場服務主體簽訂的有效合同;
(四)規定的其他相關資料。
第二十條對驗收申請材料齊全有效、驗收結果合格的考試場,經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批復同意使用后,可開展考試業務。
第二十一條 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對批復同意使用的考試場進行備案,已備案的考試場有下列情形的,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按規定向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提出變更申請:
(一)考試場名稱改變的;
(二)考試場的考試業務類型改變的;
(三)考試場的場地、系統、設備、車輛及考場設施權屬關系發生變化的;
(四)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規定暫停考試場考試業務的;
(五)社會考試場的購買服務合同發生變化的;
(六)其他規定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委托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每年進行考試場資格檢查。考試場自批復同意使用之日起滿一年的,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期滿前60日內按相關規定、規范和標準組織檢查,并將檢查情況、檢查申請表和考試場技術參數表格上報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審核備案。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組織對各地資格檢查情況進行復核和抽查。
社會考試場的年度資格檢查,地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先評價合同履行情況,對評價良好的,及時組織檢查。
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委托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考試場的年度資格檢查。
第四章 考試場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條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統籌使用本地考試場,根據各考試場考試能力制定考試計劃,并通過互聯網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臺公布,實現考生在互聯網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臺自主預約考試。
第二十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統一管理考場、考試設施和考試系統,使用符合標準的考試評判和監管系統。系統密碼、設置業務權限、維護系統參數、管理考試數據必須由民警負責,確保系統數據庫安全和公安網絡安全。
第二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考試場舉報投訴查處制度,方便群眾通過信函、電話、網絡等方式對考試場違規問題進行舉報投訴,及時對舉報內容進行查處,并向舉報人反饋查處情況。
第二十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服務監督和評價機制,定期對考場管理服務水平、考生滿意度等方面進行考核評價,并向社會公布監督評價結果。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每周匯總互聯網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臺上考生對考試場工作的評價反饋、舉報投訴,落實專人跟蹤核查,督辦整改。
第二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考試場工作監管機制,通過遠程監控、日常檢查、抽查音視頻資料、電話回訪等方式,加強對考試場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駕駛人考試監管平臺,通過遠程音視頻監控,對考場秩序、考試過程、考試評判等進行巡查監控和事后倒查。
