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則蘊含著社會的價值,其運行表彰著一個社會的秩序。那么制度怎么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1
一、采購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必須索證索票。
二、索證索票要有專人負責,并做好索證索票登記,建立索證索票檔案。
三、從食品生產單位、批發市場等采購的,要索取并留存供貨者的相關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四、從固定供貨基地采購的,要索取并留存供貨商或者供貨基地的'物資證明(復印件)和每筆供貨清單等。
五、從超市、農貿市場、個體經營戶等采購的,要索取并留存采購清單。
六、采購進口的預包裝食品必須索取并留存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
七、載有產品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的發票應妥善保存。
八、食品貯存要做到先進先出,盡量縮短儲藏時間,定期清倉檢查,及時清除不合格的食品。
九、食品庫房管理員必須首席各類食品儲藏的基本要求,并能嚴格執行。
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2
一、貯存場所、設備應當保持清潔,無霉斑、鼠跡、蒼蠅、蟑螂,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殺鼠劑、殺蟲劑、洗滌劑、消毒劑等)及個人生活用品。
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應當分類、分架存放,距離墻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并定期檢查,使用應遵循先進先出的原則,變質和過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應及時清理銷毀。
三、冷藏、冷凍的`溫度應分別符合冷藏和冷凍的溫度范圍要求。
(一)冷藏、冷凍貯存應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嚴格分開,不得在同室內存放。冷藏、冷凍柜(庫)應有明顯區分標識,宜設外顯式溫度(指示)計,并定期校驗,以便于對冷藏、冷凍柜(庫)內部溫度的監測。
(二)在冷藏、冷凍柜(庫)內貯存時,應做到植物性食品、動物性食品和水產品分類擺放。確保食品中心溫度達到冷藏或冷凍的溫度要求。
(三)冷藏、冷凍柜(庫)應定期除霜、清潔和維修,以確保冷藏、冷凍溫度達到要求并保持衛生。
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3
一、采購制度
1、根據"按需購進,擇優選購"的原則,依據市場動態,庫存結構及質量部門反饋的信息編制購貨計劃,報總經理批準后執行,要建立供銷平衡,保證供應,避免脫銷或品種重復積壓以致過期失效造成損失。
2、嚴格執行企業制定的保健食品購進程序,確保從合法的企業購進合法和質量可靠的保健食品。
3、要認真審查供貨單位的法定資格,經營范圍和質量信譽,考察其履行合同的能力,必要時會同質量管理部門對其進行現場考察,簽訂質量保證協議書,協議書應注明購銷雙方的質量責任,并明確有效期。
4、加強合同管理,建立合同檔案。簽訂的購貨合同必須注明相應的質量條款。
5、質量管理部門要做好首營企業和首營品種的審核工作。向供貨單位索取加蓋企業印章的,有效的《衛生許可證》,《營業執照》,《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和《產品檢驗合格證》,以及保健食品的包裝,標簽,說明書和樣品實樣,執行《首營企業和首營品種的審核制度》。
6、購進保健食品應有合法票據,按規定做好購進記錄,做到票,帳,貨相符,購進記錄保存至超過保健食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7、嚴禁采購以下保健食品:
(1)無《衛生許可證》生產單位生產的保健食品;
(2)無檢驗合格證明的保健食品;
(3)有毒,變質,被污染或其他感觀性狀異常的保健食品;
(4)超過保質期限的保健食品;
(5)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保健食品。
二、索證索票制度
為了確保本企業經營行為的合法性,把好保健品購進質量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1、業務部嚴格執行企業制定的保健食品購進程序,確保從合法的企業購進合法和質量可靠的保健食品。
2、業務部負責企業和品種的資料索取工作,建立首營企業和首營品種初審工作;并加強合同管理,建立合同檔案,簽訂的購貨合同必須注明相應的質量條款。
3、審批首營企業和首營品種的必備材料:
3.1、首營企業的審核要求必須提供加蓋供貨單位原印章的、有效的、《衛生許可證》或《食品流通許可證》、《營業執照》復印件,以及企業質量認證情況的有關證明;銷售人員需提供加蓋企業原印章和企業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簽字的委托授權書,并標明委托授權范圍及有效期限,銷售人員身份證復印件,并對銷售人員及其身份證原件進行審核;還應提供供貨單位發票、銷售清單式樣和加蓋的印章式樣(復印件)。
3.2、首營品種必須有《保健食品注冊批件》(《保健食品批準證書》)、《產品檢驗報告書》,保健食品的.包裝、標簽、說明書,以及該產品所對應生產企業的《衛生許可證》和《保健食品GMP證書》。
3.3、首營企業和首營品種還同時必須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官方網站上進行核查。因網上信息更新不及時核查不清時應電話查詢。查詢后應在首營審批表上作好查詢記錄。
4、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員負責對業務部門填報的表格及資料進行審核后,報安全管理負責人審批。
5、首營企業及首營品種的審核以資料的。審核為主,對首營企業的審批如依據所報送的資料無法做出準確判斷時,業務部應會同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員對首營企業進行實地考察。并由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員根據考察情況形成書面考察報告。再上報審批。
6、首營企業和首營品種必須經審核批準后,方可開展業務往來并購進保健品;首營企業和首營品種的審批要在2天內完成。
7、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員負責將審核批準的“首營企業審批表”、“首次經營其他類審批表”及報批資料等存檔備查,并將審批后的企業名稱輸入微機。建立合格供貨方檔案。資料不全或未經審批,一律不準錄入。
8、購進保健食品應有合法票據,按規定做好購進記錄,做到票、帳、貨相符,購進記錄保存期不得少于二年。
三、衛生管理制度
(一)營業場所衛生管理制度
1 、企業全體員工均應保持經營場所的干凈、整潔。
2 、經營場所內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3 、經營場所內不得隨地吐痰、亂丟果皮、雜物等。
4 、任何員工不得將易燃、易爆等物品帶入經營場所內。
5、個人辦公區間物品應擺放整齊,辦公臺上不得擺放與辦公無關的物品。
6 、不得在經營場所內用餐。
7 、注意個人衛生,不得穿背心,拖鞋進入辦公區域。
8 、滅蚊蠅燈、鼠夾、殺蟲劑應保持有效狀態,發現故障應及時報告辦公室,辦公室應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決。
(二)倉庫衛生管理制度
1、保健食品應專區存放,所有入庫產品應分區、分類擺放在規定的區間,出入庫帳目應與貨位卡相符。
2、調控好保健食品專區的溫濕度,保證保健食品的質量。
3、合理使用保健食品專區,堆碼整齊、牢固,無倒臵現象。庫存保健食品先進先出,不同批號保健食品不得混垛。
4、保健食品專區內應保持干燥、整潔、通風,地面清潔,無積水,門窗玻璃潔凈完好,墻壁天花板無霉斑、無脫落,防蟲、防鼠、防塵、防潮、防霉、防火設施配臵齊全有效。
5、保健食品專區應定期做好清潔衛生消毒工作,每日進行防蠅、防鼠、防蟲等檢查和打掃衛生。
6、非倉庫員工不得進入倉庫。
7、倉庫內不得吸煙、進食,保健食品專區不得存放與保健食品無關的私人雜物,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
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4
一、制定本單位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管理措施。
二、按《餐飲服務許可管理方法》的要求,辦理領取或換發餐飲服務許可證,做到亮證經營。
三、組織本單位餐飲服務從業人員進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有關法規和學問的培訓,培訓合格者才允許從事餐飲服務。
四、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五、對本單位貫徹執行《食品安全法》的'狀況進行監督檢查,總結、推廣閱歷,批判和嘉獎,制止違法行為。
六、執行食品安全標準。
七、幫助餐飲服務監督管理機構實施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監測。
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5
一、 盛放冷葷及烹飪、加工好的直接入口食品的盆、盤、碟、碗等容器在盛放直接入口食品前必須洗刷潔凈并進行有效的消毒。
二、 容器具洗刷,洗滌消毒池嚴格專用,明確標識洗滌池、消毒池、清洗池,使用的洗滌靈、消毒水須符合衛生標準要求,消毒液的配比濃度達到250ppm(試紙校驗為300ppm)。
三、 容器具洗刷按照一刮去殘渣、二洗、三沖、四消毒、五清水、六保潔的順序進行。
四、 嚴格執行餐飲具、工用具、容器洗刷消毒程序:
ⅰ、 熱力消毒至少設兩個水池,洗消程序為去殘渣、洗滌劑洗刷、凈水沖、熱力消毒四道,感官檢查光、潔、澀、干。
ⅱ、 化學消毒至少設三個水池,程序為去殘渣、洗滌劑洗刷、藥物消毒、凈水沖四道工序;消毒水池內壁有水面高度標志線,池中預先放自來水(使用有效氯消毒劑消毒時應使用常溫水)達標志高度后,再向水中加入規定容積的消毒藥劑,使有效氯濃度達到250ppm,用試紙校驗達到300ppm,藥劑分散混勻后(勿重疊)放入欲消毒的餐飲具容器,使餐飲具、容器充分浸入消毒液面內,維持消毒時間5分鐘以上,取出后以凈水沖洗表面的消毒劑殘留,感官檢查潔凈、無異味。
五、 根據消毒程序要求,直接接觸成品的用具應首選熱力方法進行消毒,因材質、大小等原因無法采用的除外。采取不同消毒方法,嚴格執行關鍵限值標準。
A、煮沸消毒:溫度100℃以上 時間≥10分鐘
B、營養餐重復使用的餐具熱風消毒:溫度95℃ 時間≥60分鐘
C、紅外線消毒:溫度 120℃ 時間≥10分鐘。
D、洗碗機消毒:水溫 85℃ 時間≥40秒鐘
六、 消毒有專職人員負責,嚴格執行消毒標準要求,做好當日記錄。
七、 消毒好的物品按衛生要求存放與使用,嚴格餐飲具用后洗凈、用前消毒原則;已消毒與未消毒的餐飲具分開存放,并在餐飲具貯存柜上標有明顯的“已消毒”、“未消毒”標記;消毒后的.餐飲具放入密閉保潔柜中儲存,分類擺放、整潔有序。餐具保潔柜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潔凈;保潔柜內無雜物及個人用品。
八、 洗碗機保持潔凈,熱力洗消用水、氣達到規定的溫度;設備上的溫度顯示裝置正常無故障。洗碗機、洗消池用后保持潔凈,無殘渣,臺面、地面清潔無污垢。
九、 從餐飲具、容器上清除下來的廢棄物以專用帶蓋容器盛放,做到廢棄物不暴露、不積壓、不外溢、容器外觀清潔。
十、 從事洗刷、消毒工作的從業人員經健康培訓合格,持有效健康、培訓證明上崗;熟練掌握洗消工序與洗滌、消毒的相關衛生知識。
十一、 所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需經檢驗合格,符合國家食品用洗滌劑、消毒劑衛生標準與要求,保證對人體安全無害,索取的檢驗證明存檔備查。
十二、 未經消毒的餐飲具、容器不得用于盛放直接入口食品及供餐使用;禁止重復使用一次性的餐飲具。
十三、 消毒間保持清潔,洗刷池、消毒池專用,水池用后刷凈,垃圾及時清理。
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6
一、工作文件
成立學校食品安全領導小組文件,校長責任制文件等。
二、學校食堂衛生管理制度。(共16項)
三、食品采購與進貨驗收臺賬,采購食品檢驗檢疫合格證明、購物票據等。
1、建立有采購進貨驗收臺賬,每購回一次食品或原料都應逐一進行驗收登記,并有專人簽字負責。
2、應當查驗所購食品的合格證明文件,并將其復印后放入檔案備查,復印件應有供貨者簽名或蓋章。如:采購肉類當查驗、索取并留存供貨方蓋章(或簽字)的檢驗檢疫合格證明,采購乳制品應當查驗、索取并留存供貨方蓋章(或簽字)的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3、購物票據或憑證。留存蓋有供貨方公章(或簽字)的每筆購物憑證或每筆送貨單。
四、供貨商提供合法證照等資質證明材料檔案。
1、長期定點采購的,應當與供應商簽訂包括保證食品安全內容的采購供應合同。
2、從生產加工單位或生產基地直接采購的,應當查驗、索取并留存加蓋有供貨方公章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3、從流通經營單位(商場、超市、批發零售市場等)批量或長期采購的,應當查驗并留存加蓋有公章的營業執照和食品流通許可證等復印件。
4、從農貿市場采購的,應當索取并留存市場管理部門或經營戶出具的加蓋公章(或簽字)的'購物憑證;從個體工商戶采購的,應當查驗并留存供應者蓋章(或簽字)的許可證、營業執照或復印件。
5、從食品流通經營單位(商場、超市、批發零售市場等)和農貿市場采購的,應當查驗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原件;從屠宰企業直接采購畜禽肉類的,應當索取并留存供貨方蓋章(或簽字)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復印件和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原件。
6、采購乳制品的,應當查驗、索取并留存供貨方蓋章(或簽字)的許可證、營業執照、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五、食物留樣登記表。
1、學校食堂為師生提供的每餐、每樣食品都必需由專人負責留樣。
2、學校每餐、每樣食品必須按要求留足250g,分別盛放在己消毒的餐具中,并且立即放入完好的食品罩內,以免被污染。標明留樣時期、品名、餐次、留樣人。
3、留樣食品保留時間不少于24小時,保留期滿后方可倒掉。
4、留樣冰箱一般為專用設備,留樣冰箱內嚴禁存放與留樣食品無關的其它食品。
5、每餐必須作好留樣記錄:留樣時期、食品名稱,便于檢查。
六、從業人員健康檔案。
1、食堂直接接觸食品的從業人員每年健康體檢記錄。
2、參加食品衛生知識培訓記錄。
七、學校食品安全每周定期檢查記錄表。
檢查主要內容:食堂環境衛生、從業人員健康狀況及個人衛生、食品及原料采購、食物儲存或存放、食物留樣、消毒、冷凍或冷藏設備運轉情況等。
八、消毒、冷凍冷藏等設施設備檔案。
如所購冰箱(或冰柜)的說明書、發票、定期檢查其運轉情況的記錄等。
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7
此次專項整治工作的目標為:堅持統籌規劃、科學安排、突出重點、綜合治理的原則,通過深化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整治,督促施工企業進一步增強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意識,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實食品安全管理責任,防控食物中毒事件發生,進一步提高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專項整治工作內容包括五點:一是嚴查餐飲服務許可證情況。二是嚴查從業人員健康證明狀況。三是嚴查食堂環境衛生狀況。四是嚴查索證索票制度落實情況。五是嚴查加工制作等相關管理制度情況。
通知要求,各地相關部門要深化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整治,督促施工企業進一步增強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意識,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實食品安全管理責任,防控食物中毒事件發生,進一步提高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具體包括如下七個方面: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高度重視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工作,把集中整治與日常監管、自律與強化監管、全面推進與重點突破有機結合,把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扎實開展專項整治,確保各項任務的圓滿完成。
(二)深入開展教育培訓。
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督促工地食堂開展食品安全培訓,認真組織學習《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督促建筑企業切實承擔起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并狠抓落實。
(三)全面開展風險隱患排查。
各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組織對轄區各類建筑工地食堂進行全面排查,督促企業認真查找薄弱環節,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堵塞管理漏洞。督促建筑企業制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方案,提高防控水平及應對能力。
(四)嚴查違法違規經營行為。
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嚴厲查處食堂違法違規行為,對性質惡劣、后果嚴重的,要加大處罰力度;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
(五)切實加強監督檢查。
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根據本地實際制定檢查方案,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聯合組織檢查,推進整治工作的深入開展。
(六)切實做好食品安全信息報送。
各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每2個月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報告一次集中整治進展動態情況,重要情況要及時報告。20××年12月31日前,上報專項整治工作總結。
(七)大力加強新聞宣傳。
組織媒體開展專項整治專題報道。重點報道基礎設施改造、制度建設、食品安全責任落實的開展情況,集中報道一批好典型、好經驗、好做法,促進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水平的不斷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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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儲存有特地的食品庫房,進出食品應登記。
2、庫房四周保證無污染源。
