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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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務派遣管理制度范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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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務派遣管理制度范本3篇

      勞務派遣管理制度范本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單位和員工的行為,維護單位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單位簡介(用一兩句話簡單說明單位的投資者、主要產品和生產規(guī)模即可)

      第三條 單位機構(用一兩句話簡單說明單位的部門劃分、管理層次和主要管理人員即可)

      第四條 本制度所稱的單位是指        (用工單位);員工是指            (以勞務派遣形式派遣至本單位的勞務派遣人員)。

      第五條 員工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單位規(guī)章制度和職業(yè)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六條 單位負有為員工提供勞動條件、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的義務。

      第二章 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七條 單位實行標準工時制度。

      第八條 員工每天正常上班時間為:

      夏季:

      冬季:

      第九條 員工休息休假按國家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條 員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一)休息日為每周的星期六 、星期日 ;

      (二)休假日:元旦1天、春節(jié)3天、清明節(jié)1天、五一節(jié)1天、端午節(jié)1天、中秋節(jié)1天、國慶節(jié)3天。

      第十一條 員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一)年休假:員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2.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guī)定不扣工資的;

      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二)婚假:員工本人結婚,可請婚假,假期不得超過七天;晚婚(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的增加獎勵假七天。假期均不包括公休、法定假日在內。

      (三)喪假:員工的配偶、直系親屬和在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死亡可以請喪假,假期不得超過5天。到外地奔喪的可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路程假不算事假。喪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四)產假:女員工產假90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不休獎勵假的,給予女方一個月工資的獎勵,獎勵費用由夫妻雙方各擔負50%,此外,經所在單位批準,可增加產假3個月,但減免三年獨生子女費。假期包括公休日、法定假日。女職工懷孕流產后,根據醫(yī)務部門的證明,妊娠不滿4個月的,產假為15天至30天;妊娠期4個月以上的,產假為42天。產假期間工資照發(fā)(以上不包括非婚生育)。

      (五)探親假:在單位連續(xù)工作滿一年以上的員工,與配偶或者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內回家休息約一晝夜的,給予探親假。

      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三十天;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

      員工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jié)育手術假等國家規(guī)定的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第十二條 企業(yè)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y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y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三章 工資福利

      第十三條 員工依法享受節(jié)日休假、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假期工資照發(fā)。

      員工因私事請假,單位不支付事假期間工資。

      第四章 勞動紀律與員工守則

      第十四條 考勤規(guī)定:

      (一)員工應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二)上下班考勤須由 登記,不得委托他人登記或代替他人登記;每日考勤由員工簽字確認;

      (三)員工不得無故曠工;

      (四)因事、因病必須向人事干部或主管請假,人事干部或主管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簽。人事干部或主管無正當理由拒簽的,員工可以向單位領導反映。

      (五)請假必須事先填寫《請假單》,并附上相關證明(病假應有醫(yī)生證明),在特殊情況下,應提早用電話或委托他人請假,上班后及時補辦請假手續(xù);

      (六)一次遲到或早退 分鐘以上的,應補辦請假手續(xù),否則以曠工半天論處;

      (七)未履行請假、續(xù)假、補假手續(xù)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第十五條 工作守則和職業(yè)道德:

      (一)進入工作單位,必須按單位規(guī)定佩戴工作證或穿著工作服;

      (二)愛崗敬業(yè),勤奮工作,服從單位合法合理的正常工作安排;

      (三)嚴格遵守單位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

      (四)工作期間,忠于職守,不消極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崗,不吃零食,不打鬧嬉戲,不大聲說笑、喧嘩等,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

      (五)養(yǎng)成良好、健康的衛(wèi)生習慣,不隨地吐痰,不亂丟煙頭雜物,保持單位環(huán)境衛(wèi)生清潔;

      (六)愛護公物,不得盜竊、貪污或故意損壞單位財物;

      (七)提倡增收節(jié)支,開源節(jié)流,節(jié)約用水、用電、用氣,嚴禁浪費公物;

      (八)搞好單位內部人際關系,團結友愛,不得無理取鬧、打架斗毆、造謠生事;

      (九)關心單位,維護單位形象,敢于同有損單位形象和利益的行為作斗爭;

      (十)上班后即刻開始工作,下班之后無特別事務不得逗留;

      (十一)遵守單位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單位的商業(yè)秘密;

      (十二)司機應

      ;

      (十三)保潔工應

      ;

      (十四)廚工應

      。

      第十六條 安全守則:

      (一)員工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guī)程,做好由自己掌握的各項物品的保養(yǎng)、維修和用前檢查工作;

