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的辦法(精選7篇)
管理辦法是一種管理規定,通常用來約束和規范市場行為、特殊活動的一種規章制度。下面是高處作業安全管理的辦法,歡迎參考!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的辦法 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采油廠高處作業安全管理,依據相關規定,特制定《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辦法》。
第二條 高處作業是指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位置進行的作業。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采油廠各單位的高處作業活動。
第二章 職 責
第四條 生產單位職責
1、負責提供安全作業的現場條件和環境;
2、負責向施工單位明確和告知作業現場存在的危險源點,界定施工作業區域;
3、負責高處作業許可證的現場核查、書面審查和批準、延期、取消和關閉;
4、負責高處作業過程中安全措施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 施工單位職責
1、負責識別作業風險,根據作業內容制定安全防范措施,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
2、負責配備符合作業要求的安全防護設施及器材;
3、負責組織作業人員進行高處作業培訓、教育,使作業人員熟悉、掌握和執行相關規定、要求;
4、根據風險識別,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組織作業人員進行演練,預防事故的發生。
第六條 相關人員安全職責
一、作業申請人
1、是現場作業負責人,提出作業申請;
2、辦理作業許可證;
3、識別作業風險,熟悉作業內容;
4、協調落實作業安全措施;
5、組織現場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訓;
6、組織實施作業;
7、對作業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負責。
二、作業批準人
1、清楚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害;
2、評估作業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條件變化;
3、清楚安全控制措施;
4、確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
5、批準和取消作業。
三、作業人員
1、持有經審批有效的高處作業許可證進行高處作業;
2、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過程中的危害及控制措施,并嚴格按照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進行作業;
3、在安全措施未落實時,有權拒絕作業;
4、在作業過程中如發現情況異常或感到身體不適,應告知作業負責人,并迅速撤離現場。
四、作業監護人
1、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工藝情況,處理異常情況;
2、核實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安全措施不完善,暫停作業;
3、制止作業人員的違章行為;
4、發生緊急情況,啟動應急預案。
第三章 高處作業分級
第七條 采油廠高處作業分為一般高處作業和特殊高處作業兩類。
一、一般高處作業分為四級
1、作業高度在2~5m(含2m、5m),為一級高處作業。
2、作業高度在5~15m(含15m),為二級高處作業。
3、作業高度在15~30m(含30m),為三級高處作業。
4、作業高度在30m以上,為四級高處作業。
二、具有直接引起墜落的客觀危險因素的高處作業為特殊高處作業:
1、陣風風力五級(風速8.0m/s)以上;
2、在GB/T4200-2008規定的Ⅱ級或Ⅱ級以上的高溫條件下的高處作業;
3、平均氣溫等于或低于5℃的作業環境;
4、接觸冷水溫度等于或低于12℃的作業;
5、作業場地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
6、作業場所光線不足,能見度差;
7、作業活動范圍與危險電壓帶電體的距離小于下表的規定:
作業活動范圍與危險電壓帶電體的距離
8、擺動,立足處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即任一邊小于500mm的矩形平面、直徑小于500mm的圓形平面或有類似尺寸的其他形狀的平面,致使作業者無法維持正常姿勢;