考試過程音視頻資料的采集和保存要求應當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考場不定期組織抽查,通過定期巡查和技術檢測等手段,對考試車輛、考試項目、考試路線、標志標線,以及考試系統參數、權限設置、評判標準、數據存儲等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考試場應當配合考試員履行考試職責,考試前對考試場地、考試車輛以及其他考試設施設備進行檢查,清除與考試無關物品、標記,加強考場巡查,維護考場秩序。
第三十一條考試場應當負責考試場地、設備和設施的運維。建立場地、車輛、設施日常檢查,考試系統日常維護,考試工作臺賬記錄,考試異常情況處置等考場運行管理制度,保障考試場地、設備、設施正常運行。
第三十二條考試場應建立考試區、待考區、等候休息區、停車區等功能性場所的管理規定,落實維護責任,確保各功能性場所所有設施設備良好運作,及時更新和增加服務設施設備,保持環境整潔、美觀、衛生,提供優質服務。
第三十三條考試場應當按規定設置公示欄,公開考試項目、評判標準、考場布局、考試路線、考試流程,收費標準、考試員姓名及照片、舉報投訴電話等內容,允許考生在考試前免費進入考場熟悉考試環境。
第三十四條考試場應當在待考區、等候休息區等場所設置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展牌,安裝視頻播放設備和大尺寸顯示屏,并按規定播放交通安全宣傳片。
考試期間應當在待考區直播考試場景視頻,全面公開考試過程,并提供和公開考生查詢考試監控視頻的渠道,保障考生查詢考試視頻權益。
第三十五條 考試場對其工作人員應當加強教育、規范管理,提高工作人員的法律意識和業務能力,防范發生工作人員組織、參與考試作弊或者向考生索取財物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六條考試場不得以任何方式強制要求考生進場訓練或收取訓練費,不得設立強制性消費或服務項目,考試設備、考試系統和考試車輛不得用于駕駛訓練。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為考試場、其他部門、企事業單位收取駕駛許可考試費之外的費用把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考試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暫停考試業務,責令整改;經整改仍不符合要求或者再次發生違規情形的,取消考試場資格,屬于社會考場的,依法解除購買服務合同:
(一)考場工作人員參與考試作弊的;
(二)考場管理不到位,考試秩序混亂的;
(三)違規調整考試設施,考試場地或者考試車輛存在作弊標記的;
(四)考試設施損壞維修不及時、考試車輛維護不及時,影響正常考試的;
(五)考試系統和考試車輛用于駕駛訓練的;
(六)設立強制性消費項目的;
(七)以承諾考試合格等名義進行虛假宣傳,對考試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
(八)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檢查不合格的。
第三十八條考試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取消考試場資格,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組織、縱容考試作弊的;
(二)違規進入考試系統,篡改、偽造考試數據的;
(三)強制要求考生進考場訓練并收取訓練費的;
(四)以欺騙、敲詐等方式向學員索取財物的;
(五)有隱瞞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設立考場的。
屬于社會考試場的,依法解除購買服務合同,并向財政部門通報,考試場所屬的法人、企業等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等不得再次參與考場政府購買服務。
第三十九條考試設備生產銷售廠商提供不符合標準的計算機考試設備、計算機考試系統,或者修改計算機考試系統參數,影響考試結果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繼續使用或者采購涉事廠商考試設備、計算機考試系統。
