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長安鎮中心小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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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長安鎮中心小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學校辨識信息】 本校中文全稱為長安鎮中心小學,英文全稱為Chang’an Central Primary School,Chang’an Town, Dongguan City;住所地址為東莞市長安鎮長盛中路72號,郵政編碼為523843;官方網址為。
第三條【學校名稱、隸屬關系】 學校是東莞市教育局舉辦的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具體由長安鎮教衛局管理。本校為實施6年制小學教育的全日制公辦教育機構,具有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條【招生對象】 學校面向教育主管部門劃定的教育服務區招生,招生對象為6至12周歲學齡兒童。辦學規模為6個年級36個班級,總體學生為1620人。
第五條【語言文字】 學校積極推廣普通話和規范漢字,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基本用語用字。
第二章 理念文化
第六條【辦學理念】 以人為本,全面發展。
第七條【學校發展目標】 學校立足校本、依托文化、堅持“優質+特色”,促進內涵特色發展,營造一流的育人環境,創建一流的教學設備,建設一流的師資隊伍,實施一流的教學管理,力爭一流的教學質量。
第八條【學生發展目標】 具有堅定的民族文化認同感,健康的身體機能和心理品質,扎實的知識技能,良好的學習習慣及能力。
第九條【教師發展目標】 以激活教師主動和諧發展的內驅力為主要策略,以開展教育科研為重要手段,以青年教師發展為重點,努力建設素質優良并具有奉獻和創造精神的教師隊伍。
第十條【校園文化與特色】 學校的校訓:博愛、樂群、勤勉、創新;學校的學風: 文明、好學、活潑、進取;學校的教風:愛生、敬業、樂教、上進。
第十一條【學校標識】 學校校徽:校徽由學校名稱、長安兩字的簡拼字母、變形的長安門和圓圈組成,底色為紅色,象征著學生在紅旗下健康成長,長安門圖案邊的綠色象征蓮花山。
學校校歌:《陽光少年》,學校校刊:《小蓮花》。
第十二條【學校發展規劃制定】 學校按照依法治校、規范辦學、自主發展的要求,定期制訂5年發展規劃,并形成和健全自評機制,促進學校可持續發展。
第三章 治理結構與運行機制
第十三條【校長負責制】 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學校,主持學校全面工作,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學校。
副校長對校長負責,協助校長分管具體工作。
中國共產黨學校基層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教職工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第十四條【校長職權】 校長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教育方針、教育政策法規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決定、指示;
(二)組織制定學校章程、發展規劃和學年學期工作計劃,建立健全學校規章制度,并負責組織實施、檢查和評價;
(三)領導學校各職能部門及常設機構,完善崗位設置,提議副校長人選,聘任中層干部和教職工,維護學校秩序;
(四)負責學校日常事務管理,主持校務會議審議重大事項并作出決策;
(五)負責學校教育教學工作,大力推進素質教育;
(六)負責師資隊伍建設,促進教職工專業發展,維護教師合法權益;
(七)負責規定范圍內學校財務、基建及重要設施設備購置的審批,不斷改善辦學條件;
(八)負責學校安全工作;
(九)自覺接受黨組織監督,充分發揮民主,發揮教職工積極性;
(十)組織協調學校與政府、社區、家庭等方面關系,創造良好育人環境。
第十五條【黨團組織】 學校依靠中國共產黨學校基層組織,充分發揮工會、共青團、少先隊、民主黨派等組織的作用。學校為黨群組織和社團配備相應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和經費。
學校成立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黨小組,組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保證、監督教育方針的全面貫徹執行。
學校成立少先隊組織,開展適合校學生特點的活動,在推進素質教育中發揮積極作用。
第十六條【教職工(代表)大會、工會的成立和作用】 學校建立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進行民主監督。
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審議建議權、審議通過權和評議監督權。凡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和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有關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的辦法,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學校工會作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落實,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機構設置】 學校設置辦公室、教導處、后勤組等職能部門,分別承擔相應的管理職能。各職能部門及常設機構各司其職,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確保各項工作圓滿完成。
