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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通用10篇)
實施細則一般由執行或制定該法律的部門制定,并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或國務院批準施行,其在法律效力層級上屬于法規級別,具有較高的法律效力。下面給大家分享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歡迎參考!
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 1
為進一步促進黨的全心全意依靠教職工辦學的指導思想和《工會法》、《教師法》、《教育法》賦予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權力的落實,完善和規范教代會制度,推進我校的民主建設,充分發揮教職工的主人翁作用,依法維護教職工權益,促進學校改革、發展和穩定。特制定本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教代會的性質和地位
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制度是學校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在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學校實行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是教職工依法行使權利的機構,也是促進學校領導廣泛聽取教職工意見,促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是學校實行校務公開的主要載體。
教代會在黨支部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尊重和支持校長依法行使職權,學校工會委員會承擔教代會工作機構的任務。
第二章 教代會的職權
第二條 教代會行使下列職權
教代會一般行使職權有四項,即審議建議權、審議通過權、審議決定權、評議監督權。
1.審議建議權:聽取討論校長的工作報告,審議學校的辦學方針,發展規劃、學年工作計劃、年度財務工作報告、教育教學和管理制度以及其他有關學校重大改革方案或措施等,提出意見和建議。校長根據教代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修改報告、方(草)案,做出決策。
2.審議通過權:審議通過教職工聘任合同制和校內崗位工資制實施方案、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實施方案、教職工管理制度、獎懲辦法以及其它重要規章制度。通過后由校長頒布實行。
3.審議決定權:審議決定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等重大事項。
4.評議監督權:參與民主評議領導干部和審查競聘干部,提出獎懲和任免建議。
5.教代會針對學校和教職工需要研究解決的重要問題確定中心議題,要支持校長行使職權。教代會在審議決定重大事項與校長意見不同時,必須及時同校長交換意見,如意見不能統一,校長應暫緩執行,在廣泛征求意見修改后進行復議,復議后意見仍不能統一的,要及時報告集團教育工會和區教育工會。
第三章 組織制度
第三條 教代會每三年一屆,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
第四條 教代會進行選舉和做出決議、決定,須經全體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
第四章 教職工代表大會與工會
第五條 學校工會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負責教代會的日常工作。全體教職工在學校黨支部、行政領導下,積極參與學校的改革,充分發揮教代會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作用。學校工會委員會承擔下列工作任務:
1.組織選舉教職工代表。
2.主持教代會的籌備和會議的組織工作。
3.承擔教代會前期教師建議、代表議案的形成等籌備工作。
4.督促檢查大會決議和決定的執行與落實。
5.對教代會代表進行培訓,提高教職工代表的素質。
6.完成教代會交給的其它任務。
第五章 教代會的籌備與召開
第六條 教代會的籌備
1.換屆時,制定出席會議的正式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名額分配;代表條件、選舉辦法、代表小組劃分等方案。
2.經全體教職工會議通過后,公布代表名單,并對代表進行培訓。
3.征集大會提案,并對提案進行歸納、整理、審查、立案。
4.將需提交代表大會討論、審議、通過或決定的文件在會前10天印發給教職工代表,廣泛征求代表意見的基礎上進行修改完善。
5.提出大會主席團組成人員推薦名單(換屆時)和選舉辦法。
6.擬定大會日程、議程。
7.制定會議經費預算。
8.教代會主席團負責人向黨支部報告教代會籌備工作情況。
9.由黨支部批轉工會關于召開教代會的報告。
10.學校工會于會前兩周將學校召開教代會報告表上報集團教育工會和區教育工會備案,經批準后召開教代會。
第七條 教代會代表
一、教代會代表的產生
1.按照國家法律規定享有政治權利的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代會代表。
2.教代會代表名額為全體教職工的25%。
3.教代會代表選舉辦法:教代會代表采用以備課組和各行政小組為工會小組,小組推薦候選人,工會委員會和行政會審查,經全體教職工大會舉手通過,由工會組織將教代會代表登記存檔。
4.教代會代表要體現代表性和群眾性,代表中應有教師、組長、校級干部、職工,其中教職工代表應占80%以上。代表分布考慮職稱、年齡、學歷、黨派等因素。設列席代表(黨、政、工、團、年級部主任、教研室主任、民主黨派人士)和特邀代表(退休的學校黨政領導及有社會影響的教師)等。
5.教代會代表實行常任制,每屆改選一次,可以連選連任。
6.教代會代表對教職工負責。教職工有權監督或按照一定程序撤換代表。
二、教代會代表的職責
1.在教代會召開前,要主動深入到教職工中去,聽取大家意見,做好提案征集工作。
2.在教代會開會期間,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參加各項議題的討論,充分發表意見。
3.征集教職工意見及建議,進行審查、分類,填寫提案表。
4.在教代會閉會期間,受教代會委托,可參加學校執行教代會決議、決定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
5.教代會代表行使民主權利,學校各部門不得阻撓。
三、教代會代表的義務
1.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不斷學習提高思想政治覺悟、業務水平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2.密切聯系群眾,代表、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如實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積極參加教代會活動,認真宣傳、貫徹教代會的決議,完成好教代會交給的各項任務,做好教職工的工作。
3.模范遵守《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和學校的規章制度,提高業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四、教代會代表出現下述情況的應報學校教代會主席團備案,并予以調整
1.在任期內調離本校或退休的,其代表資格自行中止。
2.被開除或留用察看的,其代表資格自受處分之日起即行停止。
3.一年以上不能參加大會活動的教代會代表,其代表資格不予保留。
4.失去群眾信任的,由原工會小組向學校工會組織提出撤銷其代表資格的申請,經同意后,由原選舉部門進行重新選舉。
五、教代會代表的增補、調整
因各種原因造成教職工代表缺額的,按照缺額數和代表性進行補選,其程序是:
1.原教研室向學校工會組織提出申請。
2.經教代會主席團研究同意后,原選舉工會小組按照選舉程序進行選舉,并將選舉結果報學校工會。
3.審查同意后,填寫教職工代表登記表,并向下次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增補及調整情況。
六、教代會的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1.教代會根據需要,設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特邀代表一般是原校黨政領導、民主黨派、離、退休教職工代表等;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選為正式教代會代表的學校黨、政、工、團主要領導和中層干部等。
2.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有發言權,但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八條 教代會提案
一、概述
1.教代會提案是教代會代表在廣泛征集教職工意見、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就學校的改革和發展及教職工普遍關心的問題,按照規定程序,提請教代會討論、處理的意見和建議。
2.教代會提案工作是教代會行使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職能的一項重要工作,是進一步促進學校內部管理體制改革和學校決策民主化、科學化的重要渠道,是教代會代表履行職責、行使民主權利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廣泛調動教職工積極性,激發教職工主人翁責任感,群策群力建設發展好學校的重要途徑。
二、提案小組
1.提案小組是教代會設立的提案工作專門機構。提案小組由大會秘書組擔任。
2.提案小組職責
(1)制訂年度提案工作計劃。
(2)組織和征集提案。
(3)審理各代表的提案初審后交主席團。
(4)檢查提案的落實,督促承辦部門認真辦理提案,及時向提案人答復、通報,并征集提案人對處理結果的意見。
(5)向教代會作關于提案征集、審理及落實情況的報告。
(6)評選優秀提案。
三、提案征集的要求
1.提案人須是本屆教代會代表,其中1位代表為提案人,另有3位以上的代表為附議人,并需親自簽名。
2.提案人在撰寫提案時,需用統一印發的提案表格,一事一案,建議具體,書寫清楚,一式兩份。(提案表見附件一)
3.提案內容:代表可以對涉及學校改革與發展全局的工作提出具體建議,也可以對教職工普遍關心的其他重要事項提出意見。
4.提案征集時間
(1)每年召開教代會前征集一次。
(2)征集起止時間一般在大會召開前一個月開始,并限定截止日期。具體要求由提案小組書面通知,超過規定截止時間收到的提案只作一般性意見和建議處理。
四、提案的審理
1.提案人將提案表交到提案小組。
2.提案小組對征集的提案進行審理,決定各項提案立案與否。對合格的提案進行立案、編號、登記造冊,簽署處理意見。
3.由提案小組匯總情況,負責向大會主席團匯報,并向大會作《關于提案征集和立案情況的報告》。
五、提案的辦理、答復、落實、反饋
1.大會閉幕后,提案小組召開會議布置提案落實工作。提案表由校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后交相關職能部門處理。
2.重視教代會提案,保證提案辦理質量。
(1)提案辦理要有部門領導分管,專人負責,健全制度,嚴格程序。
(2)對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部門協同辦理的提案,承辦部門與協辦部門應積極配合,主動協商解決。
(3)提案處理要認真負責,注重實效。凡有條件解決的,要及時落實;因條件所限一時不能解決的,要列入規劃,創造條件,逐步落實;確實無法解決的,要如實地說明理由,解釋清楚。
3.立案兩個月內(寒暑假除外),承辦部門必須向提案人作出“正在(已經)落實”、“暫緩落實”、“無法落實”等明確答復,并將提案表交提案小組。
4.提案小組向提案人征詢對提案處理的反饋意見,并向教代會報告。
第九條 教代會大會主席團
教代會大會主席團是大會的領導機構。在黨組織領導下開展工作,實行常任制。主席團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實行集體領導,每次大會設執行主席。
一、主席團工作職責
1.組織、主持大會期間的各項活動。
2.聽取、討論各代表團對各項議案的審議意見,對議案進行修改。
3.草擬大會決議和決定。
4.處理大會期間的其它重要問題。
二、主席團成員的產生
1.主席團成員必須是教代會正式代表。
2.主席團成員中應有學校黨、政、工、團主要負責人和高級教師及其他人員。
3.主席團組成人員推薦名單提交教代會預備會議通過。
三、大會秘書組
大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至二人,秘書長由工會負責人擔任,兼管提案小組工作。
第十條 教代會預備會議主要議程
教代會預備會議由上屆主席團負責人主持,全體教代會正式代表參加。
1.聽取本次教代會籌備情況的.報告。
2.通過代表資格審查報告(換屆時)。
3.聽取代表增補情況的說明,并表決通過。
4.通過大會議程。
第十一條 教代會會議的主要議程
1.校長做工作報告(每學年一次)。
2.校級干部工作述職、主任級干部書面總結(每學年一次,印發給教代會代表)。
3.教代會代表民主評議學校干部(民主評議表見附件二)。
4.必要時,學校行政相關負責人作專題報告。
5.由工會主席或教代會主席團負責人就上次教代會決議、決定的落實及提案的處理等情況向大會做出工作報告。
6.就會議報告、議案進行討論和審議。
7.對代表提案做出回復。
8.教職工代表作大會發言。
9.對決議、決定進行表決,并宣布結果。
第十二條 教代會的決議、決定
一、決議、決定的內容
—般包括:決議、決定的時間,教代會的屆次,決議、決定的事項,大會對決議、決定的意見和表決結果等。
二、決議、決定的形成
1.大會主席團根據對各項議題的審議情況起草決議、決定草案。
2.將決議、決定草案交各代表討論,征求意見。
3.大會主席團集中討論意見,對決議、決定進行修改。
4.教代會對各項決議、決定進行表決。
5.由大會主席團執行主席宣布各項決議、決定的表決結果。
三、決議、決定的實施
1.學校各部門要認真對待教代會的決議、決定,經校長同意后,認真執行。
2.應對決議、決定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向校長匯報,并提出修改意見。
3.對教代會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應由教代會主席團負責人在下次教代會上進行匯報。
四、決議、決定的修訂
在教代會決議、決定的執行過程中,須經過以下程序:
1.由校長或負責人向教代會提出修改決議、決定的建議。
2.召開教代會主席團會議,對修改意見進行研究,并做出相應決定。
3.對涉及面廣,與教職工切身利益關系重大的事項,在有二分之一以上教代會代表同意召開教代會臨時會議的情況下,召開會議進行討論,并就修改內容進行表決,同時做出新的決議、決定。
第六章 教代會的組織領導機構
第十三條 大會期間的領導機構是教代會大會主席團、主席團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實行集體領導。
第十四條 在教代會閉會期間,由教代會大會主席團,負責協商處理臨時出現的重大問題。
第七章 教代會文書檔案
第十五條 建檔原則
1.教代會存檔的文書資料必須有參考價值,并保持文書資料的本來歷史面貌。
2.文書資料要齊全、完整。
3.按先后順序,分門別類。
4.把每屆次的文書資料分別組合成卷。
5.教代會全程的影像資料。
第十六條 建檔范圍
1.涉及教代會工作的上級文件、批復、講話稿。
2.教職工代表登記表。