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取消涉事廠商在我省范圍內考試設備、計算機考試系統供貨資格,并向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本地考試場地使用管理細則,規范考試場的使用管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本規定自20xx年6月1日實施,有效期三年。
駕校制度5
為了提升蜀州駕校的形象,并向社會提供更好的駕駛培訓服務,我們制定了一系列教練員行為規范與紀律,簡稱為“七要九不準”。
七要:
1. 所有教練員必須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和駕校的各項規章制度,成為守法的榜樣。
2. 我們要牢記駕校的辦學宗旨:“學員至上,注重質量,服務社會,提高效益”。要服從管理,考慮整體利益,團結友愛,把駕校當做家,維護集體榮譽。
3. 我們要保持良好的`教學風格,文明教學,嚴格按照教學計劃進行教學,恪守良好的職業道德。我們對學員負責,竭誠為學員提供優質服務,不斷提高培訓質量。
4. 我們要教學育人,保持廉潔自律。我們要嚴格要求自己,做學員的榜樣。
5. 我們要增強安全意識和節約意識。不要過分踩油門,努力降低訓練成本,杜絕安全事故。
6. 我們要愛護車輛,妥善保管車輛工具和教學器材,保持車輛整潔和技術狀況良好。
7. 在教學時,要著裝整齊,佩戴胸卡和教練證。
九不準:
1. 嚴格遵守上下班制度,不準擅自離崗。如果發現學員獨自練車或教練員脫崗,第一次口頭警告,第二次扣除100元。如果教練員離崗期間發生交通事故,教練員需承擔全部經濟損失。
2. 不準索要或接受學員的卡片或請客。一經查實,將予以辭退,決不容忍。
3. 不準將教練車用于私事或揩公家油。如果違反規定,第一次扣除200元工資,第二次即予以辭退。如果因教練員私用車輛發生安全事故,教練員需承擔全部事故損失。
4. 不準酗酒和酒后駕車。如果違反規定,將立即辭退。因此造成的事故損失由教練員負責。
5. 不準瞞報交通事故。如果在訓練中發生交通事故,必須妥善處理并及時上報總校。否則,除扣除教練員200元外,還將面臨更嚴厲的處罰。
6. 不準私自更改訓練路線或擅自縮短訓練時間。如果需要延長訓練時間,必須事先報經總教練室同意。一經發現違規,將扣除50元工資。因更改路線造成的事故損失由教練員全權負責。
7. 不準打架和賭博,一次扣除100元。
8. 不準粗暴教學和辱罵學員。初次違反者將受到嚴厲警告,第二次違反將予以辭退。
9. 不準擅自安排未持訓練卡的學員上車訓練。初次違反將扣除200元,第二次違反將扣除400元。再次違反將予以辭退。
我們希望通過這些行為規范和紀律,能夠讓蜀州駕校的教練員們成為模范和榜樣,為學員提供更好的服務,提升駕校的聲譽。
駕校制度6
第一章總則
學員要按照招生簡章的要求辦理入學手續,入學后要嚴格服從校方管理,自覺遵守法紀、團結互助、努力學習,爭做優秀學員。
第二章 招生管理規定
第一節報名要求
1、參加學習的同志必須遵守學校的各項管理制度和規定,服從領導,聽從指揮,思想進步,作風正派。
2、必須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各項規定,不準留長發,污言穢語。講究精神文明,違者取消學習資格。
3、身體條件:年齡在18—50周歲,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高1.55米以上,視力勻為0.7以上,無色盲、聽力、肺、血壓、心臟均正常,無防礙駕駛汽車的其它疾病和殘疾。
4、手續:凡符合以上條件要求學習的同志,必須持商丘市本人身份證方可報名。
5、學校辦學宗旨:誠信永恒、追求卓越。努力為社會輸出合格的汽車駕駛人才。
第二節 報名程序
1、持本人身份證到報名處交納租賃費和培訓費。
2、到城信大夏交納考務費。
3、到學校登記、建檔,領取有關學習用品。
第三章 食宿管理規定
第一節
住宿管理規定
1、學員在校住宿期間應遵守學校制定的一切規章制度。
2、學員在校住宿期間要愛護學校的一切公共財物,如有損壞照價賠償。
3、學員須持卡住宿,不得隨便安排無卡人員住宿;
4、學員到住宿登記處按規定交納押金,憑押金條到所住宿樓層服務處領取被褥、臉盆等。被褥按號使用,未經同意,不得隨便更換,否則,違規一次罰款人民幣20元。
5、愛護公物、衛生,不要隨地吐痰,果皮、碎紙等雜物要投放在走廊垃圾箱內。
6、不準在室內做飯、飲酒、吸煙。不準在走廊、樓道、門窗晾曬衣物和鞋襪。
