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

    時間:2024-09-25 17:44:02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實用)公司章程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章程,章程是組織、團體經特定的程序制定的基本綱領和行動準則。那么相關的章程到底怎么寫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公司章程,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實用)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1

      公司章程細則的內容

      公司章程細則的主要內容是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的內部規則,調整有關成員的權利、董事的權力與義務、紅利分配以及利潤資本化等事項。如果公司股份分為不同種類,也規定于章程細則。

      公司條例未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登記其章程細則。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某公司未登記其章程細則,將被推定為《公司條例》附件一表A的章程細則模板適用于該公司。為了保持選擇適用該模板條款的靈活性,公司通常都登記其章程細則。如果公司的章程細則未明確排除或修改該模板中的規則,這些規則將是適用的。如果公司不采用該模板,應在其章程細則第1條具體規定。

      《香港公司條例》附件一表A第二部分,即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細則模板規定,公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細則模板除第24條(有關股份轉讓)之外,適用于私人股份有限公司;此外,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細則應包括《香港公司條例》第29條第1款的規定。

      公司章程細則的修改

      《香港公司條例》第13條規定,根據該條例的規定和公司章程大綱的條件,公司可通過特別決議修改其章程細則的規定。任何修改均被視同包含于在公司注冊署登記的公司章程細則,需要通過特別決議才能再作修改。在第13條中對修改章程細則的唯一限制是,禁止公司作出任何影響不同股份權利的修改或添加。這顯然是為了保護特定種類股份的持有者,因為他們可能不具有足以否決特別決議的表決權。

      法院也可能在某些情況下限制公司對其章程細則的修改。例如,法院可責令公司修改其章程細則以防止對小股東的壓迫,公司不能在其后通過特別決議再次修改其章程 細則,撤銷原有按院要求所作的修改。法院還可在當事人申請的情況下,以不符合公司成員的整體利益,宣布公司對章程細則的修改無效。在實踐中,法院將允許公 司對章程細則所作的`絕大多數修改,因為它推定,公司管理人員最了解公司的利益。然而,允許公司以不充分理由逐其成員的章程細則條款,可能被法院否定。

      公司章程大綱與章程細則的法律效力

      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第23條,章程大綱與章程細則一經登記,對公司和公司成員均具 約束力。公司各成員,無論是否是章程大綱的簽署者,均受章程大綱和章程細則規定的約束。

      這種法定合同具有如下效力:

      (1) 章程大綱和章程細則在公司和各成員之間構成了合同,產生兩方面的后果,即各成員通過章程細則的規定受到公司的約束,公司本身也受到各成員的約束;

      (2) 各成員在同其它成員的關系方面受到了章程大綱和章程細則規定的約束。因此,如果某成員未能遵守章程大綱或章程細則的規定,其它成員可對該成員起訴,不必要求公司代表其起訴;

      (3) 第三人即使以不同的資格作為成員,也不具有章程大綱和章程細則規定的權利。因此,在章程細則中有關董事酬金的規定,在董事成為公司成員的情況下,不能由該董事執行。此類規定只有在同該董事簽署的合同中有明示或默示規定的情況下,才是可執行的。

    公司章程2

      宗旨

      第一條 為了搞活經濟,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有關法規成立本公司,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山東賽登汽車服務有限公司

      第四條 公司住所:山東省威海市經濟技術開發區藍星萬象城23-B2206號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汽車銷售、汽車租賃、汽車代駕服務、機動車維修、汽車美容服務、二手車經紀、代辦汽車上牌服務、禮儀服務、會務服務、展覽展示服務、汽車用品銷售。(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第六條 公司改變經營范圍,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_萬元人民幣

      股東姓名或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八條 股東名或名稱、認繳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姓名: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

      認繳出資方式:_________

      認繳出資額(萬元):_________

      參股比例%:_________

      認繳出資時間:_________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_________

      第九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

      (3)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4)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4)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5)有權查閱股東決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十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一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二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三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受讓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四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作出上述決定時,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字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五條 股東會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約定的權利。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出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權履行執行董事的職權。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 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4)向股東提出提案;

      (5)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

      第二十六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八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長期,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九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六)宣告破產。

      第三十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小組,對公司資產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小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并送交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應同時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董事會。

      第三十三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一式2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股東簽字: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章程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國 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與 國 公司(以下簡稱乙方)于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在中國 簽訂的建立合資經營 有限責任公司合同(以下簡稱__________公司),制訂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 __________公司名稱為 有限責任公司。

      外文名稱為:____________

      __________公司的法定地址為:__________________ 省 市 _______路 號。

      第三條 甲、乙雙方的名稱、法定的地址為: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中國 公司

      省 市 _______路 號。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國 公司

      國 。

      第四條 __________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條 __________公司為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

      第二章 宗旨、經營范圍

      第六條 __________公司宗旨為:____________使用先進技術,生產和銷售 產品,達到 水平,獲取甲乙雙方滿意的經濟利益。(注:____________每個合營企業都可以根據自己的特點寫。)

      第七條 __________公司經營范圍為:____________設計、制造和銷售 產品以及對銷售后的 產品進行維修服務。

      第八條 __________公司生產規模為:____________

      第九條 __________公司向國內、外市場銷售其產品,其銷售比例如下: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____出口占百分之 ;

      中國內銷售占百分之 。

      ________年:____________出口占百分之 ;

      中國內銷售占百分之 。

      (注:____________銷售渠道、方法、責任可根據各自情況而定。)

      第三章 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第十條 __________公司的投資總額為人民幣 _______元。

      __________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_______元。

      第十一條 甲、乙方出資如下: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認繳出資額為人民幣 _______元,占注冊資本百分之 。

      其中:____________現金 _______元;

      機械設備 _______元;

      廠房 _______元;

      土地使用權 _______元;

      工業產權 _______元;

      其它 _______元。

      乙方:____________認繳出資額為人民幣 _______元,占注冊資本百分之 。

      其中:____________現金 _______元;

      機械設備 _______元;

      工業產權 _______元;