9、GB3869-1997規定的Ⅲ級或Ⅲ級以上的體力勞動;
10、存在有毒氣體或空氣中含氧量低于19.5%的作業環境;
11、可能會引起各種災害事故的作業環境和搶救突然發生的各種災害事故。
存在以上任何一種或一種以上客觀危險因素的.高處作業分為三級:
1、作業高度在2~5m(含2m、5m),為一級高處作業。
2、作業高度在5~15m(含15m),為二級高處作業。
3、作業高度在15 m以上,為三級高處作業。
第四章 高處作業許可證的審批及管理
第八條 高處作業實行作業許可,申請辦理作業許可證,同時進行工作前安全分析,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見附件24)。
第九條 本單位內部頻繁進行的高處作業(生產場所更換照明設施、大罐量油、緩沖罐頂、高架罐頂、鍋爐、加熱爐頂、抽油機、裝油棧橋、槽車頂、修井架頂、塔器等日常檢查、保養),如安全防護設施及附件完整,并有相應的操作規程,對存在的風險進行了識別和控制,可不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
第十條 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時,應準備高處作業內容詳細說明、工作前安全分析結果、墜落保護計劃、相關安全培訓證明和會議記錄等相關資料。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負責人提出高處作業許可申請,生產單位負責人進行批準。
第十二條 高處作業許可證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個班次。如果在書面審查和現場核查過程中,經確認需要更多的時間進行作業,應根據作業性質、作業風險、作業時間,經施工單位、生產單位等各方協商一致確定作業許可證的延期次數。
第十三條 如果在有效期內沒有完成工作,申請人可申請延期。申請人、批準人及相關方應重新核查工作區域,確認所有安全措施仍然有效,作業條件未發生變化。若有新的安全要求,也應在申請上注明。在新的安全要求都落實以后,申請人和批準人方可在高處作業許可證上簽字延期。未經申請人和批準人簽字,不得延期。超過延期次數的,重新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
第十四條 高處作業許可證一式四聯。高處作業許可證應編號,編號由高處作業許可證批準人填寫。
第一聯及相關資料放置于工作現場;第二聯張貼在控制室或公開處以示溝通,讓現場所有有關人員了解現場正在進行的作業位置和內容;第三聯送交相關方,以示溝通;第四聯保留在批準人處。
第十五條 當作業環境和條件發生變化、作業內容發生改變、高處作業與作業計劃的要求發生重大偏離、發現有可能造成人身傷害的違章行為、現場作業人員發現重大安全隱患和事故狀態下等任何一種情況發生時,現場監護人員應及時取消作業,終止高處作業許可證,并通知批準人。若要繼續作業應重新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
第十六條 高處作業完成后,高處作業許可證第一聯由高處作業負責人、生產單位負責人簽字關閉后交生產單位存檔。高處作業許可證保存一年(包括已取消作廢的許可證)。
第五章 安全措施
第十七條 基本要求:墜落防護應通過采取消除墜落危害、墜落預防和墜落控制等措施來實現。墜落防護措施的優先選擇順序如下:
1、盡量選擇在地面作業,避免高處作業;
2、設置固定的樓梯、護欄、屏障和限制系統;
3、使用工作平臺,如腳手架或帶升降的工作平臺等;
4、使用墜落保護裝備,如配備緩沖裝置的全身式安全帶和安全繩。
如果以上防護措施無法實施,不得進行高處作業。
第十八條 消除墜落危害措施
1、在高處作業項目的設計和計劃階段,應評估工作場所和作業過程高處墜落的可能性,制定設計方案,選擇安全可靠的工程技術措施和作業方式,避免高處作業。
2、在設計階段應考慮減少或消除攀爬臨時梯子的風險,確定提供永久性樓梯和護欄。在安裝永久性護欄系統時,應盡可能在地面進行。
3、在與承包商簽訂合同時,凡涉及高處作業,尤其是屋頂作業、大型設備的施工、架設鋼結構等作業,應制定墜落保護計劃(墜落保護計劃指南見附件25)。
4、項目設計人員應能夠識別墜落危害,熟悉墜落預防技術、墜落保護設備的結構和操作規程。安全專業人員在項目規劃初期,推薦合適的墜落保護措施與設備。
第十九條 墜落預防措施
1、不能完全消除墜落危害時,應通過改善工作場所的作業環境來預防墜落,如安裝樓梯、護欄、屏障、行程限制系統、逃生裝置等。
2、應避免臨邊作業,盡可能在地面預制好裝設纜繩、護欄等設施的固定點,避免在高處進行作業。如必須臨邊作業時,必須采取可靠的防護措施。
3、作業前應預先評估,在合適位置預制錨固點、吊繩及安全帶的固定點。
4、高處作業盡可能的采用腳手架、操作平臺和升降機作為安全作業平臺。高空電纜橋架作業(安裝和放線)應設置作業平臺。
