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管理制度

    時間:2025-11-19 23:51:08 好文 我要投稿

    離職管理制度

      在當下社會,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那么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離職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離職管理制度

    離職管理制度1

      物業管理公司離職管理辦法

      1.離職種類(開除、辭退、辭工)

      1.1開除/辭退:員工嚴重違反員工手冊規定及崗位責任紀律或不能勝任工作,達到開除/辭退級別。

      1.2辭工:由員工本人提出,正常辭工申請要提前十五天與書面形式提出。

      1.3自動離職:連續曠工3天者或月累計曠工達3天、年累計曠工4天者,或未按規定程序辦理離職手續之離職,作自離處理。

      1.4急辭:個人發生緊急事件當天提出辭職需當天離開公司的離職行為。

      2.離職申請規定:

      2.1開除/辭退:限離職當日辦妥移交手續,當天立即離開公司。

      2.2正常辭職:

      2.2.1新進人員在職未滿7天如申請辭職將無薪結算;入職超過7天并且在試用期內辭職須提前5天提出申請;

      2.2.2試用期滿辭職:主管級以上及財務人員辭職需提前15天提出申請(以行政部收到的`離職申請書為準);

      2.2.3其它人員辭職需提前10天提出申請(以行政部收到的離職申請書為準)。

      2.3急辭工:當天提出申請當天結算離開公司。

      2.4對于雇員辭職之申請,本公司有權不準或根據需要核定其離職生效日期。

      3.離職審批權限規定:

      初審(提報)

      復審

      審核

      核準

      部門主管

      部門最高主管

      行政主管

      總經理

      4.薪資

      4.1薪資計算到離職生效日期前一天為止;

      4.2未休之累積有薪假期以薪資付給;

      4.3個人提出急辭申請視為單方違反合約,必須扣除30%的工資。以作為違約責任。

      4.4辭退時公司不另作辭退補償或生活補助等。

      4.5離職人員其薪資離職時即時發放。

      5.離職交接

      員工離職時,部門主管負責回收離職人員之領用物品(參考總辦之領用物品登記表)并作好交接,若有應繳而未繳回之公司的資產、文件、物品將給予原價扣款,拒交或遺失有關證件者,每證罰款30元。

      6.離職程序

      6.1當事人提出離職申請并填寫《離職申請書》交各級主管及總辦審批。

      6.2生效日由部門主管/行政主管在場進行物品及工作交接,完后由保安隊長/行政主管一起到宿舍清點物品等,并開具《物品放行條》,經同宿舍人員簽名后當事人將物品提至四期大門口,當班保安在《物品放行條》上簽名確認,當事人再將其返交到總辦辦理相關離職手續及結算工資。

      6.3結算完工資后,保安監督當事人離開公司,不得逗留。

      7.離職注意事項

      7.1未簽準離職以前或已簽準生效日前,必須在本崗位正常上班,如曠工、不服工作調動或工作散慢者,主管可申請作相關處罰。

      7.2離職生效期內,當事人不得請任何事假。

      7.3任何離職辦理手續后當天18:00前必須離開公司,不得在公司借宿。

      7.4辭退或開除之員工不得再進入公司范圍,包括會所、辦公室及宿舍,如發現在職人員在以上區域接待被辭退、開除之員工,當事人處中過處罰。

      8.應用表單

      8.1《離職申請/結算單》

      8.2《物品放行條》

    離職管理制度2

      第一條:為保證公司人員相對穩定,規定正常的人才流動秩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集團所有在職員工。

      第三條:正式員工辭職應提前30天向其部門主管提交書面辭職申請。

      第四條:試用期員工辭職應提前7天向部門主管提交書面辭職申請。

      第五條:員工辭職申請獲準后,部門主管應安排辦理離職工作移交手續,對相關工作進行交接與清理,并詳細填寫《離職資料移交單》,離職資料包括:電子版資料、書面版資料、磁盤、合同、方案、業務聯系部門的聯系方式與工作進展狀況及待辦事項等。

      第六條:到相關部門辦理離職物品移交手續,并詳細填寫《離職物品移交單》移交物品主要包括:公司價值在30 元以上的辦公用品、工作工具、公司工作證、名片、鑰匙、其他所有屬于公司的財物。

      第七條:以上資料及物品交接完畢后,離職人員應到財務部進行在職期間的借款、還款等財務帳目清算,主要項目包括:

      1.員工拖欠未報銷或未還的公司借款或業務預付款;

      2.員工應承擔的賠償金、抵押金或罰金;

      3.未滿一年的工裝制作費;

      4.其他未盡款項。

      第八條:上述工作交接完畢后,請各部門主管在《離職審核表》上簽字確認,人事部根據以上部門的清交記錄狀況,做最后的簽字確認與薪金結算。

      第九條:因為違反公司規章制度達解聘程度或者是試用期被解聘的員工,用人部門應向人事部提交《解聘申請審批表》,經過相關權限部門審核批準后,由人事部提前30天通知被解聘人員離職,特殊情況經過權限主管審批后特殊對待。

      第十條:被解聘人員的離職交接程序同辭職程序。

      第十一條:員工離職均應辦理離職交接手續,經各部門主管答字確認后方可離職。

      第十二條:員工離職工作以保密方式進行,應確保工作進展連貫、順利。

      第十三條:員工離職時,必須按照規定在一個月內把所有工作交接清楚,沒有按時交接的員工,收入扣除不再發放。

      第十四條:員工離職前工作交接必須由員工的上級主管或上級主管指定人員監交,交接記錄要求書面化,由于交接不清楚而給公司造成的一切損失或為工作帶來的不便,均由監交人和相應接收人共同負責。

      第十五條:員工離職時,部門主管要及時通知該員工業務關聯系統,該系統應該全力配合該員工業務的清查工作,如果沒有及時清查而造成損失,該系統主管負責。

      第十六條:部門工作交接記錄原件由本部門主管保存,復印件由工作接收人保存;特殊崗位的保密資料,原件要由責任副總保存,復印件由接收人保存。

      第十七條: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后,離職員工即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

      第十八條:離職人員應于離職生效日當月內將本人檔案、戶口及其他一切人事關系從公司轉出。逾期不到公司人事部辦理相關轉出手續者,本人將負擔離職后的一切相關管理費用,并承擔一切由此產生的后果。自離職生效日后,公司將不負責任何保險及出具任何與調動檔案等人事關系無關的證明。

      第十九條:員工離職時公司可應要求向離職人員出具辭職人員在公司的工作履歷和績效證明。

      第二十條:辭職人員因為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離職手續時,應寄回有關公司物品,或請人代理交接工作。

      第二十二條 所有員工離職時,該部門主管與權限主管與辭職人進行離職面談,人力資源部進行電話面談。談話應分別完成下列內容:

      部門主管完成:

      1 .審查文件、資料的所有權;

      2. 審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

      3. 審查其掌管工作、進度和角色。

      4. 回答員工可能有的問題;

      5. 征求對公司的評價及建議。

      6.了解辭職原因與動機。

      人事部完成:

      1.審查其勞動合同;

      2. 闡明公司和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3. 審查員工的福利狀況;

      4. 回答員工可能有的問題;

      5. 征求對公司的評價及建議。

      6.了解辭職原因與動機。

      第二十四條:離職員工領取工資、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為離職生效日,特殊情況的由相關主管出具書面證明后再另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離職員工結算款項:

      1.結算工資;

      2.應付未付的獎金、傭金;

      3.公司拖欠員工的其他款項;

      4.被解聘的正式員工的違約金、經濟補償金等。

      5.離職結算收入不進行現金發放(特殊情況需總裁批準),要在離職30天后公司收入發放時由銀行統一發放。

      6.特殊崗位離職人員在離職后被發現由于原工作失誤而造成的后續經濟損失,相關負責人向人事部出具書面證明后,可以在離職后從其個人收入中扣除,并及時電話通知到該離職人員。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人事部解釋、補充和修訂,總經理辦公會討論決定。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如有補充、修訂,則依新辦法為準。

    離職管理制度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推進公司的管理及發展,保證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及勞資雙方的合法權益,優化員工的工作交接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蘇州市浦田精密機械有限公司所有員工。

      第二章 員工辭職及審批程序

      第三條員工的辭職,是指員工依照法律、法規、勞動合同及本制度的規定,申請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一項勞動管理措施。

      第四條 辭職的情形

      (一) 員工要求離開公司,不再擔任工作職務,可以向公司提出申請辭職。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辭職:

      1. 在涉及商業機密、公司安全、公司財務等特殊崗位上任職以及調離上述職位不滿解密期,但是又拒絕簽訂商業機密保守協議、競業限制協議的。

      2. 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而且必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

      3. 正在接受審查或財務審計的。

      4. 未滿最低服務年限的。

      5. 其它原因不宜辭職的。

      (三) 公司最低服務年限的規定:

      1. 勞動合同期限為1年的,最低服務年限為1年(含試用期)。

      2. 勞動合同期限為3年的,最低服務年限為3年(含試用期)。

      3. 勞動合同期限為5年的,最低服務年限為5年(含試用期)。

      4. 接受公司出資培訓的員工,按培訓協議的規定計算最低服務期限。

      5. 經批準參加大專以上(含大專)公費學歷教育的員工,取得學歷后的最低服務年限為5年。

      6. 有以上情形兩項以上者,服務年限為所涉及之最長服務年限。

      (四) 員工若堅持辭職,但是有(二)、(三)規定時,應先做好賠償工作后才可以申請辭職。

      第五條 辭職的審批程序

      (一) 員工辭職必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向各處室、車間領導提出。各處室、車間領導從接到辭呈之日起,必須在五個工作日內與提出辭職的員工進行一次面談,必要時會同人力資源處共同完成此項工作,并作好書面記錄,由所在部門及分管副總在《離職人員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到人力資源處辦理相關手續。

