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紀學生處罰條例制度

    時間:2025-10-23 11:05:18 詩琳 條例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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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紀學生處罰條例制度(精選18篇)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制度很是頭疼的,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違紀學生處罰條例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違紀學生處罰條例制度(精選18篇)

      違紀學生處罰條例制度 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嚴格執(zhí)行《中學生守則》,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培養(yǎng)良好的校風和學風,挽救少數(shù)違反校規(guī)校紀以及有違法行為的學生,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學校對違反校規(guī)校紀的學生,堅持以正面教育為主、紀律處分為輔。教育從嚴,處分從寬兩者相結合的方針。

      第三條學校根據(jù)《中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guī)范》主要對有以下錯誤行為的學生給予處分。

      1、違反《中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guī)范》等有關規(guī)定,造成不良影響的。

      2、擾亂學校教學秩序和校內、外公共秩序的。

      3、破壞和危害學校、社會安定的。

      4、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

      5、損壞公物、校園花木草坪的。

      6、違反其它校規(guī)校紀的。

      第二章處分種類及運用

      第四條對學生的處分共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勒令退學五種。

      第五條對有以下行為之一的學生,經(jīng)教育無效的給予警告處分。

      1、無故不交作業(yè)累計共達二十次以上的。

      2、無故曠課累計達十節(jié)或連續(xù)曠課一天(三次遲到或早退折算曠課一節(jié))的。

      3、擾亂上課秩序和自習秩序的。

      4、考試舞弊的。

      5、擾亂用餐、或其它公共秩序的。

      6、損壞公共財產、校園花木或草坪的。

      7、經(jīng)常無故不上體育、微機、美術、音樂課的。

      8、經(jīng)常無故不參加升旗,不做眼保健操、課間操,不參加大掃除等集體活動的。

      9、經(jīng)常在校園內隨意騎行、停放自行車的。

      10、有不尊敬老師、侮辱老師言語的。

      11、有留長發(fā)(男)、燙發(fā)(女)、佩戴首飾的。

      12、丟棄物多次不入垃圾箱損害校園環(huán)境衛(wèi)生的。

      13、出入營業(yè)性游戲機室、錄相室、桌球室、卡拉OK廳、舞廳、網(wǎng)吧的。

      第六條對有以下行為之一的學生,經(jīng)教育無效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1、受警告處分后無悔改表現(xiàn)再犯的。

      2、無故曠課累計達十五節(jié)或連續(xù)曠課兩天(三次遲到或早退折算曠課一節(jié))的。

      3、不聽監(jiān)考教師的勸阻,考試嚴重舞弊的。

      4、同班學生因發(fā)生意見未向老師匯報而打架的。

      5、唆使或煽動他人打架、幫助他人參與打架而未造成傷害的。

      6、因出入“三室、兩廳、網(wǎng)吧”而曠課的。

      7、有小偷小摸行為情節(jié)較輕的。

      8、有賭博或變相賭博行為情節(jié)較輕的。

      9、有抽煙、酗酒或談戀愛行為的。

      10、不遵守學校安全規(guī)定造成一定影響的。

      11、攀爬圍墻出入校園。

      第七條對有以下行為之一的學生,給予記過處分

      1、受嚴重警告處分后,無悔改表現(xiàn)再犯的。

      2、損壞公共財產造成嚴重損失。

      3、盜竊公私財物,情節(jié)較嚴重的。

      4、打架斗毆,對他人人身造成傷害較重的。

      5、唆使或煽動他人打架斗毆情節(jié)嚴重的。

      6、幫助他人參與打架斗毆情節(jié)嚴重的。

      7、參與賭博且情節(jié)較重的。

      8、傳、抄和閱讀淫穢書報、手抄本或收聽、收看淫穢錄音、錄像的。

      9、參加迷信活動和低級下流活動的。

      10、不回校或回家住宿而通宵上網(wǎng)的。

      11、攜帶、私藏管制刀具的。

      12、敲詐勒索他人財物的。

      13、擅自離校、離家出走一天以上的。

      14、在其它學校或公共場所違反紀律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八條對有以下行為之一的學生,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1、受記過處分后,無悔改表現(xiàn),繼續(xù)再犯的。

      2、違反治安管理條例,被公安機關傳訊罰款的。

      3、故意損壞校園花木、公共財物情節(jié)惡劣的。

      4、打架斗毆嚴重傷害他人身體的。

      5、糾集校內學生二人以上(含本人)打群架造成嚴重影響的。

      6、糾集校外人員來校打架鬧事的。

      7、主動幫助他們參與打架斗毆情節(jié)特別嚴重。

      8、參與賭博且有巨額輸贏的。

      9、有嚴重政治錯誤言行的。

      10、盜竊公私財物或金額較大的`。

      11、對檢舉人,證人打擊報復造成嚴重影響的。

      12、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情節(jié)嚴重的。

      13、擅自離校、離家出走三天以上的。

      第九條對有以下違紀行為之一的學生,給予勒令退學處分。

      1、受留校察看處分以后,無悔改表現(xiàn),繼續(xù)犯有嚴重錯誤的。

      2、曠課累計達五十節(jié)或連續(xù)曠課一星期以上的。

      3、糾集校內學生二人以上(含本人)打群架,影響惡劣或后果嚴重的。

      4、糾集校外人員來鬧事,影響惡劣或后果嚴重的。

      5、盜竊公私財物,金額較大,影響惡劣,后果嚴重的。

      6、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被公安機關拘留、罰款的。

      7、思想品質極壞,有嚴重流氓行為的。

      8、聚眾鬧事,嚴重破壞校園正常教學秩序造成惡劣后果的。

      9、被公安機關依法逮捕法辦的。

      第三章調查取證及處分

      第十條學生上述違紀行為的調查取證由保衛(wèi)科負責、德育處協(xié)助。

      第十一條德育處主持、保衛(wèi)科及有關年級人員研究處分意見。由該會議提出處分意見后,送交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處分決定在全校公布。

      第十二條違紀學生在受處分前,必須在班上作書面檢討,并認真填寫《學生處分決定書》,經(jīng)班主任和年級主任簽署意見后,報德育處。違紀學生可以對處分提出審訴意見。

      第十三條學生處分宣布前,班主任要代表學校通知家長及本人。德育處、保衛(wèi)科、年級組、班主任要做好家長和學生本人的思想工作。

      第十四條學生受處分的期限為一年(從決定處分之日算起),超過一年學生可以向德育處提出申請撤銷處分。

      第十五條畢業(yè)班學生受以上處分的,將緩發(fā)畢業(yè)證書或發(fā)給結業(yè)證書,并將錯誤事實記入本人檔案。

      第十六條學生犯錯誤后,主動承認錯誤,檢討深刻,可以考慮從輕或免予處分。盜竊公私財物后,能主動退回臟物款可考慮減輕或免予處分。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七條學生傷害他人身體,受害者需要進行醫(yī)治的,必須負擔全部醫(yī)藥費用和必要的營養(yǎng)補助。營養(yǎng)補助視受傷害程度,給予200、400、1000元人民幣。學生損壞公物的要酌情全部或部分賠償。

      第十八條違紀學生的經(jīng)濟賠償,由其監(jiān)護人支付。

      第十九條學生違紀嚴重,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參照《治安管理法》給予必要處理。

      第二十條本條例如有補充充修改,須經(jīng)校長辦公會討論批準。

      德育處為本條例執(zhí)行機構,本條例適用全體在校學生。

      違紀學生處罰條例制度 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學校正常教學秩序,根據(jù)《中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guī)范》、《未成年人保護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對于擾亂教學秩序、損害師生利益、破壞公共財產、道德品質不良的學生,依照本條例進行處罰。

      第二章處罰

      第三條:違紀學生處罰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移交公安機關處理等六種。

      第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警告處分:

      1、一學期遲到累計達30次者;

      2、一學期曠課累計達15節(jié)者;

      3、擾亂教學秩序,影響教學正常進行,經(jīng)教育不改者;

      4、考試舞弊者;

      5、有衣冠不整、佩戴首飾、蓄長發(fā)、穿高跟鞋、染發(fā)、化濃妝、抽煙、喝酒等不良行為,經(jīng)教育不改者;

      6、不在規(guī)定的體育場進行體育活動,經(jīng)教育不改者;

      7、未經(jīng)請假,私自外出者;

      8、男女生之間超出一般同學友誼,經(jīng)教育不改者;