      (二)發(fā)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要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及時將情況向人事干部、部門主管等相關領導報告;

      (三)工作場所和倉庫的消防通道,必須經常保持暢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四)工作場所嚴禁吸煙,吸煙要在指定場所,并充分注意煙火。

      (五)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險物品進入單位;

      (六)下班時要整理機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確認火、電、氣的安全,關好門窗、上好門鎖。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規(guī)章制度適用于本單位及下屬子單位和分單位。

      第十八條 本規(guī)章制度與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不一致的,按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執(zhí)行。

      第十九條 本規(guī)章制度從公布之日起施行。

      勞務派遣管理制度范本2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增強公司依法管理的規(guī)范性和員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提供優(yōu)質、高效的人力資源專業(yè)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或聘用(勞務)協議的派遣員工。

      第三條 公司、派遣員工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遵守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的約定,派遣員工應遵守公司的勞動紀律和各項規(guī)章制度,認真履行工作職責。

      第四條 處理違章違紀員工,堅持“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積極疏導”的原則,尊重事實依據,依法處理。

      勞動合同

      第九條 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應遵守《勞務派遣合作協議》約定,告知派遣員工與公司建立勞動合同關系。

      第十條 與派遣員工協商一致,可以對勞動合同內容進行變更。

      第十一條 與派遣員工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程序,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以及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執(zhí)行。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條件出現時,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依法終止。

      日常管理

      第十三條 公司進行勞務派遣,應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協議中應明確勞務期限、勞務收入、工傷事故處理及雙方的權利、義務、責任。

      第十四條 公司應與被派遣員工在發(fā)生實際用工情況的同時簽訂勞動合同,明確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等相關內容。

      第十五條 員工要遵守用人單位的相關規(guī)章制度。

      第十六條 若派遣員工不適應工作,應在試用期結束前以書面的形式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申請,公司在1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并辦理相關手續(xù),公司不承擔任何經濟法律責任,不給予任何經濟或者民事賠償。

      第十七條 公司的員工上崗后7個工作日內,若發(fā)現派遣員工不符合用工單位的崗位,或者是上崗員工嚴重違反用工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或者違規(guī)操作,由公司核實相關情況。若情況屬實,可對派遣員工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派遣員工到達工作單位后,如果發(fā)生工傷事故,由公司積極協助進行處理。符合國家工傷認定標準的,按照《國家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對員工進行工傷認定,并給予相應的經濟賠償,賠償額度依據工傷條例的相關標準執(zhí)行。

      第十九條 被派遣員工因病造成無法正常工作時,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進行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被派遣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讓他人代替本人上崗。若發(fā)現代崗行為,公司即以嚴重違反規(guī)章制度與被派遣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并不承擔任何民事賠償。另外,代崗人在代崗期間出現一切責任事故全部由被代崗人員承擔。

      第二十一條 派遣員工在社會上出現刑事案件,所有責任由員工自行承擔全部責任,公司將同時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并不承擔任何經濟法律責任。

      培訓考核

      第二十二條 派遣員工的培訓,根據各崗位的需要,有針對性的進行相關業(yè)務培訓。

      第二十三條 根據被派遣員工的工作表現實施公司的考核標準及考核辦法。

      勞動報酬

      第二十四條 被派遣員工的勞動報酬參照用工單位的薪酬標準,享有同工同酬的權利(月薪不得低于政府規(guī)定的當地最低標準)。

      第二十五條 被派遣員工工資的支付辦法:

      根據《勞務派遣合同》的規(guī)定,按月管理和考核派遣員工情況記錄,確定派遣員工應發(fā)放的工資總額、社保經費、個人所得稅等,次月的8號之前將上述所需資金足額劃撥到公司財務賬上。應在規(guī)定的員工工資發(fā)放日之前7個工作日內與公司做好相應的銜接,保證員工的工資正常到位。公司按照工資表代發(fā)派遣員工的工資、代扣個人所得稅、代扣社會保險金等。

      被派遣員工在領取工資后,如果員工對所發(fā)工資有任何異議,可在7個工作日內向公司業(yè)務部提出申請,由公司核實之后,調整到下個月內進行結算。被派遣員工不得以此為由,故意遲到早退或者煽動其他被派遣人員,或者曠工。否則,按照國家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進行處理,情節(jié)嚴重者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六條 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的工作期間,執(zhí)行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工時工作制度。

      第二十七條 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度的,用工單位安排派遣員工延長工作的時間,應按《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八條 派遣員工休息休假按依法制定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其他未盡事宜,將另行規(guī)定。