3.教代會的組織機構、成員及出席大會的人員名單。
4.教代會的文件、講話資料、記錄筆。
5.教代會的決議、決定。
6.民主評議領導干部的資料。
7.教職工代表提案及處理落實情況記錄。
8.教職工代表或者專門工作小組檢查、質詢等日常民主管理活動記錄。
9.學校報送的有關教代會的文件、請示、報告。
10.教職工代表來信、來訪的接待資料及處理結果。
11.與教代會有關的其它資料。
第十七條 檔案管理
1.所有資料整理歸檔后,交檔案室,由學校檔案室專人管理。
2.按學校檔案室接收、查閱、保密、移交等檔案管理條例執行。
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 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的有關規定,學校應建立黨支部領導下的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
第二條 教代會是教職工群眾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和基本形式。
第三條 教代會應遵照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在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行使職權。要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的關系,充分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主動參與教育改革,保證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新人,把學校辦成特色鮮明的人才的搖籃。
第四條 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職 權
第五條 教代會在本校權限范圍內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建議權。定期聽取校長工作報告,討論和審議學校發展、建設、改革等重大問題。包括辦學指導思想、發展規劃、年度計劃、重大改革措施、教職工隊伍建設、中層干部和培養任免和財務預算決算等。上述方面在決策前都應提交教代會審議,由教代會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權。凡是學校內與教職工利益密切相關的規章制度、改革方案、重要機構、如聘用合同制、勞動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崗位設置方案、獎懲條例、校務公開實施方案、爭創文明學校規劃以及聘任工作小組、勞動爭議調解小組、獻血領導小組、校務公開領導小組、校務公開監督小組的建立,都要經過教代會審議通過,由校長頒布實施。
(三)審議決定權。學校教職工福利費使用原則及教職工結構工資分配方案、獎勵優秀骨干教師方案應由教代會審議決定,付諸實施。
(四)評議監督權。學校教代會每年對學校黨政正副職實行民主評議。
(1)評議的內容:以干部任期目標和崗位責任制為依據,評議干部的德、能、勤、績四個方面;
(2)評議的程序:由評議對象向教代會作述職報告;教代會代表對評議對象進行測評;將測評結果送交教育局有關部門。
第六條 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應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認真對待教代會的有關決議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會行使民主管理的職權。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行使指揮權,教育教職工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出色完成校長交付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三章 代表
第七條 教代會代表由各工會小組直接選舉產生,凡是享有公民權的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代表的名額約占教職工的三分之一。代表的構成要兼顧老中青的比例、男女的比例、各工會小組人數的比例,其中教師代表應占百分之六十左右。學校黨政工領導、工會委員可作當然提名代表。教代會主席團應公布代表資格審查報告。可邀請若干列席代表。
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選,可連選連任。因退休、調動、除名等原因代表不能任職的,選舉單位可依據規定程序撤換、免職或補選代表,并作出決議備案。
第八條 教代會代表的基本條件是: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擁護黨的方針政策,貫徹國家的法律法規;
(二)掌握一定的業務知識、管理知識、愿意參加學校的民主管理活動;且有一定的參政議政的能力;
(三)遵守社會公德、職業道德、教書育人、為人師表;
(四)熱心為教工辦事,作風正派,公道公正;
(五)密切聯系群眾,正確代表群眾利益,如實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六)遵章守紀,勝任并做好本職工作。
第九條 教代會代表的權利是:有權提出提案和議案;有權對各項議程發表意見,進行表決;有權對教代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有權對有關部門提出質詢;因行使正當民主權利受到打擊報復時,有權向有關部門申訴、控告。
第四章 組織
第十條 教代會每三~五年一屆,每學期召開一至二次全體會議。大會表決必須有全體代表的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遇有重要問題,可提前召開代表大會。
第十一條 教代會換屆選舉時,應建立籌備小組,制定籌備工作計劃,確定主要議題,廣泛征集提案,充分做好準備工作。
第十二條 召開教代會時,選舉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應由學校黨政工領導、工會委員和教師代表組成,其中教師應占多數。
第十三條 教代會主要議題,應根據學校改革發展的目標和中心工作、群眾迫切關心的問題,廣泛聽取教職工意見,由大會主席團審議后提請大會通過。
第十四條 對教代會的決議和立案的提案,要認真落實,并由大會主席團將執行結果向下次會議提出報告。
第十五條 大會閉會期間,由大會主席團行使教代會職權,必要時可召開代表小組組長會議,聽取意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細則自江鎮市第三中學第五屆教代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通過之日起實施。
第十七條 本細則各項規定的修訂權在教代會全體會議。
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 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職工群眾參與學校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實現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和程序化,根據《工會法》、《勞動法》、《湖南省職工代表大會暫行規范》(2003年6月5日)和《湖南省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程(試行)》等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職工代表大會接受單位黨組織的政治領導,正確處理國家單位職工的利益關系,依法行使職權。
第三條 職工代表大會的主要任務是,審議重大決策,監督行政領導,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促進單位健康發展。
第四條 單位的行政領導要支持職工代表大會工作,執行職工代表大會依法作出的決議和決定。職工代表大會要支持單位行政領導依法行使職權,教育職工遵守單位的規章制度,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第五條 單位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 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職權
第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其職權是:
一、聽取和審議單位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和投資方案,單位教育教學目標及完成情況,財務預決算,大額資金使用情況,重大技術改造方案,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投標方案,大宗物資采購方案,職工培訓計劃,專業技術等級評聘方案,校務公開實行情況,集體合同履行情況,勞動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情況,職工社會保險基金繳納情況等,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查同意或否決單位重要規章制度等。被職工代表大會否決的方案、辦法、計劃、措施,不得實施。
三、審議決定有關職工福利的重大事項。如困難職工生活補助辦法,對違紀職工予以開除處分等。
四、討論通過集體合同草案,工資集體協商協議,單位負責人申報榮譽稱號。
五、評議、監督單位領導班子黨和國家法律法規情況,中層管理人員的選聘和任用情況,單位業務招待費使用情況,干部廉潔自律規定執行情況。領導人員述職和代表大會民主評議每年進行一次,并與組織考察結合起來。代表大會根據民主評議結果,提出獎懲和任免的建議,民主評議干部的情況和結果要向職工公開。
六、選舉或更換參加平等協商的職工代表,聽取他們的工作匯報。
七、主管機關任命或者免除單位行政領導人員的職務時,必須充分考慮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代表的意見。職工代表大會根據主管機關的部署,可以民主推薦校長人選,也可以民主選舉校長,報主管機關審批。
八、國家法律、法規、上級有關政策等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章 職工代表
第八條 依照法律規定享有政治權利并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均可當選為職工代表。
第九條 職工代表的選舉,根據《湖南省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程(試行)》規定:“教職工在201至500人的,代表名額為20%—25%”。職工代表的組成比例:教師代表占代表總數的60%,中層以上行政領導干部代表占代表總數的20%,管理人員和其他方面的職工代表占代表總數的20%。青年職工和女職工代表應占適當比例。學校黨、政、工、團主要負責人一般應是教職工代表。
第十條 職工代表的選舉由工會制定選舉方案,征求行政意見,報黨委審定。各選區工會根據所分配名額,按照差額選舉的原則,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當選代表必須獲得選區全體教職工的過半數同意。各選區將選舉結果報學校工會后,由工會委員會對教職工代表資格進行審查。
第十一條 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3至5年,可以連選連任。代表的資格處理、撤換、增補按照《湖南省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程》執行。職工代表在單位內轉崗,原則上應保留代表資格。
第十二條 代表的權利和義務按照《湖南省職工代表大會暫行規定》(2003年6月5日)執行。
第四章 教代會組織制度
第十三條 教代會每3-5年為一屆 ,大會一般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如遇有重大事項,經過學校黨政工領導研究,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以召開臨時大會會議。
第十四條 凡需經代表大會選舉的'有關人選,或需經代表大會表決事項,要經過應到會代表總數半數以上代表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五條 組建教代會主席團,負責組織領導大會期間的各種活動,包括:主持大會;聽取和綜合各代表團對各項議題討論審議的意見;研究大會議題需要通過和決定的事項,起草大會的決議;主持大會選舉;處理大會期間提出和發生的重大問題。
第十六條 組建教代會專門工作委員會,包括教書育人和科研工作委員會、規章制度工作委員會、生活福利工作委員會、干部評議監督委員會、提案工作委員會等。
第十七條 組建教代會代表團,由相關年級的年級、科室或分校分別組成,一般應由所在單位工會負責人擔任團長或副團長。代表團的只要任務是,組織本團代表出席大會;組織好本代表團代表討論審議學校重大決策,積極反映教職工對有關重大問題的意見和建議;征集大會提案;想本單位教職工傳達教代會大會精神等。
第五章 教代會工作程序
第十八條 進行宣傳教育,結合實際,有針對性地解決具體思想認識問題。
第十九條 成立籌備小組。組長由黨組織負責人擔任,工會負責籌備工作。
第二十條 培訓教職工代表,根據大會中心議題,有針對性地引導職工了解學校管理狀況和有關問題。
第二十一條 召開預備會議,廣泛聽取群眾意見,充分溝通思想,避免在正式會議上因思想不統一而出現僵持局面。
第二十二條 召開正式會議,按會議議程有條不紊地隆重進行。
第二十三條 宣傳貫徹大會精神督促有關方面落實決議精神。
第二十四條 搞好閉會期間的日常民主管理工作。使學校民主管理工作做到經常化、制度化。
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 4
第一條 為了健全和完善我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加強學校民主政治建設,擴大基層民主,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促進學校科學發展,依據《陜西省高等學校二級單位教職工代表大會暫行規定》和《z科技大學教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學校二級單位教職工代表大會或教職工大會(以下統一簡稱為二級教代會)是高等學校教代會制度的延伸和發展,是本單位實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本形式,是廣大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的機構。
第三條 學校二級教代會在同級黨組織領導下行使職權、開展工作,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正確處理國家、學校、本單位和教職工的利益關系,調動教職工的積極性,促進本單位的科學發展。
第四條 二級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條 二級教代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聽取審議本單位行政負責人的工作報告,討論本單位的發展規劃、改革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 審議通過本單位的.崗位聘任、考核辦法、以及其它重要的規章制度。
(三) 審議通過本單位的收益分配原則,獎酬金發放辦法以及其它有關教職工切身利益的福利事項。
(四) 在同級黨組織的安排部署下,評議監督領導干部,積極推進本單位事務公開。