      其它 _______元。

      第十二條 甲、乙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期限繳清各自出資額。

      第十三條 甲、乙方繳付出資額后,經__________公司聘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后,由__________公司據此發給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主要內容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名稱、成立日期、合營者名稱及出資額、出資日期,發給出資證明書日期等。

      第十四條 合營期內,__________公司不得減少注冊資本數額。

      第十五條 任何一方轉讓其出資額,不論全部或部分,都須經另一方同意。一方轉讓時,另一方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六條 合營合同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應由董事會一致通過后,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向原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董事會

      第十七條 __________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是__________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 董事會決定__________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職權主要如下:____________

      --決定和批準總經理提出的重要報告;

      (如生產規劃、年度營業報告、資金、借款等)

      --批準年度財務報表、收支預算、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通過公司的重要規章制度;

      --決定設立分支機構;

      --修改公司規章;

      --討論決定__________公司停產、終止或與另一個經濟組織合并;

      --負責__________公司終止和期滿時的清算工作;

      --其它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董事會由 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 名,乙方委派 名。董事任期為四年,可以連任。

      第二十條 董事會董事長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或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一條 甲、乙方在委派和更換董事人選時,應書面通知董事會。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例會每年召開 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原則上在公司所在地舉行。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缺席時由副董事長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五條 董事長應在董事會開會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各董事,寫明會議內容、時間和地點。

      第二十六條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會。

      第二十七條 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夠三分之二人數時,通過的決議無效。

      第二十八條 董事會每次會議,須作詳細的書面記錄,并由全體出席董事簽字,代理人出席時,由代理人簽字。

      第二十九條 下列事項須董事會一致通過。

      (注:____________每個合營企業可根據各自情況而定。)

      第三十條 下列事項須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或過半數董事通過。

      (注:____________每個合營企業可根據各自情況而定。)

      第五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一條 __________公司設經營管理機構,下設生產、技術、銷售、財務、行政等部門。(注:____________根據具體情況寫。)

      第三十二條 __________公司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 人,正、副總經理由董事會聘請。

      第三十三條 總經理直接對董事會負責,執行董事會的各項決定,組織領導__________公司的日常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當總經理不在時,代理行使總經理的職責。

      第三十四條 __________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問題的決定,應由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聯合簽署方能生效。需要聯合簽署的事項,由董事會具體規定。

      第三十五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的任期為 ________年。經董事會聘請,可以連任。

      第三十六條 董事長或副董事長、董事經董事會聘請,可兼任__________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職員。

      第三十七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它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不得參與其它經濟組織對本__________公司的商業競爭行為。

      第三十八條 __________公司設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和審計師各一人,由董事會聘請。

      第三十九條 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由總經理領導。

      總會計師負責領導__________公司的財務會計工作,組織__________公司開展全面經濟核算,實行經濟責任制。

      審計師負責__________公司的財務審計工作,審查稽核__________公司的財務收支和會計帳目,向總經理并向董事會提出報告。

      第四十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和其他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時,應提前向董事會提出書面報告。

      以上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董事會決議,可隨時解聘。如觸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財務會計

      第四十一條 __________公司的財務會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制定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 __________公司會計年度采用日歷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四十三條 __________公司的一切憑證、帳簿、報表,用中文寫。

      第四十四條 __________公司采用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人民幣同其它貨幣折算,按實際發生之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匯價計算。

      第四十五條 __________公司在中國__________或中國__________同意的的其它銀行開立人民幣及外幣帳戶。

      第四十六條 __________公司采用____________________的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帳法記帳。

      第四十七條 __________公司財務會計帳冊上應記載如下內容:____________

      一、__________公司所有的現金收入、支出數量;

      二、__________公司所有的物資出售及購入情況;

      三、__________公司注冊資本及負債情況;

      四、__________公司注冊資本的繳納時間、增加及轉讓情況。

      第四十八條 __________公司財務部門應在每一個會計年度頭三個月編制上一個會計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計算書,經審計師審核簽字后,提交董事會會議通過。

      第四十九條 合營各方有權自費聘請審計師查閱__________公司帳簿。查閱時,__________公司應提供方便。

      第五十條 __________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稅法施行細則》的規定,由董事會決定其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

      第五十一條 __________公司的一切外匯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和有關規定以及合營合同的規定辦理。

      第七章 利潤分配

      第五十二條 __________公司從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中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提取的比例由董事會確定。

      第五十三條 __________公司依法繳納所得稅和提取各項基金后的利潤,按照甲、乙方在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五十四條 __________公司每年分配利潤一次。每個會計年度后三個月內頒布利潤分配方案及各方應分的利潤額。

      第五十五條 __________公司上一個會計年度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上一個會計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并入本會計年度利潤分配。

      第八章 職工

      第五十六條 __________公司職工的招收、招聘、辭退、辭職、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勞動紀律等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及其實施辦法辦理。

      第五十七條 __________公司所需要的職工,可以由當地勞動部門推薦,或者經勞動部門同意后,由__________公司公開招收,但一律通過考試,擇優錄用。

      第五十八條 __________公司有權對違犯__________公司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職工,給予警告、記過、降薪的處分,情節嚴重,可予以開除。開除職工須報當地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第五十九條 職工的工資待遇,參照中國有關規定,根據__________公司具體情況,由董事會確定,并在勞動合同中具體規定。

      __________公司隨著生產的'發展,職工業務能力和技術水平的提高,適當提高職工的工資。

      第六十條 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__________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保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生產和工作。

      第九章 工會組織

      第六十一條 __________公司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六十二條 __________公司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務是:____________依法維護職工的民主權力和物質利益;協助__________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獎勵基金;組織職工學習政治、業務、科學、技術知識,開展文藝、體育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__________公司的各項經濟任務。

      第六十三條 __________公司工會代表職工和__________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并監督合同的執行。

      第六十四條 __________公司工會負責人有權列席有關討論__________公司的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等問題的董事會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第六十五條 __________公司工會參加調解職工和__________公司之間發生的爭議。

      第六十六條 __________公司每月按__________公司職工實際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撥交工會經費。__________公司工會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工會經費。