      (二) 各處室、車間主管及助理級以上管理人員辭職,人力資源處必須進行面談,并作好書面記錄,同時要向行政副總經理、總經理匯報。

      第六條 辭職申請未經公司領導批準前,員工必須遵守公司考勤制度的規定,堅守崗位,正常上班,對擅自離崗的按曠工處理。

      第七條 辭職的后果

      (一) 員工辭職后,不再是公司的職工。

      (二) 員工辭職后,2年內不準重新錄用到公司工作。

      第三章 員工辭退及審批程序

      第八條 辭退職工,是指公司依照法律、法規、公司處罰條例、勞動合同及本制度的規定,解除公司與不適宜在公司繼續工作的員工的勞動合同關系的一項勞動管理措施。

      第九條 辭退的情形

      (一) 不符合錄用條件,未按規定程序招收的或填寫材料虛假,隱瞞真實情況的。

      (二) 有績效考核辭退情形的。

      (三) 不能勝任工作,且不服從其它安排的。

      (四) 因單位調整、合并或縮減編制需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五) 不履行勞動合同的義務、不遵守公司規章制度,經多次教育仍無轉變或造成惡劣影響,必須給予開除處分的。

      (六) 在崗位調動等人事安排中,本人無正當理由,經三次以上教育仍不接受安排的。

      (七) 有處罰條例之辭退情形的。

      第十條 弄清事實,取得證據:員工有違反本制度規定、公司處罰制度及員工手冊規定辭退范圍之事由者,所在部門負責人要適時弄清事實,取得證據。

      第十一條 辭退的提起:需給予辭退的,所在部門負責人要及時向人力資源處提出處理報告,在人力資源處的協調調查下,妥善、嚴肅加以處理。

      第十二條 經過一定會議討論:

      (一) 人力資源處負責匯集、審核辭退報告,并召集會議討論決定。

      (二) 要征求高管層及職工代表的意見并允許被辭退員工進行申辯。

      第十三條 討論決定,批準備案:

      (一) 人力資源處負責下達處理決定。

      (二) 辭退應該書面通知本人。

      (三) 經總經理審批后的書面資料隨即存入員工人事檔案中。

      第十四條 被辭退的員工如無理取鬧、擾亂公司工作秩序,毆打、侮辱、誹謗有關人員,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章員工工作交接程序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該辦理工作交接:

      (一) 公司內部崗位調動者。

      (二) 員工提出辭職者。

      (三) 員工被公司辭退者。

      第十六條 交接人、被交接人、交接監督人

      (一) 交接須設置被交接人,原則上由該部門負責人指定的員工作為被交接人。

      (二) 交接須設置交接監督人,原則上為人力資源處、所在部門負責人或相關部門負責人。監交人要本著公正客觀的原則查詢交接事項是否齊全,協助交接人、被交接人雙方順利如期辦妥手續,交接完畢后,應于交接清單上簽字。

      第十七條 交接手續

      (一) 員工調崗交接

      1. 為保證員工的合理發展,同時為公司的.發展考慮,公司崗位出現空缺應走招聘程序,人力資源處依據用人部門的要求及崗位說明書發布招聘廣告,接受內部員工及外部候選人的報名。依據公平競爭、擇優錄用的原則選擇合適的人員。

      2. 員工調崗的審批權限按人事管理責權劃分執行。

      3. 員工調崗時應辦理以下手續:

      (1) 向本部門提出調崗書面申請。

      (2) 到人力資源處辦理調崗手續,辦理工作移交、財物清點。

      (3) 開具調令。

      (二) 員工辭職、辭退交接

      1. 工作移交:原有職務上保管及辦理中的帳冊文件、資料、電子資料等均應列入移交清單并給指定的接替人員,并應將已辦但未結案的事項交待清楚。

      2. 事務移交:

      (1) 原先領的工作服交還倉儲管理處。

      (2) 原先領的工具、文具(消耗性的免)交還倉儲管理處。

      (3) 工作卡交還生活管理處。

      (4) 書籍、辦公用品交還辦公室。

      (5) 公司配置的小靈通、電話卡等歸還企劃處,電腦及ERP帳戶由企劃處驗收。

      (6) 處罰信息由各職能部門簽署。

      (7) 交還完畢由接收單位的經辦人簽字。

      3. 交接期限以三天內辦妥為限。

      4. 離職人員辦理交接應由直屬領導指定接收人,如未指定接收人時應臨時指定人員先行接收保管,待人選確定后再移交,如無人可派,暫由其直屬領導接收。

      5. 離職員工的移交清冊應由其直屬領導詳加審查,如離職人員正式離職后再發現有財物、資料或對外的公司應收款等有未清的,應由該部門領導負責追索。

      第十八條 工作交接內容

      (一) 員工符合工作交接情形時,應就職務范圍內之業務、自己負責的工作情況和掌管的物品等交接清楚,就人、事、時、地、物詳細列于《工作交接表》,一式三份,交接人、被交接人雙方各執一份,人力資源處留存一份。

      (二) 工作交接清單內容:

      1. 人:人力資源處應列出擔任工作概況。

      2. 事:所從事工作業務內容,正進行、待進行的事項或其它應注意及交代事項。

      3. 時:指交接人、被交接人、交接監督人履行義務或簽字的時間。

      4. 地:指交接的地點。

      5. 物:包括

      (1) 現款、有價證券、帳簿、憑證、文件、證件等。

      (2) 固定資產、工具、器材、零件、辦公用品、工作服等。

      (3) 印章、圖章等。

      (4) 規章、文件、設計文件、技術資料、圖樣、客戶資料、圖書、檔案、及其它重要業務資料等。

      (5) 其它應交接物品。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十九條如果已離職員工被查實在受聘于公司期間或辦理離職手續、工作交接手續時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在勞動合同解除后,公司仍有權追究該離職員工的賠償及法律責任。

      第六章 工資結算

      第二十條《離職員工審批表》經總經理審批后,在次月月底前結清工資,存入員工的銀行帳戶。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由人力資源處負責制定及解釋,經總經理批準后頒布并實施。

      第八章 附件

      附件1 員工內部調動通知單

      附件2 員工調崗/離職工作交接表

      附件3 員工離職審批表

    離職管理制度4

      第1章 總則

      第1條 目的。

      1.通過內部晉升選拔有發展潛力的員工,定向發展培養,建立企業人才梯隊。

      2.規范企業員工晉升及離職管理工作,維護企業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

      第2條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企業員工晉升與離職管理的各項工作。

      第2章 晉升管理規定

      第3條 晉升標準。

      1.品質標準。

      主要考核員工職業道德、個人修養及品德素質,考核員工是否以企業利益為重,兢兢業業做好本職工作。

      2.能力標準。

      主要考核員工是否具備擬晉升崗位任職資格所需的能力。

      3.態度標準。

      主要考核員工工作主動性、積極性、責任心等方面。

      4.業績。

      主要考核員工的工作成果及其對企業的貢獻等。

      第4條 晉升方式。

      1.定期晉升。

      每年××月,根據企業年度績效考核結果,統一實施員工晉升工作。

      2.不定期晉升。

      員工離職造成職位空缺、員工工作表現優異或各部門經理發現優秀員工后主動推薦,企業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職位晉升安排。

      第5條 不定期晉升的.實施程序。

      1.發布競聘信息。

      職位空缺產生后,發布內部招聘信息,吸引員工參加競聘。

      2.選拔競聘員工。

      對應聘員工進行面試和考核,選拔符合空缺崗位要求的員工。

      3.確定錄用人選。

      (1)根據考核選拔結果,確定錄用人選。

      (2)被錄用人員做好工作交接,在規定時間內到新崗位任職。

      第3章 離職管理規定

      第6條 離職分類。

      1.合同離職:員工因終止履行受聘合同或協議而離職。

      2.員工辭職:員工由于某種因素個人主動提出辭職。

      3.辭退(解雇)員工。

      (1)員工不能勝任工作崗位者,企業給予培訓或調換崗位仍不能勝任者,企業予以辭退。

      (2)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或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者,企業予以解雇。

      (3)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企業可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關系,但給予員工一定的經濟補償。

      4.自動離職:員工無故曠工××個工作日以上,企業視為員工自動離職。

      第7條 離職移交手續辦理。

      員工離職時,持通過批準的《離職申請單》和《離職移交清單》到所在部門辦理移交手續,各項移交手續辦理完畢、相關經辦人簽字后,將《離職移交清單》送人力資源部審核、簽字。

      第8條 工作、物品移交說明。

      1.離職員工必須將工作過程中保管使用的賬冊、文件,如企業制度文件、員工手冊、技術資料、圖樣等移交給指定的人員及部門,并填入《離職移交清單》中。

      2.離職員工應將已辦而未辦結的工作事項向企業指定人員交待清楚。

      3.離職員工應將領用的工作服裝、辦公用品等交還行政管理部門,接收部門經辦人在離職單上簽字確認物品交接完成。若員工交還物品已被損壞或丟失,企業酌情要求離職員工做出賠償。

      第9條 各種移交手續及物品交接辦妥后,離職員工才能領取企業應發而未發的工資。工資領取按照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及企業的有關制度執行。