      9、因故意,造成公物損失在50元以下者。

      本條例第3條,指教師教學活動不得干擾,如遇需向教師說明情況的,在課后向教師說明,不得影響教師的教學進程。本條例第6條,指在走廊及教室進行打籃球、踢足球等必須有規(guī)定場所的體育活動。本條例第7條“公物”指課桌、登、凳、玻璃、墻壁、體育器材等學校公有財產。

      第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1、一學期遲到累計達40次者;

      2、一學期曠課累計達20節(jié)者;

      3、不在規(guī)定的體育場所進行體育活動,嚴重破壞公物或造成他人輕微傷害者;

      4、在教室和走廊瘋、狂、鬧,嚴重損壞公物或造成他人輕微傷害者;

      5、經(jīng)常進網(wǎng)吧,影響學習,身心健康,經(jīng)教育不改者;

      6、有偷盜行為者;

      7、從校外帶入非本校學生,未經(jīng)門房登記,而影響正常秩序者;

      8、與校外不良人員有聯(lián)系,經(jīng)查證落實者;

      9、參與打架斗毆者;

      10、未經(jīng)許可強行進出門房者;

      11、翻越校園圍墻者;

      13、因故意,造成公物損失達50元以上者。

      14、未經(jīng)請假,私自外出,屢教不改者;

      以上條例中,涉及經(jīng)濟損失的,先賠償,再處分。第11條規(guī)定中,如因翻越圍墻造成自己傷害的',依照《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guī)定,由學生自己承擔一切責任。

      第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記過處分:

      1、一學期遲到累計達50次者;

      2、一學期曠課累計達30節(jié)者;

      3、擾亂教學秩序,并辱罵教師者;

      4、打架斗毆,先出手者;

      5、打架斗毆,致人輕微傷者;

      6、干擾兄弟學校教學秩序,損害學校榮譽者;

      7、與校不良人員聯(lián)系,并幫助不良人員對本校學生實施威脅者;

      8、不在規(guī)定的體育場所進行體育活動,造成他人傷害,構成輕傷者;

      9、經(jīng)常進網(wǎng)吧,嚴重影響學習、身心健康,經(jīng)教育不改者;

      10、男女生之間超出一般同學友誼,造成嚴重影響者;

      11、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不大,但屢教不改者;

      12、因故意,造成公物損失達50—100元以內者。

      第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記大過處分:

      1、一學期遲到累計達60次以上者;

      2、一學期曠課累計達40節(jié)以上者;

      3、侵犯教師合法權益,未造成嚴重后果者;

      4、打架斗毆,致人輕傷者;

      5、參與在兄弟學校打架鬧事事件,嚴重干擾兄弟學校秩序,損害學校榮譽者;

      6、同校外不良人員聯(lián)系緊密,并幫助校外不良人員對本校學生實施敲詐、勒索,未造成后果者;

      7、敲詐、勒索本校學生,造成后果者;

      8、不在規(guī)定的體育場所進行體育活動,造成他人傷害,構成輕傷經(jīng)教育不改者;

      9、經(jīng)常進網(wǎng)吧,嚴重影響學習、身心健康,并因此引起糾紛,造成不良影響者;

      10、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者;

      11、因故意,造成公物損失達100元以上者。

      12、未經(jīng)請假,私自外出,屢教不改并造成惡劣影響者;

      第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1、一學期曠課累計達60節(jié)以上者;

      2、侵犯教職工合法權益,對教學造嚴重影響者;

      3、打架斗毆,致人輕傷,經(jīng)教育不改者;

      4、參與在兄弟學校打架鬧事事件,嚴重干擾兄弟學校教學秩序,損害學校榮譽,造成后果者;

      5、同校外不良人員聯(lián)系緊密,并幫助校外不良人員對本校學生實施威脅、毆打或敲詐、勒索,造成不良后果者;

      6、敲詐、勒索本校學生,造成嚴重后果者;

      7、不在規(guī)定的體育場所進行體育活動,造成他人傷害,構成重傷者;

      8、經(jīng)常進網(wǎng)吧,嚴重影響學習、身心健康,并因此引起糾紛,造成嚴重后果者;

      9、經(jīng)常盜竊他人財物,經(jīng)教育不改者;

      10、因故意,多次造成公物損壞,情節(jié)嚴重者;

      11、有流氓行為者;

      12、傳播、唆使他人閱讀、觀看淫穢書刊、音像制品者。

      第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1、有留校察看處分,再違犯校紀校規(guī)者;

      2、打架斗毆,致人重傷者,除處罰外,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3、參與在兄弟學校打架鬧晤事件,嚴重干擾兄弟學校教學秩序,損害學校榮譽,造成嚴重后果者;

      4、同校外不良人員聯(lián)系緊密,并幫助校外不良人員對本校學生實施敲詐、鞍索,造成嚴重后果者;

      5、多次敲詐、勒索本校學生,造成嚴重傷害者;

      6、有流氓行為,造成后果者;

      7、對教職工實施人身攻擊,造成傷害者;

      8、傳播、唆使他人閱讀、觀看淫穢書刊、音像制品,造成嚴重后果者;

      9、觸犯國家法令,被公安機關處以拘留及拘留以上處罰者。

      以上條例中的“輕微傷”、“輕傷”、“重傷”等界定,以法醫(yī)鑒定為準。

      第三章

      第十條:學生發(fā)生違犯學校規(guī)章的事件,需停課處理的必須報政教處批準。

      第十一條:學生發(fā)生違犯學校規(guī)章的事件,班主任應及時與學生監(jiān)護人聯(lián)系,并向年級主任匯報。

      第十二條:發(fā)生傷害事故,班主任或現(xiàn)場教職工應及時對受傷害學生進行及時處理,之后再向年級主任匯報。

      第十三條:學生處罰由班主任將材料落實后,與年級主任共同研究,根據(jù)《宜昌市第七中學生違紀處罰條例》提出處理意見,由政教處作出處理決定,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跨年級事件由政教處協(xié)調處理。

      第十五條:涉及校外的事件由政教處處理。

      第十六條:所有處分政教處都將備案,“記過”以上處分決定還要交教務處收入學生檔案。

      第十七條:“記過”以上處分由校行政會集體研究決定。

      第十八條:以上未盡事宜由學校行政會集體研究后做出處理決定。

      違紀學生處罰條例制度 3

      一、處分的判定

      (一)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勒令退學:

      1、有嚴重違法行為的;

      2、男女生交往關系過密,造成不良影響的;

      3、組織、策劃或參與打架斗毆事件,情節(jié)嚴重,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

      4、拒不服從學校的管理和教育,頂撞學校教職員工,并對相關師生員工有報復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

      5、轉學生、借讀生嚴重違紀一次的;

      6、在校生有過一次處分,有第二次嚴重違紀行為的;

      7、一學期無故或無正當理由曠課(遲到或早退三次視為曠課一節(jié))累計達40節(jié)以上者;

      8、住宿生未經(jīng)學校批準擅自離校、夜不歸宿且屢教不改情節(jié)嚴重的;

      9、表現(xiàn)一直不好,經(jīng)常違法校規(guī)且屢教不改,多次被通報批評的;

      10、學校認定的其他情形。

      (二)除第一款違紀情形外,學生有其他違紀行為的依照《翔宇寶中學生違紀處罰條例》規(guī)定執(zhí)行。

      二、處分的管理權限與審批程序

      (一)處分的.權限

      1、通報批評視學生違紀情節(jié)由年級部或德育處決定;

      2、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由學校德育處決定,報校長室備案并予公布;

      3、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勒令退學等處分由校長室決定予公布。

      (二)處分的審批程序

      1、給予學生處分,先由班主任會同年級部提出違紀學生處分申請,并提出處理意見,報德育處審核,德育根據(jù)管理權限決定相應處分或上報校長室處理;

      2、開除學籍處分,須上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

      三、處分的公布方式

      所有受處分學生,學校將通過以下方式進行公布;

      (一)嚴重違反校規(guī)或第二次處分的學生,電話直接告知違紀學生家長,學生被勒令退學;

      (二)處理結果校園張貼,并通過校園廣播系統(tǒng)予以全校通報;

      (三)處理結果以短信方式告知全校學生家長;

      (四)處理結果寄送學生父母所在單位或社區(qū)。

      四、處分撤銷辦法

      (一)如果受處分的學生,對自己的錯誤有深刻認識,并確有悔改表現(xiàn),自被處分之日起十個月后,(高三學生畢業(yè)前夕)由本人申請,經(jīng)班主任、年級組審查并提出意見,報德育處審核,校長室批準,可以給予撤銷處分。其中受記過以上處分的學生撤銷處分需經(jīng)過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