辦公室負責落實學校工作計劃、工作總結、主題活動的相關材料;檔案管理;校領導交辦工作的分配、實施、督促、落實、協調等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專業技術人員的技術職務評審工作;
教導處負責學校的教學業務管理,負責實施日常教學、教師隊伍、教務、考務、學籍管理等教學管理職能。指導教師開展教育科研;組織、承擔上一級教育部門、科研機構下達的科研任務,負責教育資訊等職能。
后勤組負責總務部門職工管理;教學用品的采購、管理;學校基本建設財產的登記、管理、添置、維修;食堂管理;經費預算、使用;校園安全防范等管理職能;負責本校財務管理、資金使用和監督工作;負責公車的管理等職能。
第十八條【學校重大決策制度】 學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項決策制度。學校重大事項在充分調研與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由校長召集并主持校務會議審議,經集體討論,由校長作出決定并組織實施。學校工會發揮監督保障作用。
凡屬教職工代表大會職權范圍的事項,應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
第十九條【信息公開制度】 學校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學校實行校務公開,切實保障教職工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同時向社會公開學校相關信息,以適當方式為學生及其家長了解學生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接受社會、家長的監督。建立家長委員會,增進家校溝通,保障學生家長參與學校管理、教育教學等工作。
第二十條【檔案管理制度】 學校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學校建立檔案室,加強檔案資料的建設和管理。各職能部門做好各類資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工作。學校建立校史展覽室,重視校史整理,重視教育歷史物證遺存保護,發掘和弘揚校本優秀文化傳統。
第二十一條【食堂管理】 學校建立健全食堂管理制度。學校建立以校長為第一責任人,后勤組具體負責,衛生、德育等部門和師生代表參加的學校食堂管理機構;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確每個崗位每個環節從業人員的責任;堅持公益性和非營利性原則,在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下,實行單獨核算,定期公開賬務。
第二十二條【信息網絡管理】 學校建立健全信息網絡管理制度。學校加強信息網絡管理,嚴格執行有關校園網、國際互聯網的使用和管理規定。
第二十三條【平安校園制度】 學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園制度。學校嚴格執行學校安全管理各項規定,建立一崗雙責制和24小時值班制度,健全安全監督檢查制度,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抓好每周安全教育10分鐘和其他安全教育活動,加強安全教育,組織安全演練,加強校舍、交通、消防、飲食衛生、健康、周邊環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學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發生,確保師生安全。
學校建立針對社會治安、公共衛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等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預案,細化預案操作細節。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投保學生意外傷害校方責任險。鼓勵學生自愿參加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發生校園意外傷害事故,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及時救助受傷害學生,并依法進行善后處理。
第二十四條【法制副校長制度】 學校建立健全法律顧問制度。學校聘請法制副校長和法律顧問,積極發揮其在學校處理法律事務工作中的作用。完善聘用管理、考核評價機制。
第二十五條【辦學監督】 學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記管理和審計等管理部門的監督,接受社會、家長的監督,聽取社會各界對學校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四章 教育教學管理
第二十六條【學校主業】 學校的主要任務是教育教學工作,其他各項工作均以有利于教育教學工作的開展為原則。
第二十七條【教育教學基層管理制度】 學校建立健全年級組、教研組、備課組等教育教學基層管理機制。
年級組長負責本年級的德育工作,統籌教師分工與管理、年級教育活動、學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組長負責領導、組織教師進行集體教學研究。教研組定期開展教學研究活動,按學校安排參加各種培訓和學術活動,貫徹落實教學計劃,完成各項教學任務。