5、禁止在不牢固的結構物(如石棉瓦、木板條等)上進行作業,禁止在平臺、孔洞邊緣、通道或安全網內休息。樓板上的孔洞應設蓋板和圍欄。禁止在屋架、桁架的上弦、支撐、檁條、挑架、挑梁、砌體、不固定的構件上行走或作業。
6、梯子在使用前應仔細檢查,結構必須牢固。梯子踏步間距不得大于400mm;人字梯有堅固的鉸鏈和限制跨度的拉鏈。禁止踏在梯子頂端工作。用靠梯時,腳距梯子頂端不得少于四步,用人字梯時不得少于二步。靠梯的高度如超過6m,應在中間設支撐加固。
7、在平滑面上使用的梯子,應采取端部套、綁防滑膠皮等防滑措施。直梯應放置穩定,與地面夾角以60—70度為宜。在容易滑偏的構件上靠梯時,梯子上端應用繩綁在上方牢固構件上。禁止在吊架上架設梯子。
第二十條 墜落控制措施
1、作業前評估作業過程和墜落危害,合理選擇使用墜落保護設備設施,包括安全帶、安全繩、緩沖器、抓繩器、吊繩、錨固點、安全網等。
2、個人墜落保護裝備包括錨固點、連接器、全身式安全帶、吊繩、帶有自鎖鉤的安全繩、抓繩器、緩沖器、緩沖安全繩或其組合。使用前應對防墜落裝備進行全面的檢查,確認完好(檢查清單見附件26)。
3、自動收縮式救生索應直接連接到安全帶的背部D形環上,一次只能一人使用,嚴禁與緩沖安全繩一起使用或與其連接。
4、在屋頂、腳手架、貯罐、塔、容器、人孔等處作業、攀登垂直固定梯子、移動式梯子及升降平臺等設施時,應考慮使用自動收縮式救生索。
5、吊繩應由專業人員指導安裝和使用。水平吊繩可以充當機動固定點,能夠在水平移動的同時提供防墜落保護;垂直吊繩從頂部獨立的錨固點上延伸出來,使用期間應該保持垂直狀態。安全繩應通過抓繩器裝置固定到垂直吊繩上。
6、應根據作業性質和要求選用合適的安全帶。全身式安全帶使用前應進行檢查,確認完好(檢查清單見附件27);使用時必須系掛在施工作業處上方的牢固構件上,不得系掛在有尖銳棱角的部位。安全帶系掛點下方應有足夠的凈空,如凈空不足,可短系使用。安全帶應高掛(系)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肩部水平的系掛方法。禁止用繩子捆在腰部代替全身式安全帶。
7、安全網在使用時應按GB5725-1997進行安裝和墜落測試,滿足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安全網每周檢查一次磨損、損壞和老化情況,及時清除掉入安全網內的材料、構件和工用具。
第二十一條 其他安全要求
1、對作業人員進行高處作業培訓和教育,熟知安全防范措施和操作規程。患有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癲癇、嚴重關節炎、手腳殘疾、飲酒或服用嗜睡、興奮等藥物的人員以及其他禁忌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
2、配備符合規定的安全帶、安全帽等防護裝備。作業人員應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衣著靈便,禁止穿帶釘易滑的鞋。
3、高處作業應使用符合標準規范的吊架、梯子、腳手板、防護圍欄和擋腳板等。作業前,作業人員應仔細檢查作業平臺是否堅固、牢靠。
4、高處作業應與架空電線保持安全距離。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5、高處作業禁止投擲工具、材料和雜物等,工具應有防掉繩,并放入工具袋。所用材料應堆放平穩,作業點下方應設安全警戒區,應有明顯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
6、禁止在同一墜落面上進行上下立體交叉高處作業,如需進行分層作業,中間應有隔離措施。
7、30m以上的高處作業與地面聯系應配備相應的通訊裝置、設施。
8、同一架梯子只允許一個人在上面工作,不準帶人移動梯子。在通道處使用梯子,應有人監護或設置圍欄。外用電梯、罐籠應有可靠的安全裝置。非載人電梯、罐籠嚴禁乘人。作業人員應沿著通道、梯子上下,禁止沿著繩索、立桿或欄桿攀爬。
9、嚴禁在六級以上大風和雷電、暴雨、大霧等氣象條件下以及40℃及以上高溫、-20℃及以下寒冷環境下從事高空作業,在30℃--40℃的高溫環境下的高空作業應按GB/T4200-2008的要求輪換作業。
10、嚴禁在設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及粉塵超出允許濃度的煙囪等排放口鄰近區域進行高處作業。如在允許濃度范圍內,也應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安全環保質監科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的辦法 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確保橋梁工程高處作業施工安全,防止高處墜落、物體打擊等生產事故的發生,保障員工安全與健康。