7、學員要妥善保管鑰匙,如有丟失照價賠償。
8、每晚10點息燈入睡,杜絕夜間長明燈。
9、學員如有問題,可找樓層服務員及值班員詢問處理。
第二節就餐管理規定
1、學校為學員提供就餐條件,生活費自理。
2、學員應先到食堂購買餐卡后,憑卡排隊就餐。
第三節 交接管理規定
1、每期學員畢業離校前,應將借用的被子、褥子、草墊、臉盆、水瓶等物品如數上交。
2、所交物品如有損壞應照價賠償損失。
3、物品交清后,讓保管員在押金收據上簽字后到財務科退回押金。
第四節 清點管理規定
每個學員在畢業離校前,都應對自己所帶物品進行一次清點。如果有借用別人的錢物應自覺主動歸還。
本守則所有規定,學員都應自覺執行并給予積極配合。
第四章 培訓管理規定
第一節 學員守則
1、學員到校后要服從管理,自覺遵守法紀,努力學習,爭當優秀學員。
2、尊敬領導和教練,團結學員、互相幫助。
3、愛護公物,損壞公物要照價賠償。
4、嚴禁打架斗毆,酗酒鬧事。如有違犯,輕者給予大會批評,并給予50—200元罰款,重者開除學籍,學校概不退款。
5、在訓練期間,遵照學校規定,積極配合教練訓練。不經批準不許擅自上車和動用教學儀器設備,違者對造成的一切損失和后果均由本人負責和賠償。
6、對自帶的錢物要加強保管,防止被盜和丟失。
7、學員在校學習期間,要遵紀守法,如果發現有賭博、偷盜、嫖.娼等違法亂紀行為的,學校給予停駛,并罰款200—500元,情節嚴重的開除學籍,交司法部門處理。校方概不退款。
8、理論學習時認真聽講,做好筆記,按時完成作業,不許交頭接耳,不準在教室內抽煙。
9、要自覺抵制教練員的不良行為,發現教練員違犯教練員紀律時,要及時向校方報告。
第二節 訓練管理規定
一、學員入校后,必須按照學校指定的教練員、教練車,佩戴學員證上車訓練,否則,不準參加培訓。
二、學員在訓練過程中,必須嚴格操作規程,聽從教練員的管理、指揮。嚴格遵守交通法規,謹慎駕駛,確保行車安全。
三、在道路訓練中,不管任何情況下,學員絕對不準單獨駕駛車輛,必須有教練員在座,否則,后果自負。
四、要發揚團結友愛精神,培養良好的職業道德,尊敬教練,團結同學,在訓練中按次序輪流上車訓練,不爭不搶,不準打架斗毆,不準以強凌弱,不準打鬧嬉戲、不準攀爬車輛,維護好訓練場的秩序,確保安全。
五、學員在訓練期間,不準飲酒,不準穿拖鞋、高跟鞋,不準吸煙,否則教練有權停止其訓練。
六、樹立良好學風,要勤學苦練,好學多問,戒驕戒躁,虛心向教練及學友請教,出色完成各課學習項目,爭做合格駕駛員。
七、要自覺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學校領導管理,愛護公物,保持車輛的清潔,積極協助教練員維修、保養車輛,確保車輛的'完好運行。
八、在校住宿學員,要在值班教練和代班領導的領導下,自覺遵守住宿制度,配合服務人員,保持宿舍的清潔衛生。
第三節 請銷假管理規定
1、不準無故遲到和早退,沒有特殊情況不準請假。
2、如果確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參加學習的應逐級請假(先給教練員請假、教練員再報請教研室批準后,請假方可生效),歸隊后及時銷假。
3、如果因學員經常請假和曠課,不能保證學習時間或學習不認真,造成期終考試不及格不能按時畢業的學員,下期再學,學費重交。
第五章 生活管理規定
第一節 生活管理規定
1、嚴格遵守作息時間,堅持按時吃飯,按時上課,按時出車。
2、學員在學習期間,一律不準喝酒,一旦發現,教練員有權給予停駛。
3、住校學員,晚上不經批準,不準單獨擅自離校,如有特殊情況需要離校者,應經批準后,兩個人以上方可外出。歸隊后及時銷假。
4、遵守公共道德,說話要和氣,要團結互助。
第二節
衛生管理規定
1、學員要講究個人和環境衛生。保持宿舍和教室的整潔。
2、起床要疊被,整理好床鋪。
3、教室和宿舍每天都要由衛生值日員負責清掃。
4、堅持衛生檢查評比制度。每周檢查評比一次。
第六章 評議教練員制度
第一節 指導思想
為了提高教學質量,增強教練的責任心和事業心,幫助教練員更進一步改進教學和管理方法,學校規定,在每期學員畢業離校前,讓學員對本班教練員進行一次評議,學校把評議結果作為對教練員的一次考核內容和是否繼續聘用的條件之一。
第二節 評議方法
給每個學員發一張教練員評議表,每個學員按教練員評議表規定的基本內容如實認真填寫。
第三節 評議內容
教練技術、管理辦法、帶頭遵守紀律情況、是否有讓學員請吃飯和索要錢物現象等。
第七章 學員意見反饋管理規定 第一節 目的
為大力發掘學員內在思考力和創造力,充分利用學員的聰明才智,推動學校的教學完善及學校的持續發展,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節 意見反饋人資格
