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協議書

    時間:2022-06-02 17:10:36 合伙協議書 我要投稿

    關于合伙協議書集合十篇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協議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協議能夠成為雙方當事人的合法依據。我們該怎么擬定協議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合伙協議書10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關于合伙協議書集合十篇

    合伙協議書 篇1

      甲方:孫淑慧、隆新民

      乙方:劉 忠、余友瓊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根據我國《合同法》等的規定,就渝g08590山川中型客車達成如下合伙協議:

      一、甲乙雙方自愿購買以孫淑慧的名字掛靠在重慶市豐都縣公路運輸公司的渝g08590山川中型客車,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享收益。

      二、該車總價37.6萬元(大寫叁拾柒萬陸千元),()甲乙雙方各出資一半即18.8萬元(大寫壹拾捌萬捌千元),利潤、虧損平均分擔。

      三、駕駛員、售票員的工資隨行就市。

      四、該車從XX年8月1日開始甲乙雙方共同經營,共同享受權利和義務。

      五、乙方在XX年8月1日以前將18.8萬元(大寫壹拾捌萬捌千元)的購車款交給甲方,該車歸甲乙雙方共同所有。

      六、該車在XX年8月1日以前的所有債權債務歸甲方享有和承擔。

      七、甲方保證該車在雙方開始共同經營期間大小配件齊全,保持車輛正常運行。

      八、該車保險已交到XX年1月,XX年的返還款各一半。

      九、本份協議雙方簽字生效,任何一方違約付守約方違約金為該車總價的10%。

      本份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

    合伙協議書 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 本企業為有限合伙企業,是根據協議自愿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伙人愿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 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條 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章 合伙企業的名稱和注冊地址

      第五條 企業名稱:【】

      第六條 注冊地址:【】

      第三章 合伙目的、經營范圍和經營期限

      第七條 合伙目的:

      7.1 繁榮市場經濟,通過合法經營實現資產增值;

      7.2 各有限合伙人用募集的【 】萬資金通過認購增資的方式取得【 】XX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的股權(詳情見附件)。

      第八條 合伙經營范圍:企業管理及咨詢(以工商核準登記的為準)。

      第九條 合伙經營期限

      本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為二十年,自合伙企業成立之日起計算。合伙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為合伙企業成立之日。合伙企業經營期限屆滿的,經普通合伙人決定,可以延長。

      第四章 合伙人及合伙人出資方式、數額及繳付期限

      第十條 合伙人姓名、住所(址)等相關資料

      第五章 收益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二條 收益分配

      12.1 各合伙人按照各自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收益。

      12.2 合伙企業的收益包括從公司取得的分紅款和減持公司股份而取得的轉讓款。合伙企業的收入在扣除經營管理成本和費用后形成合伙企業的收益。

      第十三條 虧損分擔:

      13.1 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13.2 有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六章 合伙事務的執行

      第十四條 合伙事務的執行

      14.1 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

      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委托普通合伙人劉X為本企業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以下簡稱"執行合伙人")。執行合伙人發生變更的,全體合伙人應簽署修訂后的合伙協議。

      14.2 執行合伙人對外代表企業并執行合伙事務,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人執行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虧損和民事責任由合伙企業承擔。

      14.3 執行合伙人的權限和責任如下:

      14.3.1 決定有限合伙人的入伙事宜;

      14.3.2 決定本合伙協議的修訂和補充;

      14.3.3 決定有限合伙人的合伙份額向執行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或第三人轉讓、減資退伙(以下統稱為"退伙")事宜;

      14.3.4 決定合伙企業對公司股權(出資)的減持方案和合伙企業的分紅方案;

      14.3.5 決定合伙企業的名稱、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或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14.3.6 應當在每年度前三個月內向其他合伙人報告合伙企業前一年合伙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

      第七章 有限合伙人的入伙與退伙

      第十五條 入伙

      15.1 入伙分為增資入伙和受讓份額入伙兩種方式。合伙企業有新的有限合伙人入伙時,須經執行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協議。訂立書面協議時,執行合伙人應向新合伙人告知本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15.2 入伙的新有限合伙人與原有限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六條 退伙

      16.1 退伙分為減資退伙和轉讓份額退伙兩種方式。

      16.2 有限合伙人根據執行合伙人的決定向執行合伙人、其他合伙人轉讓合伙份額時,需簽訂相應的轉讓協議。

      16.3 有限合伙人未經執行合伙人的書面許可,不得向非合伙人轉讓合伙份額。如其向其他合伙人轉讓合伙份額,則執行合伙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16.4 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限合伙人應當退伙:

      16.4.1 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16.4.2 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16.5 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16.5.1 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16.5.2 法律規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16.5.3 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在16.4及16.5的情形下,對合伙人的退伙決議應當書面通知退伙人。退伙人接到通知之日,退伙生效。同時,執行合伙人有權對該合伙人持有的合伙份額進行回購,回購價格按如下規則進行計算:。

      公司在獲得累計【 】萬元的融資前,回購價格為(合伙人已付全部認繳出資價款+央行公布當期一年期存款定期利息);否則,回購價格為以下之較高者:(i)合伙人已付出資認繳款的【 】倍;或(ii)認繳出資額所對應的公司最近一輪投后融資估值的【 】%(計算公式:最近一輪投后融資估值×股權×【 】%)。自支付完畢回購價款之日起,該方對已回購的股東股權不再享有任何權利。

      16.6 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執行合伙人決定,可以將其除名:

      16.6.1 未履行出資義務;

      16.6.2 具有給合伙企業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

      16.6.3 有限合伙人存在嚴重過錯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泄露公司商業秘密、違反競業禁止義務等;

      16.6.4 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合伙人違反前項規定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合伙人被除名后,其持有的合伙份額由執行合伙人回購,回購價格為零。