3、庫房應配備專職治理人員定期清掃,定期通風換氣,定期查看是否有超期食品,如有超期食品準時處理。
4、經檢驗合格包裝的`成品應貯存于成品庫,其容量應與生產潛力相適應。按品種、批次分類存放,防止相互混雜食品庫房內不得存放個人物品,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共性是外觀與食品相像的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易腐、易燃品。
5、冷藏食品應配備專用的冰箱、冰柜。
6、食品儲存配備專用消毒設備,隨時對儲存的工具、容器、水果、蔬菜等進展洗刷消毒。
7、成品碼放時,與地面,墻壁應有必需距離,便于通風。要留出通道,便于人員、車輛通行,要設有溫、濕度監測裝置,定期檢查和記錄。
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9
學生小飯桌開辦者,是食品安全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食品安全負全面責任。應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主要職責如下:
一、參加食品藥品監管監管部門組織的食品安全法律和知識培訓;
二、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崗位責任制度,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三、檢查學生小飯桌經營過程的食品安全狀況并記錄,對檢查中發現的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行為及時處置;
四、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杜絕患有有礙食品安全疾病和病癥的人員為學生加工食品;
五、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檔案;
六、接受和配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本單位的食品安全進行監督檢查,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七、與保證食品安全有關的其他管理工作。
學生小飯桌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
一、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檔案(內容包括體檢表或復印件、健康合格證明或復印件)。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從業人員上崗前和每要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從事學生小飯桌食品加工工作。
三、從業人員有發熱、腹瀉、皮膚傷口或感染、咽部炎癥等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應立即脫離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礙食品衛生的病癥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崗。
餐飲服務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制度:
一、應當定期開展食品安全知識學習,學習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和食品安全知識,并建立學習記錄,明確食品安全責任。
二、應當加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食品安全管理知識的培訓。每要組織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參加一次培訓,掌握必要的食品安全知識及有關法律法規。
三、從業人員上崗前要進行一次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及食品安全知識培訓,掌握本職工作必須的食品安全知識和要求,培訓合格后方能上崗。
采購查驗、索證索票和記錄制度:
一、采購食品、食品原料和食品相關產品應指定專人負責。
二、采購食品、食品原料和食品相關產品應符合國家有關食品安全標準和規定的有關要求,不得采購《食品安全法》二十八條規定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三十三條規定不得銷售的農產品。
三、采購食品、食品原料和食品相關產品時,應索取相應的.證件、發票及產品合格證明,并做到貨證相符。
(一)從食品生產單位、批發市場等采購的,應當查驗、索取并留存供貨者的相關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等文件;
(二)從固定供貨商或者供貨基地采購的,應當查驗、索取并留存供貨商或者供貨基地的資質證明、每筆供貨清單等;
(三)從超市、農貿市場、個體經營商戶等采購的,應當索取并留存采購清單。
四、采購食品、食品原料和食品相關產品應遵循用多少定多少進多少的原則。采購的食品原料及成品必須色、香、味、形正常,采購肉類、水產品要注意新鮮度。
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10
食品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文本和電子文件,應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內容:
一、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2、生產過程控制制度
3、出廠檢驗記錄制度
4、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5、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6、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和健康檔案制度
7、消費者投訴受理制度
8、收集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信息制度
9、食品安全事故處理制度
10、其他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通則中要求或現場核查中 需要查看的質量管理制度
二、食品安全管理記錄表格
1、食品生產必備記錄表格
(1)進貨查驗記錄
(2)生產過程控制記錄(包括環境、場所和設施衛生 自查記錄,設備、設施維護保養和清洗消毒記錄,原輔材料 貯存、保管、領用記錄,生產投料記錄,生產加工過程關健 控制點的重要參數控制記錄等)
(3)食品出廠檢驗記錄
(4)不合格原料和成品處理記錄
(5)成品銷售臺帳
(6)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和知識培訓記錄
2、需要建立的`食品安全記錄
(1)不安全食品召回執行情況記錄
(2)消費者投訴受理和處理記錄
(3)收集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信息記錄
(4)食品安全事故處置記錄
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11
為規范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檢查管理,保障公眾餐飲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食 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餐飲服務經營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證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二、建立本單位食品安全管理組織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經過培訓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員,對餐飲服務全過程實施內部檢查管理并記錄,落實責任到人,嚴格落實監督部門的監督意見和整改要求。
三、食品安全管理員須認真按照職責要求,組織貫徹落實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員工健康管理、索證索票、餐具清洗消毒、綜合檢查、設備管理、環境衛生管理等各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四、制訂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檢查計劃,采用全面檢查、抽查與自查相結合的'形式,實行層層監管,主要檢查各項制度的貫徹落實情況。
五、食品安全管理員每天在加工操作時段至少進行一次食品安全檢查,檢查各崗位是否有違反制度的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告知改進,并做好食品安全檢查記錄備查。
六、各崗位負責人、主管人員要服從食品安全管理員指導,每天開展崗位或部門自查,及時發現和糾正從業人員違反制度要求操作的行為。
七、食品安全管理員每周1—2次對各餐飲部位進行全面現場檢查,同時發現問題及時反饋,并提出限期改進意見,做好檢查記錄。
八、檢查中發現同一類問題兩次指出未改進的,按本單位有關規定處理。
九、各種檢查結果記錄歸檔備查。
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12
一、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及培訓制度
1、從事保健食品生產經營的從業人員,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健康檢查每年至少一次,必要時進行臨時檢查。健康證明應予公示。
2、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甲肝、戊肝)、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保健食品安全疾患的,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保健食品的工作。
3、從業人員應每日進行晨檢并記錄。有發熱、腹瀉、皮膚傷口或感染、咽部炎癥等有礙保健食品安全疾病的,應立即脫離工作崗位,待查明原因并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崗,調離、返崗情況應詳細記錄。
4、保健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應當建立健康檔案,以備查驗。
5、保健食品從業人員上崗前必須進行保健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保健食品安全標準和保健食品安全知識等培訓。
6、保健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應制定培訓計劃,定期組織保健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并建立培訓檔案,以備查驗。
二、保健食品經營過程控制制度
1、保健食品從業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加工經營保健食品時,應當將手洗凈,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保健食品時,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售貨工具。
2、具有與保健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粗加工、切配、烹調、主食制作以及餐用具清洗消毒、備餐等加工操作的場所和設施,以及保健食品庫房、更衣室、清潔工具存放場所等。
3、保健食品處理區內應當設置相應的清洗、消毒、洗手、干手設施和用品。粗加工操作場所應當根據加工品種和規模設置清洗水池。
4、保健食品處理區應當按照原料進入、處理、加工制作、成品供應的順序合理布局,防止交叉污染。
5、熟制保健食品加工必須燒熟煮透,防止外熟內生以及煎炸過度。隔夜、隔餐及外購熟食要徹底加熱后,才能供應。
6、加工后的成品、半成品、原料分開存放。需冷藏的熟制品,應盡快冷卻后再冷藏。
7、制作加工過程中發現有超保質期、腐敗變質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的保健食品、保健食品原料及保健食品添加劑,不得加工使用。按要求使用保健食品添加劑。
三、保健食品經營場所及設施清洗消毒制度
1、保持經營場所內外環境整潔,上下水道通暢,地面無積水,廢棄物密閉盛放,排煙、排氣設施無油垢沉積。
2、配備冷藏、保潔、消毒、三防設施,定期檢查和維護,加強安全操作規程培訓,確保正常運轉和使用。
3、紗門、紗窗或門簾、金屬防鼠板、防鼠隔柵等設施能有效起到防蠅、防鼠、防塵作用。
4、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保健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凈、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應當洗凈,保持清潔。
5、餐具、用具消毒由專人負責,必須嚴格執行“一洗、二刷、三沖、四消毒、五保潔”的程序進行洗滌消毒。餐具、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必須專用,分設洗滌池、消毒池和清潔池,并有明顯標識。
6、消毒要求:餐飲具煮沸、蒸汽消毒保持100℃,10分鐘以上;紅外線消毒保持120℃,10分鐘以上。以上消毒應有記錄,以備查驗。
7、餐具消毒后專柜保存,與未消毒餐具分開放置,并有明顯標志。
四、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1、為保證保健食品來源可溯,去向可查,責任可追,根據《保健食品安全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2、采購保健食品必須索證:進貨時應查驗供貨方《保健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以確認供貨方和生產者的主體合法性。
3、采購保健食品必須索票:購進的保健食品按批次向供貨方索要發票或清單,并索取《保健食品質量檢測檢疫報告》等合格證明,對于沒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的保健食品拒絕購進。
4、采購保健食品必須查驗并建立進貨臺賬:如實記錄保健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保存相關憑證,并保證保健食品進貨查驗記錄真實。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為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保質期的,保存期限為二年。
5、對無合法來源和經查驗不合格的保健食品,拒絕進貨。發現假冒偽劣保健食品,應及時報告當地保健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五、保健食品貯存管理制度
1、保健食品貯存場所、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設置紗窗、防鼠網、擋鼠板等有效防鼠、防蟲、防蠅、防蟑螂設施,不得混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個人生活用品。
2、保健食品和非保健食品庫房應分開設置。不同性質保健食品和物品在同一庫房內應區分存放區域,并有明顯的標識。
3、保健食品應當分類、分架存放,距離墻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防止蟲害藏匿且利于空氣流通。并定期檢查,變質和過期保健食品應及時清除。
4、冷藏、冷凍柜(庫)應有明顯區分標識,設有效溫度計,定期除霜、清潔和保養,保證設施正常運轉,符合相應的溫度控制要求。
5、冷藏、冷凍貯存應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嚴格分開,植物性保健食品、動物性保健食品和水產品分類擺放。不得將保健食品堆積、擠壓存放。
6、散裝保健食品應盛裝于容器內,在貯存位置標明保健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出產地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7、生鮮保健食品與熟食制品應分開存放并有標識,做到符合保健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空間隔離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13
1、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制度
(1)制定本單位食品衛生管理制度和崗位衛生責任制管理措施。
(2)制定本單位食品經營場所衛生設施改善的規劃。
(3)按有關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辦理領取或換發食 品流通許可證,無食品流通許可證不得從事食品經營。做到亮證、亮 照經營。
(4)組織本單位食品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有關法規和知識的 培訓,培訓合格者才允許從事食品流通經營。
(5)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6)對本單位貫徹執行《食品安全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總結、推廣經驗,批評和獎勵,制止違法行為。
(7)執行食品安全標準。
(8)協助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實施食品安全監督、監測。
2、食品安全自檢自查與報告制度
(1)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餐飲服務食品經營活
動,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證食品安全,按照許可范圍依法經營,并 在就餐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經營許可證,接受社會監督, 承擔主體責任。
(2)建立本單位食品安全管理組織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經 過培訓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員,對餐飲服務全過程實施內部檢查管理 并記錄,落實責任到人,嚴格落實監管部門的監管意見和整改要求。
(3)食品安全管理員須認真按照職責要求,組織落實管理人員 和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員工健康管理、索證索票、餐飲具清 洗消毒、綜合檢查、設備管理、環境衛生管理等各項食品安全管理制 度。
(4)制訂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檢查計劃,采取全面檢查、抽 查與自查相結合的形式,實行層層監管,主要檢查各項制度的貫徹落 實情況。
(5)食品安全管理員每天在操作加工時段至少進行一次食品安 全檢查,檢查各崗位是否有違反制度的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告知改 進,并做好食品安全檢查記錄備查。