備課組長負責組織本組教師進行集體備課和教學研究活動,完成教育教學任務。
第二十八條【德育管理】 學校實行“以育人為核心”的德育管理。學校堅持全員德育原則,校長負責,教職工參與,實行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貫徹以育人為核心的理念,構建德育目標體系,健全德育管理機制,建立學校、家庭、社會三結合的育人網絡,優化德育活動過程。
學校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加強加強法制教育和公民意識教育,引導學生知法、明法、守法、護法,正確行使、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自覺履行相應義務,增強社會責任感。
學校建立(利用)德育、科普、法制等各類教育基地,定期組織開展社會實踐教育活動。校外教育實踐活動以愛國主義教育、科技教育、國防安全教育、親近自然教育、環保教育等板塊為主體來規劃開展,保證校實踐活動的系統性、有效性,確保活動質量。學生走出教室、走進社會,在實踐中探索思考,在活動中享受成功,拓展學生視野,促進學生綜合能力發展。
學校每年舉辦科技文化節、閱讀文化節、體育文化節等傳統校園主題節日活動,寓德育于活動中,使學生在活動中合作、體驗、感悟,在活動中成長。
學校以少年宮為平臺,以學生社團為依托,開展豐富多彩的課外活動,促進學生全面發展,提高學生綜合素養。
學校成立志愿服務站,分別成立家長志愿服務隊、教師志愿服務隊、學生志愿服務隊,開展志愿服務工作。
第二十九條【班級管理】 學校設班級正、副班主任各一名,負責管理班級日常事務,營造班集體育人環境,發揮班集體的育人功能,培養學生的高尚情操。
第三十條【社團管理】 學校本著促進學生多元發展的理念,推行社團活動課程化,以學校少年宮為平臺,開設特色文化、綜合實踐、學科拓展等特色社團課程。實行自主選課、分年段走班制,挖掘學生潛能,培養學生文化素養、探究精神、創新思維與實踐能力,提升學生綜合素質。
第三十一條【課程體系】 學校貫徹國家課程、地方課程和校本課程三級管理體制,認真執行國家和地方課程計劃,積極開發校本特色課程,形成學校特色課程體系。
學校按照課程設置標準實施教育教學,確保開齊課程,開足課時。
學校充分發揮學科課程和綜合實踐活動課的整體功能,尊重人的成長規律和教育規律,對學生進行德育、智育、體育、美育和勞動技術教育,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學有所長。
第三十二條【教學管理】 學校采用班級授課制,教學組織形式為單式教學。學校按規定選用教材教輔。漢語言文字為學校的基本教學語言文字,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規范字。
學校嚴格執行課程計劃,根據課程標準制定各學科質量標準,樹立全員全面全程質量意識,嚴謹教學過程,注重學習興趣的培養、學習習慣的養成和班級學習氛圍的營造。規范教學檢查,定期做好質量監測。落實學校減負措施,凸顯學校輕負高質教育特色,確保學校各學科教育質量相對優質均衡。
學校嚴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門頒布校歷安排學校工作。如遇特殊情況必須停課,須按有關規定向鎮教育衛生局和市教育局報批。
學校積極開展綜合素質評定,不以考試成績和升學率高低作為評價和獎勵師生的唯一標準。
第三十三條【課堂管理】 學校規范課堂管理,推進課堂教學改革。注重營造生動活潑、輕松和諧的課堂學習氛圍,打造高效課堂;根據學生課堂生成組織教學;組織學生有效合作探究;合理運用現代教育技術;科學分配教學時間,確保學生書面作業時間;按要求及時評價學生課堂學習常規和學業結果。
第三十四條【體育工作】 學校認真制定體育工作計劃,上好每一堂體育課。認真落實體育大課間活動,保證學生每天至少一小時校園體育鍛煉時間。積極開展體育藝術“2+1”活動,每個學生都能較好地掌握兩項運動技能和一項藝術技能。規范實施《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評價。每年舉辦學校體育文化節,積極組織學生開展各項體育健康活動,精心組織學校冬季田徑運動會。
第三十五條【衛生工作】 學校建立衛生室,每年組織學生體檢,建立健全學生健康檔案,預防傳染病、常見病及食物中毒。完善學校衛生工作制度,不斷改善衛生環境,學校為無煙學校。
第三十六條【藝術教育】 學校嚴格執行《學校藝術教育工作規程》,按要求開設藝術課程,組織開展課外藝術活動,每年舉辦一屆形式多樣的校園藝術節,為學生創造良好的校園文化藝術環境,提高學生藝術文化素養。
第三十七條條【勞動教育】 學校勞動教育以綜合實踐課、技能課、志愿服務、社區服務等形式進行。從學生實際情況、身心健康出發合理安排勞動項目。
第三十八條【心理健康教育】 學校貫徹《中小學心理健康教育指導綱要》,建立相關工作機制,配備專(兼)職教師,建立心理輔導室。將心理健康教育貫穿教育教學的全過程,樹立全員都是輔導老師的理念,開展心理咨詢和輔導工作。幫助學生正確處理好學習、生活、人際關系等方面遇到的心理困惑,提高他們的心理素質,培養承受挫折,適應環境的能力和積極的人生觀。加強青春期教育,促進學生身心健康。
第三十九條【信息技術管理】 學校設立信息技術中心全面負責學校信息技術管理工作。規劃建設學校高度運用的校園網,管理維護學校網絡系統、計算機、儀器設備等設施,加強對教師信息技術運用能力培訓,實現教育信息化、現代化提供強有力的服務。
第四十條【教育科研管理】 學校樹立“科研興校”戰略,科學規劃教育科學發展。樹立科研為教育服務,為教學服務,為教師專業成長服務,為學校發展服務的理念。落實以研促教,教研訓一體的工作思路。完善科研工作制度,營造民主、自由、科學的研究氛圍,構建對話、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勵教師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激發教師參加教育科研的積極性。立足問題,注重過程,加強科研培訓,落實科研檔案袋管理,定期立項課題研究過程的監測和指導,做好科研成果的總結推廣。幫助老師改進思維方式、教育教學習慣,引領學校健康發展。學校鼓勵教師著書立說。