      第十七條 非根據本協議約定的事由,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身份不得互換。

      第八章 爭議解決辦法

      第十八條 合伙人履行合伙協議中發生爭議的,各合伙人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未果,有關方應向合伙企業所在地的法院申請訴訟解決。

      第九章 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十九條 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19.1 執行合伙人在經營期限內或其屆滿時決定不再經營;

      19.2 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19.3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19.4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條 合伙企業的清算

      合伙企業清算辦法應當按《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清算期間,合伙企業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照各合伙人的實繳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二十一條 清算結束后,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十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 執行合伙人故意違反法律和本協議給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人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有限合伙人違反法律和本協議的規定,給合伙企業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 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在有限責任合伙人出資后,公司同意向該有限責任合伙人授予【 】。具體細則由公司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本協議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二十六條 本協議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其余報合伙企業登記機關。

      第二十七條 本協議自合伙企業完成設立登記之日起生效。

      以下無正文

      (本頁無正文,為【】有限合伙企業合伙協議之簽署頁)

      全體合伙人(簽字):

      年 月 日

    合伙協議書 篇3

      協議編號:__________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共同經營餐飲事宜達成如下合作協議,并承諾共同遵守。

      第一條 合作名稱和主要經營地

      1、本合伙依法組成合伙企業,企業名稱:

      2、企業主要經營地:

      3、法人代表:

      第二條 合作期限

      1、本協議有效期為五年,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三條 出資方式

      1、甲方____________以現金方式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元整。

      2、乙方____________以現金方式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元整。

      3、繳付期限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

      4、本合作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元整。合作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作終止后,所有財產為各合伙人平分。

      第四條 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余分配:除去經營成本、日常開支、工資、獎金、需繳納的稅費等的收入為凈利潤,即合作創收盈余,此為合作分配的重點,將以合伙人出資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如在合作經營過程中有債務產生,合作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作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伙人的出資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五條 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1、自協議簽訂生效之日起,全體合伙人委托甲方管理和經營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享有法律規定的合伙人權利。

      2、財務管理由乙方負責,甲方需要資金時,提前通知乙方準備,金額所用途徑甲方必須留有做賬憑證,賬目條例清晰。

      3、在合伙期間合伙人出資的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分割。合伙企業依法或法定事由終止時,企業盈虧按照本協議書相關條款規定的比例承擔。

      4、合作事務的決定權、監督權和具體的經營活動,以及重要事項須由合伙人甲、乙雙方共同決定。

      5、合伙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權。

      6、合伙人分配合作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協議的約定進行,合作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

      7、按照合作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財產的統一。

      8、分擔合作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9、為合作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條 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作名義進行業務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全體合伙人,造成的損失由該合伙人個人全額進行賠償。

      2、禁止合伙人參與經營與本合作項目相似或有競爭的業務。

      3、除合作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作企業進行交易。

      4、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作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七條 合作的終止和清算

      1、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作關系。

      (2)已不具備法定合伙人數。

      (3)經營項目被依法撤銷。

      (4)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作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2、合作的清算:

      (1)合作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

      (2)合作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或經全體人過半數同意,自合作店面解散后15日內指定合伙人或合作方共同清算或委托律師、會計師等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可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作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作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作所欠稅款、合作的債務、最后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4)清償后如有剩余,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清算時合作有虧損,合作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第二款的辦法處理。各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如果一方違反合同的任何條款,非違約方有權終止本合同的執行,并依法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

      2、如果一方做出有損合伙企業發展的行為,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而造成合伙企業解散,非違約方有權終止本合同的執行,并依法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

      第九條 協議的解除

      1、一方合伙人有違反本合作協議的,另一方有權解除合作協議。

      2、合作協議期滿。

      3、雙方同意終止協議。

      4、一方合伙人出現法律上問題及做出對企業有損害的行為,另一方有權解除合作協議。

      第十條 爭議解決

      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應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本合同簽約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 其他

      1、經協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后的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為準。

      2、本協議一式兩份,合作人各執一份。

      3、本協議經全體合作人簽名、或蓋章后生效。

      甲方代表簽字:(蓋章)

      身份證號碼:

      電話:

      乙方代表簽字:(蓋章)

      身份證號碼:

      電話:

    合伙協議書 篇4

      姓 名________,性 別________,年 齡_______,

      住 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合伙人按上列項目順序填寫)

      第一條 合伙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合伙名稱 、主要經營地: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合伙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共__年。

      第五條 出資金額、 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___(姓名)以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元。(其他合伙人同上順序列出)

      (二)各合伙人的出資,于___年__月__日以前交齊。

      (三)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___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六條 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合伙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一)盈余分配:以______________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二)債務承擔:合伙債務先以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_____________為依據,按比例承擔。

      (特別提示: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可以約定按各合伙人各自投資或者平均分配。未約定分擔比例的,由各合伙人按投資分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后,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10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

      第七條 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一)入伙。

      1. 新合伙人入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2. 承認并簽署本合伙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執行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③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與該退伙人按退伙時的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 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伙人轉讓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第八條 合伙負責人及合伙事務執行。

      (一)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企業事務。(適用于規模小的合伙企業。)

      (二)合伙協議約定或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_______為合伙負責人,其權限為:

      1. 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 對合伙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3. 出售合伙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4. 支付合伙債務;

      5. 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伙人的權利:

      1. 合伙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

      2.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

      3. 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

      4. 合伙人有退伙的權利。

      (二)合伙人的義務:

      1. 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財產的統一;

      2. 分擔合伙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 為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 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伙,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二) 禁止合伙人參與經營與本合伙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進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一條 合伙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伙的情況下,其余合伙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經營。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為新的合伙人繼續經營。

      第十二條 合伙的終止和清算。

      (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伙期限屆滿;