第六條 二級教代會要支持院長(系主任)和行政負責人的正確決策和工作,教育職工遵守各項規章制度,盡職盡責,努力完成工作任務;行政領導要重視支持教代會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職權,認真執行和辦理教代會的有關決議和代表提案。
第七條 二級教代會屆期一般為四年。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每次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或教職工參加。大會決議須征得全體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八條 二級教代會的規模和代表人數的比例,由本單位黨、政、工聯席會議在聽取教職工意見的基礎上決定,應保證代表的廣泛性和群眾性,代表人數一般不少于教職工總數的百分之三十。教職工總人數在二百人以下的單位召開全體教職工大會,但應嚴格履行教代會程序和職權。院(系)教代會,教師代表不少于百分之六十,具有正高職稱的教師和黨政負責同志如未被選為代表,可列席二級教代會。
第九條 二級教代會的議題,應緊密結合本單位的中心工作和教職工關注的問題,在廣泛聽取教職工意見的基礎上,由分黨委(黨總支)召集行政、工會負責人聯席會議協商確定。
第十條 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二級單位,教職工代表應具有較強參政議事能力和奉獻精神,辦事公道正派,密切聯系群眾。代表的產生應按民主程序由教職工直接選舉,并按單位組成代表組。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一屆,可連選連任,代表因工作調動或退休,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缺額代表由原單位補選。發現代表有違法亂紀行為或嚴重失職行為,經教代會半數以上代表同意,可以罷免或撤換代表。
第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按照規定程序,對本單位和教代會工作有權提出意見、建議和提案;因行使民主權利受到打擊報復時,有權向有關部門申訴和控告。教職工代表應切實履行自己的義務,認真做好本職工作,積極參加教代會活動,聽取并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接受選舉單位群眾的監督。
第十二條 二級單位工會是本單位教代會的工作機構,在同級黨組織領導下,組織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換屆選舉工作,做好大會的各項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征集提案并負責立案、交辦和督促辦理,督促檢查二級教代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第十三條 二級教代會一般不設主席團,但應成立由單位黨、政、工主要負責人和教職工代表組成的領導小組,其成員必須是正式代表,人數多少,應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確定。領導小組主持召開本單位教代會。
第十四條 決定召開二級教代會,二級單位工會應向校工會提交書面報告,并在工作上接受校工會的指導。
第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由學校工會負責解釋。
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 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學校民主政治建設,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民主決策、民主監督權利,更好地落實全心全意依靠教職工辦學的指導方針,完善現代學校制度,促進依法治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職工代表大會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教育系統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所轄各級各類公辦、民辦學校和幼兒園(以下統稱學校)。區域性教職工代表大會、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各級各類教育培訓機構和教育事業單位職工代表大會可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三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本形式,是學校貫徹落實黨的“全心全意依靠教職工辦學”指導方針,確保教職工主人翁地位,發揮教職工主力軍作用的重要平臺。
學校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以教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依法開展工作;組織實施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出的有關決議和決定,接受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監督。應當根據相關規定,制定本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實施細則。
第四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應當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認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本校規章制度,正確處理國家、學校、集體和教職工個人的利益關系。
第六條教職工代表大會在中國共產黨學校基層組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職權
第七條公辦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職權:
(一)審議建議權。聽取和審議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校務公開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權。審議通過與教職工切身利益相關的教職工聘用聘任、考核、獎懲辦法,績效工資分配辦法及其他校內分配方案,學校上一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與教職工權益有關的重要規章制度,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三)審議決定權。審議決定福利費管理使用、教職工生活福利和教職工住房分配、管理與使用辦法,困難教職工補助辦法以及其他相關事項。
(四)評議監督權。按照相關規定和安排,對學校領導干部進行民主評議,提出獎懲建議。根據主管機關的部署,參與民主推薦領導人選。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五)其他職權。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經學校黨政工協商確定,需由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的其他職權。
第八條民辦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可結合自身實際,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校關于學校發展、建設、運行情況工作報告、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實行校務公開、履行集體合同、勞動合同情況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學校集體合同、勞動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獎金分配方案、教職工考核獎懲辦法、涉及教職工利益的重要規章制度、醫療制度、社會保險費繳納、教職工福利基金和公益金使用方案及勞動安全衛生方案等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安全的事項,學校上一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三)協商議定校務公開具體內容、工資集體協議、裁員方案、女教職工特殊保護措施、教職工培訓計劃、與教職工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
(四)監督學校落實相關法律、法規,實行校務公開,簽訂和履行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繳納教職工各項社會保險費用情況;
(五)民主評議管理人員,并提出獎懲建議;選舉、罷免教職工董事、監事及教職工參加平等協商代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代表。
(六)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經學校與學校工會協商確定,需要由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的其他職權。
第九條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溝通機制,全面聽取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并合理吸收采納;不能吸收采納的,應當做出說明。
第十條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第三章代表
第十一條依法享有政治權利并與學校簽訂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和勞動關系的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第十二條教職工代表以學院、系(部、所、年級)、室(組)為單位直接選舉產生。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可以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組),并推選出團(組)長。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任期與教職工代表大會屆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在全體教職工總數中所占比例,可結合本校實際,在本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制度中規定。一般情況下的比例為:
(一)教職工人數在80人以上,代表人數應占教職工總數的50%;
(二)教職工人數在200人以上,代表人數應占教職工總數的30%;
(三)教職工人數500人以上,代表人數應占教職工總數的20%;
(四)教職工人數1000人以上,代表人數應占教職工總數的.15%,原則上不超過400人;
(五)教職工人數5000人以上,代表人數應占教職工總數的8%,原則上不超過500人;
(六)教職工人數10000人以上,代表人數應占教職工總數的5%,原則上不超過600人。
第十四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要體現代表性和群眾性。一線教職工代表人數,不得低于代表總數的60%;中層以上領導干部人數不得超過代表總數的20%;其他人員不超過20%;少數民族教職工代表應當不低于其在本校教職工中所占比例,青年教職工、女教職工和民主黨派教職工應占一定比例。
第十五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向選舉單位教職工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選舉單位教職工全體會議有權更換或者撤換其所選舉的教職工代表。選舉、更換和撤換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程序,由學校根據相關規定,并結合本校實際予以明確規定。
第十六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權利:
(一)對本校涉及教職工權益的事項有知情權、建議權、監督權,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有充分發表意見建議和就學校工作向學校領導、有關機構反映教職工意見、訴求的權利;
(三)對本校執行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決定、辦法、方案和落實提案的情況進行監督;對本校領導干部進行評議監督;
(四)在教職工代表大會召開前,向教職工群眾征集大會提案,并對提案辦理情況進行質詢和監督;
(五)在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有權參加學習考察、調查研究、巡察巡視、質詢等代表團(組)活動和專門工作委員會活動;
(六)因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或經本單位同意,參加工會組織的行使教職工代表職權的其他活動而占用工作時間的,其工資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受影響。因履行職責受到壓制、阻撓或者打擊報復時,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
第十七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努力學習并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規和關于教育教學改革發展的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積極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活動,認真宣傳、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任務;
(三)辦事公道,為人正派,密切聯系教職工群眾,如實反映教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四)及時向本選舉單位教職工通報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受教職工群眾的評議和監督;
(五)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學校的規章制度、職業道德,提高業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第十八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教職工代表選舉,按照差額選舉的原則,候選人一般應多于正式代表名額的20%,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選舉應有本選區三分之二以上教職工參加方為有效,當選的代表應當獲得選舉單位全體教職工半數以上贊成票方可當選。
第十九條教職工代表的管理:
教職工代表在任期內退休、調離本校或離崗6個月以上,其代表資格終止。在本校內部調動工作,其代表資格予以保留,參加調入部門代表團(組)活動。代表連續一年以上不能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活動的,其代表資格不予保留。代表出現缺額,應及時補選。
教職工代表因違法違紀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或被學校開除、無故不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活動而嚴重失職、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教職工代表的義務而失去選舉單位教職工信任的,原選舉單位教職工有權要求撤換。
第二十條教職工代表大會列席代表與特邀代表:
(一)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設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一般為未被選為正式代表的領導干部、工會干部或其他管理人員;特邀代表一般為有影響、有聲望的專家、學者、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離退休老領導、獲得較高榮譽稱號的教職工或其他具有相當代表性的人士。
(二)列席或特邀代表由工會提名,經學校黨政工聯席會議協商確定。列席和特邀代表人數不宜超過正式代表總數的20%。
(三)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有發言權,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不能當選為主席團成員。
第四章組織規則
第二十一條教職工80人以上的學校,應當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不足80人的學校,建立由全體教職工參加的教職工大會制度。
學校根據實際情況,可在其內部單位建立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或者教職工大會制度,在該范圍內行使相應的職權。
教職工大會制度的性質、領導關系、組織制度、運行規則等,與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相同。
第二十二條學校應當定期組織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活動。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每次會議須有正式代表總數的2/3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召開。
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工會或1/3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
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決定、辦法、方案和教職工代表提案的落實辦理情況,應當向下一次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第二十三條教職工代表大會3年或5年為一屆,屆滿應當及時進行換屆選舉。
第二十四條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應當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決定的事項而未提交的,學校就此事項作出的決定無效。
第二十五條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除本細則規定確需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決定的事項外,其他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由工會委員會召集由教職工代表團(組)長和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或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負責人組成的聯席會議協商處理,其結果向下一次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教職工代表大會對聯席會議通過的事項具有最終審定權。
第二十六條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其職權范圍內依法決定的事項,對學校及全體教職工都具有約束力,應當共同遵照執行。
第二十七條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應到會正式代表半數以上同意和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八條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及教職工代表大會日常工作所需經費,由學校在管理費用中列支。
第五章工作機構
第二十九條學校工會委員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在學校黨組織的領導下,承擔以下與教職工代表大會相關的工作職責:
(一)根據相關規定,向同級黨組織、上級工會提交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請示報告,報告內容為擬召開教代會次數、上次換屆時間、本次召開日期、主要議題議程、選舉方案和大會籌備委員會建議機構及名單。
屆中會議,報上級工會備案。
(二)制定選舉方案,組織各選舉單位教職工選舉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三)提出教職工代表大會議題建議,承擔教職工代表大會籌備和會務工作。
(四)提出教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的設立方案及建議人選;提名教職工董事、教職工監事和學校勞動人事關系爭議調解委員會成員候選人。
(五)組織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進行民主管理、參政議政程序方法的培訓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管理知識的培訓,提高教職工代表的素質。
(六)組織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進行調查研究,征集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監督、檢查有關部門辦理、落實提案的情況。
(七)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組織傳達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精神,督促檢查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落實,組織各代表團(組)及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的活動,主持召開教職工代表團(組)長、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組織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教職工代表巡視、監督和調查研究。
(八)建立教職工代表聯系與管理制度,受理教職工代表的申訴和建議。
(九)就學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學校黨組織匯報,與學校溝通。總結交流民主管理經驗,探索民主管理新途徑,開展民主管理理論研究,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十)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委托的其他任務。
第三十條學校應當為學校工會承擔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的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
第三十一條教職工代表大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立若干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有關任務。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對教職工代表大會負責。
(一)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一般由3-7人組成,其成員在教職工代表大會正式代表中選舉產生。
(二)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根據學校實際需要設定,一般可設提案工作、民主評議、教育教學、規章制度和生活福利等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其任期與教職工代表大會相同。
(三)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主要職責:
1、對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的相關專門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
2、收集整理、討論研究相關意見、建議,制定方案草案;
3、檢查、督促有關部門落實教職工代表大會相關專門工作的決議或決定情況。
第三十二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接受大會主席團的領導。大會主席團成員在正式代表中推選,應當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學校黨政工主要領導,一線教職工代表應當超過半數。
教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一般設常務主席1人和執行主席若干人,由大會籌備委員會或本屆工會委員會提名,在第一次主席團會議上舉手表決通過。
常務主席的職責,主要是研究處理大會的有關重大問題和主持召開主席團會議。大會執行主席的職責,是在大會主席團領導下,按照大會日程和議程,主持全體代表大會。
大會主席團可視實際情況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
大會主席團的主要職責:主持召開大會,領導組織大會期間的各項活動;研究需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事項;聽取和匯總各代表團(組)對各項會議議題的討論意見和建議;研究需要提交大會討論、通過和決定的事項;組織大會審議文件的修改、起草大會決議;主持大會期間選舉、表決等事項;處理與大會有關的其他重要問題。
第六章工作制度
第三十三條學校應根據實際和工作需要,制定完善落實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任務的各項相關制度。一般包括基本工作制度、有關會議制度、教職工代表活動制度、專項工作制度等。
(一)基本工作制度。學校應按照本細則研究制定本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是學校落實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的工作依據和操作規程,力求明確具體,切實可行。要根據學校的發展和教職工隊伍變化及時進行修訂。
(二)有關會議制度。學校應根據工作需要建立健全教職工代表大會有關會議制度,確保教職工代表大會職權的落實。會議制度一般有聯席會議制度、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會議制度、代表團(組)會議制度、代表質詢會議制度等。
(三)教職工代表活動制度。教職工代表活動制度是教職工代表行使職權的重要形式,一般有:教職工代表調查研究制度、教職工代表巡視督查制度等。
(四)專項工作制度。教職工代表大會專項工作制度一般包括民主評議領導干部制度、代表選舉及管理辦法、提案征集處理辦法、教職工代表大會檔案管理制度、優秀提案評選表彰制度、代表培訓制度、代表述職制度、教代會評估辦法等制度。
第七章大會召開
第三十四條教職工代表大會分為籌備階段、預備會議、正式會議和閉會期間四個階段。
(一)籌備階段主要任務:
1、成立教職工代表大會籌備委員會。籌備委員會由學校黨、政、工負責人組成,黨組織主要負責人任主任,工會主席為副主任之一。籌備委員會通常設秘書組、組織組、宣傳組、提案組、會務組等若干臨時工作小組。
2、工作小組分工:
——秘書組主要負責起草領導講話、上報文件、大會報告、大會總結及其他大會文件、函件;負責大會記錄,收集和整理代表討論情況及意見、要求;按主席團會議指示,修改報告、決議(草案)等。
——組織組主要負責提出教職工代表大會專門工作委員會組成方案、大會主席團建議名單,制定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名額分配,制定代表選舉條件、選舉辦法,代表團(組)劃分方案。組織代表選舉,審查代表資格,公布代表名單。組織代表資格審查、大會選舉專門工作委員會、集體協商代表和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代表;制定民主評議領導干部方案及程序,編印民主評議表、民主測評表,組織領導干部民主評議與測評工作。
——宣傳組主要負責會前、會中、會后宣傳教育、大會新聞報道,重點代表、英模人物專訪、大會精神宣傳解讀;編寫會議簡報、新聞通稿;媒體聯系與接待、收集媒體評論、友鄰學校函電、賀信;會議宣傳專版專欄制作、評比與表彰;會議期間的文化藝術活動安排與組織。
——提案組主要負責提案征集與審議工作。起草印發提案征集通知;指導各代表團提案初審工作;負責提案專業會審;起草提案工作報告;收集大會分組審議立案提案情況、起草大會審議通過提案工作報告的決議(草案)。
——會務組主要負責大會會務保障工作。負責擬定會議議程、日程、編制會議經費預算。設計和布置會場,安排主席臺座次;組織代表簽到、分發大會文件和資料、安排代表食宿、保健醫療及交通工具;按照大會日程安排組織大會,承擔大會的各項聯系、聯絡與通知、統計工作;處理會議期間的會務保障事項;負責大會會場和代表駐地的安全保衛工作等。
(二)預備會議階段主要任務:
教職工代表大會預備會議由工會主席主持,全體代表參加。預備會議通過各項議題可以采取舉手表決方式進行表決。
預備會議主要議程:
(1)聽取本次教職工代表大會籌備情況報告;
(2)通過代表資格審查報告或代表增補情況的說明;
(3)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議程;
(4)選舉大會主席團和秘書長;
(5)通過民主評議領導干部方案;
(6)教代會換屆時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組成方案;
(7)通過、決定大會其他事項。
(三)正式會議階段主要任務:
1、大會開幕式主要議程:
(1)學校行政負責人作學校工作報告。
(2)有關負責人作學校財務工作報告。
(3)提案委員會(小組)負責人作提案工作報告。
(4)有關負責人作校務公開工作報告或其他專題報告。
(5)工會負責人就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召開聯席會議所決定的教職工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問題,向大會做出說明,提請大會確認。