      (二)如果受處分的學生無悔改之意,表現(xiàn)一直不佳,或者處分期間又犯嚴重錯誤,或者本人未提出書面撤銷處分申請的將不予撤銷處分,畢業(yè)前仍未撤銷處分的將其所受處分記入學生檔案(含電子檔案),并停發(fā)畢業(yè)證書;

      (三)凡受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的學生,其當年的操行評定只能評為“及格”;凡受記過以上處分的學生,其當年的操行評定原則上為“不及格”;

      (五)未經(jīng)校長室特批,原則上不再縮短考察期提前撤銷處分。

      五、對畢業(yè)生的處理

      (一)為配合學校處理違紀學生,每屆高三畢業(yè)證書發(fā)放前,必須先報校長室,核實緩發(fā)、停發(fā)名單后,再予發(fā)放;

      (二)畢業(yè)生畢業(yè)后,如嚴重違反校紀,應停發(fā)其畢業(yè)證書;情節(jié)嚴重,觸犯刑律的將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同時將處理結果寄送父母所在單位或社區(qū)以及高校招生辦公室,存入其個人檔案。

      六、其他規(guī)定

      如果受處分的學生因轉學、自動退學原因等已經(jīng)不在本校就讀的,其處分將寄發(fā)至受處分學生的現(xiàn)就讀學校或工作單位;

      違紀學生處罰條例制度 4

      為了保持良好的校風、教風、學風,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和生活秩序,促使學生在德、智、體、美、勞等方面的全面發(fā)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guī)范》、并結合我校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學生違紀處理辦法

      第 一條:學生違反校紀,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下列有關的處分: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對屢教不改,嚴重影響學校正常教學秩序的學生,由家長領回進行教育,看護反醒。違紀后能主動誠實地承認錯誤者,從輕處理或縮短處分考察期。同時有兩種以上的違紀情況或兩次以上違紀者加重處分。

      第二條:處分學生遵循“教育為主,懲罰為輔”,依法、公正、保護學生合法權益、非歧視、嚴格控制受處分人數(shù)的原則。

      第三條:學生在校期間犯錯誤,學校首先給予批評教育。有下列不良行為之一的,可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一)一學期的曠課累計六十節(jié)者;

      (二)考試中有嚴重作弊行為的'。

      (三)酗酒的;校內外吸煙的。

      (四)故意損壞公物或他人物品,造成較大損失的;

      (五)進入營業(yè)性歌舞廳、游戲廳、網(wǎng)吧等場所進行娛樂活的,違反《全國青少年網(wǎng)絡文明公約》的;

      (六)不誠實,欺騙學校、家長導致不良后果的;

      (七)多次違反課堂紀律,屢教不改的;

      第四條:有下列不良行為之一的學生,可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一)同時有本規(guī)定第三條款中兩項或以上行為的;

      (二)一學期的曠課內累計一百節(jié)者;

      (三)不服從教師管理,有辱罵毆打教師行為,擾亂教育教學秩序,情節(jié)嚴重的;

      (四)攜帶管制刀具及易燃易爆等危險品進校園,對他人人身安全造成威脅的;

      (五)糾集校外人員擾亂學校秩序,滋事打架,或毀壞、偷竊公物或他人財物的;

      (六)因同學之間的矛盾發(fā)生磨擦而打架、參與團伙或聚眾斗毆、賭博的;

      (七) 吸煙、觀看、收聽色情、淫穢音像制品、讀物,屢教不改的;

      (八)攔截他人強行索要財物,偷竊他人財物,或有敲詐行為的;

      第五條:有下列嚴重不良行為之一的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可給予由家長領回進行教育,在家反省(1-4周): ’

      (一)留校察看處分期間,仍有嚴重違紀行為的;

      (二)一學期的曠課累計超一百節(jié)者;

      (三)不服從教師管理,毆打或唆使他人毆打學校教職工的;

      (四)打架斗毆、行兇、賭博、吸毒,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傳播淫穢讀物或音像制品,造成惡劣影響的;

      (六)偷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造成惡劣影響的;

      (七)對違反本辦法第五條情形之一的學生,在給予處分后,可依據(jù)《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送有關部門進行矯治或管教。

      第六條:違反學生宿舍有關規(guī)定的,按宿舍有關管理制度進行處理。

      第七條:凡本辦法沒有列舉的違紀行為,視其情節(jié)的輕重參照本辦法相近條款給予適當?shù)奶幏帧7灿|犯國家法律的,送交公安或司法機關處理。

      二、學生違紀處理程序

      第八條:處分的報批程序:

      (一)對學生違紀處分,先由班主任進行調查,弄清事實,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在2—3天內將違紀學生的檢查、旁證材料、調查報告報年級主任。必要時,年級主任、德育處參與調查。

      (二)德育處接到上述材料后,進一步調查核實并根據(jù)本辦法的條款提出處理意見,上報學校經(jīng)行政會議審批。

      (三)處分公布之前,先請家長來校講明學生違紀情況,再由年級主任、班主任會同家長與違紀學生談話,將處分結果通知其本人并進行教育。處分公布時出布告。

      〔四〕 受處分: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時限為一學期,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時限為一學期,到期滿如果仍有重犯或表現(xiàn)不好,可延長處分時間。如果延長處分時間到期,仍不能撤消處分,則加重處理。如該生畢業(yè)時,處分仍未撤消的,該生德育考核不合格,畢業(yè)證辦不到,該生不能如期畢業(yè)。一年或二年后個人提出書面申請,村委會治 保主任加意見,學校審核后方可給予補辦畢業(yè)證書。

      第九條:撤銷處分的程序:

      (一)先由本人寫出思想表現(xiàn)總結,提出撤銷處分申請;

      (二)全班同學討論通過,團支部、班委會、班主任研究同意,寫出鑒定,由班主任簽名,連同本人的思想表現(xiàn)總結一起交給年級組長;

      (三)年級組長進行核查,報德育處審定;

      違紀學生處罰條例制度 5

      一、 學生違紀處分實行分職能部門、分級處理。

      (一)對學生考試作弊違紀處分由教務處按有關規(guī)定處理,抄送學工處備案。

      1、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由各系擬稿,報教務處審批,以學院名義行文。

      2、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由各系提出處理建議,由教務處審核擬稿,報主管院長審批,以學院名義行文。

      3、開除學籍處分由各系提出處理建議,由教務處審核擬稿,提請院長辦公會審批,以學院名義行文。

      (二)對違反考試紀律以外的學生違紀處分實行分級處理。

      1、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由系擬稿,報學工處審批,以學院名義行文。

      2、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由系根據(jù)學生違紀的具體情況及相關職能部門的意見提出處理建議,由學工處擬稿,報學院主管院長審批,以學院名義行文。

      3、開除學籍處分由系根據(jù)學生違紀的具體情況及相關職能部門的意見提出處理建議,由學工處擬稿,報學院院長辦公會議審批、以學院名義行文。

      (三)對學生違紀按下列程序辦理。

      1、警告、嚴重警告處分

      (1)由班導師寫出書面報告,經(jīng)系對違紀事實進行查證,由系擬稿并簽署處理意見,報學工處或教務處審批,以學院名義行文;

      (2)如果違紀事實涉及其他系或職能部門,主管部門需提請相關處、系會簽方可行文;

      (3)若相關部門意見不一致,難于形成統(tǒng)一處理意見,則由學工處或教務處進行協(xié)調處理。

      2、記過以上處分

      (1)由班導師寫出書面報告,經(jīng)系對違紀事實查證或結合有關職能部門意見后,書面提出處理建議,(涉及其他系或部門也應提出建議和處理意見)學生工作處或教務處復審后拿出處理意見,報學院審定后,再擬稿行文;

      (2)開除學籍處分由學院院長辦公會議審批。并及時填寫《江蘇省普通高校處分學生登記表》,報省教育廳備案。

      (四)對違紀者應及時處理。

      1、警告、嚴重警告處分,一般在發(fā)生違紀行為后15個工作日內給予處分;

      2、記過、留校察看處分,一般在發(fā)生違紀行為后20個工作日內給予處分;

      3、開除學籍處分,一般在發(fā)生違紀行為后30個工作日內給予處分。

      以上遇到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時限時,應當報學院主管學生工作的副院長批準。

      (五)處分決定宣布前,應與被處分者見面,聽取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

      (六)處分決定的編號、公布和存檔。

      1、考試處分決定由教務處統(tǒng)一編號;