      2. 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3. 已不具備法定合伙人數;

      4. 合伙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 被依法撤銷;

      6. 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 合伙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

      2. 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或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自合伙企業解散后15日內指定______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伙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伙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伙所欠稅款;合伙的債務;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4. 清償后如有剩余,則按本

      (三)本合同一式___份,合伙人各執一份,送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四)本合同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

      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章) (略)

      簽約時間:____年___月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伙協議書 篇5

      訂立協議各合伙人:

      姓名__,性別_,年齡__,住址___。

      (其它合伙人按上列項目順序填寫)

      第一條合伙宗旨_____

      第二條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____

      第三條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為__年,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第四條出資額、方式、期限

      1.合伙人__(姓名)以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元。

      (其它合伙人同上順序列出)

      2.各合伙人的出資,于__年__月__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3.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__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五條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余分配,以__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合伙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伙人的__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六條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1.入伙:①需承認本合同;②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③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伙:①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時退伙;③退伙需提前__月告知其它合伙人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⑤未經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伙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伙人有首先受讓權,如轉讓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應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

      第七條合伙負責人及其它合伙人的權利

      1.__為合伙負責人。其權限是:①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②對合伙事業進行日常管理;③出售合伙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④支付合伙債務;⑤___。

      2.其它合伙人的權(自愿放棄社保協議書)利:①參予合伙事業的管理;②聽取合伙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③檢查合伙帳冊及經營情況;④共同決定合伙重大事項。

      第八條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伙,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2.禁止合伙人經營與合伙競爭的業務。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它合伙。

      4.禁止合伙人與本合伙簽訂合同。

      5.如合伙人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合伙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伙人決定除名。

      第九條合伙的終止及終止后的事項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

      ①合伙期屆滿;

      ②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③合伙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

      ④合伙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

      ⑤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合伙終止后的事項:

      ①即行推舉清算人,并邀請__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

      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伙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③清算后如有虧損,不論合伙人出資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十條糾紛的解決

      合伙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合伙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十一條本合同自訂立并報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并開始營業。

      第十二條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合伙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其它

      第十四條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合伙人各執一份,送____各存一份。

      合伙人:____(蓋章)

      (略)

      __年__月__日

    合伙協議書 篇6

      [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 ]日在[____________]市簽訂:_______________

      (1) [____________](中國居民身份證號碼為[____________])(簡稱"甲方");

      (2) [____________](中國居民身份證號碼為[____________])(簡稱"乙方");以及

      (3) [____________](中國居民身份證號碼為[____________])(簡稱"丙方")。

      甲方、乙方與丙方單稱"一方",合稱"各方"或"三方"。

      鑒于:_______________

      (1) [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簡稱"公司")為三方為共同創業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公司,公司注冊資本金為人民幣[ ]元;

      (2) 在公司發生退出事件(見以下定義)前,各方承諾會長期持續全職服務于公司;

      (3) 為了讓各方分享公司的成長收益,各方擬按照本協議約定的分配公司股權。各方持有的公司股權比例將會隨公司未來增資或減資行為做相應調整。

      有鑒于此,經友好協商,各方特此同意簽訂本協議,以XXX。

      第一章 股權分配與預留

      第一條 股權結構安排

      第二條 三方投資及股權

      (一) 三方投資

      1. 甲方出資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其中____________元作為甲方繳付其在注冊資本金中出資額,____________元作為甲方繳付預留股東激勵股權、預留員工期權中的出資額,剩余____________元作為公司的流動資金投入公司。

      2. 乙方出資人民幣____________元,作為乙方繳付其在注冊資本金中出資額。

      3. 丙方出資人民幣____________元,作為丙方繳付其在注冊資本金中出資額。

      (二) 三方投資

      各方確認,盡管各方根據本協議、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等對公司進行出資,但各方享有相應股權,主要基于各方在公司設立后持續全職提供的服務。如各方未能如約提供相應的服務,各方應根據本協議及其其他相關協議的安排調整其各自持有的股權。

      第三條 預留股權

      (一) 預留股東激勵股權

      1. 鑒于本協議簽訂時,各方將會對公司的貢獻暫時無法準確評估。為激勵股東在為公司服務期間創造更大價值,合理地根據股東貢獻分配股權,各方同意預留[20%]的股權(以下簡稱"預留股東激勵股權")。根據定期對各方業績考核的結果,在預留股東激勵股權中,向各方授予相應比例的股權。

      2. 已經被授予的預留股東激勵股權,在退出事件發生前,仍由甲方代為持有,但相應的股權權利由被授予相應比例預留股東激勵股權的一方所有。

      3. 尚未被授予的預留股東激勵股權,各方按照其之間出資額的比例,分享其對應的各項股東的投票權、分紅權、清算分配權以及股權轉讓的價款(如退出事件之前發生股權并購)。

      (二) 預留員工期權

      1. 為了激勵后續加入的員工,各方同意事后制定期權激勵計劃,經股東會審議通過后實施,為此各方同意預留[15%]的股權(以下簡稱"預留員工期權")。經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根據期權激勵計劃向相應員工授予期權。

      2. 在退出事件前,除非期權激勵計劃及期權協議另有約定,已經被行權的預留員工期權仍由甲方代為持有,但相應的股權權利由被授予相應比例預留員工期權的員工所有。

      3. 尚未被授予及行權的預留員工期權,各方按照其之間出資額的比例,分享其對應的各項股東的投票權、分紅權、清算分配權以及股權轉讓的價款(如退出事件之前發生股權并購)。

      第四條 工商備案登記

      各方自行持有的股份,在工商備案登記股東名冊中直接記載相應股東身份、出資額及持股比例。甲方代持的股份,在工商備案登記股東名冊中登記為甲方名下,各方按照本協議的約定享有該等股權對應的任何股東權利。