(6)教代會和工代會合開的,應當增加以下內容:學校工會主席作工會工作報告;學校工會財務負責人作工會經費收支情況報告;學校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主任作經費審查情況工作報告。
原則上學校應分別召開教代會和工代會。
2、召開代表團(組)會議:
以代表團(組)為單位,就會議報告、文件、方案、各項決議決定草案進行討論、審議,提出修改意見或建議,歸納整理后向主席團報告。
3、大會選舉與表決:
(1)教代會換屆時組織選舉新一屆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
(2)教代會和工代會合開的,如遇工會換屆,應組織選舉新一屆工會委員會、女職工委員會、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
(3)對大會決議、決定、方案進行表決;
(4)宣布選舉或表決結果。
4、按民主評議方案組織民主評議領導干部。
(四)閉會期間主要任務:
1、學校向各部門和教職工提出貫徹落實教職工代表大會精神的計劃、要求;各代表團(組)和代表,向各自的選區傳達大會精神,組織和帶領全體教職工落實大會提出的各項任務。
2、各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按照教職工代表大會賦予的職能要求開展工作。
3、組織代表團(組)活動、代表調查研究活動、監督檢查活動、巡視咨詢活動等。
4、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臨時會議或代表團(組)長聯席會議、專門工作委員會會議,研究解決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急需解決的問題。
第八章提案工作
第三十五條提案是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的有效形式,是充分反映民意、集中教職工智慧、表達教職工訴求的重要渠道。
提案工作委員會(小組)在教代會召開前至少15天,將提案征集表發給代表,在教職工群眾中廣泛征集提案。
(一)提案內容。主要為本校改革發展、學科建設、校風學風教風、師德師風建設、建功立業、創先爭優競賽、教職工隊伍建設、內部管理、工資獎金分配、生活福利待遇以及牽涉到本校內涵建設、長遠發展、教職工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
(二)提案原則。一要符合法律法規的原則。即所提提案應當在法律法規和相關規章制度允許的范圍以內。二要符合學校職權范圍的原則。即所提提案必須是學校權限所能解決、安排、處理的提案。三要符合議大事的原則。即提案人所提提案必須是關注學校整體建設、學科建設、質量建設和教職工群體利益和全面發展等重大問題的提案,個人意見、個人建議不宜提交大會審議。四要符合規范填制的原則。即提案人必須遵守提案格式,工整填寫,一事一案,提案由一名或多名正式代表提出,兩名(含)以上正式代表附議;一案多事或沒有附議人的提案為廢案,不得提交大會審議。
(三)提案處理。提案工作委員會(小組)將立案提案,以書面形式轉交學校主要行政領導,由行政領導召開提案處理專題會議,對提案進行逐條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并在提案處理單上簽署意見,明確處理部門與落實時限。對于條件不具備或近期不能辦理的提案,要做出解釋。
立案提案的處理意見和落實情況要向提案人進行反饋,征求提案人對提案落實情況的意見。
(四)提案檢查。提案委員會(小組)對提案的辦理情況要隨時檢查和督促。
(五)提案獎勵。學校應對優秀提案、落實提案先進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第九章民主評議
第三十六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民主評議學校領導干部,是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評議監督權的重要形式,是教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重要內容,也是教職工群眾主人翁地位的重要體現。
第三十七條民主評議領導干部工作在本校黨組織的領導下,由民主評議工作委員會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實施民主評議工作。
教職工代表大會民主評議領導干部每年進行一次,可以和各級黨組織考核領導干部工作、年終考核等工作結合進行。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教育工會負責對轄區內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進行檢查、指導和考核,并將建立健全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作為學校和主要領導評選表彰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九條各地(州、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和教育工會可根據本細則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或操作規程。
第四十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教育科技系統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程(試行)》同時廢止。
第四十一條本細則由自治區教育工委、自治區教育廳和自治區教育工會負責解釋。
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 6
為了進一步加強園風建設,穩定教學秩序,加強制度建設,使教職工有章可循,特制定如下考勤制度:
一、總則:
1、病假、事假天數按實際工作日計算。
2、婚假、喪假、放環假天數連續計算。
二、細則:
(一)病假:
1、教職工因病請假,須憑醫療單位證明,并經園領導批準,如果急癥當天之內應電話聯系并補交病假條。
2、病假,一天扣發40元,如用調休單替代,不扣工資并視作全勤。
3、教師病假滿7天,扣發半個月班主任費;病假滿半個月以上,扣發全月班主任費。
4、超過6個月,按上級有關文件執行。
(二)事假:
1、教職工因事請假,須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并經園領導批準。
2、事假天數按實際工作日計算,一天扣發工資60元。
3、一學期中事假超過5天者,從第6天起扣發工資120元/天。
(三)曠工:
1、教職工未經準假擅自不上班,或對安排的正常工作不接受,做曠工處理。
2、曠工一天扣工資200元,當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四)其他假
1、公假:因公外出,視作全勤。
2、婚假3天,必須在婚期前后三個月內連續使用。視作全勤。
3、晚婚假10天,獎勵7天不扣(開具調休單),視作全勤。
4、喪假3天,視作全勤。
5、晚育:獎勵30天晚育假。
6、產假:按上級規定發放。
7、哺乳假及取、放環假:按本園《計劃生育條例》執行。
(五)遲到、早退、中出
1、學期中2次遲到或早退在5分鐘以上應主動向園領導說明情況取得諒解。第三次起視作事假處理。
2、上班發現擅自外出作事假處理,第一次進行批評教育,第二次起視情節輕重扣獎50—100元。
(六)看病:
教職工看病不占用上班時間,特殊情況需經園領導同意酌情處理。
(七)照顧假:
1、根據教職工工作年限將適當照顧,每學期照顧假為:對工齡在5年以下的照顧1天;6~20xx年的.照顧2天;11~20xx年的照顧2、5天;16~20xx年的照顧3天;21~20xx年的照顧3、5天;20xx年以上的照顧4天。
2、懷孕滿7個月及以上并能堅持上班的女教工,每天減少1小時工作時間,直至生產。
(八)調休:
1、調休應提前半天向園領導提出申請,在不影響幼兒園及班級工作的前提下,征得同意且在完成本人當天工作量的情況下利用空班時間調休。
2、連續利用空班時間調休最多不超過兩天。特殊情況需經園領導同意后酌情處理。
(九)代班:
1、教職工因病、因事、因公外出造成缺課,由園領導或各條線負責人安排。
2、教師代班半天發代班費30元,中午休息代班作調休。后勤代班1天發代班費30元,半天15元。
三、附則:
本細則于20xx年4月23日由幼兒園第四屆第六次教代會討論通過,并于20xx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
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 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本校教職工的民主權力,充分發揮教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辦好學校,培養合格人才,更好地為發展社會主義經濟服務,根據《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的規定,并參照《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特制定本工作細則。
第二條 學校在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同時,需要建立和健全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制度和其它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與發揮工會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在審議學校重大事項、監督行政領導、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等方面的權力和作用。
第三條 教代會是本校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其工作機構是校工會委員會。
第四條 教代會在學校領導下,遵循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教職工三者的關系,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職權。
第五條 教代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職 權
第六條 教代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和審議校長工作報告、學校發展規劃、年度計劃、改革方案、師資建設、財務預決算等重大事項,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查同意或否決崗位責任制、工資調整、獎懲辦法等方案及其它與教職工有關的重要規章制度。經審查同意,由校長頒布實行;
(三)審議決定教職工住房分配、獎金分配、創收福利基金和行政福利費使用的原則和辦法,以及其它有關教職工切身利益的集體福利事項;
(四)監督學校各級行政領導干部,進行評議、推薦、表揚和批評;可建議上級機關予以表揚、嘉獎和晉升,或予以批評、處分或免職。
第七條 教代會行使職權的民主程序:
(一)凡提交教代會審議、決定的議案、方案制度、辦法和事由,均由學校行政起草,并將草案的指導思想、依據和條件報告校黨委,通報校工會,征求意見和建議;
(二)在教代會召開前將草案初稿印發給教職工代表,然后由教代會(或校工會)相應的工作委員會組織代表(或代表組長)討論,廣泛聽取意見,對草案進行評析和論證,提出修改建議;
(三)學校行政根據修改建議,對草案進行修正和補充,形成正式草案,經教代會主席團審議后,提交大會(或代表組長聯席會議表決);
(四)評議學校行政領導干部的民主程序是:被評議人向教職工代表作工作報告;以代表組為單位,對被評議人進行評議,然后在代表組長會上進行匯報,并與評議對象進行對話和答辯;代表對被評議人進行無記名書面測評;大會主席團向大會匯報評議結果。
第八條 校長認真對待教代會的有關決議和提案,并尊重和支持教代會行使民主管理的職權。
第九條 教代會尊重和支持校長及行政系統行使決策指揮權,教育教職工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責任感努力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第十條 教代會以對校長在其職權范圍內決定的問題有不同意見的,可提出建議;校長對教代會在其職權范圍決定的問題有不同意見時,可以要求復議。當雙方意見不能統一時,各自向主管上級報告。
第三章 教職工代表
第十一條 凡本校在編教職工,均可當選教職工代表,教職工代表以院、系、部、處、室等為單位,按教職工總數百分之十左右的比例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代表的構成要照顧到學校各方面人員,但要充分體現以教學為主,其中教師代表應占百分之六十左右;高級職稱代表不少于全體代表的五分之一。
第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為三至五年,可連選連任。代表接受原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必要時原選舉單位可以依照規定的程序撤換、更換或補選本單位的代表。
第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的權利:
(一)按照規定的程序,有權提出提案和議案;有權就大會的各項議程充分發表意見,參加表決;有權對教代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二)對學校工作有審議、批評、建議的權利;對學校領導有評議監督的權利;
(三)有權參加檢查學校有關部門執行大會決議及提案落實情況,必要時,有權對有關部門進行咨詢;
(四)因參加代表活動而占用的工作時間,按正常出勤待遇;
(五)因行使民主權利而遭受打擊報復,有權向有關部門申訴、控告。
第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的義務:
(一)努力學習黨的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政治覺悟、政策水平,模范執行國家法令,遵守勞動紀律和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做好本職工作;
(二)模范地遵守教師道德、科研道德,在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中起表率作用;
(三)積極參加教代會活動,認真宣傳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精神或決議,做好大會交給的各項工作;
(四)正確代表群眾利益、密切聯系群眾,敢于代表群眾講話,如實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做好群眾工作,并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五條 根據教代會的需要,可請有關領導干部和其他人員作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參加會議。
第四章 組織制度
第十六條 召開教代會時,選舉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一般應由學校各方面人員(其中包括黨、政、工、團主要領導)組成,主席團人選,在黨委領導下,由校工會會同有關部門協商提出,提請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