      第4章 附則

      第10條 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制定,經總裁核準后實施,未盡事宜按照國家及企業相關規定執行。

      第11條 本制度解釋權歸企業人力資源部,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離職管理制度5

      一、辭退管理

      1、辭退:是指對不適合店鋪發展或嚴重違反店鋪規章制度的員工依法進行的勸退,包括試用期內辭退及轉正后辭退。店鋪對被辭退員工按其薪資標準與實際出勤天數正常進行薪資結算。

      2、辭退程序

      被辭退員工需填寫《員工入(離)職審批表》,辦理離職手續,用人部門要及時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被辭退員工待各項工作審查及交接手續完畢后方可離職。

      二、開除管理

      1、開除:是指對嚴重違反店鋪規章制度的員工給予強行解除勞動關系的處罰。

      2、開除程序

      (1)開除員工,店長報告上級批準后讓其辦理相關手續。

      (2)被開除員工需填寫《員工入(離)職審批表》,店長及時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被開除員工待各項工作審查及交接手續完畢后方可離職。

      三、自愿辭職

      1、店鋪與員工之間無論哪一方提出終止工作關系,都必須提前30天書面通知對方(試用期的通知期為一天),因違紀被開除者和被辭退者除外。

      2、辭職員工應由店長審批。

      3、員工辭職申請獲準后,方可辦理離職移交手續,需填寫《員工入(離)職審批表》,部門主管應安排其他人員接替其工作。

      5、在所有離職手續辦妥后,辭職員工方可在店鋪規定日期領取工資。

      四、離職手續辦理流程

      員工離職獲批

      向店長或指定人員移交工作及工作物品

      向宿舍長退還臥具

      向店長退還工服、宿舍鑰匙、店鋪鑰匙、自行車等物品

      店長審定

      清算領、借款手續、核對扣款

      規定期限內領取工資

      若不退換臥具、工服則按進價從工資扣除

      1、移交的物品種類

      (1)店鋪的文件資料(包括電子版)

      (2)店鋪的有關資料

      (3)店鋪用品

      (4)工服、鑰匙

      (5)店鋪分配給其使用的`屬于公司的財物

      (6)宿舍使用的臥具

      六、工資結算

      1、辭職員工領取工資截止日期為正式離職日期

      2、辭職員工結算款項

      (1)結算工資

      (2)須扣除以下款項:

      ①員工拖欠未付的店鋪借款、罰金、宿舍費

      ②原承諾培訓服務期未滿的補償費用

      (3)遺失的店鋪任何財物將作價酌情賠償

      八、辭職、辭退、開除的管理要求

      1、店鋪不應違反程序,隨意辭退或開除員工。任何類型的離職行為(辭職、辭退、開除)與處理程序,均須按規定進行

      2、店鋪開除的員工,其他店鋪不允許再錄用

      3、不辦理辭職手續就離職的員工視為自動離職,店鋪有權扣發當月工資并給予除名處理

      4、店長辭職或調動離職,離店交接要有財務人員的離職審計記錄

      店鋪考勤管理制度

      (一)考勤內容

      1、遲到:上班時間應到而未到崗者;

      2、早退:未到下班時間而提前離崗者;

      3、曠工:未經領導批準離而不到崗者。

      4、病事假:因生病或有事者。

      5、串崗:不在規定崗位工作

      6、脫崗:不在工作崗位工作。

      (二)考勤須知

      1、對有遲到、早退、擅離職守脫崗、串崗等現象的員工,應進行教育并給予適當的經濟處罰。

      2、對曠工者,應作除名處理

      3、除公休外,店鋪員工出滿勤者享受店鋪給予的全勤獎200元。

      (三)考勤處罰

      1)員工遲到或早退,串崗或脫崗(30分鐘以內),執行食品衛生安全獎罰制度。

      2)當月遲到或早退兩次以上(含兩次),除執行食品安全獎罰制度外,即扣發當月全勤獎。

      3)當月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上一次,除執行食品安全獎罰制度外,即扣發當月全勤獎。

      4)當月曠工除扣發3天工資外,再扣發當月全勤獎。

      5)當月員工因個人原因(如重大差錯、事故、不服從上級安排、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被開除者一律扣除全勤獎。

      (四)考勤統計

      1、店鋪考勤員由外場領班以上管理人員擔任。

      2、所有員工上下班都要在考勤機上按指紋。

      3、考勤管理員每月14日上報店長考勤記錄,作為工資扣款依據。

      (五)考勤員職責

      1、按規定認真、及時、準確地記錄考勤

      2、如實反映本店鋪考勤中的問題

      3、妥善保管各種考勤記錄憑證并存檔

      4、記錄時使用考勤符號

    離職管理制度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為規范員工離職行為,維護公司和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相關定義

      公司是指公司總部及各級分支機構。

      人事管理部門是指履行離職管理職責的總公司人事行政管理部和分公司綜合管理部。

      離職是指公司和員工結束雙方之間勞動關系的行為,包括協商解除、員工辭職(公司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員工不同意續訂的,視為員工辭職)及被動解除、公司辭退、經濟性裁員及勞動合同終止等情形。

      公司辭退是指公司單方解除員工勞動合同的行為。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與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的員工。

      第二章離職管理部門

      第四條總公司人事行政管理部負責公司總部、分公司班子、外派財務負責人及中心(含電銷中心、財務機構管理中心及客服呼叫中心)員工的離職管理工作;分公司綜合管理部負責前述人員以外分公司所轄員工的離職管理工作。

      第五條總公司各部門及其管理者均無解除或終止員工勞動合同的權利,只有提請人事行政管理部解除或終止員工勞動合同的建議權;分公司及所轄機構的各層級管理者均無解除或終止所轄員工勞動合同的權利,只有提請分公司綜合管理部解除或終止員工勞動合同的建議權。

      第六條管理人員因違反法律、法規及本制度的相關規定,違法解除或終止員工的勞動合同造成不利后果的,公司將視情節輕重給與不同程度的獎懲,直至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章離職流程

      第一節協商解除

      第七條若公司動議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人事管理部門應征得員工同意,并就薪資結算、工作交接等事宜達成一致后,訂立《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

      第八條若員工動議與公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應征得人事管理部門同意,并就薪資結算、工作交接等事宜達成一致后,訂立《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

      第九條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按照《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約定的日期和方式解除。

      第二節員工辭職

      第十條員工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一條員工辭職的,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1、員工辭職應填寫公司人事管理部門制作的《離職申請單》,按照公司規定填寫辭職原因為“合同未到期,個人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未按本制度規定填寫離職單或填寫不規范的,不視為正式的和有法律效力的書面通知行為;

      2、員工應通過公司0A系統提交離職申請,并將《離職申請單》交予公司人事管理部門。人事管理部門收到員工《離職申請單》后,確認離職理由、是否簽有服務期協議或競業限制協議或相關約定;人事管理部門經確認員工離職符合本制度、服務期協議等相關規定的,提交離職流程并關閉該員工的0A系統;

      3、員工辭職經本部門(含分支機構)領導、人事管理部門和公司領導同意后,由人事管理部門通知辭職員工的交接事宜以及離開公司的確切日期;

      4、在確認交接事宜完畢后,人事管理部門開具《勞動合同解除、終止證明單》,并送達辭職員工;通過郵寄方式送達的書面通知投郵時生效,通過其它方式的書面通知到達對方時生效,無需對方簽字認可;

      5、《勞動合同解除、終止證明單》采取直接送達的,自送達之日起雙方的勞動關系正式解除;以郵寄方式送達的,自投郵之日起雙方的勞動關系正式解除。

      第十二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可以書面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公司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公司的欺詐行為導致員工違背真實意思表示入職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因公司過錯致使員工被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1、員工向人事管理部門遞交由本人簽名的《離職申請單》,填寫離職原因為“因公司過錯導致員工被動離職”,并附上相關說明;

      2、人事管理部門在調查核實后將相關情況通報公司工會,并通過適當途徑進行調解;

      3、若員工反映事實確鑿并經調解無效后,由人事管理部門按第十一條規定的流程辦理交接和離職手續。

      第三節公司辭退

      第十四條員工在任職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包括但不限于:

      (1)涉嫌違反治安處罰法及構成犯罪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盜竊同事、公司財物(包括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對同事施以暴力、敲詐勒索或有重大侮辱威脅行為;聚眾鬧事妨害正常工作秩序,在公司內聚眾賭博的;

      (2)月度內連續曠工3個工作日,月度內累計曠工5個工作日,或年度累計曠工10個工作日的;

      (3)故意毀壞公司財物,直接經濟損失達人民幣【】元及以上;

      (4)利用職權受賄或以不正當手段謀取私利達人民幣【】元及以上;

      (5)嚴重違反各種安全制度,導致重大人身或設備事故;

      (6)利用公司名義招搖撞騙,使公司蒙受名譽或經濟損失達人民幣【】元及以上;

      (7)偽造公司公文或者公章;

      (8)無正當理由,對季度、年中/年終考核結果未在規定期限內簽字認可的;

      (9)其他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導致公司遭受人民幣【】元及以上的重大損失的;

      4、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由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5、提供虛假信息或實施其它欺詐行為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員工被證明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本公司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員工在任職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員工經考核為不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后,在下一個考核周期仍考核為不勝任工作的,包括但不限于:

      (1)管理、技術序列人員在一個考核年度內連續四次考核結果(含季度、年中及年終考核)為不勝任或兩個考核年度內累計六次考核結果為不勝任(含季度、年中及年終考核);