      第五條 承諾和保證

      各方的承諾和保證

      (1) 各方具有訂立及履行本協議的權利與能力。

      (2) 各方進行出資的資金來源合法,且有充分的資金及時繳付本協議所述的價款。

      (3) 各方簽署及履行本協議不違反法律、法規及與第三方簽訂的協議/合同的規定。

      第二章 各方股權的權利限制

      基于各方同意在退出事件發生之前會持續服務于公司,各方以其在退出事件之前的服務獲得公司相應股權。據此,各方同意自公司設立日起,即對各方享有的股權根據本協議第二章的規定進行相應權利限制。

      第六條 各方股權的成熟

      (一) 成熟安排

      若各方在股權成熟之日持續為公司員工,各方股權按照以下進度在4年內分期成熟:_______________

      (1) 自交割日起滿2年,50%的股權成熟;

      (2) 自交割日起滿3年,75%的股權成熟;以及

      (3) 自交割日起滿4年,100%的股權成熟。

      (二) 加速成熟

      如果公司發生退出事件,則在退出事件發生之日起,在符合本協議其他規定的情況下,各方所有未成熟標的股權均立即成熟,預留股東激勵股權尚未授予的部分按照各方之間的持股比例立即授予。

      若發生下述(1)項中的退出事件,則各方有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出售其所持有的標的股權,若發生下述除(1)項以外的其他事件,則各方有權根據其屆時在公司中持有的股權比例享有相應收益分配權。

      在本協議中,"退出事件"是指:_______________

      (1) 公司的公開發行上市;

      (2) 全體股東出售公司全部股權;

      (3) 公司出售其全部資產;或

      (4) 公司被依法解散或清算。

      (三) 在成熟期內,乙方或丙方股權如發生被回購情形的,由甲方作為股權回購方受讓股權,乙方或丙方可根據第七條的規定,依據標的股權是否成熟而適用不同的回購價格。

      (四) 在成熟期內,甲方股權如發生被回購情形的,由乙方和丙方作為股權回購方受讓股權,甲方可根據第七條的規定,依據標的股權是否成熟而適用不同的回購價格。

      (五) 如發生甲方股權被回購的情形,則甲方代為持有的股份,由乙方和丙方按照其之間的持股比例分別繼續代為持有。

      (六) 任何一方股權被回購的,其被回購的股權進入預留股東激勵股權的范圍,按照預留股東激勵股權的安排進行處置。

      (七) 因發生股權回購,或因甲方代為持有的股權由乙方和丙方繼續代為持有的,應在回購款支付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辦理工商登記備案手續。

      第七條 回購股權

      (一) 因過錯導致的回購

      在退出事件發生之前,任何一方出現下述任何過錯行為之一的,經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股權回購方有權以人民幣1元的價格(如法律就股權轉讓的最低價格另有強制性規定的,從其規定)回購該方的全部股權(包括已經成熟的股權及授予的預留股東激勵股權),且該方于此無條件且不可撤銷地同意該等回購。自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日起,該方對標的股權不再享有任何權利。該等過錯行為包括:_______________

      (1) 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

      (2)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

      (3) 泄露公司商業秘密;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對公司造成嚴重損失;以及

      (5) 違反競業禁止義務;

      (6) 捏造事實嚴重損害公司聲譽;

      (7) 因買方其他過錯導致公司重大損失的行為。

      (二) 終止勞動關系導致的回購

      在退出事件發生之前,任何一方與公司終止勞動關系的,包括但不限于該方主動離職,該方與公司協商終止勞動關系,或該方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職務,則至勞動關系終止之日,除非公司董事會另行決定:_______________

      (1) 對于尚未成熟的股權,股權回購方有權以未成熟標的股權對應出資額回購該方未成熟的標的股權。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該方就該部分股權不再享有任何權利。

      (2) 對于已經成熟的股權,股權回購方有權利、但沒義務回購已經成熟的全部或部分股權及已經授予的預留股東激勵股權("擬回購股權"),回購價格為擬回購股權對應的出資額的2倍。自股權回購方支付完畢回購價款之日起,該方即對已回購的股權不再享有任何權利。

      若因買方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過錯行為而導致勞動關系終止的,則股權的回購適用第(一)款的規定。

      第八條 標的股權轉讓限制

      (一) 限制轉讓

      在退出事件發生之前,除非董事會另行決定,各方均不得向任何人以轉讓、贈與、質押、信托或其它任何方式,對股權進行處置或在其上設置第三人權利。

      (二) 優先受讓權

      在滿足本協議約定的成熟安排與轉讓限制的前提下,在退出事件發生之前,如果各方向三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轉讓標的股權,該方應提前通知其他方。在同等條件下,其他方有權以與第三方的同等條件優先購買全部或部分擬轉讓的股權。

      第九條 配偶股權處分限制

      除非各方另行同意,公司股權結構不因任何創始人股東婚姻狀況的變化而受影響。各方同意:_______________

      1. 于本協議簽署之日的未婚一方,在結婚后不應將其在公司持有的股權約定為與配偶的共同財產,但有權自行決定與配偶共享股權帶來的經濟收益。

      2. 于本協議簽署之日已婚的一方,應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15日內與配偶簽署如附件一所示的協議,確定其在公司持有的股權為其個人財產,但該方有權決定與配偶共享股權帶來的經濟收益,該等協議應將一份原件交由公司留存。

      3. 在退出事件發生之前,若任何一方違反本條第1款的規定,將其在公司持有的股權約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或未能依據本條第2款的規定與配偶達成協議的,如果該方與配偶離婚,且該方在公司持有的一半(或任何其他比例)的股權被認定為歸配偶所有的,則該方應自離婚之日起30日內購買配偶的股權。若該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內完成股權購買的,則該方應賠償因此給其它方造成的任何損失。