      2、違紀處分中記過以上(含記過)處分決定由學工處統(tǒng)一編號,記過以下處分由各系統(tǒng)一編號。

      3、處分決定公布后,由各系具體負責執(zhí)行,必要時可會同有關職能部門一起執(zhí)行;同時由受處分學生所在班班導師填寫處分處理結果反饋表,報學工處存檔。

      4、處分決定和有關材料存入學生檔案。

      二、 撤銷學生違紀處分工作規(guī)定。

      為了教育受處分的學生早日改正錯誤,不再重犯,鼓勵他們繼續(xù)進步,鞏固轉化成果,使之成為一位遵紀守法的學生,處分決定下達后,受處分同學經(jīng)過一段時間的努力,確有進步表現(xiàn)的,可以申請撤銷處分。

      (一)撤銷處分的`時限。

      學生撤銷處分原則上畢業(yè)前進行討論,對進步表現(xiàn)突出的同學可在以下期限內申請:

      1、撤銷警告、嚴重警告處分必須在處分公布6個月以后;

      2、撤銷記過處分必須在處分公布8個月以后;

      3、撤銷留校察看處分必須在處分公布一年以后進行。

      以上若有兩次以上處分時,以最近一次處分為準。

      (二)撤銷違紀處分的程序。

      1、受處分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填寫《撤銷違紀處分登記表》,內容包括對處分的認識,受處分后的進步表現(xiàn),今后的態(tài)度和努力的方向。

      2、班導師組織受處分本人所在班級的師生代表,必要時請保衛(wèi)處代表參加,對學生受處分以來的表現(xiàn)及能否撤銷處分進行評議,對于撤銷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的評議必須通知主管職能部門相關人員參加。班導師根據(jù)評議結果,提出能否撤銷處分的建議。按原處分權限、工作程序復核審批。

      3、無論能否撤銷處分,系和班導師必須把師生評議的意見如實轉告本人,并做好思想工作。

      4、撤銷嚴重警告以下處分,由各系處理、擬稿,報學工處與主管部門復核會簽,以學院名義行文公布;撤銷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由各系提出處理建議,由學工處處理、擬稿,呈主管院長審批,學院行文公布。

      5、撤銷處分決定應與學生本人見面,由班導師書面通知其家長,并存入學生檔案。

      違紀學生處罰條例制度 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校紀校風建設,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培養(yǎng)社會合格人才,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制定本條例不僅是維護學校良好秩序和樹立優(yōu)良校風的必要手段,也是鼓勵廣大學生進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加強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措施。

      第三條 對學生執(zhí)行本條例應本著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實事求是,具體分析,集體討論,慎重處理的原則,同時應做好受處分學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二章 處分種類

      第四條 對違紀學生給予的處分分為:

      1、警告;

      2、嚴重警告;

      3、記過;

      4、留校察看(一年);

      5、開除學籍

      第三章 處分界限和幅度

      第五條 進出校違紀

      (一)進出校門不下車,不配合執(zhí)勤人員查驗,或校內騎車,不服從管理,屢教不改。給予點名批評至警告處分。

      第六條 停車違紀

      (一)不按要求粘貼車牌號、停放自行車、電動車,不上鎖等,屢教不改。給予點名批評至警告處分。

      (二)校內停車不鎖,經(jīng)教育不改。扣留車輛,點名批評。

      第七條 破壞綠化

      (一)攀折花草樹木,踐踏草坪,隨意進入綠化場地。點名批評至警告處分,造成損失的給予經(jīng)濟賠償。

      第八條 污染環(huán)境

      (一)亂丟廢物,亂扔食品、粉筆頭及雜物等。給予點名批評至警告處分。

      (二)涂抹學校各類文告。給予點名批評至警告以上處分。

      (三)污穢各類墻壁及公共設施。給予點名批評至警告以上處分。

      (四)在教學區(qū)、生活區(qū)打球、追逐、起哄。給予點名批評至警告以上處分。

      (五)在學校期間染發(fā)、留長指甲,佩帶首飾、穿著奇裝異服,男生留長發(fā)、怪發(fā)型。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對屢教不改,影響嚴重者給予警告處分。

      第九條在一學期內遲到、曠課時間達10學時以上者

      (一)累計過10學時。責令其檢查,并在校內通報批評。

      (二)累計達15學時。給予警告處分。

      (三)累計達20學時。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四)累計達30學時。給予記過處分。

      (五)累計在30學時以上。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六)累計上課遲到三次(包括正課、自習課、實踐課等學校規(guī)定的教學時間)作曠課一課時處理。

      第十條 擾亂教學秩序

      (一)上課、做操、等教育教學活動時講話、聽音樂、打電話、做與上課無關的活動,擾亂教育教學秩序,不服從教師管理。給予點名批評至記過處分。

      (二)引校外人員入校擾亂教學秩序。給予點名批評至記過處分。

      (三)考試作弊。該科成績判為零分,并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經(jīng)常不做作業(yè)。給予點名批評至警告處分。

      第十一條 不尊重老師

      (一)不服從教師的教育和管理,辱罵老師,惡意給老師起帶有侮辱性的綽號。給予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

      (二)毆打教師。給予記過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二條 打架、斗毆

      (一)肇事者、策劃者、參與者,視其主從身份、斗毆規(guī)模、情節(jié)輕重和認識態(tài)度分別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二)攜帶管制刀具等兇器入校。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持兇器打架或為他人打架提供兇器者,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留校察看以上的處分。

      (四)為打架斗毆者作偽證,并給調查造成困難。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五)與校外社會人員不良交往,引導校外人員參與解決同學矛盾。給予記大過以上處分;因此引發(fā)毆打事件,造成人員傷害。給予留校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十三條 偷竊敲詐

      (一)偷竊。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二)敲詐未遂,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敲詐已遂,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四條 沾染不良習氣(惡習)

      (一)上課時間進網(wǎng)吧。給予點名批評至記過以上處分。

      (二)抽煙、喝酒或賭博。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三)在校內或學校附近公共場所打牌。給予點名批評之警告處分。

      (四)借閱、購買、傳抄淫穢書畫。給予嚴重警告至記過以上處分。

      (五)與同學不正常交往,產生不良影響。給予點名批評至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五條 損壞公物和他人利益

      (一)非故意損壞公物,按規(guī)定賠償;損壞公物和他人財物,賠償損失,并給予點名批評至警告以上處分。

      (二)藏匿他人物品。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六條 寄宿違紀

      (一)未履行請假手續(xù)出校。給予點名批評至警告以上處分。

      (二)私留他人住宿。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三)私自更換燈泡、私接燈頭插座或使用家用電器。須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四)到規(guī)定就寢時間不及時休息,從事影響他人休息的'活動。給予點名批評至警告以上處分。

      (五)拒不履行宿舍值日職責。給予點名批評至警告處分。

      (六)隨地倒水、倒垃圾。給予點名批評至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七條 就餐違紀

      (一)通過插隊等途徑擾亂就餐秩序。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二)糟蹋飯菜。給予點名批評至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三)帶頭或參與滋事起哄,辱罵食堂工作人員。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四)本人行為造成食堂或他人飯菜損失,損壞飯?zhí)秘斘铩Yr償損失,并處警告以上處分。

      第四章 裁決程序與審批權限

      第十八條 違紀學生填寫《學生違紀登記表》、《學生處罰登記表》、《思想?yún)R報表》

      第十九條 凡給學生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和開除處分,由班主任、學生處根據(jù)本條例提出意見,經(jīng)校行政會議審議,報校長室批準。

      第二十條 違紀學生本人不服可向校行政會議提出申訴,要求復議。

      第二十一條 校行政會議復議的裁決為終裁。

      第五章 善后工作

      第二十二條 凡受各種處分者,處分布告在校內公布,同時也通知學生家長。處分材料均應存入學生檔案。

      第二十三條 受處分學生一年后,學校可根據(jù)受處分學生的悔改表現(xiàn),由受處分學生提出申請,按批準處分的程序,確定是否給予撤消。

      第二十四條 對受處分的學生,學校定期進行考察,學生每月向學生處書面匯報思想,及時幫助教育。

      第二十五條 開除學籍者,發(fā)給學習證明。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處分界限和幅度”中的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級處分在內。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經(jīng)學生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審議,校長室制定。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由學生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案例由20xx年10月1日起實行。