(6)各崗位負責人、主管人員要服從食品安全管理員檢查指導, 每天開展崗位或部門自查,及時發現和糾正從業人員違反制度要求操 作的行為。
(7)1-2食品安全管理員每周次對各環節進行全面現場檢查, 發現問題及時反饋,并提出限期改進意見,做好檢查記錄。
(8)檢查中發現的同一類問題經兩次指出仍未改進的,按本單 位有關規定處理。
(9)各種檢查結果記錄歸檔備查。
3、食品采購管理制度
(1)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 件。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 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 食品進貨查驗記錄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 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
(2)采購各類食品應注意生產日期或保存期等食品標識,不應 采購快到期或超期食品。
(3)采購時應向銷售方索取該批產品有效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 證明文件。
(4)禁止采購腐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其他 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5)禁止采購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有明顯致病寄生蟲的禽、 畜、水產品及其制品、酸敗油脂、變質乳及乳制品、包裝嚴重污穢不 潔、嚴重破損或者運輸工具不潔而造成污染的食品。
(6)禁止采購摻假、摻雜、偽造、冒牌、超期或用非食原料加 工的食品。
(7)采購人員應記錄采購食品的來源及保管好相關的資料,注 意個人衛生并隨時接受管理人員檢查。
(1)食品經營者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 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 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 觸直接入食品的工作。
(2) 食品經營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參加工 作。
(3) 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職工食 品安全知識的培訓。
(4) 從業人員體檢合格證明應隨身攜帶,以備檢查。
(5) 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合格證不得涂改,過期、筆跡不清無效。
5、食品從業人員個人衛生制度
(1) 從業人員每年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參 加工作。
(2) 勤洗澡、勤洗手、勤剪指甲。
(3) 勤洗衣服、被,勤換工作服,進入操作間須戴發帽,頭發 必須全部戴入帽。
(4) 定期理發,不留長胡須。
(5) 平日不染紅指甲,上班不戴戒指,手表,手。
(6) ,不準穿工作服上廁所大小便后堅持洗手消毒。
(7) 工作時嚴禁吸煙。
(8) 工作時不要隨地吐痰。
(9) ,不準用工作服擦汗擦餐具或擦鼻涕。
(10 )不準用手抓直接入食品。
(11 )不準對著食品咳嗽或大噴嚏。
(13 )抹布專用,經常搓洗,消毒。
6、食品倉庫衛生管理制度
1 ()食品貯存方法:
① 低溫貯存
a. 0°C10C冷藏貯存:至- 條件下貯存
b. 0C29C冷凍貯存:至- 條件下貯存
② 常溫貯存
a.b.c.貯存基本要求:清潔衛生;通風干燥;無鼠害
(2) 食品貯存庫的衛生要求:
① 門窗、四壁完整,不漏雨,地面用不滲水無毒材料鋪石。
② 庫內保持通風、干燥,避免陽光直射。
③ 要安裝紗門、紗窗,擋鼠板,保證無蠅、無鼠、無昆蟲。
④ 4C-0C-18C高溫冷庫溫度控制在。低溫冷庫溫度控制在以 下。
(3) 食品貯存的衛生管理
① 建立入庫、出庫食品登記制度。按入庫時間先后分類存放,先 進先出。
② 各類食品要分開存放、按品種種類,進庫整齊存放日期分類。20CM-30CM
③ 存放的食品應與墻壁,地面保持一定的距離。離地離30CM,,墻貨架之間有間距中間留有通道。
④ 建立庫存食品定期檢查制度掌握食品的保質期,防止發生霉爛,軟化發臭,鼠咬。
⑤ 倉庫要定期打掃。
⑥ 食品貯存庫內不得存放農藥等有毒有害物品。
⑦ 冷庫內不得存放腐敗變質和有異味的食品。
7、銷售衛生管理制度
(1)食品銷售工作人員必須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洗手消毒后 上崗,銷售過程中禁止撓頭、咳嗽,打噴嚏用紙巾捂。
(2)銷售直接入的食品必須有完整的包裝或防塵容器盛放, 使用無毒、清潔的售貨工具。
(3)食品銷售應有專柜,要有防塵、防蠅、防污染設施。
(4)銷售的預包裝及散裝食品應標明廠名、廠址、品名、生產 日期和保存期限(或保質期)等。
8、食品展示衛生制度
(1)展示食品的貨架必須在展示食品前進行清潔消毒。
(2),展示食品必須生、熟分離避免食品交叉感染。
(3)展示直接入食品必須使用無毒、清潔的容器,保持食品 新鮮衛生,不得超出保質期。
(4)展示柜的玻璃、銷售用具、架子、燈罩、價格牌不得直接 接觸食品,展示的食品不得直接散放在貨架上。
(5)展示食品的銷售人員必須持有有效健康證明上崗,穿戴整 潔的工作衣帽。
9、食品用具清洗消毒制度
(1)食品用具、容器、包裝材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
(2)食品用具要定期清洗、消毒。
(3)食品用具要有專人保管、不混用不亂用。
(4)食品冷藏、冷凍工具應定期保潔、洗刷、消毒,專人負責、 專人管理。
(5)食品用具清洗、消毒應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對不符合 食品安全標準要求的用具及時更換。
10、餐廚廢棄物處置制度
(1)餐廚廢棄物的處置應交給經相關部門許可或備案的餐廚廢 棄物收運、處置單位或個人,并簽訂處置協議;
(2)安排專人負責餐廚廢棄物的處置、收運、臺賬管理工作;
(3)將餐廚廢棄物分類放置,做到日產日清;
(4)嚴禁亂倒亂堆餐廚廢棄物,禁止將餐廚廢棄物直接排入公 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廁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5)餐廚廢棄物的容器應當密閉整潔完好,并有明顯標識
(6)不得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喂養畜禽
(7)建立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運、處置臺賬詳細記錄餐廚廢 棄物的種類、數量、去向、用途等情況,并定期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 及環保部部門報告;
(8)企業負責人應適時監測單位餐廚廢棄物的處置管理,并對 置行為負責。
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1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為了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經營和安全管理,食品貯存和運輸,應當遵守本條例。
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有關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有關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條例對農業投入品作出規定的,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食品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四條〔食品安全委員會及辦公室職責〕省人民政府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部署、指導食品安全工作,分析解決重大食品安全問題;
(二)分析食品安全形勢,研究制定食品安全工作重大方針政策;
(三)督促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落實食品安全責任;
(四)督促檢查重大食品安全政策的落實;
(五)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及其辦公室,具體職責由本級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條〔政府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工作負總責,建立健全統一、權威的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加強食品安全誠信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從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到食品生產、經營、消費全過程監督管理工作機制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協調聯動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本級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納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標考核,將食品安全工作經費列入同級政 府財政預算。
第六條〔管理部門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農業、畜牧獸醫、林業等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堅持源頭治理原則,負責食用農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交通運輸行政部門負責水上航行船舶內的餐飲服務活動監督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衛生、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糧食(鹽業)、出入境檢驗檢疫、工業和信息化、環境保護、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教育、司法、旅游、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做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有關工作。
第七條〔派出機構〕市、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在鄉鎮或者特定區域設立派出機構。
派出機構可以以自己名義作出警告、五千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的行政處罰。
第八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職責〕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機構和專門人員,做好食品安全隱患排查、信息報告和宣傳教育等工作;根據本條例和省政府的有關規定,協助配合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開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配合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食品安全違法情況。
本省建立食品安全協管員制度,具體管理辦法由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制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食品安全協管員必要的經費補貼。
第九條〔社會共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有計劃地組織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并將其納入普法、科普以及中小學校安全教育內容。
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建設,加快綠色食品產業發展和品牌創建,促進食品行業安全水平的提升。
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應當采用多種方式積極幫助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進行社會監督。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食品安全知識的公益宣傳,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有關食品安全的宣傳報道應當真實、公正。
第十條〔投訴舉報〕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舉報,接到和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獎勵辦法,并向社會公布。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應當公布本單位的電子郵件地址、舉報電話等有效聯系方式,接受咨詢、投訴、舉報。對舉報的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查證屬實的,及時兌現獎勵。
第二章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
第十一條〔風險監測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制度,對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進行監測。依托同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實驗室,由本級人民政府在人員、設備、經費等方面給予保障。
第十二條〔風險監測計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工業和信息化、教育、糧食、畜牧獸醫、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統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省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應當依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制定,并根據省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標準制修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進行調整。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流行病學調查等工作人員有權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制發的工作證件,進入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食品生產經營、糧食儲運與加工等場所采集樣品、收集相關數據。相關單位和人員不得阻撓、拒絕或者隱瞞。用于風險監測的樣品采集,應當按照市場價格支付費用,被采集樣品單位應當開具發票或者其他有效形式的報銷憑證。
市、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開展地方特色食品安全風險監測。
第十三條〔食源性疾病監測與報告〕醫療機構發現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例,應當及時按照規定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醫療機構和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發現疑似食源性疾病聚集病例后,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報告,衛生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組織同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信息核實,發現與食品生產加工經營行為有關的食品安全隱患時,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通報同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并報告上級衛生行政部門。
第十四條〔風險評估制度〕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建立統一組織實施、相關部門配合、地方有序參與、資源協同共享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機制。
轄區內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由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統一管理。涉及轄區以外的風險分析研判結果,由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送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管理。
省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由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建和管理,負責審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報告,解釋和交流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
第十五條〔監測結果會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畜牧獸醫、工業和信息化、商務、糧食等部門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數據通報和監測結果會商機制。
第三章 食品安全標準和食品檢驗