第二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勞動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制定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的橋梁工程高處作業符合國家標準《高處作業分級》(GB3608-83)“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的規定,重點針對作業高度在15m(三級)以上高處作業及特殊高處作業中的懸空高處作業。
第四條本規定適用集團公司及所屬各單位的在建橋梁工程項目。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五條目標責任
(一)施工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必須結合工程施工特點,制定橋梁工程高處作業安全技術方案和發生緊急情況的事故應急處理預案;項目經理部必須采取有效措施貫徹落實;如變更須按變更程序審批,特殊情況下采取緊急措施,遏制事故發生,避免損失。
(二)項目經理部必須實行高處作業安全目標管理,并建立相應的安全保證體系和管理網絡,機構健全,人員到位,責任到人。
(三)項目經理部必須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項目經理對橋梁施工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各級人員的安全生產職責要逐層落實到人。
(四)高處作業施工中應運用現代管理技術,推行現代先進管理方法,編制科學的安全施工程序,標明安全技術關鍵點,合理組織施工,確保安全生產。
第六條人員
(一)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按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的要求,經專門培訓,持證上崗。
(二)高處作業人員須經體檢合格后方可上崗,并要定期進行體檢,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病、精神病、嚴重貧血病、恐高癥、嚴重關節炎等疾病及其他不適合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
(三)高處作業人員必須進行高處作業安全知識培訓;在高處施工采取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和新設備時,要提前對相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與交底。
(四)作業人員從事高處作業必須戴安全帽,系安全帶,穿防滑鞋,不得穿拖鞋、硬底鞋等。
(五)在高處作業時,作業人員必須配備工具袋,防止各種工具、零件等物料墜落傷人。
(六)嚴禁酒后、過度疲勞登高作業。
(七)水上作業必須穿救生衣。
第七條施工現場
(一)施工現場必須有完備可靠的安全防護設施和安全警示標識牌,注明施工現場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安全設施盡量做到定型化,防護欄桿以黃黑(或紅黑)相間的`條紋標示,蓋件等以黃或(紅)色標示。安全設施由項目分管負責人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二)高處作業所用物料,均應合理分散堆放,平穩、牢固,不可放置在臨邊或升降機口附近,也不得妨礙通行和裝卸。拆除下的模板及余料等物件應及時清理運走,不得隨意亂置,嚴禁向下丟棄物料,傳遞物件時,不得拋擲。
(三)運送作業人員和物件的電梯、升降機、塔吊等必須有可靠的安全裝置,調試后報所在地有關部門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使用期間應定期檢修。運行時嚴禁人貨混裝。
(四)高處作業與地面聯系,應有專人負責,并配備通訊工具。施工現場一旦有險情發生,必須立即報告項目負責人。
(五)高處作業場所的所有安全防護設施和安全標志等,任何人不得毀損或擅自移位、拆除。確因施工需要須暫時拆除或移位的,要報經負責人審批,批準后才可拆移,工作完畢后要即行復原。發現缺損,及時恢復。
(六)遇有六級(含六級)以上大風、濃霧、雷雨、冰雪等惡劣天氣,不得進行露天高處作業。雷雨、臺風、大雪過后,應及時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清掃、檢查,發現有松動、變形、脫落和損壞現象時,應立即進行修理加固,隱患消除后方可繼續作業。
第三章設施及用電