      違紀學生處罰條例制度 7

      樹立良好的考風,是提高教育質量的需要,是學生在同等條件下,參加公平競爭的.需要。為了嚴明考場紀律,確保考試工作的順利進行,為了堅決制止學生在考試中弄虛作假現(xiàn)象,現(xiàn)對考試中違紀舞弊學生的處罰作如下規(guī)定:

      (一)學生有下列行為者,由監(jiān)考教師對學生提出口頭警告,該科成績扣除40分。

      1、考試前在自備的草稿紙、課桌上寫有與考試科目有關的內容。

      2、考試時使用計算器。

      3、左顧右盼,不聽監(jiān)考考試警告。

      4、考試結束鈴響仍拖延時間,繼續(xù)答卷。

      (二)學生有下列行為者,由學校對該學生提出口頭警告,該科成績按零分處理。

      1、考試時交頭接耳、傳遞暗號,不聽監(jiān)考人員警告。

      2、偷看他人答案。

      3、有意讓他人抄襲答案。

      4、考試結束鈴響,交卷時互相對答案,涂改試卷。

      (三)學生有下列行為者,學校視該生的態(tài)度和違紀舞弊的情節(jié)分別給予警告、記過處分,該科成績按零為處理。

      1、考試時夾帶,抄襲課本、筆記或他人答案。

      2、傳遞紙條、接傳答案。

      3、兩人及兩人以上合伙作弊。

      4、不聽監(jiān)考老師的警告,無理取鬧,擾亂考場秩序。

      如舞弊學生當場未被發(fā)現(xiàn),考試后,一經(jīng)查明,仍按以上條例進行處罰。

      違紀學生處罰條例制度 8

      一、凡違反學校各項制度,破壞正常的教學、生活及公共秩序,侵犯別人人權,損壞公私財產,損害集體利益,尚不構成刑事處分的都是違紀的行為,必須嚴肅處理。

      二、對違反紀律的的學生,根據(jù)錯誤情節(jié)輕重、認錯態(tài)度好壞,分別給予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或勒令退學的處分。

      三、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予以警告處分。

      1、毆打他人,情節(jié)較輕,無后果者。

      2、經(jīng)常不遵守課堂、食堂、宿舍、會場、課 間操、自習、勞動等紀律,造成影響者 。

      3、一學期曠課三天者。

      4、考試舞弊,情節(jié)較輕者。

      5、損壞公私財物,態(tài)度不好者。

      6、受通報批評,經(jīng)教育不改者。

      7、頂撞教師,不接受班主任批評教育者。

      8、隨意更改學校通知或亂寫通知者。

      9、無故不參加學校組織的各種考試者。

      10、無故不上課,在校園內逗留或在宿舍裝病睡覺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過處分。

      1、毆打他人,情節(jié)較輕者。

      2、一學期曠課一周內者。

      3、考試舞弊,情節(jié)較重者。

      4、破壞公私財物,或私自動用學校設備、設施造成影響,有小偷小摸行為者。

      5、擾亂課堂、食堂、宿舍、會場、間操、自習、勞動等紀律,情節(jié)嚴重或耍笑起哄者。

      6、在校外不遵守社會公德,被有關部門處罰尚不構成違法者。

      7、受警告處分,經(jīng)教育不改者。

      8、不聽門衛(wèi)勸阻,未經(jīng)校方同意晚自習后擅自外出學校者。

      9、未經(jīng)學校同意,擅自留房校外人員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留校察看一年處分。

      1、在校內打架,后果嚴重或影響極壞者。

      2、一學期內曠課累計達二周以上者。

      3、偷盜公私財物,或私自動用學校設備、設施造成很壞影響者。

      4、有較輕盜竊行為,勒索學生錢物50元以內者。

      5、謾罵侮辱教師或校內工作人員者。

      6、違反規(guī)定走進“三廳”者(含電子游戲廳)。

      7、在校內吸煙、喝酒、打麻將或其它賭博行為者。

      8、受過記過處分,經(jīng)教育不改者。

      9、未經(jīng)學校許可,在校外住宿,并造成極壞影響者。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開除學籍或勒令退學處分。

      1、持械打架或勾引校外人員到校打架者。

      2、一學期內曠課累計超過一月者。

      3、有嚴重盜竊行為,或私自動用學校設備、設施造成嚴重損壞,或勒索學生錢物50元以上者。

      4、談戀愛,影響很壞者。

      5、品質惡劣,道德敗壞者。

      6、煽動不上課、聚眾鬧事者。

      7、違反校紀校規(guī),情節(jié)嚴重者。

      8、男女無故串動宿舍,造成不良影響者。

      9、受公安機關拘役以上處罰或治安處罰者。

      10、受留校察看處分,經(jīng)教育不改者。

      七、處理學生, 警告、記過處分有班主任提出意見,由教導處上報主管領導批準;留校察看處分,由班主任提出意見報行政會審批;開除學籍、勒令退學處分,由班主任提出意見報校長辦公會審批,報主管業(yè)務部門備案。

      八、凡對學生進行處分,其處分決定應張貼布告或大會公布,并裝入學生檔案,同時將錯誤情節(jié)通知家長。

      九、受處分的.學生(開除學籍處分外),有顯著進步表現(xiàn)的,可以解除處分。

      1、解除處分,必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班委會討論,班主任、有關任課教師簽署意見,上報政教處研究,報主管領導批準(受留校察看處分報校長辦公會討論)。

      2、未解除處分的,處分材料裝入學生檔案,解除后轉入校文書檔案。

      3、處分未解除者,一律不發(fā)畢業(yè)證,高三畢業(yè)班學生不予在本校參加補習。

      4、受處分的學生,必須每月向有關部門匯報思想兩次,必須按時參加有關會議,否則一律不予解除。

      5、解除處分應張榜公布。

      違紀學生處罰條例制度 9

      一、為嚴肅財經(jīng)法紀,通過專業(yè)部門的業(yè)務監(jiān)督及開展定期自查,糾正違紀現(xiàn)象。確保教育經(jīng)費及專向經(jīng)費嚴格按規(guī)定使用和管理。

      二、違紀自查范圍和部門

      1、虛報冒領騙取國家財政撥款和學院經(jīng)費撥款或補貼。

      2、違反規(guī)定擠占挪用教育經(jīng)費或將預算內資金轉為預算外資金。

      3、隱瞞截留應上繳的稅金或創(chuàng)收收入等。

      4、擅自擴大開支范圍和提高標準的`。

      5、超越權限擅自制定收費標準和減免各項收費的。

      6、違反專項資金管理,現(xiàn)金管理,控購商品管理等。

      7、國家和上級管理部門規(guī)定的各項財經(jīng)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

      8、按規(guī)定未履行申報批準手續(xù),擅自實施的。

      9、學院財務處、伙食科、財產物資部門、校辦工廠、液化氣站、護理雜志社、服務公司等為法定違紀自查報告單位。

      三、違紀自查報告

      1、凡有違紀自查報告責任義務部門,每季有組織有領導的指定專人負責自查,并向審計處報告自查情況。上報時間不超過季末一個月。

      2、對自查發(fā)現(xiàn)的違紀問題,能主動糾正的,不再按違紀處罰。

      3、審計部門對自查違紀款額無論數(shù)額大小,應分別情況做如下處理:

      (一)收繳非法所得歸還原渠道。

      (二)補繳應當上繳的收入。

      (三)追還被侵占挪用的資金。

      (四)沖轉有關帳目,應作出沖轉說明。

      學院審計處定期向上級主管部門或上級審計機關報告違紀自查報告執(zhí)行情況。重大違紀事項誰時報告。

      違紀學生處罰條例制度 10

      一、進入考場時,只能帶必需的筆、尺、橡皮等。課本、資料、書包等,應統(tǒng)一放在規(guī)定的'地方。

      二、在試卷規(guī)定的地方填寫自己的姓名、考號,不可在試卷上作其它標記。

      三、考試開始才能開始答卷。

      四、按規(guī)定用鉛筆、圓珠筆或鋼筆答題字跡要端正、清楚。

      五、答題要寫在試卷規(guī)定處,書寫格式正確。

      六、提前十五分鐘進場靜休,遲到者不得進入考場,考試結束后才可交卷出考場。

      七、保持考場安靜,不可說話,不可喧嘩,不可在考場外逗留或談論。

      八、不交頭接耳,不左顧右盼,不可夾帶偷看,抄襲或者有意讓人抄襲,不可接傳答案或交換答案。

      九、考試終了,立即停筆,等監(jiān)考老師點清試卷,無差錯方可依次退出考場,不可帶走試卷。

      十、違反以上紀律者,按情節(jié)輕重,分別予以批評、扣分、取消本次考分等處分。

      違紀學生處罰條例制度 11

      學生不能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guī)定的活動,應當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未經(jīng)批準而缺席者,根據(jù)學校有關規(guī)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一、學生每學期必須按學校教學日歷規(guī)定的日期到校辦理注冊手續(xù)。因故不能如期注冊者,必須履行請假手續(xù),否則以曠課論。未經(jīng)請假逾期兩周不注冊的,按自動退學處理。