      第十章 期限、終止、清算

      第六十七條 合營期限為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八條 甲、乙方如一致同意延長合營期限,經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應在合營期滿前六個月內原審批機構提交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能延長,并向原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十九條 甲、乙方如一致認為終止合營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時,可提前終止合營。__________公司提前終止合營,需董事會召開全體會議作出決定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七十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甲、乙任何一方有權依法終止合營。

      (注:____________每個合資企業可根據自己的情況而定。)

      第七十一條 合營期滿或提前終止合營時,董事會應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人選,組成清算委員會,對__________公司財產進行清算。

      第七十二條 清算委員會任務是對__________公司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通過后執行。

      第七十三條 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代表公司起訴或應訴。

      第七十四條 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成員的酬勞應從__________公司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七十五條 清算委員會對__________公司的債務全部清償后所剩余的財產按甲、乙方在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七十六條 清算結束后,__________公司應向審批機構提出報告,并向原登記機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七十七條 __________公司結業后,其各種帳冊,由甲方保存。

      第十一章 規章制度

      第七十八條 __________公司董事會制定的規章制度有:____________

      1.經營管理制度,包括所屬各個管理部門的職權與工作程序;

      2.職工守則;

      3.勞動工資制度;

      4.職工考勤、升級與獎懲制度;

      5.職工福利制度;

      6.財務制度;

      7.公司解散時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規章制度。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決議,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八十條 本章程用中文和 文書寫,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上述兩種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本為準。

      第八十一條 本章程須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或其委托的審批機構)批準才能生效。

      第八十二條 本章程于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由甲、乙雙方的授權代表在中國 簽字。

      中國 公司代表 國 公司代表

      (簽字) (簽字)

    公司章程4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僅供參考

      公司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

      第四條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六條公司的注冊資本*****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

      第七條出資人應足額繳納出資額,注冊資本如有虛假和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資,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承擔責任。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第八條股東姓名或名稱出資額及方式出資比例出資時

      間

      第九條股東可以貨幣出資,也可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股東的貨幣出資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以非貨幣財產出自得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六章公司對外投資及擔保

      第十條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第十一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其他人提供擔保的,由股東決定。

      第十二條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本章程第十四條決定時,應采取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四條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五公司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決定xx擔任。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六條執行董事任期三年(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并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有限公司可以設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第十九條公司設監事一名,由股東決定擔任。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的任期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第二十一條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其公司承擔;

      第八章股東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三條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股東自己的財產時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公司經營期限為年月日至年月日,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六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未盡事宜,以《公司法》為準。

      股東親筆簽字(蓋章)

      年月日

    公司章程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條 公司為法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四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五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地址

      第六條 公司名稱:天津市新鎖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七條 公司地址:寧河縣蘆臺鎮商業道南段西側幸福商業廣場A區-404集中辦公區。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普通貨運。

      第九條 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條 公司注冊資本(即實收資本)為人民幣20萬元人民幣,由股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應當在繳納出資后,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十一條 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五章 公司法定代表

      第十二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東委派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六章 股東

      第十三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的稅后利潤中分取紅利;

      (二)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三)查閱公司會計賬簿,查閱、復制公司章程、有關決議或者決定、財務會計報告;

      (四)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五)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二)足額繳納出資;

      (三)保證公司資本的獨立、真實、充足;

      (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或者更換執行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議;

      (九)對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依職權做出上述決議時,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六條 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股權。股東依法轉讓其部分股權的,應當變更公司形式。

      第七章 執行董事、經理、監事

      第十七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委派或更換。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議或決定;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公司設經理,由股東聘任。經理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或者執行董事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或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 公司設監事一名。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經委派或選舉可以連任。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一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議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八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二十二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

      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三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決定,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由股東提取紅利。

      第九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四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據《公司法》第183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二十五條 公司因前條第(一)、(二)、(四)、(五)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并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二十六條 清算組由股東及其聘請的人員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十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所稱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二十八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九條 公司營業期限:長期,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三十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而修改公司章程的,應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一式三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公司章程股東簽章: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中國有關法律、中國_____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與______國_____公司(以下簡稱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國簽訂了建立合作經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作公司)合同,在此基礎上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合作公司名稱為:____有限公司

      外文名稱為:_____。

      合作公司地法定地址為:____省____市___路____號

      第三條合作各方的名稱、法定地址為:

      甲方:中國_____公司

      _____省____市_____路___號

      乙方:______國_____公司

      第四條合作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條合作公司為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

      第二章宗旨、經營范圍

      第六條合作公司宗旨為:使用___先進技術,生產和銷售產品,達到____水平,獲取使用各方滿意的經濟利益。

      第七條合作公司經營范圍為:

      第八條合營公司生產規模為:

      第九條合營公司向國內外市場銷售其產品,其銷售比例如下:

      ________年:出口占百分之____,在國內銷售占百分之______。

      ________年:出口占百分之____,在國內銷售占百分之______。_

      第三章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第十條合作公司的投資總額為人民幣____元。合作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元。

      第十一條甲、乙方合作條件如下: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第十二條合作各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期限繳清各自出資額。

      第十三條合作各方繳付出資額后,經合作公司聘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后,由合作公司據以發給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主要內容是:合作公司名稱、成立日期、合作者名稱及出資額、出資日期、發給出資證明書日期等。

      第十四條任何一方轉讓其出資額,不論全部或部分,都須經合作他方同意。一方轉讓時,合作他方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五條合作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應由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后,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向原登記機構辦理變列登記手續。

      第四章董事會

      第十六條合作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是合作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七條董事會決定合作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職權主要如下:

      決定和批準總經理提出的重要報告(如生產規劃、年度營業報告、資金、借款等);批準年度財務報表、收支預算、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通過公司的重要規章制度;

      決定設立分支機構;

      修改公司章程;

      討論決定合作公司停產、終止或與其他經濟組織全并;

      決定聘用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等高級職員;

      決定合作公司終止和期滿時的清算事項;

      其他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董事會由____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名。董事任期為四年,可以連任。

      第十九條董事會董事長由____方委派,副董事長一名,由____方委派。

      第二十條合作各方在委派和更換董事人選時,應書面通知董事會。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例會每年召開____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會議原則上在公司所在地舉行。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缺席時由董事長委托副董事長或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四條董事長應在董事會開會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各董事,寫明會議內容、時間和地點。