第十六條〔地方標準〕對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地方特色食品,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立項計劃應當書面征求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意見。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后應當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編號應當由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部門提供。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公布實施后,相應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即行廢止,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公布廢止情況。新食品原料、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第十七條〔地方標準制定〕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應當充分考慮地方食品特點和傳統飲食習慣,將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草案向社會公布,廣泛聽取食品生產經營者、消費者、有關部門和社會組織等方面的意見。省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應當為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制定、修訂工作提供相關監測、檢測等數據資料和監督管理意見。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應當由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審評委員會審查通過。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審評委員會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生物、環境等方面的專家以及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的代表組成,對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草案的科學性和實用性等進行審查。
第十八條〔跟蹤評價〕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應當配合同級衛生行政部門開展食品安全標準跟蹤評價,對標準執行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收集、匯總,并及時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通報。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跟蹤評價結果逐級報告。
第十九條〔企業標準〕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工作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管理辦法。
鼓勵食品生產企業制定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地方標準的食品安全企業標準。
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前,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將食品安全企業標準文本及編制說明在備案機構指定的網站上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企業應當根據公示反饋意見,及時修改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內容。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對報備的企業標準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對已經備案的企業標準,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接到舉報、投訴或相關監管部門通報不符合法律法規、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地方標準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經調查核實,應當及時廢止其備案,并告知備案企業。
第二十條【檢驗檢測體系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整合檢驗檢測資源,加強檢驗檢測技術能力建設,逐步建立協調、統一、高效的食品安全檢驗檢測體系。
第二十一條【自行檢驗和委托檢驗】食品生產企業可以自行對所生產的食品進行檢驗,也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食品生產企業對樣品的真實性負責,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對檢驗結果的準確性負責。
第四章 綠色、有機食品和食用農產品
第一節 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
第二十二條【發展規劃和產品認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產業發展規劃。根據產地環境和國家有關標準的要求,確定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的初級農產品生產基地。
鼓勵和支持農作物種植、畜禽飼養、水產養殖等各類經營主體發展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的初級農產品生產,并獲得相關認證。在特定區域內生產的具有獨特性的農產品應當申請注冊地理標志商標、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
第二十三條【基地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整合各類涉農資金,優先發展綠色、有機食品初級農產品生產基地的基礎設施建設,形成土壤肥沃、集中連片、設施配套、生態良好、抗災能力強的標準化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初級農產品生產基地。
第二十四條【產業發展和市場開發】鼓勵和支持企業、科研院校、農民專業合作社和民營資本,從事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研發、產業發展、產品精深加工等活動;建設省級及區域綠色食品、有機食品批發交易中心,設立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專營店,開發綠色食品、有機食品電子商務;培養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品牌。各級政府應當給予政策和資金扶持。
第二十五條【禁止排放污染物和環境監測】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保護性措施,禁止向特定農作物生產區域排放廢水、廢氣、固體廢物等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產地環境。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特定農產品質量標準加強生產區域大氣、土壤、水體監測,認為不適宜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初級農產品生產的,提出禁止生產意見,并通報本級人民政府。
第二十六條【監測制度和措施】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監督管理體系,嚴格執行綠色食品原料產地環境標準、農業投入品使用準則、產品標準、包裝通用準則等規定,加強對產品認證的監督管理。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初級農產品生產者組織開展特定技能培訓和技術指導。
第二十七條【投入品使用規定】綠色食品的初級農產品生產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和標準使用農藥、肥料、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投入品。有機食品的初級農產品生產者按照規定和標準可以使用農家肥、生物肥、有機肥,采用物理、生物等方法防蟲治病,嚴禁使用化學合成的農業投入品。
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生產加工者應當嚴格管控原輔料進貨關,按照綠色食品、有機食品標準組織生產,不得使用轉基因原料。
第二十八條【標志標識使用規定】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產品的包裝設計和標志使用,要嚴格遵守國家相關規定,標志只能使用在認證的產品包裝上,不得擴大使用范圍,不得私自轉讓。
第二十九條【產品質量追溯體系】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生產企業或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建立產品質量追溯及召回制度。鼓勵和引導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生產企業進入省級農產品質量追溯公共服務平臺,并對所提供的信息負責。有條件的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可以自建質量追溯平臺實施全程追溯。
第三十條【禁止行為】禁止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
(一)使用與綠色食品、有機食品標志相同或者近似標志,并足以造成誤認的;
(二)銷售假冒綠色食品、有機食品標志產品的;
(三)偽造綠色食品、有機食品標志的;
(四)為侵犯綠色食品、有機食品標志使用權的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五)利用綠色食品、有機食品標志進行虛假廣告宣傳的;
(六)對綠色食品、有機食品標志使用權造成其他侵害的。
第二節 食用農產品
第三十一條【源頭監管】縣級以上農業、畜牧獸醫、林業、農墾、森工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產地食用農產品安全監測管理體系。強化雙向監管,與輸出地的農業行政部門等有關部門聯合,落實食用農產品生產記錄、農業投入品安全使用、檢驗檢疫和產品認證等監管制度,加強食用農產品產地安全調查、監測和評價。
第三十二條 【生產者責任】食用農產品生產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其他國家有關規定使用農藥、肥料、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用量,并嚴格執行農業投入品使用安全間隔或者休藥期的規定。
食用農產品在包裝、保鮮、儲存、運輸中應當合理使用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強制性規范。
第三十三條【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管理責任】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對進入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承擔下列管理職責:
(一)建立健全食用農產品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用農產品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組織食用農產品安全知識培訓;
(二)建立食用農產品入場經營者檔案,記錄入場經營者名稱或者姓名、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住所、食用農產品主要品種、進貨渠道、產地等信息,檔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經營者停止經營后六個月;
(三)建立日常檢查制度,對入場銷售者的經營環境、經營條件和經營行為進行檢查,建立經營管理檔案;
(四)建立銷售場所信息公示制度,在市場醒目位置設置信息公示欄,及時公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農產品檢驗結果、不合格食用農產品處理情況、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
(五)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等違法行為或者存在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隱患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向所在地縣級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配合做好查處工作;
(六)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定期檢查市場內各項食品安全防范措施落實情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七)每年將市場名稱、類型、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農產品種類、攤位數量、食用農產品自檢、不合格食用農產品處理等市場管理信息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進入集中交易市場條件】進入集中交易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應當具備下列有效證明之一:
(一)產地證明;
(二)檢驗(檢測)合格報告或者其他合格證明文件;
(三)購貨憑證;
(四)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產品或者地理標志產品證書復印件(需加蓋獲證單位公章)。
畜禽肉類進入集中交易市場銷售的,應當附有檢驗檢疫合格證明和檢疫標志,但是銷售由加工企業以肉類為原料再次生產加工的肉類除外。
第三十五條【批發市場開辦者職責】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進入批發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依據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情形進行查驗,未提供有效證明的食用農產品,未經現場檢測合格,不得進入市場交易;
(二)與入場銷售者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三)配備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或者委托具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開展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
(四)印制統一格式的銷售憑證,載明食用農產品品名、產地、數量、銷售日期以及銷售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銷售憑證可作為批發市場銷售者的銷售記錄和其他購貨者的進貨查驗記錄憑證。
第三十六條 【生鮮肉及生鮮乳經營管理】經營多個品牌的'生鮮肉品應當實行分區銷售,設置明顯標示,并在銷售憑證上注明屠宰廠名,不得以次充好、冒牌經營。引導鼓勵生鮮(豬牛)肉經營者實行品牌銷售或者專柜經營。
禁止生乳直接進入消費市場。
第三十七條【追溯體系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構建產地可查詢、流向可追蹤、質量可追溯、責任可界定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
第五章 食品生產經營一般規定
第三十八條【市場準入】從事食品、食品添加劑、屬于生產許可管理范疇的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以及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經營、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分別適用本條例第六章第一節至第三節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節規定。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經營、食品攤販禁止轉讓、出租、出借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冒用他人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準證、食品小經營核準證、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
從事食品貯存、運輸的非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添加劑經營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30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九條【證照牌匾擺放】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將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備案證明,以及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準證、食品小經營核準證等證件,懸掛或者擺放在生產經營場所顯著位置。
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應當在其生產場所門前的顯著位置懸掛牌匾。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超市(含小食雜店)、有獨立門店的食品現場制售、小餐飲、校外托餐機構應當在生產經營場所建筑物門前的顯著位置懸掛與核準證名稱一致的牌匾。
第四十條【健康檢查】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以及從事直接接觸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工作。上崗工作時,健康證明需隨身攜帶或者存放在生產經營場所。
健康證明在全省范圍內有效。
第四十一條【培訓和考核】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學習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等相關知識,并記載學習情況。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組織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質量檢驗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建立培訓檔案。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情況隨機進行監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況。監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費用。
第四十二條【生產經營要求】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生產經營場所不得生產、貯存有毒、有害及容易造成食品污染的物品;