第八條現場施工設施要按國家有關規定管理。高處作業的掛籃、支架、托架以及操作平臺等應由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單項設計,其設計計算書、圖紙、操作規定、技術交底須上報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實施。設施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必要時要進行前期試驗。
第九條在高處進行預應力作業前,必須搭置可靠的工作平臺,若在雨天作業,還應架設防雨棚,張拉鋼筋的兩端要設置安全擋板,并在張拉施工平臺上設置明顯的安全標志,禁止非操作人員在張拉時進入施工平臺。
第十條操作平臺
(一)操作平臺要按設計方案架設,經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操作平臺四周必須按要求設置防護欄桿,防護欄桿的按相應標準進行設置,強度滿足作業安全要求。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的辦法 3
1.進入現場,必須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帶,并正確使用個人勞動防護用具。
2.懸空作業處應有牢靠的立足處,并必須視具體情況,配置防護網、欄桿或其他安全設施。
3.懸空作業所用的索具、腳手板、吊籃、吊籠、平臺等設備,均需經過技術鑒定或檢證方可使用。
4.建筑施工進行高處作業之前,應進行安全防護設施的逐項檢查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高處作業。驗收也可分層進行,或分階段進行。
5.安全防護設施,應由單位工程負責人驗收,并組織有關人員參加。
6.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應具備下列資料:
1)施工組織設計及有關驗算數據;
2)安全防護設施驗收記錄;
3)安全防護設施變更記錄及簽證。
7.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所有臨邊、洞口等各類技術措施的設置狀況;
2)技術措施所用的配件、材料和工具的規格和材質;
3)技術措施的節點構造及其與建筑物的.固定情況;
4)扣件和連接件的緊固程序;
5)安全防護設施的用品及設備的性能與質量是否合格的驗證。
8.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應按類別逐項查驗,并作出驗收記錄。凡不符合規定者,必須修整合格后再行查驗。施工工期內還應定期進行抽查。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的辦法 4
1、目的
為加強高處作業的安全管理,避免高處墜落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2m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范圍內高處作業,即凡距墜落高度及其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3、職責
本制度的實施由安全環保部監管,作業單位執行。
4、控制程序
4.1高處作業分級
4.1. 1高處高度:
h2m h 5m; 5m h 15m;
高處高度分為四個區段:15m h 30m; h>30m
11直接引起墜落的客觀危險因素分為種:
① 58.0m/s風速以上;
② GB/T42IIII規定的級或級以上的高溫作業;
③ 5C平均氣溫等于或低于的作業環境;
④ 12°C接觸冷水溫度等于或低于的作業;
⑤ 作業場地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
⑥ 作業場所光度不足或能見度差;
⑦ 1作業活動范圍與危險電壓帶電體距離小于表的規定;
xxx (單位)公司
⑧ 擺動、立足處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即任一邊小于5mm的圓形平面或具有類似尺寸的.其他形狀的平面,致使作業者無
法維持正常姿勢;
⑨ GB3869規定的級或級以上的體力勞動強度;
⑩ 19.5%存在有毒氣體或空氣中含氧量低于的作業環境;
可能會引起各種災害事故的作業環境和搶救突然發生的各類災害事故。
2A不存在列出的任一種客觀危險因素的高處作業按表規定的類法分級;存在列出的一種或一種以上客觀危險因素的高處作業按2B表規定的類法分級。
4.2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4.2. 1高處作業前的安全要求
(1 )進行高處作業前,應針對作業內容,進行危險辨識,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將辨識出的危害因素寫入《高處安全作業證》,并制定出對應的安全措施。