      (2)銷售序列人員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因季度考核結果不合格,經培訓或轉崗后下一季度考核仍為不合格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公司與員工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十六條公司以非過錯性辭退或過錯解除而辭退員工的,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1、由人事管理部門填寫《解除勞動合同情況說明》,同時附上相關材料;

      2、將解除理由通報公司工會;

      3、按公司規定,呈報公司領導批準;

      4、由人事管理部門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至被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通過郵寄方式送達的書面通知自送達員工時生效,通過其它方式的書面通知到達對方時生效,無需對方簽字認可;

      5、被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按照交接清單所列項目逐項辦理交接及離職手續。

      第四節經濟性裁員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裁減不足二十人但超過公司全轄員工總數10%以上的,公司提前30日向工會說明情況,聽取公司工會意見后,裁減人員的方案向所在地的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公司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優先留用以下人員:

      1、與本公司訂立較長期限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2、與本公司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3、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扶養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

      公司依照本條第一款裁減人員,在6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人員。

      第十八條經濟性裁員的,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1、人事管理部門梳理裁減人員方案,核實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及在程序執行和經濟補償方面是否有遺漏,核實裁減人員中是否有不得解除或終止的情形;

      2、提前30日將裁員方案(草稿)通知工會,并同時提交所在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3、在提前通知期屆滿前根據工會或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意見進行完善,在30日的提前通知期屆滿后實施裁員,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五節勞動合同終止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員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金待遇的;

      3、員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公司提前解散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勞動合同終止的,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1、公司應在合同終止前十五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除員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失蹤的情形外);

      2、通過郵寄方式送達的書面通知自送達該員工時生效,通過其它方式的書面通知到達對方時生效,無需對方簽字認可;

      3、由人事管理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節不得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實施非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或經濟裁員: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員工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公司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公司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二條勞動合同期滿,有第二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延續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涉及工傷員工的,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辦理。

      第四章離職交接手續管理

      第一節工作交接

      第二十三條員工應在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或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中確定的離職日的當日前往所屬部門、人事行政管理部(分公司綜合管理部)、計劃財務部及信息技術部等部門,將其工作職責、所經管的財物及事務、未辦及未了事項、保管的文件等,進行工作交接。該工作交接無誤,才可以視為其已經辦結工作交接。

      第二十四條重要崗位人員離職,公司可安排離職審計,經審計無誤,并且其依第二十三條完成工作交接的,才可以認為其已辦結工作交接。

      第二節債務清算

      第二十五條離職人員辦理工作交接后憑《離職交接表》以及其他相關資料到人事管理部門領取《離職薪資結算表》,并據此發放工資。

      離職人員薪酬結算截止日為員工離職流程審批完結之日,薪酬支付、福利發放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薪酬福利管理制度》執行。

      第二十六條公司可在培訓服務期協議或競業限制協議或條款中約定,員工違反協議約定應支付違約金:

      1、公司與員工訂立有培訓服務期協議或條款的,員工辭職或公司因員工過錯辭退員工的,應依據協議的相關約定向公司支付違約金;

      2、公司與員工訂立有競業限制協議或條款的,在公司依約支付經濟補償的前提下,應依據協議的相關約定向公司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七條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需要依據法律法規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在員工辦結工作交接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1、員工在試用期提前3日或正式合同期間提前30日解除勞動合同的;

      2、員工因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被公司辭退的;

      3、合同到期,公司在不降低現有勞動待遇的前提下征求繼簽意愿時員工表示不續簽的;

      4、員工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蹤的;

      5、若員工動議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經濟補償按員工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員工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員工月工資高于公司(分公司)所在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按該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向其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員工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二十八條公司或員工任何一方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對員工或公司造成損失的,均應按照法律或合同的規定或約定支付賠償金。

      1、公司違反法律法規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員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經公司核實確認解除理由不充分的,公司應當繼續履行;若員工不要求繼續履行的或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公司依照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支付賠償金。

      2、員工違反法律法規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公司有權要求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員工拒不履行或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公司有權要求員工基于實際損害原則或者勞動合同或專項協議的約定支付賠償金。若勞動合同或專項協議載有違約金條款的,員工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后,違約金不足以抵充實際和預期損失的,公司有權要求其支付賠償金。

      第三節離職證明、檔案及社保辦理

      第二十九條離職人員按照本制度規定辦結工作交接后的3日內,公司向其出具《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

      第三十條公司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15日內,為離職人員辦理檔案及社會保險轉移手續。

      第四節離職面談

      第三十一條員工因辭職而離職的,所在部門負責人或機構負責人應進行離職面談,了解離職原因、聽取員工意見,并做好記錄。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制度由總公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制度于頒行之日開始施行。

    離職管理制度7

      第一條離職形式

      離職形式一般分為自然離職與中途離職兩種形式:

      (一)自然離職:《勞動合同》期滿且用人單位不同意續簽合同、簽訂合同人死亡或公司破產,自然解除雙方勞動關系而形成的離職。

      (二)中途離職:分為如下三種形式:

      1、辭職

      (1)辭職是指員工因本人原因離開公司或部門領導認為其不適應現任工作崗位而勸其離開公司,并與公司解除工作關系。

      (2)辭職人員應按公司規定提前30日向公司管理部遞交書面辭職申請。

      (3)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準或暫時不準辭職。

      ①公司重要工作尚未處理完畢,須由該員工繼續處理,或該員工辭職將對工作造成較大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②由公司出資培訓、進修或由公司負擔學費參加業余學習,服務期限未滿的。

      ③正在接受公司審查,在經濟或其他問題上未做結論的。

      ④其他原因暫不宜辭職的。

      2、辭退

      辭退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公司相關的規章制度或協議,決定終止與員工的聘用關系的行為。

      (1)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員工,公司可隨時辭退且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

      ①員工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的。

      ③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④利用職權為個人謀利。

      ⑤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⑥員工入職時提供虛假個人情況資料,一經發現的。

      ⑦員工在任職期間,未經批準在其它公司兼職的'。

      ⑧未經公司同意擅自利用公司名義進行個人技術與經濟商貿活動,泄露公司重大商業秘密的。

      ⑨連續曠工超過5個工作日、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或當年事假超過30天之一者。

      ⑩違反公司其它規定達到辭退條件者。

      (2)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員工,公司可辭退,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

      ①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崗位工作也無適當崗位安排的。

      ②正式員工不能勝任現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③因員工及公司雙方原因,員工與公司雙方協商一致,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而形成的離職。

      3、自動離職

      (1)對未提出辭職申請或未辦理正常辭職手續即離開公司三天以上的行為視為自動離職。

      (2)員工自動離職者,工資不予結算。其所在部門負責人在員工自動離職后5天內向公司管理部提交《員工自動離職報告》,并配合相關部門清查該員工是否有財、物等遺留問題,并予以追繳。

      第二條離職補償

      符合離職補償條件的員工,根據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一個月的工資,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發放標準為離職前12個月的個人平均工資。

      第三條審批權限

      (一)由部門經理提出意見,主管副總審核,總經理批準。

      (二)公司總經理助理及以上人員的招聘須經總公司總裁批準。

      (三)為便于信息的溝通,員工在離職后,由管理部在辦公平臺上發布公告(注明原工作部門、任職崗位及離職時間、離職原因等事項)。

      第四條離職程序

      (一)離職申請

      1、辭職

      員工辭職需提前1個月向所在部門提交書面辭職申請(或通過辦公平臺),填寫《中誠嘉盛公司員工離職審批表》,按權限進行審批。

      2、辭退

      需辭退員工的,部門經理根據情況提出辭退建議,填寫《中誠嘉盛公司員工離職審批表》,按權限進行審批。

      (二)離職溝通

      管理部在得知員工離職想法的第一時間內與離職員工積極溝通,對工作良好的員工努力挽留,了解員工離職的真正動機、反饋所在部門負責人。

      (三)離職辦理

      離職申請或辭退建議被批準后,由部門經理通知員工辦理崗位工作移交手續,填寫《中誠嘉盛公司員工離職清產表》,進行簽批。

      (四)工作交接

      離職人員與接任人員進行交接,交接手續須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由本部門負責人進行監交,工作交接手續包括:

      1、交還所有公司資料、文件、辦公用品及其它公物;

      2、向指定的接任人交接經手過的工作事項;

      3、報銷公司賬目,歸還公司欠款;

      4、結算工裝、內部購房等賬務;

      5、戶口及人事檔案關系在公司的,應在離職日將戶口、檔案及人事關系轉離公司,不能馬上轉離的,需與公司簽訂委托管理協議、并交納相關費用;

      6、員工違約或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員工應按合同規定,支付有關費用;

      7、如與公司簽訂有其它合同(如培訓協議、保密協議),按其約定辦理;

      8、完備所在單位規定的其他調離手續。

      (五)結算費用

      1、離職手續辦妥后,離職員工把離職單報管理部備案,并進行薪資的結算。

      2、正式離職日期為離職員工薪資的截止日。

      3、離職員工結算款項:

      (1)結算薪資:應付未付的工資、獎金。

      (2)公司未支付員工的其他款項。

      4、需扣除離職員工款項:

      (1)員工拖欠未付的公司借款、罰款。

      (2)償還公司為其提前支付的各項管理費用和各項險種的費用。

      5、如應扣除費用大于支付給員工的費用,則應在收回全部費用后才予辦理手續。

      (六)關系解除

      1、員工離職手續辦理結束,由管理部負責辦理勞動合同解除的工作。

      2、管理部負責辦理員工人事檔案的轉出手續及社會保險的停止辦理工作。

      (七)開具證明

      1、根據個人需求,由管理部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2、公司可出具辭職人員在公司的工作履歷和績效證明。