      第三十條 本管理制度自下發(fā)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一條 本管理制度解釋權屬寧波XXX管理咨詢服務有限公司。

      勞務派遣管理制度范本3

      (一)總則

      第一條 為了增強公司依法管理的規(guī)范性和派遣員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維護用工單位、派遣員工和公司三方利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國家及我省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的派遣員工。

      第三條 公司、用工單位和派遣員工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遵守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約定。派遣員工應遵守公司及用工單位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認真履行工作職責。

      第四條 處理違反規(guī)定的派遣員工,堅持“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積極疏導”原則,實事求是,依法依規(guī)處理。

      (二)招聘方式

      第五條 根據用工單位使用派遣員工的條件要求,公司面向社會進行公開招聘、面試、篩選,對符合條件要求的,經用工單位面試合格并確認后公司辦理勞動合同簽訂手續(xù)并派遣至用工單位工作。

      第六條 用工單位對派遣員工有特殊要求的,經雙方協商后可由公司委托用工單位進行招聘、面試、篩選,用工單位確定錄用名單后,由公司辦理勞動合同簽訂手續(xù)并派遣至用工單位工作。

      (三)勞動合同管理

      第七條 公司建立派遣員工名冊,并根據我省相關規(guī)定做好用工備案。

      第八條 公司與派遣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派遣到用工單位工作時,用工單位應核實派遣員工勞動合同簽訂情況。

      第九條 派遣員工派遣期滿、用工單位繼續(xù)使用的,用工單位應開具《簽訂/續(xù)訂勞動合同通知函》給派遣員工,派遣員工持《簽訂/續(xù)訂勞動合同通知函》于5個工作日內到公司辦理勞動合同續(xù)簽手續(xù)。如派遣員工逾期辦理,視為派遣員工同意續(xù)訂勞動合同,由此產生有關責任由派遣員工承擔。

      第十條 派遣員工與用工單位協商一致并書面通知公司后,可以對勞動合同內容進行變更。

      第十一條 變更勞動合同時,用工單位應開具《變更勞動合同通知函》給派遣員工,派遣員工持《變更勞動合同通知函》于5個工作日內直接到公司辦理勞動合同變更手續(xù)。如派遣員工逾期辦理,視為派遣員工已同意變更勞動合同及其變更內容,由此產生有關責任由派遣員工承擔。

      第十二條 經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程序,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以及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執(zhí)行。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條件出現時,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依法終止。

      第十四條 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派遣員工須在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依法生效之日起10內向公司書面提出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公司將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

      (四)日常管理和勞動紀律

      第十五條 派遣員工在被派遣至用工單位工作前,應認真閱讀公司的《告知書》(《告知書》與本制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告知書》內容詳見附件),忠實履行自己的義務。

      第十六條 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必須遵守國家和省市有關勞動法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及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服從用工單位的指揮、管理和調度。

      第十七條 用工單位負責派遣員工上崗前培訓和入職安全教育等相關職業(yè)培訓,經用工單位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崗資格或經用工單位認可后正式上崗。

      第十八條 派遣員工參加用工單位的黨、團、工會、婦委會等組織和活動。

      第十九條 用工單位應依法保障派遣員工職業(yè)安全衛(wèi)生權益,執(zhí)行國家和省有關職業(yè)安全和勞動保護規(guī)程及標準,配備安全生產和職業(yè)病防護設施,并向派遣員工告知勞動安全、職業(yè)危害事項,發(fā)放符合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保護派遣員工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并定期為派遣員工進行健康檢查。

      第二十條 派遣員工享有用工單位按國家規(guī)定的福利、學習、休息休假等待遇和民主政治的評先評優(yōu)等權利,但不享受公司任何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條 派遣員工在社會上出現的民事、刑事責任由派遣員工自行承擔,公司不承擔任何法律和經濟責任。

      (五)培訓考核

      第二十二條 上崗前,公司對派遣員工進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guī)、應遵守的規(guī)章制度、告知書、勞動合同、社保政策以及勞務派遣協議中有關工作崗位性質、社會保險、勞動報酬等方面的內容進行告知及詳細解釋。

      第二十三條 根據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與崗位相關的或針對性的從業(yè)業(yè)務知識、安全技能等培訓由用工單位負責,派遣員工應積極參與學習,配合用工單位的培訓考核工作,通過學習提升自身素質和能力。

      第二十四條 根據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用工單位負責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的考核標準及考核辦法的制定、監(jiān)督、執(zhí)行,派遣員工應嚴格執(zhí)行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考核標準和制度。