2 從事高處作業的單位必須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落實安全防護措施,方可施工。
(3) 《高處安全作業證》審批人員到高處作業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批準高處作業。
(4) 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熟悉現場環境和施 工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和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及酒后人員等,不準進行高處作業。
5、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驗查《高處安全作業證》,檢查確認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施工,否則有權拒絕施工作業。
(6)高處作業人員要按照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作業前要檢查、作業中要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設備。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的辦法 5
高處作業吊籃管理制度旨在確保高空作業的安全性,規范作業流程,降低事故風險,提高工作效率。其主要內容包括:
1.吊籃設備的選用與檢驗
2.操作人員的資質與培訓
3.吊籃作業的安全規定
4.現場管理與監督
5.應急預案與事故處理
內容概述:
1.設備管理:明確吊籃的采購標準,定期進行設備檢查和維護,確保設備處于良好工作狀態。
2.人員管理:設定操作人員的入職門檻,進行專業技能培訓,確保其具備必要的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
3.安全規程:制定詳細的.操作規程,如佩戴安全裝備、遵守作業時間限制、禁止超載等。
4.現場監管:設立現場負責人,負責監督作業過程,及時發現并糾正違章行為。
5.應急響應:建立應急響應機制,對可能出現的突發情況有預設的處理流程。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的辦法 6
一、總則
1.1為規范高處作業安全管理,減少高處墜落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及相關方的高處作業安全管理。
二、高處作業的定義與分類
2.1本制度所指高處作業是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位置有可能墜落的作業。高處作業分為一般高處作業和特殊高處作業兩類。
2.1.1在作業基準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不含30米)的,稱為一般高處作業;
2.1.2符合以下情況的高處作業為特殊高處作業;
在作業基準面30米(含30米)以上的高處作業、高溫或低溫、雨雪天氣、夜間、接近或接觸帶電體、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突發災害搶救、有限空間內等環境進行的高空作業及在排放有毒、有害氣體和粉塵超出允許濃度的場所進行的高處作業。
三、高處作業審批
高處作業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高處作業安全技術標準》。進行高處作業需向生產部提出申請,由安全管理人員負責辦理《登高作業許可證》,一般高處作業由生產部審批,特殊高處作業由公司安全環保部進行檢查確認后,公司主管安全領導負責審批。未辦理作業票,嚴禁作業。
四、高處作業的安全措施
4.1凡是墜落高度在2米以上(含2米)的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高度雖不足2米,但作業地段的下面是坡度大于45°的斜坡,附近有坑、井、有轉動設備或堆放容易傷人的物品,工作條件特殊(風雪天氣),有機械震動的'地方,在有毒氣體存在的房內工作時,均應按高處作業的規定執行。
4.2在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作業現場必須設置安全護梯或安全網(強度合格)等防護設施,遇有六級以上大風、暴雨或雷電天氣時,應停止高處作業。
4.3高處作業的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合格,并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和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準及酒后等人員不準進行高處作業。