1、凡本校學員皆可提出意見
2、意見可以個人或數人名義提出。
第三節 意見內容
1、學校建設上的意見或具有發展價值的意見
2、理論、實操教學的改善。
3、意見內容不得涉及虛假、個人方面問題。
第四節 意見方法
1、寫好的意見投入意見箱,于每月1日開箱并于月底審查公告。
2、意見內容不需獲各級領導之許可
第五節 意見審查
1、設審查委員會,調查意見內容,評議落實。
2、審查委員會組成: 主任委員:校長擔任副主任委員:副校長、辦公室主任擔任 成員:各科室科長
第六節 意見的通知及公告
1、每月底公布審核結果,并通知意見人。
2、經采用者意見在本校通訊上予以公布。
第七節 意見保留或不采用的處理
1、經委員會認定尚待研究的暫予保留延長其審查期限。
2、不采用的意見,委員會應告知意見人,并予以協助修改。
駕校制度7
一、出車前檢查
1、擦拭玻璃、清潔車身、檢查有無漏油、漏水、漏氣現象及時處理,檢查燃油、機油液、冷卻液是否加足。
2、檢查輪胎氣壓是否正常;
3、檢查方向盤、離合器,制動踏板自由行程情況;
4、檢查電動機有無異響,電動機各部位工作是否正常;
5、檢查燈泡是否完好;
6、查看上班行車記錄,是否有行車故障,如有故障,嚴禁出車。
二、行車時檢查
1、注意車輛行駛狀況,如有異動、異味,應立即下車檢查,嚴禁開故障車;
2、檢查轉向裝置和腳制動裝置的工作情況;
3、檢查儀表和信號裝置的工作情況。
三、收車檢查
1、清潔車身外部駕駛室,收拾好攜帶物品,檢查車身狀況;
2、收車時將車輛停放到位,關閉所有電路系統;
3、檢查胎壓,清除胎間及表面異物,檢查鋼板彈簧有無損壞;
3、檢查胎壓,清除胎間及表面異物,檢查鋼板彈簧有無損壞,檢查各轉動體系有無過熱現象;
4、檢查有無漏油、漏水、漏氣現象及時處理;
5、做好行車記錄。
駕校制度8
為規范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行為,建立一支綜合素質優良的師資隊伍,充分調動教練員的積極性,保證駕駛員培訓質量,使駕駛員培訓項目及操作課時能可靠落實并達到理想的培訓目標。根據《浙江省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員管理辦法》,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教練員聘用
1學校聘用的教練員必須符合交通部頒布的《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中有關教練員的要求。
2、學校聘用新教員采取社會招聘,民主推薦和定向培養等形式。
3、聘用教練員應按下列程序:
①、申請人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
②、學校組織對申請人進行面試和測試。
③、對申請人進行培訓或組織申請人參加市交通部門組織的'培訓。
④、參加全省統一的教練員考試。
⑤、申請人考試合格后取得準教證后,與學校簽定聘用勞動合同。
4、聘用合同期的前兩個月為試用期。
二、教練員解雇、辭職、開除
1、學校在聘用期內對違反有關規定,被交通管理部門一次社會公告或多次違反學校規章制度的教練員,終止聘用合同,解除聘用關系。
2、辭聘
在聘用合同期內教員因某種原因向學校提出申請終止聘用合同,解除聘用關系的行為;
①、教員提出辭聘應以書面形式并提前30天通知學校;
②、教員辭聘應按聘用合同規定承擔責任。
3、開除
在聘用合同期內,學校對違反管理部門和學校規章制度,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教練員,予以開除。被開除的教練員由學校做出書面決定,開除的教練員應按聘用合同規定承擔責任,并上報管理部門三年內不得從事教練員工作。
三、教練員繼續教育
1、嚴格按交通部、省市縣交通運管部門要求以輪訓制度對教練員開展繼續教育。
2、輪訓采取定期輪訓和不定期輪訓相結合。定期輪訓每年舉行一次,由市運管處統一安排,不定期輪訓隨時進行。
3、輪訓內容:
(1)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2)汽車新技術;
(3)場內駕駛和道路駕駛技能;
(4)教學方法;
(5)教練員職業道德。
4、每年單位不少于一次舉行駕駛操作培訓交流會(分析會),交流教練教學的經驗教訓,不斷提高教練員的執教水平和綜合素質。
5、教練員輪訓由分管副校長負責,實訓部組織實施。
四、教練員考核
1、學校建立教練員信譽考核制度;
2、考核內容:
(1)教學質量,考試合格率;
(2)油、材料消耗;
(3)安全訓練情況;
(4)教練員任教能力、職業道德、廉潔自律情況。
3、 考核方法
(1)成立教練員信譽考核小組,負責教練員信譽考核;
(2)每期考核一次,進行①學員測評教練;②教練互評;③教職員工測評;④學員合格率;
(3)考核采取多種形式:如:教練員綜合考核表、向學員發放教練員考核問卷、操作和筆試等;
(4)年終考核與平時考核相結合。
4、教練員行為規范要求
(1)學校聘用的教練員必須符合《浙江省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有關教練員的要求;
(2)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應當按照統一的教學大綱規范施教,如實填寫《教學日志》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記錄》;
(3)教練員從事教學活動時,應當隨身攜帶《教練員證》,不得轉讓、轉借;
(4)對學駕人操作練習耐心指導、科學施教,堅持示范教學法、模擬教學、情景教學相結合。文明教學、尊重學員的人格,講解、示范和糾正學員操作時,態度要溫和,說話要和氣,不許使用有辱學員尊嚴和人格的語氣和語言;
(5)嚴格要求、為人師表,不許收取學員的錢物或參加學員宴請及消費性的娛樂活動;
(6)不允許邀請學員參加自己的生日、喬遷等慶祝活動;
(7)不許參與任何形式的賭博活動,更不許與學員賭博;
(8)認真執行訓練計劃和各項規定,平等對待每個學員,確保每一個學員都有平等學習、訓練的時間;不準隨意改變行車路線,背離學校私帶學員。
(9)教練員在工作時間內不得飲酒和做不安全的活動;
(10)路訓時駕駛室只準座一名學員和一名教練員,不準乘坐與教練無關的人員,場內教練時必須做到現場指導,不準擅自離開現場;
(11)不準將車鑰匙交給學員保管,嚴禁教練員不在場時讓學員動用教練車;
(12)愛護車輛和隨車工具及物品,勤檢查、保養,確保車況良好、干凈、整潔,杜絕責任機械事故;
駕校制度9
為加強對學員的管理,維護教學秩序,保護學員的合法權益,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駕駛培訓管理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學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學員必須按教學大綱完成培訓學時。
2.學員不得私自發動和單獨駕駛車輛。
3.學員要遵守安全操作要領。
4.不得酒后駕車。
5.實事求是填寫培訓記錄
6.不得穿高跟鞋、拖鞋參加操作訓練。
7.學員在學習期間不準宴請學校人員,也不準向其送禮。
8.學員積極反映學校在教學,服務和廉教等方面存在的問題。
二、學員學習管理
1.學員到學校報名填寫學員登記表,交納培訓費后即取得學籍。
2.學籍保留期為兩年,從繳納培訓費之日起計算。學員在有效期內可隨時參加培訓。
3.學員中途退學,經校領導批準后,退還剩余培訓費。
4.學員違反學校規定被勸其退學的,退還剩余的培訓費;被勒令退學的不退還培訓費。
5.學員在培訓期間違反法律法規被處徒刑的.,學籍自動取消。
6.學員取得結業證后,學籍期滿。
三、學員檔案管理
1.學校教務部門負責建立學員的文字和電子檔案。
2.檔案內容包括學員登記表、駕駛培訓記錄、教學日志等。
3.學員檔案保留時間不少于4年。
教練車管理制度
為加強教練車管理,延長教練車使用壽命,保證教練車的完好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教練車的使用
1.教練車必須汽車證件齊全,技術性能狀況良好,并具有統一的教練車標識。
2.未經批準,不準挪用教練車進行客貨運輸。
3.與培訓無關的人員不準乘坐教練車。
4.教練車必須在規定的路線進行訓練。
二、教練車維護
1.教練車堅持實行日常維護,一級維護和二級維護等。
2.日常維護由教練員負責。
3.一級維護由教練員協助修理廠進行修理工作。
4.二級維護由修理廠負責。
三、教練車檢查
(一)教練車檢查是指對教練車車容、安全性能、安全狀況及使用情況的人工檢查。
(二)檢查內容
1.教練車的車容與車貌。2.車輛轉向、制動和燈光狀況等技術狀況。3.發動機異常響聲。
(三)檢查方法和要求
1.教練車檢查采取教練員自檢,訓練隊內教練車互檢、學校抽檢的方法。
2.教練員堅持訓練前、訓練中和訓練后的“三檢”制。訓練隊每月組織一次互檢,學校每季度組織一次抽檢。
3.檢查中發現故障要及時排除,確保教練車安全。