第十七條 教代會每學年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大會表決必須有出席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因故不能如期開會,應向代表說明原因,取得多數代表同意。遇到重要事項,經校長、校工會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提議,可提前召開大會或臨時會議。
第十八條 教代會議題,應根據本校中心工作和群眾迫切關心的問題,由校工會與學校黨政提出,廣泛聽取意見,經代表組長聯席會議審議后,提交大會討論通過。
第十九條 教代會在其職權范圍內決定的問題,應認真執行,非經代表大會同意不得修改。教代會的工作向教職工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二十條 教代會以院、系、部門為單位建立代表組,選舉產生正副組長。新一屆工會委員會委員候選人一般應從同屆教代會主席團成員中產生。
第二十一條 教代會根據需要設立民主管理、生活福利和提案工作等專門工作委員會。其任務是:
(一)研究和初步審議提交教代會討論審議的有關文件,參與制訂提交教代會通過和決定的規章制度和方案;
(二)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大會的授權,審定本專門工作委員會分工范圍內需要臨時決定的問題;
(三)監督大會有關決議、決定的實施,檢查提案處理的落實情況。
(四)大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各專門工作委員會的人選一般在教職工代表中提名,也可聘請非教職工代表,經主席團審議,交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專門工作委員會正副主任應推選較熟悉該項業務,有一定組織領導能力的人員擔任。各專門工作委員會在大會閉會期間,在校工會領導下工作。
第二十三條 教代會閉會期間,遇有需要教代會審議的重要文件和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由校工會召集代表組組長、專門工作委員會主任聯席會議處理,并向下次代表大會報告予以確認。
第五章 教職工代表大會與工會
第二十四條 校工會委員會,作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承擔下列工作:
(一)組織教職工代表選舉;
(二)主持教代會的籌備和組織工作;
(三)主持教代會代表組組長、專門工作委員會主任聯席會議;
(四)檢查、督促落實教代會決議的執行;
(五)組織各種民主協商對話活動,暢通下情上達、上情下達、雙向溝通的對話渠道;
(六)討論行政對教職工的處分,認為不當的提出意見和建議。開除教職工需征得工會同意。
第六章 院、系(部門)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五條 院、系教代會代表組會議或教職工民主管理大會,是院、系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基本形式,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由代表組正副組長主持,遇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或教職工的提議,可臨時召開會議或大會。
第二十六條 院、系教代會代表組,對院、系權限范圍內的事務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力。按照教代會和校工會的布置,參加全校性的民主管理活動。
第二十七條 部門工會委員會是院、系教代會代表組會議的工作機構,主持院、系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條 院、系教代會,要支持院長、系主任的決策權和指揮權,教育職工努力完成院、系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二十九條 院、系教代會代表組組長,參加院、系務會議。跨院、系的代表組,可由正副組長分別參加院系的會議。
第三十條 院、系教代會會議或教職工大會的職權,可參照校教代會職權。
第三十一條 校工會有權指導院、系(部門)教代會代表組正確行使民主權利。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由校工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如與上級有關規定不一致的地方,將通過規定的民主程序進行修改。
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 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實施依法治校,推進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保障教職工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中國教育工會頒發的《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濟寧醫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教職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
第三條 教代會以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關系,充分反映和表達教職工的意見和建議,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教代會在學校黨委領導和校行政支持下開展工作,依照《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及本實施細則規定的程序行使職權。
第五條 實行學校工會會員代表大會與教代會的屆期、會期、代表統一的原則。
第六條 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代會職權
第七條 教代會在學校內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院長的工作報告,討論審議年度工作計劃、中長期發展規劃、學校建設總體規劃、重要改革方案、財務預決算、以及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討論通過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教職工崗位聘任制方案,以及其他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基本規章制度。教代會通過后由院長頒布實施。
(三)參與民主評議學校各級領導干部,對學校各級領導干部實行民主監督;
(四)就廣大教職工普遍關心的教學、科研、財務、后勤等方面問題,聽取專題報告;
(五)討論和審議學校交議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教代會要定期聽取院長工作報告。各單位應認真對待教代會的決議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會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職權。
第九條 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持院長及各單位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職權,教育教職工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責任感,努力完成本職工作任務。
第三章 教代會代表
第十條 凡享有公民權的學校在職教職工,均享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第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以分工會為單位,由教職工民主選舉產生。代表名額由學校工會委員會依據單位教職工人數及代表構成的要求,按比例進行分配。
第十二條 教代會代表的構成應具有廣泛代表性,既要照顧到學校各方面人員,又要充分體現學校以教學為主的特點,教師代表不少于代表總數的60%,代表總數一般應為全校正式教職工的15%左右。
第十三條 教代會代表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5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四條 教代會代表受原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在下列情況下,原選舉單位可以依照規定程序更換、補選或撤換本單位的代表:
(一)教代會代表工作發生變動,在任期內調離本校或離退休后,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缺額代表可由原選舉單位進行補選;代表在校內調動工作,代表資格不變,參加調入單位代表團活動,原單位不再補選代表。
(二)代表不履行義務,經勸告無效,可由原單位按照規定程序予以撤換,并另行補選代表。
(三)代表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經所在代表團討論,取消其代表資格;受刑事處分的撤銷其代表資格;缺額由其所在單位另行補選。
(四)遇有其他情況,需要更換、補選代表的。
第十五條 教代會代表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
(二)有較強的全局觀念,關心學校改革與發展,能在教書育人、服務育人、管理育人中起表率作用;
(三)有較強的參與議事能力,堅持原則,作風正派,公正公道;
(四)有較強的群眾觀念,能密切聯系群眾,如實反映廣大教職工的正當要求和意見,在群眾中有一定威信;
(五)掌握一定的業務與管理知識,愿意參加學校的民主管理活動。
第十六條 教代會代表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教代會各項選舉,享有被選舉權;
(二)按教代會規定程序提出意見、建議和提案;
(三)對大會議程發表意見,提出建議,參加表決;
(四)對教代會決議執行情況和提案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五)對教代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六)會議期間對學校領導和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進行質詢;
(七)通過教代會常設機構隨時反映教職工群眾對學校管理中各種問題的批評、建議和要求;
(八)代表因行使正當民主權利而遭受打擊報復時,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
(九)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 教代會代表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不斷提高理論素質、思想政治覺悟、業務水平和參政議政能力;
(二)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的規章制度,在學校的改革與建設中起表率作用;
(三)密切聯系群眾,如實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積極參加教代會的各項活動,認真執行教代會決議,做好教代會交給的各項工作;
(四)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 教代會根據需要,可邀請有關人員作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參加會議。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不具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四章 教代會組織制度
第十九條 教代會每五年一屆,每學年定期召開一次會議。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開會,應向代表說明,取得多數代表的同意。
遇有重要問題,或根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開大會或召開臨時代表會議。
第二十條 教代會的召開,由學校黨委決定,教代會常設主席團負責召集。
第二十一條 教代會根據代表的人數及學校的實際情況,設若干代表團,代表團一般以分工會為單位組成,特殊情況也可由幾個分工會組成代表團,或一個分工會組成若干代表團,團長及副團長由代表團民主協商或選舉產生。教代會代表團團長的職責是:
(一)會議期間,組織代表積極參加大會活動,廣泛收集代表意見和提案,組織代表團討論,匯報討論意見;
(二)閉會期間,組織傳達大會精神,引導教職工落實大會決議,主動聯系代表及廣大教職工群眾,隨時向教代會主席團和有關部門反映各種意見和建議;
(三)完成教代會常設主席團交給的其他任務。
代表團團長在失去代表資格或不能履行職責時應依照規定程序及時遞補。
第二十二條 教代會召開換屆大會時,學校成立籌備工作委員會。籌備工作委員會在學校黨委領導下,具體負責換屆大會的各項籌備工作。會議期間,選舉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應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主席團一般為17—25人,其中包括黨政領導,工、青主要負責人,教職工代表及代表團團長。
第二十三條 大會主席團的職責是:
(一)組織、主持大會期間的各項活動,處理大會期間發生的問題;
(二)聽取、討論各代表團對各項議題、議程的審議意見;
(三)討論審議提交大會表決的議題、議程、決議及決定草案等;
(四)研究并提請大會決定其他重大問題。
第二十四條 教代會的議題、議程應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職工的要求,廣泛吸收教職工意見,經大會主席團審議后,提請大會討論通過。
第二十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總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六條 教代會要接受全校教職工的監督;同時,全校各單位和全體教職工對教代會的決議、決定要認真貫徹執行。
第二十七條 教代會根據工作需要組織若干工作委員會
教代會下設民主監督委員會、提案工作委員會、校務公開委員會。根據學校改革和發展實際需要可增設其他委員會。
各工作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民主監督委員會:聽取有關部門就教學、科研、學校管理、后勤服務等方面提交教代會審議或通過的條例、規章制度、改革方案的介紹,討論并提出修改意見;負責做好民主評議干部和評估職能部門工作的組織工作;監督教代會通過的各項決議、議案的貫徹落實情況。
提案工作委員會:負責征集教代會代表提案審查、做好代表提案審查、清理、轉送工作,并將辦理情況和落實情況向教代會報告。
校務公開委員會:按照學校《關于全面推行校務公開工作的實施意見》的要求,對全校及有關部門的校務公開工作進行監督、落實;廣泛征求教職工對校務公開的意見,宣傳表彰校務公開的先進單位和個人,整理、公布、保存校務公開的檔案材料;有權對教職工就有關部門公開內容有疑義的部分調查核實,如有特殊情況,可提請學校紀檢部門協助核實。
第五章 教代會工作機構
第二十八條 教代會主席團執行委員會下設秘書處,作為其辦事機構。秘書處設在校工會委員會,校工會主席兼任教代會主席團執行委員會秘書長。學校工會委員會承擔教代會工作機構的任務,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教代會的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職工代表;協助教代會提案工作委員會征集和整理提案,組織撰寫會議材料;提出大會召開方案和大會主席團建議名單,經黨委批準后召開大會;