4.4進行高處作業的人員一般不應交叉作業,凡因工作需要,必須交叉作業時,要設安全網、防護碰等安全設施,否則不準作業。
4.5高處拆除工作,必須提前作好方案,并落實到人。
4.6鋪設易折、易碎、薄型屋面建筑材料(石棉瓦、石膏板、薄木板等)時,必須有保證施工安全的措施。
4.7高處作業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拿物件,且必須從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從上往下或從下往上拋扔工具、物體或雜物等,不得將易滾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工作完畢時應及時將各種工具、零部件等清理干凈,防止墜落傷人,上下輸送大型物件時,必須使用可靠的起吊設備。
4.8進行高處作業前,應檢查腳手架、跳板等上面是否有水、泥、冰等,如果有,要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當結冰、積雪嚴重而無法清除時,應停止高處作業。
4.9在易散發有毒有害氣體的房上部及塔頂上作業時,要設專人監護,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泄漏時,應立急停止工作,工作人員馬上撤離現場。
4.10高處作業地點應與架空電線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距普通電線1米以上,距普通高壓線2.5米以上,并要防止運輸的導體材料觸碰電線。
4.11高處作業所用的腳手架,必須符合《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
4.12高處作業必須設專人監護。
4.13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4.14進入有限空間進行高處作業,在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票》后,辦理特殊高處作業票。
五、高處作業相關人員的職責
5.1作業負責人職責:負責按規定辦理高處作業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監督實施,組織安排作業人員,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確保作業安全;
5.2作業人員職責:應遵守高處作業安管理標準,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保護用具,認真執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沒有辦理有效作業票時應拒絕高處業;
5.3監護人職責:負責確認作業安全措施和執行應急預案,遇有危險情況時命令停止作業;高處作業過程中不得離開作業現場;監督作業人員按規定完成作業,及時糾正違章行為;
5.4作業所在生產車間負責職責:會同作業負責人檢查落實現場作業安全措施,確保作業場所符合高處作業安全規定;
5.5生產部職責:負責監督檢查高處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簽發高處作業票。
5.6其他簽字領導的職責:對特殊高處作業安全措施的組織、安排、作業負總則。
六、附則
6.1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6.2本制度由生產部負責解釋。
6.3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的辦法 7
(1)洞口、臨邊作業安全防護
1)臨邊作業安全防護
①尚未安裝欄桿結構樓層周邊、斜道兩側邊、卸料平臺外側邊,必須設置1.2m高的兩道護身欄桿并設置定高度不低于18cm的擋腳板或搭設固定的立網防護。
②護欄除經設計計算外,橫桿長度大于2m時,必須加設欄桿柱,欄桿柱的固定及其與橫桿連接,其整體構造應在任何一處能經受任何方向的1000N的外力。
③分層施工的樓梯口、梯段邊及休息平臺處必須安裝臨時護欄,頂層樓梯口應隨工程結構進度安裝正式防護欄桿。回轉式樓梯間應支設首層水平安全網。
2)洞口作業安全防護
①樓板、平臺等面上短邊尺寸為2.5~25cm以上的洞口,必須設堅實蓋板并能防止動移位。
②25cm×25cm~50cm×50cm的洞口,必須設置固定蓋板,保持四周擱置均衡,并有固定其置的措施。
③50cm×50cm~150cm×150cm的洞口,必須預埋通長鋼筋網片,縱橫鋼筋間距不得大15cm;或滿鋪腳手板,腳手板應綁扎固定,任何人未經許可不得隨意移動。
④150cm×150cm以上洞口,四周必須搭設圍護架,并設雙道防護欄桿,洞口中間支掛水平全網,網的四周要拴掛牢固、嚴密。