      第二十五條 根據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用工單位為派遣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的,用工單位可與派遣員工協商一致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和相關責任。派遣員工應嚴格遵守相關規(guī)定,派遣員工的有關權利與義務及違約責任按法律法規(guī)和協議約定執(zhí)行。派遣員工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六條 根據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用工單位可與負有競業(yè)限制或保密義務的派遣員工簽訂保密協議。派遣員工若與用工單位簽訂了競業(yè)限制協議或保密協議的,請嚴格遵守。有關競業(yè)限制內容、賠償、違約責任按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協議約定條款執(zhí)行。

      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yè)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派遣員工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由用工單位按月直接支付給派遣員工,不再通過公司轉付。派遣員工違反競業(yè)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支付違約金。

      (六)勞動報酬

      第二十七條 派遣員工的工資(月薪不得低于政府規(guī)定的當地最低標準)由用工單位、派遣員工、公司三方協商一致后以簽訂勞動合同的形式確定。派遣員工每月應發(fā)工資按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及《勞務派遣協議》約定由用工單位按月考核派遣員工工作、確定派遣員工應發(fā)的工資總額,派遣員工應服從用工單位管理、接受用工單位的考核。其他福利待遇、年終獎金、補貼,由用工單位依法確定。社會保險按派遣員工工資足額繳交。

      加班費由用工單位按國家和我省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派遣員工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派遣員工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二十八條 公司按照用工單位提供的業(yè)績考核情況登記表(或工資表)、扣除代繳的派遣員工本人應交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及個稅后,確定實發(fā)金額,及時足額發(fā)給派遣員工本人。用工單位也可與公司簽訂工資發(fā)放的《補充協議》,由公司委托用工單位直接支付給派遣員工,但用工單位每月應將加蓋公章的工資發(fā)放表交給公司留存?zhèn)洳椤?/p>

      派遣員工如果對所發(fā)工資有異議,可當面或電話向公司查詢,公司必須給予答復。如有錯誤,經與用工單位核實后,在次月工資造表時予以糾正。

      第二十九條 工資通過銀行發(fā)放,派遣員工入職時應提供公司指定銀行的銀行卡號,并保證真實有效,以便及時發(fā)放工資,工資發(fā)放日按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約定的日期且用工單位必須確保在約定發(fā)放日前5天把工資轉賬到公司賬戶。

      (七)社會保險

      第三十條 派遣員工入職辦理參保手續(xù)時,須及時提供完整真實有效的參保材料,如因提供參保材料不完整不真實或因原單位未辦好減員手續(xù)或其他原因造成無法及時辦理參保手續(xù),致使派遣員工無法及時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均由派遣員工自行承擔。

      第三十一條 社會保險的轉移、接續(xù)手續(xù)按照經辦機構規(guī)定執(zhí)行,派遣員工涉及轉移、接續(xù)的,應積極主動與公司協調辦理,逾期不辦理或延期辦理造成待遇享受受損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均由派遣員工自行承擔。

      第三十二條 派遣員工如有生育、工傷和醫(yī)療等情況發(fā)生,應及時通知并提供相關材料給用工單位,由用工單位統一轉交本公司辦理相關手續(xù),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享受待遇。

      第三十三條 派遣員工的工傷保險繳費時間不得遲于員工的工作時間,其他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繳交時間,根據用工單位發(fā)放工資時間及當地各經辦機構的辦事時間,當月繳交或者次月繳交。派遣員工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后,公司按國家規(guī)定,及時辦理相關的減員手續(xù)。

      第三十四條 社會保險的費率如有變動,按國家和當地政府有關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

      第三十五條 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患職業(yè)病,依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職業(yè)病防治規(guī)定以及法律文書所載明的由單位承擔部分由用工單位承擔,用工單位承擔的費用及時轉帳到我公司指定賬戶后,由公司負責發(fā)放給派遣員工。

      第三十六條 派遣員工不享有公司的福利待遇,其福利待遇按用工單位的依法制定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八)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七條 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的工作期間,執(zhí)行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工時工作制度。

      第三十八條 派遣員工因崗位變動后,按用工單位新崗位的工時工作制度執(zhí)行。

      第三十九條 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度的,用工單位安排派遣員工延長工作的時間,應按《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條 派遣員工休息休假按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九)其他

      第四十一條 其他未盡事宜,將另行規(guī)定。

      第四十二條 本管理制度自下發(fā)之日起實施。

      第四十三條 本管理制度最終解釋權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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