(二)教代會閉幕期間,負責組織各代表團的活動,組織代表傳達貫徹大會精神,督促檢查大會決議及提案的落實,并經常聽取教職工的意見、建議,積極向學校有關部門反映情況;
(三)做好代表培訓工作,向代表進行民主管理的宣傳教育,組織代表學習政策、業務和管理知識,提高代表的素質;
(四)協同教代會保障教職工和教職工代表的合法權益,接受和處理教職工和教職工代表的申訴和建議;
(五)做好教代會資料檔案的整理、歸檔和管理工作;
(六)處理教代會主席團執行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經學校教代會通過后執行。
第三十條 本細則由學校教代會主席團或在教代會同意下,由工會委員會負責解釋。
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 9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學校教職工參加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是我國社會主義性質所決定的,是《憲法》賦予的權力,為加強我校民主政治建設,推進校務公開民主管理,進一步完善我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及教育部《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江蘇省教育廳《江蘇省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江蘇省無錫交通高等職業技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在學校黨委領導下,教職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也是校務公開的基本載體。
第三條 教代會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教職工三者利益的關系,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團結和動員教職工為完成學校各項任務、創建和諧校園、促進學校的深化改革發展與穩定發揮積極作用。
第四條 學校黨委依法加強對教代會、工會的領導,把校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做為學校管理的基本形式。堅持“黨組織領導、行政支持、工會運作、教職工參與”的學校民主管理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切實加強對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的統籌和管理,依法保證教代會制度和職權的落實,支持工會組織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完成學校各項任務。充分發揮教代會在參與學校重大決策、監督干部和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等方面的權利和作用,體現教職工在學校中的主人翁地位。
第五條 校長以及行政系統應當支持教代會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利,尊重教代會的職權以及教代會的決議和提案,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聽取教代會的意見和建議,為教代會履行職責和開展活動提供條件。
第六條 工會應將教代會工作列入重點工作加以落實。依法組織本單位教職工通過教代會等形式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完成教代會工作機構各項任務。通過各種形式提高代表素質,提高教代會運行質量。做好與黨委、行政、上級工會及學校其他方面的溝通協調工作。
第七條 教代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
第二章 職 權
第八條 教代會在本校權限范圍內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建議權。聽取學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校園建設、學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等,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權。審議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三)評議監督權。討論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辦理情況報告;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干部;通過校務公開、聽證會、質詢會、代表巡視制度等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四)聽取和討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教職工代表
第九條 凡與學校簽訂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關系的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
第十條 代表的條件:
(一)政治堅定、作風端正、辦事公道,具有較強的民主意識,以及參與民主管理與監督的能力。
(二)能夠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利益關系,具有大局意識、責任意識,有較強的主人翁精神和奉獻精神。
(三)關心、支持并積極投身于學校的建設、改革和發展之中,在教學、科研、管理和服務崗位上發揮骨干作用。
(四)能廣泛聯系群眾,敢于和善于反映群眾的呼聲,熱心為群眾辦事,密切聯系教職工,在教職工中具有一定的威信。
(五)有一定的參政議政水平和文化知識,了解和掌握學校管理的基本知識和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
第十一條 代表的任期:
教職工代表每屆任期五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 代表的調整、撤換與增補:
(一)代表在任期內調離本校或退休,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代表在校內調動,其代表資格應予以保留。
(二)教職工代表有下列行為的,其代表資格自處理之日起即行停止。
1、有違法犯罪受到刑事處罰;
2、開除公職;
3、違反校紀校規,受到處分或處理;
(三)教職工代表失去群眾信任的,由原選舉單位向學校工會提出撤銷其代表資格的申請,經教代會執行委員會同意后,撤銷其代表資格。
(四)因各種原因造成代表缺額的,由原選舉部門向校工會提出補選申請,經教代會執行委員會同意后,由原選舉部門按照選舉程序進行選舉,并將選舉結果報學校工會。
第十三條 代表的人數和構成:
(一)根據文件規定和學校的實際情況,學校教職工代表名額占學校教職工總數的20-25%。
(二)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構成充分體現學校以教學為主的特點。其中:直接從事教學、科研、技術人員及普通行政管理人員不少于全體代表的60%;高級職稱人員、青年教職工和女職工以及民主黨派應根據學校人員結構在代表中占適當比例。
第十四條 教代會代表選舉的方式和方法:
教職工代表一般以系部、處(科)室等為選區,在同級黨組織的領導下,由工會執行,按照分配的名額,經民主協商,提出候選人名單,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選舉產生。選舉應有三分之二以上選區教職工參加方能進行選舉,被選代表必須獲得選區應到人員半數以上贊成票方可當選,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代表候選人名額超過應選代表名額時,以得票多者當選。
學校黨政工團主要負責人應當作為代表候選人,推薦到有關系部、處(科)室選舉。可采取帶名額的方式(即不占選舉單位代表名額的方式)分配至系部、處(科)室等由教職工選舉產生。
第十五條 代表的權利:
(一)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充分發表意見和建議,按照規定的程序,有權提出提案和議案。
(三)有權就大會的各項議程發表意見,有權參加對教代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和監督。
(四)有權對教代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五)有權對學校領導干部和有關部門提出質詢。
(六)代表因正常行使民主權利而遭受打擊報復的,有權向有關部門申訴、控告。
第十六條 代表的義務:
(一)努力學習并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規,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學校的規章制度,認真做好本職工作,并在各方面起表率作用,自覺接受教職工的評議監督。
(三)密切聯系群眾,聽取和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辦事公正,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及時向教職工通報參加教代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情況。
(四)參加教代會活動,宣傳和貫徹教代會決議,完成教代會交給的各項任務。
第十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設立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機構,負責對代表資格進行審查。主要審查當選代表是否符合所規定的代表條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代表結構和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選舉程序。審查結果在教職工代表大會預備會議上向全體代表報告。
第十八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以系部、處(科)室等為單位建立代表團(組),人數較少的部門,也可由工作性質相近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部門聯合組建,選舉產生正副團(組)長,主持代表團(組)活動。教職工代表大會開會或閉會期間,代表的活動,多以代表團(組)為單位進行。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合并召開時,代表及代表團(組)也實行合一。
第十九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可根據需要邀請非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民主黨派主要負責人、無黨派代表人士、離退休人員代表等作為特邀或列席代表參加會議,人數一般控制在正式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一左右。
特邀和列席代表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不具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四章 組織規則
第二十條 教代會一屆任期五年,期滿應當進行換屆選舉。如遇特殊情況,報經學校黨委同意,可延長或縮短任期。學校實行教代會與工會會員代表大會相結合的體制,兩會同時召開,會員代表兼任教代會代表,非會員職工代表不能兼任會員代表。
第二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教代會主席團實行非常任制。主席團成員必須是本屆教代會正式代表,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學校黨政工團主要負責人、代表團團長和教師代表。
教代會主席團的主要職責是:審議大會議題,并提請大會通過;組織、主持會議;聽取和討論各代表團對各項議案的審議意見,并對議案進行修改。草擬大會決議和決定。
第二十二條 教代會選舉產生執行委員會。教代會執行委員會為教代會閉會期間履行教代會職權的常設機構。
教代會執行委員會委員在教代會第一次會議上選舉產生。
教代會執行委員會設主任、副主任、秘書長,教代會執委會秘書處設在學校工會,執委會秘書長由專職工會主席擔任。
教代會執委會其職責是:主持教代會日常工作;監督檢查教代會決議的落實;討論決定教代會閉會期間有關重要事項;接受和處理教代會的建議和申訴。閉會期間教代會執委會的工作情況應當向下一次教代會報告。
一般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教代會執委會會議,也可根據需要不定期舉行,到會執委必須超過執委的三分之二方可開會。會議由執委會主任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會議議題由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商量確定,并提前通知執委。
第二十三條 教代會可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設立若干個專門工作委員會。其工作職責對教代會有關決議的貫徹執行以及提案的落實進行監督檢查;參與學校有關行政部門對改革發展重大問題的調研論證;收集整理教代會代表對有關議案的意見和建議,為修改議案決議提供依據等。
第二十四條 教代會執委會組成人員及各專門委員會必須經過教代會全體代表會議選舉產生。候選人名單由教代會籌備領導小組差額提出,在報經學校黨委審議后,由大會主席團會議醞釀差額或等額候選人正式名單提交大會選舉。
學校可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確定執委會和專門委員會組成人數、結構、比例及選舉、調整辦法和工作運行規則。
第二十五條 教代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大會表決和選舉必須有全體代表的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黨委、教職工代表大會執行委員會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代表會議。
第二十六條 教代會的議題應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和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由工會在廣泛聽取教職工和各方面的意見的基礎上,報黨委同意,并在大會預備會議上通過。
第二十七條 大會的表決和選舉,可以以舉手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項的表決應當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大會表決與選舉事項必須獲得全體代表半數以上同意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八條 教代會在職權范圍內所作出的決議,以及通過和決定的事項,具有法定的約束力,應認真執行,非經代表大會同意不得修改。每次教代會應對上次大會的決議和提案的執行情況作出報告,教代會的工作應接受教職工監督。