第四十一條【監督管理】 學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教育教學的監督管理;接受業務主管部門的督導或委托其他部門、人員對學校辦學水平、教育質量的評估。
第五章 學生管理
第四十二條【入學管理】 凡被本校錄取或轉入本校學習的學生即取得本校學籍。
學校實施小學階段的義務教育,按就近免試入學的原則,招收學校服務區內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實行秋季始業。不屬學校服務區內的新生,按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入學手續。
第四十三條【學生權利】 學生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受教育的權利,主要有:
(一)參與學校組織的各種教育教學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與學校、班級管理,評議學校工作和教師的教育教學工作;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助學金;
(四)在品行和學業成績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處理有異議,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受教育權、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出申訴或提起訴訟;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四條【學生義務】 學生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受教育的義務,主要有:
(一)遵守法律法規,遵守《小學生守則》,遵守學校章程及規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學生行為規范要求;
(二)尊師愛校,團結同學,參加集體活動,促進身心健康,養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
(四)承擔在學生自治活動中當選職務的相應職責;
(五)愛護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五條【學籍管理】 學校按照省、市有關學生學籍管理的規定,實行學籍管理,健全學籍檔案,嚴格轉學、休學、復學等手續程序。
學校對修完修學年限內規定課程且綜合素質、學科學習業績合格的學生,準予畢業。
第四十六條【退學管理】 在校生原則上不允許退學,對于無故退學的學生,學校積極采取措施動員其復學。如動員無效,迅速報上級部門,對學生家長采取教育或行政措施,依法強制其送子女復學。
第四十七條【留級、跳級管理】 學校取消留級制度。對全面發展、學業成績特別優異,提前達到高一年級學力程度的學生,學校可準其跳一級,并報市教育局批準。
第四十八條【學生評價】 學校建立學生成長檔案,對學生實施綜合素質評定,每學期評價結果記入學生檔案。
第四十九條【學生獎懲】 學校對表現優異和對學校做出重大貢獻的學生,予以表彰、獎勵。對違反校紀校規的學生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相應處分。學生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三類。對學生的處分要依法規范,遵循“最小侵害”原則,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適當,處分決定書應包括處分、處分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可以申訴及其期限。學校對學生做出處分決定前,應當告知學生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學生對所受處分不服的,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學校、教師不得以任何理由脅迫或誘導學生轉學、退學。
第五十條【畢業管理】 學校對修完修學年限內規定課程且綜合素質、學科學習業績合格的學生,準予畢業。
第五十一條【學生資助】 學校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政策,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資助,幫助其完成學業。
第五十二條【學生自治】 學校建立少先隊大隊維權部,保障學生自主管理和學生合法權益。學生干部原則通過民主選舉產生。
學校支持學生自治,鼓勵學生參與校園民主管理、學習民主生活方式,培養現代公民素養。
第五十三條【學生評教】 學校建立健全學生評教、評校制度,支持學生參與班級和學校的民主管理與監督。
第五十四條【學生權益維護】 為保障學生在校期間的合法權益,學校及教職工應當做到:
(一)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充分發展。不得歧視學生。
(二)尊重學生人格。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嚴禁用諷刺、威嚇等方式給學生心理造成傷害。
(三)尊重學生隱私。保護學生個人信息,未經學生及其監護人同意,不得隨意使用、披露學生個人隱私。
(四)不得非法收繳學生財物。為保護學生安全、保障校園秩序,可以對學生違紀的相關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處理,但應及時與監護人聯系。
(五)不得隨意處分學生。處分學生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門有關學生學籍管理的規定。