⑤位于車輛行駛道路旁的洞口、深溝、管道、坑、槽等,所加蓋板應能承受不小于額定卡車后輪有效承載力2倍的荷載。
⑥墻面等處的豎向洞口,凡落地的洞口應設置防護門或綁防護欄桿,下設擋腳板。低于80cm的豎向洞口,應加設1.2m高的臨時護欄。
⑦電梯井必須設不低于1.2m的金屬防護門,井內首層設一道水平安全網,安全網應封閉。未經上級主管技術部門批準,電梯井內不得做垂直運輸通道和垃圾通道。
⑧洞口必須按規定設置照明裝置和安全標志。
(2)高險作業的安全防護
1)攀登作業安全防護
①攀登用具,結構構造上必須牢固可靠,移動式梯子,均應按現行的國家標準驗收其質量。
②梯腳底部應堅實,不得墊高使用,梯子的上端應有固定措施。
③立梯工作角度以75o±5o為宜,踏板上下間距以30cm為宜,并不得有缺檔。折梯使用時上部夾角以35o~45 o為宜,鉸鏈必須牢固,并有可靠的拉撐措施。
④使用直爬梯進行攀登作業時,攀登高度以5m為宜,超出2m宜加設護籠,超過8m,必須設置梯間平臺。
⑤作業人員應從規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在陽臺之間等非規定通道進行攀登,上下梯子時,必須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
⑥攀登的用具,結構構造上必須牢固可靠。供人上下的踏板其使用荷載不應大于1100N/m2。當梯面上有特殊作業,重量超過上述荷載時,應按實際情況加以驗算。
2)懸空作業安全防護
①懸空作業處應有牢靠的立足處,并必須視具體情況,配置防護欄網、欄桿或其他安全設施。
②懸空作業所用的索具、腳手板、吊籃、吊籠、平臺等設備。均需經過技術鑒定或驗證后方可使用。
③高空吊裝鋼結構、桁架等大型構件前,應搭設懸空作業中所需的'安全設施。
④吊裝中的模板、預制構件上,嚴禁站人和行走。
⑤支模板應按規定的工藝進行,嚴禁在連接件和支撐件上攀登上下,并嚴禁在同一垂直面上裝、拆模板。支設高度在3m以上的柱模板四周應設斜撐,并應設立操作平臺。
⑥綁扎鋼筋和安裝鋼筋骨架時,必須搭設腳手架和馬凳。綁扎立柱和墻體鋼筋時,不得站在鋼筋骨架上或攀登骨架上下,綁扎3m以上的柱鋼筋,必須搭設操作平臺。
⑦澆注離地2m以上框架、過梁、雨篷和小平臺時,應有操作平臺,不得直接站在模板或支撐件上操作。
⑧懸空進行門窗作業時,嚴禁操作人員站在樘子上操作,操作人員的重心應位于室內,不得在窗臺上站立。
⑨特殊情況下如無可靠的安全設施,必須系好安全帶并扣好保險鉤。
⑩預應力張拉區域應標示明顯的安全標志,禁止非操作人員進入。張拉鋼筋的兩端必須設置擋板。擋板應距所張拉鋼筋的端部1.5~2m,且應高出最上一組張拉鋼筋0.5m,其寬度應距張拉鋼筋兩外側各不小于1m。
3)高處作業安全防護
①無外腳手架或采用單排外腳手架和工具式腳手架時,首層四周必須支搭3m寬的水平安全網,網底距地不小于3m。
②建筑物出入口應搭設長3~6m,且寬于出入通道兩側各1m的防護棚,棚頂滿鋪不小于5cm厚的腳手板,非出入口和通道兩側必須封嚴。
③對人或物構成威脅的地方,必須支搭防護棚,保證人、物安全。
④高處作業使用的鐵凳、木凳應牢固,不得搖晃,凳間距離不得大于2m,且凳上腳手板至少鋪兩塊以上,凳上只許一人操作。
⑤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穿戴好個人防護用品,嚴禁投擲物料。
4)操作平臺的安全防護
①移動式操作平臺的面積不應超過10m2,高度不應超過5m,并采取措施減少立柱的長細比。
②操作平臺臺面滿鋪腳手架,四周必須設置防護欄桿,并設置上下扶梯。
③操作平臺上應標明容許荷載值,嚴禁超過設計荷載。
(3)交叉作業的安全防護
①支模、粉刷、砌墻等各工種進行上下立體交叉作業時,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層操作必須在上層高度確定的可能墜落半徑范圍內以外,不能滿足時,應設置硬隔離安全防護層。
②鋼模板、腳手架等拆除時,下方不得有其他人員操作,并應設專人監護。
③鋼模板拆除后其臨時堆放處應離樓層邊沿不應小于1m,且堆放高度不得超過1m。樓層邊口、通道口、腳手架邊緣處,嚴禁堆放任何拆下物件。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的辦法】相關文章:
管理電腦打印作業的辦法09-11
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辦法(精選11篇)07-02
安全保衛管理的辦法10-17
高處作業吊籃租賃合同05-07
安全工作的管理辦法08-23
高處作業吊籃設備租賃合同02-17
高處作業吊籃租賃合同(6篇)10-13
高處作業吊籃租賃合同6篇09-07
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辦法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