      (八)離職審計

      公司中層管理人員或重要崗位的工作人員離職時,公司將安排離職審計。

    離職管理制度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宗旨

      為規范XXX公司(以下簡稱XXX)員工入離職管理,建立、健全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XXX所有員工。

      第三條 職責

     一、 人力資源部負責公司員工入離職手續辦理工作;

      二、 用人部門負責新入職員工到崗后、離崗前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關于入職的規定

      第四條 入職

      一、入職通知

      由人力資源部招聘負責人以電話形式通知復試通過者按期入職

      一、入職辦理

      1、新員工入職均須到人力資源部填寫《員工入職登記表》,簽訂《勞動合同》和《保密協議》,上交有關材料。《員工入職登記表》填寫完整后,經部門負責人、中心負責人、人力資源部負責人簽字確認后入職,高層管理者及特殊人員須經總經理簽字確認后入職。同時由人力資源部為新入職員工錄入指紋,作為考勤依據。

      2、新入職員工報到時須提供以下資料:

      2.1 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2 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

      2.3 學歷、學位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2.4 技術職稱、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2.5 一寸紅底照片五張;

      2.6 無劣跡證明原件;

      2.7 離職證明原件;

      2.8 失業證原件(農業戶口無需交納);

      2.9 體檢報告單原件(信托醫院);

      2.10 健康證原件(將軍橋北疾控中心);

      2.11 本人XX銀行卡原件及復印件。

      以上材料入職當天未交納齊全,須在入職一周內補齊。如因個人材料遲交而產生任何問題,則公司有權與其解除勞動關系并追究其相關責任。

      3、新員工入職須到指定醫院體檢,體檢不合格者,取消入職資格。

      4、人力資源部對新入職員工所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后存入個人檔案。

      二、入職培訓

      人力資源部負責新入職員工的規章制度和企業文化培訓,并安排有關部門對其進行針對性崗前培訓(具體內容詳見《培訓管理制度》)。

      三、試用

      1、新入職員工除另有約定外,自到職之日起試用期為3個月。

      2、新入職員工在試用期間,用人部門須為其指定一名入職輔導人,負責幫助新進員工熟悉工作環境并掌握基本工作技能;同時對其進行綜合考核,表現特優者可酌情縮短試用期,但最短不得少于1個月;若經考核達不到公司要求,則予以辭退。

      3、新入職員工試用期期間,人力資源部配合部門負責人、中心負責人、人力資源部負責人填寫《試用期月度考核評估表》,作為員工轉正依據。

      三、轉正

      1、員工轉正須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1.1必須經過規定的試用期(含提前轉正);

      1.2必須接受完入職培訓和崗前培訓,且考核合格;

      1.3試用期內無重大違紀現象,且無曠工記錄;

      1.4試用期內缺勤達10天以上者,須延長一個月試用期或予以辭退。

      2、新入職員工試用期滿1個月,人力資源部配合部門負責人、中心負責人、人力資源部負責人填寫《試用期月度考核評估表》,并與部門負責人確認是否可提前轉正,如經批準可提前轉正者,須本人填寫《新進員工轉正申請表》,由人力資源部負責確認其部門負責人、中心負責人、人力資源部負責人簽字確認,可辦理轉正。如未經批準,則進入第2個月試用期;試用期滿2個月仍未能轉正者,則進入第3個月試用期;試用期滿3個月仍未能轉正者,公司可根據實際情況對其進行調崗試用或予以辭退。

      3、高層管理者須經總經理批準后方可辦理轉正。

      第五條 離職

      一、自動離職

      1、員工因個人原因,在合同期內申請離職(包括合同期滿),正式員工須提前1個月(試用期員工提前7天)向部門負責人遞交書面辭呈,經部門負責人、中心負責人簽字批準后交予人力資源部備案。辦理離職手續時須填寫《員工離職交接表》,經相關部門簽字確認后方可離職,否則離職月(等同于試用期月份計算方法)薪資按50%發放。離職月薪資于次月15日結算。

      2、提交辭呈后,除特殊情況外(婚喪病產疾)不能申請休假,必須保質保量完成職責內未完成的工作和離職前的交接工作,否則離職月薪資按50%發放。

      3、員工確認離職后一周內未辦理離職手續的,視為自動離職,離職手續由其直接上級代為辦理;如工作未交接,則離職月薪資按50%發放;如公司配備物品未歸還,則按物品相應價值在其薪資中等額扣除。

      二、 非自愿離職

      1、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與員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

      1.1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

      1.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的;

      1.3泄露公司機密,有損公司形象、聲譽的;

      1.4未經公司同意,在其他單位兼職,且拒不改正的;

      1.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6效仿領導簽字或盜用公司印章,給公司造成損失的;

      1.7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崗位要求的;

      1.8勞動合同期滿的;

      1.9其他符合法律法規需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或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后,解除勞動關系:

      1.1員工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1.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的;

      1.3其他符合法律法規需解除勞動關系的;

      1.4公司戰略調整,組織架構發生變化的;

      三、離職辦理

      1、員工離職時,由人力資源部與員工進行離職前的面談;

      2、《員工離職交接單》中所列移交事項,各部門簽字人員應詳加審查,不合之處,應予更正。如離職員工正式離職后,再發現財物、資料或對外的公司應收款項有虧欠未清的,應由相關負責人負責追索;

      3、離職員工須按《工作交接表》所列事項,將工作交接完畢;

      4、離職人員手續辦理結束后,由人力資源部將其社會保險辦理轉出;

      5、離職員工電子版檔案永久留存,紙介版檔案保存期2年。

      四、離職約束

      1、承擔公司重大項目建設者,在項目進行期間提出辭職,應繳納項目損失補償費(項目進行期間勞動合同到期或提請辭職者公司有權暫緩辦理有關手續);

      2、由公司選送培訓者,服務期內辭職須按培訓協議要求賠償培訓費;

      3、離職人員不得私自帶走或損壞技術成果、內部資料和設備器材等公司財務或知識產權成果,違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并承擔責任和賠償經濟損失;

      4、凡違紀辭退的員工,公司不須提前通知、不作任何補償;

      5、

      第三章 審批權限

      1、新入職員工,須依次經用人部門負責人、中心負責人、人力資源部負責人、簽字確認后方可入職;高層管理者及特殊人員須經總經理簽字確認后方可入職;

      2、新入職員工轉正,須依次經用人部門負責人、中心負責人、人力資源部負責人簽字確認后方可轉正;高層管理者及特殊人員須經總經理簽字確認后方可轉正;

      3、員工離職,須依次經工作交接人、部門負責人、中心負責人、成品保管員、五金庫保管員、辦公室內勤、財務部負責人、人力資源部負責人、人事行政負責人、簽字確認后,方可離職;

      第四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XXX人力資源部起草和修訂,經由XXX總經理辦公會審批后發布。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XXX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XXX年XX月起實行。

      第四十四條:附件 :《員工入職登記表》

      《試用期月度考核評估表》

      《新進員工轉正申請表》

      《員工離職交接表》

      《工作交接表》

      《勞動關系解除/終止證明書》

    離職管理制度9

      一、目的:

      規范公司與離職員工的離職結算活動,方便工作的交接,以利于公司工作的延續性,保護公司免于陷入離職糾紛,提高公司管理水平。

      二、適用范圍:

      公司所有員工離職(辭職、解聘)。

      三、操作規程

      1、辭職程序:

      ①公司員工因個人原因辭職,操作層員工應提前半個月提交辭職申請,管理層員工應提前一個月提交辭職申請,試用期間的人員認為工作不適合自己的期望,須提前三天提交辭職申請書。辭職申請提交其部門經理或上級領導審批。上崗少于5天(包括5天),個人提出離職,公司不予結算工資。②部門經理在收到辭職申請后當天,安排時間與其溝通、面談,掌握其辭職原因及心態,妥善解決提出的問題或困難,努力挽留。如若無法挽留,要征詢其對公司的建議或意見,同時報總辦,由總辦視情況決定是否與其面談,管理層員工要報總經理,總經理根據需要決定是否面談或派品質部面談或落實情況。

      ③員工提交的辭職申請按審批權限獲準,操作層員工由部門經理、品質部、總辦獲準;管理層員工要經總經理批準。

      ④員工辭職獲準后,應到總辦領取《員工離職手續單》并由相關部門填寫,做好交接工作,需交接物品:

      a本部門:文件資料交接、工作交接;

      b倉庫:工作用品、物品、工具、設備;

      c總辦:工資結算、人事關系辦理、檔案調轉、統籌轉移;

      d財務部:借款、票據、工資及統籌等;

      e各部門手續填寫完畢后把此手續單送交總辦存檔。

      2、解聘

      ①公司用人倡導優勝劣汰,對于不適應公司發展,不符合公司發展需要的員工,公司將予以解聘。

      ②試用期內,員工不適應崗位工作,公司有權隨時予以解聘。

      ③解聘員工由部門經理及公司總辦考核討論后予以決定,報知總經理。

      ④主管以上人員的解聘由公司總經理獲準后執行。

      ⑤員工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參照《獎懲條例》中有關除名的`情節),公司將予以解聘:

      a隨公司發展,不能勝任崗位工作要求,經崗位調整或培訓后,仍不能適應工作者;

      b違反考勤紀律,月內無故遲到、早退5次(含5次),經批評教育無效者;月內無故曠工達3天以上,經批評教育無效者;

      c不服從工作分配和調動,聚眾鬧事,打架斗毆、賭博,經批評教育無效者;

      d玩忽職守,工作自由散漫,不負責任,影響公司團結,給公司造成嚴重經濟損失者;

      e濫用職權,假公濟私,給公司形象、聲譽造成極大損害者;

      f違犯工作紀律,多次教育批評無效者;

      g在其他單位有兼職者;

      h工作時間利用工具、設備、名譽做私活者;

      i身體不適應崗位工作要求,或長期請病假,無法正常上班者;

      j泄露公司重要商業機密,給公司經濟,名譽造成重大損失者;

      k觸犯國家法律,被刑事拘留或批捕者。

      ①決定解聘的員工由部門經理寫明解聘原因報總辦,經總辦或總經理批準,辦理相關手續(手續同辭職)。

      四、相關規定

      1、凡不按公司離職規定程序而離職者,應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情節嚴重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2、離職人員應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相關離職手續,及時交接相關工作,否則由其承擔損失后果。