      第十條 繼承股權處分限制

      1. 公司存續期間,若任何一方在公司持有的股權需要由其繼承人繼承的,則須經在公司其他各方中持有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若其他各方未能一致同意的,則其他各方有義務購買該部分股權或促使公司回購該部分股權。

      2. 前款所述購買/回購價格為以下兩者價格中的較高者:_______________(1)該部分股權對應的公司凈資產;(2)該部分股權對應的由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確定的市場公允價值的[70%]。

      3. 各股東有義務把本條款寫入章程。

      第十一條 全職工作、競業禁止與禁止勸誘

      (一) 全職工作

      各方承諾,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將其全部精力投入公司經營、管理中,并結束其他勞動關系或工作關系。

      (二) 競業禁止

      各方承諾,其在公司任職期間及自離職起2年內,非經公司書面同意,不得到與公司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或者自己參與、經營、投資與公司有競爭關系的企業(投資于在境內外資本市場的上市公司且投資額不超過該上市公司股本總額5________%的除外)。

      (三) 禁止勸誘

      各方承諾,非經公司書面同意,買方不會直接或間接聘用公司的員工,并促使其關聯方不會從事前述行為。

      第三章 預留股東激勵股權的授予

      第十二條 授予的程序

      (一) 授予進度

      各方同意,除非董事會另有決定,預留股東激勵股權分四年授予,每年授予其中的25%。

      如預留股東激勵股權發生增加的,則增加部分平均分配到尚未授予的'各期預留股東激勵股權中。

      (二) 業績考核

      各方同意,公司設立后,應立即召開董事會,確定各方下一年度的業績考核標準及各方的激勵股權。在每一考核年度結束后的第一個月內,公司應立即召集董事會,根據業績考核標準考核各方業績表現,并決定是否從預留股東激勵股權中將相應激勵股權授予達到業績標準方。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三條 保密

      各方應保證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協議的存在與內容。各方的保密義務不受本協議終止或失效的影響。

      第十四條 修訂

      任何一方對本協議的任何修改、修訂或對某條款的放棄均應以書面形式作出,并經本協議各方簽字方才生效。

      第十五條 可分割性

      本協議任何條款的無效或不可執行均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除該無效或不可執行條款以外的所有其他條款均各自獨立,并在法律許可范圍內具有可執行性。

      第十六條 效力優先

      如果本協議與公司章程等其他公司文件不一致或相沖突,本協議效力應被優先使用。

      第十七條 違約責任

      如果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第七條的規定,未能向股權回購方轉讓全部或部分股權或辦理相應的工商登記本案手續,則違約方應股權回購方人民幣500萬元承擔違約責任。如果股權回購方或公司因此有其他損失的,違約方還應全額賠償股權回購方或公司的其他任何損失。

      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任何其他約定的,違約方應對其違反本協議的規定而向其他方承擔違約責任或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通知

      任何與本協議有關的由一方發送給其他方的通知或其他通訊往來("通知")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傳真、電子郵件),并按照下列通訊地址或通訊號碼送達至被通知人,并注明下列各聯系人的姓名方構成一個有效的通知。

      甲方: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____

      傳 真:_______________

      電子郵件: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____

      傳 真:_______________

      電子郵件: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____

      傳 真:_______________

      電子郵件:_______________

    合伙協議書 篇7

      項目名稱:

      需方:

      協作方:

      20xx年3月日

      需方與協作方本著“互惠互利”及“合作雙贏”的原則經過友好協商,就項目的技術協作開發及委托制造簽訂以下協議,并由雙方共同信守執行。

      一、技術協作開發

      1.雙方的分工

      1.1需方負責協作開發項目的市場調研,并根據市場調研的結果提出項目的總體設計方案,并負責產品的市場開發和銷售工作。

      1.2協作方應根據需方提出的項目總體設計方案進行設計。

      1.3對在設計中出現的問題,協作方應及時與需方進行溝通解決,如涉及到總體技術方案,協作方須經需方同意后,由雙方共同進行完善和修改。

      1.4在技術開發過程中,需方負責對協作方設計的方案、圖紙和形成的技術文件進行審核,經審核后方再由協作方編制加工制造工藝,經需方審核后按照該工藝由協作方進行生產制造,需方進行高質量控制。

      1.5協作方須在本協議簽訂一周內擬定項目研究開發計劃,相關費用預算,并報需方審核,需方確定后,協作方按計劃進行開發。

      1.6由協作方按照雙方確定的技術方案進行生產制造,產品僅提供給需方,產品價格由雙方商談確定,該產品的市場開發僅有需方負責,協作方不得對該產品進行私自銷售。

      1.7需方有權在項目設計過程中委派人員參與項目開發。

      1.8協作方負責新產品的廠內試驗,需方負責新產品的鉆井現場工業試驗。

      2.技術協作開發成果的歸屬

      2.1在履行本協議中完成的合作開發成果的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歸雙方共有。

      2.2研究開發最終形成的方案、圖紙、計算書、使用說明書及技術文件等歸雙方共有。

      2.3技術開發的成果中屬于非專利技術或技術秘密成果的,該非專利技術或技術秘密成果的使用、轉讓須經雙方協商同意后方可實行。獲得的利益由雙方共享。

      3.技術情報和資料的保密

      雙方有義務對本合作開發項目采取適當的保密措施。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及協議變更、解除、終止后的任何時間,非經雙方共同以書面形式確認,任何一方不得將本合作開發項目的任何信息提供給任何第三方。

      4.違約責任

      4.1任何一方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和失敗的,違約方應向另一方進行賠償相應經濟損失。

      4.2任何一方不按照約定的分工參與合作開發工作,違約方應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10萬元。