四、教練車更新
教練車嚴格按照國家報廢年限進行更新,更新教練車要與考試車型保持一致。
駕校制度10
為嚴肅工作紀律,切實轉變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自新年農歷春節上班以來,我校在抓“兩風”建設中,針對存在的問題,制定了《關于進一步加強考勤管理工作制度》,采取了有效措施,實現了良好局面。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為切實扭轉駕校有些員工工作作風渙散的現象,自20xx年2月1日起,我校從上下班秩序先抓起,要求各部門要嚴格執行簽到制度,各科室主要負責人為考勤責任人;要堅持從嚴管理、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對員工的'出勤情況如實記載,保證考勤制度各項措施落到實處,加強考勤管理的監督檢查,實行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二、深入學習,廣泛宣傳。為達到員工對《考勤管理制度》內容熟悉,自覺執行的目的,各部門利用晨會、晚會、學習會組織本部門人員反復學習《考勤管理制度》內容,要求所有員工熟記考勤內容,堅決擁護管理制度,并積極執行。
三、狠抓落實,嚴格檢查。由校領導組成檢查組,昌東校區主管校長單茂盛親自率隊,傅長文、王文清、王莉三位副校長以及工會主席俞席平等領導輪流值勤,和監察室、保衛科成員組成檢查組,在校門口上、下午各檢查一次,遲到者將一一登記,并將檢查情況通過辦公群向校領導和各部門負責人進行通報。此外,監察室還對各部門考勤管理工作進行不定期檢查,檢查內容包括五個方面:部門是否指定專人負責考勤;日考勤記錄表和月匯總表;按時上報每月考勤情況;考勤報表是否客觀真實;部門負責人是否全面了解本部門人員出勤情況等。
四、履行手續,規范管理。針對員工考勤管理制度,學校采取了有效措施。一是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凡請假的必須按照請假審批權限,履行文字請銷假手續。員工請假時,必須由個人事先填寫《員工請假單》辦理有關請假手續。請假期滿后,應及時地填寫《銷假確認單》進行銷假。二是堅持實行日考勤、月匯總和主要領導審查把關負責的辦法。
加強員工考勤管理制度,是我校開展“兩風”建設、規范管理的需要,是樹立“藍天人”良好形象的需要,是加強隊伍管理,實現駕校工作整體發展的需要。由于采取上述有力措施,現在員工的出勤率出現了較大變化,隨著學校加大力度檢查考勤后,現在員工每天都能自覺準時上班,出勤率明顯提高了,遲到率下降了,甚至出現零遲到的良好局面。
駕校制度11
一、教練場地主要用于學員場地訓練,教練車停放及學員場地考核,必須保證車場秩序良好,訓練安全并配備必要的消防安全設備。
二、非教練車一律不得私自駛入教練場地,更不允許影響學員正常訓練。
三、教練車每天結束后,要按制定位置停放整齊,關好車門,嚴禁亂停亂放;
四、教練車在場地訓練時,教練員必須在現場指揮,要嚴格遵守操作規程,保證訓練安全。場地結束時,教練員要組織學員打掃場地,保持場地清潔衛生;
五、禁止任何人亂動教練車上的機件和油料,以及車上的.備用物資,非訓練期間,不得私自動車;
六、按時開關訓練場照明等,節約用電。消防設備要由專人統管,定期更換,保證有效使用,禁止場內明火作業。
駕校制度12
一、為搞好駕駛員的培訓工作,確保培訓質量,培養出有崇高職業道德、技術水平合格的駕駛員,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學校成立以校長、理論教學組長、實操總教練組成的質量管理小組,督促教學計劃的實施、教學設備的購置、教員的培訓和再教育。
三、教練員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與時俱進,努力學習政治、專業技術和有關的交通法規。
四、教練員應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制定的教學大綱的要求進行教學,并如實填寫學員的培訓、學習記錄,不得作弊和弄虛作假、冒名頂替。如教員或學員違反紀律,視其情節輕重,可予以警告、扣發獎金、辭退,取消學員當期考試資格等。
五、教練員在教學當中應認真執教、不得偷工減料,每季度進行一次全校的教學質量檢查與評比小結工作。
六、每年年底對全校的`教學質量進行評比、總結,表彰先進,交流教學經驗。并根據學校實際情況,對學校的教學進行改革,改善教學方法,注重因人施教,采取學員容易接受的教學方式,不斷提高教學質量。