(二)貯藏食品和食品原料的庫房應當設架分類存放,并保持通風干燥;
(三)食品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應當定期維護,及時清洗,保持清潔衛生;
(四)餐具、飲具清洗、消毒后應當存放在專用保潔設施內;
(五)使用餐具、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生產的餐具、飲具,應當查驗并留存餐具、飲具集中消毒許可證復印件和消毒合格證明;
(六)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盛放容器、包裝材料,加工操作工具、設備,應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七)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生產經營人員上崗時不得佩戴影響食品安全的飾物;
(八)防止食品加工機具的潤滑劑污染食品;
(九)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規定的其他要求。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嚴格按照產品執行標準組織生產,生產經營的食品除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以外,還應當確保產品各項質量指標合格。
第四十三條【禁止性規定】禁止下列食品生產經營行為:
(一)用非食用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作為食品和食品生產原料銷售,或者用其處理食品;
(二)以有毒有害的物質作為原料加工制作食品;
(三)以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禽、畜的油脂或者廢棄食用油脂作為原料加工制作食用油脂,以及以此類油脂作為原料加工制作食品;
(四)在綠色食品生產加工中,使用《綠色食品 添加劑使用準則》允許使用名單以外的添加劑;
(五)偽造、篡改他人廠名廠址;
(六)偽造或者使用虛假產地、檢驗檢疫、資質、購銷證明等證明文件;
(七)偽造或者冒用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無公害農產品認證標志和地理標志;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四條【檢驗留樣】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出廠檢驗留樣制度。對出廠檢驗的所有批次產品應當留取備檢的樣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售出后二年。
第四十五條【查驗制度】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食品進貨查驗制度。對初次交易的食品供貨者,應當查驗并保存其生產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每年復核不得少于一次。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食品經營企業、食品添加劑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
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索要銷售憑證和食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的復印件,銷售憑證和證明文件復印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售出后二年。
第四十六條【銷售記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和從事食品批發、食品添加劑的經營者應當建立銷售臺賬,如實記錄所銷售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三款規定。
鼓勵特殊食品等高風險食品種類、食品批發市場以及較大規模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逐步推行食品安全電子追溯系統。
第四十七條【特殊食品】食品經營者銷售實行注冊管理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的,應當查驗產品注冊證書并留存復印件,核對產品標簽標注內容與注冊證書所載明內容是否一致。
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乳粉應當設專柜或者專區銷售,并在專柜或者專區顯著位置按照規定進行明示。
保健食品還應當在專柜或者專區顯著位置標明“本品不得代替藥物”字樣。
第四十八條【食品添加劑使用貯存】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添加劑使用記錄制度。記錄使用食品添加劑的名稱、使用范圍、使用量、使用日期等相關內容。記錄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三款規定。
食品生產經營者貯存食品添加劑,應當指定專人保管,專區(專柜)存放,并標示“食品添加劑”字樣。
第四十九條【停業及復產程序】食品生產者暫時停止生產活動超過三個月的,應當向縣級或者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登記。重新恢復生產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其生產條件進行核查,符合法定條件的方可恢復生產。
第五十條【過期變質食品處置】食品經營者應當定期檢查庫存和待銷售食品,發現食品已經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銷毀,不得退回供貨商或者生產者,并建立處理或者銷毀記錄,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五十一條【市場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展會舉辦者的義務】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食品柜臺出租者和食品展銷會舉辦者,除應當遵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外,還應當履行下列管理義務:
(一)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查驗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三)與食品經營者簽訂食品安全承諾書;
(四)記載食品經營者基本情況、主要進貨渠道、經營品種品牌等信息;
(五)設置垃圾收集容器,配備清掃保潔人員維護環境衛生;
(六)設置信息公示媒介,及時發布市場內食品安全管理信息;
(七)協助、配合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監督管理工作。
食品展銷會舉辦者應當在展銷會舉辦前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報告,報告內容包括舉辦單位,舉辦時間、地點、展銷品種、參展企業名錄、食品安全管理措施等。
第五十二條【食品安全隱患處置】食品生產經營者知悉其銷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應當立即停止經營有安全隱患的食品,通知食品生產者或者供貨商,并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規定停止經營有安全隱患的食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停止經營。
第五十三條【召回要求】食品生產者對不安全食品應當主動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召回的食品依法需要銷毀的,應當予以銷毀。但是,對因標簽、標志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產者在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
第五十四條【其他經營方式】利用互聯網等無實體店鋪方式從事食品銷售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和相關資質。經營者應當在其網站首頁、經營活動首頁位置以及便于消費者識別的方式公示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等信息。
網絡食品經營者應當自入網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網址、IP地址等信息向頒發生產經營許可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應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經營者應當在自動售貨設備的明顯位置公示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編號等信息。
第五十五條【食品倉儲運輸】食品生產經營者委托倉儲、物流配送企業貯存、運輸食品的,應當對受托的倉儲、物流配送企業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進行審查,并加強食品安全管理。
從事食品貯存、運輸、網絡銷售送貨送餐服務的企業,應當加強食品貯存、運輸過程的管理,保證食品貯存、運輸條件滿足食品安全要求。
受托從事食品貯存、運輸的,應當按照規定查驗并留存委托方身份證明、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合格證明文件、檢驗檢疫證明等材料,并承擔貯存和運輸過程中的食品安全責任。
第五十六條【集中消毒許可】從事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應當取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許可證。
申請餐具、飲具集中消毒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廠區應當距離露天垃圾場、糞坑、污水池、非水沖式廁所等可能污染餐具、飲具的有害場所污染源三十米以上,且不得建于居民樓內;具備滿足消毒服務工作所需的環境,無積水、無雜草、無露天堆放垃圾、無蚊蠅孳生地,環境清潔;
(二)生產場所(清洗、消毒、包裝)總面積不得小于二百平方米,生產車間凈高不低于三米;按回收、去殘渣、浸泡、機洗、消毒、包裝、儲存的工藝流程合理布局,按清洗消毒流程設置回收暫存間(區)、除渣間(區)、粗洗間(區)、清洗間(區)、消毒間(區)、包裝間、成品間、包材間、筷子消毒與包裝間(區)以及周轉箱清洗、消毒、晾曬間(區);
(三)生產區設更衣室,并配備衣柜、鞋架、流動水洗手等設施,包裝間入口處設置洗手、消毒、二次更衣設施等通過式預進間;
(四)具備與生產相適應的自動去渣設備、清洗-消毒-烘干-包裝一體機、筷子消毒和專用包裝設備、檢驗設備,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五)自動清洗消毒機除符合GB 4706.50要求外,其消毒工藝(溫度、時間)符合消毒設備的技術要求并符合國家消毒產品管理規定,設立衛生質量檢驗室,配備檢驗大腸菌群的相關儀器、設備及相應的檢驗人員;
(六)具有與生產相適應的防塵、防蟲、防鼠、通風、更衣、洗手、消毒等設施。
第五十七條【集中消毒經營要求】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應當遵守衛生規范,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的餐具、飲具、洗滌劑、消毒劑、包裝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及有關要求;
(二)已消毒的餐具、飲具和未消毒的餐具、飲具應當分開存放;
(三)生產的餐具、飲具經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
(四)獨立包裝上應當標注餐具、飲具集中消毒單位名稱、地址、聯系電話、許可證號、消毒日期及保質期等內容;
(五)建立生產經營記錄和物料采購驗收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六)從業人員持有健康證明;
(七)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八)設立衛生管理員,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制度和衛生管理檔案;
(九)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十八條【轉基因食品標示】生產經營轉基因食用農產品和食品或者含有轉基因成分的食用農產品和食品,應當按照規定顯著標示。
餐飲服務提供者使用轉基因食品作為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予明示。
第五十九條〔邊民互市貿易食品安全監管〕 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對國境口岸邊民互市貿易食品實施監督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進入市場銷售的邊民互市貿易食品實施監督管理。
邊民互市貿易食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隨附合格的證明材料;無合格證明材料的,應當取得國境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檢驗合格報告。
第六十條〔邊民互市貿易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邊民互市貿易食品銷售者對其銷售的食品安全負責。
邊民互市貿易食品銷售者應當建立食品進貨記錄制度,如實記錄購進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保質期、交貨時間、購貨憑證、供貨人身份證明、居住地址及聯系方式等內容。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三款規定。
第六十一條〔邊民互市貿易食品標簽〕 邊民互市貿易預包裝食品應當有中文標簽。標簽內容應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條、第九十七條規定。
標簽上還應標注“邊民互市貿易食品”字樣。
第六章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經營、食品攤販
第一節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
第六十二條【政府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小作坊監督管理工作,支持同類小作坊統一標準、規范工藝、聯合經營。鼓勵小作坊開展品牌創建活動。引導和幫助小作坊改善生產經營條件,提高生產經營管理水平。
第六十三條【準入條件】本省對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實行目錄管理。市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準予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目錄》,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乳制品以及嬰幼兒配方食品、飲料等高風險食品不得列入《準予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目錄》。
小作坊不得采取分裝形式生產食品,不得接受委托生產加工。
第六十四條【生產核準條件】小作坊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辦理工商登記并依法取得小作坊生產核準證后,方可從事食品生產加工。
申請小作坊生產核準,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生產加工區與生活區有效隔離;
(二)具有與生產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固定生產加工場所和相應的衛生條件;
(三)具有與生產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工藝、設備或者設施;
(四)具有執行的食品安全標準;
(五)具有必要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十五條【核準方式】申請小作坊生產核準的,應當向縣級或者市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生產核準申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對生產加工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許可條件的,準予生產核準,并發放小作坊生產核準證;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不予核準并書面說明理由。
小作坊生產核準證的式樣、編號規則、專用標識,由省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小作坊生產核準證有效期為三年。
第六十六條【變更延續】小作坊名稱、生產地址、生產設備或者設施、布局、工藝發生變化的,負責人變更的,生產場所遷址的,應當在變更前向發證部門提出生產核準變更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小作坊應當在生產核準證有效期滿三十日前,向發證部門提出延續申請。發證部門應當在生產核準證有效期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準予延續的,小作坊生產核準證編號不變。
第六十七條【生產要求】小作坊生產加工,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的原輔材料和食品添加劑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二)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儲存食品及其原輔材料,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及其原輔材料;
(三)生產過程中防止生、熟食品和原輔材料、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
(四)直接與食品接觸的設備、器具和生產用管道,在使用前、加工后,應當清洗干凈,必要時進行消毒處理;
(五)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從業人員持有健康證明;
(六)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標準;
(七)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十八條【標簽標識】小作坊生產的預包裝食品包裝上應當有食品標簽,標明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保質期、產品標準代號、貯存條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并標注小作坊生產核準證編號和專用標識。