      第二十五條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會,如屆時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則作為棄權。

      第二十六條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決定人數為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夠三分之二人數時,所通過的決議無效。

      第二十七條董事會每次會議,須做詳細的書面記錄,并由全體出席董事簽字,代理人出席時,由代理人簽字。記錄文字使用中文和____文,該記錄由公司存檔。

      第二十八條下列事項須董事會一致通過。

      第二十九條下列事項須經出席董事會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或過半數董事)通過____。

      第五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條合營公司設經營管理機構,下設生產、技術、銷售、財務、行政等部門。

      第三十一條合營公司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__人,正、副總經理由董事會聘請。首屆總經理由____方推薦,副總經理由___方推薦。

      第三十二條總經理直接對董事會負責,執行董事會的各項決定,組織領導合營公司的日常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當總經理不在時,代理行使總經理的職責。

      第三十三條合營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問題的決定,應由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聯合簽署方能生效。需要聯合簽署的事項,由董事會具體規定。

      第三十四條總經理、副總經理的任期為________年。經董事會聘請,可以連任。

      第三十五條董事長或副董事長、董事經董事會聘請,可兼任合營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職員。

      第三十六條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他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不得參與其他經濟組織對本合營公司的商業競爭行為。

      第三十七條合作公司設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和審計師各一人,由董事會聘請。

      第三十八條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由總經理領導。

      總會計師負責領導合營公司的財務會計工作,組織合營公司開展全面經濟核算,實施經濟責任制。

      審計師負責合作公司的財務審計工作,審查稽核合營公司的財務收支和會計帳目,向總經理并向董事會提出報告。

      第三十九條總經理、副總經理和其他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時,應提前向董事會提出書面報告。

      以上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董事會決議,可隨時解聘。如觸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財務會計

      第四十條合作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制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制定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結合本企業的具體情況加以規定。

      第四十一條合作公司會計年度采用日歷年制,自公歷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四十二條合作公司的一切憑證、帳簿、報表、用中文書寫。(以可同時用合作各方同意的_______文書寫。)

      第四十三條合作公司采用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人民幣同其他貨幣折算,按實際發生之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牌價計算。

      第四十四條合作公司在中國銀行或其他銀行開立人民幣及外幣帳戶。

      第四十五條合作公司采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帳法記帳。

      第四十六條合作公司財務會計帳冊上應記載如下內容:

      一、合作公司所得的現金收入、支出數量;

      二、合作公司所有的物資出售及購入情況;

      三、合作公司注冊資本及負債情況;

      四、合作公司注冊資本的繳納時間、增加及轉讓情況。

      第四十七條合作公司財務部門應在每一個會計年頭四個月編制上一個會計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聘請中國注冊會計師審查出具查帳報告后,提交董事會會議通過。

      第四十八條合作各方有權自費聘請會計師查閱合營公司帳簿。查閱時,合作公司應提供方便。

      第四十九條合作公司各類固定資產的折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的規定辦理。

      第五十條合作公司的一切外匯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和有關規定以及合作公司合同的規定辦理。

      第七章利潤分配

      第五十一條合作公司從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中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和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提取的比例由董事會確定。

      第五十二條合作公司依法繳納所得稅和提取各項基金后的利潤,自獲利年度起,甲乙雙方作如下分配:

      第________年至第________年,甲方占____%,乙方占___%

      第________年至第________年,甲方占____%,乙方占___%

      第五十三條合作公司每年分配利潤一次。每個會計年度后四個月內公布利潤分配方案及各方應分的利潤額。

      第五十四條合作公司上一個會計年度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上一個會計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并入本會計年度利潤分配。

      第八章職工

      第五十五條合作公司職工的'招收、招聘、辭退、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勞動紀律等事宜,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及其實施辦法辦理。

      第五十六條合作公司所需要的職工,可以由當地勞動部門推薦,或由合營公司公開招收,但一律通過考試,擇優錄用。

      第五十七條合作公司有權對違反合作公司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職工,給予警告、記過、降薪的處分,情節嚴重,可予以開除。開除職工須報當地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第五十八條職工的工資待遇,參照中國有關規定,根據合營公司具體情況,由董事會確定,并在勞動合同中具體規定。

      合作公司隨著生產的發展,職工業務能力和技術水平的提高,適當提高職工的工資。

      第五十九條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合作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保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生產和工作。

      第九章工會組織

      第六十條合作公司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六十一條合作公司工會的任務是:依法維護職工的民主權利和物質利益;協助合營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獎勵基金;組織職工學習政治、業務、科學、技術知識、開展文藝、體育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合作公司的各項經濟任務。

      第六十二條合作公司工會代表職工和合營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并監督合同的執行。

      第六十三條合作公司工會負責人有權列席有關討論合營公司的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等問題的董事會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第六十四條合作公司工會參加調解職工和合營公司之間發生的爭議。

      第六十五條合作公司每月按合營公司職工實際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撥交工會經費。合營公司工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總工會制定的《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工會經費。

      第十章期限、終止、清算

      第六十六條合作期限為______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七條合作各方如一致同意延長合營期限,經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應在合營期滿前六個月向原審批機關提交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能延長,并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六十八條合作各方如一致認為終止合作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時,可提前終止合作。合作公司提前終止合作,需董事會召開全體會議做出決定,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六十九條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合作任何一方有權依法終止合作。

      第七十條合作期滿或提前終止合作時,董事會應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人選,組成清算委員會,對合作公司財產進行清算。

      第七十一條清算委員會任務是對合作公司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通過后執行。

      第七十二條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代表公司起訴或應訴。

      第七十三條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成員的酬勞應從合作公司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七十四條清算委員會對合作公司的債務全部清償后,其剩余的財產無償歸甲方所有。

      第七十五條清算結束后,合作公司應向審批機構提出報告,并向原登記機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七十六條合作公司結業后,其各種帳冊,由甲方保存。

      第十一章規章制度

      第七十七條合作公司董事會制定的規章制度有:

      1.經營管理制度,包括所屬各個管理部門的職權與工作程序;