駕校制度13
為了提升完善我院在教學車輛和辦公車輛的管理,專門設立車輛管理組。車輛管理組同時歸宿學院辦公室和教務部的雙重領導。其具體工作職責如下:
一、 負責所有學院新購教學車輛和辦公用車的保險、上戶工作。在完成以上工作后,將車輛和相關的車輛資料移交給使用和保管部門。
二、 負責所有車輛的保險的續保和理賠業務。按照車輛上一年保險的到期日為準提前一個月購買下一年審周期的保險;學院所有車輛在發生交通事故后車管組必須配合安全組做好保險的理賠工作,并按規定填寫事故經過和處理報告(報告由車管所組保管,每月整理上交一次)
三、 負責學院辦公用車和直營教學車輛的維修保養。車管組必須對上述車輛做出紙制和電子檔案的信息表,根據記錄督促使用部門或人員完成車輛的定期保養。所有車輛的維修都必須由車管組出具保修單后在指定的`修理點進行維修。
四、 負責學院辦公用車和直營教學車輛的燃料補充事務。所有其他部門和人員都必須按車管組的規定和燃料補充標準在指定地點進行燃料補充。車管組要及時登記‘統計燃料使用情況,并形成文字報表每月向學院辦公室和教務部上報燃料費用情況。
五、 配合安全部和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小組做好重大安全事故的處理工作。車輛管理工作。車管組必須形成每日值班制度,全年(包括節假日)都必須
駕校制度14
為加強計算機教學管理,充分利用先進教學手段,實施規范化教學,提高培訓質量,制定本制度。
1、建立多媒體教室,教室配備計算機、投影儀、屏幕、音響等多媒體教學設施,并保證正常使用。
2、交通安全法規、相關知識和駕駛操作訓練的理論部分,實行計算機多媒體教學,學習階段讓學員實際模擬考試訓練。
3、多媒體教學軟件的內容應該符合全國統一的教學大綱要求,并具有集文字、圖片、聲音、動畫、視頻為一體的功能,并根據管理部門的'要求和教學需要及時升級和更新。
4、采取多種形式進行多媒體教學,充分利用計算機投影儀等互聯網實施教學。
5、理論考試采用計算機無紙化模擬考試。
6、計算機教學實行學時制,學員累計學時達到教學大綱要求后方可參加科目一考試。
7、教學過程中,要認真保護多媒體教學軟件和計算機無紙化考試系統的正常動作、維護。
8、計算機教學管理由教務科負責。
駕校制度15
一、為貫徹落實《道路交通安全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增強駕校教練員、駕駛員安全行車的責任意識,確保人身和車輛安全,制訂本制度。
二、認真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嚴格遵守交通法規,自覺謹慎駕駛,做到依法行駛、文明行駛、安全行駛。
三、定期組織安全人員每月進行一次道路安全檢查,針對教練員、駕駛員在行車訓練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及時進行安全教育,把不安全的因素消滅在萌芽中。
四、自覺服從駕校的統一調度和管理,積極參加駕校及上級有關部門組織的各項安全教育活動,牢固樹立安全第一意識。
五、自覺愛護養護車輛,認真做好“三檢”(出車前、出車中、出車后車輛檢查),確保“四良”(制動、轉向、燈光、信號良好),“兩潔”(車容整潔、車內整潔)。
六、嚴格遵守安全駕駛操作規程,隨帶駕駛證、行駛證及相關有效證件。駕車時不準閑談、吸煙、吃零食、接(打)手機,不準穿拖鞋駕駛車輛,嚴禁酒后駕車。駕車時系好安全帶,自覺做到禮讓三先(先慢、先讓、先停)。
七、禁止將車輛交給外來駕駛員和無證人員駕駛。未經批準,不得隨意駕駛外來車輛。
八、消防器材及設施有專人負責保管,誰保管誰負責,定期檢查,保證有效,加強對滅火器具的`保護管理,確保其性能良好,并做到器隨車走,并做好檢查更換記錄。
九、嚴禁車輛載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物品。
十、定期對車輛實行保養檢查制度,確保運行車輛始終處于技術狀況完好,按規定對車輛進行年檢年審工作。
十一、作好車輛事故的處理工作,對事故的經過、調查、及交警部門的處理意見要記錄在案,及時上報學院領導,并對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十二、建立健全行車安全管理基礎臺帳,不得漏記、誤記,保證安全管理的嚴肅性和完整性,定期組織本單位的年度大檢查,成立安檢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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