第六十九條 【產品檢驗】小作坊應當建立食品出廠檢驗制度。具備檢驗能力的,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對所生產的食品進行檢驗,并做好原始檢驗記錄,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銷售。
不具備檢驗能力的,應當在首次出廠銷售前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全項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銷售。委托全項檢驗每年不得少于兩次。
原始檢驗記錄和檢驗報告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
第二節 食品小經營
第七十條 【食品小經營核準條件】食品小經營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并取得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食品小經營核準證,方可從事銷售和制售經營活動。申請食品小經營核準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銷售和制售經營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場所,食品經營區域與生活區分離,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銷售、制售經營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設施設備,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施設備;
(三)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制售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四)具有與銷售、制售經營相適應的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五)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從業人員應當具有健康證明;
(六)具有與經營規模、品種相適應的餐飲具清洗、消毒和保潔設施設備。
申請校外托餐機構經營,除應當符合上述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相對獨立的食品加工操作間(區)、用餐間(區)、衛生間等固定場所;
(二)具有食品留樣設施設備。
鼓勵具備食品經營許可條件的食品小經營者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證。
第七十一條〔核準程序〕申請食品小經營核準證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對加工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核準,并發放食品小經營核準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準并說明理由。
市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制定食品小經營核準審查細則,報同級人民政府法制辦后實施。
食品小經營核準證的式樣、編號規則,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食品小經營核準證有效期為三年。
第七十二條〔核準變更延續〕食品小經營核準證載明的核準事項發生變化的,食品小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后十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變更核準。經營場所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申請食品小經營核準。
食品小經營者需要延續小食品經營核準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個工作日前,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被核準人的延續申請,在該食品小經營核準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變更或者延續食品小經營核準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人聲明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不再進行現場核查;申請人的經營條件發生變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就變化情況進行現場核查。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準予變更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食品小經營核準證。
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準予延續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食品小經營核準證,不符合核準條件的,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作出不予延續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食品小經營核準證遺失、損壞的,應當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補辦。
食品小經營者終止食品經營的,應當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銷手續;核準有效期屆滿未延續、被撤回、撤銷或者被吊銷的,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辦理注銷手續。
第七十三條〔食品小經營餐飲服務要求〕食品小經營者從事餐飲服務活動,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餐飲服務經營場所環境整潔;
(二)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凈、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應當洗凈,保持清潔;
(三)貯存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
(四)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餐具、飲具和容器;
(五)生、熟食品分開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六)食品經營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生產經營食品時,應當將手洗凈,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
(七)使用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劑應符合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要求;
(八)禁止制售生鮮乳;
(九)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標準;
(十)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
(十一)不得經營生食類和裱花蛋糕等高風險食品;
(十二)不得從事網絡經營;
(十三)無專用餐飲具清洗消毒設施設備的,應當使用符合規定的一次性餐飲具或集中消毒餐飲具;
(十四)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十四條〔食品小經營銷售要求〕食品小經營者從事食品銷售經營活動,除符合本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以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銷售貯存場所環境整潔,易清理清潔;
(二)食品擺放存放與墻壁、地面保持10cm以上距離;
(三)食品銷售貯存區域與非食品銷售貯存區域、與有毒有害物品有效分隔;
(四)貯存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符合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
禁止從事下列經營行為:
(一)銷售散裝熟肉制品;
(二)現場制售行為;
(三)銷售特殊食品;
(四)從事食品批發。
第七十五條〔食品小經營現場制售要求〕食品小經營者從事現場制售食品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原料、食品相關產品符合國家規定和食品安全標準;
(二)接觸食品的包裝材料應當無毒、無害、清潔并符合食品相關產品標準;
(三)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從業人員應當具有健康證;
(四)食品加工經營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佩戴整潔工作服、帽;
(五)加工制售貯藏食品的容器、工具、設備,應當安全、無害并保持清潔,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存放、運輸;
(六)應當在經營場所明顯位置公示許可證、食品添加劑使用情況等食品安全信息;
(七)應當建立進貨查驗記錄。相關記錄、憑證的保存期不得少于食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八)不得經營除預包裝食品外非本經營場所加工制售的食品成品;
(九)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規定的其他要求。
禁止現場制售下列食品:
(一)嬰幼兒配方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專供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二)用生鮮乳加工制售乳制品;
(三)自釀酒;
(四)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生產經營的其他食品。
第七十六條〔校外托餐機構經營要求〕從事校外托餐機構經營,除符合本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以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實行分餐制;
(二)每餐食品應當留樣,并有留樣記錄;
(三)從業人員應當具有健康證明,并進行晨檢,有晨檢記錄;
(四)不得經營冷食類、生食類和裱花蛋糕等高風險食品。
第七十七條〔地方政府、教育部門和家長責任〕各級地方政府對本轄區校外托餐機構的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建立健全部門聯動配合機制和信息通報公示制度,組織公安、消防、衛生、住建、工商、環保、教育、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對校外托餐機構進行綜合治理。
教育行政部門和中小學校應當主動了解學生在校外托餐機構就餐情況,發現食品安全問題應當及時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報。
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將獲得核準的校外托餐機構名單通報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并及時在當地政府部門戶網站或相關媒體向社會公告獲得核準的校外托餐機構名單及舉報電話。
中小學校應當及時在學校醒目位置公布獲得核準的校外托餐機構名單。
監護人應當選擇有照證的校外托餐機構安排學生就餐,并與校外托餐機構簽定供餐協議,同時告知學生所在學校。
第三節 食品攤販
第七十八條【明確經營區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統一規劃、建設適宜食品攤販經營的固定場所,完善配套設施,制定相關鼓勵措施,引導食品攤販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和店鋪等固定場所經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食品攤販進行綜合治理,按照方便群眾、合理布局、保障安全的原則,劃定食品攤販臨時經營區域或指定經營場所(以下稱食品攤區),確定經營時段,并向社會公布。
幼兒園、中小學校園周邊100米范圍內,不得劃定為食品攤區。
第七十九條【監管職責】市、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食品攤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食品攤區管理單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進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業務培訓;
(二)定期對食品攤區進行食品安全監督檢查;
(三)對食品攤區管理單位報告的食品安全問題及時組織核查處置。
第八十條【管理單位職責】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指定城市管理部門或街道辦事機構為食品攤區管理單位。
食品攤區管理單位履行下列職責:
(一)設立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攤區食品經營規范;
(二)設置標志牌,標明攤區名稱、管理單位、經營時段;
(三)合理劃分食品經營區域;
(四)對食品攤販備案信息登記建檔;
(五)檢查督促食品攤販遵守攤區食品經營規范;
(六)提供必要的衛生設施,保持食品攤區衛生整潔;
(七)發現食品安全問題及時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配合開展核查處置。
第八十一條【備案內容】食品攤區管理單位應當對食品攤販予以備案登記。
食品攤販應當向食品攤區管理單位提交以下材料:
(一)食品攤販經營信息登記表,登記信息包括食品攤販姓名、身份證號、現住所、聯系方式和經營品種、經營方式(銷售、制售)等;
(二)食品攤販戶籍或者居住證明、身份證件復印件;
(三)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經營人員的健康證明;
(四)保證食品安全承諾書。
第八十二條【信息公示卡管理】食品攤區管理單位應當為食品攤販發放信息公示卡。
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應當載明食品攤販的姓名、攤位號、經營品種、經營方式(銷售、制售)等內容。
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有效期為一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的,食品攤販應向食品攤區管理單位辦理延續手續。
第八十三條【經營要求】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經營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一)遵守食品攤區食品安全制度,執行食品攤區食品經營規范;
(二)在指定食品攤位和規定時段內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三)攜帶、公示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
(四)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食品攤販應當攜帶健康證明;
(五)使用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包裝材料、容器、工具;
(六)具有符合衛生條件的銷售和制售食品的設施;
(七)查驗并保存所采購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票據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四條【禁止性規定】食品攤販禁止經營下列食品:
(一)《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禁止經營的食品;
(二)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
(三)生食類、冷食類、裱花蛋糕等高風險食品。
禁止食品攤販在食品攤區內宰殺畜禽類動物。
第八十五條【依法取締】縣級人民政府城市綜合治理執法部門負責對城區內本級政府指定區域外的食品流動攤販進行查處、取締。
第七章 餐廚廢棄物
第八十六條〔優惠政策〕 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扶持收集、運輸和處置餐廚廢棄物產業。應當對收集、運輸和處置餐廚廢棄物企業進行適當補貼并減免稅收。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用地應當作為環境衛生設施用地納入城鄉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用途。
第八十七條〔職責劃分〕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負責全省餐廚廢棄物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級市容環境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餐廚廢棄物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十八條〔運營方式〕 餐廚廢棄物處置廠可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或特許經營方式建設運營。
第八十九條〔收集運輸企業條件〕 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具備分類收集功能的全密閉專用收集容器;
(二)有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遺漏功能的餐廚廢棄物運輸專用車輛;
(三)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四)有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停放場所;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十條〔處置企業條件〕 從事餐廚廢棄物處置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二)處理設施的選址符合城鄉規劃,并取得規劃許可;
(三)有至少五名具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其中包括環境工程、機械、環境監測等專業的技術人員;
(四)具有可行的廢水、廢氣、廢渣等污染物處置技術方案和達標排放方案;