      2.財務會計制度;

      3.職工守則;

      4.勞動工資制度;

      5.職工考勤、升級與獎懲制度;

      6.職工福利制度;

      7.公司解散時的清算程序;

      8.其他必要的規章制度。

      第十二章附則

      第七十八條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決議,并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七十九條本章程用中文和____文書寫。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十條本章程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或其委托的審批機關)批準才能生效。修改時同。

      第八十一條本章程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由甲、乙雙方的授權代表在中國廣州市簽字

      中國_____公司代表:

      (簽字)

      ___國____公司代表

      (簽字)

    公司章程7

      1、提議修改公司章程。

      一般由董事會提出修改建議。董事會是公司經營的決策機構,對公司經營情況以及章程的執行和變化情況較為了解,能夠對公司章程的修改提出具有積極意義的建議。根據《公司法》第47條和109條的規定,董事會召集股東(大)會。但是修改公司章程事關公司發展的大局,不得以會間的臨時動議提出。如果董事會怠于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議,股東可以提出修改提議。并且在董事會不主持和召集股東(大)會情況下,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臨時股東(大)會。有限責任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提議召開以及召集和主持臨時股東會;股份有限公司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提議召開以及召集和主持臨時股東大會。

      2、將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議通知股東。

      公司章程修改屬于股東(大)會會議審議事項。有限責任公司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份有限公司應于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于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負責通知義務的主體,一般是董事會。但是在監事會或者股東召集和主持股東 (大)會時,則由其通知。

      3、股東(大)會決議。

      一般情況下修改公司章程需要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修改屬于股東(大)會的法定職權。我國公司法第38條和100條規定了股東(大)會修改公司章程的職權。有限責任公司章程修改需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需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但是,有些情況下公司章程修改并不需要股東會決議。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對公司章程的此項修改不需要再由股東會表決。

      4、種類股股東的同意。

      根據《公司法》第130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發行記名股票、無記名股票和其他種類的股票。當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到種類股股東的利益時,我國公司法沒有規定章程修改需要經過種類股股東同意這一程序。

      5、特定章程變更事項應經主管機關審批。

      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章程變更事項應經主管機關審批的,需報主管機關批準。

      6、特定章程變更事項的`公告。

      章程變更事項屬于法律、法規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規定予以公告。比如經營范圍是章程必須記載事項,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應當予以公告。《證券法》第67條第1項規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應當予以公告。

      7、公司章程變更登記。

      公司章程變更后,公司董事會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公司章程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應當將修改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公司章程8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條住所: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注冊資本:萬元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其他董事主持。

      第六條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七條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范文中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人,其中董事長人,董事人。董事長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八條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并應干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五章涉及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二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的董事,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中載明的權利。

      第十三條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

      第十四條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

      第六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或監事;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十六條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七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七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部分出資。

      第十八條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九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二十條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并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一條公司設經理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經理可以由董事會成員兼任,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公司設監事人,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三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為年,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五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

      (二)檢查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董事會報告;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會和股東會報告;

      (五)提名公司經理人選,交董事會任免。

      第九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1月30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七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當年稅后利潤分配時,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當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時,應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二十八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本企業實行全員制,試工期三個月。期滿經考核合格后轉為正式合同制職工。工資制度采取計時工資制,多勞多得。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九條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范文的公司的營業期限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第三十一條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股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三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董事會。

      第三十四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本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范文一式六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公司章程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適應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有效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公司(以下統稱公司)依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

      第四條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的經營范圍是:

      第六條公司的組織及經營模式為:以餐飲業為運動軸心的鏈條式產業經營,主營餐飲服務,兼營其它相關產業。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______萬元整。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持有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八條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名稱

      出資方式

      出資金額(萬元)

      出資比例

      簽章

      第九條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十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注冊后,股東不得抽出其投資。

      第十一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注冊資本:

      (一)股東增加投資;

      (二)公司盈利。

      第六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或監事會成員;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八)提案權;

      (九)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四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須經全體股東過半人數同意,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股東轉讓的出資,否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五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重新編制新的股東名冊。

      第八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六條公司設股東大會,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第十七條股東大會會議按股東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經全體股東商定,每______元為一股,一股行使一個表決權。

      第十八條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按照《公司法》行使職權。

      第十九條股東大會分為定期和臨時會議。

      第二十條股東定期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于年末舉行。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開股東臨時會議:

      (一)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時;

      (二)監事提議召開時。

      第二十二條公司召開股東大會,需于會議召開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通知書以書面形式發送,并需載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十三條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它董事主持股東大會,出席會議的股東要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股東大會需有代表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到會方能召開,會議決定需經到會股東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有效(按表決權計算)。

      第二十四條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九)對公司發行債券做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做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勢、解散、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十二)修改通過公司章程。

      第二十五條公司設董事會(或執行董事)公司董事由股東大會在持股金額相應較大的前名股東中選舉產生和更換,董事會由全體董事組成,其成員為______人,董事每屆任期年、董事任期屆滿時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董事會(執行董事)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擬定公司合并、分離、變更公司形式及解散清算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解聘公司總經理(以下簡稱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七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由董事會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和更換。在組織協調,經營管理,開拓創新,積極進取,勤奮進業,無私奉獻等綜合素質基本具備的前提下,董事長或執行董事在董事會成員中按持股比例從高到低進行選舉,除自然原因不能勝任外,更換董事長必須具備充分理由并以書面的形式明確表述。

      第二十八條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董事召開和主持董事會議。

      第二十九條董事長不履行職務,又不指定副董事長或其它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時,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議,會議主持由董事長以外的全體董事臨時推選。

      第三十條公司召開董事會,需于會議召開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次。

      第三十一條董事會議對所議事項需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簽名董事須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

      第三十二條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和按出席會議的人數少數服從多數記名表決制度,當贊成票和反對票數相等時,董事長有權作出最后決定。

      第三十三條公司召開董事會議,須有半數以上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議做出決議,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簽名通過方能有效。

      董事會議表決事項涉及某個董事個人利害關系時,該董事沒有表決權,但算在法定人數之內。

      第三十四條召開董事會議,董事本人應當參加,董事因故不能加時,可以書面委托其它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議,委托書要載明授權范圍。