      4.3任何一方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違約方應當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50萬元。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給付違約金以外,對另一方的損失應據實予以賠償。

      二、委托制造

      雙方在進行完技術協作開發后,由協作

      方根據技術開發所形成的圖紙、技術文件進行生產制造。

      1.委托制造訂單

      1.1在生產前,甲方需開立具體的委托制造訂單,經雙方確認簽字蓋章后生效。

      1.2委托制造訂單的主要內容為制造的貨物名稱、數量、交貨期、交貨地點、及具體的特定要求等,其經雙方確認簽字蓋章后,具有同本協議同等的法律效力。

      1.3委托制造訂單附屬本協議,符合本協議中的一般規定,為本協議不可缺少的附件。

      1.4訂單貨物制造價格確認:由乙方根據加工成本和利潤,提出報價單,經甲方簽字確認。

      1.5在訂單中根據需要列出產品的配套清單,作為訂單的附件。

      2.物料

      2.1需方提供的配套設備或設施在訂單的配套清單中進行標明,并按照協作方的具體生產安排及時提供給協作方。協作方接收需方的物料后,對物料承擔保管責任,若需方物料發生毀損、滅失,協作方須承擔賠償責任。未經需方書面同意,協作方不得私自挪用甲方的物料。

      2.2由協作方提供的物料,需方有權進行抽檢。

      3.產品的生產和裝配

      3.1協作方應按有關標準、圖紙和技術文件的要求進行加工制造和裝配,由于協作方的失誤而造成經濟損失的,由協作方自行承擔。

      3.2如在生產過程中發現需方的物料出現質量缺陷或數量缺失,協作方應及時通

      知需方,由需

      方負責與物料供應商聯系解決。

      3.3為確保協作方生產的產品符合需方的要求,需方有權委派專人常駐協作方進行技術服務和對產品的加工制造進行監督和檢測。協作方對此應予以配合。

      4.產品的驗收和交付

      4.1為保證協作方加工制造的產品達到相關的標準和技術要求,乙方應按照訂單中交貨期的規定內提出驗收申請,在需方對產品進行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交付。如在驗收中發現產品不能符合要求,由協作方負責整改,直到符合要求。

      4.2協作方應嚴格按照訂單的規定的交貨期內完成產品的交付,若協作方無法如期交貨,應與需方協商交貨期,需方有權要求協作方因不能按期交貨而造成的經濟損失進行賠償。

      4.3協作方交付的產品在進行實際的工業生產時出現質量問題,應無償進行解決。

      5.產品的包裝及銘牌使用

      5.1由協作方負責產品的包裝,并提供產品的發送清單、包裝單及裝箱單。

      5.2產品的銘牌按需方的要求進行制作。

      6.不可抗力因素之條款

      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災害、戰爭、國家政策,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的違約,雙方均不予以追究,相應損失各方自負。

      7.其他

      7.1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協商,在意見達成一致的基礎上進行補充修改。

      7.2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

      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需方:協作方:

      代表: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合伙協議書 篇8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合伙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之規定,本著平等合作的原則,經協議人充分協商,決定共同創辦合伙律師事務所,訂立如下協議。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律師事務所名稱: 英文名稱:

      第二條 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證號碼:

      xxx x市xx路 身份證號:

      xxx x市xx路 身份證號:

      xxx x市xx路 身份證號:

      第三條 律師事務所開辦資金xx萬元,合伙人出資方式及比例:

      xxx x 萬元 x%;

      xxx x 萬元 x%;

      xxx x 萬元 x%;

      第四條 合伙人的權利、義務。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合伙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2.推選或者被推選為所主任或者管理機構負責人;

      3.提請修改合伙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4.監督合伙人會議決議的執行,監督本所的執業活動和內部管理活動;

      5.依照合伙人協議的約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協議對本所財產擁有所有權和收益分配權。

      (二)合伙人承擔以下義務:

      1.依照合伙協議履行相關監督和管理職責;

      2.遵守合伙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

      3.執行合伙人會議決議;

      4.對本所聘用律師進行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對其執業活動實施檢查和監督;

      5.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五條 本所設立合伙人會議制度。

      第六條 本所設立主任一名,副主任n名,在合伙人中由合伙人會議選舉產生。主任對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

      第七條 本所設立行政主任一名。

      第八條 合伙人會議決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是本所的最高議事決策機構。其主要職權為:

      (一)制定本所的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決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選;

      (三)決定本所分所、內部機構的設立和負責人;

      (四)審議本所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結算報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開支事項;

      (五)決定合伙人的入伙;

      (六)決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財產處置;

      (七)修改合伙協議、本所章程;

      (八)決定本所的變更、終止;

      (九)決定合伙人人會議認為必須由其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合伙人會議為每季度召開一次,召開時間為每季度終了十日內。經三分之一合伙人提議,可召開合伙人會議臨時會議,討論決定某一具體事項。

      第十條 合伙人會議由本所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任應當在已定合伙人會議日期三日前向全體合伙人送達書面會議通知,并注明會議內容。合伙人會議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記錄,與會合伙人應當對議定事項的記錄上簽字,指定合伙人負責保管,以備其他合伙人查閱。

      第十一條 合伙人會議審議、通過決議按以下規則進行:

      (一)第八條(五)、(七)、(八)項由與會全體合伙人及出具書面表決意見的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八條所列(一)、(二)、(三)、(四)由與會合伙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伙人超過四分之三同意方可生效;

      (三)第八條所列(六)、(九)項由與會合伙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伙人超過三人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二條 本所設行政主任一名,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對外聯絡、廣告宣傳、財務管理、行政事務工作。行政主任由合伙人會議決定聘用和辭退,對主任負責。行政主任的報酬由基本薪金和崗位津貼兩部分組成,基本薪金在決定聘任時確定。