(五)有控制污染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六)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十一條〔招投標規定〕 市級市容環境衛生行政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方式選擇餐廚垃圾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企業。
第九十二條〔產生單位〕 餐廚廢棄物的產生單位應當建立餐廚廢棄物處置管理制度,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不得將餐廚廢棄物排入公共排水設施、湖泊、河道、公共廁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設施中;不得將餐廚廢棄物交給未取得收集、運輸和處置經營權的企業或個人處置。
第九十三條〔處置單位管理〕 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應當建立管理記錄,記錄餐廚廢棄物的種類、數量、去向、用途等有關情況,并定期向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餐廚廢棄物管理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九十四條〔產品利用優惠政策〕 利用餐廚廢棄物生產的生物液體燃料,符合國家標準的,石油銷售企業應當將其納入燃料銷售體系。
第九十五條〔產品用途限制規定〕 禁止利用餐廚廢棄物提煉加工食用油脂;禁止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喂養畜禽;禁止使用利用餐廚廢棄物提煉加工的油脂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九十六條【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上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及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質量監督、農業等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分別制定本部門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建立食品安全應急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報告制度,定期檢查本企業各項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規模以上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開展應急知識宣傳普及活動和必要的應急演練。
第九十七條【食品安全事故報告】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單位和接收病人進行治療的單位應當在發生事故之時起二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部門報告。
質量監督、農業等部門在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舉報,應當立即向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報。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接到報告的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縣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上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食品安全事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
第九十八條【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措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會同同級衛生、質量監督、農業等部門進行調查處理,并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輕社會危害。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對事故現場進行衛生處理,并對與事故有關的因素開展流行病學調查,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在調查結束后十五日內,向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部門提交流行病學調查報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食品安全事故調查報告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并將調查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九十九條【食品安全事故責任調查】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市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立即會同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責任調查,督促有關部門履行職責,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事故責任調查處理報告。
涉及兩個以上市(地區)的食品安全事故由省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組織事故責任調查。
第一百條【政府監督考核】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內容及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合理確定考核目標,量化考核標準,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所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年度評議考核,并將考核結果作為地方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對于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地方政府,在文明城市、衛生城市等創建評比活動中實行一票否決。
第一百零一條【年度管理計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畜牧獸醫等部門制定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向社會公布并組織實施。市、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除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確定監督管理重點以外,還應當包括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和食用農產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經營、食品攤販等生產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
第一百零二條【食品攤區管理單位行政執法權限】食品攤區管理單位可以依照本條例規定對食品攤區內食品攤販違法經營行為實施相應行政處罰。
第一百零三條【投訴舉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質量監督、農業、畜牧獸醫等部門應當設立食品安全投訴舉報機構,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處理投訴舉報事項,對查證屬實的舉報,給予舉報人獎勵。
第一百零四條【責任約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應當提前兩天以適當形式發出通知;被約談單位無法按要求參加時,需提前二十四小時告知約談單位;約談單位要做好約談記錄。
第一百零五條【信息通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質量監督、農業、畜牧等部門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要求、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較大危害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報告上級部門并通報同級相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發現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違法生產經營行為時,應當立即向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第一百零六條【義務監督】縣級以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聘請食品安全義務監督員。食品安全義務監督員發現違法生產經營行為時,應當及時報告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機構和安排人員,負責轄區內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經營、食品攤販的日常巡查等食品安全相關管理工作。
第一百零七條【監督檢查】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不得妨礙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配合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監督抽檢等工作。
第一百零八條【重大活動保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承擔重大活動食品安全保障屬地管理責任,制定食品安全保障方案,明確食品安全責任,落實保障經費和條件。
重大活動組織者應當明確食品安全管理機構,選擇具有合法資質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并督促其履行食品安全義務。
為重大活動提供食品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承擔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制定食品安全保障方案和應急處置方案,落實食品安全全程控制要求,保證食品安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質量監督、農業、畜牧等部門應當依照食品安全保障方案加強對重大活動的食品安全保障、加強供應商審核和食品檢驗。必要時,可以聘請專業機構評估。
鼓勵重大活動的組織者聘請社會專業機構提供重大活動的食品安全保障服務。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九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法律責任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理。
第一百一十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向綠色食品、有機等特定農作物生產區域排放廢水、廢氣、固體廢物等有毒有害物質,作為肥料的畜禽糞便未進行無害化處理或雖經處理但未達到相關標準,造成產地環境污染的,應當責令進行土壤修復,并按照污染面積處以每平方米三十元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一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綠色食品的初級農產品生產者未按照國家規定和標準使用農藥、肥料、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投入品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一十二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處罰:
(一)用非食用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作為食品和食品生產原料銷售,或者用其處理食品;
(二)以有毒有害的物質作為原料加工制作食品;
(三)以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禽、畜的油脂或者廢棄食用油脂、餐廚廢棄物作為原料加工制作食用油脂以及以此類油脂作為原料加工制作食品。
第一百一十三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綠色食品生產加工中,使用《綠色食品 添加劑使用準則》允許使用名單以外添加劑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處罰。
第一百一十四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餐飲服務提供者使用轉基因食品作為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未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予以明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處罰。
第一百一十五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物品,貨值金額不足五千元的,并處五萬元罰款;貨值金額五千元以上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照;構成非法經營罪或者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篡改他人廠名廠址;
(二)偽造或者使用虛假產地、檢驗檢疫、資質、購銷證明等證明文件;
(三)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牌產品標志、地理標志等質量標志、許可標志。
第一百一十六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處罰:
(一)許可證超過有效期仍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
(二)使用經非法轉讓、涂改、出租、出借、倒賣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取得的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
(三)超出許可經營項目范圍的。
未取得許可從事屬于生產許可管理范疇的食品相關產品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據前款規定處罰。
第一百一十七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有關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有許可證的,直至吊銷許可證:
(一)從事食品貯存、運輸的非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添加劑經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按規定備案的;
(二)食品生產經營不符合本條例第四十二條要求的;
(三)食品生產者未履行暫停生產報告登記義務,或未經核查恢復生產的;
(四)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乳粉未按規定設專柜、專區銷售并在專柜或者專區顯著位置按照規定進行明示的;
(五)保健食品未按規定標明“本品不得代替藥物”字樣的;
(六)食品生產經營未按規定貯存食品添加劑的;
(七)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對出廠檢驗的產品未留取備檢樣品或者保存期限少于產品保質期的;
(八)經營多個品牌的肉品未按規定分區銷售的,未在銷售憑證上注明屠宰廠名;
(九)食品經營者未按本條例規定處置過期變質食品的。
第一百一十八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企業生產的產品不符合企業明示標準,有下列情形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下列條款進行處罰:
(一)感官指標不符合的,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五千以下罰款;
(二)水分、蛋白質、脂肪、糖、灰分等理化指標及產品特征指標不符合的,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責令改正,召回已售出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處五千以上二萬以下罰款; 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三)微生物指標不符合的,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四)凈含量偏差不符合的,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一十九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將有關許可證件、核準證、備案證明懸掛或者擺放在生產經營場所顯著位置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小作坊、小超市(含小食雜店)、有獨立門店的食品現場制售、小餐飲、校外托餐機構未按要求在生產經營場所或建筑物門前顯著位置懸掛牌匾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二十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分工,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處罰:
(一)食品經營者銷售實行注冊管理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的,未按規定查驗產品注冊證書并留存復印件、未核對產品標簽標注內容的;
(二)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隨進進行監督抽查考核不合格的;
(三)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及從事直接接觸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人員未按規定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并取得健康證明后上崗的,或上崗工作時,未將健康證明隨身攜帶或存放在生產經營場所的;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規定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五)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和從事食品批發、食品添加劑經營者未按規定建立并執行銷售記錄制度;