第二十九條 教代會會議由預備會議和正式會議兩部分組成。預備會議主要任務是選舉大會主席團,報告大會籌備情況,通過代表資格審查情況的報告,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和議程以及決定大會其它有關事項。正式會議主要任務是聽取報告、組織審議、大會發言、依法表決、形成決議等。在預備會議與正式會議中間應當安排適當的時間供代表討論。
第三十條 教代會閉會期間遇有重要問題,由大會常設執委會負責處理。
第三十一條 教代會正式會議的主要議程。聽取校長工作報告、財務工作報告、提案工作報告、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執行情況的報告;組織代表審議各項報告;確認閉會期間決定事項;選舉產生新一屆教代會執委會及各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表決教代會職權范圍內應當表決通過的學校政策、規章、制度及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凡屬于教代會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應當提交教代會討論審議,并作出相關的會議決議。
未獲得教代會全體代表審議通過的事項,而又確需實施的,應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在廣泛征求意見和進行修改的基礎上進行復議,再次提交教代會全體代表大會進行審議通過。不得以黨政工聯席會議、教代會代表團團長會議、大會主席團會議、執行委員會會議等其它方式繞過教代會全體代表審議通過。
審議通過的事項由學校校長頒布實施。
第五章 提案工作
第三十三條 教代會提案是教代會代表就學校改革發展、內部管理、教學科研、規章制度、工資分配、人事制度、生活福利、人才隊伍建設等方面提出的議案。
第三十四條 教代會提案的征集可實行常年制和集中征集制。集中征集的應在教代會召開前由教代會提案工作委員會(小組)或學校工會發出征集大會提案通知,并將提案表印發給全體教代會代表,提案內容圍繞學校中心工作及教職工普遍關心的問題提出,提案應一事一案。提案須由一名教代會代表提議、兩名以上教代會代表附議,也可由代表團、專門委員會名義提出。
第三十五條 教代會提案的審查立案程序。
提案工作委員會(組)或學校工會收到教代會代表提案后,應及時進行審查、登記、分類、整理、編號;內容相同的進行并案處理,原提案人作為共同提案人。提案工作委員會(組)對提案進行審查并提出立案意見。提案立案的原則是:符合黨和國家以及各級政府主管部門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屬于學校行政職權范圍內可以處理的問題。經審查立案后的提案須填寫提案處理表。凡未立案的提案應提出意見轉有關部門處理并告知提案人。重大提案應提交學校黨委會或校長辦公會議討論。提案工作委員會(組)應向教代會作提案審查和落實工作報告。
第三十六條 教代會提案的辦理與落實。
經審查立案的提案應按提案內容分類后送交主管校領導;主管校領導閱處后,逐件落實到承辦部門;承辦部門對提案提出的問題做出整改和解決方案,對因各種原因一時難以落實的提案,應及時做出合理的解釋;承辦部門對提案提出的問題做出整改和解決方案經主管校領導批閱后反饋給提案工作委員會(組),并向提案人反饋提案辦理并征求提案辦理認可意見;提案工作委員會(組)或學校工會要對提案落實處理情況進行檢查督促。
第六章 工作機構
第三十七條 教代會日常工作機構設在學校工會,負責教代會的日常工作,主要任務是:
(一)負責教代會的籌備工作,提出籌備工作方案、議題建議、主席團人選建議名單等,組織選舉代表,公布代表名單。
(二)承擔教代會會務工作,協助大會主席團處理有關事項。
(三)大會閉會期間,組織代表傳達貫徹大會精神;監督檢查大會決議和提案的落實;組織代表團及各專門工作委員會的活動。
(四)代表教職工參與學校的重大事項的討論和決策,推進學校民主管理。
(五)組織教職工代表培訓,學習政策、業務和管理知識,提高教職工代表素質。
第三十八條 學校黨政和學校工會應當為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履行職責創造條件。
第三十九條 學校為工會承擔教代會籌備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支持。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實施細則解釋由學校工會負責。
第四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 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教職工主人翁地位和民主管理權利,充分發揮教職工辦好學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參照《山東省實施“企業法”,加強職工民主管理辦法》和其他學校的先進經驗,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學校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力的機構。校工會委員會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負責教代會的日常工作。
第三條:教代會在校黨支部的領導下開展工作,要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正確處理國家、集體、教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系;要以教學為中心.為促進學校各項改革、加強學校管理,提高教學質量獻計獻策。
第四條: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對行政工作行使決策和統一指揮的職能。要做好教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廣大職工要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責任感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努力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第五條: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職權
第六條:教代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定期聽取校長工作報告,審議校長長期責任目標、學校年度計劃、學校長遠發展規劃,改革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計劃、財務預決算、學校基僉分配和使用方案,提出意見和建議,并就上述方案的實施做出決議。
(二)審議通過校長提出的崗位責任制。人事制度改革方案、教職工獎懲條例及其它重要規章制度。
(三)審議決定教職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它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四)評議、監督學校各級領導干部并提出獎懲和任免肄議。對工作卓有成績的干部,可以建議給予表彰獎勵,對不稱職的干部,可以建議降職直至撤職。
(五)關于教代會行使選舉的職權,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教職工代表
第七條:按照法律規定享有政治權利的教職工(包括合同制)均可當選為教職工代表。教職工代表以科室部為單位,按分配名額直接選舉產生。教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教職工有權依照規定程序監督或撤換本單位的代表。代表在校內調換工作部門仍保留代表資格(原部門一般不再補選);如調離學校,代表資格自行終止,經校工會同意可補選相應代表。教職工代表犯罪、違法亂紀或犯有其它嚴重錯誤,依法定程序撤消其代表資格,并增補相應代表。
第八條:教職工代表占全校教職工人數的20%左右,在結構上應有教學人員、管理人員、工人、領導干部和其他人員。青年教職工、女教職工應各占一定的比例,教師代表不少于代表總數的60%,教職工群眾代表應占多數.教代會在開大會期間,根據需要,邀請有關人員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出席會議。
第九條:教職工代表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熱愛黨的教育事業。
(二)關心學校,熱愛集體,熱愛本職工作。
(三)作風正派,辦事公道,聯系群眾。
(四)具有一定的教學、生產管理知識和議事能力.
第十條:教職工代表的.權力
(一)在教代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參加教代會及工作機構對學校執行教代會決議進行監督。
(三)因行使民主權利而遭受打擊報復時有權向有關部門申訴。
第十一條:教職工代表的義務
(一)努力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不斷提高政治覺悟、技術水平和參加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聯系群眾,代表教職工的合法利益,廣泛聽取并如實反映教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認真執行教代會決議,做好教代會交給的各項工作。
(三)模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勞動紀律,教教書育人、勞動育人、服務育人,為人師表,做好本職工作在兩個文明建設中起表率作用。
第十二條:教職工代表的選舉
由工會制定教職工代表選舉方案,召開代表組組長聯席會議討論通過,工會組織實施;選出的教職工代表.經資格審查小組審查合格后公布。
第十三條:教職工代表按教學、行政、后勤系統組成的代表組,每組選舉組長一人、副組長一至二人,職責是:
(一)教代會期間組織本組的教職工代表出席大會,向大會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建議,完成大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閉會期間向本部門教職工傳達會議精神,協助行政制定貫徹大會決議的措施,組織教職工參加本單位的民主管理活動,組織本組代表匯集、初審、整理本系統本職工提案,完成工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制度
第十四條:教代會的組織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系統代表擴大會(黨、政負責人,工會組長等參加)或系統職工大會。
第十五條: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實行非常任制。主席團由五至七人組成,應有教師、管理人員和學校領導干部,教職工代表占多數。主席團成員由校長會召集代表組組長會議協商,提出候選人建議名單,經全體教職工代表充分醞釀,在教代會預備會議上通過。
主席團的主要職責:
(一)聽取會議籌備工作匯報,審議大會議程;
(二)主持大會期間的各項活動;
(三)審查各專門小組組建方案,通過人選建議;
(四)聽取各代表組的匯報,了解掌握代表組活動情況;
(五)處理大會期間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教代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立教學工作、教職工生活福利、提案審查、代表資格審查、評議干部等專門工作小組,校工會委員可參加與自己分工相同工作性質的專門工作小組的活動。大會閉會期間,各專門工作小組在校工會組織下工作。專門小組的主要工作是:
審議提交教代會有關議案;在教代會閉會期間,根據教代會的授權審定本小組分工范圍內需要臨時決定的問題,提交教代會確認:開展調查研究,了解教職工對本小組分工范圍內工作的意見,要求和建議,并及時向校長及有關部門反映;每學期檢查一次教代會決議的執行情況,督促有關部門處理決定落實的提案,完成教代會和學校工會交辦的其他事項。專門小組進行活動需要占用生產或工作時間,有權按正常出勤享受。
第十七條:教代會制度
(一)教代會三年一屆,如無特殊情況要定期換屆,每一年召開一次代表大會,每次會議需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項,經校黨委、學校工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職工代表的提議可臨時召開會教代會選舉和做出的決議,必須經全體代表過牛數通過。
(二)專門工作小組根據教代會的授權內容,每次大會召開前研究活動計劃報工會。
(三)教代會評議干部小組每年第四季度組織一次對中層以上領導干部的評議。
(四)每次召開教代會預備會議期間,組織代表學習有關文件。每年至少組織教職工代表培訓學習一次。
第十八條:教代會的籌備與召開。組織代表學習有關文件。
(一)確定大會議題。校工會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根據學校任務和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同學校黨政領導共同協商提出議題建議,征求教職工群眾意見后,提交教職工代表組長和專門工作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確定。
(二)征集和處理提案。學校工會在教代會召開前半個月,發動教職工代表圍繞大會議題,廣泛征求教職工意見,提出提案。提案必須有具體內容,要求和建議措施。每一名代表提議,兩個以上代表附議。對內容重要、涉及面廣、群眾呼聲強烈的提案要專案處理。
(三)提交教代會審議的有關報告和文件草案,應在大會前七天發至各代表組,通過教職工代表征求教職工意見。工會負責匯集,并反饋給校長及文件制定部門,進行修改。
(四)教代會預備會的議程是:
1.工會報告大會籌備情況;
2.醞釀通過大會主席團成員;
3.確定大會議程;
4.有關人員作大會報告等文件起草、修改的說明;
5.換屆時聽取代表資格的審查報告。
第五章工作機構
第十九條:學校工會委員會作為教代會的工作機構承擔下列工作:組織教職工選舉教職工代表;提出教代會議題的建議,主持教代會的籌備工作和會議的組織工作主持教職工代表組長、專門工作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向教職工進行民主管理的宣傳教育,組織教職工代表學習政策、任務和管理知識,提高代表素質,增強教職工的主人翁責任感組織專門小組進行調查研究,向教代會提出建議,檢查大會決議執行情況、提案落實情況,發動教職工落實教代會決議。接受和處理教職工代表的申訴和建議,維護教職工代表的合法權。
第六章系統民主管理
第二十條:各系統根據具體情況采取代表擴大會議或教職工大會等形式,對本單位權限范圍內的事務行使民主管理權利。系統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由駐系統工會委員或者工會小組長主持
第二十一條:系統代表組擴大會職權是
(一)聽取和審議本系統(科、室)行政領導關于工作計劃和完成任務的措施等。
(二)審查通過系統(科、室)工作量考核、獎金分配、勞動保護等 方案。
(三)監督、評議本系統(科、室)領導干部、提出獎懲建議。
第二十二條:系統(科、室)教職工代表組擴大會與本單位行政領導發生分歧,由學校和校工會協調解決。
第七章 附則
本細則由學校工會負責解釋。本細則自通過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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