      第十三條 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員管理、業務學習培訓、財務管理、統一收案收費、職業道德教育、服務質量監督、重大案件集體研究、利益沖突審查、年度總結考核、執業過錯責任追究、業務檔案歸檔等制度。

      第三章 收益分配、債務承擔方式、虧損承擔

      第十四條 收入分配。薪金提取(業務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伙人實行收入提成制,具體標準為: 。

      第十五條 基金提取。

      本所設立合伙人福利基金,由合伙人按業務收入的1%向事務所繳納該項基金,本所帳戶產生的利息亦計入該基金。合伙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伙人會議制定細則,交合伙人會議討論通過。該項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務所分立、解散時,作為事務所的財產,由全體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本所按規定提取律師執業風險基金,并參加辦理律師執業責任保險。

      第十六條 可分配利潤。

      全所的總收入在支付成本、繳納稅收、提取各項基金之后,積余部分為可分配利潤。如當年度本所專職律師業務收入減去提成、稅收等直接費用后剩余部分足以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時,全體合伙人按全年業務收入比例參加剩余利潤分配;如專職律師業務收入的剩余部分不足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則由全體合伙人按業務收入比例承擔或其他方式承擔。

      第十七條 虧損承擔

      如業務收入在業務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種成本時,則應從已提取的業務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還;業務提成全部退還尚不足彌補虧損的,由全體合伙人平均分攤。

      如本所的虧損是由某一合伙人過錯所致,則責任人首先應承擔這種虧損,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攤,分攤后的合伙人對有過錯合伙人享有追償權。如虧損系本所某一律師過錯所致,由先由本所承擔支付責任,本所對該過錯律師享有追償權。

      第十八條 合伙人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第四章 合伙人變更

      第十九條 入伙。

      根據本所的發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規定條件的專職律師為合伙人,其條件為:

      (一)依法取得專職律師執業證;

      (二)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

      (三)擔任合伙人前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以上的行政處罰;

      (四)承認本所章程及相關配套管理制度;

      (五)承認并履行“合伙協議書”及其規定的義務;

      (六)同意認繳入伙資本。

      符合上述條件并申請加入合伙的,由合伙人會議討論決定,并與新合伙人簽訂書面協議,報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條 合伙人退伙。

      (一)合伙人要求退伙,須提前三個月向合伙人會議提出書面申請并經合伙人會議決議,并報原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二)合伙人退伙時應對合伙期間尚未了結的工作、占用的財物、債權債務及應說明的其他問題作詳細書面報告,并按合伙人會議的決議辦理移交和清償手續。

      (三)合伙人退伙時,按下列原則和規定處理合伙財產:

      1.退伙時合伙人會議確認的其所占財產份額的85%進行結算,但在本所工作滿十年,或達到退休年齡的,按所占財產份額的100%結算;

      2.以人民幣現金形式或其他方式進行結算;

      3.留置所退財產份額的15%,時間為兩年,并不考慮該款留置期間的利息;

      4.對應支付的部分應根據本所當時的財務情況進行支付,如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退伙人應接受一個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5.合伙人退伙,不參加當年度本所剩余利潤的分配。

      如退伙人不按合伙人會議的決議有關移交、清償手續的,則合伙人會議有權視情況扣留其相應的財產,退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表示反對。

      第二十一條 對合伙人的處理。

      (一)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和本所章程及合伙人會議通過和制定的各項決議和規章制度,嚴重影響本所工作、管理秩序,給本所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名譽損害的,合伙人會議有權視情節輕重對其作出譴責、勸其退伙直到除名的處理。

      上述處理并不影響其應承擔的有關經濟賠償責任。

      (二)如某一位合伙人的職業道德、工作作風、品德操守惡劣,致使其他合伙人認為無法與其共事的,經3名以上合伙人提議、過半數合伙人附議,合伙人會議應當對該合伙人進行信任表決,除該合伙人以外的與會合伙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伙人如有持有90%及以上表決權確定不信任該合伙人時,合伙人會議即作出勸其退伙的決議,合伙人會議無須對該合伙人的行為舉證,但在表決前允許該合伙人申辯。

      (三)當合伙人會議作出“勸其退伙”決議時,該合伙人應在15天內向合伙人會議提出退伙的書面申請,并按退伙的有關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和獲取應得的財產。如超過15天不向合伙人會議提出退伙書面申請的,則合伙人會議有權對其作出除名的決定。報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合伙人被吊銷律師執業證的,合伙人會議應當將其除名。

      (四)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如遇到自己被合伙人會議除名的,保證不以任何形式(包括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和理由提出反對意見,并:

      1.按除名時合伙人會議所確認的其所占財產份額的70%進行核算;

      2.均以人民幣現金或其他方式進行結算;

      3.應留置其可領取財產的20%,時間為兩年,并不考慮該款留置期間的利息;如其行為可能對本所千萬財產損失的,合伙人會議有權增加該留置的比例和時間及扣留其相應的財產。

      4.對應支付的部分應根據本所當時的財務情況進行支付,如當時支付確有困難,應接受一個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第五章 終止與清算。

      第二十二條 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而解散:

      (一)本所合伙人已不足三人,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足的;

      (二)本所的資產已不足10萬元,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足的;

      (三)合伙協議中約定的終止事由出現的;

      (四)合伙人會議決定解散的;

      (五)被依法吊銷執業許可證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應予解散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三條 本所解散時,應當在15內成立清算機構,清算機構由全體合伙人組成,在機構成立起10日內通知未辦結委托事項的委托人和債權人。

      第二十四條 清算機構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清理本所的財產,編制財務清算報表和財產清單,處理未了結的事務,清理債權債務,處置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等事宜。對剩余財產,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進行分配。當本所財產不足以償還債務時,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對剩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算單、制定清算方案報合伙人會議及有關機關通過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所在清算期間,合伙人不得執業。本所的執業許可證及合伙人、聘用律師的執業證,應當上交原登記機關。未辦結的法律事務,由本所與委托人協商解決。