      3、離職人員在相關手續未辦理完畢前應繼續堅持崗位,正常上班,否則按曠工記錄考勤。

    離職管理制度10

      入職程序

      被聘用人員應按照公司員工入職程序進行入職;

      入職者按綜合部要求的時間或持綜合部的錄取通知上崗單到綜合部辦理入職手續;

      填寫《員工正式入職表》并交納2張一寸免冠近照和一張身份證復印件,管理人員須提供學歷及其他相關證明。(收銀員、吧員、倉管、財務等相關人員需提供本地行政事業單位擔保人并辦理擔保手續)

      驗證各種證明文件(學歷證明、身份證、健康證明等)

      領取員工手冊、工號牌、制服等入職、上崗所需物品;

      到上崗部門報到

      離職管理程序

      辭職

      凡正式員工要求辭職者,經理級以下員工(含經理級)必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提出離職申請,經批準后辦理離職手續,未申請擅自離職者,按照《勞動合同》及《勞動法》相關規定應支付公司一定數額的'違約金。員工未履行勞動合同期限長短,不足一年按照一個月(月平均工資)工資標準作為違約金;一年以上不足二年按照二個月(月平均工資)工資標準作為違約金,并逐年累計。未簽勞動合同的員工沒有申請擅自離職者,扣發當月工資。有特殊情況沒有提前申請離職的員工應附情況說明書加以說明,可按正常離職并辦理離職手續后按實際出勤結算工資。試用期員工在入職后的五天內提出辭職者不結算工資。

      員工持《離職申請表》及《離職交接清單》至綜合部及財務部等部門辦理相關離職手續;

      員工將辦理完畢的《離職申請表》和《離職交接清單》報綜合部核準并備存,同時結算工資;

      審批權限:經理級以上員工(含經理級)填寫《離職申請表》和《離職交接清單》報總經理和董事長簽字批準,經理以下級員工填寫《離職申請表》和《離職交接清單》報部門經理、綜合部經理和總經理簽字批準;

      辭退、勸退

      因某種原因,公司認為該員工不再適宜在公司工作而被勸退或辭退者由部門填寫《辭退/勸退通知書》并報綜合部核批。

      被辭退、勸退員工持《辭退/勸退通知書》到綜合部辦理離職手續,員工辦理完畢《離職交接清單》后報綜合部核準并備存。

      綜合部根據《辭退/勸退通知書》和《離職交接清單》結算工資和獎金;

      審批權限:經理以上級員工(含經理級)填寫《辭退/勸退通知書》和《離職交接清單》報總經理和董事長簽字批準,經理以下級員工填寫《辭退/勸退通知書》和《離職交接清單》報部門經理、綜合部經理和總經理簽字批準;

      除名/開除

      因觸犯法律或違反公司規定而受到處分者,由部門將其材料匯總送綜合部,綜合部負責人報總經理和董事長審批后由綜合部通知其本人辦理離職手續。離職手續的辦理參照辭退/勸退人員離職程序。(如違反公司規定造成損失的可扣發工資和獎金,嚴重者追究其相關責任)

      自動離職

      員工未經批準離職稱為自動離職。按照《勞動合同》及《勞動法》相關規定應支付公司一定數額的違約金。員工未履行勞動合同期限,不足一年按照一個月(月平均工資)工資標準作為違約金;一年以上不足二年按照二個月(月平均工資)工資標準作為違約金,并逐年累加。公司有權不發工資和獎金等,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等情況,公司將保留依法追究補償的權利。

      臨時聘用人員管理辦法

      各部門有臨時性工作,需聘用臨時人員時,需提前10天填寫崗位需求申請表,經上級主管批準后,送綜合部備案,綜合部憑此表招聘。

      臨時人員到崗時,須到綜合部提交身份證等相關證件并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存查。

      臨時員工在職期間,除工傷例外,其請假一律不發工資。

      對經管財務、有價證劵、倉庫、營銷及會計等重要崗位不得聘用臨時人員。

      臨時人員在工作期間,如不能勝任工作或工作欺瞞,聘用部門應予終止聘用,終止聘用的臨時人員應填寫(離職通知書),經主管審核簽署后,交綜合部作為計發工資的依據。

      臨時員工聘用期滿,如工作尚未完成,必須繼續聘用時,應依程序重新辦理聘用手續,經綜合部核準后方可聘用。

    離職管理制度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派遣人員離職管理,維護公司和派遣人員的合

      法權益,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派遣人員的離職管理工作。

      第三條離職管理應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維護公司和派遣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健康穩定發展。

      第四條公司應加大對離職管理工作的宣傳力度,提高派遣人員對離職流程的了解和適應能力。

      第二章離職類型及處理程序

      第五條派遣人員的離職分為正常離職、辭退離職、解雇離職和合同到期離職四種類型。

      第六條正常離職

      正常離職是指派遣人員根據勞動合同約定,在合同期滿或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提出離職申請的離職類型。

      正常離職的處理程序如下:

      1、派遣人員向所在派遣公司提出離職申請,并寫明離職原因。

      2、派遣公司接到離職申請后,將派遣人員申請離職信息報告公司人力資源部門。

      3、公司人力資源部門按照規定程序辦理離職手續,派遣人員在離職前完成必要的交接工作。

      4、公司人力資源部門辦理離職手續后,將派遣人員的離職信息錄入員工檔案。

      第七條辭退離職

      辭退離職是指派遣人員因工作紀律或績效等方面原因,被公司要求提前離職的.離職類型。

      辭退離職的處理程序如下:

      1、公司人力資源部門對派遣人員的工作情況進行評估,如果發現派遣人員存在嚴重違紀或工作績效達不到要求的情況,應及時糾正和指導。

      2、若對派遣人員的改進工作沒有效果,公司人力資源部門可與派遣公司進行溝通,要求派遣公司辭退該派遣人員。

      3、派遣公司接到辭退要求后,將派遣人員辭退的信息告知派遣人員,并辦理離職手續,將離職信息報告公司人力資源部門。

      4、公司人力資源部門辦理離職手續后,將派遣人員的離職信息錄入員工檔案。

      第八條解雇離職

      解雇離職是指派遣人員因違反公司規定或法律法規等嚴重情況,被公司直接解雇的離職類型。

      解雇離職的處理程序如下:

      1、公司人力資源部門對派遣人員的工作情況進行評估,如果發現派遣人員存在嚴重違紀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應及時采取相應的紀律處分措施。

      2、若對派遣人員的紀律處分沒有效果,公司人力資源部門可與派遣公司進行溝通,要求派遣公司解雇該派遣人員。

      3、派遣公司接到解雇要求后,將派遣人員解雇的信息告知派遣人員,并辦理離職手續,將離職信息報告公司人力資源部門。 4。公司人力資源部門辦理離職手續后,將派遣人員的離職信息錄入員工檔案。

      第九條合同到期離職

      合同到期離職是指派遣人員在勞動合同約定期限到期后,自然離職的離職類型。

      合同到期離職的處理程序如下:

      1、公司人力資源部門提前一個月通知派遣公司,派遣人員的勞動合同即將到期,并表明是否續簽的意愿。

      2、派遣公司根據派遣人員和公司的意愿進行續簽或解除合同的商議。

      3、若續簽合同,派遣人員繼續工作;若解除合同,派遣人員按照正常離職程序辦理離職手續。

      4、公司人力資源部門辦理離職手續后,將派遣人員的離職信息錄入員工檔案。

      第三章離職補償及福利待遇

      第十條派遣人員離職后,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規定享受相應的離職補償和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正常離職的派遣人員,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或公司規定享受離職補償和待遇。

      第十二條辭退離職和解雇離職的派遣人員,不享受離職補償和待遇。

      第十三條合同到期離職的派遣人員,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或公司規定享受終止合同的離職補償和待遇。

      第十四條公司人力資源部門負責核算和發放派遣人員的離職補償和待遇。

      第四章其他規定

      第十五條派遣人員在離職前,應按照公司要求完成工作交接和知識轉移。

      第十六條派遣人員離職后,公司可以保留其相關資料,并根據業務需要進行合理的歸檔和管理。

      第十七條派遣人員離職后,若存在違約行為或泄密行為,公司有權采取相應的法律措施維護公司利益。第十八條派遣人員離職后,公司仍可邀請其參加公司各類活動,并與其保持良好的聯系。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資源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生效。