      第三十五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名,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長、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長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長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五)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職權。監事列席董事會議,可以參與討論有關事項,但不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六條公司設經理______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除應當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九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條董事長(或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條董事長(或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議的實施情況;

      (三)簽署公司債券;

      (四)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十章公司利潤分配和財務會計

      第三十九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機構和賬冊、制度,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設賬戶進行存儲。

      第四十條公司在每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說明書;

      (四)利潤分配表。

      第四十一條財務會計報告在股東會召開前二十日內置備于公司,并送交各董事(或股東)以便查閱。

      第四十二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_____%作為法定公積金,提取利潤______%作為任意盈余公積金。

      第四十三條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在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議決定,可以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在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任意盈余公積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四十四條公司的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制,公司用用人民幣為記賬單位。

      第十一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四十五條公司經營期限為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六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第四十七條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并公告公司終止。

      第四十八條清算組織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各項事務及經營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九條清算組織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方案。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分別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未按前第二款的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條清算組織在發現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公司債務時,立即停止清算活動,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清算組織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五十一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織應制作清算報告,并報送公司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二條清清算組組成人員應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組成人員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清算組組成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三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由股東會代表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五十四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董事會。

      第五十五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七條本章程應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______份。

      股東簽名:

     xx年xx月xx日

    公司章程10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需要制定公司章程嗎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需要制訂公司的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的重要制度,是公司必備的規定公司組織及活動基本規則的書面文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二、設立有限公司的出資方式

      1、貨幣出資方式

      貨幣出資方式是指股東直接用資金向公司投資的方式。股東直接用金錢向公司投資,其認繳的股本金額應在辦理公司登記前將現金出資一次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設的臨時帳戶。

      2、實物作價出資方式

      實物作價出資方式是指股東對公司的投資是以實物形態進行的,并且實物構成公司資產的主體。實物必須是公司生產經營所必需的建筑物、設備、原材料或者其他物資,非公司生產經營活動所需要的物資,不得作為實物入股公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以實物出資的,應當到有關部門辦理轉移財產的法定手續。對于實物出資,必須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對于國家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以國有資產為實物出資的,實物作價結果應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核資、確認。股東以實物作價出資,應在辦理公司登記辦理實物出資的轉移手續,并由有關驗資機構驗證。

      3、工業產權出資方式

      工業產權(包括非專利技術)是一種無形的.知識資產,它與有形資產不同,它是一種使用權。用工業產權出資,大體上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專利權和商標權,一類是專有技術,指的是制造工藝、材料配方及經營管理秘訣。股東以工業產權(包括非專利技術)作為出資向公司入股,股東必須是該工業產權(包括非專利技術)的合法擁有者,并經過法律程序的確認。股東以工業產權(包括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必須對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進行評估作價,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并應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之前辦妥其轉讓手續。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以工業產權(包括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20%。

      三、簽訂出資協議的注意事項

      1、首先要審查股東資格

      由于全體股東要對發起設立公司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所以一定要審查好股東的資格,包括股東的人品、能力、家庭情況、資產情況、有無對外大額債務等。并且對股東的身份證明最好進行備份。

      2、要明確出資額及出資方式

      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而且,全部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所以,一定要明確股東的出資方式和金額。

      如涉及以土地使用權及房產作為出資方式,出讓方應當保證所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均系經合法方式取得,并合法擁有,可以被依法自由轉讓。

      3、要明確約定出資的時間及財產權的轉移手續等問題

      由于現在時常會出現股東出資不實或拖延出資的情況,所以,在簽訂出資協議時,要明確約定出資的時間,因為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以及要明確約定貨幣出資、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財產權的轉移問題,如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若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則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需要辦理所有權或使用權轉讓登記手續的依法辦理登記手續。并且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公司章程11

      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訂立公司章程是設立公司的條件之一。審批機關和登記機關要對公司章程進行審查,以決定是否給予批準或者給予登記。

      有限公司章程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決定,由一方共同出資設立濟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濟南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濟南市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萬元實收資本:人民幣萬元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進行公告。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五條 股東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如下:股東出資時間股東(名稱)姓名證照號碼出資方式出資額(人民幣)比例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六條 公司設立執行董事,由股東擔任,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2)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3)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4)制訂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5)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7)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8)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9)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第七條 股東作出的公司決定采取書面形式,簽字后制備于公司,公司設立經理1名,由股東擔任或聘任(解聘)。經理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投資人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八條 公司設立監事1名,由股東聘任產生。監事對股東負責。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公司會議;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6)接受《公司法》規定的監事的責任和義務

      第九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六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當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作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一條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財務狀況變動表;

      4.財務情況說明書;

      5.利潤分配表。

      第十二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設會計帳冊。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十四條 公司交納所得稅后的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1.彌補上一年度虧損;

      2.提取10%列入法定公金;

      3.提取5%-10%列入法定公益金;

      4.提取任意公益金;

      5.投資人取得投資利潤。公司法定公積金累積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是否提取任意公積金由投資人決定。公司不得彌補公司虧損和法定公積金、公益金之前分配利潤。

      第十五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十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七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決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的;

      (6)宣告破產。

      第十八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八章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備案登記。

      第二十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為準。

      第二十一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一式三份,公司留存一份,股東各持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股東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公司章程1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行為,保護公司和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公司由全體股東共同出資,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條 公司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公司堅持科學有效的經營管理機制組織生產經營,提高效益。

      第四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公司。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公司類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

      第二章 股東

      第七條 股東即為實際公司投資人,本公司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名義出資申請營業執照。

      第八條 名義股東、股東代表和股東姓名、股東出資額詳見明細表。

      第九條 股東以其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在公司享有相應的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十條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一)按其資產量化后的足額作為繳納出資額,并取得出資證明書;

      (二)對公司董事長的產生享有推選權和被推選權;

      (三)依照出資比例承擔公司債務,分取公司紅利;

      (四)公司登記后,不得退股;

      (五)公司新增資本時,可以按原有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增資;