      二、學生上課、社會實踐(實習、軍訓、勞動、社會調查、咨詢服務等)以及規(guī)定參加的集會、體育活動等都要嚴格遵守考勤和考核制度,不得遲到、早退,因故不能參加者,必須請假,凡未請假,或請假未準,擅自缺席者,均以曠課處理(每天按實際授課時間計算)。

      三、逢節(jié)假日學生必須按規(guī)定的時間離校返校,因故須提前離校或推遲返校者,必須經(jīng)院(系)辦公室批準,未經(jīng)批準擅自提前離校或推遲返校者,均以曠課論處。

      四、學生上課遲到、早退超過15分鐘均按曠課處理,一學期內學生遲到或早退累計三次者,以曠課1學時論;對曠課1學時以上者應進行批評教育,曠課累計超過6學時者應責令其書面檢查;曠課累計達12學時者,應酌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等處分;曠課累計達25學時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對屢教不改,一學期曠課累計超過60學時者應予退學;未請假離校連續(xù)兩周未參加學校規(guī)定的教學活動的,應予退學。

      五、學生因故請假,必須辦理請假手續(xù)。請假一星期內的由各院(系)領導批準;請假一星期以上的經(jīng)各院(系)領導審核后報教務處審批。請假期滿,應向各院(系)辦公室辦理銷假手續(xù)。

      六、除患疾病或突發(fā)事故外,學生請假必須事先辦理手續(xù),不得事后補假。期末考試一般不得請假,如確因特殊事故必須請假者,應向各院(系)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經(jīng)各院(系)領導同意,并報教務處審批,否則以曠考論處。請病假應由本校門診部或區(qū)、縣級以上醫(yī)院的`證明,一般應從嚴掌握;請公假一律由有關部門向教務處提出申請,經(jīng)審核批準(其它各部門無權審批公假),并通知學生所在院(系)辦公室登記備查。

      七、學生在一個學期內,缺課累計超過六星期者,應作休學處理,辦理休學手續(xù)。某門課程缺課超過課程總學時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該課程的考試,該課程應重修。

      八、學生上課和其他必須參加活動的考勤由班長負責;選修課、公共課大課由任課教師抽查點名,并定期將考勤表上交各院(系)辦公室。各辦公室要有專人管理學生的考勤工作,及時掌握學生的考勤情況,正確地做好統(tǒng)計,按月公布學生考勤情況,及時向院(系)領導匯報,并對違紀學生進行教育和處理。

      九、各院(系)應將學生缺、曠課的情況及時向教務處匯報,每月填寫學生考勤情況表并報送教務處教務科。

      違紀學生處罰條例制度 12

      為加強學生考勤管理,保證正常的教學秩序,樹立良好的學風,根據(jù)《百色學院學生手冊》有關規(guī)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學生出勤制度

      (一)學生必須在每學期開學時按學校規(guī)定時間返校到系里報到注冊,自開學第一天開始考勤。因故不能如期注冊者,必須履行請假手續(xù)。

      (二)學生必須按時參加教學計劃規(guī)定的一切活動。學生上課、實驗、實習、實訓、社會實踐、軍訓、形勢教育以及規(guī)定參加的會議等都實行考勤,不得遲到、早退,因故不能參加者,必須請假。

      (三)學生在節(jié)、假日期間,必須按規(guī)定的時間返校,長假前后原則上不準請假。

      二、學生考勤制度

      (一)學生的考勤分管領導全面負責,系辦公室負責對任課教師考勤登記進行監(jiān)督,學公辦負責對各班的學生考勤進行監(jiān)督。

      (二)課堂授課由任課教師考勤。任課教師應以周為單位及時將學生出勤情況錄入學生考勤系統(tǒng)。

      (三)各班紀檢委員必須按時考勤本班同學出勤情況,并做好考勤記錄。

      (四)輔導員應及時查看學生出勤記錄情況,對曠課學生及時批評教育和處分。

      (五)全體考勤人員必須以高度負責的精神,實事求是地做好考勤工作,嚴禁包庇、弄虛作假等行為。

      三、學生請假制度

      (一)學生因故需請假者,必須按“外語系學生請假程序”辦理請假手續(xù),同時填寫《百色學院學生請假處理箋》,并按以下權限進行審批:

      1、請假一天以內的,由系輔導員批準。

      2、請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內的`,由系學工組長批準。

      3、請假三天以上一周以內的,由學工組長簽署意見,學工處批準。

      4、請假一周以上者,報學院主管領導批準。

      (二)學生請假應事先辦理手續(xù),經(jīng)批準后方為有效,除急病或緊急事故者外(可電話向輔導員口頭請假),不得事后補假,對請事假者應嚴格控制;請病假者必須有本院醫(yī)務室或縣級及以上醫(yī)院證明。

      (三)學生請假期滿,需延長請假時間者,須重新辦理請假手續(xù),否則按曠課論處。如本人確不能親自辦理,可委托他人代辦。

      四、曠課、缺課的處理

      (一)學生未履行請假手續(xù)而不按時回校注冊,或不按時參加教學計劃規(guī)定的以及學院、系統(tǒng)一安排組織的一切活動,或在節(jié)假日期間擅自提前離校、推遲返校者均以曠課論處。

      (二)授課時間內,學生曠課一天,按實際授課時數(shù)計;集中活動(指實習、社會實踐、軍訓、形勢教育及規(guī)定參加的會議等)曠課一天,按每天7學時計。遲到、早退二次作曠課一學時計。

      (三)對曠課的學生,系學工辦應令其檢討并進行批評教育。一學期內曠課累計達5學時以上者,及時給予批評教育,并報告學工處。

      (四)未經(jīng)請假逾期二周不報到注冊和連續(xù)曠課達兩周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違紀學生處罰條例制度 13

      為進一步加強校風建設,培養(yǎng)學生良好的道德風尚,根據(jù)《xxxx省中等職業(yè)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規(guī)定》,參照《中小學生守則》和《中學生日常行為規(guī)范》,結合本校實際情況,特制訂本校學生違紀處分條例。

      一、學生違紀處分分“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除名;勒令退學;開除學籍”八個項目。一切處分均報學校行政會討論,校長室審批執(zhí)行。

      二、凡不佩帶校章、不按規(guī)定穿校服,拾到別人校章不上繳而私自取來佩帶,經(jīng)教育而不改者,給予警告處分。穿拖鞋進校者,沒收拖鞋,寫檢討書存檔,記缺點一次,經(jīng)教育而不改者,給予警告處分。

      三、男生留長發(fā)、女生燙發(fā),男女生染發(fā),著令停學整理,經(jīng)教育而不改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四、亂丟果皮、紙屑,在墻上印鞋印或涂畫墻壁者,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警告、記過的處分。

      五、損壞公物照價賠償,并視其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警告、記過至記大過的處分。故意破壞者,著令停學教育。

      六、不準到電子游戲室和營業(yè)性娛樂場所活動,經(jīng)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以至記過的處分。

      七、不準看黃色敏感書刊、黃色音像等出版物。凡帶黃色敏感書刊、黃色錄像帶到校者,沒收其書刊、錄像帶并銷毀,且記大過一次。

      八、考試作弊者,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并取消該科成績。

      凡曠課十五節(jié)者,學校給予警告處分,三十節(jié)者給予記過處分,四十節(jié)者責令家長帶回教育,并記大過處分,五十節(jié)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六十節(jié)者作自動退學(含除名)處理,一學期曠課超過七十二學時或在學期間曠課累計超過一百零八個學時(曠課一天,按六學時或當天實有課時計)者給予勒令退學處理;兩次遲到或早退折算一曠課,課間操缺一次折算一個曠課。

      十、私自到江河游泳或結伴到外郊游者,經(jīng)查,給予警告紀律處分。

      十一、凡吸煙、賭博、私帶打火機、香煙或其他危險物品到校者,一經(jīng)查覺,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十二、凡打架、斗毆或招引外人來校尋釁者,按情節(jié)輕重處以記大過以上處分。有傷害事故的.`,要負責賠償對方全部醫(yī)藥費;情節(jié)嚴重者,送公安機關處理。