    離職管理制度12

      一、總體原則

      1、合法合規。任何離職管理制度都應該遵循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包括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

      2、公平公正。離職管理制度應該對所有員工一視同仁,不應該存在針對某個員工或某個群體的不公平或不合理的規定。

      3、保護員工權益。離職管理制度應該保護員工的合法權益,包括工資、福利、社保等權益,不應該存在侵犯員工權益的規定。

      4、維護企業利益。離職管理制度應該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包括經濟利益、商業機密等,不應該存在損害企業利益的.規定。

      二、具體原則

      1、離職程序規范。離職程序應該規范化,包括員工提出離職申請、企業審核、勞動合同解除等程序,確保離職過程的合法合規。

      2、離職原因明確。企業應該對員工的離職原因進行明確記錄,以便后期管理和統計,同時也能夠為員工提供更好的離職服務。

      3、離職補償合理。企業應該根據員工的服務年限、離職原因、工資等因素,合理確定離職補償標準,確保員工的權益得到充分保護。

      4、離職文書規范。企業應該制定規范的離職文書,確保文書內容的準確性、合法性,同時也能夠為員工提供離職證明等相關文件。

      三、應對措施

      1、加強員工離職管理培訓。企業應該加強員工離職管理培訓,讓員工了解相關法律法規、離職程序、福利待遇等相關知識,提高員工對離職管理的認識和理解。

      2、建立完善的離職管理制度。企業應該建立完善的離職管理制度,確保制度的合法合規、公平公正、保護員工權益、維護企業利益等原則得到充分體現。

      3、加強離職補償標準的測算。企業應該根據員工的服務年限、離職原因、工資等因素,加強離職補償標準的測算,確保員工的離職補償得到充分保障。

      4、嚴格執行離職管理制度。企業應該嚴格執行離職管理制度,確保離職過程的合法合規、公平公正,同時也能夠為員工提供更好的離職服務。

      離職管理制度是企業人力資源管理中的重要環節,應該遵循一定的原則來制定和執行。企業應該加強員工離職管理培訓,建立完善的離職管理制度,加強離職補償標準的測算,嚴格執行離職管理制度,以更好地應對員工離職。

    離職管理制度13

      一、目的

      為加強公司人力資源管理,規范員工離職的相關程序,依據《勞動合同法》等國家法律和有關地方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適用范圍

      1.本管理制度適用于公司總部及外派員工。

      2.各子公司參照本管理制度并結合自身情況制定本公司的員工離職管理辦法。

      三、術語和定義

      1.離職

      指公司與員工雙方因某種原因終止聘任關系,根據不同的原因,離職可分為試用期內解除勞動關系、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簽、辭職、辭退、自動離職、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以及開除等七類情況。

      1.1試用期內解除勞動關系:指在勞動合同中規定的試用期內,公司與員工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情況。

      1.2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簽:指公司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在合約期滿后,公司或員工任何一方提出不再續簽合同,雙方解除勞動關系。

      1.3辭職:指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員工因自身原因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情況。

      1.4辭退:指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因某種原因,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情況。

      1.5自動離職:指員工終止勞動關系時不履行解除手續,擅自出走離崗,或者解除手續沒有辦理完畢而離開單位的情況。

      1.6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指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關系的情況。

      1.7開除:指員工因觸犯國家法律法規或公司制度規定中予以開除的條款,經查實后,公司立即與其解除勞動關系的情況。

      四、職責劃分

      1.綜合服務部負責離職面談、離職手續的辦理工作;

      2.各職能部門配合綜合服務部進行離職面談、離職手續辦理工作。

      五、程序和內容

      (一)試用期員工離職處理辦法

      1.試用期內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處理方法

      1.1員工所在部門應在試用期結束前15個工作日,根據員工轉正的有關規定,完成對新員工的轉正評估和考核;如果轉正評估或考核結果不符合公司要求,所在部門應及時與綜合服務部進行溝通,如需要終止試用的,應立即辦理離職手續;

      1.2員工的直接上級應與綜合服務部一同對其進行離職面談,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理由,并聽取員工的意見,包括試用期內的工作意見。

      1.3由綜合服務部指導員工辦理相關離職手續。

      2.試用期內員工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處理方法

      2.1員工本人應填寫《離職申請和審批表》向所在部門負責人提出申請,部門負責人應及時與員工進行溝通,了解離職原因和試用期的工作意見,并及時上報綜合服務部;

      2.2綜合服務部在收到員工離職的申請后,要及時安排與擬離職員工的面談,在了解員工真實離職原因后,應視情予以挽留;

      2.3如員工堅持離職,則由綜合服務部指導員工辦理相關離職手續。

      (二)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簽

      1.公司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處理方法

      1.1員工所在部門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45天,根據對該員工的考核結果或公司業務調整的需要,確定是否與該員工續簽勞動合同,并將意見上報綜合服務部;

      1.2綜合服務部經與用人部門溝通,并報主管上級批準后,應向員工簽發《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單》;

      1.3通知單發出后,員工的直接上級應與綜合服務部一同對其進行離職面談,說明不續簽的理由,并聽取員工的意見,包括工作意見;

      1.4由綜合服務部指導員工辦理相關離職手續。

      2.員工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處理方法

      2.1同'試用期內員工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處理方法'

      (三)辭職

      1.辭職條件

      1.1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員工享有在勞動合同期內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但應至少在離職前30天以書面形式向所在部門負責人提出辭職申請。

      2.辭職的處理方法

      2.1同'試用期內員工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處理方法'

      (四)辭退

      1.辭退處理方法

      1.1對于需要進行辭退的員工,部門負責人應按照《員工辭退建議表》的相關要求提交辭退建議和相關材料;

      1.2接到部門負責人提交的辭退建議后,綜合服務部應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查,核實是否滿足辭退條件,并將審核意見及時反饋給公司分管人力資源的副總經理和用人部門。如遇有重大或事實不易認定的事件,可根據具體情況適當延長調查時間;

      1.3《員工辭退建議表》經分管人力資源的副總經理審核,總經理審批后,由綜合服務部向員工簽發《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單》;>;

      1.4根據辭退原因、結合員工實際業績表現由用人部門負責人與綜合服務部與員工進行離職面談,向員工出示《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單》并聽取員工意見;

      1.5綜合服務部在發出《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后,應及時通知相關部門,以便于這些部門提前做好準備工作;

      1.6由綜合服務部指導員工辦理相關離職手續。

      (五)自動離職

      1.自動離職的員工需承擔違約責任,公司有權利向該員工追索因其行為給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

      2.對于因員工在任職期間的行為或由于工作交接不完整給公司經濟或聲譽帶來損害的,公司有權利向該員工追索因其行為給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必要時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六)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經員工和所在部門、綜合服務部的平等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雙方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系,并按正常程序辦理離職手續。

      (七)開除

      因員工觸犯國家法律法規或公司制度規定中予以開除的條款,經查實后,公司立即與其解除勞動關系,限期辦理離職手續。對于違法違紀情節嚴重者,公司將送交執法機關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責任。

      六、員工離職交接程序

      1.員工正式離職前必須按照《員工離職交接單》內的各項內容,逐項辦理交接。

      1.1工作移交

      1.11員工離職前應提前準備工作移交文檔,并與指定的工作移交人辦理工作移交。員工離職前應準備的工作移交文檔包括:

      1.111員工執行的主要工作任務事項說明,主要工作流程、對外聯絡協調關系說明等,其明細程度以便于工作接手人據此迅速掌握工作進展情況為準。

      1.112員工保管的書面公司文件、合同、商務資料、業務資料、技術文檔及移交清單。

      1.113相關電子文件及存放說明。

      1.12員工完成工作移交文檔并辦理工作事項交接及工作文件交接事宜后,由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在其《員工離職交接單》工作移交項目下,書面簽署交接完畢證明意見。

      1.2資產移交

      1.21員工應對其保管和使用的辦公車輛、辦公家具、辦公電腦及設備、通訊設備、耐用辦公文具、辦公耗材、圖書、電子資料、公司鑰匙、出入證、停車證等物品編制詳細的資產移交清單目錄;

      1.22綜合服務部依據移交清單和此前員工領用資產時辦理的登記記錄,逐項盤點核定員工保管資產并辦理移交管理和領用管理變更登記;

      1.23員工領用資產移交核對無誤,則由綜合服務部在《員工離職交接單》資產移交項目下,書面簽署交接完畢證明意見。如員工領用資產出現缺損,則綜合服務部應先與員工依據公司資產清核管理辦法,辦理資產缺損申報登記,如確定資產缺損責任由員工承擔,則應由綜合服務部出具資產缺損賠償通知,發給員工和財務部,由財務部在財務結算時進行扣繳。

      1.3財務結算

      1.31員工離職前應將其任職期間因公費用依程序報銷,并結清個人現金借款、支票領用結算等事項。員工同時應完成其執行工作職責承擔的款項追繳、發票追繳等財務工作事項,無法當時完成的應明確列明相關事項并加以說明,以便財務部統一管理并委托他人辦理;

      1.32員工辦理完畢個人財務事項結算,由公司財務部負責人在其《員工離職交接單》財務結算欄目下簽署結清證明意見;

      1.33擔任公司重要崗位或承擔公司重要工作的員工,應公司財務經理要求,可以對其執行的財務事項進行離職內部財務審計,審計無異議后經財務經理簽署財務結算完成證明意見。