      (六)對公司運營的事項享有建議權,可以通過公司總裁辦了解公司的經營管理情況,以及通過總裁辦向公司經營者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支持、配合公司董事長的工作;

      (八)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商業秘密,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風險提示:

      公司的出資情況千差萬別,如果由于某些特殊情況不能完全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或者股份出資比例特殊,比如各占50%將導致表決權無法行使。如果有這些情況,股東出資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賦予某些特定股東特別表決權,或者在無法表決時按照特定比例通過表決或者特定股東直接決定。

      比如在章程中約定股東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決權,由一方持有較多表決權或者股東會普通決議需半數以上(含半數)表決權通過來解決。當然,在公司章程對股東行使表決權的方式沒有明確規定時,應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九)按期參加股東會議,對公司的重大決策享有表決權;

      (十)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要求查閱公司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權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____日內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十

      一)股東有權向公司決策機構提出意見和建議;(十

      二)在公司決策與股東個別意見發生矛盾時,要堅決執行公司決議,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和內部和諧;(十

      三)監督、支持和配合公司的工作。

      第三章 股權轉讓及繼承風險提示:

      由于股東出資人持有的股權屬于財產權,因此是可以和房屋、土地、車輛、存款等有形財產一樣發生繼承的,如果股東出資人死亡則其繼承人有權繼承其名下的出資股份。如果公司股東出資人為了防止發生此類情況,避免有不熟悉的繼承人通過繼承成為公司股東,那么可以對股份的'繼承做出特別約定,比如股東出資人死亡則由其他股東收購其股權,而由其繼承人分割股權價款等。

      第十一條 本公司股權不可轉讓。

      第十二條 股東不能執行權利與義務或不能享受股東權益時,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并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章 股東會職權

      第十三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第十四條 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公司法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董事會成員,并決定公司董事長的任職及薪金待遇;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年度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年度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十一)副總裁按照總裁辦會議分工和總裁授權履行職責。

      第十六條 股東會決定事項時,須經股東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方能形成決議。

      第十七條 股東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在每年____月和____月各召開一次。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與四分之一以上的股東聯名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第十八條 召開股東會議,應當提前通知全體股東。風險提示:

      公司法規定股東會的召集權在董事會,當董事會或董事長不履行法定職責時,為了避免公司運營遭受影響,損害股東權益,應當在章程中賦予符合一定條件的股東,在特殊情況下有直接召集股東會的權利。可做如下規定:____________

      如果董事會違反本章程規定,拒絕召集股東會,或不履行職責時,持有公司10%(比例可以根據公司具體情況酌定)以上的股東,享有不通過董事會自行召集股東會的權利

      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會由參加會議的出資最多的股東主持。

      第十九條 股東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參加會議由董事長委托副董事長主持。

      第二十條 股東會議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 董事會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董事會,由_________人組成,由股東選舉產生。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_________名,副董事長_________名,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董事任期________年,屆滿后可以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制訂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合并、分立、撤消和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總裁;根據總裁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裁、財務負責人;根據總裁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解聘受托子公司、全資子公司主要負責人和派往合資公司的代表,決定以上人員的考核方案及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財務、人事、利潤分配、獎勵等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條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半數以上董事通過有效。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 總裁

      第二十七條 公司設總裁一名,總裁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本部的財務、人事、工資管理、獎勵懲罰等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制度;

      (六)制定對受托子公司、全資子公司的財務審批、審計規定;

      (七)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總裁、財務負責人;

      (八)提請聘任受托子公司、全資子公司經理和派往合資公司代表人選,并提出對其報酬及考核方案;

      (九)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十)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十

      一)副總裁按照總裁辦會議分工和總裁授權履行職責。

      第七章 受托子公司、全資子公司

      第二十八條 受托子公司、全資子公司不設董事會。

      第二十九條 設經理(主要負責人)______名,為企業法定代表人,直接向公司總裁負責,行使下列權利:

      (一)主持本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總公司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總公司下達的年度經營計劃;

      (三)擬訂企業內部管理機構;

      (四)在不違背總公司的原則規定下全權負責企業的管理。擬訂本部門的財務、人事、工資管理、獎勵懲罰、福利等管理制度;

      (五)行使總裁授權的其他職權;

      (六)副職由企業經理(主要負責人)提名,總公司批準;

      (七)經理(主要負責人)定期向總公司報告工作;

      (八)副職行使經理(主要負責人)授權的職責。

      第八章 監事會

      第三十條 公司設監事會,由__________________人組成,監事從股東中選舉產生;公司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等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監事會主席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 監事的任期________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定期檢查公司財務;風險提示:

      公司法只規定了有限公司的董事執行職務違法、侵犯公司與股東權益,造成損失時,承擔賠償責任,但具體救濟途徑沒有規定。為了完善救濟途徑,可在章程中做如下規定:____________

      董事、監事、經理在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以及因無故不履行職務、擅自離職,侵犯公司與股東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于起訴時,任何股東有權代表公司提起訴訟。因訴訟而發生的實際支出,由公司承擔。

      (二)對董事、主要經營者執行公司職務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時,提出糾正意見予以糾正,對不接受意見,造成惡劣影響或重大經濟損失的有權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在董事會不履行股東會會議職責時,有權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

      (四)有權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第三十四條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五條 監事會每年度召開______次會議,會議期應在董事會會議前召開;三分之二監事會成員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六條 董事、監事、主要經營者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第三十七條 公司董事長、主要經營者不得挪用公司資金;不得將公司資金以個人或他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未經股東會或董事會同意,不得將公司資金借給他人或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不得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董事、主要經營者、監事違反前述規定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三十八條 董事、監事、主要經營者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董事長、高級管理人員根據需要向監事會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行使職權。

      第九章 財務管理和利潤分配

      第四十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四十一條 公司每月匯總財務會計報告和經濟分析。財務會計報告依照國家規定制作。

      第四十二條 公司將年度(______自然年)預算執行情況向股東會報告。

      第四十三條 公司利潤的分配要兼顧有利于企業再發展、有利于發揮經營者的積極性、有利于所有者利益協調的原則,每個自然年結算一次。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要提留XX,即發展基金、獎勵基金、福利基金。XX的提留和年終股份分紅方案由董事會提出意見,經股東會討論通過。上年度虧損由當年利潤彌補。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四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可以解散:

      (一)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經營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由股東會決議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被撤銷;

      (四)執法機關依法決定公司予以解散。

      第四十五條 公司因章程

      第四十四條 而解散時,應當在事由出現日起____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由股東代表組成。

      第四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七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起____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____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____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日起____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人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四十八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報股東代表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四十九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五十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代表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一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公司經營期限為________年,自登記機關核準頒發營業執照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股東會通過,由全體股東簽字后生效;本章程的解釋權和修改權歸股東會所有。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經_____________公司第______屆第______次股東會通過。注:后附公司組建后各部門主要職責說明,將由各部門主要負責人予以完善。

      各股東簽章: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章程13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一)名稱:海口xx貿易有限公司

      (二)住所:海南省海口市xx區xx路xx號

      二、經營范圍:

    xxx、xxx的銷售(可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填寫)。

      三、公司注冊資本:

    人民幣xx萬元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比例和出資時間:

      股東:張xx;身份證號:46xxxxxxxxxxxxxxxxx,以貨幣認繳出資xx萬元,占注冊資本的xx %,于公司注冊之日起xxx(時間)內繳足。

      五、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公司不設股東會,設執行董事、經理、監事、公司秘書。

      ㈠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⑴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⑵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⑶ 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⑷ 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⑸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⑹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⑺ 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⑻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⑼ 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⑽ 修改公司章程;

      ⑾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作出以上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二)執行董事

      1、股東任命1名執行董事。

      2、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3、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⑴ 負責向股東報告工作;

      ⑵ 執行股東的決定;

      ⑶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⑷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⑸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⑹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⑺ 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⑻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⑼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⑽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⑾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三)經理

      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⑴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定;

      ⑵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⑶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⑷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⑸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⑹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⑺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⑻ 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四)監事

      1、股東任命x(1-2名)名監事。

      2、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3、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⑴ 檢查公司財務;

      ⑵ 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⑶ 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⑷ 向股東提出議案;

      ⑸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⑹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五)公司秘書

      1、公司秘書由股東任命和更換。公司設一名公司秘書。

      2、公司秘書履行下列職責:

      (1)負責公司和相關當事人與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之間的溝通和聯絡;

      (2)負責向社會公眾披露依法應當公開的公司信息;

      (3)接受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查詢公司的相關情況;

      (4)籌備公司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

      (5)管理股東材料和公司文件、檔案;

      (6)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任命執行董事(經理)張xx為公司法定代表人。

      七、財務管理制度與利潤分配形式

      ⑴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⑵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作為公司法定公 積金,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⑶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八、營業期限:

    xx年(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

      九、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⑴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依法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應同時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⑵本章程與法律法規不符的,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本章程未作規定的事項,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⑶ 本章程一式貳份,股東壹份,公司登記機關壹份。

      法定代表人簽名:

      xxxx年xx月xx日

      股東簽名蓋章:

      xxxx年xx月xx日

    公司章程14

      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x年4月12日召開的x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

      x年5月5日,公司辦理完成工商變更登記和公司章程修正案備案手續,并于x年5月11日取得了變更后的營業執照。

      本次《公司章程》修改情況如下:

      一、第五條原為:“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6000萬元”。

      現修改為:“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10080萬元”。

      二、第十八條原為:“公司股份總數為6000萬股,均為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

      現修改為:“公司股份總數為10080萬股,均為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

      《公司章程》中其他條款保持不變。

      特此公告。

      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x年5月12日

      1、章程應標明制定時間,可以寫明制訂或修訂章程的股東會的屆次和會次;

      2、章程應包含《公司法》規定的以下必載事項:

      (1)公司名稱和住所

      (2)公司經營范圍

      (3)公司注冊資本

      (4)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5)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6)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7)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8)公司的經營期限

      3、章程的簽署

      設立時章程依法由全體股東簽名(自然人股東)蓋章(單位股東);修訂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由全體股東簽名(自然人股東)蓋章(單位股東),或者經由公司權力機構通過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

      4、章程修正案

      既可以同時寫明原條款內容和修訂后的條款內容,也可以只寫明修訂后的條款內容。格式要求與章程相同。

    公司章程15

      公司章程和管理規定具有嚴肅性和禁令性。在工作的四年當中,我深深地體會到這一點,并且明白了公司持續健康發展的源泉動力就在于此。在實際工作當中,我嚴格遵守規章,嚴格執行總公司提出的“八條禁令”,但仍存在很多不足這處。現對自身存在的問題,進行反思,進行批評與自我批評。要學會認錯,認錯是成長的開始,是進步的開端。我想只有走過這個過程,我在工作上,才能漸漸成熟。

      內強素質、外主形象、從內心深處強化思想覺悟。積極參加所有的培訓,或者學習總、省公司的下發的文件要求,我覺得保持一個良好的態度,作為服務行業,積極的心態,非常重要。每一個人都有心情不好的時候,在其職,謀其事。所以在以后的工作中,我會更加注意自己的態度,我覺得自己做的還不夠好,堅持對客戶來有迎聲,去有送語,接待客戶時,雙手遞接,面帶笑容,我現在還在強調自己做這些,先做個自我批評。

      領導一般下發的某種文件,要學會無條件執行,并且高效的完成上級領導安排的所有工作。除努力做好本職工作以外,還要經常去做一些份外的`事,因為只有這樣才能保持斗志,才能在工作中不斷得到鍛煉,充實自己,在我們的職業發展道路上會起到關鍵作用。

      在注意時效,態度的同時,要有主動服務的意識,團體協作的精神,團結就是力量,在以后的工作中,注意和其他崗位人員的銜接,從不給下一處理人造成任何的不便,這是我工作以來,一直堅持的原則,以后更要堅持做的更好。

      永遠懷抱感恩之心,這一點非常重要。感恩是人性中最重要的美德,羊有跪乳之恩,鴉有反哺之義,何況人呼?在公司中,我要感恩領導給予的工作機會,我會無條件執行領導的任何指示;感謝同事們的幫助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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