      第二十六條 合伙所清算結束后,清算機構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合伙人會議審議通過后,由本所主任簽名并蓋章,在15日內上報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同時將財務賬簿、業務檔案、印章移交主管司法行政機關。登記機關批準注銷后,原管理合伙人應當及時辦理稅務注銷手續。

      第六章 爭議解決方式

      第二十七條 本所合伙人因退伙、被除名、對合伙財產的分割等事項發生爭議,首先應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再通過市、省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調解,本所及律師應尊重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的調解意見或裁決,并自覺履行相關義務。

      第二十八條 合伙人違反本協議應當承擔的責任(由合伙人商定,具體條款列入本協議)。

      第二十九條 本協議自本所批準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條 本協議的補充或修改須經合伙人會議一致通過,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后生效。

      合伙人簽名:

      二οο 年 月 日

    合伙協議書 篇9

      甲方:

      性別:

      身份證號:

      住址:

      乙方:

      性別:

      身份證號:

      住址:

      丙方:

      性別:

      身份證號:

      住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一、本企業為普通合伙協議,是根據協議自愿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伙人愿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二、合伙宗旨:

      三、合伙名稱、主要經營地:

      四、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

      各方共同經營位于________的字號________的店鋪,經營范圍為:________,法定代表人為________,________系該店鋪的________。

      五、合伙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共________年。

      六、出資金額、出資方式、期限

      合伙人(姓名)

      出資金額

      出資方式

      期限

      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七、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合伙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一)盈余分配:以________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二)債務承擔:合伙債務先以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________為依據,按比例承擔。

      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可以約定按各合伙人各自投資或者平均分配。未約定分擔比例的,由各合伙人按投資分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后,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________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

      八、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2、承認并簽署本合伙協議;

      3、除入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伙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

      (3)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

      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當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3)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強執行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4)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________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與該退伙人按退伙時的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伙人轉讓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九、合伙負責人及合伙事務執行

      (一)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企業事務。

      (二)合伙協議約定或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_______為合伙負責人,其權限為以下內容: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對合伙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4、支付合伙債務;

      十、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伙人的權利:

      1、合伙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權利。

      (二)合伙人的義務:

      1、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財產的統一;

      2、分擔合伙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為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十一、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伙,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二)禁止合伙人參與經營與本合伙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進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十二、合伙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伙的情況下,其余合伙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經營。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為新的合伙人繼續經營。

      十三、合伙的終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屆滿;

      2、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3、已不具備法定合伙人數;

      4、合伙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銷;

      6、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或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自合伙企業解散后________日內指定_______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________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

      (1)合伙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2)合伙所欠稅款;

      (3)合伙的債務;

      (4)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十四、違約責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_______年仍未繳足出資,按退伙處理。

      (二)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伙處理;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四)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伙企業法》而導致合伙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五)合伙人違反第九條規定,應按合伙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伙人決定除名。

      十五、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伙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十六、其他

      (一)經協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為準。

      (二)入伙合同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合伙人各執_______份,送登記機關存檔_______份。

      (四)本合同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

      甲方:(簽字并按手印)

      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乙方:(簽字并按手印)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簽字并按手印)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伙協議書 篇10

      合伙人:

      甲:性別:

      現住址:市(縣)街道(鄉、村)號

      乙:性別:

      現住址:市(縣)街道(鄉、村)號

      丙:性別:

      現住址:市(縣)街道(鄉、村)號

      經三方考查協定在街合伙開設店,在平等,自愿、互利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以下協議。

      甲乙丙三方自愿合伙經營店,總投資為元。

      甲:出資金額元占投資總額的%

      乙:出資金額元占投資總額的%

      丙:出資金額元占投資總額的%.

      第一條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

      第二條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1.入伙:①需承認本合同;②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③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伙:①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伙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時退伙;③退伙需提前1個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⑤未經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伙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

      第三條合伙負責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權利

      1.為合伙負責人,決定經營管理方針,對合伙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2.其他合伙人的權利:①參予合伙事業的管理;②聽取合伙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檢查合伙帳冊及經營情況;④共同決定合伙重大事項。

      第四條每月日為分紅日,同時召開股東會議每月營利(總業績)扣除所有應支出后,再扣除行政管理費、折舊提攤費(以3年為計算準則,作為裝修及硬件設備更新之用),是為當月純利潤。紅利按每月純利潤之金額分配。卡金在未消費前,不列入每月業績賬,由公司保管保存,以維護顧客信用。每月財務,由甲方保管,乙、丙方監管,每月核算簽字后,分紅。

      第五條合伙三方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負盈虧。企業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資比例分配。企業債務按照各自投資比例負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后,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十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負擔的部分。本合伙企業經營期限為十年。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六個月辦理有關手續。

      第六條:他人可以入伙,但須經甲乙丙三方同意,并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和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條合伙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合伙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出現下列事項,合伙終止:(一)合伙期滿;(二)合伙三方協商同意;(三)合伙經營的事業已經完成;(四)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

      如有任何一方不履行協議,應承擔總投資10%的違約金。

      第八條各股東決不允許私自動用店里吧臺的營業額,這個要與收銀員講好,收銀員要注意吧臺少了錢收銀員要負責。

      第九條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開始生效(或參考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注冊營業日期開始)

      第十條以上合同若有修正,按甲、乙丙三方同意后更

      正之。本協議未盡事宜,三方可以補充規定,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條本協議一式3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協議自合伙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身份證號碼

      合伙人:身份證號碼

      合伙人:身份證號碼

      附身份證復印件

      簽約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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