第六章 教職員工管理
第五十五條【教師隊伍】 學校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建立與辦學層次、規模和專業設置相適應的教師隊伍。
學校執行國家教師資格制度、公開招聘制度和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
學校根據編制部門核定的編制數額、崗位數和崗位任職條件及教育行政部門、學校相關規定聘用教職工,對聘用人員實行崗位管理和績效工資制度。
第五十六條【教師權利】 教師享有下列主要權利:
(一)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從事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參加教育教學科研、學術交流,加入專業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指導學生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帶薪休假;
(五)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學校重大事項有知情權;對不公正待遇或處分有申訴權;
(六)使用學校設施設備、圖書音像資料及其他教育教學用品;
(七)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七條【教師義務】 教師應當履行下列主要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規范、學校章程及規章制度,為人師表,忠誠于人民教育事業;
(二)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執行學校工作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和崗位職責,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對學生進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識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弘揚愛心與責任感,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德、智、體、美等方面的全面發展;
(五)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利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踐行以生為本理念,終身學習,與時俱進,不斷提升育人水平。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八條【職工權利、義務】 學校其他職工按照合同履行崗位職責,學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權益。
第五十九條【班主任隊伍建設】 學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選配、聘任、培訓、考核、評優等制度,加強班主任隊伍建設,提升其敬業精神、育人理念和業務能力。
班主任遵照《中小學班主任工作規程》,履行相應職責、任務,享受相應待遇、權利。
第六十條【教師培訓】 學校按學年制定教師專業發展、培訓計劃,支持、鼓勵教師及管理人員參加專業學術團體,開展教育教學研究、學術交流和進修培訓。學校按規定落實教師培訓經費。
第六十一條【師德建設】 學校對聘用的教職工加強思想品德教育。學校建立教師師德檔案,將師德表現作為教師考核、職務評聘、進修深造和評優評先的首要依據。
第六十二條【教職工考核、表彰、處分】 學校建立科學、公正、系統的教職工評價體系,建立教職工業務檔案,每年對教職工的職業道德、能力態度、工作績效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續聘、轉崗、解聘、晉升、獎懲等的依據。
學校對在教育教學、科研、管理服務等方面表現優異、業績突出者予以表彰和獎勵。學校對違反校紀校規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誤和不良影響的教職工,視情節輕重,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批評教育和懲處。
學校對教職工做出處分決定前,應當告知教職工有權進行陳述申辯,教職工對所受處分不服的,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第七章 學校資產管理
第六十三條【經費來源】 學校經費來源為財政撥款。
第六十四條【設備管理與應用】 學校按有關規定,提供符合標準的校舍和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并做好日常維護、定期檢查、及時修繕工作。
學校加強對體育館、圖書館、以及博學樓各功能室、實驗室、機房等專業設施的管理,充分發揮其使用效益,防止閑置和浪費。
第六十五條【財產管理制度】 學校建立健全財產管理制度,設置固定資產賬薄和實物清冊,落實專人管理,定期清點,及時做好固定資產調入和調出及資產處置手續,做到賬實相符。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損壞,依法依規嚴格追究侵權者責任。
第六十六條【資產保護、清算】 學校如遇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遷址、合并、分立或終止時,應妥善保護學校資產安全,并依法進行資產清算。