(六)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規定建立并執行食品添加劑使用記錄制度。
第一百二十一條【法律責任】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食品柜臺出租者和食品展銷會舉辦者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的管理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取得許可證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二十二條【法律責任】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規定處置存在安全隱患食品的,食品生產者未按規定對不安全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二十三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利用互聯網等無實體店鋪方式從事食品銷售,未按照規定公示相關信息的;
(二)網絡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
(三)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經營,未按規定公示經營者信息的。
第一百二十四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規定對所委托的倉儲、物流配送企業進行審查和管理的;
(二)從事食品貯存、運輸、網絡銷售送貨送餐服務的企業,未按規定加強食品貯存、運輸過程管理的;
(三)受托從事食品貯存、運輸的,未按規定查驗并留存委托方身份證明等材料。
第一百二十五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餐具、飲具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等物品,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生產經營活動不符合衛生規范或者要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第一百二十六條【法律責任】 邊民互市貿易食品銷售者未按規定建立食品進貨記錄制度的,預包裝食品標簽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銷售的食品無合格證明材料或檢驗合格報告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銷售的食品,并處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二十七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準證、食品小經營核準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食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食品信息公示卡,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食品,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冒用他人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準證、小經營核準證、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處罰。將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準證、食品小經營核準證、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明知未取得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準證、食品小經營核準證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二十八條【法律責任】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經營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核準證:
(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未列入目錄的食品品種或者超出生產核準范圍生產加工食品;
(二)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違反規定采取分裝方式生產食品的,或者接受委托生產加工的;
(三)食品小經營違反本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中有關禁止生產經營規定的。
第一百二十九條【法律責任】食品攤販違反本條例第八十四條禁止經營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或者由原發證部門注銷信息登記卡;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不足一千元的,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千元以上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三十條【法律責任】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經營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七條生產加工要求規定的;
(二)食品小經營違反本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中除有關禁止生產經營規定以外的相關生產經營要求的;
食品小經營者從事校外托餐機構服務有不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對生鮮食品和熟食制品分開存放,存在交叉污染隱患的;
(二)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盛放容器、包裝材料直接接觸地面或者不潔物的;
(三)自備水源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
(四)無有效的餐飲具消毒措施或者消毒設施不能正常使用的;
(五)未實行分餐制的。
食品攤販違反本條例第八十三條經營要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管理部門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一下罰款。
第一百三十一條 【法律責任】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經營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變更許可信息或者未履行變更手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三十二條 【法律責任】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經營、食品攤販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相關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或者由原發證部門吊銷核準證或者注銷信息公示卡:
(一)未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和食品添加劑使用記錄制度、銷售記錄的;
(二)使用未達到國家衛生標準生活飲用水的;
(三)食品添加劑未按規定存放的。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的食品的標簽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或者小作坊未按本條例要求建立并執行出廠檢驗制度的,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罰。
第一百三十三條【法律責任】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經營、食品攤販在一年內累計三次因違反本條例規定受到責令停產停業、吊銷核準證、注銷信息公示卡以外處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核準證或注銷信息公示卡。
第一百三十四條【法律責任】被吊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準證、食品小經營核準證,或者因違反本條例規定被注銷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工作。
食品生產經營者聘用本條第一款規定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工作的人員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吊銷其許可證。
第一百三十五條【法律責任】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未履行管理職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第一百三十六條【法律責任】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開辦者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未履行管理職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三十七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中未履行職責,本行政區域出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衛生、農業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不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法定職責、日常監督檢查不到位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第一百三十八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許可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未經許可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運活動的個人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未經許可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處置活動的個人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三十九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部門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未按規定建立處置管理制度的;
(二)餐廚廢棄物的產生單位未按規定處理餐廚廢棄物,或者將餐廚廢棄物排入公共排水設施、湖泊、河道、公共廁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設施中的;
(三)餐廚廢棄物的產生單位將餐廚廢棄物交給未取得餐廚廢棄物收運特許經營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處理的;
(四)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未建立并執行餐廚廢棄物管理記錄制度和定期向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
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喂養畜禽的,由縣級以上畜牧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一百四十條【定義】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是指通過系統和持續地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監測數據及相關信息,并進行綜合分析和及時通報的活動,風險監測結果不作為監管依據。
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是指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將食品安全企業標準相關材料進行登記、存檔、公開、備查的過程,性質為告知性備案。
農業轉基因生物包括轉基因動植物和微生物及其產品;轉基因農產品的直接加工品;含有轉基因成分的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農藥、獸藥、肥料和添加劑等產品。
食用農產品,指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農業活動,指傳統的種植、養殖、采摘、捕撈等農業活動,以及設施農業、生物工程等現代農業活動。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指在農業活動中直接獲得的,以及經過分揀、去皮、剝殼、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凍、打蠟、分級、包裝等加工,但未改變其基本自然性狀和化學性質的產品。
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產場所,從業人員較少,生產條件、設備和工藝簡單,不具備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條件的食品生產加工單位。(不含現場制售)
小經營,是指有固定經營門店或在商場、超市、有形市場內租賃場地,經營場所和經營規模較小、從業人員較少,經營條件簡單,以小超市(小食雜店)、小餐飲(小餐館、小吃店、小飲品店)、校外托餐機構、現場制售方式經營食品的個體經營者。小超市(小食雜店)的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五十平方米以下,小餐飲(小餐館、小吃店、小飲品店)和獨立經營門店的食品現場制售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八十平方米以下。
食品攤販,是指在有形市場或固定店鋪以外,在劃定區域或者臨時指定的經營場所和規定時段內,開展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食用農產品銷售活動,以及現場制售食品的食品經營者。
校外托餐機構,是指受中小學生監護人委托,在學校外專門為中小學生提供餐飲服務的經營者。
餐廚廢棄物,是指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單位和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生產加工、餐飲服務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余和廢棄食用油脂等廢棄物。
第一百四十一條〔參照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參照小飯桌餐飲服務的有關要求對農村集體聚餐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并參照本條例第一百三十條第二款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第一百四十二條〔實施日期〕本條例自xx 年x 月x日起施行。
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15
1、進銷臺帳制度:主要包括如實記錄每種食品、進貨時間、來源、名稱、規格、數量等內容,還要記錄銷售的食品名稱、流向、時間、規格、數量等內容,以及執行制度的具體負責人員、職責范圍和責任方式,記錄的各類臺帳的整理保管等內容。
2、進貨查驗索證索票制度:認真落實以采取索證索票的方式,審驗食品生產者或者供貨者的經營資格,驗明食品合格證明和食品標識,以及執行該制度的具體負責人員、職責范圍和責任方式,備案的各類證、票的整理保管等內容。票據保存2年以上。
3、質量承諾制度:對其經營的食品的質量保證的'承諾,以及采取質量先行負責、質量“三包”等方式,落實質量承諾責任和違反質量的責任。
4、食品下架退市制度:應當要嚴格食品退市制度,對自行檢查出有質量問題的食品、超過保質期、保存期的食品和行政監管機關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及時采取停止銷售,退回供貨方、銷毀等有效措施等內容。
5、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經營者發生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經營,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
費者,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并對已經售出的食品,在能夠覆蓋銷售范圍內予以公告,或者在營業場所公示,通知購貨人退貨,負責將食品追回等內容。
6、食品貯存清理制度:在經營食品中,食品經營者應當具備符合衛生和安全條件的食品貯存場所,使用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章制度要求的設備和工具,采取科學、衛生、安全的方法,對食品進行貯存和對貯存場所進行清理,定期檢查經營場所的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超過保質期食品內容。銷售的食品應離污染源25米以上。
7、散裝食品管理制度:在經營過程中,對經營和貯存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和貯存位置表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聯系方式,散裝食品的衛生措施、安全措施。
8、從業人員管理及健康檢查制度:對其從業人員在食品進、銷、存、損、退等各個環節的工作職責、日常管理、責任范圍及追究,以及對從業人員身體健康狀況是否符合法寶的從業要求進行檢查,對不符合要求的更換崗位或者不得繼續從事相關工作等內容。
9、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及應急預案:在經營活動中發生或發現食品安全事故,及時向有關部門進行報告,以及事先制定預防方案,并按照預案采取有效應急措施,阻止事態的進一步發展,把損失降低到最低限度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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