      十三、凡參與偷竊、詐騙、勒索者,除著令退回全部贓款、贓物外,按情節(jié)經(jīng)重給予記大過以上處分,并通知該生所在居委,家長工作單位。情節(jié)嚴重者,送公安機關處理。

      十四、除特別注明外,本條例中所謂的“以上”,均包括本項,所謂“以上處分”即指從該項起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十五、特例由校長室做出特別處理。

      十六、本條例自20xx年xx月xx日起實行,學校其他有關規(guī)定與本條例所規(guī)定的內容有相抵觸的,以本條例為準。

      違紀學生處罰條例制度 14

      一、為創(chuàng)造良好的教育教學環(huán)境,確保學校教育教學任務的完成,根據(jù)省、市學籍管理條例和有關規(guī)定,特制定本條例。

      二、對違紀學生的處理,要堅持實事求是、教育為主以及慎重處罰的原則,確保紀律處分的嚴肅性。

      三、每個學生都應自覺遵守《中學生日常行為規(guī)范》等國家和各級教育行政部門頒發(fā)的規(guī)章以及學校規(guī)定的.各項管理制度,違反上述有關規(guī)定,均應視為違紀行為。

      四、違紀學生的處理等級分為口頭警告、通報批評、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

      五、凡違反《中學生一日常規(guī)》情節(jié)較輕者,視情況可給予口頭警告,通報批評等處理。

      六、三次給予全校口頭警告或通報批評者給予警告處分,受到警告及其以上處分尚未撤銷,又有新的違紀行為者,處分從重。

      七、其它嚴重影響校風校紀的違紀行為處分(見附表)

      八、處分違紀學生由班主任、年級主任向政教處提出書面處分報告;嚴重警告以下(含嚴重警告)處分,政教處研究后報分管校長同意;記過處分報校行政會研究批準。

      九、紀律處分決定后,須通知班主任與家長,提前與學生談話,并全校公布。

      十、處分在一定期限后,可予以撤銷。撤銷處分期限為:警告處分三個月,嚴重警告及記過六個月,留校察看一年。申請撤銷處分的學生,需由本人提出申請,班主任同意后上報政教處,經(jīng)校行政會研究批準后,由政教處下發(fā)撤銷處分通知給班主任、學生本人和家長。

      十一、凡受口頭警告或通報批評者,本學期不能被評為三好生,受警告及以上處分者,本學年內不能被評為三好生。班級內如有人受記過以上處分,該學期班級不得評為優(yōu)秀班集體。

      十二、學生受到通報批評以上紀律處分要記入政教處檔案,學生受嚴重警告以上處分至畢業(yè)時仍未撤銷者,記入本人檔案。

      十三、本條例適用江蘇省浦江高級中學生所有在校學生,由政教處負責解釋。

      違紀學生處罰條例制度 15

      一、為了加強校風及學風建設,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保證校園良好的學習及生活環(huán)境,據(jù)《貴州省普通高中畢業(yè)會考學籍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本著教育與處分相結合,以教育為主的原則,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條例。

      二、學生違反校規(guī)校紀,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或下列之一的處分:

      1、警告;

      2、嚴重警告;

      3、記過;

      4、記大過;

      5、留校察看;

      6、勸其退學;

      7、勒令退學;

      8、開除學籍。

      三、受留校察看的學生,以一年為期;畢業(yè)班的學生,一般不給予留校察看的處分。受留校察看的學生,在考察期間有悔改和進步表現(xiàn)者,本人提出申請,經(jīng)學校討論,可按期終止;有突出先進事跡的可提前終止;經(jīng)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間又犯錯誤者,予以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四、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法令,已受到司法部門和公安部部門處罰者,應同時給予下列處分:

      1、被判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勞動教養(yǎng)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2、因過失犯罪被判處拘役或徒刑,可根據(jù)該生犯罪的具體事實以及在校的一貫表現(xiàn),給予留校察看、勸其退學、勒令退學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

      3、被收容審查釋放者,可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以及在校的一貫表現(xiàn),給予勸其退學、勒令退學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

      4、被處以行政拘留者,可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以及在校的一貫表現(xiàn),給予留校察看、勸其退學、勒令退學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

      5、被處以警告者,可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給予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處分。

      6、被處以罰款者,可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給予嚴重警告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

      7、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司法和公安部門雖未給予處罰,學校也可視其情節(jié)輕重給予紀律處分。

      五、對于組織和煽動鬧事,擾亂正常教學秩序和學習秩序,破壞團結者,根據(jù)錯誤的具體情節(jié)、造成后果、認錯態(tài)度給予記大過以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六、對于偷竊、詐騙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物者,除償還和按規(guī)定處以罰款外給予下列處分:

      1、案值不滿10元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2、案值10元以上(含10元),不滿50元者給予記過處分。

      3、案值50元以上(含50元),不滿100元者給予記大過處分。

      4、案值100元以上(含100元),給予留校察看、勸其退學、勒令退學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

      5、多次作案累計價值滿100元或小偷小摸屢教不改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6、經(jīng)保衛(wèi)部門或公安部門確認撬竊者,雖未竊得財物,但視情節(jié)嚴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七、對故意損壞公私財物者,除賠償損失和按規(guī)定罰款外,給予下列處分:

      1、損壞價值在20元以上(含20元),不滿50元者,給予警告處分。

      2、損壞價值在50元以上(含50元)不滿100元者給予嚴重警稿處分。

      3、損壞在100元以上者,給予記大過或留校察看處分;情節(jié)特別嚴重者,給予勸其退學、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八、對打架斗毆、尋釁滋事者,給予以下處分:

      1、傳話者:

      (1)發(fā)現(xiàn)同學之間的矛盾或可能引起打架的現(xiàn)象,不積極通過教師或學校解決,反而傳話給一方引起打架者,給予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記過直至勸其退學的處分。

      (2)憑主觀推測或猜想傳話引起打群架者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嚴重,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留校察看直至勸其退學的處分。

      (3)故意傳話挑起矛盾,造成打架者,給予記大過以上處分;情節(jié)嚴重,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留校察看直至勒令退學的處分。

      2、慫恿者:

      (1)慫恿他人打架造成打架事實者,給予記過處分。

      (2)造成嚴重后果者,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

      3、打架者:

      (1)毆打他人或結伙斗毆但未造成人身傷害(含肉體傷害和精神傷害)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2)致人輕傷者,除賠償醫(yī)藥費外,給予記大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3)致人重傷者除賠償醫(yī)藥費外,給予留校察看、勸其退學或勒令退學的處分;后果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4)用兇器傷人,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5)打架終止又報復打人給予記大過以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留校察看、勸其退學或勒令退學的處分。

      4、偏袒者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促進事態(tài)嚴重化造成不良后果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5、偽證者:故意提供偽證,妨礙正常處理調查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慫恿者、打架者犯此條加重處分。

      6、故意為他人打架提供兇器者:

      (1)未造成傷害者,給予記過、記大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2)造成傷害者,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

      7、個人或集體污辱他人造成精神傷害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后果嚴重者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8、對邀請校外人員參與打架,學校視情節(jié)嚴重給予記大過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

      9、對于侮辱教師、毆打教師者,加重處分。

      九、凡聚眾賭博、參與賭博或為賭博提供條件者,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嚴重警告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

      十、學校要求男女同學交往要大方,合體,符合中學生身份,遵從中國國情和公共道德規(guī)范,對男女同學交往過分親密,造成惡劣影響或屢教不改者,給予記過、記大過或勸其退學處分;在宿舍留宿異性者,視情節(jié)給予勸其退學、勒令退學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男女同學同居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十一、學校嚴禁將管制刀具帶入校園,私自帶管制刀具入校未造成后果者,視其認識態(tài)度,給予嚴重警告直至記大過處分;造成嚴重后果者,依據(jù)第八條相關條款處分。

      十二、住校生不遵守學校紀律,私自外出或翻圍墻出學校,第一次給予警告處分;如出校后進行違規(guī)活動,視情節(jié)嚴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兩次以上違反此規(guī)定者,即使沒有其他違紀行為,也要給予記過以上處分。若出校后進行違規(guī)活動視情節(jié)嚴重,加重處分。