第六十七條【財經制度】 學校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財務管理制度等財經制度,配備專業會計、出納人員,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監督制度,保證相關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自覺接受上級財務監督、檢查和審計。
實行校長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制度。
第六十八條【學校預算】 學校依法向上級部門提供年度預算計劃,經批準后嚴格按預算批復執行,并接受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和財政、稅務、審計、監察等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督。
第六十九條【學校收費】 學校嚴格執行收費政策,規范收費行為,按照規定項目和標準收費,各項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向社會公布收費項目和經費收支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十條【接受捐贈】 學校依法接受社會各界捐贈,建立健全受贈財產使用制度,加強受贈財產管理,公示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十一條【采購招標制度】 學校嚴格按《政府采購法》對基建、重大維修工程、貨物和服務實行政府采購,加強財產保管和使用制度建設。
第七十二條【經費效益】 學校堅持艱苦奮斗、勤儉辦學方針,厲行節約,壓縮各種非教學費用和非科研費用開支,提高教育經費使用效益。
第八章 學校與家庭、社會
第七十三條【育人體系】 學校主動與社會、家庭聯系溝通,建設學校、家庭、社會三位一體的育人體系,形成教育合力。
第七十四條【兼職教師聘請】 學校根據教育教學需要,聘請兼職教師和校外學生輔導員。
第七十五條【家長委員會】 學校遵循民主、公開、自愿的原則,組織家長選舉成立家長委員會。
家長委員會的任務、委員的產生、任期和職責要求等,由家長委員會自主決定。
家長委員會在學校的指導下履行參與學校管理、參與教育工作、溝通學校與家庭等職責,做好德育、保障學生安全健康、推動減輕學生課業負擔、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學校建立與家長委員的聯席會議制度,通報學校發展規劃及其進展、教育教學工作情況,聽取家長委員會的意見和建議,取得支持和幫助。
第七十六條【與家長聯系機制】 學校建立教師與家長的日常聯系機制,與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加強聯系,做好家訪工作,采取家校合一、協調一致的教育,促進學生健康成長。
學校依靠家長委員會辦好家長學校,制定教學計劃,定期開展活動,加強對家庭教育的指導。
學校成立家長志愿服務隊,定期發布招募信息,由家長自愿參與。遵循“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原則,面向本校學生開展志愿服務活動。
第七十七條【社區關系】 學校與社區建立良好關系,依托社區開展社會實踐活動,為學生創造服務社區和實踐體驗機會。學校本著為社區服務的精神,在不影響教學情況下,有效利用學校自身資源和優勢,為社區開展文體活動提供便利。
第七十八條【校園周邊綜合治理】 學校依靠鎮黨政部門,加強同綜治、公安、安監、文化、衛生、工商、建設等部門的聯系,配合做好學校周邊環境、治安管理、溺水問題治理等,共建平安校園。學校聘請公安干警擔任學校法制副校長。
第七十九條【校友會】 學校建立校友會組織,發揮校友的宣傳、橋梁、教育、助學等作用,增強凝聚力,促進學校發展。
第八十條【校際合作】 學校開展校際互動合作,不斷擴大對外交流,拓寬教育視野,提升辦學水平。
第八十一條【國際合作】 學校開展國際教育合作與師生交流,加強與港澳臺地區教育合作與師生交流,推進教育理念、教育內容、教育方式的創新化、國際化。
第八十二條【督查督導】 學校根據有關規定,接受督學、督查專員依法對學校工作的督導和督察。
第九章 附則
第八十三條【章程解釋】 本章程由學校負責解釋。
第八十四條【法制統一原則】 本章程未盡事宜按照法律法規及上級規范性文件政策執行。如有抵觸處,以法律法規及上級規范性文件為準。
第八十五條【生效程序】 本章程在制訂過程中廣泛征求、吸納各方意見,進行公示,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和學校領導班子全體成員會議審定后,報長安鎮教育衛生局初審和東莞市教育局核準。本章程自核準之日起施行,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八十六條【制度體系建設】 學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統領下的學校規章制度體系,規章制度的立、改、廢均依照民主程序進行。
第八十七條【章程修訂】 學校應保持章程的穩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修改章程。
(一)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修改,本章程與之發生抵觸時;
(二)學校發生分立、合并時;
(三)學校實際事項發生變化,與原有章程不符時;
(四)因切實需要做出修改章程決定時。
學校章程的修改需由1/3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議方可進行,修訂后的章程須經過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和學校領導班子全體成員通過,由學校報長安鎮教育衛生局初審和東莞市教育局核準同意后生效。
第八十八條 本章程由校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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