      1.4薪資及補償金結算

      1.41綜合服務部審核《員工離職交接單》上各項交接工作完成無誤后,向離職員工說明勞資結算情況以及社會保險轉出等事宜,并由綜合服務部負責人在《員工離職交接單》勞資交接項下簽署確認意見;

      1.42綜合服務部向財務部發出員工薪資及補償金結算通知,財務部依據離職審批批準的薪資結算日和補償金發放辦法,依財務規定流程發放薪資及補償金;

      1.43員工未辦理完畢離職交接事項不得發放薪資及補償金;

      1.44財務部發放離職員工薪資和補償金后,應通知綜合服務部,并由財務部負責人在《員工離職交接單》薪資及補償金結算項目下簽署結清意見;

      1.45員工離職時應在《員工離職交接單》上填報真實有效的離職后聯絡方法,以便公司就員工原負責工作或交接事項與員工聯絡。

      七、附則

      1.本制度自起施行。

      2.各子公司可參照本制度制定本公司相關員工離職管理辦法,并報總公司審批后執行。

      3.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總公司綜合管理部。

    離職管理制度14

      某某公司

      員工入職、試用、轉正、晉升、調任及離職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聘用員工的入職、試用、轉正、晉升、調任及離職手續辦

      理的管理工作。

      第二條目的

      規范公司人員流動管理工作,明確員工入職、試用、轉正、晉升、調任及離職程序,保證公司內部人力資源管理運作順暢。

      第二章入職和崗前培訓

      第三條被錄用員工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向公司報到。如在發出錄用通知7天內不能正常報到者,取消其錄用資格。特殊情況經批準后可延期報到。第四條新員工報到時,應向人事行政部送交以下證件:

      1、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2份(二代身份證正反面復印在一張紙上);

      2、畢業證原件及復印件2份;

      3、一寸近期彩色照片2張;

      4、與上一單位的離職證明(管理層提供);

      5 、專業技術資格證書或駕駛證原件及復印件1份(專業人員和司機提供);

      6、如職位特殊,需辦理擔保手續,人事行政部將另行通知。

      人事行政部檢查入職人員證件是否真實及齊備,以上證件原件公司驗證后退還本人,證件齊備且真實者按正常程序辦理入職手續,證件不齊備者,由人事行政部負責人確認后可先辦理入職手續,并要求員工在一周內補齊證件,如故意拖延時間拒交者,取消入職資格。

      第五條人事行政部應為新入職員工建立員工檔案,并將簡歷、照片、相關證件證書復印件等材料歸入員工檔案,同時應于新員工報到當日將新入職員工資料錄入公司員工信息庫。

      第六條入職當天,人事行政部為新員工錄入指紋,用人部門為新員工確認工作崗位。第七條人事行政部負責為新進員工安排入職引導人,帶領熟悉環境,介紹部門情況和部門人員,并向其發放相關的辦公用品。

      第八條凡被公司錄用的新進人員,均須進行崗前培訓,具體培訓分工為:

      1、人事行政部負責公司企業文化、規章制度等方面及公共課程的培訓。

      2、用人部門負責工作職責、崗位要求、產品知識、專業技能以及工作流程的培

      訓。

      人事行政部對員工的入職培訓各個版塊進行跟進和監督,關注員工入職后的心里動態。

      第九條自入職之日起工作不滿七個工作日離職(包括辭職、自動離職)或因不能勝任工作崗位被公司解聘者,均不計發薪資報酬。

      第十條公司提倡正直誠實,并保留審查員工所提供個人資料的權利,如有虛假,公司將立即與員工解除試用或聘用關系,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

      第三章試用

      第十一條根據崗位工作性質,新入職員工在轉正成為公司正式員工之前,須經過1

      至3個月的試用期,按其工作表現可以提前轉正或延后正式聘用。第十二條如無須試用之員工必須經總經理特批。

      第十三條試用期結束前一周,人事行政部負責對新入職員工進行培訓效果測評,并結合用人部門進行業務考核。

      第十四條新入職員工在試用期內決定辭職,可提出辭職申請并按規定辦理離職手續,如新入職員工在試用期內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不符合崗位任職要求,公司有權隨時與其解除試用關系。

      第十五條試用期員工享有試用期工資待遇,轉正之后享有正式員工工資待遇。

      第四章轉正

      第十六條新入職員工試用期滿,提前一天填寫《試用期員工轉正申請表》,直接上級填寫考核意見,交人事行政部復核,最終遞交總經理審批簽字,同時人事行政部安排轉正面談,轉正面談由人事行政部負責人、用人部門負責人及總經理共同進行。

      第十七條試用期內表現良好,符合崗位任職要求,按期轉正;試用期內表現優秀,業績突出者,提前轉正;對轉正考核不合格的員工,視工作情況延長試用期,延后轉正或直接辭退。

      第十八條轉正員工薪資結算辦法:以轉正日期為分界點,當月第一天至轉正之日的工資按試用薪資標準計算,轉正之日至當月最后一天的工資按轉正后薪資標準計算。

      第五章晉升

      第十九條為員工提供廣闊的發展空間,鼓勵員工積極向上、多做貢獻及獎勵先進、選拔賢能,并在公司內部營造公平、公正、公開的競爭機制,晉升是指公司對符合晉升條件的員工給予工資的晉級或職務的升遷。

      第二十條公司員工工作努力、業績突出者,均可成為被晉升的對象,晉升途徑分為員工推薦、本人自薦或公司提名,對員工的晉升應當嚴格要求,公平對待。

      公平、考核公正、信息公開,部門負責人和人事行政部負責對員工晉升的考核,總經理最終簽批。

      第二十二條非管理層職位至少要任職2年以上方可晉升到下一職位,管理層職位至少要任職3年以上方可晉升到下一職位。員工晉升,應以各部門編制崗位及人數為基準,遇有缺額時始得辦理。

      第二十三條所有晉升以績效考核成績為依據,特殊晉升需總經理審批,具體晉升條件:

      1、所有晉升必須在本職崗位至少連續工作1年以上(不含試用期);

      2、品行良好,對公司的忠誠度以及持久貢獻性;

      3、嚴格遵守公司相關制度,無明顯違規違紀行為;

      4、業績突出或對公司發展提出重大建議為公司采納,并產生重大經濟效益的;

      5、有其它重大突出貢獻,經公司討論認定應當給予晉升嘉獎的。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行為者不能參與晉升:

      1、一年內違反公司各類規章制度次數達到8次(包含)以上者;

      2、一年內有過重大工作失誤者;

      3、已通過其他途徑或方式得到晉升者。

      第六章調任

      第二十五條為規范公司人力資源管理,科學合理地配置公司人力資源和加強員工隊伍建設,公司根據具體情況將合適的員工及時調整到合適的.工作崗位,公司重視每個員工的價值,在人事調任方面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做法。

      第二十六條非管理層員工的調任,由部門負責人提名,人事行政部核準,總經理審批;管理層員工的調任,由總經理直接提名。

      第二十七條公司基于業務上的需要,可隨時調動任一員工的職務和工作地點,被調動員工如無正當理由借口推遲,公司將對員工進行待崗處理,嚴重者將做辭退處理。

      第二十八條奉調員工接到調任通知后,管理層員工應與2日內,非管理層員工應與1日內辦妥移交手續就任新職。被調任員工在新任者未到職之前,其所譴職務可由其直屬領導暫代理。

      第二十九條由員工本人提出調動的,需先提出申請、人力資源部提出調動方案后,經調出部門經理和調入部門經理簽字同意,而后按審批權限逐級報批。

      第七章離職

      第三十條試用期內員工離職提前3天提出申請,正式員工離職分為管理層員工和非管理層員工兩種情況,管理層員工(包括店長、店長助理、部門經理等職位員工)離職需提前6個月提出申請,非管理層員工(包括營業員、電腦員、業務員、司機、維

      修工、理貨員、送貨員、辦公室等相關職位員工)離職需提前3個月提出申請。正式員工未按以上規定離職,需支付相應的在崗培訓費。

      第三十一條辭職申請未予批準前,應繼續正常工作,不得先行離職;因合同終止不再續約的,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

      第三十二條離職員工必須在規定時間做好工作交接和資產移交,并向所屬部門和人事行政部提交《工作交接清單》和《資產移交清單》,方可到財務部核算工資并辦理正式離職手續,擅自離開者,視為自動放棄工資并承擔對公司造成的相應損失。

      第三十三條離職員工薪資結算辦法:每月發薪日統一結算。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五條本制度修改權和解釋權歸公司人事行政部。

      總經理簽字:______

      某某公司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主題詞:某某公司入職試用轉正調任離職

      主送:某某公司各部門

      抄送:總經理辦公室

      20xx年4月22日人事行政部印發

    離職管理制度15

      根據公司法各項規定,示酒吧實際情況,制訂本酒吧辭職制度:

      一、自動離職:自動離職的員工,不退服裝押金,沒有工資,住宿舍的必須馬上搬離宿舍。

      二、員工辭職

      1、應于半個月前提出書面申請,試用期工作人員或未簽定合同者應于一周前提出書面申請。

      2、員工辭職批準的.工作日時,必須辦妥離職手續,否則員工本人將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

      3、員工因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由直屬主管申報核準作辭退處理。

      三、開除、除名:

      1、員工犯有重大過失而開除或除名的,沒有服裝押金,沒有工資,酒吧不作任何經濟上的補償,工衣,工具馬上收回,當晚必須離開宿舍。公司有權保留追究其經濟上的責任。

      2、一個月內員工有三天曠工的,作開除處理,酒吧不作任何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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