      十三、學校嚴禁學生在校園內飲酒,違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若學生酒醉進入校園,視具體情況給予記大過以上處分;若學生飲酒鬧事,造成惡劣影響者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十四、校園嚴禁學生吸煙,第一次吸煙被發(fā)現(xiàn),學校予以教育并給予全校通報批評;第二次被發(fā)現(xiàn)給予嚴重警告出處分;三次以上或態(tài)度惡劣,屢教不改者,給予記大過直至勸其退學處分。

      十五、不按時會宿舍或故意躲在隱蔽角落導致學校四處尋找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十六、把校園卡、學生證、校服借給他人(包括校外人員)并以此試圖或已經(jīng)進入校園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十七、住校生三次違反住宿管理的相關規(guī)定,取消住讀資格并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十八、走讀生違反走讀規(guī)定或不服從門衛(wèi)管理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十九、對有下列行為,造成一定危害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危害的,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

      (1)在食堂、宿舍、課堂、會場等公共場所,沒有任何合理的原因哄鬧,故意擾亂公共秩序者;

      (2)對教師及領導尋釁滋事者;

      (3)藏匿、毀棄或私拆他人郵件者;

      二十、違反宿舍管理規(guī)定私用電爐、電吹風、電熱毯、電水壺、暖手壺等電熱設備及使用蠟燭、酒精燈、火柴、火機等易燃物品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兩次以上違規(guī)使用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導致重大災害事故或重大經(jīng)濟損失者,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二十一、違反《陽貴一中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相關條款者,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

      二十二、對一學期內曠課累計達到一定學時者,分別給予下列處分:曠課累計達10—20節(jié),給予警告處分;曠課累計達21—40節(jié)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曠課累計達41—60節(jié)給予記過處分;曠課累計達61—90節(jié)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曠課累計達90節(jié)以上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十三、對考試作弊者,除該科目以零分記外,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凡是攜帶手機進入考場或用手機自己作弊以及幫助他人作弊者,除該科目以零分記外,一律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二十四、學生第一次受處分后,如未撤消處分又再次違紀需要處分者,無論違紀輕重,一律在原來處分的基礎上加重處分。

      二十五、本條例沒有列舉的其他違紀行為,如確需要給予處分的,可參照本條列規(guī)定中的類似條款給予適當?shù)奶幏帧?/p>

      二十六、受處分者,應同時受到下列處罰:

      (1)享受助學金者,受記過以下處分原助學金中減免學費部分降低一等,生活補助部分降低50%,時間為一年;

      (2)受記大過處分時,原助學金中減免學費部分只享受原來的30%,生活補助部分降低50%,時間為一年;

      (3)受留校察看處分時,在察看期間停發(fā)全部助學金;

      (4)凡受處分者,從受處分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參與任何優(yōu)秀學生的獎勵、評比及獎學金的評比。

      二十七、違反校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從輕或從重處分:

      1、可以從輕處分的:(1)能主動承認錯

      違紀學生處罰條例制度 16

      為了加強校園常規(guī)管理,規(guī)范違紀處理,現(xiàn)對學生違反學校有關管理規(guī)定作如下處理。希望各年級、班級認真組織學習違紀處理標準細則,嚴格履行違紀處理制度。

      1.在校學習期間,不準遲到;上、下午最后一節(jié)課未經(jīng)允許不得提前出教室;在校期間不準不請假出校門。

      學生有遲到行為,班主任要及時給予批評教育,對于多次遲到、屢教不改者,班主任約見家長,學校予以警告及以上處分,校會公開批評;上、下午最后一節(jié)課未經(jīng)允許不得提前出教室,違反規(guī)定者學校予以警告及以上處分,不請假出校門,記過處分,校會公開批評。

      2.不準抄襲作業(yè);認真對待每一門學科考試,考試時不準有任何形式的作弊。

      凡抄襲作業(yè),經(jīng)學生舉報,校會公開批評;考試態(tài)度不端者、考試作弊者,班主任約見家長,予以記過處分,校會公開批評。

      3.不準不穿校服(包括校服褲子);不準戴首飾,不準染發(fā)、染指甲;男生不留長發(fā),夏季女生不穿無袖衫、超短裙;不準穿拖鞋、背心等進教室。

      不穿校服(包括校服褲子),查處后嚴重警告;戴首飾,染發(fā)、染指甲,查處后嚴重警告;男生長發(fā),夏季女生穿無袖衫、超短裙,穿拖鞋、背心等進教室,查處后嚴重警告。一周之內兩次以上違反,班主任約見家長,給予記過處分,德育處公開批評。

      4.學生在校學習期間不準抽煙、喝酒;不準看或傳播黃色音像、書籍;不準進營業(yè)性網(wǎng)吧;上網(wǎng)時不準上不健康網(wǎng)站;不準亂拿他人物品;不準損壞公物;不準私拉亂接電源或違規(guī)充電;不準帶香煙、打火機、刀具或其他危險物品進校。

      第一次違反者,給予學生留校察看處分,第二次違反者,開除學籍。

      5.男女生不準非正常交往,校內外不得有牽手、挽臂、摟抱等行為;男生不準送女生回宿舍。

      違反者,給予學生記過處分。二次違反,學生開除學籍。

      6.學生不準打架;不準說臟話;不準頂撞師長和學校工作人員。

      違反者,給予學生記過及以上處分;德育處公開批評。

      7.中午不準逗留教室;晚自習結束后及時離開教室、離開學校,及時回家。

      違反者,給予學生嚴重警告處分;二次違反,記過處分。

      8.不準亂涂、亂畫、亂吐、亂扔、亂踢或亂停車輛。

      違反者,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二次違反,給予記過處分。

      9.不準把手機、游戲機、隨身聽等電子產品或棋、牌等帶進教室、宿舍。

      違反者,查扣相關物品,記過一次;二次違反,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10.自習時間,不準喧嘩、吵鬧;不準隨意出教室或在教室內走動;不準吃東西、喝飲料;不準看跟學習無關的小說、報紙、期刊(由語文老師鑒定);課堂上不準睡覺;非體育課期間,不準在課上外出打球;不準在走廊或連廊大呼小叫。

      違反者,給予學生嚴重警告處分;二次違反,記過處分;班級群體違反者,班級不得參與優(yōu)秀班級評選。

      違紀學生處罰條例制度 17

      一、本室所藏的書刊,僅供本校學生閱覽,其他人員需入內閱覽時,應征得管理人員的.許可。

      二、進入本室的所有人員,均不得將提包等物帶入室內。

      三、閱覽人員入室閱讀報刊、雜志,未經(jīng)管理人員同意不準攜帶出室外,需要借閱,必須進行登記。

      四、要注意愛護學校的書籍,如有污損或盜竊行為,應按學校的"書刊丟失、損壞賠償制度"進行處理。

      五、要服從管理人員的管理,愛護公物,室內的書架、桌椅不得亂寫、亂刻、亂畫或隨意搬動。

      六、要注意保持室內環(huán)境的安靜、整潔,不得在室內大聲喧嘩、聊天、吃零食,嚴禁吸煙、隨地吐痰、亂丟瓜果紙屑等。

      七、每天對指定班級進行開放,有組織的進行閱讀,聽從管理人員的指揮發(fā)放圖書,閱覽結束按原數(shù)歸還管理人員。

      違紀學生處罰條例制度 18

      一、升降國旗時,表情莊重,衣著整潔,脫帽肅立,行隊禮或注目禮,唱國歌嚴肅、準確、聲音洪亮。

      二、著裝整潔得體,坐正立直,行走穩(wěn)健,談吐舉止文明。

      三、使用好禮貌用語:請、您、您好、謝謝、對不起、沒關系等。

      四、使用好體態(tài)語言:微笑、鞠躬、握手、招手、鼓掌、右行禮讓、回答問題起立等。

      五、進校第一次見到老師問好,上下課時起立向老師行禮,課堂上發(fā)言先舉手,課余進老師辦公室或居室,喊報告或輕敲門,經(jīng)允許后再進入,離校時向老師、同學道別。

      六、家中吃飯請長輩先坐,離家或者歸家與家長打招呼。

      七、碰見老、幼、病、殘時,行走讓路,乘車讓座,購物時先尊重、幫助殘疾人。

      八、碰見客人或外賓,主動問候,微笑致意,起立歡迎,招手送別。

      九、接受或遞送物品時,起立并用雙手接遞。

      十、參加集會時肅靜,大會發(fā)言先向師長和聽眾致禮,發(fā)言結束道謝,觀看演出、比賽時,適度鼓掌致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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