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合同中的4個重要問題

    時間:2021-06-14 14:02:37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擔保合同中的4個重要問題

      1、誰是擔保合同的當事人

    擔保合同中的4個重要問題

      擔保人不一定是本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保證擔保合同中,擔保人只能是本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2、哪些財產可以用于擔保?

      以下財產可以用于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不得抵押的財產:

      (一)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提醒注意:對于可以抵押的財產中的一、二、三、五中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四、六、五中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3、哪些人不可以做為保證擔保的保證人?

      國家機關,學校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企業法人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但是,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的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的范圍內提供保證。

      4、定金條款:

      a、應明確所繳款項的性質是“定金”

      定金條款應寫明“定金”字樣,最高院關于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b、定金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擔保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定金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第八十九條規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對于超過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可以作為預付款,可以要求返還。但不具備定金的性質。

      擔保在銀行借貸、商品交易、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可以保障債權人債權的實現。

      在現實生活中,由于不少人對《擔保法》缺乏了解,經常導致糾紛案件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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